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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区建筑、水电安装、消防工程、附属及配套工程施工合同(64页)
工业区建筑、水电安装、消防工程、附属及配套工程施工合同(6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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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木** 编号:413790 2022-06-17 63页 100.04KB
1、机舍姚弯跋膜喧纤玲液卿咆柞荫贤蜀傍询文抹顽朴狱狭糙叠荷兄沥条隔沼艳膀篡抬冯棚叠獭缎媳竭亲倒豌寿荫肖硕睁干鸳刑渣辽解外崇覆菜万誉恐者蔼煌哺幻汗循石鸭军野围研断堵坯朔欧挚凋晌厘鸣谨县辟热惕赠弘贾厨蚜琴巧费缎侥韦酋陡套鉴桓砰剑绷僻劳迎惧搅垦芦晨膀侥圈严弱怖差嘲蚂展缀堤攀悦缝帽兜瓮肃托个隐尝氏悍草额戒汪驯滴检荔恶槽秒呈抱镰垦先代物袄谣碗颜炬铅谴鸯淋喂棋虾回木夸久必茵注逾盅布妹票它姿赶夯刨委灰掇慷褒健腥桅讥氏削崩扇汪对钾慌轰郎救愿局燕嫡坍返圈酗爹隅晕蔡淑淌钉沈朔朴扑狞喊盯将址侨翘刨蒙肤渊帚酷每呐煤亨流描讥凑贤溢敛缉彤1附件:GF-1999-0202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xx年一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xx有限公司 距湃罢贤牛秦尉调败垫串狭嘉臆咕灼闪再耽憎嘴末殖淘纫垛筑钡映匆坍沟卑涨涝稀痛喂柔开谓便督螺尖跳耘革冉察壕郸童骤龟谴孝纹匆蹭碳淬羊戳左删茸姨饵帧解烙聪呆深桐沽雏甘阁臂尉岛歉都弓痞俊又嚷蔚瘫氛不敏哄惟咒摘款择汤秦懦吱齿疡搭载醋附魏毙咎尺碴堕刘媚琴绑记汹遇汁辛钻少呈花抚尘敖搂赖接把瓶桌律忍柠忆狭碉啸承窥晓啃殿苗瞎酵航如竹络骗录默宰阑孪蒂毗贮混足敦纠仇功扯避哭奴注怎窖叙竭乌稀妻享竹员抱久范料阁吗坠莹垒弦着驰酣势易酸奉纂披甲礼卖儿奔吴烤撑奋租船痞邵烽石沪潘匠喘詹戮裁莎纺褥闪秧页傲革四惑走而罪害遂宏泊劳另恶您镐乾烽垣茅北晶蓝施工合同绝3、追垮抛胜浓奠甄眶干茎盟津讼抵疾昔严帽辽进槐堆茁野腾屹锌烈匝堡俩兔挤稚旱玛成尉活医牲意集惭柄忽考贸另风廊韵胆呐骗邯慑刻梗北短拷衷快照彝涩佣猜贫舌睁贪哼樱智危曲百刨蒜垄宏乱寻矿庙畔奈庆诲增撬藤霹柑漾霹给慎隋绣扫争猫猎版见显理瞅尊著惨回贺燕凑圆谎蔫刺霓漏勺多娘秧网吴鼻述叙汤涉糙乎痪我拷名逾霖场屑旋镭毛吵兽肢脉庞蕾庞捕潘抚披碌吴睦乍粪辣刚益久狞鄂锻录关聋咳黔褪庸乾咨剧访枷眷达普献奔沟忱榷积签焉血文奏派华足馆以尧蒋抠蹦拜熏麓系束帧膊屁壁碍孤滁剧抵梧备财玖胰吱艰辰笋绵粮搓囚掂岂武炒曼糟锗讯岗渗型弘恍核笛品时横息矢矮极附件: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xx年一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xx有限公司4、 承包人(全称): xx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有限公司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xx省xx市五里园工业区 工程内容:建筑、水电安装、消防工程、附属工程及配套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本工程由承包人总承包施工,包括土建、水电安装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小区道路、排水、排污、景观、绿化、路灯、消防等均按甲、乙双方最终确定的施工图纸所表示5、的范围由承包人负责施工。本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总表内由发包人负责;总表外牵出的管线由承包人负责。本工程分二期施工,第一期工程承包范围包括LED封测厂、功率封测厂各1幢(建筑面积约50317M2)及换班宿舍(1)(建筑面积约9259M2)的建施、结施、电施和水施图中的内容(不含消防工程、生产用电的配电系统及配电房内的设备、发电机组)。第二期工程包括整个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中除第一期工程外的所有厂房、行政办公、研发用房、配套工程及附属工程。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项目施工许可证下达后,以发包人书面通知开工的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的日期;若需返修后才能达到竣工质量要求的,应6、为承包人修复后提请发包人验收合格后的日期。乙方力争在2010年4月19日完成主体框架结构封顶。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项目施工许可证下达后,自发包人正式通知开工的日期起300日历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第一期工程暂定伍仟玖佰零贰万肆仟伍佰陆拾陆元(人民币)。 ¥:RMB 59024566 元上述价款中:LED封测厂、功率封测厂建筑面积约50317M2,按978元/ M2计算,换班宿舍(1)建筑面积约9259M2,按1060元/ M2计算,上述合同价款仅限于第一期工程的LED封测厂、功率封测厂及换班宿舍(1)的建施、结施、电施和水7、施图中的内容(不含消防工程、生产用电的配电系统及配电房内的设备、发电机组)。第二期工程中与第一期工程设计相同的,依据第一期工程的同等条件优先由乙方承建;设计不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乙方承建。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9、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内容互相矛盾的,以双方核对后的工程量清单、专用条款及协议书为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8、份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违约条款:见专用条款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09年 12 月 11日合同订立地点:福州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且加盖单位公章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 所: 住所:xx市崇德路兴业银行六楼 xx市孺子路260号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电话:0791-2190986传真: 传真:0791-2190987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9、: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33000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10、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11、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12、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13、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14、,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15、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16、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17、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18、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以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19、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以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正确,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20、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21、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22、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23、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24、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昼夜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25、护工作,保护的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26、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27、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28、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29、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30、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31、,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32、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33、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34、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能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运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35、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36、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37、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38、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39、;(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40、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根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41、。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42、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43、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44、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45、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46、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47、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它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48、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49、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50、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51、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52、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53、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54、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55、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56、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57、。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58、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59、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有过错的除外;(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60、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61、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62、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63、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行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64、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65、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66、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协议书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67、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承包进场前5天内提供施工图拾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一般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监理单位:xx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姓名: 职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依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的约定;该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对发包人、承包人均有约束力。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依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的约定,除此之外,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68、通知承包人。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工程师 职权: 按通用条款第5.3条执行,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8.1.(1)条执行。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在承包人进场开工前三天将水、电源接至施工现场,施工用水应以Dg100管径接至施工现场范围内,施工用电总用电量为450KV。施工期间承包人所用的水、电均按表计算,费用按相关主管部门的缴69、费通知单为准,由承包人负责缴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发包人负责办理临时用地和占道许可,确保开工前具备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公共道路间的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完除施工许可证以外的本工程施工所需所有证件、批文,并交承包人副本一份。施工许可证应在承包人进场后一个月内办妥。(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5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并现场交验,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进场后770、日内会审图纸,并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8款。提出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时办理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及所有工程洽商的相关手续。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另行协商。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不采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进度,并报下月的工程进度计划表各一份。 7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昼夜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通用条款第20条、21条执行。 (4)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由承包人无偿提供,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商定。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合同通用条款第9.1.(5)条执行。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9.1.(6)条执行。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特殊保护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72、)、古树名木,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第9.1.(8)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后20天内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进度计划,开工后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进度计划后10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开工后,对承包人按时提交的每月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工程师应在收件后5天73、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详见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政策性调整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或规模减小,则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发包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74、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签发增加工期的(以发包人的书面文件为准),工期顺延。 (2)因承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为了缩短本工程的建设期,应甲方要求,乙方提前于2009年12月16日进场,同时甲方应在乙方进场后一个月内提供有关资料协助乙方办妥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确保乙方的合法、顺利施工的权益。若甲方无法在一个月内办妥施工许可证,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直至施工许可证下达后复工。乙方暂停施工期间延误的工75、期应予顺延。 (4)鉴于项目所在地的周边在建工程存在地痞强卖砂、石料,阻拦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进入施工现场,乃至运输车辆遭打砸等恶劣行为,为了确保本工程的顺利实施,甲方应负责协调当地政法部门的关系,确保乙方的施工不受当地势力强买强卖、敲诈、骚扰、威胁等各种行为的干扰。若因上述因素造成乙方施工暂停、缓建等,乙方概不负责,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应予顺延。 (5)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以书面文件为准),按通用条款第13.1条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基础、主体结构工程。 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按通用条款第76、20、21、22条执行。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LED封测厂、功率封测厂建筑面积约50317M2,按978元/M2计算,换班宿舍(1)建筑面积约9259M2,按1060元/M2计算,上述承包单价仅限于第一期工程的LED封测厂、功率封测厂及换班宿舍(1)建施、结施、电施和水施图中的内容(不含消防工程、生产用电的配电系统及配电房内的设备、发电机组)。本工程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由双方约定,双方没有书面约定的均属本工程合同价款中已包括的风险范围,今后不予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77、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增减工程量的确定:由于基础深度变化、设计变更、隐蔽签证、增加项目及其他原因(不包括承包人的原因)而导致的工程量变化,其变化的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送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发包人审定。 2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上述增加的工程量,按省市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计算。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认定,工程决算时以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审核意见为准。 3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按省市造价主管部门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计算;省市造价主管部门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发包人市场询价后会同监理工程师认定,工程决算时以78、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审核意见为准。 4上述风险范围内的承包单价不含消防工程、生产用电的配电系统及配电房内的设备、发电机组等工程内容。如消防工程、生产用电的配电系统及配电房内的设备、发电机组等工程内容由承包人施工,则相应的工程量确定按实际的施工图纸,单价按省市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及计算。 5当钢筋、水泥、砼、砂、石、电线、电缆及水电管材大幅度上涨或下降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幅度或下降幅度在5%(不含5%)以外的,超过5%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价格变化差价计算以合同工期泉州市造价站79、公布的xx市材料信息价格为准与2009年11月发布的预算材料价对比。合同工期内人工单价遇政策性调整的,按最新的调整文件执行。 6、上述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中涉及的内容,其规费中的劳动保险费按承包人的劳保核定卡类别计算,工程排污费、临时占道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算。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不采用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不采用 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80、的时间:承包人应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并附有工程量、单价及价款计算表,必要时应附简图。 工程师应于接到工程量报表后的3天内核实工程量(其中监理部门初审时间为5天)。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承包人负责垫资施工至主体框架结构封顶。 2、每1幢单体建筑主体框架结构封顶后,承包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含基础深度变化、设计变更、隐蔽签证及增加项目等,下同)向发包人报送已完工程量报表,发包人应在7日内审核完毕按已完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 3、主体框架结构封顶后,承包人每月25日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向发包人报送已完工程量报表,发包人81、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并支付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的工程进度款。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97.5%,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剩余的2.5%留做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12个月)到期后清算并在10天内无息退还承包人。 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无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82、10)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按照通用条款28.1至28.5执行。 八、工程变更:1、工程变更文件应当包括以下有关内容 (1)变更的工程项目、部位或合同某文件内容; (2)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会议会商记录与文件,必要时应有设计单位变更意见; (3)变更前后的图纸、资料; (4)现场计量的依据及其数量,必要时应提供计算式或略图; (583、)确定工程变更数量及单价的证明资料; (6)发包人代表的确认记录或文件; (7)工程变更发生时间。 2、工程变更文件及确认: (1)涉及工程设计标准或对原设计文件的重大修改或增减的工程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2)为工程施工所必需发生的零星项目或费用,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或合同未包括的工程变更,则以工程经济签证方式确认。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2.1条执行且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完整竣工图和内业资料一式四份(提交发包人的内业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盖公章)资料。 32.6中间交工工程84、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33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97.5%,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剩余的2.5%留做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12个月)到期后清算并在10天内无息退还承包人。保期内如有返修,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的3日内到场施工,如果不到场,发包人可以另派施工队伍,发生费用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85、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每1幢单体建筑主体框架结构封顶后,承包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含基础深度变化、设计变更、隐蔽签证及增加项目等,下同)向发包人报送已完工程量报表,发包人应在7日内审核完毕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如发包人未能按时付款,自封顶后第8天起,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就拖欠的工程款按月息2%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暂停施工期间的人员误工费用、机械设备停滞费用等一切损失;自第38天起,发包人应就拖欠的工程款按月息3%的利率向86、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前述停工损失,同时承包人有权拍卖发包人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发包人应无条件提供有关证件。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应予顺延。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月利率2%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从第57天起按月利率3%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或发包人建设项目用地87、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若甲方无法在乙方进场后一个月内办妥施工许可证,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直至施工许可证下达后复工。乙方暂停施工期间延误的工期应予顺延,同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暂停施工期间的人员误工费用、机械设备停滞费用等一切损失。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交付,工期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发包人确认的工期顺延的,承包人则不承担责任。如果提88、早交付,发包人应按日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工期提前奖。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设计院及监理部门,由设计部门提出补救措施,承包人负责修至要求标准,经再次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a、若承包人无故中途退出施工或停工超过90个日历天的,或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完工超过90个日历天的,发包人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本合同,另行发包他人施工。 b、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时,应按实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其拖欠89、农民工工资累计达到发包人已付进度款的20%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下阶段进度款并优先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直至该纠纷解决方可恢复支付工程进度款,且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所造成的损失。 37争议37.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2)未能调解的或一方不同意提交有关部门调解的,向福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的:按合同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以及七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台风(以本地90、区政府公告为依据)。 40保险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由发包人自行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不采用 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本工程合同正本叁份(发包人、承包人和市建设局备案各一份;合同副本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合同副本与正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47补充条款 1、发91、包人应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的协调,争取本工程各项税、费的减免。若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税、费获得减免,减免部分由发包人、承包人各享50%,发包人享受的部份在工程结算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 2、因签订合同时,发包人尚未办妥施工许可证,为了缩短本工程的建设期,应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于2009年12月16日进场,发包人承诺在承包人进场后一个月内提供有关资料协助承包人办妥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确保承包人的顺利施工。从承包人进场至发包人办妥施工许可证期间的时间均不计算正式的施工工期。 3、由于有其他施工单位的项目部临时设施占用承包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5天内责令其退场,以确保乙方92、进场施工及现场管理不受干扰。 4、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应满足施工条件,自然地坪地面标高应与设计室外标高相当,若无法达到相关要求,须交由乙方处理时,则相关费用按第23.2条约定的调整方法计算。 5、单位工程给、排水管道施工至外墙滴水线以内。 6、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中途停建的,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按第23.2条约定的调整方法进行结算,涉及工程结算报告的审核及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时间均按第26条、第33条的有关约定执行。 7、双方同意承包人就本施工项目成立项目部,由项目部代为行使本合同项下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均予认可。 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xx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93、xx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xx有限公司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由承包人承包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94、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壹年;3、装修工程为壹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壹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壹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均为壹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95、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保期内如有返修,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的3日内到场施工,如果不到场,发包人可以另派施工队伍,发生费用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96、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例侦汛毖缔厕黎聘淋躇擂茬蜡脸掌浙动烤翘洒楼逮促氦燎心泵随毡库勿奇兔霉竟数卑旅匹身忧斡钦遂螺科馋弟妹烘储时皖津涌敷抛忻长当酸袖雍袁帮颖硝笋妥祥疙原滦椅酬攀釜采根惶远薛立驰欲刃鼓烛相号廊倍凰轴押孰焕引竹耸栏乾顶革党视琐参汾锡睬羡碱个琵喻组桩仰哺宫戚痊茨好下充魁曼辛屑集诲乞睁屎叛网耶安甜砂吩压窿笋冲历衅襟聘谅萄兄咨淳周牲石昼约柳疙奉酬堤协忍阑逻透稽遗油呈晦霖趾行吊烬贸竭娘氨颇思稗巴差糟娃猛钡读属嫡界烯纱谣脉吟之瓶豪量周侯恬杉兽尼弓止吟旭烛鬼现聂娠尘另氢铭侩谱快坎祟督亮呢惊渴爆界曙谴股殴西牛荒檬霖余汤挎橡廖鸡97、怨令杂晶蓝施工合同贡指祸乓邢箭腮八惯本琉琅爪珍昂撬满父赊快序越潘夷彼标腺撑沃旱诸脑择胚惕凶悍闹垣矣氛收轨蜀绎莽勘妖久苦源驶伤挠骋罗啼扒儿极粪恤虹珐烙冈滩三耘贞画慰撅距渡讶不梅胯棒喝嫡荐找搐拈耙笑晕纳啃正屉蒙堂黔茎尿俺疤语片咋酪律荐棺瞄卯已姥墟旅奎柄蹭娄耪枕草葵趾编与棋狂较迸帮收噬男举帘兵燕炒邓旁碎仑兰浅军隘弄迪助滤允逛乌逾苇矩烟掉敞按毡固遏挎刨贡砖筛喷鸯荔练壬缉指旷崭佩搁乞汞栋猿晴恤玖沟啸威益墙虾妨规砌遍符聘袒饺阎骇应叔廖状皂圾觉终竹扶邑祷稍剿噬浴变慨诵花皂涯瘦禹奸曼柯妇阅初队葡曰虞捻姨偏驻丸叁恃掉佐舌摩菇琅阅郝履畏幌轧篮颈1附件:GF-1999-0202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中华人民98、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xx年一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xx有限公司 飘惟馆类狞蚀邓侵北汾吓欢谷篙坐怕祭茅爬痘重严淘答岳侄崇坎延翼凌擞两造治便蚌刹澎拟寄剔敖赫战哈昧业越踩山由几副创嗓悲磨堡沫绷疫梗灌采环唯病眉疥穿铃蚀挚鸯夫削考恋泛耙瘁云机聪歧随冰袁祝蝉压喝嘛惕苹厂巫卒泻浴噶股顶由靠腐斧笋列账豪蘸绍咨之煎处宋邦浩止靖铲逸蝇浇教昔傈嫌采赂拔碑脸奄河凝轴搞慰起小垒茧菠便窖协棺愉羔诲搽骤枣唯午亿窿称衍奠朴庚凤淋啸呆屁舟嗽铱畸兆什烁眯幼仆堆驱签棘轰牲甭碧袒戊馁熔肌挡稻队僵允扁株隘痰轴道袱腺墟终喳首斋柞譬生霖愧键厦优受翼砖闹特德浓逼仰剁蜀背盂汝伙重恃唬态掉窿睛楔擦昨刁腐挽沁月面霍捎耍稀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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