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考勤休假及劳动人事管理制度10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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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公司考勤休假及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维护矿井良好的形象,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矿井建设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出勤考核是绩效考核的组成部分,是核算员工薪酬待遇的重要依据。考勤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措施之一,各级人员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第三条 考勤准则: 1、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2、上班时间坚守岗位,不擅2、离岗位,不串岗闲谈,不妨碍他人工作,不做与业务工作无关的事情(如闹逗、玩电脑游戏、睡觉、打牌、吃饭等);3、工作日内,班前及班中严禁饮酒;4、工作时间需外出或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领导请示或向同事说明去向,否则,一律视为班中脱岗、串岗。第四条 矿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周末休息。员工出勤实行日考勤制度,各部门必须执行班前点名制度和考勤日报制度。 第五条 特殊工作岗位的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轮班制等工时制度,具体办法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员工必须遵守矿规定的工作时间。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 考勤员及考勤记录第七条 员工考勤的监3、督管理由矿人力资源部负责。第八条 员工考勤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各部门指派一名责任心强的人员兼职考勤工作。第九条 考勤员的职责: 1、熟悉我矿的考勤制度,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本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不允许空勤、补勤和考假勤,不得随意涂改; 2、协助矿人力资源部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时间,如实地反映本部门考勤中的问题; 3、协助和指导本部门员工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 4、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考勤结果,依时报送考勤表。日报考勤时间为每天的8:00至8:30,星期日的考勤下星期一补报。月末最后一天统计上报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当月部门出勤表。第十条经年度考核,考勤员认真履行职责的,矿给予4、每人50元/月的奖励。对于考勤员不能准确、准时报告考勤记录的,取消当月50元奖励,并给予考勤员迟报的罚50元,不报的罚100元。第十一条 考勤员每天以记录表格形式(见朱集西煤矿员工考勤表)登记员工出勤情况。 第十二条 考勤统一记载符号:项目出勤出差或外勤事假病假旷工婚丧假产假、计生假工伤假年休探亲假早班中班夜班符号NT早中夜第三章 考勤办法及要求第十三条 员工每月的考勤计算时间为当月的1日至月底,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部门核对、统计、汇总及向人力资源部报送考勤表的时间,次月3日前为人力资源部审核、建立个人出勤台帐、汇总考勤及计算出勤率时间,10日前为计发员工工资时间。第十四条 员工因公出差或外5、勤,应有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出差凭证。 第十五条 员工休假,离岗前应做好工作交接,并把经批准的有效假单交部门考勤员。请假单附在当月的考勤表上,以便及时记录考勤和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按规定计算员工当月工资。 第十六条 各部门考勤员要认真如实地做好考勤登记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副科及以上员工休假及出差,按矿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见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员工请假及销假手续第十八条 请假手续 1、员工休假必须遵守先请假后休息的原则。请假时由本人提前13天填写好员工休假申请表,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未经批准休假的,一律按旷工论处。2、如确因特殊情况6、,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及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岗工作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假期期满仍不能到岗的,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3、员工休假完毕,应在上班的当天内销假,各部门考勤员要及时对员工休假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章休假种类及规定第十九条员工请假种类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元旦、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国庆节)、公休日。第二十条事假:1、员工有事请事假前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不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2、准假权限和程序办理:一般员工确因有事须请假的,必须先填写事假单,请7、事假在5天之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5天以上的,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矿长审批。被批准的请假手续要随考勤一并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3、员工请事假(不含婚、丧、探亲或产假等公休假)的当月不得超过6天,超过造成不满出勤工作日的扣除当月各类奖金。员工请事假可以优先使用本人的年休假冲减事假,事假连续天数跨越法定节假日时,事假按连续天数计算。4、月度内员工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否则一律不予审批。第二十一条病假:1、员工患病,门诊时间在1个工作日内的由员工本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口头请病假,因特殊情况或病情较急时,可电话或委托亲友请病假,回矿上班后要向部门领导阐明原由。8、2、门诊或治疗时间超过上述规定,或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治疗的,必须有县一级医院的有效证明及病历办理请病假手续,并按矿有关规定累计医疗期。超过1个工作日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休假。 3、不按上述规定请假者,按同等时间计算,以旷工论处。4、员工因为违纪或酗酒、吸毒、打架闹事负伤等原因停工的,按旷工论处。第二十二条工伤假:1、员工因公负伤请工伤假必须持医院签署的伤情证明,经安全监察部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2. 因公负伤的员工,伤愈复发,经鉴定后,以工伤处理。第二十三条婚假:1、员工请婚假必须经本部门同意,计生部门审批后方可休假。2、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9、婚假3天。男女双方都到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者延长婚假20天。(不包括再婚者)。第二十四条丧假:员工配偶、子女、父母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丧假2天。均不含路程在内。第二十五条产假、计划生育假:1、女员工符合生育条件需要请产假的,须经矿计生部门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休假。2、法定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明的延长产假30天。3、享受探亲假的夫妻,给予男方二十天的照顾假。4、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并采取上环措施的可休假一年,(含法定10、和延长的产假)。有关计划生育其他假期规定按计划生育有关文件执行。5、 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第二十六条探亲假:1、员工享受探亲假条件:(1)凡是在我矿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册员工,如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其父母或配偶团聚且父母或配偶异地分居者,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2)员工丧偶已满1年且未重新结婚者,如有未成年(18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也可享受探亲假的待遇;(3)已婚员工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2、 员工探亲假期:(1)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自愿两年合并请假的,假期45天。11、(3)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4)以上天数含公休日,不含路程。3、员工符合请探亲假条件的,须事先填写探亲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休假。财务部凭人力资源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第二十七条年休假:1、员工享受年休假条件:矿在册在岗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2、年休假天数规定:(1)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天数5天;(2)员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天数10天;(3)员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天数15天;(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天数。3、员工有下列12、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1)员工年度内请事假累计满30天以上;(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女员工请哺乳假,年度内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应休天数的(不足年休假天数的,可补齐年休假应休天数);(6)当年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的;(7)从本系统内其它单位调入员工,在原单位当年已享受年休假的;(8)当年已享受矿安排的疗休养人员、共计疗休养天数达到或超过年休假应休天数的(不足年休假天数的,可补齐年休假应休天数);(9)已经享受过年13、休假,又出现(1)至(8)项情形的,等额冲减下年度年休假,每月出勤满制度工作日的除外。4、员工符合请年休假条件的,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休假。5、各部门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员工年休。为了不影响工作,员工休假应提前一个月知会部门负责人,并报人力资源部。第二十八条 加班调休:1、矿鼓励员工每天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员工加班。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加班前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依次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办理备案。2、员工加班原则上享受与实际加班时间相同的调休,调休时应填写调休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审查备案后享受调休14、假期,每次调休一般不得超过3天。确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安排调休的可享受加班费。3、员工有特殊事务,可存休或调休。但存休不能跨年度使用,同时各部门应加强存休的记录管理,以便查阅。第二十九条副科级及以上员工请销假:1、凡矿副科级及以上员工因私事需离矿的,必须按规定提前半天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被批准的请假手续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离矿,否则,按旷工论处。返回后要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2、凡矿副科级及以上员工因公务需出差或离矿的,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但事前必须由本人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离矿。否则,按旷工论处。公务具体包括以下事项:(1)因矿主要领导直接安排外出的或离矿的;(215、)因工作需要,矿安排参加考察培训、上级会议的;(3)因组织安排离矿外出疗休养的。3、请销假的程序和方式(1)因事需请假的副科级及以上员工,要如实填写请假条,填写事由、时间要详细清楚;请病假的应附相关证明。因公务,如参加上级有关会议、考察、培训、疗养等,在备案时应附相关文件或证明;(2)填写请假条后,副职的应报分管矿领导审批(分管领导不在的可向矿主要领导请假),正职的必须经矿主要领导审批;(3)副职请假时间在2天内(含2天)的向分管矿领导请假;请假时间在2天以上的必须向矿主要领导请假;(4)矿领导批准同意后,要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对本部门工作进行合理安排,方可离岗或外出;(5)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批16、准时间返回岗位的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6)返回岗位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销假,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说明。4、违反请销假制度的相关处罚(1)对副科级及以上员工无视组织纪律、造成工作延误、产生不良影响或其他损失,有以下情形的,一经发现,由人力资源部按程序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停职反省处分;若情节严重的,矿将给予严惩。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外出的,因私事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因公外出未及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的;无正当理由未续假、逾期不归的;借因公请假而从事个人或家庭私事的。(2)发现副科及以上员工连续两月均有旷工者,不能评为先进,全年旷工在10天以上者,年终考核17、为不合格等次。第六章 对违反考勤与休假制度的处理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但未批准而不上班或离开工作岗位者;2、休假超过批准和规定时间,事先不请示又无正当理由者;3、病假无医院证明,虽有证明但事前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自行外出看病者(突发病取得医院正式病假手续,事后向部门领导说明情况者,可按病假办理);4、每次迟到超过30分钟,又无正当理由作解释的,作旷工半天处理;5、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者;6、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不遵守本规定的,由部门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屡教不改或情节18、严重者,由人力资源部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制度和员工薪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及处罚。凡员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矿有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的出勤、考勤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给予员工本人处罚外,还给予部门负责人相应处理: 1、各部门凡未按考勤的项目如实填写,弄虚作假,随意涂改,或对本部门员工的违纪行为包庇隐瞒不报及不按要求报送考勤的,对考勤员及部门负责人处以各100元罚款;再次发现以上现象,对考勤员及部门负责人各罚款200元,并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当年评先资格。;如遇特殊原19、因确需更改考勤,应附带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更改说明。2、各部门上班不实行考勤制度的,罚部门党政负责人各300元,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考勤人员及部门党政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罚。凡阻碍考勤员履行正常职责者或进行打击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工作检查、罚款、行政处罚等。第三十三条 执行考勤制度较好的部门或个人,年终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矿成立劳动纪律督察小组。组长由矿纪委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人力资源部、政治工作部人员构成,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督察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部门执行考勤制度的情况,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动态检查,检查出的问题24小时内落实并通报。矿将劳动纪律执行20、情况给予督察组成员一定奖励。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具体组织实施和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起执行。附件二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矿人力资源制度化建设,强化劳动人事管理,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部门及全体员工。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第三条 劳动用工管理坚持合法用工、总量控制,规范招聘、规范合同、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与公司劳动用工制度相适应的新型用人机制,推动矿井建设的稳步发展。第四条 用工形式为全日制、劳务派遣制和非全日制。第五条 矿不招聘劳动合同制员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全21、日制劳动合同制员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招聘;非全日制用工由矿内部承包部门根据用工需要制订招聘计划,由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承包部门方可招聘使用。擅自招聘劳动合同制员工和擅自招聘非全日制用工的,矿不予确认,同时还将追究相关办事人员及部门领导的责任。第六条 全日制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接收和录用1、新员工的接收,根据公司的要求,一律从公司人才交流中心和职业介绍中心招收。凡招收和新录用员工必须持有公司人力资源部下达员工调令,矿方可接收。2、对新接收的员工要本着“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对新上岗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相应的技能鉴定,合格后方可上岗。3、对新接收的员工,必须在用工22、30日内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新接收的员工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限届满,根据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劳动合同。4、对新接收的员工一律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评合格者方可录用为正式员工。试用不合格者不予录用,矿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5、经公司批准招录的新员工,人力资源部要及时办理相关保险参保手续。第七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录用1、招收非全日制用工必须根据内部承包部门实际用工情况,遵循面向社会、个人自荐、其他人员推荐、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招聘。2、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要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3、非全23、日制用工的薪酬随行就市,小时报酬标准由用工部门与劳动者协商,但不得低于本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所商定的劳动报酬包含各类保险费用。薪酬结算支付由用工部门造表、人力资源部审核发放。每10天为一发放周期。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第八条 劳务派遣管理1、选择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则。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信誉好、素质高、有实力、有经验的劳务派遣单位。2、各部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应提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上报劳务派遣计划,由矿审核通过后,人力资源部与劳动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合同。3、劳务派遣单位派出人员一经录用,劳务派遣单位将24、派专人协助管理,并制定与矿相配套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加强对劳务派遗人员的管理。矿有权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在派遣期间辞退劳动派遣人员。4、劳务派遗合同到期,矿将根据工作需要,终止或续签劳务派遗合同。第三章 员工引进与调入管理第九条引进与调入原则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以德为先。2、坚持科学规划,精干高效原则。引进与调入人员一律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照矿机构编制和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制订人才补充计划。3、坚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优先的原则。第十条引进与调入计划管理1、计划内引进人员:根据矿井建设的实际需要,在各部门定岗定编规划内各项素质能够达到我矿各项工作岗位要求或急25、需要人才并经组织调动的均属于计划内人员。2、计划外调入人员:不在矿各部门定岗定编内或以其它理由调入非组织调动(含推荐人选)的均属于计划外调入人员。3、一般岗位人员的补充:应立足在矿内部培养或调剂解决,或优先从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员工家属中选调。员工家属调入前一律签订工作安排承诺书,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选择部门和岗位。第十一条引进或调入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高尚,为人诚实,遵纪守法,身体健康;2、热爱煤炭事业,愿意从事煤炭行业各项工作,不挑拣岗位,坚决服从组织分配;3、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4、凡副科及以上员工必须有大专及以上学历;5、对技能工种26、和特殊工种人员,要求必须持有有效职业资格证和特殊工种上岗证;6、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引进或调入:1、不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和要求的人员;2、原单位受处分未解除的人员;3、在册不在岗的工伤、长期病假的人员; 4、经常旷工的人员或上班不正常人员。第十三条办理途径及程序1、各部门需要增加岗位人员时,根据岗位(工种)定员情况填写人力资源需求申请表,填表时要写明需求岗位(工种)、需求人数和需求条件,经分管矿长和矿长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增员手续。2、个人(零星)申请调入或其它拟推荐人选均要经过矿人力资源部严格初审。经审核符合岗位有关要求并且在矿定27、岗定编范围内的,由人力资源部拟定意见呈报矿主要领导批示,同意的方可办理有关手续。3、计划外调入者自行办理人事、劳动关系等有关手续。计划内引进者由矿人力资源部按恒源煤电公司规定程序统一办理。第十四条引进或调入聘用1、对计划内引进人员,组织调动后一律按引进从事的实际岗位聘用。聘用后待遇原则上执行同岗位同级别待遇。2、对计划外申请调入人员,一律实行考察试用期,考察试用期不低于6个月。原则上男性考察期从事生产一线工作,女性考察期从事后勤服务工作。考察期间的待遇在原待遇上降低一岗执行,不享受原级别或原职称待遇,考察期结束后,根据其考察试用情况和岗位需求情况决定是否聘用或安排其它岗位,并执行新岗位的相关待28、遇。3、凡经考察期后未被聘用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可根据实际岗位需求参加矿公开竞聘上岗,根据竞聘结果重新执行新岗位的有关待遇。第四章 员工的调出与借用第十五条 员工的调出1、本矿员工如因工作或生活等其它原因要求调出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分管矿长、矿长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填写员工个人调动转移申请表。2、人力资源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末汇总填制一份员工个人调动转移花名册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3、人力资源部必须根据公司下达的员工调动转移通知单,方可为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物品退还、解除劳动合同等离职手续。第十六条 员工的借用1、对矿以外单位需要借用本矿员工的,必须经矿长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29、后方可借用,借用人员工资及其他各项待遇按恒源公司有关规定执行。2、对本矿内因工作需要,各部门之间需借用员工,必须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借出借入部门负责人同意,各分管矿长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将根据调动双方部门的岗位定员情况,呈矿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3、对于私自借用员工的,除不予支付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外,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员工内部调动管理第十七条内部调动原则1、员工内部调动工作遵循“有序流动、规范管理、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按照充实一线、精干二线、压缩三线的要求,合理组织人员调动,原则上一线人员不得倒流地面与二线、二线不得倒流地面。2、实行服务期制度,30、除组织调整之外,员工在本部门或本岗位工作不满三年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岗位调整与调动。第十八条内部调动或调整程序1、由本人书面申请,调出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分管矿长审批后,一律批准之日起进入人力资源部进行待岗、转岗培训,经考评合格后,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适当岗位,安排情况每月由人力资源部汇总报矿长审批后执行。对因工负伤需调动的员工,必须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出院小结和伤残鉴定结论;因病需调动的员工,必须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病情诊断书或出院小结。2、对部门内部需要变更岗位(工种)的员工,由部门书面申请,分管矿长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经矿长批准后,方可变更。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换本部门员工的岗位(工种),一经发31、现,将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3、人力资源部负责矿内部调动或岗位调整工作,手续办理前,应填写员工岗位绩效工资变更审批表,报请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及时更新朗新系统人员工种岗位变动等基础信息。第六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矿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矿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依据制度32、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1、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由矿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矿和员工各执一份。2、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矿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矿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3、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4、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33、前三个月至六个月为试用期。5、培训服务期。对享受矿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专项技术培训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6、竞业限制。矿要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矿井建设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要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和范围。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1、生效履行。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2、合同变更。矿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3、合同中止。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矿和员工可另行约定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34、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协议,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4、合同解除:(1)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矿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2)单位解除。矿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3)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矿,在试用期内或矿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5、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35、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6、合同顺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矿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第二十四条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1、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1)矿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4)因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2、补偿标准。(1)给付标准。按照员工在矿的工作年限,每36、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2)计算标准。计发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劳动争议。矿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第二十五条尚未与本矿解除劳动关系,又与新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给本矿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操作实务1、人力资源部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1)订立。矿自用工之日起三十天内与其订立书面37、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2)续订。劳动合同届满,矿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3)解除与终止。矿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4)顺延。劳动合同届满时,符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长,矿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并对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情况进行书面记载。2、管理台帐。矿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记录本单位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1)劳动合同管理个人明细台帐;(2)其他专项协议台38、帐(如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项或补充协议)。第七章人事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 员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1、履历材料;2、自转材料;3、鉴定、考核、考察材料;4、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5、政审材料;6、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7、奖励材料;8、处分材料;9、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10、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第二十八条 档案日常管理1、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由人力资源部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对39、外泄露档案材料内容。2、矿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3、非档案管理人员严禁提阅档案材料,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存放档案的场所。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4、人事档案应存放在专门设立的档案室内。采取积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晒、防鼠、防虫等措施,防止档案丢失和损坏。第二十九条 档案接收1、接收档案时,以移交的档案材料分类目录清单为依据,对接收的档案材料现场要核对清楚,确认无误后放入档案室妥善保管,并及时回执。2、对接收的档案材料,要进行及时整理,认真归类、编号、建立台帐40、,排列入柜。第三十条 档案转移1、员工调动、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应首先向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完整的离矿手续,否则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提员工档案。2、转出档案应密封好,填写员工档案移交清单,并由接收人签字后方可办理档案移交手续。3、退职人员档案要及时移交失业人员管理机构,不得销毁或转移他处。员工被劳教、劳改,其档案由矿人力资源部暂为保管。4、接受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回执。逾期一个月,矿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第三十一条 证明出具1、证明出具工作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2、出具的证明要严格依据档案资料中的相关记录。档案中没有相关记录、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出具证明的,41、应由本人或相关部门出具可资证明的有关证件、证书。3、出具证明应真实、准确。证明内容经人力资源部长审阅后,加盖公章。第三十二条 档案查阅与借调1、因工作需要查阅、借调人事档案材料,需持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人力资源部长批准,方可办理查阅、借调登记手续。查阅档案的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档案室,查阅人在查阅档案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化、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2、除司法部门以外,其他部门不得借调档案。借调档案期限不得超过七天。归还档案时,须严格按照档案材料目录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归档。第42、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恒源公司员工管理规定等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起施行,过去规定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三员工奖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矿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员工奖惩制度,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奖惩的原则 1、奖惩有据的原则:奖惩的依据是矿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等。 2、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3、有功必奖,有过必惩43、的原则:严防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矿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4、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矿全体员工。第二章 奖 励第四条 矿设立下列奖励方式:1、先进表彰;2、物质奖励;3、晋升奖励。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可以给予先进表彰: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足为楷模的;2、维护企业利益,为企业争得荣誉,防止事故或挽回经济损失有功的;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的;4、取得其他功绩可以给予先进表彰的。第六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可以给予物质奖励: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的;2、完成任务指标,经济效益良好的;44、3、进行技术革新、管理创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产生经济效益的;4、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有功的;5、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乱纪、不良现象斗争,事迹突出的;6、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7、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的;8、领导有方,带领员工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9、做出其他重要贡献可以给予物质奖励的。第七条 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表现之一且符合晋升条件的员工,可以给予晋升奖励。第八条 奖励程序如下: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2、有关部门审核;3、矿两委研究批准。第三章 惩 戒第九条矿设立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惩戒方式: 1、经济处罚分为罚款;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45、记大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3、以上两种惩戒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第十条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以警告处分,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警告通报全矿。1、经常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2、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 3、无故不参加单位安排的培训的; 4、参加矿召开的会议,无故迟到、早退、不参加者;5、不能按时完成重大事务,又不及时复命,造成较小损失者; 6、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者; 7、在禁烟区吸烟的;8、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9、出入工作区域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工作区域、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的;10、一个月内违纪三次(含)以上者;11、其他46、应当给予警告的。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记过通报全矿。 1、工作时间,酗酒滋事妨害生产、工作秩序者; 2、在工作期间聚众赌博者; 3、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予和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企业利益受到2000元以内经济损失者; 4、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坏或伤害他人的;5、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轻微的;6、对领导或同事恶意中伤制造事端的;7、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8、涂改、伪造原始记录或其他重要资料的;9、年度内累计警告三次者;10、其他应当给予记过的。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47、分,同时给予300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记大过通报全矿。 1、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经查确有违法行为者; 2、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无病谎开病假证明者;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单位规章制度,对单位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4、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的;5、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内的;6、泄漏企业机密的;7、未经许可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工作区域的;8、遗失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的;9、年度内累计记过三次者;10、其他应当给予记大过的。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留用察看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给予500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留用察看或开除48、通报全矿。 1、连续旷工十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二十天(含)以上者。 2、对单位其他员工实施暴力或有重大诽谤、侮辱行为的;3、蓄意损坏或偷盗单位财物破坏安全生产的;4、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害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或单位领导工作安排和调动,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6、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材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7、玩忽职守,严重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8、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资产,损公肥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9、组织、煽动多人不服从管理或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49、重扰乱生产、工作秩序的;10、在禁烟区吸烟引起火灾或者在禁火区引火、吸烟的;11、伪造或变造或盗用企业印章严重损害企业权益者; 12、在职期间刑事犯罪者或参加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者; 13、年度内累计记大过三次者;14、其他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十四条 具有本章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 处理第十五条部门领导发现员工有本规定所列应当给予惩戒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力资源部或纪委)反映。任何员工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其他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第十六条 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的政治工作部或人力资源部,应当立即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七50、条 给予员工记过、记大过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经过矿办公室讨论,并事前通知工会,认真研究工会意见,研究决定后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十八条 员工对所受惩戒持有异议,自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作出惩戒决定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九条 对员工所受奖惩情况,应及时将结果记入员工档案。第二十条 矿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涉及对员工行为奖惩的,授权的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办法,予以规范。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矿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附件四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51、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提高员工的能力和素质,以适应矿井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培训原则1、坚持培训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的原则,做到学以致用;2、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分别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般岗位人员进行分类培训。第三条 员工培训需求与计划(一)年度计划培训人力资源部应于每年12月份向各部门发出下一年度的年度培训需求调查表,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认真填写,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矿井的建设和经营需求状况对各部门报送的培训需求予以平衡、汇总,形成年度教育培训实施意见,报矿长批准后下发并实施。(二)52、临时性培训因工作需要,人力资源部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临时增加或减少培训项目。各部门如有临时培训需求,应填写临时培训需求表,列明需要参加培训的类型、人员情况、人数、大致日程,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临时培训需求表制定临时培训计划或方案,并协助组织实施。第四条 员工培训的类别员工培训分为岗前培训、业务培训、个人技能培训以及企业根据需要开展的其他培训。(一)岗前培训是使新进员工了解企业概况及规章制度,便于新进员工能较快胜任未来工作并遵守规定。新员工岗前培训计划可根据新进员工人数等因素制订,分批报经矿领导批准后实施。岗前培训内容包括:企业创业史和发展概况;组织机构和有关管理制度;企业文化和员工形为规范;安全53、教育;其他内容。新员工参加岗前培训应填写新员工岗前培训表,接受培训后应填写培训心得交人力资源部存档,作为试用期考察内容之一。(二)业务培训是对正式员工进行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以达到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培训内容根据需要确定,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两种:1、内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或部门内部实施,形式可以多样化,同时员工上级及老员工应把教育下级及新员工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能;2、外部培训主要是参加公司组织的各专业业务知识培训班、成果交流会等,以进一步了解行业最新动态,提高专业技能,扩大对外交流。(三)鼓励员工业余时间参加符合矿井建设要求,并对提高本人专业知识技能、提高工作效率有帮助的个54、人专业技能培训,包括参加各类学历教育、职业资格培训以及相关业务课程培训等,费用报销见财务管理制度。(四)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培训。第五条 员工培训的层次(一)一般员工的培训1、岗前培训。新录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员,上岗前都要经过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技术等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与业务技能操作培训,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后,由有关部门分别发放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岗前培训合格证,确保持证上岗;2、业务素质培训。根据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在职员工分别进行在岗培训和短期培训及业余培训,确保员工素质不断提高,不断适应矿井发展的需要。(二)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培训1、重点抓好现职领导干部资格培训55、;2、做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党员培训每年要轮训一遍;3、做好后备干部队伍的培训;4、培训和使用要相结合,认真做好对培训人员的考核工作,并建立培训档案。第六条 员工培训管理1、各项员工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并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实施;2、人力资源部应当根据新员工岗前培训及企业业务与管理培训工作的需要,组织编写或购买新员工岗前培训教材及其他业务与管理培训教材;3、人力资源部应当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及临时培训需求,精心准备各类员工培训实施方案,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员工进行培训;4、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好员工教育经费。第七条 员工培训纪律1、新进员工必须参加人力资源部举办的岗前培训班;256、根据矿年度培训计划或临时培训要求必须参加培训的员工,不得无故规避和拒绝参加培训;3、按照规定进行内部培训时,所有参加培训的员工应认真学习,做好学习笔记,自觉保持会场安静,不得吸烟、接听手机或来回走动。第八条 员工培训考核(一)为使员工培训达到预期效果,人力资源部应通过下列专门方法对每次员工培训进行培训评估,了解受训效果:1、对培训项目的具体要求和目标进行评估。通过收集受训人员有关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行为表现等具体情况,结合拟定的培训目标进行评估; 2、对培训过程进行评估。通过问卷调查、听取讲师和受训人员的意见,检查培训进程、培训方式,以发现问题,改进培训各方面工作; 3、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57、。通过口试、笔试、实际问题的解决等各种考核方式,综合考核受训人员是否达到了培训的要求; 4、进行追踪性评估。对受训人员业务知识、技术水平的提高,管理能力的增强以及行为改进等方面的结果要经过对其一段时期的工作实际表现进行追踪调查了解,做出评估。(二)岗前培训的评估一般通过个人总结和授课人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检验。(三)业务知识培训的评估应同时运用以上一种或几种办法检验,如:业务知识考试、技能考核、总结报告、通过培训结合实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运用于安全生产、经管管理工作中所产生的效果等方式进行评价。(四)个人技能培训的评估可综合运用以上方法进行考核。第九条 员工培训记录将作为晋升、转岗、加薪等的参考,同58、时培训将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核:1、培训出勤情况。要求除去客观原因,参加培训率必须达到90%以上;2、培训考核情况。个人培训资料、培训结果、培训表现、作业质量,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第十条 员工继续教育管理相关规定在职员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参加国家统招统考或按规定联考单招,国家承认专科、本科、研究生、博士生等学历学位的学校教育(含中央、省级党校、行政学院)。(一)在职员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初次申请参加学历教育的员工必须在本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已安排过一次学历教育并已毕业的人员,申请参加上一个学历层次的学习,间隔时间必须超过两59、年以上;2、符合招生报名规定的条件;3、报考专业必须与本单位或本人所从事的岗位相符。 (二)报考程序1、凡报考党校、行政学院者,必须是党员、在职管理人员,且经人力资源部审查批准;2、员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必须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专业对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如特殊情况,需经主要领导同意或经班子集体研究确定;3、参加自学考试的员工也须到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以此作为毕业生学历认证的依据。(三)学习形式1、函授或脱产;2、凡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参加脱产学习的,上学前必须与矿签订合同,毕业后在原专业岗位工作不少于五年;3、脱产学习期间工资按公司有关政策执行;4、脱产学习期间自负期间相60、关责任。(四)学历认定学习毕业后,其学历由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五)费用报销按照公司有关文件和矿财务相关制度执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附件五员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增强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持续改进,保障健康安全”的方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61、适用范围:1、矿全体员工;2、外来施工人员;3、转岗、顶岗、脱岗人员。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条 三或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申请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评估认定,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每三年要接受上级认证部门的一次复审。第四条 矿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内部工作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二)教学管理制度;(三)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及实操场所、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四)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五)培训教师岗位责任制度;(六)学员管理制度;(七)档案管理制度;(八)工种实操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九)财务后勤管理制度等。第五条建立矿员工安全培训教62、育机制,构筑“矿、部室、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保障体系。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进行矿一级安全教育。第六条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外来施工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矿一级安全教育;识别、计划并组织实施专项、日常安全培训教育。第七条综合办公室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矿一级安全教育;识别、计划并组织实施消防、保卫培训教育。第八条各部门负责对新员工进行部室二级安全教育;协助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综合办公室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识别、计划、组织进行本部门安全培训教育。第九条各生产班组负责进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协助上级部门实施各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第十条财务部负责保障教育资金的落实。第三章安全培训教育内容第十一条63、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司函行管200742号文件试行。第十二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司函行管200724号文件试行。第十三条煤矿班队长安全培训按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行200987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行2007253号文件执行。第十五条入矿教育1、一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监察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对新入矿员工进行一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矿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特点、相关事故分析、安64、全注意事项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等,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部门。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2、二级安全教育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教育内容包括:矿安全生产制度、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相关事故教训、安全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3、三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生产设施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预防措施、相关事故案例、安全设施装置、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器具)消防器材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六条变更培训各部门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65、投入使用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第十七条事故教育凡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矿安全监察部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第十八条大修或关键、重点部位检修前教育各部门在大修或关键、重点部位检修前,要组织并实施相关人员的专门安全教育。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转岗、顶岗、脱岗人员教育培训员工转岗、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6个月以上者,必须由矿、班组进行相关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条外来人员培训1、外来施工人员必须经安全监察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矿生产特点、相66、关制度、相关规定、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应急救援等内容,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发放入矿证。2、外来参观、学习、业务联系人员,须由相关部门进行相关安全制度、规定及注意事项培训教育。第二十一条日常安全教育1、各部门组织制定本部门日常安全教育、班组安全学习计划,班组安全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所有人员必须参加,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政策法规、公司和矿安全文件、规章制度、矿安全规章制度、典型案例等相关内容。2、矿各级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班组安全学习,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监察部要定期检查班组安全活动情况,在活动记录上签字。3、矿安全培训是全员培训,任何人缺席均需进行补培训。第四章安全培训合格时效第二十二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6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为72学时,复训时间为24学时。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为90学时,其中实际操作培训时间为36学时。两年复审一次,复训时间为36学时。第二十三条 班队长安全培训不少于48学时,两年复审一次。第二十四条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除三项岗位人员以外各类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其中技能训练20学时。两年复审一次,复训时间为32学时。第二十五条 新员工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经培训考试合格,具备入井实习资格,在老师傅带领下实习4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和管理人员、安全检测检验人员培训时间为48学时,两年复审一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第68、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班队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卫生安全合格证书、安培教师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证书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内必须参加复训,领取新证书。第五章安全培训教育管理第二十八条外培人员培训外培人员及“三项岗位”人员外出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凡外培人员无故缺少一人,罚部门党政负责人各200元;参训人员获得“优秀学员” 称号的,奖励学员本人100元,奖励所在部门党、政负责人各50元;获得“优秀部门”称号的,给予同期同班学员每人奖励100元。考试不及格者罚学员本人100元,69、罚所在部门党、政负责人各50元;补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自理,补考不及格的待岗培训。第二十九条矿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矿开办的各种安全知识脱产培训班,各部门必须按通知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培训。未按培训通知要求选派学员准时参加培训的,每少派1人,罚部室负责人100元;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认真学习,遵纪守法,被评为优秀学员的,奖励学员本人100元;不及格学员罚100元;迟到早退各罚20元,旷课罚50元。第三十条兼职教师管理继续实行优秀后备干部和技术人员担任兼职安全培训教师制度,充实培训教师资源库。同时加强教学管理,全面开展听课评教活动。授课内容要理论联系实际,重点难点把握准确,教案要及时更新,授课全部采用视频教学70、课件进行辅助教学。教师授课费与教学效果相挂钩。每年年底根据教学表现、教学课时数、教学态度等评出优秀培训教师若干名,并进行表彰奖励。第三十一条安全培训网员管理制度安全培训网员负责本部门安全培训档案、资料管理。培训网员负责对本部门培训资料及时整理归档;档案材料应存放整齐,合理分类、编号和排列。主要资料按归档材料明细要求集中存放在硬质的档案盒内,同时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各部门在做好培训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培训信息建设工作。1、加强部室培训宣传报道力度,报道员工教育培训宣传稿件每月不少于2篇。2、实行培训台帐月报制度,各部门每月25日前,把本部门特殊工种和一般工种培训持证情况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每季度对71、各部门培训网员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款网员和部室负责人各50元。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附件六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推进我矿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评聘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原则(一)按照精简高效、因事设岗、按需设岗、结构优化的原则,科学合理进行。(二)按照岗位职责和设置范围的要求进行,坚持岗职相符原则。二、专业技术岗位设72、置范围(一)工程系列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工程技术管理、安全生产及生产辅助部门的工程技术岗位。(二)政工系列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党群部门、教育培训部门及党支部正副书记、车间工会主席、政工类工作人员等政工专业技术岗位。(三)经济(统计)系列经济(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人力资源、经营管理、精细化专业技术岗位。(四)会计系列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财会专业技术岗位。(五)档案系列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档案室专职档案管理岗位。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补充说明:(1)财务部门只设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2)生产计划部门设统计、工程、经济专业技术职务;(3)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设置政工、经73、济专业技术职务;(4)综合办公室、调度指挥中心设工程、计算机专业技术职务。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矿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制度。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有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要求的,方可择优聘任。否则一律不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聘任应遵循的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2、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重群众公认原则。(二)严格按照本矿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人员定编情况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副科及以上人员不占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数。(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为3年,聘期内矿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补缺聘任。补缺聘任人员必须严74、格按照岗位工作要求进行绩效考核,在符合聘任条件的前提下,经审批后执行。(四)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聘任到技术管理岗位,必须由本人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聘任申请,并经矿主要领导同意,方可聘任。聘任必须从初级职务开始,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后,经考核,符合聘任条件的方可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五)从专业技术管理岗位解聘的人员重新聘任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其专业技术职务应聘任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满一个基本年限后,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聘任情况。(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人员,如岗职相符、专业对口,经考核符合聘任条件,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七)因工作需要转入其他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聘任条75、件者,可按其现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任。但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八)在工人岗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再进行初次资格认定,重新回到专业技术岗位时,需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聘任情况。(九)已实行考试制度的各类专业(经济、会计、统计、档案等),必须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后择优聘任。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与考核(一)为切实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工作的管理,每年进行一次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评,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事前备案。(二)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人员实行高职低聘或解聘。对业务能力较强、工作成绩突出的业76、务骨干可实行低职高聘,低职高聘由本人提出申请或部门推荐,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具备聘任条件呈矿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实施。(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行低职高聘:1、独立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位),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发明创造一等奖1项以上;2、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优秀科技创新人才;低职高聘的聘期为1年,重新聘任必须以新的业绩进行申报。(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行高职低聘:1、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评中,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者;2、年度考核结果处于本专业末位者。高职低聘的聘期至少1年以上,期满后根据新的考核结果决定其聘任情况。(五)7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解除聘约:1、年度考核不称职者;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者;3、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者;4、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年累计超出15天者;5、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6、调离到与自己专业技术职务无关的工作岗位者。五、其他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为补充;2、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附件七职业技能鉴定及聘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员工职业技能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加强我矿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开发,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公司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员工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78、和考评。技术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第三条为确保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矿成立职业技能鉴定领导小组。组 长:矿长 党委书记副组长:其他矿领导班子成员成 员:副总师及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职业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要在皖北矿区职业技能鉴定站和矿职业技能鉴定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积极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应遵循客观、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必须遵守矿区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有关规定。第二章报考条件第五条从事国家规定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岗位(工种)员工和学徒培训期满的学徒工,应当申请职业79、技能鉴定。第六条熟练期满学徒工,各类职业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或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水平的员工,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第七条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通过中级技术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第八条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通过高级工培训,以及高级技工学校高级职业技术培训班的毕(结)业人员,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第九条经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达到本工种(岗位)高级技术等级标准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获得高级工证书三年以上,以及因工作需要80、而变换工种,连续从事本工种(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连续从事技术工种累计15年以上者,可申报技师。第十条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和高超的专业技能与综合操作技能,并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技师。第十一条在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开展的22个行业特有工种上岗培训中,表现优秀的,获得优秀学员称号的,在其申报技能等级鉴定的基础上可提高一个级别报考。第十二条参加国家、部(省)级技术比赛获得前三名者,以及参加集团公司“青工技术比武”,获得各单项第一名的,视比赛项目与技术等级标准,经集团公司技能鉴定站认可后,可破格提高一个等级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第十三条有特殊技能的员工,获得国家、部、省级以上劳动模范81、称号或有重大革新项目(指获得部、省级二等奖以上项目)的员工,可不受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限制,由单位推荐,经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专家考核评定,可破格聘任为技师或高级技师。第十四条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者,进行相关专业高级工以下等级职业技能鉴定,可免于理论考核。第三章申报及鉴定第十五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由个人向矿职业技能鉴定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名时应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表,申明参加鉴定的工种、等级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交纳考核费用。第十六条矿职业技能鉴定领导小组对申报(合格)鉴定者进行资格审查后,上报矿区职业技能鉴定站;第十七条矿区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资格审查后,发放准考证,并按规定的时间、方82、式,统一安排、组织实施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即进行应知应会考试。应知为笔试,应会指操作评分。第十八条矿区职业技能鉴定站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第十九条对获得技能等级资格的技术工人,人力资源部将建立鉴定档案,一式两份,矿区鉴定站存档一份,一份装入被鉴定人档案。第四章聘任管理第二十条对获得技能等级资格的技术工人,矿将根据岗位实际需要进行聘任,聘任的岗位必须和获得证书的专业相符。第二十一条职高、技工学校毕业生已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并在相应的工种岗位上工作,须参加职业技能复核考试成绩达标的方可参加聘任。83、第五章待遇与考核第二十二条对获得技能等级资格并聘任在岗的技术工人,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等级的技能津贴。离开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后,不再享受技能津贴。 第二十三条获得高级技师资格并聘任在岗的,每人每月享受500元技能津贴;获得技师资格并聘任在岗的,每人每月享受300元技能津贴。第二十四条获得高级工并聘任在岗的,每人每月享受150元技能津贴;获得中级工并聘任在岗的,每人每月享受100元技能津贴;获得初级工并聘任在岗的,每人每月享受50元技能津贴。第二十五条技能津贴考核与发放按朱集煤20102号文件附件3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部每月应对获得技能等级资格员工的在岗和出勤情况进行84、统计,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考核后单独列资发放工人技能津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和公司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附件八大学毕业生见习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矿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矿毕业生见习期管理,促进人才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矿属各部门及新入职大学毕业生第二章 见习目的与期限第三条毕业生见习是我矿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毕业生初步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使毕业生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综合起来、应用于矿井建设发展和职业生涯设85、计成长的重要环节。第四条通过一年的一、二线工作实践,要锻炼和培养毕业生从事煤矿工作的吃苦耐劳精神、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和团结务实的团队品质,为毕业生人生成长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五条凡新入职的毕业生,一律实行见习制度,见习期按皖北煤电劳2007225号执行,本科毕业生上岗均实行见习期一年;双学士学位毕业未取得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研究生、博士学位研究生在未明确岗位职务之前实行见习期。第三章 见习内容与步骤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按照学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结合我矿工作需要,采取分阶段、有计划、轮岗交流办法安排见习部门。 第七条培训制。新分配毕业生实行入矿前期基本培训,基本培训应采取课堂授课、小组讨论、实践操86、作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进行。培训内容为:1、军事化训练。由保卫牵头,对毕业见习生进行为期一周的军事训练。2、矿情及企业文化教育。由政治工作部牵头,对毕业生进行集团公司和朱集西矿基本概况、改革发展历程等形势教育;企业文化、安全文化、企业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等专题教育培训。3、安全知识培训。由安全监察部牵头,对毕业生进行煤矿安全知识、井下安全防范等专题教育培训。4、有关制度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牵头,保卫等专业配合,对毕业生进行矿基本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5、培训测试。培训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培训人员进行书面闭卷考试。对考试结果不及格者,将延长岗前培训时间,期间待遇按待分配工资标准执行。6、入矿系列教87、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准备,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案,经审核同意后实施。第八条导师制(政治工作部团委负责具体落实)1、见习部门应安排相应的资深员工对见习生进行帮助和指导,签订师徒合同书,在具体工作中协助见习生掌握技能,解决遇到的疑难问题,尽快的开展工作。2、见习部门在见习工作中要明确部门技术主管负责制,安排分配的本科见习生三个月及以上的技术相关工作见习。3、见习部门应安排见习生从事正式员工入职初期的真实业务工作,或者与正式员工一同处理当前的工作项目。4、各见习部门见习期内,不得抽调见习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他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追究见习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责任。第九条工作伙伴制88、(政治工作部团委负责具体落实)见习生所在部门应选派一名合适的新员工为其见习期工作伙伴,工作伙伴应当具备业绩上有良好表现、组织认同感强、与见习生有近似的背景等条件。第十条轮岗制1、见习岗位原则上男同志一律到生产一、二线见习锻炼,女同志安排到地面相关岗位见习。分配到生产一、二线参加见习毕业生,原则上一律由所在部门安排到小班进行生产实践锻炼(主体专业为重点)。2、见习生要认真学习相关业务技术和生产实践。其中一线每月小班下井数应不低于16个(每班时间原则上应不低于7个小时),辅助部门每月下井数应不低于12个,见习生所在部门负责每月月底将见习生下井数量、见习内容和工作情况建立台帐备查,做好日常教育和监督89、工作。3、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及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每半年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具体计划,在生产及辅助部门之间安排轮岗交流。第十一条培养跟踪制1、毕业生见习期满后,需认真填写高等院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评定表。考核鉴定主要内容有: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工作学习态度、团队关系、专业理论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如何等。 2、人力资源部根据见习生自我鉴定和见习部门的鉴定意见,结合见习部门日常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毕业生见习合格者按期转正定级,不合格者将延长见习期三个月到半年,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3、人力资源部应对见习生提供点对点的职业生涯规划培训和面谈等指导,结合见习生自身的条件、兴趣和能力,指导见习生设定今后在90、企业的职业生涯发展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步骤;部门考核优秀者将进入我矿后备人才库,优先提拔使用,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共同成长。第十二条推行见习期奖惩制度每年下半年开展一次“优秀见习生”、“优秀导师”评选活动。由见习生管理单位填写朱集西煤矿“优秀见习生”申报表、朱集西煤矿“优秀导师”申报表,人力资源部与共青团委共同评选。第四章 见习期管理与要求第十三条毕业生从报到之日起,由人力资源部及时与见习生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第十四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发生疾病或因事不能坚持工作的,其见习时间应相应顺延。第十五条在见习期间不遵守相关见习规定,情节严重经教育无效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见习部门91、相关职责:1、见习部门要严格做好毕业见习生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其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2、各见习部门要加强指导、搞好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毕业生见习各项工作。对见习部门不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与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党政负责人的责任。第五章 见习期薪酬待遇第十七条对于生产一、二线承包部门见习生工资待遇,由所在部门根据见习生部门考核情况进行分配,实行弹性工资制。凡下井数达到16个且综合表现突出的,可由生产部门按0.8系数支付工资待遇;经考核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按公司关于院校毕业见习工资相关待遇以及关于调整集团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意见执行。第十八条见习期间生活补助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92、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矿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附件九员工职业生涯管理暂行办法为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企业内部人力资源,进一步使组织效能最大化,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职业生涯规划原则(一)坚持利益整合原则。利益整合是指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的整合,正确处理好员工个人发展和组织发展的关系,寻找个人发展与企业发展的结合点。 (二)坚持公平、公开原则。企业在提供有关职业发展的各种信息、教育培训机会、任职机会时,将及时公开其条件标准,保持高度的透明度。(三)坚持发展创新原则。职业生涯的规划,不仅仅是岗位上的提升,还包括工作内容的转换或增加、责任范93、围的扩大、创造性的增强等内在质量的变化。二、职业发展通道(一)职业生涯规划既包括个人对自己进行的个体生涯规划,也包括企业对员工进行的职业规划管理体系。(二)我矿职业生涯规划以人才梯队建设为核心内容(详见附件毕业生、班组长、人才储备等管理办法),构造管理、技术、技能三类职业发展通道(详见附件专业技术聘任、职业技能鉴定等管理规定),不断完善岗位纵向、横向发展机制,树立逆向流动意识,实现岗位增值计划,从而促进我矿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完善。(三)多阶梯职业发展通道包括管理通道、技术通道、技能通道,三类职业发展通道的建立和完善使各类人才充分享受实现自身价值的满足感、工作成就感和得到承认与尊重的荣誉感,从94、而激发管理、技术、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岗位多阶梯职业发展通道示意图如下: 初入职者初级工高级工技师中级工班队长管理晋升通道技能晋升通道技术晋升通道中层管理者业务主管高层管理者中级职称助理职称高级职称员级职称 初入职者包括新招员工、毕业生、退伍军人。 三、职业生涯规划机制与实施路径(一)纵向发展机制包括管理、技术、技能三类人员纵向发展机制。其中,管理人员纵向发展机制包括依据绩效考核的季节性晋升和依据竞聘的递补性晋升。技术及技能人员纵向发展机制主要依据国家相关职能机关和公司有关考试及评审政策。(二)岗位横向发展机制主要包括转岗和轮岗1、转岗制(不同职系间岗位轮换)基于员工的工作绩效,任职资格和工95、作需要,员工也可在不同职系的发展通道之间转换,但必须符合各职系相应的任职条件。转岗制执行恒源公司相关规定:为解决管理通道拥堵,鼓励管理岗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男年未满53周岁,女年未满48周岁的三总师副职、副科及以上管理人员,同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可申请改任专业技术职务,经矿党委同意后,上报恒源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待遇执行原岗效工资基础上,月度增加20岗效工资。2、轮岗制 轮岗也是员工职业生涯管理的一种有效方法,通过轮岗可以发现员工最适合的岗位和最适合岗位的员工,以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轮岗制执行恒源公司相关规定:科级管理人员及潜质员工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或因工作需要96、轮岗的,均在轮岗范围之内;对处于财务、人资、经营、供应、征迁及独立核算部门的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原则上五年内要进行交流。(三)在形成上升牵引力的同时规划适当的逆向流动机制,矿积极建立在绩效考核基础之上的逆向流动机制。包括岗位退出,待岗,调研员、内部劳动力市场等。逆向流动机制执行恒源公司相关规定:1、岗位退出(1)实行科级岗位退养制度。凡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三总师副职、正、副科级干部,均可自主申请岗位退养,矿党委同意后,上报恒源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待遇在执行原岗效工资基础上,月度增加10岗效工资,工资性补助照常发放。到达科级调研员年龄时,执行同级科级调研员待遇。(2)实行科级岗位退出补97、助政策。凡男年未满53周岁,女年未满48周岁的三总师副职、正、副科级干部,均可自主退出科级岗位,矿党委同意后,上报恒源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待遇执行个人原岗效工资标准一年,同时实行一次性科级岗位补助。正科级发放补助36000元,副科级发放补助30000元。一年后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重新参加科级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按照新任岗位执行待遇。申请科级岗位退出人员不得同时申请改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得享受科级干部任命制度。2、待岗坚持管理人员待岗制度和诫勉制度。对不胜任岗位要求、职工群众意见大,违反有关规定的管理人员,实行待岗处理或者诫勉处理。待岗和诫勉期间,不得交流调动,属于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98、。3、调研员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三总师副职、正、副科级干部,必须改任科级调研员。除年龄规定外,不得以其它任何原因改任调研员。科级调研员不占所在部门管技人员编制指标,科级调研员工资待遇按照岗效工资同级地面A档标准执行,奖金等其他待遇不再享受。四、其它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2、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附件十人才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为建立和完善我矿后备人才培养管理办法,进一步为矿井建设与发展储备人才,积极通过内部提升的方式系统有效地获取人力资源,切实加强对储备人才的开发与管理。现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m6L_C;P_f_e1X一、人才储备管理的工作99、思路根据我矿人力资源需求状况,矿将通过一定程序选拔一批具有高潜质的员工,建立不同层级人才加速储备库系统。对进入人才储备库的人员,矿通过分配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和委派特殊任务,为员工提供较好的学习机会和曝光度,并及时为他们提供反馈和指导,将他们培养为不同层级关键岗位的候选人。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G_4_X-Z.S二、人才储备管理的范围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_5_7J_(一)关键岗位层级分布我矿关键岗位包括三总师副职、部门正副职、业务主管、班队长和其他技能等级较高员工。(二)选拔范围部门正副职的后备人才,一般从业务主管级员工中挑选;业务主管级的后备人才,一般从班队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人员中挑选;其他关键100、岗位的后备人才,一般从有相关经验且所在岗位技能等级较高的员工中挑选。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 _l E /a f_三、人才储备管理的原则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_x_1m_Dovl1、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2、f_K;A_Y&a7h$K9K0坚持“为用而储,储用结合、滚动管理、循环使用”原则;3、坚持“内部培养为主,外部引进为辅”原则。四、人才储备管理机构的构成 成立矿人才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矿长和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其他矿领导班子成员构成。委员会下设人才储备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人力资源部,成员由各部部长和业务主管组成。负责矿选拔储备人才及人才储备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1、矿决101、策层(矿领导)对进入人才加速储备库人员进行决策。2、部门部长及业务主管负责推荐人选并对本部门入库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及建议。3、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门向负责发掘、培养高潜质人才的矿决策层提供支持,并帮助高潜质人才自我管理和监控员工个人的发展。五、人才储备管理的内容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6Z_g9D#q_?_lO(一)人才储备实施1、人才储备人数一般按部门正副职以1:1的比例确定;业务主管级或技术性关键岗位以1:2的比例确定;操作关键岗位按1:3的比例确定。情况特殊的岗位,经人才储备工作办公室同意,其比例可以灵活掌握。B K.n91B_9C$S_p02、提名、确定候选人 由部门提名部门正副职、业务主管102、及班队长高潜质候选人,提名标准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1)个人基本信息,姓名、岗位、在岗时间、年龄、学历、个人简历;(2)其他人事信息(如,参加培训获优秀学员的、参加公司及以上级青工技术比武前三名的、职业技能鉴定达到高级工的、参加公开招考进入面试未录取的等)(3)潜力标准A、有待培养在此领域需要培养的B、熟练在此领域应该能够做出有效业绩的C、优势在此领域表现出明显的优势的。由矿人才储备管理委员会评估候选人并最终确定入库名单。3、各部门每年年底根据战略发展目标和业务拓展情况,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人才储备推荐表名单,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相关综合评定,制定年度人才储备库建设实施方案,具体分为内部培养和外部引103、进两种方式,报矿人才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U_l9y_?5m6I Ot4、人才储备的内部培养实行“AB角色”计划:要求矿各部门业务主管级以上及关键岗位员工在开展工作时确定好自己的AB角色,以防止工作变动造成业务空缺,没有合格AB角色的,不予或延期晋升。谷逸人力资源专业博客1&Z#T l_Z3P5、人才储备的外部引进按照人才引进管理流程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二)制定培养方案 1、矿与部门共同承担人才储备库成员的培养任务;2、人力资源部与每个人才储备库成员面谈,讨论工作任务或者培训如何与个人发展和兴趣相适应;3、储备库的成员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的协助下,104、要为自己确定好目标领域和成长计划。(三)/sAm,y%gb0人才储备流程图员工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 矿领导支撑文档人才加速储备库规划人才加速储备库运用与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共同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了解有关储备库信息了解相关政策、流程、途径指导、帮助储备人才发展负责推荐相关人选帮助储备人才管理、监控个人发展给员工提供相关咨询,给矿决策层提供相关支持制定政策、流程、途径对储备库人才进行决策个人资料表潜能评估表人才储备推荐表(四)储备库成员档案管理 建立储备库成员职业发展档案,其中包括:1、成长优先事项列表2、个人信息表(随时更新)3、发展行动表储备库成员要全权承担并执行“发展行动表”的责任105、;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建议和资源。(五)评估进展,设立新任务 每六个月为一周期,矿人才储备办公室考虑是否应该重新安排储备库成员的工作、是否应接受特殊训练或是保留他们现在的任务继续前进。六、人才储备库运用(一)动态管理对人才储备库人员实行“蓄水池”管理制度。每半年依据绩效评估及潜能评估情况进行人才甄选与淘汰,评估结果处于体系末位的人员将会被淘汰,淘汰的空缺将从优秀推荐人选中补充。(二)竞聘加分进入储备库的人才,依据时间跨度将给予竞聘加分,每满一年将会在岗位竞聘时加2分。(三)优先提拔 一是做到随缺随补。当一旦出现空缺时,及时、优先考虑从本角色的储备人才中选择。二是实行统筹调配。打破AB角色限制,106、实现储备人才跨角色任用,使优秀人才在更广范围内得到调配和使用。七、其他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2、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附件十一班队长管理暂行办法为充分发挥班队长在我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骨干带头作用,造就一批既有管理才能,又有丰富经验,年富力强、德才兼备的班队管理人才,为矿井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按照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一、班队级岗位设置原则1、按照责权对等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数额,明确工作标准,落实岗位职责;2、遵循永久规划,结合现有机构和部门实际情况,不虚设机构及岗位;3、因工作调动进入考察期的,按工作实际增补岗位数额;4、因工作范围拓展107、,确需增补的,按提名、审批手续办理。二、班队级岗位管理原则1、坚持竞聘与推荐相结合原则。采取组织推荐、考试考察与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对班队级管理岗位进行组织推荐和竞聘上岗,上岗后与有关待遇挂钩。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班队级管理人员的组织推荐和竞聘的程序、条件,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结果,要如实向员工公布,具体操作要做到公正、公平,增强工作透明度。3、坚持优胜劣汰与动态管理原则。班队级管理人员上岗后日常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予以解聘。三、班队长定位与职责(一)班队长定位。班队长是最基层的管理者,是班队的领导与核心,是班队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指挥和组织者,在现场管理中承担了“安全员、质检108、员、协调员、教练员”等角色。(二)班队长基本职责。班队长是本班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班队规程措施、各项管理制度,以及现场管理、过程控制、动态达标、隐患排查、整改与闭合;负责收集并组织落实本班队员工所提合理化建议;负责本班队劳动优化组合、员工所得进行核算与分配、材料管理和班队建设等。(三)班队长基本权益。安全管理权、生产组织权、考核分配权、奖惩权、其他工作权力。1、安全管理权。有权按照规定组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和员工安全作业情况,制止和处理员工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在遇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自身无力解决时有权拒绝开工或停止生产。2、生产组织权。有权根据生产作业计109、划和本班队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组织,调配人员、设备、材料等,并根据生产现场实际及时合理调整工作部署。3、考核分配权。有权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对管辖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核算安全、质量、生产、环境等指标完成情况,对本班队实际收入进行分配。4、奖惩权。有权对本班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适当经济和精神奖励,对违纪违规员工给予批评、停职、适当的经济处罚等。5、其他工作权力。制定本班队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向上级提出合理化建议,推荐或选拔副职管理人员,推荐本班队优秀员工参加上级组织的先进评选、荣誉疗养、学习深造等。四、班队长的选拔与任用(一)班队长选拔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110、备原则;坚持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选拔、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定编配置、动态管理原则;坚持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原则。(二)班队长选拔任用条件:1、思想素质条件。热爱本职工作,关心企业发展,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工作履历条件。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和二年及以上实际工作经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生产一线锻炼。力争在3-5年内,使班队长达到中等或中等专业以上文化程度。3、安全素质条件。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敢于同“三违”现象作斗争,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4、业务素质条件。能够熟练掌握本专业生产工艺流程,正确使用、维111、修和保养设备,熟悉矿井相关专业灾害预防和现场应急措施,具备安全精细化管理基本知识。5、组织管理条件。服从组织领导,工作坚持原则,做事公道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在员工中享有较高威信。6、身体素质条件。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新任班队长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地面及辅助单位45周岁)以下。7、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和业务技能、管理知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班队长上岗资格证书。(三)班队长选拔任用程序。1、队长的选拔任用及调整要遵循以下程序:(1)部门民主推荐或主要负责人提名,推荐人选原则上为在矿人力资源部后备人才库备案的后备人才。(2)召开部门领导班子会、支委会讨论112、通过建议名单。(3)所在部门党支部向矿人力资源部报送建议名单。(4)人力资源部考察(竞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本部门填写班队长任用备案表,经矿分管领导签批,到工会、安监部门登记盖章签署意见,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备案手续并将考察、竞聘情况及审核意见报矿党政主要领导研究审批。(5)人力资源部下发聘任文件,并执行有关待遇。如需更换人员,同样按此程序执行。2、副队长、技术主管、班长选拔工作由各部门自行负责,选拔前应书面报告到矿人力资源部,选拔结果应及时备案,并由人力资源部执行相关待遇。3、班队长聘任期限为一年,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聘期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聘任或续聘。4、班队长在聘113、任期间,如本人要求辞聘的,必须提前30日写出书面申请,经矿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予以辞聘。矿批准之前,班队长仍需履行原岗位职责。5、班队级管理人员选拔按照岗位设置职数,从我矿后备人才库人员中择优聘任,同等条件下,大专以上学历、获得过公司以上青工技术比武前三名及技能鉴定达到高级工的优先聘任。(四)加强后备班队长队伍培养。要加强班队长后备力量建设,结合班队现实状况,选择适量的优秀分子加以培养。每年将新分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生产一线班队实践锻炼,鼓励有学历的毕业生竞争班队长岗位,不断提高班队长综合素质。1、后备条件:(1)后备人员要基本达到现职班队长的任职条件,经过培训,成绩合格,取得公司统一颁发的培训114、合格证书。(2)后备队长必须在班长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原则上年龄在40周岁(地面及辅助单位45周岁)以下。(3)后备班长必须在组长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地面及辅助单位40周岁)以下。2、后备选拔程序:后备人员的选拔由各基层科区党支部、车间工会牵头,可通过公开招聘、科区推荐、民主选举等方式,及时发现有发展潜力的员工,特别要发展那些政治素质好、理论功底深、岗位技能突出、管理优势明显的青年员工,择优确定并在本部门进行公示,逐步实现班队长后备力量的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各部门要定期进行考核,优胜劣汰、动态调整,不断提高后备人员整体素质。五、班队长的考核、激励与约束(一)考核。矿将制定115、和完善现场班队长的日常考核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班队长的综合考核和民主测评,根据考核测评结果,及时调整班队长队伍。(二)激励。切实提高班队长的政治、经济待遇。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班队长,要给予经济上、精神上、政治上的激励。被评为“优秀班队长”的,除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晋升管理岗位外,矿提拔科级干部,应坚持“有班队长工作经历”的原则,做到技术管理与生产管理有机统一,增强班队长岗位的吸引力,让优秀人才在班队长岗位锻炼成长。有条件的还可送到高等院校培养深造。(三)约束。要实现责权利统一,要紧密结合员工诚信档案,建立和完善细化、量化的优胜劣汰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失去班队长任116、职资格,必须撤换,且一年内不得任用:1、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受到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2、有严重“三违”现象的; 3、对违章操作不制止或制止不利造成人身伤害的;4、因管理不到位,所辖班队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的;5、年度内所管理范围因管理原因被公司或上级部门两次责令停止作业的;6、发生事故后,隐瞒、弄虚作假、现场组织抢救不力或延误抢救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7、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8、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参加公司组织的班队长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9、出现其它不适合继续担任班队长职务的管理行为的。六、班队长的培训与管理(一)矿将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推行优秀大中专毕业生担117、任班队长,不断提高班队长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二)经矿任命的班队长,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班队长培训由具有三级及以上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分专业实施培训,每两年复训一次。矿将制定班队长培训计划统一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由公司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三)班队长统一纳入管理人员范畴,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任免,班队长的选拔任免按公司有关制度和程序规定执行。(四)各部门严禁浮设班队级管理人员,对有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矿已经下文解聘的班队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必须认真按规定执行,严禁出现顶岗、试用等情况,否则,将对部门党政负责人给予各罚款1000元;118、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降岗处理。(五)凡因工作需要,确须增设班队级编制的,必须由部门写出专题报告,由人力资源部上报矿研究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一律不得随意扩大编制或增加职数,否则,矿不予执行任何待遇并责令部门限期整改。(六)对班队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工资待遇及相关证明,须以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为准,对出现已经使用而未上报备案的,一经发现,矿将扣除部门党政负责人绩效考核分数各10分、各罚款1000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免谈话、行政降岗处理。七、其它(一)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附件十二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矿劳动用工秩序,促进劳动119、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劳动组合,保持矿井建设与发展的活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劳动力市场是指本矿内部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双向选择和对待分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场所,适用于本矿所有在册员工。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 矿成立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人力资源部,主任由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教育培训主管兼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第四条 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接纳、管理待岗、离岗分流人员,按照原工种(岗位)技能专长、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生活、求职意向等建档、建卡,及时统计各种报表。2、负责组织120、待下岗和离岗分流人员进行上岗、转岗前的综合素质培训工作,并对上岗、转岗人员综合素质进行评价和测试工作。3、负责组织长病、长伤人员定期进行康复检查,及时掌握康复情况和生活情况。第三章管理范围第五条按照定编、定岗、定员方案,超定员的分流人员,非成建制调动的待岗人员。第六条在管理岗位被解聘,转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的人员,招聘录用到本矿工作以及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转退伍军人等,需要进行上岗前培训的人员。第七条长期工伤、病假人员,医疗期满不回部门上班,或经鉴定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矿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经部门同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一律退回到矿内部劳动力市场,按照待岗待遇执行,待岗121、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经培训仍不能上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因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的人员,以及在部门表现不好且评议不合格的员工,经部门申请、分管矿领导签字同意后,一律退回到矿内部劳动力市场进行转岗、待岗培训。第九条在工作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员工,员工连续旷工5天以上、10天以下,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一律进入矿内部劳动力市场待岗培训。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纳入劳动力市场管理: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尚在医疗期内及医疗期已满,经淮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大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2、非因公负伤或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从事正常脱产培训、轮训或经组织批准脱离原工作岗位122、学习三个月以上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5、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除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尚未办理手续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日常管理内容第十一条 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的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内部劳动力市场组织的相关培训与考核,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准竞争上岗。正常出勤的,按照固定工资加本人年功工资支付(不含发生活费人员);不出勤的按照旷工处理。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的人员一律不享受公司及矿所发的各类奖励性工资。第十二条 矿所有基层部门均为用人部门,用人部门在保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等的前提下,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并经矿长审批后,可以向矿内部劳动力市场申请本部门的劳123、动力增加或减少,增加或减少的人员一律从内部劳动力市场调剂解决,对于各用人部门离岗分流下来的人员,由矿内部劳动力市场统一接收培训管理,统一支付工资。第十三条 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转介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到内部劳动力市场报到,从其报到之日起,纳入内部劳动力市场在册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与统计,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被安置上岗、转岗人员,由内部劳动力市场为其办理转介手续,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从当月起纳入用人单位在册人员管理。第十四条 凡因离岗分流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的人员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可由本人写出书面上岗申请,参加竞争上岗。上岗后,试岗一个月,试岗期满,经考核合格,由所124、在部门提出意见,报矿内部劳动力市场审查后方可正式上岗,岗位按新任岗效工资标准执行。试岗不合格,退回内部劳动力市场,并缴纳培训费500元,培训期间每天发生活费30元,培训期限为三个月,不参加培训的,按照旷工处理,一年内连续两次、劳动合同期内累计三次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人员,矿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凡因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或工作中严重违纪而进入矿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待岗培训的,一律缴纳培训费500元,培训期间每天发生活费25元,培训期限为三个月,不参加培训的,按照旷工处理,培训考试合格后原则上回原部门工作;不合格继续培训,培训费加倍缴纳。第十六条 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的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在没125、有岗位安置时,仍须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待岗。对于内部劳动力市场给予两次推荐且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者,经说服教育无效,矿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对于已通知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而本人未及时报到的人员,从通知之日起一律按旷工处理,矿将不支付工资、生活费等一切待遇,违反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的人员如本人申请与矿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为补充。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附件十三员工工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126、员工工伤管理,促进我矿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安徽省实施办法、淮北市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部门及全体员工。第二章工伤的申报与认定第三条员工发生工伤,所在部门应及时到矿安全监察部登记,进行工伤申报,不得瞒报、漏报工伤。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所在部门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第四条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准备工作。在工伤认定时,由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用人部门、员工、人力资源部、工会、医院协助工伤调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做好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准备整理工作。第五127、条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由安全监察部应填写事故报告登记表、工伤日报表,通过传真或“OA”办公系统,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监局,并出具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单和工伤职工医疗通知单一式四份,交人力资源部、医院各一份备案。人力资源部应在48小时内将工伤情况报告淮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六条安全监察部依据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单和工伤职工医疗通知单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人力资源部负责完备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并在30日内呈报淮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提请工伤认定,完成工伤认定工作。第三章工伤的抢救与医疗管理第七条工伤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送集团公司所属定点医院抢救治疗,并128、于2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监察部落实或反馈工伤员工情况。第八条医疗机构凭工伤职工医疗通知单,并经核查后将工伤员工纳入工伤医疗管理,合理安排治疗;对因抢救时间紧急或夜班发生事故等原因,暂不能出具工伤职工医疗通知单的,诊疗医生应问清情况,先按工伤医疗管理办法办理,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协同安全监察部在24小时内补办。第九条对工伤员工因伤情确需转诊转院就医的实行“四定办法”,即定医院、定项目、定时间、定费用。具体由医疗机构诊疗科室提出建议,经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科室组织专家会诊,矿签署意见后送公司社保中心审核,报淮北市工伤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后转往指定的上一级医院。工伤员工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129、定给予报销。第十条工伤员工经批准转院或到外地治疗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工伤员工所在部门派人护理,并负责办理转院、暂借款等手续。伤保人员由工会负责处理有关事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工会安排工伤员工原所在部门派人护理,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工伤员工经批准转院或到外地治疗需暂借款,由工伤员工部门派人暂借款,工伤员工个人不予暂借款,还款时间按矿2号文执行。第十二条为了做到公正、客观,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对于超范围、超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130、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第十三条工伤员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由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原则上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第十四条工伤员工入住重症监护病室治疗的,必须符合入住适应症。即有重症存在且经抢救治疗后存在成功的可能,伤情缓解生命指征及监护监测指标稳定24小时符合离室条件者,应当及时转入普通病房。入住重症监护病室治疗按淮北市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最长不超过15日。对无适应症入住、超时入住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自己负担。第十五条工伤员工住院期间应遵守工伤医疗管理规定,全日住在医院接受治疗。淮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定期或131、不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凡检查2次不在院的或从病历中连续3天未到医院接受治疗的,视为自动出院。自动出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由医疗机构和工伤员工本人负担。第十六条工伤员工住院期间未经批准进行特殊检查治疗的费用和转诊转院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第十七条工伤员工在医疗机构同意转外地就医,应出据医疗机构相关证明,经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公司社保中心审核,报淮北市工伤保险机构核准同意后,方可转外地就医。就医路费、食宿费、会诊交通费报销按矿2号文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工伤患者出院带药量,要根据院方同意的门诊处方用药量,不得自行要药,否则费用自理。第十九条工伤员工出院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填写医疗费用结算132、申请单,报集团公司社保中心,统一送淮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工伤医疗费。第二十条工伤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矿不再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工伤医疗费。第二十一条住院工伤员工在医院出据出院通知单后而拒不出院,自医院通知出院后的一切费用及不符合住院条件和挂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第二十二条工伤员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在得到工伤保险机构的确认后,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应当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由人力资源部申请办理,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第四章机构及职责第二十三条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维护企业和工伤员工的权益,矿成立工伤管理领导133、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指导。组长:矿长 党委书记副组长: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成员:副总师及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工会、医院等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具体分工如下:1、工伤事故的上报和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准备工作,由安全监察部负责;2、工伤认定的申报及办理,工伤人员的伤残鉴定及相关待遇执行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3、工伤人员转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所需交通、食宿费由工会审核,报分管矿领导审批;4、工伤人员住院需要护理的由本部门负责安排;5、工亡事故处理由工会负责,人力资源部配合,综合办公室负责做134、好后勤保障工作。第五章工伤员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部门和个人应如实向安全监察部提供工伤情况和有关证据,有意隐瞒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矿不予办理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造成的医疗费用由部门负责人和个人承担。第二十六条工伤员工未经批准擅自转诊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伤情与用药、处方不符的;经定点医院通知出院而拒绝出院的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员工本人负担。第二十七条员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制度。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达到规定时间135、,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二十八条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必须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或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方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无故不上班者,停发一切工资待遇,并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或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手续,人力资源部应加强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联系,认真组织工伤员工参加鉴定。第三十条不配合检查治疗影响劳动能力鉴定,或擅自涂改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书结论及有关材料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已经恢复劳动能力而不上班的,矿停发或减发有关工伤待遇。第三十一条工伤员工经136、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人力资源部协调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新的鉴定结论按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工伤员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省劳动鉴定委员再次鉴定期间,工伤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暂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计算支付;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作出后,按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计算。第三十三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伤残津贴(14级),由矿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相关待遇。第三十四条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要评定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未鉴定或鉴定结果不享受护理费, 工伤保险机构或矿不予支付137、生活护理费。第三十五条工伤员工违反有关规定,无理取闹、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的,由综合办公室保卫负责处理,并送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工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每季度组织一次工伤员工就医调查及督查工作,发现部门轻微伤瞒报或不报,给工伤员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承担,并一次性罚款500元。第三十七条工伤员工在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矿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三个月以内的,在医疗终结后,持出院证明,由工会出据证明,报分管矿长审批后,方可报销;住院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一季度报销一138、次。第三十八条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按本部门员工出差标准报销。持出院证明,由工会签字审核,人力资源部证明,报矿长审批后,方可报销。第三十九条工伤员工在住院期间,其直系亲属前去探望,矿根据家庭困难的情况,由工会生活部签署意见,报工会主席审批,每月只给一人报三次往返路费。第四十条工伤员工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本部门派部门人员护理,不得工伤员工直系亲属直接护理或部门另聘他人护理。第四十一条工伤护理人员要坚守护理岗位,矿工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将不定期进行督查,发现不坚守岗位和工伤员工举报不在护理岗位的按旷工论处,并给予部门负责人相应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139、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安徽省实施办法、淮政200472号、皖北煤电劳200523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附件十四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使劳保用品真正起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劳动法和省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部门及全体员工。第二章劳保用品管理职责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是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发放标准的制订、费用预算与控制;负责劳保用品计划的制定、采购、审批、发放、报损、台帐登记等。第四条财务部根据国家、140、上级的有关规定,对劳保用品采购、发放、费用结算、管理等方面进行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第五条工会组织、安全监察部是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机构。第三章劳保用品的分类和配发原则第六条根据劳保用品用途和价值的大小分大宗类防护品和小额易耗类劳保用品。大宗劳保用品系指各类防护服、雨具、价格较贵的特种防护用品;小额易耗类劳保用品系指各类定期发放的防护鞋、帽、防护眼镜、毛巾、手套、口罩、洗涤用品等。第七条防护服的面料一律为全棉制品。特殊岗位、工种需用其它面料的,需求部门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分管领导批准。第八条特殊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绝缘护品、防射线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护镜等,必须妥善保管,141、定期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失去安全效能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按规定更换。第九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第十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员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第十一条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员工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戴符合现场安全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四章劳保用品的发放与使用第十二条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必142、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保管和发放制度,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多发或少发劳动保护用品,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按照恒源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与期限执行。第十四条新进人员首次发放的工作服,为便于更换洗涤,可一次发放两套,使用期应顺延。第十五条员工应按人力资源部调配的工种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工种的,应按新岗位、工种标准领取劳保用品。第十六条 跟班劳动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按同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适当延长使用期限,对经常进入生产场所的其它科室工作人员(如生技、安监、基建、经管等)可参照调143、度员的标准发放。第十七条劳保用品到期时,为节省时间,各使用部门应提前一月按照工种、使用期限、品种等分类造册,由部门办事人员做好花名册后到人力资源部统一审批。审批时间为每月的1日至15日。第十八条对部门或个人持领物单来审批劳保时必须有部门负责人的盖章,并且持有个人劳保卡,否则一律不予审批。第十九条公用、急用或备用等特殊情况下需领用劳保用品的,必须经分管矿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领取手续。第二十条对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停止发放各类劳保用品:1、离休、退休、退职或在职死亡的;2、调出本矿的;3、因违反矿规矿纪被除名的;4、因病、伤、事假等休长假的、长期脱产学习超过3个月(其原劳动防护用品一律顺144、延使用时间)。第五章劳保用品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经常教育员工做好劳保用品的保养工作,正确穿戴使用防护用品,杜绝损失浪费。对因不按规定穿戴使用防护用品或随意拆改防护用品而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矿有权追究其部门领导责任。第二十二条由于生产上原因致使个别职工防护用品严重破损而无法修补使用的,个人要说明理由,经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更换。第二十三条对特种岗位实行使用更换报废制度。特种工作岗位的防护用品,在使用质量无法保证安全时,要及时回收废旧品,更换新品,回收的费旧品劳动防护用品,由矿集中统一处理。第二十四条凡调出我矿的员工,在办理离矿手续时应按其劳保用品的使用期限折价扣款。第145、二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应经常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购进的防护用品,必须专物专用,妥善保管,并建立健全发放制度。要实行一人一卡,凭卡发放,并建立收发帐册,做到帐物相符。各部门也应及时建立起本部门员工的劳保用品领用台帐。第二十六条各使用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制订下年度所需劳保用品计划报人力资源部,以便及时了解使用情况,确保我矿的安全生产。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对个人现有的劳动防护用品待到期限后执行本制定。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起执行。附件十五职业病防治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146、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三条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第四条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各部门及驻矿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与职业卫生管理工作147、。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矿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和党委书记担任,其他矿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副总师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人力资源部为职业病防治与职务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第七条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职责:1、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2、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148、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办理职业健康监护证;3、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4、负责新入矿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5、负责防护用品与监测仪器的采购、保管、发放和送检等管理工作;6、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妥善安置;7、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8、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第九条政治工作部职责:1、负责监督职业病防治与职业卫生工作的执行情况;2、负责收集、反馈员工对防尘、防噪音用品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落实;3、负责开展职业卫生防治的宣传工作。第十条安全监察部职责:1、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149、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2、组织作业过程中的粉尘、噪音危害辨识、危害评价和粉尘、噪音危害控制工作,确定应落实的相关防护措施;3、对接触粉尘、噪音人员的健康监护、监测的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和纠正现场工作人员的不规范作业行为;4、参与制定防尘、防噪音相关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情况。第十一条各部门、其它单位职责: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第三章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第十二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150、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第十三条预防措施1、凡涉及粉尘、噪音作业的施工场所,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时对作业环境进行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制定防止粉尘危害的职业卫生技术治理措施和防护措施,经安全、技术部门审核,报矿总工程师批准;2、作151、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要负责安全技术措施中职业卫生技术措施的贯彻,使每个作业人员心中有数,并做好贯彻与记录;3、一切粉尘、噪音作业活动必须有防尘技术治理措施和防尘、防噪音保护措施,无措施或未贯彻,严禁布置作业;4、劳动保护监督员和技术人员应在作业前检查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中职业卫生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只有在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中职业卫生技术措施已贯彻,并且正确无误落实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开工,否则有权阻止施工;5、粉尘作业应尽量避免同其他作业活动交叉进行,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应做好隔离措施和防尘措施,并经安全检查员确认后才可进行作业,通风不畅的作业区域,应安设通风换气装置及空气净化设施;6152、在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措施同时,作业人员应做好现场设备的防淋保护工作;7、实行单位自行检测与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档、上报和公布,确保作业环境符合要求。通风防突部应定期进行粉尘的分析、化验及测量工作,并有记录,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量2次,粉尘分散度6个月测1次,采煤工作面每3个月测量1次呼吸性粉尘,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量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量1次;8、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153、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9、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10、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11、进入有毒有害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防护要求1、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公示制度,在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154、明;2、凡涉及粉尘、噪音作业的施工场所,安全防护用品、器具、通风设备应齐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定期检修,确保正常使用;3、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空气过滤式口罩可选择免保养型防尘口罩,如:普通式、呼气阀式、焊接专用式等;4、在粉尘严重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空气过滤式免保养型防尘口罩进入上述作业场地,进行有效的个人防护;5、在进入设备,井下进行粉尘、噪音作业前,应经检测人员用检测仪器测定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并进行强制通风或水抑尘,降低粉尘浓度后方可作业;6、进入设备、井下进行粉尘、噪音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按防护要求佩戴适宜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器具等;7、粉尘作业或扬尘点,应采用水、风155、(通风)等综合的职业卫生技术措施来做好防尘工作,不应在没有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第十五条生产过程中的控制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156、效运转;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第四章职业卫生管理第十六条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157、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第十七条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第十八条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监察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第十九条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第二十条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158、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要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第二十二条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第二十三条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第二十四条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第二十五条作业人员要求1、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159、禁止从事接触粉尘、噪音的作业;2、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禁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3、孕期、哺育期女员工禁止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4、下列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各种类型活动性肺结核病;(2)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气管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4)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第五章健康管理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员工。第二十七条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员工,按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第二十八条160、对新发现的病人,要建立个人病案和随访制度,以控制病情发展,病情诊断按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对于疑似尘肺(0+)和I期尘肺病人,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并应作为观察治理重点,做好尘肺二级预防工作。第六章奖惩第三十条对在职业病防治与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一条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管理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1、不按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有关程序要求对作业环境进行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制定防止粉尘危害的职业卫生技术治理措施和防护措施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2、粉尘严重作业部位未经检测,不落实防尘措施,强制作业人员作业,对违章领161、导处以500元罚款;3、不按规定在粉尘、噪音作业场所正确佩戴防尘用品,对违章者处以100元罚款;4、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中防尘、防噪音技术治理措施作业前不进行贯彻,技术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5、发生违章被指出仍不改正,对违章者处以200元罚款;6、作业时,未按安全措施要求实施防尘措施,或在实施防尘、防噪音措施时未对设备防护措施进行落实,视情节轻重,对工作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致使企业、员工利益受损失,情节严重的,按上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根据矿有关规定予以考核处罚。第三十四条条款所罚款额全部用于粉尘、噪音治理的防治工作。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与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