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管理制度35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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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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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代表大会议事程序规范化、决策民主化,保证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到位,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东代表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本行所有股东都具有约束力。第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分为股东代表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2、后六个月内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必须有50%以上的股东代表出席时方可召开。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人数不足本行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到本行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请求时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第六条 股东代表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向本行提交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代表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代表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对可能纳入股东代表大会议程的每一事项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代表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于会议召开30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代表。股东代表大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代表有权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股4、东代表大会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临时股东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制定和修改本行章程;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 股东代表大会年会还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审议范围: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5、见及本行执行整改情况;报告董事会对董事、独立董事的评价结果;报告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结果。第十条 会议程序提交大会工作报告或议案;出席会议代表讨论或发表意见;对所提议案进行表决;形成会议决议;董事签名。第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一般采取不记名方式进行举手或投票表决,对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议应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应实行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第十二条 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含代理人)所持投票权的半数通过。股东代表大会对增加或减少本行注册资本金、修改本行章程、本行的合并、分立及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含代理6、人)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代表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代表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回避请求。第十四条 股东代表有权向本行股东代表大会提出提案,股东代表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代表大会职责范围;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人数;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各发言人7、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股东代表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其他章程规定应记载的内容。股东代表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永久保存。第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股东代表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本行章程;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验证年度股东代表大会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股东代表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应本行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本行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应在会议结束8、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 以下资料作为股东代表大会档案管理: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律师意见书;本行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股东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代表大会保管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保证董事会议事程序规范化、决策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农村合作银行章程有关规定,为保证董事会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到位,特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是*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决策机构,对9、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独立董事提议时;监事会提议时;行长提议时。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下发与会议议题相关文件文本。临时董事会议召开3日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10、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出席会议的受托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或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第八条 董事会应通知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行的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11、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决定本行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分支机构设置;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信贷、财务和审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批准聘任或解聘支行行长;审议批准本行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财务事项、重大资产处置方案等;(十一)拟订本行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十二)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十四)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或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利润12、分配方案、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财务事项、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程序提交议案;出席会议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对所提议案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不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字的,视同无故缺席本次董事会议的情形处理。第十二条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或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但未表示异议的董事应负赔偿责任。但13、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永久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文件应在会议结束后十天内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不参与表决。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农村合作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保证监事会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到位,根据*14、农村合作银行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对本行财务以及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在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完成后召开,由监事长召集。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长认为必要时;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天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达。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15、括如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的期限;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主持。当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第八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作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第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代表大会建议予以罢免。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有: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监督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要求董事16、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检查监督本行财务活动;对本行内控制度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维护本行股东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董事会拟订的分红方案发表意见;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或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程序提交议案;出席会议的监事对议案充分表决意见;对所提议案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在决议上签名。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一人一票记名投票或举手17、表决。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十六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18、除责任。第十七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在十日内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监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农村合作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地披露信息。本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行19、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四条 本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应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五条 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第六条 本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信息: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1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2贷款的种类和范围;3投资核算办法;4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5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20、;6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7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8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9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10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11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本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本行净资产总额1% 以上的关联方交易;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1存放同业款项;2拆放同业款项;3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4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5贷款损失准备21、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分别披露;6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7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8同业拆入款项;9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10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11其他重要项目。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其他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批露的信息。第七条 本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第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第九条 本行披露下列各类22、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信用风险状况。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资产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流动性风险状况。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市场风险状况。披露因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分析汇率、利率的变化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操作风险状况。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23、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第十条 本行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第十一条 本行披露的年度重要事项包括: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第十二条 本行无须披露非关键性项目。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第十三条 本行将信息披露的内容编24、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提前十五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迟。第十四条 本行年度报告在公布前报送银行业管理机构审核。第十五条 本行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农村合作银行的主要管理场所,确保股东能方便、及时地查阅。第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七条 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员,本行将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负责解释。中共*农村合作银行委员会工作制度为充分发挥中共*农村合作银行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规范党委25、议事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认真做好各项党建工作,健全建立工作制度,特制订本制度。一、分工制度中共*农村合作银行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党委书记)负责党委全面工作,联系人事监察部、审计部及营业部、*支部。*(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宣传工作,联系计划信贷部、办公室、风险资产部及*等支部。*(党委委员)协助书记工作,分管组织工作及工、青、妇工作,联系财务部、科技部及*等支部。*(党委委员)协助书记工作,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联系保卫部及*等支部。党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党务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监察部。二、党委会议制度*农村合作银行党委坚持集体领导的制度,集体领导的形式是党委会。26、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成员。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也可以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因议事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参加,党委会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会议议题通知党委委员及其他参加会议的人员。党委会议研究和讨论的事项是:1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各项措施,作出工作部署。2研究以党委名义下发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性的重要文件。3研究本行各部门中层干部人选,支行各正副行长的配备和后备干部的建设,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调动。4研究本行组织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5依据本行章程、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本行违规违纪案件的处27、理,并对违规违纪案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6研究本行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本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工作。7其他需经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党委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如遇意见分歧较大,一时不能统一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再进行复议。党委书记可决定是否再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或用表决方式形成会议决议。凡是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视工作需要,党委会议随时召开,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的讨论属机密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党委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党委会议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28、的党委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将记录存档。党委会议讨论情况,可视需要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或上报。三、党委学习制度学习的指导思想。加强合作银行党委班子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全面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开创*农村合作银行工作新局面。学习内容。学习要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六大精神;金融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科技知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反腐倡廉、廉政建设教育,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等。学习方式方法。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1次,在集中学习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自学,通过推荐必读书目,出29、题目、测试等形式,推进机关自学风气的形成。健全学习考核。集中学习要实行点名,对经常不参加学习的要提出批评,要通过统一测试、写出心得体会等方式进行评定,学习情况要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五、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年二次,分别在年中和年末召开。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为党委成员,必要时请有关部门的同志参加。民主生活会的重点由党委书记确定。会前,由机关党支部广泛征求机关和各支行对党委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转告出席会议的人员或在会上通报。民主生活会内容,按有关规定,一般应侧重以下几个方面: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对上级金融部门关于金融工作的指示、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2党委班30、子自身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3廉政勤政、遵纪守法的情况。4解放思想、创新务实、改进作风、联系群众的情况。5其他重要问题。党委民主生活会要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要深刻总结和检查自身工作及思想情况,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由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后送有关领导审阅、存档。*农村合作银行行长经营班子工作规程为充分发挥行长班子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执行系统的工作效率,按照“一级法人,统一核算,授权经营和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要求,制定本规程。一、分工制度行长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主持行长经营班子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行长*:分管人事监察部、信贷管理部、审计部、办公室工作;副行31、长*:分管会计财务部、信息科技部、保卫部、风险管理部、营业部工作。二、会议制度行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1人员组成。行长办公会议由行长、副行长组成,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2议事规则。行长办公会议由行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行长确定。有关部室应提交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和研究的事项,需事先把议题和有关可行性方案书面呈送行长、副行长。行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确定有关负责人列席。行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在会议记录薄上签字。行长办公会议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催办由分管行长负责。会议纪要由行长签发,报董事长、监事长备案。3研究范围。贯彻上级和董事会的指示决定。研究部署全行的业务经32、营工作。制订全行信贷政策。提出机构网点调整方案。研究员工招聘、录用、调动及奖惩。研究全行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研究全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奖金分配。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行务会议议事规则1人员组成。行务会议由行长、副行长及各部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董事长、监事长可列席会议。2议事规则。行务会议由行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行长确定。行务会议一般提前三天通知。有关部室应提交行务会议讨论和研究的事项,应提前一天将书面材料呈送行长、副行长。行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每季应不少于一次。行务会议贯彻执行情况由办公室督办。会议纪要由行长签发,报董事长、监事长备案。3审议范围。传达贯彻上级33、的指示精神。汇报交流工作情况。部署安排阶段性工作。讨论制订内部管理制度。研究决定重要事项。三、办文制度行文规则。除以董事会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和对外发文及制度、规章性文件由董事长签发,以及以监事会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监事长签发外,其他日常事务管理性文件由行长签发。 来文阅办。收到上级来文,办妥收文手续后,由办公室送领导阅示。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由办公室送有关部室传阅、主办。阅文者收到文件后,应及时阅读。阅毕后,签上姓名和阅文时间及时退回办公室。涉及业务操作的文件需要复印保留的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四、决策程序信贷决策1成立贷款审批委员会。由行长、副行长、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会计财务部、审计部负34、责人组成。贷款审批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确定信贷辅导员及有关人员参加。参加会议人数必须达到贷款审批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作出的集体决策意见必须经与会者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同意并签字。由信贷管理部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2信贷管理权限贷款授信权限。支行超权限的授信,应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初审后送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牵头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统一审批授信。贷款授信实行董事长一票否决制。贷款授信结果送信贷管理部执行。贷款审批权限。支行超权限的贷款,应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由信贷管理部牵头召开贷款审批委员会会议统一审批贷款。超授权范围的贷款报董事会审查批准。贷款审批实行行长一票否决制。贷款审批委员会讨论结35、果报董事长,必要时董事长可行使否决权。重大关联交易控制。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财务审批1成立财务审批委员会。由行长、副行长、会计财务部、信息科技部、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分管行长任主任。召开会议人数必须达到半数以上。作出的集体决策意见必须经与会者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并签字。由会计财务部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2支行费用审批权限支行应上报总行审批的财务费用开支,单笔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会计财务部负责人审批。支行应上报总行审批的财务费用开支,单笔金额在1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由分管行长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由财务审批委员会审批(董事长授权的除外);5036、万元及以上的报董事会审批。3总行机关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原则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切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会计财务部管账,办公室管钱。报销的凭证必须符合手续和审批程序。管理范围会计财务部:负责制订全年计划,核算各项经费收支,事后监督。计算工资和职工挂钩的各种奖金、手续费及上划的各种统筹资金。办公室:负责分管总行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审批权限单笔10万元(不含)以下的费用开支由分管行长审批;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的费用开支报财务审批委员会审批;20万元及以上的费用开支报董事会审批。报销制度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机关的所有费用开支必须由会计37、财务部核算,每季末公布机关经费使用情况。对物品的购置、分发由办公室建立登记制度,实行办公用品领用制度。4费用审计制度。审计部负责对全行费用开支的监督,每季对总行机关费用开支进行审计,每半年对支行费用开支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进行通报。员工管理1员工管理规则。一般员工的管理由行长班子决策,报董事长、监事长备案。2员工管理权限。招聘员工计划(含短期合同工、服务站人员)由行长班子提出方案,报党委讨论决定,由行长班子组织实施。一般员工调入总行机关、营业部、*支行、*支行的,由人事监察部提出方案,报党委讨论决定。一般员工调入其他支行的,由人事监察部提出方案,报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支行、营业部主办会计的38、任免,由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调动由行长提名,总行党委研究决定。需经董事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的,报董事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决定。员工的一般奖惩由行长办公会议决定,其行政处分由纪委提出方案,报总行党委研究决定。*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为了建立科学高效的贷款管理决策机制,坚持和完善贷款集体审批机制,避免信贷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信贷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经总行研究,决定修订原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总行贷款审批委员会组成成员总行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由分管信贷副行长、信贷、风险、个人业务、会计财务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总行分管信贷副行长任贷审委主任39、。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贷款审核岗人员为列席贷审委会成员。二、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内容(一)各项信贷政策以及年度业务发展计划;(二)超各支行(部)权限的优质客户利率调整方案;(三)超支行(部)审批权限的贷款;(四)年度不良贷款清收、退出客户确定方案;(五)信贷人员调整方案;(六)新产生不良贷款问责及问责后处理方案;(七)年度内涉及各支行(部)信贷业务发展的指标调整;(八)其他需要向贷款审批委员会提交的事项。三、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程序和规则总行贷审委在本行行长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贷款审批委员会由分管信贷副行长负责召集。讨论新增贷款的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达到贷款审批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作出的集体40、决策意见必须经与会者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审批其他上报贷审委贷款,参加人员中有表决权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由召集人临时指定。上报贷款的审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四、贷款审批委员会质询(一)支行上报总行审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流程要求经信贷管理部(个人业务部)及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贷审委;信贷管理部(个人业务部)审核岗和风险管理部审核人员汇报借款企业审核情况,对贷审委成员的质询予以解答;(二)贷审委成员经质询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同意与否当场表决,并在记录簿上签名存档。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三)行长不得参加表决,但实行一票否决制。五、贷审会贷款审批权限(一)本行与内部人及股41、东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及交易金额按*银2005145号规定认定。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合作银行资本净额1%以内,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合作银行与该关联方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内的交易。(未尽事宜按*银2005145号文件为准执行)。(二)按*银20061号文件规定各支行贷款审批权限外的所有贷款。(三)当年新增贷款单笔150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六、责任认定(一)因贷款调查岗调查失实,导致贷审委审批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由调查岗承担调查失实责任;(二)调查尽责,经信贷和风险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发放造成损失的,信贷管理部(个人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核岗人员各承担5%的责任。贷审42、委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由贷审委参加讨论同意人员集体承担10%的责任;(三)贷审委批准贷款收回后续贷的,信贷和风险审核人员、贷审委审批人员不再承担责任。*农村合作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掌握我行重大突发事件,提高应对、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省联社关于印发*省农村信用社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总行负责全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第三条 各支行负责辖内网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第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总行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重大突发事件的43、报告工作,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与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相关的工作。第二章 报告标准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农村合作银行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事故灾害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银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或影响金融、社会稳定的事件。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标准总行、支行班子成员发生贪污、挪用、贿赂、侵占等违法违纪案件或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一般工作人员发生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抢劫支行网点及运钞车,盗窃现金10万元以上的案件和诈骗案件;发生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员工因公非正常死亡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自然44、灾害;新发生单户不良贷款或资金1000万元以上;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或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在本市范围内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发生金融挤兑事件;总行、支行班子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等事件;聚众到总行、各支行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到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十一)下辖网点发生爆炸、破坏等案件;(十二)总行、支行班子成员离开工作岗位2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不请假无故不上班2个工作日以上;(十三)其它可能引发系统内系统性金融风险45、,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第三章 报告要求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由各支行向总行报送,总行向*办事处报送,逐级上报。第八条 各支行应于事发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总行应于接报后2小时内,事发后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同时,要随时关注事态发展,若有需要应及时进行续报。第九条 总行统一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形式(见附件),通过传真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涉密内容由支行负责人直接上报。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随后上报书面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应说明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的影响等情况。有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特46、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对聚众上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的影响;对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丢失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对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第十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由总行、支行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经主要负责人授权,可由其他负责人签发。第十二条 总行办公室人员收到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交给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应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应及时指派相关职能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上47、报*办事处。符合银监部门重大突发事件报告标准的要向银监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各支行在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该事件的处置结果报告总行,总行将处置结果报告*办事处。第十四条 总行办公室应做好档案保管工作,并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续报、领导批示及处置结果报告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应落实工作责任。总行、支行主要负责人为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支行要指定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将名单和联络电话报总行办公室备案。第十六条 各支行在节假日期间必须认真落实值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避免出现重大突发事件迟报、漏报、瞒报、误报。第十七章 重大突发事件48、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违反本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总行根据辖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视情况进行通报。第十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总行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紧急程度,及时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行动,防止事态扩大,积极妥善地处置风险。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农村合作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49、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 本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本行作为委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本行名义发放的贷款。第四条 本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本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第五条 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本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第二章 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第六条 委托贷款的受理。本行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50、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本行借款,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第七条 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第八条 本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上级行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第九条 本行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51、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第十条 委托方应按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向本行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最低不低于贷款额度的5。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章 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十一条 本行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方式如下。委托方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将资金划入该账户,会计分录为:借:转存款或有关科目;贷:活期存款-户。委托方签发转账支票,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资金户,会计分录为:借:2011活期存款-户;贷:2622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委托贷款款项户。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52、对象及其他事项,办理委托放款手续,会计分录为:借:1392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借款人户;贷:2011活期存款。委托方按规定向本行支付手续费,会计分录为:借:2011活期存款-户;贷: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结息时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1392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委托贷款应收利息;贷:2622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收回利息时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现金或活期存款-借款人户;贷:1392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委托贷款应收利息。向委托方支付利息或委托基金,会计分录为:借:2622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贷:2011活期存款-委托方户。第十二条 本53、行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的利率调整、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须凭委托方的书面通知以及借款人的同意认可方能办理。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农村合作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合作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合作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54、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合作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55、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六条 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56、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 第七条 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 第八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以集团客户核心企业贷款支行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 第九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57、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对一个集团客户的授信不得超过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本办法所指的超过风险承受能力是指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13%以上或本行视为超过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58、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必要时,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第十三条 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应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控制。 第十五条 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受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59、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六条 发放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60、动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第十七条 各支行应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做好集团客户的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关注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状况。各支行应将重大变化情况及时报告风险管理部。第十八条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暴露后,各支行在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特别关注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第十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每年应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61、,同时应检查分支机构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严肃查处。第三章 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第二十条 各支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识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使集团客户的信息能够共享,建立集团客户贷款的风险预警。 第二十一条 各支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前,应查询集团客户的贷款卡信息、负债信息、大事记、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应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62、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订。*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各类信贷业务的经营和管理,防范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稳健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农村合作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系指向各类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表内外资产业务。第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63、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农村经济为经营方向。第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对全辖基层支行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第二章 信贷业务的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 信贷业务要树立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对象应当是各支行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第七条 业务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业政策,同时应具备总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所明确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第三章 授权、授信管理第八条 总行根据各支行业务经营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等,以书面形式授权各支行相应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并根据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及时进64、行调整。各分支机构必须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办理各项信贷业务,不得越权办理。第九条 对客户实行综合授信管理。根据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综合素质等,定期核定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一经核定,不得随意突破。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对客户的各类授信业务的金额。第十条 总行根据省农信联社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自身实际,合理确定信贷投向,保证业务协调发展。第四章 期限、利(费)率和用途管理第十一条 信贷业务的期限应根据经济金融政策法规、省农信联社有关规定、信贷客户生产经营周期等情况合理确定。第十二条 信贷业务利率、费率的确定,在严格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省农信65、联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着与承担风险、贡献度大小和工作量大小等相匹配的原则由总行统一制定。第十三条 办理信贷业务应以支持“三农”发展为主,兼顾其他经济组织的信贷业务需要。在投向上要注意把握与国家、地区产业政策的一致性,严格控制对国家限制发展行业的信贷投入。第五章 业务操作基本规定第十四条 各支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办理对象的主体资格以及办理该项业务的基本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审查方式可根据实际需要,本着最能够真实、及时了解客户真实情况的原则来选定。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委员会制度。委员会由总行领导和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部、会计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严格执行和落66、实贷款管理责任制度。第十六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坚持审、贷、查分离,严格按贷款操作规程办理,并有相应的书面记载资料。第十七条 办理各类信贷业务必须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费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第十八条 对办理各类信贷业务的各个环节,应规定合理的工作期限,提高工作效率。第十九条 开办新的信贷业务,必须先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办法、操作程序、内控制度等,在报经省农信联社、银监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办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各支行应建立健全各类信贷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对各类信贷业务资料建立档案,进行集中管理。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信贷67、业务、玩忽职守的相关人员,总行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订。*农村合作银行大额贷款管理办法为贯彻“小额、流动、分散”的经营原则,切实防范大额贷款风险,根据省联社及银监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各支行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大额贷款管理。要从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增加经营效益出发,切实加强对大额贷款的管理,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清理、控制、压缩大额贷款,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运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额贷款是指贷款余额超过合作银行资本比例13%的单一客户(含集团客户)。68、第三条 对已形成的单户大额贷款进行分类处置。对已形成的单户大额贷款,各支行要落实贷款管理责任,制订一企一策方案,建立单户大额贷款台帐,明确压缩目标,进行动态管理。第四条 严禁新发放超限额贷款。对新发放的贷款要严格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单户限额额度内发放。第五条 完善大额贷款统计监测制度。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要按季对大额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加强风险预警和督查力度,及时提示基层支行采取措施,做好大额贷款的风险防范。第六条 贷款发放必须始终坚持信贷资金支持序列。各支行要牢固树立立足农村、服务“三农”的经营方针,贷款应首先满足农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和个人消费的合理资金需求;其次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69、整,积极扶持效益农业、外向农业、农业龙头企业,以及资源在当地、市场前景好的加工业的发展;再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在贷款发放中应充分考虑产业结构、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防止行业集中而带来的风险集聚。第七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订。*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农村合作银行贷款行为,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贷款操作规程是农村合作银行在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下同)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70、收回、不良资产管理、呆账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第三条 本规程是*农村合作银行系统所辖营业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的操作规范。第二章 贷前调查第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第五条 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的工作,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是否在本农村合作银行所辖范围内;2借款人主体71、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情况如何;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在本系统内辖属机构有无贷款;5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6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7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短期贷款工商企业一般不少于30%,中长期贷款50%以上;8借款人申请的贷款72、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合作银行的支持范围。(二)自然人1自然人户籍关系是否在本支行所辖范围内;2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应有符合规定的自有首付资金;4自然人是否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5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合作银行的支持范围。信贷人员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提出是否同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意见。凡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基本符合借款人条件的,经审批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则再进行实地调查。第六条 实地调查主要是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与负债构成、产品盈利能力、企业发展前景及对保证人或抵(质)押人、抵(质)押73、物进行调查,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借款人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情况,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的品质、经营管理能力、工作经验及员工的综合素质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经营者是否为同一自然人。2借款人生产的产品、经营的范围是否合法,近几年产品销售和经营收入情况,产品的市场销售发展前景及预测盈利能力如何。3借款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情况及经营环境(土地、用水、用电、道路、环保等)配套情况如何。4借款人资金需求额度与实际所需流动资金是否合理,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5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其家庭主要成员情况。6保证人的主体是否合法74、,保证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保证人为合伙企业的应该核实是否能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书面同意保证意见书。7抵(质)押人所提供的抵(质)押是否已经征得抵(质)押物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有共有权人的还应征得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8抵押物是否属国家法律规定所允许,抵押物是否属抵押人所有,产权是否明晰,抵押物能否依法登记。9对抵押物近期的市场变现估价,并按规定抵押率测算抵押限额。10有价证券质押,必须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限国债、存单),并查明质押物是否属质押人所有。11借款人申请中长期(固定资产、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及情况75、: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前期(开工)准备工作完成情况;项目自筹资金及外来投资到位情况;经有权单位批准的项目投资批文;项目竣工投产后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论证结论、环境评估报告、用电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12如果借款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还应调查以下内容:出票人资信状况和信用等级,出票人如属合作银行新客户的,还须按有关规定对其信用等级进行测评;出票人的近期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合同履行情况,签开承兑汇票的内容是否与合同有关内容相匹配;银行承兑汇票用途和银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的真实一致性。(二)自然人1借款人的家庭主要成76、员是否有不良行为,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借款人用途是否得到家庭主要成员的支持;2借款人的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3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的主体是否合法,担保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第七条 信贷人员在完成上述贷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写出完整的调查报告,按授信审批权限逐级进行授信审批,按放款权限逐级进行贷款审批。中长期(项目)贷款和上报总行审批的贷款必须有项目论证报告和详细书面贷款调查报告。贷款调查报告应该是调查人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后所获情况和信息的完整总结,调查人必须对调查报告的真77、实性负责,书面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基本情况。主要阐述贷款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企业主要股东和实际经营者情况,包括其品行、信誉情况、不良嗜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关联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所从事行业的特点及景气程度;目前是否存在诉讼及合同纠纷等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2企业经营情况。主要结合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有关指标及要求分析评价企业目前的经营情况,了解和说明企业贷款后的第一还款来源强弱。基本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对企业目前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行分析;销售情况分析,主要对企业现有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分析;对企业总体盈利能力情况及产品盈利能力情78、况分析,尤其是要测算其真实的净现金流量;对企业总体及产品前景进行分析。3贷款项目情况:阐明企业要求新增贷款的实际理由;贷款投入后对企业的促进作用;贷款的抵押、保证等担保情况,评价贷款第二还款来源强弱;可能存在的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企业下阶段资金需求情况分析,贷款需进入或可退出的情况分析。4贷款综合效益分析,主要分析贷款后对本行带来的总体效益,如存、贷款情况,中间业务情况以及贷款的安全性。5支行意见:明确表达支行是否同意贷款的意见(含贷款条件)及简要理由。6如果要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书面调查报告的内容除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客户的资信及财务状况;承兑汇票的用途;客户与支行(部)在存款、结算、79、信贷业务的合作情况;偿付汇票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发生资金垫付的风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同意办理承兑的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倾向性意见。(二)自然人1借款人家庭的基本情况,主要阐述借款人家庭的成员结构、资产情况、对外负债情况、家庭成员的行为情况等;2借款人经营情况,要求结合五级分类有关要求阐述借款人目前的经营情况、贷款项目情况、贷款后的第一还款来源情况;3担保情况,主要阐述担保人及担保物的基本情况,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贷款的能力;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主要阐述可能会对贷款的安全性产生影响的特殊事项;5支行意见:明确表达支行是否同意贷款的意见(含贷款条件)及简要理由。第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对支行(部)80、提交的超权限授信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如果对材料有关情况有疑问的,还应向支行询问有关情况或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第九条 信贷授信中有关部门的基本职责支行(部)应尽量完整全面地对借款人的整个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对调查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总行信贷管理部根据支行(部)的调查情况,主要在是否合法合规、符合当前政策要求及贷款是否安全等方面提出意见。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支行(部)和总行信贷管理部的调查、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授信的意见。第三章 贷时审查、审批第十条 贷时审查主要是信贷人员对贷款期限、81、利率、额度的确定和有关贷款手续合法合规性的审查及借款合同的签订和会计人员对借款凭证要素的审核。对借款经办人的合法性审查:在办理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借款时,必须审查借款经办人是否是该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人,并在授权范围、时效内凭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借款手续;在办理自然人借款时,借款人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场办理借款手续。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贷款额度应按照不同产业、不同类型的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及信贷计划实际,根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保证重点的原则来确定。(一)农业生产、种养殖业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其经82、营项目一次性生产周期商品出售收入的50%;(二)个体工商户及农户其他工、副业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所需流动流动资金的50%;(三)农村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所需流动资金的70%;(四)农业、工商企业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五)对企业授信后单笔贷款金额按企业实际需要情况及担保落实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高余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六)其他专项性贷款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资金来源,合理地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一)农业生产种养殖业贷款按农产品生产销售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83、(二)农村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其他行业短期贷款,按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三)中长期(项目)贷款一般掌握在1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专项性贷款,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各支行要严格按总行统一制定的差别利率政策执行,特殊情况报总行审批确定。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查人员应当对信贷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贷款审批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一)支行行长授权信贷人员审批权限内的贷款。经对借款人、担保人审查后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基础上,信贷人员在借款申请书、审批书上签具贷款调查和审批意见,与借款人、担84、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按规定经审查人员审查通过后发放。(二)超信贷人员审批权限的贷款。根据审批权限,将贷款资料逐级上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发放。第十五条 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一)保证借款合同由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同时到场签订(签约地点不限),并签字盖章。保证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到场的,由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签字盖章。(二)以房地产作抵押时,必须具备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符合抵押条件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对共有房产作抵押的85、房产共有人必须全部到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三)以企业设备作抵押的,需经财产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经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率应合理从低确定。(四)个人储蓄存单(含外币储蓄存单)作质押物时,信贷人员应向签发存单的金融机构发出查询证实,并取得中止挂失及止付存款的书面回复函件后,方可办理质押手续。如存单所有权为第三人的,其所有权人应到场办理质押手续,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质押物由支行保管。个人储蓄存单(含外币储蓄存单)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90%,对以国债质押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国债面额的90%,其中记名国债质押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他权利质押的贷款必须报经总行审批。第十六条 银86、行承兑汇票的审查审查人员接到调查人员报送的有关资料后,应对承兑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及风险程度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一)送交审查材料是否完整;(二)承兑申请人资料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三)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四)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五)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是否能够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六)发生垫款的可能性及防范措施;(七)签开承兑汇票金额是否在统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经审查拟同意承兑的业务,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批同意后由总行营业部签发。第十七条 贴现业务的审查。支行受理贴现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87、,首先必须向承兑银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并鉴别汇票的真伪;先要审查贴现申请人与汇票付款人、前手背书人之间有无真实的商品交易,汇票背书连续、印章、金额、日期等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再次对同意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附有与汇票相对应的商品交易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经审查符合贴现条件的,由贴现申请人自行如实填写贴现申请书,同时支行在票据背面的被背书人栏盖章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后转交会计部门审核,办理贴现的转账手续。银行承兑汇票由会计部门保管。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凭证的填写、保管。填写借款凭证都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在有关规定的凭证上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所有权人签名、盖章。在贷款手续88、完整的基础上,信贷人员要及时记载贷款登记簿,并按规定保管好有关借款合同等档案资料。(一)借款申请书应由借款人自己填写(可委托除支行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人填写),信贷人员填写调查内容,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做到内容完整、真实。(二)信贷人员或借款人根据借款种类填写借款合同,根据合同上所载明的事项逐项填列完整。(三)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手续完整的基础上,留存一份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人期限管理凭证联、抵(质)押申请登记表、抵(质)押物清单。动产抵押登记卡、土地及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物保险单等存放金库保管。另一份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一、三、四联交会计部门办理贷款转账手续(89、经批准同意取现的自然人贷款,在取现时必须填制取款凭证,在取款凭证上要有借款人本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会计部门在支付现金时要核实借款人身份证件,并摘录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借款借据及有关借款资料作为取款凭证的附件)。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的审查。会计部门接到信贷部门办理的贷款凭证后,应对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文本使用、填写和签名、盖章等进行详细审核。(一)审核各类文本要素是否齐全;(二)审核贷款申请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一致;(三)监督贷款审批、交叉审查手续是否合规齐全。若贷款手续不全,会计人员应及时退还给信贷人员重新补办有关手续。经会计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贷款出账手续。借款申请书、审90、批书、借款合同作借款借据的附件。第二十条 每笔贷款的办结时限(一)支行接到信贷调查人员的调查意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快速办结或报送上级审批;(二)总行在收到支行上报审批的贷款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出现企业转制、变更、注销等情况时,必须重新落实贷款债务、申报授信、订立借款合同,并由新的法定代表人重新确认委托经办人,以保证债权的合法性。(一)借款企业进行转制时,支行应对其原欠贷款债务在转制中重新落实,并按照落实情况重新订立借款合同。(二)借款企业出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借款人名称变更时,原欠的借款应由贷款人与变更后的借款人重新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出现其他情况变更时,原订借款合同91、仍然有效,但向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借款企业发放贷款时,原经办人的代理权限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重新确认。(三)借款人出现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重新设立企业时,应对借款企业的财产及时清理,收回贷款本息,如原欠借款转入新设立企业,应另行签订借款合同,重新落实担保手续。对于注销(吊销)企业原有抵押贷款未清偿的,不得注销其抵押登记手续。第四章 贷后检查第二十二条 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日常对借款人实行检查,小额自然人贷款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其他贷款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额度较大的贷款必须在7天内作跟踪检查,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92、0天)按时向借款人、担保人送发贷款催收通知书,不良贷款每月上门至少催讨一次,在法律诉讼时效内必须取得贷款催收通知书的回执。贷后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所借资金运用情况,是否符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若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对尚未使用的全部或部分贷款,信贷人员应及时收回,对已移用的贷款要采取措施予以清收。(二)借款户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三)借款人的品行、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是否有变化。(四)项目贷款的工程进度、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到位情况。(五)生产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是否正常,测算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及趋势,有否出现不利于贷款按期归还的因素。(六)贷款的使用效益。从93、投入到产出等资金运转情况,借款人经营管理和盈利状况。(七)检查借款人代保管抵押物有无缺损,有无违反合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借、出租等行为。贷后检查要有书面记录,并归入信贷档案。第二十三条 信贷管理人员必须对借款客户的经营动态跟踪监测,了解其资信和需求变化,及时掌握新情况,一旦客户(或其关联企业)发生下列重大问题可能会影响贷款安全时,应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原贷款审批(包括授信)机构,并调整贷款额度(包括授信)直至终止授信。(一)外部政策发生明显不利于企业经营的变化;(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化;(三)客户对外担保过大,并已对现有贷款的安全构成影响;(四)客户的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94、;(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或合同纠纷;(六)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出现逾期;(七)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第二十四条 支行可根据实际需要,有侧重、有目的、有计划地对支行贷款进行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参加检查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检查内容包括信贷人员行为、贷款事实情况、贷款有效性、贷款审批权限履行情况、贷后管理、贷款档案、贷款担保状况、本息扣收及时性、内外部记录核对、逾期欠息情况、五级分类执行情况、信贷咨询系统应用情况等。第五章 贷款归还第二十五条 贷款归还。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付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执行加罚息规定。贷款在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从逾期之日起按规95、定计收罚息;凡发生贷款挤占挪用,从占用之日起按规定计收罚息。第六章 不良贷款管理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第二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本规程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方法被确定为逾期、呆滞、呆账的贷款或按贷款五级分类方法被确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列入呆账贷款:(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三)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96、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款项不足以归还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以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六)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贷款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第二十八条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垫付之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对符合呆账贷款条件的,在按呆账(或损失贷款)认定程序认定后,调整到呆账贷97、款或划入损失类贷款。第二十九条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支行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第三十条 抵债资产的取得和处置按照抵贷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支行要求对本单位不良贷款进行认真分析,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贷,协调无望的,应尽早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被债务人转移财产导致诉讼后无法执行等情况的出现。第三十二条 支行对拟起诉的贷款,应按合同为单位备齐所有资料,并就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目前的经营状况、当前可供执行的财产、债务人在本行的不良贷款金额及笔数,造成不良贷款主客观原因、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有无外98、逃避债、起诉状副本能否送达、贷款发放过程中有无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等内容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后,统一上交总行风险管理部,由总行风险管理部代理起诉。第三十三条 支行拟提起诉讼的贷款案件,必须备齐下列资料:(一)保证贷款: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的户籍证明)、借款合同、申请书、契约、延期还款手续、利息清单(按笔手工计算)、贷款去向材料、支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抵押贷款:借款人及抵押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的户籍证明)、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抵押登记审批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他项权证、申请书、契约、延期还款手续、利息清单(按笔手工计算99、)、贷款去向材料、抵押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意见、支行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三十四条 支行的贷款债权诉讼案件,原则上应通过总行风险管理部统一代理起诉,个别支行若需在当地法院起诉,应指派专人拟写起诉状及有关法律文书、代理出庭,在案件诉讼的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法律问题应及时与总行风险管理部联系。第三十五条 贷款债权诉讼案件向法院起诉后,支行应就有关立案受理、诉讼费预交、起诉状副本送达、开庭日期、调解或判决、执行等情况及时与总行风险管理部案件承办人员联系,以提高效率。第三十六条 支行对已审结的贷款债权诉讼案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的,支行应立即与总行100、风险管理部联系,并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杜绝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情况出现,对所有执行案件必须做到件件有结果。第三十七条 对在贷款债权诉讼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发现支行职工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因支行职工工作失职造成贷款损失的,总行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第三十八条 呆账核销。呆账核销按资产(贷款)损失核销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 核销后呆账贷款管理各支行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包括表内利息)实行账销案存的管理方法。设台账登记,信贷人员仍应积极组织催收。第四十条 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的账务处理信贷人员按照收回正常贷款填制收款凭证,从专夹保管的借据中抽出相应原始借据作收贷凭证附件。第七章 信贷工作禁止101、性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支行及其信贷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规定:(一)严禁搞账外经营;(二)严禁超存贷比例、超授信额度及不按授信要求发放贷款;(三)严禁贷款逆向操作;(四)严禁将发放贷款作为吸收存款的附加条件;(五)严禁操纵客户的存、贷款;(六)严禁向借款人推荐或介绍保证人;(七严禁发放冒名借户贷款。第四十二条 对贷款对象、用途的禁止性规定:(一)严禁发放贷款用于从事炒卖期货、股票等投机性交易行为;(二)严禁向对外投资超过所有者权益50%的企业发放贷款;(三)严禁发放用途超出经营范围(以工商注册为准)的贷款;(四)严禁同一法人(或经济组织)在本行多头发生贷款;(五)严禁向原借款人贷款核销后另行注册的企业102、及原借款法定代表人及关系人发放贷款(归还核销贷款本息除外);(六)严禁同一家庭多个自然人同时在支行发生贷款;(七)严禁法人(或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分别以法人(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的名义同时在支行发生贷款(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等专项贷款除外);(八)严禁向未成年人和无经营能力的自然人发放贷款;(九)严禁擅自向支行辖区外的企业与自然人发放贷款;(十)以原破产企业(或逃废债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子女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的其他企业及个人,不得与其发生信贷关系;(十一)严禁向欠有逾期贷款或挂账利息的借款人或有担保不良贷款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第四十三条 对贷款方式的禁止性规定103、:严禁对非自然人的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以上确有特殊原因的,必须报总行审批。第八章 信贷档案管理第四十四条 建立信贷管理档案。信贷管理档案是真实记录信贷业务的原始材料,是信贷管理的基础材料,要按科学、规范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保管使用。信贷档案管理按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第九章 罚则第四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及其信贷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中违反本规程的,视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解除合同,辞退、开除等处理、处分。以上处理、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各类信贷业务执行本操作规程。以前各种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104、为准。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账外经营系指支行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采取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不入法定会计账册等方式,实施账外经营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所称操纵客户的存、贷款系指支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辖属开户企业或个人的存款、贷款资金流向进行指使、干预的行为。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农村合作银行总行解释、修订。*农村合作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抵质押贷款管理,依法、合规、有效办理抵质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办理抵质押贷款应以风105、险可控为原则,接受抵质押物应以易变现和处置为原则,设定抵质押折率应以足值为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抵质押贷款中的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物必须办理止付、登记等手续。第二章 抵押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抵押,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所占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五条 以下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106、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六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第七条 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八条 新发放的房地产类抵押贷款,土地性质必须为国有出让,该宗土地上有房屋的,原则上应一并抵押。原已办理的房地产类贷款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周转过程中应予以完善或逐步压缩107、。第九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对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变现能力进行审查,不能变现或变现能力差的物品不得抵押。已发放贷款中原用动产抵押的在周转过程中应逐步压缩。在接受抵押物时,除按贷款通则规定的范围外,还应考虑以下原则:价格比较稳定,容易变现,市场风险小;对抵押物价值的鉴定不需要复杂的技术;已参加财产保险。第十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催讨车旅费和诉讼代理费)。第十一条 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必须强制进行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由抵押人按规定填写抵押物清单。详细填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现值、保管地点、所有权的归属等,并办理保险108、。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由抵押人保管、使用并负责保养、保全,财产权属证明交抵押权人保管。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检查、监督。第十三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出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的,应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由此而所得的价款应提前清偿贷款或与债权人约定办理提存。在抵押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负责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抵押物的价值。第十五条 抵押借款合同项下抵押物不得列入破产财产范围,抵押物的价款还清抵押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后的余下部分可列入破产范围。第十六条 抵押率的确定应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并109、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种类和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从严控制。第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涉及主管部门的,要求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签章;涉及财产共有人的,必须要财产共有人到场同意并签章,以确保抵押的效力。所有的贷款抵押物必须经有权部门合法登记,取得权利证书,难以确定抵押物价值的还应经有关部门估价。 第十八条 信贷员必须参与抵押登记的全过程,以确保抵押的有效性。第三章 质押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质押仅限于权利质押。第二十条 以下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110、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 办理存款单质押贷款必须由信贷员亲自向存款行取得止付通知回执。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款单的到期日,若以多张存款单质押,按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质押贷款期限或按存单到期时间分别确定贷款期限。记名国库券质押应向发行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应向承兑行查询,并取得查询电报。权利质押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质物面值的80%,最高不111、得超过90%。第二十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四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订。*农村合作银行客户(内部)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制定农村合作银行客户(内部)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提供会计报表的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 客户(内部)信用等级评112、定,是指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以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为核心,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及发展能力等方面,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内部信用等级确定。第四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第五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信贷准入与退出、信贷风险审查、贷款风险分类、贷款定价政策和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参考因素。第二章 评定对象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按行业和客户性质分为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外资、事业法人、综合等8类客户评价指标体系。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工业113、商贸、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类客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划分。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客户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包括港、澳、台出资企业)。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法人是指国家许可设立,从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营业许可证或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类客户是指跨行业综合经营或难以归并到其他类别的客户。对实施多元化经营的客户评定信用等级,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超过60%,采用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的标准值进行评级;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低于60%,则采用综合类客户的标准值进行评级。第三章 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设置114、第十一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经营及发展能力评价和综合评价等4个方面。综合评价包括领导者素质、管理水平、发展前景和与支行业务合作关系等4个方面。第十二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特殊加分后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各类评级对象均应按附件中相应的评定指标、计分标准和计分方法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和单项指标,分为AAA级、AA级、A级及以下三个等级。第十三条 客户信用等级的核心定义AAA级(实力很强,风险偏低):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主要经营者)素质优良,各类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为满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充足;违约风险偏115、低,发展前景良好。AA级(实力中上,风险中低):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主要经营者)素质良好,各类信用记录为满分,资产负债率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经营性现金流入量基本充足;经营和财务风险影响增多;违约风险中低,发展前景稳定。客户综合信用程度未能达到AAA级或AA级的,统一纳入A级及以下等级。第十四条 农、工、商、综合类客户信用等级设置(一)AAA级得分90分,资产负债率、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均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0。上述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必须下调信用等级,直到分值和限制条件全部满足为止(下同)。(二)AA级80分得分90分,工业、农业、综合类客户资产负债率75%;商贸类客户资产负116、债率80%,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均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或现金净流量0。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客户信用等级设置(一)AAA级得分90分,资产负债率、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均为满分,客户资质等级在三级以上,经营性现金净流量或现金净流量0。(二)AA级80分得分90分,资产负债率85%,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均为满分。满足上述条件但连续2年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出现负值的,最高只能评为A级及以下等级。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客户信用等级设置(一)AAA级得分90分,资产负债率、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均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0。(二)AA级80分得分90分,资产负债率80%;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117、记录均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或现金净流量0。第十七条 外资客户信用等级设置(一)AAA级得分90分,资产负债率、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均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0。(二)AA级80分得分90分,资产负债率:工业类客户75%,商贸类客户85%,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均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或现金净流量0。第十八条 事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设置(一)AAA级得分90分,资产负债率、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均为满分。(二)AA级80分得分90分,资产负债率、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均为满分。第十九条 客户信用等级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认定的除外)。每一个信用级别必须同时满足分值和资产负债率、利息偿还记录、118、到期信用偿还记录、现金流量等限制性条件的规定,有一项达不到标准要求,必须下调信用级别,直到分值和限制性条件全部满足为止。第四章 特别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中可对下列情况加分:(一)客户所有者权益指标达到:1500万元所有者权益2000万元,可在原得分基础上再加1分;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3000万元,可在原得分基础上再加2分;所有者权益3000万元,可在原得分基础上再加3分。其中:外资客户按下列标准加分: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3000万元,可在原得分基础上再加1分;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4000万元,可在原得分基础上再加2分;所有者权益4000万元,可在原得分基础上再加3分。(二)119、事业法人客户按下列标准加分:400万元收支节余500万元,可在原得分基础上再加1分;500万元收支节余800万元,可在原得分基础上再加2分;收支节余800万元,可在原得分基础上再加3分。(三)客户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业法人客户除外),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加2分。进行特殊加分后,客户的信用等级仍要受资产负债率、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现金流量等条件的限制。第二十一条 客户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在评分基础上扣分:(一)销售收入或利润率连续2年下跌(年平均下跌率10%)的,扣3分。(二)无完善的财务制度,扣3分。(三)拟评为AAA级的客户所有者权益或销售收入不足200万元的(外资客户为500120、万元),扣3分。事业法人年综合收入不足200万元的,扣3分。拟评为AA级的客户所有者权益或销售收入不足100万元的(外资客户为300万元),扣2分。事业法人年综合收入不足100万元的,扣2分。第二十二条 客户不可评级的有:(一)经营期不足两个会计年度或经营期已满两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到且无法提供评级所需财务数据的新建客户。(二)拟建或在建项目公司。上述不可评级客户如需评定信用等级的,可不评分,由各支行根据客户生产经营现状进行事实认定,撰写客户信用等级初评报告,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同意后确定。拟评为AA级(含)以上信用等级的,需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1主要股东(绝对控股超过5121、1%或相对其他股东控股占比最大)的信用等级需在AA级(含)以上。2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拟评为AAA级的客户,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需在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资本金在300万美元(含)以上。拟评为AA级的客户,注册资本需在500万元(含)以上,其中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资本金在150万美元(含)以上。3资本金按照法律规定到位。4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第二十三条 客户限定评级的有:(一)资产总额在200万元以下;(二)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足200万元。对于上述范围之一的客户,信用等级最高限评为AA级。第五章 信用等122、级评定管理第二十四条 客户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于年度财务报表形成后评级。对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新拓展客户可随时评级,原则上使用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客户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十五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为:各支行调查核实财务报表,搜集客户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资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指标和标准进行测算、填写信用等级测评表,撰写初评报告,报信贷管理部审定。第二十六条 客户信用评级的调查内容包括:走访客户,实地查看经营场所和设施状况,了解客户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收集、整理、分析财务报表和信用记录等相关资料,根据调查情况和财务分析撰写信用等级评级报告。评级报告主要包括:客户资信调查、财务分析、综123、合评价和信用等级初评结果等内容。第二十七条 集团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可采取整体评级和独立评级两种方式。(一)整体评级。整体评级原则上由母公司开户行以集团客户的合并报表组织评定。整体评级时,集团客户在某一行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60%的,采用该行业标准值进行评级。该比例低于60%,则采用综合类客户标准值进行评级。(二)独立评级。独立评级由集团客户的各独立法人客户行单独进行评级。独立评级时应向母公司开户行或管理部门查询集团客户整体信用等级,集团客户中各独立法人的评级不得超过集团客户的整体评级。第二十八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后,各支行要跟踪监测客户信用状况变化。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4、各支行应撤销该客户的信用等级。(一)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明显失实。(二)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指标明显恶化。(三)客户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抽逃资本金等违法经营案件的;客户对支行或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的。(四)客户主要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更,对支行债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五)客户资本金不能按期足额到位,行业发展前景不乐观。(六)对支行的信贷管理要求拒不配合,逃避信贷监管。(七)被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列入黑名单或被银行同业协会或合作金融行业管理部门公布为不守信客户。(八)被证监会给予警告的客户。(九)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发生重大经营或财务困难,或其所在国125、家或地区有政局不稳、宏观经济波动较大等潜在风险因素,可能对客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十)其他情况。第三十条 信用评级结果经客户书面申请后,可对外公布,收取一定费用。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农村合作银行授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统一授信制度,加强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或系统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126、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第三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单一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第四条 本行实行授信主体、授信形式、不同币种授信、授信对象四统一的授信制度。(一)授信主体的统一。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保证授信审批部门与执行授信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二)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127、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即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本行授信的对象是单一个人客户、法人客户或系统客户。不允许在本行一个营业机构或系统内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客户授信。第五条 本行对每一个客户都应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在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根据风险程度可制定适当的信用授信额度和担保授信额度。第六条 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本行应确定一个对该集团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本行及全系统对该集团128、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第七条 系统客户、关联企业客户的授信,遵照集团公司客户授信执行。第二章 授信原则和方式第八条 本行遵照分级授信、适度授信、优先授信、分类授信的授信原则。(一)分级授信原则。除在受权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由受权支行贷款审批小组审批授信并报总行备案外,其他超权限的授信,经支行或总行信贷管理部调查初审后,送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审批授信。授信实行董事长一票否决制。(二)适度授信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三)优先授信原则。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129、的经营方向,应按照农户、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顺序进行授信,优先满足农户小额贷款授信。(四)分类授信原则。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适度支持、余额控制逐步压缩、清收退出等三类。对适度支持客户实行增加授信并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对余额控制压缩类客户给予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周转,并制订计划,在周转中逐步压缩;对清收退出类客户要求对原贷款实行积极清收。第九条 客户授信采取基本授信、追加授信、临时授信三种方式。(一)基本授信,是指每年年初根据客户上年度执行授信情况、本年度经营发展以及本行信贷计划进行的一年一定的授信安排。(二)追加授信,是基本授信的130、补充,对未经基本授信而年度中间需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或虽经基本授信、但中途经营变化而需新增授信额度的客户,可按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追加授信。追加授信可以重复使用至下一年度基本授信工作结束止。(三)临时授信,是指超过基本授信额度,因客户季节性、临时性资金需求或资产负债率较高的特殊行业,需要临时性追加授信额度或特殊项目融资、票据贴现业务等。临时授信一般为一次性逐笔授信。第三章 授信审批程序 第十条 对客户的授信,由支行调查收集受信人的经营、财务、信誉、偿债能力以及对外担保等信息,填写客户授信申报表,提出通过调查后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意见,报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支行(部)或总行信131、贷管理部门提供的调查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授信审核意见,提交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通过会议决议批准授信,执行授信部门据此实施。第十一条 客户小额授信可实行简易方式,由调查人员对受信人的信誉和综合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并提出授信额度意见后,由支行贷款审批小组审批授信,同时将授信额度结果报总行备案。有权信贷人员据此执行。第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授信结果送信贷管理部门,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授信信息的录入、维护、调整。本行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内部管理信息的充分流动,保证管理层能够随时了解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客户的风险状况,保证统一授信管理的有效性。第四章 客户分类第十三条132、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适度支持类客户: (一)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在同行中有一定的竞争力; (二)借款人产权明晰,经营性现金流量充分,有足够的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的能力,且能提供足够有效资产作抵押(质押)或落实代偿能力强的第三人作保证;(三)借款人的管理层成员诚信度高,无欠息、欠贷和对外担保等不良信用记录,能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报表);(四)资信等级在A级及以上,资产负债率比例在70%(含)以下,并参加财产保险;(五)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销售款项结算往来正常;(六)存量贷款按五级分类为正常类贷款。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33、,为余额控制逐步压缩类客户:(一)借款人生产经营虽然正常,但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属信贷投向过分集中的行业;(二)内部管理不规范,未能按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报表);(三)借款人无法提供足额的有效资产作抵押,保证人代偿能力不足或存在“连环”互保;(四)借款单位生产经营出现异常,已不能保证贷款的正常周转或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贷款本息;相对安全线额度与实际贷款额度已接近,存在一定风险。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清收退出类客户:(一)借款人生产经营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投向的;(二)借款人生产经营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处于关停或半关停状态的;(三)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的;(四)借款人法定134、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品行不佳,存在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报表)等不良行为,注册资金少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资产不愿意对贷款作为第三人担保的;(五)借款人资信等级在BB级及以下或产权不明晰的。第五章 授信额度第十六条 授信额度实行最高综合额度控制。集团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系统客户须合并计算且作为单一客户处理。单一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余额的13%。第十七条 本行存单质押贷款金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贴现视同该客户同额增加授信额度。第十八条 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申请和调查情况,可结合资产负债率控制法或抵(质)押物变现额折扣法确定。(一)资产负债率控制法,即对拟135、授信客户的全部资产通过评估、打折或协商,确定实有资产,再减去实有负债后,得出相对安全线额度(实有净资产)作为授信的参考依据,且授信额度应控制在相对安全线额度(实有净资产)的80%以内。 企业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房地产、机器设备、存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有效资产等八项,以权利证明和入账为依据。对无产权证的账外固定资产一般不列入企业的实有资产,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调查核实,该财产确属该受信人所有的财产,而且必须由该授信企业或法人作出相应承诺,并由全体股东签名后方可纳入该企业或法人机构的财产进行测算,必要时也可由有权处置部门提供证明。企业资产相对安全值计算方法如下:1货币资金:按净货136、币资金的100%计算;2房地产:指企业的土地和房产。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逐项合理确定评估价,按最高不超过评估值或抵押协议价的60%80%确定;3机器设备(含交通工具):是指企业较有价值的主体设备(价值较低的附属设备和零星设备应剔除计算),一般按企业购入时价格减去正常折旧额确定评估值,对贬值较快或已落后的设备按实际市场价值确定评估值,对已接近淘汰或废止的设备不计价。交通工具要考虑是否有汽车消费按揭贷款。机器设备的实有资产相对安全值按评估值的40%60%确定;4存货:按计算日上月末余额的相应比例确定实有资产相对安全值,其中账龄在6个月以内的按90%、6个月以上至一年以内按60%、一年以上至二年的按4137、0%计算确定,二年以上的一般不计算实有资产;5应收账款:按计算日上月末余额为基数,根据结欠时间长短确定折扣率并计算相应的实有资产相对安全值,其中半年以内的按80%、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按60%、一年以上至二年的按40%计算确定,二年以上一般不予计算。对建筑、设备制造等行业,结欠时间在二年以内的按60%计算,超过二年的一般不予计算,特殊情况可另行考虑;6应收票据:按已收到的实有票据额确定,按票据面值的80%90%确定。对已存在欺诈或其他原因已无法结回的风险票据应剔除计算;7预付账款:对正常预付款按账面值的80%确定实有资产相对安全值。对已存在业务纠纷的预付账款应剔除预计损失后计算;8其他有效大额资138、产:对个别企业除上述7项资产外的其他有效大额资产也可列入计算范围,其实有资产相对安全值按评估值的60%确定。农户贷款授信按资产净现值法确定:即农户的授信额度=农户实有资产相对安全值(可按企业资产相对安全值计算方法确定)农户在生活、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负债80%。对余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农户贷款,应填写大额农贷授信调查表并按授权额度分级审批;对其它农户贷款授信可按资产净现值法直接在农户贷款调查表中进行确定。(二)抵(质)押物变现额折扣法,即对提供有效抵(质)押物作担保的客户,可按抵(质)押物评估后的实际价值作为授信额度的参考依据,其中:采用房地产抵押的,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物实际价值的6139、0%,最高不超过70%;采用存单、国债等有价单证质押的,授信额度不超过质物票面价值的90%;采用其他动产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质押的,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物或质押物评估后实际价值的50%,最高不超过60%。第六章 授信管理第十九条 授信管理坚持注重调查、严格把关、动态监控的要求。(一)对客户授信之前,调查人员必须对其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反映客户的经营情况,提示客户存在的风险,对客户的鉴定、分类、授信工作做到认真仔细、严格把关,合理确定授信额度。(二)对客户的授信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分析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如发现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关注其变化的同时应取消或减少授信额度,140、及时控制授信及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报告,直到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1借款人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事项,经书面催收后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偿还的;2借款人产权关系和经营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贷款风险的;3借款人转移财产和资金的;4借款人为他人提供担保,而被担保人出现风险而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5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发生异常,不利于贷款清偿的;6经营者个人发生特殊情况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负面)影响的;7其他负面因素。(三)建立定期报告和分析制度。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及各支行(部)对客户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情况应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建立定期分析制度。141、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及各支行(部)对辖内授信余额较大的客户实行季度书面分析,并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二十条 对发放和收回的贷款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第二十一条 授信业务实行主办行制度,同一客户不得在本行辖内的两家或两家以上分支机构取得授信。主办行的确定以客户住所地或注册地行政区域、基本结算账户开户情况、就近便利、业务量发生多少、客户意愿等为依据,由分支机构自行协商确定划分。非主办行不得对客户授信,已发放的贷款应逐步压缩或归入主办行的授信额度。第二十二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形式的执行授信仍应由有权部门逐笔审批办理。各执行授信部门负责授信的业务操作和142、相应的风险防范及处置。第二十三条 本行应加强授信业务的基础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要建立授信客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管理。第二十四条 复议要求。凡经信贷管理部门审核不准入的授信客户,各支行(部)需申请复议的,应送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复议结果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第七章 罚 则第二十五条 支行(部)信贷调查人员应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人员应对送审材料和送审内容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审批人员应对授信决策负责。第二十六条 在检查、审计稽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理:(一)未经授信办理业务的;(二)由于调查不实、隐瞒风险而导致授信、决策失误的143、;(三)超过权限授信或超过授信额度擅自扩大授信的;(四)未能及时发现客户发生的重大变化和事项,该停止使用授信额度而未停止的;(五)违规授信造成损失;(六)发现有其他违规情况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有关规定与之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原规定停止执行。*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合作银行关联交易行为, 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合作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144、第二条 合作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第三条 合作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合作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第四条 合作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本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关联方第五条 合作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合作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合作银行的内部人;(二)合作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合作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合作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145、包括合作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合作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合作银行的董事、总行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合作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第七146、条 合作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合作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合作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合作银行或可对合作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合作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合作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合作银行、法人147、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九条 合作银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合作银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支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合作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148、日内,向总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总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合作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十二条 总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合作银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合作149、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总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合作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授信是指合作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十六条 资产转移是指合作银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150、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十七条 提供服务是指向合作银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合作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合作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合作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合作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合作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合作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合作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合作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合作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合作银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151、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回避制度,内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处罚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合作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合作银行董事会办公152、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合作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一般关联交易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总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与合作银行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153、,应当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控制风险。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合作银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合作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合作银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合作银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合作银行资本净额的10%。合作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合作银行资本净154、额的13%。 合作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合作银行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二十九条 合作银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合作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合作银行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合作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总行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一)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告的;(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诺的;(三)做出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四)未155、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回避的;(五)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大创新机制,增强合作银行的经营活力,建立面向市场、面向客户的业务拓展和营销机制,确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建立高素质的客户经理队伍,规范客户经理的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客户经理是指直接面向市场,营销农村合作银行资产、负债等业务,参与业务开拓、156、产品开发、推广、维护和管理客户、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市场营销人员。第二章 客户经理的竞聘方式与任职条件第三条 客户经理的竞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录用。第四条 客户经理的任职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勇于创新,注重自身形象与修养,维护本行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形象。(二)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较好的业务素质,熟悉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业务的基本运作方式和操作流程。(三)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本行的规章制度;熟悉和掌握本行的信贷政策和经营方针。(四)具有较强的社交公关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业务开发能157、力;具有广泛的客户资源和良好的客户关系; 具有较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五)必须通过相应的业务资格考核。第三章 客户经理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第五条 客户经理的业务范围包括资金组织、客户服务、贷款营销、新业务拓展等。第六条 客户经理工作职责:客户经理在市场开拓和客户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一)市场开发。客户经理必须深入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客户需求,细分客户市场,竞争、挖掘和培养优质客户。(二)产品开发、营销和业务受理。客户经理应研究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提出新产品开发方案,并报管理部门研讨。客户经理应积极营销本行的金融产品,并按照158、有关规定受理客户业务,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切实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三)客户监测。客户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探访客户,接触客户决策层,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建设、产品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况,尤其要关注客户的收购、兼并、重组、法人代表变更、资本金较大幅度变动等重大事项,并根据客户所处行业的市场变化、同业竞争和发展趋势,对客户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客户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要及时向支行领导报告。(四)客户服务。客户经理要积极向客户推介金融服务,通过访问客户,掌握客户需求,完善服务,做好客户维护和管理工作。(五)客户经理要对每个所管辖的客户建立详实的档案,并保证档案的连续性。客户经理必须对159、其提交的各种信息资料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六)客户经理必须严格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本行的内部信息。(七)客户经理要对自身年度工作业绩建立台账。第四章 客户经理考核第七条 对客户经理实行“明确权限、落实责任、绩效挂钩、按年兑现”的考核原则。第八条 各支行每年应制定客户经理考核方案,并报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基层支行负责客户经理的考核工作。第九条 客户经理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基层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指标、考核重点和考核权重。(一)定量考核。主要考核对现有存量客户的维持和管理业绩,对新客户的拓展及开发新产品的业绩等。(二)定性考核主要包括信贷基础工作、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团160、队协作精神、完成支行领导临时交办工作等。(三)对有重大价值的信息反馈、重大项目开发的酌情加分;对违反规章制度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经查实扣分。第十条 客户经理的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第五章 客户经理的管理第十一条 客户经理的管理采取“谁聘任谁管理”的原则,基层支行承担对客户经理的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的职责。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按以下程序聘用:(一)凡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本单位员工,均可报名申请参加竞聘。报经总行批准同意的,基层支行也可跨支行招聘。(二)对参加竞聘的员工,由基层支行进行考核,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客户经理的聘任期一般为二年。第十三条 支行行长是客户经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161、要经常对客户经理的业务情况和职务行为进行检查,并做好下列日常管理工作:(一)做好客户经理的思想政治工作。(二)加强对客户经理日常业务的检查监督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四条 各支行要明确专人对客户经理的业绩进行考核。第十五条 客户经理有下列行为的,支行有权提前取消该客户经理的任职资格,并给予必要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一)办理未经农村合作银行委托(授权)的业务;(二)账外经营或挪用存款资金;(三)违反规章制度或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四)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扣收或垫付款项的;客户经理有以权谋私、以贷谋私及严重失职行为的,除赔偿损失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162、客户经理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发放的贷款的风险情况进行审计。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农村合作银行现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根据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现金管理制度是指银行对开户单位提取现金进行限制的一种制度。第二章 现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现金管理对象。凡在各支行(部)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简称开户单位)都必须实行现金管理。第四条 对开户单位163、现金收支的管理。除企业基本结算账户可限额支取现金外,企业单位临时性存款账户、企事业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行政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未经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不得支付现金。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包括:职工工资、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个人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差旅费、废铜款、废纸款、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零星材料支出和确实需要现金支出的其他支出等。第五条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一)分级审批制度。各支行(部)凡提现额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由各支行负责人审批,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审批,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由164、总行副行长审批,300万元以上由总行行长审批,以上审批额度,指的是单笔或单日累计提现不得超过的限额。(二)严禁公款私存。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以转账方式转入储蓄账户。允许转账到储蓄账户的资金包括:开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房屋拆迁补偿费、住房补贴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支出,但开户单位必须提供发放的依据和清单。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助学(学费)贷款,允许将贷款本金转账到借款人储蓄账户,而后将其转入房地产开发商、汽车销售商、就读学校等商品(服务)供应商的指定账户,不允许借款人将该笔贷款本金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三)台账制度和月度分析制度。开户支行对开户单位165、和个人单笔或单日累计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付分别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支付时间、账号、支现单位名称与地址(或支现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金额和支现用途(仅限单位提现)等内容。开户支行应将每个月的台账记录统计汇总,填写大额现金支付月度统计汇总表,并作简要分析和说明,于每月后10日内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四)特大额报备制度和异常大额现金支取报告制度。对单位基本账户和个人基本账户单笔或单日累计提现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对专用账户、临时性账户、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单笔或单日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开户支行应逐笔登记,填写特大额现金支付报备表,于月后10日内汇总报备当166、地人民银行。第三章 现金安全管理各支行(部)必须加强对现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立相应的日常现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现金管理制度不能拘泥于形式,要重点掌握企业的现金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加强审核力度,尤其对基本账户超范围、超用途使用现金的情况要重点予以监控,确保金融市场稳定。第四章 附则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合作银行资金调剂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合作银行的资金管理,平衡资金使用,防范挤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调剂指我市农村合作银行系统内的资金调剂调节。第三条 为高度集中基层支行的资金,各支行的备付金167、结算资金必须归口到总行统一管理。第四条 资金调剂由总行统一组织进行,基层支行之间不得擅自调入、调出。第五条 调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后的节余资金。第六条 调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第七条 调剂资金的比例,原则上调入资金不超过存款总额的4%,调出资金不超过存款总额的8%。第八条 调剂资金的期限,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第九条 调剂资金的利率由总行根据资金成本、期限和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合理确定。第十条 调剂资金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调剂资金的金额、期限、利率、资168、金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调剂资金的审批。调剂资金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行长审批。第十二条 各支行应立足于自力更生,努力达到自求平衡,确保支付,确保当地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订。*农村合作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贴现业务管理,规范票据贴现业务操作,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贴现(以下简称贴现)是指票据持票169、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后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本行的票据行为。票据到期时,本行凭票据直接向承兑人按票面金额收取款项。贴现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各类票据。第三条 贴现业务视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的信贷政策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第四条 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一)贴现业务实行“总量控制、权限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总量控制。贴现余额纳入信贷规模考核,并纳入企业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管理。权限管理。贴现业务审批权限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执行。分工协作。支行(部)信贷部门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审批和事后检查,会计部门负责票据真实性的审查。170、(二)贴现业务操作必须遵循“贸易真实、风险控制”的原则。贸易真实。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审核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风险控制。贴现业务应坚持汇票承兑人适当分散原则,并考察申请人的还款能力。第五条 贴现票据承兑人对象限县级及县级以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第六条 贴现申请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贴现担保。第七条 贴现利率按*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利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贴现的操作第八条 申请贴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三)有171、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负债偿还能力,经营情况良好;(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且结算关系良好;(五)申请贴现的票据无限制性条款,未记录“不得转让、贴现和质押”等字样。第九条 申请。贴现申请人向本行申请贴现,必须填写*农村合作银行票据贴现申请书,说明贴现理由、用途、企业基本状况及有关情况,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票据原件及正反面的复印件;(二)企业近期财务报表、营业执照、贷款卡(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三)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能证明贸易真实性的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其它相关资料。第十条 受理。信贷部门收到贴现申请人书面贴现申请后,在172、初步调查认为可以受理的情况下,填写*农村合作银行票据贴现申请书,并将材料交予会计部门。第十一条 审查。信贷和会计部门按各自分工进行审查。(一)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交来的材料后,着重审查汇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1汇票必须内容完整、要素齐全、票面无涂改迹象。2汇票的大小写金额相符。3必须加盖出票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及经办人员私章,且真实有效,承兑银行的行名、行号与印章的行名、行号一致。4出票人的财务专用章与出票人全称必须相符,并加盖有关人员私章。5汇票背面第一背书人应加盖汇票收款人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章,并与其全称相符。6汇票如有转让,应在前手背书时填写被背书人全称。7汇票如有多次转让需173、粘单时,粘单的第一背书人应加盖骑缝章。8汇票背书必须连续,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9对要求贴现的汇票向承兑银行查询核实,向承兑银行发出查询查复书,注明汇票的出票日期、承兑日期、编号、金额、出票人全称等要素,同时还必须注明汇票有无挂失止付。 支行(部)会计部门审查并收到承兑银行的查复后,在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将资料交信贷部门。(二)信贷部门着重从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贴现申请人的借款条件及偿还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1必须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并在合同原件上注明已于何时由何家银行办理贴现,在税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由信贷174、人员签字确认。2汇票、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三者的开立时间关系必须符合逻辑,其时间先后顺序原则上应为:签订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签发商业汇票、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办理贴现。3票据权利必须真实转移,即贴现申请人应当在汇票或粘单上记名背书。4必须留存贴现汇票正反面复印件。5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汇票复印件及其他资料必须建档保管;6若需保证,除签订担保合同外,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7必须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登记。8计算贴现期限、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具体为: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到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175、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日(节假日顺延)的利息计算,如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利息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贴现利息=汇票票面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信贷部门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后,将计算结果填入贴现申请书的有关项目,并填写贴现凭证中应由贴现行填写的内容,贴现凭证的有关内容要与贴现申请书一致,在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将整套资料送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部门对申请贴现票据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负直接责任,对采取贴现后将增值税发票原件作废或红字作销项负数等手段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企业,不得对其办理贴现。第十二条 审批。经审查合格的票据贴现,应按流动资金贷款176、权限分级审批。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根据批复同意的意见,通知贴现申请人签订*农村合作银行票据贴现合同,由信贷人员审查贴现合同内容完整无误后,经贴现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本行有权审批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贴现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依需要确定。信贷部门将贴现凭证、贴现合同、贴现申请书以及背书后的汇票送交会计部门办理会计核算手续。第十四条 会计部门接到经审批同意签章完整的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贴现合同和转让背书的汇票后,按有关规定审查贴现凭证、申请书及汇票填写的内容,复核贴现凭证、申请书中的贴现期限、利息、实付金额正确无误后,办理会计转账。第一联贴现凭证作1289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三联分别作2011活177、期存款科目和5011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其会计分录是:(借)1289贴现科目 (贷)2011活期存款科目 5011利息收入科目另做:(收) 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为收账通知交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作为贴现到期的贴现贷方传票。第十五条 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用邮政特快专递、挂号信或同城交换办理,以免遗失,便于查询。第十六条 对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178、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一般可提前5-10天。第十七条 贴现支行在收到款项划回时,按照委托收款款项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其会计分录是:(借) 1124存放联社款项 (贷)1289贴现科目 (付)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第十八条 贴现到期未收回的处理。贴现行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付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应立即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收取票款。并即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作贴现申请人账户的借方凭证,一联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退回的汇票和拒付通知(理由书)等交贴现申请人,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贷方凭证。其会计分录是:(借)2011活期存款科目 (贷)1179、289贴现科目 (付)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第十九条 贴现申请人账户存款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会计分录是:(借)逾期贷款科目 (贷)1289贴现科目 (收)204贴现承兑汇票垫款第二十条 贴现到期未收回转入逾期贷款后,具体责任划分比照贷款管理责任制。第三章 贴现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信贷部门对已办理的贴现业务应设置登记簿,按企业、到期日顺序逐笔登记,并与会计分户账核对一致,落实专人专夹管理有关资料。票据到期前10日内,及时提示会计部门,向承兑银行托收。第二十二条 贴现业务的办理应落实专人负责,汇票和有关凭证应专夹入库保管。第二十三条 汇票贴现视同权利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并纳入表外科目-180、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核算。第二十四条 贴现业务的相关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建立档案。主要有:贴现申请书、贴现合同、贴现审批收、贴现汇票正反面复印件、申请贴现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商品交易合同(或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查询查复书、申请贴现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及担保有关资料等。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原规定被本办法覆盖的,原规定同时废止,原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拓宽业务经营品种181、,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集团(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和*省信用联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规定,由出票人(承兑申请人)签发的,并由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出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182、,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严禁承兑无真实和无法确认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第四条 本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业务,由总行集中统一办理,采取“统一承兑、分级负责”的办法。在辖内支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由支行负责调查、审核同意后,报总行营业部审查、承兑。第二章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一般规定第五条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一般规定: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申请人向开户支行申请,经支行调查同意,并在该企业的总授信额度内,由总行集中统一办理审查、审批、签发、承兑、查询查复、付款等。(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下用于支付物资及原材料采购、商品购销、工程承包183、及用电、运输或其他贸易及服务合同项下的正常款项;不得在没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基础下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三)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人民币,单张汇票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含)。 (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统一综合授信管理。(六)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七)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每日按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利息。第三章 承兑申请人的条件及申请资料第六条 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和年审的184、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本行系统内开立存款账户,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近两年在本行系统内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第七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开户支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出票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包括:历史沿革及发展情况、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二)有效的法人登记证明正本复印件(须验看正本原件);(三)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贷款卡的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主要简历、资格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受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五)经过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最185、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和申请前一个月的会计财务报表;(六)与申请业务相关的,以合法商品交易为基础签订的有效贸易合同复印件(须验看原件);(七)与申请业务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须验看原件,应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两个月内提供);(八)到期支付款项的证明资料包括销售合同、资金周转安全等;(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的敞口部分承兑金额,需按规定提供担保:1担保条件严格按总行批准授信要求;2担保方式是保证的,应提供保证人有关资料上述(一)至(五)所列资料和提供担保的承诺文件;3担保方式是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品清单、他项权证、抵(质186、)押品物权凭证原件和所有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有共有权人的,还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十)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十一)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非首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在上述(一)至(五)项所列资料审核确认有效的情况下,只需提供上述(六)至(十一)项所列的相关资料;在同一月份内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可不提供财务月报表,跨月签发的,应在跨月第一次申请时提供前一个月的会计财务报表。第八条 签开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书如出票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及承包经营企业,还须提供董事187、长或发包人有权签字人同意申请票据承兑的决议文件。第九条 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交存规定比例以上的承兑保证金,并就保证金担保以外部分的承兑金额提供担保。各支行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实行保证金制度。出票人的保证金须存入总行营业部保证金专户,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存款利率双方有约定的,可按与票据期限匹配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双方无约定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具体规定如下: (一)AAA级(含)以上客户收取30%(含)以上保证金; (二)AA级(含)客户收取50%(含)以上的保证金; (三)A级客户收取70%(含)以上的保证金; (四)B级(含)及以下客户收取100%的保证金;对其他客户及部分特殊业务均收取1188、00%的保证金。第四章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受理第十条 资格审核。(一)支行信贷部门接到出票人递交的一式四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首先应审核该出票人申请签发承兑汇票的金额是否在该企业授信额度总额内,如超额度的应即退回申请人,待办理好授信后再予申请;(二)审核其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并通过年检;(三)出票人是否具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或贷款卡),有否经过年检;(四)出票人信用等级情况如何;(五)出票人申请办理承兑业务是否获得合法授权,授权的内容、期限是否与申请书的内容、期限一致。第十一条 资料审核。支行信贷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逐项进行审核,审核资料是189、否齐全,与原件是否一致,签字、盖章是否完整,购货合同上的结算方式是否注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货款结算,保证金的交纳情况,敞口担保资料及有关情况。第十二条 调查核实。支行信贷人员在收齐资料后,应对出票人和保证人(或抵质押物)进行全面、深入的实地调查、核实:(一)出票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是否良好(含信用等级),主要人员的个人品行情况;(二)出票人和担保人的近期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其该行业、该单位的变化趋势;(三)该笔业务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申请承兑的汇票用途是否真实、与期限是否匹配;(四)到期偿付款项的来源及能力情况;(五)交存保证金的来源是否正常;(六)在调查中还应注重出190、票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出票人、担保人与交易方的关系等,防止关联企业相互签发汇票的情况;(七)抵(质)押物的价值情况以及相关手续的齐全、合法情况。第十三条 支行信贷人员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可否同意承兑、承兑的额度、保证金的比例、敞口担保的形式等,并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批书”报支行行长审核。支行行长审核后签署支行意见,审批书与其他资料一并提交总行营业部。支行的书面调查报告除应包括第十二条的所有内容确认的情况外,还应有:(一)出票人在本行的存款、结算、信贷业务的合作情况;(二)偿付汇票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到期如发生资金垫付的风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三)同意办191、理承兑的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倾向性意见,以及本支行在该笔汇票到期催款、划款等的责任落实情况。第五章 承兑业务的审查和审批第十四条 总行营业部票据业务岗负责对支行提交的承兑申请人资料和情况进行合规性、合法性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该笔承兑汇票金额是否在总行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内;(二)送交审查的材料是否完整,申请人是否符合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三)保证金的存储、抵质押物的止付情况;(四)支行调查情况的真实程度、调查结论和初审意见的准确程度等情况;(五)各种资料及文本的法律有效性;(六)对支行发生垫款的可能性及防范措施的补充意见及要求;(七)有否在营业部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第十五条192、 审查后拟同意办理的业务,审查人员应对承兑金额、期限及担保方式等提出倾向性意见,按权限分级审批。第六章 银行承兑业务的出票(承兑)第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承兑的业务,根据“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营业部经办人员以总行名称与承兑申请人签订一式四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签署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承兑合同出票人全称与承兑申请人、购货合同的购货人(或付款人)一致,收款人全称应与购货合同的供货人(或收款人)相同;(二)付款(或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应与购货合同注明的付款(或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相符;(三)汇票金额与“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中约定金额相等(汇票承兑后再行核对);(四)汇票号码、出票日193、期栏暂不填写,汇票承兑后再根据汇票填写。非全额保证金的承兑要按担保贷款的要求,签订担保合同,以定期存款或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有价单证质押方式担保的,必须签订质押担保合同,对需办理登记、转移占有或设质押背书转让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然后把相关资料: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一式四份:一份总行营业部,一份营业部联行柜,一份支行信贷部门,一份申请人,下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批书(一式四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一式四份)、银行承兑保证合同(一式四份)、银行承兑抵(质)押担保合同(一式四份)、质押物(定期存单)止付书等送交营业部会计联行柜。第十七条 营业部会计联行柜收到相关资料后,应审查以下内容:(194、一)质押物(定期存单)是否办妥止付;保证金存储是否到位;(二)承兑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汇票填写内容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相符;对已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审查:(一)出票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二)汇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无误;(三)汇票的收(付)款人名称、账号是否与承兑合同的收(付)款人名称、账号一致;(四)汇票的收(付)款行的名称、行号是否与承兑合同的收(付)款行的名称、行号一致;审核无误后,应收取承兑手续费,在第二联汇票联“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后和第一联汇票各复印一份留存,第一联汇票复印件交票据业务岗,同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并与当日进行或有资产负债和抵押物等科目的会计账195、户处理,在相关资料登记汇票号码后和第一联汇票专夹保管,承兑后第一联汇票和查询查复书作当日附件,其它资料装订成册入档。第十八条 经办人员从会计联行柜取回签章完整的汇票复印件后,将该汇票的号码抄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的汇票号码栏、出票日期栏和签约日期处,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银行承兑保证合同”、“抵(质)押担保合同”各二份及“抵(质)押物保管单”一份交支行经办信贷人员。第十九条 汇票承兑手续全部办妥后,营业部信贷内勤应及时输入信贷登记系统,登记业务台账,建立承兑档案,将出票人有关申请资料、业务调查报告、审批文件、协议书与担保合同以及银行汇票196、复印件等及时归档。第七章 承兑后管理和到期付款第二十条 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在商品购销合同原件上注明本行已承兑金额,在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由支行经办信贷人员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 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后,支行经办信贷人员应留存一份返回的资料建立相应的台账,严格按照信贷管理的要求,跟踪出票人的资金流向,分析出票人到期偿付票据能力,按要求进行贷后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二)承兑期内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济活动;(三)到期前是否按照承兑协议要求存足兑付款项;(四)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归行率及生产经营财务情况;(五)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等197、有无发生变化等情况;(六)其他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第二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后二个月内,承兑申请人必须向支行经办信贷人员提供与商品购销合同相吻合的增值税发票第二联原件(特殊性商品交易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须提交足以证明其真实商品交易的书面证明材料,这类票据的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劳务交易),核对后由支行经办信贷人员转交总行营业部信贷内勤,审核真实性后复印留存备查。第二十三条 总行营业部和支行信贷部门对已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都应分户建立管理台账,对商品购销合同应在台账中进行登记管理,授信额度大、频繁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要加强198、对贸易背景的审查,作好相应的书面记录,并经常的、及时的进行沟通。第二十四条 发现出票人有违反承兑协议规定义务行为,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一)如出票人实际未发生商品购销行为,应即收回并注销出票人已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二)如出票人及担保人出现影响到期偿付汇票款项的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制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三)如出票人在本行没有结算存款或结算存款非正常减少,应要求出票人增加在本行的结算存款,并加强对出票人销售资金流向的跟踪检查,发现影响到期偿付承兑款项的情况,立即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五条 总行营业部应每天查看承兑汇票到期情况,对即将到期的汇票应199、提前七天与支行信贷部门指定人员联系,支行信贷部门应立即通知出票人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并督促其必须最迟在票款到期前一天划入总行营业部。第二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申请人未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行(总行营业部)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协议的约定,从承兑申请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总行营业部垫付,将垫付款项转入“1269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核算,并按规定计收利息,同时通知经办支行及时采取措施:(一)就垫付款项向承兑申请人进行催收;(二)及时处理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尽量减少垫款损失;(三)经催收和追偿仍200、无法收回垫款的,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手段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总行信贷管理部应指导、督促经办支行积极组织清收,总行营业部应积极协助配合经办支行做好清收;经办支行应落实清收方案和清收力量,积极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进行清收,并落实信贷责任制。第八章 人员职责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本行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一)承兑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严格执行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指标,控制承兑规模;做好业务数据的汇总;2对银行承兑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承兑资料的完整性、贸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3对承兑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辅导;4妥善处理各201、类业务纠纷。(二)总行营业部票据业务部门人员主要职责:1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基础资料,审核银行承兑资料的完整性、商品交易的真实性、保证金真实来源、承兑手续的合法性及合规性;2严格按照审批手续逐级逐项审批;3检查汇票到期情况,及时通知经办支行信贷部门和客户将票款按时足额存入账户用以划付;4及时登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登记各类台账,按月编制并上报承兑汇票业务数据,建立承兑档案;(三)支行主要职责:1严格审查客户提交的承兑资料完整性、商品交易的真实性、保证金真实来源、承兑手续的合法合规性;2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合同和承兑担保合同,并办妥抵(质)押手续;3督促出票人及时存足保证金和缴纳承兑手续费;4督促202、客户及时足额交存到期票款;5承兑后的跟踪检查;6清收垫付票款;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承兑汇票业务具体责任划分由支行比照贷款管理责任制执行。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越权办理承兑的经办人和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 承兑业务档案管理由总行营业部比照信贷业务建档。第三十二条 总行营业部应逐户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出票人的基本情况、提交的财务报表、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承兑汇票复印件、权利质押物及止付书复印件、银行承兑申请书、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担保合同、保203、证合同及保证金缴存和到期偿还、转入逾期及清收情况等资料。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农村合作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中间业务的发展,规范与完善合作银行的服务功能,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合作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第三条 开办中间业务,应由总行根据省联社、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所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批或报备。204、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第四条 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七)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票据承兑;(二)开出信用证;(三)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四)贷款承诺;(五)205、金融衍生业务;(六)各类投资基金托管;(七)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八)代理证券业务;(九)代理保险业务;(十)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第六条 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各类汇兑业务;(二)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三)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四)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五)委托贷款业务;(六)代理资金清算;(七)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八)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九)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十)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206、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十一)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十二)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十三)保管箱业务;(十四)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适用备案制的其他业务品种。第七条 开办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未列出的中间业务,按审批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性质及风险特征确定适用审批制或备案制。第八条 对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发布专门业务管理办法的中间业务品种,若办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制度,按专门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 各支行开办新的中间业务,应由总行统一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总行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业207、务。第十条 各支行所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不应超出总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开办的业务品种范围。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适用审批制的业务品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一)开办申请;(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2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3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4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5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支持系统;6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方案。(三)拟开办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四)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应提交下列文208、件和资料:(一)开办申请,开办申请应就以下内容进行说明: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2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3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4拟开办业务的支持系统。(二)申请开办业务品种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三)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三条 对国家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应按国家统一标准收费。对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的,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收费。第十四条 各支行应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保证对中间业务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第十五条 中间业务实行内部209、授权制度,由总行明确各支行可从事的中间业务范围以及不同类别中间业务的授权权限。第十六条 各支行应加强对中间业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建立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总行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第十七条 各支行应注重对中间业务中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对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的资本金管理;应注重对交易类业务的头寸管理和风险限额控制;应对具有信用风险的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第十八条 建立中间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状况、财务状况、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情况和合规合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第十九条 各支行在中间业务办理中存210、在以下情形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一)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二)业务经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内控混乱,造成严重风险及实际损失的;(三)经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订。*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稳健运行,根据贷款通则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贷款业务是指基层支行向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生产经营性、消费性的个人贷款。第三条 办理个211、人贷款业务必须严格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根据支行实际实行审贷分离和双签制度。实行审贷分离的,应当将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职责分解,由不同岗位承担,实行相互制约。对不具备审贷分离的支行下辖分支机构,必须实行双签制度,基层支行应当明确双签人员的职责。第五条 基层支行应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度的规定,落实贷款责任。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 贷款对象: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212、力的自然人。第七条 申请个人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要求,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二)消费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且有可靠的还款资金来源。(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社会信用良好,能按期还本付息。(四)借款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在申请贷款的支行的服务辖区内。(五)借款人在贷款支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六)各支行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发放个人贷款的限制性条款:(一)不得一户多贷,不得发放借户、冒名贷款。(二)每一借款户的家庭成员中只能以一个人在所辖支行贷款,不得一个人在多家支行贷款或多个人在一家支行贷款213、或多个人在多家支行贷款(存单质押贷款、营业房抵押贷款除外。)(三)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个人发放贷款。(四)不得向已核销贷款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配偶发放贷款。(五)不得向尚有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担保记录的个人发放贷款。(六)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发放贷款。(七)公司不得为其股东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和方式第九条 个人贷款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借款用途等情况合理确定。采取保证方式的,贷款期限一般应控制在一年以内。第十条 个人贷款利率在遵循人民银行、省联社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行实际,由总行根据贷款期限、贷款方式确定个人贷款利率并公布。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21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解决个人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及正当、合理的消费资金需求。第十二条 贷款方式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方式。第四章 业务操作基本规定第十三条 各支行及信贷人员均应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不得超权限发放贷款。第十四条 信贷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贷款操作规程的要求,详细、深入做好调查、审查、贷后检查工作。第十五条 信贷员在受理每一笔个人贷款业务时,必须先进行内部信息查询,掌握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支行及其他支行的贷款及信用情况,不得发生一户多贷、向尚有不良贷款或不良担保贷款的个人发放贷款等现象。第十六条 信贷员应根据借款人的家庭资产及年收入等情况确定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215、信额度内发放贷款。第十七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担保人、信贷员必须三方到场,依法合规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个人贷款实行单户最高限额管理,由总行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最高限额。各支行可在限额内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地区经济及信用状况确定本支行控制额度。第十九条 信贷员应根据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个人贷款档案,并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有效性。第二十条 各支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玩忽职守的相关责任人,将取消其信贷员任职资格,并按照规章216、制度给予相应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应当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订。*农村合作银行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验资资金证明是指为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存款人存于本行用于验资的资金情况的书面文书。第三217、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第二章 验资资金证明的对象、要求 第四条 本行对外出具验资资金证明的对象必须是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第五条 本行受理的验资资金证明业务有注册验资资金证明和增资验资资金证明业务。存款人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须在本行开立用于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核算科目为“2011活期存款”。(一)存款人新开办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在本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验资账户),以出资人名义存入验资资金,办理注册验资,验资期间该验资账户只收不付。 (二)存款人在经营期间的增资验资,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本行218、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第六条 存款人办理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其资金来源须符合要求,严禁以信贷资金为其办理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资金必须全额存入验资账户。(一)法人出资可以转账或现金方式存入验资账户;(二)自然人出资一般以现金方式存入验资账户,以转账方式存入的,其资金应当从出资人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验资账户。第三章 验资资金证明的办理程序第七条 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由支行信贷部门统一受理。第八条 注册、增资验资资金证明的申请:(一)注册验资时验资人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19、”或有关部门批文、出资人及经办人证明文件等;增资时验资人须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增资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出资人及经办人证明文件等。其中:自然人出资应提供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出资应提供年审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授权代理的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发来的空白银行询证函等。 (二)准备验资资金。第九条 支行信贷部门经办人员在收到验资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文件等验资资料后,应认真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核是否提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二)审核是否提交了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有关部门批文原件及复印220、件;(三)审核法人出资人是否提交了相应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是否在年审有效期内; 自然人是否提交了相应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四)审核是否提交了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发来的空白“银行询证函”。询证函的内容是否超出规定格式内容;(五)核对验资人,如为授权代理人,还应审核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第十条 申请验资资金证明的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员到会计部门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留银行印鉴(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开户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并办理以下工作:(一)办理验资资金存入。1入账凭证收款人名称应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名称221、相符,付款人名称应与出资人名称(全称)相符,在用途栏内应注明投资款,在款项来源栏内应注明出资人名称(全称);2验资资金收妥后,由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对验资账户置成只收不付状态;3复印验资资金入账凭证;4填写“*农村合作银行验资资金证明审批表”(以下简称“验资证明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和签章;按实际存入的验资资金填写“银行询证函”有关内容,并在“银行询证函”银行经办人处签章。(二)将验资人提交的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验资证明审批表”、“银行询证函”和验资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等验资资料一并送支行会计部门进行复核。会计部门人员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验资证明审批表”填写的内容和签署的意见是否正确;2“银行询222、证函”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3验资资金是否足额存入验资账户,验资资金账户是否已置成只收不付状态。会计部门在复核无误后,在“验资证明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附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验资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验资资料报有权审批人逐级审批。第十一条 超过权限的需逐级审批,对外出具的验资资金证明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办人将“银行询证函”复印一式三份,在“验资证明审批表”、“银行询证函”原件和复印件上加盖支行公章,并将三份“银行询证函”加盖骑缝公章;由经办人员将验资资料原件和一份“银行询证函”交验资人;将一份“银行询证函”复印件交会计部门作当天会计凭证附件;将一份“银223、行询证函”复印件、“验资证明审批表”、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验资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等验资资料交支行信贷部门专职人员保管。第四章 验资资金证明的管理第十二条 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应将注册验资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其中新设(增资)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在验资行的转账凭证可用特种转账凭证,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在他行,无结算凭证,同城结算可出售一份转账支票,异地结算使用电汇凭证。第十三条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核准登记证明及验资资金证明原件,向开户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224、人账户;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提取现金,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第十四条 对外出具验资证明每笔收取手续费200元,其收入在手续费科目核算。第十五条 对外出具的验资资金证明应建档管理。各支行(部)应对出具的验资资金证明建立登记簿管理,保管期限为十五年。档案材料主要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验资证明审批表”、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验资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农村合作银行存款225、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存款证明是指为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存款人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时点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日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时段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段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存款证明业务。第二章 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条件第四条 对外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客户。第五条 开具存款证明应226、具备以下条件:(一)时点存款证明在本行存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二)时段存款证明1.在本行存有定期存款(如活期存款必须转为定期存款);2.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不得提前支取(客户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退回存款证明原件除外);3.存款证明申请人应与存款人户名一致。第六条 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已被县级及以上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的存款;(二)已被挂失的存款;(三)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第三章 存款证明办理程序第七条 存款证明由支行对外出具,并由支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第八条 申请出具存款证明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有227、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则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申请人准予代理人办理业务的授权书;(二)个人提供本行的储蓄存折(单)、信用卡;企事业单位提供现金缴款单、进账单、存款证实书;(三)提交“*农村合作银行存款证明申请审批表”。第九条 经办人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以下要素:(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有效身份证件上姓名与存款人姓名是否一致;(二)通过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核实存款人名称、存款金额、存款期限是否与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一致;(三)确认存款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的范围;(四)“*农村合作银行存款证明申请审批表”228、中“银行声明”是否经申请人签字认可。第十条 申请存款证明的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如系申请开具时段存款证明的,经办人员应按如下操作:(一)以活期存款申请开具时段存款证明的,应要求申请人将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并打印定期存单或开具存款证实书;(二)开具止付通知书;(三)复印存款凭证。第十一条 存款证明的审查和审批。(一)经办人员在“*农村合作银行存款证明申请审批表”经办人意见栏出具意见后,附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止付通知书送会计部门。(二)会计部门人员对申请表所填的内容进行审核,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对相应的定期存款进行止付后签署意见,同时将审批表及所附资料报行领导审批。第十二条 对外出229、具存款证明经行领导审批同意后,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打印存款证明,加盖公章后复印留存。第十三条 在下列手续办妥后,经办人将存款证明交付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并出具收费凭证;(二)出具时段存款证明的,须在定期存单正面加盖“已出具存款证明,X年X月X日前不得支取、质押无效”戳记(时间填写为时段存款证明有效期截止日的次日)。第四章 存款证明管理第十四条 存款证明只能按实际存款人、存款时间、存款金额等如实开具,存款证明的金额不得高于客户提供的存款凭证金额。第十五条 存款证明不能替代存单作为取款凭证、不能设定质押、不能挂失、遗失不补。第十六条 时点存款证明的时点日期为本行受理日之前某一日。时点存款230、证明项下的存款可自由支取。第十七条 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客户提前支取时段存款证明项下的定期存款,需交回时段存款证明的原件。经办人对客户交回的时段存款证明原件经审核无误后,在时段存款证明上加盖“失效”戳记并签字后,送会计部门复核签字,行领导审批后撤销与之对应的定期存款止付标志,并在定期存单正面盖上“已收回存款证明”戳记后办理相关取款手续。客户退回的个人时段存款证明作相应传票附件。第十八条 对外出具个人客户存款证明每份收取人民币20元,单位客户存款证明每份收取人民币200元,其收入在手续费科目核算。客户退回存款证明时不退还手续费。第十九条 信贷部门应严格建立存款证明登记簿,完整记录对外出具存231、款证明时间、证明类别、证明编号、证明金额、证明有效起止时间及收回证明时间等,对收回或到期的存款证明,通知会计部门撤销止付。第二十条 存款证明为一联式,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列入日常检查范围。第二十一条 对外出具存款证明应建档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存款证明复印件、存款证明申请审批表、存款凭证复印件(存款单、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农村合作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小企业信贷业务,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改进小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根据银监委关于推进小企232、业信贷业务的指导意见、国家经贸委关于小企业划分标准及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企业信贷业务已成为我行业务发展和赢利能力的支撑点,推进小企业信贷业务对我市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改善我行资产结构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企业信贷业务,系指向各类小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担保等表内外资产业务。第四条 小企业信贷业务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第二章 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对象、基本条件第五条 小企业信贷业务要树立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对象233、应当是支行辖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第六条 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住宿餐饮业企业:从业人员4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农林牧副渔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房地产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文体娱乐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居民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其它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第七条 向小企业提供各类信贷业务时其基本结算账户必须在本234、行辖属支行(部)开立,资金用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无不良信用记录,额度在300万元以下。第八条 本行按年度在辖内开展小企业贷款需求调查,确定年度支持小企业户数及信贷投放量。对小企业的信贷扶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培植和稳定一批优质客户群,重点选择具有区域行业竞争优势的传统行业和先进制造业中的客户,把握“六性”:即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经营效益的稳定性、发展阶段的成长性、现金流量的充足性、担保方式的安全性及经营者行为和信用的可靠性。第三章 利率风险定价及核算机制第九条 为实现小企业信贷业务商业性的可持续发展,本行实行差别化利率风险定价政策。第十条 小企业贷款利率遵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利率管理办法并根据235、小企业结算账户日均留存资金量、综合还贷能力及贷款方式分档确定。第十一条 贴现利率、承兑授信以及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小企业对本行的贡献度及信用度由总行统一确定。第十二条 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按行业分类统计,并对小企业贷款实行成本核算,独立考察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经营业绩。第四章 小企业信贷业务授权及激励约束机制第十三条 以集镇区域符合抵押条件的土地房产一并抵押且贷款需求在3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各支行可自主发放,其它贷款方式根据总行年度授权额度分级审批。第十四条 贴现、承兑业务由总行营业部集中统一办理。第十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及时开展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违约问责236、,切实提高信贷人员的风险意识。建立本系统小企业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化解信贷风险。第十六条 小企业信贷业务的推进工作以定量形式纳入本行年度劳动竞赛指标进行考核。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小企业信贷业务操作及管理按本行有关操作规程办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订。*农村合作银行内部职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职工贷款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信贷监督机制,防范风险,促进信贷资产稳健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办理职工贷款业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237、内部职工贷款(以下筒称“职工贷款”)业务是指*农村合作银行向内部职工发放的具消费性质的个人贷款。第四条 支行(部)应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度的规定,落实贷款责任。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 贷款对象:申请贷款对象必须为合作银行在编员工(不含已退养人员),工作年限必须在一年以上。第六条 申请职工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消费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用于购房须提供购房合同,购车须提供购车发票,建房及装潢等消费项目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除个人消费贷款外,本行不得向内部职工发放其他用途的贷款。(二)有稳定的家庭收入,能按期还本238、付息。第七条 下列职工贷款应限制性发放:(一)正在受经济处罚期间的职工;(二)公安机关有赌、嫖记录的职工;(三)直系亲属尚欠不良贷款的职工;(四)有贷款不良纪录的职工;(五)家庭成员中已有成员在合作银行系统有贷款的(存单质押贷款、营业房抵押贷款除外)。职工贷款的准入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各支行(部)对职工消费贷款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冒名、借户和投资入股等发放职工贷款,一经发现一律作违规贷款论处。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和方式第八条 职工贷款期限应根据职工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第九条 职工贷款利率,在遵循人民银行、省联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行239、实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期限基准利率执行。第十条 职工贷款用途主要为解决职工工作、生活需要,如购车、购房、装修等。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职工贷款可采用质押、抵押、保证等方式,采用保证方式的,必须由所在系统具代偿能力的两名正式职工担保,但不得互保及保证人担保不得超过二户,严禁使用信用方式。第四章 业务操作基本规定第十二条 信贷员在受理每一笔职工贷款时,必须先进行信息查询,掌握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支行(部)及其他支行(部)的贷款情况,并按我行个人贷款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信。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根据*信联险200514号文件相关规定,内部职工贷款按户发放,实行一户一贷、差别管理、余额240、控制。贷款额度确定: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上年收入的2倍。普通员工单户贷款额度由各贷款支行(部)根据本支行(部)上年度职工人均收入的2倍统一确定;中层(含支行、部主办会计)及以上管理层人员根据借款人上年度收入的2倍单个确定。最高额控制:一般员工单户单一用途贷款不得超过10万元,单户最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中层(含支行、部主办会计)管理人员单户最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30万元;总行高层管理人员最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40万元。第十四条 办理职工贷款业务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保证人、信贷员须三方到场,并依法合规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职工申请贷款的,由所在支行(部)指定专人负责调241、查,普通员工申请贷款由支行(部)行长审批;中层(含支行、部主办会计)及以上管理层人员经支行(部)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报总行个人业务部,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返回上报支行(部)放款。总行各部室人员申请贷款的,统一由营业部办理。第五章 职工贷款的管理第十六条 信贷员应根据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单独建档。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有效性。第十七条 逾期扣款。如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归还贷款本息的,则从贷款到期的次月起,按月从贷款人、保证人月收入中扣收,即以每月全部收入扣除生活费(以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为依据)以外的全部收入用于归还所欠贷款本息。第十八条 借款人调离本系统的,调离前必须还清所欠242、贷款本息,方能办理调离手续,贷款保证人调离本系统的,借款人必须重新落实保证人并补办相关贷款担保手续。第十九条 各支行(部)应对照本办法认真做好内部职工贷款自查工作。对原欠职工贷款逐户进行贷后检查、清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发放的借户、冒名、挤占挪用贷款一律在2006年3月末前收回;对超额度发放的职工贷款在2006年内收回超额部分贷款;对超期限发放的职工贷款在原订期限一年内收回贷款。在规定期限内未清收到位的,借款人从次月起作停岗处理,三年内不得向其发放贷款。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各支行发放职工贷款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应严格执行*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操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243、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的能力,加强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制度。第二条 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改进风险管理监控方法,强化风险全程管理,增强识别、计量、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风险在可控目标之内,确保安全经营,稳健发展244、,确保风险收益的优化。第三条 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管理、制度优先、预防为主、职责分明的原则。(一)全面管理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支出、损益以及人员、薪酬、奖惩等各项事务,都应全面地进行风险管理,涉及风险控制应当人人参与。(二)制度优先原则。开展各项事务应优先制定相应制度,尽可能使制订的制度科学、合理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对制度执行效力和结果应实行全程监控。(三)预防为主原则。各类风险应防范于未然,以预防预警为主,出现问题应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处置化解。(四)职责分明原则。防范和处置风险应明确职能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其相应的权力和义务,对因渎职、失职或营私舞弊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行为,应依245、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第二章 风险管理的目标和要素第四条 风险是指对目标产生不利(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类型包括: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战略风险是指由重大事项的决策失误或战略规划的严重偏差所造成的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内部管理与服务的问题引起自身外部社会名声、信誉和公众信任度下降所造成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不当的法律文书、制度或行为所造成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由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违约所造成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造成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246、程序、职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由资金流动性状况出现不足及其波动所造成的风险。第五条 全面风险管理受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影响。这个过程从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一直贯穿到具体的各项活动中,用于识别可能影响的潜在事件并管理风险,使之在风险偏好之内,从而合理确保取得既定的目标。第六条 全面风险管理必须实现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合规目标4个目标,并以此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是指某个时期内打算实现或完成已确定的一项或几项重大计划。经营目标是指为实施战略目标而在一个阶段内需要实现或完成的主要经营计划。报告目标是指一个报告期间(通常为一个年度内)需要实现或完成的247、工作计划。合规目标是指各项活动应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尽可能避免不合规事件发生或由不合规事件发生所造成的风险控制在既定目标之内。第七条 为服务并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4个目标,全面风险管理必须具备以下8个要素:(一)内部环境。即:董事会有义务批准检查经营决策和重要政策,了解经营中的风险,明确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步骤,识别、计量、检测和控制这些风险。管理层有义务实施董事会通过的经营策略和方针;制定和完善有关的制度和程序,用以识别、计量和监测业务中的风险;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结构,明确相互的权利和责任,确保赋予下级的任务能得到有效执行;执行适当的内控政策,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和是否完善248、进行监测。董事会和管理层有义务促进内部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文化,向内部各层级职员强调和宣传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所有职员都应了解各自在内部控制的作用,全面投入内控制度建设。(二)目标设定。即:内控制度应与其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基于历史概率统计的基础上设定风险容忍度目标,合理确保发展战略与风险偏好相一致,增长、风险与回报相联系,促进董事会、管理层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三)事件识别。即: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部门,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办法,以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所有范围的风249、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价的方法和模型,对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识别和持续的监控。应当建立明确的内部制衡机构和实行双签有效制度,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都不得由一人独自决定。(四)风险评估。即:为建立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有效识别和持续评价面临的各类风险,特别是对经营目标有负面影响的重要风险。内控制度还必须随时加以修改和完善,对新的或者以前没有控制的风险进行控制。风险管理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高质量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高素质的风险分析人员。(五)风险对策。即:应当指定不同的机构或部门分别负责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前一机构或部门负250、责设计内部控制体系,组织、督促各业务部门、下属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后一机构或部门负责组织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督促管理层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建立内部控制问题和缺陷的处理纠正机制,管理层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督促业务部门和下属机构落实。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风险责任制:董事会、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检查发现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业务部门和下属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对出现的风险和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管理层应当对违反251、内部控制的职员,依据法律规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和予以处分,并承担处理不力的责任。(六)控制活动。即:内部控制应该成为日常业务中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一个有效的内控制度应建立一套适当的内控结构,在业务的每一层级都有明确的内控措施,包括:高层审核、不同部门采取的内控措施;对是否遵守风险头寸进行检查,并在出现违规情况时进行监督;建立审批、授权及核实制度。为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必须建立适应的责任分离制度,职员不能承担有利益冲突的工作;对于潜在的利益冲突,必须加以识别,尽可能降低到最低限度,且进行仔细、独立地监督。(七)信息和交流。即:有效的内部控制同时也应是一个有效的信息数据系统,掌握全面的内部财务、252、经营、监测信息,以及对内部决策有关的、反映重大事件和条件变化的外部市场信息;信息本身应该是及时可靠的,随时可以获得,并且前后一致。有效的内部控制要求必须建立可靠的信息系统,反映所有重大业务的情况;所有信息,包括以电子方式持有和使用的信息,必须保密,独立监测,并且在意外时间发生时,有完善的措施作为备用手段。有效的内部控制必须有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保证所有职员充分了解和遵守涉及其责任和义务的所有政策和程序,保证其他有关信息能够向恰当的人员沟通。(八)监控。即:应对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进行持续的监测,对主要风险进行监测应成为日常业务活动的组成部分,同时还由业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定期评价。内部控制253、还应包括完善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由独立的、经过良好训练的合格职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制度监测工作的一部分,应该直接向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向管理层报告。对于内部控制中的缺陷,无论由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其他职员发现,都应该及时向适应的管理层报告,并加以及时处理。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应直接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所有支行,不管其大小,都应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同其业务性质、复杂性以及表内和表外业务中潜在风险相适应,并且随着外部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完善。第三章 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第八条 风险管理层级包括整个董事会、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各条业务线及下属各分支机构。各个层级都254、要坚持同样的4个目标;每个层次都必须从8个全面风险管理要素方面实行全程风险管理。第九条 规范、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通过合理划分股东、董事、管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和激励约束的合理性。第十条 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是指由受董事会直接领导,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核心,以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施操作,以各职能部门、各条业务线、各分支机构的风险控制人员为主要参与人员组成的组织结构体系。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辖内风险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风险管理委员会设办公室,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政策,对辖内风险进行垂直管理。风险管理委员会办255、公室应作为日常部门开展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于风险管理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各职能部门、各条业务线、各分支机构以及营业点或岗位,均应设有风险控制人员。下一级风险控制人员对本级负责人只承担风险报告任务;下一级风险控制人员对上一级风险控制人员负责,并逐步对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风险控制人员对管辖内的整个风险控制过程和结果分级负责。董事会对辖内的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第十二条 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领导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全行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原则和风险管理战略的研究和提出,负责系统性、突发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256、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全行市场定位、信贷投向及资产运作方向、方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全行信贷、投资和其他资产运作中风险分类管理的重要规定、政策和措施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预防全行经营和管理中的全局性、突发性、倾向性重大风险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并提出防范建议;(四)对全行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进行前瞻性分析并提出建议;(五)拟定系统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预案和重大风险问题解决方案;(六)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257、第四章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是全方位与全员参与的管理。风险管理涉及业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需要对风险进行全方位的管理。风险存在于业务的每个环节之中,风险管理需要全员参与,全体职员必须营造“全员重视、积极参与、献计献策、齐抓共管”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和文化。第十四条 产生风险的各业务部门和交易领域,应将每日的风险信息及时准确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使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保持密切有效联系;同时建立清晰的风险报告路线,除了纵向层级之间的报告,还应包括横向之间的交流,实现信息共享,要建立一套具体的风险报告模式,规范风险报告的格式和传递路径,使风险政策能得到很好贯彻。第十五条 通过加强对职258、员风险管理理念和文化的灌输、培养和提高,有效增强职员风险管理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第五章 风险管理的范围和过程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的范围涵盖各个层级的业务单位和各类型的风险。要实行通盘管理,将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不同类型的风险纳入到统一的风险管理范围,并针对每一类风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管理流程和办法。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需要实行全程管理。要对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评价、风险接受、风险转移、风险补偿等各个环节划清职责、分别把关、风险落实、管理到位。完善业务流程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价方法,保证所有环节的各类风险都能得到有效控制,建259、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的防范。第六章 风险管理的计量和方法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需要不断探索新的方法。主要有:(一)既重视审贷分离,又重视全程管理;(二)既重视单一信用风险管理,又重视信用、市场、操作、流动性多种类型风险管理;(三)既重视审批授信管理,又重视问题授信管理;(四)既重视单笔交易单一风险,又重视所有信用敞口总体风险;(五)事前主动引导和事后被动督导并重管理;(六)惩戒功能和激励功能并重管理;(七)单一行业和资产组合并重管理;(八)表内风险和表外风险并重管理;(九)源头控制管理和末端治理管理相结合;(十)定性分析管理和定量分析管理相结合。第十九条 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归集260、分析在不同时期、不同客户、不同机构、不同业务的各类风险,全面衡量自身总体风险承受能力。通过对资本、收益、风险的衡量,判断局部风险对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可接受,理性处理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关系。第七章 风险管理的重点第二十条 法律。法律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一种商业风险,法律风险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例如知识产权)、怠于行使自身法律权利等。法律风险会给自身带来严重的后果;法律风险在事前是可防可控的。法律顾问和律师的区别是:法律顾问是内部职员,律师则是外部人士;法律顾问注重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而律师则是事后诉讼。法律风险可以通过强化法人法律治理261、来控制。具备充足的内部和外部法律专业人员以及其他法律资源的法律部门是法律风险防御系统的心脏。我行应采取预防性法律措施来应对其法律风险环境,应针对自身面对的风险做出一些防范性工作。分配给预防性法律措施的资源应与面临的风险成正比。第二十一条 授权。对高级管理层、各职能部门、辖属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授权开展业务的品种、审批的限额应该明确、清楚和适度;授权有权审批人员或组织审批品种和审批限额应当与其控制和管理信用风险的能力相适应;既要管好授权,又要严格控制转授权。第二十二条 授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授信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应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262、部制约机制,不得合二为一; 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客户和集团客户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人情贷款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投向高风险领域和用于违法活动。实行最高授信额度管理,对同一客户实施最高额度授信,在最高授信额度下实行中长期授信单笔授权管理。第二十三条 资金业务。对资金业务对象和产品实行统一授信,实行严格的前后台职责分离(做到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离、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建立中台风险监控和管理制度,防止资金交易员从事越权交易,防止欺诈行为,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导致的重大损失。第二十四条 存款及柜台业务。对营业网点、要害部门和重点岗263、位实施有效监控,严格执行账户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行为,防止内部挪用、贪污以及洗钱、金融诈骗、逃汇、骗汇等非法活动,确保我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第二十五条 中间业务。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机构资质、人员从业资格和内部的业务授权,建立并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委托人指令办理业务,防范或有负债风险。第二十六条 会计。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设立小金库,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报表)。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264、统。严格划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部门、管理部门和应用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系统环境和信息备份的安全。第二十八条 ATM等自助设备。ATM等自助设备的保险柜钥匙、密码必须由两人分开保管,严禁单人同时保管保险柜钥匙及密码,并实行定向交接制度。自助设备加取钞前,必须进行清机,及时对账,确保账款相符。自助设备清机、加取钞必须双人操作,严格执行双人清机、双人开启保险柜、双人加取钞、双人清点现金的工作制度。自助设备管理人员严禁向设备维护商在日常的设备维护、保养过程中泄露开机密码和乱丢设备钥匙。自助设备的纸制交易流水和电子交易流水均为重要档265、案,纸制交易流水应由设备管理机构定期整理装订,归档保管;电子交易流水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备份,均需保存规定年限。ATM吞没卡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为前提按规定加强挂失、止付、领卡登记管理。凡24小时服务的具备现金功能的ATM等自助设备原则上要安装摄像系统,监视的区域、范围必须符合有关要求。要加强对自助设备的安全巡视和对摄像系统的定期检测;自助设备的录像资料、运行监控资料、交易监控资料需保留规定年限。提示持卡人妥善保管身份证件、银行卡账户信息和密码,防止犯罪分子伪造假卡盗取卡内资金。第二十九条 资本充足与损失拨备。全面提高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揭示贷款内在损失和资产质量;严格执266、行审慎的损失准备金制度,及时足额提取各类损失准备,加大损失资产核销力度;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和资本充足率管理制度、程序和责任制,增强资本管理的主动性,确保风险损失拨备充足,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审慎经营要求。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原规定停止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如遇省联社金融风险基本制度正式出台内容相抵触的,以省联社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267、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本细则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本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本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268、价抵偿本行债权的行为。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本行债务的金额。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第四条 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一)严格控制原则。本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269、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四)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第五条 总行对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的申报审批制度、申报流程、部门职责、审批权限内容和所需材料的规定。(一)协议抵债申报材料:填制上报*农村合作银行以物抵贷申报表(表一);借款申请书、借据、借款合同复印件和270、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报告;支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拥有资产所有权第三人协商抵债协议书;抵贷物资明细清单。(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申报材料:填制上报*农村合作银行以物抵贷申报表(表一);借款申请书、借据、借款合同复印件;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书;抵贷物资明细清单。(三)抵债资产处置申报材料:填制上报*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申报表(表二);借款申请书、借据、借款合同复印件;抵债协议或法院裁定书;抵贷物资明细清单;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报告;支行贷款管理委员会处置资产书面报告。(四)抵债资产的收取和处置管理部门为总行风险管理部。各支行抵债资产材料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上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第271、二章 抵债资产的收取第七条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协议抵债。经本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本行债权。(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本行债权。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第八条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本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本行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一272、)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三)已宣告破产,本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本行债权的其他情况。第九条 支行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第十条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273、于该资产价值的;(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第十一条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274、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第十二条 各支行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第十三条 各支行应对抵债资产建立登记制度,并对每笔以物抵债设定抵债资产收取责任人,负责以物抵债的申报和抵债资产的收取、移交、登记等工作。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抵债金额。(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275、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支行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后,支行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第三章 276、抵债资产的保管第十五条 各支行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要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第十六条 各支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第十七条 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支行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一)支行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二)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277、并作好记录。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第十八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第十九条 本行处置抵债资产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278、础上,择优选用。拍卖抵债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第二十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279、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第二十一条 各支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第五章 账务处理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以抵债资产取得批准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第二十三条 各支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支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支280、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银行须支付补价的,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第二十四条 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第二十五条 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281、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抵债金额不足冲减债权本息的部分,应继续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追偿未果的,按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第二十七条 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第二十八条 抵债资产处置时,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282、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涉及补价的,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或少于)预计应支付补价部分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预计负债)第二十九条 各支行应当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283、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损益。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本行对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在收取、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二)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三)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四)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本行资产损失的;(五)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六)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284、的;(七)其他在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处置过程中,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抵债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依法经营与内部控制,增强本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本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授权,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直接授权,系指本行董事会对行长的授权。转授权,系指行长在受权范围内,对本行高级管理层成员、285、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第二章 授权依据第三条 依据下列指标,对受权人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授权。(一)所在地经济发展情况;(二)资产负债规模;(三)资产质量;(四)经营效益;(五)经营管理水平;(六)风险状况;(七)其他影响授权的情况。第四条 根据受权人经营管理体制、授权执行、风险控制等实际情况,可对授权实行动态调整。第三章 授权方式第五条 授权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对受权人从事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基本授权。第六条 授权人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对受权人从事创新业务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特别授权。第七条 基本授权286、采用书面即授权书形式,在授权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生效。第八条 授权书是指授权人制作的向受权人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书面文件。第九条 受权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授权人申请特别授权。特别授权采用特别授权书的形式。第十条 对受权人的特别授权申请,授权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十一条 权限不明确时,受权人应向授权人书面请示并取得明确授权。第四章 授权范围第十二条 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一)资金组织管理权限;(二)资金计划管理权限;(三)资金营运管理权限;(四)信贷管理权限;(五)结算业务管理权限;(六)财务管理权限;(七)代理业务管理权限;(八)资产处置权限;(九)机构、人员和劳动工资管理287、权限;(十)法律事务管理权限;(十一)利率管理权限;(十二)非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权限。第十三条 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一)创新业务权限;(二)投资业务权限;(三)关联交易权限;(四)超出基本授权的其他权限。第五章 转授权第十四条 转授权必须遵循有限原则,不得大于原授权。第十五条 转授权采用书面即转授权书形式。转授权书内容、格式参照授权书制定。第十六条 转授权不当时,授权人可以调整或撤销原授权。第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转授权,必须报上一级授权人备案。第六章 授权的调整与终止第十八条 基本授权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特别授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效期。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授权人可调整或撤销原授权,并报288、上一级授权人备案。(一)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二)受权人以化整为零方法发生重大越权行为;(三)受权人的行为失当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法律责任;(四)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五)内部机构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六)其他情况。第二十条 调整和撤销原授权,应重新制作授权书,并收回原授权书。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原授权终止:(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二)受权人发生变更或者分立、合并等情况;(三)受权被撤销;(四)授权期满;(五)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第二十二条 本行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时,若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授权书、转授权书继续有效。第七章 授权管理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风险管289、理委员会是授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授权管理的组织协调、授权管理办法的制定、授权内容的法律审查、授权文本的制作以及授权管理的综合评价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受权人在受权期内发生风险应及时向授权人报告。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受权人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风险情况实行跟踪监测。根据检查和监测情况,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对越权违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门要把检查监督受权人执行授权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有权对越权违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七条 本授权实施细则如遇行业监管部门新政策出台和省联社授权管理办法正式出台相抵触,以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联社管理办法290、为准。第八章 责任第二十八条 受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发生滥用权利、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或未经授权及超越授权开展业务活动;授权不明确,受权人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影响本行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291、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核销呆账原则第二条 核销呆账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损失。第三条 核销呆账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第三章 呆账核销的条件第四条 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方可作为呆账核销。(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292、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公司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293、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进行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本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九)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对依法取294、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一)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本行承担的净损失;(十二)助学贷款逾期后,本行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十三)本行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含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十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第五条 295、下列债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避或者悬空的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债权;(四)本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本行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等;(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债权。第四章 呆账核销程序第六条 呆账核销必须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审批手续。第七条 呆账核销的时间规定: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可以随时上报本行,各支行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呆账核销按年度进行。第八条 呆账核销的审批程序:各支行发生符合条件的呆账首先须经支行集体研究同296、意后,专人负责准备必报材料及时上报本行风险管理部。经本行风险管理部初审后,提交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按规定申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按规定进行呆账核销。第九条 支行在上报审批核销呆账时不得将一笔呆账划分多笔,化整为零分次上报审批。第十条 呆账核销应报送的相关材料:(一)填制贷款呆账核销审批表(一式三份);(二)填制贷款应收利息核销审批表(一式三份);(三)填制呆滞、呆账贷款认定审批表,原已认定的呆账,提交原认定审批表复印件;(四)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信贷关系时间、借款人状况、担保人(抵、质押物品)状况、呆账形成原因及采取的措施和结果,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财297、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本行的受偿及损失情况,申请核销金额;(五)提交本办法第三章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提交借款人借款原始凭证复印件,包括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抵质押贷款提交抵质押物清单、提交最高额保证(抵押)借款合同;(七)提交该贷款部分收回的收贷凭证复印件(如有收回贷款);(八)抵债资产处理不足部分核销的需提交抵债资产取得、处理批复和评估、拍卖等手续资料复印件;(九)提交相关诉讼、执行、评估及拍卖等发生的费用发票复印件;(十)呆账贷款的认定审批表。如单独上报呆账贷款认定,只须填制呆滞、呆账贷款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支行要求认定呆账贷款的书面报告,其余资料与呆账核销相同;(298、十一)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呆账核销经批准后,本行将核销呆账的准备金下划支行,入贷款呆账准备科目核算,并由支行经办人员选择规定的交易菜单,进行呆账核销账务处理,并纳入表外科目管理。对上述批准核销的呆账表内应收利息,已经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作表外科目管理。第五章 呆账核销的责任追究和管理第十二条 建立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贷款,各支行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明确相应责任,包括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特别要注意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不落实等形成的损失,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予以责299、任追究。并在申报呆账核销前按规定进行一次性赔偿,将其赔偿款项直接收回相应的呆账贷款。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下列贷款造成损失,由责任人实行全额赔偿:1、信贷人员发放的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2、贷款责任人对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和有物质保证的保证人失去诉讼时效、脱保等渎职行为造成损失的贷款;3、非信贷人员发放的全部贷款;4、实行包放包收的小额贷款。(二)由于贷款责任人管理不善、措施不力等失职行为所造成贷款损失,以借款人为单位对呆账核销的损失额,按以下标准比例实行分段累进赔偿。1、贷款本金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有关责任人按5%赔偿;2、贷款本金损失在1003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有关责任人按2.5%赔偿;3、贷款本金损失在200万元以上的,根据情节按0.1%-1%酌情赔偿。(三)除上述(一)至(二)项规定外,贷款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实行非全额赔偿,对贷款核销的损失额,以借款人为单位由责任人按下列标准实行分段累进非全额赔偿。1万元以下(含1万元),按贷款损失额的8%赔偿;1万元至5万元以下(含5万元),按贷款损失额的3%赔偿;5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按贷款损失额的2%赔偿;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按贷款损失额的1%赔偿;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按贷款损失额的0.8%赔偿;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含1301、00万元),按贷款损失额的0.6%赔偿;100万元以上,按贷款损失额的0.4%赔偿。非全额赔偿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等原因造成贷款损失,以及因管理责任人变动,后经管理责任人努力降低了风险,已收回部分贷款后的贷款损失,经本行审计部门审计核准后,可以酌情赔偿或免于赔偿。(一)按规定已经实行赔偿后,并界定为管理责任的贷款,不属于第十二条中(一)、(二)条款,在申报核销时免于责任人赔偿。(二)在处理抵(质)押物时,形成的抵(质)押贷款损失,但原因在办理抵押物评估中确属足额抵入,后因设备贬值或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损失,经本行审计核准后,报经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酌情赔302、偿或免于赔偿。第十四条 对呆账认定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申报核销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对已核销的呆账,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并作“账销案存”处理,各支行会计、信贷部门应建立呆账核销台账,会计部门进行表外核算,并按信贷基础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本行风险管理部和审计部建立全行呆账核销台账,加强管理和监督,有关呆账核销情况任何人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或其他第三人泄露。第十六条 各支行(部)必须做好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工作,经依法诉讼、执行后取得的债权凭证,应建立台账,加强管理和追收,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除303、外,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及相关的利息继续进行催收。第六章 呆账准备的提取和上划第十七条 根据呆账准备计提的范围和比例,由本行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第十八条 各支行对收回已核销呆账的收入,应及时上划本行的呆账准备账户,并同时记载表外科目和登记相关台账。第七章 计提收回已核销呆账贷款劳务费标准第十九条 计提收回已核销呆账贷款劳务费标准由本行制定,报经国税局批准。提取的劳务费,在代办收贷手续费账户列支,并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列账,再作分配。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农村合作304、银行财务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和审批决策机制,提高*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一、工作职责*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审批委员会在总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凡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总行会计财务部提出方案,提交财务审批委员会决策,超权限报总行董事会决策。根据国家财经、金融方针政策和本行章程,审核制定合作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审议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指导和监督财务计划的实施和年度财务计划的重大调整;负责审议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负责审议年度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负责审批10万元(不含)以上的大额费用开支,固定资产购建、装修费用305、;负责对房屋、车辆等大型固定资产处置(拍卖、转让或报废)的审核审批;负责全行物品集中采购计划项目审议;其他需要研究或审批的事项。二、议事规则财务审批委员会由行长、分管财务的副行长、财务、科技、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财务副行长任主任,办公室设在会计财务部。会议由会计财务部负责人牵头召开。召开财务审批委员会会议,人数必须达到半数以上。财务审批委员会会议对每个议题的审议,与会委员应直接对该议题发表明确意见。财务审批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制度,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口头表决,作出的集体意见必须经与会者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同意。对大额费用开支、固定资产购建表决,委员会主任有一票否决权。财306、务审批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由委员会主任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开会的日期、地点;2与会人员姓名;3会议议程;4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农村合作银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宗物品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质量,根据国家招标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联社的文件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宗物品采购的范围,根据采购物品、设备等的性质、类别、采购范围分为以下五类:印刷品及出纳用品类:打印纸、复印纸、印刷品、点钞机、档案柜、密集架等。安全保卫类:电视监控工程、报警器、防弹运钞车和GPS、防暴报警提款箱(包)、防弹玻璃、防弹衣、防弹头盔、金库门、联动互锁门、保险箱(柜)、各类防盗设施、消防器材、计算机安全设备等。电子、网络设备及耗材类:计算机设备(包括PC机、打印机、UPS、ATM、打码机、终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