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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汇中心高层多层办公楼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99页)
智汇中心高层多层办公楼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9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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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Le****97 编号:928028 2024-05-16 99页 211.90KB
1、 xxxx智汇中心智能化(东地块)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合同 甲 方:乙 方: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3一、 工程概况3二、工程承包范围3三、合同工期6四、 工程质量6五、合同价款7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9七、 词语含义10八、 乙方承诺10九、 甲方承诺11十、 合同生效11第二部分专用协议条款12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2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6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21四、质量与检验29五、安全施工32六、合同价款与支付34七、 材料设备供应37八、工程变更39九、竣工验收与结算41十、违约、索赔和争议45十一、其他56第三部分通用合同条款64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64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672、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70四、质量与检验71五、安全施工73六、合同价款与支付74七、材料设备供应76八、工程变更77九、竣工验收与结算78十、违约、索赔和争议80十一、其他82第四部分合同附件86附件一: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87附件二:建设工程廉洁协议90附件三:履约保函94附件四:中标通知书95附件五:投标报价清单(另册)96附件六:材料品牌表97附件七: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98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3、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xxxx智汇中心智能化(东地块)工程施工专业承包1.2 工程地点:xx市xx区xx街道开创大道以南、荔红一路以西1.3 工程规模:xxxx智汇中心项目位于xx区科学城开创大道以南,项目总用地面积30692平方米,总计建筑面积约15.6万平方米,总投资约25.5亿元。其中项目东地块位于荔红二路东侧,占地面积18136平方米,最大高度为91米,总建筑面积约8.6万平方米,拟建三幢9-18层商业办公楼。二、 工程承包范围123.13.1一、二、1、2、一、二、1、2、2.1 以下承包内容所描述的仅是概括性的,不能视为完整没有遗漏。乙方应参阅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工程规范、工程4、量清单、图纸等去完全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与内容。以下承包范围不但包括下述的直接工程,而且包括为完成该工程所需的辅助工程等一切工程及对应相关现行国家、地方规范规定等所必须的一切内容及工程。2.1.1 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图纸深化设计及报批、程序开发、材料设备供货、安装、包工包料、现场场地施工组织、机械设备、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试验检测、调试及联调、系统正式移交前的运行与维护、智能检测、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建及验收通过(含质监站配套验收)、当地政府部门要求的第三方智能化检测的费用(第三方检测由甲方签约的除外)、竣工档案编制、施工过程中可测算的所有风险、保修、税费、完工5、后的场地清理、维修保养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支持和培训等(包括应用操作培训、调试培训、维护培训等,负责提供相应的调试工具(如调试软件)、资料、提供各系统调试完成后的所有设置参数等,根据xx区公安要求的“xx市公安局社会治安数据汇聚接入平台” 数据接入技术规范(一期)将人脸、门禁、机动车抓拍、停车场等数据接入当地公安信息平台系统。2.1.2 工程范围:包括红线范围内的光纤入户系统、云对讲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门禁管理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梯控系统、智能专网系统、背景音乐系统、电梯五方对讲系统、智能照明系统、楼宇自控系统、能耗管理系统、配电系统、车位引导系统、信息6、发布系统、机房工程等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2.1.3 智能化工程分包人与施工总承包的界面划分:(1)施工总承包负责:1)负责智能化工程各系统孔洞预留、孔洞和壁坑的管槽修补及抹灰收口等工作;2)负责设计图纸接地网和接地干线的敷设,总等电位箱和局部等位箱的安装,并为弱电系统提供独立的接地端子;3)负责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大楼各门的施工方须根据弱电方提供锁的尺寸和安装要求,负责锁的开孔、收口和抹面,并配合安装;4)负责公寓内的弱电箱施工;5)负责室外预埋弱电管道、弱电接线井、挖填土等工作。(2)智能化分包人负责:1)智能化系统亦包括红线范围内的光纤入户系统、云对讲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门禁管理系统、停7、车场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梯控系统、智能专网系统、背景音乐系统、电梯五方对讲系统、智能照明系统、楼宇自控系统、能耗管理系统、配电系统、车位引导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信息发布屏处预留强电插座,强电部分及信息发布屏由其他专业负责)、机房工程等图纸范围内的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负责本系统的管线、接线盒、套管、墙洞、暗装箱体洞、底箱和设备及系统安装调试等。2)复核施工总承包的弱电线槽(局部深化由智能化分包施工)和复核施工总承包的室外预埋管道并配合土建工作。3)负责消防安防控制室、弱电机房内的装修工程、防雷及机房内的设备、线缆等由智能化单位负责。4)所有因深化设计而增加的电线管及墙面或楼板与线槽连接的线管8、均由弱电智能化乙方负责施工,并负责所有系统的布线、线槽敷设、设备安装、系统调试与检测、验收等工作。2.1.4 专业工程管理和配合服务的工作:乙方作为专业分包人纳入施工总承包的管理,服从施工总承包的协调管理,配合施工总承包做好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在施工总承包的总体协调管理下,做好与其他各专业单位的交叉施工与协调管理工作,按各专业工种界面做到有序施工。 2.1.5 乙方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需要向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该费 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 2.2 对于上述内容,甲方有权另外委托其他专业公司承接施工,上述取消的项目或部分工程的价款也将根据9、合同清单相应内容从合同总价中扣减,包括相应的利润、管理费等其它费用。对于以上承包内容的减少,乙方必需遵从甲方指示,不能因此向甲方要求额外费用。并且,乙方必须积极履行管理配合管理责任,而发生的管理配合费按合同相关规定执行。若不履行相应管理配合责任影响到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按有关违约条款处罚。2.3 承包范围的增加或减少:1)2)3)2.32.42.52.62.72.3.1本款所述的可取消项目或部分工程主要是:(1) 根据工程需要由另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更有利于工程进度和质量保证的局部专业工程。(2) 本合同有指定品牌或价格的材料设备,乙方不按规定使用或以各种理由不按指定价格订货。(3) 乙方完成质10、量不符合要求且改进不力的专业工程。(4) 乙方完成进度不符合进度计划要求且不采取措施的专业工程。2.3.2上述取消的项目或部分工程的价款也将根据合同清单相应内容从合同总价中扣减,包括相应的利润、管理费等费用。若出现第(2)、(3)、(4)款减少承包内容情况,乙方还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按该部分取消工程造价的20%作为甲方额外产生的管理费支付给甲方,若该部分合同清单造价不能满足该项工程单独发包的工程造价,对于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2.3.3对于以上承包内容的减少,乙方必须遵从甲方指示,不能因此向甲方要求额外费用。并且,乙方必须积极履行管理配合责任,而发生的管理配合费按合同相关规定执行。若不履行相11、应管理配合责任影响到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按有关违约条款执行。2.3.4对于合同承包范围外增加的项目(不包括因设计变更而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按专用协议条款第23条约定调整。三、 合同工期1233.1 合同总工期294日历天(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暂定2021年2月10日开工,具体以甲方或监理人下达开工令为准。本工程合同暂定工期为294天(日历天),拟从2022年2月10日开始施工,至2022年11月30日竣工完成。3.2 开工日期具体以甲方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通知为准,若因为甲方的原因造成实际开工日期较计划开工日期有提前或推迟,则节点工期中的相应日期可作适当调整,竣工日期亦相应提前或推迟,且12、乙方不得因此索赔;竣工日期为完成本工程全部工程内容并通过甲方、监理、等各方验收的日期。3.3 乙方应加强施工现场内各工种、各工序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使工作面尽可能地得到充分的利用,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任何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返工,乙方应当无理由地承担其责任。3.4 乙方不应以实际进场时间与计划进场时间差异而提出工期及费用索赔。3.5 当现场出现因乙方原因致实际工期明显不能满足关键节点工期要求时,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赶工以满足关键节点工期计划要求,相关赶工措施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综合考虑。四、 工程质量4.1 绿建要求:绿色建筑二星。(1)工程质量标准要求为一次性验收合格100%。如验收评定不合格,13、除必须整改至合格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额外增加费用外,乙方还须承担合同结算总价2%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还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甲方原因除外)。(2)分部、分项、分批次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如达不到该质量目标,甲方有权视违约情形要求乙方支付5000元/每处的违约金,并限期整改至质量合格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4.2 所有材料送抵工地后,由甲方、和监理单位按合同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材料、设备进行验收,如发现供应材料的品种、型号、规格、参数、颜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收到书面异议后3天内予以解决。对乙方采购并使用14、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3 对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图和规范要求的材料时(不论是否通过监理组织的过 程验收),应要求乙方无条件修复或拆除及退场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4 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甲方、和乙方同意的当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4.5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及时报告甲方、和监理单位。一般质量事故处理结果送甲方和监理单位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甲方、监理单位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甲方和监理单位15、同意后实施。4.6 乙方未按图纸、设计文件和设计说明以及相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均可视为质量事故。因乙方原因出现质量事故的,甲方可视质量事故的轻重,对每起质量事故乙方需支付50000至500000元的违约金,并且该违约金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五、合同价款5.1 本合同暂定含增值税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大写: 元整) (具体组成见报价清单),其中不含增值税总价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增值税率为 9 %,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措施项目费包干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如因国家增值税政策原因调整、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则以不含增值税总价不变、增值税金额调整16、为原则调整含增值税总价。 5.2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包含材料费(各种样品、施工样板、送样送检及检测费用)、施工机具费、人工费、采保费、工地装卸费、调试、二次驳运、吊装费、运输费、水电费、验收、成品保护、进出场、培训及移交、维护保养等费用、管理费、利润、配合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管理,直至竣工等为项目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 5.3 合同附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均为暂定工程量,结算时按照竣工 图纸计取工程量,合同清单综合单价不作调整。5.4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本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包干,包括但不限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17、加费用、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增加费、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交通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文明工地增加费、地下管线交叉降效费、其他费用、高层建筑增加费、工程超高增加费、脚手架等所有措施费,费用总价包干不作调整。5.5 乙方根据现场踏勘情况、企业自身实力、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本工程特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招标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并结合甲方发出的措施项目清单,自行投报所需计取的费用,此部分总价措施项目为固定总价包干。5.6 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费:施工总承包方负责对整个项目进行总管理、总协调、总进度控制。向专业分包/指定供应商/独18、立分包提供在工地的一切照管、配合,同时提供项目现有脚手架、垂直运输、场地、施工用水电接驳口和指导其城建档案馆对工程资料收集、编制工作。相应的施工专业承包管理配合费已由甲方另行向总承包方支付。5.7 报价中已包含施工水电费及垃圾清运及工人住宿费用。5.8 计价依据:本工程按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有关补充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和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19、理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xx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1631号)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标函2018106号)等。5.9 乙方应在签定合同并且乙方收到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按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的规定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如因乙方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5.10 如乙方的合同总报价中对同类事项的费用在工程措施费用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20、中计取重复的,重复费用在措施费用中扣除。5.11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且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施工条件、工程规模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等而调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包括招标图纸和技术文件)范围内的方案优化、深化设计所产生的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由此产生的费用增减甲方也不再进行调整。5.12 合同调整事件进度款支付时不予考虑,待完成补充协议签订后按补充协议条款予以支付。乙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图纸,当因甲方或甲方原因造成的并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签证造成单项超过20万时,在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实施。 5.13 关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与拨21、付,乙方承诺按照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xx市交通委员会 xx市水务局 xx市林业和园林局 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关于印发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及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乙方须对此引起的纠纷负全责,造成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而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的,须承担全部责任。 5.13.1工人工资支付比例为 ,具体计算如下:公式: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人工费金额/ (中标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22、费)100% 5.13.2 工人工资支付期限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申请进度款时按5.13.1比例计算工人工资,经监理审核及甲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6.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与乙方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 本合同协议书;(3) 中标通知书;(4) 本合同专用条款;(5) 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6) 投标文件及附件;(7) 本合同通用条款;(8) 合同附件; (9)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 乙方中标的投标文件及23、其附件。若招标文件的标准、要求高于投标文件的,则招标文件解释顺序优先于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标准、要求执行。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做好施工记录并按要求保存好验收记录,以作为结算核查依据。如按图纸无法体现而记录也未能体现的乙方完成相关工作的,甲方有权扣回相关款项。6.2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乙方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甲方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甲方的决定。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乙方还不同意的,双方按专用协议条款第37条关24、于争议的约定处理。七、 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专用协议条款第1条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 乙方承诺8.1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8.2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披露的内容、承诺的事项均是真实的、完整的。8.3 乙方确认本合同内容是其真实意思标准,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任何误解。8.4 在合作期间,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8.5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随意变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8.6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将不会导致违反其章程、任何法定或合同义务或导致第三方向任一方提出任何权利请求。九、 甲方承诺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25、的期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 合同生效10.1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10.2 合同订立地点:xx市xx区 10.3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地 址:地 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专用协议条款总 则1. 本部分条款的编号与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通用合同条款。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2. 为26、保证本项目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乙方必须主动支持甲方工作,对甲方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3. 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附件中甲方制定的各项项目管理制度,并按相应制度执行有关工作,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3 甲方(1) 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续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乙方同意外)。(2) 27、甲方代表:指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管理人员,代表甲方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并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但对乙方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合同外增加工程的造价审定权限以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为准。1.4 乙方(1) 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 乙方人员:指乙方聘用的在现场参与本工程的所有人员,包括乙方和每个分包人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乙方实施工程的人员。1.10 工程:(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2)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规定要由乙方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本款28、第(4)项所指设备。(3) 临时工程: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本款第(5)项所指的乙方设备。(4) 设备: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5) 乙方设备:指属乙方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临时工程、甲方设备、以及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和任何其他物品。(6) 甲方设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供乙方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械、车辆;但不包括甲方尚未接收的设备。(7) 材料: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设备除外),29、包括根据合同要由乙方供应的材料。(8) 货物:指上述乙方设备、材料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任何一种。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1) 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2) 工程总价: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合同要求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结算价,也即发包人实际支付乙方的价款总额。(3) 保修金:指工程竣工后为保证乙方完成保修责任而从合同价款中留存的保证资金。1.13 费用指乙方在现场内外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4 工期(1) 工期30、: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自开工日期始,至乙方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永久性工程,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和完成永久性工程后提供其他乙方协调、配合、服务,直至将该项分包工程(或整项总承包工程,视乙方的合同责任而定)移交给甲方为止的时间。乙方进场前所作的各项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期。(2) 阶段工期:各阶段工期由甲方在协议条款或中标通知书中确定。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总承包工程和各项分包工程工期目标和实际进度,适当调整本项分包工程的各阶段工期目标,乙方必须遵照执行。1.15 开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实际开工日期31、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所载明的日期为准。1.17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并包括由甲方/设计单位发出的与此等图纸相关的任何变更与修改图纸。1.18 施工场地: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设备和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违约条款按专用协议条款第35条及通用合同条款第35条的约定。1.22 不可抗力:指在签订合同前,不能进行合理防备的;发生后,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不是主要归因于他方的无法控制的特殊事件或32、情况。1.24 分包人: 指被甲方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及受甲方/乙方管理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5 专业乙方:指本合同中已获甲方及乙方接受,并与甲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所需的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单位。1.26 政府部门:指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国家及地方(省、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政府指定的对工程建设有管辖权的事业单位。1.27 业主:与甲方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的物业(产权)所有者。1.28 不可预见:指对于有经验的乙方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测的情况。1.29 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包括通用合同条款第29条所定义33、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30条所定义其它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更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1.30 样品:指投标时或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在施工前提交给甲方以供认可的设备、材料、构件、施工方法、工艺成品等的样板。1.31 通知:(1)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不论在何种场合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等通信信息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除合同专用协议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234、)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甲方或甲方代表发给乙方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乙方在本合同专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乙方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3)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乙方发给甲方或甲方代表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甲方或甲方代表在本合同专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甲方或甲方代表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1.32 安全事故等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建质【2013】4号)文规定执行。1.33 质量事故按国家现行质量等级分类标准划分。1.34 元:指人民币元。1.35 单项工程: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1.36 单位工程:指一个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每个35、专业工程,如: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1.37 乙方:指甲方发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智能化施工单位。1.38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明细清单。1.39 消极怠工:指乙方未按甲方的指令派遣足够的专业工人施工或未提供足够的材料、设备进行施工或其他未按甲方指令进行而导致工程工期延误的情形。1.40 合同约定情节比较严重情形:是指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情形。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按协议书第6条执行。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36、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3 适用标准、规范(1)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甲方根据本合同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2) 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甲方有权指示乙方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标准、规范之间如有矛盾时,由甲方做出决定,乙方不得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要求。4 图纸4.1 施工设计图纸由甲方提供:(1) 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在开工前提37、供。(2) 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图纸5套,乙方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当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 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须经设计单位、甲方、工程建设监理方盖章确认方有效。(4) 甲方对图纸要求保密。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原因将图纸泄露给第三方。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5.1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 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的职责以甲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为准。监理被授权范围:根据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负责全面质量、进度和安全监督、进度审核等,建筑材料验评、检测,隐蔽工程、工程验收、工程量核验、资料归档38、及其他监理合同中所规定的职责范围等。5.3 甲方代表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为甲方代表。其姓名、职务以甲方发出的正式书面通知为准。甲方代表按照甲方的授权范围,承担工程的全面管理工作,甲方任何指示均需得到代表的书面确认。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五天通知乙方。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2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当场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应遵照执行。乙方在收到上述口头指令后24小时内,应向甲方代表发出书面确认函。若甲方代表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该口头指令应被视为甲方代表的正式指令。639、.5 除特别指明外,甲方代表对乙方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未提出否定意见的,不应视为已获批准,也不影响甲方代表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设备的权利。6.6 甲方代表的指令应该有甲方代表的签字,或加盖甲方印章。7. 项目负责人7.1 本合同工程项目负责人(乙方代表):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 。乙方应任命本合同工程项目负责人作为代表乙方工作及履行乙方责任与义务的乙方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乙方在开工前依法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在本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7.3 通用合同条款第7.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非关键节点工40、期。7.6 现场管理机构(1) 乙方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并积极主动接受甲方、监理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查验。(3) 乙方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7.7 现场管理机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甲方不要求更换时不得 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乙方应取得甲方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 10 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41、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甲方代表签署意见后向甲方提出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乙方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无论何种原因更换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是否征得甲方同意,均需按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5.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管理机构人员,按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5.7(3)款的约定承担两倍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8 现场管理机构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或工作效果或工作质量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甲方42、有权向乙方提出撤换或补充人员。乙方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甲方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乙方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5.7(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5.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甲方要求乙方撤换不合格人员,如乙方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甲方的指令,乙方需按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5.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9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 因特殊情况需43、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 离场半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2) 离场1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甲方代表批准;(3) 离场2天以上(含2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同意,并经甲方主管部门领导批准;(4) 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经甲方分管领导批准的除外);(5) 项目经理不论离场多久,均应经甲方分管领导批准。乙方若违反上述约定,应按照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5.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 甲方工作(1) 提供乙方5套工程图纸及有关资料、要求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接。(2) 负责协调乙方必要的施44、工场地、现场堆放场所。(3) 负责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标高及水平基准点。(4) 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承包方之间的交叉施工并支持乙方做好成品保护工作。(5) 指派 (联系方式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代表甲方行使工程管理职权,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确认。(6)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对乙方的工作(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供应、现场配合等)进行监督检查,若乙方违反合同文件约定,甲方有权提出停工、勒令整改,并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调换乙方。(7) 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8) 甲方有权无条件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施工代表。9. 乙方工作(1) 乙方指派 为驻工地项目45、经理(联系方式: ),按国家和地 方现行有效的规范以及甲方的要求,精心组织施工,负责质量、进度及现场施工人员安全,做好防火防盗,文明施工,并与甲方的协调。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等必须常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每周驻场不得少于5天。 (2) 合同签订后乙方即派技术、管理人员进场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并书面报呈甲方。开工前,乙方须对所提供之工作面进行工程交接(如标高、尺寸等),并承担工程相关交接责任。(3) 乙方须按甲方的工期要求,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等工程资料。(4) 乙方须按甲方的工期要求,在进场10日内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供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工程进度计划,乙方的进度计划应根据甲方的46、进度计划编制,甲方和监理单位应在 3日内批复,批准后,乙方应严格按此执行。(5) 若乙方不能按照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并取得甲方的书面认可,以保证所承包工程施工内容如期竣工。(6) 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所设备和工程验收前均由乙方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均由乙方负责,同时施工工期不予调整。(7) 工程竣工未移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工程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出资修复。(8) 乙方进场施工时应自觉遵守甲方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现场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管理。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47、盗等安全责任;对现场所有其他的建筑及建筑装修、设备、器具、绿化苗木不得破坏,施工时如损坏甲方、甲方、第三人的财产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9) 施工期间,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和制度,并主动做好与其他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除提供的临水、临电接驳口以外的所有工作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10)乙方应自竣工之日起 14 日内,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等各6套,编制竣工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11)乙方应负责自行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包括提供所有有关人员、材料、设备和工程管理,并对所有有关质量、进度、安全和施工协调等方面向甲方负完全责任。(12)48、乙方在合同签订后 3 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交乙方进场时间、完成时间、施工进度表,经甲方、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否则,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13)乙方应做好施工纪录、隐蔽工程纪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为交工文件移交甲方。(1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国家现场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在验收时一次通过。(15)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方案和甲方的要求施工,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修改。(16)在合同签署后两日内,需由乙方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甲方、监理单位的确认。其确认并不能免除乙方应承但的责任。乙方按规定要求向甲方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体控制计划,及年、季、月49、相应进度、材料计划及统计报表;按时向甲方工程师报送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的话);按照要求报送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例会,做好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工作。(17)材料进场施工前, 乙方须提供两套经甲方确认的所有主要设备的样品,需选型 的设备、材料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场施工。 (18)自觉接受甲方、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机械安全性能良好,操作人员持上岗证(或培训证)上岗;接受甲方、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日常对机械设备材料质量,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上岗证(或培训证)情况的检查。(19)乙方50、需服从甲方的项目总管理、总协调、总进度控制管理工作。(20)对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及从本项目中知悉的一切数据、信息,乙方负责保密且不得遗失更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须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1)由乙方负责施工的相关专业的预埋工作(最终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需紧密结合甲方的专业施工图完成,否则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多次预埋浪费的费用甲方在结算时将不予重复计取。(2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本合同的要求进行专业深化设计,乙方如果没有相应设计资质,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 进51、度计划10.1 计划的提交和确认(1) 乙方应于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的进场通知后14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项目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网络计划)。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现场管理组织架构(需与投标文件相一致);2) 各分部分项工程完整的施工方案、施工流程;3) 项目总工期、分部分项工期计划;4) 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及仓储计划、 5) 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6) 季节性施工措施;7) 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8) 地下室、厨卫、阳台、包柱、屋面等的防渗漏措施;9) 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且满足环境保护52、要求的措施;10) 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11) 其它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乙方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包括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及全部工程的天数及计划日期,进度计划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2) 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或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或甲方代表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甲方/监理单位审批,但并不免除乙方的53、任何责任。10.2 若在施工期间有特殊情况出现,甲方认为必须修改已认可的施工组织计划及进度 计划,包括必要的抢工、提前插入后续工序,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修改其施工组织计划及进度计划,并在接到修改通知后7天内提交甲方审批,若不影响整体工期,不予工期调整。10.3 乙方必须在开工后十四天内报送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给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乙方如果不能按时完成甲方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所列的阶段工期工程,甲方将按照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5.8款的有关约定处理,并在当期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直至下一阶段工期达到或满足上表中阶段工期规定,才予以返还。10.4 乙方保证满54、足甲方总进度计划要求,提供符合政府部门验收要求的竣工资料,并通过竣工验收。乙方必须密切配合按甲方的工程进度要求完成本工程。如乙方未能按甲方的工程进度要求完工并对工程总工期造成延误,则同意被视为工期延误,并按照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5.8款的有关约定处理。10.5 计划的执行(1) 乙方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2) 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根据已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乙方每月须向甲方/监理单位提交详细报告,说明上个月工程的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等,并将本月完成情况与总进度计划和月55、进度计划进行对比分析,已发生延误的应解释原因,并提出补救和抢工措施。同时提交下个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安排,包括各分包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等报甲方/监理单位审批。报告中涉及的主要进度完成情况和主要工序的安装节点须提供工程进度照片或摄影资料。在甲方的要求下,乙方还须按时提供工程进度照片或摄影资料。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乙方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3) 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认为本合同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应将此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应据此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乙方原因造成56、的,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乙方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它有能力的施工单位;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10.6 为了保证工程进度计划的顺利实施,乙方须不断调整其施工方案、施工机具、人员等资源投入,当其管理的分包人和专业乙方的工程进度、人员机具、材料设备供应有延误迹象时,应采取有力措施避免延误,如难以控制应及时通知甲方。10.7 乙方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甲方提交按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得到的工程款的 使用计划,以备甲方或甲方代表查阅。如果甲方或甲方代表提出要57、求,乙方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10.8 乙方向甲方/监理单位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10.9 款计划,并取得甲方或甲方代表/监理单位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乙方根据 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0.10 乙方每日须按甲方要求的表格格式填写施工日报表或施工日志。10.11 根据已批准的月进度计划,乙方每周须向甲方/监理单位提交书面报告,汇报10.12 上周工程的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等,记录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的每个工种雇用工人及使用机械的数量、运到工地的物料数量及每天的天气情况,并提交下周施工进度安排。周报告要经甲方代表/监理单位审阅。10.13 58、乙方须于进场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提交本合同工程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经甲方审定后执行。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等情况导致工程内容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新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经甲方审定后执行。分部验收原则上按分部工程为界面来划分,特殊情况下,也可按子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为界面来划分。11 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个日历天前向乙方发出开工令, 乙方在接到监理工程师依约签发的开工令后,乙方须立即接收场地并安排有关人员及设备进场,且在接到开工令7个日历天内正式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乙方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59、其它人员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应在接到甲方开工令7个日历天内,向甲方代表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 甲方代表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甲方批准后答复乙方。即使甲方同意乙方的开工延期申请,甲方也将会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先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不允许乙方在现场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乙方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按照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5.8款的有关约定处理;甲方不同意开工延期或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应无条件按原定开工日期开始施工。11.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60、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相应顺延竣工日期。11.3 缺陷复核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乙方在投标过程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对乙方应能发现但未发现的错误给甲方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按照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5.8款的有关约定处理。11.4 接受地质资料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甲方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对甲方的施工图进行61、优化,甲方有权不接受此优化方案。11.5 接受工地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乙方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甲方代表已经指示乙方有可能发生,但乙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11.6 复核标高及定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乙方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持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甲方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乙方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按照合同专用协议条62、款第13.3款的有关约定处理。乙方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中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甲方代表对放样、基准线和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乙方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11.7 移交工地甲方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乙方进行本工程施工。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影响,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甲方承担。11.8 接受场地甲方未能按期办妥场地移交手续,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按甲方的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63、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给乙方导致工期延误的,按照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13.3款的有关约定处理。12、 暂停施工和复工12.1 甲方可以随时指示乙方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乙方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责任范围内的任何其他工程。12.2 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甲方同意,可通知乙方暂停施工:(1) 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其他乙方引起的爆炸、火灾等意外灾害;(3) 质量事故;(4) 安全生产事故64、。因发生上述(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调整适用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13条的有关约定;因发生上述第(3)、(4)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5.10款、第35.11款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与甲方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5.8(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2.3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乙方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按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5.8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 拒绝监65、理等单位管理;(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 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4) 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甲方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5) 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 转包工程;(7) 擅自让未经甲方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8) 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 未按双方约定的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12.4 因甲方或甲方代表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导致乙方工期延误的,甲方应顺延延误的工期,工期调整按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13条的有关约定。12.5 在甲方发出复工66、令后,乙方和甲方代表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乙方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应由乙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如因甲方或甲方代表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产生的增加费用按专用协议条款第13.1款执行。12.6 乙方不得以与甲方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5.8(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3、 工期延误13.1 工期控制与调整(1) 本合同工程关键节点工期作为工程进度及付款的重要控制点,乙方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合同工程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并报67、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后实施。(2) 对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非关键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3) 如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且乙方已采取有效的施工组织措施,但关键节点计划仍然不能完成,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乙方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审核,确认乙方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符合要求,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乙方必须按照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计划执行。当关键68、节点工期延后,甲方提出大幅缩减合同节点工期的超常规赶工要求,乙方向甲方报送赶工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可按批准的赶工方案按实计算赶工补偿费。(4) 因甲方原因造成关键线路上关键节点的停工,从甲方发出停工令或甲方书面认可的工地现场全面停工(局部停工不计)总累计超过14天(不包括第14天)后,以两者较短时间为准,开始计算停工补偿费用,在此以内的任何停工费用不作补偿。1) 停工补偿费用仅包括因停工或复工而必须额外增加的合约外正常工序的费用、应发包人明确要求在计算正式停工时间之后留守现场的人员(留守人数不超过三人,超过三人需甲方项目经理书面审批)窝工费用、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用(如因实际情况无法退场则补偿租赁69、费用)、无法拆除的周转材料的自然损坏或租赁费用。但不包括乙方任何自有设备的摊销费用、劳务人员遣散费用、有条件退场的任何机械及周转材料的租赁费用、临时设施的费用、停工期间水电费用、乙方管理及财务费用、利润补偿等。2) 乙方有义务有责任对停工范围内的非固定类施工机械进行调配,甲方给予此部分施工机械一个月的停滞费用补偿。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固定类施工机械,甲方按停工时间给予停滞费补偿;补偿费用标准按停工同期工程所在地政府最新公布的停滞费用价格为准。3) 乙方必须对停工范围内的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周转材料进行调配,及时周转至其他在建项目使用,甲方给予最多一次退场费用补偿,如出现直接堆积在工地导致报废不可用,甲70、方不予任何补偿。4) 因工程需要滞留在现场的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在停工一周内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双方可协商补偿。补偿标准原则上以投标报价中同类材料折算的租赁费用为准(按合同进度计划使用时间)。5) 除经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需留置的人员(不超过三人,若超过三人,须经甲方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外,乙方应对停工范围内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调配和遣散。调配及遣散人员以甲方书面确认的停工当天在现场人数为准,给予此部分人员最高10天时间的窝工补偿,补偿费用标准按停工同期工程所在地政府最新公布的窝工工日单价为准。6) 以上补偿费用均包含相应的税金,不再另行计算。(5) 累计一周内临时停水停电超过八小时后,若因甲71、方要求乙方采取措施自行取水或发电进行施工,可按实补偿有关费用。13.2 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乙方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其他乙方引起的爆炸、火灾等意外灾害;2) 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会造成工期延误的;3) 甲方延期交付施工场地。除上述原因之外,其它所有工期延误均为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2)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乙方还应当按照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5.8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 因乙方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72、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13.3 对于非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若甲方认为由上述原因而延误的工期不影响关键节点工期,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书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13.4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协议书第3.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延期时间以 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合同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其中“交接证书”应指中间验收证明书或分包工程竣工证明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专用协议条款第35.8款约定的延73、期损失赔偿费。14、 工程竣工14.1 乙方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或者甲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调整的竣工日期竣工,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 甲方对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 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合同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达到60天以上。四、 质量与检验15、 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标准(1) 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为:详见协议书第四条。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未能一次验收合格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由乙方按照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5.10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 乙方承诺若工程质量出现缺陷则按合同74、专用协议条款第35.10款支付违约金,甲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3) 如因乙方原因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15.2 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双方一致同意,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争议,由工程所在地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主管机构或部门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及设计文件等进行鉴定并按鉴定结论及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第4条及专用协议条款第15.1款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75、方按专用协议条款第35.10款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3 乙方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指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甲方/监理单位审批,但并不免除乙方的责任,亦不增加费用;(2) 乙方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甲方代表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乙方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2000版的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76、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为此,乙方必须做到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经理部、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监理工程师备查。2) 乙方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 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 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3) 单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77、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4) 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都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乙方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2) 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3)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4)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包括各分包人、专业乙方及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5) 负责组织各分包人、专业乙方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6) 负责组织各专业乙78、方、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7) 工程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携带手电筒、卷尺及卡尺,如有违反,每人每次罚款1万元。16、 检查和返工16.3 甲方代表有权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检验,并应尽可能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到施工正常进行,而检查检验的结果为质量不合格时,因影响正常施工导致的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如检查检验的结果为质量合格时,因影响正常施工导致的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乙方将相关证据提交给甲方,由甲方向相关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16.5 样板工序不论甲方是出于验证设计是否存在缺79、陷、材料选择是否符合理想效果、各乙方之间工序安排是否存在矛盾的需要,还是检验乙方工序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工序质量能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在甲方有需要时,乙方有绝对义务施工样板工序,而不得以样板工序工效低、材料消耗大、施工组织困难、对工期有不利影响为借口。主要工序大面积开工前,乙方必须先做施工样板或样板层,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才能按样板的标准大面积铺开施工。样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乙方自行大面积铺开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暂停施工,造成返工的,由乙方负责,工期不予顺延,返工费由乙方负责。16.6 工序交接需要接收其他乙方已完成的工序来实施工本合同工程工序的,乙方必须在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对其他乙方80、移交的工序进行验收,并向甲方和移交工序的乙方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验收意见的,视为上道工序质量合格,不得成为乙方本合同工程工序质量不合格的借口而向甲方和其他乙方提出索赔。16.7 技术交底在任何工序实施之前,乙方必须向其操作班组进行书面技术交底。甲方需要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的,乙方的专业工程师和作业班组负责人必须签字确认,并承诺保证工序质量符合技术交底的要求。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及甲方代表的批准,不得 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当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条件,乙81、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不少于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并为甲方代表提供一切必要的验收资料和协助。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代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如乙方在未通知甲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情况下擅自隐蔽,甲方/专业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将已完工程的部分或者全部剥离检查,无论检验是否合格,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7.2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不少于6小时以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不进行82、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甲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 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7.4 即使甲方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乙方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也不能免除乙方对施工质量及安全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18、 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19、 工程试车 本条不适用本合同的“通用合同条83、款”相关约定,仅适用本专用协议条款之约定。五、 安全施工20、 安全施工与检查20.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附件,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甲方信誉上或经济上的损失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专用协议条款第35.11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2 安全目标:施工过程安全,无安全事故发生。20.4 乙方应做到以下方面:(1)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2) 高度重视并照料现场所有84、人员的安全;(3) 清除现场不需要的障碍物,并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以避免对现场人员造成危险;(4) 在按照竣工验收的规定移交前,提供围栏、照明、警告信号、保卫、看守,并保持现场内外清洁;(5) 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包括邻近建筑物以及周边管线、道路等),并避免由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物方面的伤害或妨碍,并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路、防护物和围栏等);(6) 在施工现场制作、张贴、悬挂广告宣传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如果因乙方未履行上述职责,致使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造成安全85、事故或其它政府罚款,乙方应立即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所有费用。(7) 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当中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乙方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或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甲方和xx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8) 在竣工移交前所有为实现或执行政府要求(规定)有关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所产生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21、 安全防护21.1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 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86、甲方代表认可后实施,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1.2 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实施爆破作业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 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代表认可后实施,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1.3 公共财产的维护(1) 乙方须保护所有公共财产、公共设施、邻近财产、道路、河渠、园林、建筑物、构筑物、现存市政管线设施等,并承担因其疏忽或对所有分包人、专业乙方及其他乙方管理不善造成损坏所需的一切修复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费用,所需的所有保护及措施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2) 垂直运输设备(包括客梯或总包人货梯等):若使87、用甲方的客用电梯,须做好成品保护措施,因乙方保护不当导致甲方的客用电梯的任何损坏均由乙方负责赔偿。电梯费用甲方直接支付给电梯公司,合同综合单价中不包含此部分费用;若乙方进场时,电梯未能开始运行,垂直运输问题由乙方与土建总包协商使用人货梯。(3) 现场周围及场内需保留的市政设施如道路、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化学气体等管线设施乙方应妥善加以保护,并随时进行监测,在其附近施工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探察和技术措施费用,如设置防护棚、人工挖探孔、人工挖槽等措施。如需要改路、移位、改线、关止,应征得甲方及有关市政单位的批准,并承担相应费用。因乙方的过失而造成管线设施清理、修复;路面、道88、牙、人行路及园林、树木、铺装的修复;政府有关部门的罚款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由此引起的其他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费用。(4) 乙方不得擅自砍伐、损坏现场周围及场内需保留的树木,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5) 在土方开挖、支护、人工降水等施工时,乙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现场周围及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管线、道路、边坡等出现下沉、断裂、塌落、损坏等事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21.4 文明施工(1) 在施工期间,乙方应保持现场没有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货物,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89、) 当乙方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时间或期限执行甲方关于文明施工的指示,甲方被迫雇用第三人代乙方执行文明施工项目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将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且,乙方仍应对现场的文明施工负全责。22、 事故处理22.1 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若由分包人或专业乙方引起的事故,乙方需负连带责任并尽力按规定妥善处理,若造成甲方损失的,需承担由此造成给甲方的一切损失。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23、 合同价款及调整23.1 合同价款按照合同协议书第5条约定执行。23.2 分部分项清单中的项目,不含税综合单价包干。290、3.3 措施项目费为总价包干,无论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高等如何变化,任何情况下均不做调整。23.4 本合同范围内的调价规定本合同包干单价不会因任何材料价格、人工及汇率等的变动而调整。23.5 工程签证的计量及计价(1) 乙方在现场签证内容完工后,乙方将签证报告及相关资料,详细描述所完成的工作内容、技术标准以及进行下一步计量工作所需要的准确资料等上报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前述签证报告及相关资料后的14天内审批核算完成。(2) 乙方在现场签证内容完工后14天内不向监理单位及甲方工程师提出签证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签证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 如属隐蔽工程,乙方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经监理及甲方签字确认,91、签证单中必须附隐蔽前后的照片。(4) 所有工程签证单,应使用甲方指定的格式;否则不予以审批与结算,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5) 签证单必须连续编号,不得断号,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后续签证,编号格式由甲方统一制定。(6) 按“一单一事”的原则编制现场签证单。(7) 签证单原件一式四份,乙方保留二份,监理一份,甲方一份。(8) 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交的变更报价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可靠。经核实,如发现乙方的变更报价资料弄虚作假,则该份变更报价资料甲方不再认可、办理,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9) 紧急情况下的变更处理:在紧急情况下(如主要管理签字人员不在现场,等特殊情况),甲方或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变更92、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乙方收到甲方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施工完毕后按照上述条款规定补办手续、补充资料。(10)乙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图纸,当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造成增加成本超过本合同总价10%的时候,乙方需及时提醒甲方。(11)如有工程量清单漏项,乙方需办理签证。25、 工程量的确认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 预付款支付: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书及请款相关资料,经监理和甲方审核完成后,14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用)的20%(RMB: 元)作为工程预付款。93、预付款扣回:预付款扣回(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用”预付款):从乙方开始进场施工的次月进度款项中,按该期已审核支付额的50%进行扣回,直至预付款全部扣回为止。乙方申请预付款时候,必须向我们提交等额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抵扣完成后退还预付款保函。26.2 进度款支付:乙方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已完工程量报表(统计时段为上个月1日至上个月最后一天),经监理审核及甲方确认后,甲方依据经审定月度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当期工程款(不含工人工资)=乙方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80%应扣款应扣预付款应扣款指:乙方的各项违约金、罚金或属于乙方应缴未缴94、而需甲方代缴的费用。26.3 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后,并验收合格后付款至审核已完工程量的85 (不超过合同价的85%)。26.4 结算款支付本合同工程结算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及甲方审定、支付至本合同最终结算 定审金额的97%,最终结算定审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二年期满后甲方在14天内支付质量保修金(无息)。26.5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支付条件支付金额(元)支付比例累计支付比例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后6060实际累计完成工程量至合同工程量的60%后3090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1010026.6 其他约定:在如下情况下,发包方有权暂停支付进度款:(1) 乙方施工进度工程进95、度明显落后合同进度计划;(2) 乙方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所定标准或发包方的合理要求;(3) 乙方拒绝或拖延执行施工监理工程师的指令;(4) 乙方应在付款前,应向甲方开具满足国家及地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乙方未及时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造成的迟延支付不视为违约,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材料设备供应27、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28.2 若乙方使用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或使用假冒伪劣材料/设备,或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有缺陷,则乙方将按专用协议条款第35.9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费用、工期损失以及甲方的其他所有损失。28.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96、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工程材料进场检测或试验要求严格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批次进行。28.5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代表/监理单位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材料代用并引起费用增加的,责任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将按专用协议条款第35.9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费用、工期损失以及甲方的其他所有损失。28.7 乙方设备运到现场后,应视作准备为工程施工专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从现场运走任何主要乙方设备,并对它们的遗失或损坏负全部责任。但运输车辆进出场可不需97、得到甲方代表的同意。乙方被视为保证其所供应的物料使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并完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28.8 样品(1) 用于本工程之任何材料和设备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甲方/监理单位认可。在定购大宗材料和设备前,乙方要免费提供样品作认可之用。(2) 在施工前,乙方须提供各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之样品作认可之用。(3) 乙方须在工地保存认可的样品,作为以后验收货物和(或)工程的标准。(4) 甲方对任何样品之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乙方/监理单位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5) 甲方验收时参照实物封样,以甲方对已封样材料的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作为验收标准。28.9 乙98、方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或是乙方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保证该材料、购配件、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合格的。乙方被视为保证其所供应的物料使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并完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28.10 凡设定“甲指乙供材料或设备”等项目,当甲方确定相关品牌、规格等后,乙方须与甲方确定的供货单位/承包单位签署供货合同或承包工程合同,如果乙方借故不签署合同,甲方可代为签署,因此等代签署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收取代签署费用,代签署费用金额按代签署合同金额的3%计取,此等代签署并不能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28.11 乙99、方须存有足够供替换或紧急需要的零配件存货。28.12 如果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出示任何材料的所有发票、凭单或收据、工资支出单据、保险单,以及试验报告、证明文件等正本以供审阅。28.13 所有测试须在具备相应资格的实验室进行。为保证测试的公正性,乙方所选择的测试机构,不论其具备何种等级资质,均必须由乙方申报供甲方考核批准。甲方有绝对权利否定乙方推荐的测试机构。任何材料、设备、装置的测试,监理单位/甲方有权进行现场监督,乙方、测试机构不得以专利、保密或任何其他理由提出反对。如涉及专利、保密等事项,监理单位/甲方可以接受限定人数的旁站监督,亦可签署保密责任声明。28.14 甲方在工程进行中有权检查所100、有已安装的材料和设备。如发现材料或工艺有问题,甲方有权发出指令要求替换任何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一切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在缺陷保修期间甲方有权检查所有已完成的工程,确定这些工程是否符合图纸、工程规范的要求。28.15 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乙方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任何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乙方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采用乙方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28.16 乙方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101、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甲方有权抽查乙方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按照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5.1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经监理单位确认,甲方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由乙方按照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5.1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八、 工程变更29、 工程设计变更29.1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或)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实施变更,并完成下列需要的工作:(1) 更改工102、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第35.8款的规定顺延。29.2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提出的合理化103、建议经甲方同意采纳后,如导致费用增加,甲方不会对此给予补偿;如导致不能完全实现原设计意图或降低了原有功能,则节省的费用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乙方相应费用。29.4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凡是甲方发出的并经甲方代表确认的正式变更图纸,乙方应理解为有效图纸服从及执行。29.5 如果甲方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乙方提出一份变更建议书,乙方应在3天内做出书面回应并盖章确认,或提交:(1) 对建议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或方案,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2) 对进度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乙方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在甲方下达变更指令前,乙方不应延误任何工作。29.6 本合同内“设计变更”指合同文件所描绘或说明的工程在设计104、品质、数量上的改变,包括其供应材料设备的类别和标准的改变、已完成工作的拆除及送抵工地的材料设备的迁离(不合格的工作或材料设备除外)。29.7 甲方有权发出指令,要求工程变更,乙方不得拒绝。除得到甲方书面指令外,乙方不能擅自做出工程变更,但在特殊情况下,乙方可先按照甲方的口头指令进行相应的工程变更,甲方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不超过48小时以书面形式予以追认。任何甲方要求的或甲方随后追认的工程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29.8 如乙方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上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与设计单位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29.9 所有涉及工期的变更均应获得甲方正式批准才能生效。105、30、 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 确定变更价款31.1 乙方在变更工程完工验收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包括经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和按照31.3款确定的单价,经甲方代表审核,并上报甲方审批,如果双方对变更工程的单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审批期限不受限制;乙方在变更工程完工验收后14天内不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31.2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2) 合同工程量106、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xx市造价管理站同期造价信息价(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计算,如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双方市场询价结果计算。材料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批价材料及设备和合同报价中有的材料及设备均不参与下浮进行结算。(3)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如可套取相关定额,则以相关定额为基数下浮计算单价,下浮107、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1- 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式中: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期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由乙方申报,由甲方审核批准定价后进行结算。材料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批价材料及设备和合同报价中有的材料及设备均不参与下浮进行结算。(4) 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款,经监理、甲方及甲方确认后执行。(5) 监理单位、甲方及甲方工程师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3 凡图纸会审记录涉及工程实体内108、容变化的,均须经甲方同意转变成设计变更或工程指令后才能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31.4 在变更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在发生变更的必要工序提请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确认实际发生的情况,以此作为将来费用结算的依据,否则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有权拒绝计量,甲方无须支付相关费用,费用由乙方自负。31.5 提供计价依据在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应提供真实的、合法的物资采购、雇用劳务、机械设备租赁等发票、收据、付款凭证、完税证明、或政府收费证明等。甲方有权复制并保留复制件。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32、 竣工验收32.1 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甲方收109、到申请后立即组织初步验收,由甲方、监理、物业管理公司组成初验小组对本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初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部完成并经初验小组核实后,甲方在三天内批复乙方工程核验申请,乙方协助甲方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到场参加验收,并在验收后7 天内按整改意见修改完成。32.2 乙方提出初步验收申请时必须证明全部图纸内和承包范围的项目已全部完工并符合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和施工图的要求以及其他甲方特殊要求,乙方可正式提出竣工申请,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正式验收。32.3 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代表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乙方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乙方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作返工或修复。110、乙方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应按照“竣工验收”条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32.4 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工程进行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5 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办理。32.6 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乙方需按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在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送竣工档案(竣工档案资料及竣工图,包含相应的电子文档及工程照片等)一式四份。32.7 竣工档案由乙方负责主送,甲方档案管理员协同报档案馆验收。 32.8 工程结算必须在竣工档案通过甲方验收和竣工备案后方111、可进行。 32.9 为保证上述条款的顺利执行,乙方须向甲方交纳竣工档案保证金,数额为30万元,该款项从竣工验收当期的工程款中扣除,直到竣工档案通过档案馆验收后归还乙方。32.10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按政府有关规定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或未履行对甲方分包/专业承包竣工资料收集归档盖章等责任义务,提交本工程的档案原件给甲方,出现竣工验收资料不符合要求,由各责任单位负责修正后交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责任,由各责任单位承担,甲方有权按以下条件进行处理:(1) 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在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抵扣;(2) 甲方将不予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停止付款,直至提交合格的档案资料为止。(3) 112、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并按政府相关部门最新颁布生效的档案管理法规执行。如果乙方未能按上述要求全部严格履行,有关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全部负责。32.11 乙方必须保证在承包范围内的验收时提供符合承包范围所要求的合法资质以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验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因资质问题无法通过验收而需甲方协调通过验收的,则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协调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验收费用及与相应职能部门协调等的费用,并同意甲方在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费用。32.12 工程移交(1)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按照规定程序完成乙方施工项目的移交工作。相关费用已在报价中考虑。(2) 当乙方认为本工程已竣工可交付使用时,乙方须提113、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其中包括符合当地政府档案馆部门要求的备案资料及竣工图。甲方须组织并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确认工程已实际完成时,甲方将发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并注明竣工日。分期竣工的工程将分期发出。乙方须将已完成的工程移交给甲方,未能将工程及时移交,则所延误的时间将视同工期延误, 乙方按专用协议条款第35.8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3) 工程经业主验收合格后,甲方和乙方双方须进行移交手续,分期(分批)竣工的工程,每一期(一批)工程须个别验收及移交。任何一方均不得无理拒收或不交。乙方应同时全部撤离本项目的范围或撤离已分期竣工验收的项目范围。乙方无理不交延误的时间114、被视同工期延误,乙方按专用协议条款第35.8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4) 工程完工或分期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不多于7天)全部撤场,且业主有权发出通知要求乙方于收到通知三天内将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和临时设施等撤离本项目的范围,乙方不按甲方规定进行以上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和临时设施等撤离工作,乙方按专用协议条款第35.8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5) 若本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包括提前终止及期满终止),乙方必须在收到被解除通知书或终止通知书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全部撤场,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和临时设施等撤离本项目的范围,乙方不按115、甲方规定进行以上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和临时设施等撤离工作,乙方按专用协议条款第35.8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6) 甲方在任何一期工程尚未正式竣工或尚未取得乙方认可时进驻或使用该期工程,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须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7) 甲方在任何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拒绝移交,使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须负责赔偿全部损失。(8) 若乙方予以书面承诺,甲方在发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时,有权容许少量不重要的工作在实际完工后及保修期内才完成。乙方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该等剩余工作,若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约定的剩余工程内容,则视同为工期延误,乙方按116、专用协议条款第35.8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32.13 部分完工若在全部工程实际完工前,甲方得到乙方的同意,接收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分(该部分在本条款称为“有关部分”),则不论本合同在别处有任何说明或提示:(1) 在甲方接收有关部分后7天内,甲方须发出证书说明有关部分的大约总值,在执行本条款时(其他条款除外),该总值便视为有关部分的总值。(2) 无论是否执行有关部分接收时,甲方/其他乙方接受有关部分保修期均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开始。32.14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33、 竣工结算33.1117、 结算方式:(1)按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有关规定办理,乙方按甲方的具体要求编制结算书,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2)本合同工程结算价最终以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按合同约定审定为准。33.2 乙方应按照合同承包范围,根据合同清单价格及相关约定上报签证、结算资料,不得随意虚报。33.3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乙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原件一式四份)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33.4 甲方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后 120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时间30天)出具初审意见,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33.5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118、资料清单以甲方要求为准):(1)工程结算书;(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及预算软件版;(3)钢筋抽料表及预算软件版(如有);(4)合同文件;(5)工程竣工图(必要时提供电子版);(6)工程竣工资料(必要时提供电子版);(7)图纸会审记录;(8)设计变更单;(9)工程洽商记录;(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11)会议纪要;(12)工程签证;(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5)甲方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16)其它结算资料;(17)移交资料签收表。33.6 在结算办理阶段,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或者不配合甲方进行结算,造成119、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的,甲方有权进行单方结算,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结算价,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4、 质量保修34.1 保修期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的规定和政府的现行规定执行,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表上所记载的日期翌日起计算,其中结构为设计使用年限,非结构为两年,防水工程为五年。其它保修期限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保修期内出现下述情况:(1) 工程质量出现系统性缺陷,即同类缺陷出现3次及3次以上;或(2) 单个或多个缺陷项目价值达到承包工程结算总价的10%以上;或(3) 修复的项目在技术上需要时间验证其使用功能;则保修期应作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120、以原保修期的50%为限,在保修延长期内,扣留的保修金按全部保修金的50%计算。34.2 如因乙方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减少工序而导致的质量缺陷,不受保修期的限制,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34.3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35、 违约35.1 甲方的违约责任(1)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除应继续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计付拖欠期间的利息。(2) 因甲方违约或者过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在乙方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121、实的情况下,甲方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35.2 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 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甲方的损失。双方在专用协议条款内约定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4) 如果乙方出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严重违约事件,则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终止合同,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全部合同通知后,乙方必须在收到解除122、全部合同通知之日起2天内停工,自依本条约定停工10天内机械、材料、物件、人员等全部清理离场。自依本条约定停工3天内,甲方、监理单位将会同乙方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原则同上述3款。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甲方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物件临时转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乙方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甲方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合同解除,引致甲方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停工7天内,乙方应将全部与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无条件移交给甲方,任何因移交资料不完整、不及时引起工程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要123、求乙方作出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赔偿。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5.4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 书面警告。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或者不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警告。乙方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或执行指令,否则应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2) 一般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万 元/次。(3) 严重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5万 元/次。(4124、) 部分解除合同。当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乙方时即生效。甲方有权从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被解除部分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乙方应在部分解除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支付被解除部分工程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5) 解除合同。当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乙方时即生效,乙方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6) 赔偿损失。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125、。(7) 乙方发生以下情形的,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或甲方指令履行并经甲方告知后仍不履行,或工程未按期竣工,或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工程未能竣工验收合格,或乙方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消极怠工,或乙方的工人聚众闹事,或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停工达10日的,或乙方违反其承诺或保证,或本合同约定情节比较严重情形。(8) 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双方应以乙方实际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结算款。若乙方对甲方审定的结算款有异议的,应在甲方审定后10日内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否则,以甲方审定的结算款为126、准。35.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累计达到三次的,另行追加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承担三次严重违约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5.6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缴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应分别计算,从当期工程款或结算款中扣除。不足以抵扣的,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或甲方从乙方承接的其他工程款项中抵扣。35.7 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 乙方不服从甲方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对甲方、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甲方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127、别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2) 乙方不遵守甲方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乙方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甲方参照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5.7(1)款的约定处理。(3) 乙方不按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7条、第9条的有关约定投入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乙方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甲方的指令限期改正;乙方拒不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如128、乙方违背投标承诺,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下表约定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序号承诺项目违约说明乙方承诺的违约金额(万元)1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更换或空缺每人次20万元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空缺每人次10万元更换专职安全员或其它人每人次5万元乙方未按承诺投入技术管理人员或不按甲方提出的撤换要求整改每人次1万元2各阶段投入施工设备没有按甲方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主要设备每少1台5万元没有按甲方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一般设备每少1台1万元经甲方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乙方未按承诺投入技术管理人员或经过更换后的技术管理人员仍不能满足本合同工程建设要求的,乙方除无条件按甲方的要求更换129、外,还应按上表约定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 乙方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它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单位或甲方批准外,每缺席1人次,乙方须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5) 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做好机电承包管理或配合工作,经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乙方仍未能整改至令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满意的,由乙方参照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5.7(1)款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6) 如乙方有任何下属乙方人员及材料供应商等在甲方项目现场发生任何不法行为(如聚众闹事、打架、偷窃等),无论其是否对甲方造成实质影响,一经查实其归属单位130、(乙方),则乙方将根据其不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承担违约责任。(7) 乙方在甲方组织的考评中不合格的,必须按照考评通报的要求限期改正,并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乙方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乙方必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乙方必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甲方的指令限期改正;乙方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5次考评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8)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每发生一次,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9) 乙方单方面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专用协议条款131、第35.4(5)款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35.8 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 乙方违反协议书第3条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甲方支付3万元/天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 乙方违反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12.6款约定单方面停工或乙方消极怠工的,每停工或乙方消极怠工1天,应向甲方支付3万元/天的违约金;连续停工或消极怠工超过5天或累计停工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违反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10.1款的约定,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3) 乙方违反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13条约定造成本合同工程重大关132、键节点延误而影响甲方售楼计划,或交场给精装修单位和外立面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按每延误1天,应向甲方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延误超过5天的,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延误10天以上的,乙方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如甲方认为乙方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 乙方违反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约定造成本合同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乙方必须按3万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由甲方按照对本合同工程最有利的原则,按如下约定选择处理:1)乙方按上述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竣工;如乙方仍不能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133、竣工,乙方除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直至本合同工程全部竣工为止),还在工程结算时按本合同工程结算总价款下浮2%作为本合同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同时乙方还应据实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2) 由甲方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另加20%从本合同价款中扣除。(3) 非关键节点工期工程未能按计划完成时,甲方有权按上述条款规定计算的赔偿额暂扣乙方应得的中期付款。所有暂扣的逾期赔偿额均可在下一阶段工程完成时得到清算,以决定退还乙方全部、部分或补足逾期赔偿额。(4) 乙方须为自己的失误导致工期延长所引起的甲方增加监理费用负全责。费用的计算按甲方与监理单位的服务合同规定执行,乙方应134、认同监理合同规定,不得提出异议。乙方可在预约的前提下通过甲方查阅监理合同。(5) 乙方违反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2.13条约定造成本合同工程不能按时撤场的,按本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变卖项目范围内乙方的机械设备、材料等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款。35.9 材料设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 甲方(包括甲方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抽查乙方的工程材料设备(包括乙供材料设备和甲指乙供材料设备),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乙方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根据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135、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 单宗或批次价值不到5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3例,由乙方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2) 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万元不到1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乙方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3) 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10万元不到5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乙方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4) 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甲方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2) 乙方必须保证用于本合同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包括乙供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要求。如乙方擅自更换合同约定的其他品牌或使用合同未约定的合格136、材料,乙方必须无条件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由乙方按所需更换的符合要求的货物价款的3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材料,乙方必须无条件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由乙方按所需更换的符合要求的货物价款的5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上述行为通过媒体公开披露,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3) 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更换材料设备品牌/型号/规格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经甲方同意更换品牌后如造成费用增加,则甲方不给予补偿,如造成费用减少,则甲方根据市场价按实扣减价差;且乙方须支付137、扣减价差20%的管理费给甲方。如因此致使甲方需要另行采购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要求的货物的,由乙方按另行采购的货物总价款的300%5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 乙方不按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八条的约定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管理的,视同不服从甲方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5.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工程进度款,直到乙方完成相关工作为止。(5) 在收悉甲方工程款之后,乙方须及时将有关款项支付给工人/材料商等;同时,乙方亦须对乙方聘用的工人/材料商等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不得在甲方项目现场出现任何不法行为。35.10工程质量方面的138、违约责任(1) 乙方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乙方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乙方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乙方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乙方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乙方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甲方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 工程竣工验139、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者未能实现一次性验收合格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工程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相关费用已在报价中考虑)及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3) 工程验收(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等)时,若发生验收项目与合同附件规范技术要求和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管理针对性措施、防渗漏控制要点)要求不符时,无论乙方是否已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乙方必须全部返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并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若发现验收项目与合同附件规范技术要求和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管理针对性措施、防渗漏控制要点)要求不符,发生第13次140、时,每次由乙方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万元);发生第4次、第5次时,每次由乙方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万元);发生5次以上,视情节轻重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4) 在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的(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5) 由于乙方的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6) 若因质量、材料设备等任何问题被政府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被通报或被曝光一次,乙方必须向甲方支141、付10万元的违约金;被通报或被曝光累计3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7)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35.11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 乙方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被通报或被曝光一次,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被通报或被曝光累计3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工程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2)142、 乙方在甲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乙方必须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甲方、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3) 由于乙方的原因发生工程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乙方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须补偿甲方的其它损失。(4) 乙方及其劳务分包的工人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工人或第三人的财物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因此承担了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甲方有权在乙方143、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该费用。35.12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 甲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21.4款或乙方技术标、施工方案中的约定,对乙方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乙方必须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限期届满未改正的,乙方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2) 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中,乙方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乙方必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144、状况较差,被其它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乙方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类似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实的,乙方必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35.13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1) 乙方不按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8条的约定进行分包管理的,视同不服从甲方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35.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工程进度款,直到乙方完成相关工作为止。(2) 乙方承诺,本工程采用自营方式实施本工程,即乙方严禁中标后将本工程全部转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若甲方发现乙方的经营方式为非自营方式,甲方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145、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完成工程造价的10%作为违约金并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责任。(3) 乙方承诺,本工程全部或部分的分包不能减轻乙方承担的责任,乙方仍须对分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动、错误或疏漏当作是自己造成的,并负全责。乙方须负责妥善处理由分包而引起的一切纠纷。35.14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1) 乙方违反合同专用协议条款第9.4(2)款的约定,被农民工投诉或上访属实的,乙方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并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乙方必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农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甲方办公146、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阻塞交通要道、围堵或破坏、拆除已移交甲方的工程等过激行动的,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30万-50万元的违约金,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 如发生乙方欠薪,导致乙方人员及材料供应商等向甲方索薪、闹事、或有关政府部门上方、闹事等事件,一经查实,甲方即刻停止支付工程款,直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3) 由于乙方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等)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甲方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乙方除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甲方先行垫付的农民工工资金147、额另行加征15%作为补偿。(4) 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暂停支付工程款时,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在甲方和乙方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乙方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5) 乙方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农民工工资致使农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甲方将立即终止与乙方的合同,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35.15除上述约定之外,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它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35.16 乙方违约责任的认定148、方式及送达程序(1) 认定方式:以甲方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 送达程序:甲方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乙方:1) 乙方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 乙方其它工作人员签收。 3) 甲方邮寄送达。(3) 甲方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乙方立即生效。乙方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乙方。在异议审核期间,乙方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36、 索赔36.1 甲方和乙方双方中,当一方向149、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一切有效证据资料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提出索赔要求的一方应在现场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一切用以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有效证据资料,提出索赔要求一方应允许违约方检查所有资料,并应向违约方提供这些资料的复印件。36.2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下列顺序向乙方提出索赔:(1) 如果甲方认为,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合同有关的另外事项,他有权得到任何付款和(或)对保修期的任何延长,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在甲方了解(或应了解)引起索赔的事项或情况后的28天内150、发出并说明细节。(2) 关于保修期任何延长的通知,应在保修期满前发出。(3) 乙方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做出答复,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对索赔报告做出相应的答复,则视作乙方认同索赔报告中的付款和(或)对保修期的延长。36.3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乙方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按下列顺序向甲方提出索赔:(1) 乙方认为,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其有权得到工期的任何延长及费用,乙方应向甲方发出有意索赔的书面报告,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在乙方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的14天内发出。如乙方未能在上述151、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视作乙方就该索赔事件放弃索赔权,工期不予延长,而甲方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2) 在有意索赔的书面报告提出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证据、要求延长工期的全部详细资料。(3) 当据以提出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上述详细报告应被认为是临时详细报告,乙方应按每月发出进一步的临时详细报告,给出索赔的累计总额及进一步提出索赔的依据。在向甲方发出临时详细报告的情况下,乙方应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14天之内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36.4 索赔金额可在合同价款和付款证书中列为扣减额或增加额。甲方有权按照本款将索赔金额从付款证书确认的金152、额中冲销或扣除。36.5 在任何索赔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导致的甲方的损失。36.6 本条款所提到的按实结算项目,乙方均需向总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办理有效的现场签证作为结算的依据,必要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原始底单作为签证的依据文件。37、 争议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双方协商调解方式解决,无法调解时,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 其他38、 工程分包38.1 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及关键性工作必须由乙方自行完成,不得分包。需分包及专业153、承包的项目在投标文件中已载明,但甲方在考虑整体工程进度计划,在施工期间不排除对分包工作内容进行调整,乙方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甲方限定的时间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按附件中注明的项目向分包人及专业乙方提供总承包管理及协调配合服务。38.2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分包给他人执行。在未经甲方正式书面承诺前将合同内工程分包给他人均属违约,甲方可以执行本合同违约条款。38.5 甲方有绝对权力阻止乙方分包。虽然甲方事前未曾阻止,甲方仍有权摒弃任何分包人,并有绝对权力要求任何分包人154、撤离本工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38.6 在甲方要求时,乙方有责任把雇用或将会雇用的任何分包人的所有有关资料交给甲方审查。38.7 在本合同下乙方的雇佣被终止时(不论何种理由),则乙方分包合同下的分包人雇佣也应随即被终止。在乙方任何分包合同中,须有一条款,注明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的雇用,在乙方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被终止雇佣时(不论任何原因),亦同时一起终止。38.8 乙方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38.9 除非另有约定,分包人在向甲方申请款项时应征求乙方的意见,乙方须于一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甲方审核后直接支付予分包人。而乙方亦不能无理或恶意地提出反对。38.10 甲方认为需155、要时,可要求乙方/监理单位对应付的分包人款项提供估算建议。为中期进度付款而对工程量的核实,纯粹作为付款用。不能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的依据。38.11 甲方直接付款予分包人的责任,纯粹按乙方与分包人所签订的合同支付款额,不含任何仲裁的责任或权力,亦不构成甲方与分包人有任何直接合同关系。38.12 分包工程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批准前,不得延长分包工程的竣工期限。如分包人有理由要求延长工期,则应向乙方提交工期延误的报告,乙方必须把分包人的报告及时转呈甲方。38.13 如分包人不能在指定限期或经甲方书面同意而由乙方给予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分包工程,而甲方书面向乙方证明上述工程理应如期竣工,156、则分包人应对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金额按协定的工期违约金比率和实际延期天数计算,当违约金比率未事先协定时,违约金按因分包人未能如期完成工作对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金额计算。38.14 甲方及其甲方代表有权进入分包人工场及其他必要地方。38.15 如分包人未能在限期内竣工或未能在乙方得到甲方书面同意的延期内竣工,而甲方认为工程应如期竣工,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将此通知转交分包人。39、 不可抗力39.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造成重大实质 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乙方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事件。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157、,按如下约定执行:(1) 异常天气:仅指50年(含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10级(含10级)以上的台风。因异常天气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乙方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2) 影响到工地工作及施工质量的恶劣天气。“恶劣天气”的定义乃指工程所在地悬挂“恶劣天气信号”24小时以上,“恶劣天气信号”包括橙色台风预警信号、红色暴雨预警信号、橙色雷雨大风预警信号;(3) 里氏5级(含5级)以上的地震。39.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工158、程师,在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 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2) 乙方施工设备的损坏由乙方承担;(3) 甲方和乙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 因不可159、抗力影响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乙方停工的费用损失由甲方和乙方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甲方承担;(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甲方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甲方承担;(6) 乙方在停工期间按照甲方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40、 保险第40.1、40.2、40.3条通用合同条款内容不适用于本合同。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双方约定如下:(1) 甲方投保内容:1)160、 甲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甲方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 乙方投保内容:1) 乙方负责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乙方应在签定合同并且乙方收到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按xx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因乙方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2) 乙方应负责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或施工过程中所引起对任何人员的任何人身损伤或死亡或对任何房地产或财产的损害而依据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任何费用161、责任、索赔或诉讼。但如果属于甲方的故意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除外。3)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7 乙方须对其雇员(包括其现场管理人员、其下属各分包的劳务人员、分包单位和指定供应单位及专业乙方的劳务人员等)、甲方人员、监理人员及经甲方允许进入现场的人员在现场发生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40.8 甲方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乙方或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乙方须保障甲方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40.9 乙方购买的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之日并退162、场后止。40.10 甲方可要求乙方出示其购买的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和收据,乙方不得拒绝。40.11 乙方未按规定购买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而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皆由其承担。40.12 假若有任何受雇于本工程与本合同有关的雇员或其他人士受到损伤,不论是乙方或其分包方所雇用的,亦不论有没有索偿,乙方须马上以书面将该损伤通知甲方/监理单位。40.13 甲方在向承保人进行上述保险的理赔时,乙方应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准备有关资料、保护现场等,并接受保险公司的承赔额。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就上述保险内容得到应有的赔偿,则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41、 担保41.1 乙方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63、(1)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款的10%;(2) 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签订本合同后。(3)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以银行保函或国有担保公司的形式提供,银行保函则应由在中国注册且经营的分行以上的银行开具。开具的履约担保无条件且不可撤销。41.2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 按附件三执行。41.4 甲方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甲方不向乙方提供支付担保。41.5 支付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无。41.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无。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1) 为执行本工程而供应和使用的任何专利物品、程序或发明等,其费用视为包括在原定或新增的工程总价款内。乙方触犯或涉嫌触犯任何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164、权,而使甲方蒙受的所有索偿、诉讼、赔偿、费用和支出,乙方须予以补偿。(2) 如乙方是因甲方的指令而须供应和使用任何专利物品、程序或发明等,乙方亦须对该物品、程序或发明等的专利权的触犯或涉嫌触犯负责任,而乙方因此须给予专利权持有人的所有费用须提前加在合同总价中。42、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古物条例或地方当局之规则,在工程进行时,在工地发现的全部贵重文物、钱币、化石、古物及其它有价值之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监理单位,而在发现这些物品同时,乙方应:1) 尽其最大之努力,不去弄乱该物品,若继续工作,是会危及该物品时,须停止工作;2) 采取一切步骤,将该物品保存在其发现时之正确165、位置及状况; 3) 将该物品的发现和其准确所在地,通知甲方/监理单位。(2) 甲方应对如何处理这些被发现的物品发出指令,指令包括要求乙方准许第三者查验、发掘或搬离该物品。该第三者被视作一位由甲方负责的独立人士,而非乙方的分包单位。(3) 假若甲方认为依本条之规定所发出之指令,使乙方蒙受直接损失或开支。而该损失,是不能按照本合同之其它规定,取得补偿,则甲方须确定该损失及(或)开支之款项。确定之款项,应加入不含税包干总价上,并列明在中期付款证书内。44、 合同解除一方依据通用合同条款第44.2、44.3、44.4条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166、,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 甲方终止雇用1) 若乙方犯有合同条款所列之违约事项,则甲方可用挂号邮件或有记录的传递,通知乙方其违约事项,若乙方于收到该通知书3天后仍继续其违约事项,或在日后任何时间重复该违约事项(不论以前曾重复与否),甲方可于继续违约或恢复违约后3天内以挂号邮件或有记录的传递通知乙方终止其雇用,但此通知书不能无理或恶意地发出。甲方行使终止雇用的权利并不影响甲方拥有的其他权利或补偿。2) 若乙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安排、或收到清盘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清盘则除外)、或委派了接管人或管理人、或浮动抵押167、物业已由接受抵押人或其代表接管,则乙方按本合同的雇用将自动停止,但如果甲方与乙方或其破产托管人、清盘人、接管人达成协议,则乙方的雇用可以恢复及继续。3) 若乙方的雇用如前所述终止,在未有恢复和继续时,甲方和乙方的个别权利和义务如下: 甲方可雇用其他人去执行和完成本工程,这些人可出入工地,并可使用送至和放在工地上或邻近的乙方提供的供本工程使用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材料,也可以购买执行和完成本工程所需的货物。 除非终止雇用的原因是乙方破产或收到清盘命令或通知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清盘则除外),若甲方在终止雇用后7天内做出要求,乙方须将任何为本工程供货或施工的合同之利益免费转让给甲方,但有168、关供货人或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任何再转让提出合理的反对。在任何情况下,为本工程而送到工地之物料或执行了的工作的费用,只要乙方未予以支付,甲方便可以支付给供货人或乙方。 乙方在甲方要求时(但不能在要求前)须将他拥有或租赁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材料迁离工地。若在提出要求后合理时间内,乙方仍未执行,甲方可以(但不必对任何损失或破坏负责)迁离和出售乙方任何前述货物,并将出售所得收入减除费用后转归乙方。 乙方须补偿甲方因终止雇用乙方所导致的任何直接损失或费用。在第款所述的工作完成及有关费用确定前,甲方不必再付任何款项给乙方,但在该工作完成及帐目在合理时间内结算完毕后,甲方须确定他正当所花的费用金额169、和他因终止雇用所蒙受的直接损失和费用的金额,若该等金额加上终止雇用前支付给乙方的金额超过假若本合同正常完成时应支付的款项时,两者差额将成为乙方须清还给甲方的债务;若前述的金额总数是少过假若本合同正常完成时应支付的款项时,两者差额将成为甲方须清还给乙方的债务。(2) 乙方终止受雇1) 若甲方犯有一个或多个通用合同条款所列之违约事项,乙方可以(但不能无理或恶意地),以挂号或有记录的传递通知甲方终止其按本合同的受雇。但是,除非甲方在收到乙方说明过失的挂号邮件或有记录的传递后14天仍持续该过失,乙方的受雇不能终止。2) 若乙方按前述终止其受雇,乙方须将所有其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或 材料(甲方已170、支付的材料除外)迁离工地,并协助其分包人同样的行动, 迁离时迅速行动并施行一切预防措施防止伤亡或损坏。3)若乙方按前所述终止了其受雇,甲方须在扣除以前已经支付的款项后合理地付给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送到工地的材料和迁离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等的费用。乙方行使终止受雇的权利并不影响他拥有的其他权利或补偿。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乙方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45、 合同生效与终止45.1 按协议书第10条的约定执行 。46、 合同份数46.1 按协议书第11条的约定执行 。47、 其它47.1 乙方保证具备与本工程施工相对应的经营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必须171、具备在本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关资质等合法证书,若因乙方不具备上述合法证书,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47.2 乙方承诺:在甲方各项目范围内,不得与任何跟甲方有合作的其他乙方发生恶性竞争行为,不得以高薪或其他方式引聘其他乙方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套取他方投标价,不得恶意哄抬造价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打压他方或加大他方及甲方经营成本。甲方一经发现各乙方有上述行为的,甲方将勒令乙方无条件地撤离甲方现场,并追究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保留对乙方作进一步索偿的权力。47.3 双方一致同意,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移交前所有工程资料均归甲方所有,并必须在现场存放保管,甲方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看172、管,在未得到甲方同意前,上述资料不得移出工地现场。47.4 乙方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在施工现场和甲方办公地点或附近进行拉横额、聚众闹事等任何对抗行为,若乙方违反本条原则,甲方有权拒绝再支付任何款项和停止对乙方的有关业务活动,且每发生一次上述对抗行为,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不低于10万元的违约金及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若乙方上述对抗行为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合同,终止合同违约责任按合同条件相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并追究乙方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173、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协议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乙方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174、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乙方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175、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176、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177、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件(4) 本合同专用协议条款(5) 本通用合同条款(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8) 工程量清单(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乙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178、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合同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协议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协议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179、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甲方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4、 图纸4.1 甲方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180、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4.3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乙方在专用协议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在专用协议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181、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5.3 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在专用协议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4 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合同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182、同中工程师专指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甲方在专用协议条款内写明。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183、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184、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 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协议条款内写明。7.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185、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关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 甲方工作8.1 甲方按186、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187、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 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协议条款内约定。8.2 甲方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双方在专用协议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甲方承担。8.3 甲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 乙方工作9.1 乙方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根据甲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188、,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4) 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189、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协议条款内约定;(7) 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 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协议条款内约定。9.2 乙方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 进度计划10.1 乙方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190、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10.3 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 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191、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 暂停施工 本条相关约定不适用。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192、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 工期延误本条相关约定不适用。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甲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193、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 不可抗力;(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乙方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 工程竣工14.1 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194、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 质量与检验15、 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 检查和返工16.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195、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196、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 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197、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 工程试车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198、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 双方责任(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工199、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甲方承担。(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如甲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乙方配合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 安全施工20、 安全施工与检查20.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200、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0.2 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 安全防护21.1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201、程师认可后实施,由甲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 事故处理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 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本条相关约定不适用。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乙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乙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协议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202、)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协议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协议条款内约定。(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协议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协议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 双方约203、定的其他因素。23.4 乙方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工程师收到乙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 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甲方不按约定预付, 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 工204、程量的确认25.1 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 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 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甲方应向205、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甲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 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206、约责任。七、 材料设备供应27、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27.1 实行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 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27.3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未通知乙方清点,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甲方负责。27.4 甲方供应的207、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甲方承担有关责任。甲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协议条款内约定:(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 甲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4) 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甲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 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208、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27.6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协议条款内约定。28、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28.1 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09、。28.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28.4 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 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28.7 如因乙方供应之机电系统设备、材料质量及规格等原因导致主工程验收不能通过,乙方将承担复检之全部费用。八、 工程变更29、 工程设计变更29.1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210、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211、延。29.3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方乙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 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 确定变更价款 本条相关约定不适用。31.1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212、更合同价款;(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 工程师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 213、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32、 竣工验收本条相关约定不适用。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214、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32.5 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 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分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33、 竣工结算本条相关约定不适用。33.1 工程215、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33.3 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 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16、乙方可以催告甲方支付结算价款。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乙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乙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33.6 甲方乙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 质量保修34.1 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217、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 质量保修期;(3) 质量保修责任;(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35、 违约本条相关约定不适用。35.1 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18、4)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赔偿乙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 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乙方应219、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 索赔本条相关约定不适用。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 工220、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 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37、 争议37.1 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221、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在专用协议条款内约定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37.1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 其他38、 工程分包38.1 乙方按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222、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任何责任与义务。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 不可抗力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工程师通报受223、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2) 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4) 停工期间,乙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 工程所需清理、224、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 保险40.1 工程开工前,甲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甲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 甲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乙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40.4 乙方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 225、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甲方乙方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41、 担保41.1 甲方乙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 甲方向乙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 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甲方乙方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226、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 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227、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 合同解除44.1 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 发生本通用合同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4 一方依据44.1、44.2、44.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228、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合同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5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229、条款的效力。45、 合同生效与终止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 除本通用合同条款第34条外,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方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 合同份数46.1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47、 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230、补充或修改,在专用协议条款内约定。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附件一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甲方: 乙方: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方和乙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一、甲方在施工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乙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甲方备案。二、甲方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三、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乙方231、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甲方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甲方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232、部由乙方承担。五、乙方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编号JGJ592011)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六、乙方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七、乙方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233、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至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甲方备案。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乙方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234、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九、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十、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甲方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甲方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一、乙方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235、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甲方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方和乙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十四、本协议作为甲方和乙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二 建设工程廉236、洁协议甲方: 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工程中各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洁协议。第一条 定义(一)“关联人员”指丙方集团及各所属单位中直接或间接与甲方、乙方商洽交易条件、签署合同、履行合同或可直接、间接影响到上述交易达成或执行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参与交易决策和执行的相关人员。(二)“关系人”指关联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和具有特殊利益关系的人员。(三)“不正当利益”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237、,非法给予或收受现金、实物及其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回扣、礼物、礼金、礼品卡(券)(如会员卡、消费卡、购物卡)、有价证券、干股、红利或提供旅游、度假或获取其他优惠条件、机会等任何不正当利益。第二条 三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本项目的各类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的规章制度。(四)三方须遵守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反商业贿赂示范条款,不得与中国远238、洋海运集团“特殊关联企业”发生与本项目相关的业务往来。(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三条 丙方的责任丙方的领导、关系人和从事本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本项目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甲方、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甲方、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由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甲方、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或关系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239、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甲方、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甲方、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丙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本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四条 甲方、乙方的责任应与丙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廉洁从业。(二)不准向丙方、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许诺、给予任何形式的贿赂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等。(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向丙方、关240、联人员或其关系人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四)不准以任何理由向丙方、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五)不准接受或暗示为丙方、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六)不准为丙方、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七)不准以任何理由为丙方、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八)不准为丙方、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特殊利益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九)不准以洽谈工作、签订合同为名,向丙方241、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提供外出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十)不安排、不允许丙方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在甲方、乙方或相关企业任职或领取报酬。(十一)丙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在对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调查时,甲方、乙方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和协助,并积极配合调查的开展。(十二)甲方、乙方承诺其股东、合伙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丙方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无亲属关系;甲方、乙方的股东、合伙人、董事均不存在与履行本合同相冲突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若有,甲方、乙方应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十三)甲方、乙方承诺不以不正当方式诱使丙方集团及各所属单位人员离职或做出违背职务的行为,不以任何方式聘任、承诺聘任或邀请关联人242、员及其关系人加入甲方、乙方;不利用非法手段向丙方、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打探涉及丙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第五条 违约责任(一)丙方、关联人员或关系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二、三条责任行为的,给甲方、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甲方、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二、四条责任行为的,丙方有权解除各方之间签署的任何合同、订单等,并由甲方、乙方承担由此给各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若甲方、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丙方有权将甲方、乙方加入黑名单,在集团或公司内部进行通报,并有权限制或禁止下属公司与之开展243、交易等。甲方、乙方除应将由此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全部返还丙方外,还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甲方、乙方依照本协议应当支付给丙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丙方有权从应付甲方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丙方在收到丙方付款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第六条 其他(一)本协议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三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丙方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三:履244、约保函编号:致:鉴于 (以下称“乙方”)与(以下称“甲方”)签订了 (合同编号为 ) ,并要求乙方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甲方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保函,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责任的担保等事实,我行同意为乙方出具人民币 _(¥ 元)的保函作为乙方向甲方履约的担保。我行承诺如下:1、本行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按甲方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立即支付累计不超过上述金额的任何款项,无需甲方出具任何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2、我行放弃甲方应先向乙方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3、我行进一步同意,在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在不加重我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我行承担本保函245、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4、我行的保证期限为: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乙方收到业主颁发的最终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止。 5、因本保函发生诉讼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银行名称:(盖章)银行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四:中标通知书附件五:投标报价清单(另册)附件六: 材料品牌表附件七: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甲方: 乙方: 为保证 工程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乙方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246、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1,保修范围为乙方按本合同及合同附件、补充协议所规定的所有承包项目。2,本工程消防工程的保修均由乙方负责。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本工程所有项目的质量缺陷保修期均从合同中约定的竣工交接证书中载明的工程竣工备案之日算起。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247、及防渗漏工程为 5 年;(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4)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包含外墙)为 2 年;(6)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其它保修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 。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48小时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或者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费用由乙方(保修单位)全部承担,甲方另行收取10%的管理费。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二小时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甲方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抢修,费用由248、乙方(保修单位)全部承担。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甲方、乙方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 3 %,具体为:币种: 人民币 暂定金额(小写): (大写): 质量缺陷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六、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满二年后,经甲方组织验收,如存在缺陷,全部整改合格,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支付给乙方,但并不免除乙方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本工程施工合同附件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签署。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图纸目录(另册)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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