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通三防、电气焊审批管理制度汇编(6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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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一通三防、电气焊审批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第一章 总则5第二章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组织与机构9第三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12第一节 通风管理制度12第一条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12第二条 测风制度13第三条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4第二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7第三节 矿井风量计算细则19第四节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24第五节 通风设施质量管理、验收制度25第六节 “一通三防”材料管理及验收制度27第四章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28第五章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30第一节 矿井外源火灾2、的防治30第二节 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31第三节 电气焊审批制度33第四节 电气焊管理制度34第一节 “一炮三检”与“三人连锁”放炮制度36第六节 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材厂防灭火管理制度39第七节 油脂管理制度39第八节 火灾隐患排查制度40第九节 注氮管理制度41第十节 防灭火责任制度42第六章 综合防尘制度45第一节 防尘管理原则45第二节 综合防尘工作责任制46第三节 粉尘测定制度47第四节 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48第五节 定期冲洗巷道制度50第七章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52第一节 矿井瓦斯技术管理制度52第二节 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53第三节 瓦斯报表审批3、制度55第四节 瓦检员交接班制度55第五节 盲巷瓦斯管理制度56第六节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57第七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60第八节 瓦检员请示汇报制度60第八章 相关检查与考核制度62第一节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62第二节 损坏“一通三防”设施处罚管理制度63第三节 放顶煤开采“一通三防”管理办法64第四节 制氮机管理责任处罚规定67第九章 附则68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落实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杜绝矿井重大通风、瓦斯、粉尘、火灾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修订乌海能源公司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二条 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包括通风系统管理,防灭火4、管理,综合防尘管理和瓦斯防治管理。是煤矿生产和建设中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第三条 名词阐述:1、一通三防”:矿井通风系统管理,防灭火管理,综合防尘管理和瓦斯防治管理的总称。2、风量:单位时间内,流过井巷或井筒的空气体积或质量。3、矿井通风系统:包括通风动力装置、通风网络和通风设施三大部分。4、通风设施:包括风门、风桥、密闭、挡风墙、调节风门和风窗等。5、矿井瓦斯: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6、局部瓦斯积聚:一般来说,当出现瓦斯浓度达到2%、体积大于0.5m3 的积存瓦斯时。7、煤尘爆炸:悬浮在空气中,在一定5、条件下,遇高温热源而发生的剧烈氧化反应,并伴有高温和压力上升的现象。8、隔爆设施:限制爆炸范围,阻止灾害区域扩展,防止连续爆炸和瓦斯爆炸引起煤尘爆炸的安全设施。9、通风安全监控:利用安全仪表对矿井瓦斯、一氧化碳、风速、风量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10、内因火灾:自燃物在一定的外部(适量的通风供氧)条件下,自身发生物理氧化学变化,产生并积聚热量使其温度升高,达到自燃点而形成的火灾。11、可燃物在外界火源(明火或高温热源)的作用下,引起燃烧而形成的火灾。第四条 业务规范和管理原则:1、矿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必须同时编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要将“一通三防”工作方面急需解决的项目列入安全6、技术措施工程,在安排资金时优先考虑解决,使矿井安全装备水平不断得到提高,抗灾能力不断得到增强。2、在瓦斯防治工作中,必须贯彻落实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管理体系。做到:(1)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2)瓦斯(二氧化碳)超限不准作业;(3)无风电、瓦斯电闭锁不准掘进施工;(4)采区接替不准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并巷减尺;(5)职工未经培训和未佩带自救器不准下井。3、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全面考虑“一通三防”工作,并为其创造有利条件,满足其要求,严格按设计施工。在进行矿井技术改造、改扩建工程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7、,并必须根据实际对“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方面的要求设计到位,工程移交时,凡安全装备、设施不到位的,一律不准投产。4、矿必须按规定配齐通风仪器仪表、瓦斯检查及监测、监控仪器仪表、测尘仪器、防灭火监测设备和技术装备、自救装备等“一通三防”技术装备以及维修保养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必须按期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矿必须建立“一通三防”技术装备管理机构,配备“一通三防”所必须的管理人员;对特殊和关键工种加强培训,达到持证上岗。5、矿每次进行安全质量大检查时,必须把“一通三防”工作列为检查的重点,矿“一通三防”业务主管部门和安检部门要加强生产过程中“一通三防”工作的现场管理和动态检查,对检8、查出的问题做到定内容、定标准、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及时整改。6、严格落实“一通三防”工作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凡出现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一律按“三违”进行处理,并送三违学习班进行学习;对蓄意破坏通风与安全监测设施的一经查出一律开除矿籍;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一通三防”管理对象是“一通三防”工作人员、采掘(区)队长、班组长、打眼放炮工、井下电钳工、变电工、安全检查员和调度员等特殊工种。以上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培训的内容以“一通三防”知识和操作技能为重点。培训采用脱产与业余相结合的方式,要落实“强制培训,分级管理,考核发9、证,提高素质”的指导思想,凡是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或调离工作岗位。第六条 凡在“一通三防”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了事故发生的或降低了灾害的危害程度,矿要给予重奖。第七条 对“一通三防”方面有关报表、图纸的要求:1、“一通三防”报表:(1)矿井瓦斯日报:必须当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备档保存。(2)矿井通风情况(月)报表: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报公司通风管理部。(3)矿井通风瓦斯(旬)报表:通风科科长、矿总工程师审阅。(4)矿井粉尘浓度测定(半月)报表:经通风科长审阅后,报送矿总工程师审阅。(5)矿井粉尘浓度测定(月)报表:通风科科长、矿总工程师审阅。2、一通三防图纸:(1)矿井通风系统10、图:必须按季绘制,及时修改补充。每月向通风管理部报送一份。(2)矿井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必须按季绘制,及时修改补充。每半年给公司通风管理部报送一次。(3)矿井防尘、防灭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必须按季绘制,及时修改补充。每半年给公司通风管理部报送一次。第二章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组织与机构第一节 组织机构为了切实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成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小组。组长:常鸿副组长:张国军 闫进蒙 司建军 杨会宁 高凤杰 刘永军 尕凤喜 陈照成员单位:通风科 安检科 生产科 机电科 供应科 经管科 劳资科 通风队第二节 主管领导责任及部门职责1、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11、面责任,必须定期(每月至少一次)主持研究“一通三防”工作,解决所需的人、财、物,保证“一通三防”工作的落实,凡因人员配备不足,资金不落实而发生“一通三防”事故的由矿长直接负责。矿井发生重大通风、瓦斯、煤尘、水、火等灾害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负责指挥处理事故。2、各副矿长对其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并督促检查本责任范围内与“一通三防”有关工作的贯彻落实。安监处长负责组织包括“一通三防”在内的安全质量大检查,3、矿总工程师对矿“一通三防”技术负总责,领导通风科的工作,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凡因未制定措施、措施内容不全而发生“一通三防”事故的由总工程师负责,凡因措12、施执行不力而发生“一通三防”事故的由分管副矿长负责。总工程师研究解决“一通三防”重大工程技术方案或设计,组织制定和审批“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和灾害预防措施及处理计划;负责组织“一通三防”新技术、新设备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定期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认真审查,凡没有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施工区域一律要停止作业,矿井发生“一通三防”事故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4、通风科负责全矿“一通三防”的业务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审批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设计、规程、措施。安排、部署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组织推广各13、项先进经验和技术装备;组织“一通三防”事故追查处理;组织人员对“一通三防”设施质量检查验收,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负责“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的收集、归档及有关“一通三防”报表的上报。定期对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按“五定”原则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负责复查整改情况,未按期整改的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5、安监科要组织安监人员检查、监督“一通三防”工作中各项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参与“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检查和“一通三防”事故的抢救与处理。6、生产科在进行生产布署、接续安排时,要处理好通风与采掘的关系,给“一通三防”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把与生产管理直接有关的“一通三防”工作项目,作为首先考14、虑的内容。7、机电科负责井下外因火灾的预防和电器设备管理,杜绝机电设备、线路失爆和高温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组织对“一通三防”有关的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对主要通风机的管理和性能测定工作。负责井下采掘供电分开,计划安排实施“三专两闭锁”工作,督促检查井下机电、运输设备、硐室和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的落实。8、供应科要在矿长领导下,根据“一通三防”工作需要,保证及时供给必需材料和设备,凡因设备、材料供应不足、不及时而发生“一通三防”事故的由供应科科长负责。9、劳资科在矿长领导下,负责贯彻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按要求配足“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员,切实执行上级有关劳保的15、规定。凡因人员缺少而发生“一通三防”事故的,由劳资科科长负责。10、经管科要将“一通三防”工作项目纳入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一通三防”项目所需的资金、材料和设备按计划落实,保证基建技改、开拓延深项目中的“一通三防”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11、通风队队长是本队“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对本队“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有关领导和业务科室汇报,并负责“一通三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书记、副队长在队长领导下协助队长搞好本队“一通三防”工作。技术副队长负责编制“一通三防”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负责“一通三防”工程技术管理,负责收集资料,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各类16、图纸、台帐、记录等。凡因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井下积尘未及时清洗,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发生“一通三防”事故的由通风队队长、分管队长、当班瓦检员、防尘人员负责,风因措施未贯彻落实而发生“一通三防”事故的由通风队队长负责。第三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第三节 通风管理制度第一条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门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改变一翼、一个水平或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应编制专门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2、矿井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17、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3、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当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而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4、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5、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等通风设施必须可靠。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6、18、井下空气成分,空气温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第102条的规定。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和110条的规定。7、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通风队每旬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将测风报表报通风科和矿总工程师审阅。8、必须按规定设计并配足矿井及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巷道的供风量,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9、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至124条的规定。10、矿必须按季度绘制,并按规定上报矿井通风系通图19、,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及时补充修改。矿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11、井下各硐室的布置、通风管理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测风制度1、测风员必须持证上岗,在作业前认真做好工作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查仪器的完好性,保证仪器能够正常使用。2、每十天对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数据真实有效,报通风科、矿总工程师审阅。3、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必须做到测风原始记录、测风牌板相一致。4、选择测风地点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前后10m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或巷道拐弯等局部阻力。5、测风站中测风20、记录牌填写内容包括测风站的地点、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日期以及测定人等项目。6、测风员应了解矿井通风系统,查找隐患及时,熟练掌握风量调节方法,处理隐患安全迅速。第三条.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包括局扇管理制度和其他地点的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第一项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1、局部通风机的安设要求(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应执行审批制度。由通风队填写安设局部通风机申请单,经通风科审批,确定局部通风机的安设位置,下发通风队实施安装。由施工单位负责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系统完善之后,由通风科牵头,组织机电科、安监科、通风队及施工单位检查安设位21、置及其供电系统是否合适,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的顶板支护应完好,无滴水,凡不符合安设要求的,不准投入使用。(2)机体安装要稳固,并装有安全罩;局部通风机与风筒连接处要有过渡节,连接要牢固。(3)局部通风机要安设在专用支架上或实施吊挂,距地板高度不得小于0.3m。(4)掘进工作面安装局部通风机时必须使用用“双风机、双电源”。(5)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巷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6)局部通风机要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22、路;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7)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的安装、吊挂、维护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并不得影响运输、行人安全。(8)拆移局部通风机时,只有在接到通风科的批准后,方准拆移。不准带电移动局部通风机。2、局部通风机的管理要求(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各施工地点的局部通风机由施工队指定人员负责看管和维护,通风队负责风筒维修。无人工作地点的局部通风机可由通风队指定人员负责管理。(2)除风机工或指定看管局部通风机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能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因井下检修或其他原因需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要有矿长、总工程师及有关部23、门签字的停风停电申请并要取得局部通风机看管人员的同意,停局部通风机前要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对无计划停运局部通风机的应由通风科组织人员追查,严肃处理。(3)因检修原因需要停运局部通风机时,需提前提出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和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4)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5)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长度、吸风量、出口风量、全风压风量、管理人员、安装日期等,并注明填写时间和填写人姓名。(6)严禁使用3台以24、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7)局部通风机在运行过程中,通风、机电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凡发现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等不符合规定时,应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8)暂时不用而又不能立即封闭的巷道,不准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回收地点,应连续作业,若中断作业,不准停运局部通风机。(9)节假日停工时间不长的掘进工作面,不准停运局部通风机。(10)严格风筒管理,做到逢环必挂,风筒接头要严密,发现破口要及时补修或更换,吊挂要平直,拐弯要圆滑。(11)风筒的出口风量不得小于所供风巷道最低允许风速计算的风量。25、(12)风筒口距工作面的距离,对压入式通风,在保证工作面不积存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半煤巷和其它巷道掘进最大不超过6m,岩巷掘进最大不超过10m。使用掘进机的工作面,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但最大距离不得超过10m。第二项 其他地点的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要有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被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5m处,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和瓦斯断电仪,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切断被串工作面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2、井下机电硐室和其它硐室应按有关规定要求配风,并保证通风流畅,不得将风门关严。3、井下扩散通26、风的距离不得超过6m,对超过扩散通风距离的巷道应及时进行处理,但不允许采用敞开式导风筒进行通风。4、其他通风行人巷道,要按最低允许风速配足风量。5、立眼的通风方式及要求应在掘进作业规程中作出规定。第四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一条 地测部门要及时掌握各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地质情况、其它巷道、老空区及小窑等情况。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当采掘工作面与之相距20m(综掘机工作面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公司总工程师报告,同时向公司生产调度科、安监科、通风科、通风队、施工队等有关单位下达书面贯通通知单并附图说明。第二条 贯通通知单的内容应包括被贯通巷道及老空的准确位置,贯通点附近地质条件及构造,顶底板27、稳固性,水文地质及瓦斯等情况。第三条 有关科队在接到贯通通知单后,由生产科牵头及时召集地测部门、通风科、安监科、施工队等单位(情况特殊时须由生产矿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贯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发生产科、调度室、安监科、通风科、通风队、施工队等单位执行。第四条 通风部门在贯通前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后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前,综掘工作面相距5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由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被贯通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及警标,保持正常通风,必须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28、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第六条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指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被贯通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每次放炮后,放炮员和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有异常,在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人员退出警戒区域后,才允许进行掘进工作面的下一次放炮工作。第七条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或相异)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放29、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第八条 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工作,还应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第九条 对情况不明的老空区,小窑贯通前必须按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探查。探明后编写贯通安全措施。措施由生产、通灭、安全等部门负责现场落实,必要时由救护队现场监护。第十条 贯通时通风部门必须派干部现场跟班,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风流不稳定区域(受影响区域)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实现全风压通风,待风流稳定后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第十一条 矿调度室、通风部门要有贯通的专门记录和台帐。第三节 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第一条 矿井总进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30、算,并必须采取其中最大值 (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Q矿进=4NK矿通M3/min式中N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人;K矿通矿井通风系数,取1.21.25(2)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它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Q矿进=(Q采Q掘Q硐Q其它)K矿通M3/min式中:Q采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Q掘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Q硐硐室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Q其它矿井除了采煤、掘进和硐室等地点外的其它井巷需要进行通风的风量总和,M3/min第二条 采煤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Q采=Q采iQ采备i M3/min式中Q采31、i第i个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Q采备i第i个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各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必须按以下条件分别进行计算后,采取其中最大值,备用采煤工作面风量应其采煤时的实际需要风量的50%。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采用高瓦斯计算公式)Q采i=Q基本K采高K采面长K温 M3/min式中:Q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基本不同采煤方式工作面所需的基本风量,M3/min K采 高第i个采煤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K采面长第i个采煤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K温第i个采煤工作面温度与对应风速调整系数(各项系数取值详见: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矿井风量计算细则)Q基本 =632、0V采iS采i70%式中:V采I 第i个采煤工作面适宜风速(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V采I1m/s)S采i 第i个采煤工作最大和最小控顶距时净断面积的平均值,m2(对于综采工作面:S采i =工作面控顶距工作面实际采高-综采支架的断面积)按二氧化碳涌出量的计算,可参照按瓦斯涌出量的计算方法执行。采煤工作面有串联通风时,应按其中一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最大风量计算。(2) 按工作面温度计算:Q采i=60V采iS采iM3/min式中:V采i第i个工作面风速m/s S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可按最大和最小控顶断面积的平均值计算。采煤工作面应有良好的劳动气象条件,其温度和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33、程1992年版执行说明第29项表31的要求。(3) 按人数计算实际需要风量(Q采i)Q采i=4NiM3/min式中:N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最多人数。(4)按风速进行验算:按最低风速验算,各个采煤工作面的最低风量(Q采i )Q采i15S采i M3/min式中:S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按最高风速验算,各个采煤工作面的最高风量(Q采i)Q采i240S采iM3/min式中:S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第三条.掘进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需要独立通风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Q掘=Q掘 M3/min式中:Q掘-第i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每个独立通风的掘34、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以下几种方法计算,并取最大值。(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Q掘=100q瓦掘iK掘通iM3/min式中:Q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q瓦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K掘通i-第i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不均衡的风量系数,一般可以K掘通i=1.5-2按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可参照按瓦斯涌出量的计算方法执行。(2)按炸药量计算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Q掘i)(Q掘i)=25AiM3/min式中:Ai-第i个掘进工作面一次爆破的最大炸药用量Kg(3)按通风机的实际风量(Q局机i)计算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Q掘i=Q局机iIiM3/min35、式中Q局机i第i个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实际风量,M3/min Ii第i个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台数。(4)按人数计算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Q掘i) Q掘i=4Ni M3/min式中:Ni第i个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人。(5)按风速进行验算按最低风速验算各个岩巷掘进工作面的最低风量(Q岩掘i)Q岩掘i 9S岩掘i M3/min式中:S岩掘i第i个岩巷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各个煤巷或半煤岩巷掘进时工作面的最低风量Q煤掘i15S煤掘i M3/min式中;S煤掘i第i个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按最高风速验算各个岩巷,煤巷或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最高风量(Q掘i)Q掘i240S36、掘i M3/min式中:S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第四条.硐室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Q硐=Q硐i式中:Q硐i各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的风量,(1)机电设备发热量大的水泵房、空气压缩机房等机电硐室,实际需要风量Q机电硐室=3600W/1.21.00560t式中:W机电硐室中运转的电机总功率,KWt机电硐室进回风的气温差,机电硐室的发热系数,空气压缩机房取0.21,水泵房取0.03。(2)爆炸材料库实际需要风量,应按每小时4次换气量计算 Q爆破材料库=0.07VM3/min式中:V包括联络巷在内的爆破材料库的空间总体积,M3一般情况下Q爆破材料库137、00 M3/min(3)其它硐室实际需要风量,可按经验值给定风量。采区绞车房及变电硐室为6080 M3/min充电硐室为100200 M3/min其它的一般硐室不得低于20 M3/min第五条.其它巷道的需要风量Q其它=Q其它i M3/min式中:Q其它i第i个其它巷道的需风量Q其它i=133q瓦其它iK其它通i M3/min式中:q瓦其它i第i个其它巷道的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K其它通i第i个其它巷道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取1.25。按最低风速验算Q其它i9S其它i M3/min式中:S其它i第i个其它井巷断面积,一般打钻、灌浆观察,清理等巷道,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道的风量计算38、应以有害气体不超限为原则,而且风速符合有关规定。第六条.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的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规程对风速规定的要求。溜煤眼只准存煤,不准通风和行人。第七条.未尽事宜,依据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风量计算细则执行。第四节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第一条 所有仪器仪表要设专人保管、维修、保养,所有仪器仪表必须编号并有台帐可查。第二条 仪器的说明书、操作规程须妥善保管。第三条 瓦斯检定器平均每月校正一次,随交随校,每15天更换一次药品,对校正时间、换药时间和换电池时间做详细记录。第四条 风表每半年校正一次,检修时必须校正,并留有39、记录。第五条 规定固定存放地点,建立领用制度,规定仪器和附件换人使用时的交接手续。第六条 所有仪表必须放置平稳,放置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每月清洗一次。第七条 及时对便携式瓦检仪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充电。充电人员不得随意打开仪器,如遇失灵或损坏,送通风实验室进行维修。第八条 对于个人保管的仪器仪表,不管主客观原因发生的遗失情况都应认真进行处理,并立即上报通风科,针对不同情节,采取行政处分加经济赔偿的方法。通风队应建立仪器遗失赔偿制度。第九条 仪器仪表确因使用年限长久,性能低劣、事故造成严重损坏等而无法修复,班组可通过队部向通风科提出报废申请。通风科经公司通风管理部技术鉴定、审查同意后,填写报废申40、请单,报领导审批,正式报废。报废后的仪器由通风科统一处理。第五节 通风设施质量管理、验收制度第一条 通风设施的施工必须执行审批制度。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通风设施申请单,经通风科审批,确定施工通风设施的位置,下发通风队进行施工。第二条 通风设施施工前由通风科和通风队技术组负责编写通风设施施工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设计编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通风队严格按照设计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第三条 不应在倾斜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第四条 永久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两正两反,两道正门之间必须安设闭锁装置,防止风门41、同时打开;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门垛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门垛周边要掏槽,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墙垛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风门设底坎;电缆、管路孔要堵严;所有风门必须能够自动关闭;风门前后各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第五条 密闭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密闭周边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规定,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并抹有不小于0.1m的裙边;墙面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密闭内有积水时,密闭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煤层自燃发火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孔口封闭严密;密闭前5m内支42、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无瓦斯积聚;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箱。第六条 瓦检员负责本人检查范围内通风设施的检查与管理,每班至少对检查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第七条 井下风门的闭锁装置安装维修由通风负责,定期检修,对损坏的装置要及时整修。第八条 所有通风设施前都应挂牌管理。第九条 通风科验收人员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通风设施进行验收。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因失误而出现问题的由通风队现场施工人员和验收员负责。第十一条 设施施工完毕后,通风科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必须严把质量关,验收合格出具验收书,做好通风设施验收记录台账43、;不按设计施工的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节“一通三防”材料管理及验收制度第一条 通风队指定专人负责材料的验收,保管,发放工作。第二条 每次在矿上领用材料,必须有通风科,经管科,通风队领导签字确认,材料领用后,负责材料验收人员应将材料与领用单核实后,备有入库材料台账。第三条 核对材料过程中,发现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换。第四条 领用材料过程中,必须做好材料领用台账,且说明材料使用地点和使用情况。第五条加强材料管理,未发放出的材料设立专用的储存仓库,专人看管,防止丢失,所有材料要按规定码放,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潮、防晒)工作。第六条 每次领用材料时,需向通风科汇报材料使用情况,44、由通风科指派人员到材料使用地点验收材料使用情况。第七条 通风科验收人员如发现材料使用不合理或浪费情况,对材料使用人及相关领导进行罚款处理。第八条 通风队材料管理人员每月对领用材料和材料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核对,将核对情况汇报通风科。第九条 通风科每月指派人员对通风队材料使用情况进行核实验收,保证材料使用合理,如有材料使用不当,对材料管理人员及相关领导进行罚款处理。第四章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条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监控中心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和安全仪表维修、校正制度,并按规定45、时间向上级授权单位申报其计量标准,人员考核资格复审,做好计量器具及安全监测器具的检定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配备使用,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第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功能,连接电缆、输入输出信号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0条的规定。第六条 矿应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编制监控系统的装备计划,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第二节 安装、使用和维护第一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1条的规定。第二46、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第三条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发现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第四条 瓦检员必须每班1次在传感器处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测对照,作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第五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第六条 矿井安47、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送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审阅。第七条 矿井应建立安全监控机构,配备足够的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控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测必须按规定配足人员,并经培训取得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第八条 安全监控中心按规定建立有关台账及报表。第九条 安全监测装置布置图应每季填绘,每月修改。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一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的规定。第二条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69175条的规定。第五章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二节 矿井外源火灾的防治第一条 矿井必须制定出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定的井上、下防火措48、施并严格落实。第二条 矿井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的位置、间距与进风井口的位置关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三条 下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井下吸烟,严禁拆卸矿灯,严禁穿化纤衣服。第四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第五条 进风井口应安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第六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等工作。如果必须要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的规定。第七条 井下使用的易燃油脂、洗涤剂及棉纱、布头和纸等的运输、使用管49、理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4条的规定。第八条 严格执行放炮规定,煤矿井下不准放糊炮,严禁用煤块、煤粉、炮药纸等易燃物代替炮泥,同时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 和“三人连锁放炮” 制度。第九条 预防电气引火。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片) 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负荷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不准带电检验、搬迁电气设备。预防摩擦生火。应做好井下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护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火灾。第十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M)设支管和阀门。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50、的水量。第十一条 矿至少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三节 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第一条 一般要求1、矿要高度重视矿井防灭火工作,理顺“灭、掘、采”的关系,当防灭火工作与采掘安排发生矛盾时,应把防灭火工作放在首位。2、合理安排采掘布置,为防灭火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经常分析研究防灭火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3、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类图纸、牌板、台帐和记录等。第二条 井下自然发火的预防1、必须加强矿井防火预测预报工作,通风队每周要对所有的煤巷和采掘工作面及永久密闭等地点进行检查;对发51、火预兆点每天检测不少于一次;对发火点随时进行监测。所有检查、测定、分析的结果都必须做好记录,汇报到通风科。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2、回采工作面的设计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防灭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相邻采煤工作面的巷道布置必须考虑其掘进及回采之间的关系,避免相互影响。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临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防火设计:设计中明确隔离火区的煤(岩)柱宽度。一般情况下,煤柱宽度不得小于30M,岩柱宽度均不得小于10M。在地质构造破碎带煤(岩)柱宽度还应视具体实际加大;采掘作业中必须有防止误冒52、透火区的安全技术措施。煤层倾角在35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作业。3、与采空区相连的废旧巷道要及时封闭。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4、对煤巷、半煤岩巷在掘进过程中出现的冒顶区、超挖区、突出孔洞等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严禁用浮煤充填,并定期进行防火检查。5、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为一类易自燃、二类自燃的煤层,矿井必须采取以注浆为主、注氮为辅的防灭火措施,同时使用束管监测系统严格对采空区及回风流的气体情况进行监测。6、工作面回采时必须跟顶、跟底进行回采,不得留顶煤、底煤,不得向采空区丢煤,端头及工作面的浮煤要清扫干净,提高煤炭回收率。第三条 火区管理制度1、矿必须严格53、按矿井防灭火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加强火区管理,并按要求进行编号、建卡、绘图、由通风科永久保存。2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47条的规定。3、对封闭的火区内的气体成份、空气温度和水温应定期进行取样化验分析。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区已熄灭后,才能启封或注销。启封火区前必须编制专门的启封火区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启封火区工作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48条、249条的规定。第四条 技术管理1、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加强防灭火技术管理工作,收集和整理有关技术资料,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准确,并妥善保管。2、矿井的防灭火系统图,应按矿井的实际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修改54、填绘。3、矿年末在编写“一通三防”工作总结时,要将本年度的防灭火工作总结和次年度的工作计划列为主要内容。 第四节 电气焊审批制度 第一条 井下从事电气焊工作,必须在规程允许的地点进行,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及运输巷从事电气焊,必须有焊接工作审批表和电气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第二条 总工程师负责监督指导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人员对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学习,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入井作业。第三条 电气焊审批必须有通风、机电、安检、调度、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后方可生效,签字不全严禁使用电气焊。第四条 电焊票的审批一定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当矿长不在时,由当日值班矿领导和生产矿长共同55、在矿长栏里填写方可生效。第五条 当总工不在时,由生产副总和通风科长在总工栏里共同填写方可生效。第六条 分管矿领导不在时,由当日值班矿领导和调度主任共同填写方可生效。第七条 其余人员,在审批栏里由科长填写,科长不在时由当日开会领导填写方可生效。第八条 每次电气焊审批和入井作业必须留有记录,以备查阅。第五节 电气焊管理制度第一条 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安检员现场监督检查。第二条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不得在井下维修。第三条 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第四条 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56、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在综采工作面和回风巷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五条 瓦斯矿井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作业地点所属单位的机电、通风、安检、调度等部门审查,由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和行政负责人(行政一把手)共同审批。第六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第七条 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第八条 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57、单位,以便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第九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第十条 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第十一条 电气焊割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到施焊地点所属单位调度室进行登记,调度人员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状态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要在观察1小时后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员要做好记录。第十二条 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58、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第十三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具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第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安检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携带火种人员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只允许使用火柴)使用情况。第十五条 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第十六条 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59、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将泄露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第十七条 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第十八条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并及时扑灭明火。第十九条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第二十条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60、第二十一条井口房,地面煤仓内,煤仓上、下出口,皮带走廊,洗煤厂筛分破碎车间等可能有粉尘或瓦斯积聚的地方进行电气焊作业,视同于井下作业。第二十二条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作业完成后措施必须交由调度和通风科统一存档。第六节 “一炮三检”与“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一条 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第二条 “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由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并做好记录。第三条 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放炮。第四条 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5%时,必61、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向调度汇报,进行处理。第五条 “三人连锁”放炮即指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按下述办法进行的制约性工作:1、“三人连锁放炮”的三人具体为: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2、当班放炮员必须持“放炮警戒牌”,班组长必须持“瓦斯检查牌”,瓦检员必须持“放炮命令牌”。拿牌人员必须管好自己所持的牌子,并核对内容,防止拿错,牌子不得交给他人保管或由他人转交。“三人连锁放炮”实行交牌制,按下列程序进行爆破作业。3、“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换牌流程示意图放炮员携带“放炮警戒牌”交班组长,班组长携带“瓦斯检查牌”交瓦检员,瓦检员携带“放炮命令牌”交放炮员。说明: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方可进行放炮,放62、炮结束后“三牌”各归原主。4“三人连锁放炮”具体作业程序:(1)放炮员在检查雷管脚线连接工作准确无误后,将“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2)班组长接到“放炮警戒牌”后,认真检查顶板、支护、风量、工具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经检查处理,确认放炮准备工作无误,达到放炮条件时,组织人员撤离到规定的安全地点待避,派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及附近的所有通路上,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警戒。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将自己携带的“瓦斯检查牌”交给瓦检员。(3)瓦检员接到“瓦斯检查牌”后,利用瓦斯检测仪对爆破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时记录到“一炮三检”手册上,瓦斯63、浓度超过规定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撤出人员并汇报调度室。瓦斯浓度在1%以下,没有明显煤尘飞扬,符合放炮规定后,瓦检员方可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放炮员。(4)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才允许将放炮母线与连接线连接,最后离开爆破地点,按作业规程规定的位置和距离,到指定地点发出放炮警号后进行放炮。(5)放炮后,待炮烟吹净,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三人共同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瞎炮、残爆等情况,瓦检员必须对放炮地点进行瓦斯检查,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确认安全,方可由班组长减除警戒,恢复工作面工作。(6)放炮工作结束,三牌各归原主。第六条 发现班组长、瓦检员没有按64、上述要求检查放炮地点而在“三人连锁”放炮手册上签字,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班组长、瓦检员负责,并严加惩处。第七条 未经瓦检员、班组长检查,放炮员有权拒绝放炮;放炮员未经瓦检员、班组长签字而强行放炮,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第八条 瓦检员、班组长、放炮员在执行上述规定时,任何人不得阻挠。第九条 “三人连锁”放炮手册由通风队负责日常管理、发放、回收等;通风科、安检科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第六节 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材厂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条 地面建筑物、木材厂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并有明显标志。第二条 矸石山要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用黄土进行掩埋,防止自燃发火。第三条 木材厂作业范围内不允许携带烟火65、及可燃物品进入,消防管路及三通齐全。第四条 地面消防灭火材料库要设专人管理,并建立管理台账。第五条 地面建筑物,木材厂附近严禁乱扯,乱接电缆电线,作业场所及办公区域的电缆要悬挂整齐,接线合理,杜绝明电及鸡爪子,羊尾巴现象。第六条 木材厂,矸石山取暖锅炉房及炉灰场距副井口不得小于80米,木材厂距矸石山不得小于50米。第七条 木材厂要有人24小时值班,不得空班漏检。第八条 保卫科、安检科、机电科、通风科每月对地面防灭火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下令限期整改。第七节 油脂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地面存放1、矿井必须设置专用油脂库房,严禁露天存放油脂。2、油桶在油库中必须分类放置,桶上必须有明显标记。66、注明油种牌号、生产厂家和进货日期。第二条 井下使用 1、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 2、各个工作岗位员工作业后产生的废油、棉纱、布头要及时回收,不能留于作业现场。3、作业现场要有防止废油洒落措施。4、严格油脂的管理,油脂的存放地点、湿度、容量等要满足相应油脂的技术要求,并配足够消防砂箱和灭火器等。 5、废油要集中回收到回收油桶,油桶加盖拧紧,并有醒目的标志,避免与新油混杂。6、棉纱、布头用完后置于垃圾桶中,定期进行回收。7、废油由专人回收到地面,做好再利用工作,回收时注意废油的洒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第八节 火灾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矿每十天组67、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火灾隐患排查,检查存在的问题按要求下达整改通知书,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第二条 安检科、通风科、机电科不定期对井下各采掘工作面、主要运输巷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采掘工作面气体情况、井下油脂管理、电气失爆、消防器材的管理与使用等,每十天达到一个循环,不得漏检。第三条 通风队瓦检员负责对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上隅角一氧化碳情况每班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四条 通风队严格按周期对密闭、工作面回风流、上隅角进行检查,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并将预测预报结果送至通风科。第五条 工作面采空区定期人工采集气样,送公司通风实验室进行分析化验。 第十一节 注氮管68、理制度第一条 管理职责1、注氮情况进行检查。按采掘计划及时确定注氮地点后通知各单位进行注氮工作。对不及时确定和调整注氮地点负管理责任进行处罚。2、机厂负责监督检查制氮系统机电运转方面的情况。对因机电方面出现故障影响井下注氮工作负相应责任。第二条 井下移动制氮机由机厂管理,负责自己所管辖的制氮机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并配齐值班人员,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每班两次对制氮机的运行状况、制氮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向矿调度和通风科调度汇报。制氮机制氮量由通风科确定并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第三条 注氮管路管理具体划分为:1、主管路由通风队负责检查、维护。在管路最低点安设放水闸门,并定期69、安排专人检查管路有无泄漏、有无积水,并进行处理,确保主管路系统畅通。2、车场至工作面下隅角注氮管路及拖管注氮等工作由综采队负责管理,每天安排专人检查管路连接部位是否有泄漏,下隅角是否正常注氮,有问题应立即处理,确保注氮工作正常、连续进行。 3、综采面下隅角注氮区域的气体情况由瓦检员进行监督检查,每班检查两次,并按时向调度汇报。第四条 井下移动制氮机停止运转时,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不经审批停止运转,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第五条 综采队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加强注氮系统的管理工作。严禁随意停止向采空区注氮,发现有管路泄漏等问题必须停机时,按程序汇报至机电科和通风科,经批准后,调整注氮区域,在最短70、时间内处理完毕并恢复正常注氮,并及时汇报调度。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由一名队级领导负责制氮、注氮工作。必须建立注氮管路系统检查记录,每天由专人对本队职责范围内的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处理记录备查。第七条 通风科、机电科、不定期对矿井注氮系统各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确保矿井防灭火注氮工作正常进行。第十节 防灭火责任制度第一条 矿长对防灭火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定期主持研究矿井防灭火工作,解决所需的人、财、物,保证防灭火工作的落实,凡因人员配备不足,资金不落实而发生火灾事故的,由矿长直接负责。矿井发生重大火灾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负责指挥处理事故。第二71、条 副矿长负责其分管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并督促检查本责任范围内与防灭火有关工作的贯彻落实。安监处长负责组织包括防灭火在内的安全质量大检查。第三条 矿总工程师对矿防灭火技术工作负总责,领导通风科工作,全面负责防灭火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凡因未制定措施、措施内容不全而发生火灾事故的由总工程师负责,凡因措施执行不力而发生火灾事故的由分管副矿长负责。总工程师研究解决防灭火重大工程技术方案或设计,组织制定和审批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防灭火新技术、新设备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定期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防灭火方面的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认真审查,凡没有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施工区域一律要停止作业,矿井发生火灾72、事故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第四条 通风科负责全矿防灭火的业务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矿防灭火管理制度,审批有关防灭火方面的设计、规程、措施。组织推广各项防灭火先进经验和技术装备;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负责防灭火技术资料的收集、归档及有关报表的上报。定期对全矿的防灭火工作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按“五定”原则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负责复查整改情况,未按期整改的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第五条 安检科要组织安检人员检查、监督防灭火工作中各项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参与防灭火安全质量检查和火灾事故的抢救与处理。第六条 机电科负责井下外因火灾的预防和电器设备管理,杜绝机电设备、线路失爆和高温引起火灾。督促检查井73、下机电、运输设备、硐室和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的落实。第七条 供应科要在矿长领导下,根据防灭火工作需要,保证及时供给必需材料和设备,凡因设备、材料供应不足、不及时而发生火灾事故的由供应科科长负责。第八条 劳资科在矿长领导下,负责贯彻有关防灭火的规定,按要求配足防灭火工作所需的人员,凡因人员缺少而发生火灾事故的,由劳资科科长负责。第九条 经管科要将防灭火工作项目纳入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防灭火项目所需的资金、材料和设备按计划落实,保证基建技改、开拓延深项目中的防灭火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 通风队队长是本矿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对本矿防灭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74、有关领导和业务科室汇报,并负责防灭火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书记、副队长在队长领导下协助队长搞好防灭火工作。技术副队长负责编制防灭火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防灭火工程技术管理,负责收集资料,建立健全防灭火各类图纸、台帐、记录等。第六章 综合防尘制度第一节 防尘管理原则第一条 为了减少矿井煤炭生产过程中粉尘发生量,最大限度的降低井下空气中的含尘浓度,杜绝煤尘积聚,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井下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煤炭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都要严格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认识,加强综合防尘管理,切实搞好综合防尘工作。第三条 加强领导、健75、全机构,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矿井综合防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地质、设计、生产、通风、机电、安监、工会、劳资、财务、供应、医疗卫生部门负责人组成,并设立综合防尘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矿要结合实际制订出有关部门综合防尘工作责任制,把矿井综合防尘工作当作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规划和措施,并定期检查进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将矿井综合防尘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第四条 矿要设有矿井综合防尘队伍,并配足防尘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和专门测尘人员,负责矿井防尘工作及井下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第五条 各采、掘队要配备兼职防尘人员,负责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及掘进巷道以内76、煤尘的冲冼和防尘设施的管理使用,使其保持完好状态。第六条 矿要建立完整综合防尘工作责任制,明确划分防尘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实行分区包干,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第七条 矿在考核当月工资时,应把矿井综合防尘工作列入考核内容之中。第二节 综合防尘工作责任制第一条 矿总工程师主管综合防尘工作,负责综合防尘的技术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第三条 通风科负责综合防尘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总结,防尘管路及其他防尘设施的敷设和安装,引进或推广综合防尘先进技术和新工艺,新装备。第三条 通风队负责所辖范围内防尘措施的落实,管理使用好防尘设施,并积极配合通风部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第四条 通风队和各巷道管理部门77、负责井下各运输巷道及其转载点防尘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对采掘机械的内外喷雾装置负责安装并检修。第五条 设计部门在设计矿井、采掘工作面的同时,必须要有综合防尘工程设计。第六条 通风科负责监督检查各管理部门,各作业场所对防尘工作制度和防尘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发现煤尘积聚和制度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停止工作并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第八条 劳资部门要按规定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负责配备矿井防尘人员和尘肺病人员的调离安置。第九条 物资供应部门负责有关防尘所需材料、设备、仪器、配件的保障供给。第十条 医疗卫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周期和检查内容,负责定期对接尘人员的健康检查,对尘肺病人员做出诊断证78、明,并给予及时治疗。第十一条 工会负责对接尘职工加强预防尘肺病科学知识教育,并对尘肺病患者给予生活照顾和安排疗养。第三节 粉尘测定制度第一条 矿井的地质调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公司必须采集煤样送国家授权单位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上报公司。第二条 矿井按规定要求配备测尘人员和测尘仪表、仪器装备。第三条 井下生产作业地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粉尘分散度每半年检测一次,变更了的新工作面必须进行一次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各接尘场所每次检测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3个。检测尘样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采样操作规程采集送公司通风实验室测定。第四条 矿79、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煤炭生产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进行检测。第五条 矿井总粉尘井下作业场所每月测2次,地面选运系统作业场所每月测1次。呼吸性粉尘在井下采掘工作面每月测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两个班次连续采样,同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尘样,且先后采集的有效尘样不得少于4个。第六条 测尘员每次认真填写测尘记录,按规定填写测尘报表,并每半个月向矿通风科上报一份测尘结果。第七条 有关各种防尘工作记录、图纸、台帐齐全,记录准确,报表上报及时。第八条 各作业场所均按附表所列位置测定粉尘浓度。第四节 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第一条 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回80、采工作面上下两道、掘进头后巷、煤仓(溜煤眼)上下口、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皮带运输巷、矿井总进风巷、总回风巷等都要敷设防尘管路。皮带运输巷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其他巷道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第二条 采掘工作面的防尘供水管路由通风队防尘班负责安设,采煤工作面两顺槽防尘管路应接至开切眼2030米处,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应接至窝头后2030米处,采掘工作面的防尘洒水软管由采掘队负责安装,采煤工作面两道和掘进工作面后巷至少应设置一组净化风流喷雾装置。所有喷雾装置的水幕必须封闭巷道全断面。在安装管路时采煤工作面两道和掘进工作面后巷必须安装灌注水泡泥用的注水装置。采掘工作面的防尘洒水软管由采掘队负责衔接81、和管理,按规定进行洒水防尘。第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点设置的防尘设施,由施工队负责使用和管理,不得损坏和随意拆除,应将防尘设施列入交接班内容之一,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第四条 井下隔爆水袋的挂设地点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55条规定,由矿通风部门设计,防尘班组挂设。采掘工作面的隔爆水袋由采掘队负责管理,其水袋的完好状况,水量每天检查维护一次,其他地点的隔爆水袋由通风队维护管理,其水袋的完好状况,水量每周至少检查维护一次。第五条 矿井所有的防尘系统和设施,未经通风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拆除或挪作它用。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综合防尘的内容,并认真贯彻执行。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无防尘设施,或82、有防尘设施而无水,防尘设施损坏不及时维修,防尘设施健全而不使用的,当班安检人员应令其停止作业,待恢复正常后方可施工。第八条 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若工作面顶部淋水较大或煤体湿润时,可不实行湿式打眼,但必须在施工安全措施或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锚喷作业必须采潮料喷浆,拌好的料应当能手捏成团,打开即散,嘴吹无灰。第九条 实行放炮作业的地点,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必须洒水冲洗巷帮煤壁。装煤(岩)时必须洒水防尘。第十条 采掘机组必须具有完善的内、外喷雾防尘装置。机采工作面必须使用喷雾泵供水进行喷雾,其外喷雾供水压力不小于4MPa。使用掘进机作业时其内、外喷雾供水压力分别不小于83、3MPa和1.5MPa,无内喷雾装置或内喷雾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防尘供水及喷雾装置不健全或损坏,使用不正常时机组不得开机作业。第十一条 井下煤仓、溜煤眼应留有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严禁兼作通风眼。第十三条 矿井进回风井筒、总回风,主要运输大巷,采区石门,采区回风巷等巷道,都必须安装净化风流水幕,水幕应能封闭巷道的全断面。第十四条 井下主要运输大巷,主要回风大巷,相邻采区的主要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都要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设置隔爆设施。第十五条 隔爆水袋的挂设标准如下:排间距为1.23米,主要隔爆区间距长度不小于84、30米,辅助隔爆区间距长度不小于20米,首排隔爆水袋的挂设距采煤工作面和掘进窝头60200米范围内,隔爆水袋的装水量主要隔爆区不少于400L/m2,辅助隔爆区不少于200L/m2。第十六条 所有下井人员都应配备口罩,锚喷、采煤机组、放炮、移架等工作人员要佩戴防尘口罩。第十七条 严格清扫、冲洗煤尘、巷道刷白责任制度,做到时间、任务、人员三落实。第五节 定期冲洗巷道制度第一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本单位所辖区域内清尘洗巷第一责任人。第二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有专门的清尘洗巷人员,洗巷人员配备不得少于三人。第三条 通风科负责制定冲洗巷道周期并划分责任区,各单位必须按冲洗巷道周期完成洗巷工作。第四条 洗巷必须85、彻底,不留干地,更不许有丢段现象。第五条 洗尘时,要避免向机电设备上洒水,对机电设备上的积尘给予清扫。第六条 井下各运输巷、回风巷,各进风井、回风井、采区进、回风巷每周冲洗一次,由通风队进行清洗。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距切眼50米以内,掘进后巷50米以内由施工队每天冲洗,清扫一次。第八条 井底车场和翻笼范围内,每班清洗一次。第九条 矿井进、回风井筒、主要运输巷,井底车场、地面选煤楼墙壁每年应刷白一次;第十条 井下变电所、水泵房、炸药库、救护峒室、检修峒室、绞车房等,每班清扫一次。第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两道及后巷必须每三天冲洗一次,由采煤队进行清洗。第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及其后巷每三天冲洗一次,86、由掘进施工单位清洗。第十三条 主要皮带巷由通风队每三天清洗一次,各皮带转载点前后20米范围内由皮带工每班冲洗一次。第十四条 通风科负责对洗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发现不按周期规定洗尘或洗尘不合格的单位,按“一通三防”处罚办法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测尘点设置表(见附表一)第七章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加强瓦斯管理,防止瓦斯危害,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修订矿井瓦斯管理制度。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八项,分别为:矿井瓦斯技术管理制度、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报表审批制度、瓦检员交接班制度、盲巷瓦斯管理制度、排放瓦斯管理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瓦检员请示汇报制度。 第九节 矿井瓦斯技术管理制度第87、一条 矿井瓦斯管理工作由矿总工程师主管。矿通风科、通风队配备瓦斯管理技术人员。通风队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管理人员和通风设施维修、施工人员。第二条 矿井每年必须组织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第三条 矿井瓦斯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第四条 瓦检员应由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一年,并经专门培训、实习和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且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否则严禁上岗。第五条 瓦检员必须遵守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通风科、通风队要不定期对瓦检员的在岗工作情况进行抽查。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瓦斯检查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88、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第六条 瓦斯检查地点均要设置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其内容符合下列要求:1、牌板内容:检查地点名称、检查日期、班次、时间、次数,CH4浓度、CO2浓度、温度、瓦检员姓名等。2、采煤工作面的瓦斯牌板应挂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切眼不大于30米的地方。3、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板应挂在距掌子头不大于50米的地方。4、硐室及其它工作地点的瓦斯牌板应根据情况,挂在硐室内、作业地点或距作业地点10米范围内的地方。5、盲巷的瓦斯检查牌板应挂在盲巷口栅栏处。6、其它巷道的瓦斯检查牌板应挂在该巷道测风站处或挂在行人容易看见的地点。第七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应有通风设计,施工中要保证做到系统合理、设89、施完好、风量稳定可靠并满足设计要求。第八条 加强通风设施管理,避免发生因风流短路、风量不足、循环风等情况造成瓦斯超限或积聚。第九条 矿井发生灾变时,人员应按避灾路线撤出,严禁进入其回风系统。 第十节 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第一条 瓦检员入井上岗前必须参加班前会,接受工作任务。值班领导在班前会上须向瓦检员布置清楚当班的检查区域、地点及注意事项。第二条 瓦检员要按照通风科、通风队制定的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及检查地点的规定要求,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温度和“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熟悉所管辖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设施。第三条 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90、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我矿为低瓦斯矿井,按照规程要求实行巡回检查,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对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经常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对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第四条 瓦斯检查必须按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每次检查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记录牌板上,并通知工作地点的跟班队长或班长。当工作地点出现了瓦斯超限或异常时,由跟班队长或班长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否则按漏检论处。第五条 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在正常情况下,每班向通风队调度室汇报不少于2次,特殊情况,应随查随汇报。第六条 91、矿通风调度必须建立瓦斯检查汇报登记台帐,值班人员必须详细记录瓦检员的汇报情况。对重大问题必须立即向值班矿领导和总工程师汇报。 第七条 瓦检员发现停风、瓦斯超限或“一通三防”其它隐患时,应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将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并及时汇报矿调度、通风科、通风队,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八条 通风队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等问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及时进行处理。第九条 排放瓦斯要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检查排放过程中的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第十条 92、井下所有地点放炮,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第十一条 瓦斯检查的其它事项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节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第一条 矿井瓦斯日报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送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审阅,发现问题须及时组织处理。第二条 矿井瓦斯日报表应能反映当日瓦斯情况和当日“一通三防”重大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内容。第三条 矿井瓦斯日报表必须做到填写整齐、内容齐全、准确、上报及时,并留底备查。第四条 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日报表、瓦斯班报和瓦斯台帐均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第五条 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班报、瓦斯台账必须认真核对,实现三对口,不得出现缺项或错误。第十二节 瓦检员93、交接班制度第一条 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工作面局扇附近10米内;回采工作面在回采面机巷入口处。特殊情况由矿总工程师决定。第二条 瓦检员交接班时间:夜班0:00,早班8:00,中班16:00。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交接时,上一个班瓦检员不得擅自离开,必须等下一个班瓦检员到交接班地点,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准离开现场。第三条 交接班时,交接人必须在瓦斯检查原始记录上签字,并填写有关注意事项。不得漏填、假填或他人代填。第四条 交接班时,要交接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本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和生产状况,有无异常情况。若有异常,处理结果如何,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2、94、有关领导对某项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及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及请示的内容。3、接班人对交班人交待的内容了解清楚后,双方在对方的瓦斯手册上签字,做到有据可查。第五条 交接班记录应标明交接班地点、交接班时间、交班人、接班人、存在隐患(问题)及整改情况,同时将交接情况填入交接班记录。 第十三节 盲巷瓦斯管理制度第一条 对临时停风且超过扩散通风距离的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和警标。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作业。停风时间在1 个月以内,且超过扩散通风距离的地点,必须在24小时内用正规栅栏封闭完毕,停风时间在1个月以上,且超过扩散通风距离的地点,必须用单砖墙封闭(不留孔格)。第二条 恢复已封闭的盲巷或采掘工95、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按照排放瓦斯的规定排除瓦斯。第三条 盲巷栅栏应设在盲巷巷口以里不大于6米处,栅栏高度不小于1.80米(巷高小于1.80米时应全断面封闭)。栅栏采用金属网或木条钉制,必须做到牢固可靠,栅栏孔格不得大于200200。栅栏上必须悬挂“严禁入内”字样的警标和瓦斯检查牌板。第四条 每班至少在盲巷栅栏处检查一次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第五条 所有盲巷在用栅栏或单砖墙封闭时,必须做到断锚网、断电、断(管)线、断轨道。凡破坏栅栏或盲巷密闭的要求严肃追查处理。 第十四节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第一条 凡要进行瓦斯排放的巷道,必须先进行瓦斯检查。1、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局部通风96、机停止运转时间不长时,在恢复通风前由瓦检员和班组长携带自救器、瓦检器、便携仪由外往里边走边检查瓦斯,并同时检查氧气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1%,二氧化碳超过1.5%,氧气浓度小于17%时,不得前进,必须立即退出。2、气体检查超过第一条.。规定要求的,恢复通风前由救护队进行瓦斯检查。第二条 排放瓦斯工作必须认真组织实施。1、任何巷道在排放瓦斯时,都应控制风流、逐段排放,严禁“一风吹”,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且符合规程第129条开启局部通风机条件时方可由通风队和瓦检员负责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3、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97、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量进行排放。4、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负责实施。排放瓦斯时,应有矿山救护队现场值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5、在排放瓦斯过程中,要控制风量,由外向里逐段排放,使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6、只有在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98、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7、在启动局部通风机之前,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第三条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20米(综掘50米)时,也必须事先排放其中积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的实施,执行第二条的规定。第四条 排放瓦斯专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1、排放地点及瓦斯浓度、聚积体积等。2、排放时间、排放形式、控制风量方法。3、排放瓦斯风流路线。4、组织领导及参加排放人员。5、设置警戒地点和人员。6、排放瓦斯影响范围,撤人、断电范围。7、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第五条 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发至有关矿领导、矿总工程师、调度室、安监科、机电99、科、通风科、通风队及救护队等单位。并组织参加排放人员学习安全措施。第六条 排放瓦斯之前,必须撤出排放影响区域的所有工作人员,由警戒人员负责落实人员的撤离情况,并汇报调度室。人员全部撤离和有关停电范围停电后,调度室方可下达排放瓦斯的命令。第七条 参加排放瓦斯的专职安全警戒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非排放人员进入排放瓦斯区域。第八条 存在串联通风的工作面需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个工作面开始排放,只有在第一个工作面排放结束,并恢复正常通风后,方可排放后一个工作面的瓦斯。第九条 矿调度室、通风部门必须建立排放瓦斯的专门台帐并做好记录。第十条 排放结束后,参加排放的有关负责人100、要向调度室汇报,然后由调度室下达恢复生产的命令。 第十五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第一条 检查次数: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对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可根据具体情况设专人经常检查;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地点、电气设备集中点及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一次;临时密闭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防火墙外栅栏处、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第二条 巡回路线:每月月初由通风队负责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巡回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的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巡回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101、。第三条 班中两次检查时间及汇报的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在接班后一个小时内完成并汇报;第二次检查在班中4小时后进行并汇报。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巡回路线进行。第四条 无特殊情况,瓦斯检查员不得随意改变检查路线以及提前或推后检查时间。第五条 通风科长必须每月审查一次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月中变更也要及时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修正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十六节 瓦检员请示汇报制度第一条 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在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和一些重点隐患应及时汇报。工作汇报实行逐级汇报,瓦检员向队负责人汇报,队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第二条 瓦检员遇到102、紧急情况,可直接向矿调度汇报。第三条 瓦斯检查手册上必须注明检查时间,否则按漏检处理。第四条 瓦检员在巡回检查中,若发现瓦斯积聚或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撤离工作地点,并立即汇报调度室和通风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五条 瓦检员在瓦斯检查过程中,遇到气体超限、局部通风机停电、瓦斯积聚、通风系统出现问题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通风队请示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六条 瓦检员发现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先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报告调度室、通风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七条 瓦检员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发现局103、部瓦斯积聚或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和通风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八条 瓦检员发现通风系统出现问题:风量不足、通风设施被破坏、风流短路、风流反向等现象时,必须立即请示报告调度室和通风队。第九条 当发现矿井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时,瓦检员要立即请示报告调度室,并现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十条 瓦检员发现隐患后,既不请示也不汇报,使矿井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矿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遇到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必须立即向值班矿领导进行汇报,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第八章 相关检查与考核制度第一节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第一条 局部通风机104、无计划停风必须由通风科、机电科、安检科联合追查。第二条 通风部门设计必须要求安设“双风机、双电源”及“三专两闭锁”装置,设计不符合规定造成无计划停风事故的,对设计人员罚款300元。第三条 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进行管理,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通风机的正常运转,除风机工或指定看管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其他人员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事故的,本人罚款300-500元,管理单位罚款2000-5000元,同时单位领导给予相应处分。第四条 风机工或指定看管人员不按操作程序操作造成无计划停风事故的,罚款500元。第五条 由于“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 安装不完善或施工105、单位供电线路原因造成无计划停风事故的,给予管理单位罚款5000元,队长、机电队长各罚款500元。第六条 无计划停风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领导、安检员、瓦检员必须迅速组织工作面人员撤至新鲜风流中,汇报调度,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跟班队领导、安检员、瓦检员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每人罚款300元;当班工作人员不听劝阻的,撤消当月安全结构工资,送“三违”学习班学习。第七条 由于无计划停风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第二节 损坏“一通三防”设施处罚管理制度第一条 通风设施是构成通风系统,防止瓦斯事故的基础设施,全矿职工和所有单位必须爱护通风设施。故意损坏通风设施,按矿有关规定予以处罚106、。第二条 通风科负责按标准对井下所有通风设施进行设计,通风队负责施工,杜绝出现不合格设施,采区通风设施完毕后,移交给基层生产单位进行管理,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生或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通知通风队进行维修,保证通风系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第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局扇和风筒,违者罚款1000元/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集团公司有关处罚规定严肃追查处理。 第四条 局扇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并安设开停传感器。责任单位有损坏开停传感器和瓦斯电、风电闭锁装置罚款集体1000元/次.,责任人200元/次,队领导200元/次。第五条 使用单位要爱护风筒,不得随意损坏,发现损坏要及时更换和修补。损坏导风107、筒的罚集体1000元/次,罚当班队领导200元/次。第六条 损坏风门按事故进行追查,根据情节轻重罚责任人20050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次。第七条 行车风门要设置闭锁装置和开关传感器,闭锁装置和开关传感器损坏或丢失要及时维修更换。损坏或丢失风门闭锁装置和开关传感器照价赔偿并罚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500元/次。第八条 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损坏挡风墙、挡风帘。随意拆除或损坏挡风墙、挡风帘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队领导200元/次。第九条 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损坏密闭设施,随意拆除或损坏密闭设施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单位领导200元/次108、。第十条 井下各主要进、回风巷道及硐室瓦斯、测风、隔爆设施等各类牌板齐全完好。损坏各类牌板罚责任人200元/次,罚责任单位500元/次。第十一条 采掘、运输系统必须有防尘管路、喷雾设施及隔爆水袋,并保证正常使用,不得随意损坏,若有损坏根据情节轻重罚责任人200500元/次,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次。第十三条 以上所述所有“一通三防”设施如有损坏或丢失,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照价赔偿,由通风队负责更换或维修。第五节 放顶煤开采“一通三防”管理办法随着放顶煤采煤方法的引进,使我矿的原煤产量得到很大的提升,但是关于“一通三防”等方面的重大隐患也相应而生。为强化我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针对放顶煤开109、采易使工作面瓦斯、自然发火、煤尘等灾害加剧的特殊状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有效控制,特编制本管理办法:一、通风管理:1、综放工作面必须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合理选择工作面风量,减少采空区漏风,并保证风流稳定可靠。2、综放工作面开采期间,加强工作面进、回风巷,重点是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修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综放工作面回撤期间,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保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二、瓦斯防治1、开采的综放工作面必须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建立完善的瓦斯抽放系统,以便及时对工作面瓦斯进行提前预抽。2、强化工作面、采空区上隅角及回风流中瓦斯等有害气体管理,做好顶板周期来压和地质变化对瓦斯影响的110、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3、加强综放工作面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必须符合煤矿AQ1209标准,并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确保数据准确,报警、断电可靠。4、开采的综放工作面均按高瓦斯区域进行管理,通风队安排专职瓦检员每班三次对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流中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三、防灭火管理1、开采期间,提高采煤工作面回采速率和效率,减少采空区遗煤,减少采空区遗煤氧化时间,防止采空区发生自燃。2、综放工作面必须建立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利用束管监测系统,不间断监测工作面上隅角,并定期人工取样进行化验分析;开采过程中及时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注氮111、及喷洒阻化剂等预防性措施,防止煤层自然发火。3、制定并实施井下油脂及其它各种油类物品的储存使用管理制度,严禁油类物品、火药纸、锯末、绵纱等易燃物品乱放、乱扔,要及时装箱运往地面。4、加强工作面机电设备管理,杜绝失爆,保证在设备完好的情况下运转,各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齐全,使用可靠。四、综合防尘措施1、开采综放工作面采用超前静压注水的方法,防止放顶煤时煤尘飞扬。2、综放工作面采煤机实行内外喷雾,液压支架及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实现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所有喷雾压力均不得小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工作面每班至少清洗一次。五、综合管理1、通风科定期对综放工作面112、通风、防尘等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队下发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2、跟班队长、班组长及点钳工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3、杜绝“三违”现象,严禁瓦斯超限和煤尘超标作业。第三节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制度第一条 消防器材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第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派专人管理、操作和维护,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触动。第三条 使用单位建立档案,归档保存,防止器材丢失,每天派专人检查一次,确保器材的性能良好。第四条 本单位应有日常维护所必须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第五条 检查单位每十天进行一次循环检查,对所有地点的消防设施必须检查到位并做好记录。第六条 发现损坏或不合格的消113、防设施,立即更换,同时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七条 限期整改时间内,没有整改的单位或个人,造成事故者要追究法律责任。第六节 制氮机管理责任处罚规定第一条 各相关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制氮机因日常维护、管理不善造成制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制氮浓度达不到要求,不按规定的运行台数和注氮总量开启运行制氮机,对相关单位罚款1000元,对负责人罚款500元。第二条 各制氮机司机因班中不认真负责,出现问题不及时汇报处理,造成制氮机停运,对其负责人罚款300元500元。第三条 制氮机硐室值班司机不进行现场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楚,出现问题,一经查出,对其负责人罚款300元500元。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管114、路保证畅通,出现因管路不通,造成不能正常注氮,对其负责人罚款300元500元。第五条 负责井下注氮管路系统维护单位(通风队每天汇报1次,综采队每班汇报2次)向调度汇报系统运行情况和注氮情况,出现假报或不报,发现一次,对汇报人罚款300元5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第六条 综采队、通风队及相关单位在工作中维修、延接管路,更改制氮地点等情况必须向矿调度或通风科调度汇报,不进行汇报,对其负责人罚款300元500元。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由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负责解释。第二条 本规定于2012年8月27日重新编订,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废止附件一测尘点115、设置表生 产 工 艺测尘位置回采掘进工作面1急倾斜及倾斜煤层机组割煤采煤机回风侧1015米处2缓倾斜及近水平煤层机组割煤采煤机回风侧10米3液压支架支护、回收处支护、回收作业点35米处4采掘工作面攉煤攉煤工作点5采掘工作面打眼打眼工作点回风侧35米处6采掘工作面放炮放炮后立即在放炮段回风侧510米处7回收柱子、放顶、移溜子工作人员附近8工作面多工种同时作业回风顺槽距工作面上出口10米处,掘进头后巷10米处9掘进机、装岩机、装煤机作业未挂风筒巷道一侧机组后45米处10打锚杆眼、喷浆作业操作人员回风侧510米处11拌灰、上料作业操作人员附近转载装卸1运输机运行回风流方向距机头机尾交接点510米处2翻笼、煤仓、老虎口作业点作业人员回风侧3米处选煤楼1震动筛作业点距下风源13米处2运输机作业点距下风源35米处3选矸作业点距选矸点下风侧3米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