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配套供冷系统施工专业承包合同(11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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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29031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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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配套供冷系统施工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XXXX配套供冷系统施工专业承包发包人:XX有限公司承包人: 日 期: 2020 年 月 日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2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8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31附件99附件1:中标通知书附件2:施工组织架构图及投入主要人员汇总表附件3: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附件4:主要材料、设备选用表附件5:质保期服务承诺书附件6: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附件7:安全生产协议附件8: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统筹管理协议附件9:技术条件附件10:联合体协议(如有)附件11:投标报价清单(另册)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2、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XX配套供冷系统施工专业承包2、工程地点:XX3、工程规模:XX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为单体地下建筑,主体结构大部分为地下一层、二层,局部三层。项目东邻X,项目总用地面积约2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6.68万平方米,其中最大单体建筑面积为25.82212万平方米。4、本次招标工程内容:XXXX配套供冷系统工程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供冷系统工程:包含供冷系统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附属配套工程及装配式机房BI3、M技术应用;10KV及以下供配电工程:包含外电接入工程、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及深化设计。本项目接受XX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土建总承包单位统筹协调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技术条件及有关资料。5、工程立项批准号: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合同范围及承包方式工程承包范围:XXXX配套供冷系统施工专业承包, 按技术要求及图纸所示,承包人提供包括(但不只限于)下列项目:供冷系统:制冷、冰蓄冷、通风空调、联锁自控等相关设备及配套工程空调及水处理设备安装及调试等;动力照明配电:动力设备、照明配电、接地系统;给排水工程:场地雨污水及设备给排水;供配电系统:按单回路10KV市电电源供电,范围4、从项目用地红线边线至地面开关房间(含开关房、电缆管沟、电缆井土建工程),同时包括开关房土建工程,7号高压室、7号高压电容器室、8号变电所的高低压配电柜、电缆沟(包括电缆沟内支架)、设备基础,接地、电力监控系统等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工程深化设计、包各种协调服务,包送电方案、包配合供电部门的审图,协助向供电部门报装报建工作及其他审批手续及其费用。包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调试和联合调试,包招标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包供电局送电前专项检测验收并送电、包竣工送电后至移交给业主单位期间的运行维护管理、包结算的组织和资料整理(含竣工图编制)配套土建:机房、开关房、高低压变压器房、设5、备基础等建筑、结构工程及内部天花、地面、墙身装饰。承包方式:(1)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招标范围和现场实际情况等,由承包人对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按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和相关规范及标准要求,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深化设计、包工期、包联合调试、包验收、包保修、包试运行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施工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与供冷系统相关的各专业工程的配合及协调服务、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竣工验收备案和档案移交及相关资料整理等。(2)以综合单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包干,措施项目费合价包干的计价方式承包本工程6、。承包人的综合单价及综合合价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水、电及其他材料等价格的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而调整。三、合同工期( 日历天)本工程的开工日期及关键节点工期:1、2020年 月 日计划开工,施工总工期: 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 日历天,施工验收及资料汇编 日历天)。2、开工日期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四、质量目标和安全目标质量目标:质量要求确保合格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零人员死亡)。五、合同价款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大写): ,¥(小写): 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 元,人工费为¥ 元。最终工程结算价款以经广州市财政局心审核7、的竣工结算书为准。支付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 1、综合单价包干项目结算方式:按照中标的综合包干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2、新增综合单价(因工程变更,新增工程而出现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综合单价)结算方式2.1工程量清单有相同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2.2工程量清单有相类似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2.3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没有相类似的项目,按照施工时期相应的有效定额及收费标准和当地政府有关文件的下限进行计价,并按照投标下浮率对税前价格进行下浮后的总价作为该项目的结算价。2.4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没有相类似且无相关8、定额可参照的项目,中标单位按照施工当时的市场价格编制预算,由发包人审定作为结算依据。3、总承包统筹管理费发包人已委托 XX有限公司 为总承包单位,对本项目进行整体组织、协调及统筹管理,总承包单位向承包人收取本项目合同价款的1%作为统筹管理费,负责为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场地交接、施工临时便道、现有脚手架、统筹申报奖项及竣工文件汇总等工作,该项费用已纳入承包人合同清单内。承包人进场后需按合同附件8的内容与土建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统筹管理协议,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统筹协调管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按下列次序确定优先9、顺位:(1)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4)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5)本合同协议书;(6)本合同专用条款;(7)本合同通用条款;(8)招标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等);(9)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1)图纸;(12)工程量清单;(13)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4)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10、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移交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办理资金申报拨付手续,由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本合同及附件有关条款如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应当按其有关规定执行。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自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三份,发包人执九份,承包人执四份。(以下无正文)发 包 人:XX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地 址: 地11、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合同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合同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12、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13、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14、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15、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工程量16、清单(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合同通用条款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17、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由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18、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19、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和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20、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合同通用条款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21、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改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22、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23、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24、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25、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26、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27、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28、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29、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顺延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30、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自己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1、,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32、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33、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34、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35、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要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36、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37、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38、试车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五、安全文明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39、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40、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合41、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42、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43、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合同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44、(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45、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46、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47、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提交主要设备到货计划表并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48、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49、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50、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款,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51、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52、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5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合同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54、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55、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进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34.3质量保修56、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57、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扣减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58、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出59、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9.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60、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务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61、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62、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63、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6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65、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66、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合同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67、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本条第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合同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68、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合同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69、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总 则1.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本项目管理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发包人将授权监理人,依据监理条例、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严格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2.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3.发包人有权对施工范围、施工内容作适当的调整,特别是对专业性较强的、有70、特殊要求的施工内容,发包人将视承包人能力、水平等实际情况,保留另行选择专业队伍的权利,且不因此免除承包人应有的责任。4为保证本项目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主动支持发包人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按有关违约条款处理,同时,承包人还要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5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2)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对项目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71、须;(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人。6在承包人出现重大工期延误、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问题而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动用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并可以依法另行委托队伍完成发包人指定的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工程合同价计算。费用在承包人合同价中扣除,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7承包人承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民工工资拖欠,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发包人有权动用履约担保先行发放民工工资,不足部分从进度款中扣除。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3 发包人1.3.1 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特指XX有限公司。 1.8 工程师 通用条款中的工程师,如无特别注明,均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 1.172、4 工期1.14.1 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23 小时或天1.23.1 天:指事件发生当日的0时至当日的24时的时间段。 1.24 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的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等。除专用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有效。1.25 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73、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1.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包括主材费(乙供材料费)、安装费,指根据招标文件、图纸、国家规范、技术文件标准等内容,采取综合单价包干计价的项目。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此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为此清单项目中标单价。综合单价包干的项目,除合同约定和政府针对本项目的文件规定可以调整外,无论施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际数量结算。其中: 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定义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执行。 综合管74、理费:定义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执行。 利润:定义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执行。 1.27 “措施项目”:包括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脚手架搭拆、夜间施工增加费、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进行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地下管线交叉降效费、垂直运输费等,均为总价包干项目,指根据招标文件及图纸的内容,完成本工程项目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除招标文件约定项目之外,在合同执行期内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固定不变。发包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提出的,因此承包人在报价时,除了发包人已列出的项目,以及工程量清单分项中已包括的内容外,承包人应根据本企业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详75、细分析其所含的工程内容。由于承包人投标时已采用的施工方案或措施,但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没有报价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额外的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不予支付。承包人不得调整措施项目的内容和报价。其中: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粤建市20196号文的相应标准计算)。 脚手架搭拆: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消(或租赁)费用。 夜间施工增加费: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进行施工增加费: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没有自然采光、没有正常通风、没有正常运输76、行走通道的情况下施工,而进行补偿的施工降效费。 赶工措施费:当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可计算因赶工所发生的措施费用。 地下管线交叉降效费:为了保护各种市政地下交叉管线而影响施工所发生的降效补贴费用。 垂直运输费:建筑物施工中为了将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具自地面垂直提升到所需高度的机械费用,主要包括塔吊、卷扬机及外用电梯和配合机械等。1.28工程量清单内项目:指发包人招标时依据招标施工图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1.29工程量清单外(变更、新增)项目:指发包人招标时依据招标施工图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项目。 1.30“材料、工程质量、检测及试验费”:指按规定需对本工程中的材料77、工程质量检测及试验所发生的费用。1.31“月工程款”:指承包人月完成工程进度造价在扣除应扣的费用(含劳动保险、工程保留金、材料预付款等)后的净款额。1.32“月工程进度款”:指承包人月完成工程进度的实际工程造价。1.33“专业分包人”:指发包人依法另行招标确定的并纳入承包人管理范围内的专项施工承包单位。1.34“自主分包人”:指在发包人批准的前提下,接受承包人在其承包范围内的非主体工程分包工作的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1.35“分包人”:指自主分包人及专业分包人。1.36“中标价”:指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本工程所申报的、并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所规定的程序确定的工程投标总造价。1.78、37“合同价款”:指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所规定的程序确定的工程投标总造价。1.38“合同价款(净价)”: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约定,在合同价款减去根据合同专用条款有关预留金、劳保金等由发包人暂时扣留的款项后,将用于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计量与支付)的余额,即合同价款(净价)合同价款暂时扣留款项(如预留金、劳保金等款项)。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4)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5)本合同协议79、书;(6)本合同专用条款;(7)本合同通用条款;(8)招标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等);(9)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1)图纸;(12)工程量清单;(13)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4)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使用汉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其中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优80、先适用。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3.3适用标准、规范 (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除由发包人聘请的专家委员会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外,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任何标准与规范。确需由发包人聘请的专家委员会制订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由发包人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合适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该资料一式一份。(2)合同签订后,如在施工期间涉及到上述规范标准及规程有修改时,发包81、人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新的规定,并将通过监理工程师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承包人遵照执行。3.4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八套,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在未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不可以任何形式将本工程的图纸或图纸的复印件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监理单位发包人委托 XX监理有限公司 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施工监理。监理单位依据国家对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及与发包人所82、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之约定,向本工程施工场地派驻监理机构,履行自己的职责。发包人应将本项目标段内的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总监理工程师5.2.1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其姓名、职务(职称)如下:姓名: 。 职务(职称): 。5.2.2总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管。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人的批准,但下列情况须经监理单位盖章,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批准:(1)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2)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83、付;(3)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4)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5)确定新增工程或设计变更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6)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7)总体进度计划的决定;(8)涉及费用的施工组织或方案的决定。5.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作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如下:姓名: 。 职务: 业主代表 。 5.7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的工作往来程序:除发包人另有明确之外,原则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工作往来均先经过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84、发包人或者送承包人。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可依照通用条款第6.1款的约定可委派或者撤回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但这种委派和撤回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6.2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因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6.3无论承包人是否同意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发出的任何指令、通知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项目经理都应当签收该等文件,并给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回执。如项目经理拒绝签收,则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可采用留置项目经理办公室、传真予项目经理或挂号邮寄给项目经理这三种85、办法中的一种送达项目经理,相应的留置照片、传真报告单或挂号邮寄凭证可作为回执。项目经理应将其收到的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写在专门的指令记录日记中,并即日取得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在有关记录上签名。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工程师或获得其授权的代表和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上述工程师指令记录日记。6.4发包人可指示承包人停止进行发包人认为与合同文件的约定或工程师指令不符的一切工程。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及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7.1.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17)。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序号86、姓名职务职称1项目经理2项目总工7.1.2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等项目主要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在发包人签发开工令后,上述人员仍未全部到位的,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35.2.10条(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2通用条款第7.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按专用条款第13款执行。7.3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7.3.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等项目主要人员的,除按照专用条款第35.2.10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87、还应向发包人支付专项的人员违约金,人员违约金的金额按下表人员违约金一览表的约定执行。7.3.2因特殊情况需要,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等项目主要人员的,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但承包人仍需向发包人支付专项的人员违约金,人员违约金的金额按下表人员违约金一览表的约定执行。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人员违约金一览表序号被更88、换的项目主要人员需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1项目经理10万2项目总工程师5万3主要部门负责人2万/人7.4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7.5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必须妥89、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1)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总监理工程师;(2)离场23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总监理工程师,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3)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并经发包人负责人批准;(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含节假日)。若违反上述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承包人必须就此作出书面解释和保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并按照专用条款第35.2.10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及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全90、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 7.6 如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部门负责人有兼职情况,经监理单位证实,发包人将要求立即撤换该人员,并按照专用条款第35.2.10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拒不执行,则自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视为该部门负责人岗位已空缺,按照专用条款第35.2.10条的约定违约责任执行。7.7发包人将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上岗。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本工程施工时发包人可提供平整的场地;进入施工现场的主干道路已筑通,可供施工材料、机具器材、设备的运输使91、用。(2)本项目用水、用电由投标单位自行解决。临时施工用水、用电的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红线范围外已有正常通行的市政道路。承包人须进行现场踏勘,并充分考虑工地现状及外围市政道路的条件可能影响到工程正常施工的所有风险因素。(4)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提供时间:与施工图一起提供一份。 (5)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7天内负责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在承包人进场时,由发包人确定时间和有关要求。(8)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92、在此确认:a.上述所列工地施工条件最终以发包人交给承包人的工地状况为准,承包人应同意按照交地当时工地施工条件的现状接受工地,并不得以现状与上述所列工地施工条件之间的任何差异而要求工期或费用上的索赔。b.承包人在工地现状上施工所需的所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报价中。除已提交的地质资料外,承包人在投标报价前还应按照投标人须知中的有关规定主动到工地现场进行踏勘,并充分考虑了工地现状条件可能影响到工程正常施工的所有风险因素。c.无论承包人是否进行了上述现场踏勘工作,合同价款中均将被认为已包含有工地现状在施工作业期间发生的全部不可遇见的风险费用,承包人则无权因此要求任何工期或费用上的索赔。8.2发包人将现场93、经纬、水准测量点网以及测量放线所需的标高、定位的基准点和线移交给承包人,并由双方进行交验,如承包人产生任何因放线不准确导致的错误须自行承担全部费用。8.3根据招标文件及承包人的承诺,发包人保留下列的权利:8.3.1对本工程使用之主要材料品质及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8.3.2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工程量报价清单中甲供、暂定材料价格的主要材料进行依法招标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8.4凡合同文件中说明应由发包人审批、认可的文件、材料/设备或工作,承包人均应在合理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审批或认可。发包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意见都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94、合同文件或法律应承担的责任。发包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发包人可委托工程师执行审批的工作。此种委托审批须有书面委托手续,否则无效。9、承包人工作9.1深化设计承包人必须按工程进度及发包人的要求呈交本承包合同范围有关系统的深化设计和施工图,供监理单位设计院和有关部门审批。深化设计的单位需获得监理单位设计院的认可,有关图纸内容须包括承包人自身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平面图、系统图、原理图外,还应包括系统综合安装图、箱柜安装大样图、剖面图,机柜、机架竖向布置图、平面布置图,前端设备编号表,线缆端接及设备端口分配对照表等。涉及非本标段施工范围内但与本标段有关联的技术要求也95、需在深化设计中完成。具体深化设计要求按照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于合同签署最后一个月内(最迟)完成。9.2 界面衔接及协调本项目实施时与土建总承包单位、机电安装、建筑装饰、智能化安装等单位存在界面交叉,承包人应积极与其他专业承包单位进行协调合作,落实分工交界,保障项目的实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具体界面衔接及协调工作及发包人要求见附件9技术条件 。 9.3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7天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2)承包人须于每月25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A、当月应96、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包括自行施工及分包工程项目)统计报表一式六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B、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包括自行施工及分包工程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时间从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C、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当月26日至下月25日);D、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当月26日至下月25日);E、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F、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四份(如果发生时); G、当月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量(附汇总表)一式四份。H 、上97、月民工工资发放反馈表(时间从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I、另须按XX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制度汇编“施工计划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进度计划表格。(3)本工程由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4)承包人根据施工总平面布置情况自行搭建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房、设施,以及配套水电。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从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费中列支。(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开工后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知会98、监理单位和发包人。(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负责自身工作范围的成品和半成品保护,甲供材料的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在进场前由设备材料供应商负责,当设备材料到现场后,并与承包人办理交接验收后,设备材料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当出现成品或半成品损坏需返工或赔偿时,由承包人进行协调和处理,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有关费用;交付发包人使用后按质保期服务承诺书(附件5)有关规定执行。(7)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99、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列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省、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应对建筑物进行清洁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对承包人100、已完成的工程进行全面的清理、成品保护和保洁,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应保持清洁。(9)承包人相关规定,在计划、工期、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等方面,对各专业单位进行协调及配合。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0.1)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的投入,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工程(含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101、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发动机号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上原则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102、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承包人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参照第7.4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处理。(10.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环保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10103、.3)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10.4)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需对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费用、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10.5)干扰与协调(10.5.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104、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10.5.2) 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10.5.3)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11)承包人根据政府有关管理规定,自行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12)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交付发包人使用前,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交付发包人使用后按质保期服务承诺书有关规定执行。 (13)施工围蔽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14)按合同有关要求,严格认真的编制结算文件,提105、交相关的支持资料,报送前应做好自检,力求准确。(15)积极配合竣工验收与结算事项,及时澄清问题,按要求补送相关资料。(16)承包人在此承诺,其在合同文件签署时已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土质、通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并充分考虑外界运输上的各种限制因素的风险)足以影响合同价款的工地情况,并确认在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了与上述情况有关的全部费用。承包人不得以其忽视或误解了任何与工地有关的情况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或工程延长的要求。(17)如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需要发包人提供图纸、材料、配合、审批等文件的,则承包人必须提前(保证发包人有充足的调查、审核、考察、内部审批时间)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书面106、通知中指明需要发包人办理的事项以及依据。承包人未发出书面通知,因此造成工程及工作延误引起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18)红线范围内临时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如发包人同意协调红线外场地给承包人使用,红线外临时设施搭拆、使用费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同时应承担所占用红线范围外场地设施、地下管网的保护和修复费用;(19)民工工资的支付(19.1)承包人应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19.2)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107、,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的规定,按照 % 的比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划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工程款到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承包人在申请每期工程进度款时,填报申请表中需加以说明,“申请进度款的总金额中,其中:工程项目支付金额( %)为: 元,工人工资支付金额( %)为: 元”,由发包人审核后分别出单分账汇入。专用账户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和开通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渠道。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108、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工资账户并在收到进度款的一个月内发放工人工资。(19.3)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19.4)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含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每月上报工程师及发包人保存备查。(19.5)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19.6)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19.7)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民工工资拖欠,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发包人有权动用履约担保先行发放109、民工工资,不足部分从进度款中扣除。(20)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应及时向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承包人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而引起的分包单位以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其它赔偿金)。(21)承包人负责统一办理平安卡,在各主要出入口安装刷卡机器等工作。施工过程中若发布相关新文件规定,承包人须及时按新规定执行。发包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都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文件或法律应承担的责任。9.4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9.5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110、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的标准与数量,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照专用条款第35条相应条款处罚。9.6调试及试运行承包人应按照蓄能空调工程技术标准JGJ158-201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的相关规定开展调试及试运行工作,调试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原材料、人工、检测费等)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由承包人承担。试运行为期两个月,具体开始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试运行期间的水费电费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技术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乙方应安排合适的足够的技术管理人员,确保试运行工作顺利进行。9.7培111、训承包人须于工地测试和试运行进行前一个月,使发包人及有关人员事前熟悉所安装设备和系统,提供维修保养手册,手册内应包括竣工图、控制程序、操作和维修的程序。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专业培训服务:A. 承包人须提供所需的培训设施和课程,以确保发包人的工程人员能对承包人所提供的系统和设备装置的日常运作、故障和例行维护、事故的处理和解决措施等有全面性的认识和了解。B. 承包人须编制一套详尽的培训计划,列出每项课程的大纲、培训导师资料及培训所需时间,提交业主代表监理审核。同时,承包人应按每项课程提出接受培训的学员应具备的资历要求,使有关培训能收预期的效果。C. 除特别说明外,承包人于保修期间需为发包人的工程人112、员提供最少每年一次的培训,培训内容需包括所有的设备及系统。D. 承包人委派资深导师进行每项培训工作,培训需以普通话作讲授。所有导师的资历须先提交业主代表监理作审核认可。E. 承包人应向受训学员提供并解释有关设计资料、文件、图纸等,以便使学员对整套系统的各个方面都能熟练掌握。F.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利用安装、测试和交工试运转的装置和设备对发包人的工程人员进行培训。然而承包人不得使用本合同内须提供的备用零部件进行培训。承包人应提供足够的材料、设备、样本、模型、设备内部透视资料的复印本、幻灯、影片以及其它种种需要的培训教材文件,以便进行培训工作。培训课程完成后,有关装备和教材将为发包人所有,以便113、日后发包人自行对其它员工进行辅助性培训之用。所有教材文件须以中文说明。G. 上述培训所需的费用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合同总价内。9.8 质量维保承包人应按照附件质保期服务承诺书的内容开展保修期间的质量维保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XX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制度汇编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施工方案及保证措施;(2)大型设备安装施工方案;(3)交叉施工与协调组织管理方案;(4)安全文明与环保施工方案;(5)质量、进度、投资保证措施;(6)与其他专业单位的交叉施工与协114、调管理方案;(7)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8)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9)季节性施工措施;(10)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11)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12)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13)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工程进度计划应结合发包人编制的总进度计划中各关键节点工期的要求,内容全面详实,并应针对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有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承包人应将工程进度计115、划报监理单位审批。10.1.2 发包人、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进度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3 计划的执行10.3.1 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尽管在合同中发包人做出了关键工期的要求以及工程的初步计划,但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客观条件而改变计划,承包商不得因此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的补偿要求。10.3.2 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进度计划调整的意见,并按照调整意见落实现场劳动力、116、材料、施工机械等的供应配合情况。10.3.3 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由总监理工程师统筹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后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10.3.4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协调处理,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117、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并由承包人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管理,承包人与各专业分包单位配合推进工程进度。如工程进度滞后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按专用条款35.2.4条(3)项执行,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专用条款第44条的约定执行。其他须按XX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制度汇编中的有关计划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118、行。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开工日期11.1.1开工时间初定为2020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总工期 天。 发生以下情形不属于承包人责任:(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不可抗力影响;(4)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 (5)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工程师确认的; (6)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11.2 延期开工11.2.1 承包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天内进入施工场地(以项目管理机构、工人、施工机械进入为准),每延误进场一天,发包人将按罚款5万元119、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延期超过20天仍未进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暂停施工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不可抗力;(4)质量事故;(5)安全生产事故;(6)承包人材料供应发生重大变故。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专用条款第35.2.4条(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3)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调整适用专用条款第13.1条、第13.2条的约定,因发生上述第(4)、(5)、(6)项原120、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分别按专用条款第35.2.5条、第35.2.6条、第35.2.5条(1)项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2.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35.2.4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121、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12.3因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和缓建的决定、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工程暂停工,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1)工程本身的损害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场地设施、机械设备、施工器材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已进场尚122、未使用的材料设备损坏的,属于乙供或甲招乙供的,由承包人负责,属于甲供的,由发包人负责;(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4由于政府部门举行特殊活动引起停工的,因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工期延误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不执行通用条款。13.2 工期控制与调整13.2.1 本工程工期划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二类控制。根据项目工期计划,本工程承包人必须结合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在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实施。承包人应确保合同工期的实现,123、并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及设备,由此引发的措施及投入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3.2.2工期调整的原则是: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通过后工期可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一般节点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必须由承包人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经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应当同意工期调整。13.3 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3.3.1 非承包人原因造124、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做出停建或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不可抗力;(4)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 (5)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工程师确认的; (6)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13.3.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消化延误工期。承包人还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第35.2.4条(3)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但发包人不补偿125、承包人由此产生的窝工、二次进场等相关损失,如发包人书面要求承包人赶工,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给予承包人赶工费补偿。13.4 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予以确认、签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13.5承包人应确保按投标文件的关键节点工期完成工作,如因承包人的原因前峰线比计划滞后时,承包人必须调整计划确保在合同工期内完工。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时,则监理工程师应126、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以加快工程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承包人无权要求对采取这种措施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的5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滞后,则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或不影响合同授予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权力的前提下,发包人有权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分包,分包价格按定额预算价计算,无定额时按实际发生计算,承包人必须按实支付。13.6 在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自行或发包人依法另行招标确定的其他专业分包人所负责的工程在一般节点工期实施进度计划严重滞后时,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如承包人的纠偏措施不力,127、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期限整改后仍无明显效果的,按专用条款的第35.2.4款的约定处理。发包人有权将此工程的部份或全部内容另行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分包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但并不减少或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经发包人特别授权代表同意顺延工期后确定的竣工日期竣工。14.2本工程不能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经发包人特别授权代表同意顺延工期后确定的竣工日期竣工,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35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1.1工程的质量目标:质量要求确保合格工程,质量验收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依据。15.1.2128、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并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同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由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广州市质监站)书面鉴定为准。15.3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2016版的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设有专职质检人129、员,班组设质检员,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都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130、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5)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必须设立工地实验室,配备足够的试验及检测仪器、仪表,并及时校正,满足现场试验和检验的要求,保证其应有的精度。要加强质量自检,检测频率要高于规范要求。16、检查和返工16.2承包人在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应在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内完成、全部达到设计的功能和标准,所有工程均顺利通过验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若因此带给其他项目(专业)的承包人连带损失时,一切131、赔偿由本工程承包人承担;造成发包人被他人索赔,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16.3本项目工作范围内的所有检验或试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中规定的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进行委托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且该部分检测费用由发包人132、负责;政府质监部门的监督抽检(监督抽检不合格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扩大抽检项目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除此以外的检测项目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须提供不少于三家符合要求的检测试验单位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承包人与检测试验单位签署合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6.4有关材料见证取样、取样、送检、取回结果的程序由承包人在其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说明中写明,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该程序应当完全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的规定。未按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送检得出的结果将不被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可。如果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有关133、材料取样、送检、取回结果的程序不符合要求,可以自行指定专人另行送检,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5 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16.5.1 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16.5.2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134、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实施,其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从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收回,由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135、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款约定。16.5.3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1)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2)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3)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136、,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第35.2.5条(1)项承担违约责任。16.5.4 承包人对材料、设备的试验、检验的费用自行承担。监理工程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按专用条款第16.5.3条执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发包人负担。16.137、5.5 发包人可以委托国家质量检查机构或其他法定检验机构对工程材料、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储运全过程进行第三方检查、检验,承包人必须接受并提供便利条件。对检查出不符合专用条款第16.5.3条标准要求,按该条款执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符合专用条款第16.5.3条标准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6.5.6 试验报告和检测报告应同时送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其中,发送给发包人的检验结果应当是原件。承包人应当明确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和检测报告应同时有六份原件。16.5.7 有关材料见证取样、取样、送检、取回结果的程序由承包人在其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说明中写明,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138、该程序应当完全符合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的规定。未按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送检得出的结果将不被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可。如果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有关材料取样、送检、取回结果的程序不符合要求,可以自行指定专人另行送检,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6 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139、按照专用条款第35.2.5条(2)项承担违约责任。16.7 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16.8 承包人承诺: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140、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6.9 承包人承诺: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6.10 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按照专用条款第35.2.9条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141、不真实,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专用条款第35.2.9条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三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穗建监字(2001)068号文件执行。验收程序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验收人员组成:发包人、工程师、承包人及后续关联工程承建等有关单位。17.4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被要求依据国家、广州市相关行政法规、标准和文件开展工程的中间验收。本项目工作范围内的所有检验或试验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6.3条执行。17.5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穗建监字(2001)068号文件执行。验收程序按通用条款第17142、条执行。验收人员组成: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后续总承包单位、承包人及后续关联工程承建等有关单位。17.6 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要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但工期不予顺延。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安全施工承包人应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143、)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的规定,并要达到文明施工标准。20、安全文明施工与检查20.1 安全施工措施20.1.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0.1.2承包人必须将投标时承诺的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落实到位。20.1.3 承包人承包人在施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承担违约责任。20.3承包人应执行广州市建委文件穗建筑2008967号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专款专用并购买安全保险。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专用的安全生产144、责任书,定出安全生产目标,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及具体做法、奖惩条例等。20.4本工程施工中要求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20.5安全事故:本工程若发生安全事故按照专用条款第35.2.6条(3)项。20.6承包人必须规范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严格做好所负责工程的安全施工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检查,并按照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20.6.1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145、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专章编制文明施工措施,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承包人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按照专用条款第35.2.7条(1)、(2)、(3)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6.2 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20.6.3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146、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0.7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并清拆临时房屋设施,拒不清退的,发包人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他要求。20.8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督促,完工后按专用147、条款第20.7条的规定完成退场工作。20.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0.10承包人必须将投标时承诺的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落实到位。20.11承包人在施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按照专用条款第35.2.6条(1)、(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1.3.1 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用条款第22.1条、第22.2条所列明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所有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21.3.2 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148、措施,在工程的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做到:(1)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3)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149、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流感、痢疾、非典型性肺炎等)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广州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21.3.3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非竞争性费用,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专款专用并购买安全保险,由建设安监机构和监理单位分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达到合格者经安监机构批准,一周内将该阶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划拨给承包人。21.3.4 其他有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150、费的规定遵照执行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相关的最新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安全管理办法。22. 事故处理22.3 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损失,并按照专用条款第35.2.6条(3)项承担违约责任。22.4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二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方式确151、定。(1)合同价款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相对应的固定综合单价确定。工程量清单包含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细目(分部分项工程)。每个细目(分部分项工程)将按工程量清单中的细目(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和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数量来对承包人进行支付。(2)工程细目(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位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3)由于本合同的工程细目(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所以只有工程细目(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的变化(除发包人批复的变更外),才引起合同总价的调整。(4)本合同清单中标明的固152、定综合单价不因劳务或其他影响合同实施成本的事项发生价格变动而进行调整。材料价按投标书的报价不再调整。(5)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本合同项目措施清单费实行总价包干使用,未在清单中列明的,则认为已包含在其他工程细目中,在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不再因此追加任何投资,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相关的责任。(6)承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相关费用,包括施工期间因各种原因深化设计修改、及设计图纸费用均包含于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本合同在实施中不再增加任何合同清单未载明的项目措施费等费用,为依据图纸按期保质完成本合同而必须的任何工程附加费用及临时工程费用均视为己包含在合同清单所列的细目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因此追加任何153、投资。承包人必须认真配合其他工程施工,包括配合已施工的隐蔽工程和后续工程及其他与本工程有衔接的工程和各分包工程,涉及的费用已包在中标价内。若由于承包人不积极配合或协调不力,造成相关工程工期延误,其发生所有费用及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3.3综合单价包干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23.3条的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照下述约定执行:23.3.1 工程造价调整。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1)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新增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所有新增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均按照154、专用条款第31.8.1条执行。23.3.2 材料的计价调整(1)承包人造成招投标时所定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发生变化的: A、调整原则:计价单价不能高于承包人在投标时经审定的投标报价;品质不能低于招标文件原要求。B、所有材料的调整都必须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必须提供三家以上(含三家)符合调整原则的材料厂家供发包人选定。(2)发包人发起的材料改变,应按实际价格标准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23.4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23.4条的约定。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第23.3条情况发生后3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及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155、据。监理单位收到后7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7天内审定并按相关政府部门规定执行。23.6 现场签证的计价23.6.1由于施工场地、条件和设计变化必须进行现场签证时,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在发生后3天内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现场核实计量后签字盖章确认,承包人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7天内编制预算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7天内提出造价审核意见报发包人。由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凡是没有经过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签证,其增加的费用不予确认支付。23.6.2承包人承诺:所有变更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工程,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156、期延误的责任。24、工程预付款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24条的约定。工程预付款按照以下约定履行:24.1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15天之内参照发包人提供的履约银行保函和预付款银行保函的参考格式,向发包人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市级以上银行开出的预付款银行保函(合同价的30%),履约保函(合同价的10%)。发包人在收到预付款保函及承包人办理开工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30的款项作为工程预付款,并同时告知监理单位。承包人提交合格的工程结算资料后28天内退还履约保函。预付款银行保函应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保持有效,但其担保额可随承包人返还的预付款金额而相应减157、少。承包人应保证专款专用,一旦发包人发现预付款或备料款被挪作他用,发包人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其专款专用。24.2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预付工程款,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工程,否则承包人须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所需的施工机械、工程设备、材料及人员费用,并于收到预付款后一个月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主要设备采购发票和其他证明文件的副本以证明预付款确实专款专用,逾期完成视一般违约一次,经监理单位催办仍未完成的记严重违约责任一次。24.3工程开工后,工程预付款应从工程进度款中分期扣回。扣回的比例按下表执行:预付款扣回比例表已完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之比(扣除预留158、金)扣回预付款的比例累计扣回比例20a30101030a40203040a50306050a6040100注:a=已完工作量/合同承包价(扣除预留金)24.4进度款的计量支付累计额不超过合同价款(净价)的80,未支付的剩余计量在完成结算审核后办理支付。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报告(表)的时间: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四份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制作的已完工程量报告(表)。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并提供此计量所需的一切详实资料。承包人收到通159、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监理工程师应在十四天内完成审核和证实承包人的月付款报告。承包人在完成具有形象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且质量合格,各种规定的证明齐全时,可即时同监理工程师申请计量。当月计量部分必须当月汇总。25.3对需要采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性工程进行计量时,由监理工程师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承包人应与监理工程师一起审查有关记录和图纸,并由双方共同签认。如果承包人不出席有关图纸记录的审查和确认时,则应视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如果承包人对该图纸、记录不予同意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在监理工程师对上述记录和图纸重新审查确认后,则这些记录和图纸仍被认为是160、正确的。所有计量均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的相应规定,以实地工程丈量计算为计量依据。25.4工程的计量应以清单计价规范、合同所约定的有关工程的计价办法以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25.5其他工程量(没有施工图纸)的确认按发包人工程变更(签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以合同价款(净价)作为计算基数)26.1发包人执行广州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合同的计量支付办法如下:(1)项目主要设备(冷水机组、蓄冰设备)到货且开箱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该设备清单项的50%,安装完毕并经甲方确认合格后,甲方支付至该设备清单项的80%。(2)属合同规定的施工范围、措施及内容的工程计量支161、付,按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定的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每月支付上月完成工作量的80%;,但进度款的计量支付累计额不超过中标合同价款(净价)的80。(3)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的规定,按照 % 的比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划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工程款到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承包人在申请每期工程进度款时,填报申请表中需加以说明,“申请进度款的总金额中,其中:工程项目支付金额( %)为: 元,工人工资支付金额( %)为: 162、元”,由发包人审核后分别出单分账汇入。(3)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累计80合同价款(净价)时,不再支付月工程进度款,未支付的剩余计量在完成结算审核后办理支付。(4) 工程款(按照正式施工图调整后的合同外新增、变更部分):对于已经批准、手续齐全的新增、变更部分,按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定的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属于永久新增、变更工程,每月支付上月工作量的80%,属于施工措施费的变更暂不支付。(5)结算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及移交合符要求的竣工结算资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结算审批金额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等之外支付。(6)本工程保留合同结算价款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其中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首163、次供冷之日起一年(12个月)后,承包人无违约且工程及设备无质量问题的,经发包人组织专会对系统主要指标性能评估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结算价款7%;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首次供冷之日起二年(24个月)后,承包人无违约且工程及设备无问题且发包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并出具财务决算报告,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结算价款3%(不计利息)。如因属承包人承包范围的内容导致工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发包人将根据供冷年份按比例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存在违约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系统性能未达到合同约定指标或发生其他造成发包人损失情形的,发包人有权不向承包人支付扣留的保证金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64、26.2其他A、临时设施费在承包人按文明施工规定的施工临设面积搭建临设后支付60%临时设施费,将临时设施交给各专业施工单位使用后支付40%临时设施费。26.5本工程的履约银行保证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履约保函所担保的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承诺投入的劳动力资源、周转性材料(胶合板及支撑等)、机械设备、施工质量、施工工期及其他。其分配的比例按履约保函实施管理明细(见参考格式附表),如承包人违反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则按上述比例扣除履约保证费用。26.6其他措施费部分(措施项目费)按实施的进度比例计量并支付。26.7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计划:序号支付时间支付额度()支付金额(元)累计支付金额(165、元)1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后502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303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2026.8总承包统筹管理费的支付:26.8.1乙方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统筹管理协议后支付总承包统筹管理费的50%,即¥ 元。26.8.2乙方完成合同工作内容50%以上时,可申请支付至80%的总承包统筹管理费。26.8.3总承包统筹管理费余款随结算款一并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确定品牌厂家后,由供货单位负责将材料设备运输、卸货至施工场地内承包人约定的堆放位置。27.4因设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造成招投标时所定的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发生变化时,166、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的规格、要求联系供应商,并提供3家或以上供应商供发包人、监理审核。必要时,发包人推荐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厂家供承包人选择,或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材料、设备厂家供承包人进行采购。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除发包人另外采购的材料设备外,本工程中的承包人工作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按投标时的报价品牌及设计图纸、规范要求进行采购,材料或设备的装卸、运输、存储、质检和验收均由承包人负责,合同价中已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如因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的原因造成承包人无法按原报价品牌及设计图纸、规范要求进行采购的,承包人须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购买招标时发包167、人提供的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中的其他品牌,但该材料或设备的价格在结算时不得进行任何调整。如再因其它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品牌(包括一个报价品牌和三个推荐品牌)进行采购,则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提供三家或以上的品牌(这些品牌的质量和档次必须都不低于原报价品牌和推荐品牌)供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并同意后进行采购;相应的材料或设备的价格如高于投标时的报价的,高出报价部分不予调整,如低于投标时报价的,则按实结算。28.1.1如发包人对本工程中的任何材料或设备有特殊要求,则应于施工前30个日历天或材料采购前30个日历天之前书面通知承包人。28.1.2本工程所用的一切材料、设备168、和技术必须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种类及标准,承包人应对材料、设备和技术的质量负责,并应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上述材料、设备和技术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种类及标准。承包人应当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进口材料、设备必须提供原场地证明、报关单、商检证明等资料给发包人。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所有型号规格产品,必须提供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型式检验报告。原则上同规格型号材料、设备统一批次进场,并按广州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现场随机抽样送发包方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其中,送检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方承担,送检不合格、或超检批次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1.3承包人应清169、楚了解其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供货单位的有关资料,并将相关要求在其提供给发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中列明。前述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任何关于项目授权、专营权和特许权的批准、经济实力、履约信用及信誉、履约能力;对物料的品质保证应有专门的条款规定,承包人要对如下例如出厂、原产地证明、环保监测、各种合格证、许可证、图纸、检验、试验、检测报告、维修责任和保修责任的承诺、保修期等各种方面的情况有清晰的了解,且应确保文档齐备,以证明承包人对其进行了了解和检查并便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28.1.4承包人在选择材料设备时,如选择的材料设备涉及专利使用的费用,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170、承担,且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28.1.5承包人应赔偿因其未清楚了解其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供货单位的有关资料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8.1.6承包人在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到货时,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清点。28.2 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施工设备(包括安全设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无论任何原因,均不能要求结算机械台班差价。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国家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8.4承包人应为检查、测量和检171、验任何发包人提出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28.5当合同文件规定使用的材料因来源短缺或时间紧迫或有更好的选择或工程需要时,承包人可建议发包人使用代替的材料、设备或技术。发包人有权批准或不批准。未获得发包人同意的建议不能实行。28.5.1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使用代用材料,所发生价款高出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低出部分须退还发包人,发包人对此类建议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都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文件应承担的责任。28.5.2 如承包人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将不予延长工期,并不得影响其他任何工序、工程的进行。28.5.3承包人的建议和发包人的批准都应为书面形式,否则无效。28.6承包人在提议使用172、某一类型的材料、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或是发包人提议使用的,都被视为承包人保证该材料、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都符合发包人的工艺和技术规范。28.6.1承包人保证其所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均是使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的、全新的且未曾用过的,并完全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规定的对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28.6.2任何材料、设备及其样本或样品(提供样品的范围由监理工程师指定)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审批认可后才可用于本工程内。申报审批手续应按发包人有关申报程序的说明办理,并应填写及呈交有关的材料、样品申请表格,申报手续需于合同签订后二个月内(最迟完成),逾期视一般违约一次。28.6.3承包人173、应将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样本或样品保存在工地或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作为以后验收工程的标准。28.6.4发包人对任何样品或样本的认可都不会导致减轻或免除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28.7已经送抵工地的材料,承包人不能擅自取走。发包人已经支付了款项的材料的所有权归发包人,但承包人仍需对它们的遗失或损坏负责。28.8承包人应存有足够供替换或紧急需要的施工现场机械设备零配件存货,相应的存放及保管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8.9对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无论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无条件到生产、制造现场监造或验收,该等材料设备到达施工场地后经验收发现质量问题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负责修174、复或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因变更导致延误的工期按专用条款第13.1条、第13.2条执行。29.4如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上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29.5变更应由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没有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共同发出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这类变更。如果变更是由175、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引起的,则变更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不予认可和不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工期不得顺延。29.6按施工图纸实施使得工程量超过或少于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确定单价或有规定的数量的,则该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29.7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可取时,可以指令任何变更工程按零星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对这类工作应纳入按合同中的零星工程费用,发包人不再为此追加费用。29.8所有涉及工期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书面正式批准才能生效。31、确定变更价款31.7 在发生专用条款第29条所述规定的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内容编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监理单位,监理176、单位在7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10天内答复。31.8 在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时,承包人按如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31.8.1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签证项目、设计变更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而发生的工程价款调整的项目,必须得到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和签证(其中10000元人民币以内的单项单笔工程签证增加的费用在风险费中考虑,不另行调整),有关的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为:(1)只是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改变时,按实计算工程量,并沿用相应项目的单价及计费原则和程式。(2)只是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材料(包括规格)改变时,材料价格按专用条款第23.3.2条的约定执177、行,调整相应项目的主材费用,如主材单价表没有该种材料,由承包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相似或相近项目的报价水平报价,相似或相近项目指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厚度、质量等级、产地、种类等发生变化,那么该项目的结算单价按相似或相近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材料差价参照投标时当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考虑下浮或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的价格计算。(3)当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及主要材料同时改变时,同时调整相应项目的工程量及主材费用,其计费原则不变。材料差价参照投标时当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考虑下浮后,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的价格计算。(4)对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新增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批准后,由承包人重新178、报价,参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计算直接费,材料差价参照投标时当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考虑下浮或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的价格计算,按承包人总报价与招标预算价相比较得出下浮率下浮(下浮率(a-b)/a100,其中a为最高报价值扣除预留金后的金额,b为投标报价扣除预留金后的金额)。按承包人投标文件“未列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各项费率计算出综合单价,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若此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项目中使用到的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在广州地区建设179、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定额中无可供参考时,则发包人有权对该主材、设备单价使用以下的方式确定:(a)要求承包人报送三家以上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资料和报价给发包人择优确定;(b)通过发包人询价、竞价的方式确定价格;(c)由发包人另行招标确定价格。(5)如本工程中使用到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因此而发生的在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新增项目,且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定额中无可供参考的,则该新增项目的主材通过发包人询价、竞价的方式确定价格,或由发包人另行招标确定价格;该新增项目的其它施工费用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谈判确定,若协商、谈判不成时则由发包人另行选定分包人。(6)本合同清单中标明的固定综合单价不180、因劳务或其他影响合同实施成本的事项发生价格变动而进行调整。(7)当以上提及的变更计价方式均不适用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另行协商调整办法。31.9 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31.9.1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合同价款后,工程变更款随当月进度款同期申报。31.10 对于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同一种材料出现不同报价时,发包人有权按所报的最低价格对相应的报价进行调整,同时调整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确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前14天内,应向后续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图及有关资料一式六份(竣工验收时签发的文件除外)。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协议书约定。181、32.9 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有关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以及发包人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订的针对本工程特殊子项的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32.10 工程基本完工后,承包人经自检达到合格标准后,先向监理单位预验收申请,经监理单位预验合格后,才向发包人发出竣工预检通知书。监理单位预验合格后,双方协商确定竣工验收时间。32.11 由发包人、后续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施工单位等共同组织工程整体验收评定。竣工验收应接受政府质监部门监暂。与相应程序须保持一致。32.12 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182、发包人、后续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32.13 发包人、承包人应于验收合格后10天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协助项目经营管理单位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情况,为项目经营管理单位的接收、使用、维护、管理做准备。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2) 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及相关图纸清单;(3) 工183、程项目的各承包商、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4) 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5) 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32.14承包人应在进行移交准备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于32.13款工作完成后3天内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相关专业施工单位、项目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移交并签署工程交接验收证明文件:(1) 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2) 按移交手册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3) 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相关专业施工单位、项目经营管理单位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4) 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184、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32.15 工程(包括中间验收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概由发包人承担。32.16 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32.16.1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后续总承包单位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由后续总承包单位统一将工程的竣工档案移交给监理单位:(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六份;(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3)声185、像档案一式二份。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给后续总承包单位,由后续总承包单位统一将工程竣工档案提交给监理单位签认,监理单位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20天内签认。经工程监理单位签认后,后续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后续总承包单位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32.16.2 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186、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2.16.3 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32.16.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33、竣工结算33.1结算方式:按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办理,所有工程结算以发包人审核结果为准。33.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签证项目、设计变更及非承包商原因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而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的项目187、,必须得到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和签证(其中10000元人民币以内的单项单笔工程签证增加的费用在风险费中考虑,不计入结算总价),有关的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按专用条款第31.8.1条执行。33.3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结算书;(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3)钢筋抽料表(土建专业适用);(4)工程承包合同;(5)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6)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7)图纸会审纪录;(8)设计变更单;(9)工程洽商记录;(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11)会议纪要;(12)现场签证单;(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5188、)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16)其他结算资料;(17)移交资料签收表。33.4 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要求以竣工图纸、投标中标价构成的内容为主要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依据编制部分。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用电脑编制的结算书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光盘。(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189、录、现场签证单、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用电脑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相应的拷贝光盘。(3)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4)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审核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190、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的增减,在结算评审中不予考虑。(5)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6)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7)设计变更单:要191、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设计变更单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发包人同意按相关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和单位盖章确认。(8)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9)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有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0)192、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盖章确认。(11)现场签证单:要求根据现场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由施工单位盖章确认,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2)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193、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录、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每份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3)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194、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4)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按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要求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上有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5)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评审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而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人代缴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16)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195、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17)承包人必须对甲供材料(若有甲供材料)供应数量计划负责,若经最终审核机构审定的工程数量与承包人提供的计划总量有差额,此差额部分由承包人负责,并在结算款中一并扣除。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一)关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一般指令执行情况的规定: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一般指令(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认真贯彻执行。第1次不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一般指令,发包人将提出口头警告;再次不执行发包人196、(或监理单位)一般指令,发包人将提出书面警告;第3次不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一般指令,发包人将提出限期整改通知;3次以上不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一般指令,将记一般违约一次。(二)关于违约处罚权限的规定1、5000元以下(包括5000元)违约事项的处罚,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2、限期整改及以内违约事项的处罚,发包人项目负责部门签字后即可生效。3、一般违约及以内违约事项的处罚,发包人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及盖公司章后生效。4、严重违约及以上违约事项的处罚由发包人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决定。35、违约35.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发包人违约的情形限于违反专用条款第24.1条、通用条款第197、26.4条、第33.3条之约定三种,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如下:(1)违反专用条款第24.1条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开工后,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利息,造成承包人停工的,工期顺延。(2)违反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款审批手续的,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利息。(3)违反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给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款的,除应支付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198、付拖欠工程价款期间的利息。35.2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承担的方式35.2.1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减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2)限期改正。承包人受到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减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3)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199、减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次;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5万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8万元/次。(4)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减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5)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专用条款第44条的相关约定执行。(6)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专用条款第4200、4条的相关约定执行。(7)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8)违约承担的方式。承包人若发生以上违约责任,发包人将直接从履约担保或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因承包人上述原因导致的严重违约后果,如在工程进度款中无法合理扣付,或扣除工程进度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发包人将按上述实施明细内容由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比例的金额。(9)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工程扣罚1%结算价的三分之二。(10)工程档案达不到有关要求,扣罚10万元。35.2.2 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自合同生效当201、日起,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5.2.3 根据专用条款35.2条各项的规定,因承包人上述原因导致的严重违约后果,承包人违约须扣罚违约金时,发包人直接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如在月工程款无法扣付,或扣除月工程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发包人将按履约保函实施管理明细的规定扣除。35.2.4 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总进度目标要求,编制月进度计划及周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并严格按照进度计划要求组织施工。(2)周进度计划不能按时完成,监理单位应提出书面警告,承包人应分析原因,提出下周赶工措施;连续2周不能按时202、完成周计划,发包人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连续3周未完成周计划,或未完成月计划,按一般违约处理;连续2个月未完成月计划按严重违约处理。(3)承包人违反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第11条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担保中扣减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迟延开工超过2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4)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第12条约定单方停工的,比照专用条款第35.2.4条(3)项承担违约责任。(5) 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第13条的约定造成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时,每延误1天的,按严重违约处理;延误超过5天的,每超过一天,每天5万元罚款;延误1203、0天以上的,承包人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6) 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第14.2条的约定造成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日,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担保中扣减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逾期超过30天的,承包人除必须扣罚和赔偿损失外,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合同并指令发包人的后备支援队伍进场完成剩余工作。(7)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第13.6条的约定造成工程一般节点工期延误时,发包人有权视严重程204、度作出一般违约至部份解除合同的违约处罚,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据实赔偿。(8)为保证本工程的顺利开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满足以下工期的要求,否则,按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的一般违约责任处罚。1)、本工程的承包人进场会召开后3天内:书面上报专职管理人员名单,名单必须指定计划、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计量支付、人工挖孔桩施工、土方外运直接责任人。2)、本工程的承包人进场会召开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具体实施方案;(2)围蔽专项方案;(3)现场临电布置专项方案; 3)、本工程的承包人进场会召开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1)施工组织设计;(2)施工总进度计划。(3)项目管理205、制度汇编。4)、本工程的承包人进场会召开后30天内:在施工现场完成洗车设施设置,按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平面布置图完成施工场区内临时道路施工及临水、临电铺设。按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平面布置图完成管理人员、工人生活设施(包括饭堂、厕所、浴室及床铺等)的搭设。5)、各专项工程施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各专项施工方案及专项管理制度(措施)。(9)专用条款第35.2.4条所述的合同价款为扣除甲供材料、设备价款(如果有的话)和分包工程价款后,承包人自行施工的价款。(10)如果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和补充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发包人返还单次处罚不少于五万元的扣款给承包人。35.2.5 工206、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按照专用条款第16.5.3条的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款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承包人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100-200万元(含200万元),承包人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承包人承担两次严重违约责任。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10万元的(含10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5次207、,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2)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16.6条的约定,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208、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3)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1计算,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担保中扣减违约金。(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执行发包人工程质量相关管理规定,实行质量巡检制度,未按规定执行的,承包人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35.2.6 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 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209、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 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发生一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210、5%,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担保中扣减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25万元;B、发生二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2%,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担保中扣减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15万元;C、发生三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0%,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担保中扣减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D、发生四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8%,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担保中扣减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发生上述重大事故,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对承包人作出限期改正至严重违约的处罚,并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依照211、上述约定扣罚违约金后,所扣罚的违约金不足于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据实赔偿。35.2.7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0.6.1条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2) 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212、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累计被投诉3次,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35.2.8 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35.2.9投资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收到各阶段的施工图纸后30天内,依据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原则,将重新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一式四份报监理、发包人审核。若承包人成果未能按时提交,按合同213、条款一般违约责任处理。35.2.10人员和设备管理的违约责任(1)投标文件中承诺参加本项目管理的管理人员必须驻场办公。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对于项目经理日考勤不到位,每次罚款5000元;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考勤不到位,每人次罚款3000元;部门负责人考勤不到位,每人次罚款2000元;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测量员、材料员、地质工程师考勤不到位,每人次罚款1000元。除此之外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各阶段投入劳动力及设备必须到位:劳动力每少1人,每人次罚款500元;主要设备每214、少1台,每台次罚款5000元。(3)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书面警告责任。35.2.11月度考评的违约责任月度考评工作严格按照发包人工程管理制度汇编施工单位月度综合考评管理办法执行。(1)对每次月度考评低于80分的,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书面警告违约责任;月度考评低于70分的,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月度考评低于60分的,215、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由发包人向广州市建设委员会通报暂停其投标资格。(2)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低于60分,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由发包人向市建委通报暂停其投标资格,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35.2.12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关于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被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予以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216、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需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自付条例要求执行,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35.2.13 其他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47.5条约定的,每发现一例,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217、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单位管理,主动支持监理单位的工作,对监理单位的指令,若无正当理由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承包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3)承包人到场的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场时间与投标文件承诺或合同约定不符的,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35.2.1款(1)承担违约责任。(4)承包人到场的专业班组数量、各班组劳动力人数、劳动力进场时间达不到投标文件承诺的,专业班组不符的,参照专用条款第35.2.10款(2)项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时期劳动力数量少于承诺该时期投入劳动力数量的90%的,参照专用条款第35.2.10款(2)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18、;任何时期劳动力数量少于承诺该时期投入劳动力数量的80%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减。(5)承包人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型号、数量、投入时间达不到投标文件承诺的,型号不符且性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性能低于承诺投入施工机械的,参照专用条款第35.2.10款(2)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时期施工机械投入数量少于承诺该时期投入施工机械数量95%的,参照专用条款第35.2.10款(2)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时期施工机械投入数量少于承诺该时期投入施工机械数量90%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投入的施工机械219、不能按照正常水平运作并对施工进度产生影响的,参照专用条款第35.2.10款(2)和第35.2.4款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发包人根据履约银行保证金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罚。(6)承包人任何时期投入现场的周转料数量低于投标文件承诺该时期投入数量的95%,参照专用条款第35.2.10款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时期周转料投入数量少于承诺该时期投入周转料数量90%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减。(7)承包人没有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档案资料,发包人有权没收其30万档案资料保证金。(8)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程师必须参加监220、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9)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考评,对每次考评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4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221、含另行发包的合同价差)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按专用条款第44条执行。(10)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和协调,对分包人进行管理和协调,否则发包人有权根据上述有关条款对承包人进行处罚。(11)如承包人被国家、省、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发包人有权做出以下处罚:(a)第一次被通报批评,扣罚承包人5万元。(b)第二次被通报批评,扣罚承包人10万元。(c)第三次被通报批评,扣罚承包人20万元。(d)第四次被通报批评,扣罚承包人40万元。(e)从第五次开始,每次被通报批评扣罚承包人50万元。35.2.10 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222、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发包人有权视违约的严重程度,追究承包人书面警告、限期改正、一般违约、严重违约、部分解除合同直至全部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如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35.2.11本合同条款中将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解除后,该工作内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或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人。35.3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程序:35.3.1由监理人、总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后,出具违约情况告知书给承包人;35.3.2承包人收到违约情况告知书两天内,可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否则,发包人将出具违约责任通知书给承包人;35.3.3违约情况告知书和违约责任通知书于送223、达承包人时即生效;35.3.4违约情况告知书和违约责任通知书的送达方式为下列任一种: (1)承包人或其本项目经理签收;或者, (2)发包人以挂号邮寄送达。36、索赔36.1 发包人、承包人均具有向对方索赔的权力。36.2 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36.2.1 当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并呈交给发包人一份副本。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时间内,承包人未提出索赔意向书,则从第15天起,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6.2.2 承包人应保持索赔事件同期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承包人后来要申请的索赔。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时,应先224、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可能指定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容许监理单位检查全部记录,并在监理单位发出指令时提供记录的副本。36.2.3 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天时间内,向监理单位报送一份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和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账目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尚未结束,承包人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再报一份最终索赔报告给监理单位。36.2.4 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后的14天时间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若双方接受,此索赔事件结束;若任何一方不接受,经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时,则按专用条款第37条约定处理。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225、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参照专用条款第36.2条约定的程序执行。36.4 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37、争议37.1 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37.2 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226、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竣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但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其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十一、其他38、其他 38.1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转包或分包。否则,由承包人按照第35.2.8款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8.2拖欠工人工资承包人须按其劳务合同或其它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必须确保所有进场施工人员都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购买社会保险,如有违反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得知承包人未能及时或足额向其工人支付工资,则监理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在7天内解决上227、述纠纷并提交书面报告。若承包人在收到监理指令后7天内仍未能有效解决上述纠纷,则:(1)监理有权利签发证明,建议发包人暂停支付按照本合同须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直到承包人完全解决上述纠纷为止。(2)监理有权签发证明,注明应向被欠款工人支付的金额,由发包人直接向工人支付。发包人按照监理证明所作的该项支付及其它费用作为承包人的一项债务由承包人偿还给发包人,或可由发包人从按本合同规定到期支付或将要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若因承包人及其分包商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发包人遭受到任何损失及费用,承包人须向发包人赔偿。该损失及费用将由监理工程师公平估算,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上述监理证明及发包人按照该证明所228、采取的任何行为不会减少承包人按照本合同所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完全解决上述纠纷的报告是监理签发可以支付上述暂停支付款项的先决条件,且解决上述纠纷不能成为任何工期及费用索赔的理由。监理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合理的证据,证明其已及时及足额向其工人支付工资。上述规定或发包人发包人履行上述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导致发包人向承包人的工人以任何方式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必须就所有承包人的工人向发包人就此提出的损害及赔偿,以及所有就此相关或与之关联的无论是以何种形式的索赔、要求、手续、费用、付款及开支(如有)向发包人补偿并保证发包人免受损害。38.3其他管理要求按招标文件的管理办法执行。39. 不可抗力39.1 不可229、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足以对本工程的施工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承包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社会事件。政府对本项目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项目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如下:(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直接淹没或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地气象部门索取广州地区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2)里氏5级(含本230、数)以上地震。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各自承担自已的损失;对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按专用条款第13款执行。40、保险40.6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购买工程保险: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括:(1)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足额购买);(2)工伤险:(3)承包人雇主责任险:(4)施工机械设备保险。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不按上述约定购买保险所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履约担保。44、合同解除44.6.1 部分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231、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1) 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书,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2)承包人在接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3)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232、包人自行承担。(4)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6)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施工合同总金额的50时,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44.6.2 解除合同(1)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全部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书,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全部解除合同即生效。(2)承包人接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233、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在损害赔偿保证金中承担。(4)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发包人就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5)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4.6.3 承包人在234、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44.7.1 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13份,发包人执9份,承包人执4份。 47、补充条款47.1保密及发包人免受伤害条款47.1.1承包人应对其获知的所有有关工程的图纸、资料、数据进行保密,所有之对外沟通仅限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发包人235、指定的其它单位,或发包人授权之宣传活动,又或政府人员依其职权审查工程施工的工作时进行的沟通。47.1.2合同文件无论因何种原因被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交还其持有的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电子文档、电脑程序或设备控制程序及密码,并保证在承包人停止执行工程后的任何时间都不使用、利用、告知他人任何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电子文档、电脑程序或设备控制程序及密码。如因承包人未严格执行上述保密条款而导致发包人遭受任何损失,承包人均应负责全部赔偿。47.1.3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不得做出可能导致发包人受到伤害或损失的行为;47.1.3.1承包人不得控制或不向发包人完全交出其在执行合同236、文件过程中了解、掌握的有关发包人或本工程的任何工程、设备及资料;47.1.3.2承包人不得控制或不按发包人的意愿改变有关本工程的建筑、设备的任何电脑数据、程序控制、数据或其他一切电动/电子程序,而使本工程的建筑、设备不能按照发包人的意愿工作。47.1.3.3除在诉讼或仲裁中向法庭或仲裁庭提供证据外,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时间,在任何场合、向任何第三方议论、诽谤发包人,或向第三方透露有关发包人及本工程的任何信息。承包人违反上述发包人免受伤害或损失条款,应当对发包人所受到或可能受到的损失,包括名誉损失,承担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其他责任。47.2承包人的其他雇员47.2.1承237、包人应在工地上提供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在相关专业领域中业务熟练且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完成工程施工而需要的工人。劳务工人的素质必须符合其岗位要求。技术工人需持有有关工种的资格证书。47.2.2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发包人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的任何雇员。承包人应立即从工地上将其撤离,而且没有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重新参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工作。47.2.3对从工地撤走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尽快以发包人或工程师认可的人员替代。47.2.4除合同文件中另有特殊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从当地或其它地方雇用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并负责安排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与上述工作有关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38、。47.2.5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要求,按发包人或工程师预先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间隔,提交表明承包人在现场随时雇用的职员、各种等级的劳务人员的姓名、人数等相关情况及承包人设备的详细报告。47.3撤场47.3.1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解除,或合同虽未解除,但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撤场,承包人必须撤场。47.3.2无论因何种原因承包人撤场的,承包人必须在撤场的同时向发包人或依发包人指令向后续施工单位移交其所掌握的全部有关本工程的资料,并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给后续施工单位的工作,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但不少于7个日历天)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并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工程档案的239、归档手续或相关政府批准或备案手续。已完工程所对应的合同价款支付事宜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承包人撤场后另行约定。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依据专用条款第37条提请仲裁。47.3.3承包人承诺绝对不以占用、留置工程。滞留施工场地的方法拖延撤场、干扰发包人的继续施工建设。47.3.4本工程竣工前承包人撤场的,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完成本工程,第三方可进入施工场地并使用一切临时建筑物、施工机械、工具、器材和用于工程、送抵和置于施工场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并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47.3.5如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或依发包人指令移交其所掌握的全部有关本工程的资料,或未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240、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给后续施工单位的工作,或未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工程档案的归档手续或相关政府批准或者备案手续,则承包人应自约定或法定应当履行之日起每日按照合同文件中中标价的万分之一扣罚违约金,直至其全部履行完毕为止;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范围见专用条款第35.2条)的,承包人就不足部分仍应承担赔偿责任。47.3.6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但不少于7个工作日)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并将施工场地完整地移交给发包人或后续施工单位,则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机械和施工人员)每滞留工地一个日历天,应按照合同文件中中标价的万分之一扣罚违约金,直至其全部是履行241、完毕为止;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范围见专用条款第35.2条)的,承包人就不足部分仍应承担赔偿责任。47.4 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的任何承诺将在合同专用条款第47条中列明,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低于发包人要求的承诺。47.5 承包人必须确保在本工程中应用的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不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如果因此而造成发包人损失的,需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7.6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拟订补充条款,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拟订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补充条款为准。47.7 税和关税47.7.124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发包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发包人负担。47.7.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承包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负担。47.7.3承包人收取本合同价款应缴纳的税金,由承包人自行缴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有违反时,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47.7.4 承包人应依据国家税法规定缴纳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税金,由于承包人过失或错误所导致或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7.8安全生产管理(1)承包人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承包人与分包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243、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供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2)承包人对分包的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承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承包人不按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承包人负主要责任。(3)承包人应当确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清单备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附件1:中标通知书附件2:施工组织244、架构图及投入主要人员汇总表附件3: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附件4:主要材料、设备选用表附件5:质保期服务承诺书附件6: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工程项目名称:XXXX配套供冷系统施工专业承包施工专业承包工程项目地址:广州市XX区发包人(甲方):XX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为切实加强廉洁工程建设,规范承发包双方的各项建筑活动,预防本工程违法违纪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工程建设优质、安全和廉洁,根据广州市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协议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约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245、。(三)建筑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和甲方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建筑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检察等有关机关举报。(五)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互动形成纵向监督合力,依照本协议书规定,对本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制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第二条 甲方责任(一)甲方领导干部和从事该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在建筑活动中须严格遵守以下廉洁从业规定:1.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索取钱物或接受回扣、礼金、各种有246、价证券、信用卡和好处费、感谢费以及其它支付凭证等。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礼物馈赠、宴请、各种形式俱乐部会员资格、高消费娱乐活动。3.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负担的费用。4.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为自己、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装修住房、婚丧嫁娶、工作安排、学习培训、经商办企业以及出国(境)、旅游、度假等支付费用。5.不准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6.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或暗示乙方购买项目工程合同247、规定外的材料、设备等。(二)合同签订后组织与乙方相关廉洁责任人见面会,进行廉洁工程建设交底,明确廉洁工程建设责任和目标任务、举报方式。(三)加强对合同支付、合同结算等建设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审批效能方面的监察检查,提高建设管理服务水平。(四)组织开展图片展览、法制讲座、参观监狱等活动,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廉洁和职业道德教育。(五)成立监督工作机构,不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协调给予解决。第三条 乙方责任(一)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遵守以下规定: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人员行贿或赠送回扣、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和好处费、感谢费及其它支付凭证等。2.不248、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各种形式俱乐部及高消费娱乐等活动。3.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或个人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4.不准暗示或要求为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装修住房、婚丧嫁娶、工作安排、学习培训、经商办企业以及出国(境)、旅游、度假提供方便和支付费用。5.不准介绍和安排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二)组织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廉洁从业责任状,明确廉洁责任,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三)按甲方要求参加廉政座谈、法制讲座、参观监狱等活249、动,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廉洁和职业道德教育,共同筑牢防腐防线。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1.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有关责任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在乙方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甲方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 甲方人员出现受贿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有关责任义务的,按本合同规定须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2.乙方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250、的,甲方将上报市检察院或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进行处理。第五条 甲、乙双方监管部门1.甲方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纪委书记信箱)。2.乙方监督部门: ,举报电话: 廉政责任人: ,职务: 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本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七条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所属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时止。第八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2020年 月 日 2020年 月 日附件7:251、 安全生产协议发包人(甲方):XX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 为确保XXXX配套供冷系统施工专业承包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发包人XX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称乙方),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职责。一、甲方职责(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二)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四)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五)依据甲方制定的工程252、管理办法及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六)协助与促进乙方创建“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二、乙方职责(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的项253、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施工人员)及各职能部门都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有责任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五)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所在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平安卡后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登高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254、方准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上岗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责任。(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佩带平安卡及穿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处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255、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有针对性地悬挂安全标志牌。(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十一)遵守甲方工程管理办法及政府、主管部门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失职违约,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本安全生产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2020年256、 月 日 2020年 月 日附件8: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统筹管理协议甲方(总承包单位): 乙方(专业承包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就施工现场总承包与专业承包之间的统筹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XX工程地点:XX工程内容:(根据相应专业承包标段内容填写)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日期:质量目标:第二条纳入总承包统筹管理的专业承包工程范围纳入总承包统筹管理的专业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坑及支护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装修装257、饰工程、园林绿化和广场景观工程、电梯供应及其安装工程等专业承包工程,各标段按所处位置归并到相应总承包管理标段。第三条 甲方工作1、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顺序及施工矛盾。2、提供本工程的进度计划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目标。3、甲方现场已有的配电箱和施工用水接驳点,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给乙方使用。并按月收缴乙方所发生的水费、电费。4、允许乙方在紧急时期,使用消防用水。5、向乙方提供建设单位下发的经济技术及管理文件。6、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约定需总承包单位配合专业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第四条 乙方工作1、乙方开工前需将已确认的施工图及图纸会审意见以及经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审批的专业承包工258、程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给甲方备案。2、按照工程总施工组织计划的安排,组织足够的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工程材料进场,按期、保质、保安全完成施工任务。3、按照甲方要求服从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4、按照甲方要求报月施工计划及完整的竣工资料。5、按照甲方要求的目标落实安全、文明施工。6、甲方提供现场施工的临时用电、临时用水接驳点,乙方需自行安装计量所需的水表、电表,并按时向甲方缴纳水电费。第五条 总承包统筹管理费和水电费押金1、甲方向乙方收取费用为乙方工程合同价款的 1 %的总承包统筹管理费,负责为乙方提供测量基准点、场地交接、施工临时便道、现有脚手架、统筹申报奖项及竣工文件汇总等工作。2、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水259、电费押金伍万元,如果专业承包单位没有按规定时限交纳水电费,总承包单位直接在其水电费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缴纳乙方的水电费,水电费押金在乙方工程完工并在其退场时归还。3、总承包统筹管理费的支付:乙方在收到业主支付相应的总承包统筹管理费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第六条 项目管理要求 1、乙方在施工现场要有健全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并设有专门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人员要持证上岗。2、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统筹管理协议是规范甲乙双方施工管理的依据,甲乙双方必须自觉履行协议条款,乙方按照协议要求,接受甲方对口部门的管理。3、甲方须按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按期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260、,否则,甲方应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并向乙方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4、乙方必须以合同工期为目标,有序组织施工,乙方如未能在合同期限或被建设单位、监理认可的延长期内完成专业承包工程造成甲方总体工程延误的,乙方应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关的经济损失。5、乙方需要其它专业承包单位配合时,需提前2天报甲方协调,由甲方通知其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出现彼此推诿、扯皮以及延误工期等现象,否则,甲方有权向建设单位提请对责任方依据工程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罚。6、乙方需要甲方协调配合的工作,应提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凡因乙方的疏漏或未按相关配合程序施工而引起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7、乙方应根据设计及施工要求,向甲方提261、供相关的详细资料,以便甲方能够提供相应的施工配合。如因乙方未按时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满足要求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提供施工配合,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由于甲方原因未提供相应的施工配合而导致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 质量技术要求 1、甲方将严格按国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检查专业承包的施工质量,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专业承包单位的质量记录资料,对记录不详、资料不全的专业承包单位,甲方有权发出限期整改的通知,乙方须无条件落实。2、乙方在报请监理工程师进行专业承包工程验收时须通知甲方质量管理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3、乙方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施工,严禁使用任何不合格材料262、及产品。4、成品保护由乙方自行负责。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1、乙方对专业承包工程的安全施工负全部责任。乙方需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必须配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员,并作好自检记录。2、乙方要按照施工安全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方安全,凡属专业承包工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立即书面上报甲方备案。乙方有保护好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责任。3、乙方要服从甲方现场安全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甲方安全部门下发的各项安全制度,及时处理甲方发出的整改单,达不到要求而引起的损失,甲方有权向建设单位提请对乙方依据工程合同的相关263、约定进行处罚。4、乙方要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做好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甲方对文明施工的各项要求,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料具堆放整齐。第九条 其他1、如乙方在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违反甲方有关规定,甲方有权向建设单位提请对乙方依据工程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罚。2、脚手架的配合:乙方可使用甲方已搭设的现有脚手架,如乙方专用需单独搭设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但乙方应按总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甲方将按总承包进度计划要求拆除脚手架。3、甲乙双方均应按各自合同约定落实工程评优工作,由甲方主导的整体评优项目,乙方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甲方对评优工作总负责,因乙方配合不力而导致不264、能评优或不能及时评优的,甲方有权向建设单位提请按合同约定对相应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处罚。4、在总承包进场前已先行进场施工的专业承包单位(如基坑及支护工程),不纳入此类总承包统筹管理范畴,不交纳总承包统筹管理费用,但要听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并无条件配合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进度、验收、安全文明施工等全局性协调。如不服从管理,总承包单位有权向建设单位提请按合同约定对相应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条 双方发生争议、报请建设单位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可提交仲裁单位仲裁。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9:技术条件附件10:联合体协议(如有)附件11:投标报价清单(另册)- 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