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生活垃圾应急综合处理项目钢结构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3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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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28181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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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业主: 代建单位: 合同签订日期: 2021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33代建单位依据本合同对项目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在项目管理服务期限内受建设业主委托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范围内行使项目代建管理权,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确保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1.1在本合同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1.1.1 建设项目: 。1.1.2 建设业主:指委托项目代建任务的2、一方。1.1.3 代建单位:指受建设业主委托,承担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一方。1.1.4 代建经理部:是指由代建单位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1.1.5 代建经理:是指由代建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1.1.6 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建设业主委托的建设管理工作(即代建工作)。1.1.7 附加工作:是指:1、建设业主委托建设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建设业主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3、由于建设业主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1.1.8 第三方:指除建设业主、代建单位3、以外,合同上下文要求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任何其他单位、机构或实体。1.1.9 日: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1.1.10 月:指1个月,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除非实际上为一完整的公历月。1.1.11年:指365天,规定按年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至时限最后一天的24时止。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实际上为一完整公历日历年时除外。1.1.12建设工期:指建设项目从正式破土动工到按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完成竣工决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时间。1.1.13 保修责任:指在国家、省、市、4、区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本合同建设项目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由代建单位承担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相关的施工承包单位实施无偿维修、返工、整改等补救措施的保修责任。1.1.14 批准: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确认。1.1.15 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传真的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1.1.16 本合同:指本合同文件(包括以后按规定程序所作的修改和补充)。1.1.1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5、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法律变化、政策重大调整等。1.2本合同中所提及的任何文件,均应包括以后依据有关程序对其所作的修订和补充。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下列文件将构成建设业主与代建单位之间的合同整体,且每一份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进行解释:2.1合同文件2.1.1本合同文本。2.1.2建设业主和代建单位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洽商记录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1.3建设业主建设管理委托书或中标通知书。2.1.4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2.1.5投标书及其附件。2.1.6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2.1.7标准、规范6、及有关技术文件。2.2优先顺序上述合同文件各组成部分能够互相解释,互为补充与说明。如合同文件各部分条款之间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和函件的先后顺序并以最近日期的文件作优先解释,如依照上述文件和函件无法作出合理的、合乎逻辑的解释,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按合同条件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第三条 项目概况及项目管理要求3.1项目名称: 3.2建设地点: 3.3立项批复文号: ,项目编号: 。3.4建设规模及内容: 。3.5项目可研总投资额: 。3.6投资控制目标:确保最终项目总投资不突破概算。3.7项目质量目标:合格。确保自编号地块三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商业用房获得“市优质工程”,争创“省优质7、工程”。3.8安全文明施工目标:不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3.9建设工期3.9.1建设工期非因下列原因不得延期:地震、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经建设业主确认的工程变更;本合同约定项目代建单位可以延期的原因。3.9.2建设工期目标:从 起至 止。3.9.3节点工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土建施工、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合格、项目交付使用。(签订合同时以附件形式明列)3.9.4工期调整:如有调整,以附件形式明列。第四条 代建单位建设管理服务方式4.1代建单位负责该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在项目管理服务期限内建设业主授权代建单位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项目代建管理8、权,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各类合同,并确保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4.2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业主进行招标申请备案,经建设业主同意后组织工程招标,择优选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经建设业主书面确认同意后,由代建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同时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建设业主备案。代建单位还应按本合同及民法典规定行使和履行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确保项目投资工程造价控制在本合同约定及有关批准文件批准的范围内。第五条 代建单位建设管理服务期限代建单位代建管理服务期限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9、过竣工验收且保修责任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且建设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完成之日止。第六条 代建单位建设管理服务的范围及内容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和要求,组织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管理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核算制度,随时接受区投资(计划)、建设、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和建设业主的监督、检查,依据本合同对委托项目建设管理进行总负责和总协调,完成相关的全部工作。代建单位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6.1前期工作6.1.1负责组织勘察和设计招标,办理有关规划、建设、用地、房管、环保、排水、排污、交通、消防、供电、供水、供气、人防、节能、劳动安全、卫生10、防疫、地质灾害、林业、水利等相关审查和申报审批的手续。6.1.2负责组织审查项目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并出具预审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不得超越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内容及投资。6.1.3组织做好工程勘测、地质钻探、场地物理探测、地震评估等工作。调查和考察工程的地质、水文与气象等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材料堆放场地范围、进入现场方法以及可能需要的设施等方面的情况,根据这些因素对工程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风险、意外事故、不可预见损失以及其他情况进行充分的评估并做好积极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6.1.4负责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施工单位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6.1.5 参加设计交底,11、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业主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提交给建设业主。如需实施工程变更签证,代建单位需在实施相应变更签证28天前向建设业主提出(确属不可预见因素除外)。6.1.6负责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报审、质监登记、施工许可等手续。6.1.7其它有关前期协调工作及建设业主临时要求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协调工作。6.2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6.2.1负责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国家、省、市、区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各项招标工作,包括组织编制招标公告、报审及备案、工作计划、组织调研、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等有关工作。6.2.2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编制项目预算(标底)、12、清单,及组织其预审工作,并出具预审报告。6.2.3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和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作为编制和审查招标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的依据。6.3设计管理工作6.3.1 负责按基建程序要求申报各种事项。6.3.2 负责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及其相关的报批工作,处理设计过程出现的设计配合问题,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6.3.3负责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查,组织有关工程洽商,并按区有关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办法,以及建设业主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或申报。13、6.3.4负责工程红线内外所有列入项目投资范围内公用工程项目设计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协调项目与市政规划的各类问题,并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6.3.5负责组织各个阶段的设计会审,在批准的范围和规模内,保证施工图预算不超过概算,并保证使设计进度和质量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6.3.6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技术交底和技术协调。6.3.7负责与设计、项目各承包人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协调工作。6.3.8若在施工中或在与交通、规划、周边环境协调中,发现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提出书面技术经济变更方案,报建设业主审批。6.3.9项目建设中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引起项目超规模或超概算的,组织提出14、变更方案及报批。6.3.10建设业主变更设计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代建单位,变更文件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等内容。代建单位应将变更实施方案和所形成的后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报告建设业主,并在建设业主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6.3.11其他设计管理工作。6.4项目进度管理6.4.1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建设业主审定。6.4.2按照本合同的工期要求,审批和调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及主要节点计划,分项分部计划和年度、月度计划。6.4.3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度管理,一旦发现达不到计划进度要求或发生进度延误节点工期超过1015、天,应于三天内向建设业主报告,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确保总工期不变和项目的如期完成。6.4.4定期组织召开各类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建设业主书面提供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报表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6.4.5协调安排各施工单位、配合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施工衔接,组织有序的交叉作业。6.4.6 代建单位有权根据项目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但在上述命令下达前应通知建设业主,命令下达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建设业主。6.4.7 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6.5工程质量管理6.5.1按照国家、省、市、区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16、项目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负责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及工程整体质量的控制与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6.5.2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等手续。6.5.3负责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每月5日前书面向建设业主提供上月的工程质量报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专题报告)。6.5.4对工程质量负责,并在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报建设业主备案,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6.5.5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6.5.6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按规定组织各有关方面进17、行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并完成验收报告及其报批手续。6.5.7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6.5.8因代建单位原因使项目建设不符合施工设计要求或质量要求而需要返工的,所需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且不得因此而延误总工期,否则代建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6.6项目投资管理6.6.1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经建设业主同意后组织工程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等供应单位,经建设业主书面确认同意后,与其签订合同。招标时应按区招投标有关规定和咨询公司编制的招标预算并经建设业主审核的招标控制价执行。代建单位应按本合同及民法典行使和履行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18、程进度和施工安全,确保项目投资控制在本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批准的范围内。6.6.2负责组织开展材料设备招标,保证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符合批准的设计和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6.6.3负责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计划,并负责依据合同和进度向建设业主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建设业主审核加具意见后办理支付;项目建成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6.6.4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和控制投资,确保项目投资不超过项目概算。项目实施期间,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地质19、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需作重大技术调整等原因引起项目建设内容或投资变化的,按区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和投资调整审批。6.6.5每月20日前向建设业主提交当月完成并经过工程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月报和下月用款报表(业主另行要求除外),作为每月应拨付工程款项的依据和下月的用款计划。6.6.6负责编制年、季、月的投资完成报表、月度用款计划报表等工作。6.6.7组织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单项工程竣工后,代建单位负责督促承包方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将经确认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建设业主,由建设业主审核。6.6.8组织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建设项目20、工程结算办理完成后一个月内,代建单位向建设业主报送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6.6.9负责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6.6.10其他项目投资管理工作。6.7工程安全管理6.7.1按照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等有关手续。6.7.2代建单位负责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确保本建设项目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如因代建单位原因所造成的责任事故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造价增加、工程建设引起的人身损害等责任均由代建单位负责。6.7.3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负责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增强施工人员安全保21、护意识。6.7.4如有事故发生,代建单位应负责事故调查,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查,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按安全事故责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6.7.5其他工程安全管理工作。6.8文明施工管理6.8.1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保证施工场地及现场设施齐全,工地卫生清洁和内务资料完备。交工前清理现场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整个工程施工周期内均应达到行业文明工地的要求。6.8.2负责建立文明施工监督网络,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检查文明施工落实情况。6.8.3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代建单位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予以保护,不得擅自处理。由此影响工程进度和损失,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6.8.22、4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及施工排水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制度管理要求。6.9项目合同、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6.9.1负责项目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设计合同、采购合同等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民法典行使代建单位权利,履行代建单位职责和义务。6.9.2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工程档案的编制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各单位编制合格的竣工资料,并组织人员汇集成册。及时提供档案更新目录供建设业主备案,并按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管理,代建单位应将项目管理日志在项目竣工时完整地移交建设业主。6.9.3负责项目所有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并负责通过档23、案资料的竣工验收。6.9.4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按规定提交工程经验收备案合格的工程档案资料。6.9.5负责建立建设信息流转体系,每半月编制建设信息动态。6.9.6其他档案管理工作。6.10工程监理管理工作6.10.1根据国家相关的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工程监理工作。6.10.2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6.11财务管理6.11.1负责设立项目财务辅助帐,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辅助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建设业主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6.11.2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收集和整理与项目有关24、的全部会计信息和项目资料,做好项目的财务决算工作。6.11.3按财务、会计归档要求,应协助建设业主建立、保管好各类凭证、账册、报表等资料。6.12其它协调管理6.12.1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其它管理,对工程进展中所形成的全部文件、会议记录等,督促有关单位签认并送达各方。6.12.2负责协调与各政府管理机构的关系,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6.12.3负责为建设业主办理进口材料、设备的报关,以及项目完工后应提交的有关证明等手续,所需费用按相关规定支付。6.12.4项目建设期结束后,负责做好所有受项目建设影响的土地及地上地下构筑物、建筑物等的恢复工作。6.13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6.13.1负责组织项25、目建设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省、市、区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专业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协助项目建设业主进行项目专业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6.13.2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于三个月内向建设业主移交有关全部图纸、文字资料、辅助核算账目,以及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办理项目权证并移交过户,并负责将项目移交至建设业主或建设业主指定单位。移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监督、档案验收、项目审计、财务决算、环境保护、卫生监督、劳动安全、消防、工程总结等。6.13.3负责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并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对存在的缺陷26、应尽快修复,全部缺陷在工程移交结束前修复。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6.13.4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如建设业主要求某项目(部分)提前移交使用,需经代建单位同意,并办理该部分的提前移交手续。6.13.5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整体交付建设业主或项目管理单位使用,并在收到项目资产委托管理文件60天内,协助建设业主及时与项目资产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与使用交接手续。6.14审计6.14.1代建单位应保存能清楚证明与项目有关的内容的所有资料直至项目移交。6.14.2代建单位应配合建设业主进行项目审计,向建设业主或审计部门提供项目审计所27、需的所有资料。6.15其他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6.15.1项目建设所要求或建设业主要求的属于项目管理范围但未在此列出的其他工作。6.15.2如本合同需缴纳合同印花税,代建单位需在有关税务部门规定期限及结清本合同费用前,代缴按规定属建设业主缴纳的部分,代缴后建设业主按代缴金额实报实销。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代缴印花税的,因此产生的滞纳金由代建单位承担。第七条 双方职责7.1建设业主权利7.1.l建设业主具有要求代建单位在不影响经批准的工期,且不突破建设规模、标准和总投资的前提下,对建设业主提供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完全接受的权利。7.1.2建设业主具有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的审核的权利28、。7.1.3建设业主有权组织有关单位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和专项稽查,费用按相关规定处理。7.1.4建设业主有权同意或拒绝代建单位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调换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7.1.5建设业主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提交代建工作月报及代建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7.1.6当建设业主发现代建单位相关人员不按委托建设合同履行代建职责,或者发现代建单位相关人员与承包人串通给建设业主或项目造成损失的,建设业主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代建单位相关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代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1.7若代建单位违约(详见违约条款),建设业主具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并要求代建单位给予赔偿。7.1.8建设29、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成代建单位提出解决措施并予以实施。7.1.9建设业主有权监督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审核项目的所有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同时作为业主代表参与项目评标。7.1.10建设业主对项目外观、标志性结构、室内装饰等关键部位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等,有最终的确定权。7.1.11建设业主具有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概算、施工图方案及预算的最终确定权,但最终以审批的结果为准。7.1.12由于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原因,建设业主有权暂停或重建项目,代建单位应积极配合,工期和费用问题由双方协商。7.1.13当代建单位违约造成合同解除后,建设业主有权要求代建单位配合清理相关30、资料并移交场地。7.1.14当建设业主发现代建单位已无法正常履行代建单位职责时,建设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接管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建设管理相应工作,代建单位应全面进行配合。7.2代建单位权利7.2.1代建单位在建设业主委托的项目范围内,根据建设业主委托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设期内行使代建单位的权利。7.2.2 以建设业主的名义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的各种手续。7.2.3作为招标人负责组织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采购及其他服务的招投标工作,经建设业主书面批准后,作为合同的甲方直接与选定的中标人签订合同和进行合同管理。7.2.4 对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的第三方,具有直接管理权。7.2.5根据国31、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建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决定向外委托项目,但必须报建设业主书面批准。7.2.6 根据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进行管理。7.2.7 按政府相关部门及合同规定向中标人办理支付工程(承包)费手续。7.2.8 按国家、省、市、区建设标准程序组织项目竣工验收。7.3建设业主义务7.3.1建设业主应当按合同中相应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支付项目代建费用款。7.3.2建设业主委派 作为建设业主代表,履行本合同中建设业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过程中,代表建设业主进行合同范围内的沟通与协调。7.3.3建设业主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和规定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开展对项目32、建设和管理过程的稽查和监督。7.3.4建设业主应当会同代建单位确定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7.3.5建设业主应当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的审核。7.3.6建设业主应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配合代建单位办理各种相关的手续。7.3.7建设业主应当对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确认。7.3.8建设业主应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设立项目基建专账,单独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归集建设成本,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投资,定期编报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负责监督项目资金的支付,监督代建单位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733、.3.9 建设业主对于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及资金申请,建设业主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7.3.10建设业主提出的变更,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代建单位,变更文件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等内容。7.3.11建设业主应当在代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移交项目前期工作的所有资料。7.3.12建设业主应当积极配合代建单位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方面的工作。7.3.13 建设业主负责每月20日前汇总上报下月用款计划,编制项目年终会计报表,并按财务、会计归档要求,建立、保管好各类凭证、账册、报表等资料。7.4代建单位义务7.4.1代建单位在签订本合同后30日34、内,应当按项目建设业主要求向项目建设业主提供由广州市内开具的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银行保函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大型商业银行设在广州区域的分行以上的机构出具;或在广黄埔区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本项目代建招标中标价的10%。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完成之日止。7.4.2代建单位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且与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的代建经理部。具体人员架构如下表:岗位姓名职责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造价工程师会计人员7.4.3在不影响经批准的工期,建设规模、标准和35、总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代建单位对建设业主提供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的必须完全接受。7.4.4代建单位在建设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内,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建设期项目代建单位的义务。7.4.5代建单位在接收建设业主移交项目前期工作所有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组建项目代建工作的项目负责人、部门及人员,向建设业主报送项目负责人、部门及人员主要成员名单、项目管理方案、整体(包括节点)工期计划、投资控制目标(包括各分部工程),同时确保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项目部人员的稳定,并必须每月向建设业主报告代建进展工作。7.4.6 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按项目建设进度编36、制资金使用、进度等各项计划,并向建设业主报告。7.4.7 代建单位必须委托(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人员)对项目所涉及的设计概算、预算、结算进行预审并出具报告。所发生费用,包含在服务费中,建设业主不另行支付。7.4.8 代建单位必须根据建设项目各阶段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专项论证(审查)、专项调研等工作,相关论证(审查)结果报建设业主确认。7.4.9 代建单位必须将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及预算送建设业主确认。 7.4.10 代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和项目总投资等,进行建设组织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代建37、,严格控制项目概算、预算、变更及签证,确保工程质量、投资目标控制、工期要求,按质按量按期交付使用。7.4.11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项目财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财会制度,负责设立本项目基建辅助台帐,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每月向建设业主报送项目基建辅助台帐,并设置专人负责办理项目请款手续。7.4.12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相关部门批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招标方案报建设业主审核。7.4.13代建单位应以政府及建设业主的相关规定为原则直接与中标人签订各项合同,在合同签署前须报建设业主审核同意,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建设业主备案。7.4.14代建单位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38、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区有关工程变更的规定进行管理。7.4.15代建单位必须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负责申报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7.4.16代建单位必须自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建设业主要求确认产权并移交给相关使用人,同时办理档案资料移交手续。7.4.17代建单位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7.4.18代建单位必须积极地配合和支持建设业主对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的各个阶段的稽查和监督,代建单位不得以建设业主直接干预代建单位的正常管理工作为理由阻挠和39、拒绝。7.4.19代建单位对于建设业主在代建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代建单位必须在收到书面意见和建议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给予答复,否则视同认可。7.4.20代建单位应该严格有关资质的管理,需向外委托的项目,受委托单位,必须满足国家、省、市、区有关资质的要求,且须经过建设业主审核同意后方可委托。7.4.21项目设备和材料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区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和招标,需要直接确认的重大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选型和使用,代建单位原则上提供三家以上的供货商的样品,供建设业主选择,建设业主需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批准后,方可以使用。7.4.22代建单位除按投标文件进行人员配备外,需派驻240、名代建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在建设业主指定地点办公,并配备交通办公条件。驻场期限为发出中标通知书至工程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及正式书面移交手续为止。驻场服务人员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房建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5年以上工作经验。第八条 代建费用及支付方式8.1代建费用(包括建设管理服务费、利润及税金)是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办理财务决算直至保修责任期满之日止,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代建单位完成全部建设管理服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及报酬。8.2 代建费用取费(1)本合同暂按可研建设投资作为项目代建费用计算基数。除按本条第(3)项约定调整外,代建费计费基数原则上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41、整。(2)代建费用暂定价:本合同代建管理费计费基数暂定为人民币177861.75万元,代建费用的费率按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规定的标准下浮10%,经计算代建费用为人民币:1126.31万元。代建单位中标下浮率为 ,本合同代建费用合同暂定价为 元。(3)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部分工程取消实施的,代建费用计费基数相应扣减取消实施部分的投资额,并调整本合同暂定价,按调整后的合同暂定价支付代建费用进度款。(4)如项目因规划建设等原因取消或停止实施,代建费用则按代建单位已开展工作占整个代建管理工作的比例进行结算,代建费用最终以业主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结算42、价为准。8.3除另有约定,代建费用已包括代建单位执行和完成本合同规定全部工作的费用和报酬,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应由代建单位承担的全部合理费用,代建费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8.4支付方法8.4.1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暂定价支付20%项目代建费用。8.4.2当承建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后,项目代建费用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30%。8.4.3当承建项目其中一个或多个标段(地块)开工建设对应完成50%时,项目代建费用支付合同暂定价的10%。当所有标段(地块)建设完成50%时,项目代建费用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60%。8.4.4当43、承建项目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85%,当竣工验收并在竣工结算和决算完成,且代建单位向建设业主移交了完整的项目竣工资料后支付至合同审定价的95%。8.4.5当承建项目交付使用且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代建费结算业主授权委托单位审定后,支付项目代建费用结算价余款(不计利息)。8.4.6建设业主有权在支付给代建单位的上述各期代建费用中,直接扣除代建单位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由代建单位承担的费用(扣除部分视为已向代建单位支付完毕,下同)。8.4.7代建单位因收取项目代建费用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由代建单位自行承担。8.4.8代建费用由代建单位申请,经建设业主审核后拨付。8.4.9附加工作费用:当发生44、时,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8.4.10 建设业主付款前,代建单位应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对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延期付款而不视为违约。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9.1 代建单位负责编报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建设业主备案。9.2工程用款资料经监理方、全过程造价审核(如有)、代建单位审核后报送建设业主,再由建设业主审定后直接拨付。9.3代建单位应当按月向建设业主报送项目基建辅助台帐。第十条 目标控制,奖惩与违约责任规定10.1.1代建单位必须按本合同要求组建项目代建工作的项目负责人、部门及人员,按向建设业主报送的人员名单投入项目代建45、管理工作人员,所列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最低限度要求,代建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投入人员,代建单位委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工作。10.1.2建设业主有权更换不称职的代建经理部工作人员,代建单位调换代建经理或项目部机构管理人员时,必须向建设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并按要求附上替代人员的证明资料,经建设业主审核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换。如果擅自更换代建经理,代建单位每更换一次需支付10000 元违约金给建设业主,如果擅自更换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每更换一次,代建单位需支付 5000 元违约金给建设业主,违约金直接从代建费用中扣除。10.1.3如果代建单位没按本合同要求投入人力,需向建设业主承担违约责任46、。本合同要求代建单位投入的人力未能足额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的,代建单位需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同时向建设业主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如保证期限内还未足额到位的,需在建设业主提出的限期内进行整改并再向建设业主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整改还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建设业主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代建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代建单位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工作的,需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该负责人不再兼任其他项目的工作,并向建设业主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如该负责人继续兼任其他项目的工作的,建设业主有权解除合同解除,要求代建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直接从代建费用中扣除。47、委托人可以对驻场代建单位人员进行考勤,如代建单位驻场人员每月请假日数累计超过4日,代建单位须向建设业主支付5000元违约金;在现场检查中,驻场人员每累计不在场超过2次,需向建设业主支付5000元违约金。建设业主要求代建单位人员必须参加的会议,代建单位人员必须到会,未经建设业主同意不到会或不按期到会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的,每次代建单位应当向建设业主支付5000元违约金。10.2 代建单位应严格项目管理,节约投资成本。以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作为衡量代建单位项目管理的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如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比经批准的原项目概算有节余48、,由建设业主按节余资金的10%以内标准并视项目情况,确定具体给予代建单位奖励计取比例,代建单位奖励金列入项目竣工决算,依据建设业主确定给予代建单位奖励计取比例文件进行代建单位奖励金审查。10.3代建单位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方案,未对投资控制实行有效管理,造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超出经批准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10.4代建单位在可研、设计、报建、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必须按计划完成任务,由于代建单位原因造成某阶段的工作不能按计划完成,每滞后一天,建设业主可按5000元日的标准进行处罚(最高处罚金额不超过经审定的代建费用结算价的10%),且建设业主有权49、要求代建单位更换代建项目负责人(代建经理),并对代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且建设业主可根据项目需要不再通过代建单位而自行开展相关工作及办理相关手续,停发代建费或扣减相应代建费,并有权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具体期限由建设业主确定)拒绝代建单位参与建设业主其他项目的代建工作。同时,所造成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10.5 项目按合同约定投资控制目标、工程质量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完成建设,建设工期每提前一天,可按5000元日的标准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经审定的代建费用结算价的10%)。因代建单位原因导致实际建设工期滞后于合同约定建设工期,每滞后一天,可按5000元日的标准进行处罚(最高处罚金额不超过经审定50、的代建费用结算价的10%)。10.6代建单位因工作过错或因项目建设期间出现问题未及时报告建设业主,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给建设业主造成的损失,建设业主可按不超过暂定代建费用的10%要求代建单位支付违约金,且代建单位应就建设业主的损失向建设业主进行赔偿,建设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向代建单位主张赔偿,因此造成建设业主的损失较为严重的,建业业主有权解除合同。10.7因代建单位管理失职,造成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如下事故的,代建单位同意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安全事故A发生了三人以上死亡或十人以上重伤的,其违约金按代建费用的 10%计。B发生了二人死亡或六人以上,十人以下重伤的,其违约金按代建费用的 7 %计。C51、. 发生了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五人以下重伤的,其违约金按代建费用的 5%计。D. 发生了二人以下(含两人)重伤的,其违约金按代建费用的3%计。 工程质量事故A工程发生质量缺陷或事故导致返工或修复费用达200万元以上或达工程批复概算建安费3%以上的,其违约金按代建费用的10%计。B工程发生质量缺陷及事故导致返工或修复费用达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达工程概算批复建安费2%以上,3%以下的,其违约金按代建费用的 7 %计。C. 工程发生质量缺陷及事故导致返工或修复费用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达工程概算批复建安费1%以上,2%以下的,其违约金按代建费用的 5 %计。D. 工程发生质量缺52、陷及事故导致返工或修复费用达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达工程概算批复建安费0.1%以上、1%以下的,其违约金按代建费用的 3%计。除另有约定外,上述事故等级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发生了上述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中A、B、C、D款任何一类时,除违约赔偿外,建设业主可视情况单方面终止代建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发生的事故同时符合安全事故标准及质量事故标准的,不重复处罚。因代建单位管理失职,造成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了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上述违约赔偿外,建设业主将视情况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且因此导致建设业主被有关部门按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53、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理条例及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处以罚款的,按罚款金额扣减代建费用。10.8违约责任10.8.1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违反规定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0.8.2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协助业主进行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违规招标或不招标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或作出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建设业主有权决定解除本合同并立即接管项目进行建设管理,54、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10.8.3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建设业主可依法终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10.8.4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因工作疏忽、过失,出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负责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10.8.5代建单位如出现本合同第10.3、10.8.2、10.8.3规定对项目建设业主做出赔偿的,建设业主有权在赔偿额确认后的15天内,按银行履约保函的约定从代建单位中收取赔偿金,履约保函金额不足则相应扣减代建费用,代建费用不足则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启用履约保函金额支付赔偿金后,不足履约保函担保金额的部分,55、应由代建单位在三日内重新补足或提交新的银行履约保函。10.8.6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违约索赔金额均应在损失赔偿核定后十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的,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10.8.7建设业主不得超越本合同对代建单位进行不当干预,代建单位有权拒绝这种不当干预,若该不当干预导致合同履行中止和工程质量、进度受损失均应由建设业主承担责任。10.8.8在任何情况下,代建单位实施的经建设业主作出书面确认后的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方案、设计变更、招投标活动和相关项目方案、文件、合同的制定、签署等与项目相关的行为,其行为法律后果均由建设业主承担。因代建单位无视建设业主指令、超出授权范围或者过失行56、为造成的除外。10.8.9如代建单位未按约定履行职责,除按本合同其他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建设业主有权视违约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代建单位通报批评、作不良行为记录及上报相关部门等处罚措施。10.9 代建单位不遵守建设业主所制订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代建单位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建设业主每发现一次,可按不超过暂定代建费用的10%要求代建单位支付违约金,且代建单位应就建设业主的损失向建设业主进行赔偿,建设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向代建单位主张赔偿,因此造成建设业主的损失较为严重的,建业业主有权解除合同。第十一条 保密11.1双方应对因订立或履行57、本合同而了解、取得或接触到的,与相对方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其他信息(无论这些信息是技术性的还是商业性的)严格保密。除非获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自行使用或许可非相对方使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非相对方予以披露。11.2下列各项内容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信息;为履行本合同而需向非相对方披露信息且事先征得合同对方书面同意的;代建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得知,经建设业主确认已不再处于秘密状态,且对外披露不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信息。第十二条 保修责任代建单位的质量保修责任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对本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代建单位应在发现问题的58、5日内督促、组织、落实、管理施工承包单位履行维修、返工、整改等保修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的责任均由相关责任方承担。代建单位未按照约定履行保修责任的,建设业主有权委托其它第三方进行保修,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补充、终止及解除、争议的解决13.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且代建单位向建设业主提交了有效履约保函起生效,至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完成之日止。13.2代建单位未经建设业主书面批准同意,不得委托第三方作代建单位实体。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在本代建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13.3建设业主如果要求代建单位全59、部或部分暂停执行项目管理服务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项目管理服务。13.3.1若因非代建单位原因而被终止项目管理服务,对代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建单位向建设业主提交经济损失报告,建设业主经核实并报有关部门核准后应予合理补偿。13.3.2当建设业主认为代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项目管理服务或出现本款所列违约事项,可向代建单位发出警告通知。若建设业主在发出警告通知后7天内没有收到令建设业主满意答复的,建设业主有权在发出警告通知后30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代建单位时解除。代建单位发生如下违约事项之一均可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60、建单位赔偿:a. 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违规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受到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或处罚的;b. 在完成对项目的稽查、审计和监察后,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c. 在项目建设期内未经建设业主同意停止履行项目管理服务工作;d. 拒绝听从或漠视建设业主所发出的任何书面指令,而使项目受到实质性影响;e. 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建设业主利益的;f. 未经建设业主同意,擅自调换主要管理人员影响项目建设的;g. 超越合同权限,又未经建设业主授权,擅自对外签约的;h. 未经建设业主批准,擅自委托第三方作代建单位实体的;i. 代建单位组织管理不力导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不能满足建设业主要求的;j. 61、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建设业主可解除合同的事由。建设业主可用有记录的文件传递方式,通知代建单位其违约事项及建设业主的处理意见。若代建单位于收到该通知14日内继续其违约事项、或未能纠正、或不采取、或无力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或日后任何时间重复上述违约事项,因而可能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完成或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其他严重危害建设业主利益的情况,则建设业主有权以有记录的传递方式通知代建单位解除本合同。代建单位持有异议时,按民法典相关规定办理。建设业主行使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并不影响建设业主追究代建单位违约责任和要求赔偿或补偿等权利。13.4建设业主行使解除本合同的权利的,可由第三方替代代建单位执行和完成本项目的项目管62、理服务工作。解除本合同通知到达代建单位后,代建单位应在10日内向建设业主或该第三方移交与本项目管理有关的一切事务,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挠建设业主或该第三方的工作。否则,因此所引起的工期延误、质量损坏、费用增加等一切责任由代建单位承担。上述约定不受任何一方提出仲裁或诉讼的影响。13.5本合同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后,建设业主应根据代建单位履约情况支付相应比例的代建费用,代建单位应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若已付的代建费用已超出了代建单位实际完成的管理工作,则代建单位有义务将超出部分的金额返还建设业主。若双方在代建费用结算、支付或其他事宜上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63、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但代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停止或阻挠项目的移交工作及建设业主的其他工作。因建设规划方案或者功能重大调整等原因造成代建单位建设管理服务的范围及内容增加或者减少,代建费用根据增加或者减少的工作量,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原则予以调整,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13.6本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13.7双方经协商可以书面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做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有关本合同的修改合同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3.8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第64、十四条 其他14.1在合同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双方认可的原因,影响本合同执行的,代建单位应在事发后30天内将损失和处理意见书面提交建设业主,双方及时商定处理办法。14.2如代建单位及代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存在因与工程项目施工相关的车辆运输而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交通”网站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公安、城管、住建、交通、水务、规自等部门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处罚有效期内)的,经建设业主核实,建设业主有权终止65、合同。14.3如代建单位将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建筑垃圾及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的运输委托给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交通”网站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公安、城管、住建、交通、水务、规自等部门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运输的,经建设业主核实,建设业主有权终止合同。14.4代建单位承诺,中标后将切实落实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66、7708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的通知(穗建质20201号)、关于在全区建设项目推广使用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的通知(穗埔建201966号)、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围蔽标准的通知(穗埔建2020183号)和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绿色施工、新型防护、施工围蔽的文件规定,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对施工范围内绿色施工、新型防护、施工围蔽工作负责,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绿色施工围蔽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接受建设业主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14.5本合67、同的制定、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4.6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建设业主执 份,代建单位执 份。附件:1. 项目代建单位责任承诺书;2.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3. 履约保函格式;建设业主: 代建单位: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授权签约代表: 授权签约代表: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1:项目代建单位责任承诺书 (建设业主):我司接受贵单位委托的 项目的代建工作。 为加强项目代建管理,保证我公司严格履行与建设业主签订的代建合同,圆满地完成项目建设目标,我司就此做出以下承诺:1、为全面完成代建工作,我司承诺无条件地投入足够的代建管理68、人员及其他代建需要的投入。2、按项目建设业主要求提供按本项目代建招标中标价的10 %向建设业主提交合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完成之日止。3、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项目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负责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及工程整体质量的控制与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确保工程竣工验收符合竣工验收备案制的有关规定。4、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及年度、月度工程进度计划、主要节点进度计划、分项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我司将严格项目建设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69、建设业主要求的时间节点前完成。如非不可抗力或建设业主原因致使未能在目标完工日前完工的,每滞后一天,我司愿意按5000元日的标准进行处罚(最高处罚金额不超过经审定的代建费用结算价的10%)。5、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因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造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超出经批准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我司负责赔偿。建设业主有权在赔偿额确认后的15天内,直接相应扣减代建费用或从我司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收取赔偿金,履约保函金额不足则相应扣减代建费用,代建费用不足则由我司用自有资金支付。6、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积极制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并严格监督70、管理, 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7、自觉接受政府各有关部门稽察、审计、监察及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建设业主的监督、检查,如发生任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因工作疏忽、过失,出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我司愿意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8、我司充分理解:建设业主将我司在项目代建管理上的履约能力作为确定后续代建业务委托的重要依据的做法;亦完全明白如因我司履约不力将会失去后续代建业务。 单 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名)二 年 月 日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71、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过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72、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及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73、荐分包单位。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过程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74、廉政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廉政责任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廉政责任书的有效期与合同的有效期相同。第七条本廉政责任书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75、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附件3:履约保函(适用于银行)编号:致:鉴于(以下称“承包人”)与(以下称“发包人”)签订了 (合同编号为),并要求承包人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发包人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担保等事实,我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人民币 _(¥ 元)的保函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履约的担保。我行承诺如下:1、本行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按发包人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立即支付累计不超过上述金额的任何款项,无需发包人出具任何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2、我行放弃发包人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3、我行进一步同76、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在不加重我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4、我行的保证期限为: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承包人收到业主颁发的最终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止。 5、因本保函发生诉讼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本保函不可转让银行名称:(盖章)银行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日期: 年 月 日履约保函(适用于担保公司)编号:致:鉴于(以下称“承包人”)与(以下称“发包人”)签订了 (合同编号为),并要求承包人通过经认可的银行或担保公司向发包人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77、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担保等事实,我司同意为承包人出具人民币 _(¥ 元)的保函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履约的担保。我司承诺如下:1、我司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按发包人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立即支付累计不超过上述金额的任何款项,无需发包人出具任何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2、我司放弃发包人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司提出要求的权利。3、我司进一步同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在不加重我司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我司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4、我司的保证期限为: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承包人收到业主颁发的最终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止,但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5、因本保函发生诉讼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本保函不可转让。公司名称:(盖章)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