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电集团生产作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9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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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165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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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电集团生产作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一、一通三防设计、规程、措施审批管理制度1二、通风系统管理制度7三、矿井风量计算细则与配风标准15四、局部通风管理制度26五、巷道贯通管理制度31六、通风设施管理制度34七、通风设施施工质量标准38八、矿井瓦斯管理制度43九、瓦斯抽采管理制度59十、瓦斯抽采管理考核制度72十一、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73十二、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73十三、矿井瓦斯利用管理制度106十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107十五、 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02、8十六、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35十七、防灭火管理制度145十八、高分子化学材料使用管理规定155十九、爆破管理制度162二十、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制度171二十一、瓦斯实验室管理制度18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一通三防设计、规程、措施审批管理制度(未)设计、规程和措施审批权限集团公司负责审批直属矿井(含被代管矿井)和区域公司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区域公司负责审批所辖矿井需审批或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的项目。代管矿井负责对被代管矿井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的项目进行会审、批准、上报。集团公司、区域公司(代管矿井)审批项目1、矿井通风系统(1)集团公司直属矿井在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编制的通风3、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备案。区域公司所辖矿井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区域公司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代管矿井对被代管矿井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会审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备案。(2)集团公司直属矿井在大巷和主要系统开掘硐室、准备新采区、新水平等其回风流进入生产采区时,制定的专项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区域公司所辖矿井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区域公司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代管矿井对被代管矿井的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会审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备案。(3)集团公司直属矿井在掘进巷道与盲巷、老窑及情况不明巷道贯4、通时,编制的贯通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区域公司所辖矿井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代管矿井对被代管矿井贯通措施进行会审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审批。(4)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区域公司(代管矿井)、集团公司审核并备案。(5)编制的矿井反风演习方案、措施,集团公司直属矿井(含代管矿井)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区域公司所辖矿井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区域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备案。2、矿井瓦斯治理(1)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必须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批复的抽采设计进行施工建设,竣工后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验收。(25、)井下移动抽采系统由集团公司对相关设计进行审查,并在竣工后组织验收。(3)矿井制定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集团公司组织审查。(4)集团公司范围内的高瓦斯矿井及直属矿井井下采掘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许可评价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评价,并提交集团公司审核、备案;区域公司所辖瓦斯矿井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区域公司审核、备案。(5)井下瓦斯抽采工程(钻场、管路、抽采巷)必须编制设计,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竣工后组织验收,区域公司、集团公司进行抽查。(6)矿井应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7)排放区域瓦斯浓度超过3%或不确定时、排放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6、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排放瓦斯措施必须报区域公司及集团公司生产、机电、安监、通风等部门会审,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8)发生2%及以上瓦斯超限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的,由焦煤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分析,发生1%及以上瓦斯超限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分析。发生1%以下瓦斯超限或传感器误报警、监控系统传输中断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备案。(9)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矿井应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备案。(10)新安装或升级改造的安全监控系统的工作完工后,由矿井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矿提出验收申请,集团公司和区域公司共同进行验收。7、3、防灭火措施(1)矿井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留巷编制的防灭火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直管矿井(含被代管矿井)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备案。区域公司所辖矿井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区域公司审核,区域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2)在火区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相邻区域进行采掘工作编制的专项设计,直管矿井(含被代管矿井)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备案。区域公司所辖矿井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区域公司审核,区域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3)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规程规定的火区熄灭条件,由矿长或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的火区注销报告及矿井启封已注销火8、区时编制的安全措施,直管矿井(含被代管矿井)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备案。区域公司所辖矿井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区域公司审核,区域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4)严禁非防爆摄像机、照相机入井,防爆摄像机、照相机入井必须制定严格的技术措施,集团公司直属矿井(含被代管矿井)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并备案;其余矿井由所在区域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通风部备案。(5)李雅庄、腾晖、海圣等高瓦斯矿原则上不准在井下进行电氧焊作业,如确需要在井下进行电氧焊作业,必须首先报区域公司及集团公司生产、机电、安监、通风等部门会审,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同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9、施。(6)矿井必须按照矿井防灭火设计要求建立束管采样监测系统及防灭火系统,工作完工后,由矿井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矿提出验收申请,集团公司和区域公司共同进行验收。矿井审批的设计、规程和措施1、矿井通风系统(1)矿井改变采区及以下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2)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串联通风期间必须制定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集团公司直属矿井(含代管矿井)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区域公司所辖矿井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区域公司备案。(3)巷道贯通、工作面安装(准备)、回撤,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4)因主扇检修、停电10、等原因有计划性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集团公司直属矿井(含代管矿井)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通风部备案;区域公司所辖矿井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区域公司、集团公司备案。局部通风机发生有计划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5)编制的矿井月度配风计划,集团公司直属矿井(含代管矿井)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区域公司所辖矿井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区域公司,区域公司负责汇总上报集团公司。(6)矿井主要通风机改变转速或者叶片角度时,编制的方案、措施,集团公司直属矿井(含代管矿井)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区域公司所辖矿井由矿总工程师签11、字批准后,报区域公司备案。(7)局部通风机安装及通风设施施工等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执行。(8)矿井主扇性能测定报告、通风阻力测定报告,由矿留存备查。2、矿井瓦斯防治(1)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和需要局部调整防突、区域预抽、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参数而编制的抽采工程补充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直属矿井报集团公司备案,区域公司所辖矿井报区域公司备案。(2)矿井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由矿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3)有计划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采区以下的由矿总工程师审批,采区以上瓦斯排放必须经矿长审批。(4)矿井应每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并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3、防尘12、方面煤层注水设计、综掘工作面除尘风机安装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执行。4、防灭火方面(1)瓦斯矿井需要在井下进行电氧焊作业,必须负责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相关部门和领导会审,矿总工程师审核同意,矿长批准后实施。实施前和施工完毕后均要汇报区域公司(代管矿井)、集团公司、焦煤公司。(2)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的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执行。二、通风系统管理制度(6.24-6.26)主扇及风机房管理1、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扇风机房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且能满足生产要求的主要通风机,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2、矿井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13、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主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报集团公司机电部、通风部备案。3、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稳定区内运行,改变主扇工况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4、主要通风机及附属装置必须有反风功能,设施要完好可靠,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在改变系统一个月内)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其反风演习方案和措施要提前上报集团公司相关部室,反风演习结束后,反风演习报告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区域公司通风部备案。5、主要通风机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14、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监测仪表,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消防设施齐全,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司机要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司机每小时要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录一次,发现异常及时报告。6、主要通风机必须连续运行,倒换主要通风机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通知通风部门对矿井总风量进行测定,由调度室下达通知。运行风机因故障等原因停运,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立即启动备用主要通风机,并向矿调度室汇报。7、备用主通风机要保持完好,因故在一周之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上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备案。8、因主扇检修停电等原因属有计划性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经矿总15、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通风部备案。矿井不论何种原因,不论时间长短,主要通风机停运造成矿井停风,矿调度室必须立即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和矿总工程师汇报,并通知当日值班长和机电、通风部门采取停风安全管理措施,停风区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由矿总工程师或当日值班长迅速决定人员是否全部撤出。9、矿井必须制定无计划停电停风应急预案,每年要及时进行修订,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时,要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10、矿井发生无计划停风时,由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经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分析、处理,处理结果当日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矿井和集团公司两级调度室要建立主扇停风记录台帐,认真做好记录工16、作。11、主扇停电停风期间,矿总工程师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对由一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井通风的矿井,要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最大限度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扇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矿调度室要负责通知井上下变电所切断井下各停风区域变电点的供电电源。矿井停风后各工作面带班长、瓦检员、安全员要互相配合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撤至采区或大巷的进风巷道,并在独头巷道设置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对口向矿调度室、通风值班室、安全值班室汇报情况,同时要保持联络,瓦检员要将有害气体检查情况和自然风流情况及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12、主扇恢复运行井下恢复生产,要严格执行瓦斯排放管理制度17、和送电管理规定,确认井下通风正常,各地点有害气体不超限,经通风、机电部门同意后方可向井下逐级送电,组织恢复生产工作。13、矿每月至少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主通风机,每季组织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半年检查一次防爆门等设施,确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通风网络管理、矿井必须有合理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直管矿井报集团公司审批,其它矿井报区域公司审批、集团公司备案;改变采区及以下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区域公司备案。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建设矿井要严格按照建设项18、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和晋煤办基发2012504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12505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组织施工,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3、高瓦斯矿井的每个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新建矿井、瓦斯矿井新布置的采区必须设计施工专用回风巷,已生产采区没有设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3、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4、19、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采掘工作面的进、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回采工作面不得进行安装和生产,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巷之间严禁有联巷。5、采煤工作面应采用“U”型通风,高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要积极推广“Y”型通风,不得采用“两进一回”、“三进一回”通风系统。6、在大巷和主要系统开掘峒室、准备新采区、新水平等其回风流进入生产采区时,要制定专项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直管矿井报集团公司批准,其它矿井报区域公司批准、集团公司备案;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1次,并制定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区域公司通风部备案(20、措施要明确串联地点、预计时间,形成分区的最短距离),形成分区后,必须及时改为独立通风,严禁因风量不足实行串联通风。7、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且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回采工作面停产后要及时组织设备回收,确保停采45天内封闭完毕。8、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井下移动抽采泵站(硐室)、充电室等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爆破材料库的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且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对深度超过6米不通风的巷道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通风系统中不得有盲巷存在。9、各矿21、井总工程师负责,每3年要组织对矿井通风阻力进行一次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测定,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系统改造方案,确保矿井通风阻力符合AQ1028-2006行业标准规定。10、各矿通风科要加强通风系统的管理,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矿井通风网路图,并制作通风系统牌板,按月进行补充修改。11、矿总工程师负责,每月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通风系统巷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失修巷道在现场加以标志,并有记录,针对问题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巷道失修状况每月报集团公司。12、尾巷的设置、管理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13、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其架线必须处22、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其回电轨道与不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设绝缘,且不得少于两道,其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并要加强检查维修,保证可靠绝缘。矿井风量管理1、矿井每年必须进行通风能力核定,采区及以上通风系统发生变化、矿井风量发生变化时要重新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并要及时上报区域公司、集团公司备案。2、矿井核定通风能力时应编制工作面“抽、掘、采”衔接表,明确矿井布置的采掘工作面数量、风量、瓦斯等情况。3、矿井应做好与通风能力核定有关的基础资料(主要通风机性能曲线、矿井通风阻力、各用风地点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有效风量、月度矿井实际产量、串联通风和瓦斯超限等因素23、掩盖的产量、不同规格和型号的局部通风机工作风量及工作风压值、风筒百米漏风率)测定、收集、存档工作。4、矿井安排月度生产计划时,必须根据矿井实际总进风量满足各用风地点需要风量允许布置的采掘工作面数量(采掘比不超过1:4)及其生产能力,确定矿井生产计划,并严格考核,防止集中生产造成超通风能力生产。5、矿井必须每月编制风量分配计划,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执行。6、在计算矿井需要风量时,应扣除矿井实际发生的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串联通风规定的串联通风用风地点的风量。7、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和非独立通风的硐室,其供风量虽不独立计入矿井有效风量,但以上用风地点的需要风量亦须进行理论计算,并保证实24、际供风量要大于需要风量计算值。8、采煤工作面安装期间必须重新对工作面需风量进行核定,风量应满足瓦斯、二氧化碳、气象条件等规定计算的风量。9、综采工作面过断层、无炭柱等地质构造需放炮时,必须按照炸药量计算公式对工作面配风量重新进行核算,并按CO浓度不超过24PPm进行验算。10、施工瓦斯抽采钻孔的巷道在计算配风量时必须充分考虑钻孔内瓦斯涌出量,特别是存在喷孔现象的地点,配风量必须在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11、移动泵站配风量必须按照风速、温度进行核算,并按照瓦斯浓度不超过0.5%允许值进行验算;管路排气出口巷道内配风量必须在矿井配风量计算值的基础上根据排放侧瓦斯浓度不超过规定允许值进行验算。125、2、采煤工作面按需配风后,若出现了自然发火征兆(如出现CO气体等),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组织制定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灭火措施,该工作面如需降低配风量,必须报区域公司、集团公司审定。13、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测风站,在风筒出风口、进回风巷、角联巷道、硐室等地点设置测风点,测风站(测风点)要设测风牌板,牌版的内容有:测风站地点名称、断面、平均风速、应配风量、实测风量、大气压力、空气温度、瓦斯、二氧化碳、测定日期以及测定人员等项目(角联巷道应标明风流方向),每次测风结果都必须填写在测风地点的测风记录牌上。14、矿井每五天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当更换、切换主要通风机、改变风叶角度、调整通风系26、统、巷道贯通、反风演习或通风网络发生变化时都必须随时测定矿井风量。15、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的风量每旬至少测定一次,每次测定风量时,必须同时测定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和风筒出风口风量,并计算百米漏风率。16、采煤工作面回撤期间必须每天进行测风,对工作面进、回风巷道风量均应测定,配风量必须满足风速和稀释瓦斯的要求。17、串联巷道、角联巷道必须建立测风台帐,每五天测定一次。18、每个测风地点至少测定三次,取其平均值,如果三次读数误差超过5%时,必须重新测定。19、每季度测定一次矿井外部漏风率,矿井外部漏风率不大于5%,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20、每次测风完毕,必须及时计算测风区域风量,绘制测风区域通27、风系统简图,标明测风点及主要数据,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和人员。21、每次测风完毕后必须整理测风资料,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及时填写测风报表,测风报表必须由通风区技术主管和矿技术负责人审定,按规定日期报送有关单位和人员。22、井下巷道中风速、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得出现无风、微风或风速超限现象。23、矿井采掘工作面各地点、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必须符合在煤矿安全尼玛规程允许值基础上下调20%的规定,不得出现瓦斯超限现象。24、测风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测风时必须使用合格的测风仪器、仪表,仪器、仪表定期校验,并取得计量合格证。三、矿井风量计算细28、则与配风标准矿井配风原则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 1028-2006国家行业标准、山西焦煤矿井配风、风量计算标准等,采用由里向外计算方法,即确定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火药库、机电硐室等各用风地点所需的风量,再乘以矿井通风需风系数,得到矿井总需风量;如需进行主要通风机选型,确定主要通风机风量,在矿井总需风量的基础上加上主要通风机井口和附属装置的外部漏风量,得出通过主要通风机的总风量。矿井风量计算标准矿井需要风量按各采煤、掘进工作面,硐室及其它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现有通风系统必须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矿(采掘硐各胶轮车其它)式中: 矿矿井需要风29、量,m3/min;采 -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min;掘-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硐-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min;各-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min;胶轮车-井下采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尾气排放稀释需要的风量,m3/min;其它-除了采、掘、硐室地点以外的其它井巷配风量总和,m3/min;-矿井通风需风系数,(抽出式K取1.15-1.20,压入式K取1.25-1.30)。矿井通风需风系数k,瓦斯矿井独立供风采掘工作面数量少于12个、且最大通风流程小于10000m时,抽出式取1.15,压入式取1.25;否则抽出式取1.30、20,压入式取1.30。高瓦斯矿井抽出式取1.20,压入式取1.30。1、采煤工作面(包括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每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工作面气象条件、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人数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备用工作面亦应满足瓦斯(二氧化碳)、工作面气温和风速等规定计算风量,且不得低于其采煤时实际需要风量的50%。(1)按气象条件计算:Q采=Q基本K采高K采面长K温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Q基本不同采煤方式工作面所需的基本风量,m3/min;Q基本=60S采70%V采; V采-采煤工作面适宜风速,按工作面31、温度从表4中选取,m/s;但最低不得小于1m/s,且要保证风速满足焦煤上限配风要求;S采-采煤工作面平均有效断面积,按最大和最小控制有效断面的平均值计算,m2;S采=(工作面最大控顶距+最小控顶距)/2工作面实际采高;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见表2);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见表3);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调整系数(见表4)。表2 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采 高2.02.02.52.55.0及放顶煤面系数(K采高)1.01.11.2表3 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回采工作面长度(m)180长度调整系数(K采面长)0.80.91.01.11.21.31.4表4 K温回采工作面温32、度与对应风速调整系数回采工作面空气温度()采煤工作面风速(m/s)配风调整系数K温4N (m3/min)式中:N采煤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交接班时,两班考虑),人;取上述1-6条件计算的最大值做为采煤工作面的实际需要风量。按风速进行验算:15SQ采4N (m3/min)式中:N掘进工作面最多人数;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一级煤矿许用炸药根据焦煤规定,每千克炸药供风系数暂定为50,如有变化再进行调整;Q掘50A (m3/min)式中:N掘进工作面最多人数;A掘进工作面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按上述1-4条件计算的最大值,确定为掘进工作面的实际需要风量。局部通风机吸风量计算:根据掘进工作面实际33、需风量,按照风筒百米漏风率实测值计算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Q扇= Q掘/(1-L掘/100) Q扇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m3/min;Q掘掘进工作面实际需风量,m3/min; 风筒百米漏风率,%;L掘掘进工作面长度,m。根据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计算值进行风机选型。按局部通风机最大额定吸风量(带变频器时,可按实际吸风量考虑)计算:无瓦斯涌出的岩巷:Q掘=Q扇Ii+600.15S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Q掘=Q扇Ii+600.25S式中:Q扇局部通风机最大额定吸风量(带变频器时,可按实际吸风量考虑),m3/min。Ii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台数。0.15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最低允许风34、速;0.25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最低允许风速;S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最大断面积,m2。根据上述1-6条件计算的最大值为掘进工作面的实际需要风量。按风速进行验算: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最低风量, Q岩掘9S掘 ( m3/min)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掘进最低风量,Q煤掘15S掘 (m3/min)岩煤巷道最高风量, Q掘100004掘进工作面严禁采用迎头打钻“拼刺刀”的方式,应优先采用“顺层钻孔超前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方式(见图1),确实无法采用“顺层钻孔超前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方式时,经集团公司通风部门许可后,可采用在巷道两帮施工挂耳钻场的方式布置超前预抽钻孔或35、者采用穿层进行预抽。图1 顺层钻孔超前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示意图掘进工作面预抽后残余瓦斯含量低于5m3/t,判定为抽采达标。掘进工作面预抽钻孔应控制巷道两侧轮廓线外不小于15m的范围,并保证不小于20m的超前距,应在掘进头悬挂掘进距离控制牌板,牌板内容包括:抽采达标距离、总的可掘进距离、剩余可掘进距离等。第十三条 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附录A2、A3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按附录A4计算可解吸瓦斯量,当其满足预期的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第十四条 进行现场实测预抽后残余瓦斯含量和可解析瓦斯含量前,应先根据评价区36、域的情况制定该区域抽采达标评判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中的测点布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对于回采工作面,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将其走向长度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距开切眼0200m的区域,然后将剩余长度平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测点间距应不大于50m,中间部分测点间距应不大于100m,第三部分测点间距应不大于150m。当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50m时,每组测点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置2个测点。 (2)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6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3)各测定点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37、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测定点实际位置和实际测定参数应标注在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上。第十五条 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测定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执行,由抽放科配合实验室人员进行现场取样,相关责任人在取样记录表上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测定结果由实验室人员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 根据测定后的残余瓦斯含量,对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确保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5%,如果不能满足该要求,判定该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不达标,应延长抽采时间以降低残余瓦斯含量。第四38、章 其他第十七条 抽放科负责建立瓦斯抽采达标技术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第十八条 经过批准的抽采达标评判报告,须及时上报区域公司及集团公司通风部。第十九条 对于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判资料的相关责任人,按矿井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惩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2 腾晖煤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确保各工作面在实现瓦斯抽采达标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特制定本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第二条 腾晖煤业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均需按照本细则进行抽采达标评判并编制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经判定为抽采达标39、后,方可执行下一步采掘作业。 第三条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由抽放科负责编制,由矿总工程师和矿长批准。第二章 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在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掌握该工作面的原始瓦斯含量。原始瓦斯含量不明的,不得进行评判。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在进行瓦斯抽采前,由抽放科负责编制该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无抽采施工设计的,不得进行评判。施工设计应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第六条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由40、施工队组编制抽采工程竣工图,由抽放科安排专人对施工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竣工验收资料。无抽采工程竣工图或竣工验收资料的,或者具备但资料不真实的,均判定为不达标。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第七条 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封孔、连接并进行抽采,并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封孔、连接抽采不及时的,或者未记录钻孔接抽时间的,均判定为不达标。第八条 应在钻孔孔口或者连孔管上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确保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放水器数量不足或者放水不及41、时影响抽采效果的,均判定为不达标。第九条 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由抽放科安排专人对相关参数进行定期观测;在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对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等进行在线监测。形成观测记录台账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抽采参数观测记录台账或者数据不真实的,判定为不达标。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均判定为不达标。第三章 预抽效果评判第十条 抽采评判报告中应对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明确评判的范围,并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钻孔间距42、少于平均间距1.3倍)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顺层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预抽时间差异系数为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减去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数的差值与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之比。预抽时间差异系数按下式计算:式中: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d;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数,d。第十一条 抽采评判报告中应对抽采钻孔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第43、十二条 据腾晖煤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以预抽时间、预抽后的残余瓦斯含量和可解析瓦斯含量(回采前)为抽采达标评判的基本指标。回采工作面抽采后残余瓦斯含量低于5.2m3/t、可解析瓦斯含量满足表1的规定,并且最短预抽时间不小于6个月时,判定为抽采达标;否则,应延长抽采时间,并重新评判。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日产量(t)可解吸瓦斯量(m 3/t)10008100125007250140006400160005.56001800058001100004.5100004掘进工作面严禁采用迎头打钻“拼刺刀”的方式,应优先采用“顺层钻孔超前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方式(见图1),确44、实无法采用“顺层钻孔超前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方式时,经集团公司通风部门许可后,可采用在巷道两帮施工挂耳钻场的方式布置超前预抽钻孔。图1 顺层钻孔超前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示意图掘进工作面采用“顺层钻孔超前预抽区段煤层瓦斯”时,预抽后残余瓦斯含量低于5.5m3/t且预抽时间不小于3个月时,判定为抽采达标。 掘进工作面采用巷道两帮施工挂耳钻场布置超前预抽钻孔时,预抽后残余瓦斯含量低于5.5m3/t,判定为抽采达标。掘进工作面预抽钻孔应控制巷道两侧轮廓线外不小于15m的范围,并保证不小于20m的超前距,应在掘进头悬挂掘进距离控制牌板,牌板内容包括:抽采达标距离、总的可掘进距离、剩余可掘进距离等。第十三条 45、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附录A2、A3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按附录A4计算可解吸瓦斯量,当其满足预期的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第十四条 进行现场实测预抽后残余瓦斯含量和可解析瓦斯含量前,应先根据评价区域的情况制定该区域抽采达标评判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中的测点布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对于回采工作面,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将其走向长度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距开切眼0200m的区域,然后将剩余长度平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测点间距应不大于50m,中间部分测点间距应不大于100m,第三部分测点间距应不大于150m46、。当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50m时,每组测点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置2个测点。 (2)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6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3)各测定点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测定点实际位置和实际测定参数应标注在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上。第十五条 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测定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执行,由抽放科配合实验室人员进行现场取样,相关责任人在取样记录表上签字并对其47、真实性负责。测定结果由实验室人员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 根据测定后的残余瓦斯含量,对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确保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5%,如果不能满足该要求,判定该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不达标,应延长抽采时间以降低残余瓦斯含量。第四章 其他第十七条 抽放科负责建立瓦斯抽采达标技术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第十八条 经过批准的抽采达标评判报告,须及时上报区域公司及集团公司通风部。第十九条 对于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判资料的相关责任人,按矿井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惩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3 辛置煤矿48、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确保各工作面在实现瓦斯抽采达标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特制定本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第二条 辛置煤矿井下进行预抽的回采工作面需按照本细则进行抽采达标评判并编制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经判定为抽采达标后,方可执行下一步采掘作业。第三条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由抽放科负责编制,由矿总工程师和矿长批准。第二章 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在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掌握该工作面的原始瓦斯含量。原始瓦斯含量不明的,不得进行评判。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在进行瓦斯抽采前,由抽放科负责编制该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并49、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无抽采施工设计的,不得进行评判。施工设计应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第六条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由施工队组编制抽采工程竣工图,由抽放科安排专人对施工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竣工验收资料。无抽采工程竣工图或竣工验收资料的,或者具备但资料不真实的,均判定为不达标。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50、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第七条 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封孔、连接并进行抽采,并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封孔、连接抽采不及时的,或者未记录钻孔接抽时间的,均判定为不达标。第八条 应在钻孔孔口或者连孔管上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确保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放水器数量不足或者放水不及时影响抽采效果的,均判定为不达标。第九条 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由抽放科安排专人对相关参数进行定期观测;在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对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等进行在线监测和人工监测。形成观测记录台账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51、。无抽采参数观测记录台账或者数据不真实的,判定为不达标。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均判定为不达标。第三章 预抽效果评判第十条 抽采评判报告中应对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明确评判的范围,并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钻孔间距少于平均间距1.3倍)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顺层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预抽时间差异系数为预抽52、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减去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数的差值与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之比。预抽时间差异系数按下式计算:式中: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d;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数,d。第十一条 抽采评判报告中应对抽采钻孔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第十二条 根据辛置煤矿的实际情况,确定以预抽时间和抽采后的可解析瓦斯含量作为抽采达标评判的基本指标。可解析瓦斯含量满足表1的规定,并且最短预抽时间不小于3个月时,判定为抽采达标;否则,应延长抽采时间,并重新评判。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日产量(t)可解吸瓦斯量(m 3/53、t)10008100125007250140006400160005.56001800058001100004.5100004第十三条 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附录A2、A3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按附录A4计算可解吸瓦斯量,当其满足预期的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第十四条 进行现场实测预抽后可解析瓦斯含量前,应先根据评价区域的情况制定该区域抽采达标评判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中的测点布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将其走向长度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距开切眼0200m的区域,然后将剩余长度平均分为54、两部分。第一部分测点间距应不大于50m,中间部分测点间距应不大于100m,第三部分测点间距应不大于150m。(2)各测定点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测定点实际位置和实际测定参数应标注在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上。第十五条 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测定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执行,由抽放科配合实验室人员进行现场取样,相关责任人在取样记录表上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测定结果由实验室人员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 根据测定后55、的残余瓦斯含量,对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确保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5%,如果不能满足该要求,判定该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不达标,应延长抽采时间以降低残余瓦斯含量。第四章 其他第十七条 抽放科负责建立瓦斯抽采达标技术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第十八条 经过批准的抽采达标评判报告,须及时上报区域公司及集团公司通风部。第十九条 对于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判资料的相关责任人,按矿井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惩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十三、矿井瓦斯利用管理制度1、抽采瓦斯的矿井应加强瓦斯开发利用的研究工作,变害为宝,保护环境以用助抽,56、以抽保用。2、密切关注低浓度瓦斯利用技术的发展。条件成熟时,即对低浓度瓦斯进行开发利用。3、预计年抽采瓦斯量在100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新建矿井,必须提前编制瓦斯开发利用方案。做到瓦斯抽采与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矿井的设计施工同步进行。4、矿井瓦斯综合利用工程项目设计前,须经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5、对新建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进行瓦斯抽采工程论证和设计的同时要对瓦斯的综合利用工程进行论证和设计。6、瓦斯综合利用项目工程的设计内容应包括:确定瓦斯利用量和利用方式、储气装置及容积、输送气方法、输气管路系统、安全及检测装置、利用工艺,绘制瓦斯利用工程系统布置图,编制设备材料清册、土建工程计57、划、资金概算、劳动组织及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经济分析等。十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1、每个矿井必须按规定对煤层瓦斯参数进行测定。2、无论生产过程中出现动力现象还是开采深度达相邻矿井始突深度或是通过瓦斯参数测定推断,预计本矿有可能出现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时,则立即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并申请有资质单位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鉴定。3、生产部门安排新水平、新采区和工作面施工程序时,必须考虑尽早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某个掘进工作面揭穿煤层时,其它工作面不受其影响。4、确定巷道布置方式和开采程序时,应尽量避开地质构造带、褶曲、裂隙、断层和煤质比较松软等地区,并且要考虑新水平揭开煤层58、时,有独立的通风系统。5、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先打卸压钻孔(或先预抽)然后再掘进” 的原则,每次施工的钻孔眼数不得少于2个,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少于50m。6、开拓新水平的井巷或在岩层中掘进的巷道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米以外开始打探煤卸压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少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遇到煤线或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除人员进行处理。十五、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总则1、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瓦斯)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2、“59、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运行。3、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要求取得“MA”标志准用证。接入“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标准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d。4、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或与该监控系统联检通过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5、煤矿“系统”必须实现矿、集团公司、焦煤公司、省监测监控中心的四级联网,确保实现监测数据的多级监管。区域公司要设有终端,确保能时时监测本区域公司管辖矿井“系统”运行及监测情况。安全(瓦斯)监控系统功能及地面机房配置1、“系统”必须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60、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来监测甲烷(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负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瓦斯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2、“系统”必须具备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3、“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并且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瓦斯)浓度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复电功能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4、“系统”必须具有地面中心站手动遥控断电/复电功能61、,并具有操作权限管理和操作记录功能。5、“系统”必须具有异地断电/复电功能。6、“系统”巡检周期不大于30s,监控分站控制执行时间不大于2s,系统异地断电控制执行时间不大于60s。7、“系统”的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热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优先考虑实现热备)。当一台或多台主机进行维修、升级等工作影响到热备功能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8、中心站应实现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9、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10、中心站机房要采用防静电阻燃地板,并具备合格防雷电保护装置。11、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12、各矿必须设置62、专用的“系统”中心机房、装置检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并应做到面积适当,卫生整洁。安全监控设备的设计与安装1、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2、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共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3、井下监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修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4、井下安全监控设备必须采用专用供电电源63、。5、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断电范围内;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内;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6、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和机电部门。机电部门根据断电要求做出机电设计,通风部门根据监测装置要求做出安装设计。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机电设计和安装设计,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通风部门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和64、维护工作。7、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风区(队)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并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调度室、通风部门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传感器的设置标准1、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2、矿井采掘工作面各地点、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必须符合在煤矿安全规程允许值基础上下调20%的规定。3、回采工作面甲烷传65、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1设置。U型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如图1a所示。Z型、Y型、H型和W型等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图1b1e所示。 1015mT1T2 T010m图1a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中U型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T0: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2%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1: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2%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66、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2: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0.8%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甲烷传感器T1不能控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 1015mT1T2 T010mT310m图1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U型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T3:报警浓度0.4%CH4;断电浓度0.4%CH4;复电浓度0.4%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67、传感器T4。 1015mT1T2 T010mT41015m图1a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T4:报警浓度0.4%CH4;断电浓度0.4%CH4;复电浓度0.4%CH4;断电范围: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10mT1T2 1015m图1b Z型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T1T210m1015m图1c Y型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T1T2T1T210m10m1015m1015m图1d H型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T1T210m1015m图1e W型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图1b1e中甲烷68、传感器设置均为:T1: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2%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2: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0.8%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2设置:甲烷传感器T0、T1和T2的设置同图1a;在第二条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5、T6。采用三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与第二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5、T6的设置相同。T11015mT6T0T2T51015m10m图2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69、烷传感器的设置T5: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2%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6: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0.8%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3设置。甲烷传感器T0、T1、T2 的设置同图1 a;在专用排瓦斯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7,在工作面混合回风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8,如图3a、b所示:T11015mT7T8T01015mT21015m图3a 10m1015mT1T2T71015mT8T01015m图3b图3有专用70、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T7:报警浓度2%CH4;断电浓度2%CH4;复电浓度2%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8: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0.8%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2)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0.8%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3)采煤机应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机载式甲烷断电仪配接的甲烷传感器应安设在能正71、确反映机组附近瓦斯浓度并便于观察的地点。瓦斯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2%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为采煤机及工作面输送机电源。无机载式断电仪时,必须设置便携式瓦检仪。(4)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各设置1个甲烷传感器。(5)采煤工作面在回撤过程中当顶板垮落导致风流不通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侧瓦斯监测应参照掘进巷道甲烷传感器的安设标准进行设置。3、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4设置,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在工作72、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图4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T1: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2%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2: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0.8%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3:报警浓度0.4%CH4;断电浓度0.4%CH4;复电浓度0.4%CH4;断电范围: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断电浓度1.5%CH4,断电范围:包73、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2)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5设置:甲烷传感器T1和T2的设置同图4;在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3。T1T2T1T2T35m1015m1015m 图5双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T1: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2%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2: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0.8%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3:报警浓度1%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74、围: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3)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0.8%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4)巷道开口前至掘进深度小于5m范围时,在开口处下风流的15米处安设一台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0.8%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为该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5)巷道掘进长度大于5m且小于20m时,回风流甲烷传感器位置不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挂在风筒对侧距工作面小于5m范75、围内。(6)掘进机应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机载式甲烷断电仪配接的甲烷传感器应安设在能正确反映机组附近瓦斯浓度并便于观察的地点。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2%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为掘进机组电源。无机载式断电仪时,必须设置便携式瓦检仪。4、采区回风巷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0.8%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为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5、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检测值达0.56%CH4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6、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4%CH4,断76、电浓度0.4%CH4,复电浓度0.4%CH4,断电范围为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如图6所示。3-5m机电硐室T图6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甲烷传感器的设置7、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4%CH4,断电浓度0.4%CH4,复电浓度0.4%CH4,断电范围为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如图7所示。图7装煤点甲烷传感器的设置8、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4%CH4,断电浓度0.4%CH4,复电浓度0.4%CH4,断电范围为瓦斯77、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如图8所示。图8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甲烷传感器的设置9、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浓度0.4%CH4,断电浓度0.4%CH4,复电浓度0.4%CH4,断电范围为机车电源。10、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浓度0.4%CH4。11、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4%CH4,断电浓度0.56%CH4,复电浓度0.56%CH4,断电范围为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12、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78、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0.8%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为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13、井下煤仓口、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及其它易造成瓦斯聚集地点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具体安设位置由矿通风部门确定,总工程师审批。当瓦斯超限时应发出报警并切断储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它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其报警及断电设置为:(1)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安设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2%CH4;断电浓度1.2%CH4;复电浓度1.0%CH4。(2)处于进风流中的井下煤仓口安设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79、4%CH4;断电浓度0.4%CH4;复电浓度0.4%CH4。(3)处于采区回风流中的井下煤仓口安设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2%CH4;断电浓度1.2%CH4;复电浓度1.0%CH4。(4)处于矿井总回、一翼回风流中的井下煤仓口安设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6%CH4;断电浓度0.56%CH4;复电浓度0.56%CH4。14、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2%CH4,断电浓度1.2%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围为选煤厂内全部电气设备。15、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2%CH4,断电浓度1.2%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80、围为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16、瓦斯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的设置(1)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内必须在室内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4%CH4。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4%CH4,断电浓度0.8%CH4,复电浓度0.4%CH4,断电范围为瓦斯抽放泵站电源。(2)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输出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25%CH4。(3)处于采区回风巷的临时瓦斯抽放泵排气管出口下风流30米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0.8%CH4;处于总回风巷的临时抽放泵排气管出口下风流30米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6%CH4,81、断电浓度0.56%CH4,断电范围均为抽放泵站电源。(4)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应设置压差传感器。17、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和邻近煤矿采空区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应设置在上隅角。报警浓度为24ppm,如图9所示。 1015m T10m图9 采煤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18、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19、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82、警浓度24 ppm。20、矿井总回、一翼、采区回风巷道测风站内、井下可能存在的外部漏风点、火区监测点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21、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风速传感器安设应采用硬连接的方式固定,风速检测口应垂直于风流方向。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22、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23、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24、采用注氮防灭火方式的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应设置氧83、气传感器。25、温度传感器的设置: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便于人员观察,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26。如图10所示。图10采煤工作面温度传感器的设置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0。26、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上应安设风筒传感器,风筒传感器须设置在距掘进面不超过20米处。必须通过在被控开关84、的负荷侧设置馈电传感器或在被控开关内取馈电状态接点信号的方式可靠监测被控开关的馈电状态。27、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风速、温度、负压等传感器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必须标注传感器安装地点、安装时间、报警浓度、责任人、安装日期等内容。甲烷传感器管理牌板还应标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光学甲烷检测仪和甲烷传感器每班对比值。牌板应安设整齐并易于观察,距巷道底板不低于1m,距传感器距离不超过5m。建议内容如下:传感器管理牌板安设地点安装时间编号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探头数值调校时间调校人光瓦测值断电范围管理人28、监控分站(交换机)上方应悬挂标识牌。建议内容如下:分站(断电仪主机)管理牌板85、安设地点安装时间服 务区 域编 号分站型号管理人额定电压探头说明28、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系统”装置安设标准或本细则中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地点需安设“系统”装置时,需由矿方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且通风部备案后方可实施。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及维护1、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各插头插接牢靠并旋紧压帽,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2、“系统”电缆必须吊挂整齐,严禁与动力电缆交叉悬挂,且与动力电缆间距大于0.1m。3、井下安全监测工须做到24h值班,当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及时处理。4、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当两者读数86、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01%时,0.1%;12%时,0.2%;24%时,0.3%),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由通风部门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监控设备负责在8小时内调校处理,并对监控设备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通风调度。5、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检测等安全措施。6、管理人员及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现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进行核实处理。7、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经常检查清扫,保证仪器正常运行,无机载式断电仪时,必须设置便携式瓦检仪。8、87、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确保传感器的正常工作。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监控设备,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9、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监控设施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10、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和检测孔通畅。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1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每7d必须对所有在用的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用空气气样和标准气样进行一次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88、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他传感器也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12、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13、每7d必须进行一次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断电试验由监控部门与现场管理部门共同进行,试验期间需做好相应记录,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14、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的各类开关,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在瓦斯浓度达到规定的复电浓度时和局部通风机运行供风正常后,方可进行人工复电。15、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后方能下井。16、监控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应检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89、,确保防爆性能和完好后方可入井安装。17、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时,应及时更换。18、 “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19、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浓度的甲烷冲击后,必须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20、各矿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21、检修室应通风良好,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压力容器安全规定要求。在井上开展一氧化碳传感器调校工作的,必须具有完善的强制通风手段,以确保室内一氧化碳浓度不超安全限度。22、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90、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23、属计量器具的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送上一级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计量检定部门须及时完成设备的检定,确保煤矿用户正常使用。24、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MT423-1995的规定,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应以标准气体为标准,用气相色谱仪或红外线分析仪分析定值,其不确定度应小于5。25、高压气瓶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瓦斯)监控系统联网信息的处理1、集团公司的安全(瓦斯)监测系统信息管理91、由集团公司通风部、通讯信息公司负责,各矿井的瓦斯监控信息管理由各矿调度室、通风科(区)负责。2、总调度室设立通风调度,配备值班人员,24小时不间断值班。负责信息异常情况的督促处理和命令下达,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上报,接收上级部门的指令。通讯信息公司负责瓦斯监测系统网络的正常运行。通风部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瓦斯)监测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3、集团公司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必须认真监视监控数据及上传情况,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公司总调度室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控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4、集团公司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当报警超过三分钟未收到报警矿井92、的报告,值班人员应立即通过IP电话向报警矿井询问,并通过网络发出停止作业和撤出人员进行整改的指令,并将处理结果备案。若六分钟未收到回复要汇报值班领导并在十分钟内提出处理意见下达到矿,处理结果要记录存档。5、集团公司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发现矿井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主扇停风、馈断电异常等信息,值班人员应通过IP电话进行询问,落实原因,督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备案。如矿井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通知矿井查明原因上报,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网络监管处理决定书”,如果是矿井操作人员因素(操作不当、删除程序、关机等),应在半小时内恢复;如果是监控系统设备问题,必须在2小时内恢复;如果是网通线路或系统问题,93、必须立即通知网通公司,要求其在4小时内恢复,并将处理情况记录备案,同时按规定上报。6、集团公司通风调度值班人员要认真浏览监控数据(检查各矿矿井探头位置标注、探头报警数值、基础数据录入情况),每日核对各矿上传隐患处理情况,发现异常要详细查询,落实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罚。7、矿井监控机房(中心站)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生产调度汇报,并做好记录。矿井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的排查,并立即将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以传真或网络方式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上报,报告必须有矿值班领导签字。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半小时和警报消除后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备案。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94、,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8、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发现系统无数据,瓦斯曲线不正常及主(局)扇停风、馈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由矿值班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组织排查,同时报集团公司通风调度。9、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收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指令和处理决定书要及时通知矿值班领导,并就处理情况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若情况消除则只报送结果,以备核查。10、“系统”主、备机及安全监控网络系统的数据上传服务器的配置及维护应由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应根据监控系统实际,及时更改配置确保配置与系统实际一致。严禁在监控主机及上传服务器上运行同监控系统无关的软件。系统95、信息及技术资料的管理1、各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2、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安全监控设备台帐;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检修维护记录;巡检记录;传感器调校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安全监控日报;报警断电记录月报;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3、安全监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表头;打印日期和时间;传感器设置地点;所测物理量名称;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报警次数;累计报警时间;断电次数;累计断电时间;馈电异常次数及时刻;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4、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表头;打印日期和时间;传感器设置地96、点;所测物理量名称;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5、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表头;打印日期和时间;传感器设置地点;断电测试起止时间;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校准气体浓度;断电测试结果等。6、各矿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必须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97、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两图必须及时进行更新。7、“系统”的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各矿监控中心站应定期(不超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8、每天必须定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9、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于每月底前报通风部。机构设置及其它1、矿井应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维护人员,监测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网98、络、机电技术人员,安全监测工按井下在籍传感器每45个配备1人标准配备。2、安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3、监测工、检修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上级核发的资格证,并定期接受监测监控专业知识培训。4、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分站备用数量不少于在用量的50%。传感器备用数量不少于在用量的100%。5、系统或系统装置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需申请报废更新:-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的80%以上的;-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不符合规定或行99、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6、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十六、综合防尘管理制度总则1、为加强集团公司矿井粉尘综合防治工作,预防、隔绝煤尘爆炸和保护煤矿工人身体健康,依据煤矿安全规程、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及国家、省、焦煤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特编制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矿井。2、矿长是本单位粉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所需机构的健全,人员、资金、装备等配备完善,并负责制定粉尘防治规划、年度计划等;矿总工程师对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责任,并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的防尘工作负责。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防尘工作例会,通风科(区)100、每月要有详细的防尘作业计划和总结。3、各矿必须建立综合防尘齐抓共管制度,制定各级领导及科、队、工种的综合防尘岗位责任制,并有严格的奖惩制度和考核办法。4、各矿通风区要建立防尘专业队伍,配备足够的综合防尘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井防尘技术及工艺的指导和实践。各生产、辅助队组都要设专(兼)职防尘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综合防尘工作。5、各矿通风科(区)必须有反映当前实际情况的综合防尘系统图、综合防尘设施管理牌板、打钻注水台帐、测尘台帐、巷道冲洗记录、防尘管路安装记录、防尘隔爆设施安装、检查记录等。6、矿井专用防尘管路要求不产生锈污、杂质,尽可能采用不锈钢管或PVC管,专用防尘管路要有明显标志。防尘洒水设施101、不得挪作它用,特殊情况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限期恢复。7、井下煤仓或溜煤眼内要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如有特殊情况放空时,放煤闸口必须关严。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8、健全和完善防尘设备使用制度。新水平、新采区及新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并有记录备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产。9、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完好或防尘设施不供水不准作业。 10、实施打眼作业的地点,须采取湿式作业;当在煤、岩层中钻孔遇特殊情况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11、各矿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尘人员提供符合102、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12、各矿每周至少进行一次隔爆设施的检查,主要检查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等是否符合标准。13、井下防尘阀门要设置在行人侧便于使用,并实行编号管理。14、主要运输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压风机房、火药库、变电所等硐室及其机电设备应随时清扫、冲洗。井下车场、易积聚煤尘的巷道及采区内巷道的冲洗周期由矿总工程师决定,所有巷道经常保持湿润。井下所有地点不得有干燥浮煤和煤尘堆积即煤尘厚度不超过2mm,连续长度不大于5m或机电设备上煤尘厚度不超过2mm。15、新建矿井的各个煤层必须进行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生产矿井每延103、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16、各矿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综合防尘管理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综合防尘系统1、地面建有容量不小于200m3永久性水池,并设有同容积的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冬季要有防冻措施。2、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皮带巷管路每隔50m,其它巷道管路每隔100m或50m设置一个三通和阀门。机电硐室、压风机房入口、火药库入口50m范围内必须设置一个三通和阀门。3、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设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104、/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范围内。4、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59mm, 干管路直径不小于108mm,支管路直径不小于55mm,管路的连接由大到小。管路直径的选择必须满足各地点的防尘用水需要。5、所有防尘管路原则上与巷道内的电缆应分别悬挂在巷道的两帮,但必须在一帮悬挂时,防尘管路必须悬挂在电缆下方,且保持0.3m以上的间距。6、大巷、采区管路必须上架(上钩),吊挂高度不低于1.8m;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管路可用铁丝进行吊挂,吊挂高度不低于1.5m。每根管路的固定点不少于两处,吊挂牢靠平直。7、防尘管路每隔300m及分岔处必须设置控制阀门。采煤工作面防尘1、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洒水105、管路铺设距工作面煤壁不大于30m。2、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设置净化水幕,进风巷水幕安设在进风口以里不超过30m,回风巷水幕安设在距工作面煤壁不超过30m且至少设置两道。水幕应封闭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水幕宜采用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煤壁100m范围内应设置捕尘网。3、采煤机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保证雾化效果好,能覆盖滚筒并正常使用。当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须采用高压喷雾系统,喷雾压力不小于8MPa。采煤机与喷雾加压泵实行联动,确保开机时开加压泵,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4、综采工作面移架、放顶煤作业时使用自动喷雾降尘系统喷雾,自动喷雾106、降尘系统应符合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标准要求。5、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7、所有煤层都必须做到逢采必注,不注不采,特殊情况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注水。进行煤层注水前要进行注水设计并进行审批,设计内容主要包括:(1)工作面基本情况。(2)注水方式:说明采用哪种注水方式(长钻孔注水、短钻孔注水、深孔注水)及具体的钻孔布置方式等。(3)钻孔参数设计:如直径、长度、间距、倾角等。长钻孔注水方式孔距在1020m之间为宜,同时注水孔数高档普采不少于3个,综采面不少于5个,第一个注水孔距工作面不超过50米。(4)注水钻孔封孔工艺技术要求:说明封孔的工艺方法,封孔深度107、等,做到封孔严密不漏水。(5)注水工艺技术及主要参数:注水压力、注水流量、注水量、注水时间。(6)推广应用脉冲动压煤层注水技术。(7)对每个注水孔都要进行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的监测和控制。悬挂管理牌板,其内容主要包括:注水孔编号、注水孔深、注水压力、注水表始读数、始注时间、累计注水量等。(8)每个注水工作面需进行煤层注水效果和煤层湿润效果的考察,即要从粉尘(全尘、呼尘)浓度下降率和煤层水份增加率两个方面进行效果分析。(9)煤层注水工作面注水人员配备不得少于4人,注水人员原则上归通风区(队)管理,设一名副区(队)长具体负责注水工作。8、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设置喷嘴方向朝老山侧的喷雾设施,喷头108、数量不少于个,要求雾化好,并保持常开。开掘工作面防尘1、开掘工作面的洒水管路距迎头不大于20米,工作面要备有足够数量的洒水软管,保证洒水冲洗到位。2、开掘工作面净化水幕距迎头不超过5米,爆破水幕安设在距迎头15米的范围内。工作面打眼、爆破、锚喷、支护、装煤(岩)过程中,必须使用净化水幕。爆破过程中必须同时使用爆破、净化水幕,且使用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净化、爆破水幕应封闭巷道全断面。工作面打眼、爆破、锚喷、支护、装煤(岩)过程中,必须使用净化水幕。爆破过程中必须同时使用爆破、净化水幕,且使用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净化、爆破水幕应封闭巷道全断面。3、掘进机应采用内外喷雾装置,喷雾压力符合AQ10109、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静压供水压力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安设加压泵进行加压。4、综掘工作面除尘风机管理符合下列要求:(1)风机在下井前必须进行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下井。(2)安装风机必须编制风机安装设计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3)风机必须固定牢靠。安装完毕,由通风科组织验收,只有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4)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可伸缩性风筒。(5)除尘风机的设备齐全,风机连续运转半年时,必须出井检修。(6)风机必须设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停开。风机投入运行后必须悬挂“风机管理牌板”,标明安装时间、使用单位、编号、功率、吸入风量、出口风量、管理负责人等110、内容。(7)除尘风机处理风量与掘进面供风量要相互匹配,保证最佳的除尘效果。(8)扒装机必须安装自动或人工控制的喷雾系统,实施装煤(岩)喷雾。其它地点防尘1、矿井主要进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及进风斜井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水幕应安设在进回风口50100m的范围内,水幕应覆盖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2、各转载点必须实行喷雾降尘,或采用除尘器除尘。转载点喷雾安装在转载机头中心线前方,且固定牢靠,降尘效果好。3、在装煤点下风侧510m范围内至少设置一道净化水幕,放煤工负责当班的喷雾洒水工作。4、锚喷支护防尘(1)打锚杆眼宜采取湿式钻孔。(2)喷射机上料口及排气口应配备捕尘除尘装置。(3)距锚喷作业地点下风111、流方向50米内应设置两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并保证正常使用。隔爆设施1、主要采用被动式水棚隔爆设施,水棚包括水槽棚和水袋棚,重点考虑使用水袋棚,其质量必须符合AQ1020-2006相关规定。2、主要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4)采区进回风巷道。3、辅助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1)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2)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4、隔爆设施的安装位置(1)隔爆设施应安设在直线段巷道内,隔爆设施前后20米的断面一致。112、(2)隔爆设施与巷道交叉口、拐弯处、变坡处的距离保持50-75米,与风门的距离应大于25米。(3)采掘工作面第一组隔爆设施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60-200米,每组隔爆设施间距不大于200米。 5、隔爆设施的安设质量标准(1)水袋距巷道轨面的垂直距离不得低于巷道断面的1/2,且不得小于1.8米,水袋应保持同一高度。(2)水袋排间距13米。(3)水袋棚区长度:主要隔爆不小于30米,辅助隔爆不小于20米。(4)水袋棚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为不小于400m2,辅助为不小于200m2。若巷道高度大于4米,应增设1组水袋棚,总水量按巷道断面积30m2单独计算。(5)水袋距顶梁、两帮之间不小于0.1113、米,底部距顶梁的距离不大于1米,否则,必须在其上方增设1个水袋。(6)同一排水袋棚内水袋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1米,不大于1.2米,水袋之间的间隙与水袋同支架或巷道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米,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8米。(7)小于或等于40升的水袋组成的水袋棚不得作为主要隔爆设施。(8)每个水袋的挂钩数量符合要求,挂钩位置要对正,每对挂钩的方向要相向布置(勾尖与勾尖相对),挂勾用直径48mm的圆钢,挂钩角度为605,弯钩长度为25mm。在倾斜巷道中安设水袋棚时,棚子与棚子之间应用铁丝拉紧,使水袋面保持水平。6、隔爆设施进行挂牌管理并进行编号,牌版内容包括:设置地点、巷道断面、排间距、水袋数量114、单个水袋容积、安装时间、编号、管理人员等。其他1、矿井必须开展粉尘测定工作,每月测定两次,且同时测定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2、各矿测尘员的配备最低不得少于3人,测尘仪器不少于5台。测尘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必须经过专门的测尘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者,方可上岗,测尘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调离变动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3、粉尘分散度及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对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一次。各矿井负责采集样品送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由其负责测定。4、矿井必须按要求开展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3个月测定一次,其它地点6个月测定一次。5、粉尘115、测点设置和测定方法必须符合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6、采掘工作面回风应安设粉尘浓度传感器进行粉尘浓度连续监测。7、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十七、防灭火管理制度总则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防灭火工作管理水平,防止火灾的发生,根据国家、省、山西焦煤下发的有关防灭火工作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其它职能部门对分管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负责。矿井要建立健全以矿长为组长的矿井火灾防治领导机构,明确职责,认真开展防灭火工作。3、矿井防灭火应坚持116、防灭火工作贯穿“设计、掘进、安装、回采、撤除、封闭”生产全过程的原则。各矿必须制定完善矿井防灭火责任制度、井上、下防灭火管理制度、自燃火灾预测预报制度、防灭火系统管理制度、火区管理制度、火区管理卡片等。矿井必须绘制灌浆、注氮、束管等系统图、火区位置关系图和注销火区图。4、矿井所有煤层必须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新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按照矿井防灭火设计要求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根据矿井防灭火设计要求建立防灭火系统。6、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要求建立消防材料库,库存备用品117、的种类与数量必须在矿井应急预案中明确做出规定。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7、各矿要与科研院所积极合作,进一步研究适用于本单位的灌浆、注氮等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技术及工艺。8、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的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执行。9、各矿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防灭火管理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开展预测预报工作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完善人工检测制度、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矿井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自燃火灾预测预报:(1)建立人工观测制度观测地点:矿井总118、回风巷、水平、采区专用回风巷(回风巷)、防火墙、采空区、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尾巷)、回采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巷道过空巷(与采空区或小煤窑相通)处、冒顶区以及其它存在较大发火危险的地点。观测内容:CO、O2、 气体成分、汽温、水温、防火墙内外压差等。观测周期: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防火墙、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它可能发火地点,每班至少测定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其它地点的检查至少每五天一次。在检查CO时必须有防止CO中毒的安全措施。检查结果在瓦斯检查牌板和瓦斯检查图表上填写。数据整理及分析每月将各检测地点的CO、O2和温度的数据,以时间为横坐标,气体浓度或温度为纵坐标119、绘制图表,直观掌握各检测地点的CO、O2和温度变化趋势。(2)利用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观测。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的校正、设置地点、报警点及断电点参照集团公司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回采工作面采空区内采取了注氮防火措施时上隅角还必须安装氧气传感器)。(3)建立火灾气体束管采样监测系统,用于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火灾治理过程中火灾信息的检测。束管采样监测系统的人员配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不少于3人,由通风科管理,负责火灾信息的检测、系统的维护及报表的审批和报送。监测气体:O2、N2、CH4、CO、CO2、C2H4、C2H6、C2H2监测点的设120、置A)采煤工作面2个,其中1个布置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520米,另1个布置在工作面上隅角。B)矿井总回风巷及每个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布置1个测点。C)井下各水平(采区)煤仓上方布置1个测点。D)采区防火墙布置1个测点。E)遇有掘进巷道过空巷、研究采空区“三带”等特殊情况随时布置测点。监测周期正常情况下每天分析一次,异常情况下分析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每月要根据分析结果绘制出变化曲线。2、每月进行一次火情分析,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助理、通风科(区)长进行签字审核,并分送矿有关领导。发现有自然发火趋势、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布自然发火预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3、各矿根据实验测121、得的煤自然标志性气体,确定适合本矿应用的综合自燃发火预测预报体系。4、火灾监测系统必须具有数据贮存、显示和报警功能。分析仪器输出的模拟信号可用图形显示、记录仪记录,超过临界指标时发出声光报警。必要时进行打印,也可计算机贮存。防火措施1、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在井下和井口房特别是转载点人员休息处,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2、在火区下或邻近火区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编制火区下或邻近火区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否则不得122、生产。3、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条件,选用注氮、灌浆和充填、喷洒阻化剂及均压等不少于2种措施的综合防火措施。4、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在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凡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须沿顶开采,不能留顶煤。5、矿井所有穿越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的回风井,对裸露的煤层要挂网喷浆,厚度不小于100mm;一个漏煤眼严禁供两个以上煤层同时运煤,穿层漏煤眼层间要隔离。6、对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采区)大巷和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如布置在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内,必须砌碹123、或锚喷。7、各矿应根据回采工作面煤层自燃发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作面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8、对报废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采煤工作面、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其质量标准参照集团公司通风设施质量标准相关要求。9、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10、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暖风道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11、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1)124、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2)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3)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12、火药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液压泵站、压风硐室、皮带机头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13、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125、14、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15、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管路在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阀门:(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峒口。(2)井底车场的主要峒室内。(3)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以内。(4)皮带运输道、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隔50处。(5)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以内。(6)掘进工作面进口处。(7)其它巷道每隔100。(8)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三通阀门的位置要便于使用和126、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16、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17加强对地面小煤窑、塌陷、裂隙的检查及封堵力度,减少采空区漏风。灭火救灾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矿长、矿总工程师、矿长助理和通风科(区)并同时向集团公司报告。2、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应急予案,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3、处理矿井火127、灾事故时应遵循下列原则:(1)控制烟雾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员安全。(2)防止火灾扩大。(3)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4)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5)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4、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室发生火灾时,为抢救井下工作人员,应进行全矿井反风。指挥部下达反风命令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部撤出。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5、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128、尘,观测灾区气体和风流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严格落实。火区处理1、火区应设永久性防火墙,构筑永久性防火墙时预埋注浆管或注氮管及观测孔管和排水管。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实行编号管理。2、每个火区都要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包括:火区登记表、火区注灌浆、砂、惰气记录表、防火墙记录表,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记载火区的发生原因、发火时间、发展过程、防火措施及火灾处理经过。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管理卡片和火区位置关系图必须永久保存。3、封闭的火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分析证实已熄灭后,方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火区同129、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1)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2)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5)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个月以上。4、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方可执行。火区的启封标准符合以下规定: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火区内的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火区内空气中不含乙烯、乙炔130、,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5、在启封火区时,要逐段恢复通风,并认真检查各种气体浓度和温度,如有复燃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通风并重新封闭火区。6、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未尽事宜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十八、高分子化学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井下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有关规131、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高分子材料是指井下所使用的煤矿井下封孔用高分子材料、煤矿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煤矿充填用高分子发泡材料、煤矿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等。第三条 通风部是高分子化学材料密闭、充填、瓦斯抽采钻孔封堵使用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生产技术部是加固煤岩体、煤矿充填用高分子化学材料使用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地质部是堵水材料使用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高分子材料试用、使用和效果评价。安监局是各类高分子材料使用监督管理部门。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按规定在集团公司已准入的生产厂家进行高分子材料的采购。第四条 使用矿井是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负总132、责。矿总工程师是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高分子材料使用技术方案及使用安全技术措施,针对不同地点分别进行设计,明确每孔使用量,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统一采购和配送,严禁各单位擅自使用或私自以科技项目、工程承包等方式使用。凡发现擅自使用和购买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个人责任。生产(开掘)矿长、总工程师是分管范围内高分子材料现场使用管理负责人,负责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确定使用地点、产品类型,控制使用量并负责使用效果的检验评价。通风科、生产科、地质科负责分管范围内高分子材料的储运、使用、处置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物资供应中心必须采购具有133、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等相关资质企业生产的高分子化学材料,严禁采购无上述相关资质的企业生产的高分子化学材料。第六条 实行产品动态准入原则。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产品准入审核,产品在准入期内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该厂家所生产的系列产品要立即退出,永不复用。第七条 严格企业资质及产品质量控制程序审查。拟试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提供有效证件及产品质量控制资料,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煤安标志等;产品质量控制资料包括企业产品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主要生产设备、质检设备及有资质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等。第八条 拟134、试用产品的矿井需向集团公司提交试用申请,由业务管理部门确定试用地点、试用数量和试用时间,并由使用矿井组织制定试用方案,签订试用协议。试用结束后由试用矿井提交试用报告,集团公司组织安监局、通风部、生产部、地质部、技术中心、物资供应中心及试用单位进行试用效果评价。质量达不到标准或试用效果不能满足要求的产品严禁进入集团公司。第九条 井下使用的各类高分子材料,其生产企业必须提供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明确产品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等。第十条 材料到矿后,由矿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申请计划进行验收,核对生产厂家、产品类别、产品数量等。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高分子材料的使用范围、剂量、135、类型、产品质量及使用效果进行随机抽检,并送有资质部门检验,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第十二条 所有高分子材料必须满足阻燃、抗静电,反应温度:高分子充填材料小于95;封孔、加固、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小于140。第十三条 高分子材料膨胀倍数应满足:高分子充填、封孔、堵漏风材料不低于25倍,加固材料不低于1倍的要求。第十四条 高分子材料的抗压强度要求:充填材料10Kpa;封孔、堵漏风材料40Kpa;煤体加固材料40 Mpa,岩体加固材料60Mpa。高分子封孔材料的闭孔率大于等于95%。第十五条 高分子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所有高分子材料的使用不得影响水质,所有高分子材料对甲醛的限量值136、为0.5mg/m3。矿井水复用的矿井,使用高分子材料前应先进行样品浸泡的水样检验,水样检验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毒理指标的限量值要求。第十六条 高分子材料的施工环境温度为535,当施工环境低于5时,应对材料采取预热保温措施,预热方法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执行,严禁采用明火或蒸汽直接预热,高于35时,应进行恒温储藏或降温处理。第十七条 库存高分子材料必须保证在有效期内,存放在干燥、通风的环境中,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第十八条 高分子其它指标要求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每批送来的高分子材料检验报告进行审核,检验反应温度、膨胀倍数、阻燃性等技术参数,经矿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137、使用。第二十条 高分子材料应分类独立存放,专人管理。原则上各矿井每次根据需用量确定采购量及下井量,随用随下,且A、B组份须分类装运,分类存放,井下不得存储高分子材料,地面库存量不得超过井下三个工作日的用量。第二十一条 高分子材料储存和运输过程,应配备一定数量的CO2、干粉或者泡沫灭火器。第二十二条 井下施工前,必须编制高分子材料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措施内容必须包含充填(封孔、喷涂封堵、加固)方案设计、注浆机具选择、消防器材配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若使用地点、使用条件发生变化时另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三条 使用高分子材料的矿井要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138、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井下高分子材料施工作业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工作地点应选择在顶板无淋水区域。第二十五条 作业地点应配备8kg干粉灭火器两具,消防洒水管路到位。第二十六条 操作人员在施工时应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带班人员负责检测材料反应后的温度及作业现场安全情况,瓦斯浓度超过0.5%、氧气浓度低于18%、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时不得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待检测数据正常后方可继续作业。第二十七条 现场使用过程中,施工地点下风侧5m处悬挂CO便携仪,并设专人携带红外测温仪,监测施工地点附近的CO、温度变化情况,每10min至少观测一次,施工后每20m139、in至少观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煤体温度上升超过10、CO异常、冒烟、明火等情况时,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理,并汇报矿调度部门。第二十八条 对煤体进行加固时,必须制定防止发生自燃事故的专项措施,并认真执行。第二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采用高分子材料加固时严禁多孔同时注浆,单孔一次注入最大剂量合计不得超过5组(每组A、B组份分别不得超过125Kg)。第三十条 石门揭煤,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加固高分子材料的,连续观测时间不得低于24h。采煤工作面使用加固高分子材料的,连续观测时间不得低于16h。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回采工作面上下隅角使用反应温度高于70的高分子材料施工挡风墙。第三十二条 剩余的140、浆液及外包装必须升井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和丢弃。第三十三条 同一施工地点不得使用不同类型、不同性能、不同厂家的高分子材料及其它化学材料。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安排干部跟班;工作面首次使用时,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现场指挥。矿调度室要建立高分子材料使用台帐,认真记录现场使用情况。第三十五条 凡使用高分子材料的地点应纳入隐蔽工程管理,由矿井业务分管部门负责建档,记录使用材料名称、地点、时间、使用量、工程量等。第三十六条 参与施工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培训由矿组织,厂家派技术人员授课,培训内容包括产品性能、施工操作、安全事项、个体防护及施工安全管理等。第三十七条 矿井主管部门应141、对高分子材料施工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对充填密闭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拆墙抽检,按照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第三十八条 井下不得使用空压机充填高分子材料,确需使用空压机时,空压机应放置在独立通风系统中,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 高分子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安全隐患,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追查,出具追查报告。第四十条 凡使用高分子材料的矿井,每年度按业务分管范围对高分子材料使用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以书面形式提交业务主管部门,便于集团公司对高分子材料的使用效果进行全面监管。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十九、爆破管理制度总则1、井下爆破工按每个工作面4人配备(不爆破的采142、掘工作面除外)。2、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的任职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有两年以上的采掘工龄,政审合格、身体健康,无妨碍履行本工种的疾病或生理缺陷。(2)上岗前,必须参加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爆破工作业资格证书。(3)取得爆破工作业资格证书后,必须在老爆破工的带领下,经过三个月的实习,经通风科、区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从事爆破作业。(4)爆破工作从事1-2年操作技能应达到初级水平;从事3-5年操作技能应达到中级水平;从事5年以上操作技能应达到高级水平,并取得相应职称,不能满足要求者排出计划进行调整。3、爆破工便携式数143、瓦仪、发爆器的配备不少于在册人数的1.2倍,并且做到专人专用。配备具有煤安标识的爆破器材容器。4、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火药库,按规定进行处理。5、爆破作业时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炮眼布置图必须表明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视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3)预期爆破效果表,要说明炮眼利用率、每循环进度和炮眼总个数、总长度,炸药和雷管总消耗量及单位消耗量等。(4)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爆破工必须按144、说明书作业。6、采掘工作面爆破时应执行停送电制度,并有专人负责。7、特殊情况下的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8、爆破结束后必须由爆破工负责办理炸药、电雷管退库手续。9、通风调度每班必须对井下炸药、电雷管及水炮泥的存放量、消耗量进行统计,准确掌握。10、爆破工作纳入通风科业务保安范围,通风科建立爆破工管理档案,爆破工调离变动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11、所有爆破地点的爆破撤人警戒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爆破器材管理1、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严禁在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对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145、的严禁下井使用。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爆破母线的破口要及时用绝缘胶布帖补,不得有裸露破口存在;爆破前,爆破母线扭结成短路;爆破母线长度必须大于爆破撤人的规定距离。3、下井146、前爆破工对发爆器必须进行检查,有故障的发爆器入井下。严禁在井下打开发爆器进行导通检查,有故障的发爆器只能交回仪修室修理。4、爆炸材料箱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或留在井下。不到爆破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爆炸操作管理1、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棍、木棍扎眼。电雷管147、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装配起爆药卷必须由爆破工一人操作完成。2、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3、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情况下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148、满炮泥。炮眼深度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4、爆破必须使用水炮泥,并符合规定:炮眼深度小于1米时,每眼不少于1个;炮眼深度在12.5米之间时,每眼不少于2个;炮眼深度在2.5米以上时,每眼不少于3个。5、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装药、爆破: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149、超过规定;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6、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7、爆破撤人警戒距离执行以下规定:开掘工作面:岩巷或半煤岩巷不小于100m;煤巷不小于80m;巷道有拐弯且拐弯距工作面超过30m时,可在拐弯后不小于40m的地点。长壁回采工作面不小于60m;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工作面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8、每次爆破作业时,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150、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9、井下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爆破制”。“一炮三检制”是指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高瓦斯矿井由瓦斯检查员、爆破工分别检查瓦斯,班组长监督执行。瓦斯矿井工作面瓦斯检查员没有实行专人专面时,由爆破工、班组长分别检查瓦斯,安全员监督执行;若瓦斯检查员实行专人专面时,其检查瓦斯要求等同于高瓦斯矿井。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读取瓦斯浓度的最大值,填入“一炮三检”手册,并实行三人签字。“三人连锁爆破制”是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三人必须同时自始至终参加爆破工作的全过程,并执行换牌制。在瓦斯矿151、井中进行爆破时,瓦斯检查员没有实行专人专面时,可由安全员代替瓦斯检查员。爆破工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风量、瓦斯、洒水等爆破准备工作无误,达到爆破要求条件时,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爆破命令,将自己携带的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安全员)检查确认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眼被吹散后,由班组长负责带领爆破工、瓦斯检查员(152、安全员)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在排除安全隐患并由班组长负责撤除警戒后,方可三牌各归原主。10、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11、爆破工接到爆破命令后,必须在母线连接脚线前,发出撤人警号 一长声,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工作面,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当母线接入发爆器接线柱后,必须发出放炮警号两短声,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12、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13、通电以后拒爆153、时,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14、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处154、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15、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爆破前必须洒水。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二十、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制度管理职责1、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全155、公司范围内所有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管理。2、集团公司通风部负责全公司范围内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业务管理工作,并制定公司年度通风仪器仪表计量检定工作计划。 3、集团公司通风安全仪表计量检验站(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负责公司所属各矿通风仪器仪表的检定、报废、仪器配件供应等工作。4、矿总工程师负责本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工作。5、矿通风科负责本矿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包括自救器)及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6、矿通风仪修室负责本矿通风仪器仪表定期调校(校正)、性能测试及日常维护,并配合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做好本单位通风仪器仪表周期检定工作。工作场所及人员配备1、工作场所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设光干涉甲烷测定器156、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CO检测报警仪、矿用风速表、粉尘采样器等仪器检定室和粉尘分散度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样品分析室,各工作室必须按计量检定规程要求配齐所需检定装置及配套设施,能够满足仪器检定、粉尘分析需要。各矿通风仪修室必须设仪器发放室、调校室、维修室及库房等专门场所。发放室要设发放架,做到仪器分类上架、标识齐全、摆放整齐。仪器调校、维修室应设工作台,配齐调校、测试装置及附属设备,室内设施齐全,卫生整洁,能够满足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CO检测报警仪、发爆器等仪器调校、性能测试需要。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CO检测报警仪调校室必须安装换气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确保CO报157、警仪和传感器调校期间操作人员安全。库房内配件要分类存放,做到帐、物一致。2、人员配备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应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配齐计量检定员、仪器维修等专业人员。各矿通风仪修室应配齐通风仪器仪表的发放、调校维修人员。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CO检测报警仪、发爆器等仪器应有专门调校维修人员。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及各矿通风仪器调校、维修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相关计量检定知识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书者,方可上岗。各矿仪修室人员按以下标准配备仪器发放人员:按每班一人配备。仪器调校维修人员: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调校维修人员按仪器在册数量每100台配158、1人配备;其它仪器(包括光干涉甲烷测定器、CO检测报警仪、发爆器)调校维修人员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按2-3名配备。各矿通风安全仪器配备标准1、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按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等在册总人数的1.2倍配备。2、光干涉甲烷测定器:量程为0-10%的按瓦检员和通风干部在册人数的1.2倍配备;量程为0-100%的按每矿5-10台配备,具体由各矿总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3、CO检测报警仪:具体数量由各矿总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确定。4、发爆器:按放炮员在册人数的1.2倍配备。5、风表:年产90万159、吨以上者按不低于5套(高、中、低)配备;年产90万吨及以下者按不低于3套(高、中、低)配备。6、粉尘采样器:按不少于5台配备。7、便携式氧气检测仪:具体数量由各矿总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确定。8、光干涉甲烷测定器校正装置、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调校装置、瓦斯传感器调校装置、CO报警仪及CO传感器调校装置、发爆器性能测试仪:各1套。9、雷管导通测试仪:按不少于2台配备。10、干湿温度计:2台。11、气压计:2台。12、测尘分析天平:1台。13、自救器:按井下在册人员数量的1.2倍配备。14、各类传感器:配备数量符合监控系统有关规定。仪器的使用管理1、各单位要制定本矿通风仪器仪表使160、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管理。2、各矿通风仪器仪表(雷管导通测试仪除外)要由仪器发放室统一管理,使用人凭证件领用,下班时必须交回仪器发放室。3、通风仪器仪表的检定装置、调校(校正)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经上级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通风仪器仪表必须及时维修,按规定检定、调校(校正)。做到发放、使用的仪器仪表100%完好,仪器待修率不超过10%,检定率、调校率为100,仪器的备用量不低于20。5、仪器的收发必须设专人。负责催化燃烧式甲烷报警仪等仪器的充放电、清理当班交回仪器上的煤尘及仪器的完好检查,发现不合格或损坏的仪器必须及时下架,并做好记录,通知修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161、使用,否则,将追究使用、发放人员的责任。6、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CO检测报警仪不得使用锂电池。7、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对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CO检测报警仪进行充放电,并认真填写记录,确保仪器的正常使用寿命。8、禁止连班使用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仪器。9、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必须携带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的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设置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10、通风区队长、特殊作业地点的通风跟班干部、回采工作面瓦检员、系统检查的瓦检员等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氧气检测报警仪。1162、1、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发爆器同时起爆。12、人为损坏或丢失仪器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照价赔偿。13、矿通风仪修室每月要对本单位通风仪器仪表数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统计,并认真填写仪器仪表管理台帐、更新仪器仪表管理牌板及月报表。14、各矿通风科每月必须将强制检定类通风仪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及传感器、CO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矿用风速表、粉尘采样器等仪器及相应调校或校准装置)的管理台帐报送通风仪检站。仪器仪表的检定、调校1、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标准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要求认真开展通风仪器仪表计量检定及粉尘分析工作。2、各矿通风仪修室要参照163、计量检定规程要求做好本单位仪器仪表的定期调校、校正,无计量检定规程的,要严格按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调校或校正。3、各矿井所有在册及新投入的通风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进行强制检定,未进行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4、CO检测报警仪、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经过更换黑白元件或电池等大修后,要及时送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重新进行检定,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5、光干涉甲烷测定器经过开盖修理后,应及时进行性能校正方可使用;大修后的仪器要及时送通风仪检站重新进行检定,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6、风速表、粉尘采样器、测尘天平及各种调校、检定装置必须由检定单位进行修理、维护,各矿仪修人员不得擅自开盖修理。7、发爆器164、经过元件更换、修理或换电池等工作后,要及时进行防爆性能测试,测试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严禁发放、使用。8、仪器检定周期规定:光干涉甲烷测定器:每年至少1次。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李雅庄、辛置、三交河及各整合矿井每半年1次,其它矿井每年至少1次。瓦斯传感器:每半年至少1次。风速表及风速传感器:每半年1次。粉尘采样器:每年1次。便携式CO检测报警仪及CO传感器:每半年1次。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及粉尘分散度分析:每半年1次。分析天平:每半年1次。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瓦斯传感器检定(调校)装置、光干涉甲烷测定器检定(校正)装置、CO检测报警仪校准装置:每两年1次。其它未列仪器或传感器:165、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有关规定。9、仪器调校、性能测试周期规定:光干涉甲烷测定器:每季度1次。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瓦斯传感器调校:每七天1次。自救器药品检查:每半月1次。发爆器性能测试:每月1次。便携式CO检测报警仪及CO传感器调校:每半月1次。其它仪器或传感器:以说明书提供的周期为准。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选购及配件管理1、集团公司通风部负责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选型,物资供应分公司依据通风部提供的厂家、数量,严格遵循“质量可靠、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选购,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特殊情况须征得通风部、物资供应分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代行采购。2、新购置仪器仪表到货后,物资供应分公司应及时会同通风部门共166、同开箱验收,发现与订货品种不符、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或与装箱单不一致时,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3、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负责对新购置的属国家强制检定的通风仪器仪表进行逐台(件)检定,合格的贴检定合格标签,不合格、质量差的立即通知物资供应分公司予以退货。只有经检定合格的通风仪器仪表方可下发各矿。一旦产品规格、质量出现问题而投入使用,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负责通风安全仪器仪表配件供应,特殊情况必须经通风部批准。5、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各矿仪修室要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配件,负责填写配件管理台帐、配件余额表等,做到帐、物相符。仪器的报废1、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负责通风仪表仪器报167、废管理,并按仪器报废程序、报废标准进行执行。2、通风仪检站接到使用单位递交的仪器报废申请后,按照仪器检定标准,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下发仪器报废通知单,统一回收处理,各矿不得擅自报废。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更新: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仪器原价的80%以上,不如更新经济的;严重失爆或损坏严重,不能修复的;上级部门规定强制淘汰的。4、通风仪器仪表的使用年限规定:光干涉甲烷测定器不低于6年;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CO检测报警仪及各种传感器不低于2年;发爆器、风表、粉尘采样器不低于3年。仪器档案资料管理1、集团公司通风仪168、检站要建立完善各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定档案,按计量检定规程要求妥善保存各种检定原始记录、台帐。2、各矿要建立完善通风仪器仪表日常管理所需的各种台帐、记录等基础资料,且保存期不得低于2年。3、各矿要建立以下16种通风仪器仪表台帐、记录及牌板: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台帐、通风仪器仪表检定台帐、通风仪器仪表档案、通风仪器仪表发放记录、催化燃烧式甲烷及CO检测报警仪调校记录、催化燃烧式甲烷及CO检测报警仪充放电记录、催化燃烧式甲烷及CO检测报警仪维修记录、光干涉甲烷测定器校正记录、光干涉甲烷测定器维修记录、发爆器性能测试记录、发爆器维修记录、通风仪器配件管理台帐、通风仪器仪表管理牌板等。附:通风仪器仪表169、管理牌板、台帐、记录表格样式附:通风仪器仪表管理牌板、台帐、记录表格样式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台帐 年 月仪器名称型号厂家在册使用备用待修待废丢失备注小 计通风仪器仪表检定台帐仪器名称:仪器编号型 号检定单位检定证书编号检定日期下次检定日期备注小 计通风仪器仪表档案仪器名称: 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入矿日期使用日期出厂编号使用编号维 修 记 录序号存在问题处理方法及结果检修人检修日期12通风仪器仪表发放记录 年 月 日 班单 位姓 名仪 器 名 称编号发出时间发放人交 回 时 间接收人是否完好备 注仪器维修记录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故障原因及修理情况修理人修理时间仪器调校记录(1)仪器名称:标气浓度(170、%)所用流量(ml/min)校正人型号编号零点显示(%)通气显示(%)报警显示(%)是否合格校正日期调前调前调前调前说明:此表可用于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传感器的调校仪器调校记录(2)仪器名称:标气浓度(ppm)所用流量(ml/min)校正人型号编号零点显示(ppm)通气显示(ppm)报警显示(ppm)是否合格校正日期调前调前调前调前说明:此表可用于CO检测报警仪、CO传感器的调校仪器放电记录仪器名称: 年 月日期仪器编号放电起始时间放电终止时间操作人注:此表可用于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CO检测报警仪的充放电仪器充电记录仪器名称: 年 月日期仪器编号充电起始时间充电终止时间操作人注:此表可用171、于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CO检测报警仪的充放电光干涉甲烷测定器校正记录仪器型号校正人校正日期温度()仪器编号湿度(%)基本误差 测点次数1%3%6%9%标准器示值(毫米水柱)123平均值基本误差目 检气密性稳定性备 注发爆器性能测定记录 年 月仪器编号型号允许外接电阻峰压放电时间冲能测试日期测试人通风仪器仪表管理牌板 年 月序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在册使用备用待修待报废本月增加备注通风仪器配件管理台帐 年 月序配件名称型号规格单位上月库存本月使用本月库存二十一、瓦斯实验室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规范集团公司瓦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完成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工作,提升矿井瓦斯治理水平,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结合集172、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瓦斯实验室主要功能第一条 瓦斯实验室应当配备的主要实验设备有:瓦斯吸附装置、瓦斯含量直接测定装置、瓦斯放散初速度(P)测定装置、煤的坚固性系数(f值)测定装置、煤样制备装置、工业分析装置等。第二条 瓦斯实验室主要进行瓦斯基础参数测定,测定的参数主要包括:(1)瓦斯吸附常数a、b值。(2)煤层瓦斯含量,包括原始煤层瓦斯含量和残余煤层瓦斯含量。(3)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数P。(4)煤的坚固性系数f。(5)煤样工业分析,包括煤层灰份、水分、挥发份及真密度、视密度等指标。第三条 瓦斯实验室主要进行煤层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工作,外委煤样实验需经过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腾晖173、煤业公司瓦斯实验室建成验收前,集团公司所有矿井瓦斯基本参数均由李雅庄矿瓦斯实验室负责测定;腾晖煤业公司瓦斯实验室建成验收后,负责晋南公司内部矿井瓦斯基本参数测定,李雅庄矿瓦斯实验室负责除晋南公司以外的其他矿井瓦斯基本参数测定。瓦斯实验室人员配备第四条 实验室人员纳入矿井统一管理,主要包括实验室主任(可由抽采区或者通风区技术负责人兼任)1人、实验室质量负责人(兼实验室质量监督员)1人、实验室技术负责人1人、实验室实验人员(兼仪器设备管理员和档案管理员)4人。第五条 实验室人员上岗前必需参加并通过专业的培训,取得相应证件,熟练掌握操作实验室设备后方可上岗。第六条 每项实验均应有2名实验人员共同完成174、。瓦斯实验室日常工作管理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人员日常工作服从实验室主任的管理,实验室的重大事项必需先上报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同时为实验室授权签字人,负责签发授权领域内的报告,审查技术记录、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有权拒签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实验室主任的职责还包括监督实验室人员的工作质量、组织学习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以及技术法规、审批管理文件和规章制度、批准外来参观人员和实验设备的外借等。第八条 质量负责人负责实验室与质量相关的具体工作,负责监督实验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实验、检测实验结果和编制报告,对不能保证实验结果准确性的行为进行制止。第九条 技术负责175、人主要负责实验室与技术相关的具体工作,包括贯彻行业技术标准和监督检测设备的定期核查、组织和监督各实验室完成各项任务并解决技术问题。第十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并编制详细的操作规程。实验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程、规范和方法,按照规定标准与方法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并做好记录,完成任务后及时提交实验报告,对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一条 对无标准实验方法的项目,实验人员需编制实验流程并报经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二条 实验人员应爱护仪器设备,做好保养工作,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不得擅自处理。第十三条 实验人员应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实验过程中不176、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开实验室必须关好门窗,关好水源、气源和断开电源,防止发生事故。第十四条 对在实验过程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导致不良后果的,由集团公司组织分析,并追查相关人员责任。瓦斯实验室检测流程第十五条 实验人员在井下采取煤样(气样)和实验操作时必须有质量监督员或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在场,实验操作记录需经质量监督员或实验室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在实验室进行煤样(气样)实验前,应由实验人员提交实验申请,由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第十七条 实验人员按照实验操作规定对煤样(气样)进行实验检测,并记录结果,出具实验报告。第十八条 实验报告应先由实验人员签字,然后由质量监督人员审核并签字,最后由实177、验室主任人签字。第十九条 实验人员对实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直接负责,实验室质量监督人员负有监督责任,实验室主任负有管理责任。第二十条 实验室按月将完成的实验数据整理成台账,加盖实验室公章,并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后,交集团公司通风部存档。瓦斯实验室设备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管理和运行应服从集团公司通风部和矿井技术负责人统一规划,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以及制定购置新设备的计划。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落实岗位责任制,保证在用仪器、设备的帐、卡、物相符及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实验室人员应加强其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爱惜实验设备。第二十三条 鼓励实验人员在保护设备的前提下开展科研,对178、实验工艺和仪器操作提出改进,提高实验效率和结果准确性的,应给予一定奖励。第二十四条 购置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提出计划报矿井和集团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购买,购买的大型设备必须经专门人员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五条 在使用设备之前,实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之后才能上岗,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合理、科学的使用,并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操作的学习。第二十六条 其他人员使用实验设备必须向实验室主任或其委托签字人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在实验室进行实验,且使用重要设备时必须有实验室人员陪同,以免事故发生和财产的损失。第二十七条 设备的购置、安装、维修、报废由矿井统一管理。瓦斯实验室179、安全责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树立严肃、科学的工作态度,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养成文明、整洁的良好习惯,经常保持实验室及工作场地的整洁和良好的工作秩序。第二十九条 实验过程中,应爱护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和设备要求,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光、防爆、防锈、防腐等工作。实验室存在有易燃易爆气体,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点火、实验前必须打开排气扇,闲杂人员禁止入内。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在开机运行工作期间,要严防触电;使用和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若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关机,停止使用并及时检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接收煤样时,要认真检查煤样标签、时间、数量、重量等内容,接受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第三十二条 实验设备为精密、易碎物品,实验过程中要求做到认真细心,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准做与本实验无关的事情,禁止实验室放置其他物品。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所有人员都对实验室的财产安全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共同维护实验室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