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机电、消防及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102页).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十二
编号:930712
2024-05-27
99页
453.50KB
1、合同编号:XX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机电、消防及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工程名称:XX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机电、消防及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地点:XX市XX区XXXX发 包 人:XXXX有限公司承 包 人: 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签订地点:XX市XX区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XXXX有限公司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XX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机电、消防及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以下称:本工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XX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称:本2、项目)已经签署的【XX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摩方商业楼】土建总包施工及总包管理配合服务合同,总包单位为: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总包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总包施工、管理及验收组织工作。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XX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机电、消防及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1.2工程地点:XX市XX区XXXX1.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1.4工程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暂为22365平方米,可建设用地面积13615.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48848.21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1981.0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6867.17平方米。项目拟建设一座商业广场,地上商业建筑3层(局部4层),地下建3、筑3层。二、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2.1承包范围:XX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机电、消防及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按本工程合同约定、招标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录、设计变更以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内容。2.2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本项目范围内的消防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电梯工程、泛光照明工程、燃气工程、装修机电、三网通及手机信号工程、抗震支架工程等的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以及所需的全部深化设计、报批、产品供应、随机件和备品备件供应、运输、保管、安装、调试、报装报验、验收、培训、原材料检测等供应和安装所需的全部工作4、,具体以施工图、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界面划分及发包人书面指令为准。(2) 配备BIM工程师对设计BIM进行施工前的施工深化,对重点区域进行BIM模拟施工,进行管线综合平衡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另外单独列计。(3) 包含但不限于因图纸深化或定位错误等而产生的二次土建工作,如机电设备土建基础(水泵房、弱电机房、配电房、消控中心、空调室外机及其他设备功能房间),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另外单独列计。(4) 包含但不限于因图纸深化或二次打凿等产生的机电工程(含所有专业)设备安装后预留孔洞的砼、防水封堵(含洞口吊模)、修补、塞缝处理,该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另外单独列计。(5)5、 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全部工作,并通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及顺利通过验收所需要的一切外部关系协调,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排水许可证、正式供水许可、排污口规范化、机电节能备案及验收、消防第三方检测及消防验收合格、配合总包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该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另外单独列计。(6) 完成承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检验、检测工作,相关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提供人员、机械、场地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工作,该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另外单独列计。(7) 负责本专业竣工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做好结算资料整理汇总;在本工程范围内工程资料正式移交6、给发包人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之前所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另外单独列计。(8) 负责本专业竣工图纸编制及晒图,该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另外单独列计。(9) 配合发包人的要求在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洁、防噪音等管理工作、设置卫生垃圾池、负责设置施工污水收集过滤系统,保证污水排放不得影响周边环境,雨污分流,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如产生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协助项目总包单位及发包人做好迎检、开工、封顶、竣工仪式等筹备工作,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另外单独列计。(10) 施工场地较狭小,工人宿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该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另外单独列计。(11) 本专业工7、程招标代理费由承包人支付,该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另外单独列计。本工程招标代理费经发包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结算后,承包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一次性支付代理费,承包人未能按时支付的,经发包人催告后仍未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费,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的预付款或进度款中扣除该费用并代为支付。(12) 发包人指令增加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其它工程。2.3承包人作为专业分包人纳入施工总包单位的管理,服从施工总包单位的协调管理,配合施工总包单位做好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在施工总包单位的总体协调管理下,做好与其他各专业单位的交叉施工与协调管理工作,按各专业工种界面做到有8、序施工。2.4承包人可使用总包单位搭设的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等,在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统筹安排下,应按要求使用现有的设备和设施服务,并在发包人和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承包人的垂直运输。上述设施的拆除时间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安排,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而不能在上述设施拆除前完成其相应的工作内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上述设施的使用事宜。2.5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对本合同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或工程量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因上述原因提出索赔(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可进行造价调整的除外),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并同意接受该等风险。三、承包方式3.1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有关资料及说明等对本工程实施施工完成9、: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管理费、包措施费、包成品保护、包施工噪音排污费、包夜间施工费、包赶工费、包保险、包材料周转费、包材料转运费、包垂直运输、包材料及设备堆放费、包人材机二次进出场费、包调试与测试、包试运行、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包雨季施工、包材料和设备检验及试验、包培训、包现场组织和协调、包暗室增加费、包垃圾清运、包利润、包税金、包验收资料、竣工图编制晒图,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资料整理、包保修、风险及其他一切不可预见因素等。合同价款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价和结算。3.2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四10、合同工期施工总工期189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24年 6 月 15 日,竣工日期为2024年12月2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书面开工令为准)。该合同工期为固定工期,已考虑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高考、中考、大型社会活动、交通管制、降雨、大风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上述工期在任何情况下不予延长。上述竣工日期为本专业工程分部验收完成时间,本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以项目整体联合竣工时间为准,同时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总包人进行相关验收及竣工备案。五、管理目标5.1质量目标:合格,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11、收标准,超过合格标准发包人对此不予以奖励或补偿。按照国家最新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一次竣工验收合格。本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施工、验收,如在施工过程中颁发新的版本,则按新的规定、规范执行。5.2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确保不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为零,达到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审标准。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5.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零死亡、零重伤、零中毒、零火灾、零坍塌、零重大机械事故、零重大财产损失及负面影响事件、零群体事件。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12、业病,做好防疫、工地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防辐射及防物理因素危害等用工相关工作,均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5.4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XX市委宣传部、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XX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XX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1085号)、XX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13、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穗建规字202034号)、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围蔽标准的通知(穗埔建2020183号)和XX区、XX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绿色施工、新型防护、施工围蔽等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定和文件要求,并满足XX市政府或建设管理部门文件规定要求(如有最新文件,则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六、合同价款本工程的暂定合同价款为: ,大写: (其中不含税价为: ,大写: ,税率9%,增值税金为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政策调整,合同不含14、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合同含税价格按国家的税率政策进行调整。其中:措施项目费为: ;暂列金额为: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国家、广东省、XX市、XX开发区、XX区关于本工程施工的有关文件(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4)中标通知书;(5)本合同专用条款;(6)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7)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8)本合同通用条款;(9)投标文件及附件;(10)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11)图纸;(12)15、工程量清单;(13)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施工单位投入本工程管理架构表、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等);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XX市XX区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壹份;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监理人执壹份16、,造价咨询执壹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 号:税 号: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 号:税 号: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17、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18、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9、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0、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1、(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2.2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3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22、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23、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24、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25、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26、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27、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28、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29、,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30、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1、。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书面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32、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联合体33、9.2.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9.2.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9.2.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9.3承包人未能履行9.1、9.2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34、.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非发包人过错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35、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36、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37、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38、.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若为联合体单位,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向发包人连带地承担法律责任)。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39、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40、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41、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否则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42、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43、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44、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45、处理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46、,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47、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48、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有效,可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导致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49、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50、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51、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52、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53、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54、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55、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56、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57、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58、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59、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60、,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61、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略)。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62、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63、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64、,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65、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66、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67、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68、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69、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7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71、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72、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73、.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各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拾肆份,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序号对应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74、件 1.词语定义1.24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单位是: 。1.25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是: 。1.26本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是: 。1.27本合同工程的总包单位是: 。1.28招标控制价:指经发包人确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并在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1.29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30中标下浮率: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格-不可竞争性费用)(招标控制价-不可竞争性费用)100%。1.31工人工资比例=中标通知书规定的人工费金额中标价格= %(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1.32招标代理费:本专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发包人75、的招标代理结算金额。1.33暂列金额: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承包人才可使用暂列金额,经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审核后作为签订补充协议和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暂列金额可用于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补充、非承包人原因发起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以及用于建安工程费之外发生的不可预见项目费用支出及发包人指令需要增加的内容等。1.34基准日期: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所属月份采用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的时间。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76、件;(2)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附件;(5)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6)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等补充文件;(8)通用合同条款;(9)中标通知书;(10)投标函及其附件;(11)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2)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2.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在其权限内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解释顺序有多份文件的,以签署/颁布时间在后者为准,但发包人另有要求或规定的除外。通过上述顺77、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材料、设备、施工、验收须达到现行(以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更新并可适用于本工程的)与本工程相关和适用于本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广东省、XX市、XX区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照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发包人认可的要求执行。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78、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4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国家对上述法律法规、标准或规范有更新版本,或出台新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或规范,则本合同适用上述法律法规、标准或规范的更新版本及国家新出台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发包人明确同意按旧版本法律法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除外。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项目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纸 肆 套。4.4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本工程的所有图纸信息进行保密,并且承诺除为了本工程施工或施工管理之目的外,不擅自以任何方式使用、复制本工程的图纸;承包人只能视本工程的情况需要而将披露给承包人的相关工作人员;未经发包79、人书面同意或授权,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图纸信息披露、发表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他方公开。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照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部分约定。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照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变更、签证或费用调整、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令等均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承包人承诺,签订本合同时已知悉监理人全部职权,若监理人超出职权发布命令的,承包人不得执行。义务:常驻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80、师姓名: ,职务:项目负责人。职权: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义务:常驻现场,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过程中,代表发包人进行合同范围内的沟通与协调,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技术、投资控制等施工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7.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7.1姓名: ,职务: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职权: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本工程的一切事务。义务:按照在投标文件中签署的(或在签订本合同前补充签署的)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中的承诺专职专人专驻现场,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81、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后任继续行使本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否则需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5项目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10个日历天内予以更换,并依法办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备案手续。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本合同约定及本项目相应的资质要求并能胜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工作。若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不及时更换,发包人有权按5000元/天收取违约金,直至更82、换为止,该违约金优先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不够扣除的余额在以后月份进度款中扣除,直至该违约金扣除完毕为止。7.6承包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负责人,否则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7.7合同签订后,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发包人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工程师请假,经书面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的,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土地征收、83、拆迁补偿工作已完成,并且总包单位已正式进场施工;承包人作为专业承包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总包单位及其他承包单位的施工进度。(2)协调总包单位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的已向总包单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由总包单位根据实际施工环境自行根据相关要求进行铺设接驳;专业承包人需服从总包单位安排总包单位安排进行水电的接驳,专业承包人需负责接驳点以后的水电计量表、管道及线路的安装、拆除及其使用。所需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但承包人需合理使用水电且需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不允许出现浪费现象,如发现分包人浪费,将对分包人进行相应处罚。承包84、人施工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分别向总包单位缴纳后由总包单位统一向供水供电部门缴纳。(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总包单位按总包合同及相关约定提供。(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总包单位开工前交验,监理见证。(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施工前。(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按现有场地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移交情况接受。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收到施工85、蓝图之日起15天内完成图纸深化设计。中标后,部分需深化设计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负责按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及发包人规定的时限完成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图纸加盖出图章,并经总体设计单位审核及发包人最终确认后方可按确认后的图纸施工。相关深化设计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无论发包人是否提出变更,均无需另行支付设计费。深化设计以承包人原对应专业工程的投标报价为上限,实行限额深化设计,除非属发包人对技术规范书(技术需求与标准)进行调整或有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否则,超出限额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因深化图纸未能满足使用功能需求而发生设计变更,工程费用一律不作调整。(2)应向发包人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86、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日历天内提交工程总进度计划,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完成工程量报表、上月进度报表及本月进度计划。年度或季度进度统计报表应在年度或季度结束后10天内提交。(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广东省、XX市、XX区和开发区相关规定执行,并满足本工程需要。总包单位按总包合同及相关约定提供整个施工现场的施工照明、保障场地安全的围蔽和围板、安全文明施工等。除此以外,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护本工程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和警卫,并负责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87、生的一切费用。(4)承包人自行解决办公、交通、生活及通讯等设施,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总包单位办理提供。(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完成工程不被破坏,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资料提供后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进行复核勘测,确保安全施工,所需勘测88、及保护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果承包人没有进行复核勘测或复核勘测后没有提供报告给发包人,或没有采取适当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地下管线损坏、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的修复及赔偿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审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施工垃圾运至总包指定地点,验收前清理完毕现场,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竣工工程交付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施工范围内的余土、垃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应放置在总包单位指定位置),并将门窗、玻璃、天89、花板、墙面、地面等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场清。承包人自行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 承包人应严格按发包人规定的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并切实与总包单位合作配合,按规范操作实施设备材料的运输工作,预先制定防范措施,以免设备材料发生损坏;如设备材料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支付相应更换或修复费用(发包人有权在进度款中抵扣);同时,如发生总包单位已完成竣工工作、而承包人的垂直运输工作未完成的情形,则承包人应积极和总包单位协商,及时、安全地完成垂直运输工作,如需支付相应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支付。(10) 本项目发包人如有样板房展示区施工及90、开放,承包人应无条件做好施工组织配合、计划安排及成品保护,并遵守发包人展示区相关管理规定,无条件执行发包人相关指令。(11)承包单位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有义务审核设计图纸的明显不合理处,并提出解决方案,否则由于图纸不合理导致错误、不必要施工所造成的费用,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12)按照国家、广东省、XX市、XX区和开发区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接受总包管理,对施工承包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等方面作出具体的约定。具体如下:工程施工管理按照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包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13580号】的规定,承包人对本工程所有专业承包工程负全面91、管理责任。承包人对本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负主要责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1)承包人承担本工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用工制度。承包人必须在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等内容。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要求,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方式、支付周92、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和其他支付内容以及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3)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地民工安全教育和现场出入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6655号】等规定,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的进出工地管理。A、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未经承包人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且未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工程监理单位将不确认其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资格;施工使用的材料和机具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未经工程监理单位按规定确认的作业人员、施工材料和机具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已进场的施工材料和机具设备必须坚持动态管理,定期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坚决停用,并清出施工现场,由此导致损失承93、包人自行承担;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B、按照XX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按规定定期报送实名制信息。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非标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特殊施工环境下,不能使用常规的起重机械设备,非按专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组织设计制作的各类建筑起重机械、土法吊装装置,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建筑起重机械通用产品除外。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起重设备须严格执行关于建94、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安监字20062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穗建安监字20065号】、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及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384号】等相关规定。6)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广东省、XX市、XX区和开发区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开展专项工程的施工。7)承包人应按照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XX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95、规定【穗建筑200294号】、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五挂钩”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筑2002393号】、XX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末位工程黄牌警告制度【穗建筑200382号】、XX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量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3107号】的现行有效规定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并按照XX市建委关于加强施工用临时设施建造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5784号】等规定做好施工用临时设施的建造。8)承包人应按照XX市建委XX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9)承包人应按照XX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96、以及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或现行最新规定),并遵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落实实名制管理。进场施工前在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上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动态维护,实名制信息内容包含但不限以下内容: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施工进度情况信息、门禁采用生物识别技术等。承包人应对依法分包的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10)承包人应按照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或现行最新规定),选择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目录里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保证按97、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应对依法分包的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比例,将工人工资通过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划转至分包单位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由分包单位支付给对应的工人。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61460号】、XX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穗建筑200261号】的规定做好验收竣工备案工作。建筑节能承包人应按照穗建技2006678号文的规定履行建筑节能的责任和义务98、,严格按照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XX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施工。环境保护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音的排放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1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还要确保招标工程外场地清洁及道路、排水畅通,如须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99、若不能按要求修复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13)本工程采取样板先行的办法推进,在进行大面积施工前,必须进行样板施工,样板施工完成并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大面积施工。若承包人没有进行样板施工,直接大面积施工,发包人有权对未进行样板施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样板施工涉及的全部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计费。(14)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定。(15)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堆放、材料加工等事项,材料保管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承包人自费修复,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100、,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16)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对总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产生影响,承包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总包单位所带来的一切损失。(17)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根据施工图纸,就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问题进行清标,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发包人,同时配合发包人的复核工作;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进行核对,并于30天内将核对结果形成书面确认文件后告知发包人。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告的,视为招标工程量清单无漏项问题,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发包人对应申报而未办理申报手续的漏量漏项不予确认;如因特殊原因,承包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101、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申报。清标成果可参照变更形式向发包人申报。否则该部分变更包含在原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增加给予任何费用。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并于接到中标通知书10个日历天内提交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给发包人。10.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并按发包人要求的施工主要节点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102、案;(2)对各专业承包单位的组织、协调及配合服务的管理方案,包括在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架构中设置针对各专业工程对口专业管理人员且明确其职责;(3)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承包人应考虑到总包单位垂直运输设备拆除后的垂直运输解决方案;(4)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5)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6)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7)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10.3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必须满足总承包单位的工程进度及工程总进度的要求,并确保不影响其它单位的施工,且应针对承103、包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并且按总监理工程师及国家、广东省、XX市及XXXX区和开发区关于施工承包管理的要求编制。10.4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各专业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及专业承包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报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时,抄送104、一份给发包人。)10.5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延误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105、人的违约赔偿责任。10.6工程师确定的时间: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个日历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单位在4个日历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3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1)本工程合同工期为189个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24年6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24年12月21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开工令或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2)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政府或发包人决定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106、决定;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不可抗力持续影响导致本工程实际无法施工且延误工期超过12天以上。11.2延期开工(1)承包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个日历天内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按时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有权签发开工令,并随后签发停工令,现场不允许开工,工期自开工令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不107、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或暂停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但不作费用补偿。12.暂停施工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5)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现场混乱;(6)承包人违规施工,经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改正但仍不执行。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可协商调整,但发包人不作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发生上述第(3)、(108、4)、(5)、(6)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2.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承包人拒绝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而进行施工;(3)承包人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4)承包人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5)承109、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承包人转包工程;(7)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承包人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12.3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工期按本合同约定执行,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1)工程本身的损害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施工材料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运110、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4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或施工承包管理、配合及协调不力,而导致专业承包工程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5施工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12.6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111、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9)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第三方影响。以上原因可做工期顺延,但不作费用赔偿。13.2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经总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即使承包人后续另行提出书面报告的,发包人亦有权不予追认。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112、质量15.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质量验收。若承包人有违反操作规程和标准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停止(或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15.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和国家及行业颁发的现行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的质量要求达到合格质量标准。承包人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有责任和义务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及发包人,以供发包人同监理人核实并及时要求设计方修改设计图纸。15.4本工程项目的所有材料、设备及配件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广东省、XX市、XX区和开发区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书、出厂合113、格证书,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15.5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5.6本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施工、验收,如在施工过程中颁发新的版本,则按新的规定、规范执行。15.7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实际施工质量必须达到或超过合同质量等级。15.8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另委托单位抢修,属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修复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应付承包人款项中扣除。16.检查和返工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工程师按规范、标准、设计图纸114、要求和频率所进行的检查检测不应成为承包人工期顺延的理由。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无论是否检查合格,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不顺延工期。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17.2、17.3条款内容不适用本项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3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发包人的要求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20.4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专职安全员。20.5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20.6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115、技术措施。20.7承包人按有关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20.8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自身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协调进行的管理和协调。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学生上课、人员上班及正常的活动。20.116、9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行为所造成的除外)。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如发生发包人先行垫付或因此导致发包人承担赔偿、赔付等责任以及因此产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的,发包人有权在应付给承包人的任意一笔款项中扣除,并按照实际赔偿、赔付金额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21.安全防护21.3通用条款21.1、21.2中的防护措施费由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计取。21.4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117、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21.5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21.6承包人应主动自行配合总承包单位加强周边学校、居民住宅的环境保护,制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尘、防噪音、施工围蔽等),如承包人未及时按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单位实施,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21.7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21.8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21.9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确保工程外场地清洁118、及道路畅通,如须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因施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1.10承包人必须考虑安全、环保等因素在局部施工范围进行围蔽施工,现场围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措施及技术要求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当作延误工期处理。21.11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经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仍不能按通知要求的合理期限修复,则由发包人委119、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21.12承包人应对当地现有的交通道路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充分考虑该路段的交通疏导问题和文明施工,制定可行的交通疏导(包括场内和场外)方案,确保原有道路的交通畅通和施工临时排水的通畅,并符合施工环保要求。承包人应与交警及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相关费用计入措施项目费中,在施工过程中包干使用,不论何种情况均不得调增。如果承包人不及时按要求设置,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实施。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120、通知工程师,同时按照国家、广东省、XX市、XX区和开发区规定进行处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承包人还将按下列办法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发生死亡事故,死亡1人,支付20万元;死亡2人,支付40万元;死亡3人或以上,支付80万元。如发生重伤事故,重伤1人,支付10万元;重伤2人,共支付20万元;重伤3人或以上,共支付40万元。22.2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22.3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121、理:(1)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工程师和发包人。(2)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志,启动保险理赔程序。(3)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4)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22.4因承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122、应赔偿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承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第9条承包人工作的第(17)点清标成果上报变更,变更经发包人审批后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23.2本工程施工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及项目措施费综合合价包干,具体办法如下:(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除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及措施项目费规定情况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计量。(2)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固定不变,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予调整。(3)其他项目部分:本合同的暂定价部分,最终价格由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若某一项目实际没有发生,在结算时发123、包人有权扣除未发生项目的费用。(4)其他项目部分中的预算包干费内容:a、施工雨(污)水的排除;b、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c、本工程用水加压措施;d、施工材料对方场地的整理;e、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料费;f、工程成品保护费;g、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h、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i、完工清场后的垃圾清运等。如报价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填写预算包干费,则表示此项费用已经包含在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结算不另计取费用。(5)材料检验试验费,费用在投标下浮率中综合考虑,不再单独计取。(6)总包管理及服务费:由发包人支付给总包单位,承包人无需另行支付。23.3因下列原因,合同双方可协商调整合同价款:(1)因124、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调整(此种情况下仅调整规费和税金);(2)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3)发生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4)物价涨落事件(此种情况下按本合同专用条款23.5条执行)。23.4合同价款调整系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调整而调整(此种情况下仅调整规费和税金)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调整(此种情况下仅调整规费和税金);物价涨落事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23.5条执行。除此之外,因工程变更和工程量清单缺漏项事件导致合同价款需调整的,则按以下规定调整:(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按工程量清单已有的价格;(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则按125、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仅调整所换算材料间的价差(如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有的材料,则仅调整投标期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材料间的价差。如在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则按两种材料同时询价后的价差调整,材料询价由承包人报监理单位审查,但需经发包人同意);(3)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126、计量规则和广东省2013年相关计价办法及2018年综合定额、XX市造价管理站投标期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如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则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设备材料推荐品牌表选定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厂家和品牌后报发包人批准,价格报给监理单位、造价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如在发包人设备材料推荐品牌表之外的材料设备,则以市场询价方式,由承包人申报三个厂家(品牌)及报价报给监理单位、造价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如有必要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组成询价小组,制定相应的询价办法进行询价,并提供合规的询价单。(注:以上的材料价格全部指的是税前价)。经127、市场询价发现所选用品牌的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实际价格,发包人有权按市场实际价格直接调整该材料的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分析表和总价报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按审核后的综合单价和暂定工程量进行施工,最终按发包人审定的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和承包人投标下浮率进行结算(即结算价格=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承包人投标下浮率,下同)。如相关定额没有相类似或相关定额的项目,承包人参照定额编制原则;按投标期最新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或实际施工时所使用的主材单价计算,由承包人报监理单位审查,需经发包人同意),编制综合单价分析表和总价报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公司、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按审核后的综合单128、价和暂定工程量进行施工,最终按发包人审定的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和承包人投标下浮率进行结算。其中,承包人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招标控制价:¥ 元。(大写: )(4)清单中主材为暂定价的项目,按实际施工时所使用的主材市场单价,由承包人报监理单位审查,造价公司审核后,发包人同意后,仅调整主材的价差(含定额规定的消耗量,不调整其他一切费用)。23.5物价涨落事件23.5.1本合同人工价格在实际施工期间的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与基准日期的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比,涨跌幅度在5%以内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超出5%的部分作价差调整;承包人应在以上情况发生后,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129、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及结算的依据,过程工程进度款不支付价差。23.5.2本合同材料及设备价差不予调整。23.6本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图纸的深化设计费、人工费、设备费、材料及辅材费、机械费、运输及装卸费(包括垂直运输)、安装及调试费、管理费、保修费、施工水电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总包服务费、保险费、当地政府规定的强制性措施费用、利润、税金等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23.7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到工地现场踏勘,已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导致的索赔(增补)或工期延长申130、请将不被批准。24.工程预付款24.1工程预付款24.1.1承包人相关情况符合要求,且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合同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部分】的10%作为预付款。24.1.2承包人收取预付款后,应优先用于按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办理建筑意外伤害险,专款专用。24.1.3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按本合同专用条款26条约定执行。24.1.4本工程无需提供给预付款保函。24.1.5工人工资(1)预付款中的工人工资款(即预付款工人工资比例)需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2)承包人需按政府现行最新有关规定建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人工资支付至专用账户。(3)工人工资进度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131、,其中每期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工人工资比例为该期工人工资进度款,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自开工之日起每月5号前报告上月已完成工程状况。承包人未依约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工程师有权不予认可该等工程量。25.2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25.2款,承包人完成工程量必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承包人每月5日之前上报上一个月已完工程量报表,经监理、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及发包人确认后,按经审定月度完成工程量(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暂列金额)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132、支付工程量不得超出合同清单工程量)。(2)清标完成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工程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暂列金额)的85%。(3)经发包人审定施工结算后支付工程款:支付至终审结算价(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97%;(4)工程竣工结算付款时一次性扣留终审结算总额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前提下30天内一次性无息返还(扣除部分除外)。26.2工程预付款扣回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从本工程发生的第一次进度款支付起,发包人每次按审定月度工程进度款的50%扣回预付款,直至预付款全部扣回完毕止。26.3工程价款的支付133、条件:(1)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已与发包人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机械设备到位,履约保函已按发包人要求准时提交发包人,承包人已经向发包人开具以发包人为抬头承包人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工程已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正式动工(但总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1.2条签发开工令的,不视为批准正式动工)。(2)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必须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其完成工程量的计量支付汇总报表和相应的分项工程计量支付报表。完成的全部分项工程数量均需有监理工程师的签认手续,计算依据和相关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需通过测量确定数量的必须附有完整的测量资料且有监理工程师的签认。26.4134、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的支付条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发包人发布的本工程投标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计取,并从本施工合同价款中提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在本工程中标价即施工合同价中),专款专用。该费用价款的50%经发包人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过程中施工形象进度达到50%时,由监理及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按该项价款的30%支付;剩余20%在本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不满足施工安全要求不计量。26.5发票要求承包人应在每次请款时提供抬头为“ ”的合法有效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请款资料,承包人因收取费用所需缴135、纳的税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请款资料及发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暂停付款,因此而导致付款时间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当保证其所开具的发票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名誉损失和维权费用)。发票在传递至发包人之前,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况,承包人重新提供发票且自行负担相关费用。开票信息如下:公司名称: 税 号: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26.6其他(1)发包人按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可从发包人向承包人136、支付的工程款中暂扣,并导致承包人最终的应得结算价款相应地减少。承包人必须完全接受此条款。(2)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主张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的扣除时间会在发包人认为合适的任意计量月中扣除。发包人扣除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时间的延迟或滞后并不代表对承包人当时各种行为的认可,不代表放弃追究其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的权利。(3)如遇发包人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等发现本合同结算价款存在超付情形,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一定时限内返还该部分款项。27.发包人供应本项目无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及配件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137、以及广东省、XX市、XX区和开发区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书,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2)所有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试验(注:发包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项目材料、设备应参照或相当于工程材料设备参考档次表中品牌执行,所采购的材料样板及材质、型号要求必须经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发包人(含造价咨询单位)同意并审批通过后,方可大批量采购,未经以上流程确认,提前购买材料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3)选择高档次品牌的,不补价差;选择低档次品牌的,由造价咨询公司、发包人审核后在应付工程价款中扣除材料差价;根据发包人要求修改的,由发包人参与询价,最终以138、发包人审定为准。28.2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材料设备的合格证明和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检测(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验检测结果提交监理人,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8.3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才能使用。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开工前,发139、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顾问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2)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3)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4)改变任何上述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或数量。发包人有权指示或通过监理指示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承包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否则发包140、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承包人应按相应费用的1.5倍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责全额赔偿。29.2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按设计变更进行施工。任何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如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上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否则由此导致返工、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等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9.3变更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141、,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上述变更。29.4按施工图纸实施使得工程量少于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确定或有规定的数量的,则该项工程量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29.5所有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盖公章书面批准才能生效。29.6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后3-7个日历天(时间视变更大小而定)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且发包人保留调整价款减少的权利,承包人不得异议。发包人提出142、变更通知的时间是指承包人收取变更通知时进行登记交接的时间。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出同意实施的指令,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29.7非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方案变更应视为是施工措施改变,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施工方案的变更是因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不同或施工图纸变更引起的,承包人应在提出施工方案变更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若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供增加费用报告并经发包人批准,该类指令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9.8在变更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在发生变更的必要工序提请监理工程师确认实际发生的情况,以此作为将来费用计143、量的依据,否则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计量,发包人无须支付相关费用,费用由承包人自负。29.9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且调整金额超过合同约定金额的10%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需按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支付追加工程款,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调整部分的金额。29.10承包人承诺:所有变更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变更工程,否则,承包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30.工程其它变更30.1工程现场签证:工程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须支付工程费用的工程144、实施内容。30.2签证的计价:按合同中工程变更的计价有关规定执行。30.3签证实施前所需的施工方案:若签证事件发生时,需使用没有被监理工程师批准过的施工方案,则必须将该施工方案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涉及工程量和单价等有可能影响造价的还须经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再报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实施,否则发包人将单方面按最经济的施工方案对该签证进行计价,承包人须服从。因签证导致的工期、工程量、费用的变更,应适用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9条约定进行。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价方式内容编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1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145、人确认后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若承包人不按约定提供变更工程预算并经发包人确认,则视为相关变更增加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1.2工程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按专用条款23.4执行。31.3工程签证单及变更引起的措施费的增加均不做调整。31.4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才可使用暂列金额,经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审核后作为签订补充协议和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工程竣工资料必须按照国家及XX市、XX区和开发区有关竣工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承包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要求按规格编146、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捌份。32.2竣工验收备案: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建2013171号】、XX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穗建筑200261号】的规定做好验收竣工备案配合工作。32.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90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在期限内递交的,监147、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和发包人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共同确认,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认可。33.2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个日历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个日历天内按照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个日历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监理单位认可。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单位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个日历天确148、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监理单位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33.3在收到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监理单位应在28个日历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33.4造价咨询公司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个日历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个日历天内按照造价咨询公司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咨询公司。造价咨询公司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个日历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造价咨询公149、司认可。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咨询公司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个日历天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咨询公司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33.5在收到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造价咨询公司应在28个日历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1)经复核无误的,发包人应收到造价咨询公司提交的报告后在7个日历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完毕。(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误部分由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公司就各自负责的部分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33.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90个日历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150、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7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须按知识城(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类合同结算编审指引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33.8承包人迟延提交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由于结算报告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退回承包人修改或补充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从收到修改或补充的结算报告后重新计算。33.9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审结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151、引起的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主张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申请将不被接受,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3.10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虽有错误或不完整,但其中有部分手续齐全并可以单独结算的,发包人可就该部分先行审核。承包人应对自己所申报的结算金额负责,高估冒算率不得超过10%,申报结算金额超出实际结算金额10%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10%支付违约金。(公式:高估冒算违约金金额=(申报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10%)。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若承包人有需要向发包人返还费用、赔偿、补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对应损失金额。若不足抵付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152、应负责赔偿。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顺延工期,但不作费用赔偿。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在承包人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发包人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35.2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警告。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承包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或执行指令,否则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严重违约责任。承153、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次。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发包人有权从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被解除部分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承包人应在部分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被解除部分对应的工程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项目合同暂定总额5%的违约金并赔偿154、发包人的实际损失。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和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完全由专业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造成违约,也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应分别计算。35.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三次书面警告另追加一次一般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一般违约责任另追加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5.4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支付,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155、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支付,否则,发包人有权按应支付金额每天加收2滞纳金。35.5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发生一次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承包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对于所触犯制度、规定的责任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处理。承包人不按约定投入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156、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承包人仍应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发生一次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指同一事件连续3次发出书面警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其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157、作能力不得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发包人有权要求其发生一次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指同一事件连续3次发出书面警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不免除承包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158、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人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需驻场,其出勤率需达到80%/月,若发包人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项目负责人或其技术负责人不在场,1次则给予书面警告,连续2次(含2次)以上或一个月发现3次(含3次)以上,则每一次都按一般违约责任处理。承包人不按本合同规定做好施工总承包管理或配合工作,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满意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劳务159、分包单位拖欠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民工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它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双倍扣回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民工工资金额作为补偿。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提交竣工资料的,每发生一次,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单方面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承包人必须向本项目的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于承包人或承包人的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除外)。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160、对劳务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劳务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序号违约说明承包人承诺向发包支付的违约金额(人民币/元) 1更换项目负责人100000 2更换技术负责人50000 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10000 4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仍应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仍承担1至4项对应违约金额的20%违约处罚35.6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12条规定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连续停161、工超过5天或累计停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款约定,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3天以内的(含3天),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延期47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延期810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延期11天以上的(含11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约定造成本合同工程工期延误,延期115天的,每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延期1530天的,每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延期30天以上的,除要求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最终完工日期未延误,则本条款工期延误违约金免除。承包162、人向发包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暂定总额的10%。35.7材料设备管理及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10万元的(含10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3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100-200万元163、(含200万元),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D、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万元。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合同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严禁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以次充好,严禁未经发包人批准即以其他产品(包括承包人的产品)顶替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如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产品,因此给发包人造成实际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通过媒体公开披露,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因此致使发包人需要另行采购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164、文件要求的货物的,由承包人按另行采购的货物总价款的两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本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165、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额5%的违约金并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承包人不能在发包人要求期限内整改至符合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在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有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的(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166、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按合同暂定总额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不能在发包人要求期限内整改至符合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不合格的相关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5.8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167、行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需承担违约处罚。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每一次给予承包人一次严重违约处罚,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发生事故的: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如造成人员死亡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人民币1000万元起计,死亡的人数多于30人时,每增加死亡1人,承包人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须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168、民币50万元/人;B、发生重大事故,如造成人员死亡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人民币500万元起计,死亡的人数多于10人时,每增加死亡1人,承包人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须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人;C、发生较大事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人民币300万元起计,死亡的人数多于3人或重伤人数多于20人时,每增加死亡1人或重伤3人,承包人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须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D、发生一般事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人民币100万元起计,死亡的人数多于1人或重伤人数多于3人时,每增加死169、亡1人或重伤3人,承包人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须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E、安全事故及质量事故等级界定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依照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补偿发包人的其他损失。35.9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限期届满未改正的,承包人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170、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类似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35.10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按约定进行分包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171、切责任及损失。承包人及其项目负责人不能存在因与工程项目施工相关的车辆运输而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交通”网站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XX区、XX开发区公安、城管、住建、交通、水务、规自等部门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处罚有效期内)。承包人不得将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建筑垃圾及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的运输委托给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172、在“信用交通”网站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XX区、XX开发区公安、城管、住建、交通、水务、规自等部门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运输。如发包人核实存在上述、顶任一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0万元/项的违约金且单方解除合同。35.11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约定,被农民工投诉或上访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 2 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每一次必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173、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抵减相应款项用于支付所拖欠工资。除发包人违约外,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劳务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除每一次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先行垫付的农民工工资金额的两倍作为补偿。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174、承包人须承担每一次20万元的违约金,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XX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无论何种原因,如发生承包单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工人等)围堵售楼部、工地大门及发包人办公地点的情况的,承包人须承担20万元/次的违约金。35.12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175、同。35.13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A、承包人现场项目负责人或负责收发文人员签收。B、发包人邮寄送达(以发包人邮寄凭证为准,视为承包人已签收)。C、发包人派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送达承包人公司,即视为承包人已确认收到。D、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确认方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并接176、受该违约处理决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 15 天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照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注:以上条款如未注明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违约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上述承包人履约责任条款之间、违约责任条款之间、或与合同附件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罚则存在交叉或相互矛盾之处时,按两者之间对承包人要求较高的较高的标准执行。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由双方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本工程177、除劳务分包外,原则上发包人不允许承包人再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必须严格执行XX市相关规定,禁止分包劳务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在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分包单位须与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劳务分包的单位一致,不得私自变更劳务分包单位。若有必须分包的少量子项工程和专业工程,事先需取得监理人、发包人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行处理,承包人还应按履约担保金额支付违约金,发包人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178、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承包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事件。政府或者发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合同工程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如下约定执行: (1)异常天气:仅指50年(含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24小时平均风力8级以上的大风或24个小时内降雨量为50mm以上的暴雨或38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暴雨红色预警信号、高温红色预警信号、雷雨黄色预警信号及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及其以上的恶劣气候,直接影响本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情形。因异常天气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暴雨、高温天气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179、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2)里氏5级(含5级)以上的地震以及当地地震部门规定可列入不可抗力的情形。(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可列入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情形;(4)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区域性停工(由承包人引起的除外)。承包人主张不可抗力的特别约定:承包人需向有关主管部门索取有关的正式资料或报告,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保存完整。39.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2)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180、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4)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5)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招标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0.保险40.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按XX市建设项目劳动保险支付办法投保。发包人委181、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政府规定办理,其它保险项目由承包人自定。41.担保4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按如下方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担保金额为中标价10%的履约担保,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保函形式或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提交。履约担保为银行保函的,须为四大行XX市内分行及以上的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满【3】个月后止。履约银行保函到期但本工程尚未竣工的,承包人应自觉办理保函延期手续,182、确保担保期限不出现空缺,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履约担保的返还方式:履约担保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完成相关手续后无息退还。(3)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提出索赔,并直接在履约担保中扣除,扣除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期限内补足履约担保。(4)如上述保函的担保期出现空缺,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预付款和当期工程款,并视同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具体索赔金额由发包人评估未来履约风险予以确定,单次不低于1万元。(5)合同签订后15工作日内必须183、提供履约保函,否则视同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46.合同份数46.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壹份;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监理人执壹份,造价咨询执壹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附件1:保函参考格式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附件4:廉政合同附件5: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的承诺书附件6: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罚则附件7:工程材料设备参考档次表附件8:施工界面划分表附件9: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附件10:联合体协议(如有)该等附件属于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发包人: 184、(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 号:税 号: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 号:税 号:71附件1:保函参考格式履 约 保 函编号:致 (发包人) (下称“你方”或“受益人”):因 (下称“保函申请人”)与你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 (合同或协议名称),我行愿就保函申请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向你方开立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函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下称“保函金额”)。二、我行在本保函项下开具的为无条件、不可撤185、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 种:1.本保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2.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 竣工验收完成止。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本保函原件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函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一)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列明索赔金额,并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一项书面声明,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三)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在你方向我行提出索赔通知时,我行将不坚持要求你方先向保函申请人提出索186、赔或要求你方提供除本保函原件和索赔通知外的其他任何证明材料。五、本保函金额将随我行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六、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消灭。七、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 (一) 种方式解决:(一)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八、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本保函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消灭,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行;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187、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之日失效。九、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十、其他条款:1.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本保函自动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自动全部消灭,此后提出的任何索赔均为无效索赔,我行无义务作出任何赔付。2.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我行营业时间内到达本保函规定的地址,即每个银行营业日【 】点前,否则视为在下一个银行营业日到达。 ; 。十一、本保函自我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开立人(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发日期 年 月 日(备注:最终版本以发包人确认为准。)99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18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施工总承包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保修期内,凡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损坏等,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189、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3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6建筑幕墙工程质量保修期3年,建筑幕墙防渗漏的保修期5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修期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保修年限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具体返还的步骤为:本工程取合同结算价的3%作为质保金1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1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发包人扣留质保金的0.5%作为防水保证金后,将剩余质保金无息返还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满5年后1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发包人将全部剩余质保金无息返还承包人。若有质量问题,发包人每次返还质保金时需扣除发生的维保费用。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并在发包人(或者委托人)确认的合理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保修。发生紧急情况需抢修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立即进场抢修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者保修后验收不合格的的,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进场修理,由承由此产生的191、全部费用(包括合理利润)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20%的违约金,并且不免除承包人的保修责任。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2小时内)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不进行抢修或者拖延抢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抢修,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抢修费用及其维修费用50%的违约金,并且不免除承包人的保修责任。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合理利润)192、由承包人承担。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返还保修金时需扣除承包人应承担而未支付的维修费用(含违约金)。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以下无正文)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 号:税 号: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 号:税 号: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 承包人: 为在本专业承包合同实施过程193、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转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194、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则和安全生产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住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195、到位,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196、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197、。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即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进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份数与施工合同相同。由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以下无正文)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开户198、银行:账 号:税 号: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 号:附件4:廉政合同廉政合同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双方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199、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规定处理。2.发包人义务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3发包人及其工200、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承包人义务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201、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违约责任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202、,给予承包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合同份数本合同份数与施工合同相同。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以下无正文)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 号:税 号: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203、开户银行:账 号:附件5: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的承诺书承诺书(招标人):我方承诺,如中标承建 (项目名称),将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本工程 施工组织设计要点 进行响应的基础上自行组织施工。并承诺在中标后按招标文件所附的 施工组织设计要点 基础上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投标人名称(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6: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罚则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罚则一、质量相关罚则发包人不定期组织对承包人所施工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公司负责按照监理程序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进行以下经济处罚:204、1.承包人应按监理规程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相关施工方案,如施工组织设计未经批准或需要编制施工方案而未编制且擅自进行施工的,发现后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一次罚款500-5000元,存在质量或安全隐患时应由承包人组织专家论证,发生费用及损失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工程测量放线未经监理核准即进行施工的,发现后立即停止施工并罚款500-2000元。3.施工队伍资质、人员资质及分包单位资质未向监理单位报审的,罚款500-5000元/次。4.使用的砌筑砂浆、砼、外加剂等无试验配合比即进行施工的,发现后责令对已完施工部位进行返工处理,并罚款500-5000元/次。5.使用的原材料未按规定见证取样、复试205、且未向监理报验即投入使用的,发现后立即停止施工,并罚款5000-10000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已隐蔽部位进行破坏性试验,发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未向监理报验即投入使用的,每次罚款500-5000元。7.进场的材料经复试不合格,立即退场,如若已投入使用应对已施工部位进行返工处理,并根据材料类别和数量罚款2000-10000元/处,由此给发包单位带来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中发现明显的偷工减料时,承包人应对已施工部位进行返工处理,并每次罚款5000-20000元。9.施工中出现质量通病或质量缺陷时,造成分项工程达不到合格标准,应立即返工,在发包人、监理提出返工要求后,206、在24小时内仍未返工,除应立即返工外每提醒一次罚款1000-5000元。10.施工现场发现未按规范施工,视情况每次罚款500-2000元。11.隐蔽工程未经检查验收自行隐蔽的,除重新检查外,每次罚款500-5000元。12.分项工程未向监理报验认可,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每次罚款500-5000元。13.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执行本条款。14.施工中出现其它不规范施工和质量问题,可参考上述条款执行500-5000元罚款处理。二、进度相关罚则1.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的约定执行,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及监理报送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横道图和网络图),并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进207、度计划实施2.每月25日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供下月进度计划(根据总进度计划细化的月度计划),并经发包人、监理公司签字认可后执行,承包人如不能按时上报,每滞后一天罚款1000元。3.承包人应在周例会前一天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上报周报,如未及时上报,每次罚款1000元。4.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承包人按周进行进度考核,若每周考核节点滞后月进度节点计划较多时(超过2天),每次罚款2000元,连续三周滞后,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时承包人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切实可行的赶工计划、措施,将滞后工期追赶上来,原合同工期不变。208、5.当周进度滞后于月进度计划,且月末仍未按月进度节点计划完成时,每逾期一天罚款10000元。连续两个月均滞后于月进度计划发包人有权利解除工程合同(或参照合同其它违约处罚条款处罚)。6.承包人施工人员、材料、机械应满足总进度计划需要,如因人员、材料、机械等资源未满足计划需求,在发包人提出后5日内仍未满足现场需要,每次罚款10000元。必要时视具体情况,发包人有权将部分施工范围切割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7.现场劳动力无法满足施工需求的,在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未能增加劳动力的,处以500-1000元/天。三、安全施工相关罚则1.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现行安全操作209、规程及规范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方案,如相关安全文明施工方案不完善、不具体、没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时,责令立即整改,如再次上报仍不符合要求时,则给予经济罚款1000-5000元/项2.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操作者,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0元。3.外墙防护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需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施工方案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搭设,不论铺板、架宽、立杆间距或大小横杆间距,均应符合要求,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500-2000元。4.外墙脚手架未按规定悬挂安全网、大眼网(兜网)或安全网、兜网挂设不合格时,每发现一处罚款500-2000元;每层工作面均应按照规范规定满铺脚手板,未按规范规定及施工方210、案要求满铺脚手板时,罚款500-1000元/处。5.不戴安全帽,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500元/次。6.四口无防护措施,每发现一处,罚款200-1000元。7.临时用电线路不符合规定,每发现一处罚款500-1000元。8.每台设备都要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保,每查出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200-1000元。9.每台设备必须设专人操作,并遵守操作规程,未挂操作规程牌,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10.使用电弧焊、气割、气焊及其它明火作业,需开具动火证并有可靠的防火措施,如违章操作,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11.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炉、电褥子等大功率电器者,没收电线、电炉211、等,加罚2000元/次。12.其他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施工的,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四、文明施工管理相关罚则1.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未按总平面布局堆放,乱堆乱放的每次罚款1000元,堆放未悬挂标识标牌(名称、品种、规格等)的罚款500元/处,堆放不整齐的罚款300元/处,未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的罚款500元/次,建筑垃圾堆放不整齐、未标出名称、品种的罚款300元/处,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的罚款500元/处,并责令整改。2.工地内随意吸烟、乱丢烟头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3.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罚款3000元。4.酒后作业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212、00元,并责令停工休息整改。5.现场作业人员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的罚款500元/人/次,并责令整改。6.非有关操作人员不准进入危险作业区内,违反规定每人次罚款500元,并责令退出工地。7.禁止从高处向下(或向上)抛投任何物资材料,违者每人次罚款1000元。8.未佩戴安全帽或不正确佩戴,处以100元/每人次。9.无用电保护措施的现象,处以100元/每处。10.其他未列入本罚则的违法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相关事项,可视具体情况处以不低于100元/次(处)。五、其他管理相关罚则1.拖欠民工工资致使民工聚众滋事或上访事件,处以10000-50000元/次。2.现场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无故缺席会议(含现场213、检查)的,处以1000元/次;迟到/早退会议(含现场检查)的500元/次。本罚则作为合同组成的一部分,效力等同于合同其它条款,旨在督促承包人单位加强管理,实现管控效果,未尽的处罚条款,参照本罚则同性质条款或合同其它条款以及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制度、章程等追究相关违约责任。附件7:工程材料设备参考档次表附件8:施工界面划分表部位总包合同描述发包人二次确认实际总包完成界面分包界面备注实际总包完成界面完成单位实际分包完成界面完成单位外立面门窗、幕墙外装饰工程外立面门窗1、提供水平线、垂直线、进出线2、门窗洞口土建的修整,并保证塞缝宽度,单边为 2.5cm,如果洞口单边尺寸小于1cm,由总包负责遗补至214、 2.5cm,若大于 2.5cm,由总包负责细石险或高标号砂浆补至 2.5cm3、完成门窗接地预理4、完成结构与门窗洞口防水砂浆的塞缝、收口,对安装窗的部位结构防水负责;窗下口用微膨胀细石验塞实;门窗下的防水5、门窗淋水试验 100%,检查塞缝是否漏水6、对移交过来的门窗进行成品保护7、工资料收集、归档8、若洞口两侧为砌块砌体,总包负责将洞口两侧险预制块留设数量及位置预留正确9、门窗下口交付前渗水试验土建总承包1、门窗钢附框施工(如有)2、完成二次深化设计并达到规范要求3、洞口复核、门窗安装、打泡沫胶填缝窗边防水处理)、嵌油膏、接地连接施工4、总包窗口收头粉刷完成后、内外打胶5、在内墙装修完毕215、后的墙面门窗框收口及清理、门窗塑料膜清理6、经三性试验,确定无渗漏,报监理协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对门窗及玻璃进行成品保护7、配件安装齐全功能调试正常后移交8、提供相关资料9、窗本体漏水由门窗厂负责门窗分包一、外立面门窗1、外立面幕墙(金属、玻璃)上的门窗(含百叶)由幕墙单位施工;2、外立面为涂料的门窗由总包单位施工。二、幕墙外装饰工程1、外立面金属、玻璃幕墙由幕墙单位施工;2、外立面涂料按总包合同承包范围由总包单位施工。三、GRC线条或PE线条1、GRC造型由精装修单位施工。四、栏杆1、精装修范围的栏杆(如中庭栏杆、阳台栏杆等)由精装修单位施工;2、外立面围蔽栏杆(如外立面216、栏杆、屋面栏杆),由幕墙单位施工;3、其他栏杆(如楼梯等,以建筑图为准)由总包单位施工。幕墙外装饰工程1、完成外墙墙体抹灰2、提供坐标、标高、轴线位置3、提供接地点4、局部节点粉刷收头,成品保护5、移交临边防护6、竣工资料收集、归档7、提供材科堆场、施工水电、垂直运输土建总承包1、完成幕墙二次深化设计并得到批准2、根据幕墙深化图纸,预埋铁件制作、理设,达到设计要求3、完成幕墙制作安装包含通风窗、百叶窗、遮阳、防火封堵、楼板与幕间隔音处理、排烟天窗等)4、系统接地,成品保护5、对外墙防水及保温进行成品保护6、配合泛光照明灯具安装位置的结构配合设计及预留,管线出口防水密封处理7、幕墙施工完成后清洗217、8、检验试验含四性试验) 合格,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幕墙分包GRC线条或PE线条GRC、PE 线条、EPS 板供货及安装划入总包施工范围。土建总承包/栏杆9、栏杆工程:含中空栏杆、楼梯栏杆、阳台栏杆、天面栏杆等所有栏杆工作10、外墙装饰:含外墙挂钢丝网及外墙抹灰、分隔缝,含外墙瓷砖(若有),铝窗边框塞缝、墙体保温砂浆、防水等工作,含外墙涂料、墙砖及石材等饰面工作(不含幕墙工程)。土建总承包/钢结构工程1、钢结构基础施工2、提供标高轴线;3、地脚螺拴等预理件预埋(地脚螺栓等预理件由钢结构厂家提供)4、二次灌浆施工5、竣工资料收集、归档6、提供材料维场、施工水电、垂直运输土建总承包1、深化设计并通过设218、计院图纸审核2、完成钢结构制作、安装3、焊缝探伤检测4、钢结构防火涂料及油漆施工5、与钢结构有关的预埋件施工6、供工验收资料7、提供 LED 预留条件。钢结构分包总包施工地坪漆、交通划线及设施工程1、完成地坪2、完成地面找平找坡3、完成墙角金属、橡胶防撞护壁4、地坪硬化、防滑基层处理5、车道地处理6、地坪成品保护7、竣工资料收集、归档土建总承包1、基面处理2、环氧树脂地坪漆处理、交通划线3、地面防滑、耐磨处理4、成品保护5、提供竣工资料地坪漆厂家由总包负责机电工程强电工程1、a.低压柜出线开始(不含低压柜)至户内配电箱(含)及各设备的动力箱结束,包括各设备的动力箱(舍) 至控制箱不含)的电说;219、.范国内所有的电线、电缆、线槽、桥架、线管及线管内铁丝;c.各专业设备控制柜 箱) 至设备的线缆由各专业负责(包含电统) :d.排污系控制箱至排污系的线缆由总包施工。2、照明;应急照明系统全由总包施工;地下室车库、设备房、换梯问等照明:预留大堂、电梯前室、公共走道的电源3、除另行约定外,范图内所有的电践、电筑、线槽、桥架、线、开关插座底盒预理、灯具、开关插座安装;大堂、电梯前室、公共走道的灯具开关福座电线由装修单位施工:4、其他专业的结构线管 (智能化、消防、有线电视、电话等) 的预理均为总包施工5、航空障碍灯供应及安装6、竣工资料收集、归档土建总承包1、精装修范国内的管、线设、各灯具开关插座220、施工;2、提供所有产品合格证及工程竣工资料装修分包1、高低压房土建工程(含地面管沟、天花、墙面、防火门等)由总包负责,开关房、高低压房和变压器房内设备、线缆、母线、照明、安健环、不锈钢门由永电单位施工,由低压配电房低压出线柜(包含接线)至商铺配电箱,商业公区(除商铺户内外)及地下室的强电均由机电施工单位负责;2、景观用电等由机电施工单位负责由低压配电房低压出线柜至景观配电总箱(不含配电箱),景观配电总箱(含配电箱)出线至末端均由景观专业单位施工;3、所有土建预埋套管、预埋管道、预埋线管(包含穿铁线)的预埋由总包负责,卫生间精装修二次机电由机电施工单位负责;4、本次范围包含泛光照明。给排水工程1221、供水配套实施范围以外的给水部分工作内容包括: 每户水表后管道数设至户内预留短管并封诸试压:2、生活污水、度水、雨水、空调冷凝水、通气管、压力排水管道、地涡(非精装区域) 等各排水点至室外第一个排水井不含井)施工。其中: 地下室排水部分及空调冷凝排水管全部安装到住; 排水立管全部安装到位,地上户内卫生间及厨房排水支管由装修单位完成,总包在立管分支入户处预留三通口,在卫生间沉箱内预留口需套袋封口,厨房排水管进入厨房 20cm 并套袋封口、阳台地漏及卫生间沉箱地漏安;3、所有相关门、管件安装 (户内除4、室外排水管、化类池、隔油池、检查井、手孔井、电讯管。(其中化粪池、隔油池为甲供,由总承包单位安222、装。)土建总承包1、户内:给水管、热水管、阀门、龙头、管件、卫生洁具施工2、户内:排水管、地漏、管件施工3、排气扇、浴霸等施工装修分包 1、 市政总水表及市政管道接驳;2、由市政总水表后至各用水点(含水表)由机电施工单位负责。景观单位界面为景观用水水表(不含水表)至用水末端;3、 生活污水、废水、雨水、空调冷凝水、通气管、压力排水管道、地漏(非精装区域) 等各排水点至室外第一个排水井不含井)施工。其中: 地下室排水部分及空调冷凝排水管全部安装到位; 排水立管全部安装到位,机电施工单位在立管分支入户处预留三通口,在卫生间沉箱内预留口需套袋封口,厨房排水管进入厨房 20cm 并套袋封口、阳台地漏及223、卫生间沉箱地漏安装;4、室外排水总管、排水管、化类池、隔油池、检查井、手孔井、及市政管道接驳由机电施工单位负责,景观单位排水系统(含雨水口及连接管)接驳至排水主管网井中;5、给排水中只有主体结构套管预埋由总包负责,二次套管及其它所有给排水设备、管道均由机电施工单位负责;6、装修范围内的给排水支管及末端由机电施工单位负责,洁具由装修单位负责;7、消防水专业(含气体灭火系统)全部工作由机电施工单位负责,毛坯商铺每处上喷支管处预留下喷接口,接口用于二次装修。空调系统1、空调外机安装平台施工、预留结构轧洞,并完成孔洞封堵:设计变更或深化的后开孔及封堵2、竣工资料收集、归档土建总承包1、完成室外机、室内224、机安装:2、所有冷媒管敷设、冷凝水管敷设,风管及其通风部件安装:3、新风机系统设备、风管安如有):4、中央VRV分户计量系统(如有) :5、系统调试,验收合格6、空调系统配电:分体空调或VRV 空调分包1、空调系统除设备基础、土建预留洞及封堵由总包施工,其它均由机电施工单位施工;2、风管穿墙套管内由分包完成,套管外由土建总包施工;3、所有空调专业内容均由机电单位实施,其中,商铺预留空调各系统接口(新排风、空调水管、排油烟等)。防排烟系统全部做到位。智能化1、市政井至红线第一个手孔井、室外至户内弱电管网、综合布线桥架由机电施工单位负责;2、总包完成弱电机房、消防控制室土建砌体及门窗,机电工程负责225、机房内天、地、墙及设备操作台。电梯工程1、完成井道、机房、底坑施工,机房及井道内预理件,缓冲区内检修用爬梯,与建筑结构有关的牛腿、钢梁、分隔梁、承重垫板、钢平台等的装置,预留润及套管 及必要的修改、究善),机房门防水坎,机房承重钢果、支撑座的混凝土收口:2、提供设备基础埋、机房及井道通风基准线及标高提供3、电梯门及召唤与建筑结构的间隙填塞及装饰恢复,并道内壁结构偏差处理4、提供合理的设备堆场、现场交通条件、单体内施工面、井道层门安全封堵5、竣工资料收集、归档6、电梯底坑无积水。土建总承包1、提供电梯结构图给甲方设计并落实到施工图中2、检查井道结构尺寸是否符合安装要求3、电梯安装纳入供货商负责范226、围电梯分包1、电梯轿厢内监控、电梯运行BA控制由机电施工单位负责,井道手机信号由机电施工单位负责,电梯单位配合。五方通话线缆由机电施工单位敷设;2、轿厢装修建议由电梯单位负责(精装负责会因轿厢重量变化产生二次费用);3、电梯电源由机电施工单位负责,电梯总电箱出线至用电末端由电梯专业负责;4、机房照明通风由机电施工单位负责。商业楼装修工程砌体及精装修4、砌筑工程:本工程所有的砌筑工程,不含精装修调整的砌筑工程。5、粗装修工程:室内大货部分及公共区域部分(地上标准层公共走廊、电梯厅、首层大堂、地下室电梯厅)的墙面抹灰施工(后期装修设计为贴瓷砖的墙面除外),含保温砂浆的施工(若有);疏散楼梯含地面、227、墙面及天花装饰面;设备房及地下室含地面不含地坪漆及交通划线标识)、墙面、天花的装饰工程。6、防水及保温工程:含地下室防水、天面防水等防水工程;含外墙或内墙保温工程,天面保温工程等。不含卫生间、阳台的二次防水)8、金属工程:商场公区栏杆扶手、疏散楼梯扶手、零星栏杆、地库排水沟盖板、各种变形缝及盖板、水池爬梯、各种水池内外装饰工程以及相应附属工程,屋面金属结构以及本工程中其它零星建筑金属构件等。土建总承包本工程所有的砌筑工程,不含精装修调整的砌筑工程由总包施工。楼梯间1、完成所有结构面图纸及甲方要求2、完成楼梯间楼梯踏步及墙地顶土建结构及修补,接梯栏杆安装,踏步、墙地顶装修面完成3、完成户内楼地面228、找平,达到毛坯验收标准4、完成户内墙面粉刷、腻子,达到毛坯验收标准5、完成户内顶棚打磨平整、批腻子,达到毛坯验收标准6、灯具及开关、应急照明施工7、梯栏杆施工及装修含地砖销贴)8、竣工资料收集、归档土建总承包/装修分包总包施工电梯前室及其他公共区域1、完成电梯门及外召唤的缝隙塞填:2、外招唤按钮的穿井道预留孔洞3、完成结构面4、地面结构5、竣工资料收集、归档土建总承包1、结构面验收、装饰基层施工2、完成地面装饰铺装,天棚吊顶,墙面铺贴等精装修3、灯具、开关插座安装、软装、家具4、检修门制安5、成品保护及小量修补装修分包精装修区域天地墙由精装修单位施工,其他非精装区域简装由总包单位实施。户内(地229、面)1、提供结构面2、竣工资料收集、归档土建总承包1、装饰基层施工2、铺设地砖等装饰地面3、成品保护措施包括其他分包)4、零星修补装修分包卫生间(地面)1、结构砼完成2、排水管道安装及穿楼板或墙体洞口封堵完成。3、一次防水及盛水试验。4、竣工资料收集、归档土建总承包1、二次防水层施工2、盛水试验合格3、装修过程成品保护及修补4、地面找坡5、防水层成品保护6、地砖或石材铺贴装修分包房厅墙面1、结构砼完成2、门窗、精装修成品保护3、竣工资料收集、归档4、砌体抹灰面施工土建总承包1、装饰基层施工,满批腻子,刷乳胶漆或其他装饰面层2、户内轻质隔墙施工及表面处理3、门窗及地面成品保护装修分包卫生间、厨房230、墙面1、结构砼完成,管路井吊孔预留2、完成烟道施工3、竣工资料收集、归档土建总承包1、装修基层施工2、墙面铺贴面砖等装饰面层3、门窗及地面成品保护装修分包户内(天棚)1、结构砼完成,砼面修补2、竣工资料收集、归档土建总承包1、完成吊顶及非吊项部分的平、腻子批涂料及其他装饰等2、地面成品保护,其他已装修部位成品保护装修分包一层大堂、电梯前室及其他公共区域1、完成电梯门缝隙塞填2、完成结构以及墙粉刷 (若装饰需做石材的,承包人做到结构基层)3、地面找平4、竣工资料收集、归档土建总承包1、结构面验收、装饰基层施工2、完成地面装饰铺装,天棚吊顶,墙面铺贴等精装修3、灯具、开关插座安装、家具4、检修门制231、安5、成品保护及小量修补装修分包入户门及户内门1、负责在门框下料前提供所有门洞口成型后洞口尺寸,并保证塞缝宽度,单边为1.5-3cm,如果小于 1cm, 由总包单位负责找补,如果大于3cm,由总包单位负责用细石砼或高标号砂浆补至1.5cm,若洞口两侧为砌块砌体,总包负责将洞口两侧砼预制块留设数量及位置预留正确2、竣工资料收集、归档土建总承包1、深化设计、洞口复核2、供货及安装3、完成门框与墙体间的塞缝4、成品保护、清洁装修分包1、 防火门由总包单位施工,防火门如涉及精装区域则防火门装饰面由精装修单位施工;2、外立面幕墙(金属、玻璃)上的门窗(含百叶)由幕墙单位施工;外立面为涂料的门窗由总包单位232、施工;3、精装修范围的门(如卫生间、公共走道等)由精装修工程单位施工;4、其他普通门(以建筑图为准)由总包单位施工。商业楼园林工程园林给排水1、提供绿化用水的接驳位置;2、各种管道进行地面标示:土建总承包1、按提供的接驳点数设绿化用水管及绿化配套设备绿化分包景观单位界面为景观用水水表(不含水表)至用水末端。土方1、完成土方挖填工作,弃土地点由承包单位确定,甲方不做指定2、土方完成至室外设计标高下200mm,回填土质量保证密实无塌陷4、提供电源及水源接驳口5、围墙施工、小院围墙6、竣工资料收集、归档7、若售接处为非永久性建筑,拆除面的土方回填,达到室外设计标高下200mm交付土建总承包1、设计标233、高土方基面验收,验收后的沉降的影响因素由绿化分包承担2、种植土方施工3、硬景(除车行道路外的硬质铺装+园区小路+广场+单元门入户台阶铺装等)和软景、木作小品、草坪灌溉、照明、水景等施工4、负责施工道路两旁的两水口及两水支管并接入而水检查井。5、提供竣工资料绿化分包1、园林种植土及顶板回填土由园林单位施工;2、园林道路路基、路面由园林单位施工。运动场地面层/1、配合甲方进行产品选型2、按计划提供面层材料并施工,达到确定的设计标准3、提供合格证等所有竣工资料景观绿化分包其他预埋件、预留孔洞、沟槽、砌体管线开槽、修复;大型设备运输、吊装通道和施工洞口1、所有预留孔洞施工、套管外的结构屋堵2、所有孔洞234、沟槽施工完成后混凝土修补、管线开槽及修复3、暖通和消防成管、成口穿墙和楼板位置的开口、收口收边;4、工资料收集、归档土建总承包1、套管与管道之间的缝隙封堵2、对预埋件、预留孔洞位置进行复核并参加移交前验收;3、提供管线开槽位置、开槽尺寸。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费用自行负责。4、提出施工洞口、大型设备运输和吊装通道需求并监督检查。各分包专业设计变更如有涉及后期调整,与现场已完工有盖异需调整则由施工分包负责由土建总包实施防火封堵1、排水管道直径大于 100mm 需安装阻火图2、所有电桥架内层处防火堵3、所有管道井、管道洞处的结构混凝土封堵土建总承包1、套管与管道之间的缝隙封堵2、相关部位的封堵检查3、消防单位对关键部位进行检查各分包专业外电母线槽、桥架等需由分包施工单位负责1、排水管道直径大于 100mm 需安装阻火圈由机电单位实施;2、桥架内层、外层防火封堵由机电单位实施。土建总包混凝土收边至桥架20mm处;3、管井、管道套管外封堵由总包实施。附件9: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施工人员配备情况序号职务姓名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及编号(如有)职称及职称证书编号(如有)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附件10:联合体协议(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