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心行政工作事故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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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09825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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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中心行政工作事故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中心行政责任事故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心行政、人事、技术支持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后勤纪律,改善后勤管理,提高后勤效能,推动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行政责任事故管理规定。1. 行政人事责任事故是指中心行政工作人员、人事工作人员、技术支持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件。2. 行政责任事故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2、。3. 行政责任事故的等级及认定标准:行政责任事故分为:一般行政责任事故(3级事故)、严重行政责任事故(2级事故)、重大行政责任事故(1级事故)。3.1. 一般行政责任事故:3.1.1 无故不参加中心、部门等组织的会议或其他活动。未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下发)各类资料、报表,或上报(下发)资料、报表发生遗漏、差错,需重新纠正或返工制作,耽误其他部门工作或中心整体工作。3.1.3 遗失、损毁文件、资料、证件、印章等,或违规使用印章等致使工作延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因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造成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险情。3.1.5 因本人工作疏忽导致中心重要档案遗失。3.1.6 未按规定将部门应存档案、资料3、上交。3.1.7 在基建、维修中,虚计项目量少于5%的。3.1.8 学生严重违纪隐瞒不报。3.1.9 学生重病不及时采取救治措施。3.1.10 学生发生集体斗殴、群伤事件有预兆而未能发现制止的。3.1.11 执行对外经济合同时,资金被骗取无法追回,或需通过诉诸法律追回1万元以下的。3.1.12 因工作失职违反财务制度,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3.1.13 因把关不严造成多付项目款,数额较小,被发现后能挽回损失的。3.1.14 其他程度相当的行政责任事故。对于一般行政事故(3级事故)的行为,中心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者予以严重警告,并扣除当月表现考核分10分/次的处罚。3.2. 严重行政4、责任事故:3.2.1 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或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事实、虚报情况,使事故未能及时发现、处理。3.2.2 因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发生。3.2.3 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拒绝执行上级决定。3.2.4 上级安排、布置的工作不落实,影响较坏、产生不良后果的。3.2.5 组织大型活动,或代表中心外出参加各类会议、活动、竞赛等,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活动场面混乱,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一般事故的。3.2.6 值班人员脱岗,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未能及时到场、及时处理。工作失误造成基建项目拖延。在基建、维修中,虚计项目量大于5%小于10%的。发现学生集体斗殴事件而不及时报告5、制止的。3.2.10 发现学生吸毒、赌博未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3.2.11 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3.2.12 未经批准,接受媒体采访,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中心声誉。3.2.13 在对外采购中,货不对板,以次充好。3.2.14 执行对外经济合同时,资金被骗取无法追回,或需通过诉诸法律追回15万元的。3.2.15 对合同把关不严,存在重大纰漏,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失。3.2.16 因工作失职违反财务制度,造成经济损失15万元。3.2.17 因把关不严,造成多付项目款,数额较大,被发现后能挽回损失的。3.2.18 其他程度相当的行政责任事故。对于严重行政事故(2级事故)的行为,中心必须及时进行处6、理,对违反规定者予以严重警告,并扣除当月表现考核分20分/次的处罚。3.3. 重大行政责任事故:3.3.1 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或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事实、虚报情况,使事故未能及时发现、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3.3.2 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造成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险情,造成严重事故的。3.3.3 组织大型活动,或代表中心外出参加各类会议、活动、竞赛等,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活动场面混乱,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严重事故。3.3.4泄漏中心机密,或于校外单位、人员串通,损害中心利益。3.3.5 因本人失职对中心利益造成造成任何形式的重大损害。3.3.6 施工管理不当,造成人员伤亡的。3.3.7、7 在基建、维修中,虚计项目量大于10%的。3.3.8 在基建、维修中,质量低下而给予验收通过。3.3.9 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辱骂或故意刁难学生,造成较大影响的。3.3.10 未经批准,接受媒体采访,采访内容失实,后果严重的。3.3.11 执行对外经济合同时,资金被骗取无法追回,或需通过诉诸法律追回5万元以上的。3.3.12 因工作失职违反财务制度,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3.3.13 因把关不严,造成多付项目款,无法挽回损失的,数额5万元以上。3.3.14 其他程度相当的行政责任事故。中心行政负责人应当采取一切措施来预防重大行政(1级事故)事故的发生,对于出现的重大行政(1级事故)8、事故行为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中心校长,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权在中心校长。对于重大行政(1级事故)事故的行为,中心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对当事人予以开除。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向公司上报违规人员名单,对于行为触犯国家法律者,应当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4. 行政责任事故问责方式:(1) 诫勉谈话(2)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 责令公开道歉(5) 通报批评(6) 警告(7) 记过(8) 记大过(9) 调整工作岗位(10) 停职检查(11) 降级(12) 撤职(13) 开除5. 根据行政责任事故的级别决定问责方式。(1) 一般行政责任事故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问责方式;(2) 严重行政责任事故采用警告、记过、记大过的问责方式;(3) 重大行政责任事故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降级、撤职、开除的问责方式。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1) 1年内出现2次以上行政责任事故的;(2) 在调查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3) 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4) 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处理的。7.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