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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质量标准化规章制度汇编(47页)
煤矿生产质量标准化规章制度汇编(4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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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43620 2023-12-18 47页 67.17KB
1、煤矿生产质量标准化规章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煤矿质量标准化规章制度汇编目 录矿级领导跟班制度1第一节 矿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制度1第二节 矿领导下井安排制度1第三节 矿领导下井登记公示制度1第四节 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1第五节 安全隐患处理落实制度1第六节 矿领导带班情况日报告制度1第七节 矿级领导带班考核奖惩制度1第八节 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1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1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1第一节 事故隐患分类及排查责任划分1第二节 事2、故隐患分级1第三节 事故隐患的查找、整改、上报、建档1第四节 事故隐患管理1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第一节 总 则1第二节 工程设计1第三节 作业规程1第四节 安全措施和方案1第五节 传达贯彻与复审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第一节 总 则1第二节 新工人培训管理1第三节 转井培训管理1第四节 换岗和技术更新培训管理制度1第五节 外出培训人员培训管理1第六节 日常培训管理制度1矿用设备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1第一节 总 则1第二节 组织机构及基本职责1第三节 矿用设备、器材的前期管理1第四节 矿用设备、器材的入井与升井1第五节 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维护1第六节 矿用设备、器材的检修1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3、度1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1煤矿班组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节 总 则1第二节 组织领导1第三节 班组责任与权力1第四节 规章制度1第五节 台 帐1第六节 奖惩办法1矿级领导跟班制度第一节 矿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省煤炭工业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矿领导是指总经理,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及其它矿级领导,矿长通风助理,安全指挥中心主任。第三条 凡需任命本规定第4、二条所列矿级领导时,首先要将人选报县级煤炭部门初审后,报市煤炭局备案。第四条 领导带班下井的主要工作任务:1. 参加班前会;2.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工作情况;3. 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七长每日必做”规定;4. 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5. 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6. 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7. 落实安全办公会议所确定的安全生产事宜。第五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次数规定1. 总经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2. 矿长每月入井次5、数不得少于10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 次。3. 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每月入井次数不得少于15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10 次。4. 矿长通风助理、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每月入井次数不得少于17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12 次。5. 其他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3 次。第六条 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保证每班必须至少有 1 名煤矿领导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第七条 由矿长负责下个月带班下井矿领导的安排计划于25日完成,并制定表格。包括下井日期、班次,并在井口公示栏公示。同时报煤管站、县、市煤炭局备案,并抄送长治煤监分局。第八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其6、姓名要在井口公示栏上公示,每次下井带班要做到入井检身登记、安全指挥中心登记和个人入井记录三对照,同时由安全指挥中心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和检查情况专门档案,由调度室档案管理员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第九条 上一班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下一班带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要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及途经路线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第十条 带班领导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除在交接班时告知接班的带班领导外,升井后要立即在安全指挥中心登记,由安全指挥中心安排整改;凡发现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隐患处理落实要严格按照“七长每日必做”做好记7、录。第十一条 调度室每日 16 时前,将本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上报县级煤炭部门。第十二条 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并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1. 出现空班漏岗对计划表中安排带班的责任人罚款1000元。2. 出现弄虚作假的一次罚款2000元。3. 带班领导入井时间不足的10元/每分钟。第十三条 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工人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因矿领导未执行下井带班制度出现空班漏岗的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到的“罚款”由责任人自己承担。第十四条 设立举报箱,实行群众监督,由安全指挥中心负责群众举报情况的落实。查证属实的要按管8、理制度严肃处理。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情况,安全指挥中心未落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第二节 矿领导下井安排制度第十六条 每月25日,由矿长制定出下个月领导带班计划。第十七条 计划中包括领导带班下井的日期、班次。第十八条 在井口公示栏由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公示。第十九条 按照安全监管隶属关系,由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报市、县煤炭局、煤管站备案,并抄送长治煤监分局。第二十条 未及时制定计划上报,一次处罚矿长500元。第二十一条 因未制定计划无领导跟班的承担领导带班下井规定空班漏岗的同等处罚。第三节 矿领导下井登记公示制度第二十二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其姓名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9、。第二十三条 每次带班下井都要做到入井检身登记、安全指挥中心登记和个人入井记录三对照。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和检查情况专门档案。第二十五条 由调度室档案管理员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第二十六条 当班跟班矿长少填写一次入井记录罚款50元。第二十七条 入井记录不能三对照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第四节 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第二十八条 上一班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下一班带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交接班时间为当班结束后1小时内。第二十九条 要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第三十条 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双方必须签字。第三十一条 未在井下按规定时间交接班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10、三十二条 未填写交接班记录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五节 安全隐患处理落实制度第三十三条 带班领导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第三十四条 现场不能解决的,除在交接班时告知接班的带班领导外,升井后要立即在安全指挥中心登记,由安全指挥中心安排整改和落实销号;第三十五条 凡发现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第三十六条 隐患处理落实要严格按照“七长每日必做”做好记录。第三十七条 发现一般隐患处理不及时或不处理的罚款100元。第三十八条 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罚款1000-5000元。第六节 矿领导带班情况日报告制度第三十九条 每日16时前,由调度室值班调度员11、将本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上报县级煤炭部门。第四十条 报告内容含昨天4点班和今天的0点班及8点班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第四十一条 错报一次罚款50元。第四十二条 漏报一次罚款100元。第四十三条 连续发生两次错误的要追究责任,严重者停职学习,待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七节 矿级领导带班考核奖惩制度第四十四条 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并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第四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1. 出现空班漏岗对计划表中安排带班的责任人罚款1000元。2. 出现弄虚作假的一次罚款2000元。3. 带班领导入井时间不足的10元/每分钟。4. 发现一般隐患处理不及时或不处理的罚款112、00元。5. 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罚款1000-5000元。第四十六条 对矿领导在下井带班过程中,发现重大隐患、制止违章行为避免事故发生等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八节 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第四十七条、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第四十八条、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矿领导亲自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第四十九条、每天由信息站人员向安全指挥中心上交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第五十条、安全指挥中心信息科人员对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13、书,按规定进行整改,并注明整改负责人,以及复查人员。第五十一条、督查科根据矿领导安全指令现场监督完成情况,到期未按规定整改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每天由安全指挥中心信息科负责收集整理和筛选并存档管理。第五十三条、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与下井统计台帐一一对应,由于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记录与档案不一致的,给予录档案管理人员罚款100元。第五十四条、安全指挥中心将每月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违反规定处罚负责人500元/次。第五十五条、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违反规定处罚14、系统维护单位500元/次。第五十六条、历年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销毁,必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违反规定处罚负责人500元/次。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安全管理组织第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矿长为第一责任者,安全矿长为第二责任者,统管全矿安全生产;下设调度室、通风科、技术科、队、班,实行分级负责,层次管理。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系统:矿设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矿设安检科、督查科,设安全员、督查员,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网络体系,对全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监察工作。第三条 安检科,是矿和“矿委会”的具体管理职能机构,负责全15、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指挥组织,指挥全体安监系统和检查全矿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抓木矿的全面安全工作,对本井安全生产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安全员做好安全工作。第四条 班组安全员负责木班组的安检工作,监督执行安全规程,检查不安全因素,组织全班人员及时妥善处理,防止事故发生。第五条 安全工作,要专人抓,要层层抓,全员都把关,全员都有责,全员都要抓,互相监督,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第六条 安全生产记录。调度室设安全生产记录,记录要记清,写明执行规程情况,有无事故因素,险情和事故,采取哪些安全措施方案,和作业场所安全状况等。第七条 安全检查记录。安检科设安全检查记录,在日常检查中,分别16、抽查和集中大检查时,把检查项目,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写清。 第八条 安全会议记录。包括安全办工会,事故调查处理记录等。写明议题,意见等内容。 第九条 事故处理档案,轻伤填“轻伤登记表”表式写明伤者情况,受伤部位,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或结果等。重伤以上事故档案,要有事故调查报告,诊断证明,事故处理报告和事故处理决定等。事故处理档案由矿安检科或矿组织的专职人员搞好,办公室存档管理。第十条 事故发生要加强思想组织工作,及时组织恢复生产,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尽量减少影响。三、安全管理实际工作第十一条 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把安全工作列为头等大事,抓部署工作,检查工作,总结工作,都要把安全工作贯17、彻在一切工作之中,并坚持始终。 第十二条 贯彻安全法规,上好安全课,搞好安全教育,从懂得安全知识,个个都知道安全法规、制度、规程、条例,处处都做安全工作,尤其新工人不经安全教育不上岗。 第十三条 每周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专门检查安全工作,讲安全工作,研究安全工作,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改变安全工作中的不足。第十四条 安全工作立足于防,工作做在形成过程前,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必须加强日常的检查,督促工作,工作要实,要求要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不留隐患,不能拖延,处理不了的,立即报告,并负责催办,解决为止。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法规”、“规程”、“制度”执行要严,惩罚严明,发现问题,追究责任,该罚18、的处罚,以严纪保安全。 第十六条 不断完善安全制度,按“规程”、“制度”严格执行。发现问题,分析情况,研究措施,结合需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加以制约,予以防范,从而不断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使其更完善、适用。 第十七条 安全工作要问责,问题发生在哪里,就由哪里负责,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给予经济处罚或下岗。故意造成损失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安全事故跟踪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立即按系统登记,报告,各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必须认真处理不得拖延。 第十九条 搞好抢救工作。发生事故首先要救人,必须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护理和治疗,同时做好灾区治理防范工作,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条 搞好事19、故调查,凡是发生事故,都要及时进行调查,必须把发生事故的情况,原因和责任查清。一定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准确、搞实、搞清,写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搞好事故分析,进行安全教育,木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凡发生事故,查明情况后,都要在一定范围内,搞事故分析,讲明事故情况,原因,找出防范措施,使大家都能从中得到教育,责任人得到处理,从而引起重视。 第二十二条 搞好事故现场处理,事故现场的恢复。按批准权限进行,一经批准立即组织恢复生产,制定安全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及时恢复正常生产。无安全措施,不得生产。 第二十三条 搞好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应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结论。特别是对20、可预见事故严惩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按轻重分级管理。轻伤由安检科,调度室按医院诊断结论结合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处理。重伤则由矿安检、调度室配合矿委会等单位处理。重伤以上事故,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工作的管理,及时平衡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矿领导、职能科室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第三条 安全办公会议每月上旬、中旬、下旬定期在中心会议室召开,紧急会议由矿长临时组织,安全指挥中心负责通知。第四条 安全办公会议内容:1. 21、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文件和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制定落实具体措施及办法。2. 研究安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3. 总结前一阶段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隐患,决策解决方案,安排下一步安全工作。4. 督察上次安全办公会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对不落实的问题要查出原因并追究责任。5. 听取各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业务保安方面的汇报。6. 通报对各单位检查情况。7. 对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对事故责任者、严重“三违”做出处理意见,对隐患问题拿出整改方案,对安全有功人员进行奖励。8. 分析、研究“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等重点安全生产环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22、施和办法,并进行落实。9. 其它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安全指挥中心负责制定安全办公会的会议议程,通知参加安全办公会成员,做好充分的准备,做到有议有决,抓住重点,注重实效。第六条 严格会议制度,执行会议签到,严禁迟到、早退、旷会,有事必须向矿长请假。第七条 建立安全办公会专用记录本,安全指挥中心负责记录,详细地记录会议全部内容,记录要存档保管备查。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防止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每年初,根据矿井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过程出现的新情况及安全生产形势要求,经23、矿研究,制定矿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第三条 安全生产总体安全目标:1. 杜绝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实现安全生产。2. 杜绝瓦斯、粉尘、水、火、顶板、机电、运输等各类灾害事故。3. 减少“三违”行为,提高职工综合素质。第四条 安全目标管理主要原则: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2. 分解安全目标,落实安全责任。各单位要将安全目标分解到班组和岗位。全体职工都要结合自己的岗位,围绕安全目标,自觉执行三大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防止各种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24、产。3.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发生事故必须严肃分析,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当事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实现安全管理目标。 第五条 严格落实矿级领导责任制。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及其它副职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第六条 各科室、单位安全管理目标要求1. 技术科:依靠科学技术,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促进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合理布局,依法开采。以采煤方法改革为重点研究项目,优化设计、认真编制规程措施,搞好技术25、管理,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夯实基础。2. 通风科:以“一通三防”为重点,抓好局部通风管理,合理分配风量,严格瓦斯检查和管理,实现通风瓦斯零事故目标。3. 安全科:把防线设在一线,严格排查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规章制度、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防止事故的安生。4. 机电科:设备安装调试符合规程、标准要求,搞好机电设备维护和运转,杜绝电气设备失爆。5. 调度室:及时掌握、收集、分析、整理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加强安全生产的调度、协调、指挥,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保障。6. 地测科:及时收集井下地质构造资料,做好“三量”统计和地质水文预测预报工作,做好各项工程测量,及时填绘相关图纸。7. 探26、放水科:按探放水设计做好探放水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8. 信息科:及时收集、整理、汇报各种安全信息。9. 井下各单位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作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第七条 安全目标考核1. 矿对安全目标实施情况采用动态管理方式,进行逐月检查考核,全员工资的30%与安全挂钩。2. 发生轻伤事故,取消相关责任人当月安全奖金30%;发生重伤事故,取消相关责任人当月奖金50%,并进行责任追究;发生工亡事故,取消相关责任人全年安全奖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3. 对安全目标的管理,各单位要逐级落实到班组和个人,严格依据安全奖惩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4. 安全27、科要在安全办公会上通报各单位落实安全目标执行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第一节 事故隐患分类及排查责任划分第一条 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害及其它。第二条 矿长对全矿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各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负责。 第三条 各业务部门对归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负责。 第四条 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责任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负责。第二节 事故隐患分级第五条 事故隐患是指:矿井生产现场(包括各环节)、现场管理、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达不到安全法规要求或上级安全规定要求,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因素。第六条 28、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和解决难易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性质严重、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由上级部门协助解决的隐患。B级:严重威胁安全,难度较大,单位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单位以及业务部门能够解决的隐患。第三节 事故隐患的查找、整改、上报、建档第七条 日事故隐患排查。由当班矿领导、跟班安全员进行每班隐患排查,职能科室人员每天对重点安全地区和安全重点控制事宜进行隐患排查。第八条 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由各单位正职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参加,每班对作业现场进行隐患排查。第九条 周事故隐患排查。由安全科组织调度、技术、通风、机电和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参加,对矿井各生产作业现场进行事故隐患排查29、。第十条 月事故隐患排查。由矿领导组织安全科、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技术科和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由矿领导提出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方式,对矿井各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第十一条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现场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及时下发整改指令或隐患通知单,由安全指挥中心负责登记、制定措施、督促整改、验收销号并建立台帐。第十二条 各单位现场班组作业人员,负责对作业现场隐患进行查找,查找出的隐患要当班立即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向跟班管理人员汇报,组织人员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所有井下上报的隐患由信息科收集、整理、上台帐并汇报安全指挥中心,安全指挥中心根据上报隐患制定相应30、解决措施并下发整改指令,处置队现场落实,督查科现场验收销号。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台帐进行编号管理,整改后并签字、确认,验收后进行销号,做到闭合管理。第十五条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如下等级进行分类处理:1. 属C级的,责任单位按照整改意见及时组织人员现场解决或逐步解决,责任必须落实到人,由安全员监督整改。并将隐患处理情况报信息科,记录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台帐。2. 属B级的,由专业矿领导指定单位副职以上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现场跟班处理,治理完成后由督查科检查验收并出验收报告,经主管矿长签字后报信息科存档。3. 属A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进行全面治理,不能自行解决的由矿长签字报上级主管部门制31、定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生产。在治理整改期间,由矿长指定专业领导、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现场跟班。第十六条 每月由矿长亲自组织一次,由总工程师、专业副矿长、副总工程师、职能科室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分析重大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治理方案及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填报重大隐患排查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第十七条 凡隐患没有完全消除之前,在隐患存在场所施工或作业单位要明确专人制定针对性可靠的防范事故措施,经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报主管矿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或作业。无安全措施的严禁在隐患存在场所进行作业活动。第四节 事故隐患管理第十八条32、 安全指挥中心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实施情况,负责对隐患进行统计、上报、建档备案。第十九条 每月专业矿长组织召开一次安全隐患排查会议,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留有记录。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排查考核。1. 当月未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或未按规定时间上报隐患排查表,对单位正职和责任人各罚款100元。2. 排查不能发现隐患或隐瞒隐患不报,对排查责任人罚款50200元;由此而导致非伤亡事故或伤亡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3. 对排查出的隐患不制定专项防范措施,安排人员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4. 对排查出的33、隐患不负责任,未按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酿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5. 现场作业人员对现场存在隐患不能发现,被他人查出告知后当班不能消除又不报告、交接不清楚,给予当班班组长200元罚款,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6. 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对责任范围内存在隐患不能发现,被他人查出时,给予排查责任人100元以上罚款。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编制、审批符合规定,内容齐全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技术文件审批34、工作。第二节 工程设计第三条 审批内容: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书。第四条 审批程序:审核人-技术科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第五条 审批标准:1. 设计内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采矿工程设计手册及其它有关规定。2. 图纸美观、图例规范、各种尺寸标注齐全,支护形式与支护参数选择合理。绘制必要的平面图,剖面图、断面图及局部放大图等视图。3. 说明书中对技术要求,施工注意事项,相关的系统,总工程量,主要安全技术措施等作必要的说明,并附必要的计算过程,选用的技术参数与计算公式应说明来源。工程方案设计要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必须遵守采矿工程设计手册图例,原始的地质资料必须及时归类存档。35、第六条 审批时限:各类工程设计开工前2个月审批完。第七条 职责、权限和义务:1. 编制人员:编制人员要进行认真编写,使之符合标准要求,承担因设计出现错误而造成的后果,编制人员有权对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改正,停止生产等处理,有义务向主管领导反馈施工信息。2. 审批人员:严格按标准进行审批,承但因审批不严不细造成设计出现漏洞引起的后果,审批人员有权对审批的图纸,说明书等做出修改意见,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设计拒绝签字,有义务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向主管领导反馈。第三节 作业规程第八条 审批内容:单项工程的施工作业规程、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第九条 审批方式:36、1. 传审:按照施工单位、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安全副矿长的顺序进行传审并签字。2. 会审:由总工程师组织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副总工程师、调度室、安全科、通风科、地测科、技术科、施工单位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3. 会审、审批人员必须是各单位副职以上管理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第十条 审批标准:依照作业规程的编制及要求进行审批。第十一条 审批时限:开工前1个月。第十二条 职责、权限和义务:1. 编制人员:编制人员必须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广泛结合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和有经验的老工人进37、行研究讨论,根据矿技术部门提供的设计和地质资料,依据标准认真详细地编写,承担因编写错误或漏洞所引起的后果,编制人员有权对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施工队进行限期改正、停止作业、处罚,有义务向主管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反馈施工信息。2. 审批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承担因审批不严不细而造成的后果,审批人员对技术措施和方案提出质疑,和建议,有权对不按技术措施和方案进行施工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停止作业、处罚。有义务向上级领导提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第四节 安全措施和方案第十三条 审批内容:安全技术措施。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按照施工单位、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38、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安全副矿长的顺序进行传审并签字。第十五条 重要施工措施进行会审。第十六条 审批时限:开工前1天。第十七条 职责、权限和义务:1. 编制人员:编制人员要深入现场掌握第手资料,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安全可靠、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出现新的问题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有义务向上级领导及主管业务部门反馈施工信息,提出建议。2. 审批人员: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批,承但因审批不严继而发生生产事故的责任。审批人员有权对不按措施施工的作业地点责令停上作业,并进行处罚。有义务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建议和向上级主管领导反馈施工信息。第五节 传达贯彻与复审第十八条 开工前施39、工单位组织全体人员,由技术科持批准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向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传达、学习、考核,做好记录并存档;施工单位每月至少重新组织一次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而且要做好学习记录。第十九条 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复审,出现问题及时安排技术科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补充修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培训、装备并重”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由矿长负责,并纳入安40、全办公会议的议事内容,每月至少研究讨论一次培训工作。第三条 技术科是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第四条 我矿井上下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五条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有效期按证书的标注时间执行,期满后要重新考核验证。哪一级签发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期满后仍由原签发单位验证、考核、换发。第六条 凡要求到有资质培训机构培训部门参加的各类培训,必须按规定实行脱产培训,各单位都要按下达的培训指标按时派人参加。有特殊原因的,必须及时变更申请。第七条 矿规定的每月不少于16个学时的业余培训,各单位要按计划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技术科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按规定进41、行考核。第八条 凡外出培训的职工需到技术科领取外出学习审批表,如实填写,逐级审批,最后经技术科审定,方可外出培训。第九条 经培训不合格人员要进行再培训。再培训期间不计工资奖金,并按规定交纳培训费,直到培训合格为止。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增办的业余培训,必须事先向技术科申报。第十一条 技术科接到培训通知后,必须及时制定培训计划、收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档案,并保持相关的培训记录。第十三条 凡是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或岗位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工作,否则出现事故要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第二节 新工人培训管理第十四条 42、新招收的工人,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规定,井下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72小时,地面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第十五条 新招收的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生产单位向技术科出具培训通知单,并写清楚新工人基本情况、培训要求、培训工种以及有关事项。第十六条 新招收的新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时间达不到三分之二的人员不准进行考试,培训考核不及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必须重新培训、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第十七条 新招收的新工人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持有上岗,签订师徒合同,入井实习3个月。第三节 转井培训管理第十八条 转井的工人,继续从事原工种,必43、须进行矿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熟悉矿井生产情况,掌握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规程。第十九条 转井工人入矿后,生产单位向技术科出具培训通知单,并写清楚工人基本情况、培训要求、培训工种以及有关事项。第二十条 转井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时间36个学时,不达三分之二的人员不准进行考试,培训考核不及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必须重新培训、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 培训考核后,由所在单位或安全科组织转井工人下井熟悉巷道和生产情况,方可井下现场作业。第四节 换岗和技术更新培训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换岗或技术更新的工人,必须有生产单位向技术科出具培训通知单,并写清楚44、工人基本情况、培训要求、培训工种以及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 技术科组织换岗或技术更新工人进行36学时72学时的培训,培训时必须有培训计划、培训名单(点名册)、培训课程表、培训教案等,技术科组织考试、学习登记、材料归档。第五节 外出培训人员培训管理第二十四条 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1. 培训人员有:矿长、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2. 培训地点:国家认证的一、二级培训机构。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1. 特殊工种和管理人员有:放炮员、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员、主提升司机(主皮带司机)、采煤机司机、井下电钳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包括生产系统的队长)人员。2. 培训地点:三级以上培训机构(含三45、级)。第二十六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科队长的培训,必须由技术科向资质培训机构提出申请,或按资质培训机构下发的文件及时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第二十七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科队长经过培训合格后,所从事的工种必须与所培训特殊工种相符,调离工作岗位,必须向有关培训机构申请并审核同意方可变换或调离岗位。第二十八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管理制度,经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必须补考或重新培训。第六节 日常培训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职工培训1. 培训地点:各单位会议室。2. 培训时间:每周三、五,每月共16学时。3. 46、负责单位:技术科(相关材料必须归档保存)4. 培训内容:煤矿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各专业生产知识、规程措施、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案例分析、上级文件通知等。第三十条 中层干部培训1. 培训地点:综采队会议室。2. 培训时间:每月15、30日,4课时。3. 负责单位:技术科(相关材料必须归档保存)4. 培训内容:煤矿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各专业安全生产知识、灾害防治、事故案例分析和科队长管理等。第三十一条 三违人员的培训管理1. 矿技术科根据安全科或调度室的通知对“三违”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强制性培训。2. 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经过安全教育47、后方可重返工作岗位。第三十二条 对不接受培训教育的工人,不得上岗作业,并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理。矿用设备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工作,实现对矿用设备、器材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计划检修,充分发挥矿用设备、器材效能,延长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寿命,保证矿用设备、器材安全经济运行,提高矿用设备、器材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降低矿用设备、器材的待修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矿用各种设备、器材由设备科统一管理,未经矿委会批准,不得外借或外租。第二节 组织机构及基本职责第三条 成立机电矿用设备、器材领导小组。组 长:矿 长副组长:机电副矿长成 员:由调度、安全、48、技术、机电、设备科主要负责人组成。设备、器材管理办公室设在设备科,主任由设备科长担任。领导小组的技术工作由技术科科长负责。日常管理,检查工作由机电科科长负责。第四条 设备科是矿用设备、器材管理部门,在机电副矿长领导下,参与矿用设备、器材的调研、规划、选型、购置、租赁、安装调试、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第五条 各使用矿用设备、器材单位,由分管机电的科、队长负责所用矿用设备、器材的管理工作,同时配备一名专职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员,与设备科统一对口,形成矿用设备、器材管理网,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员在机电科、队长领导下,在设备科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六条 设备科的职责:1.做好矿用设备、器材前49、期管理和综合管理,同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进行验收,并负责矿用设备、器材编号、建帐、卡、牌板、档案等管理工作,并做到矿用设备、器材管理五对口。2.负责办理矿用设备、器材的新增、调拨、租赁手续,编制年度矿用设备、器材购置计划、外委大修计划、矿用设备、器材报废计划的审批和落实。3.负责升入坑矿用设备、器材、外委大修矿用设备、器材和本矿内矿用设备、器材大、中、小修矿用设备、器材的验收工作。4.负责有关矿用设备、器材的月、季、年度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5.负责库存矿用设备、器材的保管及矿用设备、器材发放,收交手续的办理,待修矿用设备、器材的存放保管等工作。6.负责矿内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和调剂,按时50、报停和退租不用的租赁矿用设备、器材。7.按时参加调度会,及时反映矿用设备、器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第七条 设备科有如下权利:1.对违反矿用设备、器材管理条例、规程及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的,设备科有权停发该单位的矿用设备、器材,外借矿用设备、器材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时,有权拒绝外借。2.有权按本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对造成矿用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罚单由调度室统一开出)。第三节 矿用设备、器材的前期管理第八条 矿井需要增置主要生产矿用设备、器材时,应由使用部门会同设备科提出增置矿用设备、器材的计划,并注明矿用设备、器材的技术性能、要求和配置。审批后,由供应科51、负责购置、租凭。第九条 矿用设备、器材到货后,由设备科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通知供应科入帐,新购置的矿用设备、器材随机资料必须齐全,需存档的,设备科负责存档。若资料不全,由设备科负责索取,影响生产的对设备科按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处理。第十条 矿用设备、器材到货验收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暂时不使用的必须入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保养,防止日晒、雨淋、锈蚀、损坏和丢失,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矿有设备、器材严禁拆套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矿长批准。但对拆套的矿用设备、器材必须按期恢复,严禁不请示不汇报任意拆用成套矿设备、器材,违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52、位按原价赔偿。第十一条 矿用设备、器材应按使用说明书、图纸和安装质量标准进行安装,不完好的矿用设备、器材不准安装。安装完毕后,井下生产矿用设备、器材由使用单位组织安装、使用。安全科、设备科等单位的有关人员验收。第四节 矿用设备、器材的入井与升井第十二条 凡需新增矿用设备、器材的单位,必须经矿领导审批后到设备科联系矿用设备、器材。但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必须在领到矿用设备、器材的三日内把矿用设备、器材安装到所审批使用的地点报设备科,否则每延迟一天对单位罚款100元。第十三条 设备科与使用单位要加强现场检查,不按使用说明书使用矿用设备的按“严重三违”论处。第十四条 设备科每旬对矿用设备、器材使用情53、况进行一次普查,对闲置不用的矿用设备、器材,设备科下达升井通知单,使用单位在接到通知单后三天内必须升井,超出规定时间,按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凡在新工作面安装完工后多余的矿用设备、器材,安装单位必须在三天内全部升井并完好无损的送交设备科,办理销帐手续,超出规定时间,按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防爆设备员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升井的矿用设备、器材均要交到设备科,由设备科及使用单位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员双方验收后,按指定地点存放,方可开具停用签收单。当天升井的矿用设备、器材必须54、当天办理移交手续,否则,按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七条 升井交回的矿用设备,器材应做到外表清洁卫生、零部件齐全完整,带钢丝绳的矿用设备必须拆除钢丝绳,对丢失损坏的零部件使用单位要负责配齐,否则由责任单位按原价赔偿。第十八条 未经设备科同意或未办理正规手续,各单位之间不准任意互转、互借矿用设备、器材,否则,按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保证矿用设备、器材的完好,本单位内部允许转移使用地点,但必须经设备科同意,单位之间的矿用设备、器材转交,要在现场验收交接,双方到设备科办理转帐手续。第二十条 升井矿用设备、器材的隐蔽部分在检修时发现问题,由设备科负责通知使用单位进行二次验收,设备科有权进55、行现场处理。第五节 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一条 所有矿用设备、器材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矿用设备、器材,在投入使用前,应由技术科制定出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并组织操作工、维修工认真学习,考试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用设备、器材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矿用设备、器材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责制。矿用设备、器材必须固定专人使用和维护,做到定人定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做到“三好”、“四会”(管好、用好、维护好。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第二十三条 矿用设备、器材需改变技术性能56、或主要部件尺寸,必须有图纸和详细说明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使用的矿用设备、器材,在生产过程中,确需更换的备件,由各使用单位自负。 第二十五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过程中,更换零部件实行交旧领新,发生丢失或损坏严重者,必须追查责任和按价赔偿。第二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帐卡,做到帐、卡、物三对口,矿用设备、器材更换或调整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员须及时变动帐卡,并到设备科办理变动手续。第二十七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必须实行包修、包机制,57、做到原班包机,小班分段,责任到人,实行挂牌。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标准对矿用设备、器材的各部位及装置进行检查和校验并留有记录;对计量器材应由有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出据检验报告。第二十八条 使用中的矿用设备、器材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主副提升、运输、通风、压风、排水、锅炉、供电、采掘等矿用设备、器材的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合格率100%,防爆矿用设备、器材不失爆,并应定期检查,试验、维修,并作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第二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确保安全经济运行。第三十条 所有矿用设备、器材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维修制度58、,确保矿用设备、器材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第三十一条 所有矿用设备、器材在检修和维护过程中都要严格按“润滑五定”的规定,注油润滑。第三十二条 矿所有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交接班制、矿用设备、器材维修保养制、质量验收制,经济考核制等。第三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的方针。严禁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违章搬运矿用设备、器材,矿用设备、器材严禁超负荷、超规范带病运转,矿用设备、器材的各种保护装置要按规定周期试验或整定,并留有记录。严禁甩掉各种保护装置或不经有关领导审批擅自改动保护方式。否则要对责任单位进行重罚。第六节 矿用设备、器材的检修59、第三十四条 矿用设备、器材应执行维护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积极推行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按矿用设备、器材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逐步向预知方向发展,切实做好矿用设备、器材的检修工作,第三十五条 矿用设备、器材检修按检修内容不同和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大、中、小修三类,矿井每年要对大型固定矿用设备、器材及主要矿用设备、器材进行停产检修,凡有备用的大型及主要矿用设备、器材要有轮换运行维修规定,按规定进行检修,无备用的大型及主要矿用设备、器材,也要严格执行班、日、周、月检制度执行,采掘运矿用设备、器材的维修每天不小于46小时,交接班时要有15分钟互检时间。第三十六条 矿用设备、器材外委大修统一60、由设备科按矿大修计划办理外修手续,经主管矿领导签字后方可安排。 第三十七条 对矿用设备,器材进行检修时,严格按“煤矿机电矿有设备、器材检修质量标准”及防爆电气矿用设备、器材标准执行。承修单位必须按煤矿机电矿用设备、器材检修质量标准检修,承修单位和设备科共同验收,防爆设备还得经设备管理员验收签章。第三十八条 检修好的矿用设备、器材要实行保修制,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承修单位免费修理,造成影响生产的,按矿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 外委检修或大修的矿用设备、器材回矿后必须进行验收,发现不合格的矿用设备、器材时不准付款,并要求外委单位进行返修,所增一切费用有外委单位承担。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一 井61、下爆破管理制度第一条 井下爆破工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从事井下采掘工龄两年以上的,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较强的人担任爆破工作。第二条 每个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由安全科进行逐个编号,实行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在工作地点乱放,要执行专箱领存,严加保管,对用不完的当班交库。第三条 凡所领退的雷管、炸药数量必须实行保安员、爆破员、安全科负责人在联单上签字。第四条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第五条 井下爆破工必须使用矿62、用防爆型发爆器爆破,不得采用其它方式代替发爆器,放炮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绝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发爆器必须由爆破工妥善保管,上下井随身携带,班班升井检查,发爆器如发生故障应及时送到井上由专人修理,不得在井下自行拆开修理。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保管,不得转交他人。第六条 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牢固,避开电缆及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准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严禁斜插或半腰绑扎在引药卷外面。第七条 装药时要掏净煤(岩)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炮眼内,不得反向爆破,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并加封土炮泥和水炮泥,封泥长度应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用煤块或其它代替炮泥,严禁放明63、炮、糊炮,严禁使用盖药、垫药爆破。第八条 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爆破前撤人要设安全警戒,专人负责持警戒牌和栏杆或栏绳。开炮时由放炮员一人操作并大喊三声放炮了,放炮后等15分钟后方可由班长、爆破员、瓦斯员同时等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瞎炮、顶板、支架等情况,无问题后方可恢复工作。第九条 爆破撤人距离按下列规定:爆破时安全距离采煤工作面一般不小于30米,掘进工作面直线距离不得小于75米,在有直角弯的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50米。第十条 爆破后,发现瞎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 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2. 因连线不良造成瞎炮,可以重新连线爆破。3. 在瞎炮64、眼至少0.3米处,另打与其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4. 处理残炮时,在残炮眼中装一卷或半卷新引药,加封炮泥,水炮泥重新放炮。5. 严禁用镐、水洗等方法从炮眼中取出引药;严禁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继续加深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6. 处理瞎炮时必须详细检查爆落的煤、矸石中未爆的雷管、炸药并收集保存。7. 处理瞎炮时,严禁无关人员在该地工作。8. 当班瞎炮未处理完毕,下班时必须交清下一班爆破员,并实行交接班签字。9. 严格执行炮前炮后洒水防尘制度。第十一条 排除爆破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第十二条 一个工作面只准配备一台发爆器,配备一名爆65、破员,一条爆破母线。二 “一炮三检”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一炮三检”工作由瓦斯员实施,并填好“一炮三检”记录手册和记录牌板。第十四条 装药前,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第十五条 放炮前,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放炮。第十六条 放炮后检查瓦斯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和其他有害气体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定规定,方可进行作业。第十七条 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出现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立即停止放炮,并向调度室汇报,并加强通风,只有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方可进行作业。第十八条 对不执行“一炮三检”的,按“一通三防考核细66、则”进行处罚。三 “三人连锁放炮”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检查顶板和支架情况,在确定支架齐全,顶板支护完好,并对放炮地点前后10米范围内支架进行加固的情况下,撤出全部人员,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第二十条 警戒实行双人站岗警戒,设置警戒线后,一人站岗,一人向班长、爆破工报信;放炮后,班长、爆破工、瓦斯员检查无问题后,派人通知警戒人员撤岗。第二十一条 放炮员在接到瓦斯员的放炮牌后开始放炮,放炮完毕,放炮员将放炮牌还给瓦斯员,瓦斯员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将警戒牌还给放炮员,三牌各归原主。第二十二条 上述制度班组长、放炮员67、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凡因执行不力而发生放炮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 火工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爆炸材料库的建筑结构、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和抗静电衣服。第二十五条 炸药、雷管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储存保管,经常保持库内卫生清洁,通风良好,严防超期失效,影响生产。第二十六条 地面火工品库核定容量:炸药库:5000公斤,雷管库:20000发。第二十七条 炸药、雷管未使用之前不得将包装蜡纸(塑料袋)打开,以免受潮变质。第二十八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在不同的套间内储存和发放,执行先进先发、推68、陈储新、不编号不导通不发货的原则,做到帐、卡、物对口。第二十九条 库房必须保证消防器材齐全有效。第三十条 火工品库必须建立健全储存、保管制度,发放、清退管理制度,雷管编号制度,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爆破材料销毁制度、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等。第三十一条 火工品库必须坚持全天24小时定员值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第三十二条 参观检查要出示相关证件。五 爆炸物品领、退制度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班爆破工作量和消耗定额提出爆炸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开出出库单,经安全科审批后签字。第三十四条 爆破工携带经安全科审批签字后的出库单,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爆炸材料第三十五条 领取爆炸材料后69、,必须当时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从外观上检查质量和雷管的编号是否相符。第三十六条 每次爆破后,爆破工应将使用爆炸材料的品种、数量、爆破工作情况和爆破事故处理情况,填报爆破记录。第三十七条 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须将剩余的、不能再使用的爆炸材料及处理拒爆、残爆后未爆的电雷管收集起来,清点无误后,将本班爆破的炮数、爆炸材料使用数量等班组长签字后,缴回爆炸材料库,由保管员签字。爆破使用的三联单由爆破工、班组长、安全员各保留一份备查。六 爆破器材管理检查制度第三十八条 每星期安全科对爆破器材的检查不能少于一次,并要填写检查记录,做到有据可查。第三十九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有:爆破材料库安全管理设70、施的完好和使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保卫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记录台帐等。第四十条 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当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供应、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第四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每月必须定期召开一次民爆专业会议,会议记录要齐全、完整,有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专题研究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第四十二条 安全科要不定期对井下使用爆破器材的现场进行检查,确保爆炸物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一条 为掌握每一个入井上岗人员的安全行为状况和井下人员升井状况,增71、加安全生产的可控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入井检身由安全科井口安全员负责。第三条 每一个下井人员必须接受检身人员的检身程序,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检身或不服从检身人员管理。第四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喝酒,检身工严格检查验身并维持好入井秩序。第五条 凡入井人员必须在井口信息站签字后下井,凡没有或拒绝签字者一律不得下井。由井口信息站人员负责统计并与灯房核对领灯人数,然后报调度室进行核对。第六条 人员升井后在井口信息站签字,由井口信息站人员负责统计并与灯房核对交灯人数,然后报调度室进行核对。第七条 各单位将入井人员花名表入井前报调度室72、灯房、井口信息站。人员全部升井后由单位值班领导向调度室汇报,如有落点人员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升井者必须向调度室说明原因。第八条 调度室值班人员负责对升入井人员与人员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发现人数不一致,必须查明原因,直至查清为止。第九条 下井人员必须配带人员识别卡,保证电量充足。第十条 没有携带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严禁入井。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需下井时,必须在本矿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到井口信息站登记并配带识别卡后方可入井。第十二条 检身工每次放行人数不得超过28人。第十三条 人员进入人行车后必须及时挂好防护链。第十四条 违反以上规定或造成井口秩序混乱强行入井者要按违章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责73、任。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带火柴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向检身人员说明情况,并提前向安全科、调度室提交持有经审批的有关安全措施,方可下井。煤矿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加强各班组的安全工作,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夯实班组建设基础,逐步实现安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第二节 组织领导第二条 专业副矿长对各分管单位班组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单位正职是本单位班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工会组织对班组建设进行监督考核。第三条 班组机构:1. 采掘单位设生产班组、检修班组、机电班组、运输班组。班组设有正班长、副班长、验收员、组长等管理机构。274、. 机电、通风、设备等辅助单位,根据不同的工种设有相应的班组,班组内部设段长或班长。第四条 各单位根据矿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本单位和各班组的安全责任目标,落实到班组和个人。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将目标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第五条 班组安全生产目标包括:安全、工程质量、职工培训、生产任务等内容。并定期组织实施、检查。第六条 各单位要对班组进行月考核,制定出考核标准和评级办法,考核结果分红旗、优秀、合格、不合格四级班组。90分以上为红旗班组;8190为优秀班组;6080分为合格班组;60分以下为不合格班组。 第三节 班组责任与权力第七条 班组责任:1. 认真贯彻执75、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2. 全面完成各项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等经济技术指标。3.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搞好安全教育,精心维护保养设备,保持生产现场整洁卫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优质、高产、低耗、文明生产、安全生产。4. 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准确认真地填写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管理图表。5. 积极组织职工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做好职工的传帮带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6. 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班组成员树立主人翁责任感,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履行公民义务,开展有益的文体活动。第八条 班组有以76、下权力:1. 根据上级安排的生产工作指标,具体安排工作进度,分配职工工作,组织完成任务。2. 在生产作业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严重威胁工人生命安全或国家财产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撤出危险岗位,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3. 班组有权拒绝任何干部的违章指挥,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4. 班组对确有成效的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有重大贡献的职工,有权向上级建议给予记功嘉奖。5. 班组对严重违犯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而造成重大设备损坏,人身事故的职工或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有权向上级呈报给予处分。6. 班组对企业的大政方针,发展规划及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有参加与建议权。7. 班组有权对企业各级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有权77、向职代会和上级领导提出对干部的奖惩意见。第九条 班组长主要职责:1. 班组长是班组的安全、思想政治工作、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它一切工作的第一责任者。2. 大力推动班组民主管理,深化班组内部改革,自觉运用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定员定额管理等办法,最大限度的调动全班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3. 主动做好班组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班前会,组织各种例会、班组的政治学习,经常进行家访谈心活动。4. 带领全班组成员积极参加活动,同时,组织好班组内部的竞赛和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5. 始终不渝地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认真组织安全质量检查。在自觉接受群监员的安全监督的同时,支持78、群监员搞好岗位监督。6. 经常检查班组各类台帐的记录情况。第四节 规章制度第十条 班组要建立健全八项规章制度,使班组的管理逐步制度化、标准化。八项规章制度是:(1)岗位责任制;(2)质量检查验收制度;(3)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4)文明生产制度;(5)劳动纪律和交接班制度;(6)设备维修保养制度;(7)各种例会制度;(8)上级部门规定建立的其它规章制度。第五节 台 帐第十一条 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班组台帐,不仅是班组管理的需要,而且能为企业管理提供原始资料和数据,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必须认真对待。第十二条 每个班组设台帐,安全合格班组台帐各一本。台帐的主要内容有:(1)产量计划完成记录;(2)工程质量记录;(3)安全生产记录;(4)材料消耗记录;(5)小组活动记录;(6)合理化建议记录。第六节 奖惩办法第十三条 矿每月对班组进行一次考核,年终组织检查评比。第十四条 对荣获红旗、优秀的班组,给予荣誉称号,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长和个人进行奖励,并在全矿推广先进经验和管理方法。对不合格的班组,进行通报和处罚,并责令制定出整改措施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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