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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事故救助应急预案
县城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事故救助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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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上传人:职z****i 编号:1080613 2024-09-06 33页 102.64KB
1、县城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事故救助应急预案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适合XX县自然灾害特点的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完善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确保各地及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高效、有序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减灾规划(2、1998-2010)、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政府“三定”方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XX县境内的旱灾、水灾、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灾、地震、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原则;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出现下3、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2.1 某一乡(镇、园区、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灾、旱灾、风灾、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因灾害死亡1人以上;(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3)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间以上。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2.4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4、,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2.5 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未达到上述条件的,灾害救助由县、乡(镇、园区、场)根据灾情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3.1 XX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XX县减灾委员会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开展减灾工作,并与省、市减灾委员会进行沟通,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主 任: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副主任: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成 员: 县财政局局长 县教育和科技局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县农业和畜牧业局局长 县农业和畜牧业局副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县经济局局长 县商5、务局局长 县统计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粮食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县地震局局长 县气象局局长 县移动公司经理县联通公司经理 县供电有限公司经理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民政局副局长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XX铁路局XX火车站站长 县人武部参谋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副局长韩东华兼任。3.2 XX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1)承担全县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场、园区)的灾情和减灾救灾工作汇报;(3)收6、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减灾救灾工作情况;(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害的支持措施;(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乡(镇、园区、场)开展减灾救灾工作。3.3 XX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县武装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乡(镇、场、园区)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减灾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县消防大队和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实施减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县民政局组织、协调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和发布灾情;统一管理和分配国家、省、市7、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工作;组织安排灾民基本生活;承担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安排重大减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和组织救灾工作的对内宣传报道,并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对外新闻报道,审发新闻稿件,收集报道反应;负责灾害现场的境外记者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同时负责看守所、拘留所等特殊场所安全,妥善转移和安置被行政拘留、行事拘留和8、监管人员。县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帮助、指导灾后临时住所的建设,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减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恢复中断交通,保障公路畅通。县商务局负责向省商务厅通报灾情,配合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省、国家、国际和省外、双边合作项目计划。协调组织救灾所需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确保稳定市场。县教育和科技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9、,安排重大减灾救灾科研项目。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协调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县水利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水利设施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县农业和畜牧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草原火灾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牧业受灾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帮助和指导灾区恢复牧业生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人间疫情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确保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恢10、复和治理。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XX县火车站负责铁路运输,抢修被毁铁路。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县林业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草原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县地震局组织地震现场监视、震情分析会商和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所提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检验;负责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县供电有限公司负责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县人防办负责制定人防工11、程抢险救灾工作预案,保护人防工程安全,修复被损坏的人防工程设施。县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盐,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机制。县经济局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对其他救灾应急物资的组织和调运及申请运用国家储备物资。负责救灾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备和调用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会负责国内外红十字会或慈善组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和管理,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县民政局 县商务局县委宣传部 县人防办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环保局县教育和科技局 县粮食局县武装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武警中队 县统计局县消防大队 县林业局县公安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 县地震局县国土资源局12、 县气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供电有限公司县交通运输局 县移动公司县经济局 县联通公司县广播电视台 县慈善会县水利局 县红十字会县农业和畜牧业局 XX县火车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图1 XX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县政府县减灾委员会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室4 应急准备4.1 资金准备县民政局组织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省、市、县发展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安排全县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县财政和乡镇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4.13、1.2 县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4.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和乡镇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同时向上级请求财政支持。4.2 物资准备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4.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县级物资储备库应达到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六级标准,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4.2.2 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并建立救灾物资采购、更新、轮换的财政补偿和核销制度,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储备物资应满足紧急转移安置5000-70014、0人的需要。4.2.3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应急期间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4.2.4 灾情发生时,及时向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汇报,请求调用救灾物资。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4.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4.2.7 建立建全救灾储备物资统计报告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情况。4.3 通信和信息准备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4.3.1 加强全县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县政府及时准备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4.15、3.2 以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为依托,建立部门之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4.4 救灾装备准备4.4.1 县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4.4.2 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4.5 人力资源准备4.5.1 完善民政系统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4.5.3 建立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和县减灾委员会统筹指导协调的紧急救援机制。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16、分发挥其作用。4.6 社会动员准备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款物接收分配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4.6.1 全县性救灾捐赠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4.6.2 民政(慈善会)、红十字会和县级民政部门授权的接收机构统一接收。民政部门负责接收统计和信息发布。4.6.3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捐赠款物接收、管理、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捐赠款物截留、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社会氛围。4.7 宣传、培训和演习4.7.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17、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4.7.2 每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各地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4.7.3 每年在灾害高风险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应急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5.1 预警预报信息管理5.1.1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县地震局的地震预测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草原火灾信息、县农业和畜牧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5.1.2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18、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省政府、市政府通报。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和有关地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5.2 灾害信息共享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5.3 灾情信息管理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19、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20、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1)灾情初报。乡(镇)级民政办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县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市民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县政府。(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民政部门和乡(镇、场、园区)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场、园区)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级民政部门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21、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3)灾情核报。乡级民政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县级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含分地区灾情数据)向省、市级民政部门报告。5.3.3 灾情核定(1)部门会商核定。民政局协调农牧、水利、国土、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5.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22、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应急响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地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减灾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减灾委员会设定四个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县长统一组织、领导减灾救灾工作;II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III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IV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主管副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23、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6.1 I级响应6.1.1灾害损失情况(1)某一乡(镇、场、园区)范围内,发生洪涝灾害,冰雹、雪灾等气象灾害,一次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15人以上;b.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c.倒塌房屋500间以上;d.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15人以上;b.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d.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3)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24、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5)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6.1.2 启动程序县减灾委员会主任(主管副县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长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委、县政府决定进入级响应(见图2)。图2 级响应流程图县 长 决定进入级响应状态 向省、市减灾委报告县减灾委员会主任(主管副县长) 复合响应建议 立即向县长报告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审核灾害程度、审核响应建议 立即向主管副县长报告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救灾救济保障科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预警及灾害发生 6.1.3 应急响应由县长统一领导、组织救灾工作。(1)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25、问电。(2)县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3)县长或主管副县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减灾救灾工作。(4)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一次减灾救灾情况。(5)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6)以县政府、县民政局的名义向省政府、省民政厅、市政府、市民政局通报灾情,请求援助。(7)县民政局全部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接到灾情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县委、县政府和县减灾委员会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请求省民政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县内救灾捐赠活动,并统一接收26、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6.1.4 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员会主任(主管副县长)提出建议,县长决定终止I级响应。 6.2级响应6.2.1灾害损失情况()某一乡(镇、场、园区)范围内,发生洪涝灾害,冰雹、雪灾等气象灾害,一次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c.倒塌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d.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10人上,15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c27、.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d.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3)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6.2.2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II级响应(图3)。图3 II级响应流程图县 长 县减灾委员会主任(主管副县长) 决定进入II级响应状态 立即向县长报告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审核灾害程度、审核响应建议 立即向主管副县长报告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救灾救济保障科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预警及灾害发生 6.2.3响应措施由县减灾委员会主任(主管副县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1)县民政局成立救灾救助应急指挥部,县民政局有关科室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实28、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减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工作。II级响应一经确定,县民政局业务科室通过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24小时联通,专人值守,并与县委、县政府和省、市民政部门保持联系。(2)灾情发生后,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3)立即开展以下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减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29、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减灾救灾工作。(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的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县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请求省民政厅调拨应急救灾款物支援灾区;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民政部门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6)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灾区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送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县委宣传部以及县电视台,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30、(7)组织救灾捐赠向社会发布接受捐款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6.2.4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提出终止建议,由县减灾员委会主任(主管副县长)决定终止级响应。6.3 III级响应6.3.1灾害损失情况(1)某一乡(镇、场、园区)范围内,发生洪涝灾害,冰雹、雪灾等气象灾害,一次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c.倒塌房屋200间以上,300间以下;d.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2)发生31、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c.倒塌房屋200间以上,300间以下;d.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3)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6.3.2 启动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III级响应(见图4)。图4 III级响应流程图县减灾委员会主任(主管副县长) 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决定进入III级响应状态 立即向主管副县长报告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救灾救济保障科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预警及灾害发生 6.3.3 应急响应由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32、作。(1)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地区的灾情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2)县民政局有关科室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县民政局通过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政府的畅通,以备急需。(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减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减灾救灾工作。(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的申请,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县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请求省民政厅调拨救灾款物;3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公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5)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4小时与灾区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情发生信息后4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送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县委宣传部、县电视台,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6)开展救灾捐赠每两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6.3.4 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提出终止建议,由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民政局局34、长)决定终止III级响应,并报告县减灾委员会主任(主管副县长)。 6.4IV级响应6.4.1灾害损失情况()某一乡(镇、场、园区)范围内,发生洪涝灾害,冰雹、雪灾等气象灾害,一次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c.倒塌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d.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1人上,5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d.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3)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35、。6.4.2启动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IV级响应级响应(见图5)。图5 IV级响应流程图县减灾委员会主任(主管副县长) 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分析评估灾情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救灾救济保障科 决定进入IV级响应状态 立即向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报告预警及灾害发生 6.4.3响应措施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主管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磋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向灾区派出由县民政局救灾救济保障科科长带队的工作组。(2)县民政局有关科室取消36、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县民政局通过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的畅通,以备急需。(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减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的申请,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县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5)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6小时与灾区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情发生信息后6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送省民政37、厅、市民政局、县委宣传部、县电视台,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6.4.4 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主管副局长)决定终止IV级响应,并报告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6.5 信息发布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6.5.2 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县民政局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县民政局审核发布。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6.5.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减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38、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6.5.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必要时,请县委宣传部新闻科组织协调。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灾后救助7.1.1 各地每年调查冬令(春夏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民政局在10月1日(1月1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市民政局,附分乡镇灾情统计表。7.1.2 县民政局会同各乡(镇、场、园区),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7.1.3 制定冬令(春夏荒)救济工作方案。7.1.4 根据各地向县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39、情况,报请省民政厅下拨国家和省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夏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7.1.6 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7.1.7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7.1.8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7.1.9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和畜牧业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7.2 恢复重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40、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济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乡(镇、场、园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各地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县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县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会同乡(镇、场、园区),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41、必要时,请求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及相关部门派人进行指导核查灾情。7.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7.2.4 根据各地向县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报请省民政厅下拨国家和省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7.2.5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7.2.6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7.2.7 协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7.2.8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42、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7.2.9 发改、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灾情:指自然灾害造43、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国家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为满足我国环境与灾害监测的需要,200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的立项。根据国家计划,小卫星星座系统拟采用分步实施战略:“十五”期间,采用“21”方案,即发射两颗光学小卫星和一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初步实现对灾害和环境进行监测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实施“44”方案,即发射四颗光学小卫星和四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组成的星座,实44、现对我国及周边国家、地区灾害和环境的动态监测。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事局和县民政局联合表彰,必要时上报市政府,由市人事局和市民政局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3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8.4 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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