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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前期工程施工合同(119页)
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前期工程施工合同(11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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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27717 2024-05-15 118页 212.88KB
1、 合同编号: XXXX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前期工程施工合同 签约日期: 年_月_日签约地点:XX市 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合同工期3三、质量标准3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3五、项目经理4六、合同文件构成4七、承诺4八、词语含义4九、签订时间5十、签订地点5十一、补充协议5十二、合同生效4十三、合同份数5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71. 一般约定71.1词语定义与解释71.2语言文字101.3法律101.4 标准和规范10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0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11.7联络121.8严禁贿赂121.9化石、文物121.10交通运输131.11知识产权141.12、2保密14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42. 发包人152.1 许可或批准152.2 发包人代表152.3 发包人人员15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15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162.6 支付合同价款162.7 组织竣工验收16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173. 承包人17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73.2 项目经理173.3 承包人人员183.4 承包人现场查勘193.5 分包19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03.7 履约担保203.8 联合体214. 监理人21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214.2监理人员214.3监理人的指示214.4 商定或确定225. 工程质3、量225.1质量要求225.2质量保证措施22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22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23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235.3 隐蔽工程检查23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245.5 质量争议检测24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56.1安全文明施工256.2 职业健康276.3 环境保护287. 工期和进度287.1施工组织设计287.2 施工进度计划297.3 开工297.4测量放线307.5 工期延误307.6 不利物质条件31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317.8 暂停施工317.9提前竣工338. 材料与设备33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338.2承包人采购材4、料与工程设备33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33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34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48.6 样品35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35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6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369. 试验与检验37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379.2取样37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379.4现场工艺试验3810. 变更3810.1变更的范围3810.2变更权3810.3变更程序3810.4变更估价39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39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4010.7暂估价4010.8暂列金额4110.9计日工4111. 价格调整4211.1市场5、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42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44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4412.1 合同价格形式4412.2预付款4512.3计量4512.4工程进度款支付4612.5支付账户4913. 验收和工程试车49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4913.2竣工验收49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5013.3工程试车51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5213.5 施工期运行5213.6 竣工退场5214. 竣工结算5314.1 竣工结算申请5314.2 竣工结算审核5314.3 甩项竣工协议5414.4 最终结清5415. 缺陷责任与保修55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5515.2 缺陷责任期56、515.3 质量保证金5615.4 保修5716. 违约5816.1 发包人违约5816.2 承包人违约58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6017. 不可抗力60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60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60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60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6118. 保险6118.1 工程保险6118.2 工伤保险6218.3其他保险6218.4持续保险6218.5 保险凭证62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6218.7 通知义务6219. 索赔6319.1承包人的索赔63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6319.3发包人的索赔63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6419.5 提出索赔7、的期限6420. 争议解决6420.1和解6620.2调解6420.3争议评审6420.4仲裁或诉讼65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65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661. 一般约定661.1 词语定义661.3 法律661.4 标准和规范66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67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671.7 联络681.10 交通运输68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662. 发包人692.2 发包人代表69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69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70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703. 承包人704. 监理人785. 工程质量795.1 质量要求79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8、境保护797. 工期和进度828. 材料与设备859. 试验与检验85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859.4 现场工艺试验8510. 变更8511. 价格调整87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9013. 验收和工程试车9514. 竣工结算95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9516. 违约9516.1 发包人违约9816.2 承包人违约9917. 不可抗力100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00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00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0118. 保险10118.1 工程保险10118.3 其他保险10118.7 通知义务10119.索赔101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0120. 争议解决9、102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XX市XX公司 注 册 地 址:通 讯 地 址: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包人(乙方): 注 册 地 址: 通 讯 地 址: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XX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前期工程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XXXX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 。2 工程地点:XX市XX区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5 建筑面积: XX市XXXX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位于XX区XX,占地约0.67平方公里。总建筑面积10、约49万,包含一座6万座综合体育场、一座2万座综合体育馆、4000座游泳跳水馆及运动员中心、停车楼等配套。XXXX体育文化综合体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占地面积约67万平米。6 项目业态:文化体育综合体。7 工程内容: (1)土石方回填工程:对场地进行土石方回填、平整、压实,达到设计要求的各分区标高和压实度、承载力等指标要求;负责回填土石方过程中场地范围的沉降、深层沉降观测以及海堤、河堤的观测,及后续场馆建筑施工至海堤河堤改造施工之前的海堤河堤监测。(2)临时施工用电工程:临时用电工程要求采用临电租赁模式,租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从供电局指定的高压临电接驳站点至场地内箱变等相关临电设施,临电需求用11、量约为7320KVA,计划布置数量和规格参见第4章第4.2节。以上工作均由承包商完成。(3)临时施工用水工程:承包商负责临时用水的报装工作,负责按照自来水公司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承包商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临水工程报装、水管以及阀门等材料采购、临时水管埋设及施工、临时水管打压、临水通水验收、临时水管维护及维修等相关工作;具体内容参见技术要求第4章第4.3节。(4)施工道路和排水工程(红线内)。根据施工道路总平面布置,设计施工完成主路基层,南北纵向两条主路,沿道路两侧设计、施工主要排水沟。(5)工地围挡工程。负责本工程施工区域的围挡及大门预留等施工与维护相关工作。(6)施工通信(铁塔)工程。铁塔12、的选址、设计、地基处理、铁塔建设、用电接驳、日常维护、铁塔拆除,要求按照工期完成铁塔建设,协调运营商完成信号设备安装,保证场馆建设筹备、建设、试运营以及全运会期间的网络通讯畅通。采用一体化双柜+35米一体化杆塔,合计2座杆塔。(7)工程试桩及检测工程。按发包人确认的试桩施工图纸和有关的书面资料完成工程试桩及检测工程的所有工作内容。(8)其他工作内容注:1、具体内容以最终确定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为准。2、承包人需对上述工程内容进行方案深化设计(除土石方回填及工程试桩外),该费用已包含在模拟清单报价的综合单价中,合同执行中不再另行支付。8 承包方式:(1) 本工程以模拟清单方式进行报价13、,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暂定,措施费为固定包干,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费用包工期、包质量、包施工、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运输费、包水电费、包人员住宿、包管理费、包利润、包安全文明施工(如施工噪音排污费、夜间施工费、垃圾清运)、 包措施费(如洗车槽、沉砂池、垂直运输、包成品保护、施工及技术措施、场地平整硬化(含场地及临时施工运输坡道的加固硬化等,如填运砖渣(含多次)、压路钢板)、渣土消纳费)、包赶工费、包材料周转费、 包材料检验及试验(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除外)、包检测后恢复原貌费、第三方检测配合费、 包现场组织和协调、包保险、包第三者责任、进退场、资料归档、竣工 验收等一切与本14、工程有关的费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照XX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管理费管理办法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粤建质2016242 号 文)的规定执行)。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以开工日期为始,具体开工日期以书面通知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执行国家、广东省、XX市现行验收评审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含税) 元(大写: ),其中暂列金额 万元,不含税总价为 元(大写: ,税率为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不含税) 元 (大写: )15、;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包干合同,暂定合同总价。3.双方共同确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逾期付款,但不超过30天的,承包人予以认可,承包人不因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要求和经济补偿,亦不会因此造成本合同履行的停滞。逾期时间自付款宽限期(30天)满后第1天开始计算。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16、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4.因资金管理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对合同价款的结算审核、支付流程及支付方式等进行调整,承包人承诺配合相关17、工作。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XX市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肆份。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 (签字或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18、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19、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20、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21、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22、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23、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24、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25、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26、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27、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28、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29、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30、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31、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32、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33、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34、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5、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36、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37、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38、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39、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40、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41、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4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43、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发包人仅承担由此增加的延误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44、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1)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3)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45、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5)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6)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7)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按照法律规定和合46、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9)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47、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48、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49、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50、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51、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52、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53、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54、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55、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56、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57、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58、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59、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60、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 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61、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62、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3、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64、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65、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66、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67、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68、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69、编制和组织论证。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70、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71、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72、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73、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74、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75、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76、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 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77、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78、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79、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80、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7.4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81、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82、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83、,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84、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 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85、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 86、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87、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88、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89、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 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90、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91、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9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3、,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94、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95、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96、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2)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97、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98、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99、设备和其他物品。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100、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101、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02、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103、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104、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105、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106、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107、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承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108、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109、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110、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111、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112、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 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113、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114、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115、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116、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11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8、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119、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120、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121、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122、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123、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124、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125、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26、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127、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128、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129、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130、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131、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132、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133、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134、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135、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136、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137、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138、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139、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140、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3.5 施工期运行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141、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142、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143、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144、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145、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146、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147、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148、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149、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150、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151、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到期后发包人无息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152、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5.4 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153、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154、,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15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156、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157、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158、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159、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160、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16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162、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163、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2)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3)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164、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165、,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166、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167、,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 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168、,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169、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170、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171、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 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173、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174、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共同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总监理工程师:175、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由承包人自行考虑临时占地,并支付相应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及各部委、广东省和XX市的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广东省、XX市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施工图纸、施工说明书、176、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等技术文件,无检验标准的项目,按双方商定的标准为依据。当合同文件使用的标准与规范规定不一致时,以上述文件中要求严格者为准。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 本合同补充协议;(2) 合同协议书;(3) 中标通知书;(4) 招标文件;(5) 投标函及其附录;(6)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7) 通用合同条款;(8) 技术标准和要求;(9) 图纸;(10)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1) 其他合同文件。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77、.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一式两套施工图纸、一份相关的地质资料给承包人。除此之外承包人提出增加施工图纸数量的,费用将由承包人承担。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资料一式二份。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或透露给第三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以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为准。1.6.4 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发包人实际工作需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安全)方案、施工措施计划、临设布置平面图、深化设计图纸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78、的数量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至少不低于一式伍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纸质版装订成册,并加盖承包人公章,一份电子版文件;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正式书面资料后7天内审查完毕。1.6.5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约定。1.7 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179、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通用条款不适用。按以下条款执行: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通用条款不适用,按以下条款执行。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取得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180、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 场内交通,通用条款不适用,按以下条款执行。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建设用地的地质勘察资料,承包人应自行对场地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进行勘察和复核,并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为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施工便道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181、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施工便道和交通设施。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划分,红线以外的为场外交通,红线以内的为场内交通。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专用条款11.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专用条款11.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2. 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XXXX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计价、结算全面管理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2 提供182、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通用条款不适用,按以下条款执行:(1)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包括在合同措施费用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费用包括在合同措施费用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发包人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予以配合,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2.4.3提供基础资料补充约定: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为发包人现有资料,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认为有疑问的应在收到资料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予以书面提出,否则视同承包人接受并认可该项资料的准确性、真实183、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通用条款不适用,发包人逾期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发包人仅承担由此增加的延误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通用条款不适用,发包人除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外,无需向承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通用条款不适用,承包人应与分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移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发包人要求和国家以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相关要求提供。承184、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一式四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 。(2)如本项目的发包人项目公司成立,发包人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发包人全部权利义务转由项目公司承担,届时发包人将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理解并同意就此签署补充合同(但未签订补充合同的,不影响发包人自通知承包人之日起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至项目公司)。(3)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为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所有的垃圾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清除清运、承包人自身所需临建等文明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未能按发包人有关管理规185、定实施,发包人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因自身施工所需运输道路维护和修筑(含重新修筑)、树木迁移、途经道路洒水、清扫、保洁以及运输、环保等国家强制性收费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每天安排专人进行道路清扫及洒水,施工垃圾须在当天清扫干净。 承包人应遵照政府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XX市和XX区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相关手续,并书面告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政府明确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除外)及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做好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如未履行职责,导致工程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其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186、承担,承包人需在损伤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告工程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情况,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失或伤害的扩大。 承包人负责封闭施工现场,解决本工程所需所有资源,包括施工所需足够量的设备、材料,并妥善看管,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须了解现场情况,摸清地下管道、线缆、架空线缆、缆沟、给排水设施、绿化、道路等市政配套设施的位置,对地下管线做出相应的保护措施,保证做好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于使用、拆除、迁移、改建、维护、恢复等工作已充分预计,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的措施费用中,承包人不得再因此要求增加工程造价或补偿。 承包人为确保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所采取的观测、减震等措施费由承包人承187、担。 土石方、淤泥、建筑垃圾等外运,由承包人自行外运妥善弃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因项目建设需要另行占用市政道路或在市政道路开设路口,发包人可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地表清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并清运各种混凝土基础、草皮、垃圾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及安全性负责,并保证发包人免于遭受因其施工而引起的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者诉讼。 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及其年审证等证件。 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雇佣所有的职员和劳务人员,遵守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用工标准、工资标准、188、劳动时间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保护。承包人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为受雇人员购买保险,办理证件,负责受雇人员的人身安全等事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责任,并承诺使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发的诉讼或者索赔,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损坏发包人原有设施设备,并确保现有施工区域排水系统畅通,如发生损坏,必须尽快修复,相关费用及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保证原有管、沟、渠、涵及道路畅通,因承包人原因保护不当造成地下管线、管廊、道路、绿化和邻近建筑物等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189、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妥善处理好同武警边防支队、水警、当地街道委员会、周边项目开发商或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由此可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武警、水警、当地村委、村民或其他单位干扰、阻挠施工为由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工期索赔。 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私自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有的设计变更需经发包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执行,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等造成的损失及各种对应的违约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后才能施190、工的关键工作,承包人须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包人应保证工程质量,及时配合发包人办理移交工作面,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无条件免费解决直至合格,且工期不再顺延。21 工程交付使用前,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工程半成品、工程成品的毁损、火灾、丢失的风险,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并承担损坏材料的相关费用。22 在工程完成初验和工程实物移交给发包人后30天内,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清拆,承包人留存场地内的物品视同放弃所有权,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由此所发191、生的一切费用在承包人的结算工程款中扣除。23 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应负责清除施工现场的废弃物,做好施工现场卫生工作,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未按要求清理施工现场废弃物,则发包人有权在结算时扣除相应款项,并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清理。承包人在清除废弃物中违反地方环保要求,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在结算时扣除相应的款项。24 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约定工程范围内发生的交叉作业和场地使用,并承担场地修建和维护责任。25 如施工需借用其他施工方、道路使用权方的临时或永久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协商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6 承包人应配合后期总承包单位提供合格的工程192、竣工档案资料,资料编制费用、档案进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7 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对其施工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的监督,并按照监理人的要求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28 承包人负责按施工图纸、工程规范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试验、检验和检测,负责材料检测工作,除由第三方进行的试验费由发包人支付外,涉及与检验、试验相关的配合工作和配合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9 承包人所用节能材料必须符合XX相关管理规范和验收要求。30 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内容,工作界面移交给后续承包人施工时,必须达到下道工序施工移交要求,并通知监理人及后续承包人到场并做好移交记录。31193、 承包人必须配合其他工程的过程验收和整体验收。32 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经由测绘院布设满足使用,并附测绘成果)提供给承包人,现场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护,此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破坏、灭失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33 承包人已综合考虑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或延期开工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发包人只同意竣工期顺延,不支付其他任何补偿。34 承包人应独立判断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地形、地质、气候、自然条件等,并对其所作出的结论和推论负完全的责任;承包人有责任获取更多更详细的资料,判断可能发生的风险,其费用也由承包人承担。35 由于政策调整导194、致项目中止或终止,发包人将按照承包人实际已完成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工作量支付费用,发包人无须支付任何其他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36 由于政策调整、发包人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规模缩减,发包人将按照缩减之后的实际工程规模支付费用,发包人无须支付任何其他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37 由于勘查单位、设计人、监理人等第三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超过索赔限额导致的实际损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的实际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38 由于政府原因(如大型活动要求),只能利用晚上施工、运输,因此施工期间的施工降效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已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考虑让利或将施工降效风险计入措施费用中,不做调整。3195、9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和检测验收单位进行检测验收工作,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和加固施工便道、混凝土硬化平台、现场机械设备临时配合等,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40 承包人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发包人免于遭受因此产生的诉讼或追索。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任何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发包人因此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发包人从当期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赔偿款,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偿。41 承包人确保履行合同过程中拥有合法的相关资质,否则承担由此引发的196、一切责任。42 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款,发包人有权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或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43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进行复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勘察资料与实际不符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4 本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承包人因为自身原因达不到约定工程质量等级标准的,承包人无条件进行返工,直至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5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接受现场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如承包人违章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质197、量不合格,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要求返工或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 防疫用的物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实施防疫措施增加的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已在总费用中考虑。47 .用于红线外施工道路的土地租赁费、施工道路施工费已在本合同总价中考虑。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合同项下全部事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198、周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提供以上资料,若不提交上述资料按通用条款约定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事先通知监理人,未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每发生1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擅自更换或撤回项目经理的,每发生1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承包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须经发包人同意的。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拒不更换的,每发生1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此类199、情况累计出现3次(含)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3.3 承包人人员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拒不更换的,每发生1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此类情况累计出现3次(含)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擅自更换或撤回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承包人提出更换技术负责人,须经发包人同意的。擅自更换或撤回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发生每人每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擅自更换或撤回其他人员,发生每人每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承包人200、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未事先通知监理人,未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每发生1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其他约定:承包人项目经理、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每周参加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须提前4个小时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并经发包人批准,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1万元/人/次,累计出现3次以上(含)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增加或者调整相关人员,对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并且发包人不另支付费用。尽管承包人已按本合同附表中所列的条件和数量派遣了各类管理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认为以上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不能保证工201、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继续增派相应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10天内执行完毕,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每人每次支付3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派往现场的管理人员若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严重失职、行贿受贿等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其他管理人员的变更若经发包人同意更换的,不视为承包人违约。3.4承包人现场查勘通用条款不适用,按以下条款执行: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进行复核,承担相应责任,并对由此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202、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非主体、关键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30天内或第一笔付款申请前(两者时间取孰早)提供合同额10%的履约保函。履约担保未生效前,发包人可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如承包人未按时提交履约保函,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由203、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及要求:提供发包人认可的银行或发包人认可的担保公司开具的且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履约保函。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履约保函退还时间的约定:在发包人确认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发包人退还履约保函原件。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照 合同内容约定。4.20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 无 ;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1.2 通用条款不适用,按以下条款执行: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只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5.2 质量保证措施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通用条款不适用,按以下条款执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205、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后顺延工期。5.2.4 通用条款不适用,按以下条款执行: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只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合格,承包人应全面履行项目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杜绝发206、生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 现场安全管理:1) 承包人应对其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对合同双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负责赔偿。承包人不得强令现场工作人员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完工检验的有关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责任。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207、规定,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承包人应要求进入该场地所有人员须遵守有关规定。当事各方人员未能遵守此项规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以及损失,由各方分别负责。3)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负责现场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承包人应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承包人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4) 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因未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的损坏或工期延误,由承208、包人负责。5) 承包人须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6) 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作业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7) 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部位,应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随时对备案部位进行重新检查或抽查。(2) 其他约定:1) 场地内的一切广209、告权益归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在场地内树立、悬挂、张贴各类广告、宣传标识,若有违反,发包人有权强行拆除,并有权按相当于发生费用2倍的赔偿费从最近一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2) 承包人现场办公室按发包人技术要求执行。3)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对现场施工人员承包人实施“平安卡”制度,并向发包人提供已购买保险的证明,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对于承包人雇员的伤害或赔偿,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害或赔偿,承包人应持续保证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4) 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XX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合210、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工人)的管理,并及时支付工人工资。5) 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承包人因安全问题被书面通知停工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每次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记入诚信记录作为信誉考核依据。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50%给承包人,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支付所需资料;剩余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承包人施工进度达到工程总量的50%以后,按月计价支付,月计价计算公式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当月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分部分项合计”/合同“分部分项合计”总额),支付比例为月211、计价的85%。6.1.8 事故处理补充约定(1) 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监理人、发包人、施工所在地相关部门和救援单位,发包人应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3) 非因发包人原因,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事故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责赔偿。(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212、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流行病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6) 事故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保险合同(不论发包人或承包人投保)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承包人有义务就事故现场保护、保险报案、事故及理赔资料和证据的收集、整理和提交承担被保险人的责任。(7)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安全生产或质量事故的,承包人须承担全部损失,并且发包人有权视情节轻重按照暂定合同金额2%-5%的标准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损失的,承包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6.2职业健康补充约定(1)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1) 承包人必须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法律规定和合同约213、定(包括对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2) 承包人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其雇员的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3) 承包人必须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5) 承包人对有毒有害岗位应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应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6) 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214、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7. 工期和进度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14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签定合同后7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签定合同后7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签定合同后7天内 。7.3.2开工通知通用条款不适用,按以下条款执行: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215、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延期申请,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后工期顺延。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24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通用条款不适用,按以下条款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发包人仅同意承包人顺延由此延误的工期,无需承担任何费用或其他责任:(1)发包人未能按合216、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217、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关键节点工期延误:关键节点为本合同协议书第二条合同工期中列表中注明的各任务工期节点,工期每延误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3万元;工期延误累计超过30天时,从第31天起计,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每天5万元;工期延误累计超过60天时,从第61天起计,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每天10万元。承包人工期延误累计超过9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保留追偿的权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总金额的10% 。7.6 不利物质条件通用条款不适用,按以下条款执行:不利物质218、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等,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经现场勘察已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并在投标报价中已包括了由于不利物质条件所引起的措施调整和增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连续暴雨导致城市道路无法通行且无法通行时间超过24小时。7.8 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通用条款不适用,按以下条款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219、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仅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通用条款不适用,按以下条款执行: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提前竣工奖励。8. 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通用条款不适用,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及工程设备。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需报送,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报送样品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220、代8.7.3 通用条款不适用,按专用条款11价格调整约定执行。8.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4.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8.4.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 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发包人技术要求执行 。10. 变更10.1变更的范221、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通用条款外补充约定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录、工程洽商。10.3变更程序补充约定:由承包人提出的工程洽商需经监理人、发包人、设计人确认后方可实施。工程洽商应连同变更估价一起上报。若承包人仅从施工便利方面考虑提出工程洽商,虽经监理人、发包人、设计人审批同意变更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通用条款不适用,按专用条款11价格调整执行。10.4.2变更估价程序通用条款不适用,按以下条款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222、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若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在50万元以内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涉及国庆节、春节期间等法定节假日的予以顺延)审批完毕;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在50-100万元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20天内(涉及国庆节、春节期间等法定节假日的予以顺延)审批完毕;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在100-500万元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28天内(涉及国庆节、春节期间等法定节假日的予以顺延)审批完毕;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40天内(涉及国庆节、春节期间等法定节假日的予以顺延)审批完毕;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由承包人申请,计入223、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若承包人未申请则在结算款中进行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奖励。10.7 暂估价通用条款不适用,本合同无暂估价项目。10.8 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由发包人决定使用方式 。10.9计日工补充约定:每天提交的报表和有关凭证除报送监理人审查外,还应报送发包人代表审批确认,只有经发包人代表审批确认后才能生效。11. 价格调整通用条款不适用,按以下条款执行:1224、.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暂定合同总价模式,综合单价不得因政府政策文件、工期延迟、物价调整以及通货膨胀等进行调整(除约定外)。2.本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栏中的工程数量仅作为本次招标之用,所有项目数量均为暂定工程量,供计算总价使用。结算时,按已获建设单位确认之竣工图纸等资料重新计算工程量。中标单价不因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的差异而调整(除第5条价格控制约定外)。承包方不得因最终结算工程量的增加/减少而提出额外索赔要求。但对于措施费结算时不作调整,若出现项目没有投标报价或报价为0,则视为该项目造价已包括在单价表之其它单价中。3.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2)由225、承包人原因(工期拖延等)引起的建筑材料价格增加;3)其他招标文件、报价要求、招标技术说明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4.本项目措施费固定包干,包括但不仅限于: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等绿色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冬雨季施工、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临电防护、箱电维护、排水措施费、措施钢筋、场地狭小相关费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调整等引起的费用调整、红线外入口及周边的维护看管及整改、红线内外配电设施的防护及看管等全部内容。措施费固定包干,将不会因承包范围调整、招标方案调整(包括但不限于面积、施工位置等)、施工方案调整(包括招标条件变更引起的施226、工方案调整)、工期调整、特殊部位、施工中因工艺或施工方法不同所产生的费用、设计变更、暂估价的实际发生额的增减、估价项目的合并或再分而调整。包括及不限于前期工程施工招标技术要求中涉及非实体工程项目的所有费用。后期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不计取措施费。5.价格控制:1)重计量工程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15%的清单项目,比较招标控制价对应的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和投标综合单价,取两者的较小值作为超出 15%的新增工程量的综合单价。2)投标报价中相同的清单子项出现不同的综合单价,发包人有权按就低原则计算。3)综合单价最终约定,结算综合单价以有审核权限的部门审定的综合单价为准,进行最终工程款结227、算。6.下列情况下可调整工程量经确认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签证。7.中标下浮率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招标控制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8.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调整原则(1) 工程量按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计算。(2) 新增综合单价调整方式:A.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执行;B.已有类似新增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进行新增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组价;如合同中类228、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综合单价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但合同的材料价格明显属于不平衡报价的(高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合同基准日期发布的价格信息15%及以上的视为不平衡报价),发包人有权按合同基准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下浮 10%,在进行新增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换算组价,承包人不得有异议。C.合同价格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只是局部尺寸发生变化的,则按比例调整价格。只是材料发生变化,则仅调整价差(只计税金)。材料调差原则:变更前及变更后材料在XX工程造价信息中有的,调差按照投标截止日当期的XX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的价差进行调整(只计取税金)。变更前229、及变更后材料在XX工程造价信息中无,由承包人、监理、造价咨询企业各提供一家以上厂家产品的价格,由发包人综合确定后,下浮 10%后再进行新增材料调整材差(只计取税金),承包人不得有异议。D.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原则:综合单价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以及投标截止日当期的XX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包括材料以及机械台班)重新组价(注: 若政府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综合单价组价的人、材、机价格230、根据下列办法并按1)、2)、3)的优先顺序计取,管理费、利润、税金按中标文件中的费率计取。组价后的综合单价并结合中标下浮率结算。1)投标文件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如该投标报价文件的材料价格明显属于不平衡报价的(高于合同基准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 15%及以上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按B款约定确定价格,承包人不得有异议。2)投标文件报价中无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时, 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合同基准日期的价格信息下浮 10% 确定。 3)若当地有关材差文件中没有相应的主材价格,由承包人、监理、造价咨询企业各提供一家以上厂家产品的价格,由发包人综合确定。 4)变更项231、目不再计取措施费,可以计算税金。E.合同价格清单中没有类似项目的,也没有相关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每季度上报发包人后,由承包人、监理、造价咨询企业共同进行询价,并结合中标下浮率结算。(3) 最终变更单价=按照上述第(2)项编制的变更单价*(1-中标下浮率)。(4) 合同范围内新增材料、设备,需在使用前1个月将材料、设备批价单报发包人进行审批,审批后的价格作为调价依据。若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上报审批的,则发包人可直接批复,作为调价依据,审批后的价格仅计取税金差价。若承包人不认可发包人的批价,发包人有权直接批复,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当次批价总额5%的违约金。(5) 人工调差:不调整。 (6) 232、机械费(施工机械及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单价不调整。(7) 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调整:不调整。(8) 措施费用:不调整。(9) 规费的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计取,国家政策无变化的,执行合同额不作调整。(10) 税金,根据取费基数按实调整。合同中未明确调价原则或在价格确认中出现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包人承诺以发包人批价、定价原则为准,承包人无条件响应,且不以此故意拖延工期或变相拒绝执行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若承包人违反此条约定,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加发包人后续开发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如承包人出现上述违约情形,应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次作为违约金。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233、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详见专用条款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费用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总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专用条款11价格调整执行 。2、总价合同。通用条款不适用。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本合同无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配套规范的说234、明、解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 挖土石方工程计量按设计图示以天然密实方计算;填土方、石方工程计量以按规范及图纸要求的压实后的实际土方量计量。其综合单价以承包人中标综合单位计算,不因土石比例、开挖方式、运输距离、消纳场地等不同而调整。 冲孔桩成孔灌注桩,以立方米计量,按不同截面在桩上范围内以体积计算;其综合单价包含桩点定位、护筒埋设及拆除、成孔、清孔、混凝土浇筑、泥浆池砌筑及拆除、泥浆外运、渣土消纳等费用;不因护筒规格不同、成孔方式不同、混凝土充盈系数不同、泥浆运输方式及距离不同而调整综合单价。 预制管桩,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 尖)计算。 接桩采用管桩电焊接桩,按设计接头数235、,按个计算。 送桩,以桩截面面积乘以送桩长度计算。送桩长度为设计桩顶至设计室外地面另加 0.5m 计算。 截桩头,以根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抗压承载力,按不同桩型、桩径,以根计量。 抗拔承载力,按不同桩型、桩径,以根计量。 低应变法,按不同桩型、桩径,以根计量。 超前钻费用已再合同费用中单列,须先报超前钻使用方案,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后实施作业。详勘报告中孔位与工程桩位置重合的,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三方确认后可不再进行超前钻,以相应详勘报告代替。 其他说明a.投标前承包人已实地考察现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被认为已对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已掌握而所作的承诺。根据本项目现场条件,任何施工工艺和236、施工措施的改变不予调整单价。b.承包人应参照相关工程定额、当地市场情况、结合自身情况计算本工程投标报价。如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不够充分则由承包人自行搜集补充,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实施项目所遇到的各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承包人已在报价中综合考虑。c.承包人应确保工程施工满足国家、广东省、XX市建设管理相关法规及要求,报价要考虑质检等管理部门要求设立的监控设备及施工过程的监控相关费用,不报视为让利。同时还应满足招标人相关管理制度。如因相关建设管理法规及要求引起的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措施等调整的,结算将不予调整造价。d.承包人实施的施工方案与投标时的施工方案不一致时,仅表明237、发包人认可该施工方案,不作为承包人调整价格的依据,结算时相关措施费不作调整。12.3.2 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验工计价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通用条款不适用,按以下条款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按发包人提供的验工计价格式要求,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按发包人要求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签署相关意见后报送发包人项目管理部,发包人项目管理部应在收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238、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通用条款不适用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通用条款不适用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通用条款不适用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239、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除按通用条款执行外,按发包人提供的进度付款申请格式编制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通用条款不适用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通用条款不适用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专用条款第12.3.3项执行 。(2)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验工计价资料后14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3)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通用条款不适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发包人240、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违约金下述付款方式均可由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代为支付:支付比例:1)承包人于每月 25 日向发包人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及其造价,经发包人审核后,根据审核所确认的数额且承包人提交合法税务发票后的 30 日内支付该月工程量造价的 85;2)工程进度款付至合同价(重计量后)的 85%时暂停支付,竣工验收完成后付至合同价(重计量后)的 85%。竣工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一审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一审结算金额的 90%,经由有权限的政府部门最终审结后支付至审结金额97%,剩余 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起始时间 2 年后支付质保金。3)双方同意本工程以有权限241、的政府部门最终审结的结算作为最终结算依据。4)措施费按所占工程款比例随工程进度款支付。每月所有的违约金由监理汇总,每月所有的发包人代付费用由发包人财务部门汇总,并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除。如当月进度款金额不足以扣减的,从当月起逐月扣除,扣完为止。1) 违约金:当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开具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天内将违约金全额缴纳至发包人财务部门;若承包人未按时缴纳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当期或者下期工程进度款。2) 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须按照承包人须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6)和XX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管理费管理办法及广东省住房和城242、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粤建质2016242号文)等现行规范进行报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承包人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支付方法:按专用条款第6.1.6项执行。3) 根据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 建规字201710 号)文件要求,承包人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承包人收集和提交开户所需资料,并按要求签订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监管协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为243、 %(注: 工人工资款比例=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中标金额 x100%),发包人及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每一期足额支付至承包人工人工资专用账户。4) 发包人在每次付款前,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支付所需资料,若承包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且不予免除承包人开具合规合法发票的义务。承包人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3日内将发票送达发包人,逾期送达导致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在送达发包人之前如发生发票丢失、灭失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重新开具发票,并确保发包人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送达发包人之后如发生发票丢失、灭失的,承244、包人须配合发包人及时提供有关丢失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提供承包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发包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公司名称: 纳税人类型: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开户行: 银行账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通用条款不适用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通用条款不适用,支付按合同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按通用条款执行。13.2 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245、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且逾期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开始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双方就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延期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延期后的时间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不视为发包人违约。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246、分工程的,且逾期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开始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双方就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延期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延期后的时间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不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且逾期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开始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双方就移交工程的延期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延期后的时间移交工程的,不视为承包人违约 。13.3 工程试车通用条款不适用,本合同无工程试车。13.6 竣247、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合同相关约定 。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60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除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外,还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的内容资料。14.2 竣工结算审核监理人完成竣工结算申请核查期限:30天内。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申请单期限:90天内。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30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30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中第(1)目的程序进行 。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接受并配合相关审计单位对本合同项目进行的各类审计248、工作,相关审计结果可以应用到合同结算中。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陆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30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30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30天内 。14.4.3结算过程中若存在争议的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之日起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249、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竣工结算额的3% ; (2) / %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通用条款不适用,按此条款执行,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2年15.4.3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天内 。16.250、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通用条款不适用,按以下条款执行。(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发包人发生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通用条款不适用,按以下条款执行: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仅顺延工期,不承担251、其他任何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专用条款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约定执行。(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仅顺延工期,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按专用条款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执行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4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发包人按照承包人实际已完成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并合格的工作量支付费用,发包人无252、需承担其他任何费用或责任。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因施工造成市政道路污泥等违反XX地区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有关规定的,承包人须全部承担因此造成的清理现场等相关费用、相关处罚,如发包人接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投诉或处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作为违约金;如发包人接到政府相关部门对同类事件的投诉或处罚达到3次(含)以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追加支付10万元作为违约金。 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监253、理人发出的任何指令必须按时完成,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500元/次,累计3次(含)以上,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加收取违约金1万元/次,且发包人有权选择其他承包人完成该项指令,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完成该项指令实际发生的金额。 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进行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并相互使用施工条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另计付。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通知之日起3天内未予配合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处罚达到3次(含)以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追加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作任何关于该项目的宣传报道,但承包人必254、须积极配合发包人的相关宣传报道、形象展示行为。在本工程施工及竣工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评或处罚,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影响,每发生1次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10万元作为违约金,从承包人当期工程进度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在本工程施工中承包人的雇员,一律由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资直接支付制度,承包人每月按时发放给雇员工资,自觉接受发包人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不论何种原因决不拖欠或克扣雇员工资。如发生雇员代表知会有关部门,或拨打投诉电话,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违反约定,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255、金10万元,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追究承包人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生雇员集体罢工、聚众闹事等情况,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20万元,且发包人可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承包人的不良诚信记录。上述情况发生达3次或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若承包人的雇员以劳动争议或工伤事故为由向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对发包人提起仲裁或诉讼,导致发包人支付有关款项的,发包人有权将所支付款项从承包人所完工程款项中等额扣回,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偿。 发包人技术要求约定的其他情形。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256、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除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外,还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外,还需要赔偿由此给发包人、监理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257、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承包人施工设备、临时设施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2)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5)永久工258、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6)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7)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实体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56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未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59、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自有、租赁)等办理财产保险。18.7 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9.索赔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补充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对索赔事项提出时间、审核、审批时间协商一致的,以双方确认的时间为准。20. 争议解决通用条款不适用本合同。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1) 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2) 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附件附件1.华润置地变更签证作业指引附件2.华润置地合同结算作业指引附件3.华润置地工程款支付作业指引附件4.华润置地与合作方廉洁协议(2022年版)附件5.阳光宣言(2022年版)附件6.华润置地供方EHS诚信承诺书附件7.安全生产协议书附件8.履约保函(样本)附件9.认质认价流程审批表附件10.中标通知书附件11.项目机构及拟投入人员名单附件12.联合体协议(如有)附件13.投标报价文件 附件10:第 117 页 共 120页附件11:附件12:附件13:第 118 页 共 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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