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经营系统营改增指导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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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0753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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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系统“营改增”操作指导手册(VERXX.06)山东xxx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XX年六月目 录第一章 老项目过渡期政策及影响分析. 3 第一节 老项目过渡期政策.3第二节 政策影响分析.7第二章 老项目梳理结果及应对措施.9 第一节 梳理情况整体说明.9 第二节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合同项目.10 第三节 老项目营业税清理应对方案.10 第四节 针对老项与业主谈判要点操作指引.16第三章 老项目过渡期管理.23 第一节 老项目过渡期政策影响分析.23 第二节 老项目计税方式选择及管理.25 第三节 不同计税方式下项目管理要点.34第四章 项目承接.37 第一节 投标报价.45 第二节 甲供工程2、.52 第三节 重要涉税事项及分判调整.58 第四节 总承包合同模板修订.61 第五节 分包合同模板修订. 61第五章 项目结算.62 第一节 项目工程确量.62 第二节 项目结算管理.64 第三节 针对新项目与业主谈判要点指引.66第六章 “营改增”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72第一章 老项目过渡期政策及影响分析第一节 老项目过渡期政策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XX36号),老项目适用以下过渡政策:一、计税方法(一)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 3%,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 11%。计税方3、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允许变更。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二)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对比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区别见下表:项目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特点基本消除重复征税重复征税适用税率11%3%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扣除分包款)征收率销售额不含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1%)不含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进项税“以票控税”,取得抵扣凭证才可抵扣。不涉及发票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税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业主是否可4、抵扣可抵扣进项税可抵扣进项税二、老项目划分标准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XX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XX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试点前营业税衔接政策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注: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5、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从分包方取得的 XX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 XX年 6月 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己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四、增值税预缴方法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6、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营业税与营改增政策规定对比7、1、政策对比对比项目营业税相关规定财税XX36 号文相关规定计税特点基本消除重复征税重复征税总原则: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款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当天,为 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8、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其他相关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由上表中可看出,营业税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现行“营改增”文件中对时间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2、老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说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建筑企业营业税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合同中约定的收付款9、时间,如果按此方法,我公司需要按项目逐一编制备查账,记录其对业主合同及对每个分包合同各自的合同收付款时间,并对应每个合同在 “营改增”实施前的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应缴税的情况、及按实际情况缴税和发票情况、及按实际情况缴税和发票情况,准确列表备查,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完成对其营业税的清理工作,这种操作工作量较大,且与地方税务机关的掌握可能存在差异,但完全符合税法的规定。结合建筑企业实际操作及目前地方税务机关掌握,如果以验工计价时点作为总、分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以双方“营改增”实施前累计的账面工程结算金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老项目营业税清算。可能出现业主不同意付款,建筑企业将10、面临垫支交税,对现金流冲击较大的情况。(二)税会主要差异分析目前建筑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项目收入,同时按照配比原则计提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但是,建筑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的时点通常为结算并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时点,且一般按收、付款金额计算缴纳营业时点通常为结算并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时点,且一般按收、付款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数据和实际缴纳数据存在差异。建筑业目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与按税收规定应在“营改增”实施前清算缴纳的营业税并不一致,在税改前我公司需要根据清算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六、“营改增”过渡期政策执行期限目前,针对建筑业的老项目过渡期政策无具体截止期限,11、待老项目逐步完工,过渡期政策自然截止。第二节 政策影响分析一、新老项目认定划分影响分析XX年4月 30日前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能被认定为新项目,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税率为 11%,可能导致税负大幅上升。二、老项目营业税金清理“营改增”实施后,因营业税税种取消、主管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局变更为国家税务局,势必面临营业税金清算和税收征管方式变更的问题,具体影响如下:1、由于营业税计提和缴纳存在税会差异,导致“营改增”时点账面计提的营业税金面临复杂的会计核算转轨问题。2、因不能按合同约定与业主收款,导致营业税未按时缴纳;“营改增”后收款时需给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缴12、纳增值税,而后期面临营业税稽查要求补缴营业税,从而造成建筑企业重复纳税。3、因为当地地税机关要求提前缴纳营业税,而导致后期面临增值税稽查,要求补缴增值税的风险。4、因为业主滞验或推迟收票,导致分包已缴税开票部分无法充分在营业税下差额抵税,造成总包后期多缴税款的损失。三、计税方法选择影响分析根据财税XX36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营改增”后税负基本不会变化;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如果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可能导致税负大幅上升,进而导致成本上升,利润下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形:1、因总承包方无法取得 XX年4月30日前建筑工程承13、包合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2、因业主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因业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要求贵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四、老项目业务模式增值税管理模式下要求经济业务的合同、货物、发票、资金流向一致。目前,我公司可能存在的以xxx或集团名义中标的资质共享老项目,合同、货物、发票、资金四流不一致,不符合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要求,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第二章 老项目梳理结果及应对措施第一节 梳理情况整体说明一、 梳理重点针对老项目的梳理工作,我们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老项目清理统计表,进行下发填报。此项工作主要涉及二个重点:一是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重点关注;二是各项目按与业主、建14、安分包结算金额计算明确在营业税下应缴纳的营业税,并根据计算结果进行处理。二、老项目分类在建筑业“营改增”时点必然存在大量在“营改增”之前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的项目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或尚未结清款项的工程项目(以下统称“老项目”),根据项目完工进度及结算情况,将老项目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在建项目,即在“营改增”之前尚未完工的项目,包括主体未完工及主体已完工附属工程尚未完工的老项目;第二类:已完工未竣工决算项目,指主体及附属工程均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老项目;第三类:已竣工决算尚未结清款项目,指已经与业主或总承包方办理完成竣工决算手续,但未结清工程款项的老项目。根据项目的完工情况15、,上述第一类也可简称为“未完工项目”;第二类及第三类统称为“已完工项目”。第二节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合同项目应对措施一、与业主谈判对于施工许可证和施工承包备案合同均未取得的项目,应当由项目部安排人员尽快与业主联系,争取在“营改增”之前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至少签订施工承包备案合同,如在“营改增”之前,无法完成老项目的认定,应当积极与业主商谈税金补偿,与业主在合同中增加相关条款,明确“因业主原因无法在税改前取得施工许可证和施工承包备案合同其中任意一项,导致总包方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动增加的税负,由业主承担。注:对于老项目合同内有“因国家政策变化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概不负责”条款的谈判要点:贵公司应强调国家16、政策允许我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我方税负并不会增加。但因业主方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和施工承包备案合同其中任意一项,导致业主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而要求我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我方增加的税负应由业主承担。二、与当地国税机关沟通(财税部门负责)对于与业主协商确实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无法备案总承包合同的项目,建议联合业主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提供其他相关已施工资料,以重实质的原则与当地国税沟通,争取老项目的认定。第三节 老项目营业税清理应对方案一、整体原则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时点通常为结算并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时点,根据税收政策,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因此,营改增前,建筑企17、业应严格按照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划分在“营改增”之前应缴纳的营业税,即将属于已验工计价,并根据合同约定应该收款,但尚未收款,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的部分,清算缴纳营业税;将属于未到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已经验工计价的部分,营改增之后缴纳增值税。二、对业主结算的清理(一)已收取工程款尚未交税1、形成原因已收取工程款,包括预收款项和已经验工计价的部分,由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未缴纳营业税,形成欠税。2、应对措施(1)在备案合同金额范围内,凭外经证,及时与业主沟通,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2)因外经证超过备案合同的金额,需要与业主协商变更合同,重新开具外经证,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3)对于工期延长的项18、目,导致外经证失效,无法开具发票,则按规定与业主签订延期协议并尽快在政府所属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重新开具外经证,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二)已确认工程量,但未实际收款未缴纳营业税1、形成原因已确认工程量但未付款,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判断,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按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时间,但业主尚未付款(如已竣已结项目);二是尚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业主未付款。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的,按已确认工程量的金额,和业主协商,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2、应对措施(1)按合同中约定的收付款时间清理营业税按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清理营业税,需要按项目编制备查账,记录承包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并对应每19、个合同在“营改增”实施前的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判断是否应纳税款,以及实际缴税情况和开具发票情况,对实际已经到达纳税义务时间的项目,完成营业税的清理工作。这种方式符合税法相关规定,且垫支交税的金额较小,但可能与部分税务机关掌握的口径不一致,存在税企争议。(2)以业主确认工作量时点清理营业税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付款时间约定不清楚的项目,应以与业主确认工程量的时点作为纳税义务时间,依据业主监理批量单,协商向业主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况,业主如果不同意付款,必须垫支缴税。(三)已向业主开具发票但未确认工程量1、形成原因(1)部分项目的业主为政府,政府为了地方利益,要求对没有完成20、的工程量提前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2)业主迟验或欠验,未取得业主监理批量单的情况下,提前开具营业税发票并缴纳营业税。2、应对措施(1)应保留与地方政府的协商记录,避免重复征税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对于没有完成的工程量或已完成尚未确认的工程量,提前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业主监理批量显示时间均在营改增之后,应缴纳增值税,但实际已经缴纳营业税。国税检查时,可能要求补交增值税。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建议与政府协商提前开票事项时,留存会议纪要或经政府确认的其他资料,避免 “营改增”后被重复征税。(2)业主迟验或欠验营改增前补充监理批量单与业主协商“营改增”时点前对已完工未计价的部分进行工程确21、量,否则此部分跨“营改增”时点后有被重复征税风险。(四)业主拒不接收建安发票的处理营业税清理过程中,业主不收取发票,应主动了解、分析原因,明确涉税风险,如果业主不接收发票,需要签订确认函,明确“因业主方面原因,不接收营业税发票,按照税收相关政策,导致总包方重复缴纳的税金由业主给予补偿”。具体谈判要点详见“本章第四节针对老项目与业主谈判要点操作指引”(五)税会差异计提营业税的处理依据建造合同准则,会计上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并按扣除分包款的差额计提营业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缴纳。营改增前完成营业税清理后,账面确认的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的余额,全部为计提金额。营改增后22、,应缴纳增值税,无需缴纳营业税,应按集团相关文件要求对税会差异造成的账面留存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三、对分包的结算(一)已确认建安分包工程量但未取得发票1、形成原因大部分项目的分包发票是按照付款金额取得的,而对分包的付款比例一般都低于与分包确认工程量,故逐渐形成了大量已确认分包工程量但未取得的发票的情况。2、应对措施对于不超过业主应开具营业税发票部分,与建安分包协商,告知其不开票则存在增值税下重复纳税的风险,要求建安分包在“营改增”前按双方合同约定付款金额补齐发票。对于超过业主应开具营业税发票部分,如果现在取得发票,必须在 XX 年6 月 30 日抵扣完成,否则只能申请退税。因此,针23、对这种情况,建议暂缓向建安分包商的取得营业税发票。(二)已取得建安分包发票但尚未抵扣1、形成原因(1)建安分包已确认工程量并付款取得发票,但业主方并未对总包方确认工程量,导致全部或部分建安分包发票未能抵扣。(2)未确认分包已完成工程量但提前付款并取得的建安发票,导致全部或部分建安分包发票未能抵扣。2、应对措施(1)对于因业主方未确量导致建安分包发票不能抵扣的,应与业主协商在“营改增”时点前确量,差额抵扣建安分包发票税金后向业主开票。(2)对于因提前付款给分包方取得的建安发票不能抵扣,且确实无法在XX年 6月 30日前完成抵扣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办24、理营业税退税。(三)特殊地区(如上海地区)营业税金代扣代缴的处理1、形成原因(以上海地区为例)上海地方性代扣代缴政策,要求总承包方代扣代缴分包税金,同时,上海地区的分包方可自行开具建安发票给总承包方,取得总承包方的完税分割单后作为分包方缴纳税款的抵减凭证。因上海市税务局对我公司每月对业主开具发票的额度进行了控制,以及业主不收取总承包方发票等原因,导致目前我公司专业公司无法取得我公司总承包方的完税分割单,已自行开具建安发票的税金无法抵减,未来可能存在重复缴税的问题。2、应对措施(1)因业主不收取建安发票,导致总包方无法取得完税分割单的,根据老项目谈判指引,已到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应给业主开具发票25、而未开具的部分,与业主商谈开票结款,取得完税分割单。(2)业主暂时不收取发票的,业主同意在 XX年12月31日前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考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XX)23 号公告,先行缴纳相应的营业税金,在 XX年 12月 31日前向业主开具发票。(3)对于业主同意接受发票,因为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发票额度限定无法完税的,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提高额度上限,开具发票并取得完税分割单。(三)建安分包方无法提供发票的处理建议与建安分包方沟通,对于建安分包方营改增前无法提供提供建安发票抵扣,造成项目的税金损失,从分包结算价款中扣除。第四节 针对老项目与业主谈判要点操作指引为实现建筑业“营改增”平稳过渡,避26、免税改过渡期间的涉税风险,建筑企业需要了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XX36 号)以及相关规定,分析对老项目各类型业主的影响,根据业主类型制定不同的谈判策略,有效的指导项目部有关人员开展谈判及确认工作。一、了解行业“营改增”过渡政策(一)建筑业1、计税方法及税率、征收率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允许改变。2、老项目划分标准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XX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27、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XX 年 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开具发票类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可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为一般纳税人和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的房地产公司,取得上述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4、增值税缴纳方法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 3%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三)不动产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8、,XX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XX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纳税人XX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 50%的,其进项税可分两年抵扣。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二、明确谈判目的(一)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按 3%征收率缴税;如果因业主原因,导29、致我方无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增加的税金,业主应予以补偿;(二)为保证老项目营业税清理的顺利进行,应按照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向业主足额开具发票,避免国、地税征收尺度不同,造成重复纳税风险;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三)谈判工作流程由于财税XX36 号对不同类型的业主影响不同,因此,在与业主谈判之前,需要梳理业主信息,对业主划分不同类型,并按业主类型分别按不同的30、谈判要点,跟业主进行逐一谈判沟通。具体谈判工作流程如下:(一)梳理业主信息,划分业主类型根据业主的进项税抵扣需求,可以将业主分为以下三类,具体为:(二)按项目展开谈判根据业主类型,发送邀约函,明确谈判点,具体见本指导,“四、业主涉税谈判要点” 与业主展开谈判。(三)确认谈判结果根据谈判结果,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盖章确认,或编写确认函,由业主盖章确认返还,明确谈判相关涉税事项的结果。四、业主涉税谈判要点(一)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项目谈判点1:与业主确认在 XX 年 4 月 30 日前,施工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否可以取得其中一项?谈判点2:XX年 4月30日前无法取得施31、工许可证,也无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如果无法作为老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需要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11%税率,则需要与业主谈补偿,并确定补偿金额。谈判时主要强调国家政策允许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是为了保证建筑企业税负不增加。同时原合同总价中,是按照3.41%的综合税率计算的税金,现因业主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签订合同,导致建筑企业按11%的税率,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加的税负应由业主予以补偿。同时与业主协商确定补偿的具体方式及金额。(二)清理营业税,与业主开票结款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清理应缴纳的营业税。在清理营业税的过程中,需要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并完成营业税缴纳32、。谈判点1:与业主确认截至XX年4月20日的工程量,确认应付款项和实际支付款项。谈判点 2:与业主监理已经确认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到了收款时间,但尚未收到的款项,与业主确认是否可向其开具营业税发票?如果业主不收发票,我方又必须清缴营业税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23号文件,在XX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业主是否可以?业主是否可以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付款,如果不能支付全款,是否可以先支付税金?谈判点 3:如果业主不收取发票,应了解原因,对于已到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必须缴纳营业税税金的,未来在XX年12月31日前开具普通发票给业主是否可以?争取与业主签订补充协议或签署确认函,明确33、补偿条款为“因业主方面原因,无法办理结算和开具建筑业营业税发票的情况,按照税收相关政策,导致总包方税金增加部分由业主给予补偿”。了解业主基本情况,确定业主不收取发票的原因,按照业主不同类型进行谈判:对于房地产企业,谈判时强调,房地产企业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在营改增前开具营业税发票和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区别。企业所得税下,本应该取得营业税发票,但实际取得的是增值税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存在税务风险。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实现进项税抵扣,可能要求建筑企业延迟开票,营改增之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谈判时强调一是按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建筑企业应缴纳营业税而34、不能缴纳增值税;二是延迟到增值税后开票,不符合按照纳税义务时间开具发票的规定,业主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也存在税务风险。三是业主取得发票不合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也存在税务风险。对于政府项目,谈判时应强调纳税方式的调整,对地方的税收有影响。营业税税金地方政府全部留存;增值税地方留存25%,国家留存75%。如果在营业税下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则税收可以全部留在地方,对地方政府有利。对于已经收款,并且已经缴纳营业税,尚未向业主开具发票的项目,应向业主强调,营改增后,这部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但如果再开具专用发票,我方将重复承担增值税税款,并且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业主和建筑企业均35、存在税务风险。(三)与业主确认,老项目营改增后的计税方法谈判点1:建筑企业就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业主是否同意?谈判点 2:如果业主不同意,要求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适用 11%税率,则需要与业主确认增加的税负由业主补偿,明确补偿金额。一般需要进项税抵扣的业主,如房地产企业(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增加进项税抵扣,可能要求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税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谈判时应强调: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税率,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也可抵扣。营业税投标报价的税金为综合税率 3.41%,如果要求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用136、1%税率,必然增加建筑企业的税负。业主给与补偿,会增加业主的现金流出。针对业主要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适用 11%税率的项目,需要计算谈判区间,与协商确定补偿的具体方式及金额。五、附件营改增涉税事项客户确认函,格式如下:“营改增”涉税事项客户确认函尊敬的客户: 您好! 我司作为建筑业营改增的执行单位,为确保“营改增”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特就以下事项与贵公司予以确认:1. XX年4月30日前,对于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否至少能取得其中一项。2. 对于 工程项目,根据“营改增”及原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按与贵司XX年4月30日前项目已结算金额 元向贵司提供营业税发票,截止目前已开营业税发票37、 元,尚余 元营业税发票将在 日内提供给贵公司,此部分我司将不会再给贵司开具增值税发票。3. 对于 工程项目,截至目前已经开具发票金额 元,应付款金额 元,已经支付 元尚余 元,贵司应在 日后支付上述工程款。如果贵司无法全额付,应于 日后支付开具发票对应的税金。4. 对于本工程项目无法在XX年4月30日前完成结算部分,我司将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并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向贵公司提供3%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烦请贵司确认上述事项,如有异议请及时反馈或见面约谈。如果无异议,烦请贵司填写如下相关信息,加盖公章后通过快递方式传递给我司,对此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公司全称(加盖公章): 是否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是 口 否 口 需要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口 增值税普通发票 口 基本信息:纳税人识别号: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邮箱人民币开户行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公司XX年 月 日 第三章 老项目过渡期管理第一节 老项目过渡政策影响分析一、增值税两种计税方法(一)一般计税方法1、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2、举例说明假定39、“营改增”后,建筑企业 A上月与业主进行验工计价后,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的工程款共计 1,000万元。同时,建筑企业 A对应进行分包结算为 600万元,并取得了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计算建筑企业 A 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1,00011%/(1+11%)99.10万元当期进项税60011%/(1+11%)59.46万元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99.10-59.4639.64万元(二)简易计税方法1、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不含税销售40、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部分特定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2、举例说明接上例: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如下: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1,0003%/(1+3%)29.13万元“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老项目维持与营业税一致,增值税简易征收可采取差额纳税,即以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上例中分包结算额为 600万元,则总包建筑企业 A当月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应纳税额(1,000-600)3%/(1+3%)11.65万元二、不同计税方式下的影响在“营改增”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业主(如生产企业),为了扩大进项税抵扣的金额,降低增值税税负,可能41、会要求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适用 11%税率。由于老项目的报价或合同额是在营业税的基础上编制,且部分成本费用及材料采购发生在“营改增”之前,相关进项税已无法抵扣。如直接按业主要求将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 11%计算销项税,而进项税抵扣不足,项目的实际税负必然会大幅上升,利润下降。如上述举例说明中,无材料进项税抵扣的情况下,一般计税方法较简易计税方法多缴增值税 27.99万元(39.64 -11.65)。这种情况下,应向业主提出补偿,要求其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所增加的增值税进行原合同外的补偿,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章第二节“老项目计税方式的选择及管理”“三、补偿款谈判区间计算及举例说明”。第二节 42、老项目计税方式选择及管理一、计税方式选择的基本程序(一)依据老项目梳理情况进行应对在“营改增”实施前,我公司需要对现有项目进行梳理,包括项目业主类型及完工程度。目前梳理初步工作已基本完成,具体情况详见老项目梳理表。根据业主的不同类型及不同的完工程度选择不同的应对方式,具体如下:1、业主类型业主为政府职能部门或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但不涉及进项税抵扣,业主无进项税抵扣需求,则可与业主协商,针对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并明确仅向业主开具 3%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业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可以抵扣进43、项税,但业主为了抵扣高税率的进项税,可能会要求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开具 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与这类业主的协商重点应为税金补偿,同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涉及分包、分供对应合同、发票等的变更,造成工程管理难度增大,管理成本增加,业主也应适当补偿。2、完工度对于完工程度较高的项目,要抓紧时间争取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完工并结算完成,如确实无法结算完成,则与业主沟通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对于完工程度不高的项目,营改增后,也将面临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一旦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重点工作为与业主协商税金补偿。(二)向业主确认“营改增”后发票类型及结算金额对于无法在营业税下完工并完成竣工结算的44、项目,均会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缴税,并将涉及对应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根据老项目梳理结果,我公司应与业主核对截止“营改增”前项目完工及验工计价情况,按验工计价及合同付款情况区分税种,确认“营改增”后,增值税对应的工程结算金额,开具相应的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针对老项目我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发出客户确认函,向业主确认以下事项:1、实行增值税时点前,确认应按营业税结算的金额并及时向业主提供营业税发票;2、明确实行增值税后,原合同项下未执行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结算金额向业主开具 3%的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如业主要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提供11%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我公司与业主确定税金补偿款。45、(三)补偿款的谈判区间的确定依据客户确认函回馈情况,针对业主要求提供 1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需要计算补偿谈判区间,与业主协商确定补偿的具体方式及金额。谈判区间计算过程如下:1、根据项目完工及验工计价情况,划分增值税下对应的工程款;2、按照增值税计算方法,以未结算工程款计算,不考虑分供部分进项税抵扣,计算一般计税方法比简易计税方法增加的税金,作为谈判上限,即最高补偿款金额;3、.根据项目未结算部分的实际情况,估算未进场分供部分对应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的金额,在考虑进项税的情况下,计算一般计税方法比简易计税方法增加的税金,作为谈判下限,即最低补偿款金额;4、根据计算的谈判上、下限46、,即为谈判区间;在实际与业主进行协商谈判后,如果确定的补偿金额在区间内,则可接受,如果不在区间内,需要重新进行谈判,最终确定补偿的金额及补偿方式。(四)与专业分包商确定分包补偿款金额根据与业主确定的项目计税方式,与专业分包供应商进行谈判。具体程序如下:1、依据与业主不同税种下工程款的划分,以及与分包验工计价情况,分别确定分包范围内对应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工程款,确定分包范围内应取得营业税发票的部分;2、针对分包工程款应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部分,如经与业主协商,项目已选定一般计税方法,则要求分包供应商必须对增值税部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我公司报送要求补偿的金额及相关的计算依据资料;3、我公司需根据分47、包供应商的承包范围估算其最低的税负增加补偿额,并与分包谈判确定最终分包补偿款。最低的税负增加计算过程同自身税负增加补偿额的计算,具体详见本节“三、补偿款谈判区间计算及举例说明”中“补偿款谈判下限具体计算”。二、补偿款谈判区间计算及举例说明(一)谈判区间原理概述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业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政策,可以开具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业主可以抵扣进项税;在此基础上,如业主为了提高其自身的进项税抵扣,要求总包方对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总包方由此产生的税负增加应由业主给予补偿。建筑企业应就此事项与总包进行补偿款谈判,谈判区间设定如下:1、48、补偿款的谈判上限业主全额补偿,即:以未执行合同额为基础,按一般计税方法 11%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与按简易计税方法 3%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之间的差额。2、补偿款的谈判下限抵扣进项补偿,即:以未执行合同额为基础,按 11%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扣除按实际情况分供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得出一般计税方法下实际应缴增值税税额,该增值税税额与按简易计税方法 3%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之间的差额。建筑企业应在上述区间内与业主进行谈判,补偿款不能低于谈判下限,避免由此产生的损失。(二)谈判区间具体计算方法1、补偿款谈判上限的具体计算业主全额补偿,即:以未执行合同额为基础,按一般计税方法 11%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及附49、加税与按简易计税方法 3%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及附加税之间的差额。(1)模型演算设:未执行合同金额为 A,业主应补偿的金额为 X,可建立以下等式:(A+X)11%(1+12%)/(1+11%)A3%(1+12%)/(1+3%)X求解 X后,可建立等式:X8.8154%A即计税方法变更后,若业主全额补偿,则补偿款金额为:未执行合同款的8.8154%,此为“营改增”后,由于税负增加建筑企业可最高向业主要求的补偿额,即补偿款上限金额。(2)举例如某项目“营改增”后,尚未执行的合同款为 10,000.00 万元。业主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导致建筑企业无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缴税。50、不考虑进项税影响,两种计税方法导致的税负增加即为业主的全额补偿款,计算如下:补偿款上限未执行合同款8.8154%,即 10,000.008.8154%881.54万元2、补偿款谈判下限的具体计算抵扣进项补偿,即:以未执行合同额为基础,按 11%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扣除按实际情况分供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得出一般计税方法下实际应缴增值税税额,该增值税税额与按简易计税方法 3%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之间的差额。注:由于分供方目前报价即为含增值税报价,“营改增”后其报价并不受影响,但对应的增值税建筑企业可以抵扣,从而减少建筑企业自身税负;而分包方目前报价含营业税并不包含增值税,“营改增”后如要求其提供增值51、税专用发票则必然会相应增加分包方税负,产生对应的补偿款,此类分包补偿款的原理类同于目前补偿款的计算,因此此处在考虑进项税抵扣以减少补偿款金额时,不应考虑分包部分而应仅考虑分供部分,且仅能考虑分供部分在原报价不变情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模型演算设; 未执行合同金额为 A,业主应补偿的金额为 X,建筑企业按未执行的工程造价预计未来可取得的分供相应的进项税额为Y,可建立以下等式:(A+X)11%/(1+11%)Y(1+12%)A3%(1+12%)/(1+3%)X求解 X后,可建立等式:X8.8154%A1.26Y即计税方法变更后,若考虑可从分供方取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业主差额补偿,此为“营改52、增”后,由于税负增加我公司向业主要求补偿的最低额,即“营改增”后税负盈亏底限。由上可见,补偿款下限计算金额的大小取决于未执行合同金额的大小,以及建筑企业对分供部分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预计。当未执行合同金额一定,预计的分供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达到最大值时,对应补偿款下限金额将降到最小值;反之,对预计的分供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越保守,则补偿款下限金额也就越大。(2)举例如某项目“营改增”后,尚未执行的合同款为 10,000.00 万元。业主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导致建筑企业无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缴税。假定建筑企业通过对原报价分析,分供部分在原报价不变情况下,可提供的可抵扣进项税53、额为 300.00 万元。考虑进项税影响,两种计税方法导致的税负增加即为业主的差额补偿款,计算如下:补偿款下限未执行合同款8.8154%分供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1.26,即 10,000.008.8154%300.001.26503.59万元。3、补偿款对业主、总包双方影响分析(1)全额补偿利润影响分析如下表所示,在全额补偿情况下,总包增加的利润主要是可抵扣的进项税及其附加(300.00* 1.12=336.00);而业主的利润变动为0:(2)差额补偿利润影响分析如下表所示,在差额补偿情况下,总包取得的补偿正好全额补偿增加的税负;而业主的盈利主要是可抵扣的进项税及其附加扣除补偿款后的余额(10,54、503.59*11%/1.11*1.12-503.59)。这种情况下,总包的盈利点全额转移给了业主,业主较全额补偿下多盈利 300.00* 1.12=336.00。(三)补偿款谈判可在上述计算的谈判区间内,与业主进行补偿款的确定。三、过度期间其他的处理(一)纳税义务时点划分1、准确划分工程结算金额老项目跨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准确划分的时点为建筑业“营改增”具体实施时间,即 XX年4月30日。计税基础为与甲方确认的工程批量单金额。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划分标准为:时点前按合同约定已经到付款时间的工程结算金额,无论是否收到均应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的工程结算金额应在营55、改增之后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2、一般计税方法下的进项税抵扣按上述原则划分后,增值税部分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对应的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同样成本费用部分也需要按对方的纳税义务时间来划分,划分对应抵扣情况如下:(1)如对方纳税义务时间在建筑业“营改增”时点前,建筑服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2)如对方纳税义务时间在建筑业“营改增”时点前,建筑服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例:假设 XX年5月1日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建筑企业在此时点后,取得的分包、分供等开具的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56、扣。但分包、分供方开具发票的时间必须符合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说发票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必须在 XX年5月1日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以后。分包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双方验工计价时点;而分供方一般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3、操作注意事项划分时点是进行纳税义务判断的重要依据,我公司在“营改增”过渡时期,应注意相关凭据时间的一致性;如分包报量资料、验工计价单据、收料单、内部审批时间等等。依据上述凭据时间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应缴税种以及是否可抵扣进项税。(二)分包商的处理1、“营改增”前依据与业主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分包工程量,并与分包供57、应商协商要求其按确认量全额开具营业税发票,避免分包营业税抵扣不足,造成总包多缴营业税。2、针对老项目按与业主确认的计税方法,与分包供应商确定对分包的计税方法。建议老项目尽量保持简易计税方法核算;如确实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需按“三、补偿款谈判区间计算及举例说明”估算分包可能增加的税负,并与分包供应商协商确认最终补偿款金额及补偿方式;3、“营改增”后要求分包商按每月确量金额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时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方可付款(三)分供商的管理1、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对分供商按目前合同继续执行,维持营业税下的管理模式;2、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需要与一般纳税人的分供供应商提前沟通,要求其在58、“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般纳税人分供供应商,无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均按 17%缴纳增值税,因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不能调整价格,如果借此机会供应商调高价格,建筑企业不能接受。同时应与分供供应商约定在货物验收入库后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节 不同计税方法下项目管理要点一、简易计税方法(一)必须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方可扣除分包款根据财税XX36号文件规定,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总包方以扣除支付分包款的余额为销售额。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59、合法有效凭证。因此,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总包方为了减除分包款,必须从分包方取得发票方可扣除。建议对在建项目的分包合同进行梳理,准确划分营业税与增值税;“营改增”后明确分包方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必须及时提供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实现分包款的抵扣。(二)新老项目的进项税划分建筑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则用于老项目的相关成本费用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而用于新项目或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其相关成本费用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所以在两种计税方法并存期间,我公司将存在进项税的管理和划分问题。如果对进项税管理不善或划分不清,可能导致可抵扣的进项税未能实现抵扣,使企业增加不必要的税收成本60、;或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进行了抵扣,使企业产生税务风险。因此,我公司必须加强对进项税的管理,合理划分进项税,争取最大程度抵扣进项税,同时避免税务风险。1、根据资产类型及用途,进项税的抵扣原则如下:(1)专门用于简易计税老项目的成本费用对于专门用于简易计税老项目的各项材料、设备及其他成本费用支出,其进项税不得进行抵扣,已抵扣进项税的,应做进项税转出。(2)新老项目共用的设备、技术等相关的成本费用根据财税XX36号文件政策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6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对于建筑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如购买的各类施工设备)、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如果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同一时间两类项目共用,不易区分的),则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进行抵扣。但在建筑业“营改增”前已购入的上述资产属于存量资产,不能再进行进项税抵扣。(3)无法划分进项税的其他共用成本费用除上述项目共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相关的进项税可全额抵扣外,建筑企业为两种计税方法对应项目发生的其他共用成本费用,如间接费用、人工成本、有形动产租赁和期间费用中的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公车加油费、会议费、电费、运输费等,其进项税无62、法准确划分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二、一般计税方法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与新项目相比,除涉及准确划分营业税与增值税对应工程量外,其余成本核算、发票管理、合同签订等事项均与新项目管理一样,详见“具体业务税务指导手册”。营业税与增值税对应工程量的准确划分,以及过渡期间管理等事项,详见本章“第二节 老项目计税方式选择及管理”。第四章 项目承接第一节 投标报价一、“营改增”后报价原则XX 年 2 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63、(建办标XX4号)文件发布,文件中规定: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2014 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了关于征求等三个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标造201451号,以下简称“建标造201451号文件”),该征求意见函中所包含的三个文件分别为,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施方案64、(以下简称新计价规则)、建设工程定额体系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体系。(一)总体原则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下报价原则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即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税金即销项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 11%。同时参考此金额计算出应纳增值税税额,计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报价原则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对于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工程项目,建筑企业无需进行“价65、税分离”,税前造价的估算与营业税下基本相同,应包含增值税。因为简易计税方法下材料、租赁等涉及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仅分包款可进行差额纳税。(1)税金即增值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增值税征收率 3%;(2)附加税的计取原则上与营业税下相同。(二)主要要素调整原则1、人工单价人工单价的组成内容是工资,一般没有进项税额,不需要调整。2、材料价格材料价格组成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上表中“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66、两张发票的材料;“一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调整基本公式(参考)C = C b T(1 + T);C v = C b (1 + T);K = 1(1 + T)式中:C 营业税下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C b 营业税下材料价格;C v 扣减进项税额材料价格;T材料适用的平均税率;K材料扣减系数。【调整举例】以“两票制”的 32.5 级水泥价格扣减进项税额为例,材料价格调整过程见下表。其中采购及保管费费用考虑了 30%的可扣除费用,费率则由“2.2%”变化为“2.5%”。3.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施工机具包括施工机械和仪器仪表。施67、工机械台班单价=台班折旧费+台班大修费+台班经常修理费+台班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台班人工费+台班燃料动力费+台班车船税费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工程使用的仪器仪表摊销费+维修费施工机具台班单价的具体调整方法见下表:调整公式同材料价格的调整。【调整举例】以履带式液压单斗挖掘机(1m3)台班单价扣减进项税额为例。其中台班经常修理费考虑了 70%的可扣除费用,台班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考虑了60%的可扣除费用。其余项目的调整原则详见建标造201451 号文件。二、“营 改增”后报价计算思路建标造201451 号文件将部分可抵扣成本项目视为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价税分离,并未考虑无法取得抵扣凭证的影响,68、按照新计价规则计算出的成本费用可能较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偏低。因此,在估算税前造价时,要考虑实际取票情况及进项税抵扣情况,具体步骤参考如下:(一)估算不含税的可抵扣成本(重点)主要是在工程量不变的情况,进行综合单价的价税分离,根据历史数据或市场询价,剥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得出不含增值税的综合单价,从而估算出不含税的可抵扣成本。1、不含增值税的综合单价计算举例营业税下清单中楼梯间地砖综合单价为 100.00元/m2,此价款中已包含地砖的材料费及交付至施工现场地面层之价格。综合单价中主材暂估价为 70.00元/m2,辅助材料如水泥,粘结剂,砂浆暂估价为 10.00 元/m2,除上述价款外相69、应人工费、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暂估价为 20.00元/m2。假设依据以前工程的历史数据,主材部分可取得 17%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可推算营改增后此部分可取得 17%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主材暂估价从含税 70.00元/m2变为不含税 59.83元/m2(计算公式 70(1+17%));辅助材料部分 60%可取得 3%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余取得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则谨慎推算营改增后仅60%可取得 3%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辅助材料从含税 10.00元/m2变为不含税9.83元/m2(计算公式 10*60%(1+3%)+10*40%);其余费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暂估价不变为 20.00元/m2;70、合计不含增值税的综合单价为 89.65元/m2,具体如下表:注:依据财税201457 号、财税20099 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2、估算不含税的可抵扣成本不含税的可抵扣成本=工程量*不含增值税的综合单价3、市场询价注意事项场询价时需确定对方纳税人身份,可提供发票的类型,对应税率,含税价及不含税价等信息。设计下列表格供参考:(二)形成税前造价除(一71、)估算不含税的可抵扣成本外,增加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不可抵扣成本,及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等,形成税前造价。(三)增值税下计算报价税金=税前造价*适用税率 11%附加税=应交税金*附加税率(附加税率一般为 12%占合同额 1.32%,应交税金实际计算时=销项税-进项税,投标报价时可先框算)。根据京建发XX116 号规定,附加税计入企业管理费形成税前造价的一部分。最终报价=税前造价+税金(四)结论说明此种情况下建筑企业报价竞争与营业税下原则相同,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竞争主要集中在确定税前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越低,报价就越低。而税前工程造价的降低,在工程量一定的情况72、下,主要在于综合单价的降低,即单位成本中有多少可以转为可抵扣的进项税,从含税价变为不含税价。因此,对于材料、租赁等项目必须根据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重新确定其不含增值税价格,从而组成新的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综合单价。(五)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下报价思路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投标时,如工程中存在甲方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均可考虑在承接工程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此方法下投标报价思路同营业税下基本相同,无法抵扣进项税,只能扣除分包部分进行差额纳税。即税前造价与营业税下相同,无需按不含税价计算73、综合单价。第二节 甲供工程一、 甲供工程影响分析(一)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 3%,并可开具 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影响分析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在投标报价环节必须考虑甲供设备、材料、动力(以下简称“甲供材”)等的影响。因为增值税计税方法不同,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对应的税前造价及适用税率也不同,最终将会影响建筑企业项目报价74、。而建筑企业选择的不同计税方法,对业主成本的影响也不同。因此,在报价前建筑企业必须明确以下事项:1. 业主是否一定会选择甲供?2. 甲供工程项目是否选择简易征收就是最好的?3. 采用甲供材(计入工程计价),应如何应对?二、分析甲 供材方式与总承包方式区别“营改增”后大部分业主,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主,主观上会认为供货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为17%,建筑服务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为11%,供货会比建筑多抵扣进项税。但此观点并不完全正确,在不含税价格一定的情况下,对房地产企业(业主)而言,如选择甲供材方式,虽然可多取得 6%的进项税抵扣,但也需要提前支付出此部分资金。由于供货的增值税税率为 17%,建筑业75、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 11%,两者相差 6%。假设建筑企业面临的业主为增值税企业,如房地产企业等,考虑上述两者的税率差,建筑企业可能会面临甲供材大幅增加的情况。但实际两者差距并非如此,其实进项税越大,购买方需要提前支付的资金越多,而且在不含税金额一定的情况下,税率差的影响仅限附加税。假设工程涉及材料 1000 万元,房地产企业附加税共计 12%。区分甲供材方式和总承包方式,具体情况见下表举例:即在不含税价格一定的情况下,对房地产企业(业主)而言,如选择甲供材方式,虽然可多取得 6%的进项税抵扣,但也需要提前支付出此部分资金。不过在房地产企业自身销项税大于进项税的前提下,增加当期进项税确实可降低其76、当期应交增值税,从而降低应交增值税对应的 12%附加税。因此,建筑企业可与此类增值税业主协商,让利部分附加税,而业主也可以减少管理成本降低风险,从而使建筑企业获得此部分甲供材,增加项目收入规模。三、甲供材不计 入投标总价中的影响及应对根据财税XX36 号文件规定,存在甲供材的建筑工程,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但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不一定就对业主及总包方更有利,具体见以下分析:(一)业 主为一般纳税人且项目可抵扣进项税1、对业主成本影响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后,增值税为价外税,对此类业主来讲,必然要求总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项目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同时使项目成本降为不含税价格;另外还影响以应77、交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进项税抵扣的多少直接影响应交纳的增值税额,从而影响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金额。因此,此类业主在项目投标时,必然关注项目工程造价的不含税报价(工程成本)及对应的可抵扣增值税,通过对比不含税报价及增值税来确定工程项目总包。2、对总包报价影响分析对于作为总包的建筑企业而言,此类项目必然要尽量降低不含税报价,以便增强竞争力中标项目。如总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项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则其不含税报价中的各项成本项目需以含税价计入;如总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项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则其不含税报价中的各项成本项目需以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计入。因此78、,针对业主为一般纳税人且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作为总包的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更有利于其降低投标此类项目的不含税报价即降低项目成本,增加项目利润,更有降价空间便于报价谈判,争取中标此类项目。而业主而言,此类项目会着重控制不含税报价即项目成本,必然优选不含税报价最低的建筑总包方。3、举例说明假设某工程项目,工程成本明细项目及可抵扣情况如下表:据上表可以看出,相同利润水平下,一般计税方法下不含税报价更低,这种情况下对总包更有利于降低不含税报价。(二)业 主为非一般纳税人或虽为一般纳税人但项目不可抵扣进项税1、对业主成本影响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后,增值税虽为价外税,但对此类业主来讲无法抵扣项目对应79、的增值税进项税,即项目成本仍为含税价格。因此,此类业主在项目投标时,必然关注项目工程造价的含税报价(工程成本),通过对比含税报价来确定工程项目总包。2、对总包报价影响分析对于作为总包的建筑企业而言,此类项目必然要尽量降低含税报价,以便增强竞争力中标项目。如总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项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则其不含税报价中的各项成本项目需以含税价计入,但适用征收率为 3%,即含税报价不含税报价3%;如总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项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则其不含税报价中的各项成本项目需以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计入,但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11%,即含税报价不含税报价11%。如两种计税方法下利润水80、平维持一致,设:含税总价为 A,不含税成本为 B,可抵扣进项税额为 X,可建立以下等式:A/(1+11%)-B=A/(1+3%)-(B+X)求解 X 后,可建立等式:X6.9973% A即若含税总价一定,总包方需估算此项目可抵扣进项税的比例,如可抵扣进项税占合同含税总价的比例大于 6.9973%,则总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报价更有利于其降低项目成本,增加项目利润,更有降价空间便于报价谈判,争取中标此类项目;如上述比例小于 6.9973%,则总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报价更有利。3、举例说明假设某工程项目,工程成本明细项目及可抵扣情况如下表:据上表可以看出,在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如果总包可抵扣进项税为 81、83.97万元(1,200.00*6.9973%),则总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利润是相同的。如果总包估算进项税大于 83.97 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总包更有利于降低项目含税报价,增加项目利润,更有竞争力;反之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有利。(三)结论对建筑企业而言,如业主为一般纳税人且项目可抵扣进项税,应优先选择一般计税投标;如业主为非一般纳税人或虽为一般纳税人但项目不可抵扣进项税,需要估算项目可抵扣的进项税,根据进项税占含税报价的比例,确定选择投标报价的计税方法。四、甲供材计入投标总价中的影响及应对对于在业主招标文件中明确需要计入工程造价的甲供材,需告知业主在增值税下其自采材82、料等提供给总包,用于工程并计入总价的,已构成增值税下的视同销售,其需要对此缴纳增值税。此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前,应按顺序参照以下方案与业主进行协商谈判,争取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实现甲供材进项税抵扣。(一)将甲供材转变为甲控材1、方案概述甲方指定供应商的选择范围和材料的具体规格、型号及技术标准,或提出限制性条件,乙方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选择供应商,采购相关材料。在甲控材方式下,由乙方与供应商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并向供应商支付材料采购价款,供应商将材料运送至乙方指定地点,并向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据此抵扣进项税。2、操作注意事项采取甲控材方式既能满足甲方对于材料质量控制的要求,83、又能解决甲供材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问题。但是,甲控材方式可能会受行业或业主的限制。(二)甲方向乙方转售材料1、方案概述将甲供材转变为购销方式,甲方与乙方签订材料销售合同,将其从供应商采购的材料转售给乙方,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增加购销环节,建立甲、乙双方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甲供材进项税在乙方得以抵扣。2、操作注意事项如果甲方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即使转变为购销模式,乙方仍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仍将面临甲供材部分有销项、无进项,税负虚高的问题。(三) 乙方将材料销售给甲方1、方案概述甲方确定供应商后,为解决甲方认为的供货与建筑服务税率差问题,可由乙、方直接向84、供应商采购,供应商向乙方开具 17%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由乙方将材料销售给甲方,乙方向甲方开具 17%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增加购销环节,建立甲、乙双方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使甲供材得以转变,乙方整体收入规模影响不大,而甲方也可实现甲供材 17%的抵扣。2、操作注意事项本方案下虽然对乙方整体收入规模影响不大,但各类收入间配比会有变化,建筑服务收入可能下降幅度较大,影响建筑企业资质等的保留、申请。此外,乙方还需增加销售货物相关的经营范围。第三节 重要涉税事项及分判调整一、重要涉税事项策划下列涉税事项建筑企业应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前予以关注,并与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清晰,避免建筑企业后85、期相关税负的增加。(一)确量计税基础目前“营改增”财税2013106 号文件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 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 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以约定的付款金额作为销售额,但业主极有可能滞后合同约定时间付款,造成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且86、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上并不能直接得到合同约定付款时点所对应的应纳税销售额,因此建筑企业此情况下必须积极进行备查核算,以便证明其实际计算的计税销售额与会计账面数据之间的联系,并可向税务机关证明其计算的正确性。“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积极与业主沟通,尽量按合同约定确认工程量并付款,避免建筑企业垫付资金用于支付税款。(二)甲方指定分包或甲控材料设备对于甲方指定分包或甲控材料设备,在一般招标文件中会有明确说明,一般由业主控制质量标准和品牌,建筑企业自行负责采购或分包。此种情况下分包或材料设备的价格会包含在建筑企业的计价中,即营改增以后这部分需要计入税前造价。建筑企业需要关注如何与此类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87、发票开具给哪方,资金如何进行支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因此,建筑企业在合同签订前与业主协商,由建筑企业直接与此类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发票对应直接开具给建筑企业,资金由业主以支付工程款方式给建筑企业,再由建筑企业支付给供应商。如果业主要求必须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则考虑由业主、建筑企业、供应商三方签订合同,说明资金支付关系。但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此种操作仍然存在一定税务风险,可能会影响建筑企业抵88、扣进项税;同时,因为业主会冲减支付给建筑企业的工程款,因此也会影响业主抵扣其工程相关进项税。建议资金仍采取由业主支付给建筑企业,再由建筑企业支付给供应商的方式。如果与此类供应商的合同和发票无法保证直接对建筑企业,则建筑企业需要考虑在报价时,将此类分包或材料设备价款调整为不可抵扣成本,以含税价格作为税前造价,计算相关税金。(三)预收工程款建筑企业承接项目时,部分项目业主会在开工前支付预收工程款。招标文件中对此类工程预收款的用途、额度、扣回方式均会有明确规定。1、纳税时点根据试点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时候,就应该89、提取销项税并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2、扣回方式针对预付的工程款,招标文件中会约定扣回的方式,一般采取到达某个时点后,分次等额扣回,直接扣减当期应付的工程款。“营改增”后,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以及约定的付款金额,在扣回预付工程款时,需从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中同时扣除,按实际付款金额及付款时间缴税,并向业主开具对应发票。(四)工程质保 金目前建筑企业在承接项目后,业主均会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质保金,这部分质保金一般在建设工程完工后的 1-3 年内支付。“营改增”后,应在合同约定业主退还保修金时间,以此作为总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合同中未约定退还时间或约定了完工开具全额90、发票,则需按工程结算或开票作为总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建议建筑企业应与业主协商,在合同中明确此部分质保金支付时间及金额,并在实际支付时,详细备注质保金扣款明细,以此作为计算质保金部分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避免税企争议的发生。此外,建筑企业还可与业主协商,以不含税的工程价款作为保证金相关计算基数,并尽量采取以保函形式提供质保,以降低相关资金使用成本。(五)工程罚款及奖励总承包合同中涉及到一些惩罚条款或奖励条款,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给予奖励或罚款调整对应的工程款。“营改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91、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根据上述规定奖励或罚款均属于价外费用,我公司应按工程收入缴纳增值税,并向业主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此外,在合同约定相关条款时,如涉及金额或比例,应注明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避免以后发生争议。二、合同分判调整(一)举例说明1、不含税价格相同以屋面保温为例,假设分包合同不含税总价为 1000 万元,其中材料占比约为 80%。区分整体作为分包合同,以及拆分为供货与分包合同两种情况,具体增值税影响如下:注:附加税92、=抵扣进项税*附加税率 12%(城建税 7%,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费附加 2%)从上表中可看出,两种模式在不含税价格一定的情况下,合同拆分模式下多抵扣的材料部分 6%的进项税 48 万元,但实际支出也多支付 48 万元,即税率差其实对建筑企业成本不产生直接影响;对成本产生影响的是对应降低的附加税,可以降低 5.76 万元。因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缴纳的附加税=应交增值税*附加税率,因此,进项税的大小直接影响应交增值税,从而影响附加税,进而对成本产生影响。2.含税价格相同接上例,假设两种模式下含税价格相同,均为 1000 万元,具体增值税影响如下:从上表中可看出,以屋面保温包工包料93、情况为例,假设“营改增”后全分包模式和合同拆分模式下,供应商报的含税价格不变。由于税率差的影响,合同拆分模式下建筑企业可以多抵扣 36.96 万元进项税,同时,降低附加税 4.44 万元;整体减少成本 41.40 万元。(二)合同分判调整建议通过上述说明可以看出,在未与供应商实际谈判前是无法对合同的模式进行确定的,因此,对合同分判调整建议如下:1、将原由分供变为分包的,实质上属于供货合同的,仍转变为分供合同。此类合同一般为供货附带安装,其自身材料设备占绝大部分,转变后此类合同价款应与原分包合同相同或略有降低。2、对于专业分包合同,一般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对于这部分材料如由分包自行抵扣则将比总包购94、买材料抵扣多取得对应附加税的收益,原理同甲供材。因此总包在进行此类分包控制时,与就此项收益进行谈价,要求分包让利。如分包可接受让利则此类合同无需进行合同拆分处理,维持原合同模式即可,以避免总包增加材料相关管理成本及进项税抵扣风险;如分包不接受让利,则总包应评估附加税对利润的影响,影响较大的,建议进行合同拆分处理。第四节 总承包合同模板修订一、增加重要涉税事项审核“营改增”后,由于涉税事项与条款较营业税复杂,建议在签订总承包合同流程中,增加财务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重点为重要涉税条款,具体可参见本节“三、总承包合同条款修订建议”,以及第二节“二、重要涉税事项策划”。二、完善业主档案信息签订总承包95、合同后,应由相关部门进行业主档案信息的完善,财务资金管理中心应予以协助。(一)完 善业主信息根据目前业主信息库,增加业主税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号(“三证合一”后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业主信息档案中应明确纳税人身份,即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并向业主发客户确认函确认相关信息的正确性,以便后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使用。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确定需要证明资料,增值税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会颁发证明文件。到目前为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一共有三种类型:第一、税务机关颁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第二、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证上面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6、”长方形条章;第三、其他税务机关给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证明资料,资料上注明从什么时间开始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如确实无证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文件,建议可要求提供近三个月内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份。此外,“三证合一”后,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应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二)定期更新业主税务信息在总承包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可能有些业主的税务信息会发生改变,比如从原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开户银行变化等等。建议定期对业主信息进行更新,修改业主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按月或按97、季及时更新业主税务信息,如地址、开户银行、纳税人身份等。(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措施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一般纳税人业主在办理结算后,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业主;业主是小规模纳税人,与业主办理结算后,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业主。因此,针对不同的业主,需制定不同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措施,加强一般纳税人业主开票信息的更新管理,以便及时、准确为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可在总承包合同录入中,完善业主纳税人身份信息,控制合同执行过程中,建议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三、总承包合同条款修订建议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应与业主协商,参照以下要求对工程承包合同模板进行修订:1、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98、离,分别列示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税额。【修订示例】工程总承包总价(含增值税)为 XX 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X 元,增值税为 X 元。2、修改工程款支付相关条款。明确业主应在确认验工计价后一定时间内及时支付工程款;增加工程款延迟支付的制约性条款。明确提供发票的类型及时间。根据业主类型及业主的抵扣需求明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修订示例】在每月/节点完成验工计价程序后,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 X 日内按双方确认的验工计价金额的 X%,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依据甲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甲方要求确认);甲方在收取乙方发票后 X 日内支付工程款到乙方指定账户。若甲方未在规定期间内99、支付足额工程款,需向乙方按延迟天数支付 X%每天的违约金。3、调整保修金相关条款,明确保修金相关计算基数为不含税的工程价款,明确保修金支付时间及提供发票时间。【修订示例】在工程结算完成后,业主预留合同暂定总价(不含税款)5%的保修金。在 24 个月免费保修期满及保修工作完成后,总包期满后 X 天向业主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依据甲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甲方要求确认),业主一次性付清全部保修金。4、明确甲供材的范围及是否计入合同总价。【修订示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此部分材料设备价款不计入合同总额。5、对于计入合同总额的甲供材,应明确约定由业主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明确在业主采购甲供100、材时,由业主、我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要求供应商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修订示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由材料设备价款计入合同总额的,甲方应按提供材料的金额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甲方、乙方及第三方供应商另行签订三方协议,由材料供应商直接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6、甲方有重大信息变更,如税务登记变更等,及时告知乙方。【修订示例】如甲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涉及重大信息变更,如税务登记变更、公司名称等,应在 X 日内及时告知乙方的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纸质或电子信息资料。第五节 工程分包合同模板修订建筑业“营改增”后参照以下要求对工程分包合同模板进行修订:1、增加供应商身份识别条款,明确101、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修订示例】乙方属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2、明确合同价款是否为含税价款。对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应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约定合同价款;对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供应商,应明确合同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修订示例】合同总价(含增值税)为人民币 X 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X 元,增值税为 X 元。3、明确提供发票的类型及时间。分包应按与总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及时向总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应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应要求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修订示例】在每月/节点完成验工计价程序后,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 X 日102、内按双方确认的验工计价金额的 X%,向甲方提供适用税率为 X%或征收率为3%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并准确填写发票项目;甲方在收取乙方发票后 X 日内支付工程款到乙方指定账户。因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造成甲方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进行赔偿。4、增加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约责任条款。【修订示例】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10%的违约金。第五章 项目结算第一节 项目工程确量一、涉税重要事项(一)确量资料价税分离公司项目在确认物资进场后,先由项目部与供应商核对材料收料单,确认后通过系统上报“物资进场情况”,此上报103、资料在“营改增”后,单价部分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并按价税分离的计算结果,在验收确认后,要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随每期物资进场情况附已取得专用发票情况。而对分包的过程确量,会要求分包供应商先向项目部商务上报工程量,项目部商务确认后,通过系统上报“分包完成工作量报表”,目前该报表已进行了价税分离,“营改增”后仅需要增加相关的已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二)过程确量考虑进销平衡对项目而言,增值税管理最好是基本在各期做到进销平衡,避免过程中税款占用的资金成本过高。由于增值税需要按月/季申报缴纳,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考虑给业主开具发票缴纳销项104、税的时间,与从分供、分包等供应商取得发票认证抵扣进项税的时间,归属于同一纳税期,避免造成本期需要缴纳大量增值税,下期又留抵大量进项税的情况发生。1、业主确量工程施工过程中,总承包方会按合同约定确量时间,与业主进行工程量确认;然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每月/节点)及付款比例,与业主确认已有收款权的工程量,并争取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业主,形成本期增值税销项税。根据合同约定,向业主要求付款。2、供应商确量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控制分供分包等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在验货进场或过程确量(或采取与业主相关的纳税时间掌握)后,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场项目部根据各类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情况编制月底资金付款计划,以便及105、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避免因进项税抵扣不及时,引起当期应交增值税较大,占用较多资金。(三)税会差异处理建筑业会计按完工百分比法计算确认当期的工程收入,但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乘以付款比例的金额,也就是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计税收入与会计报表确认的收入不一致,给税务机关的纳税征管带来影响。“营改增”后,公司及各项目部应就税会差异,与纳税申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说明差异原因,争取税务机关的认可,规避纳税征管风险。二、毛利表修改毛利表调整原则:毛利表基本的计算原则不变,首先需要将原含税收入、成本变为不含税的收入、成本口径,并且进行销项税和进项税的预估;然后按预估的销项税与进项106、税的差额估算附加税,再将附加税作为成本项,在计算毛利时扣除。第二节 项目结算管理一、涉税重要事项(一)债权债务转移由于建筑工程的付款期较长,涉及质保金的部分更长,所以在付款过程中会出现供应商要求转移付款开票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446 次会议讨论通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107、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为了避免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必须保持合同与发票的一致性。如确定发生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债权转移的,双方必须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提供转移原因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原公司已注销的,应提供工商证明;存在法律纠纷的,应提供法院判决;原合同方与转移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应提供债权债务证明等等,经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财务资金管理中心方能履行付款。(二)结算调整1、供应商结算调整待合同执行完毕,与供应商确定结算数据后,考虑通过系统完成发票的核对工作,判断与该供应商是否需要补开发票或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与该供应商进行发票确认,发票核对无误后,财务资金管理中心再进行结款108、工作。2、业主竣工结算调整项目竣工后,总包需与业主进行竣工结算,并按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时间根据竣工结算数计算缴纳增值税;待后期审定款变化或减少时,再补开或红字发票增加/冲减销项税。二、项目考核项目结束后,根据制定的收益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即项目收益=不含税收入-不含税成本-附加税。增值税对于利润而言,属于价外税,仅能通过附加税(销项税-进项税)*附加税率影响项目收益。而销项税对于项目是业主支付的税款,此部分税款流入项目后,一部分作为进项税抵扣,由项目支付给供应商流出项目;另一部分未进项税抵扣部分作为项目应交增值税,由项目支付给税务机关(或内部核算机构)流出项目,即增值税除附加税影响外,不对项目损109、益产生影响。第三节 针对新项目与业主谈判要点操作指引在目前阶段,可能还存在一些正在投标或投标工作已经完成,尚未签订合同和尚未开工的工程项目, 作为总包方需要和业主谈什么,怎么谈,在实操中显得非常重要。一、相关 税收 政策(一)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二)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 3%,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 11%,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允许改变。建筑工程老110、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XX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XX 年 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 明确谈判目的(一)争取目前已经中标,但尚未开工的项目,可以作为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业主可以给予补偿。(二)目前正在投标、洽谈的项目,营改增后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确定税金补偿金额。(三)针对甲供工程,明确是否计入工程总价。计入工程总价的甲供材,尽量保证甲供工程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甲供材不计入工程总价,与业主明确计税方法。三、谈判工作流程由于财税XX36 号对不111、同类型的业主影响不同,因此,在与业主谈判之前,需要梳理业主信息,对业主划分不同类型,并按业主类型分别按不同的谈判要点,跟业主进行逐一谈判沟通。具体谈判工作流程如下:(一)梳理业主信息,划分业主类型根据业主的进项税抵扣需求,可以将业主分为以下三类,具体为:(二) 按项目展开谈判根据业主类型,明确谈判点,具体见本指导,“四、业主涉税谈判要点”。与业主展开谈判。(三) 确认谈判 结果根据谈判结果,签订协议,明确谈判相关涉税事项的结果。四 、 涉税谈判要点(一)已经 中标,尚未签订合同,未开工项目目前已经中标项目,但合同正在商谈签订阶段,建议与无进项税抵扣需求的业主,即小规模纳税人、政府机关等,协商将112、合同签订在 XX 年 4 月 30 日以前,这样建筑企业可以作为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签订在 XX 年4月30日以后,建筑企业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原按营业税进行报价,需要与业主协商税金补偿金额。如果当地新的投标报价文件已出台,请按照新的投标报价原则测算需要业主补偿的金额。(二)正在投标 、洽谈的项目投标报价规则尚未修改,业主按营业税下的组价方式进行招标,XX 年 5 月 1 日以后,可能面临着业主要求建筑企业提供 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当地新的投保报价文件已出台,请按照新的投标报价原则进行组价。谈判点1:建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供发票类型及适用税率。税金补偿的方式113、。谈判点2:如果业主已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自行计算税金补偿金额,则企业需进行明细测算,在报价时可直接调整投标总价。谈判点3:如上述两条均无法执行,则与业主沟通其对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增加的考虑,了解业主会给予税金补偿的金额。如业主给予考虑,则可按营业税下组价直接报价,并在后期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税金补偿事宜;如业主不给予考虑,则需考虑增加的税金将对投标项目利润产生的影响。(三)甲供工程项目甲供工程有两种方式,一种为不计入工程总价时,则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另外一种为计入工程总价,应作为自有材料管理,对于甲供工程需按以下顺序考虑谈判事项:1、建议业主不选择甲供谈判点1:业主选择甲供仅获得税率差所114、对应附加税的好处,建议业主不选择甲供。业主选择甲供是出于多抵扣进项税的原因,则,可与业主协商,告知业主不含税价格一定的情况下,甲供材虽可多取得 6%的进项税抵扣,但也需要提前支付出此部分资金,对利润的影响仅限于多抵扣 6%进项税所对应的附加税,而由总包直接采购可避免业主提前支付资金,还可以减少业主对甲供材料的管理成本,降低风险。谈判点2:业主选择大量材料甲供,总包方可通过提高管理费,降低甲供带来的损失。2、 对于不计入工程总价的甲供 ,根据业主类型选择工程项目的计税方法业主一定要求取得材料发票进行抵扣,则建议采用不计入工程总价的甲供方式,再根据业主类型,选择工程项目的计税方法。谈判点1:政府机115、关、医院、部队、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小规模纳税人等不需要抵扣进项税的单位,此类业主在项目投标时,必然关注项目工程造价的含税报价(工程成本),通过对比含税报价来确定工程项目总包方。此时,总包方要测算在含税报价一定的情况下,项目可抵扣进项税对利润带来的影响,比较后选择利润最高的报价方案,再与业主沟通。谈判点2:对于房地产企业和其他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不含税成本进行报价,不含税工程总价更低,可抵扣进项税额更高,业主可以获得资产不含税成本低的好处。对于房地产企业和其他一般纳税人的业主,需要抵扣进项税,评审时更为关注不含税报价及其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多少,会综合考虑工程投资总额。因此,可与业116、主沟通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税金进行投标报价。3、对计入工程总价的甲供,考虑企业进项税抵扣“三 流一致 ”的要求谈判点1:明确计入工程总价的甲供材的三个方案,业主实际采用哪一种?方案一:甲供材转为“甲指”或“甲控”甲方指定供应商的选择范围和材料的具体规格、型号及技术标准,或提出限制性条件,乙方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选择供应商,采购相关材料。在甲控材方式下,由乙方与供应商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并向供应商支付材料采购价款,供应商将材料运送至乙方指定地点,并向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据此抵扣进项税。方案二:甲方向乙方转售材料将甲供材转变为购销方式,甲方与乙方签订材料销售合同,将其从供应商采购的材料转售给乙117、方,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增加购销环节,建立甲、乙双方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甲供材进项税在乙方得以抵扣。方案三:乙方向甲方转售材料甲方确定供应商后,为解决甲方认为的供货与建筑服务税率差问题,可由乙方直接向供应商采购,供应商向乙方开具 17%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由乙方将材料销售给甲方,乙方向甲方开具 17%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增加购销环节,建立甲、乙双方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使甲供材得以转变,乙方整体收入规模影响不大,而甲方也可实现甲供材 17%的抵扣。谈判点2: 对于采用“甲指”或“甲控”方式,业主要求委托付款,即由业主直接支付资金给供应商或分包商,并对应抵减应付给总包方的工程款。118、与业主沟通,其取得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因 “三流不一致”,存在抵扣风险,建议业主将资金先支付给总包方,再由总包向供应商或分包商支付款项。第六章 “营改增”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一、“营改增”对我公司的影响1、经营模式将受到税改的影响目前,我公司有些工程中标后,成立分公司或项目部模式,以分公司中标,项目部具体实施,具体营业税金交到当地的税务所。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分公司具体施工的运营模式会受到营改增的影响。如果改成增值税后,纳税主体发生变化,税金交纳到公司注册地,所以税前抵扣增值税发票原件全部要求及时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于我公司而言,由于工程项目众多、分布地域较广119、,增值税发票的收集与抵扣难度增加。如果税金交到注册地,那么当地税收将减少,当地税务机关会不答应,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可能导致各地财政要求我公司在当地设立法人机构。2、税负将增加,利润总额将降低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和交通运输业一样,适用11%税率。由于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采购的材料进项税额一般按照17%抵扣。理论上“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会下降。但实际测算税负将增加,主要原因:(1)由于我国建材市场参差不齐,导致企业对于进项税额的管理力度不足;(2)筹资贷款利息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120、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上所列货物,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我公司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我公司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4)已经购买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等无法抵扣;(5)工程项目人工成本一般占到工程总成本的20%以上。若按照十八大规划,未来一段时间内,人工成本比例将继续增大,而人工成本无法实121、现抵扣;(6)“甲供材料”无法抵扣,开发商直接购买钢材等材料,开具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入账,我公司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租赁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革后,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租赁企业必会因无利可图而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取得的租赁发票将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加大公司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8)税改前,建筑企业为了降低原材料成本,选择供应商时会考虑供货成本低廉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营业税纳税122、人。税改后,仍按原模式运行就会出现抵扣困难增加税负的状况,因此必然会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供货,无疑会助推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客观上会增加企业的生产建设成本;(9)由于建筑行业市场不规范,分包队伍在实行营改增后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由于以上原因,将导致税负增加,挤占利润空间。3、营业收入将降低营业税执行的是价内税,增值税执行的是价外税,如果建筑行业按11%征增值税,则执行增值税确认的收入将降低9.9%。举例:向业主收取1000万元工程款,营业税下(适用3%税率),确认收入1000,营业税=1000*3%=30万;增值税下(适用11%税率),确认收入=1000/(1+123、11%)=900.9万元,确认增值税销项税=90.1*11%=99.1万元。4、标书编制更加复杂标书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租赁费等成本为不含增值税金额。但在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时很难准确预测,导致实际施工成本与标书成本出现偏差。而且标书中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编制同样因为无法准确预测,进一步扩大了偏差率。5、会计业务处理难度加大公司执行营业税一般在业主计价批复后,直接按营业收入的3%计征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由业主代扣代缴或者企业自主在施工地就地缴纳。公司在核算营业税时只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一个会计科目,核算比较简单。“营改增”后,会计业务处理难124、度加大,(1)企业在购进材料、发出材料、业主验工计价、给劳务队验工计价等环节都涉及增值税核算。会计科目核算涉及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2)还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管理、报税等,对于已经习惯于缴纳营业税的财务人员来说,业务处理的难度加大;(3)预算编制的难度将增加,难以预测哪些成本费用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金难以预估;(4)公司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其工作难度非常大。6、公司的资金压力加大目前,建设方业主拖欠我公司工程125、款问题非常严重。 “营改增”后,我公司的工程量经业主批复计价后即形成纳税义务,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由于业主支付款拖后,我公司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不及时,材料供应商不乐意开足额发票给我公司,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如此,造成我公司工程款没有足额拿到税款却要足额缴纳,进项税额远远小于销项税额的情形。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大。随着“营改增”后税款缴纳模式的改变,公司的资金压力将进一步增大。综上所述“营改增”主要影响将给公司带来税负的增加较多。因此公司必须采取积极地态度提前制定应对策略。二、应对“营改增”的策略在“营改增”即将执行之前,公司应该提前着手准备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冲击,126、公司只有改革和完善内部体制机制,进而提高企业内控水平,才能应对这一严峻形势。主要考虑以下几点:1、积极准备“营改增”的培训,提前应对税改的冲击在“营改增”执行之前,提前培训我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公司领导、财务人员、经营结算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开发人员、设备物资人员,让管理人员清醒的认识到“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我公司的重大影响,让他们从思想上必须提高重视,“营改增”税制改革不是财务人员的事情,是企业的整体管理。2、提前设想税改后的管理模式,进行组织机构设置评估目前,投标承揽主要由分公司负责,中标后再成立项目部参建施工,由项目部直接在当地税务所纳税。但“营改增”后,纳税主体发生变化,项目部将无资127、格交纳增值税金,取得的收入应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工作量,我公司应对这种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建议成立区域分公司 ,主要集中管理片区内的项目,管理签订合同,收集、审核、整理发票,财务资金部增设税务筹划岗位人员。3、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为避免营改增后产生经济纠纷,在签订合同约定时,要明确约定相关税费凭证。营改增后,公司在签订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时,应当明确规定由对方承担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付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付款。对于甲供材料目前尚无法避免,这就要求公司需要与业主、材料供应商充分地沟通,例如与业主、材料供应商等签订128、三方协议,约定:施工单位为主体采购单位,委托业主代为采购材料,材料发票由材料供应商直接开具给施工单位。4、加强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税负相比营业税,增值税有更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公司应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材料的基础上,选准筹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筹划方案。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的特点,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提升企业管理和内控水平,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提升企业管理和内控水平。(1)减少资质共享情况:减少集团内资质共享,对现有子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和评估,有计划地培育重点三级单位的资质,逐步减少直至完全禁止平级资质共享及内部任务划转模式。(2)选择合格分包商,选择具129、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商;(3)选择合格供应商,公司集中采购,力争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合同管理要规范。在合同签订过程当中,要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签订的主体,企业的名称要规范统一,杜绝不具有法人实体的单位签订合同;(5)防范三方抵账协议的风险。(6)加强税法培训,积极组织财务、管理、造价等人员培训,以更好的应对增值税改革,同时保持与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以尽快了解最新税制,调整相应报价方案。5、提高公司会计核算水平,全面预防税改带来的风险“营改增”后,公司应加大会计人员培训力度,着力增强会计核算的细化与规范化,使会计人员能够准确地核算进项、销项等税额。例如,企业在施工中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再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而要列入“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不分开核算,这部分进项税额在缴纳增值税时无法得到抵扣;同时,经业主批复计价的工程收入,必须扣除11% 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后再将差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等。另外财务人员在增值税相关专用发票开具认证、取得、抵扣等一系列环节上也要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