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消防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6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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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17938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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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厦消防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全称): 法定注册地址:乙方(全称):法定注册地址: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38一、工程概况38二、工程承包范围38三、合同工期38四、质量标准39五、合同价款39六、组成合同的文件39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41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411、词语定义4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42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34、图纸43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45、工程师44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447、项目经理458、发包人工作469、承包人工作46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710、进度计划4711、开工及延期开工482、12、暂停施工4813、工期延误4814、工程竣工49四、质量与检验4915、工程质量4916、检查和返工49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018、重新检验5019、工程试车50五、安全施工5120、安全施工与检查5121、安全防护5122、事故处理52六、合同价款与支付5223、合同价款及调整5224、工程预付款5325、工程量的确认53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53七、材料设备供应54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54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55八、工程变更5529、工程设计变更5530、其他变更5631、确定变更价款56九、竣工验收与结算5632、竣工验收5633、竣工结算5734、质量保修58十3、违约、索赔和争议5835、违约5836、索赔5937、争议60十一、其他6038、工程分包6039、不可抗力6040、保险6141、担保61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61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6244、合同解除6245、合同生效与终止6346、合同份数6347、补充条款63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64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641、 词语定义64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64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654、图纸65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655、工程师65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67、项目经理668、发包人工作669、承包人工作67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7210、进度计划7211、工期延误72124、工程竣工73四、质量与验收7313、工程质量731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315、工程试车73五、安全施工7416、安全防护74六、合同价款与支付7417、合同价款及调整7418、工程预付款7619、工程量确认7620、工程款(进度款)支付76七、材料设备供应77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77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77八、工程变更7823、工程设计变更7824、确定变更价款78九、竣工验收与结算7925、 竣工验收7926、竣工预结算7927、质量保修79十、违约、索赔和争议8028、违约8029、争议80十一、其他8030、工程分包8031、不可抗力8032、保险8033、担保8134、文5、物和地下障碍物8235、合同份数8236、补充条款82一、工程质量保修书83二、公平交易承诺书85三、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87四、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90五、治安、防火责任协议92六、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书95七、机电综合管理及协调内容96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大厦消防工程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消火栓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消防报警联动系统4. 工程立项批准6、文号: 建设委员会关于 大厦初步设计的批复,杭建发(2006)37号。5.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1. 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与工程施工规范所示的内容。1.1 招标须知“9招标范围”1.2 在招标文件内所说明及/或招标期间所增减及/或承包人所确认的工程内容、所有在合同文件中、扩初设计、工程施工设计图中所提到和反映的工作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和设计变更等。2. 承包方式:施工承包方式。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10月1日(暂定)竣工日期: 年10月31日(暂定)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90天(暂定)。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确保“钱江杯”,争创“鲁班奖7、”。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造价: 措施项目清单造价: 其他项目清单造价: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本合同专用条款4、 本合同通用条款5、 投标书及其附件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8、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 安全、治安、消防、环保协议11、 公平交易承诺书12、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8、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9、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10、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11、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12、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13、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本合同专用条款(4) 本合同通用条款(5) 投标书及其附件(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8) 工程量清单(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14、,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15、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16、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17、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18、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19、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20、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21、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22、: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23、人,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24、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25、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26、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2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28、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29、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一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 不可抗力;(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30、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31、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32、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33、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 工程师34、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 双方责任(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35、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36、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37、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38、及调整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39、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40、,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41、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42、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43、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44、,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45、承担。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46、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47、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48、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49、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工程结算时支付。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50、日期和份数。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51、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52、。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3、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 质量保修项目54、内容及范围;(2) 质量保修期;(3) 质量保修责任;(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55、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56、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57、赔已经认可;(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5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9.不可抗力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59、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60、(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 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61、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62、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63、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64、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65、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66、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1.3 发包人: 。1.4 承包人: 。1.6 设计单位: 。1.7 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 (造价咨询单位)1.15 开工日期:2009 年 10月 1日(暂定)。1.16 竣工日期:2010年10月31日(暂定)。2. 合同文件及67、解释顺序2.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本合同专用条款4) 本合同通用条款5) 投标书及其附件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8)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 安全、治安、消防、环保协议11) 公平交易承诺书12)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68、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3.3 适用标准、规范(1)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应按照本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以及上述设计说明书中明确要采用的国家、部颁、地方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和规范。(2)本工程适用标准、规范必须符合浙江省和杭州市现行的标准规范;若地方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应按国家标准、规范执行。(3)如以上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最高要求为准;(4)以上所需的标准和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4. 图纸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约定的日期,向承包人共提供11 套施工图纸,其中7 套用于承包人编制竣工图文件。图中所需的标准图集由承包人自行购买解决,承包人如需69、发包人额外提供的,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的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 5.1 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内容:_按监理规范要求执行监理内容_监理权限:_姓名: 职务:_总监理工程师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_ 职权:_ _ _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的职权不能与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的职权相互交叉)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5 对于承包人在施工阶段一切违背本合同文件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就有关事项书面发70、出通知。如承包人在接获发包人代表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后3天内仍未遵照执行时,第4天起发包人有权直接招请其他承包人执行该书面通知所需的任何工作,由此招请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发包人可作为债务向承包人索还或在根据本合同文件内应付或届期应付予承包人的款项内扣除,支付执行者。7.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_ 7.4 项目经理驻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90%;承包人不得随意调换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负责人。如需更换,应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且必须为不低于前任资历(资格、经历)的人员。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选定的本工程项目经理及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拟承担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工71、程项目的任何职位。7.5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或有不符合本工程要求的有权提出更换,承包人须执行。8. 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合同签订时,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临水、临电开工前接至施工现场红线边缘,由承包人安装计量表具按规定结算付费;电讯设备及通讯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合同签订时,已开通工程主出入口,场地内施工用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协调铺设,如发生费用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 工程72、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七天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遇到异议会同有关单位协调解决。(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根据法规由发包人完成。(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施工前会同勘察单位提交书面水准点和高程控制网,进行现场交验。(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在开工前安排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批准承包人为保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的施工方案。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的项目措施费用中。(73、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质监、安监报监、办理施工许可证,费用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10) 协调承包人方与总包单位之间的配合8.2 发包人将8.1款(除(7)、(9)、(10)外)中相关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的项目措施费用中。8.3 由于8.1款的相关工作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费用和工期责任。9. 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负责本工程的深化设计,包括各子系统的图纸校核和完善。(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负责消防工程的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场内达到标准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编制施工组织设计74、,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工程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施工报告;每月25日向发包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咨询工程师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的统计报表一式三份;必要时需提供周、日施工计划。(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充分关注和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切实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保留足够的警卫员,保护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一切设施,以确保工程的完好,直至工程交付。承包人将负责本工程的现场保卫工作,并有责任阻止非本工程所需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75、职安全员,建立动用明火申请批准制度,配备符合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另外还应抄送监理单位备案。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并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如因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害、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等应由承包人承担。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暂无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须按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发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76、诉讼、损害责任、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对已完成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之中。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提前使用后非施工质量而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开工前,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河道、高压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已足够了解,且承包人必须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77、构筑物的保护工作,以避免发包人支付由于该类影响所造成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的疏忽、过失、措施不当、甚至包括失职所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按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处于罚款书面通报。(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严格执行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国务院2003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和杭州市政府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范各项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确保优质、安全、文明完成本工程的建设。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且发包人保留缓付工程款的权利。发包人78、只提供生产临建场地,生产临建场地内不得搭设生活设施(食宿设施),生活临设(场地、住房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9) 清理、移交和其他工作。在工程竣工之后,承包人必须负责搬走所有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垃圾、容器、剩余材料等一切物品和设施,以保持其场地的清洁和整齐;且在完成本项目后须按发包人指令无偿及时地撤离现场。 (10)各类原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按规定提供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资料,协助发包方做好竣工验收归档工作。(11)完成发包方委托的工作及管理部门要求的手续。(12) 为发包方免费提供为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及每日八小时的技术培训课程,并提供相关培训资料,协助发包方建立规范化的设备维修保养制度。(179、3) 负责与政府、消防相关部门联系和协调,直至完成工程;制作、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协助设计院完成竣工图,确保及时通过消防报验和验收。同时承担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14)现场施工必须以消防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为依据并结合与消防相关的技术核定单进行施工,并确保消防验收顺利通过。(15)在其他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可能影响消防验收的问题,承包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反馈情况,以便发包方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消防验收顺利通过。(16)进场后负责与土建总承包关于消防工程相关的穿墙、穿板、预埋件、预埋管、预、孔洞等工作内容的复核交接工作。交接复核工作时间为施工进场后30天,交接完成后,由消防分包单80、位对此部分内容负责。 9.2承包人的一般责任(1)服从总承包方对消防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如承包人利用总承包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时,其费用由承包人与总承包自约定。此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2)投标时提出消防工程所需的供电量和供水量,施工前提供供电、供水方案给总承包方和发包方审核。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已含在投标报价中。(3)消防工程进行期间,及时将垃圾、废料运送到工地内由总承包方指定的地点。(4)消防分包单位负责安装的消防设备、材料到工地后(不论供应人、采购人是谁),消防分包单位负责安放、固定和检查。因安放、固定和检查不善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消防分包单位负责,并承担消防设备、材81、料运输时的一切后果及损失。(5)甲供设备/材料到货后由设备/材料供货商运至工地内甲方指定地点(车辆可到达地面位置),且由供货商卸货。甲供设备/材料的交货地点为相应的供货商供应设备/材料在工地内的卸货地点。卸货后甲供设备材料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三方共交接验收,验收后设备材料保管、吊装、场内运输(设备)等工作内容由承包人负责,其他项目清单中总承包服务费包含此项工作费用,不再另行计取。(6)在混凝土浇筑前,对总承包方负责的与本消防工程相关的穿墙、穿板、预埋件、预埋管、预留孔洞等位置进行复核。按约定时间与总承包方完成的预留预埋工作进行交接,交接完成后,由消防安装单位对此部分内容负责。(7) 机电承包82、方作为机电安装工程综合管理及协调方,消防分包单位要服从机电承包方综合管理及协调工作。机电承包方综合管理及协调工作内容详见附件七。9.3消防工程与其它承包商界面与总承包方的界面(1) 消防分包单位进场前所有穿墙、穿板、预埋管、预留孔洞及孔洞封堵由总承包单位提供并安装。消防分包单位进场后负责自己承包范围内关于消防工程相关所有穿墙、穿板、预埋管、预留孔洞及孔洞封堵等工作(结算时从投标清单中扣除总承包完成该部分工作内容,比如:投标清单中管道安装中如包含防水套管制作安装,但该部分总承包已负责施工,结算时从清单中扣除该部分费用),总承包配合消防分包单位施工。(2)消防分包单位需完成套筒及套管与管线之间的空83、隙填塞。总承包方需完成预留洞与套筒及套管之间的空隙填塞。(3)所有填塞缝隙材料及修复材料等需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防火、防水、防腐等要求及合同的其它要求,并须经发包方审批。(4)消防单位供应、安装从外墙1米室外市政进水起的喷淋系统及消火栓系统。(5)由总承包方供应、安装及接驳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房的照明系统。(6)由总承包方供应及安装接地装置至消防控制室、消防弱电井及消防设备房内的指定位置,供消防承包单位接驳及完成有关接地系统。与配电动力及空调分包单位的界面(简称机电承包方)(1)由机电承包方供应、安装及接驳电源至消防系统工程所需正式动力配电箱,从上述动力配电箱出线起,由消防承包单位负责。(284、)由机电承包方供应、安装及接驳电源至防火卷帘末端动力配电箱,从上述配电箱起至防火卷帘控制配电箱及以后的工作,由消防分包单位负责。(3)由机电承包方供应、安装及接驳与消防系统有关的风机、消声设备、风管、风口、风阀、各类配件及支架等,包括正压送风、机械排烟(包括排风兼排烟系统)、为机械排烟服务的机械补风系统及燃气事故排风系统。(4)新风系统、排风系统、空调系统、与排风系统同时运行的送风系统属于通风空调分包工程范围。(5)消防联动系统属于消防分包工程范围。(6)通风空调系统风机和风阀与消防控制中心的联动信号线由消防分包单位负责供应和连接。风机和风阀(包括阀体与执行机构)的供应及安装由机电承包方负责。85、消防分包单位需提供联动控制要求。 与智能化分包单位的界面(1)各区域火灾应急广播通过公共广播及背景音乐系统的现场广播扬声器进行广播,消防控制中心设广播系统主机及分区控制器,系统确认火灾报警信号后强行切换为消防广播。消防状态时应急广播的强行切换所涉及的设备安装由消防分包单位完成,现场广播扬声器及相应管线由智能化分包单位完成。(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由消防分包单位完成,与消防无关的智能化设备和系统由智能化分包单位完成。与精装修的界面(1)消防安装必须配合精装修的吊顶标高要求调整各系统的安装高度和位置,各区域的吊顶标高须经发包方确认。消防安装进度必须与精装修进度配合一致。(2)安装于吊顶区域的检修口尺86、寸和位置由消防分包单位提供,精装修单位配合制作。(3)安装于吊顶区域的喷淋口、烟感或温感必须与精装修单位配合,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调整位置和安装高度,消防分包单位负责安装,开孔具体位置及尺寸由消防分包单位提供,精装修单位负责开孔。(4)因消防分包单位对装修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包括拆除及修补费用),消防分包单位须予以补偿。与室外市政工程的界面室外消防水管网由室外给水施工单位负责供应、安装、接驳等工作。与防火卷帘工程的界面(1)防火卷帘分包单位提供防火卷帘控制设备、装置,能驱动防火卷帘至打开和关闭的位置,并能用下列装置对其进行打开、关闭、报警解除后复位等操作:1)消防探测和报警系统传来的自动信号;2)87、卷帘两边的按钮;3)卷帘两边人工操作的机构。(2)防火卷帘分包单位应结合本项目消防报警系统的要求,在靠近每个卷帘处提供、安装控制箱使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信号能启动卷帘系统。(3)防火卷帘分包单位保证防火卷帘提供以下两种动作方式:1)作为防火分隔(不含疏散通道)的防火卷帘,根据两侧防火分区内任何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出动作,直接降下,并向消防指挥中心返回信号;2)设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根据两侧防火分区内任何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出动作,分段降下,并向消防指挥中心返回信号。(4)防火卷帘分包单位对防火卷帘进行如下测试:1)测试控制装置能否接收火灾探测器感烟、感温报警。2)测试现场操作按键盒的上行88、中停、下行操作指令。3)进行逻辑动作功能试验和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及反馈试验。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1)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后7天内(或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表。(2)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7天内,予以审核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3)承包人应提供一式三份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表。(4)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违背投标时所递交的施工方案,如确实需要改变,经监理及发包人共同认可后方可执行,由此产生的新增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89、度计划的确认或批准不能解除合同规定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6)在任何时候,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如果在发包人代表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展与工程师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代表的要求,重新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和改进措施,以保证合同工期的完成。(7)如承包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及发包人有权要求停工或其他处罚,其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1. 工期延误 11.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通用条款13.1的(1)、(2)、(3)、(4)、(5)不能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11.2 90、承包人在通用条款13.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承包人在通用条款13.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报告时,视为该工程不涉及影响工期。11.3 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每逾期一天将按最终结算总价的万分之二支付给发包人作为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最高限额为最终结算总价的5%。12. 工程竣工12.1 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在接获发包人书面清场通知14天须将现场所有人员(正常维修工除外,但人数须经发包人确认)撤离,并拆除及运走现场所有临设、施工机械,材料或货物及垃圾91、等。如在发包人发出该等书面通知后7天后,承包人未遵循书面通知,或在发包人发出该等书面通知14天后仍然未完全拆除及运走现场所有临设、施工机械,材料或货物及垃圾等,则发包人可自行拆除及运走(但不负责任何损失和损坏责任)上述承包人的任何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应作为债务向承包人收取或在应付予承包人的金额内扣除。四、质量与验收13. 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要求:整个工程必须取得浙江省“钱江杯”。奖罚措施为:若取得“钱江杯”,奖励50万元,若因承包方原因未取得“钱江杯”罚款50万元。14.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4.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浙江省和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规定的部位 。承包人如不经工程师和92、发包人验收就隐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偿进行剥开检查。由承包方免费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恢复工作。15. 工程试车15.1 试车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书总价中。五、安全施工 16. 安全防护16.1 由承包人负责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责任,所有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书措施费用中。16.2 若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未按经审批的安全施工管理方案及省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执行时,将根据不同情况处以10010000元/次的罚款。在杭州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时,若受到处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将另行处以相同数额的罚款。16.3 消防安93、装承包商须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GB/T 28000的要求,杜绝死亡事故,年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创“安全达标工地”。16.4 消防安装承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单位,确保本工程施工工地被评为“浙江省及 文明施工双标准化工地”。若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取得浙江省及杭州市安全文明施工双标化工地的荣誉,发包人将分别处以 万元的罚金,从按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的款项中扣除该罚金。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7. 合同价款及调整 通用条款23.2 不适用。17.1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款。(1)本合同除另行说明以外为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合同,即投标时的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报标总价固定不变(除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7.2条和94、17.4条款规定调整范围和方法外)。清单工程工程量在投标人收到招 文件后对图纸范围内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投标单位可以改动原有清单工程量或增加清单漏项项目。投标人根据自己实际复核工程量进行投标报价,其中图纸范围内原招标清单遗漏项目投标人仍未增补,将视为此项目已在其他项目中包含,结算时不予考虑。(2)合同范围内措施项目清单总价闭口包干。(3)其他项目清单,指定金额由招标人调配使用,投标人所报的费率不变。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为完成招标范围内相关工作的所有费用,除合同另行约定的调整范围外,不会有任何调整。17.2 由于下列原因合同价款可作调整:1) 通用条款23.3 (1)、(2)、(3)款不能作为变更95、合同价格的依据;2)17.4条款中规定的主材调整方法;3) 业主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4) 业主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17.3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的组价(结算)原则:1) 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工程量单价的组价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执行;2) 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计算;3) 价格和费率按投标书计价水平。17.4 合同价款中主材调整方法:(1)乙供主材价格,以施工进场至安装完成为考核期间的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的算术平均价格与投标时当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96、指导价进行比较,其正负差价超过10%的将允许调整,差价调整时仅调整超过10以外部分的差价,只计取税金,即人工、辅材和其他费用等不可调整。调整价款公式(仅当正负差价超过10%时调整):差价=考核期间(工进场至安装完成)的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的算术平均价格-投标时当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1+10%)材料价格浮动指标差价投标时当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调整价款主材投标价(包括定额含量)材料价格浮动指标1.03513(差价为负数时,调整价款为甲方扣回数额;差价为正数时为补差给乙方的价款)注:以主材指金属水管、风管、电气配管及电缆,其他主材按照投标价不作调整。考核期97、间是从施工进场当月至安装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当月为止。以上所指 工程造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是指主刊中材料信息价。(2)对于招标时暂定的甲指乙供材料和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中没有列明的项目,采购前须征得甲方的确认,并办理确认手续后调整价款。对于发包人在招标时暂定的材料品牌,仅为统一各投标人报价,在实际施工中发包人有权进行调整和更换。调整价款为甲方核定材料/设备价格与投标价格的差价,仅计取税金后进行调整,即人工、辅材和其他费用等不可调整。18. 工程预付款18.1预付款比例:无18.2工程预付款的抵扣:无。19. 工程量确认19.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为:每月2598、日前,发包人在次月10日给予确认。19.2通用条款25.2不适用。19.3 承包人还应在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按工程师及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和当月工程量有关的详细资料,如逾期提交其发包人审核工程量期限相应顺延。20.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0.1施工进度款:承包人截止到上月25日实际完成的施工进度或(和)竣工试验的金额,作为当期付款申请的金额。每期的发票金额应与当期实际结算金额相符。20.2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如下:a) b) 工程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c) 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付清余款,质保金不计利息。d) 其中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土建总承包代缴,此费用按99、土建总承包按实交纳金额从工程款中扣除。20.3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到工程结算时支付。20.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承包人必须提供当地杭州市正规工程款发票后,发包人方能以转帐方式支付工程款,如承包人不能出具杭州市正规工程款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七、材料设备供应2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1.1本工程中的甲供材料/设备主要为:具体见附件甲供材料/设备清单21.2承包人须在工地地面层接收甲供材料供应单位送来的物料,并负责有关物料的卸货、储存、堆放、从储存点至安装点的一次或多次搬运以及安装。甲供料的卸货、储存、堆放、搬运及保管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书其100、他项目费用中。21.3 通用条款27.4不适用于本工程。21.4甲供材料结算方法的约定: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款由发包人与材料供应商直接结算,甲供材料用量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定额含量计算,超过定额含量用量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21.5甲供材料设备清单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根据甲供材料设备清单,按工程计划进度要求,按设计要求和定额含量将甲供材料设备、数量、型号、规格和到货时间的计划提前相应时间提交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计划要求及时做好供应工作;承包人应对甲供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进行验收并在书面验收文件上签字认可,验收后即由承包人负责妥善保管,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01、;若发生丢失、损坏等,由承包人负责。21.6承包人在施工进场前提供甲供材料设备及甲指乙供材料需求计划。2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必须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除甲供清单以外的)、验收、运输和保管,并保证所有的材料、设备均符合设计要求及技术规范。双方同意本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采取甲指乙供的方式,具体明细见附件清单。发包人有权优先指定品牌并确认采购价,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一家由甲方指定的供应商和相应的供应价格。承包人有义务在采购前应将3家以上供应商的有关资料(如质保书、准用证、生产许可证等)报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查,发包人有权选择102、承包人提供的供应商之外的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经发包人选择并批准后方可采购,确认的采购价为结算价。对于甲指乙供材料的价款,发包人可以从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但须征得承包人确认。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验收进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工期不予顺延。对影响工程造价、质量、外观的重要材料及设备等采用甲定乙供方式的,由承包人提前2个月向发包人报送采购计划(承包人对其准确性负责),由发包人指定品牌、价格、厂商等,具体由承包人负责采购。22.2 若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设计部门、工程师、发包人的认可后才能使用,若导致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2.3通用条款28.6不适用本工程,具体按103、22.1款执行。22.4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检查。22.5非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及货物,不可送抵及置于本工地。一旦运入工地,不得运走。送抵、置于工程现场或其临近用于工程的尚未安装的材料和货物,除用于本工程外不得运走,除非是发包人已书面同意运走。八、工程变更23. 工程设计变更23.1设计变更的工程量按实计量,价格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工期不予顺延。23.2所有工程变更及新增图纸须由发包人签发后,发包人才承认其生效。24. 确定变更价款24.1 通用条款中31.1变更价格的组价原则具体如下: (1)投标书中有相同或类似的综合单价遵照执行;(2104、)投标书中无相同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按17.3条执行。24.2发生工程变更,除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30、31款规定执行外双方补充如下:(1)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或设计修改补充图纸,发包人应及时提交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签收,工期不作变化。(2)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必须由发包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等办理签证费用手续,否则,视为此类项目不发生工程价款和费用。(3)承包人不得因双方对工程变更的费用未有共识而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甲方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5. 竣工验收25.1 竣工验收条件以质监站及有关部门和接收单位验收为105、准。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发包人确认工程验收通过后30天内,承包人提供符合城建档案归档要求的 7 套竣工图,否则按工期延误条款处罚。26. 竣工预结算26.1 工程开工设计交底后的28天内,乙方提交按设计施工图计算的调整清单预算报价给甲方和造价咨询进行审核,造价咨询在45天内审查完毕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批时间为28天。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造价咨询递交经总监理工程师审签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价咨询在60天内审查完毕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批时间为28天。26.2工程预算、结算造价由发包人和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价,最终审核确定由甲方审定。审价费按以下收费106、标准计取:对施工方报送的预算、结算费用,经审核核减额超过5%的部分将收取审核费用,对调整预算造价以核减超过5%的部分为基数收取4%的审核费,对竣工结算造价以核减超过5%的部分为基数收取5%的审核费,该费用可由甲方代扣代缴。27. 质量保修27.1 本工程保修期按照国务院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规定执行。27.2 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免费修复任何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发包人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重新交付。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8. 违约28.1发包人按第20款约定支付工程款107、项。28.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第11.3条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第13条执行。29. 争议29.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 合同双方友好协商;(2) 若不能按第一款予以解决的,可向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0. 工程分包 30.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1. 不可抗力31.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发包108、人、承包人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自然灾害等对工程的影响 。32. 保险32.1承包人必须购买以下保险:(1)承包单位员工人身意外保险、综合保险承包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开始直至缺陷保修期完结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在必要时,承包单位应向甲方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承包单位须立即通知甲方,并以书面形式提供详细经过。(2)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及设备保险承包单位应对由其带进现场的属于承包单位的施工机械及设备和其他东西,进行保险,并承担所有费用(3)现场以外的场地、运输、仓贮、加工场等所需要的保险由承包单位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32.2承包人109、应为本工程自费购买其认为所需的但不包含在甲方保险范围内的其他保险。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其未保险事项或不能向其保险公司收回的金额向甲方提出索赔。32.3承包人不得在其投保合同条款中加入“其保险人有权或可以向甲方的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条款。32.4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通知其保险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有完备的保险,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32.5若承包人未能按规定购买和维持该等保险,甲方可代为投保,保险费在支付的工程款中抵扣。32.6承包人须在开工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供有关的投保证明(保单)给甲方,若承包单位逾期未能按规定购买和维持该等保险,甲方可代为投保110、,保险费在支付的工程款中抵扣。33. 担保33.1承包人须被视为已对工程之材料及工艺完全符合技术规范和图纸的要求作出了保证。假如由于承包单位未能符合技术规范或图纸要求,他需负责免费修补、纠正、改良任何可能在缺陷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不足、瑕疵、损坏,并令甲方完全满意。33.2承包人须负责在任何证书发出前或后与工程有关的诈骗、不诚实或欺诈、隐瞒的后果。33.3承包人必须于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七天内提交由在 营业的银行开具且甲方认可的履约保证书,履约保证金额为承包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以确保本合同在工期和质量及合同所有责任的履行。并将此保证金之有效期维持到甲方根据总合同条款发出实际竣工证书后为止,若合111、同期限延长或发生拖延时,则履约担保期也相应随之延长。因办理此履约保证书而引起的任何费用被视为已包含在承包总价中,在未收到履约保证书前,甲方有权不发放任何工程款项,由此引起的延误和损失亦不予补偿。34.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34.1 地下障碍物处理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书措施费用中。35. 合同份数35.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6 份,发包人执 4 份,承包人执 2 份。36. 补充条款36.1暂定数量在结算时按竣工图纸量度并套用合同单价计价。暂定数量为估计数量,发包人对其准确性不负任何责任,承包人应注意如果最终之工程量与原估计之暂定工程量有所差别,单价也不会因此而调整。36.2因特殊情况,工程112、量清单内无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经甲方认可由乙方根据新的项目上报新的单价,但此类单价亦须参照乙方投标时的价格水平和价格组成。报价原则按17.3条和通用条款31.1条执行。36.3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合格竣工图7套;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两份;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3份。36.4承包单位应提供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书,作为合同附件。36.5对本项目的最终结算必须在承包工程竣工及结算资料完全提交后三个月内进行最终结算。在工程实际竣工后的28天之内,承包单位需将按本合同文件进行项目工程量及造价计算的竣工文件交给监理工程师/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完毕后的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书交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113、进行结算审价,最终审核由甲方审定。36.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并另定补充协议予以明确。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大厦消防工程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以拿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为准)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消防工程为2年 三,质量保修114、责任1 保修期间内,消防分包单位对各系统设备须提供免费的保修服务,包括日常例行保修工作所需的劳务和零、配件,在二十四小时内随传随到,提供维修服务。一般故障在4小时内修复。如因工程施工或设备(产品)质量而产生的问题(非人为故意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及费用。如承包人拒不修复或拒不接受维修通知,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此造成的返修费用,发包人在承包人的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书面补款通知之日起的1个月内付清。并提交保养报告给发包方参考。保修计划需交发包方审批。2 保修期满,所有系统包括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等须清理维修,各系统功能正常115、,整洁如初,无隐患或遗留问题,发包方方能接收并确认保修期满。3 因本分项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可经过发包人向承包人追索责任,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发包人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应对发包人做出相应的赔偿。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 5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回 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付清余款,质保金不计利息。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116、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二、公平交易承诺书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为确认本次投标报价活动及合同订立过程的公平、公正,保证双方经济利益的充分实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双方当事人就本次交易全过程在此承诺并严守如下约定:甲方责权:一、 保证约束工作人员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不接受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提供的针对个人的任何形式的利益。二、 保证在接到乙方关于甲方工作人员利用本次商业机会向乙方或者其他相关方索取个人好处的举报后117、,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三、 保证不因举报而对乙方采取歧视政策,故意妨碍乙方实现合法的投标及合同利益。四、 保证责成工作人员将其因本交易已取得的非正当所得全部归还。五、 在证实乙方向甲方工作人员实现或许诺实现任何形式的利益后,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修改合同条款、直至解除合同。乙方责权:一、 保证自己及其工作人员未使用向甲方工作人员个人(包括与该工作人员有直接关系的人)承诺任何形式利益(无论何时实现)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争取中标,单独或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诋毁其他投标方的商业形象和商业信誉,设置障碍阻止其他方从事本项目的投标及合同订立活动等手段)达成本次交易。二、 保证在发现甲118、方工作人员向乙方或向其他任何相关方索取个人好处或因不能实现个人利益将产生不利相要挟时,于第一时间向甲方举报,并积极配合甲方的调查核实工作。三、 保证在甲方调查与本次招标采购相关问题时给予配合和协助,并如实陈述有关过程的细节,不得在甲方调查时设置障碍。四、 保证在发生违反本承诺书情形时,接受甲方的有关损失赔偿、变更合同条款,解除合同等合法请求。本承诺书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 大厦消防工程)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承诺书一经双方签字,其效力可追溯至本次交易开始时,而不受签字日期的限制。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三、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119、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一、甲方在施工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乙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甲方备案。二、甲方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三、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120、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甲方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5000元不等。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5万元不等。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甲方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的处理。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五、乙方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121、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六、乙方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七、乙方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122、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甲方备案。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乙方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123、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九、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十、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甲方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甲方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一、乙方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甲方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124、得迟报瞒报。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四、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125、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甲方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甲方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乙方负责。三、 乙方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126、卡上岗。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施工中必须要127、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杭州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乙方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甲方备案。8、如发现乙方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甲方代为办理,其费用由乙方加倍承担。四、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甲方对乙方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并有权以128、乙方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5000元不等,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六、因乙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 五、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129、火工作,确保施工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杭州市社会治安管理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在与乙方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甲方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附后)书面交于乙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2甲方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乙方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乙方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3甲方有权对乙方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乙方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130、01000元人民币次)。4乙方的违章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2)未严格控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慰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5乙方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131、门调查处理: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乙方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乙方进行200050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6甲方对乙方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甲方开具书面通知单给乙方认可。处理款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甲方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甲方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乙方不得推委。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甲方备案。2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132、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甲方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执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3乙方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甲方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甲方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甲方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乙方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甲方报告,接受调查、处理。133、所造成(包括对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5乙方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甲方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三、其他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六、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书134、七、 机电综合管理及协调内容机电承包单位做为本项目的总机电协调方须负责统筹及联络整个项目内所有机电工程。不论是属于本工程范围以内,还是其他分包工程、独立工程和/或市政配套工程。协调管理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电气系统工程、给排水中水系统工程、暖通与空调系统工程、弱电系统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燃气工程及市政配套工程等所有机电系统工程。总机电协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点:1. 协调不同工种之工作,使各工种在施工时得以配合。配合土建、装饰施工程序,并召开机电统筹会议,以确保各分包单位、独立施工单位及市政配套施工单位(即所有机电施工单位)的施工能满足要求并按施工进度计划进行。2. 统筹安排所有机电系统工程135、工序,编制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联络所有机电施工单位以确保各管道、电线及设备机件等能以正确次序合理安装。尽早在土建浇筑之前与土建单位及所有机电施工单位协调所有影响土建的事项如预埋配件和套筒、管子槽、孔洞等位置,协调所有机电施工单位按时供应及放置电缆、电线管、其他管道、预埋配件等,并预早提交图纸绘述上述影响土建的是事项的位置、数量、范围等给总承包方审批。一切因承包单位未能遵守此条款而对总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包括拆除及修补费用),承包单位应予以补偿。3. 审核各机电专业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检查各机电专业施工图纸、方案及其与土建图纸、装饰图纸是否有冲突。提供解决图中工程位置或施工方案有冲突的办法;136、提供足够的空间为各机电线路铺设及将来维修使用,同时亦应检查各机电设备的兼容性。在土建浇筑前核实有关机电图纸以确定安装维修空间、孔洞、设备基础及其他土建、装饰项目是否与所有机电工程存矛盾,若发现差异,须立即以书面通知总承包方及发包方。4. 编制机电综合管线图:编制机电综合管线图及其他必须的图以确保所有机电工程能得到协调,并提供足够数量图纸和光盘给于相关单位。图纸应包括平面、立面和剖面图;但不限于以上所述。而图纸内容必须能清楚表示所有机电安装的标高、宽度定位及有关与建筑及结构之关系,而剖面图的绘制应满足施工需要及审查/审批,如未能满足要求时,承包单位须按发包方或有关部门要求再次提供而达到前述单位满137、意。5. 编制机电材料设备采购计划。6. 负责机电系统的整体调试与检测,确保机电设计功能的全部实现。7. 协助总承包公司完成竣工验收。8. 提供适当及足够的人员负责执行上述的协调工作,以确保所有机电工程能按工程进度计划时间完工。若未能协调各机电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须自费进行因此而引起的任何变更,并补偿损失方因此而多支付的任何费用。协调所有机电工程的目的在于避免施工时所有机电工程之间及其与结构、装饰或其他工程产生冲突或争执,使各项机电设备能正确的安装于设计所定的空间及按工程进度计划时间完工。正确的安装指除符合技术要求外,所有机电设备应有序的安装于特定的空间,并使完成后的各项设备外表整洁及有足够的空间以作将来维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