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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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093339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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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业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实业公司。公司安全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一)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二) “易燃易爆场所”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2、品的场所符合GB50160、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三) “作业部门”是指作业地点(设施)所在的部门(车间);(四) “申请部门”是指施工人员所属部门。第四条 动火的作业方式(一)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二)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三)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四)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第五条 在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3、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二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第六条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区域动火作业。(一)特级动火作业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主要有:1. 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2. 在运行的可燃气体、液态烃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3.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动火作业。4. 节假日期间进行的动火4、作业(二级、固定动火区域除外);5. 在17:00至次日8:00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动火作业(二级、固定动火区域除外);(二)一级动火作业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4.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5.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6. 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7. 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5、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桶装仓库;8. 液化气泵区、压缩机房接卸站区;9. 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10. 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动火作业(三)二级动火作业1.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2. 公用工程系统管网;3.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4.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5. 生产装置区、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6、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6. 仓库等禁火区;7. 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8. 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动火作业。(四)固定动火作业固定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作业区必须经安全部批准,配备消防器材,并设警示标示。第七条 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一) 动火作业前,作业所在部门或作业负责部门的负责人应针对作业内容,组织工艺技术、设备、施工、安全、监护等相关人员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应急措施。(二) 工艺技术、设备、施工、安全、监护等7、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签字,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第八条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一)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动火(二)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一处、一证、一人”规定,即:规定正常生产时全面大检修期间一处一个用火点可监控范围内,水平监护范围半径不得超过15米,垂直监护范围不得超过2层平台,中间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一证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监护范围内所有对应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1名监护人1名监护人新安装的工艺管线预制,当该工艺管线穿越不同装置时,必须每一个装置8、分别开用火作业许可证,穿越公用工程管廊的可在监护人监护范围内开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但监护范围不得超过30米,中间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三)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四)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盲板要放置在距离管线的动火位置尽可能近的位置;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五) 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9、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六)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七)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八)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九)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十)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10、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十一)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十二)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十三)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并及时总结动火票。第九条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二)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11、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三) 动火作业前,作业所在部门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四)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五)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六)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特殊情况下确需进行用火范围内各种作业时要按特级用火对待,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第三章 气体分析与监测第十条 气体分析(一) 作业前,应对动火作业周边或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应尽量进入到设备死角或空气不流通、通风不良的位置进行采样,分析合12、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二)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作业前气体分析必须使用气相色谱分析仪,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只能用于作业过程中可燃(有毒)气体监测。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校验,严禁使用未经定期校验的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色谱分析仪分析的数据应附在动火证上,方便签字人员确认。(三)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四)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13、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进行连续监测,这时,可使用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五)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六)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七) 固定动火作业区可不做气体分析。第四章 职责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一)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全面负责。参与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二) 检查、确认动火作业14、许可证审批手续,及时制止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三)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第十二条 作业所在部门班组长或安全员的职责(一) 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二) 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及周边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与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三) 对动火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事务。(四) 作业完成后,组织现场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十三条 动火人职责(一)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二)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三)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15、。(四)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五) 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十四条 监火人职责(一)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二) 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三)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四)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十五条 动火作业负责人(一) 协调组织作业人按照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二) 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16、事项。(三) 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得进行作业。(四) 在作业中,出现紧急情况或者接到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人员停止作业的指令后,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需要撤离现场时,积极配合有关人员,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五)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十六条 动火分析人(一)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二)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部门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三)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一)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17、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二) 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三)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第五章 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许可证。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所列项目应由相应责任人逐项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特级、一级为8小时;二级为72小时。当作业中断1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并应由动火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固定动火区每半年审批一次。第二十一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安全部存查,第二、三联分别由作业人、监护人持有。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