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综合安全监督技术及消防管理制度26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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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6544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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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公司综合安全监督、技术及消防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前 言4.12石化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具有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连续作业、点多线长等特点。随着中国石化的改革和发展,油田勘探开发区域不断扩大,炼油装置、化工装置、油品储运正在向大型化发展,油品销售站点大多设置在人口密集地区和交通要道,因此安全生产是石化企业永恒的主题。在近几年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原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基础上,结合生产实际,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安全管理专家,修订了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2、监督管理制度。在修订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过程中,我们注重建立并实施HSE管理体系的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努力处理好普遍与特殊、安全要求与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尽可能使2004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既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又使其符合现场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先进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分为总则、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专项安全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职业卫生管理、消防管理、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防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及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等共十一篇,其中包括66项制度。为便于基层准确贯彻实施,附录中列出了相关3、的常用资料。由于时间紧迫,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望使用者发现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反映。 目 录第一篇 总则第二篇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事故管理规定()三、安全检查规定()四、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五、干部值班安全管理规定()六、安全台账管理规定()七、安全生产先进评比基本条件()第三篇专项安全监督管理一、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二、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四、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五、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六、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七、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八、库安4、全管理规定()九、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十、液化气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十一、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规定()十二、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管理规定()十三、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十四、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篇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四、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五、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六、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七、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八、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五篇 安全技术管理一、安全技术科研项目管理规定()二、化学纤维生产防静电安全规程()三、防止聚烯烃料仓静电爆燃的安全5、规定()四、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五、安全阀设置规定()六、空分装置安全运行规定()七、加工高含硫原油安全管理规定()第六篇 职业卫生管理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二、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三、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四、放射防护管理规定()五、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六、氯气生产使用储运安全管理规定(暂行)()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规定()第七篇 消防管理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消防达标规定()第八篇 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一、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二、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三、专用铁道调车装卸安全管理规定()第九篇 6、防灾应急管理一、安全应急管理规定()二、抗震减灾管理规定()三、防汛抗灾管理规定()四、防台风抗灾管理规定()第十篇 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一、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二、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篇 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一、人身安全十大禁令()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三、车辆安全十大禁令()四、防止储罐跑油(料)十条规定()五、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六、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七、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八、生产、使用氢气十条规定()九、使用液化气及瓦斯安全规定()附件 化工集团公司废止文件目录()附录 常用资料一、常用7、名词解释()二、液化气基本知识()三、常用可燃物质主要特性数据表()四、可燃性悬浮粉尘引燃危险性数据表()第一篇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各项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特修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资及合作开发等企业。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以下简称安委会)会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决策解决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局,安8、全环保局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全系统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工作。第四条企业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应认真落实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第五条 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第六条 集团公司全面推行HSE管理体系,追求最大限度地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创国际一流的HSE业绩。第七条 企业各级领导和员工应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增强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9、人为本,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协调发展的科学观,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未作出要求和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和要求。第九条 直属企业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条 本制度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化工集团公司废止文件目录”列出的文件同时废止。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解释权属于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第二篇 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和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是10、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 第二条 企业各级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职能部门和员工,在各自和部门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实行一岗一责制,做到有岗必有责,上岗必守责。第四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应参照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执行。第二章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职责第五条直属企业安全生产(或HSE)委员会安全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并通过各职能部门组织落实和实施;2.研究和决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年度安11、全工作部署,决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3.定期召开安委会,听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检查年度安全工作部署完成情况。第六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按第二十一条执行。第三章 直属企业领导安全职责第七条 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1.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自觉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始终把握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不断研究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新思路,采取新措施;逐级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本企业的重大隐患做到心中有数,认真抓好治理;抓好生产装置12、设施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安全管理的“三同时”。3.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确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4.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奖惩。5.负责副职和二级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和考核。6.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包)职责;每季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7.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有关规定要求的证书;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8.执行国家财政部和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落实13、安全保证基金的缴纳,审批返回基金的使用。油田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第八条 党委书记安全职责1.对本企业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2.自觉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始终把握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不断研究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新思路,采取新措施;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抓好生产装置、技术改造设施和基本建设安全管理的“三同时”工作。3.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4.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保证监督作用,教育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领周围群众做好安全生产工作。514、.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6.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包)职责,并每季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7.协助行政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双文明评比和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应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8.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支持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第九条 分管安全生产副职安全职责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3.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生产职15、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4.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上报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和主管事业部门报告。5.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包)职责,并每季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 6.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 7.负责组织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8.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9.负责返回安保基金的使用管理。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11.按照上述安全16、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十条 党委副书记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健全安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技术管理干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负责组织、宣传、公安、纪委、团委等部门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的落实,对所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3.及时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报道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模范事迹和事故通报。4.发挥各级纪监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组织纪委监察部门参加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参与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事故责任人的处理。5.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17、包)职责,并每季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6.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十一条 分管设备副职安全职责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机动(或设备)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机动(或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3.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机动(或设备)主管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机动(或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4.负责组织机动(或设备)职能部门进行上报集团公司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和机动(或设备)主管部门报告。5.负责组织机动(或设备)安全大检查,落实18、设备隐患的整改,制订安全防范措施。6.负责大检修的安全管理和外来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7.定期召开机动(或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机动(或设备)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8.组织机动(或设备)系统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部门和个人。9.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包)职责,并每季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10.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十二条 分管经营副职安全职责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供应、销售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19、检查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供应的原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组织或参加供应、销售系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5.组织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供应、销售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6.负责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7.定期召开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供应销售系统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8.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工作联系(承包)制度,并每季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 9.组织供应、销售系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20、单位和个人。10.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十三条 分管人事教育副职安全职责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人事教育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人事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3.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配备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技术人员和安全工程师。4.负责组织本单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临时用工等制度的制订、修订和监督检查。5.负责组织落实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技术练兵;组织落实职工安全、卫生、消防教育培训。6.负责责任事故中相关责任者的处分(处理)。7.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包)职责,并每季参加一次21、基层安全活动。8.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十四条 分管工程(基建)副职安全职责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工程(基建)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落实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中的安全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包括安全合同附件。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工作。5.组22、织或参加工程(基建)系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6.组织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工程(基建)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7.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包)职责,并每季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8.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十五条纪委书记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起保证、监督作用。2.负责纪委等部门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的落实,对所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3.发挥各级纪检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组织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4.配合行政领导总结推23、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纪检党员时,应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5.负责组织纪委监察部门参加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参与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事故责任者的处理。6.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包)职责,并每季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7.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十六条 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广大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会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3.协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参加有关安全规24、章制度的制订。4.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行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5.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6.负责落实本企业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7.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包)职责,并每季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8.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第十七条 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全面负责。2.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装置(联锁)的管理,组织制订相应25、的管理制度,并负责其投用、停用的审批。3.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积极采用安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4.在组织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5.审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6.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规划方案,使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7.参加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负责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8.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包)职责,并每季参加一26、次基层安全活动。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 10.副总工程师根据业务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职责。 工艺副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负责工艺技术范围的安全工作,督促调度、技术等生产技术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2.组织审查分管范围内有关生产工艺方面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使之完善可靠,技术上切实可行。 3.参加重大生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复事故。4.负责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组织安技措施和隐患治理的设计工作,按“三同时”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设计审查。 设备(动力)副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负责机动(或设备)范27、围内的安全工作,督促机动(或设备)、技术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2.组织审查公司范围内有关设备、电气、仪表等方面的安全检修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负责审查有关设备安装、改造方案及设备检修计划中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参加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复事故。4.贯彻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负责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检修工作,并对其安全可靠运行负责。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安全职责 1.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的落实。2.执行财政部和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28、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缴纳和返回资金的使用。3.审查企业经营计划时,应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4. 把安全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效益,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5.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包)职责,并每季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第十九条 总地质师安全职责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在地质技术上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2.组织审查分管范围内有关地质方面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使之完善可靠,技术上切实可行。3.加强安全技术管理,采用安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29、方案。4.在组织新上产能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按“三同时”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设计审查,使之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5.参加重大井喷失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6.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包)职责,并每季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第四章 直属企业职能部门安全职责第二十条 办公室安全职责1.协助企业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2.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3.负责对30、临时来厂参观学习、办事人员,进行登记和进厂安全教育。4.负责所管辖单位的安全工作,制订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5.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教育室;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基层安全活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3.组织制订、修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31、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4.组织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组织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评估、立项、申报及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5.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6.会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和大机组安全监督工作。7.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8.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32、,对直接作业环节进行重点安全监督。9.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到集团公司进行事故汇报。10.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订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11.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12.负责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33、全管理办法。 1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安技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1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 15、负责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管理,提出安保基金的使用计划,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第二十二条 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做法,并向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应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34、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5.负责贯彻操作纪律管理规定,杜绝或防止发生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等事故,实现安、稳、长、满、优生产。6.负责生产事故(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事故等)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发生上报事故时,及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参加其他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 技术部门安全职责1.按时编制或修订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2.在制订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全厂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有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项目,制止削35、减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挪用安技措施经费做法。制订增产节约措施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3.负责因工艺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参加其他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4.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原则,组织技措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用时的“三同时”审查。5.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问题。6.组织开展安全技术攻关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7.负责组织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和审查工作。第二十四条 机动(或设备)部门安全职责1.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订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36、程和管理制度。2.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禁止防爆等级不合格的电气设备进入生产装置。3.负责组织工业建筑设备、起重机械、施工机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气瓶、防尘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安技装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校验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重大隐患应停用。4.在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设计、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负责检查监督。5.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应有计划地及时整改,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37、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6.负责对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油田企业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7.负责本专业特殊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油田企业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8.对外来检修和有关人员等,应组织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有关施工纪律的管理规定。9.签订施工合同应有安全责任条款。10.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参加其他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五条 人事教育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对新进单位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入厂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基38、层单位。协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2.负责贯彻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职工劳动纪律的教育与检查。3.组织并检查各单位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订企业年度培训考核计划,并组织落实。4.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严格控制加班加点。5.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事项,负责工伤认定后有关补偿和鉴定工作。6.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7.组织做好新工人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工种分配和调整,认真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换、脱离岗位休养的规定。8.按国家规定,落实安全技术人员、工业卫生人员和消防39、人员的配备。9.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书时,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款规定,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第二十六条 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进厂人员的证件检查,临时入厂人员的入厂检查或检查登记,以及对上述人员禁带烟火进厂的安全检查,负责关键要害部门安全生产保卫工作。2.负责炸药、雷管、剧毒物品的管理和审批。3.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并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安全管理监督,参加有关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4.负责各类重大事故的现场保卫工作。5.参加安全检查,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消防队安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40、防法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灭火、紧急救援等消防工作。2.掌握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3.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义务消防队,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工的防火、灭火知识教育。4.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负责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6.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7.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负责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制订出切实可41、行的消防灭火“三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8.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分钟内到达火场。9.气防站设在消防队的企业,要制订有针对性的气防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所有气防器具要处于随时可用状态。10.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第二十八条 计划部门安全职责1.在审定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审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安全措施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并纳入企业经济发展计划统一下达。2.负责组织安全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在审批生产性建设项目时负责“三同时”费用的落实。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1.按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交纳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并保证返回企业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用于安全生42、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2.在编制基本建设和工程费用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确保资金到位,监督安全生产资金专款专用。 3.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安全教育费用等安全费用的资金到位。4.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内容。5.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开支费用。 第三十条 企管(改)部门安全职责1.在企业管理(改革)总体规划中突出“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在企业改革中安全管理和安全管理机构不中断。2.负责并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基层单位建设、基础管理、职工基本功训练(即“三基”)工作。3.搞好岗位责任制大检查,重点检查以岗位专责制为核心43、的班组十项制度执行情况,提高职工安全意识。4.督促和推进安全管理的现代化。第三十一条 供应、储运、销售部门安全职责1.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所管辖范围内职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管理。2.负责按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3.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按标准发放,并确保质量。4.贯彻执行运输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5.负责所辖范围内各类储罐的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工作。 6.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负责,质量应符合44、国家、集团公司标准要求。7.负责对本部门的事故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第三十二条 车辆管理部门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及上级有关交通安全规定,负责组织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2.负责制订车辆管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实施细则,确保安全行驶。3.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负责维护厂区交通安全及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第三十三条 分析化验、质量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制订化验人员采样、分析项目及使用设备、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2.及时准确做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分析。3.负责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直45、接作业环节的气体检测分析,并提交数据分析报告。4.负责事故分析时的检测和数据分析。第三十四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1.按照“三同时”原则,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时,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保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设计审查时,组织安全消防、工业卫生等部门参加。3.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4.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并落实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提出的要求。5.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所选工艺、设备、材料安全可靠。6.对设计项目的安全性终身负责。第三十46、五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安全职责1.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的审查,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做到新建项目不留隐患。按照“三同时”原则,保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程、标准,制订并组织审查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3.负责基建与生产的衔接联系、配合、交接工作。4.严格执行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外来基建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雇用。 5.对工程安全质量负责,负责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参加建设项目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三十六条 生活行政47、部门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职责、规章制度及各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负责本部门和所管社区的安全工作,组织落实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隐患整改。3.负责按规定标准做好保健食品、防暑降温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4.负责生活后勤、所属仓库的安全防火管理和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5.负责本部门所属锅炉、民用液化气瓶(罐)、热水加热器、电气设备及其他设备的安全管理。6.负责行政生活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卫生管理。7.组织本单位事故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第三十七条 职业卫生部门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法规、规范和规定,做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48、工作。2.参加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3.组织做好作业现场职业卫生监测并按时上报监测数据。4.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监护档案。5.对企业职业卫生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6.负责对职工进行职防教育、现场自救互救教育和考核。7.指导气防站工作人员的工作。8.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工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提出配备计划。第五章 党群系统安全职责第三十八条 党委安全职责 1.对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2.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3.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安全49、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4.协助行政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5.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6.深入生产一线,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企业稳定和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应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第三十九条 工会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2.履行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安50、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3.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维护职工健康与安全权益。4.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行政对安全工作的奖惩。5.协助行政抓好“三基”工作。6.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7.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负责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疗养,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8.落实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9.参加安全检查和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行政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10.负责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第四十条 团委安51、全职责1.配合行政和党委抓好团员、青年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动员和督促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积极作用。2.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能,做到精心操作;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使广大青年在生产第一线发挥安全生产突击队作用。3.结合团员、青年的特点,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建立“青年安全监督岗”,对安全生产实行监督。4.总结推广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的典型经验,表彰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人物。第六章 基层单位领导和职工安全职责第四十一条 行政正职安全职责1.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2.保证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52、彻执行,落实各岗位职责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三违”现象,确保安全生产。3.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4.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应急预案、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5.组织对新入厂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和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6.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7.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并奖励先53、进班组和个人。8.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和处理,负责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9.负责对直接作业环节作业许可证的申请或审批,组织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10.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发挥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11.建立健全干部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有人管生产、管安全。第四十二条 分管生产副职安全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职工认真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坚持生产与安全“五同时”。3.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4.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应果断正确54、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5.贯彻执行工艺操作纪律和操作规程,杜绝或减少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事故,实现安、稳、长、满、优生产。6.负责组织安全检查。7.负责落实大检修及临时抢修施工时的安全措施,制订安全施工方案,安排监护人员。8.负责员工生产技术培训和考核,检查新入厂员工安全教育工作。9.负责对直接作业环节作业许可证的申请或审批,组织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第四十三条 分管设备副职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关于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标准及制度;负责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各类设备的维护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2.负责本单位设备的安全55、管理和安全运行,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3.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设备改造方案和设备检修计划,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负责落实安全措施。4.组织本单位设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按计划实施。5.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设备维护、保养、使用等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6.负责落实本单位安技装备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7.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对直接作业环节作业许可证的申请或审批,组织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第四十四条 工艺技术人员安全职责1.负责本单位生产工艺中的安全技术工作,确保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油田企业技术员要严格按设计56、施工,落实设计中各项生产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2.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在编制开停工、技术改造方案时,应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3.具体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生产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练兵和考核。4.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5.参加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工艺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6.负责本单位装置检修、停工、开工安全技术方案的制订,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7.57、本单位发生生产或与生产有关的事故及时报告,并参加调查、分析。 第四十五条 设备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负责本单位设备安全管理和设备的安全运行。2.负责编制本单位设备操作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设备维护、检修、保养制度及方案时,应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3.具体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培训,组织设备安全生产技术练兵和考核。4.每天深入现场检查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5.参加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设备改造、设备操作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58、合安全技术要求。6.发生设备和与设备有关事故及时报告,参加设备和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7.负责本单位装置停工检修安全技术方案的制订,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四十六条 安全技术人员安全职责1.负责本单位安全技术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标准、规章制度等,并检查督促执行。业务上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有权直接向安全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2.负责并参加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4.协助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安全教育59、,指导并督促检查班组(岗位)的安全教育。5.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定期组织紧急事故预案演练。6.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参加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三同时”审查,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7.负责本单位安技装备、灭火器材、防护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尘毒发生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8.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用火安全措施,确保用火安全。9.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10.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60、用、规格化。第四十七条 段长(值班主任、大班长)、班组长安全职责1.执行落实企业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2.组织职工学习并执行落实企业、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确保本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他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4.负责对新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6.负责生产设61、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和气防器材。7.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8.负责班组基层建设、基础管理,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清洁文明生产。9.落实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第四十八条 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1.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接受本单位安全员的业务指导,负责本班(组)的安全工作。2.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坚持班前安全讲话,班后安全总结。3.对新职工(包括实习、代培62、人员)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组织岗位技术练兵和开展事故预案演练。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5.检查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防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6.发生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救护伤员,并向领导报告。7.落实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第四十九条 生产操作人员安全职责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精心正确地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应交接安全情况,交班应为接班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3.正确分析、判断和63、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5.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6.上岗按规定着装,熟练正确地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9.做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第五十条 其他员工安全职责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应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针对石化企业高温高64、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链长面广的行业特点,石化行业的每个职工都应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细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3.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防火、防爆十大禁令,防止贮罐跑油(料)十条规定等安全生产的各项禁令和规定。4.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5.认真学习并执行用火作业、安全检修、进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章作业。6.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7.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65、备、熟练正确地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清洁文明生产。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9.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二、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66、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1) 一次造成19人重伤; (2) 一次造成人死亡;(3)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67、(4) 炼化、销售企业一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10t及以上;油田企业一次跑油在30t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一次跑油在100t及以上;海上发生一次跑油在1t及以上;销售企业一次混油混入量100t及以上; (5) 炼化企业一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2.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2)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3.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8、500万元及以上;(3)油田失控井喷事故。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级按公安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备案1.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周边发生可能对中国石化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2.在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内施工的承包商发生的重大事故;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4.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事故;第四条 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69、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70、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第二章 事 故 报 告第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按“中国石化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和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直属企业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值班室。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安全环保局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71、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井喷失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中国石化事故报告”的要求(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中国石化事故报告”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3)一并上报安全环保局。第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6日前将“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安全环保局。第十条 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上报安全环保局备案。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发生事故后,在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72、织调查。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管理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或保卫)管理部门负责。第十三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类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非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的承包商在直属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73、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四章 事 故 处 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八条 74、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75、 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第二十一条 处分审批权限 1.一般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2.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76、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事故情节极为严重者,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权直接处理。第五章 事 故 汇 报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通知时间进行,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之后30天内。 第二十五条 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77、二十六条 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事业部、管理部参加;重大和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相关事业部、管理部、人事教育部、监察局参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环保局应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六章 事 故 统 计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伤事故按G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第六条的要求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安全环保局。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2.在生产厂区、78、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企业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4.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 中国石化事故快报 附件2 中国石化事故报告 附件3 中国石79、化“四不放过”登记表 附件4 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计表附件1中国石化事故快报 直属企业名称: 事故类别: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发生事故单位: 重伤人数: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数:姓 名性 别年 龄工 龄工 种受伤部位及伤害性质严重程度 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简单工艺流程图、设备简图、并注明设备、设施的型号或外形尺寸)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防范措施: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直属企业主管领导: 年 月 日附件2中国石化事故报告一、发生事故的直属企业名称 二、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 六80、事故伤亡情况伤亡人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年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 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 八、事故原因 九、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十、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的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十一、附件包括相关图片、资料、记录和口录、证明材料及调查组人员签名等。 附件3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直属企业名称: 发生事故的单位: 事故简况:发生时间:事故原因事故负责任者和群众受教育情况教育情况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项 目完 成 日 期责 任 人 登记单位: 负责人: 登记日期:81、附件4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计表直属企业名称:(章) 年 月事故发生单位人身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放射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其 他合 计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发生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损失合 计本月职工平均人数: 本月轻伤人数: 千人负伤率: 企外事故 起 企外伤亡人数:直属企业负责人: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填报人: 年 月 日三、安全检查规定82、第一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第二条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检查和现场安全检查两部分。安全管理检查主要内容:1.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各级领导班子研究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安委会工作会议记要(录)等;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基础工作落实情况等;3.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现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1.按照工艺、设备、储运、83、电气、仪表、消防、检维修、工业卫生等专业的标准、规范、制度等,检查生产、施工现场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安全隐患;2.检查企业各级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纪律和操作规程。3.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落实。第三条 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第四条 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内部检查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内部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第五条 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84、式。1.综合性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集团公司对直属企业至少每年组织检查或抽查一次;直属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二级单位至少每季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月组织一次。2.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包括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特别应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点源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并做好记录。3. 专项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安全大检85、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节日前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应对节日干部、检维修队伍值班安排和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第六条 直属企业应认真对待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正86、确处理内、外部安全检查的关系,坚持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第七条 对法定的检测检查和政府督查,直属企业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法规要求。按照规范标准定期开展法定检测工作;对政府部门组织的督查,直属企业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第八条 开展安全检查,应成立由直属企业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计划。参加检查的人员应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和规范。第九条 安全检查应依据充分、内容具体,必要时编制安全检查表,按照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地开展检查活动。第十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并按要求报87、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检查组应向被检单位提交中国石化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第十一条 被检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对确定为隐患管理的项目,应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附件1 中国石化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附件1中国石化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第 号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签发人:序号所在部位存在问题要求整改期限实际完成日期备注被检单位: 整改负责人:四、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一条 直属企88、业、二级单位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 直属企业的安全处(科)长,除参加政府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其中新上岗的安全处(科)长应先进行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三条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可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举办的安全干部岗位培训班,或者参加由地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岗位培训班。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89、规、制度和标准; 2.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3.易发事故的基本知识;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第四条 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2.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3.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第二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第五条 班90、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3.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第六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岗位的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91、安全卫生法律、法规;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3.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4.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1.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2.本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92、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2.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3.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 4.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第七条 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八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第九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93、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条 发生事故时,按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第三章 日常安全教育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两次,每次不少94、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直属企业领导每季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两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第十六条 班组安全活动内容: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集团公司事95、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6.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8.其他安全活动。 第四章 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多种经营企业干部、员工的安全教育,按照上述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非技术岗位且风险小的季节性临时工的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内容为:生产工艺特点、入厂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安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十九条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执行96、。 第二十条 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本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第五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直属企业的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三条 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97、处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干部值班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干部值班是指直属企业和二级单位机关、基层单位领导干部在夜间、节假日及特殊时期的值班工作。第二条 直属企业应建立干部值班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明确各级值班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监督考核,切实履行干部值班安全职责。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也应建立领导、技术干部值班制度,并落实监督考核。第三条 直属企业和二级单位值班人员应为领导和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具备值班行为能力的领导干部;基层单位值班人员应为基层单位领导和技术干部。第四条 值班人员职责:1.负责处理和协调值班期间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根据职责分工,及98、时将遇到的问题或处理情况与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沟通;2.负责监督检查下属单位的值班情况,对下属单位的干部值班、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3.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并根据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当班期间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情况;4.负责值班期间外来人员的接待工作;5.负责值班期间电话、电报的处理工作;6.值班期间遇有突发事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7.负责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第五条 在应急状态下,及时按程序要求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第六条 值班干部应按时上岗,不得迟到、早退、擅离岗位,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因故不能按时值班者,应提前请假并安排其他具备干部值班资格的99、人员代替。六、安全台账管理规定第一条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及相关处(科)室应建有包括安全组织、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安全考核与奖惩等七类内容的安全工作台账。基层单位和班组应设安全活动记录,提倡实行微机管理。第二条安全组织台账1.直属企业和二级单位分别填写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组织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成人员名单;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工作组织网络应纳入台账备查。2.基层单位填写从安全领导小组到班组的安全组织网络。 第三条 安全会议台账主要填写本单位召开的安全会议内容,尤其对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传达、学习贯彻情况。安全会议台账应设有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召集单位100、和主持人、与会单位和人数、会议内容以及处理结果等栏目。第四条 安全教育台账1.直属企业和二级单位安全教育台账应填写领导、管理人员、安全处(科)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 2.基层单位安全教育台账应填写基层单位领导及员工安全教育、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岗位安全技术练兵、应急预案的演练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等。安全教育台账应至少设有受教育者姓名、授课内容、地点、时间、考试成绩及授课人姓名等栏目。第五条 安全检查台账应至少设有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受检部门、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日期、整改完成日期及检查人签字等栏目。第101、六条 隐患治理台账凡发生在基层单位的事故隐患不论级别,不论资金来源,均应在基层单位的隐患治理台账中填写。事故隐患治理台账应设有隐患所在单位、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计划治理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及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第七条 事故台账按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事故台账,分别记录本单位所发生的事故。事故台账应设有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概况、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情况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基层单位的事故台账应包括发生在本单位或当事人属于本单位的各类事故。第八条 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账应设有考核项目(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102、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第九条 安全活动记录按安全教育管理规定要求,填写单位和班组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填写、保管安全台账;同级主管安全领导应定期检查并签字。七、安全生产先进评比基本条件第一条 安全生产先进评比是为了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激励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奋发进取,自觉地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二条 先进单位的评比是以直属企业为单位参加评比;每年11月底直属企业上报集团公司报表中核定的员工均可参加先进个人的评比。第三条 先进单位评比基本条件先进单位评比实行记分103、制,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评比记分,得分为90分及以上者,具备评比资格。1.事故管理(50分)事故指标控制在集团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内,年事故死亡率每达到0.01,扣1分(不足5000人直属企业,按5000人计);年事故重伤率每达到0.01,扣0.5分(不足5000人直属企业,按5000人计)。2.安全基础管理(20分)(1)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满分为5分;(2)安全台账等基础资料齐全,满分为5分;(3)安全教育满分为6分。三级安全教育每降低1%,扣0.2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每降低1%,扣0.5分;领导干部没有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扣1分;班组安全活动达不到要求扣1分;(4)各种报104、表上报及时,满分4分。每漏报1次扣0.2分,迟报1次扣0.1。3.隐患项目治理(10分)隐患项目按计划完成整改、防范措施落实得10分。(1)集团公司级隐患整改完不成计划每项扣3分;(2)直属企业级事故隐患整改完不成计划每项扣1分;不按规定报整改计划扣5分;(3)重大隐患整改前无防范措施,每一项扣2分。4.职业卫生管理(10分)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得10分。(1)职业有害因素监测,按石化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岗位检测率达100%,合格率达85%,每降低1%,扣1分;(2)职业性健康检查每年完成50%,每降低1%,扣1分;(3)职业卫生报告、报表漏报一次扣2分,迟报一次扣1分。5105、.安保基金管理(10分)安保基金按时、足额上缴,按规定使用管理,得10分。(1)未按时上缴安保基金,扣2分;(2)不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使用安保基金,一次扣1分;(3)报表出现漏报、迟报、错报,一次扣1分。第四条失评条件直属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失去评比资格:1.事故指标中任何一项超过集团公司的考核指标;2.油田发生失控井喷事故;3.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及以上事故;4.发生应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隐瞒不报;5.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中国石化形象的事故;6.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中存在严重管理问题的。第五条增分条件1.全年未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级事故,加13分;2.全年安全生产好106、,超额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利润指标,加15分;3.风险高、管理难度大的直属企业可增加13分;4.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经集团公司确认,加13分。第六条安全生产先进管理者评选条件连续3年以上(含3年)获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直属企业的党政主要领导、主管安全领导、安全处长、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可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管理者评比。第七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条件1.热爱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2.积极钻研业务,熟悉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技能,有避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突出事迹;3.本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第107、八条先进消防队评比条件1.取得集团公司消防达标合格证,消防队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严格,值勤备战落实;2.消防(气防)训练计划、项目和时间落实,基础资料齐全,队伍作风过硬,灭火战斗力强;3.消防车按时保养,消防器材齐全,综合完好率达95%以上;4.火警(演习)出动及时,灭火战术运用正确,成功扑救重、特大火灾;5.无人身事故、交通事故和设备事故。第九条 评比程序1.先进单位(1)直属企业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自评,填写“中国石化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逾期不报者,视为放弃; (2)安全环保局根据各直属企业的申报表,由对口处室进行复查、考核、推荐,经局108、办公会审核后,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3)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审定后,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主任批准签发。2.先进管理者(1)连续3年以上(含3年)获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直属企业,当年自评得分在90分及以上者,直属企业可向安全环保局上报安全生产先进管理者人员名单;(2)安全环保局审核后,向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委员提出推荐意见;(3)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审定后,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主任批准签发。3.先进个人(1)直属企业推荐先进个人数按每年11月底上报集团公司报表中核定员工总数的0.2推荐(不足5000人的直属企业,按5000人计);经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委员会批准109、,连续获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直属企业,可适当增加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名额;(2)直属企业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推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名单(对推荐人员排出优选顺序)报安全环保局; (3)安全环保局审定后,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主任批准签发。4.先进消防队(1)对建有消防队(支队)的直属企业,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消防队(支队)的先进事迹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2)安全环保局审核后,向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委员提出推荐意见;(3)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审定后,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主任批准签发。第十条 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消防队、安全生产先进管110、理者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附件1 中国石化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申报表 附件1中国石化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申报表直属企业名称:(公章) 年 月 日内 容自评结果及分数安全环保局对口处室审核意见事故管理50分基础管理20分隐患治理10分职业卫生10分安保基金管理使用10分增 分合 计安全环保局审核意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填表要求:直属企业应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比标准进行自评,如实填写评分依据和分值。第三篇专项安全监督管理一、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及消防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111、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第二条 安全环保局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程建设部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消防“三同时”负全面责任。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施安全、职业卫生、地震评价制度。第四条 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分为五个阶段,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工程设计审查、总体开工方案审查、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安全环保局参加全过程“三同时”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也可由安全环保局委托有关部门参加具112、体的监督工作),安全环保局负责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表中签署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2.集团公司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安全环保局委托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全过程“三同时”监督管理,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分阶段及时向安全环保局汇报。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和安全环保局备案。3.直属企业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属企业负责组织“三同时”审查,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第六条 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113、的建设项目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委托具有国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石化行业有较好业绩的评价机构,承担安全、卫生的预评价。安全、卫生的预评价报告应由安全环保局委托具有政府认可的专业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将审定后的预评价报告和审定意见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的可研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编制的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政府地震主管部门或机构审定。建设项目应一次性完成该场地所在区域(含预留发展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避免重复评价。第八条 114、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石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其设计安全负责。设计单位在进行基础工程设计时,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及消防专篇,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地震预评价的要求。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项目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设计审查应由计划部门组织,并邀请地方政府安全、卫生及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建设单位的安全、卫生、消防和抗震管理部门应参加基础工程设计审查。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基础工程设计进行,不得对基础工程设计进行任何变动、删减。确115、需进行修改设计的,应征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安全、卫生、消防和地震预评价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三同时”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化工建设项目生产准备和投料试车工作制度(中石化1998建字162号)要求,在生产准备阶段提前编制总体开工方案,并将其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的部分报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前,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集团公司或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开工前安全、卫生及消防条件检查确认,经安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方可投料试车。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116、卫生验收评价应在建设项目完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在石化行业有较好业绩的安全、卫生评价机构承担。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和消防专项验收由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向政府安全、卫生和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申请;集团公司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企业向地方安全、卫生和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申请。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进行安全、卫生、消防专项验收:1.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2.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设计要求;3.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17、4.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或岗位,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5.制定了应急预案;6.能提供试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和消防的标定记录;7.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验收评价已完成。第十七条 安全、卫生和消防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督促对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建设项目专业验收。二、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关键装置系指以下设施或装置:1.陆上、海(水)上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设施;2.工艺操作是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的生产装置。第二条 要害(重点)部位系指以下场所或118、区域: 1.多工种联合作业、频繁拆卸、搬迁、安装的部位,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多的野外施工现场; 2.相对集中的油气生产与处理装置区; 3.制造、储存、运输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码头、油库、仓库等;4.对关键装置安、稳、长、满、优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5.运送危险品的专业运输车(船)队等。第三条 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和班组分级管理与分级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 直属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界定119、分级。一般可将其分为两级。发生火灾时,影响全企业的生产或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关键生产装置及部位可定为一级。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划分参见附表的规定;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备案。 第五条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制定安全管理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 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领导干部分级定点联系(承包)安全管理制度。1.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由直属企业现职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联系(承包)。联系(承包)点应设置“领导干部安全联系(承包)责任牌”。2.联系(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是:120、(1)指导帮助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4)帮助并督促隐患整改;(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实施;(6)帮助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3.实行工作联系及反馈制度。局级领导至少每季、处级干部至少每月到联系(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联系点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参加活动情况反馈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4.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对领导干部联系(承包)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进行公布。考核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中。 121、第七条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1.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应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档案和登记台账。 2.直属企业应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监督检查,并形成安全检查技术报告。对二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3.应制定“机、电、仪、操、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职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第八条 二级单位、相关职能处(科室)监控要求工艺、技术、机动、安全、仪表、电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关键装置、要害122、(重点)部位的安全进行监控管理,具体是: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要求; 2.各种动、静设备、设施、附件达到完好标准,静密封点泄漏率小于0.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其安全附件应齐全好用,关键机组实行特护管理;3.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仪表完好率和使用率达95%以上,自控率达90%以上,严格执行仪表联锁管理规定;4.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齐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道路畅通;5.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建立健全完整的二级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检查档案。第九条 基层单位监控要求1.确认关键装置、要害(重点123、)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2.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3.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4.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第十条 班组监控要求1.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2.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3.按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4.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或二级单位应组织制定、完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会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124、。 附件1 关键装置划分参考表 附件2 要害(重点)部位划分参考表附件1关键装置划分参考表一、油气生产海上钻井平台 海上、水上采油平台海上作业平台 海上、水上井组平台二、炼油加氢裂化装置热裂化装置加氢精制装置 常减压蒸馏装置制氢装置汽油再蒸馏装置催化重整装置 汽油电化学精制装置催化裂化装置溶剂脱蜡脱油装置气体分馏装置 汽油脱硫醇装置溶剂脱沥青装置减粘裂化装置气体脱硫装置 硫磺回收装置 气体脱硫醇装置烷基化装置液化气化学精制装置润滑油加氢装置延迟焦化装置MTBE装置三、有机化工蒸汽裂解乙烯、丙烯装置丁烯氧化脱氢制丁二烯装置裂解汽油加氢装置乙烯直接法制氯乙醛装置芳烃抽提装置合成甲醛装置对二甲苯装置125、乙醛氧化制乙酸(醋酸)装置对二甲苯二甲酯装置环氧氯丙烷装置对苯二甲酸装置羧基合成制丁醇装置环氧乙烷装置 间甲酚装置环乙烷装置碳四抽提丁二烯装置丙烯腈装置 乙烯氧氯化法制氯乙烯装置四、合成橡胶丁苯橡胶装置顺丁橡胶装置丁腈橡胶装置五、合成树脂及塑料尼龙6(已内酰胺)装置聚乙烯醇装置高压聚乙烯装置聚酯装置低压聚乙烯装置聚苯乙烯装置聚丙烯装置 ABS塑料装置六、合成氨合成氨装置 尿素装置七、化纤涤纶装置 腈纶装置锦纶装置维尼纶装置尼纶装置附件2要害(重点)部位划分参考表地质调查(物探)队热采注汽站井架安装队压气站钻井队中子源库井下作业(修井、试油)队放射性同位素库海上施工队炸药库陆岸油气终端甲类(级)126、仓库输油站库铁路装卸油栈桥(台)输气站场油品装卸码头集输站乙炔气厂联合站自备电厂(站)脱水站35千伏以上变电站污水处理站1000立方米以上空分装置原油稳定站油田大型计算中心天然气处理与氢烃回收站专业运输车(船)队油(气)贮罐区(站、库): 总容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油品罐区,或贮量在0.5万立方米的液化气及闪点28的液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罐区供应户数500户及以上的民用液化气站、库一级加油站、加气站 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石化财200259号)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中国石127、化建2002177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应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隐患项目”)。第二章 隐患项目的界定第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界定为隐患项目:1.生产设施和公共场所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隐患。2.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等存在的隐患。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4.集团公司下达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要求治理的隐患。5.预防可能造成灾害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6.新投产的项目,从128、项目验收后三年内发现的问题,原则上不作为隐患项目。7.通过设备更新、装置正常检维修能解决的问题,不得列入隐患项目。第三章 隐患项目的决策程序第五条隐患项目决策程序包括隐患评估、项目申报、项目审批和计划下达。1.隐患评估应由企业主管领导、职能部门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或集团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价机构,以国家和行业安全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为依据,提出评估整改意见或评价报告。2.隐患评估内容应包括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及危害和结论性意见等。3.经评估确认的隐患应编报隐患项目可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不同治理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具体治理工程量、治理129、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投资概算、治理进度安排等。4.投资概算应按集团公司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标准、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化工工程建设费用定额的规定编制。5.在隐患评估、可研报告的基础上,按照集团公司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隐患项目治理计划及投资计划,并列入下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企业的隐患项目及投资计划应在每年9月底前,分别报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企业经营管理部和安全环保局。6.隐患项目的审批应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六条 限额以上(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隐患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和企业经营管130、理部审查后,由财务计划部按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需安保基金补助的项目,由财务计划部商安全环保局确定。第七条 限额以下(总投资1000万3000万元)的隐患项目,应同时报企业经营管理部和安全环保局,由企业经营管理部会同安全环保局组织审查,财务计划部会同安全环保局审批投资计划。第八条 总投资500万1000万元的隐患项目,企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安全环保局,由安全环保局会同企业经营管理部审批,并抄报财务计划部。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隐患项目企业直接向安全环保局报批,同时抄报企业经营管理部。第九条 经由上述程序确定的隐患项目,由安全环保局提出年度隐患项目资金补助计划,经131、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后,以集团公司文件下达。第四章 隐患项目的计划管理第十条 隐患项目都应列入直属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并报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第十一条 企业计划部门应严格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申报隐患项目,不得将隐患项目化整为零,改变审批渠道。隐患项目由企业安全部门对口管理。第十二条 凡集团公司批准列入计划的隐患项目,企业要认真按照隐患治理项目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的要求组织力量抓好实施,做到当年完成不跨年度。确需跨年度实施的,应向安全环保局专题报告。第十三条 在应急状态下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的隐患项目,各企业可在进行治理的同时申报隐患项目。132、对不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要求,先开工后报批的隐患项目,集团公司不予补批。第十四条 凡未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又未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的隐患项目,集团公司均不予立项。第五章 隐患项目的分级监管第十五条 根据隐患项目重要程度及投资规模,按照总部监督、分级管理、企业负责的三级监管原则,凡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隐患项目由安全环保局提出总部重点监管项目、总部部门重点监管项目和企业负责监管项目。第十六条 总部重点监管项目负责人为总部领导,主管部门分别为总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督查部门为安全环保局。第十七条 总部部门重点监管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所在企业一把手,主管部门分别为总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133、,督查部门为安全环保局。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监管项目由企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属于企业级隐患治理项目,由各企业自行立项治理。第六章 隐患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隐患项目的实施按以下要求进行:1.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组织实施。2.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隐患治理项目专题会,施工部门确保施工进度,财务部门确保资金到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按时完成隐患治理年度计划。3.企业对隐患项目的管理,应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134、限)。企业主要领导对隐患项目的实施负主要责任,企业分管领导对隐患项目整改方案负责。4.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企业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加以监护。5、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企业应按月上报列入集团公司隐患治理计划的隐患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年报表应在下年度1月5日前报安全环保局,当年12月5日月报作为年度隐患完成情况预报表。6.集团公司下达隐患项目及资金计划后,企业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完成期限或将资金挪作他用。7.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隐患项目的验收考核1.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由安全环保局组织或委托企业组织验收。2.135、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隐患治理项目验收后,企业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连同补助项目的财务决算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3.项目验收合格后,企业生产、设备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纳入正常维护管理。4.企业隐患项目完成情况,列入集团公司对企业年终安全评比、考核兑现内容。未能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将被扣分,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七章 隐患项目的安保基金补助第二十二条 列入集团公司投资计划及资金计划的隐患项目,按规定给予安保基金补助。第二十三条 隐患项目的安保基金补助比例,一般按该项目批准投资的40补助,视年度安保基金收支预算情况,由安全环保局提出具体136、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决定。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中国石化 1999安字467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附件1 中国石化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2 中国石化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附件1中国石化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中国石化( )安 改字 号 : 经组织对你单位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存在下列事故隐患。在接到此通知后,要求在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年 月 日序号隐患名称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整改意见附件220137、0 年 月 中国石化企业事故隐患项目完成情况企业名称:(盖章) 200 年 月 日序号项目名称投资计划(万元)完成投资(万元)工程形象进度合计拨款补助本月至本月累计完成率(%)完成正在设计等待施工正在施工第一批123合计第二批123合计以前年度未完成项目123合计企业主管领导: (签字或盖章) 安全处长: (签字或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四、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第一条 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第二条 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的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 第二章 安 全 资 质第138、三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第四条承包商应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第五条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SE)管理,并具有有效的审核和评审报告。第三章 安 全 评 审第六条承包商应将本单位的施工、安装资质报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核,取得该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格式见附件1)。第七条 承包商在取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HSE资质审查,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139、 1.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2.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3.HSE管理体系文件;4.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原件、复印件。第八条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格式见附件2)。“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审一次,连续三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一次。第九条承包商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1.承包商HSE承诺;2.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已识别风险采取的措施;3140、.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4.承包商HSE培训计划;5.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HSE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6.规章制度和HSE管理体系文件;7.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8.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9.其他相应内容。第四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十条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承包商HSE管理规定和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质评审或安全资质评审;对本单位及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进行公布。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在141、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HSE表现做出评价,将承包商HSE表现评价送交施工单位,并抄送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 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第十二条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应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内容及应负的责任。第十三条合同在双方确认签订前应报送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未经会签的施工、检维修、劳务等合同不得开工。如有违反,应按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还应追究领导责任。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临时追加的工程项目),应制定安全措施,经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施工前,承包142、商应持“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到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HSE教育。对于实施厂区封闭化管理的,建设单位保卫部门凭安全教育“合格证”,向承包商发放“临时出入证”,有效期应与施工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基本条件1.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确定双方现场HSE管理的联络人员;3.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进行审核、确认;4.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已向施工单位明确了HSE措施及要求;5.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资格证,报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6.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143、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7.双方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第十六条承包商HSE管理要求1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2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3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HSE条款,接受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4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建设单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六章对承包商的监督和制约第十七条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可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144、检查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HSE管理规定,应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检查。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根据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凡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第二十条对HSE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商,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第二十一条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附件1 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附件2 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附件1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145、认证书 证书编号:承包商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有效期限:确认部门意见: 确认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证书编号:承包商名称:注册地址:安全负责人:HSE业绩:有效期限:确认部门意见: 确认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五、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海上作业系指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合资企业及合作开发机构在依法登记的海域内,利用固定式或移动式设施和专用船舶进行的作业活动;在内陆水域进行的作业活动,应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一章 领导承诺、目标、责任第一条 领导承诺各级海上作业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应对海上作业安全做出承诺,并提供人、财、物的支持,在工作146、中做出表率。第二条 安全目标各级海上作业单位应确定安全目标,并对公众发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目标进行分解,纳入各级领导、部门年度计划,并定期考核和评审。第三条 安全责任各级海上作业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各级海上作业单位都应制定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个职工都应承诺并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应建立安全职责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通过考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 安全组织机构、职责和资料管理第四条 安全组织机构从事海上作业的单位应设147、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第五条 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海上作业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含航务、通信)工作年度计划并归口管理; 2.负责海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和海上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 3.负责制订、修订海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航务、通信技术规程,编制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对海上设施的财产投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主持制定海上安全应急计划报主管148、部门审批,并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 6.负责海上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 7.按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督促作业单位及时申报海上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海底长输管线及陆岸输油(气)终端的“作业许可”;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起重船的“作业认可”;值班守护船的“登记”等工作,并提交有关报告; 8.负责海上锅炉、压力容器、吊机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海上作业的船舶、航标、港口、导航、安全作业区等航务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安全问题。第六条 资149、料管理各级作业单位都应根据集团公司安全台账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基层单位安全管理台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海上作业人员名册,人员死亡、失踪等记录;2.事故记录;3.各种证书、证件;4.安全设备的维修、测试、更换、再次施工安装及故障记录;5.各项安全演习、训练记录;6.安全生产检查记录;7.海况、气象记录;8.海上工作日志及作业记录;9.平台配备的救生设备及属具、安全器材及检测工具应登记造册,更换后及时变更记录;10.基层班组安全活动记录;11.安全会议记录;12.其他有关安全资料。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第七条 安全人员配置海上平台及相应基层作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关键装置、要害150、部位应根据倒班轮休方式按一岗双人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并行使同级副职安全管理职权。第八条 海上作业人员安全资格从事海上作业的所有人员均应经过有资格单位的安全培训和相应的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海区要求的作业人员安全资格。1.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相应取得“井控操作证”、“司钻操作证”、“防硫化氢技术合格证”、“船员适任证书”。2.平台经理、钻井(采油、作业)监督及其他特殊工种(起重、电气、锅炉、报务)操作人员,应按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经理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取得相应岗位的培训合格证书。3.长期从事海上作业的人员(一次15天以上者),应经过“海上求生”、“海上151、急救”、“救生艇筏操纵”、“平台消防”、“直升机遇难水下逃生”等科目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证书。4.短期出海作业人员(一次5天以上,15天以内者)应接受“海上作业安全培训”综合教育,并取得“短期出海证”。5.临时出海作业人员(一次少于5天)应接受出海安全教育,并取得“临时出海证”。第九条 安全培训1.新职工入厂教育和在职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应结合海上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根据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编制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2.从事电气、焊接、锅炉、起重、高空、水下等特殊工种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特殊安全教育,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检验。3.所有新入厂职工上岗152、前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职工岗位调动应重新进行相关岗位的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新入厂职工的安全教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规定、标准和职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常识;(3)海上作业特点、风险情况和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岗位应知应会;(4)本岗位的职业病预防措施,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使用方法;(5)作业单位内部的有关管理制度;(6)海上设施上安全装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7)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4.在职职工应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在职职工的安全教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153、容:(1)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2)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3)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生产异常情况的紧急处理演练。第四章 风险评价、发证检验和隐患治理第十条 风险评价1.在做出海上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应对拟建海上设施做出油气生产设施安全预评价报告,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2.对新、改、扩建的海上设施,在完成设计时,设计者应做出该设施的安全分析与功能评价(SAFE),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安办”)或其委托机构审查认可。 3.对使用中的设施,作业单位、发证检验机构和政府154、监督机构认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第十一条 发证检验1.取证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设施均应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并取得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书。 2.检验合同海上设施的发证检验,均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已获得海安办颁发资格证书的检验机构检验,并签订检验合同。签订检验合同时应重点明确: (1)发证检验机构承担的义务、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2)发证检验依据的国家、海安办颁布的法规和认可的技术规范、标准。确无适用技术规范标准时,应列出有关参考标准规范的目录,并提出海上作业的特点及海洋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 3.异议协调裁决 作业单位对设施发证检验的结论155、持有异议时,可向海安办的委托机构申请协调,在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应报请海安办裁决。第十二条 隐患治理 1.项目的决策程序、隐患项目的计划管理、隐患项目的分级监管、隐患项目的实施管理、隐患项目的安保基金的补助,按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2.作业单位应建立隐患治理工作的考核制度,对相关单位、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的隐患治理责任进行考核。 3.作业单位认真做好安全科技立项,组织科技攻关,积极推广科技成果。首次在海上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应在陆地上做好试验,成熟以后,方可使用。第五章 建设工程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性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156、同时投产使用。从国外引进装置、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在国内补充配套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第十四条 设计资格从事海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具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资格。第十五条 设计审核应充分考虑影响设施强度、稳定性、建造、安装和使用的环境条件,做好设计审核工作。第十六条 设备采购1.设施上装设的所有设备均应具有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出厂合格证,船用设备还应具有“船用产品合格证”。作业单位和发证检验机构应根据所用标准和设备的重要性,确定需要进行出厂检测或试验的设备。2.安装在危险区内的电气设备、电缆、电气仪表、控制系统及在危险区使用的便携式灯具、测试仪器仪表等,应有资格单位颁发的符合该类危险区要求的防157、爆、防护等级证书。第十七条 设计责任建设项目实行设计项目终身负责制;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越级设计,由设计单位领导负责;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由建设单位委托人负责;设计人员未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出现问题由设计人、校对人和审核人负责;对采用非标设计造成的缺陷,由设计人和审核人负责;由于设计原因造成事故或未遂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设计责任人和设计院长的责任。第六章运行和维修第十八条 队伍选择及监督建设项目施工作业应根据不同的作业状况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搞好施工设计并经发证检验机构审查,指定专人负责全过程安全监督。第十九条 地球物理勘探海上地震勘探的施工安全组织、海上158、作业、应急部署、长途搬运等安全管理,按SY 5728滩海地震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钻井作业在海上进行天然气钻井作业,钻井的条件、一般安全管理、安全制度和资料、防火防爆、井控、用电管理、起重作业、钻井专用设备的安全、钻井作业安全、作业事故管理等,按SY 6307浅海钻井安全规程执行。第二十一条测井作业海上测井作业中的资格认可、吊装、危险品运输及监护、现场作业的要求等,按SY 6204滩海测井作业安全规程执行。第二十二条 采油(气)、井下作业海上采油(气)、井下作业中的基本条件、安全管理、井控、井下作业专用设备的安全、井下作业安全等,按SY 6321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安全规程执行。第二159、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报废的管理,按海洋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执行。输油气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按SY 5747滩海建设工程安全规则要求执行。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起重机安全管理按SY 5747滩海建设工程安全规则中第12章的要求执行。 2.直升机甲板安全管理按SY 5747滩海建设工程安全规则中第15章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五条 消防设施管理 1.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账,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进行监督检查。2.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装置及罐区160、内固定消防设施、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等消防设施的具体要求按SY 6429浅海作业消防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安全设施管理设施上的安全设施管理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火灾与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投产后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试验,每年进行一次校验;便携式氧气、硫化氢、可燃气体检测仪器应按规范、标准要求配齐,每年进行一次校验、维护。2.应急关断系统,投产后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试验、每年进行一次校验。3.海上救生设备应按SY 6502浅海作业人员逃生和救生管理规定执行。4.作业设备或工艺设备的安全装置应有专人负责,并经常检查。5.井控设备管理执行SY 6432浅海作业井控要求。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与防护作业单位应按照集161、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制度搞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业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情况,认真分析可能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场所,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人身不受侵害。 2.作业单位应根据海上作业特点和环境条件,及时、足量发放劳保用品和标志性服装。 3.工作人员工作时应根据不同工作需要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4.海上设施应按标准设置劳动防护设施(装置)、安全标志和警语。第二十八条 用火作业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用火手续并填写“用火申请报告书”,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方可用火;“用火申请报告书”批准后,有关人员应到现场检查用火准备工作及用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监督实施,确保162、安全施工。用火作业的具体管理,按SY 6303浅海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起重吊装作业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和起重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部门培训、考核,取证后方可上岗;起重作业前,应对起重器具的安全可靠性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吊装大中型设备、构件应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在起吊作业中,各方人员应协调一致,统一信号,统一指挥;起重吊装作业的具体管理应按集团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劳保护品,三级以上高空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在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具体管理应按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受163、限空间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应按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弃井作业弃井作业应按海洋弃井作业管理规则执行。第三十三条 交叉作业1.交叉作业实施前,主作业单位应对交叉作业进行审批,填写交叉作业审批表,并由交叉作业的双方(多方)召开协调会,明确主作业单位的指挥人员,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 2.主作业区进行其他工作,应得到主作业单位负责人的同意。 3.交叉作业的各方均应执行平台、船舶的各项安全规定。 4.交叉作业过程中,任何一方发生应急情况时,首先应处理应急情况。第三十四条 平台、船舶系泊、沉浮、升降、拖带作业1.海上移动式平台拖航、移位、就位、靠离井口、锚泊应按SY 6346浅海164、移动式平台拖带与系泊安全规定执行;座底式平台沉浮、自升式平台升降作业应按SY 6428浅海移动式平台沉浮与升降安全规定执行;半潜式平台的沉浮作业应按平台操作手册执行。2.大型结构物(如装船运输的导管架、井口平台,海底管线的浮拖)拖带前,作业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拖带设计计算,并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第三十五条 恶劣环境条件下作业1.在预报大风(台风)、大雾、雷电、暴雨等恶劣天气到来前,大型吊装、起下管柱、高空作业及水面作业应提前采取避让措施;当上述恶劣天气到来时,按照应急计划执行;发生应急计划未包括的紧急情况时,应停止作业;当出现需要紧急救助性作业时,由现场最高管理者请示上级决定,不具备165、请示条件的,由现场最高管理者依具体情况决定。2.在易结冰水域作业的设施、船舶应满足作业海区的环境条件要求,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防范措施。第七章 航 务 管 理第三十六条 船舶管理1.海上作业船舶及船员的安全管理应执行SY 6431浅海作业船舶安全基本要求。2.海上作业船舶所载物品及搭乘人员应满足船舶技术证书的要求。3.海上航行和作业的船舶,应遵守避碰规则。第三十七条 航标管理1.应在海上设施、单井井口、水下设施、航道、港口上设置航标;海上临时作业有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应设置临时助航标志。2.设立、迁移和拆除航标应到所在海区航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3.航标的设计、制造、安装应按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166、GB 4696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和GB 4697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执行。4.海上作业单位应负责所设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第三十八条 港口管理 1.港口管理单位对专用港口建设用地、用水域、停靠船舶用水(气、电、油)、港区的交通等工作,应本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搞好港口管理工作。 2.港口管理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结合有关法规、标准制定港口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3.杂货码头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有消防、通信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危险品码头作业应按集团公司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港池、锚地、航道的管理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167、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特种作业管理1.大型结构物、平台在拖航前应到海事部门办理“适拖证书”。2.船舶吊装作业应执行SY 6430浅海船舶吊装作业安全规程。3.安全作业区有关要求:(1)海上作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安全作业区;(2)未经海上设施所有者许可,禁止船舶在安全作业区内抛锚和停靠海上设施,避免损害海上设施。4.发生碰撞或对海上设施造成海损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肇事的船舶(设施)不得离开事故现场,应按有关规定报告。第八章 应 急 管 理第四十条 海上守护、应急船舶配备应根据海洋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配备守护船。在海上油田开发阶段,应根据作业规168、模配备适合所在海域海洋环境条件,具有救助、消防、溢油回收等能力的应急船舶。第四十一条 应急计划编制 1.各级作业单位在勘探、开发和生产等不同阶段,应根据作业海域环境特点,按照海上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确定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能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引发事故险情的安全应急计划。海上应急计划编制完成后,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2.海上安全应急计划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引发的事故险情:(1)井喷;(2)火灾与爆炸;(3)热带气旋(台风);(4)海冰;(5)人员落水;(6)人员中毒;(7)溢油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8)地震与海啸;(9)设施失稳;(10)海底管线破损;(169、11)海底电缆断损。 3.海上作业单位应定期按应急计划进行演习训练,并做好记录。 4.海上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海区特点建立海上安全应急救助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助装备和器材;若借助就近的救助力量,需签订应急救助协议,以保证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顺利地进行。第四十二条 应急通信1.海上通信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报企业通信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审查批准。2.海上通信项目的工作频率、电台呼号和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和台址,应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无线电台在投用后一个月之内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电台执照。3.海上通信设施的配备应满足海事部门的要求,海上作业单位应保证通信设施随时可用。第九章 安170、 全 检 查第四十三条 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结合海上生产实际,制定安全检查细则,组织各类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两部分。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现场安全包括:工艺、设备、仪表、变配电、消防、救生、检维修和工业卫生、劳动保护等方面。2.对海上在用通信设备的安全检查包括:无线电值班人员的资格证书、无线电安全值班制度、电台工作日志、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电台和无线电示位标等内容。 3.对船舶、航标、港口的安全检查包括: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航行及操作设备、船舶消防救生设备、航标171、的有效性、港口的水、电、气、通信、消防安全设施等内容。第四十四条 检查要求各海上作业单位对所属企业的安全工作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的具体要求应按集团公司安全检查规定执行。检查的频次应满足以下要求:1.集团公司每年一次;2.作业单位(局、处级)每半年一次;3.三级单位每月一次;4.基层作业单位每周一次;5.岗位操作人每班一次。第四十五条 整改、报告海上作业单位在检查结束后,应编制检查报告,对检查出的问题,以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责任单位和相关方,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十章 事 故 管 理第四十六条 当发生事故时,应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凡172、国家、地方政府有规定的事故,应按规定报告和处理。 六、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第一条 油气管道输送系指利用管道将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天然气、液化气、压缩天然气等(以下简称“油气”)在陆地输送的过程。第二条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供应和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第三条 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具有良好的HSE业绩。第四条 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第五条 管道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173、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二章 安 全 管 理 第六条 安全组织机构 从事陆地油气输送的直属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与管理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逐级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 安全管理机构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陆上油气管道作业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2.负责陆上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和油气管道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3.负责制订、修订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制定安全174、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5.主持制定安全应急计划,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6.负责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7.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8.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问题。第八条 油气管道输送企业应建立实施HSE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第三章 运 行 管 理第九条 油气管道的投产应在工程竣工及“三同时”验收合格后进行。第十条 油气管道投产前应制定投产方案,投产方案内容包括制定投产方案的依据、各项投产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机构、投产程序及各阶段的要求、工艺运行参数、175、投产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一条 油气管道投产前应进行试运行。投产试运行分单体及整体试运行,各项试运行工作应严格按投产方案进行。第十二条 油气管道整体试运行应在系统试运合格后进行。原油、成品油等液体输送管道应以水为介质;天然气输送管道应以气体为介质。整体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全部合格后,方可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投产。第十三条 投入正常运行的油气管道,应按运行调度管理工作程序执行。第十四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检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内容主要包括:管道的工艺流程图及操作工艺指标;开停操作程序;异常情况处理措施及汇报程序;防堵、防凝安全要求;清管操作程序。第十五条 油气管道所输送介质及176、各种添加剂应认真分析,确定其理化性质及腐蚀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管道内腐蚀。第十六条 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应符合SY/T 5922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行管理规范的规定;含硫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应符合SY 6457含硫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的规定;含硫干气输送应符合SY 6506含硫气田干气输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规定。第十七条 不同种类成品油的交替输送,混油头处理应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要求。第十八条 油气管道安全装置的设置应包括管道泄漏检测报警、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火灾报警、水击保护、超温和压力异常报警、自动停泵和压力泄放、阴极防护系统等。第十九条 火灾与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校验;便携式气体检测177、仪应按标准要求配齐,每年进行一次校验和维护。第二十条 生产设备或工艺设施的安全装置应有专人负责,并经常检查。第二十一条 应急关断系统应保持完好,每年进行一次校验。第二十二条 油气管道(干线)应设置阴极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第二十三条 油气管道的检查与保护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并按规定进行巡检。第二十四条 油气管道重点穿跨越段应设守卫人员;在汛期应对管道穿跨越段、截断阀室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五条 原油及含蜡油品输送管道应制订合理的清管周期,定期进行清管;应严格审定清管方案;清管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清管操作规程。第二十六条 天然气管道清管应符合SY/T 6383长输天然气管道清管178、作业规程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油气管道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填写演练记录。应急预案应主要包括管线断裂、设备故障、可燃物质泄漏、火灾与爆炸、人员中毒、地震与洪水、人员应急撤离等。第二十八条 油气管道单位应成立管道抢险的抢修队伍,抢修人员、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所运行油气管道抢险的需要。抢修队伍应具有快速应变及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的能力。第二十九条 油气管道的抢、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抢、维修作业安全规程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第三十条 油气管道修复和改造,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完工后出具竣工资料。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质量检验部门应进行监督检验。第三十一条 需封存的油气管道,应及时排除管179、道内的油气,并采取管道内防腐和阴极保护措施。对批准报废的油气管道,应对管道内的油气进行彻底清理后,对管道进行报废处理。第四章 管 道 检 测第三十二条 油气管道使用单位应制定定期检测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检测档案。第三十三条 油气管道技术检测单位应取得国务院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三十四条 油气管道分为一般检测(外观监测)和全面检测:1.一般检测内容包括管道损伤及变形、管道防腐层和绝热层、管道附件和安全装置、管道防护带和覆土、管道标志桩、锚固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和电法保护系统;2.全面检测内容包括一般检测的所有内容和管道测厚180、土壤腐蚀性参数测试、杂散电流测试、管道监控系统检查及管内腐蚀介质测试。第三十五条 油气管道应按检测周期进行检测。一般检测应每年至少一次;在新建管道投产三年内应进行全面检测,以后视管道运行安全状况每五年检测一次,最长不超过八年检测一次;对停用一年以上再启用的管道应进行全面检测;对多次发生事故、防腐层损坏严重、修理、修复和改造后、受自然灾害破坏以及投用超过十五年的管道,全面检测周期应适当缩短。第三十六条 油气管道在检测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 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第五章 输 油 气 站第三十八条 输油气站应建立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181、人员和机动车辆进站管理、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安全承包责任制等制度。第三十九条 输油气站的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开,生产区应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有明显的安全防火警示标志。第四十条 输油气站生产区内,禁止使用汽油、轻质油、苯类溶剂等擦洗地板、设备和衣物。第四十一条 输油气站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电缆、仪表、控制系统以及在危险区内使用的便携式灯具、测试仪器仪表等,应符合该危险区防爆等级要求。第四十二条 输油气站生产区域应做到“三清”、“四无”、“五不漏”。第四十三条 输油气工艺1.输油气工艺的各项运行参数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执行各项工艺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出现管线憋压、凝管、油罐抽空182、或溢罐等事故的发生;2.输油气站设有的高、低压泄压阀应完好投用,并按规定定期检验;3.工艺管线的涂色符合标准,防静电连接符合规范要求;4.电动阀门符合防爆要求,限位开关及零部件灵活、好用,有编号、无渗漏;5.遇有着火、爆炸、跑油等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加强上下站间的联系,同时由调度向上级汇报。第四十四条 输油泵1.输油气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灯具、操作开关等符合防爆要求。非防爆电机与输油气泵房的隔墙应符合防爆要求;2.输油气泵的启停操作应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在调整运行参数时应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3.输油气泵、电机的润滑油压力报警完好可靠;4.转动设备的联轴器防护罩完好,设备接地良好;5.输油183、气机泵应定期进行润滑、维护保养。第四十五条 加热炉1.加热炉的使用、管理、检验和报废应按SY 0031执行;2.加热炉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安全阀每年应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并建立台账;3.加热炉应装设火星熄灭报警装置及安全联锁保护装置;4.加热炉的操作应执行输油调度命令,并按操作规程操作;5.点炉前应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密切注视各系统运行状况,按规定的工艺参数进行调节;6.发现加热炉灭火,应及时关闭燃料进口阀门,并检查原因,排除故障。重新点炉前,应按规定进行炉膛吹扫。第四十六条 各类安全检测报警系统应按规定定期检测,并建立台账。第四十七条 输油气站区内的施工与检修作业应按集团公司有184、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七、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第一条危险化学品码头系指利用码头进行及其成品等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区域,含趸船、泊位、锚地、栈桥等设施。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三条 码头设备设施应符合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第四条 进行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趸船,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 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危险品装185、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第七条 码头的液化烃装卸管道应采用装油臂或金属软管,并采取安全放空措施。第八条码头应设消防水系统,消防系统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每年系统整体试运不少于两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卸码头小于5000t级时,应配置30L/s的移动喷雾水炮一只和5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一台。2.四、五级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应配置7.5L/s喷雾水枪两只和2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一台。3.停泊5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其混合液供给速率不小于30L/s。4.停泊5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码头或停泊20000t级186、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其混合液供给速率不小于60L/s。并宜设置两个固定式水-泡沫两用炮,每个炮喷射速率不宜小于30L/s;当海港油码头停泊50000t级及以上船型时,两用炮宜采用高架遥控炮。5.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小于0.5h,消防水的供给时间不小于2h,当设置水幕时,消防用水应考虑水幕用水量。6.甲、乙类油品海港码头,当停泊35000t级及以上船型时,宜设置防热辐射水幕,水幕设置应符合GB 50160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7.35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甲、乙类油品海港油码头在油船靠舶作业期间,应有消防船或拖消两用船进行监护。 第九条 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187、过专业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章 管理第十条 直属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码头防火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3.按规定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 4.配备码头监督员,对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在装卸作业前,应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表),并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装卸作业;5.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设施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188、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并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6.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限期整改; 7.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码头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部门做好日常安全和防火工作,严格执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及施工作业等制度。第十二条 加强码头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第十三条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应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十四条 按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189、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10号令)的有关条款对运输船舶实施管理。第三章 防 火 防 爆第十五条 基本要求 1.码头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2.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划定作业区域,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出入。 3.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4.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话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 5.码头上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检修、保养。6.码头控制室应有输送危险化学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仪表和报警系统。7.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190、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8.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9.在装卸作业时,码头及禁火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10.严禁船舶靠泊码头进行检修作业,禁止无关船舶停靠码头。11.应配备固定式可燃气体测爆仪或便携式可燃气体测爆仪。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1.码头电气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2.封闭式泵房(舱)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不小于10次/h;非工作期间不小于3次/h。3.趸船、泊位上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插座。4.趸船、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5.趸船、泊191、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6.码头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船岸跨接电缆应进行电气连接并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沟敷设输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接地电阻不大于10。7.趸船、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8.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第十七条 停靠码头: 1.凡准许停靠码头的船只,应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2.发动机排气管无火星熄灭器的船舶、车辆不准停靠码头。 3.凡停靠码头进行装卸192、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电器一律停止使用,严禁任何人员在防火防爆区域内吸烟。 4.危险化学品装卸结束后,应关阀封船及时离开码头;进行洗舱作业时,应办理申请单,经批准且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 5.危险化学品货船装卸作业时,应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 第十八条 装卸作业 1.装卸前应编写作业指导书。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装卸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间用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关紧阀193、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后,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4.装卸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5.连接软管应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软管与码头面之间的摩擦和撞击。 6.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危险化学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7.相邻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8.集装箱装载遇水爆炸、燃烧或遇空气自燃的危险物品不得超过一个桶高,易燃液体不得超194、过两个桶高,同时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动、撞击而发生危险。 9.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做到轻挪轻放、车船衔接、货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险货物在码头停留时间,一级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过24小时,二级危险化学品货物不得超过48小时。10.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储运应严格执行GB 13348液体产品静电安全规程和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其装配表的规定。11.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12.危险化学品货船、趸船、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应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输送需要加温时,应按工艺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195、。 第十九条 检修作业 1.码头检修作业应在没有货船停靠时进行。 2.检修作业应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3.检修用火,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 防 污 染 第二十条 码头应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堰等),并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码头内排放烃类、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二条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第五章 劳 动 保 护 第二十四条 码头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应符196、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 码头应设置救生和防毒器材专用柜(内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护衣、防护胶靴等),设备、设施的防撞、防滑、耐火等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 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办理“中国石化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进行芳烃等毒性较大的物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第二十八条 码头趸船、泊位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八、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第一条库系指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烃、液化气、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的仓库或设施。第二条 库新建、改197、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库应符合GB 50183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炼化企业库符合GB 50160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销售企业库应符合GB 50074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第二章 安 全 管 理第四条 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198、,定期检查、考核;3.对重点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5.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第六条 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2.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安全活动;4.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三违”作业;5.负责用火申请,落实用火安全措施;6.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基础资199、料。7.按事故管理规定参与调查,应急救灾和善后处理。 第七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3.负责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4.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第八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第九条 库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内容为: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库;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200、住库;3.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4.外来人员因公入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有关人员陪同;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第十条 库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第十一条 入库车辆管理1.入库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2.铁路机车入库,应符合安全规定,应加挂隔离车,不得顶车溜放作业,并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3.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库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4.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201、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第十二条 巡回检查1.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2.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3.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4.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达到职工听力保护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1.劳动保护应执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2.清扫车、船的甲、乙类油品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清罐作业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3.库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配戴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4202、.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置,烟尘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产生噪音的设备或场所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噪声不大于国家标准。第三章防 火 防 爆第十四条 库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第十五条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 2894安全标志和G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要求。第十六条 库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第十七条 储存、收发甲、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SH 3063化工企业可燃气体203、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第十八条 靠山修建的库、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一次清除。第十九条 防火堤容积符合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得有枯草。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水泥地坪。第二十条 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连续作业8小时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式油泵房应设机械通风并定期排气。吸入口应接204、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于0.2m处,排出口应高于油泵房屋顶1.5m、管口应装阻火器。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做到敞口通风,不得设置围墙。第四章 设 备 管 理第二十一条 库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第二十二条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计划等。第二十三条 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以上库和有条件的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第二十四205、条 储罐及附件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2.储存甲、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或内浮顶油罐。新建浮顶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3.油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4.按规定进行储罐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5.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9cm)。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6.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206、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7.液化烃类储罐脱水应采用二次脱水装置,储罐根部阀不能常开,脱水系统应有拌热线;8.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9.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第二十五条 液化气球罐1.球罐的选材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工艺上应严格207、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2.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的压力等级应比球罐提高一个压力等级,垫片应选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垫片,法兰应选用对焊法兰;3.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应设手动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与安全阀一致,并保持全开状态,加设铅封;4.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带连锁的高高液位报警;5.球罐底部出入口管道应设紧急切断阀,入口紧急切断阀应与球罐高高液位报警联锁;6.安全阀释放和气相放空的液化气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7.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减少过多的设施和阀门。宜在紧急切断阀后安装切水阀。第二十六条 泵1.严208、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2.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3.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4.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5.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第二十七条 管道1.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2.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3.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4.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5.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209、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6.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五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一次;7.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8.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第二十八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电 气 装 置第二十九条 设置与管理1.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210、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2.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区域的线路,应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钢管配线;3.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4.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5.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第三十条 运行管理1.库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2.变、配电211、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进行定期巡视(每周至少巡视两次);3.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一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4.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一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油浸式电缆应检查终端头的渗漏情况并及时处理;5.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应按规定填写操作票,由一人监护,另一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序执行,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6.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第三十一条 检修管理1.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212、,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2.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3.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4.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应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第三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1.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2.库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3.库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213、可拆装连接;4.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5.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6.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7.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8.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9.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10.不准在214、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11.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12.油罐、罐车等容器内和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油轮装油时,不准将导体放入油舱内。13.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第六章 消 防 管 理第三十三条 库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第三十四条 消防组织1.库应设置215、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2.库按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施配置1.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2.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3.库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的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216、报警;4.按有关规范配置消防车。消防车辆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5.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第三十六条 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应急预案,绘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第三十七条 供水系统1.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2.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5min;3.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4.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5.消防泵应每天盘车,每周应试运转217、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6.泵房内阀门标识明显,启闭灵活;7.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8.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应对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储罐冷却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第三十八条 泡沫灭火系统1.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所有油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2.泡沫液应储存在040的室内,每年抽检一次泡沫质量;3.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4.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5.各种泡沫喷射装备应经常擦拭,加润滑油,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6.泡沫管道应218、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期润滑,每周启闭一次。第三十九条 消防系统主要组件涂色1.消防水泵、给水管道涂红色;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黄色;3.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第七章 装 卸 作 业第四十条 装卸作业是指库码头、铁路、公路的油品收发作业。第四十一条 装卸作业设施建设、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第四十二条 装卸准备1.应编写装卸作业指导书,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2.铁路槽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鞋,防止溜车;3.认真核对车船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船219、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 装卸作业1.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3.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铁路槽车卸油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4.铁路槽车卸油,轻质油品应静置15 min以上,粘质油品应静置20 min以上;汽车罐车卸油,应静置15 min以上;油轮和舶船装、卸油,应静置10 min以上,若油舱容积大于5000m3应静置30 min以上;220、5.铁路槽车装、卸油完成,均应静置2min以上,才能提起鹤管;汽车罐车装油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6.油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7.油轮在装卸作业前,应先将船体与陆地上接地端进行接地。使用软管或输油臂输送油品前,应做电气连续性检查。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 8.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油轮、油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9.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221、接在装卸油口处;10.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5m/s;11.储罐储液不得超过安全高度,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12.当采用金属管嘴或金属漏斗向金属油桶装油时,必须让它们保持良好的接触或连接,并可靠接地;13.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九、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加油、加气合建的站执行集团公司液化气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加222、油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第二章 安 全 管 理第四条 安全组织1.加油站应成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2.加油站应设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3.加油站应成立义务消防队伍,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加强消防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懂得本站消防器材性能,并会使用。4.加油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第五条 安全教育1.加油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三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2.加油站应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3.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与施工队签订施工223、安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第六条 安全措施1.制定“顾客进站加油须知”,主要内容包括:(1)站内严禁烟火;(2)严禁在站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3)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内加注易燃油品;(4)加油车辆的司机、乘坐人员进站后不应影响加油站安全;(5)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油;(6)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服装;(7)严禁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寻呼机。2.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语、警示标牌。3.有条件的加油站应在站内适当部位设置拖拉机、摩托车的专用加油点。4.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5.落实防抢、防骗、防224、盗、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和保安工作,确保加油站人身、财物安全。第七条 用火管理1.用火管理应符合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2.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第八条 消防管理1.加油站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是:(1)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油机位置、数量;输油管线走向图;其他油品的存放地点、数量;(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4)灭火作战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225、(6)对外通信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2.加油站各种消防器材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置,且摆放合理,取用方便。3.消防器材应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第九条 安全检查1.加油站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1)加油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2)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3)加油站经营单位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2.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有226、无渗漏、电器接线螺栓是否牢固、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可靠、灭火作战预案演练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十条 事故管理事故的分类、分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第三章安全技术规定第十一条 用电规定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区等级要求。2.当由独立变压器供电时,宜采用三相四线接零保护或三相五线专用接地线保护;当使用电网直供或由临近企业转供电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方式应与供电网保持一致。在加油站内,用电设备应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3.电气器具、线路227、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规范、紧密牢固、无腐蚀。4.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护型灯具。5.对加油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定期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6.加油站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7.加油站营业房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第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1.钢质油罐及其金属附件应作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点不少于两处。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处应用焊接,接地线与被接地设备的连接应设断接卡,并用双螺栓连接,埋地部分均用焊接。2.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其接地电阻值要求如下:油罐、站房、罩棚 不应大于10输油管线 不应大于30卸油防静电接地 228、不应大于1003.弱电系统(通信、信号、监测和微机控制等)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技术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4.定期检查加油机、加油胶管及卸油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第十三条 加油站卸油应采取密闭方式。罐车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汽柴油进油口应分别采用阴阳接头,以防混油。油罐卸油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严禁喷溅式卸油。第十四条 加油站输油管线管沟,应用砂填实。输油管线管沟与电缆沟、暖气沟应隔断。第十五条 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应采用具有报警功能的接地装置。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内乱拉电线,使用非防爆电器。第十六条 加油站油罐通气管口应装设阻火器,通气管的口径不应小于50mm。229、通气管距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通气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沿建筑物的墙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口,应高于顶面或屋脊1m。第十七条 当加油站油罐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对油罐采取防止上浮的措施。建在水源保护区附近的直埋地下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渗漏检测设施。第十八条 根据一、二、三级加油站的要求,对加油站的油罐宜采用具有测量温度、液位等功能的测试监控仪表。第十九条 加油站应采用国家认定的具有整体防爆功能的加油机,不得进行破坏整体防爆功能的改造。十、液化气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气(LPG)和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应符230、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第二条 加气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第二章安 全 管 理第三条 安全组织1.加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加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气站每班应设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2.加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3.加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第四条安全教育1.加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231、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2.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3.在加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加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第五条 安全措施1.加气站内应设置“加气站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1)严禁在站内吸烟;(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气;(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6)严禁在站232、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加气机作业; (10)严禁驾驶员远离加气车辆。2.加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3.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4.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停止卸气、加气作业第六条加气站用火应按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电气管理1.用电管理(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2)233、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3)对加气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4)加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加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5)加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2.防雷、防静电规定(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2)定期检查加气机、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3)加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第八条安全检234、查1.加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2)加气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3)加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气站进行安全检查。2.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加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九条 消防管理1.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235、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2.加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气机数量;(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4)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6)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3.加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1)加气站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养护236、,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第十条事故管理按本制度事故管理规定执行。第三章设 备 管 理第十一条液化气储罐的管理1.储罐的设计、制造、选用、验收和使用均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2.储罐的使用和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首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符合一、二级压力容器等级的,以后每六年检查一次;检查符合三级压力容器等级的,以后每三年检查一次。第十二条压缩天然气储气瓶或储气井的管理1.加气站储气瓶组宜采用同一种规格的储气瓶;2.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3.储气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237、9154号)要求定期送检,以保证钢瓶安全,严禁使用过期未检钢瓶;4.储气井的设计、建造和检验应符合SY/T 6535高压气地下储气井的有关规定。储气井的建造应由具有天然气钻井资质的单位进行。第十三条压缩机、泵的管理1.压缩机的固定应牢固可靠,避免其振动影响其他设备;2.定时巡检时应检查机泵的声音、振动、压力、温升有无异常;3.经常检查机泵润滑系统,定期加注润滑油。电机、泵每两月加注一次润滑脂,每半年化验一次压缩机油,不符合要求时立即更换。特殊情况下应随时安排化验检查,及时依据检查情况决定更换与否;4.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压缩机的气门组件检查。第十四条管线1.管道的使用和检验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238、与监察规定;2.敷设管道的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防火堤或加气机底部,应密封;3.定期检查管线各部件的连接部位,保持密封良好,无渗漏。第十五条加气机 1.应定期检查加气机各密封面,确保无渗漏;2.加气机须具有紧急切断、过流切断、拉断切断、安全回流等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加气枪的加气嘴应具有自封功能;3.加气机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保证加气机安全运行。第十六条阀门及安全附件1.阀门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启闭灵活,无渗漏现象;2.紧急切断阀应每月进行一次校验,卸压后应在3s内关闭阀门,保证在紧急状态时发挥作用;3.储气罐或储气井、管道、机泵和加气机上的安全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239、,定期进行校验:高压储气瓶每三年一次;压力表、温度计每半年一次;流量计每半年一次;液位计应在每次开罐检查时进行一次校验;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第十七条设备检修维护1.加气站应配备设备管理人员,认真执行设备维修管理制度;2.加气站应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做好运行和检修记录,建立完整的设备、管道技术档案。第四章作 业 管 理第十八条接卸气作业1.认真查验送货单据,核对品名、数量、质量化验和进气储罐位号,严禁腐蚀介质超标的气体卸入储罐;2.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卸气作业;3.送气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熄火,用木塞固定车轮,并将车钥匙交操作员暂时保管;4.接卸气时,须先接临时接地线,确认气、液相软管上截止阀240、(球阀)处于关闭状态,再连接卸气管。槽车卸液设备应由送气方操作;5.卸气期间,操作员应现场监护,随时检查压力、温度和液位,液化气储气罐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罐容积的85%;压缩天然气储气罐的压力不应超过25MPa;6.送气司机不应离开作业现场,装卸气时不得清扫、维修车辆;7.卸气结束后,由操作员拆卸输气管、临时接地线,检查无误后,送气车辆方可离开现场。第十九条加气作业1.严禁为无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的汽车储气瓶加气。严禁为非汽车储气瓶以外的任何燃气装置、气瓶加气;2.作业时每台加气机应有一名操作人员,但一人不应同时操作两把加气枪作业;3.操作人员应站在侧面引导车辆进站,汽车应停在标有明显标识的指定241、位置,保持与加气机1m以上距离;4.汽车停稳后,操作员应监督司机拉紧手刹,引擎熄火,取下车钥匙,离开驾驶室。夜间应关闭车灯;5.加气前,操作员应对车辆的贮气瓶仪表、阀门、管道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是否在使用期内;6.在出液管路和回流管路上的阀门全部打开后,潜液泵方可启动。潜液泵旁通管路上的调节阀(或安全回流阀)不应关闭;7.作业时加气胶(软)管不应交叉或绕过其他设备;8.液化气储气瓶内部压力过高无法加气时,应连接气相回流管泄压,不应现场放空排气。压缩天然气放空时,枪口严禁对准人;9.加气过程中,应注意监视加气机计量仪表及储气瓶的液位或压力是否正常。液化气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瓶容积的85%,压缩天然气242、压力不应超过20MPa;10.加气期间,操作人员不应离开现场,严禁非操作人员代为操作,严禁非操作人员自己主动充装;11.加气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车辆或设备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12.加气结束,关闭加气枪、贮气瓶阀、加气管阀,卸下加气枪,盖好加气口保护盖,核准加气数量,并确认无漏气现象后,方可启动车辆;13.接卸气、加气作业期间,安全员应定时巡检储气罐的运行参数,储气罐液位低于20%时应停止潜液泵的运行并停止加气作业。十一、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火工器材系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信号弹、烟火剂、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第二条 直属企业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243、,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使用火工器材的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基层单位应有专职安全员。第三条 直属企业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火工器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火工器材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火工器材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项安全教育、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火工器材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内部建立完善火工器材安全保卫制度。第四条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火工器材的单位应设立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具有合法证明的专用仓库,设立专职管理员,并且双人双锁、昼夜值班管理;库房储存最大允许量和安全距离应符合国244、家标准要求;应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每座库房应设立警示牌;库房内火工器材的堆放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严禁在库房内及周围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第五条 火工器材确需临时存放时,应建立指定的存放地点、设施,专人看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存放区域应远离热源、撞击和震动危害以及生活区,其安全距离应根据相应的操作规程与火工器材生产厂家、服务公司的规定,取其最大值。第六条 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应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火工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第七条 火工器材生产企业应具有合法证明,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规定;生产厂房应在门口明显部位设置警示245、标示牌;爆炸性原材料的领用应实行双人(专人)领取,最多不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当天退库,不应存留爆炸性原材料和其他爆炸物品过夜。第八条 火工器材使用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建立严格的火工器材领用发放制度和台账;应设立专职爆破员和安全员,人员持证上岗。第九条 火工器材承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输证明,并派熟悉所运火工器材性能的专职押运员负责押运。第十条 运输火工器材时应严格遵守:1.运输工具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2.货物包装、装载符合安全要求;3.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4.铁路运输装卸火工器材时应设立专用铁路线、车站和专246、用仓库;5.装卸火工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地点远离人员稠密区,设专人负责组织指导;6.公路运输时,车辆应限速行驶,前后车辆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口稠密的区域,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部门,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7.运输途中停歇时,应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密集区域,并设专人看管;8.行车过程中严禁在车上开启装有火工器材的箱(袋)子;9.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挂车、拖拉机、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电瓶车运输火工器材;10.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火工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火工器材。第十一条 火工器材的包装箱外应贴有爆炸物品标志和标明生产企业的凭证;火工器材247、的装箱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包装箱的箱盖不准用铁钉钉死,应采用搭扣,并由生产厂进行密封。第十二条 火工器材销售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出售火工器材时必须验收买方的合法购买证明;不应经销不合格和国家禁止的产品,不应从非法渠道采购火工器材。第十三条 火工器材的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废原因和数量,经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方可报废。第十四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火工器材应及时销毁。销毁火工器材应在专用的销毁场地或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按销毁场地对每种火工器材每次允许销毁量执行。第十五条 销毁火工器材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销毁地点的周围应有警戒人员。第十六条 在作业过程中出现未引爆的火工248、器材,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当发生火工器材失窃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环保局报告。十二、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管理规定第一条 安全装备系指为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防止事故扩大,以及在应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等;安全附件系指为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所配置的安全装置。第二条 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实行安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第三条 设计部门的管理责任1.在新改扩建工程设计时,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2.设计中应选用工艺技术先进、产品成熟可靠、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有生产经营许可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其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满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应努力提高249、设计中采用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自动化水平,改善劳动条件;3.不得选用未经鉴定、带有试用性质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4.在防爆场所选用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应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机构发放的防爆许可证,并应达到安装、使用场所的防爆等级要求。第四条 技术部门的管理责任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积极采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2.制定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3.参加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配置方案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以及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拆除、报废的技术论证工作。 第五条 设备(机动)部门的管理责任1.建立完整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档案,制定其检修、维护250、保养及更新制度。参加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配置方案的设计审查工作,以及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拆除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工作;2.负责组织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保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3.组织编制、修订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4.建立严格的安全联锁系统的管理制度。生产期间安全联锁系统应100%投入使用。严禁擅自摘除安全联锁系统进行生产。确需摘除,应经直属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负责审查和批准,同时应制定251、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指派专人负责落实;5.负责报警器校验的单位和人员应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和校验周期等应符合规范要求。第六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1.建立完整的安全装备台账,监督检查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配备、校验与完好情况;2.定期组织对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使用、维护、保养情况的专业性安全检查;3.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中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或参加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设计审查和竣工、投产前的检查、验收工作。组织或参加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拆除、报废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备案;4.参加安全装备的考察调研,提出建议和意见;252、5.审核并申报基层单位增设安全装备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第七条 计划、供应部门的管理责任1.计划部门应保障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费用专款专用;并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而新增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资金的落实;2.供应部门对安全装备的采购应保证质量。不得选用没有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不得选用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产品及没有经过鉴定的产品,不准采取试用的方法购进新型安全装备。第八条 施工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2.严格施工队伍和工程监督的管理,确保按图施工;3.负责竣工资料齐全和安全装备性能良好地投入使用。第九条 消防、气253、防部门的管理责任1.参加建设项目中消防、气防设施配置方案的设计审查,以及竣工、投产前的检查、验收工作;2.负责消防、气防设施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报废的审查备案工作。建立完整的消防、气防设施档案和台账;3.组织编制和修订消防、气防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1.认真落实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2.按照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3.定期254、对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完好;4.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装备的能力;5.对竣工资料不全或未达到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设计性能的工程项目,在移交时有权拒绝接管。附件1 安全装备和设备安全附件分类表附件1安全装备和设备安全附件分类表类别种 别项 目A.预防事故设备一、自动保护设备1.联锁二、阻火设备2.管道阻火器3.储罐阻火器4.车用阻火器三、安全封断设施5.防碰天车6.天然气紧急关断阀7.水封井8.水封罐9.气封井10.液封井四、防喷装备11.防喷器及控制装置12.节流管汇255、13.钻具止回阀、旋塞五、设备安全附件14.安全阀15.高低液位报警装置16.浅海井下安全阀17.防爆片(膜)18.防爆门(窗)19.呼吸阀 六、冷却设备20.喷淋水嘴七、静电消除设备21.静电消除设备八、安全防护设施22.液压大钳23.液压猫头24.放射源狱控装置25.井场照明隔离电源26.井场低压照明灯(36以下)九、其他27.手提电动工具触电保护器28.射线防护设施B.防止事故十、防止火灾扩大设施29.防液(火)堤30.防火(爆)墙31.水幕32.汽幕 十一、气体防护设施33.防毒面具34.各类呼吸器35.中和冲洗设施续表类别种 别项 目十二、水上逃生救生设备36.守护船、溢油回收船37256、.救生(助)艇和两栖救生装置38.气胀式救生筏39.救生圈40.救生衣41.救生索和救生软梯C.防灾检测设备十三、可燃气检测报警仪42.便携式(泵吸)43.便携式(扩散)44.固定式(泵吸)45.固定式(扩散)十四、氧气、有毒气、放射源检测报警器46.O2、CO、H2S、HF等十五、静电测试仪器47.电荷密度计48.静电电压表 十六、火灾、检测报警器49.烟雾检测报警器50.火灾监视器十七、漏油检测报警器51.固定式52.管道测厚仪十八、湿蒸发器发生器超压超温报警仪器53.蒸汽超压报警器54.蒸汽超温报警器D.消防设备十九、消防车辆和设施55.消防战斗车辆56.消防辅助车辆57.消拖两用艇二十257、其他消防设备58.消防水池59.消防水泵房60.消防栓61.固定式消防炮62.固定式消防站63.半固定式消防设施(液上)64.半固定式消防设施(液下)65.手提式灭火器66.车推式灭火器67.其他消防器材(如锹、镐、釜等)二十一、消防人员装备68.隔热服、防化服E.安全专用通信二十二、通信报警设备69.无线电话70.对讲机71.有线报警72.海上短波、中波、甚高频、遇险频率收信机十三、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第一条 生产厂区,包括油罐区、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库区,都应设置包围整个区域的围墙、围栏,实施封闭化管理,24小时有人值班。第二条 生产厂区入口、高危险区入口处应设置258、明显的禁火和违禁物品标志。第三条 严禁在生产装置区、防火区域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器材和电子设备。严禁将香烟、打火机、火柴等物品带入生产厂区;严禁将含酒精类饮料带入生产厂区。第四条 进出生产厂区的车辆通道应设置带锁定机构的栏杆,进入生产厂区的人员进出通道应设置带电子锁的门,如电子转门等,防止车辆、人员随意进出。第二章 人员进出管理第五条 只有经过相应的入厂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包括生产厂区内的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和临时来访人员)才允许进入生产厂区,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安全教育管理规定执行。第六条 进出生产厂区的所有人员应持有效期限的电子钥匙或磁卡等(简称门卡),除进出生产厂区的车辆驾驶员外,所有259、人员应使用门卡从人员进出通道进出生产厂区。第七条 门卡应分成3类:员工门卡、承包商门卡和临时访客门卡,并有明显的颜色区别。每张门卡应有类别标志和唯一编号,规定有效期。应设置计算机门卡管理系统,发放的每张门卡至少应有以下存档内容:卡号、持有人姓名、单位和编号、发放日期、失效日期、批准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门卡机应记录持卡人进出生产厂区的时间。第八条 承包商门卡发放:根据承包商管理部门负责人申请,在承包商完成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发放。承包商门卡应按工程时限设定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半年。门卡申请人应确保持卡人在工作完成后或在门卡到期时及时将门卡交还发卡部门。第九条 临时访客卡发放:根据来260、访接待部门责任人的申请,在访客完成入厂安全教育、确认遵守安全规定并签名后发放,有效期最长为一天。来访接待部门和责任人应确保客人离开时将门卡交还发卡部门。第十条 保卫部门依据人事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认通知单,负责门卡的统一登记、发放、收缴和日常管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保卫部门吊销该门卡并收回。第十一条 门卡仅供持卡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有转借,一经发现,立即吊销该门卡,并对转借人、借用人进行严肃处理。第三章 车辆进出管理第十二条 对进出生产厂区的所有车辆,门卫应进行登记、检查,确认有正当理由和持有效的入厂通行证明、证件,采取了规定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驾驶员通过设置在车261、辆通道旁的刷卡点刷卡随车进出,随车人员须下车从人员进出通道刷卡进入。第十三条 车辆运进、运出的物质,应持有规定的出厂证明和手续方可放行。第十四条 生产厂区内的道路应设置规范的车辆交通管理标示牌,禁止停车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第十五条 在生产厂区行驶的车辆,应遵守厂区内行车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和停车。第十六条 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等在执行应急任务时,应鸣笛行车。第四章 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除正常生产操作外,凡在生产厂区作业都应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证制度。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保卫、安全、机动、调度、车间等部门和单位应对生产厂区内作业人员、车辆及相关作业状况实262、行有效监督,对其人员的行为和设备安全负责,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区域如与生产装置区域交叉时,作业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第十九条 生产厂区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工作。第二十条 进入生产厂区人员作业前应清楚各种标示牌所表示的含义,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现场处于安全状态。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进入生产区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作业,抽查情况应有档案记录。第五章 应 急 管 理第二十二条 生产厂区应有应急预案,所有有毒有害岗位、报警器点、安全喷淋、气防用具柜、应急电话点等均应设醒目标示牌,并在厂区内易于观测的地点263、设置风向标。进入生产厂区作业人员应熟悉其作业区内报警器、急救电话等所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厂区应设置危险情况声光报警系统,在发生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火灾等危急情况时,向所有人员发出警告。第二十四条 发现火情、危险化学品泄漏、人员受伤等突发事故,发现者应按规定程序立即报警,说明事故性质、报警者姓名及事故的确切地点。若发现火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采取扑救行动。第二十五条 当警报器响后,现场施工、用火、设备内作业等应立即停止,迅速妥善处理正在作业的设施、设备后,立即撤离危险区,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执行各自职责。十四、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 多种经营企业是264、指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主体产业以外的自营、合营、联营、合作开发机构等负法律责任的企业。 第二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管理原则。 第三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好“一岗一责”制,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直属企业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应与主体企业同等要求和考核。直属企业的行政正职和分管多种经营的领导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第五条 多种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265、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负总责。多种经营企业应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网络,接受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检查、督察和指导。 第六条 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多种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有权力和义务对其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多种经营企业,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和限期整改。 第七条 多种经营企业新、改、扩建生产设施、装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 第八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按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治理达标,暂时治理不达标的,应266、采取有效的劳动防护措施。多种经营企业应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对工作人员按规定配备劳保护具,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查体。第九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执行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 多种经营企业发生的各类事故,执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情况应及时上报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多种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报地方主管部门,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统计、上报安全环保局。第十一条 多种经营企业开业前应取得政府颁发的267、“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书。国家规定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必须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二条 对未取得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以外其他行业的多种经营企业,实行直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由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多种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本规定制定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条件,对申办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审核合格后,报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颁发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每年复检一268、次,按照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条件,由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多种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审,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企业,有权延期复审、吊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多种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变更或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试生产后,应按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营。第十五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保存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资料。第四篇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海(水)上作业的用火269、作业应按SY 6303浅海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270、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第五条 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1.一级用火作业(1)原油储量在10000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2)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3)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气储罐用火;(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5)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用火;(6)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7)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用火;(8)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2.二级用火作业(1)原油储量在1001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271、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2)在单罐小于5000m3储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3)1001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用火;(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7)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8)输油(气)站、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用火;(9)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272、收库用火;(10)钻穿油气层时有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用火。3.三级用火作业(1) 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用火;(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用火;(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口处用火;(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用火;(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用火;(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8)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用火。273、4.四级用火作业(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2)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用火;(3)除一、二、三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第六条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1.特级用火作业(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3) 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5)未拆除易燃填料274、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2.一级用火作业(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7)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8)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9)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10)危275、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3.二级用火作业(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2)工艺系统管网;(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8)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276、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4.三级用火作业(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三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四级用火处理);(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第七条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1.一级用火作业(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3)输油(气)277、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2.二级用火作业(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3.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第八条 “中国278、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1.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炼化企业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后,报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油田和销售企业二级、炼化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3.油田和销售企业三级、炼化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油田企业四级和炼化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279、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5.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第九条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3.280、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5.油田、销售企业的“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炼化企业一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特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6.用火分析。凡需要281、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282、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283、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13.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14.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15.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284、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第十条用火作业人职责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第十一条 用火监护人职责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2.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3.在接到“中国石化用火作285、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第十二条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2.“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286、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3.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炼化企业特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油田和销售企业二级、炼化企业一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油田和销售企业三级、炼化企业二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油田企业四级和炼化企业三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4.“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附件1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级)附件1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级) 第 联记录编号申请单位 申请人用火装置、设施部位及内容用火人 特287、殊工种类别及编号监火人监火人员工种采样检测时间采样点分析结果分析人用火时间年月日时分至 年月日时分序号用火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字1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2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3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4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5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6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8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9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 288、)根,灭火器( )台,铁锹( )把,石棉布()块10其他安全措施危害识别:申请用火基层单位意见生产、消防等相关单位意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完工验收年 月 日 时 分签名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289、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对“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第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2.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主管安全领导,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4.进入受限空间290、作业完工后,在“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1.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在设备外的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3.无“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291、证”和监护人,禁止进入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4.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5.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292、(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 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8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293、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 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9.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等试验。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11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294、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12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13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第六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