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科技公司对外包分供单位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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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093759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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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科技公司对外包、分供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建筑公司对外包、分供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施工)分包、分供(租赁)活动,维护通信施工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股份有限公司对所有承担外包、分供单位的管理。第二章 分包管理第三条 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建筑工程单位应2、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承包范围,不能涂改或转让、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让或违法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必须通过年检。第四条 资质的管理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评价,建立合格分包单位名录,明确相应分包工程范围,从中选择信誉、能力等符合要求,合适的分包单位。评价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合法资质、经营许可证明等文件;二、与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合作的市场信誉和业绩;三、技术、质量、生产和有关安全生产情况的证明,如:安全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四、承担特定分包工程的能力。第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3、位的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六条 分包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一、分包单位人员在50人及以上时,每50人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名;二、收集分包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证件及岗位职责,编制分包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册清单;三、分包单位专兼职安全员要按国家法律法规等的要求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参与日常安全管理(检查、教育、安全活动记录等)。第七条 通过分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管理要求,具体条款包括:一、分包单位的安全职责权限和安全指标;二、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三、对分包单位生产方案的批准要求4、;四、总承包单位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或者付款担保(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五、对分包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分包合同签订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各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生产活动实施控制,并形成记录,控制的内容与方法包括:(一)审核批准分包单位的专项生产组织设计(方案);(二)要求分包单位提供或验证必要的安全物资、工具、设施、设备;(三)确认分包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对分包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并督促检查分包单位对项目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四)对分包单位的生产过程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业绩评价,处理发现的问题,并与分包单位及时沟通。第5、八条 责任划分一、对于分包项目(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及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对于转包或者允许他人挂靠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必须依法追究分包人或者被挂靠人的责任,并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九条 总承包与分包单位的协调协调工作将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工期。鉴于此原因,生产项目管理部门应成立专门的协调小组,负责与业主及其他分包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具体措施如下:一、施工前加强与各分包单位联系,加强了解,增进信任,密切合作,互相交换进度计划及有关的技术交底、工序安排、特殊工艺要求等资料,做到心中有数,避免盲目施工生产,确保施工生产安全、顺利进行;二、定期召开生产协6、调会,由生产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主要介绍各方的进度情况及急需解决的问题,相互通气,力争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三、因生产需要,可随时召开协调会;四、协调小组成员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上报,以便领导层迅速决策解决;五、加强员工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保护意识和道德素质,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三不”原则,并加强员工的合作和交流、融洽相处、相互体谅、相互帮助。第十条 对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的单位,要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罚。第三章 分供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采购、租赁防护用具、机械设7、施、施工机具及配件,分供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第十二条 对分供单位(含租赁)要进行评审对分供单位的资质进行评价,建立合格分供单位名录,从中选择信誉、能力等符合要求,合适的分供单位;如技术生产管理、质量保证能力、准用证明文件、市场信息和履约能力等;供货时的验收要求,如质量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及现场抽样、实物检查结果。第十三条 签订供货合同时应明确产品质量和验收要求。供货合同签订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其内容包括: 一、规格、型号、等级及品名;二、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三、验收准则和方法;四、产品的检查、维修、保养和报废要求;五、使用说明8、。第十四条 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具体指的是:一、安全设施所需材料:包括钢绞线、水泥杆与木电杆、钢管、扣件、脚手板、配电设施,临边、洞口防护用具、登高设施等;二、设备:主要包括起重、挖掘、土方铲机、凿岩、顶管机、挖掘机、推土机、吹塑机、绞盘汽车、翻斗车、拖拉机、客货两用车等;三、防护用品:包括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防护镜、漏电保护器、防护鞋等。第十五条 材料、设备外供(租赁)要求一、审查生产厂家与其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力量和产品检测控制;二、索取所供产品的国家认可,核准范围有效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整机型检验报告,安全装置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三、对未实行生产(制造)许可9、证制度的生产材料机械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购置;四、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材料、机械设备;五、采购二手生产设备时,各单位必须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设备的技术指标及安全性能进行鉴定,确认合格,方可购买,且买卖双方应办理好有关技术档案交接手续。第十六条 材料、设备安全管理的执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总公司及本单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按照本单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制度的规定,实施材料、设备(包括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外供(自购),安装和拆卸、验收、检测、使用、保养和维修、改造、报废,有相关记录,制度具体要求是:一、材料、设备外供(自10、购)应符合本制度“材料、设备采购”的相关要求;二、材料、设备安装和拆卸要符合“材料与设备装拆安全控制”要求;三、材料、设备验收,要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四、材料、设备检查,要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五、材料、设备使用,要填报“材料与设备运行记录”表;六、材料、设备保养和维修,要填报“材料与设备保养计划”、“材料与设备保养记录”和“材料与设备维修记录”;七、材料、设备改造和报废,要符合材料与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地方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各事业部应依据本制度,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XX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