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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公司矿井通风及爆破管理制度(40页)
煤矿公司矿井通风及爆破管理制度(4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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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43424 2023-12-18 39页 214.21KB
1、煤矿公司矿井通风及爆破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一、一般规定4二、矿井通风技术规定5(一)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5(二)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 2 要求。5(八)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10(九)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10二、主要通风机的管理规定11(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11三、矿井测风制度11四、通风安全检测仪表12(一)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12五、矿井测风站管理规定12(二)测风站规格:12六、巷道贯通12七、盲巷管理13(七)盲巷安全管理2、。14一、局部通风机安装和拆除规定14(一)局部通风机安装和拆除的一般规定14(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规定14二、局部通风机管理15(一)局部通风机的运行维护管理15(二)风筒管理15(三)局部通风机的使用管理15一、矿井永久、临时风门安全管理规定16(一)永久、临时风门建造的技术标准16(二)永久、临时风门建造的质量标准16(三)永久、临时风门的日常管理标准17二、矿井永久、临时密闭安全管理规定17(一)永久、临时密闭建造技术标准17(二)永久、临时密闭建造质量标准17(三)永久、临时密闭的日常管理标准19一、一般规定19二、安装、使用和维护规定20一、总则22二、矿井瓦斯抽采技术规范23、2(二)钻孔施工22(三)钻孔验收23(五)接管抽采23(六)抽采参数检测和调整24(七)管道安装24(八)抽采动态图24(九)瓦斯抽采泵站24(十)井下临时抽采泵25三、抽采瓦斯计量管理规定25四、抽采瓦斯管理25一、瓦斯检查员26(四)按照岗位职责进行工作区域内瓦斯检查。26二、瓦斯检查仪器27(七)瓦斯检查仪器配置27三、矿井瓦斯检查27(三)人员配置规定:27(四)检查次数的规定:28(五)瓦斯检查的时间要求:28四、瓦斯检查员交接班28五、矿井瓦斯检查审批28六、瓦斯超限和瓦斯积聚29(二)瓦斯超限的界定:29(四)防止瓦斯超限和积聚措施29七、矿井瓦斯排放29(一)矿井瓦斯排放实行4、分级管理30一、综合防尘总要求31二、测尘管理32三、矿尘清扫、冲洗制度32一、放炮员33二、爆破器材在井下运输、储存、保管、使用33三、“一炮三检”制度33(五)防突工作面必须设置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34四、爆破警戒制度34(二)警戒点设置34五、爆破停电、撤人制度34六、爆破请示汇报制度34七、“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35(四)爆破后,三牌各归其主。35八、爆破线路铺设、使用、管理35九、拉炮点距起爆点距离的设置35十、装药连线36十一、处理拒爆、残爆36十二、放炮的其它管理规定36矿井通风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 (一)公司、矿两级主要领导和分管技术、生产、安全领导必须按能投集 团瓦斯治理五5、十条及相关规定要求抓好通风技术方案制定、现场落实和监督管 理;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和通风部门负责矿井通风具体业务的落实与监督管理 (具体按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要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坚持“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的瓦斯治理原则开展通风管理工作。 (三)认真落实“以风定产、以产配风”的通风管理原则,保证矿井有足够的风量。 (四)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应包括通风设计,新井、新采区、新工作面,在投产验收的同时要对通风系统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二、矿井通风技术规定 (一)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6、不超过0.5%。 2.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 1 规定。 表 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 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 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 NO2) 0.00025 二氧化硫 SO2 0.0005 硫化氢 H2S 0.00066 氨 NH3 0.004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 2 要求。 表 2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井 巷 名 称 允许风速/(m/s) 最低 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8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7、 8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0.15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 最大风速可高于表 2 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 5m/s。 (三)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 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 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 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 34时, 必须停止作业。 (四)矿井需要的风8、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1.矿井总需要风量的计算标准 即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它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 Q 矿总=(Q 采+Q掘+Q 硐+Q其它)K 矿通 m3/min 式中:Q采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 掘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 硐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 其它矿井除了采煤、掘进和硐室地点外的其它井巷需要进行通风的风 量总和,m3/min K 矿通风量备用系数,即 K 矿通=K 瓦K 备K 漏K 采外。这些系数的乘积介于 1.72.1 之间。 2.矿井采煤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标准 各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9、量,应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工作面的气 温和风速等因素分别进行计算后,采取其中最大值。 (1)矿井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应按各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 风量的总和计算: n n Q采+ Q采备 i i Q 采总 i=1 i=1 m3/min 式中:Q 采I第 i 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 Q 采备 I第 i 个备用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 (2)综采工作面配风标准 综采工作面配风,按瓦斯涌出量计算标准: Q 综采 i=100q 瓦采 iK 采通 i m3/min 式中:Q 综采 i综采工作面实际需风量 m3/min q 瓦采 i综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m310、/min(由瓦斯等级鉴定或取样分 析得出,扣除瓦斯抽采量) K 采通 i回采工作面风量备用系数(包括瓦斯涌出不均衡和备用风量等系 数)K=1.42.0 (3)矿井采煤工作面按二氧化碳涌出量的计算,可参照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的方法执行。 (4)矿井采煤工作面按温度配风标准 Q 采 I=60V 采 iS采 I m3/min 式中:V 采i第 i 个采煤工作面风速,m/s S 采 I第i 个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可按最大和最小控顶断面积的平 均值计算,m2 采煤工作面按温度配风,应有良好的劳动气象条件,其温度和风速应符合 表 4-1 的要求: 采煤工作面空气温度与风速对应表 表4-1 采煤工作面空气11、温度 采煤工作面风速 V 采i, m/s 15 0.30.5 1518 0.50.8 1820 0.81.0 2023 1.01.5 2326 1.52.0 2628 2.02.5 (5)备用回采工作面配风标准 备用回采工作面所需风量(Q 备)为与其条件相似的回采工作面(Q 采)所 需风量的一半配风。即: Q 备=1/2Q 采 m3/min 备用工作面的配风应保证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 1%,否则可适当增加 风量。 (6)矿井采煤工作面按风速进行验算标准 按最低风速验算,各个采煤工作面的最低风量(Q 采 I): Q 采 I15S 采 I m3/min 式中:S 采I第 i 个采煤工作面的平均12、断面积,m2 按最高风速验算,各个采煤工作面的最高风量(Q 采 I): Q 采 I240S 采 I m3/min 式中:S 采I第 i 个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 3.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计算标准 每个独立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应按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 炸药用量、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风速等规定要求分别进行计算,并必须采 取其中最大值。 (1)矿井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应按各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 风量的总和计算: n Q掘i Q 掘总 i=1 m3/min 式中:Q 掘I第 i 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 (2)煤巷、半煤岩巷(包括上山或冲风眼)掘进工作面配13、风,按瓦斯涌出 量计算标准: Q 掘 I=100q 瓦掘 iK 掘通 i m3/min 式中:Q 掘I第 i 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 m3/min q 瓦掘 i第 i 个掘进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由瓦斯等级鉴定 或取样分析得出,扣除瓦斯抽采量) K 掘通 i第 i 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衡的风量系数(包括瓦斯涌出不 均衡和备用风量等系数)K 掘通 i=1.52.0 按二氧化碳涌出量的计算,可参照按瓦斯涌出量计算的方法执行。 (3)全岩(包括全岩上、下山)掘进工作面风量计算标准: 主要按掘进工作面能及时排出炮烟及其它有害气体,并保证工作面及回风流无瓦斯积聚和工作地点有良好的14、气候条件为原则。 Q 掘 i=60V 掘 iS掘 i m3/min 式中:Q 掘i第 i 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风量 m3/min S 掘 i第i 个掘进巷道的毛断面 m2 V 掘 i第 i 个掘进工作面最低允许风速 m/s(当 S8m2,V0.5m/s、 当 S8m2,V0.4m/s) (4)按炸药量计算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Q 掘 i): Q 掘 i=25Ai m3/min 式中:Ai第 i 个掘进工作面一次爆破的最大炸药用量,Kg (5)按局部通风机的实际吸风量(Q 掘 i)计算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 量: 岩巷掘进:Q 掘 i= Q局机 iIi+600.15S m3/min 煤巷掘进:15、Q 掘 i= Q局机 iIi+600.25S m3/min 式中:Q 局机 i第 i个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实际需要风量,m3/min 是各个掘进工作面所需风量与风筒实际漏风量之和,需实测而定。 Ii第 i 个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台数。 安设局部通风机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外,还应保 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口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得低于 0.15m/s、 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 0.25m/s,以防止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和这段距离内风流停 滞,造成瓦斯积聚。 (6)矿井掘进工作面按风速进行验算标准 按最低风速验算: 各个岩巷掘进工作面的最低风量(Q 岩掘 I): 16、Q 岩掘 I9S 岩掘 I m3/min 式中:S 岩掘 I第 i个岩巷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各个煤巷或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最低风量(Q 煤掘 I): Q 煤掘 I15S 煤掘 I m3/min 式中:S 煤掘 I第 i个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按最高风速验算: 各个岩巷、煤巷或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最高风量(Q 掘I): Q 掘 I240S 掘 I m3/min 式中:S 掘I第 i 个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4.独立通风硐室需要风量计算标准 (1)各个独立通风硐室的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 需要风量的总和(Q 硐)计算。 n Q硐i Q 硐总 i=1 m3/mi17、n 式中:Q 硐i各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 各个硐室的实际需要风量,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硐室分别进行计算。 (2)机电设备发热量大的水泵房、空气压缩机房等机电硐室,实际需要的 配风量(Q机电硐室 i)可按机电设备运转的发热量计算,即: 发热量大的机电硐室实际需要的风量,可按机电设备运转的发热量计算,即: Q 机电硐室i=3600W/1.21.000660t m3/min 式中:W机电硐室中运转的电动机总功率 Kw 机电硐室的发热系数。应根据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水泵房也可取 0.020.04,空气压缩机房也可取 0.200.23 t机电硐室进、回风中的气温差 1.2空气密度, K18、g/m3 1.0006空气定压比热容, kJ/Kgk (3)井下爆破材料库实际需要风量(Q 爆破材料库 i)应按每小时 4 次换 气量计算: Q 爆破材料库 i=0.07V m3/min 式中:V包括联络巷道在内的爆炸材料库的空间总体积 m3 (4)井下爆破材料库也可按经验值配风: 大型爆炸材料库为 100150m3/min;中小型爆炸材料库为 60100 m3/min。 (5)其它硐室配风量计算: 充电硐室按其回风流中氢气浓度小于 0.5%计算,但不得小于 100m3/min, 或按经验值配 100200m3/min,其空气温度不超过 30。 矿井提升绞车硐室或变电硐室按经验值配6080m319、/min其空气温度不超 过 30。 5.其它巷道需风量计算标准 (1)井下其它巷道的配风标准,可根据绝对瓦斯涌出量和巷道允许最低风 速计算配风,并使巷道空气成分中的其他有害气体浓度符合规程第 100 条 的有关规定。 n Q其它i Q 其它 i=1 m3/min 式中:Q 其它第 i 个其它巷道的用风量,m3/min 各个其它巷道的需要风量(Q 其它i)应根据瓦斯涌出量和风速分别进行计 算,采用其中最大值。 (2)按瓦斯涌出量配风量计算: Q 其它 i=100q 其它 iK 其它通i m3/min 式中:q 其它 i第 i个其它巷道的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由瓦斯等级 鉴定或取样分析得出20、,扣除瓦斯抽采量) K 其它通 i第 i 个其它巷道的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一般可取 K 其它通 i=1.21.3 (3)其它巷道按风速不超过最低风速风量计算: Q 其它 i9S 其它 i m3/min 式中:S 其它 i第 i个其它井巷断面积,m2 (4)专用排瓦斯巷需要风量计算标准 按瓦斯涌出量计算标准: Q 排 I=40q 瓦排 I m3/min q 瓦排 I专用排瓦斯巷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计算区域瓦斯排放量得 出) 专用排瓦斯巷按风速进行验算标准 按最低风速验算,各个专用排瓦斯巷的最低风量(Q 排 I): Q 排 I30S 排 I m3/min 式中:S 排I第 i 个专用排瓦21、斯巷的平均断面积,m2 (五)矿井每年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 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 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 2 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 2 道反向风 门。 (七)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 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 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 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 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22、的掘进巷道的回 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 2 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 不得超过 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制订 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八)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 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 1 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九)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相邻的两个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 审批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23、不得超过 1 次。构成独立通风系 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 度都不得超过 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 禁任何 2 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十)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 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 45 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 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十一)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十二)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 1 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 3 年至少进 行24、 1 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 阻力测定。 (十三)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矿井局部通风系统时,必 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改变全矿井、一个水平通风 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十四)矿井必须建立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 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 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十五)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 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25、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 。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 1 次反风设施,有检查记录备查。每年应进行 1 次反风 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 1次反风演习。 (十六)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 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 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十七)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 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十八)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 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 3 组、5t 以上的26、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 1 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 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 0.5%。 (十九)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 6m、 入口宽度不小于 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 超过 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二、主要通风机的管理规定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回风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 率不得超过 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 2 套同等能力的主要27、通风机装置,其中 1 套作备用,备用 通风机必须能在 10min内开动。 (四)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机电部门每 6 个月检查 维修 1 次防爆门,作好检查记录备查。 (五)机电部门至少每月检查 1次主要通风机,作好检查记录备查。改变 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编制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检测调整后 的通风机性能。 (六)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 1 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 试运转工作,以后每 5 年至少进行 1 次性能测定。 (七)通风机必须设置开停传感器,监控通风机运行状况。 (八)通风机必须保证双电源供电,单电源供电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和应急 预案报公司总工程师28、批准。 (九)通风机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十)通风机司机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每小时检查通风机运行状况,包 括负压、风量、瓦斯浓度、电机温度、轴承温度、电流、电压等参数,记录在 通风机运行记录表备查。 (十一)必须在机房醒目处悬挂通风机司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操作 流程图、交接班制度、抽放泵站管理制度、防火制度、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等, 建立通风机运行记录、通风机检修记录、通风机检查记录、领导上岗检查记录、 外来人员登记薄等记录。 (十二)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倒换主要通风机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三)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各采掘工作面和防突工程施工等必29、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主要运输大巷中;并立即请示矿调度室,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十四)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三、矿井测风制度 (一)矿井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测风员,测风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二)按每旬进行 1 次全面测风。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 牌上。 (三)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四)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五) 根据测风结果,建立矿井测风台帐。 (六)根据测风结果(月底测定值),每月更新通风系统图。 (七30、)按要求填报测风旬报和月报报通风部门和矿总工程师,上报公司通 风部。 四、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一)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二)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必须有“MA”标志、产品合格证、防爆标志等证 件。 (三)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指定专人维修、保管,有维修室和发放室,建立 有维修保养制度、检测制度、保管制度和相关记录,建立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安 全台帐、通风仪器仪表管理牌板。 (四)使用、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每周进行一次校验,作好校验记录备查。 (六)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每年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 验。风表、光学瓦斯检定器、催化原理瓦斯31、检测仪器、报警仪、 各种传感器,半年检定一次,皮托管、气压计每年强检一次。建立通风安 全检测仪表强检台帐,编制按月送检计划,确保按期送检。 (七)每月前三天,形成仪器仪表使用月报上报公司通风部。 五、矿井测风站管理规定 (一)在矿井主要进回风井筒、主要进回风巷道、采面进回风石门设置永 久测风站,掘进面局扇安设点、掘进面回风流中设置临时测风站。 (二)测风站规格: 1.长度不小于 5m、成形规整的直巷段,前后 10m 无巷道分岔。 2.永久测风站必须用水泥砂浆对巷道表面抹平抛光,刷白,划上红色界线。 (三)挂上测风管理牌板,及时检测、填写牌板。牌板内容包括测风地点、 检测时间、检测人、测定风速、32、测风站断面、测定风量等。 (四)测风站内和前后 10m 范围内不准堆码杂物、有积水,保持整洁干净。 六、巷道贯通 (一)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 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 50m)前, 地测部门将贯通通知书(含贯通点预测距离及巷道贯通跟踪图)报矿总工程师 批准,并向有关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 (二)生产、通风技术管理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由生产部门负责编制 巷道贯通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编制巷道贯通的通风系统调整措施。 (三)巷道贯通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内容,必须包括防治瓦斯突 出、瓦斯放炮管理、巷道施工及支护质量、防止冒顶和透水、对掘巷道施工方 向、巷道贯通跟踪管理等内33、容。 (四)巷道贯通的通风系统调整措施的编制内容,必须包括通风系统调整 组织措施、通风系统调整方案、贯通后通风量设计、控风设施的布置和质量要 求、施工期安排、贯通后的风量控制和检测、贯通后的安全技术措施,附巷道 贯通区域的通风系统图(图上应分别标明巷道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 瓦斯浓度)。 (五)巷道贯通的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和通风系统调风措施,必须坚持 会审制度,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所有参加贯通人员必须参加贯彻,签字备查。 (六)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 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 50m)时, 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 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34、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七)巷道贯通采用放炮掘进时,每次装药前,班组长必须派人和瓦斯检 查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 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在 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装药放炮。 (八)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都必须有专人警戒。每次放炮后,瓦斯 检查员、放炮员、班组长必须巡视检查,只有等双方工作面检查处理完毕无异 常情况,才允许进行掘进工作面的下一道工序。 (九)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贯通前,上部平巷必须超过贯通位置, 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 5m。 (十)在地质构造复杂带进行贯通工作,还应采取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 的安全35、技术措施。 (十一)与停止作业未停风的巷道贯通,必须按巷道贯通安全技术规定执 行。在贯通施工前,必须严格检查停止作业巷道中的通风、瓦斯、煤尘、积水、 支架和顶板情况,如发现不符合贯通要求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 准贯通作业。 (十二)与停作业已停风的巷道贯通,必须采取启开密闭或排放瓦斯措施 恢复该巷道通风,检查恢复通风巷道的通风、瓦斯、煤尘、积水、支架和顶板 情况,按贯通巷道要求采取措施处理,达到贯通巷道施工要求。 (十三)按预测距离应该贯通而未贯通时,要立即停止掘进,查明原因, 制定措施。 (十四)巷道贯通全过程,矿应列为重点调度内容,必须有准确的跟踪图, 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现场施36、工作业有跟踪牌板,每班指派生产技术或安监人 员跟班监督把关,严禁现场失控,确保安全贯通。 (十五)贯通后,必须停止调风影响区内的一切作业。 (十六)通风区应根据调风措施要求提前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巷道贯通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风流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速 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通风系统稳定 30 分钟后,方可恢复采区内工 作。 七、盲巷管理 (一)矿井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掘进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 业规程,严禁无计划、无设计掘进巷道,不得无故留下盲巷。 (二)凡因设计施工造成的盲巷和废弃巷道,必须在 24小时内用不燃性材 料进行永久性封闭,并对盲巷和废弃巷道内37、的轨、管、线实行“三断”,严禁导 电体传入盲巷。 (三)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由当班瓦 斯检查员在距巷道口不超过 2m 的地方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停风 区域。 (四)停工停风的独头盲巷,不得进入盲巷深处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检查工作;若因特殊情况(如检查发火隐患等),需要进入停风盲巷深处进行检 查工作时,必须由救护队佩机执行。 (五)停工停风的独头盲巷,每班在栅栏内侧 1m 处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并 实行挂牌管理。当栅栏内侧 1m 处瓦斯浓度达到 2%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 不能及时处理时,必须在 24h 内封闭完毕。 (六)恢复已封闭的盲巷或采掘工38、作面接近封闭盲巷20m 前,制定防止瓦斯突然涌出措施和瓦斯排放措施,报矿井总工程师批准。 (七)盲巷安全管理。 1.盲巷封闭的位置距离巷道口不得超过 5m,栅栏距巷道口不得大于 2m,栅 栏规格不得大于 200mm200mm2000mm,质量牢固可靠。 2.盲巷管理必须悬挂瓦斯检查牌板、通风设施管理牌板,按相关规定检查。 3.盲巷口必须悬挂禁止入内警示牌。 4.对井下所有封闭或设置栅栏的盲巷,通风区必须及时填入通风系统图, 并统一编号,建立盲巷管理台账。 局部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一、局部通风机安装和拆除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安装和拆除的一般规定 1.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由机电部门进行检查维护。要39、求检查电机防爆、 构件是否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通风机必须有吊挂 或垫高装置,5.5kW 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装有消音器)、接缝是否严密不漏风,并 作好检查维修记录。 2.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必须有经矿技术负责人(下简称矿总工程师)审批的 安装审批单,并明确安装负责人和验收人,方才可入井进行安装,安装完毕, 必须有验收人进行验收,符合规定才能投入使用。 3.撤除局部通风机,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撤除审批单,才能进行撤 除。 4.安装和拆除局部通风机必须编制专门措施,明确通风瓦斯管理、组织管 理措施等,保证安装和拆除过程中的安全。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规定 1.压入式局部40、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 口不得小于 10m。 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上架或垫高,上架和垫高离地高度大于 0.3m,吊挂 离地高度大于 1.6m。局部通风机及开关前后 5m 范围内顶板完好、无淋水,进风 口 2m 范围内无杂物。 2.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外,还 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小于 0.15m/s、 煤和半煤巷不小于 0.25m/s,以防止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和这段距离内风流停 滞,造成瓦斯积聚。 3.所有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供电。 4.实行“两闭锁”41、(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安全保障,保证停风和瓦斯超 限后自动切断供停风区域内和瓦斯超限范围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 源。 5.采用“双风机、双电源”供风方式,确保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保证持续稳定供风。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 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局扇在地面的,可采用“单风机、双电源”供风方式,当使用电源发生故障时, 必须立即自动切换另一电源。 6.采煤工作面施工临时巷道,编制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可只设 “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供电,但每天必须落实专人检查次,保证局部通风 机可靠运转。 7.局部通42、风机的设备必须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 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 8. 正常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 11Kw 以上的对旋式轴流风机、500mm 以上风筒,并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 二、局部通风机管理 (一)局部通风机的运行维护管理 1. 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中必须有 安装地点、安装日期、风机型号、功率、三专两闭锁,吸入风量、出口风量、 风筒长度、管理人员等。 2.由机电副矿长或机电负责人组织,对局部通风机及各种开关防爆性能每 周进行 1 次专项检查。“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的试验倒换,必须每 周试验 1次。 43、3.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开停传感器安装在靠近局 部通风机进线盒的电缆上。 4.局部通风机每入井 6个月后必须运地面进行检修 1 次。 5.局部通风机运行期间,每班必须由瓦斯检查员检查通风机附近及其开关 10m 范围内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情况情况,填写在局部通风机瓦斯检查管 理牌内,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三次。 6.局部通风机安装时,由测风员按相关规定测定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出风 量、巷道风流速度等相关参数,每旬必须由测风员对通风机运行情况进行检测, 记录于局部通风机运行检测记录上。 (二)风筒管理 1.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送风。 2.每节风筒必须从风机出风口开始连续编号。 44、3.风筒末端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煤和半煤岩巷不大于5m,岩巷不大于10m。 煤和半煤岩巷内风筒末端10m、岩巷内风筒末端20m范围内必须使用防炮崩风筒。 4.风筒接头严密不漏风(手距接头 0.1m 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 20m 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 5.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铁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 6.平巷段每 20m 风筒高差不得大于 30cm。 7.风筒拐弯处必须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严禁拐死弯。异径风筒相接接头要 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8.区域责任单位必须落实人员班班检查风筒质量,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9.处理风筒过程中严45、禁停止局部通风机。如不得不停局部通风机,必须制 定专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三)局部通风机的使用管理 1.局部通风机开停必须由通风部门安排,或矿井安全措施规定指定瓦斯检 查员、救护队员操作局部通风机开停,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否 则按“三违”行为论处。 2.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 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3.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10m 以内 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4.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禁止人员进入,并46、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3.0%或 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 须在 24h 内封闭完毕。 矿井通风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矿井永久、临时风门安全管理规定 (一)永久、临时风门建造的技术标准 1.矿井风门包括永久风门、永久调节风窗、临时风门三种。服务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为永久风门, 在 6 个月以下的为临时风门。 2.矿井建造的永久风门,墙垛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机电硐室的防火门、 墙垛、门扇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临时风门可用木板建筑。 3.控制风流的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正、反向风门,并装有闭锁装置。通车 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47、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 8 米。进、回风井之间和主 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 必须安设 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 2道反向风门。 4.通行机车风门的安设位置由矿总工程师牵头会同通风、机电、运输、安 全部门的有关人员现场共同确定。风门安设的中心线和轨道中心线应一致,电 机车突出部分至风门框的距离要符合规程规定。 5.永久、临时风门能自动关闭,有机车及斜巷运输的风门要设置声、光报 警信号装置,否则要设专人负责看守。 6.永久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必须设在墙垛的上方,墙垛上方无空位时,可 设在墙垛的两侧。调节风窗的规格应根据配风需要来确定,但必须满足设计要 求。调节48、风窗必须成矩形,挡板长度要封闭整个调节窗口。 (二)永久、临时风门建造的质量标准 1.矿井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防突采掘工作面及放炮作业巷道中建造的风门, 墙体四周要掏槽(砌碹巷道破碹后掏槽,锚网巷道破网后掏槽),并与煤(岩石) 接实。掏槽深度不小于 0.3m,墙垛厚度不小于 1.0m;墙体周边每间隔 1m 施工 一根锚桩,插入岩体深度不少于 0.3m,外露长度不少于 0.3m。非突出巷道中建 造的风门,掏槽深度不小于 0.3m,墙垛厚度不小于 1.0m。墙体表面用水泥砂浆 抹面,严密不漏气。 2.矿井石门揭煤、防突采掘工作面及放炮作业巷道中建造的正、反向风门 门扇,门扇施工采用双层木板,中间加衬49、布,门扇厚度不得少于 50mm,且反向 风门门扇必须加筋或包铁皮。门扇衬布采用柔性风筒、帆布或胶皮等材料,严 禁有空洞或破口,保证门扇严密不漏风。门扇搭接门框的宽度不少于 50mm,门 扇必须用 3根角钢作联接筋。 3.永久风门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 车门底坎出外),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墙垛必须平整(1m 内凸 凹不大于 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4.永久、临时风门建造的门框规格(净宽净高):通行机车门框规格,茅 口大巷为 1.6m1.8m,石门为 1.4m1.6m;50、通矿车及行人的门框规格为 1.4m 1.6m。门框外缘与墙体周边距离不少于 0.5m。 5.永久、临时风门建造必须选在巷道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的位置,墙 垛周边要掏槽,见硬顶、硬帮,与煤(岩)体接实。永久风门墙垛表面必须用 水泥砂浆抹面,确保严密不漏气。 6.永久、临时风门前后各 5m 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永久 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通车风门要设底坎,穿过墙体的管、线必须从钢管中穿 过并堵严。 7.采用木板建造的临时风门,门框立柱规格(净宽净厚)为 200150mm 方材,木板厚度不少于 20mm。立柱要掏不少于 200mm 柱窝,门框木板鱼鳞板搭 接。风门墙垛必须圈边,所圈的51、木板边鱼鳞式搭接,圈边木板必须与帮顶接触 严密,墙面勾缝或水泥砂浆抹面,确保严密不漏气。 (三)永久、临时风门的日常管理标准 1.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矿井所有建造的风门,必须按照建造的质量标准, 做到一门一设计。风门的施工按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的设计执行。 2.为了确保风门的建造质量,施工中,必须坚持三验收(掏槽验收、施工 中检查验收、竣工验收)制度。由矿井安全部门牵头,组织通风、生产三部门 联合验收。发现不按设计施工,必须及时推倒重建,对弄虚作假责任者,必须 严肃追查处理。 3.矿井建造的风门必须建立管理台帐,并与图纸、风门设施管理牌板、现 场实际相符。 4.矿井风门的日常管理。当班瓦斯检查员52、负责所在区域的风门设施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测风员每旬负责矿井风门设施检查 1 次,检查结果记 入通风设施检查记录簿。矿通风科每月纳入质量标准化验收。 二、矿井永久、临时密闭安全管理规定 (一)永久、临时密闭建造技术标准 1.矿井建造的永久密闭、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建造的临时密闭墙,必 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开采无发火危险煤层建造的临时密闭,可用木板材料建 筑。 2.矿井建造的永久、临时密闭,墙体周边要掏槽,至少 0.3m 以上,见硬顶、 硬帮,与煤(岩)体接实。永久密闭墙表面必须用水泥砂浆抹面,确保严密不 漏气,墙面与巷道周边要分别有不少于 0.1m的裙边。 3.矿井建造的永久、临时53、密闭,其位置距全风压通风交岔点的距离为 35m。 密闭内的水管、风管、电缆、钢轨等材料必须全部撤出。 4.矿井建造的永久、临时密闭,墙体必须平整 (1m 内凸凹不大于 10mm,料 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严密不漏气(手触 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5.矿井建造的永久防火密闭,必须设“”型放水管、观测取样管、灌浆 (水)管。放水管径不小于108,离地高度为 0.3m。放水管两端“”型高度 不小于 0.2m;观测取样管距棚顶高度为 0.2m;灌浆(水)管距棚顶高度为 0.3m。 (二)永久、临时密闭建造质量标准 1.永久、临时防火密闭建造质量标准 (1)矿井永久防火密54、闭:系指开采发火煤层结束,在进回、风石门建造的 密闭墙;石门槽口建造的套棚墙;工作面以外相通的进、回风斜坡、联络反眼 建造的密闭墙;发火煤层废弃井巷建造的密闭墙;采区、工作面之间相隔断建 造的密闭墙,服务期限 6 个月及其以上。 (2)矿井临时防火密闭墙:系指开采发火煤层,在工作面内采空区侧进、 回风巷建造的密闭墙;工作面废弃的上下斜坡、联络反眼、下煤眼,进、回风眼建造的密闭墙,服务期限 6 个月及其以下。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区、工作面回采结束,在进、回风石门 建造的永久防火密闭,墙体厚度为 1.0m。墙体四周要掏槽(砌碹及锚网巷道破 碹及锚网后掏槽),掏槽深度为 0.3m,并与55、煤、岩石接实。墙体表面必须用水泥 砂浆抹面,严密不漏气。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区、工作面回采结束,在工作面进回、 风石门槽口(含石门套棚墙)建造的永久防火密闭。 石门槽口墙建造前,必须先将槽口段煤层巷两帮及上方刷大见硬底、硬 帮,发碹后再建造槽口墙。刷大发碹巷道的长度不少于 4m,两帮及上方刷大深 度不少于 0.3m,碹脚掏槽深度不少于 0.1m,碹体厚度不得少于 0.3m,碹体与煤 体之间必须充填黄泥或水泥砂浆垫层,其厚度不少于 0.3m。发碹段的槽口墙, 墙脚掏槽深度不少于 0.3m,墙体厚度为 1. 0m。 石门套棚墙建造前,必须将煤层槽口两帮的浮渣清除,墙脚必须掏槽, 深度56、不小于 0.3m,见硬底,煤 (岩)体与墙体之间必须充填黄泥或水泥砂浆, 并与煤(岩)体充填接实。石门槽口套棚墙、碹必须超过煤层段全厚,其顶板 不小于 3m,底板不小于 4m。套棚墙、碹的厚度不得小于 0.3m。煤层段碹体上方 必须充填厚度不少于 0.3m 的黄泥垫层。套棚超过顶、底板段碹体上方必须充填 水泥砂浆,并与岩体接实。整个套棚墙、碹表面必须用水泥砂浆抹面,确保严 密不漏气。 (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回采结束,在工作面以外相通的进、 回风斜坡、联络反眼建造的永久防火密闭,墙体厚度不得小于 1.0m。墙体四周 要掏槽(砌碹巷道破碹后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 0.3m,见硬底、硬57、帮,并与岩 石接实不漏气。 (6)发火煤层废弃井巷建造的永久防火密闭墙,密闭墙厚度不得小于1. 0m。 墙体四周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 0.3m,见硬底、硬帮,并与岩石接实,严密 不漏气。 (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区、工作面之间相隔断建造的密闭,墙 体厚度不得小于 1.0m。墙体掏槽深度不小于 0.3m,墙脚掏槽深度不小于 0.2m, 见硬底、硬帮,并与煤(岩)体接实,严密不漏气。 (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区、工作面内采空区侧进、回风巷;工 作面废弃的上下斜坡;联络反眼建造的密闭,墙体厚度不得小于 0.5m。墙体四 周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 0.2m,见硬底、硬帮,并与岩石接实58、不漏气。 (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区、工作面内废弃的下煤眼、进、回风 眼建造的密闭。倾斜煤层,墙体厚度不得小于 0.5m,墙体四周要掏槽,掏槽深 度不小于 0.2m,见硬底、硬帮,并与岩石接实不漏气;急倾斜煤层,墙体厚度 (含黄泥、水泥砂浆充填物)不得小于0.6m,确保严密不漏气。 2.无发火煤层永久、临时密闭墙建造质量标准 (1)开采无发火煤层的采区、工作面回采结束,在进、回风石门,工作面 以外相通的进、回风斜坡、联络反眼建造的永久密闭,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墙体厚度为 0.5m。墙体四周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 0.2m,见硬底、硬帮,并 与岩石接实,严密不漏气。 (2)开采无发火59、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在本煤层槽口段,工作面采空区侧进、 回风巷,工作面废弃的上下斜坡,联络反眼用不燃性材料建造的临时密闭,墙 体厚度不得小于 0.5m。墙体四周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 0.2m,见硬底、硬帮, 并与岩石接实不漏气。 (3)开采无发火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在本煤层槽口段,工作面内采空区侧 进、回风巷;工作面废弃的上下斜坡;联络反眼用木板建造的临时密闭,墙体 四周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 0.2m,见硬底、硬帮,并与岩石接实不漏气。木 板密闭要鱼鳞搭接,表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严密不漏气。 (三)永久、临时密闭的日常管理标准 1.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矿井所有建造的永久、临时密闭,必须按照60、建造 的质量标准,做到一墙一设计。密闭墙的施工设计,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执行。 2.为了确保永久、临时密闭的建造质量,施工中,必须坚持三验收(掏槽 验收、施工中检查验收、竣工验收)制度。由矿井安全部门牵头,组织通风、 生产三部门联合验收。发现不按设计施工,必须及时推倒重建,对弄虚作假责 任者,必须严肃追查处理。 3.矿井建造的永久、临时密闭必须建立管理台帐,做到一墙一卡片,并与 图纸、通风设施管理牌板、现场实际相符。 4.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瓦斯检查牌。永久密闭同时要设说明牌和检查 箱。说明牌也可用水泥做在密闭墙面上,检查箱可用塑料盒代替。 5.矿井建造的永久、临时密闭,其位置距交岔巷道61、负压扩散通风的距离为 35m,巷道断面8m2 的密闭前,必须全断面设置栅栏;巷道断面8m2 的密 闭前,栅栏设置的高度不低于 1.8m。栅栏网络不大于 0.20.2m,必须牢固可 靠。 6.矿井建造的永久、临时密闭前 5m 内,巷道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 杂物、积水、淤泥;无瓦斯积聚。 7.矿井永久、临时密闭的日常管理。瓦斯检查员每班负责检查 1 次所在区 域的永久、临时密闭;通风员每旬负责检查 1 次矿井永久、临时密闭。检查结 果记入通风设施检查记录簿。矿山救护队每月负责对矿井生产回风区域的永久、 临时防火密闭取样化验 1 次。防火密闭内CO 和矿井在籍火区密闭的取样次数, 由矿总工程师62、确定。 8.密闭墙前巷道的裂隙、通往采空区的各种裂隙,必须封堵。 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一)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组织机构人员、技术业务管理,由矿井总 工程师全面负责。 (二)各矿通风部门必须设立安全监测机构,由通风部门监测机构负责矿 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全面技术管理工作和日常维护工作。 通风部门必须明确一名区(队)干部或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测日常管 理工作,配备足够的安全监测人员。 (三)安全管理人员和监测人员必须经有培训资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 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各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系统,按作业规 程规定设置安全监控装置。 编制采掘作63、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 现场实际对装备监测装置的种类、数量、安设地点和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 点范围、复电浓度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 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 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 动解锁。 (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 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 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 2h;系64、 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 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七)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主机必须配备一台 不小于 2000ah 的备用电源。 (八) 矿井完善监控系统中心站管理制度、监控员(监控系统维护员)岗位 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建立中心站运行日志、瓦斯超限记录、监控系统故障及 处理记录、交接班记录。 二、安装、使用和维护规定 (一)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煤炭工业管理 部门制定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监测系 统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地面中心站由地面监测工负责 24 小时值班。值班人员65、应认真监视终 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当井下头面有 瓦斯超限时,要向通调度室、矿调度室及通风值班区长汇报,组织人员进行处 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处理结果。 (三)矿调度室或通风调度值班员要随时观察计算机终端存贮资料,一旦 发现有瓦斯超限头面,立即通知通风部门监测机构落实人员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处理后要向有关领导及矿调度室汇报处理结果。 (四)矿长、总工程师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井下安全情况、调用计算机存 贮的资料,更好地指挥安全生产。并负责审查每天的瓦斯监测日报表。 (五)使用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 监控装置安装申请单,报经矿总工程师审66、批,分送通风和机电部门,由通风、 机电部门执行。 (六)监测装置由机电部门负责安装配电系统,并按设计断电范围提供断 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监测部门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 修工作,井下监测装置必须实行挂牌管理。施工队负责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 (七)监测装置在使用前,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 投入使用。 (八)使用中的监测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调校。监测装置巡检每周一 次,传感器日常调校每周进行一次,传感器强制检定每半年一次。 (九)监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严格在八小时内及时处理。装置在井下连续 运行 12 个月,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年度检修。所有调校、处理和年度检修等情况67、, 都必须做好专门记录备查。 发生故障不能及时维修和更换的,必须报告通风部门和矿调度室,调度室 报矿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处理。 (十)使用监测装置实现断电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 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准人工复电。 (十一)监测分站(或主机)、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电缆等由所在地点施 工单位的负责管理。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应由施工单位 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由安监部 门组织追查处理。 现场瓦斯检查员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显示数据进行校对,对装置 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发现监测装置显示误差超过规定及68、有损坏现象,必须 及时向通风部门汇报。 (十二)与监测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机电部门负 责维护。需停用监测装置进行关联设备检修、拆出或改线时,机电部门必须事 先与通风部门联系,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三)需拆除监控装置,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监控装置拆除申请单, 报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分送通风和机电部门,由通风、机电部门执行。 (十四)所有移动式的报警断电仪、便携式检定仪,由使用人员负责监护, 保证仪器正常使用。 (十五)各矿必须设置专用监控系统维修室、保管库房。由通风部门负责 管理、维修和定期调校工作。 (十六)监测部门必须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中心69、站 运行记录、瓦斯超限及处理记录、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调校记录、 巡查记录、安全监测管理牌板和监测系统图。并按时向公司通风部报送监测季、 月度报表。 (十七)监测装置报废必须严格按监测装置管理规定执行,并必须呈文附 齐必备资料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一、矿井每年组织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领导,通瓦 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机运部、通风队、瓦斯队等参加,领 导小组负责对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领导小组负责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人、财、物的协调和平衡工作,解决 鉴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鉴定时间选择在每年瓦斯涌出量最大生产正常的月份(70、七月或八月) 为鉴定月,在鉴定月的上旬、中旬、下旬各选一天(中间间隔 10 天),为瓦斯 鉴定日。 四、在鉴定日内,分早班、中班、夜班三班进行测定;早班为 8 点,中班 为 16 点,夜班为 24 点。在每班的时间内,分班初、班中、班末各测一次,取 平均值为测定依据;在每一次测定时,对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和温度 等,要在同一断面的上、中、下 3 点分别测定,取平均值。风量的测定按测风 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并将测定数据及时记录在记录本上。每班测定应在 当班正常生产 2 小时后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五、每年 6月 30 日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编制瓦斯等级鉴定实施方案, 报各本门71、和矿总工程师会签。(2)必须效验鉴定所用的仪器、仪表。保证仪器、 仪表使用精度。(3)对矿井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进行一次全面 检查。(4)效核各测风站的断面。 六、瓦斯鉴定的当月,严禁对全矿通风系统作大的调整,确保通风系统稳 定,保证鉴定数据的真实性。 七、测定矿井总回风巷、采区总回风巷和各翼、各水平、各煤层(采煤工 作面、掘进工作面)的进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气温、气压、 温度、密闭压差、瓦斯抽放等数据资料。 八、鉴定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鉴定的人员学习鉴定实施方案,讲明 安全注意事项。 九、在鉴定前组织参加奠定的人员惊醒培训,熟悉仪器仪表及鉴定的相关 知识。 十、72、鉴定工作必须是两人,下井前明确一名安全负责人,且同进同出,严 禁单独操作,进入一翼或以水平的测点进行操作时,若测点存在安全隐患,首 先处理后在进行测定。 十一、每年 9 月 10 日前将鉴定结果上报公司。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公司、矿两级主要领导和分管技术、生产、安全领导必须按能投集 团瓦斯治理五十条及相关规定要求抓好瓦斯抽采的技术方案制定、现场落实和 监督管理;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和通风部门负责矿井瓦斯抽采具体业务的落实 与监督管理(具体按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要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矿井瓦斯抽采,必须坚持综合抽采原则,做到“掘抽、采抽、钻抽” 平衡。 (三)矿井73、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应包括瓦斯抽采设计,新井、 新采区、新工作面,在投产验收的同时要对瓦斯抽采工程及系统进行验收,不 合格不得投产。 (四)公司将矿井瓦斯抽采计划列入质量标准化管理进行考核,对抽采工 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抽采计划的单位和个人 要给予处罚。 二、矿井瓦斯抽采技术规范 (一)实施条带预抽、网格预抽、煤巷掘进本层预抽、回采本层预抽、保 护层回采时对被保护层卸压抽采及采空区抽采等综合抽采。具有突出危险的薄 煤层掘进前 6 个月形成掘进条带预抽,无条带预抽条件的采取本层预抽;具有 突出危险的薄煤层回采时必须采取本层预抽,并超前于采面不少于 300m,74、预抽 时间不少于 4 个月;保护层工作面开采时,必须对被保护层瓦斯进行抽采,并 超前于保护层采面不少于 100m。 (二)钻孔施工 1.必须根据采掘部署及施工条件及时安排施工。 2.突出煤层穿层预抽钻孔必须穿透煤层进入顶板不少于 1m,石门进入顶板 不少于 2m;K4 煤层不少于 0.5m(燧石灰岩);有喷孔的穿层钻孔要诱导喷孔穿 透煤层。 3.钻孔施工用钻割(扩)一体化钻头,在保护层或喷孔严重煤层使用水力 割缝技术增加煤层透气性。但必须严格控制割(扩)排除煤粉量,并在专门措 施中明确规定。 4.在瓦斯喷孔严重地段施工时,钻孔施工前段,必须扩孔不少于 1m,孔径 100mm,便于安装导流管。 75、5.抽采钻孔穿煤层前必须安装上导流管,接上瓦斯抽采管,用于钻孔施工 过程中瓦斯喷出时抽采瓦斯。 6.钻孔施工期间,必须有防突员或管理人员现场跟班,如实收集填报钻孔 施工资料。 (三)钻孔验收 1.由各矿总工组织,安全、通风、打钻、地质等部门参加, 竣工资料参加 人员必须签字确认。 2.每次钻孔验收不超过 20 个。 3.钻孔验收标准:钻孔方位角误差不超过3, 倾角误差不超过2, 终孔层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终孔钻头不小于75mm 。 4.及时对穿层钻孔的竣工资料进行分析,凡是发现与设计要求不符,要分 析是否有地质构造,及时修改钻孔设计参数弥补施工偏差。与分析资料不符的 钻孔重点查,防止打假钻影响76、抽采效果。 5.钻孔施工完毕,形成钻孔竣工验收资料,报打钻、通风部门、各矿总工 会签、公司总工审批,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四)抽采钻孔必须采用机械封孔,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封孔深度:见下表 不同钻孔条件下封孔深度表 封孔材料 茅口巷穿 地质构造 煤 层 备 注 层孔(m) 带或煤系岩巷 顺 层 孔 穿层孔(m) (m) 水泥砂浆 6 8 10 破碎地段封 或水泥石膏浆 孔深度应超过钻 马丽散或 4 6 8 孔松动范围或裂 AB 胶 隙影响区。 2.封孔基本要求:每次封孔施工前,必须编制封孔施工技术安全措施,包 括封孔施工参数、技术要领、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负责人、封孔施工验收、封孔 施工复查、77、封孔时间要求等内容。达到封孔深度符合要求,不漏气。并形成封 孔验收、复查记录。 2.常规封孔方法: (1)水泥砂浆(水泥石膏浆)封孔方法:上向钻孔,倾角大于 45时,可用 0.61.0m长的注浆管进行灌浆,当有水从钻孔抽采管流出来时停止灌浆;水平 钻孔及倾角小于 45 度的上向钻孔,必须在下端头上挡板(棉纱团),注浆管长 度达到挡板处(棉纱团),并对挡板处的抽采管钻筛孔;下向抽采钻孔,必须在 下端头上挡板(棉纱团),当钻孔未变形,注浆管长度可为 0.61.0m,若钻孔 变形,注浆管长度应为封孔长度,当浆液封满钻孔后再对孔口进行封堵。 (2)马丽散或 AB 胶封孔方法:上(下)端头设挡板(棉纱团78、),抽采管不小 于封孔长度,注浆管长度可为 0.61.0m,控制注入双液,双液量为需封堵体积 的 0.30.5 倍。 (3)其它封孔新技术、新工艺或特殊封孔要求按具体封孔施工技术安全措 施执行。 3.注浆管抽采钻孔封孔段前方,抽采管必须留有 2m 长度,防止跨矸堵塞。 4.封孔必须由通风队专门的抽采工施工,保证封孔质量。 (五)接管抽采 1.实行卸压抽采的封孔管直径不小于50mm,抽采钻场汇流管直径不小于 150mm。 2.钻场(钻孔)施工完以后,3 天之内应接管抽采。 3.钻场抽采管连接,必须采用并联;钻孔抽采管与汇流管直接连接,应用 白色塑料管。 4.要求抽采管连接不漏气,由建设项目部落实79、人员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备查。 (六)抽采参数检测和调整 1.每个钻场必须设置抽采负压调节装置和测流点(有条件时应检测单孔抽 采参数),每旬检测抽采钻场抽采浓度、抽采负压、抽采温度、抽采流量,并建 立抽采台帐。 2.根据检测结果,由通风队抽采检测工对各钻场进行调整。对漏气的钻孔 及时进行堵漏,无瓦斯抽出(瓦斯浓度在 0.5%以下)的关闭闸门停抽。 3.进行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空区瓦斯抽采时,必须设置负压调节装置和测 流点,每旬检测 CO 浓度和抽采参数。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上报矿 总工程师,以便采取防灭火措施。 4.各检测点悬挂检测管理牌,包括检测时间、检测地点、抽采浓度、抽采 负压80、抽采温度、抽采流量、一氧化碳浓度(采空区)。 (七)管道安装 1.抽采管道要敷设平直,高度不小于 700mm,以便安设放水器。管道安装质 量符合专门设计技术要求,并由建设项目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验收后方可投入 使用。 2. 抽采干、支管安装必须有利于放水,抽采干、支管在龙门架前、后方或 低矮处、钻场汇流管、温度变化处以及斜坡下坡口必须设自动放水器和除渣器, 凡抽采钻孔(钻场)高于抽采干、支管和涌水量较大的抽采钻场必须安设自动 放水器。新安装管道凡可能有积水的为不合格品,必须重新安装。 3.新安装管道接头扣件必须齐全。 4.抽采管道应在钻孔施工前 3 天接到位。 5.抽采主、干管道滞后掘进工作面81、不大于 300m。 (八)抽采动态图 1.抽采动态图要真实及时反映现场抽采动态,每月必须进行更新,由通风 部门完成。 2.抽采动态图内容有:以采掘巷道平面图为底图,采掘工作面位置、未保 护边界线、钻场、钻孔编号、钻孔长度、接抽时间、抽采参数测点及参数、抽 采管道尺寸及长度、阀门位置及规格、放水器及出渣器位置等。 3.抽采动态图每月经通风部门、防突部门、矿总工程师会审,报生产、安 全、通风部门、矿总工程师(纸质件)和公司生产、通风、安全部门、公司总 工程师(电子图件)。 (九)瓦斯抽采泵站 1.瓦斯抽采泵工必须由专门的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瓦斯抽采泵至少有两台,至少一台备用。基建82、期若一台抽采泵,必须由 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公司总 工程师批准。 3.瓦斯抽采泵站必须有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装置,有防雷、防火设置, 有直通矿调度室电话。 4.瓦斯抽采泵站所有电气设备、设施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5.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屋顶 3m。 6.瓦斯泵工必须每小时检测一次抽采参数,巡视抽采泵运行情况,作好运 行记录备查。 7.瓦斯抽采泵必须由电钳工每周检查一次电控、机械部位,作好检查检修 记录备查。 8.瓦斯抽采泵站必须有完善的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瓦斯监控维修人员每周 检查校核一次,作好记录备查。 9.完善抽采泵站管理制度,必须在83、醒目处悬挂抽采泵司机操作规程、岗位 责任制、操作流程图、交接班制度、抽采泵站管理制度、防火制度、要害场所 管理制度等,作好抽采泵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领导上岗检查记录、外来人 员登记薄等。 10.抽采瓦斯泵停止运行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向矿总工 程师或值班领导汇报和采取措施处理。 (十)井下临时抽采泵 1.临时抽采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采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泵站按地 面泵站要求建立各种制度和记录,规范管理。 2.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 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采系统的矿井,临 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采系统84、的管路。 3.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 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 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 30m,两栅 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4.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 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并进行处理。 三、抽采瓦斯计量管理规定 (一)抽采瓦斯计量必须由培训考试合格的专职测流人员负责测定、计算 填表等工作。 (二)抽采瓦斯主干管计量原则上用涡街流量计等自动化监控与存贮、打 印系统,并每旬用皮托管测试方法校对一次;钻场抽采瓦斯计量每旬用皮托管 检测。 (三)各矿必须按规定配齐 3 套以上抽采瓦斯计量检85、测仪表及工具。 (四)抽采瓦斯计量结果和上报资料必须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五)各瓦斯抽采系统总抽采量以泵站进气端测点测定值为准。由泵站司 机每小时测定记录一次该测点负压、浓度、压差或速压,每旬末由专职测流人 员测定一次,同时对泵站记录数据进行校核,并据此计算总抽采瓦斯量。 (六)抽采主、干、支管和工作面采场对应的“前三后五”钻场(本层预 抽为采场“前五”),正常时每旬测定一次负压、浓度、压差或速压,测定大气 压、管内温度,并据此计算瓦斯抽采量,填写现场记录牌和报表,所有钻孔每 旬测定一次单孔浓度。各工作面、揭煤点必须设点测流。 (七)抽采瓦斯旬报表次旬三天内报公司通风工作部。各抽采点每月填86、报 一次抽采动态图。 四、抽采瓦斯管理 (一)钻孔方位、倾角误差超过 2、钻孔未穿透设计层位、终孔孔径小于 设计要求 ,该孔不计算进尺,且应重新补打。 (二)预抽孔终孔时必须有防突工或抽采工现场验收,否则不予计算进尺, 验收表存于矿技术档案室备查;抽采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抽采 钻孔进行抽查,要求预抽和卸压抽采孔抽查率不低于 30 % ,其它孔不低于 20%。 (三)矿井必须建立健全抽采系统管路检查与放水管理制度、抽采人员操 作规程、抽采孔验收制度、抽采人员责任制等制度。 (四)钻场施工完后,必须及时封堵、接抽,对抽采队每月按实际接抽的 钻孔计算有效抽采钻尺,以此作为结算工资的依据。87、 (五)抽采主、干、支管出现积水,按“三违”进行处罚,放水器、除渣 器每月至少除渣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六)井下钻场管理牌和放水器管理牌必须齐全,且必须填写清楚。 (七)测流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测流,严禁弄虚作假。 (八)随意关闭井下抽采闸门,按“三违”进行处罚。 (九)泵站司机按规定进行抽采参数测定、记录。 (十)通风科应每旬组织抽采系统检查。 (十一)抽采队应建立验孔台帐、管道敷设台帐、抽采系统旬检台帐、钻 机管理台帐,并按时填绘。 (十二)对验孔、查孔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虚报、假报钻尺数据者, 一律按严重“三违”进行追查处理。 (十三)瓦斯泵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瓦斯泵房必88、须在醒目 位置悬挂瓦斯泵司机的操作规程、操作流程图、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及瓦 斯泵的开停制度等制度。 瓦斯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 (一)由有三年井下采掘作业经验、经有培训资质单位培训合格、具备安 全资格的人员担任。 (二)必须经常组织瓦检员培训,每年复审 1 次上岗资格。复审前,必须 进行 1 次全面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三)学习岗位职责管理范围内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技术 安全措施。 (四)按照岗位职责进行工作区域内瓦斯检查。 (五)必须检查本区域内风门、局部通风机、风筒、压风自救器、隔爆水 棚、瓦斯传感器等通风安全设施,检查防突、防尘、防火等工作执行情况,负89、 责与瓦斯传感器显示的瓦斯数据对比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六)井下发现瓦斯积聚和超限,瓦检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工作, 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标,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必须立即 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室汇报,并坚守现场,等待矿安排处理。 (七)配合其它工种开展瓦斯排放、井下施焊、井下放炮等作业过程的瓦 斯监管和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 (八)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工作点若发生临时停风或无计划停风,瓦 检员必须立即撤人、切断电源,设置警标,并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室汇 报。若临时停电局扇停风,在瓦斯不超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快按规定启 动局扇保持正常通风;若停风时90、间较长或瓦斯超限,由瓦检员在进口处设置坚 固的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九)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配足瓦斯检查人员,保证瓦斯检查人员的安全责 任落实到位。瓦斯检查人员配备不足,按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予以处罚,因此造 成事故的,追究矿长、总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二、瓦斯检查仪器 (一)矿井瓦斯检查仪器有高低浓度光干涉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检测 报警仪、瓦斯传感器等。 (二)瓦斯检查仪器必须具备煤安标志、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方准 采购和在盐井矿区使用。 (三)矿井瓦斯检查仪器应有专门发放室、维修室、保管室,配备发放人 员和维检人员,有专门机构负责技术管理和技术指导。 (四)矿井建立瓦斯检查仪器发91、放管理制度、维修制度、巡回检查制度、 强制检定制度,建立瓦斯检查仪管理台帐。 (五)瓦斯检查仪器必须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巡检、维修,维修人员必须 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建立瓦斯检查仪器维修、巡检记录,健 全仪器检测制度和检测手段,确保维护后仪器性能可靠。其它人员不得私自拆 开维修。 (六)瓦斯检查仪器使用前必须由安装或使用人员进行入井检查。确认功 能齐全、性能可靠后方准投入使用,不得带病使用。 (七)瓦斯检查仪器配置 1.瓦斯检查员必须配戴一台低浓度光干涉式瓦斯检定器入井检查。 2.救护队员入井检查必须配戴一台低浓度光干涉式瓦斯检定器、一台高浓 度光干涉式瓦斯检定器。 3.矿长、矿技92、术负责人、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 长、流动电钳工、安监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4.通风区队测风员、监测工、放炮员入井时携带一台低浓度光干涉式瓦斯 检定器,抽放工入井时携带一台高浓度光干涉式瓦斯检定器和一台低浓度光干 涉式瓦斯检定器,通风设施工入井时携带一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八)瓦斯检查仪器每周检查维修调试一次,光干涉瓦斯检定仪每年强制 检定一次,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和瓦斯传感器每半年强制检定一次。矿井必须建 立瓦斯检查仪器强制检定记录,按期送检。 (九)瓦斯检查仪器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坏或丢失,由责任人员承担经济损 失责任;使用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人承93、担法律责任。 三、矿井瓦斯检查 (一)矿井通风部门必须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井下采掘生产的实际情况, 每月编制瓦斯巡回检查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二)检查地点设置: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 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纳入检查范围。 (三)人员配置规定: 1.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必须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对 各自负责的头(面)进行巡回检查,其他地点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实行区域 巡回检查。 2.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 采掘面都必须设专人、专头随时检查瓦斯,专职瓦检员除按规定汇报外不得离 开工作点。 (四)检查次数94、的规定: 1.所有采掘工作面(包括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周围)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2.矿井总回风,一翼回风,机电硐室、炸药库、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等地点, 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五)瓦斯检查的时间要求: 1.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的时间规定:当班接班后,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地 点前检查第一次;班中检查第二次;工作人员全部离开工作地点检查第三次。 2.每班检查一次的时间规定:当班接班后,要对检查的地点依次巡回检查。 3.每巡回检查 1 次后,必须及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汇报时间与检查时间 误差不超过 30 分钟。 (六)检查位置:距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顶部200mm,距巷道帮或采煤工作面 煤壁不少于 300mm 处。95、 (七)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瓦斯后,必须按规定将检查时间和结果分别填 入手册和牌板上,出班后将检查时间和结果填入瓦斯班报,做到瓦斯检查员手 册、牌板、瓦斯班报“三对口”。 (八)瓦斯检查员严禁空班、漏检、假检、脱岗。凡因人员配备不足而发 生空班漏检,要追究通风区长的责任;属瓦检员违章发生空班漏检、假检、脱 岗,一律给予瓦检员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四、瓦斯检查员交接班 (一)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井下交接班的地点由矿总 工程师根据井下的情况确定。 (二)井下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生了瓦斯积聚或超限没有处理或没有 处理完毕,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区域,一律在现场交接班,否则按未交 班处96、理。 (三)瓦检员对各自负责的区域检查瓦斯及其他情况无异常,必须在当班 的第七小时检查瓦斯后,在就近地点向通风调度室汇报后,方能到指定地点交 接班。若第七小时当班工人还在继续作业,必须待当班工人离开工作地点,瓦 检员检查最后一次瓦斯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后,方能到指定地点交接班,否则 按脱岗处理。 (四)瓦检员交接班的程序是:当班瓦检员必须把当班所负责区域的瓦斯、 通风系统、局部通风、通风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监测设施、防尘设施等情况 向下班瓦检员交待清楚,并在瓦检员手册上签字,接班瓦检员在相应栏签字, 若发现未签字或代签等虚假情况,一律按未交接班处理。 (五)当班瓦检员出井后,必须将手册交通风调度97、员审查。瓦斯检查员手 册实行集中管理,并保存一年备查。 (六)瓦斯检查员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给予开除留察处分。 五、矿井瓦斯检查审批 (一)每班通风调度员必须填好瓦斯检查班报,交值班区长审阅,发现瓦 斯超限、积聚或瓦斯异常变化的地点用红笔标注,并立即向区长、矿调度室、 矿总工程师汇报。 (二)每天三班的瓦斯日报填好后,立即送区长、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 并签字备查。 (三)若发生井下瓦斯超限、积聚或瓦斯异常变化的情况,矿总工程师必 须签署明确的处理意见,及时落实处理。 (四)若当日区长、矿总工程师、矿长不在岗时,可委托其具备资格的副 职代理审批。 (五)若发现区长、矿总工程师、矿长不审阅瓦斯日报98、,一律按天弘矿 业公司安全生产过错行为处罚规定执行。 (六)承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审查承建区域瓦斯日报, 并送业主备案。 六、瓦斯超限和瓦斯积聚 (一)瓦斯超限:各作业地点和通风地点,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 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规定瓦斯浓度允许值。 (二)瓦斯超限的界定: 1.矿井进风流、采掘工作面进风流、施焊点 20m 范围内,机车通过巷道, 瓦斯浓度超过 0.5%。 2.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 0.75%。 3.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用电设备 20m 范围内、控制开关 20m 范围内、爆破 点 20m 范围内、其它通风行人巷,瓦斯浓度超过 1.0%。 4.专用瓦斯排放巷瓦斯浓度99、超过 2.5%。 (三)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 2%,体积在0.5m3 以上。 (四)防止瓦斯超限和积聚措施 1.矿井每年制定防止“双高”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瓦斯超限和积 聚。 2.在采掘巷道设计和施工时,尽量考虑直巷道和缓慢转弯,不留死角和急 弯。 3.合理配备风量,保证有足够的风量排出正常瓦斯涌出。 4.加强瓦斯抽放力度,减少瓦斯风排量。 5.及时封堵裂隙瓦斯,减少风排瓦斯量。 6.加强巷道施工物探管理,对可能发生的瓦斯灾害采取预见性的防止涌出 措施。 7.钻孔施工时,可采取套管抽放施工、水力割缝增透瓦斯技术等措施。 8.成巷施工时,采取合理的支护形式,防止高冒引起瓦斯积聚。 (五)100、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达到发现瓦斯超限和瓦斯积聚,必须撤出影响区 域人员,切断区域内用电设备电源,设置警标,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处理不了的,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室汇报,并坚守现场,等待矿安 排处理。 矿总工程师在接到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的汇报后,必须组织通风、安全等 部门人员查明原因,并根据不同的原因制定相应的处理技术安全措施,并经总 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1.因停电停风、放炮等造成的瓦斯超限或积聚,必须采取恢复通风、排放 瓦斯的措施处理。 2.因瓦斯突然涌出量增大(如探穿裂隙瓦斯、钻孔施工、放炮等)造成的 瓦斯超限或积聚,必须采取延长排放时间、增加风排量、接管抽放等措施处理。 3.高101、冒处瓦斯积聚必须先通风吹散瓦斯,再充填高冒处,封闭巷道周帮。 4.按公司规定如实汇报瓦斯超限报表。 七、矿井瓦斯排放 (一)矿井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 1.矿井凡因局部通风机临时停止运转,时间不超过 30min,停风区中瓦斯浓 度超过 1%,但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 3%时,由当班瓦斯检查员、班组长现场负责, 按事前制定的就地瓦斯排放要求实施排放工作。 2.矿井凡因停电或检修,造成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停 风区瓦斯浓度最高达到 3%(含启封密闭的独头盲巷)时,恢复正常通风前,每 个停风区或启封的独头盲巷,必须单独编制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由救护队按救 护战斗条例有关规定,佩机执行瓦斯排放工102、作。 3.排放措施由通风部门制定,经相关部门会审后,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瓦斯浓度 3%以下就地瓦斯排放安全技术规定 1.就地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明确现场排放人员职责、控制排放的办法、 警戒范围、警戒点设置位置、瓦斯探头的监测位置等安全规定。 2.就地排放瓦斯前,必须经请示矿调度值班负责人同意后,由当班瓦斯检 查员、班组长现场负责,并由通风科(区)长或通风技术员指挥按安全措施的 有关规定执行就地瓦斯排放工作。 3.就地瓦斯排放完毕,恢复正常通风后,经瓦斯检查证实排放区内最高瓦 斯浓度在 1%以下,由当班瓦斯检查员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三)瓦斯浓度 3%以上救护队执行瓦斯排放安全技术规定 103、1.瓦斯排放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矿井因停电或检修,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停风区 瓦斯浓度最高达到 3%(含启封密闭的独头盲巷)时,恢复通风前,必须制定排 除瓦斯、恢复通风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2)每个停风区或启封的独头盲巷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的编制,必须计算停 风区中的瓦斯排放量,排放时间,控制限量排放的方法,通讯电话,排放瓦斯 的流经路线和方向,警戒范围,监测探头的安设位置,流经区域内的各种电气 设备停送电,指定现场负责人和停送电负责人等安全措施的有关规定。并绘制 排放风流流经区域完整系统图,标明人员搜索路线、撤人站岗点位置等要求。 (3)瓦斯排放必须坚持限量排放,104、严禁一风吹。即在局部通风机排风侧的 风筒上捆上绳索,收紧或放松绳索控制局部通风机的排风量;或者在局部通风 机排风侧第一节风筒上设“三通”,以调节送入独头巷道中的风量来控制排放风 流中的瓦斯浓度。严禁间断点动局部通风机、错开风筒、局部通风机入风侧调 节板增阻等不安全限量排放措施。 (4)排放瓦斯时,排出的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必须悬挂甲烷传感器 报警探头。排放瓦斯过程中,由现场负责人随时观察监测主机瓦斯浓度变化情 况,确保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1.5%。每次排放 瓦斯后,排放期间全负压口的监测曲线与排放措施在矿通风科一并存档。 (5)受瓦斯排放影响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风105、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 面,必须撤人停止作业,设置警标,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人员进入。排 放瓦斯风流流经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 同时切断电源,并设置警标和派专人看管。 (6)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指定救护队员检查瓦斯,证实整个排放区域内 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 1%,风流稳定 30 分钟后,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7)恢复正常通风后,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由电工对巷道中的供电系 统,电气设备以及断电闭锁装置进行检查,证实供电系统及一切设备完好,方 可按有关规定恢复电气设备的电源。 (8)瓦斯排放严格执行“五不排”管理制度。即无措施不排、措施未贯彻 落实不排、人员不齐106、不排、责任不清不排、现场无人指挥不排的制度。 2.瓦斯排放组织管理规定 (1)参加瓦斯排放的有关人员,由矿总工程师确定。瓦斯排放工作的组织 领导和现场指挥,地面由矿总工程师或安全副总负责指挥,井下由通风区或安 全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指挥。 (2)全矿井或一翼停电,造成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瓦斯排 放应采用严格的瓦斯排放安全措施。执行瓦斯排放安全措施时,矿总工程师必 须在调度室负责指挥,明确排放次序,落实责任。 (3)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会同制定, 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批准的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指派 专人负责贯彻学习,并签字备查。 (4)瓦107、斯排放安全措施,由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排放工作中, 必须有安监人员现场把关。发现措施不落实,违章排放瓦斯,安监人员有权立 即制止,并有权参与事故追查处理。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综合防尘总要求 1、矿长是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防治粉尘工作全面负责。 矿总工程师负责防治粉尘的技术管理工作。生产矿长、安全矿长分别负责落实、 监督。 2、矿井综合防尘工作必须明确规定生产、通风、采掘队组等相关部门责任 制和职责范围,并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 3、矿井通风区要有专业防尘队伍,配足防尘人员和必需的防尘装备及粉尘 检测仪表。明确一名副区(队)长分管,并落实一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防尘108、技术 业务工作。 4、矿井综合防尘工作实行计划管理,通风区每月要有防尘作业计划和总结, 生产、安全等业务部门有权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5、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水池容量不得小于 200m。井下防尘 管路路径的选择要满足生产和防尘洒水的需要。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对到所有的 采掘面及煤流转载点。主要茅口进、回风大巷每隔四门、胶带巷每隔 50m 设一 个三通及阀门。防尘水质必须每季度测定一次,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必须惊醒处 理。 6、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由矿务局,回采工作面移交生产前由矿 组织对防尘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者,不准投产。 7、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治煤尘的措施,对区域内109、的防尘管路系统和防 尘装置的设置及使用管理办法均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8、主平硐、井底车场、进回风斜井、主要进回风茅口大巷每半年冲洗积尘 一次,采取内的巷道冲洗周期由矿(井)总工程师确定。 9、矿井必须按规程规定设置隔绝粉尘爆炸的设施,并实行挂牌管理, 每半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矿井必须按规定开展粉尘测定工作,每个测尘点均必须同时测定全尘 和呼吸性粉尘,所以测尘点必须半个月测定一次,并做好原始测定记录,每月 将测定结果报矿总工程师和局通风处。 11、新购置的粉尘检测仪使用前的精度校正由矿务局指定专业机构进行, 使用中的粉尘检测仪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检修,并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凡检定不110、 合格的仪器不得使用。 二、测尘管理 1、测尘工作由通风区测尘员负责担任。 2、测尘员要严格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按期测定粉尘,通风技术员 可协助采样。 3、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要每月测定 2次。 4、呼吸性粉尘,采掘每 3 个月测定 1 次,其他地点每 6个月测定 1次。 5、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碳的含量,每 6 个月测定一次,变更工作地点时要 测定 1 次。 6、测尘员要负责仪器的保温送校,标校,以及游离二氧化碳、粉尘分散度 的送检工作。 7、对测出的数据及时填写报表,交领导审阅,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8、测尘员要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要求操作。 9、选择测尘位置采样点设在回风侧。 111、10、采样高度,在人的呼吸带高度,一般为 1.5m 左右。 11、推进采样,在巷道未安装风筒的一侧距装岩(煤),打眼或喷浆地点 4-5m 处进行采样。 12、综采、掘工作面采样,在采煤机回风侧,距采煤机 10-15m 处,正常作 业时进行。 13、采煤工作面多工序同事作业时,在回风巷距工作面回风口 10-15 处采 样。 14、在转载点采样时,在其回风侧距转载点 3m 处进行。 15、在其他尘场所采样时,不在妨碍工作操作的条件下,采样地点应尽量 靠近工人作业呼吸带。 16 对连续性产尘作业,应在生产达到正常状态 5 分钟后,再进行采样。 17、对于间断性产尘作业,应在工人作业时采样。 18、通112、风部门根据测尘员测得粉尘数据和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安排除尘。 三、矿尘清扫、冲洗制度 1、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对顶安装防尘供水管路,并按规定距离安装三 通阀门。 2、队明确一名副队长分管防尘工作,定期指导检查考核。检查中出现的安 全隐患及时提交队、矿协商解决。 3、对主要进回风大巷、下煤上山每半月清扫积尘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4、对采区只要进风巷、下煤上山每半月清扫冲洗积尘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下煤转载点、翻煤点每周清扫冲洗积尘一次,并 有记录可查。 6、按规程规定及时对采面和掘进工作面安装防尘喷雾装置,掘进工作面 50m,采煤工作面 30m安装一组全断面水幕。 7 若井下发113、生连续长度超过 2m,厚度超过 2mm 煤尘堆积现象,考核分管副 队长和班长各 20 元。 放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井下民爆物品管理,防止发生爆炸事故及因爆破引起其它事故,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现处于井建阶段和甲方、施工方、 监理方共同管理井建施工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有关单位(部门)必须严格 执行。 一、放炮员 (一)井下专职放炮员必须由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经有相应安全培训资质 单位培训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必须持证上岗。 (二)放炮员必须每两年复训操作资格证。 (三)防突工作面必须设置专职放炮员。 二、爆破器材在井下运输、储存、保管、使用 (一)炸药、雷管由放炮员114、分装分运。10以下的炸药由放炮员运送;10 以上的炸药可由取得民爆物品安全资格证的领药员协助运送,放炮员必须全 程监护,雷管只能由放炮员运输。 (二)平巷用矿车运输雷管、炸药时,必须提前通知矿调度室经其同意, 炸药、雷管必须分装分运,雷管车和炸药车、炸药车或雷管车与机车和监护人 车之间必须用空车隔离,隔离长度不少于 4m(2 个矿车),雷管车和炸药车必须 用韧性材料垫底,放炮员、护送人员、跟车人员应坐在尾车内,其他人员严禁 乘车,行车速度不超过 2m/s。 (三)斜巷用矿车运输炸药时,必须提前通知绞车司机和上、下把钩工, 雷管只能由放炮员人力运输,炸药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高度的一半,提升速 度115、不超过 1m/s,应避免车辆激烈碰撞。 (四)严禁用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运炸药和雷管。 (五)交接班、人员上下井集中时间内,严禁运输炸药和雷管。 (六)放炮员必须及时将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专用木箱内并上锁,钥匙必 须由放炮员保管。专用木箱必须放在支护完好、避开电器和机械设备、无淋水 的地方。每次爆破前,必须将剩余的管、药放到爆破掩护点以外、领药员或放 炮员能监视到的安全地点。 (七)雷管、炸药的管理,放炮员必须做到“班清班结”,即当班领用,当 班结算和清退,不得私自留作下班使用,严禁私藏。 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和当班有拒爆、残爆,当班未处理完毕, 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116、清楚,实行手上交接班。 (八)发爆器把手、放炮母线箱钥匙、雷管箱钥匙、炸药箱钥匙由放炮员 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九)爆破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管、药。 (十)不得使用过期和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炸 药库。 (十一)应在距工作面 20m 外的支护完好、避开电器和机械设备、无淋水 的地方装配药卷,抽取电雷管、装配药卷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 325、326 条规定。 三、“一炮三检”制度 (一)“一炮三检”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由瓦检员分别检查起爆点、 拉炮点范围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二)检查范围:起爆点、拉炮点20m 范围内空气中瓦斯和二氧117、化碳浓度。 (三)检查方法:按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方法执行。 (四)起爆点、拉炮点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 1%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 严禁爆破作业。其处理方法按瓦斯超限管理规定执行。 (五)防突工作面必须设置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 四、爆破警戒制度 (一)爆破前,在所有能通往起爆点的各通道必须拉警绳、挂警戒牌、并 派专人在各通道口警戒点的新鲜风流中的安全地点警戒。 (二)警戒点设置 1.无瓦斯涌出的采掘工作面,警戒点距离工作面不少于 200 米,下山警戒 点距落平点不少于 50米。上下山必须设躲身硐,安全设施按避难硐标准配置。 2.有瓦斯涌出但不是防突工作面的采掘工作面,警戒点距离工作面不 少118、于 400 米。 3.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警戒点距离工作面不少于 400 米。 4.石门揭煤应全井撤人放炮,地面警戒点应设置在井口附近地面 20米范围 外或斜井口前方 50、两侧 20 米范围外。 5.有瓦斯异常涌出或防突工作面回风流内警戒点禁止人员设置警戒。 6.警戒的具体位置和警戒点的设置与撤除要求必须在措施中作出明确规 定。 (三)拉炮点还必须挂爆破管理牌,班组长在爆破前必须详细填写数据。 (四)布置和撤除警戒、撤人和清点人数、下达起爆命令由班组长负责(揭 煤炮除外),警戒人员必须认真履职。 (五)警戒设置点应安装防爆电话,便于设置和撤除警戒等放炮管理工作, 否则必须由班组长派人119、进行联络。 五、爆破停电、撤人制度 (一)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回风系统必须断电撤人。 (二)回风系统停送电源由值班电工负责,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三)石门揭煤应全矿井断电,停送电工作应由停送电负责人统一指挥, 特殊地点不能停电,必须在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报措施审批人批准。 (四)放炮的撤人工作由采掘队班组长负责,撤出人员后必须由班组长 向矿调度室汇报,各矿调度长复核井下撤出的人数后,方可同意其放炮。 石门揭煤放炮作业,井下人员必须全部撤至地面,放炮撤人和汇报由救护 队员执行。立井口附近 20 米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 50米、两侧 20 米范围内严禁 有火源。 (五)撤人范围、人员撤至的位置120、撤人路线、停电范围、撤人的现场负 责人、联系方法、复核撤人人数的负责人必须在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 六、爆破请示汇报制度 (一)爆破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 1.放炮员必须汇报装药、连线等情况。 2.班组长必须汇报工作面支护是否合格、人员是否撤到位、岗哨布置是否 齐全等情况。 3.瓦检员必须汇报瓦斯、煤尘、通风是否符合规定、安全设施是否正常使 用和采取了保护措施等情况。 4.矿调度室综合各方面信息、确认无安全威胁后,向班组长和放炮员下达 放炮命令,最后,班组长向放炮员下达放炮命令后,放炮员方可按规定爆破。 (二)爆破半小时、炮烟吹散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必须进入工作 121、面检查爆破情况。检查后,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 1.班组长必须汇报检查隐患和处理隐患的情况; 2.瓦检员必须汇报瓦斯涌出、通风设施、安全设施等情况; 3.放炮员必须汇报放炮效果、有无残炮等情况; 4.矿调度室在确认无安全威胁的情况下,向班组长下达撤岗恢复作业命令。 5.班组长在调度室下达撤岗复工命令后,方可向各警戒点发出撤岗命令, 恢复工作面作业。 七、“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 (一)每次爆破,必须由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三人各履其职,互相监 督,不得兼职。 (二)班长持有检查牌,瓦检员持有放炮牌,放炮员持有警戒牌。 (三)每次装药前,由班长组织人员,打好炮眼,撤出各种工器具,配合 放炮员进行装122、药连线,保护通风安全设施及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完成上述工作 后,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撤人,并设置专人警戒;岗哨设置 好后,班长将随身携带的检查牌交给瓦检员,由瓦检员检查工作面通风、瓦斯、 煤尘、安全设施等;合格后,瓦检员将随身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三人按 放炮汇报制度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经同意后,放炮员方可按规定连线启爆。 (四)爆破后,三牌各归其主。 八、爆破线路铺设、使用、管理 (一)爆破母线必须使用铜芯线(不小于 1mm2),敷设平直,不与轨道、金 属管、钢丝绳、耙斗机、刮板运输机、金属支材等金属导体接触,与其它电缆 间距不小于 0.3m。 1.采煤工作面和煤巷及半煤巷掘进工作123、面爆破母线应沿巷道棚顶敷设,与 支架梁子至少保持 0.2m 的距离。 2.全岩掘进工作面爆破母线与电缆、监测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 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 0.3m 以上的 距离。 3.迎头 50m范围内放炮母线必须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的爆破母线。 (二)爆破前,爆破母线端头必须扭结成短路,拉炮点的母线头必须入箱 加锁。连线后,电雷管脚线悬空并不得与其它导电体接触。 (三)爆破母线必须无明接头,破损处及时更换或加接线盒。 (四)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 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五)电缆线作爆破母线,接头必须用防爆接线盒124、连接,并严格按防爆标 准管理。 (六)拉炮点必须设放炮掩护说明牌,爆破母线上设置识别标志。多个拉 炮点在一处时,特别应该错开距离,标志明显,防止误操作。 九、拉炮点距起爆点距离的设置 (一)无瓦斯涌出的采掘工作面,直线巷道拉炮点(拉炮点放炮员使用 放炮器通电启爆的地点)距离起爆点不少于 200 米。 (二)有瓦斯涌出但不是防突头面的采掘工作面,拉炮点距离起爆点不少 于 400 米,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用远距离爆 破,拉炮点距起爆点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防突掘进工作面,拉炮点必须设在风门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进 风侧或避难硐内,距离不少于 400米125、。 2.防突采煤工作面,拉炮点必须设在风门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进 风侧或避难硐内,拉炮点距离工作面不少于 400 米。 3.石门揭煤工作面,拉炮点距离井口附近地面 20 米外或者斜井井口前方 50 米、两侧 20 米外的地点。 十、装药连线 (一)在掘进工作面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 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二)装药必须按照安全规程第 327、328、329 条的规定执行。装填 药顺序:底药、管药、水炮泥、黄泥。 (三)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放炮员一人操作。 (四)导通检测方法:(1)电雷管使用前,必须用电雷管测试仪检测126、每发 电雷管全电阻,全电阻差0.1;(2)电雷管分组串联后,测定各分组总电阻, 分组总电阻与组内单管总电阻之和误差不超过 10%,否则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3)将分组逐个大串联,每串联一组作一次电阻测试,直到全部大串联完毕, 最后测定总电阻,总电组与各分组电阻之和误差不超过 10%,否则必须查明原因 进行处理。(4)电阻测试必须用两个完好的电雷管测量仪作校对检查。 十一、处理拒爆、残爆 (一)通电后出现拒爆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爆破器把手,将爆破母线从 爆破器上取下扭结成短路,至少等 30 分钟,才可沿线路进行检查,找出拒爆的 原因。 (二)处理拒爆或残爆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127、完毕, 当班未处理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处理拒爆、 残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 342 条的规定。 十二、放炮的其它管理规定 (一)揭煤炮的炮眼数目、炸药消耗量、雷管消耗量、起爆电流计算严格 按天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管理文件汇编石门揭煤全面质量管理的 第五大项揭煤炮的规定执行。 (二)爆破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必须待炮烟吹散后才能进入工作 面检查和处理隐患(至少等 30min),任何人严禁提前进入爆破禁区。 (三)合理布置通风系统,加强通风系统管理,杜绝循环风和串联通风, 确保有足够的风量,风流稳定。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距离碛头,全岩平巷不大 于 10m,全128、岩上下山、煤巷和半煤巷不大于 5m。无风或微风严禁爆破,严禁摘 掉风筒放炮。 (四)距离掘进工作面 30-50 米和该掘进工作面距离全风压回风口 100 米、 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 30-50 米和该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道距离全风压回风口 100 米的地方至少各安设一组防尘喷雾,能封闭巷道断面,雾化效果好,能正常使 用,如果水压较小使雾化效果较差,可加入一定压力的压风,提高雾化效果。 (五)严禁在 1 个采煤工作面使用 2 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六)施工单位应将各掘进工作面放炮员的名单上报甲方安全部门,施工 单位每月应对放炮员组织业务培训考试,凡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七)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放炮129、管理牌”和“三图一书”,由施工队管理和 维护。 (八)施工单位应有一名熟悉采掘技术和“一通三防”业务的负责人管理 放炮工作,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放炮管理工作,查出隐患,提出整 改意见,协助施工单位整改隐患。 (九)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巷道贯通等放炮防爆应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的 规定执行。 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矿井防灭火技术管理 (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应每隔 100m 设置一个三通阀门,胶带平巷和胶带斜井管路每隔 50m设置一个三 通阀门。 (二)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 200m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 生产水共用一个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130、的措施, (三)每一生产水平必须设井下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每年储存的材料、 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当年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要求。并定期检查和 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四)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 的措施。矿井延伸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惊醒鉴定(有鉴定 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中厚煤层时,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 采,并根据采取防灭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六)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山地 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131、面 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七)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取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 的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 200Pa,否则,应 及时采取降压措施。 (八)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或工作面内的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应按防灭 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各种设施的阻力不超过 100Pa。严禁随意改变采取通风 系统和变更通风设施位置。 二、矿井防灭火管理 (一)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防灭火管理职责。矿长对防灭火 工作负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通风区 至少有一名副区长分管防灭火工作,一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防灭火日常132、技术业 务。 (二)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每次的自燃倾向性惊醒鉴定,每年 进行一次矿井自燃危险等级鉴定,并按防灭火规范要求开展自燃火灾预测预报 工作。 (三)矿井必须按规程要求,建立并完善矿井防灭火供水系统、矿井 反风系统及井下消防材料库,盐井一矿同时还应建立并完善矿井防灭火灌注系 统,各个系统及消防材料库必须每月检查一次。 (四)开采发火煤层的采区,防灭火灌注系统必须在始采前形成,回风巷 的灌注孔必须超前回采工作面煤壁前方 50m。 (五)灌注孔的布置必须有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实施。井 下灌注孔应统一编号,并做到图、版相符合。 (六)矿井开采自燃煤层时,采区及回采面应采用后133、退式回采,并有专门 的采取防灭火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有防止自燃发 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七)自燃煤层采空区的瓦斯抽采,必须制定专门防灭火措施,报矿总工 程师批准。对抽采方式、钻孔布置、抽采负压、抽采 CH4 、 CO 2、CO 等参数的控 制均应作出明确规定。并定期检测和掌握抽采区内的CO浓度和气体温度的变化, 抽采出的瓦斯浓度不得低于 20%。 (八)自燃煤层回采工作面必须坚持“随采随抽”的原则。采过的回风石 门、斜坡、顺槽及风眼等巷道必须及时封闭。回采工作面每跨过风石门 50m 时, 必须立即对本煤层采空巷进行封堵,并在 30天内完成所跨石门的发碹和封闭工 134、作。自燃煤层采取及回采面结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永久性封闭。 (九)为处理自燃发火事故而建筑的防火墙的地点、工程规程、墙体质量要 求等应视灾害程度确定,并有专门技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应定期测定和分析,其测定分析周期由矿 总工程师确定,但新火区的测定周期不得大于 7 天。墙外的瓦斯、空气温度和 墙内出水温度及墙体质量必须每隔 10 天检测一次。 (十一)所有防火墙都必须设置管理牌板,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都必须 记入防火记录薄中,并及时送通风区长审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报矿总工 程师。 (十二)启封火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之规定,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 施,报135、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执行。 巷道维修制度 一、各矿要成立巷修管理小组。矿工程师负责巷修技术管理,安全矿长负 责巷修业务管理。通风队负责巷修具体业务管理。 二、所有通车巷道必须保证设计断面及规格尺寸。 (一)通架线机车巷道,架线距轨面不小于 2 米,井底车场至候车室架线 距轨面不小于 2.2 米,架线距巷道顶板或棚梁不小于 0.2米。 (二)通蓄电池机车巷道高度不小于 1.9米,人力推车巷道高度不小于 1.8 米。 (三)通车巷道宽度按矿车、机车最突出部分计算,非行人侧大于 0.4 米, 行人侧大于 0.7 米,人车顶角距巷道帮、距管路、电缆均大于 0.25 米,其它车 距管路大于 0.4 136、米。 三、维修巷道必须报施工措施,严格按标准施工,出现偏差必须返工。 四、矿每月至少对全矿井巷道失修情况检查一次,对失修巷道及时维修, 矿井失修量增加,要追究矿长责任。对危险巷道、无风、微风巷道要设置栅栏、 警标或及时封闭。 五、矿必须安排足够的维修人员,根据失修情况,按千米巷道 3-5 人配备, 由矿长负责。 六、全矿巷道失修率不准超过 7%,严重失修率不准超过 3%。 七、各矿每年 11 月末对矿井巷道普查一次,普查内容包括巷道长度,支护 形式、失修状况等。 八、矿井大修理工程必须按计划施工,不准随意更改,如确需要更改报公 司总工程师批准。 自救器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矿井自救器的管理 (一137、)各矿必须明确安全副矿长分管全矿自救器的工作,每周至少牵头对 全矿自救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 1 次全面检查。每月在矿井安全办公会上, 对自救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制定行之有效的自救器使用和管理办法。 及时做好自救器的购买和补充工作。及时补充维修自救器的各种配件和备器。 对新职工进行自救器的专门培训。必须按规定购买具有煤矿安全标志的自救器, 对化学氧自救器还要有标明使用和报废时间的金属铭片。 (二)各矿救护中队负责对全矿自救器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工 作。 (三)通风队仪器收发室负责自救器的日常发放和回收工作。 二、救护中队的管理职能 (一)救护中队必须明确专人分管矿井自救器,制定138、自救器检查、维护、 保养和管理办法。 (二)对自救器的使用、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必须建立专门的维护检 查台帐。每次都要作好记录备查。 (三)及时统计在籍、在用和报废自救器的数量,数量不足及时补充,发 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分管领导汇报。 (四)及时检查、维修、保养自救器,配合矿灯房做好自救器的发放和管 理工作,严禁发放带病的和报废的自救器入井。 (五)做好自救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认真核对每批次自救器的进货时间, 严格按规定做好自救器的购买和报废统计工作。严禁使用已到报废时间的自救 器。化学氧自救器携带时间为 3 年,库存时间为 5 年。 (六)救护中队必须每周至少 2次对使用的和库存的各种自139、救器进行全面 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维修,并向相关分管矿领导汇报,并作好记录。 (七)压缩氧自救器氧气压力不足18MPa 要及时充填补足。 (八)对外壳、背带、保险扣、压力表镜片、保险胶带不完好的要及时更 换,严禁附件不齐全的带病自救器入井。 (九)压缩氧自救器内部的胶囊、口具、鼻夹和呼吸软管要时常检查,因 老化和锈蚀而不合格的自救器必须更换。 (十)救护队每季度必须对未使用的压缩氧自救器中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吸 收率应不低于 30%,其余性能指标应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更换。装填药量每个不 得低于 450g 并保证严实气密。使用了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必须更换药 物。化学氧自救器是一次性的140、,使用了就立即报废,严禁重复使用。 (十一)使用后的压缩氧自救器必须及时清洗、消毒和充填氧气及药物, 并经维护和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再次使用。 三、通风队仪器收发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入井职工自救器的收发工作。 (二)发放合格的自救器。 (三)对收回的自救器进行初步检查并分类存放。收回的自救器如被损坏 要作好记录,并通知救护队维护检查或作报废鉴定,报矿安全部门追查处理。 (四)做好自救器的日常清洁卫生工作。 (五)做好与救护队的自救器管理台账的核对工作。 四、其它相关事宜 (一)各矿必须加强自救器的使用培训,从思想上、行为上重视自救器。 (二)入井职工领取自救器后应爱护备至,像对待自己的第二生命141、一样, 严禁无故开启、磕碰及坐压自救器。 (三)对丢失或无故损坏自救器的行为和人员要认真追查责任并照价赔偿。 (四)公司和救护大队对各矿自救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 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控工和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 检测报警仪。对按规定不携带者严肃处理。 二、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要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要爱 护、保养好仪器,保持表面清洁,避免受到较大振动或碰撞,严禁擅自调校和 拆开仪器。 三、矿总工程师、通风工程师(技术员)负责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的收发、配带、使用、调校和管理工作。 四、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集中在矿灯房管理,统一收发。仪器要上 架,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环境中。 五、矿灯工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充电、收发和保管。每班要清理隔 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 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并做好仪器收发登记记录。 六、安全监控工负责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 10 天进行一次调校,做好 调校记录,负责对仪器检查维护和登记造册。 七、收发工收发丢失、携带者丢失或造成损坏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要按价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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