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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及周边道路工程(二期)施工监理服务合同(46页)
大街及周边道路工程(二期)施工监理服务合同(4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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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22078 2024-05-06 45页 256KB
1、合同编号: XXXX大街及周边道路工程(二期)施工监理合同委 托 人:XX有限公司 监 理 人: 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 1目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2一、工程概况2二、词语限定3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3四、总监理工程师3五、监理费用3六、期限4七、双方承诺4八、合同生效4九、合同份数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61. 定义与解释62. 监理人的义务73委托人的义务114. 违约责任125. 支付13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137. 争议解决158. 其他15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71. 定义与解释172. 监理人义务173. 委托人义务224. 违约责任235. 支付296. 合同生效、变2、更、暂停、解除与终止317. 争议解决338. 其他34第四部分 附录35附录A:监理工作要求及服务内容35附录B:监理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设施、设备36附录B-2 :监理服务设施、设备一览表37附录C:廉政协议书38附录D: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40附录E:监理报酬清单42附录F:委托函43附录G: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文件44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甲方): XX有限公司 监理人(乙方): 受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委托,甲方负责XXXX大街及周边道路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3、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XXXX大街及周边道路工程(二期)施工监理工程规模:本项目位于XX。共包含16条市政道路,其中3条为次干路,13条为支路,全长约4.65公里,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建设内容: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河涌改道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电力管沟土建结构工程等配套设施。本次招标范围为项目二期,共新建11条道路,总长度2077米,具体为XX。建设内容: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电力管沟土建结构工程、永水、永电、施工临水、施工临电工程、管线迁改、交4、通工程及交通疏解工程等。投资金额:概算总投资39110.83万元,其中二期工程建安费为11423.88万元。资金来源:广州市财政资金 建设工期或周期:建设周期:暂定3年。(开工日期具体以发包人或委托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范围内的监理工作,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电力管沟土建结构工程、永水、永电、施工临水、施工临电工程、管线迁改、交通工程及交通疏解工程等。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本项目全过程各专业监理,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项目施工准备阶段(管线迁改、建构筑物拆除、场地围蔽、绿化迁移、场地平整、临水、临电等5、)、施工阶段(全专业)、竣工结算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竣工备案等)、保修等各阶段的质量、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施工阶段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电力管沟土建结构工程、永水、永电、施工临水、施工临电工程、管线迁改、交通工程及交通疏解工程等。(2)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或发包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本工程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或发包人制定本监理工程的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二、6、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监理费用本工程监理费用暂定为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 元,折算监理报酬率为 %(即中标价 元/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 元= %)。本工程监理服务费按综合费率(即监理报酬率)包干,已包括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费、成果编制费、人员、办公、交通、税费、其他管理费以及监理人所需的合理利润,应认为监理人已充分考虑了履行本合同的所有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力7、成本的增加、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最终监理费用=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结算终审结果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管线迁改(货币补偿除外)监理报酬率 %+延期附加工作酬金,并以有权终审部门审定结算价为准。六、期限1.监理期限:从监理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第一次进场动员会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竣工结算止(此处竣工结算指政府终审部门进行的竣工结算)。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收尾、保修期、竣工结算等全过程监理服务,监理人须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监理服务。监理服务周期必须满足实际施工要求。2.相关服务期限: 无 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8、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申报支付酬金。本合同结算价款由有权终审部门审定为准。八、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 。本合同自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九、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 八 份,乙方执 二 份。(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盖章页)甲方:XX有限公司(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9、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10、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11、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12、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1.2 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2)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适用于招标工程)或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专用条款及附件;(6)通用条款;(7)招标文件(包括13、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招标图纸、答疑纪要、工作量清单及总说明等);(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9号)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执行。2.1.1 监理范围:指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14、作内容: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具体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用工实名管理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15、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按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及规定等文件要求,施工承包人需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情况等信息登记建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以上信息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监理人需对这些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6)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6、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7)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9)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10)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1)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2)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3)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4)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5)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17、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6)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8)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20)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2)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3)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8、:(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按附录B-1中监理人应提供人员名单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按附录B-2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19、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20、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监理人发现工程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将此情况及时反映给发包人,并建议工程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监21、理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2.8履约担保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保函、履约保证保险的具体内容。应委托人的需求,要求监理人在合同签订期间向委托人提22、交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如果监理人日后未能在施工监理期内按合同约定完成其所监理的工作内容,则委托人可根据责任情况与监理人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确认违约金,可从履约保函、履约保证保险中扣除。3委托人的义务3.1 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23、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 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24、托人认可。3.7 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如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监理人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8 支付担保监理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委托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支付保函、支付保证保险的形式。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 委25、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委托人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 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 支付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26、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27、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28、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3 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29、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30、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同时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款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31、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 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32、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 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1 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 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3 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33、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4 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二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 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 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7 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 著作权合同涉及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另行约34、定。8.9工程获奖奖励根据工程获得的不同级别的质量或管理奖项,按次数给予监理人一定的奖励。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1.1 “工程”是指XXXX大街及周边道路工程(二期)。1.1.2 “委托人”是指XX有限公司。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2 解释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无 。1.2.2 其他文件: 投标文件 。2. 监理人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 监理范围包括:(1)本工程全过程各专业监理,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项目施工准备阶段(管线迁改、建构筑物拆除、场地围蔽、绿化迁移35、场地平整、临水、临电等)、施工阶段(全专业)、竣工结算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竣工备案等)、保修等各阶段的质量、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施工阶段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电力管沟土建结构工程、永水、永电、施工临水、施工临电工程、管线迁改、交通工程及交通疏解工程等。(2)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或发包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本工程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或发包人制定本监理工程的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36、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监理人作为委托人的顾问,应在受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向委托人负责,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2)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监理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3)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并对会议纪要进行签认。(4)招标配合工作:在施工招标管理阶段,协助委托人对招标涉及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主要设备的厂家、型号、规格、单价等进行咨询以及摸查,对清单进行审核,对招标限价提出好的建议等招标配37、合工作。(5)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及检查;审查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签发工程开工令、停工令及复工令。(6)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7)检查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对符合要求的施工测量成果予以签认。(8)项目开工前,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在施工过程中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承包人的配合安排,负责落实委托人的各项工作安排。(9)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检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38、量以及质量标准,在承包人或委托人订货前,视乎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可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但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采购方负担。并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见证取样、送样等工作确保人员责任落实,做好见证检测全流程管理。(10)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序进行全过39、程旁站管理,控制工程质量。(11)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并及时上报,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协助、主持、审理安全事故的处理,恢复施工生产。(1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必须穿着工装、佩戴工号牌,使用文明用语,并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要重点加强对工程的施工规范、文明施工、工程验收、安全防护等方面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如承包人不予采纳和整改的,按照层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资料记录和情况汇报。(13)审查由委托人或承包单位提出的40、工程变更,审查同意后,由委托人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14)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的计量与支付进行控制。(15)督促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中人材机调价条款计算合同调整价格(涨落均需计算),并负责审核相关调价支持材料及工程调价价款,具体按委托人或出资人在工程实施阶段适用的相关规定执行。(16)审查承包人的预结算和修改、变更工程的预结算。(17)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签发工程进度审核意见,通知委托人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18)根据合同的规定41、并经批准的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并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等报表,及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19)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协商处理工程索赔。(20)调解委托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2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签署竣工报验单,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42、竣工验收报告。(22)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状况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责任归属,督促承包人进行保修。定期编制监理业务报告(季度、半年与年度)。(23)根据施工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及时完成各阶段施工资料的整理及竣工资料的编制,并按时交委托人归档。(24)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竣工备案的监理资料。(25)在监理服务期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工程变化、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26)组织合同单价外的新增合同单价的询价工作。(27)对承包人申报的签证监理人不得擅自签署监理同意的意见,所有承包人申43、报的涉及工程量增加的签证,监理人必须报经委托人批准后才能签署监理同意的意见。(28)每月对各施工单位项目人员进行考勤,并将考勤结果书面提交给委托人。(29)监理人应对涉及本项目的勘察、检测、监测工作进行巡视、旁站、见证等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勘察、检测、监测单位的计量资料进行审核。(30)委托人交办的其他事项。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本监理合同;2、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委托人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建设管理合同(如有);3、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44、;4、广州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5、国家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6、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7、委托人发出的指令。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无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员:(1)监理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保证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要求的施工准备期至工程收尾、工程竣工、工程移交、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备案、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45、2)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后,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监理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足额、按时派驻监理人员(见附录B)。(3)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项目实行总监工程师负责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进行正常工作联系。(4)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按委托人要求进行考勤。(5)监理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监理人员的稳定性,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可撤换,否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46、的主要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应7天内向委托人书面提出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否则,委托人可以向监理人终止合同。(6)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监理服务或经委托人考核不合格的监理主要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7)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替代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由于更换人员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8)监理人员在本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47、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当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9)如委托人认为监理人员的数量、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不能满足监理工作所需时,委托人有权另行聘请符合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所聘请监理人员的工资已包括在本合同监理酬金内,此费用由监理人向所聘监理人员支付。必要时委托人有权从本合同监理酬金中直接支付。(10)监理人应对其驻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11)监理人应按照广州市有关要求为监理人员办理平安卡。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更换监理人员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2.4 履行职责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监理人履行职责时,下列情况必须取得委托人的批48、准:(1)同意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3)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 (4)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 (5)确定新增工程或设计变更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 (6)工程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 (7)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决定; (8)涉及费用的施工组织或方案的决定; (9)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另行书面授予的权利。 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按附录A监理工作要求及服务内容49、要求。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无 。2.8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按下列方式 进行办理:委托人不需要监理人出具履约保函;委托人需要监理人出具履约保函的,监理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出的履约银行保函原件,或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担保公司开出的履约担保原件,或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开出的履约保证保险原件,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 %(不高于10%)。保函期限以3年为期限,根据工期到期后再续开下一年度的保函,可连续出具。3. 委托人义务3.3.1监理设50、施:工程监理所需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均由监理人自费解决(见附录B-2),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监理酬金中,委托人不单独支付经济补偿。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委托人同意在 10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3.8 支付担保支付担保按下列方式 进行办理:委托人不需要出具支付保函;委托人需要出具支付保函的,委托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二个月内向监理人提交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出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不高于10%),即人民币 元的支付保函原件。保函期限以壹年为期限,根据工期每年到期后再续开下一年度的保函,可连续出具。委托人支付保函解除条件: ,支51、付保函解除 %;办理退回支付保函条件: 。委托人不需要出具支付保证保险;委托人需要出具支付保证保险的,委托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二个月内向监理人提交支付保证保险资料原件,保证保险担保金额: ;保证保险期限 。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未正确或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4.1.1监理人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报酬率。4.1.3监理人违约责任及违约金额标准:4.1.3.1.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及违约金额标准: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52、,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委托人有权提出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每一次书面警告委托人可扣罚监理人违约金 5000 元。(2)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委托人可扣罚监理人违约金人民币 20000 元/次。(3)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委托人可扣罚监理人违约金人民币 50000 元/次。(4)部分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监理人必须在7日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1453、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并且,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监理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部分工程。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5)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监理人必须在7日内停止全部工作,14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54、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监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工程。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6)赔偿损失。因监理人违约或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赔偿损失,除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金外,还需按4.1.1款支付赔偿金。(7)三次书面警告责任相55、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4.1.3.2.监理人违约责任:A.监理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按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5日内,监理人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专监不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监理人承担书面警告违约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书面警告的期限内进行56、整改的,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损失。(2)依据经委托人批准的监理人员进场计划,监理人承诺的主要监理人员在应进场后7日内尚未进场的,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监理人承担书面警告违约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书面警告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损失。(3)监理人如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如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调换总监理工程师且不能在书面警告期限内整改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如能够在书57、面警告期限内整改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免除监理人限期更换合格人员的责任;擅自调换主要监理人员且不能在书面警告期限内整改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人/次,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免除监理人限期更换合格人员的责任;如能够在书面警告期限内整改的,承担书面警告违约责任1人/次。(4)如果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监理人员,监理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更换合格的监理人员的,视为岗位空缺,按上述第(1)或第(2)条承担违约责任。(5)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2天以上,其他监理人员离开现场3天以上的,需报委托人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监理工程师(需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58、;否则视为违约,每违约一次,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6)委托人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的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到会者,监理人应当承担书面警告责任1次。(7)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监理人必须限期改正并承担书面警告违约责任1次。(8)监理人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中,应按监理规范列明需监理人旁站的工序,并应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督的,监理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且没有向委托人报告,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B.质量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正确或59、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质量控制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监理人对于承包人未提交合理的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未提交相关的结构计算书,而允许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因此而导致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委托人有权视情况的严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损失。(2)监理人对于承包人每次进场材料不进行检查和登记,或者对已进场的材料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见证取样抽查、全程见证送检的,监理人必须限期改正并承担书面警告违约责任1次;如因此出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建60、设并造成质量缺陷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因此出现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达10万元/次以上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如因此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国家规定界定)的,监理人委托人有权视情况的严重程度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损失,同时,委托人保留追究监理人的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3)承包人的施工质量经监理人检验为合格,但经委托人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存在质量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情形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1次;情节严重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4)监理人发出错误指令或自身失误或失职等因监理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61、,扣减该部分的监理酬金。 (5)监理人发出错误指令或自身失误或失职等因监理人责任所导致工程(各分部、单位及整体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时,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按相应工程造价占总工程造价的比例扣除监理人监理酬金。C.投资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正确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人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就给予签认,经委托人检查,发现签认的文件有误的,除必须立即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62、;对签证错误有可能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严重违约1次处理。(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会引起委托人投资增加,不进行认真审核、不进行优化就给予同意的,应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3)监理人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或对不合格工程却同意计量支付,或者计量数量严重不实、资料不齐全却同意计量支付、或不按本合同要求签署拨款意见的,应限期改正并承担书面警告违约责任1次;如果已支付从而造成委托人超形象进度、超合同支付工程款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监63、理人审核的当期支付金额与经过委托人复核的实际应付金额存在正负10以上误差的,经委托人警告后未整改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4)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未按委托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未经批准即签发变更指令的,按变更金额比例扣除监理费。如造成损失,由监理单位负责赔偿。(5)发出错误指令或自身失误或失职等因监理人原因达不到投资控制目标,委托人将根据工程投资的增加额与原合同监理酬金数额的比率,按相应比例扣减监理酬金。(6)监理人未按要求参与材料或设备的询价工作,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D.进度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正确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进度控制监理64、职责的,监理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工程施工的关键线路工期因承包人原因比计划滞后7日以上(包括7日),监理人未及时预见、未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未及时监督承包人整改,未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不能起到监管作用,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由此出现关键工期滞后14天以上(含14天),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由此出现关键线路工期滞后21天以上(含21天)并确实表明监理人在进度控制上作用失效,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发出错误指令或自身失误或失职等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竣工拖延的,依65、据拖延的日数,监理人应每日按监理酬金总额的0.0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E.合同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正确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合同管理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监理人对于承包人现场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场,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存在严重不足等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且不向委托人报告的,监理人必须限期改正并承担书面警告违约责任1次。(2)监理人对于承包人未按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且不向委托人报告的,监理人必须限期改正并承担书面警告违66、约责任1次。F.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正确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工程施工承包人没有做好文明施工措施,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人未及时发现、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不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必须承担书面警告责任1次。由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G.监理职业操守方面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必须加强监理人员67、职业操守的教育,本项目监理人员需共同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禁止向委托人及承包人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变相推销;(2)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不合格材料、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3)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4)禁止与承包人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5)禁止接受承包人的请吃送礼,或变相受礼;(6)禁止故意刁难承包人以谋取私利,损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凡违反以上任一规定者,一经查实,按一次一般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并且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监理人及68、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4.1.3.3.监理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1)认定方式:以委托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委托人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监理人:a 监理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b 监理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c 委托人邮寄送达。(3)委托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监理人立即生效。监理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的69、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监理人。4.1.3.4.监理人支付违约金的方式:(1)监理人违约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时,委托人有权首先从当期应支付监理人的监理酬金中直接抵扣。(2)如果当期应支付监理人的监理酬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时,委托人有权从下一期的监理酬金中抵扣违约金。4.1.3.5.监理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委托人有权将其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在委托人网站和建设项目合法继承人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1委托人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无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1) 。(1)逾期付款利息70、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2)其它计算方法 无 。5. 支付5.1 支付货币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无 ,汇率为: 无 。5.3 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以暂定合同价计算)的支付按下列 (4) 方法确定:(1)按季度或月度等比例支付: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首期监理酬金,首期监理酬金为监理酬金总额的 %(不低于10%);支付首期监理酬金后,在监理期限内按季度或月度等比例于7日前支付监理酬金为:每期(季度或月度)支付的监理酬金=监理酬金总额 %(不高于80%),累计支付监理酬金 %(不低于90%)。余下10%的监理费,在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时,支付监理酬金 %(不低于5%71、);在办理结算或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付清监理结算款。(2)按季度或月度完成的工程量支付: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首期监理酬金,首期监理酬金为监理酬金总额的 %(不低于10%);支付首期监理酬金后,在监理期限内按每期(季度或月度)完成工程量的比例于7日前支付监理酬金为:每期(季度或月度)支付的监理酬金=当(季度或月度)完成的工程量/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酬金总额 %(不高于80%),累计支付监理酬金 %(不低于90%)。余下10%的监理费,在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时,支付监理酬金 %(不低于5%);在办理结算或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付清监理结算款。(3)按工程量与相应比例单次支72、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当次支付比例累计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 %(不低于10%) %(不低于10%)第二次付款经委托人审核的已完成工程量达至施工合同价的30% %(不低于20%) %(不低于30%)第三次付款经委托人审核的已完成工程量达至施工合同价的60% %(不低于30%) %(不低于60%)第四次付款经委托人审核的已完成工程量达至施工合同价的90% %(不低于30%) %(不低于90%)第五次付款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时 %(不低于5%) %(不低于95%)最后付款办理结算或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付清监理结算款备注:工程量的确定是根据当次施工单位实际完成73、的工程进度支付比例计算。(4)其它支付方式: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本合同价款由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完整的合同请款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支付依据及相应增值税发票),委托人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按照财政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监理人在达到本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申请款项支付时,应向委托人提交相应合法有效的支付申请材料连同发票(发票抬头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监理人提交支付申请材料完备且无误的,委托人对监理人支付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送至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在收到经委托人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及监理人提交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74、审定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有关款项。委托人负责审核监理人提交的工作量和资金申请,并协助监理人向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申请工程款项,确保请款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委托人、监理人未按约定做好上述工作,或因此引起纠纷,均与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无关,委托人、监理人应自行协商解决。监理人申请费用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信息如下:单 位 名 称: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纳税人识别号:12440100455416088E开 户 银 行:广州银行营业部开 户 账 号:328800043851本合同签订生效,监理人可向委托人申报监理合同酬金总价的10%的首付款。监理酬金按月申报支付,监理人应75、在每个月上旬向委托人申请上一个月的监理酬金,其申请的监理酬金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监理酬金月支付额=A60%+ A考核率(考核率视绩效考核情况确定:90分(含)以上为优秀,可计取10%;80分89分为良好,可计取8%;60分79分为合格,可计取6%;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予计取。)A=所监理工程该月实际建安工程完成造价监理报酬率 % 说明:1、当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含首付款)后,暂停支付监理酬金。2、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支付到监理酬金合同价的85%。3、工程竣工结算后30天内,支付到监理酬金结算价的95%。4、缺陷责任期届满(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2年)30天内,支付监理酬金结算价的余款。为76、提高各参建单位的积极性,委托人将推行奖优罚劣制度,委托人将划出本合同监理报酬金额的10%作为本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基金,委托人将制定考核办法(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方面考核内容),并按照考核办法进行检查,根据监理服务月度考核的实际情况,按月予以支付和扣减,该项绩效考核基金可以支付给监理单位,也可以直接支付给优秀监理人员,监理单位不得有异议。具体办法见业主相关管理文件。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 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 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原因导致项目建设超出服务周期,77、如果超出时间在六个月以内,委托人不对监理人的延期工作进行费用补偿,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并确保按项目需要开展监理工作;如果超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委托人将对监理人超出六个月的延期工作作出补偿。工程发生延期时,监理人应提前一个月上报延期工作方案,其中包括人员配备情况,报委托人审批后实施。委托人应支付延期附加工作报酬,延期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3)方法确定:(1)按“监理期限延长时间”计算附加工作酬金: 附加工作酬金(监理服务)=监理期限延长时间(天)监理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期限(天) 附加工作酬金(相关服务)=相关服务期限延长时间(天)相关服务工作酬金相关服务期限(天)(2)按“人员综合费用法”计算78、附加工作酬金:根据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内,监理人投入的监理人员数量及服务时间,参照:附录中“人员综合费用法”计算;双方约定的人员综合费用 / 。企业管理费率按 / %取值,企业利润率按 / %取值。(3)其它计算及支付方式:延期附加工作酬金按委托人审批后的延期期间监理人员的配备情况(不含后勤),以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里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进行计算(以当月实际工作日计)。如监理合同总价(含延期附加工作酬金)超出经终审部门概算批复中对应的监理费用,委托人将不再支付延期费用。延期附加工作酬金的支付:参照正常监理工作酬金支付方式,每月支付至79、当月延期酬金的80%,工程竣工结算后30天内,支付到监理酬金结算价的95%。保修期届满(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2年)30天内,支付余款。监理合同最终结算价(含延期附加工作酬金)不得超过经终审部门概算批复中对应的监理费用。6.2.3 监理人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 (3) 方法确定:(1)按“监理期限延长时间”计算附加工作酬金: 附加工作酬金(监理服务)=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监理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期限(天) 附加工作酬金(相关服务)=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相关服务工作酬金80、相关服务期限(天)(2)按“人员综合费用法”计算附加工作酬金:根据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内,监理人投入的监理人员数量及服务时间,参照:附录中“人员综合费用法”计算;双方约定的人员综合费用 / 。企业管理费率按 / %取值,企业利润率按 / %取值。(3)其它计算及支付方式:因工程的特殊性,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及其它不可抗力的自然及人为原因,造成本工程停建,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应积极配合委托人作好善后工作,按已发生工程数量结清监理酬金,并不要求额外费用及任何形式补偿。结算审定后,委托人发现监理酬金(含预付款等)超付,则监理人必须在十四日内无条件退还委托人,若监81、理人迟延退还监理酬金,除向委托人退还超付监理酬金,还应向委托人支付该超付监理酬金的滞纳金,该滞纳金按应退还超付监理酬金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1)监理酬金最终结算价以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结算终审结果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管线迁改(货币补偿除外)监理报酬率 %+延期附加工作酬金,并以有权终审部门审定结算价为准。(2)在监理服务期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工程变化、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如因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监理酬金总额将不会因此而有所调整82、,相关费用亦已经包含于监理酬金中。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调整方法按6.2.5款约定执行。7. 争议解决7.2 调解 无 。7.3 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1)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2 检测费用 无 。8.3 咨询费用 无 。8.4 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无 。8.6 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本工程项目监理范围、工作内容所涉及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无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无83、 。8.8著作权监理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文件,其著作权属于 合同双方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8.9工程获奖奖励监理人所监理的项目获得国家级质量奖或安全文明工地等质量或管理称号,对监理人奖励人民币 / 元/次;省级质量奖或安全文明工地等质量或管理称号,对监理人奖励人民币 / 元/次;市级质量奖或安全文明工地等质量或管理称号,对监理人奖励人民币 / 元/次。第四部分 附录附录A:监理工作要求及服务内容44附录B:监理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设施、设备B-1监理组织机构及监理人员一览表序号姓 名年龄拟在本84、项目任职资 格证 号专 业职 称从事监理工作时间相关工作经历时间中级高级本项目专业监理人员配置须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上述监理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度、建设各阶段、建设管理单位的要求派驻现场,安全专监现场检查时需佩戴醒目的标识(着装或安全帽或袖标)。B-2 监理服务设施、设备一览表拟投入本项目的通讯、办公、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清单名称及型号投标人能达到的程度简述(由投标人填写)拟投入本项目情况(台套)名 称小计新购自有租赁通讯设备办公设备检测设备交通工具其他附录C:廉政协议书廉政协议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 合同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双方85、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协议。1双方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委托人义务2.1委86、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受托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受托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受托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受托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受托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受托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受托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参建队伍,也不得从事与87、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受托人义务3.1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受托人不得为委托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5受托人不得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违约88、责任4.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受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受托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其他约定本协议由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与检查。举报电话:020-28079092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代理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章):附录D89、: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签订如下协议。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3、保证不将工程项目发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4、对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依照合同或依法采取的有效监控措施,如停工、停用等给予支持;对监理人以公司文件书面形式提90、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在规定时限内做出书面决定。5、授权工地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事宜,如需更换此人时提前通知监理人。二、监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的监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的组织、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2、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专项监理制度或方案。3、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对无资质单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单位会同委托人不准进入。4、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进行审核。5、对施工人员、材料、主要设备的使用和运行状91、况进行检查并记录。6、对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实施旁站或巡检。7、按规定对安全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有效监控。8、及时制止施工单位明显违章指挥和操作的行为。9、对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及设备的使用,及时下达停工(停用)指令,坚决予以纠正。10、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向安监机构报告。11、对因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要积极主动抓好督促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12、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购买施工意外保险和搞好文明施工管理。13、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14、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公布和演练。15、做好安全施工监理记录,日记和监理月报等资料整理,并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理现场安全管理文件资料。(以下无正文)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代理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章):附录E:监理报酬清单附录F:委托函附录G: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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