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6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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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78473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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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篇 总则()第二篇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事故管理规定()三、安全检查规定()四、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五、干部值班安全管理规定()六、安全台帐管理规定()七、安全生产先进评比基本条件()第三篇专项安全监督管理一、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二、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四、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五、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六、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七、危险品码头安全管2、理规定()八、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九、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十、液化气和压缩天然气站安全管理规定()十一、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规定()十二、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管理规定()十三、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十四、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篇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四、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五、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六、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七、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八、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五篇 安全技术管理一、安全技术科研项目管理规定()二、化学纤维生产防静电安全规定()三、防止聚烯烃3、料仓静电爆燃的安全规定()四、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五、安全阀设置规定()六、空分装置安全运行规定()七、加工高含硫原油安全规定()第六篇 职业卫生管理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二、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三、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规定()五、硫化氢防护管理规定()六、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规定()第七篇 消防管理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消防达标规定()第八篇 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一、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二、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三、专用铁道调车装卸安全管理规定()第九篇 防灾应急管理一、4、安全应急管理规定()二、抗震减灾管理规定()三、防汛抗灾管理规定()四、防台风抗灾管理规定()第十篇 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一、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二、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篇 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一、人身安全十大禁令()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三、车辆安全十大禁令()四、防止储罐跑油(料)十条规定()五、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六、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七、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八、生产、使用氢气十条规定()九、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安全规定()附录 常用资料一、常用安全生产名词解释()二、液化石油气基本知识()5、三、高毒物品目录()四、常用可燃物质主要特性数据表()五、可燃性悬浮粉尘引燃危险性数据表()第一篇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特修订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资及合作开发等企业。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对所属企业、合资及合作开发等企业,实行全面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办公室6、设在安全环保局。安全环保局是安全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原则。第五条 集团公司全面推HSE管理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是HSE管理体系的重要支撑,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才能追求最大限度的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创国际一流的HSE业绩。第六条 各级单位领导和员工应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按照“管生产应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讲政治、讲法律,与时俱进、求7、真务实,以人为本,扎扎实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未做出要求和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和要求。第八条 直属企业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篇 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和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落实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 第二条 各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和职能部门,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实行一岗一责制,做到有岗必有责,上岗必守责。第四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生8、产委员会(领导小组)、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应参照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执行。第二章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五条直属企业安全生产(或HSE)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认真学习贯彻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并通过各职能部门组织落实和实施;2、研究和决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决定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3、定期召开全委会,听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检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第六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应按第二十一条执行。第三章 直属企业9、领导安全职责第七条 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1、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自觉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始终把握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不断研究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新思路,采取新措施;逐级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本单位的重大隐患做到心中有数,认真抓好治理;抓好生产装置、设施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安全管理的“三同时”。3、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4、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10、全工作汇报,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5、负责副职和分管二级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和考核。6、认真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联系(承包)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7、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有关规定要求的证书;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8、执行财政部和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安全保证基金的缴纳,审批返回基金的使用。油田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第八条 党委书记安全职责 1、对单位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2、自觉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始终把握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不断研究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新思路,采取新11、措施;逐级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本单位的重大隐患做到心中有数,认真抓好治理;抓好生产装置、设施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安全管理的“三同时”。3、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4、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保证监督作用,教育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领周围群众做好安全生产工作。5、协助行政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6、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联系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7、协助行政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双文明评比和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应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8、支持行政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12、。支持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第九条 分管安全生产副职安全职责 1、按照“管生产应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3、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组织生产职能部门对报集团公司以上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安全和生产部门报告。5、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联系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 6、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 7、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和13、考核工作。 8、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9、按规定负责返回安保基金的使用管理。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11、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十条 党委副书记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健全安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技术管理干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 2、做为安委会主要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抓好组织、宣传、公安、纪委、团委等部门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的落实,对所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3、及14、时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宣传报道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模范事迹和事故通报。4、负责组织发挥各级纪监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组织纪委监察部门、参加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参与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事故责任人的处理。5、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联系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6、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十一条 分管设备副职安全职责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机动(或设备)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机动(或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3、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机动(或设备15、)主管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机动(或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4、负责组织机动(或设备)职能部门进行上报集团公司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安全和机动(或设备)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设备事故或与设备有关事故时,到集团公司汇报。5、组织机动(或设备)安全大检查,落实设备隐患的整改,制订安全防范措施。6、负责大检修的安全管理和外来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7、定期召开机动(或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机动(或设备)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8、组织机动(或设备)系统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部门和个人。9、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16、位的联系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10、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十二条 分管经营副职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供应、销售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供应的原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组织或参加供应、销售系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5、组织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供应、销售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6、负责供应、销售系统的17、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7、定期召开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8、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联系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 9、组织供应、销售系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10、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十三条 分管人事教育副职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人事教育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人事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3、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配备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技术人员和安全工程师。418、负责遵章守纪劳动纪律教育,强化门卫制度,严禁香烟、火种、危险品带入厂内,监督检查执行情况。5、负责审批职工安全、卫生、消防教育培训工作计划。6、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有关领导分清责任,严肃处理。7、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联系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8、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十四条 分管工程(基建)副职安全职责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工程(基建)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落实工19、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中的安全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包括安全合同附件。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工作。5、组织或参加工程(基建)系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6、组织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工程(基建)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7、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联系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8、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十五条纪委书记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20、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起保证监督作用。2、做为安委会主要成员,抓好纪委等部门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的落实,对所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3、发挥各级纪监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组织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4、配合行政领导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纪检党员时,应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5、负责组织发挥各级纪监组织在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组织纪委监察部门参加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参与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事故责任者的处理。6、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十六21、条 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会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3、协助安全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参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订。4、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行政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协助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5、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应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6、落实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7、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22、的联系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8、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十七条 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技术上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积极采用安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3、在组织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4、审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5、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规划方案,使之达到国家卫生23、标准。6、参加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7、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联系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8、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 9、副总工程师根据业务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职责。 如工艺副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负责工艺技术范围的安全工作,督促调度、技术等生产技术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组织审查分管范围内有关生产工艺方面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使之完善可靠,技术上切实可行。 参加重大生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复事故。负责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24、组织安技措施和隐患治理的设计工作,按“三同时”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设计审查。 设备(动力)副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负责机动(或设备)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督促机动(或设备)、技术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组织审查公司范围内有关设备、电气、仪表等方面的安全检修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负责审查有关设备安装、改造方案及设备检修计划中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参加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复事故。贯彻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负责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检修工作,并对其安全可靠运行负责。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安全职责 1、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25、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到位。2、执行财政部和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安全保证基金的缴纳和返回资金的使用。3、审查企业经营计划时,应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4、把安全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效益,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5、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联系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第十九条 总地质师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局在地质技术上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组织审查分管范围内有关地质方面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使之完善26、可靠,技术上切实可行。3、加强安全技术管理,采用安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4、在组织新上产能区块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按“三同时”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设计审查,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要求。5、参加重大井喷失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6、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联系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第三章 直属企业职能处室安全职责第二十条 办公室安全职责 1、协助企业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27、组织汇审、打印、下发。2、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3、负责对临时来厂参观学习、办事人员检查登记和进行进厂安全教育。4、搞好所管辖单位的安全工作,制订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5、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第二十一条 安全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教育室;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情况进行检查考核。3、组织制订、修订本企28、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4、组织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5、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6、会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大机组安全监督工作。7、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8、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9、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29、亡、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地方劳动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到集团公司汇报。10、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订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11、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12、负责对企业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办法。 1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技30、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1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 15、负责安全保证基金的管理,提出安保基金的使用计划,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第二十二条 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做法,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安全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应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4、参加安全生产31、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给予表扬或批评。5、负责贯彻操作纪律管理规定,杜绝或减少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事故,实现安、稳、长、满、优生产。6、负责生产事故(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事故等)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发生上报事故及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参加其他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 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编制或修订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2、在制订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全厂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有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项目,不应以任何理由32、削减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挪用安技措施经费。制订增产节约措施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3、负责因工艺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参加其他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4、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原则,组织技措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用时的“三同时”审查。5、组织并检查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6、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问题。7、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8、在技术改造和新建、改扩建装置建设时,负责组织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和审查工作。第二十四条 机动(或设备)部门安全职责1、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33、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订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2、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禁止防爆等级不够的电气设备进入生产装置。3、负责组织工业建筑设备,起重机械、施工机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气瓶、防尘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安技装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校验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重大隐患应停用。4、在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设计、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负责检查34、监督。5、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应有计划地及时整改,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6、负责对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油田企业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7、负责本专业特殊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油田企业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8、对外来检修和有关人员等,应组织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有关施工纪律的管理规定。9、签订施工合同应有安全责任条款。10、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安全部门报告,参加其它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五条 人事教育部门安全职责1、对新进单位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入厂安全教35、育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三级单位。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2、贯彻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职工劳动纪律的教育与检查。3、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严格控制加班加点。4、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负责工伤认定后有关补偿和鉴定工作。5、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6、组织做好新工人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工种分配和调整,认真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换、脱离岗位休养的规定。7、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技术人员、工业卫生人员和消防人员的配备。8、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书时,应有安全方36、面的条款,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第二十六条 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进厂人员的证件检查、临时入厂人员的入厂检查或检查登记,以及对上述人员禁带烟火进厂的安全检查,负责关键要害部门安全生产保卫工作。2、负责企业内炸药、雷管、剧毒物品的管理和审批。3、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并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部门,会同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安全管理监督,参加有关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4、负责各类重大事故的现场保卫工作。5、参加安全检查,组织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消防队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灭火等37、消防工作。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工的防火、灭火知识教育。4、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6、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7、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三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8、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38、。接到火灾报警后,min内到达火场。9、气防站设在消防队的企业,应做好气防工作。10、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第二十八条 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在审定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审定安全部门编制的安全措施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并纳入企业生产建设计划统一下达。2、负责组织安全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在审批生产性建设项目时负责“三同时”费用的落实。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1、按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交纳安全保证基金。并保证返回企业安全保证基金用于安全范围。2、在编制基本建设和工程费用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确保资金到位,监督安全生产资金专款专用。 3、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费用、39、安全教育费用等安全费用的资金到位。4、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内容。5、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开支费用。 第三十条 企管部门安全职责 1、在企业管理总体规划中突出“安全第一”的思想。2、重点抓好基层单位建设,坚持标准,严格考核,执行安全一票否决权。3、搞好岗位责任制大检查,重点检查以岗位专责制为核心的班组十项制度执行情况,提高职工安全意识。4、督促和推进安全管理的现代化。第三十一条 供应、储运、销售部门安全职责 1、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所管辖范围内职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管理。2、40、负责按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3、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按标准发放。4、贯彻执行运输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5、负责所辖范围内各类贮罐的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工作。 6、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负责,质量应符合国家、集团公司标准要求。7、负责对本部门的事故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第三十二条 车辆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规定,负责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2、负责车辆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行驶。3、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安41、全管理,负责维护厂区交通安全及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标准,制订、修订并完善本企业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2、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3、制订“三废”治理和噪声防治等措施规则,并检查执行情况。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环保“三同时”监督工作,使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4、负责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并督促有关单位使环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第三十四条 分析化验、42、质量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制订化验人员采样、分析项目及使用设备、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2、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易燃、易爆物料分析及有毒、有害物料分析应及时准确。3、负责有关动火分析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检测分析,并提出分析数据报告。4、负责事故分析时的检测和数据分析。第三十五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1、按照“三同时”原则,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时,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保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设计审查时,组织安全消防、工业卫生等部门参加。3、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资金43、投入。 4、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并落实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提出的要求。5、设计时,工艺条件、设备类型、材料等级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6、对设计项目的安全性负责。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的审查,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做到新建项目不留隐患。按照“三同时”原则,保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程、标准,制订并组织审查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3、负责基建与生产的联系、配合、交接工作。4、负责组织外来基建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44、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雇用。签订施工合同应有安全合同附件,发生事故按合同处理。5、负责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第三十七条 生活行政部门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职责、规章制度及各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负责本部门和所管社区的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隐患整改。3、负责按规定标准做好保健食品、防暑降温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4、负责食堂、所属仓库的安全防火管理和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5、负责本部门所属锅炉、民用液化气瓶(罐)、热水加热器、电气设备及其它设备的安全管理。6、负责行政生活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卫生管理。7、组织本单位事故调查、处理、统45、计、上报工作。第三十八条 职业卫生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法规、规范和规定,做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2、参加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3、组织做好作业现场职业卫生监测并按时上报监测数据。4、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监护档案。5、对企业职业卫生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6、负责对职工进行职防教育、现场自救互救教育和考核。7、指导气防站工作人员的工作。8、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工的劳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提出配备计划。第四章 党群系统安全职责第三十九条 党委安全职责 1、对本企业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46、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2、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3、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4、协助行政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应把安全工作业绩做为重要内容。5、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6、深入生产一线,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应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第四十条 工会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及总工会47、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2、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进行舆论监督。3、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行政对安全工作的奖惩。4、协助行政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参加企业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订。5、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6、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疗养,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7、落实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848、参加安全检查和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行政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9、工会是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应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第四十一条 团委安全职责 1、配合行政和党委抓好团员、青年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动员和督促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积极作用。2、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能,掌握安全管理的科学方法,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使广大青年在生产第一线发挥安全生产突击队作用。3、结合团员、青年的特点,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建立“青年安全监督岗”,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多种有效的管理监督。449、总结推广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典型经验,表彰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人物。第五章 基层单位领导和职工安全职责第四十二条 行政正职安全职责 1、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2、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3、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4、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5、每周组织一次本单位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50、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6、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班组和个人。7、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和处理,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8、负责二级动火和固定动火点的申请,审批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9、建立本单位安全管理网,配备安全工程师、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各级安全人员的作用。10、建立健全本单位干部值班制度,做到24h有人管生产,管安全。第四十三条 分管生产副职51、安全职责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五同时”。3、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4、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应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5、贯彻执行工艺操作纪律和操作规程,杜绝或减少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事故,实现安、稳、长、满、优生产。6、负责组织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检查。7、负责落实本单位大检修及临时抢修施工时安全措施,制订安全施工方案,安排监护人员。8、负责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考核。负责检查新入人员安全教育工52、作。9、负责二级动火和固定动火点的申请,审批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第四十四条 分管设备副职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标准,负责制订和修订各类设备的维护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2、负责本单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3、在制订本单位有关设备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负责落实安全措施。4、组织本单位设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有计划地修改更换,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5、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职工进行设备维护、保养、使用等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653、负责落实本单位安技装备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7、负责二级动火和固定动火点的申请,审批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第四十五条 工艺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工艺技术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2、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开停工、技术改造方案时,应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3、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生产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练兵和考核。4、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5、参加本单位新54、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工艺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6、本单位发生生产和与生产有关事故及时报告,参加生产和有关事故调查、分析。7、负责本单位装置检修、停工、开工安全技术方案的制订,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 设备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负责本单位设备安全管理。2、负责编制本单位设备操作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设备维护、检修、保养制度、方案时,应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3、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培训,组织设备安全生产技术练兵和考核。4、每天深入现场检查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55、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5、参加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设备改造、设备操作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6、发生设备和与设备有关事故及时报告,参加设备和有关事故调查、分析。7、负责本单位装置停工检修安全技术方案的制订,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四十七条 安全技术人员安全职责1、安全技术人员在行政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有权直接向安全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工作。2、负责或参加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56、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4、协助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新入人员的安全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班组(岗位)的安全教育。5、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事故演习。6、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参加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三同时”审查,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7、负责本单位安技装备、灭火器材、防护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尘毒发生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8、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57、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安全。9、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10、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格化。第四十八条 段长(值班主任、大班长)、班组长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企业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它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4、负责对新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58、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6、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7、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8、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9、安排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第四十九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1、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接受本部门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2、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59、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坚持班前安全讲话,班后安全总结。3、对新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组织岗位技术练兵和开展事故预案演练。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5、检查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防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6、发生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救护伤员,并向领导报告。7、安排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第五十条 生产操作人员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做好各项记60、录。交接班应交接安全情况,交班应为接班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6、上岗应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9、认真做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第五十一条 其他员工安全职责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应在自61、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针对石化企业“ 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链长面广”的行业特点,石化行业的每个职工都应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细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3、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防火、防爆十大禁令,防止贮罐跑油(料)十条规定等安全生产的各项禁令和规定。4、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5、认真学习并执行用火作业、安全检修、进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章作业。6、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62、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7、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9、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二、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信、仪器(63、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它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1、一般事故 (1) 1次造成19人重伤; (2) 1次造成人死亡;(3) 1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64、; (4) 炼化、销售企业1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10吨及以上;油田企业1次跑油在30吨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1次跑油在100吨及以上;海上发生1次跑油在1吨及以上;销售企业1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 (5) 炼化企业1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1)1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2)1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1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1)1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2)1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3)油田无控井喷事故。4、工业火灾、爆炸和65、放射事故,事故分级按公安局、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集团公司备案1、企业周边发生可能对企业造成影响的事故;2、在企业内施工的外单位发生的事故;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在社会造成较坏影响的事故。第四条 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2)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3)原材料、燃料、66、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应按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最迟不应超过24h。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第七条 发生有人员伤67、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企业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 第八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规范格式(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事故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第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部门每月6日前将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第十条 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的要求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时,集团公司应全力配合;同时集团公司内部应68、组织事故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安全部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部门负责; 、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部门负责; 、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部门负责。第十三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直属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报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备案;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69、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建意、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拒绝。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70、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合同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71、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第二十一条 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按政府决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汇报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1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直72、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通知时间,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30天之内。 第二十五条 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二十六条 1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重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六章 事故统计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第6条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统计原73、则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2、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4、在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74、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 事故快报 附件2: 事故报告内容 附件3:“四不放过”登记表 附件4: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计表附件1:事 故 快 报 企业名称: 事故类别: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发生事故的单位: 重伤人数: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数:姓 名性 别年 龄工 龄工 种受伤部位及伤害性质严重程度 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简单工艺流程图、设备简图、并注明设备、设施的型号或外形尺寸)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防范措施: 负责人: 填报人: 年 月 日附件2: 事故报告内容一、发生事故的企75、业直属名称 二、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 六、事故伤亡情况伤亡人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年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 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 八、事故原因 九、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十、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的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附件3:“四不放过”登记表直属企业名称: 发生事故的单位: 事故简况:发生时间:事故原因事故负责任者和群众受教育情况教育情况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项 目完 成 76、日 期责 任 人 登记单位: 负责人: 登记日期:附件4: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计表企业名称:(章) 年 月事故发生单位人身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合 计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合 计本月职工平均人数: 本月轻伤人数: 千人负伤率: 企外事故 起 企外伤亡人数:企业负责人: 安全部门负责人: 填报人: 年 月 日三、安全检查规定第一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77、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第二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检查各级领导和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正确认识,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检查各级领导班子研究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安委会工作记录等。2、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3、检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基层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三同时”、“五同时”的要求是否得到落实。4、检查劳动条件、操作状况、安全设78、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油气生产设施、装置、设备、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等。5、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纪律。6、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落实。第三条 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第四条 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企业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第五条 内部检查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内部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1、综合性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79、集团公司对直属单位至少每年组织检查或抽查1次;直属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至少每季组织1次;基层单位至少每月组织1次。2、日常检查班组和岗位员工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职责,特别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点源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基层单位领导及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检查在做好记录。3、专项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80、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节日前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等进行的检查。 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第六条 直属企业应认真对待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内、外部安全检查的关系,坚持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第七条 对法定的检测检查和政府督查,直属企业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执行法规81、要求。按照规范标准定期开展法定检测工作;对政府组织的督查,直属企业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第八条 开展安全检查,应成立由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计划。参加检查的人员应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和规范。第九条 检查内容和标准应具体,必要时应编制安全检查表,按照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开展检查活动。第十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检查组应向被检单位提交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第十一条 被检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82、落实整改;对确定为隐患管理的项目,应按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附: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第 号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签发人:序号所在部位存在问题要求整改期限实际完成日期备注被检单位: 整改负责人:四、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 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第一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集团公司和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条 直属企业的安全处(科)长,除参加政府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其中新上岗的安全处(83、科)长应先进行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培训按集团公司安全处(科)长岗位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 直属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由直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可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举办的安全干部岗位培训班,或者参加由地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岗位培训班,考核合格。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文化; 3、火灾、爆炸基本知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知识;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84、理措施。第四条 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1、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2、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3、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第五条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3、本班组和有85、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第二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第六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季节性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规定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3、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4、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86、企业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5、 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1、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2、本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及其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1、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2、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3、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 487、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个人防护用品及保管方法等;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七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第八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事88、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第三章 日常安全教育第十条 基层单位应开展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安全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89、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直属企业的领导每季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应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第十四条 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第十五条 班组安全活动内容: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90、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6、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8、其它安全活动。 第四章 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多种经营企业干部、员工的安全教育,按照上述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无技术岗位且风险小的临时工、农民工的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内容为:本企业生产特点、入厂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来企业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本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应有专人91、陪同。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直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二级单位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和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单位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进行处罚,若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干部值班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干部值92、班是指直属企业及所属各级单位机关、基层单位领导干部在夜间、节假日及特殊时期的值班工作。第二条 直属企业应建立干部值班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明确各级值班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监督考核,切实履行干部值班安全职责。直属企业所属各级单位也要相应建立领导、技术干部值班制度,并落实监督考核制度。第三条 直属企业值班人员应为直属企业领导和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具备值班行为能力的领导干部;基层单位值班人员应为基层单位领导和技术干部。第四条 值班人员职责:1、负责处理和协调值班期间发生的紧急问题,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与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沟通情况;2、负责监督检查下属单位的值班情况,对下属单位的干部值班、93、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3、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并根据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当班期间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情况;4、负责值班期间外来人员的接待工作;5、负责值班期间紧急电话、电报的处理工作;6、负责解决值班期间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突发事件,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7、负责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第五条 在应急状态下,及时按程序要求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第六条 值班干部应按时上岗,不应迟到、早退、擅离岗位,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有事不能按时值班者,应提前请假并安排其他具备干部值班资格的人员代替。六、安全台帐管理规定第一条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应建有包括安全94、组织、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安全考核与奖惩等七类内容的安全工作台帐。相关处(科)室建立有关安全台帐,基层单位和班组设安全活动记录。有条件的单位对安全台帐宜实行微机管理。第二条安全组织台帐1、直属企业和二级单位分别填写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组织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成人员名单;消防或防火部门提供的消防工作组织网络纳入台帐备查。2、基层单位填写从安全领导小组到班组的安全组织网络。 第三条 安全会议台帐主要应填写各部门召开的安全会议内容,尤其对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传达、学习贯彻情况。安全会议台帐应设有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召集单位和主持人、与会单位和人数、会议内容以及95、处理结果等栏目。第四条 安全教育台帐1、直属企业和二级单位安全教育台帐应填写领导、管理人员、企业安全处(科)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 2、基层单位安全教育台帐应填写基层单位领导及员工、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安全技术练兵、应急预案的演练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等。安全教育台帐应至少设有受教育者姓名、授课内容、地点、时间、考试成绩及授课人姓名等栏目。第五条 安全检查台帐应至少设有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受检部门、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日期、整改完成日期及检查人签字等栏目。第六条 隐患治理台帐凡发生在基层单位的事故隐患不论级96、别、不论资金来源,均应在基层单位的隐患治理台帐中填写。事故隐患治理台帐至少应设有隐患所在单位、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计划治理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及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第七条 事故台帐按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事故台帐,分别记录所发生事故的类别。事故台帐至少应设有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概况、“四不放过”登记表。基层单位的事故台帐应包括发生在本单位或当事人属于本单位的各类事故,不论事故大小、种类,均应如实填写。第八条 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应至少设有考核项目(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97、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第九条 安全活动记录按安全教育管理规定要求,填写单位和班组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条 安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填写、保管安全台帐;同级主管安全领导应定期检查并签字。 七、安全生产先进评比基本条件第一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条件1、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满分为10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4分;2、事故指标控制在集团公司考核指标内,满分为30分。年事故死亡率在考核指标内每达到0.01,扣1分;年事故重伤率在考核指标内每达到0.01,扣0.5分;3、安全台帐等基础资料齐全,满分为5分。一项不合格扣1分;4、安全教育满分为5分。三级安全教育每降低1%,98、扣0.2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每降低1%,扣0.5分;领导干部没有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扣1分;班组安全活动达不到要求扣1分;5、安全检查符合规定,满分10分。政府、集团公司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率每降低5%,扣1分;6、隐患治理完成好,满分10分。隐患整改率每降低5%,扣1分;重大隐患整改前无防范措施,每缺一项扣1分;7、职业卫生满分10分。职业性健康检查受检率、岗位检测率、合格率应达标,每降低1%,扣1分;8、安保基金按时足额交纳,满分10分。不按时足额上缴安保基金扣1分;不按规定使用管理安保基金,1次扣0.5分;9、各种报表上报及时,满分5分。每漏报1次扣0.2分,迟报1次扣0.1;10、领99、导干部安全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执行好,满分5分。到位率每降低5%,扣1分。第二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失评条件1、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事故控制指标;2、发生重特大工业事故;3、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隐瞒不报;4、发生一般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形象;5、集团公司安全大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管理问题。第三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增分条件 1、全年未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加13分;2、全年安全生产好,超额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利润指标加13分;3、风险高、管理难度大的单位可增加35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管理者评比条件 对连续3年(含第3年)获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的直属企业,100、党政主要领导、主管安全领导、安全处长和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可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管理者评比。第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职工评比条件1、在一线工作的职工,热爱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2、积极钻研业务,熟悉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技能,有避免重大事故等突出事迹的基层安全管理人员;3、直属企业推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职工的人员,应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先进职工。第六条 先进消防队评比条件1、消防队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严格,值班备战落实;2、消防(气防)训练计划、项目和时间落实,基础资料齐全,队伍作风过硬,灭火战斗力强;3、消防车按时保养,消防器材齐全101、,综合完好率达95%以上;4、火警(演习)出动及时,灭火战术运用正确,成功扑救重、特大火灾;5、无人身事故、交通事故和设备事故等。 第七条 评比程序1、按本规定第一条要求,得分在90分以上的直属企业,才能有资格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2、连续3年(含第3年)获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的直属企业,每年1月2日前将安全生产先进管理者名单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安全环保局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批准。3、直属企业推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职工的人员,应如实填写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月2日前将安全生产先进职工名单和集团公司102、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安全环保局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批准。4、对建有于消防队(支队)的直属企业,于每年1月2日前将消防队(支队)的年结工作总结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经安全环保局审查后,提出先进消防队名单,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批准。附件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 附件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职工申报表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职务职称单位主要工作成绩单位推荐意见(盖章) 年 月 日集团公司审查意见(盖章) 年 月 日第三篇专项安全监督管理一、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及消防103、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第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施项目安全、卫生、地震评价制度。第二章 程序及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设项目系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集团公司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和直属企业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参加全过程“三同时”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也可由安全环保局委托有关部门参加具体的监督工作),安全环保局负责在建设104、项目“三同时”审查表和中签署建设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2、集团公司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委托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参加全过程“三同时”监督管理,直属企业应分阶段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汇报。直属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表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备案。3、直属企业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属企业负责组织“三同时”审查,安全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第六条 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的建设项目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105、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委托具有国家颁发的A级资质和在石油石化行业有较好业绩的评价机构,承担安全、卫生和地震的预评价。安全、卫生和地震的预评价报告应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国家政府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将审定后的报告和审定意见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的可研阶段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编制的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有关行政部门或机构审定。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应一次性完成该场地所在区域(含预留发展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严禁重复评价。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在106、进行初步设计时,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及消防专篇,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卫生、地震预评价的要求。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应由专门审查机构组织国家安全、卫生及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建设单位的安全、卫生、消防和防震管理部门对初步设计审查。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进行,不应对初步设计进行任何变动、删减。确需进行修改设计的,应按变更程序处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确保按安全、卫生和地震预评价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过程中,如修改设计,应按设计变更程序处理。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具107、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进行安全、卫生、消防专业验收:1、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2、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符合设计要求;3、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岗位,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生产监控仪器、设备,对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5、制定了应急预案;6、对所存在的问题已进行了整改;7、编制完成了建设项目安全、卫生验收评价报告;8、能提供试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全面记录。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卫生验收评价应在建设项目完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要石油石化行业有较好业108、绩的安全、卫生评价机构承担。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和消防专业验收由国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向国家安全、卫生和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申请;集团公司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对安全、卫生和消防进行验收;直属企业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属企业自行组织安全、卫生和消防验收。第十五条 安全、卫生和消防专业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督促对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建设项目单项验收。第三章 职 责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职责: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安全、卫生、消防和防震管理部门的监督;2、及时申请建设项目109、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卫生、地震安全性预评价报告的评审和备案、主动向有关部门报送初步设计、施工图、安全和卫生验收评价报告等资料; 3、在编制工程预算计划时,应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所需资金及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和卫生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一并纳入投资计划;4、向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安全和卫生评价等工作的机构提出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具体要求,并为其提供必需的资料和工作条件;5、在试生产运行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进行调试和改进,全面记录试生产过程中的运行状况,组织进行安全、卫生及消防培训教育,制订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110、; 6、对建设项目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验收单位。第十七条直属企业计划部门职责:1、在进行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时,应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消防和地震灾害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论证,确保资金投入;2、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及消防审查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或审查不予通过;3、对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及消防单项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应进行总体竣工验收。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安全和卫生评价等工作的机构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2、根据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111、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审查核准或登记备案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安全论证内容、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3、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卫生及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局举报。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责任:1、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卫生、消防和抗震设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安全、卫生预评价审批(查)意见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及消防专篇,完善初步设计中安全、卫生、消防和抗震设防的设计内容;2、在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有关安全、卫生及消防方面的设计内容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112、管理部门及公安消防部门对初步设计审查结论意见的要求;3、不应随意变动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如有重大变动应征得原审查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二、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关键装置系指以下设施或装置:1、陆上、海(水)上油气勘探开发重要的生产设施;2、工艺生产操作是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的装置等;3、要害(重点)部位系指场所或区域: (1)多工种联合作业、频繁拆卸、搬迁、安装,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多的野外施工现场; (2)相对集中的油气生产与处理装置区; (3)制造、贮存、储运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化学毒性为高度、极度危害113、的化学物质,以及可能形成爆炸和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码头、油库、仓库等;(4)对装置和生产安、稳、长、满、优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5)运送危险品的专业运输车(船)队。第二条 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和班组分级管理与分级监控原则。 第三条 直属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界定分级。一般可将其分为两级。发生火灾时,影响全企业的生产或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关键生产装置及部位可定为一级。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划分参见附表的规定。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114、应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备案。 第四条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制定安全管理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 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领导干部分级定点联系(承包)的安全管理制度。1、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由直属企业现职处长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联系(承包)。联系(承包)点应设置“领导干部安全联系(承包)责任牌”。2、联系(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是:(1)指导帮助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3)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4)帮助并督促隐患整改;(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实施;(6)帮助解决影115、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3、实行工作联系及反馈制度。局级领导至少每季、处级干部至少每月到联系(承包)点进行1次安全活动,联系点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参加活动情况反馈到安全管理部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或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等。4、直属企业安全部门每季度分别对领导干部联系(承包)到位情况进行1次考核和公布。考核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中。 第六条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1、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应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档案和登记台帐。 2、直属企业应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监督检查,116、对二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进行不定期抽查。3、应制定“机、电、仪、操、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第七条 二级单位、相关职能处(科室)监控要求工艺、技术、机动、仪表、电气等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进行监控管理,具体是: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要求; 2、各种动、静设备、设施、附件达到完好标准,静密封点泄漏率小于0.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其安全附件应齐全好用,关键机组实行特护管理;3、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仪表完好率和使用率达9117、5%以上,自控率达90%以上, 严格执行仪表联锁管理规定;4、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齐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道路畅通;5、每季度组织1次安全检查,并建立健全完整的二级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检查档案。第八条 基层单位监控要求1、确认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2、每月进行1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3、关键装置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要害(重点)部位设置专职工程师或安全员;4、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第九条 班组监控要求1、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2、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118、程;3、每周对安全设施、每天对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4、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第十条 直属企业应组织制定和完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各种应急处理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实际演练,使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会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 附件1:关键装置划分参考表 附件2:要害(重点)部位划分参考表附件1:关键装置划分参考表一、油气生产海上钻井平台 海上、水上采油平台海上作业平台 海上、水上井组平台二、炼油加氢裂化装置热裂化装置加氢精制装置 常减压蒸馏装置制氢装置汽油再蒸馏装置催化重整装置 汽油电化学精制装置催化裂化装置溶剂脱蜡脱油装置气体分馏装119、置 汽油脱硫醇装置溶剂脱沥青装置减粘裂化装置气体脱硫装置 硫磺回收装置 气体脱硫醇装置烷基化装置液化石油气化学精制装置润滑油加氢装置延迟焦化装置MTBE装置三、有机化工蒸汽裂解乙烯、丙烯装置丁烯氧化脱氢制丁二烯装置裂解汽油加氢装置乙烯直接法制氯乙醛装置芳烃抽提装置合成甲醛装置对二甲苯装置乙醛氧化制乙酸(醋酸)装置对二甲苯二甲酯装置环氧氯丙烷装置对苯二甲酸装置羧基合成制丁醇装置环氧乙烷装置 间甲酚装置环乙烷装置碳四抽提丁二烯装置丙烯腈装置 乙烯氧氯化法制氯乙烯装置四、合成橡胶丁苯橡胶装置顺丁橡胶装置丁腈橡胶装置五、合成树脂及塑料尼龙6(已内酰胺)装置聚乙烯醇装置高压聚乙烯装置聚酯装置低压聚乙烯装120、置聚苯乙烯装置聚丙烯装置 ABS塑料装置六、合成氨合成氨装置 尿素装置七、石油化纤涤纶装置 腈纶装置锦纶装置维尼纶装置尼纶装置附件2:要害(重点)部位的划分(参考)地质调查(物探)队热采注汽站井架安装队压气站钻井队中子源库井下作业(修井、试油)队放射性同位素库海上施工队炸药库陆岸油气终端甲类(级)仓库输油站库铁路装卸油栈桥(台)输气站场油品装卸码头集输站乙炔气厂联合站自备电厂(站)脱水站35千伏以上变电站污水处理站1000立方m以上空分装置原油稳定站油田大型计算中心天然气处理与氢烃回收站专业运输车(船)队油(气)贮罐区(站、库): 总容量5万立方m及以上,或贮量在0.5万立方m的液化石油气及闪121、点28的液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罐区供应户数500户及以上的民用液化气站、库一级加油站:加气站 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隐患项目系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生产设施和场所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隐患;2、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存在的隐患;3、可能造成职工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4、集团公司下达的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要求治理的隐患;5、完善安全、消防、气防、劳动保护设施和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6、预防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后,造成灾害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22、第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应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确保隐患项目当年设计、当年施工、当年完成治理任务。第二章 决策程序第三条 隐患评估应组成评估小组,以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估整改意见。隐患评估内容应包括现状、对照评估依据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的风险及危害后果、结论性意见等。第四条 经评估确认的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包括:工作内容;不同技术路线的比较和选择;具体工作量;确定的治理方案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投资概算;治理进度安排等。第五条 在隐患评估、确定治理方案的基础上,按集团公司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总体要求,提出隐患项目治理计划及投资计划,列入各单123、位下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隐患项目及投资计划,应在每年9月底前报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企业经营管理部、销售公司、安全环保局。第六条 隐患项目的审批应按化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石化财200259号)规定执行。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 依据重要程度及投资规模,按总部监督、分级管理、企业负责的三级监管原则,由安全环保局提出总部重点监管项目、总部部门重点监管项目、企业负责监管项目。未获集团公司批准的隐患项目,作为企业级隐患治理项目,由各企业自行立项治理。第八条 隐患项目申报管理要求:1、严格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确定隐患项目,不应将隐患项目以“化大为124、小、化整为零”,改变审批渠道。2、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计划的隐患项目,应做到当年完成不跨年度。3、申报隐患项目前,应将下年度的隐患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并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4、危及生产安全、人身安全等必须立即整改的隐患项目,可在进行治理的同时申报隐患项目。对先开工后报批的隐患项目,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不予补批。5、未按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隐患项目、未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隐患项目和未抄报总部有关管理部门的隐患项目,集团公司不予立项。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考核第九条 隐患项目的实施1、集团公司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应按化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125、法(试行)组织实施。2、对隐患项目应按照集团公司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部门对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3、隐患项目的整改应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危及安全生产,暂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监护措施;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整改负首要责任,技术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负责。4、集团公司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应按(年)上报列入集团公司隐患治理计划和隐患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月报表应在次月3日前、年报表应在下年度1月3日前,采用月报表格式报安全环保局(填报要求及要求格式126、见附件2),当年12月3日月报作为年度隐患项目完成情况预报表。5、集团公司下达隐患项目及资金计划后,不应擅自变更项目、投资、完成期限、将资金挪作他用。6、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隐患项目的验收考核:1、重大隐患治理项目验收,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2、已竣工的隐患治理项目,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隐患项目验收后,安全部门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以及安保基金补助项目的财务决算,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3、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纳入设备的正常维护管理。4、隐患项目的完成情况,列入集团公司对各单127、位年终安全评比、考核兑现内容之一。第五章 安保基金补助第十一条 列入集团公司隐患项目及资金计划的隐患项目,按规定给予安保基金补助。隐患项目的安保基金补助比例,视年度安保基金收支预算情况,由安全环保局(部)提出具体意见,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决定。一般不超过隐患项目总投资的50%。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在安保基金补助范围:1、没有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投保的设施,设备中存在的隐患;2、有按规定交纳或足额交纳安保基金的直属企业所申报的隐患项目;3、与生产安全无直接关系的隐患项目;4、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投产验收3年内发现的隐患项目;5、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投产验收5年内发现的“三同时”遗漏128、项目;6、属于大修、更新、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附件:1、化工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2、200 年 月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企业事故隐患项目完成情况附件1:化工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安改字 号 :经组织对你单位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存在下列事故隐患。请接到此通知后,须在年月 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报中国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中国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年 月 日序号隐患名称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整改意见单位主管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附件2:200 年 月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企业事故隐患项目完成情况企业名称:(盖章) 200 年 月 日序号项目名称投资计划(万元)完成投资(万元)工程形象进度合计129、拨款补助本月至本月累计完成率(%)完成正在设计等待施工正在施工第一批123合计第二批123合计以前年度未完成项目123合计企业主管领导: (签字或盖章) 安全处长: (签字或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四、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根据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石化财(2002)59号)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建(2002)177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应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事故隐患130、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隐患项目)的立项审批、计划下达和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第二章 隐患项目的界定第四条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界定为隐患项目:1、生产设施和公共场所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隐患;2、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等存在的隐患;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4、集团公司下达的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要求治理的隐患;5、预防发生自然灾害后,可能造成灾害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6、新投产的项目,从项目验收之日后3年内发现的问题,原则上不作为隐患项目。7、属于设备更新、装置正常检维修渠道解决131、的问题,不应列入隐患项目。第三章隐患项目的决策程序第五条隐患项目决策程序包括隐患评估、项目申报、项目审批和计划下达。1、隐患评估应由企业主管领导、职能部门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或有资质的评价机构,以国家和行业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为依据,提出评估整改意见或评价报告。2、隐患评估内容应包括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及危害和结论性意见等。3、隐患项目可研报告。经评估确认的隐患应编报隐患项目可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不同治理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具体治理工程量、治理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投资概算、治理进度安排等。4、投资概算应按集团公司石油化工安装132、工程概算标准、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费用定额的规定编制。5、项目申报。在隐患评估、可研报告的基础上,按照集团公司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隐患项目治理计划及投资计划,并列入企业下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企业的隐患项目及投资计划应在每年9月底前,分别报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企业经营管理部、安全环保局。6、隐患项目的审批应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六条限额以上(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隐患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和企业经营管理部审查,由财务计划部按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133、性研究报告后,如需安保基金补助的项目由财务计划部商安全环保局,并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第七条限额以下(介于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和一般措施及零星购置项目之间,即:总投资10003000万元)的隐患项目应在报企业经营管理部的同时,报安全环保局,企业经营管理部会同安全环保局组织审查,由财务计划部会同安全环保局审批投资计划。第八条总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隐患项目,企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报安全环保局,安全环保局会同企业经营管理部审批,并抄报财务计划部。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隐患项目由企业直接向安全环保局报批,并抄报企业经营管理部。第九条经由上述程序确定的隐患项目,由安全环保局提出年度隐患项目资金补助计134、划,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会签后,以集团公司文件下达。第四章 隐患项目的计划管理第十条隐患项目都应列入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并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第十一条企业计划部门应严格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申报隐患项目,不应将隐患项目化整为零,改变审批渠道。隐患项目由企业安全部门对口管理。第十二条凡集团公司批准列入计划的隐患项目,企业要认真按隐患治理项目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的要求组织力量抓好实施,做到当年完成不跨年度。确需跨年度实施,应向安全环保局专题报告。第十三条在应急状态下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的隐患项目,各企业可在进行治理的同时申报隐患项目。对不按固定资产135、投资项目决策程序要求,先开工后报批的隐患项目,集团公司不予补批。第十四条凡未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又未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的隐患项目,集团公司均不予立项。第五章 隐患项目的分级监管第十五条根据隐患治理项目重要程度及投资规模,按照总部监督、分级管理、企业负责的三级监管原则,凡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隐患项目由安全环保局提出总部重点监管项目、总部部门重点监管项目、企业负责监管项目。第十六条总部重点监管项目负责人为总部领导,主管部门分别为总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督查部门为安全环保局。第十七条总部部门重点监管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所在企业一把手,主管部门分别为总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督查部门为安全环136、保局。第十八条企业负责监管项目由企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安全部门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属于企业级隐患治理项目,由各企业自行立项治理。第六章 隐患项目的实施管理第二十条 隐患项目的实施:1、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企业应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组织实施。2、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隐患治理项目专题会,施工部门确保施工进度,财务部门确保资金到位,安全管理部门对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按时完成隐患治理年度计划。3、企业对隐患项目的管理,应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企业主要领导应对隐患项目的整改负主要责任,企业137、分管的领导应对隐患项目整改方案负责。4、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企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加以监护。5、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企业应按月上报列入集团公司隐患治理计划的隐患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年报表应在下年度1月5日前,报安全环保局(填报要求及格式见附件2),当年12月5日月报作为年度隐患完成情况预报表。6、集团公司下达隐患项目及资金计划后,企业不应擅自变更项目、投资、完成期限或将资金挪作他用。7、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隐患项目的验收考核1、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验收或委托企业组织验收。2、总投138、资500万元以上的隐患治理项目验收后,企业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连同补助项目的财务决算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3、项目验收合格后,企业生产、设备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纳入正常维护管理。4、企业隐患项目完成情况,列为集团公司对企业年终安全评比、考核兑现内容之一。未能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将被扣分,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七章 隐患项目的安保基金补助第二十二条 列入集团公司投资计划及资金计划的隐患项目,按规定给予安保基金补助。第二十三条 隐患项目的安保基金补助比例,一般按该项目批准投资的40补助,视年度安保基金收支预算情况,由安全环保局提出具139、体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会议决定。(局讨论稿)附件1:化工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中国石化( )安 改字 号 : 经组织对你单位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存在下列事故隐患。在接到此通知后,须在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年 月 日序号隐患名称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整改意见附件2:200 年 月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企业事故隐患项目完成情况企业名称:(盖章) 200 年 月 日序号项目名称投资计划(万元)完成投资(万元)工程形象进度合计拨款补助本月至本月累计完成率(%)完成正在设计等待施工正在施工第一批123合计第二批12140、3合计以前年度未完成项目123合计企业主管领导: (签字或盖章) 安全处长: (签字或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四、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第二条 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 第二章 安全资质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第四条施工承包商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中应有2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第五条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141、SE)管理,具有HSE管理体系文件及执行程序文件,并有效运行。第三章 安全评审第六条承包商首先应将本企业的施工、安装资质报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核,取得该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第七条 承包商在取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部门申请HSE资质审查,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3、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安全管理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4、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142、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原件、复印件。第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审1次,连续3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1次。第九条承包商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1、承包商对安全、环境、健康方针承诺;2、风险辨识、评价和已辨识风险应采取的措施;3、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4、承包商安全、环境、健康培训计划;5、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安全、环境、健康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6、规章制度和安全、环境、健康体系的操作细则;7、职业性健康体检143、程序;8、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9、其他相应内容。第四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十条 建设单位安全部门负责制订承包商HSE管理规定和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质评审或安全资质评审;对本单位各有关单位及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在项目完工后,负责填写承包商HSE表现评价表,送交施工单位,并抄送建设单位工程安全部门备案。第五章 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第十二条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应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HSE管理144、工作的内容及应负的责任。第十三条合同在双方确认签订前应报送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审查会签,未经会签的施工、检维修、劳务等合同不准开工。如有违反,应按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还应追究领导责任。临时追加的工程项目,也应由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持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到建设单位安全部门接受HSE教育。对于实施厂区管理的,建设单位保卫部门凭安全教育“合格证”。对封闭管理的施工现场,应向施工单位人员发放“临时出入证”,有效期应与施工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基本条件1、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确定145、双方现场HSE管理的联络人员;3、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方案进行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结论审核、确认;4、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已向施工单位明确了HSE措施及要求;5、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资格证,报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备案;6、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7、双方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第十六条施工单位HSE管理要求1、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2、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3、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HSE条款,接受建设单位安全部门的146、检查和监督;4、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六章对承包商的监督和制约第十七条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可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HSE管理规定,应向承包商下达“纠正与预防措施单”,并跟踪检查。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根据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凡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在召开的承包商会议上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147、格确认证书。第二十条对HSE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商,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应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第二十一条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五、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海上石油作业系指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合资企业及合作开发机构在依法登记的海域内,利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石油设施和石油专用船舶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在内陆水域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应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一章 领导承诺、目标、责任第一条 领导承诺各级作业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应对海上作业安全做出承诺,并提供人、财、物的支持,在工作中做出表率。第二条 安全目标各级作业单位应确定安全目标,并对公众发布,组织有关148、职能部门对目标进行分解,纳入各级领导、部门年度计划,并定期考核和评审。第三条 安全责任各级作业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贯彻“管生产应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各级作业单位都应制定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个职工都应承诺并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应建立安全职责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通过考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和资料管理第四条 组织机构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第五条 职责 1、负责149、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海上石油作业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含航务、通信)工作年度计划和归口管理; 2、负责海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和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 3、负责制订、修订海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航务、通信技术规程,编制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对海上石油设施的财产投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主持制定海上安全应急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 6、负责海上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 7、150、按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督促作业单位及时申报海上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海底长输管线及陆岸输油(气)终端的“作业许可”;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起重船的“作业认可”;值班守护船的“登记”等工作,并提交有关报告; 8、负责海上锅炉、压力容器、吊机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海上石油作业的船舶、航标、港口、导航、安全作业区等航务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安全问题。第六条 资料管理各级作业单位都应根据集团公司安全台帐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基层单位安全管理台151、帐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名册,人员死亡、失踪等记录;2、事故记录;3、各种证书、证件;4、安全设备的维修、测试、更换、再次施工安装及故障记录;5、各项安全演习、训练记录;6、安全生产检查记录;7、海况、气象记录;8、海上工作日志及作业记录;9、平台配备的救生设备及属具、安全器材及检测工具应登记造册,更换后及时变更记录;10、基层班组安全活动记录;11、安全会议记录;12、其它有关安全资料。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第七条 安全人员配置海上平台及相应基层作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上应根据倒班轮休方式按一岗双人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并行使同级副职安全管理职权。第八条152、 海上作业人员安全资格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所有人员均应经过有资格单位的安全培训和相应的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海区要求的作业人员安全资格。1、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相应取得“井控操作证”、“司钻操作证”、“防H2S技术合格证”、“船员适任证书”。2、平台经理、钻井(采油、作业)监督及其他特殊工种(起重、电气、锅炉、报务)操作人员,应按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经理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取得相应岗位的培训合格证书。3、长期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人员(1次15天以上者),应经过“海上求生”、“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平台消防”、“直升机遇难 水下逃生”等科目的安全培153、训,并取得安全培训证书。短期出海作业人员(1次5天以上,15天以内者)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综合教育,并取得“短期出海证”。临时出海作业人员(1次少于5天)应接受出海安全教育,并取得“临时出海证”。第九条 安全培训新职工入厂教育和在职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应结合海上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根据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编制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从事电气、焊接、锅炉、起重、高空、水下等特殊工种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特殊安全教育,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检验。所有新入厂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职工岗位调动应重新进行相关岗位的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新入厂职工的安全教154、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规定、标准和职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常识;3、海上作业特点、风险情况和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岗位应知应会;4、本岗位的职业病预防措施,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使用方法;5、作业单位内部的有关管理制度;6、海上石油设施上安全装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7、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新入厂职工必须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在职职工应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h。在职职工的安全教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2、讨论分析155、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3、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生产异常情况的紧急处理演练。第四章 风险评价、发证检验和隐患治理第十条 风险评价1、在做出海上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应对拟建海上石油设施做出油气生产设施安全预评价报告,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2、对新、改、扩建的海上石油设施,在完成设计时,设计者应做出该设施的安全分析与功能评价(SAFE),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安办”)或其委托机构审查认可。 3、对使用中的石油设施,作业单位、发证检验机构和政府监督机构认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评156、估机构承担。第十一条 发证检验1、取证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设施均应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并取得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书。 2、检验合同海上石油设施的发证检验,均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已获得海安办颁发资格证书的检验机构检验,并签订检验合同。签订检验合同时应重点明确: (1)发证检验机构承担的义务、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2)发证检验依据的国家、海安办颁布的法规和认可的技术规范、标准。确无适用技术规范标准时,应列出有关参考标准规范的目录,并提出海上石油作业的特点及海洋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 3、异议协调裁决 作业单位对石油设施发证检验的结论持有异议时,可向海安办的委托机构申请协调,在协调无效的情况157、下,应报请海安办裁决。第十二条 隐患治理 1、隐患评估和分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计划编制程序、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资金的补助,按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2、作业单位应建立隐患治理工作的考核制度,对相关单位、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的隐患治理责任进行考核。 3、作业单位认真做好安全科技立项,组织科技攻关,积极推广科技成果。首次在海上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应在陆地上做好试验,成熟以后,方可使用。第五章 建设工程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性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从国外引进装置、设备时应158、同时引进或在国内补充配套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第十四条 设计资格从事海上石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具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资格。第十五条 设计审核应充分考虑影响石油设施强度、稳定性、建造、安装和使用的环境条件,做好设计审核工作。第十六条 设备采购1、石油设施上装设的所有设备均应具有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出厂合格证,船用设备还应具有“船用产品合格证”。作业单位和发证检验机构应根据所用标准和设备的重要性,确定需要进行出厂检测或试验的设备。2、安装在危险区内的电气设备、电缆、电气仪表、控制系统及在危险区使用的便携式灯具、测试仪器仪表等,应有资格单位颁发的符合该类危险区要求的防爆、防护等级证书。第十七条 159、设计责任建设项目实行设计项目终身负责制;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越级设计,由设计单位领导负责;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由建设单位委托人负责;设计人员未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出现问题由设计人、校对人和审核人负责;对采用非标设计造成的缺陷,由设计人和审核人负责;由于设计原因造成事故或未遂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设计责任人和设计院长的责任。第六章运行和维修第十八条 队伍选择及监督建设项目施工作业应根据不同的作业状况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搞好施工设计并经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并指定专人负责全过程安全监督。第十九条 地球物理勘探海上石油地震勘探的施工安全组织、海上作业、应急部署、长途搬160、运等,按SY5728滩海石油地震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钻井作业在海上进行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钻井的条件、一般安全管理、安全制度和资料、防火防爆、井控、用电管理、起重作业、钻井专用设备的安全、钻井作业安全、石油作业事故管理等,按SY6307浅海钻井安全规程执行。第二十一条测井作业海上测井作业中的资格认可、吊装、危险品运输及监护、现场作业的要求等,按SY6204滩海测井作业安全规程执行。第二十二条 采油(气)、井下作业海上采油(气)、井下作业中的基本条件、安全管理、井控、井下作业专用设备的安全、井下作业安全等,按SY6321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安全规程执行。第二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管理锅炉16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报废的管理,按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执行。输油气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按SY5747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要求执行。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起重机管理按SY5747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中第12章的要求执行。 2、直升机甲板按SY5747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中第15章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五条 消防设施管理 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进行监督检查。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装置及罐区内固定消防设施、小型移162、动式消防器材等。具体要求按SY6429浅海石油作业消防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安全设施管理石油设施上的安全设施管理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火灾与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投产后每三个月进行1次试验,每年进行1次校验; 便携式O2、H2S、可燃气体检测仪器应按规范、标准要求配齐,每年进行1次校验、维护;2、应急关断系统,投产后每3个月进行1次试验、每年进行1次校验;3、海上救生设备应按SY6502浅海石油作业人员逃生和救生管理规定执行;4、作业设备或工艺设备的安全装置应有专人负责,并经常检查;5、井控设备管理执行SY6432浅海石油作业井控要求。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与防护作业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163、有关制度搞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业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情况,认真分析可能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场所,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人身不受侵害; 2、作业单位应根据海上作业特点和环境条件,及时、足量发放劳保用品和标志性服装; 3、工作人员工作时应根据不同工作需要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4、海上石油设施应按标准设置劳动防护设施(装置)、安全标志和警语。第二十八条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动火手续并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申请报告书”批准后,有关人员应到现场检查动火准备工作及动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监督实施,确保安全施工。动164、火作业的具体管理,按SY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起重吊装作业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和起重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部门培训、考核,并取证后,方可上岗;起重作业前,应对起重器具的安全可靠性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吊装大中型设备、构件应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在起吊作业中,各方人员应协调一致,统一信号,统一指挥;起重吊装作业的具体管理应按集团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劳保护品,三级以上高空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在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具体管理应按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受限空间165、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应按集团公司进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第三十三条 弃井作业弃井作业应按海洋石油弃井作业管理规则执行。第三十三条 交叉作业1、交叉作业实施前,主作业单位应对交叉作业进行审批,填写交叉作业审批表,并由交叉作业的双方(多方)召开协调会,明确主作业单位的指挥人员,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 2、主作业区进行其它工作,应得到主作业单位负责人的同意。 3、交叉作业的各方均应执行平台、船舶的各项安全规定。 4、交叉作业过程中,任何一方发生应急情况时,首先应处理应急情况。第三十四条 平台、船舶系泊、沉浮、升降、拖带作业海上移动式平台拖航、移位、就位、靠离井口、锚泊应按SY6346浅海移动式平台拖带与系166、泊安全规定执行;座底式平台沉浮、自升式平台升降作业应按SY6428浅海移动式平台沉浮与升降安全规定执行;半潜式平台的沉浮作业应按平台操船手册执行。大型结构物(如装船运输的导管架、井口平台,海底管线的浮拖)拖带前,作业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拖带设计计算,并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第三十五条 恶劣环境条件下作业1、在预报大风(台风)、大雾、雷电、暴雨等恶劣天气到来前,大型吊装、起下管柱、高空作业及水面作业应提前采取避让措施;当上述恶劣天气到来时,按照应急计划执行;发生应急计划未包括的紧急情况时,应停止作业;当出现需要紧急救助性作业时,由现场最高管理者请示上级决定,不具备请示条件的,由现场最高管167、理者依具体情况决定。2、在易结冰水域作业的设施、船舶应满足作业海区的环境条件要求,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防范措施。第七章 航务管理第三十六条 船舶管理1、海上石油作业船舶及船员的安全管理应执行SY6431浅海石油作业船舶安全基本要求。2、海上石油作业船舶所载物品及搭乘人员应满足船舶技术证书的要求。3、海上航行和作业的船舶,应遵守避碰规则。第三十七条 航标管理1、应在海上石油设施、单井井口、水下设施、航道、港口上设置航标;海上临时作业有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应设置临时助航标志。2、设立、迁移和拆除航标应到所在海区航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3、航标的设计、制造、安装应按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GB4696中168、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和GB4697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执行。4、作业单位应负责所设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第三十八条 港口管理 1、港口管理单位对石油专用港口建设用地、用水域、停靠船舶用水(气、电、油)、港区的交通等工作,应本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搞好港口管理工作。 2、港口管理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结合有关法规、标准制定港口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3、杂货码头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有消防、通信系统和其它安全设施;危险品码头作业应按集团公司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港池、锚地、航道的管理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169、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特种作业管理1、大型结构物、平台在拖航前应到海事部门办理“适拖证书”。2、船舶吊装作业应执行SY6430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安全规程。3、安全作业区有关要求:(1)作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石油安全作业区;(2)未经海上石油设施所有者许可,禁止船舶在安全作业区内抛锚和停靠海上设施,避免损害海上石油设施。4、发生碰撞或对海上石油设施造成损坏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肇事的船舶(设施)不应离开事故现场,应按有关规定报告。第八章 应急管理第四十条 海上守护、应急船舶配备应根据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配备守护船;在海上油田开发阶段,应根据作业规模配备适170、合所在海域海洋环境条件,具有救助、消防、溢油回收等能力的应急船舶。第四十一条 应急计划编制 1、各级作业单位在勘探、开发和生产等不同阶段,应根据作业海域环境特点,按照海上石油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确定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能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引发事故险情的安全应急计划。海上应急计划编制完成后,应根据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2、海上安全应急计划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引发的事故险情:(1)井喷;(2)火灾与爆炸;(3)热带气旋(台风);(4)海冰;(5)人员落水;(6)人员中毒;(7)溢油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8)地震与海啸;(9)石油设施失稳;(10)海底管171、线破损;(11)海底电缆断损;(12)人员应急撤离。 3、作业单位应定期按应急计划进行演习训练,并做好记录。 4、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海区特点建立海上安全应急救助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助装备和器材;若借助就近的救助力量,需签订应急救助协议,以保证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顺利地进行。第四十二条 应急通信1、海上通信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报企业通信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审查批准。2、海上通信项目的工作频率、电台呼号和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和台址,应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无线电台在投用后一个月之内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电台执照。3、海上通信设施的配备应满足海事部门的要求,海上作业单位应保证通信172、设施随时可用。第九章 安全检查第四十三条 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结合海上生产实际,制定安全检查细则,组织各类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两部分。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现场安全包括:工艺、设备、仪表、变配电、消防、救生、检维修和工业卫生、劳动保护等方面。2、对海上在用通信设备的安全检查包括:无线电值班人员的资格证书、无线电安全值班制度、电台工作日志、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电台和无线电示位标等内容。 3、对船舶、航标、港口的安全检查包括: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航行及操作设备、船舶173、消防救生设备、航标的有效性、港口的水、电、气、通信、消防安全设施等内容。第四十四条 检查要求各作业单位对直属企业的安全工作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的具体要求应按集团公司安全检查规定执行。检查的频次应满足以下要求:1、集团公司每年1次;2、作业单位(局、处级)每半年1次;3、三级单位每月1次;4、基层作业单位每周1次;5、岗位操作人每班1次。第四十五条 整改、报告作业单位在检查结束后,应编制检查报告,对检查出的问题,以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责任单位和相关方,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十章 事故管理第四十六条 当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应按集团公司事174、故管理规定执行。凡国家、地方政府有规定的事故,应按规定报告和处理。 六、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油气管道输送系指利用管道将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压缩天然气等(以下简称“油气”)在陆地输送的过程。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供应和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第二条 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具有良好的HSE业绩。第三条 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第四条 管道工程项目175、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从事陆地油气输送的直属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与管理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逐级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 安全机构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陆上油气管道作业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2、负责陆上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和油气管道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3、负责制订、修订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176、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5、主持制定安全应急计划,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6、负责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7、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8、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问题。第七条 油气管道输送企业应建立实施HSE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八条 油气管道的投产应在工程竣工及“三同时”验收合格后进行。第九条 油气管道投产前应制定投产方案,投产方案内容包括制定投产方案的依据;各项投产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机构、投产程序及各阶段的要求;工艺运行参数;投产安全措施和177、应急预案。第十条 油气管道投产前应进行试运行,投产试运行分单体及整体试运行,各项试运行工作应严格按投产方案进行。第十一条 油气管道整体试运行应在系统试运合格后进行。原油、成品油等液体输送管道应以水为介质;天然气输送管道应以气体为介质。整体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全部合格后,方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投产。第十二条 投入正常运行的油气管道,应按运行调度管理工作程序执行。第十三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检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内容主要包括管道的工艺流程图及操作工艺指标;开停操作程序;异常情况处理措施及汇报程序;防堵、防凝安全要求;清管操作程序。第十四条 油气管道所输送介质及各种添加剂应认真分析178、,确定其理化性质及腐蚀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管道内腐蚀。第十五条 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应符合SY/T5922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行管理规范的规定;含硫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应符合SY6457含硫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的规定;含硫干气输送应符合SY6506含硫气田干气输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规定。第十六条 不同种类成品油的交替输送,混油头处理应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要求。第十七条 油气管道安全装置的设置应包括管道泄漏检测报警、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火灾报警、水击保护、超温和压力异常报警、自动停泵及压力泄放系统和个人防护用品等。第十八条 火灾与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每年应进行1次效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应按标准要求配齐,每179、年进行1次效验和维护。第十九条 生产设备或工艺设施的安全装置应有专人负责,并经常检查。第二十条 应急关断系统应保持完好,每年进行1次效验。第二十一条 油气管道(干线)应设置阴极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第二十二条 油气管道的检查与保护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并按规定进行巡检。第二十三条 油气管道重点穿跨越段应设守卫人员;在汛期应对管道穿跨越段、截断阀室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四条 原油及含蜡油品输送管道应制订合理的清管周期,定期进行清管;应严格审定清管方案;清管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清管操作规程。第二十五条 天然气管道清管应符合SY/T6383长输天然气管道清管作业规程的要求。第二十180、六条 油气管道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填写演练记录。应急预案应主要包括管线断裂、设备故障、可燃气体泄漏、火灾与爆炸、人员中毒、地震与洪水、人员应急撤离等。第二十七条 油气管道单位应成立管道抢险的抢修队伍,抢修人员、设备的配置符合所运行油气管道抢险的需要。抢修队伍应具有快速应变及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的能力。第二十八条 油气管道的抢、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抢、维修作业安全规程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油气管道修复和改造,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完工后出具竣工资料。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质量检验部门应进行监督检验。第三十条 需封存的油气管道,应及时排除管道内的油气,并采取管道内181、防腐和阴极保护措施。对批准报废的油气管道,应对管道内的油气进行彻底清理后,对管道进行报废处理。第四章 管道检测第三十一条 油气管道使用单位应制定定期检测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检测档案。第三十二条 油气管道技术检测单位应取得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 油气管道分为一般检测(外观监测)和全面检测:1、一般检测内容包括管道损伤及变形、管道防腐层和绝热层、管道附件和安全装置、管道防护带和覆土、管道标志桩、锚固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和电法保护系统;2、全面检测内容包括一般检测的所有内容、管道测厚、土壤腐蚀性参数测试、杂散182、电流测试、管道监控系统检查和管内腐蚀介质测试。第三十四条 油气管道应按检测周期进行检测。一般检测应每年至少1次;在新建管道投产3年内应进行全面检测,以后视管道运行安全状况每5年检测1次,最长不超过8年检测1次;对停用1年以上再启用的管道应进行全面检测;对多次发生事故、防腐层损坏严重、修理、修复和改造后、受自然灾害破坏以及投用超过15年的管道,全面检测周期应适当缩短。第三十五条 油气管道在检测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 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第五章 输油气站区及设备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 输油气站应建立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机动车辆183、进站管理、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安全承包责任制等制度。第三十八条 输油气站的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开,生产区应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有明显的安全防火警示标志。第三十九条 输油气站生产区内,禁止使用汽油、轻质油、苯类溶剂等擦地板、设备和衣物。第四十条 输油气站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电缆、仪表、控制系统以及在危险区内使用的便携式灯具、测试仪器仪表等,应符合该危险区防爆等级要求。第四十一条 输油气站生产区域应做到“三清”、“四无”、“五不漏”。第四十二条 输油气工艺1、输油气工艺的各项运行参数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执行各项工艺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出现管线憋压、凝管、油罐抽空或溢罐等事故的发184、生;2、输油气站设有的高、低压泄压阀应长期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检验;3、工艺管线的涂色符合标准;防静电连接符合规范要求;4、电动阀门符合防爆要求;限位开关及零部件灵活、好用;有编号无渗漏;5、遇有着火、爆炸、跑油等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加强上下站间的联系,同时由调度向上级汇报。第四十三条 输油泵1、输油气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灯具、操作开关等符合防爆要求。非防爆电机与输油气泵房的隔墙应符合防爆要求;2、输油气泵的启停操作应有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在调整运行参数时应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3、输油气泵、电机的润滑油压力报警灵活好用;4、转动设备的连轴器防护罩完好。设备接地良好;5、输油气机泵应定期进行185、润滑、维护保养。第四十四条 加热炉1、加热炉的使用、管理、检验和报废应按SY0031执行;2、加热炉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安全阀每年应校验1次;压力表每半年应校验1次,并建立台帐;3、加热炉应装设火星熄灭报警装置及安全连锁保护装置;4、加热炉的操作应执行输油调度命令,并按操作规程操作;5、点炉前应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密切注视各系统运行状况,按规定的工艺参数进行调节;6、发现加热炉灭火,应及时关闭燃料进口阀门,并检查原因,排除故障。重新点炉前,应按规定进行炉膛吹扫。第四十五条 各类安全检测报警系统应按规定定期检测,并建立台帐。第四十六条 输油气站区内的施工与检修作业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186、作业许可证。七、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码头系指进行石油及其成品、化学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区域,含趸船、泊位、栈桥等设施。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第二条 进行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趸船,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条 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应擅自更改。 第四条 应在离码头20m以外的管道上安装紧急切断阀。 第五条 在码头内的液态烃输油管油臂上宜安装紧急释放阀。 第六条 码头应有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泵不间断地供水。 第七条 187、码头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章 管理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码头防火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3、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 4、配备码头监督员,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表); 5、制订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组织1次专职和义务消防员的应急预案演习; 6、每季度组织1次码头的全面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应立案,督促限期整改; 7、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第九条 码头管理部门应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码头的188、监督管理,督促生产部门做好日常安全、防火工作,严格明火管理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 第十条 应加强码头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第十一条 应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应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三章 防火防爆第十二条 基本要求1、码头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六禁令。 2、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加强门卫管理,禁止闲人出入。 3、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 4、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话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 5、码头上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检修、保养。 6、码189、头控制室应有输送危险化学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仪表和报警系统;7、在装卸作业时,50m内严禁用火。8、严禁船泊在码头进行检修作业。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 1、码头的电气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2、趸船泵舱内上的变压器和配电间应采取正压通风的防爆措施。 3、趸船泵舱内,泵、电机的起动应设有效的风机起动滞后联锁。 4、趸船、泊位上不应设置临时电源插座。 5、趸船、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6、趸船、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190、规定。7、趸船、泊位到危险化学品货船间的管线应在趸船、泊位管线终端设置绝缘法兰并接地。8、趸般、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和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第十五条 停靠码头 1、凡准许停靠码头的船只,应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本规定。 2、发动机排气管无阻火器的船舶、车不准停靠码头。 3、凡停靠码头进行装卸的船舶一律不准明火烧饭,非防爆电器一律停止使用,船员吸烟应到设定的地点。 4、危险化学品装卸结束后,应关阀封船及时离开码头;进行洗舱作业时,应办理申请单,批准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进行。 5、危险化学品货船装卸作业时,应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 第十六条 装卸作业191、 1、装卸前应编写作业指导书。2、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装卸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间用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关紧阀门,不应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拆除软管;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4、装卸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5、连接软管应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 6、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危险化学品货船的倾斜192、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7、严禁两条(包括两条)以上危险化学品货船同时停靠同一趸船进行装卸作业。 8、集装箱装载遇水爆炸、燃烧或遇空气自燃的危险物品不应超过一个桶高,易燃液体不应超过两个桶高,同时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动、撞击而发生危险。 9、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做到轻挪轻放,车船衔接,货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险货物在码头停留时间,一级危险化学品不应超过24h,二级危险化学品货物不应超过48h。 10、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储运应严格执行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其装配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11、遇有雷电或烟193、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12、危险化学品货船或趸船和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应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输送需要加温时,应按工艺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检修作业 1、码头检修作业应在没有货船停靠时进行。 2、检修作业应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3、检修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 防污染 第十八条 码头应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堰)等),并保护完好状态。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码头内排放烃类、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194、。 第二十条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等。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第五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 码头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 码头应设置救生和防毒器材专用柜(内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护衣、防护胶靴等),设备、设施的防撞、防滑、耐火等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应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 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进行芳烃等毒性较大的物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第二十六条 码头趸船、泊位应保持整洁卫生195、,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如有同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国家颁布的规定为准。八、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石油库系指集团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烃、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的仓库或设施。第二条 石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符合GB5018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炼化企业石油库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符合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石油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196、培训,持证上岗。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四条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3、对重点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5、按安全台帐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台帐、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197、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第六条 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2、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安全活动;4、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三违”作业;5、参加事故调查,负责用火申请,落实用火安全措施;6、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七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3、负责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4、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及灭火198、器材。第八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第九条 石油库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须知,内容为: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3、临时工入库应佩戴出入证;4、外来人员因公入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有关人员陪同;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移动通信设备。第十条 石油库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交接班,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上岗作业。第十一条 入库车辆管理:1、入库机动车辆应配戴有效的199、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2、铁路机车入库,应符合安全规定,应加挂隔离车,不应顶车溜放作业,并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3、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库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4、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第十二条 巡回检查1、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2、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担任;3、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4、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1、劳动保护应执行200、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2、石油库清扫车、船的甲、乙类油品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清罐作业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3、石油库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配戴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4、石油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置,烟尘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产生噪音的设备或场所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使噪声不大于国家标准要求。第三章防火防爆第十四条 石油库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第十五条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2894安全标志和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201、则的要求。第十六条 库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第十七条 储存、收发甲、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SH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第十八条 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1次清除。第十九条 防火堤内不应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应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外一侧不应种植油性树木,其他树木间距应满足消防操作要求;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应有枯草。202、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水泥地坪。第二十条 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连续作业8h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式油泵房应设机械通风并定期排气。吸入口应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于0.2m处,排出口应高于油泵房屋顶。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做到敞口通风,不应设置围墙。第四章 设备管理第二十一条 石油库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第二十二条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203、修计划等。第二十三条 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以上石油库和有条件的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第二十四条 储罐及附件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按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2、储存甲、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或内浮顶油罐。新建浮顶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3、油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4、新建储罐应3年进行1次清罐检查和钢板测厚。投产5年以上的储罐,应结合清罐检查底板锈蚀程度。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5、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204、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9cm)。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6、储罐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运行正常、无渗漏;7、储罐第一道进出油阀门宜安装阀门锁。输送不同介质的两条管道的连接部位,应安装隔离盲板;8、液化烃类储罐脱水应采用二次脱水装置,储罐根部阀不能常开,脱水系统应有拌热线;9、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205、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10、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球罐1、球罐的选材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工艺上应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应超浓度使用;2、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的压力等级应比球罐提高一个压力等级,按2.5MPa等级选用,垫片应选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垫片,法兰应选用对焊法兰;3、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应设手动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与安全阀一致,并保持全开206、状态;4、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带连锁的高高液位报警;5、球罐底部出入口管道应设紧急切断阀,入口紧急切断阀应与球罐高高液位报警连锁;6、安全阀释放和气相放空的液化气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7、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减少过多的设施和阀门。宜在紧急切断阀后安装切水阀。第二十六条 泵1、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2、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3、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4、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5、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第二十七条 管207、道1、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2、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3、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4、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5、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6、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5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7、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8、石油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208、墙,石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第二十八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电气装置第二十九条 设置与管理1、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2、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区域的线路,应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钢管配线;3、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4、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209、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5、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用电作业票。第三十条 运行管理1、石油库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2、变、配电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应少于2人;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进行定期巡视(每周至少巡视2次);3、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1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4、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1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油浸式电缆应检查终端头的渗210、漏情况并及时处理;5、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应按规定填写操作票,由一人监护,另一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序执行,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6、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迅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第三十一条 检修管理1、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2、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3、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4、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211、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应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第三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1、石油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2、石油库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帐;3、石油库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2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4、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5、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作3处以上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6、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212、装设消雷器;7、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8、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应猛拉快提;9、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准梳头、穿脱、拍打及摩擦衣物;10、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11、不准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12、油罐、油轮等容器内,禁止存在任何未做电气连接(即跨接)的浮动物和悬挂物;13、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第六章 消防管理第三十三条 石油库应213、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消防达标标准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第三十四条 消防组织1、石油库应设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2、石油库按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施配置1、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2、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214、防尘、防潮。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3、石油库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的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对外报警;4、按有关规范配置消防车。消防车辆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min内到达火场;5、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第三十六条 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应急预案,绘制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第三十七条 供水系统1、消防水池内不应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2、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5min;3、地下供水管道应215、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1次;4、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作1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5、消防泵应每天进行盘车,每周应进行1次试运转,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6、泵房内阀门标识明显,启闭灵活;7、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每半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8、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应对喷嘴进行1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储罐冷却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第三十八条 泡沫灭火系统1、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从指定油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2、泡沫液应储存在040的室内,每年抽检1次质量;3216、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进行1次校验;4、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5、各种泡沫喷射装备应经常擦拭,加润滑油,每季度进行1次全面检查;6、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期润滑,每周启闭1次。第三十九条 消防系统主要组件涂色1、消防水泵、给水管道涂绿色;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红色;3、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第七章 装卸作业第四十条 装卸作业是指石油库码头、铁路、公路的油品收发作业。第四十一条 装卸作业设施建设、设备应符合有关标217、准规范。第四十二条 装卸准备1、应编写装卸作业指导书,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2、严禁2条(包括2条)以上危险化学品船舶同时停靠同一趸船泊位进行装卸作业;3、铁路槽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鞋,防止溜车;4、认真核对车船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 装卸作业1、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3、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工具应符合防爆要求;4、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218、止三违作业;5、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油轮、油罐等装储容器,卸油前和装油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6、公路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连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7、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5m/s。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8、储罐储液不应超过安全高度;9、装卸完毕,严禁鹤管猛拉快提,防止火灾爆炸事故。九、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要求,219、并符合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加油加气合建的站执行集团公司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加油站经营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四条 安全组织1、加油站经营单位应制定加油站安全生产责任制。加油站应成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2、加油站应设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3、加油站应成立义务消防组织,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加强消防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懂得本站消防器材性能,并会使用。4、加油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第五条 安全教育1、加油站220、应每月对职工进行1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2、加油站应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3、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与施工队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第六条 安全措施1、制订“顾客进站加油须知”,主要内容包括:(1)站内严禁烟火。(2)严禁在站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3)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内加注易燃油品。(4)加油车辆的司机、乘坐人员进站后不应影响加油站安全。(5)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油。(6)拖拉机、摩托车推离危险区域后发动。(7)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服装。(8)严禁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221、2、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语、警示。3、有条件的加油站应在站内适当部位设置拖拉机、摩托车的专用加油点。4、高强电闪、雷频繁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5、落实防抢、防骗、防盗、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和保安工作,确保加油站人身、财物安全。第七条 用火管理1、用火管理应符合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2、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第八条 消防管理1、消防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是:(1) 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2) 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油机位置、数量;输油管线走向;其它油品的存放地点、数量。(3) 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222、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4) 灭火作战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5) 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6) 对外通信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2、加油站各种消防器材应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有关规定配置,且摆放合理,取用方便。3、消防器材应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经常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第九条 安全检查1、加油站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1) 加油站每周组织1次安全检查。(2) 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223、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3) 加油站经营单位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2、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计技术状况、灭火作战预案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十条 事故管理事故的分类、分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第三章安全技术规定第十一条 用电规定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爆炸危险区等级要求的电气装置。2、当由独立变压器供电时,宜采用三相四线接零保护或三相五线专用接地线保护;当使用224、电网直供或由临近企业转供电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方式应与供电网保持一致。在加油站内,用电设备应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3、电气器具、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紧密牢固无腐蚀。4、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护型灯具。5、对加油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定期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6、加油站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7、加油站营业房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第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1、钢质油罐及其金属附件应作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点不少于2处。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处应用焊接,接地线与被接地设备的连接应设断接卡,并用双螺栓连接。埋地部分均用焊接。2、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225、雷雨季节前检测1次并做好记录。其接地电阻值:油罐、站房、罩棚 不应大于10输油管线 不应大于30卸油防静电接地 不应大于1003、弱电系统(通信、信号、监测和微机控制等)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技术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4、定期检查加油机、加油胶管及卸油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第十三条 加油站卸油应采取密闭方式。罐车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汽柴油进油口应分别采用阴阳接头,以防混油。油罐卸油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严禁喷溅式卸油。第十四条 加油站输油管线管沟,应用砂填实。输油管线管沟与电缆沟、暖气沟应隔断。第十五条 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应采用具有报警功能的接地装置。严禁226、在爆炸危险区内乱拉电线,使用非防爆电器。第十六条 加油站油罐通气管口应装设阻火器,通气管的口径不应小于50mm。通气管距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通气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沿建筑物的墙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口,应高于顶面或屋脊1m。第十七条 当加油站油罐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对油罐采取防止上浮的措施。建在水源保护区附近的直埋地下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渗漏检测设施。第十八条 根据一、二、三级加油站的要求,对加油站的油罐应采用具有测量温度、液位等功能的测试监控仪表。第十九条 加油站应采用国家认定的具有整体防爆功能的加油机。不应进行破坏整体防爆功能的改造事宜。十、液化气和压缩天然气227、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和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要求。第二条 加气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要求,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三条 安全组织。1、加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加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气站每班应设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2、加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3、加气站应与毗228、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第四条安全教育1、加气站站长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2、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3、在加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加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第五条 安全措施1、加气站内应设置加气站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1)严禁在站内吸烟;(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229、加气;(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加气机作业; (10)严禁驾驶员远离加气车辆。2、加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3、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4、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时,应停止卸气、加气作业。第六条加气站用火应按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电气管理1、用电管理(1)在爆炸危险区内230、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3)对加气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1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4)加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加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5)加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2、防雷、防静电规定(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1次并做好记录;(2)定期检查加气机、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231、线,保持完好有效;(3)加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第八条安全检查1、加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2)加气站每周组织1次安全检查;(3)加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气站进行安全检查。2、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以及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等。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加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九条 消防管理1、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232、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2、加气站应制定灭火方案,编制图表说明,其主要内容:(1) 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2) 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气机位置、数量,输气管线走向;(3) 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4) 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5) 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6) 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3、加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1)233、 加气站应按国家标准GB50156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2) 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经常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第十条事故管理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管理1、储罐的设计、制造、选用、验收和使用均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156的要求;2、储罐首次使用第3年检查,检查符合一、二级压力容器等级的,以后每六年检查1次;检查符合三级压力容器等级的,以后每3年检查1次。第十二条压缩天然气储气瓶或储气井的管理1、加气站储气瓶组宜采用同一种规格的储气瓶;2、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应选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3、储气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234、监局锅发(1999)154号)要求定期送检,以保证钢瓶安全,严禁使用过期未检钢瓶;4、储气井的设计、建造和检验应符合SY/T6535高压气地下储气井的有关规定。储气井的建造应由具有天然气钻井资质的单位进行。第十三条压缩机、泵的管理1、压缩机的固定应牢固可靠,避免其振动影响其它设备;2、定时巡检时应检查机泵的声音、振动、温升有无异常;3、经常检查机泵润滑系统,定期加注润滑油。电机、泵每两月加注1次润滑脂,每半年化验1次压缩机油,不符合要求时立即更换。特殊情况下应随时安排化验检查,及时依据检查情况决定更换与否;4、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压缩机的气门组件检查。第十四条管线1、管道的使用和检验应符合压力管235、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2、敷设管道的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防火堤或加气机底部,应密封;3、定期检查管线各部件的连接部位,保持密封良好,无渗漏。第十五条加气机 1、应定期检查加气机各密封面,保证无渗漏;2、加气机须具有紧急切断、过流切断、拉断切断、安全回流等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加气枪的加气嘴应具有自封功能;3、加气机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保证加气机安全运行。第十六条阀门及安全附件1、阀门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启闭灵活,无渗漏现象;2、紧急切断阀应每月进行1次校验,卸压后应在3s内关闭阀门,保证在紧急状态时发挥作用;3、储气罐或储气井、管道、机泵和加气机上的安全附件应按国236、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校验:高压储气瓶每3年1次;压力表、温度计每半年1次;流量计每半年1次;液位计应在每次开罐检查时进行1次校验;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1次。第十七条设备检修维护1、加气站应配备设备管理人员,认真执行设备维修管理制度;2、加气站应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做好运行和检修记录,建立完整的设备、管道技术档案。第四章作业管理第十八条接卸气作业1、认真查验送货单据,核对品名、数量、质量化验和进气储罐位号,严禁腐蚀介质超标的气体卸入储罐;2、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卸气作业;3、送气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熄火,用木塞固定车轮,并将车钥匙交操作员暂时保管;4、接卸气时,须先接临时接地线,确认气、液相软管237、上截止阀(球阀)处于关闭状态,再连接卸气管。槽车卸液设备应由送气方操作;5、卸气期间,操作员应现场监护,随时检查压力、温度和液位,液化石油气储气罐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罐容积的85%;压缩天然气储气罐的压力不应超过25MPa;6、送气司机不应远离作业现场,不应清扫、维修车辆;7、卸气结束后,由操作员拆卸输气管、临时接地线,检查无误后,送气车辆方可离开现场。第十九条加气作业1、加气站严禁为无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的汽车储气瓶加气。严禁为非汽车储气瓶以外的任何燃气装置、气瓶加气;2、作业时每台加气机应有一名操作人员,但一人不能同时操作两把加气枪作业;3、操作人员应站在侧面引导车辆进站,汽车应停在标有明显238、标识的指定位置,保持与加气机1m以上距离;4、汽车停稳后,操作员应监督司机拉紧手刹,引擎熄火,取下车钥匙,离开驾驶室。夜间应关闭车灯;5、加气前,操作员应对车辆的贮气瓶仪表、阀门、管道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是否在使用期内;6、潜液泵在出液管路和回流管路上的阀门全部打开后,方可启动。潜液泵旁通管路上的调节阀(或安全回流阀)不应关闭;7、作业时加气胶(软)管不应交叉或绕过其他设备;8、液化石油气储气瓶内部压力过高无法加气时,应连接气相回流管泄压,不应现场放空排气。压缩天然气放空时,枪口严禁对准人;9、加气过程中,应注意监视加气机计量仪表及储气瓶的液位或压力是否正常。液化石油气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瓶容积的239、85%,压缩天然气压力不应超过20MPa;10、加气期间,操作人员不应离开现场,严禁非操作人员代为操作,严禁非操作人员自己主动充装;11、加气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车辆或设备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12、加气结束,关闭加气枪、贮气瓶阀、加气管阀,卸下加气枪,盖好加气口保护盖,核准加气数量,并确认无漏气现象后,方可启动车辆;13、接卸气、加气作业期间,安全员应定时巡检储气罐的运行参数,储气罐液位低于20%时应停止潜液泵的运行并停止加气作业。十一、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火工器材系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信号弹、烟火剂、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第二条 直属企业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240、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安全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使用火工器材的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基层单位应有专职安全员。第三条 直属企业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火工器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火工器材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火工器材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项安全教育、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火工器材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内部建立完善火工器材安全保卫制度。第四条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火工器材的单位应设立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具有合法证明的专用仓库,设立专职管理员,并且双人双锁、昼夜值班管理;库房储存最大允许量和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241、标准要求;应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每座库房应设立警示牌;库房内火工器材的堆放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严禁在库房内及周围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第五条 火工器材确需临时存放时,应建立指定的存放地点、设施,专人看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存放区域应远离热源、撞击和震动危害以及生活区,其安全距离应根据相应的操作规程与火工器材生产厂家、服务公司的规定,取其最大值。第六条 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应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火工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第七条 火工器材生产企业应具有合法证明,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规定;生产厂房应在门口明显部位设置警示标242、示牌;爆炸性原材料的领用应实行双人(专人)领取,最多不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当天退库,不应存留爆炸性原材料和其他爆炸物品过夜。第八条 火工器材使用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建立严格的火工器材领用发放制度和台帐;应设立专职爆破员和安全员,人员持证上岗。第九条 火工器材承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输证明,并派熟悉所运火工器材性能的专职押运员负责押运。第十条 运输火工器材时应严格遵守:1、运输工具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2、货物包装、装载符合安全要求;3、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4、铁路运输装卸火工器材时应设立专用铁路线、车站和专用243、仓库;5、装卸火工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地点远离人员稠密区,设专人负责组织指导;6、公路运输时,车辆应限速行驶,前后车辆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口稠密的区域,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部门,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7、运输途中停歇时,应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密集区域,并设专人看管;8、行车过程中严禁在车上开启装有火工器材的箱(袋)子;9、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挂车、拖拉机、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电瓶车运输火工器材;10、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火工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火工器材。第十条 火工器材的包装箱外应贴有爆炸物品标志和标明生产企业的凭证;火工器材的装244、箱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包装箱的箱盖不准用铁钉钉死,应采用搭扣,并由生产厂进行密封。第十一条 火工器材销售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出售火工器材时必须验收买方的合法购买证明;不应经销不合格和国家禁止的产品,不应从非法渠道采购火工器材。第十二条 火工器材的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废原因和数量,经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方可报废。第十三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火工器材应及时销毁。销毁火工器材应在专用的销毁场地或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按销毁场地对每种火工器材每次允许销毁量执行。第十四条 销毁火工器材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销毁地点的周围应有警戒人员。第十五条 在作业过程中出现未引爆的火工器材245、,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当发生火工器材失窃时,应立即如实向当地公安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报告。十二、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管理规定第一条 安全装备系指为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防止事故扩大,以及在应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等;安全附件系指为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所配置的安全装置。第二条 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实行安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第三条 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管理责任1、设计部门 (1) 在新改扩建工程设计时,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2) 设计中应选用工艺技术先进、产品成熟可靠、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有生产经营许可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其功能、结构、性能246、和质量应满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应努力提高设计中采用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自动化水平,改善劳动条件;(3) 不得选用未经鉴定、带有试用性质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4) 在防爆场所选用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应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机构发放的防爆许可证,并应达到安装、使用场所的防爆等级要求。2、技术部门(1)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积极采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2) 制定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3) 参加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配置方案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以及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拆除、报废的技术论证工作。 3、设备(机动)部门(1) 建立完整的安全247、装备和安全附件档案,制定其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制度。参加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配置方案的设计审查工作,以及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拆除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工作;(2) 负责组织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保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3) 组织编制、修订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4) 建立严格的安全联锁系统的管理制度。生产期间安全联锁系统应100%投入使用。严禁擅自摘除安全联锁系统进行生产。确需摘除,应经直属248、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负责审查和批准,同时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指派专人负责落实;(5) 负责报警器校验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和校验周期等要符合规范要求。4、安全部门(1) 建立完整的安全装备台帐,监督检查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配备、校验与完好情况;(2) 定期组织对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使用、维护、保养情况的专业性安全检查;(3) 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中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或参加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设计审查和竣工、投产前的检查、验收工作。组织或参加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拆除、报废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备案;(4249、) 参加安全装备的考察调研,提出建议和意见;(5) 审核并申报基层单位增设安全装备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5、计划、供应部门(1) 计划部门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要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而新增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资金的落实;(2) 供应部门对安全装备的采购应保证质量。不得选用没有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不得选用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产品,不得选用没有经过鉴定的产品,不准采取试用的方法购进新型安全装备。6、施工管理部门(1)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2) 严格施工队伍和工程监督的管理,确保按图施工,保证;(3) 负责竣工250、资料齐全和安全装备性能良好地投入使用。7、消防、气防部门(1) 参加建设项目中消防、气防设施配置方案的设计审查,以及竣工、投产前的检查、验收工作;(2) 负责消防、气防设施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报废的审查备案工作。建立完整的消防、气防设施档案和台帐;(3) 组织编制和修订消防、气防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8、使用单位(1) 认真落实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2) 按照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251、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3) 定期对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完好,随时可用;(4) 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使其做到“四懂”、“三会”,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装备的能力;(5) 对竣工资料不全或未达到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设计性能的工程项目,在移交时有权拒绝接管。第六条 企业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附件:安全装备和设备安全附件分类表安全装备和设备安全附件分类表类别种 别项 目A预防事故设备一、自动保护设备1、联锁二、252、阻火设备2、管道阻火器3、储罐阻火器4、车用阻火器三、安全封断设施5、防碰天车6、天然气紧急关断阀7、水封井8、水封罐9、气封井10、液封井四、防喷装备11、防喷器12、节流管汇13、钻具止回阀五、设备安全附件14、安全阀15、液位计16、浅海井下安全阀17、防爆片(膜)18、防爆门(窗)19、呼吸阀 六、冷却设备20、喷淋水咀七、静电消除设备21、静电消除设备八、人身保护设备22、液压大钳23、液压猫头24、放射源狱控装置25、井场照明隔离电源26、井场低压照明灯(36以下)九、其他27、手提电动工具触电保护器28、射线防护设施B防止事故扩大设备十、防止火灾扩大设施29、防液(火)堤30、防253、火(爆)墙31、水幕32、汽幕 十一、气体防护设施33、防毒面具34、各类呼吸器35、中和冲洗设施十二、水上逃生救生设备36、守护船、溢油回收船37、救生(助)艇和两栖救生装置38、气胀式救生筏39、救生圈40、救生衣41、救生索和救生软梯C防灾检测设备十三、可燃气检测报警仪42、便携式(泵吸)43、便携式(扩散)44、固定式(泵吸)45、固定式(扩散)十四、氧气、有毒气、放射源检测报警器46、O2、CO、H2S、HF等十五、静电测试仪器47、电荷密度计48、静电电压表 十六、火灾、检测报警器49、烟雾检测报警器50、火灾监视器十七、漏油检测报警器51、固定式52、管道测厚仪十八、湿蒸发器发生254、器超压超温报警仪器53、蒸汽超压报警器54、蒸汽超温报警器消防设备十九、消防车辆和设施55、消防战斗车辆56、消防辅助车辆57、消拖两用艇二十、其他消防设备58、消防水池59、消防防水泵房60、消防栓61、固定式消防炮62、固定式消防站63、半固定式消防设施(液上)64、半固定式消防设施(液下)65、手提式灭火器66、车推式灭火器67、其他消防器材(如锹、镐、釜等)二十一、消防人员装备68、隔热服、防化服安全专用通信二十二、通信报警设备69、无线电话70、对讲机71、有线报警72、海上短波、中波、甚高频、遇险频率收信机十三、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生产厂区,包括油罐区、化255、学品及危险品库区,都应设置包围整个区域的围墙、围栏,实施封闭化管理,24h有人值班。第二条 严禁将香烟、打火机、火柴等能产生火花的物品带入生产厂区;严禁将含酒精类饮料带入生产厂区,生产厂区入口、高危险区入口如油罐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违禁物品标志。第三条 进出生产厂区的车辆通道应设置带锁定机构的栏杆,进入生产厂区的人员进出通道应设置带电子锁的门,如电子转门等,防止车辆、人员的任意进出。第二章 人员进出管理第四条 只有经过相应的入厂教育并合格的人员(包括生产厂区内的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和临时来访人员)才允许进入生产厂区,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安全教育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进出生产厂区的所有人员应持256、有效期限的电子钥匙或磁卡等(简称门卡),除进出生产厂区的车辆驾驶员外,所有人员应使用门卡从人员进出通道进出生产厂区。第六条 门卡应分成3类,员工门卡、承包商门卡和临时访客门卡,并有明显的颜色区别。每张门卡应有类别标志和唯一编号,规定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应设置计算机门卡管理系统,发放的每张门卡至少应有以下存档内容:卡号、持有人姓名、单位和编号、发放日期、失效日期、批准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门卡机应记录持卡人进出生产厂区的时间。第七条 承包商门卡根据承包商使用部门负责人申请,在承包商完成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并取得教育合格证明后发放。承包商门卡应按工程时限设定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半年。门卡申请人应257、确保持卡人在工作完成后或在门卡到期时及时将门卡交还发卡部门。第八条 临时访客卡根据来访接待部门和责任人的申请,在访客完成入厂安全教育、确认遵守安全规定并签名后发放,有效期最长为1天。来访接待部门和责任人应确保客人离开时将门卡交还门卫。第九条 保卫部门依据人事部门、安全部门确认通知单负责门卡的统一登记、发放、收缴和日常管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保卫部门吊销该门卡,并收回。第十条 门卡仅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应转借他人,如有转借,一经发现,立即吊销该门卡,并对转借人、借用人进行严肃处理。第三章 车辆进出管理第十一条 对进出生产厂区的所有车辆,门卫应进行登记、检查,确认有正当理由和持258、有效的入厂通行证明、证件,采取了规定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驾驶员通过设置在车辆通道旁的刷卡点刷卡随车进出,随车人员须下车从人员进出通道刷卡进入。第十二条 车辆运进、运出的物质,应持有规定的出厂证明和手续方可放行。第十三条 生产厂区内的道路应设置规范的车辆交通管理标示牌,禁止停车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第十四条 在生产厂区行驶的车辆,应遵守厂区内行车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和停车。第十五条 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等在执行应急任务时,应采取必备措施后按应急预案规定路线行驶。第四章 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六条 除正常生产操作外,凡在生产厂区作业都应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证制度。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259、责的原则,工程、保卫、安全、机动、调度、车间等部门和单位应对生产厂区内作业人员、车辆及相关作业状况实行有效监督(对其人员的行为和设备安全负责),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区域如与生产装置区域交叉时,作业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第十八条 生产厂区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工作。第十九条 进入生产厂区人员应清楚各种标示牌所表示的含义,作业前必须看懂标示牌所标明的内容后方可作业,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现场处于安全状态。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对进入生产区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作业,抽查情况应有档案记录。第五章 应急管理第二十一条260、 生产厂区应有应急预案,所有有毒有害岗位、报警器点、安全喷淋、气防用具柜、应急电话点等均应设醒目标示牌。并在厂区内易于观测的地点设置风向标。进入生产厂区作业人员应熟悉其作业区内报警器、急救电话等所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厂区应设置危险情况声光报警系统,能在发生大量的有害物质泄漏、火灾等危急情况时向所有人员发出警告,且对不同危急情形设置不同的报警方式。第二十三条 如果发现火情、危险化学品泄漏,人员受伤等突发事故,发现者应按规定程序立即实施报警,电话报警应说明事故性质、报警者姓名及事故的确切地点。若发现火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采取扑救行动。第二十六条 当警报器响后,现场施工、261、用火、设备内作业等应立即停止,妥善处理正在作业的设施、设备后,撤离危险区,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落实执行各自职责。十四、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 多种经营企业是指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主体产业以外的自营、合营、联营、合作开发机构等,直属企业负法律责任的企业。 第二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管理原则。 第三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企业制订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好“一岗一责”制,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262、全生产。第四条 直属企业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应与主体企业同等要求和考核。直属企业的行政正职和分管多种经营的领导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第五条 多种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负总责。多种经营企业应按国家、集团公司规定设立安全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网络,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检查、督察和指导。 第六条 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和多种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有权力和义务对其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多种经营企业,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和限263、期整改。 第七条 多种经营企业新、改、扩建生产设施、装置应严格执行 “三同时”的规定。 第八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按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治理,暂时治理不达标的,应落实劳动防护措施。经营企业应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对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劳保护具,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查体。第九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执行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 多种经营企业发生的各类事故,执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情况应及时上报直属264、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和多种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报地方主管部门,直属企业安全监督部门按规定统计、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第十一条 多种经营企业开业前应取得政府颁发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书。第十二条 对未取得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多种经营企业,实行直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由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和多种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本规定制定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条件,对申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审核合格后,报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颁发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每年复检1次,按照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条265、件,由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和多种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审,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企业,有权延期复审、吊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多种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变更或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试生产后,应按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营。第十六条 直属企业多种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保存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资料。第十七条 本规定若同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或有未尽事宜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第四篇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266、内进行的用火作业。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应按SY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急应预案中的规定执行。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设施所属单位应保存用火作业许可证。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267、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第五条 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1、一级用火作业(1) 原油储量在1104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2) 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3) 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气储罐用火;(4) 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5) 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用火;(6) 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7) 天然气井口无控部分用火;(8) 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268、需的用火。2、二级用火作业(1) 原油储量在1001m31104m3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2) 在单罐小于5000m3储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3) 1001m31104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4) 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5) 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用火;(6) 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7) 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8) 输油(269、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用火;(9) 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10) 钻穿油气层时有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用火。3、三级用火作业(1) 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2) 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用火;(3) 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用火;(4) 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口处用火;(5) 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用火;(6) 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用火;(7) 270、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8) 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用火。4、四级用火作业(1) 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2) 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用火;(3) 除一、二、三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第六条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1、一级用火作业(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2) 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三、四级用火区域除外);(3) 在20点271、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三、四级用火区域除外);(4) 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5)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2、二级用火作业(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5)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7) 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8)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272、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9)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10) 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3、三级用火作业(1)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2) 工艺系统管网;(3)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4)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5)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273、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7) 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8) 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9) 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4、四级用火作业(1) 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三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四级用火处理);(2) 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殊、一级、二级、三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5、固定用火作业范围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区。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第七条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1、一级用火作业274、(1) 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2) 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3) 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4) 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2、二级用火作业(1) 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2) 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3) 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275、用火作业。3、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4、固定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第八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1、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炼化企业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并报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备案。2、油田和销售企业二级、炼化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安全部门存档。3、油田和销售企业三级、炼化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276、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并报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备案。4、油田企业四级和炼化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5、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第九条 用火作业作业安全措施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h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277、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5、油田、销售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5d;炼化企业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h,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d,三级、四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d。若中断作业超过1h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6、用278、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分析数据应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279、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h用火的,须重新用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280、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油漆等施工。13、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14、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它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15、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281、,有权收回用火安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第十条用火作业人职责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第十一条 用火监护人职责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对突发事故的能力。2、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3、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282、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第十二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3、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283、证由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岗)存档;三级、四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存档。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附件:用火作业许可证附件1:用火作业许可证记录编号用火级别审批单位装置或设施用火单位相关单位用火种类用火部位及内容采样检测点用火部位介质可燃气体浓度采样检测时间分析检测人氧含量浓度用火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用火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字危害识别:用火单位意见安全部门意见生产部门意见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年 月 日安全年 月 日年 月 日完工验收年 月 日 时 分签名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受限空间是指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284、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内。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设施所属单位应保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2、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3、施285、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1、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286、的内容。3、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不应进行任何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4、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5、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应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287、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 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7、当作业环境内存在爆炸性气体,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員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4h内,受限空间应处于作业所需的安全环境;在施工作业期间每隔4h对受限空间可能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部位进行检测,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9、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288、试验。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第六条 监护人职责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工艺、作业程序,了解作业内容和危害因素。2、确认现场处于安全环境状态,检查防护器具、急救器材是否齐全完好。3、对作业过程实时监控,确保安全措施到位。4、遇有紧急情况,有权终止作业,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第七条作业人员职责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289、和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设备容器内。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第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盖章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29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作业监护人持有第二联,施工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4、凡需要4h进行检测1次的数据,应填写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一栏中。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h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编 号291、施工单位所属单位设施名称原有介质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内容填写人作业人监护人采样分析数据分析项目氧含量可燃气分析人分析结果采样时间开工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名123456789101112补充措施危害识别施工作业负责人意见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意见基层单位领导审批意见二级单位领导审批意见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完工验收 年 月日时分签名: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二条若进行用火作业,应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条危险识别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292、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第四条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第五条作业安全措施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3)临时用电架空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