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矿井通风、防灭火等)(5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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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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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矿井通风、防灭火等)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发生,特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定、矿井防灭火规范、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及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管理规定”。第2条 矿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各级领导、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第3条 “一通三防”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2、定产”的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完善“一通三防”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努力实现“人、物、系统、环境”的本质安全;必须坚持专业防治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齐抓共管,落实各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第4条 在编制矿井建设规划,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一通三防”工作计划。第5条 必须定期对“一通三防”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定期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对危及安全、影响生产的问题,必须立即停产处理。第6条 矿通风部门是“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落实、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工作。第7条 矿安全监察部门对本“管理规定”的执行情3、况负责全面监督。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第8条 矿设置“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办公室, 通风工区区长任办公室主任。第9条 矿有关领导责任制:一、矿长“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1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2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健全“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队伍和管理体系。3按规定和实际需要组织“一通三防”工作检查,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检查督促各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落实“一通三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通防重大问题。4负责每日签阅瓦斯日报及“一通三防”4、调度日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二、矿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1在矿长领导下,对“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总责,组织落实“一通三防”的业务保安工作。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工作计划、降阻工程计划及资金计划,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检查、调整。3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技术措施;把好设计审查关,规程、措施审批关;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避免造成区域通风失调。4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集团公司每半年|矿每月不少于一次),研究布置日常工作,对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解决方案。5协助矿长定期组织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6负责每日签阅瓦斯报表,审批其它通风报表,发现问题及时组5、织处理。7对“一通三防”业务部门技术、管理干部的配备、调用提出主导意见,负责“一通三防”人员的管理与业务培训工作。三、生产副矿长“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负责督促生产科和区队坚持按“一通三防”工作的规定和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四、机电副矿长“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督促供电、机运部门搞好机电运输业务保安,保证设备完好,消灭机电火源,确保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控制无计划停电停风,确保反风设施完好,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五、安全副矿长“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1在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组织实施。2严格按“一通三防”的工作规定、质量标准审查、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措施,6、各类有关设计、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等。3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的“一通三防”计划;督促、检查降阻工程计划的完成;抓好“一通三防”装备的使用、管理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4具体检查、指导通风部门日常业务工作,督促、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及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安全检查科科长“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1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全面监督。2监督基层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落实业务保安规定,履行业务保安责任。3定期组织矿井通风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处理问题,确保安全生产。4监督“一通三防”本质安全装备计划的实施。5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组织追查分析、处理。 七、7、生产技术科长“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1负责组织、督促采掘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全面落实“一通三防”各顶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通防质量标准组织和产,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通防隐患。2组织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验收、评比时,必须同时进行“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验收,坚持执行通防一票否决制度。3严格落实放炮管理责任,杜绝放炮火源。 八、地测科长“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1加强地测管理和地质预报工作,避免误透老空区。2会同通风部门做好瓦斯地质工作,做好突出及瓦斯异常地区有害气体的预测预报工作。 九、物资供应科长“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1根据“一通三防”工作的需要,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所需的设备,材料和仪表。2协助生产8、技术、安全监察部门搞好火工品的保管、检查和发放工作,消除爆破引爆火源。第三章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10条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1井下实行分区通风,严禁扩散通风、严禁单台局扇多头供风和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 2各类巷道布置要保证合理的通风系统,尽可能的减少通风设施,如风桥、风门等有利于通风和防来灭火管理。3巷道施工要有图纸、有措施,否则不予安装局扇、接风筒。 4不许串联通风,需串联通风的地方,必须制定专项安装措施,否则不予以安设局扇。5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是独立通风系统,各地点配风量以局部计算为标准,掘进面每台局扇供风,以不出现循环风为标准,峒室配风以温度不超限为标准,测风员要按规定测风,每次测风结9、果要填写在测风地点记录牌上,出井后填写测风报表,通风部门根据测风结果进行风量调节。6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风筒的末端距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5米,保证接口严密,风筒无损坏、压挤、撕裂、断开风筒,不准随意停风机等,凡出现上述情况,要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7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尽快撤出一切设备,通风部门要在撤出设备后1015天内封闭工作面,要求墙内外5米范围内支护良好,墙的质量符合标准,否则返工,追究责任。8巷道密闭时,不允许将物品封闭在巷道内,否则追究责任。9所有通风设施,不经通风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允许乱动,特殊情况需打开密闭或摘掉风门,需经通风部门同意,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10井下所有工作人员要爱10、护通风设施,各掘进队要严格管理局扇、风筒。各队每班要有专人管理局扇正常运转。11采掘工作面进回风顺槽的设备要存放整齐,不影响行人通风,所占通风面不得超过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一,否则需施工设备峒室、各种风门密闭,风桥栏杆等通风设施,要保持完好,无因损坏通风设施要进行处罚。12对于运输兼作风巷的巷道,杂物要清理干净,保证通风断面,两巷贯通后,贯通点要满足设计要求,不准贯通就撤,如有碍通风,通风部门有权不计进尺。13各采掘队要将生产用料摆放整齐,使工作面的风流畅通无阻。 第11条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一、加强综合防尘工作的组织和管理1各级领导对防尘工作负责,保证综合防尘工作所需的人员、资金和装备。2各相关人11、员必须严格执行防尘工作的齐抓共管责任制,具体负责各责任的综合防尘工作。3安监人员对综合防尘工作要严格监察,对不使用、不爱护各种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4对使用防尘设施的各单位,要根据其使用、执行情况奖惩兑现,赏罚分明。5通风科每月底要制定下月的综合防尘作业计划,每月要做出工作总结。6矿长安全办公室要及时研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的重大问题。7各作业规程要有明确、详细的综合防尘措施。8通风科要定期对防尘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二、防尘管理及防尘设施1主、副井、采区巷道、采掘工作面、运输转载点、溜煤眼、井底卸载等处都必须安装防尘管路,皮带运输巷每隔50米设一个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米12、设一个阀门。2井下所有的运煤转载点,必须安装完善的喷雾装置。3采区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回风斜井必须安装净化水幕。4井下掘进岩巷、半煤岩巷,使用风钻必须采用湿式凿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必须洒水防尘。5采煤工作上下顺槽距安全出口3050米,距掘进面3060米处必须安设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6按规定要求安装隔爆设施,数量、水量、质量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7所有的防尘管路距工作面不得超过10米。8井下所有防尘管路、设施,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和处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三、巷道的冲洗和粉刷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主要大巷、采区巷道每年刷白一次。2主、副井冬季每月冲洗一次,夏季每月冲洗三次。3总回13、风巷两月冲洗一次(不能冲洗的地方清扫)。4井底车场,煤库绕道,卸载站每月冲洗三次。5采区进回风巷不定期冲洗,但每月至少冲洗一次。6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每月至少冲洗三次。7掘进巷道每月至少冲洗二次。8采区运输皮带巷,每月至少冲洗二次。第12条 防灭火管理制度1通风科负责对矿井所采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指数和煤层自燃发火倾向的取样送验工作,并对鉴定结果存档,报当地的煤管局备案。矿井必须建立井上下消防库,并备足各种消防材料,由通风科及时进行更换或补充。2矿井的地面变电所、提升机房、炸药库、雷管库、材料场、油料库、主风机房、材料库必须按消防部门要求设置消防器材、工具、并设置消防器材明细卡片,科、保卫科登记入14、档,每月由安全科牵头进行一次地面防火工作全面检查,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出现明火。3井口附近必须有消防设施,必须在其静压洒水管路上设置消防栓,并配备专用消防带、枪,消防直径以井口为中心不小于20米。井口、主机房附近20米不得使用火炉取暖。4井下机电峒室、检修峒室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工具,主运输大巷每隔50米设置一消防栓(可利用静压洒水管路网络)。5井下和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电焊、氧焊、喷灯焊接等工作,如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进风巷、井口附近进行电焊、氧焊、喷灯焊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通风安全部门,经总工、生产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208条规定。6井下严禁使用15、汽油、煤油、柴油,使用过的棉纱必须及时回收,并有专人送出地面处理。7在设计井巷进行巷道开掘,要尽量考虑隔离煤柱的完整性,以减少矿井内部漏风。8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煤柱及顶底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由通风科负责严格检查。9矿井配风量要严格按照矿判定的细则执行,减少矿井内部漏风,提高矿井有效风量,有效率不得低于85%。10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有防止煤层自燃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11通风科要定期清理采区,矿井总回风巷道,以降低矿井通风阻力,并且每季度定期组织人员对井下所有的密闭、板闭、栅栏及其它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安排处理。16、12通风科要指定专人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做好矿井发火预报工作,每月至少观察顶板一次,观察地点为采区防火墙,回采工作面的闭墙,工作面的上隅角,回风巷道以及其他可能发热地点,观察内容为:各种有害气体、气温、水温等。13回采工作面结束20天内必须全部撤出设备,由通风员在1015日内对采区进行永久封闭,并及时进行预防性喷浆,严格执行采区灌浆。14每个火区都要建立火区管理卡,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记载火区的发生的原因,发火时间,发火过程,防火措施及火灾处理经过,每火区处理完毕后及时向矿长报火灾报告。15所有的防火墙都要统一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注明,防火墙附近设置栅栏,揭示警示,禁止人员入内。16通风17、科要在火区范围内确定若干观察并进行编号,并指定专人每天检查温度,气体变化情况。17凡入井人员若发现井下某一区域出现温度升高、冒烟或CO气体及异常气味时,必须立即汇报通风科或值班室,并立即通知“一通三防”矿长和技术矿长及时组织制定预防煤层燃发火技术管理措施。18井下自发火时,必须立即成立以矿长为总指挥的防灭火领导小组,研究灭火方案,组织灭火工作。19启封以熄灭火区时,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过取样化验,分析证实,并且备封条件,方案批准后方可执行。20启封火区时,要恢复通风,认真检查气体浓度与温度,如有复燃危险,必须立即停止启封,并重新密闭。21安全科、通风科对井下作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防火18、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第13条 瓦斯检查制度1矿井瓦斯员必须按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检查瓦斯,其检查次数规定为:采掘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的巷道或煤仓、工作面回风顺槽、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二次。2瓦斯员在检查瓦斯时,凡发现作业点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该作业点的作业,撤出所有作业人员,及时汇报通风科和值班室,及时采取措施。3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内容和时间,并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要求每次巡回查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4瓦斯员必须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5瓦斯员必须每检查一个地19、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该处瓦斯牌板和记录手册上,有人作业的地点,检查结果应通报作业人员,要求带班组长在手册上签字。6瓦斯员检查完毕,必须电话汇报井口值班室,每班汇报二次,应做到瓦斯牌板,记录手册,值班台帐三对口。7瓦斯员必须在井下指定的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清楚本班情况及下班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手册上签字交班。8瓦斯组长要认真检查巡回检查瓦斯工作的质量,分析审查图表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通风部门在记录手册上注明合格,发现问题要注明问题的内容,并在记录手册上签名,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帮助瓦斯员处理提出问题意见后才能准离开现场。9严格执行瓦检记录手册审查制,通风值班人员要求班后审20、查当班全部瓦斯记录手册,注明审查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通风科每月抽查部门瓦检记录手册。10瓦斯日报表必须报通风、安全部门、总工、生产矿长、矿长。11严格巡回检查制度的考核,凡发现瓦斯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检查的情况,坚决严惩直到开除。12瓦斯巡回检查图必须在矿井值班室和井底车场设置,同时根据生产区域变化及井调整巡回检查图表。13发现瓦斯涌出异常时,立即汇报通风科和值班室,通风科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制定处理措施并报告总工。第14条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1所有采掘工作面在编制作业规程中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的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架设、控制区域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2安装断电控制系21、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和要求。提供断电条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较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取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电功能进行调试。4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急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记录和检查结果报通风部门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工种设备调校完毕。5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煤尘,发放前检查便携22、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电源负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第15条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1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2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超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经矿值班领导同意,由通风工区值班领导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3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若排放瓦斯风流直接引入回风系统而不流经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切断其安全出口的,排放瓦斯措施由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总工程师审批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4密闭墙内巷道恢复通风系统必须制订探、放瓦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由矿23、山救护队负责实施,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按排放瓦斯有关规定执行。5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措施内容包括:瓦斯积聚的地点、瓦斯最高浓度和总量、全负压供风量、预计排放时间、排放瓦斯的影响范围、断电范围和撤人警戒地点、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并绘制排放区域的通风系统示意图。排放瓦斯必须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6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7排放瓦斯结束后,必须瓦斯检查员验收合格后,由排放瓦斯负责人向矿调度室报告。第16条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掘进巷道贯通前,巷道在相距2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技术科下达巷道贯通知书,下发相关采掘24、区队、通风科等有关领导和单位。2通风科接到贯通通知单后,及进行编制巷道措施,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贯彻。3彻措施应包以下内容:绘编制巷道措施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及预计贯通的风向;明确贯通后调整风流的布置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其它有关要求事项。4贯通时区队干部必须亲临现场统一指挥,停掘工作面必须保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的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确保施工安全。5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通风队立即组织人员调整通风系统实行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第17条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生产技术科在规划巷道时必须充分考虑本巷道在掘进过程中25、局部通风能满足本巷道掘进通风的要求,使用局部通风机后是否影响矿井通风系统或影响其它供风场所。2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设施必须经过通风科验算,同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实施过程中不得有任何的更改。开始施工或施工结束必须进行现场测试,各项通风指标均要满足作业规程要求,如现场与理论计算不符合时,要立即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施工,此项工作由通风科负责落实,并将测试数据存档。3局部通风应本着既安全又合理使用风量的原则,选用局部通风机,掘进施工中可根据不同的局部通风要求,选择不同型号的局部通风机,避免工作面扬尘和风量不足现象。4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并挂牌,明确包机人。5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闭锁装26、置。6局部通风机投入使用后,任何人不得随便移位和停用局部扇,需维修更换局部通风扇恢复供风时,必须制定相应措施,通风负责人批准后实施。7风筒的型号、规格、连接方式、风筒的悬挂,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工作面有效风量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8严禁使用有破口的风筒和无反边的风筒,同一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不同型号的风筒,严禁使用分岔风筒。9需要串联或并联通风时由通风组提交专门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10回采工作面回采时由通风组制定相应通风措施。第18条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通风设施是服务于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的各种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密闭墙、调节风门、风窗、防爆门、安全门等)2矿井根据需要,及时构27、筑通风设施,保证各用风地点的正常供风,构筑物必须符合通风质量标准第八条规章制度,需计算风量、风速时,构筑通风设施前必须进行风速计算、验算、杜绝无计划供风。3每半个月由通风科组织安全科、生技科对矿井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验收,凡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立即停止作业,限期进行整改,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4每月必须对其通风系统图进行补充修改。5涉及到整个矿井通风的设施必须经通风科组织人员进行专门设计报总工批准后方可实施。6通风构筑物完工后,必须标明位置、名称、编号、结构、施工日期、负责人,并建档登记,构筑通风设施必须保证施工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不得验收。7安设在运输巷道中的风门、调节门,必须派专人负责管28、理,防止运输中风流短路。8凡发现随意或未经通风负责人批准,毁坏通风设施或改变其用途,必须按破坏生产论处,不按规定使用通风设施,应追究通风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并酌情处罚。第19条 通风设筑质量验收制度1通风部门必须制定通风设施构筑质量标准。2在筑建通风设施过程中安全检查科配跟班安全质量验收员,监督作业过程中保证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坚决返工。3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办法必须科学、合理、确无遗漏。4作业人员、质量检查验收员必须树立安全质量意识,确保各项工程保质保量。5通风设施筑建完成后安全检查科、生产技术科、通风工区、施工单位共同现场验收、交接,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6由于工程质量低劣,影响安全使用或造成事故29、的,对责任人严肃处理。第20条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1井下爆破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职爆破工但任,且持证上岗。2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严格作业规程中的有关井下放炮的各种安全技术措施。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爆破材料的领取、运输、清退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火工品的管理制度。附:“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一炮三检”:是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放炮。“三人连锁放炮”是放炮前,放炮员把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瓦斯员经过瓦斯检查、煤30、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四章 通风系统管理规定第21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切眼在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帮和安装;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07、113条规定。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改变一翼或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总工程师 批准。第22条 矿井的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生产31、计划的安排,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保证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第23条 必须严格按照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格执行“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的代供风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统一规定,严禁欠风作业。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定结果按旬报送矿长、总工程师 。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同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第24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12、114条规定对串联通风管理。有瓦斯喷出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通风。第25条 严格通风系统32、管理,合理供风。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矿井总进风量比应不大于110%。落实巷道维修力量,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原设计断面的2/3。总工程师每季、通风区长每月至少一次对全矿主要通风巷道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第26条 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严禁在独头巷道内开掘其它巷道。第27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挡风墙、风窗等通风设施严格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第109、118条有关规定执行,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所有风门必须安装闭锁装置、可视窗(硐室除外);主要风门必须纳入监控; 轨道斜巷、皮带机道内严禁设置风门;严禁电绞绳33、过风门。第28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筑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准回采。严禁非正规回采。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隅角无全负压通风系统时严禁带炭回采。第29条 初次放顶时,采煤工作面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进、回风隅角悬挂风幛,做到严密不漏风。采空区顶板未能及时冒落时,应强制放顶或悬挂风幛。第30条 矿井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采区设计,应考虑区域性局部反风系统。第31条 矿井改变主扇运行工况(角度或转速)前,应结合主扇性能曲线、自然风压、防灭火等到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编制专门的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第32条 矿井必须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或改变34、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及时增补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资料;新安装的主扇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主扇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测定。第五章 瓦斯管理规定第33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和后备瓦斯检查员,实行末位淘汰制度。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空班、漏检、假检。第34条 瓦斯检查实行“五合一”管理制度,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瓦斯检查员进行瓦斯检查工作;其它地点的瓦斯检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检查内容:瓦斯、二氧化碳和温度。第35条 瓦斯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地区的一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35、进行处理,并向调度室报告,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瓦斯检查员的指挥。第36条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经总工程师 确定的检查地点都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牌板内容包括:地点名称、工作人数、检查时间、检查次数、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人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有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异常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总工程师决定。第37条 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个点,必须及时将检查结果填写随身带的瓦斯检测记录本和现场的瓦斯牌板上,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帐“三对口”,并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每班不少于236、次,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有记录可查。第38条 瓦斯检查员每班用光学瓦斯检定器瓦斯断电仪探头校验至少三次,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2%时,必须在8h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仪。第39条 井下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第40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采掘工作面电话附近进行交接班,交接双方同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通风值班室也可实行反调度交接双方,并有记录可查。第41条 瓦斯检查日报及通风高度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对“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进行研究处理;调度负责人将领导指示意见通知37、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第42条 加强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管理,工作面回风隅角应超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于采空区切顶线,防止瓦斯积聚。 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0.5%时,回风隅角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报告调度室,并立即进行处理。严禁利用矿井总风压通过风管或风筒引排上隅角瓦斯,严禁在工作面一则(包括进风巷)采取增阻办法利用均压原理控制采空区瓦斯涌出;严禁采用在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安设压入式局部通风机的办法强制稀释瓦斯。第43条 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超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38、%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经矿值班领导同意,由通风工区值班领导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若排放瓦斯风流直接引入回风系统而不流经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切断其安全出口的,排放瓦斯措施由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总工程师审批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密闭墙内巷道恢复通风系统必须制订探、放瓦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按排放瓦斯有关规定执行。第44条 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措施内容包括:瓦斯积聚的地点、瓦斯最高浓度和总量、全负压供风量、预计排放时间、排放瓦斯的影响范围、断电范围和撤人警戒地点39、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并绘制排放区域的通风系统示意图。排放瓦斯必须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第45条 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第46条 排放瓦斯结束后,必须瓦斯检查员验收合格后,由排放瓦斯负责人向矿调度室报告。第六章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第47条 巷道掘进必须日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完整的局部通风设计,经总工程师 批准。全负压供风的掘进巷道开工,通知单必须在开工前三天、工作面穿岩子等临时设计的掘进巷道至少提前24h送达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根据矿井通风系统作好系统调整、风量分配工作40、,通风系统不合理,风理不足的不准开工。第48条 局部通风机应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管理。瓦斯检查员负责风筒完好、临时延接。第49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7、128、129条规定,并实行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包括:使用的地点、局部通风机功率、供风长度、出口风量、风筒直径、填写时间、填写人姓名。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门申请,并制定地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 批准。矿井必须按规定时间试验检测漏装置,并由施工部门指定专人守候在局部通风机旁,确保在1 内恢复送电。否则按随意停电、停风论处。每次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41、积聚通风部门都要登记备查,对每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通风机,矿安全监察部门都要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第50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地区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其它地点的掘进工作面实行采掘供电分开;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是否安装“瓦斯、电闭锁”由总工程师决定。除低瓦斯矿井岩巷掘进外,所有局部通风都必须采用“双局扇、双电源”;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要使用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所有局部风扇必须装备开停传感器并与监测监控系统联网。第51条 临时停工的42、掘进工作面(包括节假日停工和政策性放假)不得停风。第52条 实行掘进工作面投产局部通风系统及安全设施的验收制度,凡出现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双局扇、双电源”、自动切换、监测断电装置等有一处不合格者掘进工作面不得投产。第53条 严格风筒管理,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规定,风筒出口风量必须保证巷道内最大断面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保证巷道内无瓦斯积聚、超限。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在保证迎头不积聚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半煤(岩)掘进出风口至工作面的距离最大不超过5m,岩巷掘进最大不超过8m 。第七章 盲巷管理规定第54条 盲巷的统计和43、管理范围一、全负压通风巷道内长度6m(含掘进停工停风的巷道),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内长度超过3m不通风的独头巷道,按盲巷统计和管理。二、全负压通风巷道,因冒顶、积水等原因使风路堵塞,形成无风或微风状态,不能有效排除瓦斯或有害气体的,按盲巷统计和管理。三、采空区密闭墙(含火墙)及挡风墙位置不当,墙外独头部分长度超过6m的,按盲巷统计和管理。第55条 出现盲巷后,掘进区队和主管部门必须立即上报总工程师 ,并通知通风部门立即设置栅栏,24h内进行临时封闭,超过一个月必须实施永久封闭。盲巷管理;一、盲巷栅栏及密闭的施工、维修与拆除由通风部门负责,严禁任何人破坏栅栏及密闭;严禁在栅栏外设材料场及堆放杂44、物;除执行检查任务的救护队员外,严禁任何人进入盲巷栅栏内。二、所有盲巷必须由救护队员配戴呼吸器每旬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者由总工程师 决定增加检查次数。盲巷检查内容;对已封闭的盲巷,检查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浓度、温度、支护状况、巷道积状况及密闭墙完好状况。对采空区密闭墙(含火墙),检查墙内、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浓度、温度、风流方向及密闭墙完好状况等。三、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建立盲巷登记卡和管理台帐,对盲巷的名称、位置、形成的时间、原因、特征、处理方法、检查情况及注销等详细登记。四、所有盲巷都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通风系统图上标绘清楚,做到台帐、卡、图三对口。五45、矿井通风部门要建立对井下所有巷道状况每月一次的检查分析制度,凡发生盲巷,不论有害气体是否超限,都要及时进行封闭等处理。六、所有盲巷都必须设置栅栏:1巷道净高2m以下盲巷,必须全断面设置栅栏;巷道净高2米以上的盲巷,栅栏高度不得低于2m。2栅栏孔尺寸不得大于0.2m0.2m,栅栏距巷道口全负压通风处不得超过1m。3.栅栏外设置瓦斯检查牌板,并要设置明显的警戒牌(0.3m0.4m),警戒牌漆白底,写红字,写明“瓦斯严重,禁止入内”字样,禁止用粉笔字代替警戒牌。4.对内部有岔峒的盲巷,栅栏应设在总入口处。5.栅栏的材质但必须牢固、可靠。七、盲巷需恢复作业,必须编制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46、 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按排放瓦斯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已恢复正常通风的盲巷,或因开采等原因自然消失的盲巷,都应当月注销。第八章 巷道贯通管理规定第56条 加强巷道贯通管理,掘进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 组织安监、地测、通风、机电及掘进主管部门等进行编写,内容必须包括瓦斯防治、风流调整、放炮管理、顶板管理、防火管理、机电管理及水的治理等。第57条 掘进巷道的贯通,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米前, 地测部门必须向总工程师 报告,同时通知调度室、施工单位、通风、安监、机电及掘进主管部门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并严格按47、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规定执行。第58条 巷道贯通实行分级管理:巷道贯通后不需要进行风流调整的,由施工单位区长在现场指挥贯通工作;巷道贯通后需作风流调整或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贯彻落实贯通措施,通风部门、施工单位区长在现场协调配指挥巷道贯通,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只有在通风系统、瓦斯全部正常后,方可恢复工作。对接巷道情况不清,又无条件提前进行巷道修护、排水、排除瓦斯时,由总工程师 组织贯通措施的贯彻落实,并由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巷道48、贯通。第59条 严禁没有经总工程师 批准安全技术措施的巷道贯通,一旦出现,安全监察部门要按重大事故追查处理。第九章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第60条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建立安全监控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负责系统的安装、调试和维护等管理工作。第61条 使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当瓦斯浓度超限而切断设备电源时,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第62条 采掘工作面班组长、瓦检员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和电缆进行一产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值班室并协助处理。瓦斯检查员班中汇报时必须汇报仪器工作情况,并将瓦斯监测监控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49、况纳入现场交接班内容。第63条 凡发生区队解脱或破破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分析的制度,对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章 通风安全仪表管理规定第64条 便携式瓦检仪管理:一、便携式瓦检仪配备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二、便携式瓦检仪应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固定专人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调校和打开仪表。三、应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瓦检仪的充电、收发有维护、调校工作,每班要清理防爆罩上的煤尘,每次下井前必须检查仪表的零点、电压值,每7天调校一次,不符合要求时禁止发放使用。第65条 矿井必须按实际需要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测尘仪、风速表、一氧化碳检定器、自救器、打钻钻50、机、气相色谱分析仪、移动注氮机等各种通风安全检查仪表、设备。通风安全仪表的数量及配备由总工程师 确定并充分考虑留有一定的备用量。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满足“一通三防”工作的需要。配备要求:光学瓦斯检定器,按瓦斯检查员在册人数每人一台,并有总数15%的备用量;测尘仪,不少于3台,自救器,按入井职工总人数每人一台,并有总数15%的备用量。第66条 矿井必须建立通风安全仪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制度,并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人员,进行管理和维修。第67条 所有的通风安全仪表、设备都必须编号,实行集中管理,并建立台帐,实行卡片管理,确保达到完好、准确、可靠,不合格的禁止使用。第651、8条 各种通风安全仪表都要按照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送指定授权单位进行校验,并有合格证备查。第十一章 防治井下自然发火的管理规定(一)自然发火的预防第69条 通风部门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防火人员,建立健全预防自然发火管理制度,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检查仪表。第70条 矿井延深新水平、开采新煤层时,必须进行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煤的低温氧化试验及采空区“三带”距离的确定,并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71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系统。井下防尘系统可以兼作消防系统使用, 消防管路管径不得小于50mm ,管路末端必须设置直径为50mm和消防软管,并按规程规定设置支管和阀门,达到随时52、满足防灭火用水的要求。第72条 采掘工面作业规程必须包括防治自然发火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中认真落实。第73条 矿每月由总工程师、通风部门每周由科(区)长主持召开一次防火分析会,分析发火隐患,落实防火措施。第74条 矿井必须建立防治自然发火网点观测制度,对全矿井的自然危险区域定期进行观测。观测地点: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内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及回风巷、高冒点及由总工程师 决定的其它地点。观测内容:一氧化碳、瓦斯、二氧化碳、氧气等气体万分,气温、分析,并由总工程师 决定增加常规观测和采气样分析的次数。 第75条 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隔离煤柱中不准掘进巷道。第76条 老区复采必须要与火区妥53、善隔离。确需穿透火区者,必须按启封火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77条 根据采煤工作面采空区“三带”宽度和煤自燃氧化情况,确定工作面月推进度底限。正常情况下,采煤工作面月推进度底限为30米。第78条 回采过程中必须及时封闭通向采空区的通道,时间不得超过10天。停采后必须及时进行采后封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5天。采后封闭应采取双墙中间注泥浆塞的方法。双墙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 ,墙厚不得低于 。第79条 风门、调节风窗等通风设施应按防灭火的要求选择正确位置(进风侧不宜设置控制设施),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第80条 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不得低于3m2)。采54、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的风压差应不超过200Pa。第81条 矿井主扇风压应不超过2500Pa ,否则,应列入通风系统改造规划,限期达到。(二)自然发火事故处理第82条 矿井某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然火灾:一、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二、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度,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4PPm,且影响生产8 h以上者。第83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预兆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应立即报告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工和安全检查科。矿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通风部门、救护队迅速查明原因,撤出影响范围内全部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第855、4条 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44条规定执行。灭火救灾的通风制度由矿长、总工程师决定,未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采取反风措施,需要反风时,反风前必须将原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防止反风后火灾向进风侧蔓延。第85条 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风流方向稳定的措施。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原有状态,未经矿长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第86条 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封闭火区密闭墙的位置和顺序,由矿长决定,并设专职救护队员至少每10min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气体浓度,判断其爆炸危险性,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56、效措施,使火灾气体不具有爆炸性。第87条 每次火灾事故处理完毕后,7d内要把经矿长、总工程师签发的火灾事故报告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三)火区管理第88条 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每一火区都要按顺序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并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备案。1火区管理卡片应包括以下内容:火区基本情况登记,防火墙及观测记录,灌浆、流水、注阻化剂、注高分子复混溶胀胶体、注惰性气体记录,其它灭火措施记录,火区位置关系图。2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图上表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线路及防灭火系统布置,同时在图上注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57、;火区位置关系图每年绘制一次,产生新的火区时应及时修改。第89条 火区的观测按第62条的规定执行,新封闭火区的观测次数由总工程师 决定。观测中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它缺陷以及火区有异常变化时,要立即报告总工程师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90条 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及其下小阶段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91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50条规定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工作。第92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48、249条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 批准。启封火区工作结束后,确认火区已经熄灭,必须提出局面注销报告,报总工程师 批准,方可转入恢复生产工作。第十二章 综58、合防尘管理规定第93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并有防尘系统图可查。第94条 防尘水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二、悬浮物的粒径不得大于0.3mm;三、水的PH值在69.5之间。水质必须每年分析化验一次。新建水源的水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分析化验。水源的总出水处应设置过滤池或过滤装置。第95条 矿井防尘水源可分为地面水源和井下水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地面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 m3,并有备用水池;二、井下水源的供水量,能满足供水范围内高峰用水期持续2h以上的用水量。井下水源使用钻孔水或连续供水的水池时,其钻孔或水池的连续供水能力应大于供水范围内高峰期的用59、水量。第96条 防尘管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和沉积粉尘的地点;二、供水管路的管径与强度应能满足负载的水压和水量,防尘管路的敷设从干管到支管,管径必须由大到小,不准花接;三、皮带机道和煤巷每隔50米、其它巷道每隔100米,采煤工作面内每隔20米应至少设一个三通阀门,供水阀门的容许水压应与管网水压相匹配。第97条 喷雾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喷雾装置中水幕用的喷嘴扩张角应不小于100度;转载点喷雾扩张角不小于45度。喷嘴喷雾体形应为实心花怒放锥体。二、采煤工作面两道距工作面2030米范围内应安装风流净化水幕,水幕应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生产期间要指定专人管理,正常喷雾。三60、落差超过0.5m的转载点应设置导煤板,所有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并实现自动化,做到喷嘴固定,正常使用。第98条 煤层注水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99条 采煤工作面防尘措施一、采煤工作面除实行煤层注水外,还必须实施湿式打眼、水炮泥、放炮前后洒水、割煤、移架、放顶煤喷雾、转载点喷雾、巷道定期冲洗、风流净化、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二、实行验收移交制度。采煤工作面的各种防尘洒水设施在工作面投产时,必须一步到位。防尘洒水设施不齐全的工作面不得投产。三、采煤工作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防尘员,综放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防尘员。四、防尘设施实行谁使用谁负责,丢失损坏赔偿制度。第100条 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一、掘进61、工作面应实行湿式打眼、水炮泥、掘进机内外喷雾、放炮喷雾、放炮前后洒水、耙装喷雾、转载点喷雾、巷道冲洗、风流净化、锚喷除尘、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二、掘进防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规定,防尘设施不齐全的不准掘进。第101条 采掘工作面凡水压、水量不足时,必须安装临时加压水泵及辅助设施,保证防尘系统符合标准。第102条 巷道冲洗周期:一、主副斜井、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主要皮带机道等,每15天至少冲洗一次。二、采区上、下山、皮带机道、进风道等,每5天至少冲洗一次。三、采煤工作面两道出口30米以外,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米以外巷道,每2天至少冲洗一次;采煤工作面两道出口30米范围内,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米范62、围内巷道,每班至少冲洗一次。四、各转载点前、后20米范围内每班至少冲洗一次。五、根据气候条件,在不积尘的前提下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适当调整冲洗周期。六、每月逢八日为全矿防尘活动日。防尘日活动由生产矿长组织,安全矿长提出计划,安检科长负责检查、验收、考核。第103条 隔爆设施安装一、隔爆设施安装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5条规定。1主要隔爆水棚安装地点:主斜井、副斜井、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2辅助隔爆水棚应安装在下列地点: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煤巷和半煤巷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二、隔爆水棚用水量隔爆水棚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得小于以下值:主要隔爆水棚400L/m3 ,辅助隔爆水棚200L/m3 。 三、棚区长度:主要隔爆水棚不小于30米,辅助隔爆水棚不小于20米。 四、水棚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第一排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应保持在60200米范围内, 五、吊挂式安装水棚时,应采用易脱钩的挂勾安装。六、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水棚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并有记录可查。第104条 粉尘测定一、矿井应建立粉尘测定制度。 二、粉尘测点布置和测定方法按“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4)及“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MT79-84)的规定执行。三、按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规定进行粉尘测定,粉尘测定结果按时上报矿长、总工程师和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