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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公司二级代理商价格报备管理制度手册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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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手册
上传人:职z****i 编号:1112564 2024-09-07 64页 420.88KB
1、电子工业公司二级代理商价格、报备管理制度手册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一、 手册的宗旨和目标二、 手册使用方法三、 报备制度四、 代理协议1、 大客户协议2、 指定经销商(零售商)协议3、 对各级经销商的要求4、 对各级经销商的考核5、 和经销商的陈列要求6、 产品任务书五、 价格体系1、 建议价格体系结构2、 保证金和返利制度3、 市场价格管理规定4、 批发价格(AV、电话、复读机)5、 零售价格(AV、电话、复读机)六、 日常管理制度七、 调价补差(盘库)政策八、 窜货处罚规定九、 售后服务政策1、2、 售后服务总则2、 淘汰机型处理规定十、 运输政策十一、财务管理政策十二、广告审核政策十三、国家相关法律1、 广告法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反不正当竞争法 注明:以上为建议方案,请各地代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后使用。本手册所引用的资料是属于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的商业机密,任何时候均应把它放在安全的地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复制本手册的内容。本手册的保存对象为各二级代理商老板或二级代理商总经理或以上级别。 当你离开公司或转移他处时,必须把本手册交还给你的经理。丢失或损坏本手册时应立即向你的经理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说明丢失或损坏的详细情形。第一章 手册宗旨和目标一、本手册的宗旨本手册旨在为代理商公司3、管理人员提供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运作政策指导,统一在的经营理念和管理体系上,在市场细化管理中形成统一的思路,统一的形象,以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管理,推进通路建设和零售终端建设。这几年来,在市场上的地位不断加强,建立了相对的品牌优势,各级经销商队伍也随着的成长而规模不断扩大。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随着中国全面开始进入WTO,我们所面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所面对的对手更为强大。随着家电连锁巨头寡头的出现、市场竞争环境更一步恶化。而我们在市场与销售工作与跨国公司相比,确实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标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思路不明确,运作不够程序化,人员无经验、管理上过于依赖经验和感觉。因此建立一套理性化、标准化4、程序化、规范化的统一的做法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并以此来培养适合企业发展的销售人员。本手册的制定,很大程度上是对以往公司和各区域市场销售实战的经验总结,并吸收了国内外先进营销理论,经过收集提炼,综合整理成册。因此,也仍然需要在实际中不断检验、修正和完善。二、本手册的目标本手册使用者为二级代理商公司老板或总经理。手册的目标是希望达到:1、 帮助销售管理人员提高和达到专业化销售管理的水平和技能。2、 帮助销售管理人员掌握专业销售管理的日常工作的具体内容。3、 帮助销售管理人员提高业务工作的效率,有效推动各级代理的网络建设工作。作为营销管理人员,要根据手册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从事市场管理工作,在实践中加以5、运用和推广,推进我们营销管理工作向更高的层次前进。第二章 手册的使用方法本手册为总公司根据各地代理经验总结出一套完整、全面、体系的代理商管理制度,为各地互相借鉴经验,朝正规化的市场管理工作方向发展提供一个基础参考蓝本。但是,由于各地市场存在差异和各地代理商实际情况不同,总公司不建议各地生搬硬套整套政策,而更愿意各地一级代理在保持体系完整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修改后,再予以实施。对各地实施步骤的建议为:总公司根据各地经验总结出该手册 一级代理总经理、业务经理根据该手册制定一套相应方针政策。召集二级代理商及经理进行讨论并将政策成稿。在二级代理商公司内部根据政策要求在人员、管理制度上6、做相应调整。逐个在一些二级代理商区域试行。全面在市场上推行,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注意事项:1、 尽可能在计划中将各种问题想透并有相应的答案。2、 坚决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各地代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能随便听信理由借口,以事实为依据,奖罚分明,才能以理服人,树立管理的权威性。一旦出现问题必须马上解决,不可拖延。3、 贵在坚持。市场管理是个长期的重复的过程,因此,坚持、再坚持是一个挑战的工作。希望大家切不可轻视。第三章 报备制度如今各个代理商公司都在相继细化管理,深入贯彻实施该手册。为更好的在整个体系中推广开来,公司要求各级代理根据前述手册的宗旨和使7、用方法,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快予以推广实施。同时,做为二级公司为掌握本地区实施的进展和对相应政策的执行,要求公司将修改后实施中的相关政策报公司备案。备案内容为各地相应以下政策:1、 经销商协议2、 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政策3、 业务员、促销员考核激励制度4、 大客户考核激励制度诚信要求:1、 所有报备的数据要求真实、准确报备时间为:政策调整修改案 xx年xx月xx日前政策实施计划 xx年xx月xx日起实施中政策报备 xx年xx月xx日起每三个月一次原则上应在半年内开始全面实施第四章 经销商协议一、大客户协议甲方: 乙方:为了维护营销秩序,规范销售行为,共同开发市场,拓展业务,保障经销商合理利润,8、依据公司细化销售管理方案,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产品的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目的:双方共同严格遵守本协议,保护产品的最低零售价,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体系,保障经销商销售步步高产品的合理利润,提高电话产品的市场份额。二、 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一) 甲方:1、同意乙方为 产品 区域的大客户;2、视乙方的具体情况,在条件许可时,给予乙方一定的广告支持,如制作指定经销商店头、灯箱等;3、 在货源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保证销售业绩良好的大客户的供货;4、 遇产品价格调整,根据乙方未售出的产品的实际库存给予乙方进行调价并补差价(详见盘库实施方案);5、 有义务为乙方滞9、销品种及时调整库存(所换商品不包括易耗品,人为损坏的商品,且包装不得损坏);6、 严格执行的销售及售后服务政策,尽力解决乙方在销售产品时遇到的问题;7、 针对产品的特点,不定期对乙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二) 乙方:1、同意在 的店面中用最好的位置陈列产品,陈列出产品的所有主流型号,并作为主推产品。2、完成甲方所定的生意目标。3、对甲方制作的广告灯箱、店头或其他宣传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拆换,特殊情况须与甲方商定;1、 不得将从甲方调进的货物转手或批发给区域外的经销商代销或经销,不得向其他地区窜货; 2、 保证本店及分支机构严格遵守的价格政策,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最低零售价格销售,包括配套机报价销10、价都不得低于最低零售价,同时不可以超过最高零售价销售给消费者(具体见价格表);3、 派专人负责产品的销售,并熟悉产品的性能、功能及使用方法,主动推销产品,宣传的售后服务,不得贬低产品;并及时解决及上报终端销售网络中存在的问题;4、 保证每月25日向甲方提供一次产品的进、销、存情况;5、 保证完成甲方所规定的月销售目标,若连续三个月完不成销售任务或完不成累计销售任务80%,甲方有权更换经销商、自动终止合同或重新调整;6、 协助甲方的业务员共同做好规范市场、统一价格、广告促销等方面的工作;7、 若经营场所变动,应通知甲方,并重新签定合同。三、 结算方式:自本合同签订三日内,乙方按甲方规定的价格以款11、到发货方式拿货,当月完成甲方制订的销售任务后,下一个月甲方以乙方进货额的 作为返利冲减乙方货款。四、 保证金:乙方向甲方交 元人民币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双方清帐后,甲方无条件退还。五、 违约处罚措施:若乙方违约(指恶意窜货、滥价或贬低产品等),甲方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乙方为窜货,则按窜货处罚办法进行处理,并通报其他代理商;2、 乙方滥价或贬低产品等,则对乙方处以 元的罚款;3、 若乙方连续二次违约,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权,并立即停止发货,同时终止合同。六、 其他:1、 未尽事宜,双方可续签补充协议;2、 此前所签定的其他销售协议作废;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共同遵照执12、行;4、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双方:甲方: 乙方:代表: 代表: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二、指定经销商(零售商)协议甲方:二级代理乙方:丙方:一级代理(如需要) 为了维护营销秩序,规范销售行为,共同开发市场,拓展业务,保障经销商合理利润,依据公司细化销售管理方案,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 产品的销售及设立指定经销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目的:双方共同严格遵守本协议,完成产品在当地每月的销售额任务,保护产品的最低零售价,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体系,保障指定经销商销售产品的合理利润,提高产品的市场份额。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一)甲方:1、同意乙方13、为 产品 指定经销商;2、视乙方的具体情况,在条件许可时,给予乙方一定的广告支持,如制作指定经销商店头、灯箱等,并在以后的报纸广告上进行宣传,树立指定经销商形象;3、货源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保证指定经销商的供货;4、 遇产品价格调整,根据乙方未售出的产品的实际库存给乙方进行调价并补差价;5、 有义务为乙方滞销品种及时调整库存(所换商品不包括易耗品、人为损坏的商品,且包装不得损坏);6、 严格执行的销售及售后服务政策,尽力解决乙方在销售产品时遇到的问题;7、 针对产品的特点,不定期对乙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二)乙方:1、同意在 的店面中用最好的位置展示产品,陈列出产品的所有主流型号,并作为主推产品14、。2、对甲方制作的广告灯箱、店头或其他宣传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拆换,特殊情况须与甲方商定; 3、不得将从甲方调进的货物转手或批发给外地经销商代销或经销,不得向其他地区窜货; 4、经甲方书面同意,允许在电器市场内小批量放货给零售商,但必须事先将各经销商档案报各代理备案,同时应管理好这些客户。若这些经销商滥价,将视为乙方违约,必须接受相应处罚。 5、保证本店及供货的零售商严格遵守的价格政策,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最低零售价格销售,包括配套机报价销价都不得低于最低零售价,同时不可以超过最高零售价销售给消费者。(具体见价格表) 6 、主动推销产品,宣传的售后服务,不得贬低产品; 7、保证每15天向甲方提15、供一次产品的库存数量; 8、保证完成甲方所规定的月销售计划,若连续三个月完不成销售任务或完不成累计销售任务80%,甲方有权更换指定经销商并自动终止合同或重新调整; 9、协助甲方的业务员共同做好规范市场、统一价格、广告促销等方面的工作; 10、若经营场所变动,应通知甲方,并重新签定合同。三、结算方式:乙方按甲方的批发价以现款现货方式拿货;四、 保证金:乙方向甲方交 元人民币保证金;若乙方不做产品,且未违约,押金全额退还;若乙方受到相应处罚,则只退还押金余额。五、违约处罚措施:1、 若乙方违约(指恶意窜货、滥价或贬低产品等),甲方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2、 若乙方为窜货,则按窜货处罚办法进行处理,并16、通报其他经销商;3、 若乙方滥价或贬低产品等,则每次处以 元的处罚;4、 若乙方连续二次违约,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指定经销商权,并立即停止发货,同时终止合同。六、其他:1、 未尽事宜,双方可续签补充协议;2、 此前所签定的其他销售协议作废;3、 丙方负责本协议的解释和协调工作;4、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并共同遵照执行;5、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执行地为甲方所在地。协议三方:甲方:二级代理 乙方: 丙方:一级代理 代表: 代表: 代表: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三、对经销商的要求一、 资金要求:1、AV、TEL、LR营业额: 、 、 元/月。2、经17、销商年均投入资金基本保障AV、TEL、LR: 、 、 万,淡旺季根据实际目标调整。 二、任务要求:每月月初公司给予经销商一定的销售目标,全年双方明确一个总的销售目标,经销商每月至少完成月目标的70,全年必须保证完成总体目标的80。三、 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公司销售政策及相应管理制度,包括窜货政策、调价补差政策、价格政策、售后服务政策等;建立进、销、存报表,定期上报公司;四、 人员要求:保证现场有人员负责销售的产品,至少有一个专人负责销售五、 陈列要求:保证在自己的店面中用最好的位置陈列产品,陈列出产品的所有主流型号,并作为主推产品。六、 形象要求:支持公司相应的广告投入,对公司制作的广告灯箱、店18、头或其他宣传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拆换,特殊情况须与公司商定;七、 售后服务:按照公司规定的售后服务政策,全面实行新3包,严格按照产品保用卡执行。维护产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品牌形象;八、 库存要求:要求 平方米以上的仓库,可存放 台常备库存,型号齐全,每种型号基本库存为一周以上的销量;四、对经销商的考核根据工厂对代理商公司要求,公司对经销商制定如下的考核方案:营业额:1、 完成公司每月初下达的每类产品(AV、电话、复读机)和主力机型的销售台数目标,从而完成总营业额目标;2、所属每个经销商都能达到公司下达的上述任务指标;3、营业额的评估亦公司每月以打分的形式知会各经销商。4、公司根据每月各经销商的任19、务达成情况,评定经销商的销售等级,不同的等级享受不同的奖励政策。五、对经销商的陈列要求AV产品陈列要求:上柜组合陈 列 主 推助 销大商场、家电连锁DVD1.专柜或堆头2.空间不小于竞争 对手,且独立3.陈列集中4.达到第一注目率1.营业第一主推 2.商场自发促销活动1展板 2.宣传资料齐全海报醒目 4.产品陈列知识培训 5.吊旗6.灯箱移动DVD迷你组合家庭影院中小商场DVD主推机型四款以上、迷你三款、移动DVD两款1.陈列集中 2.空间独立 3.第一主注目率营业第一主推 1.海报醒目 2.宣传资料齐全 3.产品陈列知识培训零售商店DVD主推机型三款以上、迷你两款、移动DVD一款1.陈列集中20、 2.位置较好营业主推 1.海报醒目 2.宣传资料齐全 3.产品陈列知识培训有效的产品陈列原则:有效的产品陈列可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进而购买商品。要做好商品陈列,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从陈列所能带来的利益角度考虑,包括利润性、好的陈列点、具有吸引力、方便性、价格和稳固性。1、 利润性原则。u 要确认商品陈列必须是有助于提高店面的销售潜力。u 通过各方面的努力,要争取有助于销售的陈列点位。u 要记下增加销售量的特别陈列方式和陈列物。u 适时告诉商店经理商品陈列对利润的好处。u 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减少退货的可能性。u 好的陈列点。好的陈列点与差的陈列点相比,销量会有很大的差异。2、 具有吸21、引力原则。u 充分利用现有商品数量,堆放在一起显示气势。u 正确摆放商品价签;u 完成陈列工作后,故意拿掉几个商品,一来可以留空隙方便顾客那取,二来借此显示商品良好的销售状况。u 陈列时把自己的商品与其他品牌的商品划分清楚。u 配合陈列空间的大小,充分利用广告宣传品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也可运用整堆不规则的排列法,节省事件,并创造特价优待的意义。3、 方便性原则。u 商品陈列必须摆在消费者容易拿取的位置。u 争取好的陈列点,让消费者能从不同的方向取得商品;u 货架上至少有80%的商品,可以让消费者很方便自行取购。u 记住货架正确位置,不要把不同类型的产品混放,助销宣传品不要贴在商品上。4、价格原22、则。价格对消费着者的购买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价格本身具有销售力。要注意几个方面:u 价格要标示清楚。u 价格标示必须陈列在醒目的位置,数字的大小多少也会影响价格的吸引力。u 直接写出特价的数字比告诉消费者折扣数更有吸引力。 5、稳固性原则 商品陈列在于帮助销售而不是特技表演;在做展示时,既要考虑适当高度的吸引力,更要顾及它的稳固性。单个售点的陈列原则:1、 第一注目率原则:a) 各个售点的产品陈列必须达到第一注目率,陈列位置要优于主要竞争对手,陈列的面积要大于主要竞争对手;2、 独立原则:产品必须陈列在独立的空间,不能和其他竞争品牌摆放在一起,尤其是不容许和杂牌机在一起陈列;3、 全品项原则:要23、求必须陈列出所有要求上柜的机型,如果有充足的空间,可以将部分主力机型的所有颜色陈列出来;4、 集中陈列原则:所有产品必须有独立的陈列空间,并且摆放整齐醒目,具备第一注目率,以突出品牌形象;5、 突出精品原则:要求在陈列时突出我们的主推机型;体现我们的产品主题文化,有效显示我们产品差异化特征6、 整洁整齐原则:要求保持柜台的整洁,所有样机在陈列时保持整齐,试机后迅速摆放回原位,维护产品的形象;7、 一致性原则:要求在售点布置POP时,注意保持一致性,即突出当时的宣传主题,所有的POP宣传品都应该突出宣传主题,并采用一致的POP。8、焦点原则:售点形象必须形成焦点,最大限度突出主推卖点,消费者在售24、点停留时间较短,如果同时宣传几个主题,很难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难以提升产品和主推卖点的注目率,进而淹没在众多POP的汪洋大海中第五章 价格体系一、建议价格体系结构:二 级 代 理 价现有各二级代理经考核大地区新发展成熟二级代理批 发 价中心城市郊县新代理、返利小地区新代理、返利批发市场最 低 零 售 价任何地方零售不得低于最低零售价窜货处罚的基准价零 售 价消费者正常购买价最 高 零 售 价各级代理有责任控制的市场最高价 二、保证金与返利制度:保证金保证金是经销商对二级代理商公司的担保,是经销商向二级代理商公司作出协议所规定的承诺。其目的是保证经销商按时完成销售目标,达到公司总体生意目标,25、遵守公司的销售管理制度。保证金的扣除主要是对窜货的处罚及未完成生意目标的处置。扣除的保证金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保证金只是经销商对二级代理商公司的承诺。返利制度返利是二级代理对其经销商的实际价格与供货价的价格差,其目的是维护大家的利益,确保经销商得到应有的利润,同时也是市场管理的有力武器,通过返利达到有效控制和管理市场的目的。目的:l 合理利润;l 市场管理的有力武器;l 各级代理给其下属代理的价格,确保其得到应有利润;l 通过返利达到有效控制市场、维护大家利益的目的。返利可每月返一次,一般在第二个月10日或提货时返给客户实行,建议三个月返利一次。对不收保证金的客户,可作为市场管理、窜货处罚的26、罚款。保证金与返利制度可采用其中一种,也可同时进行,其目的是使二级代理对下级经销商进行有效管理。三、价格管理规定价格体系 在公司细化销售管理政策中,公司以坚决禁止低价倾销和不鼓励高价销售为原则。公司建议各地代理商和零售商均要以公司的建议价格体系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产品按计划中的价格销售、最大量地达到消费者的购买数量,同时,也可以保持整个销售网络有合理的利润空间,确保我们的合作是一种互利互惠的长期的战略伙伴式的合作。 二级代理价 *现有各二级代理 批发价 *各经销商 最低零售价 零售价 *消费者正常购买价最高零售价 *各级代理有责任控制的市场最高价 批发价格管理1、 各经销商必须严格遵27、照公司规定的批发价格体系,不得擅自抬高批发价格。2、 如经销商因特殊原因不按公司规定的批发价格体系操作,须事先报备公司,待公司同意备案后方可实行。3、经销商如有违反批发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公司将依照经销商该类产品当月总提货量和单台违规差价,对经销商进行处罚。零售价格管理 因市场竞争的需要,公司将会在与经销商协商的基础上,不定期推出特价机型,对于该类机器的零售价格体系,各经销必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该价格体系。以上条款内容如有违反,将扣除该经销商相应的保证金。 第六章 日常管理制度1、 通知制度每月三日前二级代理商公司给经销商下达任务书,明确当月的销售量;每月底二级代理商公司给经销商作出销28、售情况总结,及对经销商的销售工作评价。2、 培训制度A、代理商业务员定期对经销商促销员进行相关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对经销商的所有促销员进行培训;B、每次的经销商会议必须进行销售知识、产品知识、管理知识等相关内容培训。3、 年度总结A、通报年度销售情况,下达下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B、通报有关制度执行状况,经销商工作业绩及成效。4、 信息反馈制度A、及时反馈消费者的各种意见、建议;B、遇到消费者投诉问题,及时向经理及代理商反映;C、及时反馈竞争对手的各种市场动态;第七章 产品例行盘库的实施方案为随时掌握各经销商的产品销售情况和库存情况,提高调价补差的工作效率和各经销商库存商品的管理水平。29、公司决定每月定时对系列产品各经销商的库存状况进行详细准确的例行盘点,并以此作为调价补差的实际参考数据。我公司要求各经销商配合我公司作好以下工作。一、 盘库时间:每周二下午4点以前,各经销商自有库存情况须通过E-MAIL回传至我公司各个业务部。二、 盘库时间:每月2日和16日下午4点以前,各经销商及所有库存情况须通过E-MAIL回传至我公司各个业务部。三、 盘库范围:如果遇到总公司调价补差的情况,要求各经销商自有全部库存型号、数量连同全部条形码传真我公司各个业务部。四、 库存监督:1、 遇到需要抽查的经销商,公司要求所有经销商的产品在各经销商处集中备查。2、 我公司根据经销商提供的库存资料,确定30、被抽查对象,并派市场监督小组对对抽查对象进行检查。3、 我公司将根据各经销商提供的条形码判断经销商所报条形码的归属及真伪,所有未报条形码的机器,我公司一律不予调价补差;经我公司核查确认,不属于该区域的机器以及条形码不完整的机器同样不在调价补差的范围内。4、 我公司市场监督人员将根据经销商提供的条形码到现场对机器进行仔细的核对(不在经销商提供的条形码范围之内的机器不予核查,同时也不在调价补差范围内),并登记核查实际数量作为调价补差的实际依据。五、 抽样比例:对经销商所报的总数量的30-50%进行抽样。六、 违规处罚:若发现实际核查数量与经销商上报数量不符:1、 被核查地区实际核查总数量超过上报数31、量,将按上报数量予以调价补差。2、 若发现被核查点的核查总数量小于上报总数量,在调价时,我公司将按实际减少的比例扣除上报的总数量后补给差价,同时处以减少比例2倍的罚款,该罚款将从本次调价补差款中扣除。假设:某一经销商上报的库存总量为50台,其中被核查点上报库存总量为10台,但被核查点实际核查有效数量为8台,在调价补差时,公司对该经销商的补差数量为: 50(810)%=40台 同时,被罚款数量为:501-(810)%2=20台七、 核查时间:公司在经销商报完全部库存后确定被核查的各经销点,并立即通知相应的经销商,在此期间,被抽查到的销售点不能销售系列影碟机,须在核查完毕后方可销售,否则,一切损失32、由经销商自行承担。公司派出的抽检人员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指定被核查地点,尽量不影响正常销售。第八章 窜货管理规定为规范各级市场价格,建立一批品牌忠诚度较高的零售商群体,将销售网络发展成为一个从省会城市到地级市、县市及镇的密集完善的网络,以更好地确保各级经销商的合理利润,特制定本规定。一、 对窜货的界定在自我销售区域内发现非本区域的货物,则界定此批货物为窜货。二、 窜货处理原则1、由于窜货将扰乱他人市场,影响公司利益,故对任何原因的窜货都必须处以重罚;2、不鼓励经销商之间对窜货私下处理;3、原则上不区分收购行为的善、恶意;4、即使只抓到1台窜货,也必须给予处罚;5、经销商的窜货处罚申请不可撤消;33、6、公司保留对窜货处罚的裁决权。三、 处罚办法抓一罚五,即认为当被抓到一台窜货时,窜货总量至少是五台。四、 罚款金额的计算及归属每台机罚款的数量=(批发价二级价)5+(最低零售价批发价)每台机罚款的归属:被窜方=(批发价二级价)+(最低零售价批发价),其余归公司作为抓窜货之费用。五、 罚款公式的含义1、没收各级经销商的非法所得二级代理商卖货给批发商的非法所得 (设为B) B=(批发价二级价)收购窜货的收购费(设为C) C=(最低零售价批发价)2、窜货抓一罚五即,每台机的罚款=5B+C六、 罚款、补款的落实1、零售商窜货或收购窜货时二级代理有管理下级代理市场的权利和责任。因此,下级代理窜货时,二34、级代理售货所得部分的罚款应由二级代理承担;下级代理收购窜货时,二级代理也要给予其应得的收货补款。(1) 窜货:二级代理承担的罚款=(批发价二级价)5 零售商承担的罚款=(最低零售价批发价)(2) 收购窜货:二级代理所得的补款=(批发价二级价) 零售商所得的补款=(最低零售价批发价)七、 窜货处罚流程1、本区域经销商间窜货:(1) 代理收集窜货并集中于同一地方;(2) 窜货清点:*经销商向公司提出窜货处罚申请;*公司书面回复经销商相关的工作安排、清查时间、清查人员等;*清查人员前往清查,填写窜货巡查记录(后附记录样本),收购方与清查人签名。(3) 公司开具罚单并通知窜方与被窜方(后附罚单样本)八35、 工作时间1、窜货罚款金额¥3000元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2、任何情况下,处理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九、 清查费用1、正常情况下由公司承担;十、 开具罚单后的工作1、被窜方将收购的货物就地销售。如窜货方需将所窜货物收购回,公司可出面协调,窜方按二级价购回并需承担被窜方到窜方间的运费。处罚仍生效;2、罚单开出后半个月对已处罚过的窜方库调入被窜方库,以避免此批货物再窜出时罚错窜方;3、在帐上就罚款金额增减相关经销商的应收并调整销量;4、每月月初传真通报各经销商上个月的窜货情况。本规定从即日起开始执行,望各经销商严格遵守。窜 货 处 罚 申 请公司: 代理处已收购一批窜货,集中于 请公司予以处理。现36、将窜货数量及联系方式列举如下: (地点) 窜货数量: AV产品 台; 无绳电话 台; 有绳电话 台; 复 读 机 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提: 负责人签名: 时 间: 回 函 : 窜货处罚申请已收到,现安排 于 前往清点窜货,请予配合。 谢谢合作! 公司 负责人签名 时间 第九章 售后服务政策售后服务总则、政策、原则、服务承诺及相应法律法规 1售后服务总则(1) 电子产品销售代理有责任与义务建立售后服务中心,以向电子产 品的用户提供包换、保修、维护及全国联保的售后服务。(2) 各级代理负责售后服务中心的建立与日常业务的开展,省公司售后服务部负责 服务中心的业务协调,技术支持与考核评定37、,并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拨发一定 的售后服务经费。 2售后服务中心服务原则 (1)服务中心需坚持全国联保的原则 服务中心不得以用户在非自已销售地域内购机为由而拒绝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 (2)服务中心不可以因为用户提供服务而乱收费(多收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收费); (3)服务中心不得为非本公司产品提供服务; (4)服务中心应切实掌握、贯彻公司售后服务宗旨、理念、方针和措施; (5)服务中心应以诚信、务实的作风树立和维护公司优质服务的形象,努力 实现百分之百用户满意。3服务承诺 (1)包换服务: 在正常操作使用下,未经拆修,属产品质量问题,自购买之日起,在包换 期内免费更换本公司同规格、同型号新机,38、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 A、如服务点暂无同型号新机,可以让用户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a)更换其它型号新机,按公司规定收取合理的差价;并解释无论从生产工艺 上、技术设计上,新机型更趋向于成熟稳定; b)请用户等待同型号新机,且在等待过程中,提供一台可用的机子给用户暂 时使用,新机到后,再换回来。 B、主机有故障,则更换主机;配件有故障,则更换配件,不在包换范围内的有: a)易损易耗品,如无绳电话充电电池、学生电脑磁盘; b)赠送品,如复读机的耳机、VCD赠送的碟片。 (2)保用服务: 在正常操作使用下,产品属质量问题,未经拆修,自购买之日起保用期内 提供保修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39、(3)任何情况下提供维护服务: 已过保用期的产品及以下四种情况,服务中心仍然提供只收取元配件成本 费的维修服务。 a.用户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b.非服务中心维修造成损坏的(包括消费者私自拆修的) c.因不可抗拒力自然灾害造成损坏的 d.无保用卡与有效购买凭证(如发票、收据等) (4)各类型产品具体的承诺 AA/V类产品 1998年6月1日前出厂的机器为一年包换,三年保用; 1998年6月1日后出厂的机器为三个月包换,三年保用; 1999年3月1日后出厂的机器为三个月包换,一年保用; 1999年5月1日后出厂的新产品,如AB103K,AB107K,AB703等超级VCD 为三个月包换,40、一年保用; DVD、功放产品从上市起为一年保用(享受三包规定的十五天包括); 音箱系列从上市起无保用卡,但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包。 B电话类产品 无绳电话:1998年6月1日前出厂的机器为一年包换,三年保用; 1998年6月1日后出厂的机器为三个月包换,三年保用; 有绳电话:一直为三个月包换,一年保用; 无绳从1999年3月1日改为三个月包换,一年保用; 无绳从2000年3月改为三个月包括,一年保修。 C电玩类产品 学生电脑:1998年6月1日以前出厂的机器为一年包换,三年保用; 1998年6月1日以后出厂的机器为三个月包换,三年保用; 语音.号:一直为一个月包换,一年保用; 电脑语言复读41、机:一直为三个月包换,一年保用。 注意:在新老保用卡交替使用期间,服务人员应按以下原则为用户提供服务:(1) 以保用卡和有效购买日期(购买凭证或发票)为基准。保用卡上 的承诺是一年包换的仍享受一年包换服务;三个月包换的,则享 受三个月包换服务。(2) 如果为用户更换了新机,新机的包换期、保用期应从包换之日算 起。4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又不损害公司的利益,做到知已知彼,特将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部分内容纳入培训大纲: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第八条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全章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部分商品修理、42、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及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表 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5问答题 (1)公司新执行的售后服务承诺是什么? (2)原有的售后服务承诺该如何处理? (3)哪几种情况下可以收取费用?(仅收元配件成本费) (4)新三包规定中,哪几种情况下可以退货,哪几种情况下可以换货? (5)在修理过程中,超过30天仍未修理好的,应作如何处理?AV类产品售后服务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细化服务政策,明确二级代理与济南公司的相关权责,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 1AV产品厂生产的VCD、超级VCD、DVD、43、功放、音箱、便携VCD等产品。 2规范二级代理与济南公司相互间的权责。第二条 正常销售的机型(即未宣布淘汰的机型),在任何时间内二级代理退回公司均可正常 冲减应收。第三条 宣布淘汰的机型各阶段的处理规定。 1 淘汰清理期 宣布淘汰的机型,公司给出三个月的淘汰清理期,最后一天以代理商的淘汰机退回济南发货日期为准。在该时间内,代理商应积极采取措施协助零售商尽快将通路上的机器销 售出去,尽量减少自己的退机率。销售不出去的机器,需在淘汰清理期结束前退回公司。清理期内退回的机器性质等同第二条内所规定的“正常退机”,济南公司冲减代理的应收帐款。2、 淘汰翻新期 a淘汰清理期后的六个月为淘汰翻新期,需翻新的44、机型由保修中心负责翻新。 b二级代理不愿翻新或因非品质原因要求退回,济南公司按照该机型的最新价格(详见 后面“淘汰机的折旧”)冲减代理商的应收。c 翻新机在销售过程发现品质问题,由保修中心负责人或外派当地技术人员签字确认后,可退回公司正常(不折旧)冲减应收。3淘汰维修期 a淘汰翻新期结束后,即进入淘汰维修期。在此期间,维修工作原则上由各地售后服务 负责。若因缺少配件等原因不能修复的机器,可送到保修中心处理。 b自坏机送到售后点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必须修复,否则将以同机型或功能款式相 近、价格最低的新机器更换。坏机则由保修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退回公司正常(不 折旧)冲减应收。 c未建保修中心的45、代理点,维修机自到公司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修复入仓待发。若无 法修复,亦无新机可换,则直接(不折旧)冲减该代理应收,或换以功能款式相近、 价 格最低的新机型。具体处理方式选择由AV厂营销部与代理协商。d 维修申请配件在AV产品厂营销部收到传真后,三个工作日答复或寄出。e 维修后的好机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三个月内出现性能故障维修两次,则按上述b条退换规定执行。4 淘汰机的折旧 淘汰机型自淘汰翻新期开始,每月在原价基础上折旧10%,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 计算。例如:某机型2000年8月31日开始进入翻新期,某代理年10月 2日将淘汰机型退到总公司保修仓要求冲减应收,则总公司按翻新期前一级代理价 的846、0%冲减应收。第四条 由于音箱产品的特殊性,工厂向一级代理发货时免费提供1%的音箱(非箱体), 工厂参照碟机、功放一样地允许一级代理退换音箱,但必须向代理收取来回运费(即各地该音箱单程运费的双倍)。第五条 退机收费与罚款1 非正常情况下(如:水浸、火灾、地震、运输事故等)造成的退机,则无论是要求冲减应收,还是要求处理好返还,都须收取处理机器所需材料费。2 正常情况下的退机以年为单位考核,某代理年平均退机率超出所有代理年平均退机率15%以外的部分,则处以超出部分5%的扣罚,其扣款公式如下: S = X Z-Y(1+15%)5% 其中S表示该代理扣罚总金额;X表示该代理全年营业额;Z表示该代理年平47、均 退机率;Y表示所有代理年平均退率。 例:某代理全年营业额为1千万元,其年平均退机率为4%,所有代理年平均退 机率为3%, 则该代理扣罚金额 = 1107 4%-3%(1+15%)5%=750(元)3以上处罚规定的考核包含音箱。第六条 淘汰机型的界定及时间划分: 根据公司销售、售后服务政策,结合产品更新换代实际需要,我们将适时界定某 种机型进入淘汰期。在此之前已发文宣布淘汰的机型,其淘汰时间划分仍按原规 定不变。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如有异议,由济南有限公司负责修改与解释。拟制:审核: 批准: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通信设备分公司电话产品淘汰机型的处理规定一、淘汰机型的宣布 由于48、技术更新或市场变化等原因,部分曾经生产销售的机型,可能长期处于生产停顿、销售停滞状态,针对这种机型,公司将在适当的时候(一般为停止正常发货半年以上)宣布为淘汰机型。淘汰机将按时间先后经历三个时间段:淘汰清理期、淘汰翻新期和淘汰修理期。二、各时间段淘汰机型的处理规定1. 淘汰清理期 淘汰机型首先经历为期3个月的淘汰清理期,最后一天以淘汰机从总代理处发出的时间为准(以下相同)。在该时间段内,代理商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零售商尽快将手里的机器销售出去。销售不出去的机器,要在淘汰清理期结束前退回总公司,在此期间退回的机器,性质为“正常退机”,总公司给予冲减代理的应收账款。淘汰清理期结束后,公司不再接受正常49、的退机减账。2. 淘汰翻新期淘汰清理期后的6个月内为淘汰翻新期,在此期限内,各级售后服务中心无法处理的机器,可以退回总公司,总公司只作出入库登记,性质为“寄存”,不冲减代理商的应收账款,工厂在一个月内翻新完成后如数返还原代理商,即从保修仓收到机器到翻新完成后入成品仓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如因各种原因不能在一个月内返还,总公司会在征求代理商的意见后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A. 冲减代理商应收账款,单价按该机型的最新价格为准(需考虑折价因素,详见第四节“淘汰机型的折价”);B. 以同类型新机器(即不同颜色的同型号新机器或功能相同或相近的价格最低的其它型号新机器)替代原型号机器返还。3. 淘汰修理期淘汰翻50、新期结束后,即进入淘汰修理期,在此期间,维修服务工作原则上均由当地代理的售后服务中心承担。对于因缺少元配件等原因不能修复的极少数机器,可退回总公司修理。总公司只作维修,不作翻新,也不冲减应收,修好后如数返还给原代理商。总公司在处理淘汰修理期退回的机器时,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即拟制: 祝春涛 审核: 沈 炜 批准: 段永平 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通信设备分公司从保修仓收到机器到修好后入成品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如果总公司也无法修好,将以同类型的价格最低的新机器(即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其它型号机器)代替原型号机器返还。如果退回的机器部件不全,在以新机器替代时也只返还其退回时仅有的部件。因替代而产生的51、消费者异意,由当地代理商负责处理,处理方法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地售后服务中心在处理淘汰修理期的机器退厂时须填写维修交接单,详细填写故障现象和消费者的名址、联系电话等。其中一联留售后服务中心,一联给消费者,一联随机走。再将机器用塑料胶袋包装好,通过退机渠道返厂。消费者在机器维修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无机可用的情况,当地售后服务中心可暂借一台有绳25型面包机给消费者临时使用。有绳25型工厂不会宣布淘汰。三、淘汰机型的售后服务 1.如何处理消费者手里的淘汰机的售后服务:各级售后服务中心在进行消费者手里淘汰机的售后服务时,仍然按用户所持有保修卡上的承诺来进行,即符合包换条件的依然享受包换服务,符合保修52、条件的依然享受保修服务,不受是否为淘汰机型的影响。 2.对于淘汰清理期过后少量机器再销售时退换的处理:对消费者,按第三节的第1点处理,即实施售后服务时以保修卡上的承诺为依据;对退回总公司的机器,按淘汰翻新期、修理期的具体规定处理,其翻新期与修理期时间与清理期前销售的机器保持一致。注:如果按保修卡的承诺执行有困难,则由当地代理商负责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因数量极少,且总公司难以操作)。四、淘汰机型的折价淘汰机型自淘汰翻新期开始,每月在原价基础上折价10%,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例如,某机型从2000年1月1日开始进入淘汰翻新期,某代理2000年3月12日将淘汰机型发出退往总公司,如果总公司53、不能在一个月内翻新返还,而该代理要求冲减应收的话,只能按翻新期前销售价的70%冲减应收。拟制: 审核: 批准: 关于淘汰机型处理规定一 由于技术更新或市场变化等原因,部分机型可能长期处于生产停顿状态或销售停滞状态,针对这种机型,公司将在适当时间(停止发货半年以上,或通路库存少于10000台)宣布为淘汰机型。淘汰机型按时间划分为三个阶段:淘汰清理期,淘汰翻新期和淘汰修理期。二 各时期处理规定:1 淘汰清理期淘汰机型首先要经历为期三个月的淘汰清理期,以代理商的淘汰机的发货时间为准,这段时间内,代理商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零售商尽快将手里的机器销售出去。销售不出去的机器,要在淘汰清理期结束前退回总公司,54、在此期间退回的机器,视为“正常退机”,总公司给予冲减代理的应收账款。淘汰清理期结束后,公司将不再接受正常的退机减账。2 淘汰翻新期:淘汰清理期结束后是为期6个月的淘汰翻新期,在此段时间内,各级售后服务中心无法修好的机器可以退回总公司,总公司只做出入库登记,性质为“寄存”,不冲减代理商的应收帐款,工厂在一个月内翻新完成如数返还原代理商,如因各种原因不能在一个月内返还,总公司会在征求代理商同意后按以下方式处理:(1) 冲减代理商应收帐款,单价以该机的替代机型价格为准(需按月折旧,详见“淘汰机型折旧”一章。)(2) 用该机的替代机器代替返还,替代机型即为功能相近、价格最低的在生产机器。3 淘汰修理期55、:(1) 淘汰翻新期结束后,即进入淘汰修理期,在此期间,服务工作原则上均由当地代理的售后服务中心承担。对于因缺少原配件等原因而不能修复的极少数机器,可退回总公司处理,总公司只做维修,不冲减应收,修好后如数返还原代理商。(2) 各地售后服务中心在受理已进入淘汰修理期的机器退厂时须填写维修交接单,详细填写故障现象,消费者的名址,联系电话等,其中一联留服务中心,一联给消费者,一联随机走,再将机器用塑料胶袋包装好,通过退机渠道返到总公司。(3) 请各地售后服务中心注意:原则上电玩厂只负责维修主机,对于配件和赠品请各服务中心按原来的售后服务政策处理,尽可能不返回总公司,以免造成配件的遗失。(4) 电玩厂56、在处理维修机时,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即从保修仓收到代理退机到修好以后入成品仓的时间不能超过七个工作日,如果电玩厂也无法修好,将以其替代机器(功能相近,价格最低的在生产机器)代替该机器返回。(5) 消费者在机器维修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无机可用的情况,当地服务中心可根据用户需求提供BK683A给消费者临时备用,BK683A机型接受退机,且不会宣布淘汰。三 淘汰机型的售后服务政策:1 消费者手中的淘汰机:各级服务中心在处理消费者手中的淘汰机时,仍需要按用户所持有保用卡的承诺进行,即符合包换条件的依然享受包换服务,符合保修条件的依然享受保修服务,不受其它因素影响。2 淘汰清理期过后少量机器再销售:对消57、费者,按第三节的第1条处理,售后服务以保修卡上的承诺为依据,对退回总公司的机器,按淘汰翻新期、修理期的具体规定处理,其翻新期与维修期时间与淘汰清理期前销售的机器保持一致。四 淘汰机型的折旧原则上,淘汰机型自淘汰翻新期开始,每月在其替代机型价格基础上折旧10%,不足一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例:某机型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进入淘汰翻新期,那么该代理2000年3月12日退回的淘汰机入总公司保修仓,如果总公司不能在一个月内翻新返还,而该代理要求冲减应收的话,只能按替代机型价格70%冲减应收。电子产品售后服务中心NO:00000001 维修机交接单条形码: 开单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电子产品售后58、服务中心第一联用户机型购买日期故障现象用户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附件:送修单位: 用户签名: 服务人员签名:备注:1请用户妥善保存,取机时必须凭此交接单。 2没有建立服务中心的销售商,送修时必须填写送修单位。 第 电子产品售后服务中心NO:00000001 维修机交接单条形码: 开单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电子产品售后服务中心第二联随机跟进机型购买日期故障现象用户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附件:送修单位: 用户签名: 服务人员签名:备注:1请用户妥善保存,取机时必须凭此交接单。 2没有建立服务中心的销售商,送修时必须填写送修单位。 第 电子产品售后服务中心NO:00000001 维修机交接单条形码: 开单59、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电子产品售后服务中心第三联服务中心机型购买日期故障现象用户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附件:送修单位: 用户签名: 服务人员签名: 维修人员签名:备注:1请用户妥善保存,取机时必须凭此交接单。 2没有建立服务中心的销售商,送修时必须填写送修单位。 第 电子产品售后服务中心NO:00000001 维修机交接单条形码: 开单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电子产品售后服务中心第四联维修人员机型购买日期故障现象用户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附件:送修单位: 用户签名: 服务人员签名: 维修人员签名:备注:1请用户妥善保存,取机时必须凭此交接单。 2没有建立服务中心的销售商,送修时必须填写送修单位。60、第十章 运输政策为规范公司物流管理,特制定以下运输政策,对所属区域二级代理指定经销商执行。一、 货物签收制度l 公司发货委托指定的运输公司,收货方在收货时必须在发运单上进行“签名盖章并注明实收的机型和数量”;l 收货方指定签收货物人须将人名和身份证复印件以书面形式报备公司;凡公司指定签收货物人发生更改,亦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备公司,公司以收到书面传真文件日为新执行日,之前仍以原签收人为准;l 收货方应该设立一个收货专用章同时使用;l 公司的物流帐目将以签收盖章的凭据为准。二、 发货制度l 公司原则上对二级代理和指定经销商每周确定发货12次,时间亦固定(如甲地,每周一、四发货;乙地,每周二发货等),61、订货方要依此时间提前下单、汇款。具体安排如下(由公司制定);l 如订货方一次性订单达到规定限额、可做整车发运时,则在款到后即刻发货。限额为 (公司制定)三、 运输费用由公司制定。特此通告! 济南有限公司第十一章 财务规定经总公司建议,我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财务规定,对二、三级代理和指定经销商实行。一、 保证金制度l 凡指定区域二级代理和指定经销商均采取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货款结清后无条件返还。二、 款到发货制l 所有订货采取款到发货方式,由二级代理或指定经销商汇款后,经公司财务确认后发货。三、 对帐制度l 所有二级代理和指定经销商可于每月110日到公司或以书面形式与公司对62、上月帐目,帐目确认以双方财务人员或负责人签名盖章生效。l 二级代理和指定经销商最长的未对帐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超出三个月的,则视为对方认同我公司帐目。四、 罚款制度l 凡二级代理或指定经销商未按公司市场规范管理要求,发生省际间窜货、区域间窜货或其他违规罚款的,由公司财务部开具罚款单通知被罚方后,直接从保证金或返利中扣除。保证金不足时,被罚方应在一周内补齐,否则视为从下笔购货汇款中扣除或暂停发货。特此通告!济南有限公司2003年5月1日广告发布管理办法根据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关于广告发布的要求,规范广告发布程序,现对我省的广告发布做如下规定:一、 广告种类:A. 电视广告B. 报纸广告C. 产品宣传63、用品(宣传单张、海报等)D. 室内展台E. 喷绘、写真画面、刻绘(主要为店头)及各种布幅F. 户外广告二、 广告发布的要求电视广告要求:电视广告内容按总公司统一制作的电视广告样带发布,发布地可以在广告片末尾添加本地经销商的地址、电话等;如无广告带样也可以在当地制作,但必须以为主,发布前由公司审定;A、 报纸广告要求:产品宣传用品(宣传单张、海报等)要求:室内展台要求:喷绘、写真画面、刻绘(主要为店头)及各种布幅要求:户外广告要求:三、 广告品制作申请程序1、 广告申请业务员如实填写;2、 经各产品经理审核;3、 由省公司_审核、批准;4、 由省公司联系广告公司后期跟进,业务员、业务经理配合。在64、二级区域做广告时:1、 店头、灯箱、展台等的样稿、费用、位置等应先由省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2、 如省公司已批准此项目,考虑时效性,广告费用可由当地二级代理商先垫资;3、 提供照片、合同和正规的发票(发票排头应注明为: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由省公司审核;4、 待总厂核销后方可冲减货款。 济南有限公司2003年5月1日代理商广告管理制度广告审核政策 总则广告审核政策:一、 店头、灯箱、展台等所有需济南公司核销的广告品样稿、费用、发布时间 等,须事先向所属济南公司申报,待审核批准后再行制作及发布事宜。二、 广告品(含海报、彩页)的费用应控制在该销售区域营业额所产生的广告 额度(12%)65、之内,并自觉遵守济南公司为了总控费用所作的适时调整。三、 因考虑时效性,经过济南公司核准同意的广告品所发生的费用可由当地代 理商先垫付。四、 所有已发布的广告,均应按济南公司规定提供照片、合同、相应的发票, 在规定期限内交济南公司审核。发票的抬头应注明:电子工业有限 公司。五、 广告品的制作必须遵循公司的CI规范,符合本制度的规定。六、 广告品制作必须分清产品类别,专款专用。七、 凡广告品中包含其它品牌或产品内容者,按品牌或产品实际所占的 比例,核销此部分广告费。八、济南公司广告部将在每月月末统计各地实际发生的费用。第一章 广告申请细则广告申请细则:一、 店头、灯箱申请办法:1 由各地代理商向66、济南公司申报。2 济南公司接到代理申请后进行核实。3 驻区业代确认无误后签字向所属业务主管上报。4 业务主管核查签字,报送济南公司各业务部。 *济南公司广告根据当时各产品实际销售状况及广告费用,进行权衡。二、 广告品(含海报、彩页各类POP、展板托架等)发放申请办法:1 济南公司各产品业务经理根据上月各地区所占点数进行配比。2 原则上不再接受代理商额外申请,但可以配合当地大型活动进行补给。三、 条幅、布幔申请方法:1 总公司制作的条幅按所占点数随POP彩页海报统一配给。2 需另行制作的布幔、条幅,考虑到该广告品时效性差,原则上由各地代理自理。3 特殊情况下,按灯箱店头申报流程进行申请。四、 展67、台、展柜专卖店装修申请办法:第二章 广告安装细则广告安装细则:一、 店头、灯箱安装规定:1按实际画面尺寸制作框架、灯箱体,不得任意放大或缩小。2画面绷平整,灯箱内必须使用飞利浦灯管。1 所有店招必须使用白钛金包边(如没有则使用黄钛金)。2 不得进行落地安装。 5画面不允许粘贴和涂改任何文字,保持画面整洁无污损。二、 广告品(含海报、彩页各类POP、展板托架等)张贴、安装规定:1海报按需张贴,不叠压、不浪费。托架不放置竟品2主动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宣传彩页。展板悬挂位置要明显、无遮挡。三、 条幅、布幔安装规定:1条幅、布幔悬挂一定要保持布面平整、无褶皱。2条幅悬挂不得高于平视3米以上位置。布幔不得低68、于平视3米。3条幅不得当成柜裙使用,布面不允许出现角度。四、 展台、展柜专卖店装修安装规定:1外观平直整洁、无擦痕、污渍及起包,接缝密和。2按装修效果图进行工程验收。 3材料与预算一致。4贴字制作样式参见总公司的规范手册。第三章 广告报销细则广告报销细则:一、 店头、灯箱报销规定:1按实际画面尺寸制作框架、灯箱体,不得任意放大或缩小。(扣50%)2画面绷平整,灯箱内必须使用飞利浦灯管。 (扣30%)3 所有店招必须使用白钛金包边(如没有则使用黄钛金)。 (扣20%) 4 不得进行落地安装。 5画面不允许粘贴和涂改任何文字,保持画面整洁无污损。二、 广告品(含海报、彩页各类POP、展板托架等)张69、贴、安装规定:1海报按需张贴,不叠压、不浪费。托架不放置竟品2主动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宣传彩页。展板悬挂位置要明显、无遮挡。三、 条幅、布幔安装规定:1条幅、布幔悬挂一定要保持布面平整、无褶皱。2条幅悬挂不得高于平视3米以上位置。布幔不得低于平视3米。3条幅不得当成柜裙使用,布面不允许出现角度。四、 展台、展柜专卖店装修安装规定:1外观平直整洁、无擦痕、污渍及起包,接缝密和。2按装修效果图进行工程验收。 3材料与预算一致。4贴字制作样式参见总公司的规范手册。展台使用协议甲方:乙方:应乙方要求,经过申请,由济南有限公司批准并备案后,甲方特为乙方提供展台。经双方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1、 乙方必须主推70、的产品。2、 展台上必须全部陈列的产品,不得陈列其它品牌产品。3、 乙方必须达到甲方的上柜组合要求,必须上柜AV产品相应的所有主力机型。4、 乙方要把甲方的展台,放在乙方店内最优的位置,达到产品的第一注目率。5、 乙方维护展台清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6、 展台的制作费用、折旧费用由甲方和济南有限公司承担,同时乙方要交纳押金: 元7、 如果乙方没有乱价、展台没有人为的损坏,乙方退还甲方展台,甲方退还乙方全部押金;如果乙方有乱价行为,则扣除相应的金额。8、 本协议作为指定经销商协议补充协议使用。 9、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并共同遵照执行。10、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 甲方: 乙方: 盖71、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第十三章 国家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时 效 性】有效【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颁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41027【实施日期】19950201【正 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72、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73、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74、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75、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76、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77、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78、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79、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80、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81、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82、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83、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84、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85、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86、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87、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 效 性】有效【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31031【实施日期】19940101【正 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88、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89、,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90、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91、。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92、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93、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94、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95、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96、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97、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98、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99、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100、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101、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103、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104、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105、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106、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10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108、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109、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110、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111、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112、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113、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114、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115、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16、。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117、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118、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19、年月日起施行。 AV二级代理商考核制度考核人:电子有限公司考核对象:各AV二级代理商包括:一、 总则:总公司2001-2002年度的工作重点为DVD和家庭影院,总公司要求各省公司实行甲A、甲B考核淘汰制度,在2001-2002年度分三项产品分类评分考核,即VCD及超级VCD、家庭影院、DVD分别评分考核,并对三项产品加权评分(AV总得分),为了与总公司销售政策接轨,规范辽宁省市场管理,提升全省产品销量,使全省销售网络重视DVD及家庭影院的销售,制定如下考核制度:二、评分:我公司在2001年度对全省各AV产品二级代理商三项产品分类评分,即普通VCD及超级VCD为一类,家庭影院为一类,DVD为一类120、,每月评分一次,当月评分在下月的5号前通知各二级代理商,各代理商的评分作为对其考核的主要参考数据。举例说明:二级代理商A占辽宁省份额a%,某月的销售额为普通VCD及超V为e1(所有销量按销售金额计算)、家庭影院为e2、DVD为e3,而全省每月在总公司理论上60分的普通VCD及超级VCD销售额为E1、家庭影院销售额为E2、DVD销售额为E3,则A代理商评分为:e1E1 a% 60普通VCD及超级VCD得分为:e2 a% 60E2家庭影院得分为:e3 a% 60E3DVD得分为: a% 60e1+e2+e3E1+E2+E3AV总得分为:三、考核:每年度考核4次,即一个季度考核一次(4-6月、7-9121、月、10-12月、1-3月),在总体考核的基础上,三类产品实行单独考核(升降级),总体细节如下:1、 每季度AV加权得分低于50分,该代理AV产品享受甲B待遇;2、 每季度AV加权得分低于40分,该代理AV产品将直接从甲A淘汰出局,降为零售商;3、 每季度单项产品:普V和超V加权得分低于50分,该代理该单项产品享受甲B待遇;家庭影院加权得分低于40分,该代理该单项产品享受甲B待遇;DVD加权得分低于30分,该代理该单项产品享受甲B待遇;若AV加权得分在70分以上,某单项产品在保级分之下,该单项产品可免于降级,继续享受甲A待遇。四、奖罚:奖励:1、每季度AV类产品的加权得分在60分以上,且单项产122、品加权分不低于30分,每季度奖励AV类二级代理保证金的5%;2、 每季度AV类产品的加权得分在70分以上,且单项产品得分平均分不低于40分,每季度奖励该类产品保证金的10%;3、 本奖励方案只适用于月底清零的代理商。处罚:1、每季度AV产品的加权得分在50分以下,该类产品降为甲B,享受二级半价格;处罚所得款项,用于投入降级区域的市场开发促销费用2、每季度AV产品的得分平均分在40分以下,该二级代理直接降为零售商或割分部 分销售区域;3、每月AV产品的得分在40分以下,每月扣除该类产品保证金的2%;每月AV产品的得分在30分以下,每月扣除该类产品保证金的5%;重返甲A:对于降级产品1、给予该代理123、一个季度即3个月的调整期,在调整期内,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取消代理资格、缩小代理区域等;2、一个季度的调整期后,如该区域在该季度AV加权评分在50分以上、普V和超V的加权得分在50分以上、DVD加权得分在30分以上或家庭影院的加权得分在40分以上,则AV产品或某单项产品返回甲A,享受甲A待遇,否则公司有权采取取消该区域代理资格、缩小代理区域、取消单类产品的经营权等措施;五、本考核制度的试用期限为半年,之后将根据市场情况做适当调整。 本考核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电子有限公司。电子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8日二级代理商考核制度一、总则:总公司2001年度的工作重点为家庭影院和DVD,为了124、与总公司销售政策接轨,规范全省市场管理,提升全省产品销量,使全省销售网络重视家庭影院及DVD的销售,在2001年度全省将分三项产品分类评分考核,即VCD及超级VCD、家庭影院、DVD分别评分考核,并对三项产品加权评分(AV总得分),制定如下考核制度:二、评分:我公司在2001年度对全省各AV产品二级代理商三项产品分类评分,即普通VCD及超级VCD为一类,家庭影院为一类,DVD为一类,每月评分一次,当月评分在下月的5号前通知各二级代理商,各代理商的评分作为对其考核的主要参考数据。某代理商的每月评分公式为:代理商VCD进货额 代理商点数 60 全省VCD出货额普V及超V得分为:代理商影院进货额 代125、理商点数 60全省影院出货额家庭影院得分为:代理商DVD进货额 代理商点数 60全省 DVD出货额DVD得分为: 代理商点数 60代理商三类产品总进货额全省三类产品总出货额AV总得分为:三、考核:每年度考核4次,即一个季度考核一次(4-6月、7-9月、10-12月、1-3月),考核细节如下:4、 每季度AV加权总得分低于50分的最后2名代理商降为甲B,该代理AV产品享受甲B待遇;5、 对于新增的代理商,其考核期为三个月,第一个月不得低于40分,第二个月要求达到45分以上,第三个月达到50分以上。四、奖罚:奖励:每季度对各二级代理综合考核,三个单项产品季度加权评分都在40分以上并且:1、 季度A126、V加权得分55分的代理商奖励为:该季度碟机类产品销售总额1%该季度影院类产品销售总额1.5%2、 65季度AV加权得分55分的代理商奖励为:该季度碟机类产品销售总额55分以下部分1%该季度碟机类产品销售总额55分以上部分1.5%该季度影院类产品销售总额55分以下部分1.5%该季度影院类产品销售总额55分以上部分2%;3、 季度AV加权得分65分的代理商奖励为:该季度碟机类产品销售总额55分以下部分1%该季度影院类产品销售总额55分以下部分1.5%该季度碟机类产品销售总额55分与65分之间部分1.5%该影院类产品销售总额55分与65分之间部分2%该季度碟机类产品销售总额65分以上部分2%该季度影127、院类产品销售总额65分以上部分2.5%; 4、 全年贡献奖:(以全年AV加权得分排名为序且全年单项得分40分以上) 一等奖1名:10万元,要求:社商点数7%,年度AV加权得分70分 二等奖1名:8万元,要求:社商点数5%,年度AV加权得分60分 三等奖1名:5万元,要求:年度AV加权得分55分 四等奖1名:3万元,要求:年度AV加权得分50分处罚:1、 对于AV产品降为甲B的区域:A、 在该区域批发价及零售价不变的前提下,区域内所有AV产品(碟机、功放、主音箱、中环)每样进价提高10元钱;B、 给予该代理一个季度即3个月的调整期,在调整期内,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取消代理资格、缩小代128、理区域等;C、 一个季度的调整期后,如该区域在该季度AV加权评分在50分以上的则返回甲A,享受甲A待遇,否则公司有权采取取消该区域代理资格、缩小代理区域等措施;2、 处罚所得款项,用于投入降级区域的市场开发与维护; 省公司2001年4月20日二级代理商考核制度一、 总则:总公司2003年度的工作重点为DVD和家庭影院,为了与总公司销售政策接轨,规范全省市场管理,提升全省产品销量,使全省销售网络重视DVD和家庭影院,在2003年度全省将对DVD和家庭影院进行单独评分考核,并根据AV产品的总得分,制定如下考核制度:二、考评对象:山东、河北全体AV代理商三、考评期限:2003年4月2003年9月四、129、考评目的:提升销量、扩大市场份额;调整和巩固销售网络、拓宽网络宽度;提升终端形象,提升品牌知名度;奖优罚劣。五、评分规则:公司在2003年度对全省各AV产品二级代理商进行综合评分、DVD和家庭影院单独评分,每月评分一次,当月评分在下月的5号前通知各二级代理商,各代理商的评分作为对其考核的主要参考数据。某代理商的每月评分公式为:代理商DVD净提货额额额当月公司在全国DVD60分净提货额 代理商点数 60DVD得分为:代理商影院净提货额 代理商点数 60当月公司在全国影院60分净提货额家庭影院得分为:代理商AV产品净提货额货额 代理商点数 60当月公司在全国AV60分净提货额AV总得分为:六、考核130、办法:2003年4月9月期间考核3次即每4-5月、6-7月、8-9月各考核一次,9月份以后调整考核周期,考核细节如下:6、 在第一个考核期内,AV加权总得分低于48分的代理商,公司直接取消该代理资格,考核期内加权打分大于等于48分,并且小于60分的代理商取消最后一名代理资格7、 在第二个考核期内,AV加权总得分低于52分的代理商,公司直接取消该代理资格,考核期内加权打分大于等于52分,并且小于60分的代理商取消最后三名代理资格8、 在第三个考核期内,AV加权总得分低于56分的代理商,公司直接取消该代理资格,考核期内加权打分大于等于56分,并且小于60分的代理商取消最后三名代理资格9、 补充说明131、:威海和荣城参加考核,但不记入考核名额10、 对于新增的代理商,公司给予二个月的调整期,不予考核,但不得低于原代理商分数七、奖励办法:1、 基本奖励:基本奖励=A=0.5%;B=考核期AV加权打分B6060B70B70基本奖励AV销售额*AB高于60差额销售额*A*4+60分销售额*A*2B高于70差额销售额*A*8+B高于60且低于70的差额销售额*A*4+60分销售额*A*2DVD销售额达到AV总营业额的50%,广告费奖励AV销售额*A*2B高于60差额销售额*A*4+B高于60差额销售额*A*4+60分销售额*A*2B高于70差额销售额*A*8 +B高于70差额销售额*A*8+B高于60132、差额销售额*A*4+60分销售额*A*2家庭影院销售额达到AV总营业额的25%,广告费奖励AV销售额*A*2B高于60差额销售额*A*4+ B高于60差额销售额*A*4+60分销售额*A*2B高于70差额销售额*A*8 +B高于70差额销售额*A*8+ B高于60差额销售额*A*4+60分销售额*A*22、 提升奖励:考核期内考核打分在60分以上且提升比例最大的前三名代理商,公司将进行分数提升奖励(提升基数为2002年全年加权打分 )。第一名:提升奖励=基本奖励*2第二名:提升奖励=基本奖励*1.5第三名:提升奖励=基本奖励*1.25 3、以上奖励均以增加广告费的形式兑现! 济南有限公司200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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