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产业中心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9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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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13525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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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目名称: xx基金产业中心项目施工图设计 发包人: xxxxxx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设计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xxxx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xx基金产业中心项目施工图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基金产业中心项目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xx审投备20230715 。3.工程内容及规模: 本工程用地性质为商务用地(B2),占地面积共约32640平方米,2、容积率1.0,建筑最大高度24米,局部建构筑物限高36米,具体位置结合方案确定,绿地率30%,建筑面积共约44167平方米。最大单体面积约15000平方米。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本工程位于xx市xx区滨江新城片区,东临xx、南临坦山路、北临福元路大桥、西临滨江景观道(C10南1号地块) 。5.工程投资估算: 94367万元 。6.工程进度安排: 计划开工时间为:2024年9月1日,计划竣工为:2026年9月30日,具体以实际工程进度安排为准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总图、建筑、结构(包含钢结构及二次深化)的施工图设计;装配式、BIM、人防工程、绿色建筑、海绵城3、市的专项设计,以及精装修、园林景观、泛光照明、标识标牌导视系统、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智能化、幕墙(含门窗栏杆、百叶以及其二次深化)、基坑支护设计、地下车库停车动线系统的方案至施工图设计;设备选型意见;红线范围内的建筑外部场地管线综合设计;红线内项目配套工程设计;地上部分停车场、道路衔接工程、综合管线等配套工程设计。不含红线外供电设计、高低供配电二次深化设计、燃气设计。2.工程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xx基金产业中心工程项目工程设计范围内除建筑方案设计以外的所有设计以及本工程建设全过程施工配合、报批、报建以及后续设计配合服务,发包人书面委托的其它设计工作。4.设计依据:4、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成果及国家相关规范等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1设计任务书。三、工程设计周期方案设计确定后9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工作,启动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发包人保留设计周期调整的权利,设计周期调整后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本合同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其中:不含税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增值税为 元,税率为 %(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未支付款项按新规定执行)。具体合同价格形式如下:固定单价。具体设计费单价5、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7,设计费固定单价除包含设计人的成本、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专利、风险等所有费用,还包含按合同要求的数量提供设计图纸、各类设计接口协调、设计调研、资料费、赶工费、设计文件审查会及专家论证会相关费用(包括会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等)、设计文件审查后的修改工作等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设计工作的服务费用。最终结算金额按固定单价乘以实际面积(其中:实际面积以xx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复核表或发包人核对面积为准),即:结算价款面积每平米固定单价合同约定其他费用(扣除款项、违约金等)。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6、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根据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根据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xx市xx区 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7、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均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时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设计人执贰份。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8、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9、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10、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分包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11、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12、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13、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根据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14、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根据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15、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16、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经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7、:(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联络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18、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19、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不正当地使用。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不正当地使用。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是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20、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是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21、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决定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 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 设计人22、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23、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 发包人24、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设计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3.3.225、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设计26、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7、。3.4.3 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 联合体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28、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 工程设计资料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根据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 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29、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30、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 设计人31、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 32、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请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33、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34、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是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 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35、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36、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经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37、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根据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 暂停设计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38、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39、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根据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40、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41、人的亲笔签名。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42、,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经获发包人同意。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根据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43、,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根据相关44、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请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45、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 合同价款组46、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47、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 定金或预付款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48、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是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 进度款支付10.4.1 发包人应当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 49、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 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50、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0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0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51、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根据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52、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是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53、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是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54、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经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经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经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55、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56、遭受的损失。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经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57、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请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8、。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经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59、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经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60、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经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争议解决17.1 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 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61、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经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62、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63、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答疑与澄清等);投标文件(含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投标补充资料等);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发包人、设计人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64、更等形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包括但是不限于提供xx基金产业中心工程项目设计范围内除方案设计以外的所有设计及本工程建设全过程施工配合、报批、报建以及后续设计配合服务,发包人书面委托的其它设计工作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具体详见附件1设计任务书。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65、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1.4 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规划设计条件书、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及地方有关地方法律法规之规定。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66、;(5)投标函及其附录;(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联络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以电子邮件方式作出通知时,当邮件达到对方邮箱时,视为送达。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67、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 保密保密期限:设计人对从发包人知晓获取的相关资料、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否则设计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保密条款长期有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进入公共领域。2.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是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68、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延长的设计周期,但是设计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费用。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负责对工程设计过程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组织成果审查。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发包人处理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全部事宜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 发包人决定2.3.2 发包人应在69、15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2.3.3 在阶段审查或工作检查中,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发出改正、停工的指令,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及损失等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如设计人的部分设计工作不符合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及发包人相关要求的,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整改,设计人不能按要求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就该部分工作另行指定其它单位完成,费用由设计人承担,由发包人从本合同约定的设计人应得设计费用中直接支付给第三方,设计人对此不得持有任何异议。3.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 需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 设计人其他70、义务3.1.3.1 设计人应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设计人工作人员在进行外业工作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设计人应负责由此而发生的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3.1.3.2 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将设计文件或中间资料按规定的格式(含各类报批报建的表格)和时限报送至发包人主管部门、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及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直至设计文件满足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并获得其下达的行政许可或批复文件时止。3.1.3.3 设计人应对设计工作承担全部责任,对设计文件的及时71、性、安全性、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与适应性负责,发包人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不减少设计人的以上所有责任。3.1.3.4 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或影响运营质量的有关计算,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时,设计人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及方法、计算结果等,以便发包人或建设行政管理单位在必要时使用其它程序进行验算。设计人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3.1.3.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3.1.3.6 在设计合同履行72、中,设计人应派驻设计代表,准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的会议,负责向发包人及相关单位进行书面的设计技术交底、对于图纸会审提出的问题,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应书面逐条予以回复(统一按湘质监统编的标准表格填写,并签字盖章);同时应书面回答并处理施工现场提出的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参加中间验收、单项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服务工作。对于一般问题设计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到发包人办公场所或工地的时间限时为24小时;而对于影响到结构安全或质量事故的处理的,不得超过4小时到达。设计人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书面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因设计变更引起图纸修改时,设计人应尽快重新出73、图以便施工单位及时做到按图施工,否则按照专用条款第14.2.2条违约处理。3.1.3.7 设计代表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如施工实施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原则问题,设计人应书面向发包人反映,以便问题及时解决。3.1.3.8 设计人应及时审核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专项设计及施工承包方完成的施工深化设计(若有),并出具经签字盖章的审核意见,直至满足项目整体设计要求。3.1.3.9 除上述要求以外,设计人还应接受发包人的合同履约评估。评估结果与设计费用挂钩,履约评估周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考核标准详见附件8:设计单位履约情况检查表)。3.1.3.1074、 设计人需配合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处理。3.1.3.11 设计人需每周完成不少于一次的现场巡查(包括各专业及各项专项设计),对现场施工与图纸不符的部分进行梳理汇总,并提交完成的巡查报告(以现场照片加图片文字的形式)。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姓 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75、付1万元/次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损失(如有)。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3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3.3 设计人人员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3.4 设计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除76、园林景观、精装修、幕墙、泛光设计以外的设计内容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除园林景观、精装修、幕墙、泛光设计以外的设计内容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园林景观、精装修、幕墙、泛光设计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分包人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满足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设计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包含纸质版与电子版)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发包人报备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分包人资质、业绩、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77、。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按通用条款3.4.4(1)执行。3.5 联合体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 。4.工程设计资料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但是不增加设计费用。5.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设计人应在主体施工图设计及专项部分方案设计完成后,提交经济测算和限额执行情况报告。具体详见附件1设计任务书。5.1.2.1.2 设计应能够预见工程行为,规范工程行为,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工程的实施条件和实际可操作性,选用合理经济78、的设计方案。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详细工艺要求或工作步骤,确保工程能保质、保安全地按设计实施。5.1.2.1.3 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5.1.2.1.4 设计人负责提供本项目工程质量及监测检测方案,其编制费用含在总价内,不再另行计费。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 。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79、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发包人不承担增加的设计费,但可同意设计周期适当延长。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16年11月发行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及项目所在地标准执行,如颁布新的设计标准,按最新标准执行;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按国家及地方规范执行。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80、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15天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具体设计内容及相应人员配备名单、成果提交时间,进度计划应满足设计任务书、招标清单及合同约定的配置要求,成果提交时间及进度计划以发包人指令为准。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 15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未提出答复意见的,不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设计人应书面催告发包人予以确认。6.2 设计人开始工程设计的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不受预付款支付时间的约束。681、.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5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予以答复的,不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经被发包人批准,设计人应书面催告发包人予以确认。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发包人只给予设计周期延长,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 暂停设计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82、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但是不增加设计费。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此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但是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根据复工通知要求复工。设计人如因复工增加了设计工作量,发包人也不再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83、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发包人亦不另行支付因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而产生的设计赶工费用。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设计人除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合同及各项标准要求的书面设计文件、计算书等资料外,还应向发包人提供与设计文件一致、可编辑的电子版(包括但是不限于PDF、CAD等格式84、,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要求)的图纸、资料和相关文件,具体详见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成果文件目录。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15 天。发包人未在上述审查期限内做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异议,不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应书面催告发包人做出审查结论,设计人必须获得发包人同意后方能开展下步工作。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15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 。发包人负责组织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会议费用由设计人承担。8.5 因发包人原因,85、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由发包人承担,但是发包人不承担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请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代表驻场服务。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设计人自行为派赴现场的工作86、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设计人设计费综合单价当中 。9.2 设计人应当在施工单位进场至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成期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因工程实际进度,需要设计人在该时限外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的,设计人应全力配合,且发包人不再另行向设计人支付现场配合服务相关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2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超过发包人限额设计要求,发包人要求设计返工的风险;因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应由设计人承担的风险;设计变更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设计人现场驻场等一切配合工作带来的风险及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合同风险包干费已经综合考虑在合同综合单价内,合同履行87、过程中,发生合同风险范围内的情形,合同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因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超过总设计量的30%时,根据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执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执行。10.3 定金或预付款10.3.1 预付款的比例: 签约合同价的 10%(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设计费) 。10.3.2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10.4 进度款支付10.4.1 本项目设计费进度款设置中间支付环节,分节点支付,每个节点完成后,发包人将进行考核评审,发88、包人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支付。10.4.1.1中间支付考核评审方式:各节点设计完成后,发包人对设计人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细则详见附件8:设计单位履约情况检查表,中间支付考核结果应用如下:(1) 履约评估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2) 履约评估分值在90分以下,暂调减合同约定的当次支付比例5%(举例:合同约定的当次支付比例为40%,则调减后实际支付比例为35%)。暂扣金额待设计人完善设计服务并达到发包人要求,在结算时再予以补充支付。10.4.1.2发包人应当根据如下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进度款中间支付比例已包含预付款)。1、主体建筑的扩初设计至施工图设计部89、分,付款以实际设计面积进行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如下:(1)扩初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发包人内部评审合格并出具书面确认单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该部分设计对应签约合同价的40%,发包人有权根据中间支付考核评审结果调整支付比例。(2)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备案通过,且提交图纸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并完成施工图交底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该部分设计对应签约合同价的80%,发包人有权根据中间支付考核评审结果调整支付比例。2、专项设计部分(包括智能化、绿色建筑咨询(含标识)、海绵城市、BIM、泛光照明、精装修、园林景观、基坑支护设计、标识标牌导视系统设计、幕墙(含门窗栏杆、百叶以及其二次深化)等专业)90、付款以各专项实际设计面积进行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如下:(1)设计人提交专项设计方案文件,经发包人内部评审合格并出具书面确认单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该部分设计对应签约合同价的40%,发包人有权根据中间支付考核评审结果调整支付比例。(2)专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备案通过或经发包人内部评审通过,且提交图纸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并完成施工图交底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该部分设计对应签约合同价的80%,发包人有权根据中间支付考核评审结果调整支付比例。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项目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按附件8:设计单位履约情况检查表进行履约评分,并根据以下方式进行设计费结算和91、支付调整:(1)本设计合同服务结束后,履约评估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则按本合同约定计算方式的100%结算设计费,结算书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结算设计费的97%,余款在项目工程施工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2)本设计合同服务结束后,履约评估分值在90分以下,则按本合同约定计算方式的95%作为结算设计费,结算书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结算设计费的97%,余款在项目工程施工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10.7 其他支付约定(1)发包人向设计人付款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并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92、相关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约定书相一致,并配合发包人对发票真伪的查验,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设计人开具的发票票面信息有误、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设计人需依法向发包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税款、罚款及相关损失等)。(2)若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则对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前已完成支付的业务,对应税额不予调整。对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后需要支付的业务,设计人应按新的税率向发包人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3)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及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包括但是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均已经包含增值税。(4)发包人采取包括但是不93、限于汇款/支票等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重大修改时,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超过总设计量的30%时,双方可根据附件10设计费增补取费标准指引 (2023年修订版)相关约定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修改返工量在总设计量的30% (含) 以内的,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不再另行计费。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设计人减少的工作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设计人应予以认可,并配合签订补充协议。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94、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1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1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不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设计人应书面催告发包人予以书面答复。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2 设计人 需 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3.知识产权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95、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除署名权外属发包人所有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永久使用 。13.3设计人应保证其向发包人提交的成果(包括阶段性和最终性成果)及设计人为实现该成果所使用的必要方法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发包人因使用设计人提交的成果被第三人指控侵权、提出异议或权利主张的,设计人应当积极协助解决,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为此96、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设计人承担 。14.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请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如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应全额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及其他款项;设计人已经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定,并按核定的工作量及相关规定完成结算后支付相应设计费。除此之外,发包人不向设计人支付其他任何赔偿费用。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经设计人书面催告后,发包人仍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及97、时足额支付设计人设计费的,设计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按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金额及逾期天数计付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逾期金额逾期天数)。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为设计人已经完成工作量办理结算,费用确定后及时支付设计费。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合同签约价20%的违约金;同时若98、设计人未开始实质性设计工作的,还应全额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若有)及其他款项;若设计人已提交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阶段性设计成果且发包人决定继续采用设计人成果的,可根据设计人已提交设计成果计算设计费并按90%结算清算。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合同签约价2的违约金。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 。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合同签约价2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4.2.599、 设计人应及时提供施工阶段的现场设计服务,设计人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到现场或以传真的形式答复相关设计问题,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0.2万元/次。14.2.6 设计人不得与施工单位等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否则,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合同签约价20%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设计人丧失承揽发包人后续设计资格。14.2.7 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或单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合同额的10%,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违约金。14.2.8 设计人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条款100、,若存在泄密行为的,设计人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信息泄露的扩大化并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14.2.9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经发包人催告后设计人仍未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设计人逾期超过10天以上仍未整改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设计人退还发包人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要求设计人支付合同签约价20%的违约金。14.2.10 本合同约定的设计人出现违约时,还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是不限于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14.2.11 发包人有权从合同结算款中直接扣除设101、计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结算款不足以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的,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继续追偿。14.2.12 设计人应在主体施工图设计及专项部分方案设计完成后,提交经济测算和限额执行情况报告。若设计成果多次超限额指标,发包人有权要求不予支付设计费,直至优化后满足限额指标为止。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6.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102、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暂停设计期限已经连续超过90天且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经无必要;(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该合同解除通知自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支付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而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合同解除后 90 天内。17.争议解决17.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103、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17.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无 。附件:1.设计任务书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成果文件目录4.设计人主要人员表5.设计服务进度表6.设计工作其它要求7.计费标准及设计费支付表8.设计单位履约情况检查表9.关于设计错误及不周全奖罚10.设104、计费增补取费标准指引附件1: 设计任务书(另附)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规划设计条件书1中标后提供2宗地图1中标后提供3规划依据(调查蓝线)图1中标后提供4图则1中标后提供5方案设计图1中标后提供6其他开展设计所需资料1中标后提供(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成果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设计成果文件1施工图设计以发包人通知时间为准2专项设计以发包人通知时间为准3设计变更以发包人通知时间为准注:(1)成果文件除应向设计人提供书面的图纸、资料、文件外,还应向设计人提供与成果文105、本资料一致、可编辑的电子版(包括但是不限于PDF、CAD、PKPMCSPK等格式,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要求)的图纸、资料和相关文件;(2)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16年11月发行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标准执行,同时应符合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如颁布新的设计标准,按最新标准执行;(3)因设计成果未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而发生的修改,设计人不另收取任何费用;(4)交付地点:xx市xx区恒伟星中心T1栋16楼。附件4: 设计人主要人员表序号拟任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备注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职称专业1234567891011附件5:设计106、服务进度表(注:设计服务进度表由设计人提供发包人审核后确定)附件6: 设计工作其他要求一、本项目根据发包人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发包人根据方案设计确定限额设计目标成本,具体限额设计的目标成本、单方造价及主要含量指标要求中标后由发包人提供。二、设计人有权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合理调整本合同限额设计要求的意见,报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再组织相关设计工作;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超过本合同限额设计要求,发包人有权请求设计人重新设计或优化设计,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损失由设计人负责承担。三、设计应能够预见工程行为,规范工程行为,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工程的实施条件和实际可操作性,选用合理经济的设计方案。特别是关键工序,107、应明确提出详细工艺要求或工作步骤,确保工程能保质、保安全地按设计实施。四、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五、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或影响运营质量的有关计算,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时,设计人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及方法、计算结果等,以便发包人或建设行政管理单位在必要时使用其它程序进行验算。设计人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六、设计人设计代表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如施工实施中发现施工图设计优化与初步设计相108、比存在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原则问题,设计人应书面向发包人反映,以便问题及时解决。七、设计人应及时审核第三方完成的专项设计及施工承包方完成的施工图深化设计(若有),并出具经签字盖章的审核意见,直至满足项目整体设计要求。第 77 页 共 91 页附件7:计费标准及设计费支付表7.1计费标准序号类别类型/阶段单位取费基础暂定数量单价(元/m2、元/项)合同暂定金额(元)备注1建筑施工图设计地上m建筑面积32911.00 包括但不限于总图、建筑、结构(包含钢结构及二次深化)的施工图设计,装配式、BIM、人防工程、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的专项设计,以及精装修、园林景观、泛光照明、标识标牌导视系统、给排水、电气109、暖通、消防、智能化、幕墙(含门窗栏杆、百叶及其二次深化)、基坑支护设计、地下车库停车动线系统的方案至施工图设计,设备选型意见;红线范围内的建筑外部场地管线综合设计;红线内项目配套工程设计;地上部分停车场、道路衔接工程、综合管线等配套工程设计。本工程建设全过程施工配合、报批、报建以及后续设计配合服务。不含红线外供电设计、高低供配电二次深化设计、燃气设计。非人防地下室m建筑面积10071.00 人防地下室m建筑面积1185.00 2精装方案到施工图设计m精装设计面积5000.00 3景观方案到施工图设计m景观面积21216.00 4BIMm设计面积44167.00 5幕墙(含门窗栏杆、百叶及其二110、次深化)m幕墙面积40000.00 6智能化m建筑面积44167.00 7泛光照明m地上建筑面积32911.00 8海绵城市m设计面积20000.00 9标识标牌导视系统m建筑面积44167.00 10基坑支护项包干价1.00 11绿色建筑咨询(含标识)m2建筑面积44167.00 总计说明:1.以上面积为暂定,结算以xx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复核表中的面积或双方确认的实际面积为准;2.其余未列明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单价中。7.2设计费支付表类别内容该部分设计对应签约合同价(元)预付款支付进度款支付(中间支付环节)结算款及余款支付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设计人经发包人内部评审合格并出具书面确认111、单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施工图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备案通过或经发包人内部评审通过,且提交图纸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并完成施工图交底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本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根据以下方式进行设计费结算和支付调整: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支付金额(元)支付至该部分设计对应签约合同价的支付金额(元)支付至该部分设计对应实际合同价的支付金额(元)一、主体建筑扩初设计至施工图设计部分主体建筑扩初设计至施工图设计10%40%80%(1)本设计合同服务结束后,整个合同服务期内履约评估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则按本合同约定计算方式的100%结算设计费,结算书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发包人向112、设计人支付至结算设计费的97%,余款在项目工程施工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2)本设计合同服务结束后,整个合同服务期内履约评估分值在90分以下,则按本合同约定计算方式的95%作为结算设计费,结算书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结算设计费的97%,余款在项目工程施工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二、专项设计部分方案至施工图设计精装设计40%80%景观设计40%80%BIM设计40%80%幕墙(含门窗栏杆、百叶以及其二次深化)设计40%80%智能化设计40%80%泛光照明设计40%80%海绵城市设计40%80%标识标牌导视系统设计40%80%基坑支护设计40%80%绿色建筑咨询(113、含标识)设计40%80%备注:设计费支付时,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的中间支付以对应部分设计综合单价及实际设计面积计算出来的实际合同价作为付款依据。附件8:设计单位履约情况检查表项目名称: 设计人: 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及要点检查标准分值自查情况检查情况备注情况自述得分检查结果得分1设计团队人员履约:项目负责人或主创设计师、专业负责人是否有调整,若有调整是否与发包人充分沟通并征得同意。投资决策设计人更换设计团队成员应经发包人同意,否则,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创设计师扣5分/人.次,专业负责人扣2分/人.次,分值扣完为止。102设计进度设计进度完成情况。1、因投资决策设计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各阶段成果文件未能114、按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进度计划及时交付的,按延误时间扣1分/天,扣完为止;2、因投资决策设计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各阶段成果文件反复修改而影响设计进度计划完成的,按延误时间扣1分/天,扣完为止;3、投资决策设计人的设计变更文件未及时提交而影响项目进度的,一经证实,扣0.5分/天,扣完为止。103设计管理1设计质量管理记录,如设计质量检查表、设计质量评定表等;投资决策设计人应对设计成果全面负责,过程资料有证可查,如查实发现弄虚作假或有与施工单位串通牟利的行为,扣10分/次,情况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02相关会议记录;3设计成果内部评审记录;4设计任务通知单、发包人设计意见或沟通文件存档。4115、设计质量1国家和地方规范执行情况;1、因投资决策设计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各阶段成果文件超可研或超概算的,扣10分/次,并责令无条件限期改正;2、因投资决策咨询单位的成果文件错误导致项目施工变更等严重后果的,视项目因此蒙受的损失大小确定违约金,扣220分/次,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3、因投资决策设计人自身的原因,造成投资决策咨询文件深度、技术等不满足要求,导致方案审查会、初步设计审查会、重大专项审查会、施工图审查等没能通过,扣10分/次,并需承担二次审查的相关费用;4、因投资决策设计人自身的原因,造成投资决策咨询文件深度、技术等不满足要求,导致规划报建、消防报建、人防报建等没能通过,扣10分/次;5116、投资决策设计人提供的施工图阶段正式成果,经发包人审查发现有不满足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考核扣1分/条;6、投资决策设计人提供的施工图阶段正式成果,经发包人审查发现有不满足片区规划、要点蓝线、现场实际条件、节能、绿建、消防规范、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扣0.5分/条;施工图阶段正式成果“错、漏、碰、缺”的,扣0.1分/条; 7、以上分值扣完为止。402公司标准执行情况;3设计成果满意度:是否充分了解公司产品功能定位和效果要求,设计成果是否能够全面表达发包人产品功能定位;4图纸及技术资料规范程度。5设计变更率1、由于投资决策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累计金额超过项目金额每增加1%的,扣2分;2、以上分值117、扣完为止。5服务配合对发包人合理修改建议的配合情况。1、投资决策设计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派员参加技术交底、技术论证会、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的,扣1分/次;2、投资决策设计人对发包人提出的现场服务要求24小时未响应的,扣1分/次;3、投资决策设计人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行现场服务,扣0.1分/次;同一事情三次及以上未按约定到场的,扣1分/次; 4、上述分值扣完为止。20合计100第 79 页 共 91 页附件9:关于设计错误及不周全奖罚1. 设计人对完成额成果必须负责,如果由于设计成果不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和规定,造成发包人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相应的无效成本和损失,将由咨询进行赔偿。1.1 对于设计过118、程中的重要问题,设计人均应先送发包人审核后方可进行下一步设计,这类问题是指: 总图及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 基础形式、结构选型; 给排水、电气、消防等重要系统; 户型柱、梁、隔墙平面定位图,并标明开关、空调、插座等位置; 其它问题详见设计任务书的具体要求。1.2 关于设计错误及不周等奖罚1.2.1按照下面“设计文件深度及设计错误的分类”中设计错误的类型,进行一定的奖罚:若出现类问题,每个扣除违约金人民币20000.00元整;出现类问题多于2个,每个扣除违约金人民币5000.00元整;出现类问题,每次提供图纸时如多于2N个(含2N个,N为A1标准图纸数量)者,每增加一个问题扣除违约金人民币10119、00.00元整,以上所指设计错误是指设计人提交的成品报建图纸、扩初及施工图会审后成品图纸中发现的问题。对以上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中作相应扣除。1.2.2 施工图终稿经我司成本预算后,如超过下面限额设计指标,发包人可进行一次优化设计,如产生重新审图等工作及费用,由设计人承担,重新审图完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优化设计之后仍超过限额设计指标,根据发包人预算、重计量数据,按超过部分金额的10%扣减设计费。1.2.3 为保证设计文件的时效性,应发包人要求或设计本身违反规范或错误或不周,设计人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形式的局部变更,设计人应在四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电子文件报发包人备案;以蓝120、图形式的变更,设计人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电子文件报发包人备案。对设计质量及深度问题造成施工工程经济损失及施工进度延迟(三天以上,不含第三天),发包人根据工程经济损失情况,每次从设计人设计费中扣除1000元5000元,并及时知会设计人。 1.2.4 设计人应严格按照恒伟地产住宅公寓设计要求及标准和“结构设计中钢筋和混凝土用量限额”里面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与发包人进行沟通,得到发包人认可后方能针对特殊情况进行设计。如违反标准化设计规定,发包人有权设计文件深度及设计错误的分类进行罚款,并在当次设计费用支付时予以相应扣除。1.2.5 发包人有权对恒伟地产住宅公寓设计要求及标准121、进行更新,并要求设计人按照最新的标准化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在不违反国家规范的前提下,设计人应无条件执行。1.2.6 为保证设计人现场服务的有效性,发包人应对设计人的现场服务质量做记录,若设计人人员未能按要求进行现场服务,发包人可根据设计人的服务质量对该部分费用做相应扣除。1.2.7 设计人须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验收及办理竣工图盖章手续,并协助发包人取得竣工证明和房产权证书等入伙文件。在发包人未拖欠设计费的情况下,因设计人不予以协助对发包人造成影响及损失的,设计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发包人的损失和责任,并扣除设计尾款的50%作为违约金。1.2.8 设计人了解并确认在与发包人接洽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设计人所122、知悉或取得发包人经济资料为发包人的商业秘密。设计人承诺严守其保密性,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设计人承诺发包人之商业秘密仅用作本合同约定之目的,不得用作他用。如设计人违反本条规定,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 损失难以计算的,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合约的70%。2 结构设计中钢筋和混凝土用量详见结构设计任务书。3 设计文件深度及设计错误的分类 针对以往工程的施工图错误较多及深度不够等质量不高,造成施工和销售的极大返工,特此定出各专业图纸的设计深度要求及各专业施工图的错误分类和施工图的质量等级。3.1 设计深度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要求应遵照建设部编制的建筑工123、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执行。3.2 施工图的错误分类(所涉及到的相关专业以主合同为准)I类错误:A、严重违反规范、标准、规定,有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安全和使用的错误。如:建筑专业:规划中消防间距不够,而又未采取措施;规划中日照间距不够;防火分区面积超规定,电梯、楼梯厅不符合防火要求等,地下车库净高不满足规范等;结构专业:结构(含基础)选型错误;结构计算原则错误;建筑物长度超过规范要求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结构专业计算、构造层层加码,造成严重浪费者,如设计荷载取用过大,实际配筋又大于计算要求很多等。给排水专业:规范要求的消防设施未设计;消防水量、水压达不到规范要求;生活给水水量、水压达不到规范要求等。124、暖通专业:规范要求的防火排烟设施未设计,排烟风量达不到规范要求,又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等。电气专业:变配电、电话、电视、消防、广播音响等系统及各种机房平、剖面设备布置等严重违反规范、标准、规定;配电方案有严重缺陷等。项目结构、设备方案未经过经济、技术方案比较,土方平整图、土方挖填平衡未经过经济比较、管线综合图未经过经济性分析,造成严重损失(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未能配合发包人设计图纸政府部门审查,延误报建进度(3天以上,不含第3天);节能设计未满足国家与地方节能设计要求,延误报建进度(3天以上,不含第3天);售楼所需的图则(各类平面图)和文字说明、售楼合同所需的图则错误,延误销售工作(125、3天以上,不含第3天)或造成客户投诉。B、设计不周或有严重错误,有可能造成不能正常使用、不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如:建筑专业:总平面竖向设计错误;报建图、施工图建筑面积计算错误;轴线错误或对不上,楼梯碰头;视线计算错误等。结构专业:计算书未经校对或计算中存在影响安全的严重错误而未经发现;基础选型错误,引起沉降过大;竖向构件强度不足等。精装修专业:设计说明未对以下做详细说明的:防水材料、厚度;龙骨间距及规格;回填材料及厚度;转换层、硬包的具体做法;材料及软装清单的:规格、基层、面层做法;与其他专业交接的收边收口做法;地面铺贴的详细构造做法(需按我司要求将土建找平部126、分详细分离标注)。给排水专业:由于设计的水塔或水箱高度不够,造成水压不足,出水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高层建筑消防减压、止回等设计不当等。暖通专业:冷、热负荷计算有重大错误或系统选择不当;膨胀水箱高度低于采暖系统等。电气专业:选用国家以公布的机电淘汰产品;供配电系统的控制保护,自动控制和自动调节原理图,各站弱电设备之间线路连接图等设不周或有严重错误等。景观专业:未进行个各专业叠图(结构、建筑、给排水专业)导致后期效果不能保证,如覆土厚度不能种植设计植物或需增加结构负荷来保证设计效果、给排水管网影响原方案落地或植物种植。C、各专业图纸相互之间不对应地方达3处以上(含3处)D、严重影响报建及销售工作的127、进行:如计容积率面积(包含各个分部)超过政府允许的误差范围;平立剖面对不上;民防单元面积超过规范。类错误:A、局部违反规范、标准、规定、但容易修正、且返工量不大(返工费用在5万元以内,不含5万元)。如:建筑专业:栏杆的高度及强度不符合要求;消防电梯不合防火要求,疏散门宽度不够、管道井不合防火规范等。 结构专业:按简支计算的梁、支座与梁柱整体连接构造用负筋不够;悬挑构件配筋错误等。给排水专业:生活饮用水管与非饮用水道连接,未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等。暖通专业:管道井不符合防火规定;过防火墙未装防火阀;风管材料及保温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等。电气专业:低压配电级数超过三级;照明系统中单向回路灯和插座数量超128、过25个;烟、温感探测器位置;自动喷淋、排烟防火等系统连锁方式局部违反规范、标准、规定;双电源未考虑末端切换等。B、设计不周、构造或用量不当,有可能造成影响局部使用效果,或重要部位尺寸错误,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设计图纸和设计产品明显影响使用,或存在威胁人身安全的隐患,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如:建筑专业:结构承重部分在建筑图中未完全反映或错误;声光热防水防潮等的技术处理欠妥;入口门头设计影响户型采光;门窗表及门窗分割图设计错误等。结构专业:各种门/窗洞高度不符合建筑设计要求,严重影响使用要求;存在明显的未设计部分,影响现场进度;结构标高与建筑面层要求不符;阳台、雨蓬的倾覆安全129、不够,钢筋混凝土构件配筋与计算书不符;应设置构造钢 筋的部位不设或少设;未根据建筑功能要求部分梁上翻;结构与建筑节点严重不一致等。给排水专业:选用了已淘汰的耗能大的设备。热交换间未考虑检修条件等。暖通专业:选用了已淘汰的产品;机房布置未考虑检修条件;地下室的机房未考虑设备进出孔;风机的消声、减震处理不当等。电气专业:强、弱电各种线路布局,设备选型不当,安装图和非标准图制作尺寸以及安装不符,低压配电柜开关与保护电缆选型不匹配,电缆母线容量不匹配等。C、各专业图纸相互之间不对应地方达3处以下(不含3处)D、工种配合严重错误有可能造成影响使用,或造成施工返工,如梁上预埋孔洞严重影响结构安全。 E、严130、重影响报建及销售工作的进行:各配套设施建筑或功能区未详细标明或建筑标识不清,影响面积查丈及验收。F、未能及时配合发包人完成精装修设计、景观园林设计中有关结构/水/电各相关设计工作,延误设计工作进度;G、派驻现场设计师工作不到位,延误施工进度达2天以上,不含第2天;类错误A、容易修正、且不造成使用或安全缺陷,但会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带来麻烦。如:建筑、结构、水、暖、电、景观各专业:图纸目录不全、表达不够清楚、平剖面图不一致、一般性尺寸错误或不全、图例或符号不合规定、平面图与系统图不一致等。如:设计文件、计算书及存档材料的完整性不够;设计说明、图纸目录不全、图例符号表达不合规定;系统图与平面图的一131、致性的错、漏、碰、缺等。B、工种配合中的一般性错误,容易修正,且不致造成影响使用效果或安全。设计院按照户型自查表以及施工图自审表所制定的图纸审查规则审查,并签字盖章确认后,如图纸仍有错误的。第 90 页 共 91 页附件10:设计费增补取费标准指引(2023年修订版)一、制定目的为规范因设计工作量增加而导致的设计费增补,完善设计增补费流程,开发设计部对2022年颁布实施的设计费增补取费标准指引进行了若干修改,特更新本指引。二、适用范围(一)本指引适用于普通住宅及商业写字楼项目,超高层写字楼、购物中心及大型酒店公建等项目可参照执行或另行报公司一事一议。(二)本指引仅适用于因定位、经营业态变化等原132、因导致我司决策调整而增补的设计费,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工作增加不适用于本指引。(三)建筑方案设计阶段以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发生的变更为增补费计取依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包括建筑、结构、机电、给排水、暖通以及装配式、绿建、海绵等专项设计)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发生的变更为增补费计取依据;幕墙、铝合金门窗、栏杆、泛光照明等二次深化设计以我司完成施工图下发后发生的变更为计取依据。(四)室内精装及园林景观方案设计阶段以我司内审通过并完成签报流程后发生的变更为计取依据;扩初及施工图设计阶段以我司完成施工图内审完成后产生的变更为计取依据。三、名词解释全新增补设计:设计合同未包含,公司决策需新增133、的设计工作。重新设计:设计合同已包含,且设计工作已完成,因公司决策要求需重新进行设计。部分修改:设计合同已包含,因公司决策要求需对部分设计阶段或部分设计内容进行修改的工作。四、计取原则:(一)单价计取原则1.取费单价原则上按主合同相应业态单价计取,如主合同单价未包含的,优先参考恒伟公司2021年签报通过的关于恒伟设计费标准化的请示(详见附件一),二者未包含的再参考长xx发202296号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其他费用计费标准(第一批)(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详见附件二),按合同、恒伟公司、集团标准先后执行。2.增补部分设计单价主合同未包含的,取费单价还需参考主合同下浮率下浮。(二)面积计取原134、则1.面积原则上按业态分别记取,且仅计取改动及相关部分。2.各专业面积按实际设计完成面积计算,建筑需满足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要求,精装面积线原则上按墙中线计取。3.建筑单个子项(如单个楼栋、售楼处、地库等独立子项)进行重新设计的,按实际修改部分设计面积。进行部分修改的,若修改面积未超单子项面积30%的,不予增补;超30%时按实际修改部分计算面积。4.精装单户或单项新增或重新设计面积50,且设计内容复杂的(如:公寓样板间),按50m2计取;面积大于50的,按实际设计面积计取。若单子项(如单套样板间、单个单元公区、售楼处)修改面积未超单子项面积30%的,不予增补;超30%时按实际修改部分计算面积。5135、.景观新增或重新设计面积按实际设计面积计取。部分修改的,若修改面积未超单专业设计面积30%的,不予增补;超30%时按实际修改部分计算面积。大区与展示区同一个合同的,分别计算总设计面积。(三)折扣计取原则1.增补设计费均按以下折扣计取:增补费=相应计费单价设计面积70%各阶段总共比例2.各阶段计费占比按下表执行:专业阶段各阶段计费占比(%)土建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为不同单位方案单位概念设计10方案设计70报规报建配合20施工图单位方案报批报建配合10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70施工配合20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为同一单位概念设计+方案设计25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55施工配合20室内精装/概念方案10方案设计(136、含材料及软装清)单)40施工图设计30施工配合20景观/概念方案设计10方案设计20扩初+施工图设计50施工配合20d.特殊情况,采用一事一议。d.特殊情况,采用一事一议。备注:a.本标准仅适用于普通住宅及商业写字楼项目,不涉及超高b.涉及单专业、专项修改的按照专项价格增补。4.特殊情况一事一议。五、流程指引设计单位按照本指引提供报费联系函设计组织项目公司、成本、招采与设计单位开展商务洽商设计单位根据商务洽商意见提供确认联系函根据确认联系函发起签报请示 依据签报请示签订增补协并请款 六、附则本标准由开发设计部负责解释,经公司批准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长城恒发202260号设计费增补取费标准指引废止。附件一:恒伟公司2021年签报通过的关于恒伟设计费标准化的请示。附件二:长xx发202296号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其他费用计费标准(第一批)(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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