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师业务水平及职业道德考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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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978527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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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师业务水平职业道德考核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为认真做好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本制度。一、考核对象、内容、方式 1、考核对象: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2、考核周期:每两年一次(每奇数年份12月20日前完成全部考核对象的考核)。3、考核内容: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 4、考核方式:理论考试或实践技能操作考核。 (一)医师业务水平考核 1、2、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 (1)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2)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3)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 2、医师业务水平测评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二)医师工作成绩考核 基本内容包括: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3、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及其他相关任务的情况。 (三)医师职业道德考核 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三、 考核小组职责 (一)考核工作办公室职责: 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汇考核结果,并在考核结束30日内向酒泉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二)工作成绩及良好记录考核组职责: 负责本院医师工作成绩及良好记录的考核。(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三)医德医风考评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本院医务人员职业道4、德评定记医德医风考评等。 (四)业务水平测评组职责:工作成绩与职业道德评定组按要求对执业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后,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递交业务水平测评组。业务水平测评小组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考核结果。 四、考试程序 (一)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室签署意见,报考核小组审核。简易程序述职报告的书写内容应包括在考核周期内业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技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5、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务人员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务人员所在科室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二) 一般程序: 不符合简易程序的医师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1、业务水平测评具体安排 (1)业务知识笔试安排: 考试方式:闭卷考核。 考核时间:待定。 考试内容: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规范、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参考资料:1、医学临床“三基”训练(医生分册、第3版)湖南科技出版社出版;2、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6、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各专业相关的部门规章等。 考试地点:待定 (2)技能操作考核 考核内容:心肺复苏术、体格检查。 考核地点:待定考核时间:待定 (3)工作成绩评定:由医师所在科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评定,并由工作成绩评定小组复核。(4)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科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并由职业道德评定小组复核。 注*因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导致考核不合格,需参加由市、县卫生局指定二级以上医院组织实施的培训。培训后再次考核的,要通过考试形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考题由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要求统一命题。五、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1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3、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4、被考核医务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务人员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