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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公司采煤、掘进及机电管理制度汇编(197页)
煤矿公司采煤、掘进及机电管理制度汇编(19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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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43310 2023-12-18 197页 458.64KB
1、煤矿公司采煤、掘进及机电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管理制度1第一章 职工日常行为管理5第23条 非本室人员不得留住,否则每次罚当事人50元。8第25条 矿内只允许在指定地点抽烟,否则罚款20元。8第27条 不准随地大小便,违者每次罚款50元。8第29条 不准把垃圾倒在非指定地点,违者罚款不少于50元。8第34条 利用电话拉家常,打罗嗦电话的,每次罚款20元。8第二章 采煤管理9第一节 采煤生产工作9第二节 液压支架管理10第三节 刮板输送机管理14第四节 移溜器移刮板输送机工作17第五节 转载2、机、破碎机管理19第六节 单体支护工作21第七节 乳化液泵站管理工作24第八节 油脂管理工作26第九节 运料工作27第十节 回采巷道维修工作28第十一节 水采卡枪维修工作31第十二节 水采安装工作32第十三节 水采生产工作33第十四节 水采看溜槽工作34第三章 掘进管理34第一节 掘进钻眼工作34第二节 人力装载工作36第三节 机载工作37第四节 装载机维修工作41第五节 掘进机掘进工作41第六节 掘进机维修工作44第七节 架棚支护工作45第八节 砌碹支护工作47第九节 锚(网)索支护工作48第十节 喷浆支护工作50第十一节 井下爆破工作51第十二节 井巷维修工作57第十三节 工程质量管理583、第四章 机电管理60第一节 一般规定60第二节 设备管理规定64第三节 设备维修管理规定66第四节 矿灯管理规定67第五节 地面用电管理规定68第六节 大型机电设备和主要供电设备管理规定69第七节 井下防爆设备管理72第八节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73第九节 电缆管理76第十节 小型电器管理77第十一节 井上下生产管路管理77第五章 运输管理78第一节 一般规定78第二节 副井口上下井口管理规定80第三节 胶带运输管理规定81第四节 采区轨道管理规定83第五节 采区运输绞车及上下山安全设施管理规定83第六节 大巷运输轨道、道岔管理规定86第七节 矿车修理使用管理规定87第八节 人行车管理规定88第九4、节 地面运输管理规定89第十节 车辆管理规定89第六章 一通三防管理90第753条密闭不及时或不合格,罚责任单位200元。92第755条无风作业,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92第773条各种传感器不按规定悬挂的,罚款50元。94第七章 安全管理95第808条严格副职跟班制度,无副职跟班罚责任单位200元。98第842条从事电焊人员未按烧焊措施执行的,罚款100元。101第848条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罚款50元。102第850条工作现场不准生火取暖。否则,罚款100元。102第八章 调度管理102第一节 生产管理102第二节 安全管理103第三节 日常调度103第四节 微5、机管理104第五节 调度通讯105第九章 计划管理107(3)洗运公司必须每月2日前将上月份洗选情况报给计划部门。108第十章 技术管理109第一节 技术工作109第二节 地质测量工作111第三节 科研、计量、环保、节能113第十一章 质量及文明生产管理115第977条保持牌板清洁,发现牌板有污迹的一次罚责任人50元。117第984条巷道淋水必须处理,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117第991条在工作现场盗料的,每次罚款500元。118第十二章 火工品管理118第1003条不编号的雷管不准发放。否则,罚责任人100元。119第十三章 煤炭洗运销管理120第一节 原煤筛选120第二节 原煤脱水126、2第三节 跳汰选煤122第四节 重介选灯125第五节 浮游选煤128第六节 煤泥水处理129第七节 产品储装运132第八节 媒质检测135第九节 机电维修136第十节 选煤调度138第十一节 汽运销售139第十四章 物业管理140第一节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40第二节 标准化宿舍管理制度141第三节 食堂、餐厅管理制度143第四节 澡堂管理制度145第五节 水电暖维修管理制度146第六节 社区管理制度147第十五章 非煤产业规范化管理148第一节 建筑安装148第二节 安全生产产品质量150第三节 机电设备管理152第四节 易燃易爆及防火管理153第五节 化工部分154第六节 招待所管理155第7、七节 幼教管理部分155第十六章 物资供应管理156第一节 材料计划管理156第二节 物资采购管理157第三节 物资验收管理157第四节 物资入库管理158第五节 物资发放管理159第六节 物资维护保养管理159第七节 木场管理160第十七章 劳动工资管理160第一节 劳动用工管理160第二节 工资管理161第三节 劳动定额管理162第四节 劳动力市场管理163第五节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164第六节 职工请销假管理165第七节 劳动保险管理166第八节 劳动纪律管理167第十八章 财务管理167第一节 现金167第二节 银行存款169第三节 会计原始记录管理170第四节 票证及印章管理171第五8、节 会计科目的使用172第六节 会计凭证的填制172第七节 会计报表的编制174第八节 会计档案管理174第九节 会计交接管理175第十节 其他规定177第十九章 合同管理178第一节 合同的签订、履行178第二节 合同主要内容的审查179第三节 合同的变更、解除180第四节 合同纠纷的处理181第五节 其他规定181第二十章 档案管理183第二十一章 治安保卫管理187第1385条本矿职工出入大门需佩带工作证,否则罚款20元。188第二十二章 计划生育管理190第二十三章 职教管理192第二十四章 机关、干部管理193第二十五章 基本建设管理195第二十六章 附 则196 第一章 职工日常行9、为管理第1条 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否则每次罚款50元。第2条 进出矿门和工作时间内必须佩带标志牌,不准翻挂、放在兜里或挂在裤子上,否则每次罚款20元。进矿后除特殊岗位穿工作服外,一律穿标志服,否则罚款20元。外来打工队、建筑施工队人员须佩带矿发给的临时出入证方可入矿,否则罚款20元。第3条 公共场所不准穿背心、短裤,不准光脊背、赤脚、穿拖鞋,不准梳怪异发型,否则每次罚款20元。第4条 生产现场女工上岗工作期间,不准穿裙子、裙裤、旗袍,不准穿高跟鞋,不准梳披肩发,否则每次罚款30元。第5条 现场人员必须按工作性质穿戴劳动保护服装和鞋帽,否则每次罚款30元。第6条 不准擅离工作10、岗位、串岗、脱岗,否则每次罚款不少于20元。无故旷班的每次罚款不少于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理。第7条 工作期间不准阅读与本岗本职无关的书报,不准干私活、吃东西、打牌、下棋、睡觉、洗澡、洗衣、带孩子,否则每次罚款20元。第8条 在工广内行走不得成群结伙闲逛,应主动二人成列,三人以上成行,靠右行走,不得依偎、拉手、搂抱,否则每次罚款不少于20元。第9条 不准在办公、工作场所的沙发、椅子上躺倒休息,不准把脚放在工作台上,不准在工作期间嬉笑打闹、大声喧哗、聚众聊天,否则每次罚款30元。第10条 不准在班中利用计算机玩游戏上网,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每次罚款30元。第11条 班中、班前一11、律不准喝酒,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且不影响正常工作,否则每次罚款50元。第12条 工作时间因故会客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且不影响正常工作,否则每次罚款20元。第13条 不准将无关人员(包括家人、亲戚、朋友等)带入工作场所,违者罚款20元。第14条 不得泄露企业生产经营任何秘密,违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5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第15条 班车期间一律排队,按秩序上车,不准拦车、追车、占座、抢座,否则每次罚款30元。第16条 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做到政令通畅,无理取闹、纠缠、威胁有关管理人员者,每次罚款不少于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17条 参加矿内外各类会议和公共活动,着12、装要整洁,按时参加会议和活动,因事不能参加要事先请假。会场中站、坐要姿势端正,不准半坐半躺、不准随便说话,不准吃零食、看书、打毛衣、不准有意起哄、拥挤、扰乱秩序,不准睡觉、随意走动,手机等通讯工作须关闭或静音,以上各类每一项做不到罚款50元。第18条 集体就餐应自觉排队购买饭菜,遵守餐厅秩序,否则罚款20元。第19条 在餐厅内禁止大声喧哗、踩踏桌椅、乱倒饭菜剩渣,违者罚款20元。第20条 参加各类学习应严格遵守各项学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关闭通讯工具,遵守课堂纪律,尊敬老师和同学,每有一项做不到罚款50元。第21条 在职工宿舍住宿,严格遵守住宿规定,服从统一管理,否则每次罚款313、0元。第22条 同宿舍人员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互不影响他人,否则每次罚当事人20元。第23条 非本室人员不得留住,否则每次罚当事人50元。第24条 不准破坏矿内绿化设施、损害花草树木,违者罚款不少于50元。第25条 矿内只允许在指定地点抽烟,否则罚款20元。第26条 不准在办公场所、工作场所随地吐痰、扔烟头、纸屑、塑料制品等杂物,违者每次罚款20元。第27条 不准随地大小便,违者每次罚款50元。第28条 不准在办公室和工作场所摆放私人物品(如餐具、衣物等),违者罚款30元。第29条 不准把垃圾倒在非指定地点,违者罚款不少于50元。第30条 不准在建筑物、宣传栏、树木、设备、巷道上乱写、乱贴、乱14、刻、乱画,违者罚款100元。第31条 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必须在指定地点整齐摆放,违者罚款50元。第32条 保持厕所、洗室卫生,脏杂物扔入纸篓,便后冲水。否则,罚责任人20元。第33条 打电话须使用“你好”、“再见”等文明用语。否则,罚款20元。第34条 利用电话拉家常,打罗嗦电话的,每次罚款20元。第35条 遇有外宾、上级机关或外单位人员参观检查时,应热情礼貌、举止得当,使用“欢迎”“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不使用的罚款30元。第二章 采煤管理第一节 采煤生产工作第36条 启动采煤机前,煤机司机必须巡视采煤机周围,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和机器转动范围内无障碍物后,方可接通电源,改变采煤机牵引方向时15、,必须先停止牵引。否则,罚煤机司机50元。第37条 采煤机截煤时,不使用喷雾装置(及负压二次降尘装置)喷雾降尘的,罚煤机司机100元;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开机的,罚煤机司机100元。第38条 强行截割超过规定系数的硬岩、铁器和带载启动、带病运转的,罚煤机司机100元。第39条 电动机、开关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40条 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司机离开采煤机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打开其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41条 拆卸、安装挡煤板和补换截齿时,16、必须停止采煤机,闭锁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42条 严禁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拖吊其他设备、物件。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43条 采煤机上必须安装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闭锁装置。否则,罚施工单位200元。第44条 工作面倾角15以上时,采煤机必须安装可靠的防滑装置。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45条 采煤机运行时,应时刻注意电缆拖拽装置,拖拽装置卡住或出槽,罚责任人50元。第46条 正常情况下割煤要做到煤壁直,底板平,不随意留伞檐,采高符合规定要求。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0元。第47条 采煤机斜切进刀距离不小于25米。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48条 煤机牵引速度要由小到大逐渐加17、大,严禁一次加大到最高速度。否则,每出现一次罚煤机司机30元。第49条 预裂(或松动)爆破时,采煤机必须距离爆破地点5米以外,并严格执行有关保护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50条 要坚持好交接班制度,上井后要认真填写好运转日志。否则,每次罚煤机司机30元。第二节 液压支架管理第51条 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当支架与采煤机之间的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应当要求停止采煤机运行。否则,每次罚责任人30元。第52条 整体更换立柱、千斤顶时,应尽可能将缸体缩到最短;更换胶管和阀组液压件时,必须在“无压”状态下进行。否则,每次罚责任人30元。第53条 拆除和更换部件时,必须及时18、装上防尘帽。严禁将高压敞口对着人体。否则,每次罚责任人30元。第54条 备用的各种液压胶管、阀组、液压缸、管接头等必须用专用堵头堵塞,更换时用乳化液清洗干净。否则,每次罚责任人30元。第55条 检修主管路时,必须停止乳化液泵并采取闭锁措施,同时关闭前一级压力截止阀。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56条 不准随意拆除和调整支架上的安全阀。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57条 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移架顺序移架,不得擅自调整和多头操作。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58条 采取邻架操作时,应站在上一支架内操作下一支架,本架操作时,必须站在安全地点,面向煤壁操作,严禁身体探入刮板输送机挡煤板内或脚蹬液压支架底座前端操作19、。否则,每项罚责任人30元。第59条 移架时,其下方和前方不得有其他人员工作。移动端头支架,必须在其他人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操作。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0元。第60条 移架受阻时,必须查明原因,不得强行操作。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61条 支架出现漏液、串液及自动卸荷现象时,应及时处理。否则,每处罚责任人30元。第62条 支架严禁出现单腿销和无销及用铁丝代替“U”型销等现象。否则,每处罚责任人30元。第63条 必须架架安装压力表和喷雾装置。否则,每项罚施工单位500元。第64条 移架前,架间、底座前浮煤、矸石及障碍物要清理干净。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65条 移架在煤机后滚筒割过4架后进行。超过120、0架,罚支架工50元。第66条 支架必须成直线,其偏差不大于50。否则,每处罚责任人30元。第67条 正常情况下支架应保持与运输机垂直,歪斜度50,支架中心距按作业规程要求,偏差不超过100,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其最大仰角70,相邻支架错高度不得超过侧护板高的2/3。否则,每处罚责任人30元。第68条 支架梁端距不得大于340mm,煤壁折帮时必须作用好护帮板。否则,每处罚责任人30元。第69条 支架操作完后,必须将操作手把全部回“零”位。否则,每处罚责任人30元。第70条 移刮板输送机前要先检查底板、煤帮,确认溜槽与煤帮之间无矸石、杂物和浮煤堆积后方可进行推移工作。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1、71条 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与采煤机应保持1215米距离,弯曲不小于15米。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72条 移输送机机头和机尾时,必须距采煤机后滚筒不小于15米距离,进刀后,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必须一次移够步距。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73条 禁止由两头向中间推移刮板输送机。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74条 除综采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可停机推移外,其它工作面内的刮板输送机要在运行中推移,不准停机推移。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75条 千斤顶必须与刮板输送机联结使用,以防止顶坏溜槽侧的管线。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76条 移动刮板输送机头、机尾时,要有专人(班长)指挥,专人操作,动作协调,步距移够。22、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77条 刮板输送机移设后要保证整机安设平稳,开动时不摇摆,机头、机尾和机身要平直,保持刮板输送机、支架和煤壁成直线,电动机和减速器轴的水平度要符合要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78条 吊刮板输送机时,不得吊挡煤板或铲煤板。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79条 拉移后部刮板输送机必须从一端开始依次拉移,不得相向拉移,要确保拉移弯曲段不小于15米。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80条 拉移后部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时要多人联合操作,并停止后部刮板输送机。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81条 拉移后部刮板输送机前,若前方浮煤较多,必须进行清理,确保拉移到位。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82条 严格23、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煤步距、放煤顺序操作。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83条 严禁用糊炮的爆破方法处理大块煤矸。否则,按事故处理并追究责任。第84条 放煤位置距移架位置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得移架后立刻放煤。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85条 工作面后部刮板输送机停止运转时严禁放煤。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86条 放煤时,必须及时打开喷雾装置喷雾降尘。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87条 放煤结束后,必须把支架尾梁升起,将插板伸出,并将放煤阀组拨回到“零”位,关闭喷雾装置。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88条 每班操作完后,必须将支架内的浮煤、矸石及煤尘清理干净,整理好架内的管线,清理好工具,放置好备品备件。否24、则,罚责任人30元。第89条 每班结束后必须向接班的液压支架工详细交待本班支架情况、出现的故障、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填写好液压支架工作日志。否则,每项罚责任人30元。第三节 刮板输送机管理第90条 作业范围内的顶帮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必须及时汇报处理后,方准作业。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91条 严禁人员蹬乘刮板输送机。用刮板输送机运送作业规程规定允许的物料时,必须严格执行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92条 开动刮板输送机必须严格按规程程序操作。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93条 检修处理刮板输送机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闭锁控制开关,挂上停电牌。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925、4条 进行掐接链、点动时,人员必须躲离链条受力方向,正常运行时,司机不准面对刮板输送机运行方向,以免断链伤人。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95条 拆卸液力偶合器的注油塞、易熔塞、防爆片时,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防爆片。否则,每项罚责任人30元。 第96条 在刮板输送机开动前,司机必须检查以下项目:(1)机头、机尾处的支护是否完整,附近5米内有无杂物、浮煤或浮碴,洒水设施是否齐全无损,该处电气设备处有无淋水,有淋水是否已妥善遮盖。(2)机头、机尾的锚固装置是否牢固可靠,本台输送机与转载机的塔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3)各部是否螺栓紧固、联轴器间隙合格、防护装置齐全无损;各部轴承26、及减速器和液力偶合器的油(液)量是否符合规定,无漏油(液)。(4)传动链有无磨损或断裂,调整传动链使其松紧适宜。(5)电气设备是否完好无损,电缆悬挂整齐,信号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以上项目确保符合要求后方可开机运行。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97条 对试运转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处理时要先发出信号,将控制开关的手把扳到断电位置锁定,然后挂上停电牌。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98条 刮板输送机在正式启动运转后,必须打开喷雾装置喷雾降尘。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99条 多台设备连续运行时,必须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按顺煤流的方向逐台停止。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00条 刮板输送机运转中要随时注意电动机27、减速器等各部运转声音是否正常,是否有剧烈震动,电动机、轴承是否发热(电机温度不应超过80,轴承温度不应超过70),刮板链运行是否平稳无裂损;并经常清扫机头、机尾附近及底溜槽漏出的浮煤。否则,每项罚责任人30元。第101条 运转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要立即发出停机信号停机,进行妥善处理:(1)超负荷运转,发生闷车声。(2)刮板链出槽、漂链、掉链、跳齿时。(3)溜槽被拉开或被提起时。(4)电气、机械部件温度超限或运转声音不正常时。(5)液力偶合器的易熔塞熔化或其油(液)质喷出时。(6)发现大木料、金属支柱、竹芭、顶网、大块煤矸等异物时。(7)运输巷转载机停止时。(8)信号不明或发现有人在刮板输送机28、上时。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02条 刮板输送机运行时,严禁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手调整刮板链,严禁人员从机头上部跨越。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03条 当班工作结束后,将机头、机尾附近的浮煤清扫干净,待刮板输送机内的煤全部运出后,按顺序停机,然后关闭喷雾阀门。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04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要确保机头、机尾各机械、电气设备的卫生清洁。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05条 必须在现场向接班司机详细交待当班设备运转情况、出现的故障、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填写刮板输送机工作日志。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四节 移溜器移刮板输送机工作第106条 移刮板输送机时,煤帮侧和机头、机尾附近的人员29、,都必须撤离。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07条 移刮板输送机后必须补齐和打好规定的支柱。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08条 刮板输送机移完后距煤壁的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09条 移刮板输送机应达到“三平”、“三直”、“一稳”、“二齐全”、“一不漏”、“两不”的要求。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10条 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要与转载机合理搭接。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11条 移机头时,顺槽转载机必须停电、闭锁、切断电源。严禁用顺槽转载机顶拉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头。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12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要停止移刮板输送机并妥善处理:(1)移留器后座的顶柱或后撑支杆松30、动时。(2)追机移刮板输送机距离小于作业规程的规定时。(3)发现刮板输送机槽出现死弯脱节或缺插销、刮板、槽、挡板损坏变形时。(4)出现片帮或冒顶时。(5)支架不符合质量要求或煤帮有人工作时。(6)移溜器发生故障时。(7)发现断链或链子出槽时。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13条 使用移溜器推移刮板输送机时,人员必须站在移溜器的上方。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114条 移溜前必须撤除移刮板输送机段内煤帮所有人员,开动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15条 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撤机道临时支柱。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16条 开动两个以上移溜器,必须按顺序推移刮板输送机,推移到位置后,要立即将31、移溜器手把打到中间位置。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17条 采用液压支柱移溜器机头时,必须使用两个以上移溜器同时推移;采用回柱绞车移机头时,必须使用钢丝绳套栓好机头,点开绞车,严禁使用绳钩直接拉机头。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18条 推移工作结束时,必须将所有移溜器手把打到收缸位置。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19条 清点工具、备件等,按规定进行交接班。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五节 转载机、破碎机管理第120条 转载机、破碎机司机必须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司机、运输巷带式输送机司机密切配合,按顺序开机、停机。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121条 开机前必须发出信号,确保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启动。否则,罚责任32、人50元。第122条 破碎机必须安装安全装置。否则,罚施工单位500元。第123条 破碎机的安全装置失效时,严禁开机,工作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发现有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机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24条 有大块煤、矸在破碎机的进斜口堆积外溢时,应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转进行处理,若大块煤、矸不能进入破碎机或有金属物件时,必须停机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25条 检修、处理转载机、破碎机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闭锁控制开关。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26条 转载机联轴节的易熔塞或易爆片损坏后,必须立即更换,严禁用木头或其它材料代替。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27条 检修时要确保:(1)33、电动机、减速器、液压联轴节、机头、机尾等各部分的联接件齐全、完好、紧固,减速器、液压联轴节无渗油、漏油,油量符合要求。(2)电源电缆、操作线吊挂整齐、无受挤压现象,信号灵敏可靠,喷雾洒水装置完好。(3)检查刮板链松紧适宜,刮板与螺丝齐全紧固,转载机机尾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头搭接符合要求。(4)转载机桥身部分和倾斜段的侧板和底托板的固定螺栓紧固,行走小车平稳可靠,在无载的情况下开机时,各部件的运转应无异常声音,刮板、链条、连接环应无扭绕、扭麻花、弯曲变形。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0元。第128条 对试运转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处理时要先发出停机信号,将控制开关的手把扳到断电位置锁定,然后挂上停电牌34、。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29条 正常操作时,先发出开机信号,待接到开机信号后,打开喷雾装置,再启动运转。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30条 运行中要随时注意机械和电动机有无震动,声音和温度是否正常,转载机的链条松紧是否一致,有无卡链,跳链等现象。发现问题要立即发出停机信号,进行处理。否则,每项罚责任人30元。第131条 移动转载机前要清理好机尾、机身两侧及桥身下的浮煤、浮矸,保护好电缆、水管、油管并将其吊挂整齐,要检查巷道支护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移动转载机。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32条 移动转载机时要保持行走小车与带式输送机机尾架接触良好,不跑偏,移设后搭接良好,转载机机头、机尾保持平、直35、稳,千斤顶活塞杆及时收回。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33条每班生产结束后,要认真清扫各机械、电器设备上的粉尘,确保卫生清洁。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134条 在现场接班司机详细交代本班设备运转情况、出现的故障、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填写转载机、破碎机工作日志。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六节 单体支护工作第135条 在进行支护前,必须坚持敲帮问顶,清除悬矸危岩和松动的煤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元。第136条 随时观察工作面动态,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发出警告,撤离所有人员,待顶板稳定后,由班长按规定进行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37条 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铺、联网时不得出现空联。否则,每36、次罚责任人50元。第138条 顶梁前的余网量不得小于0.3米。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39条 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40条 顶梁与顶板应紧密接触,若顶板不平或局部冒顶时,必须用木料穿实。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41条 不准将支柱打在浮煤(矸)上,坚硬底板要刨柱窝、见麻面;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鞋。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42条 支柱必须支设牢固、迎山有力,严禁在支柱上打重楔,严禁给支柱带双柱帽。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43条 必须根据支护高度的变化,选用相应高度的支柱,严禁超高支设。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44条 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37、同性能的支柱。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45条 不准站在输送机上或跨着输送机进行支护。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46条 调整顶梁、架设支柱时,其下方5米内不得有人。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47条 临时支柱的位置不妨碍架设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设好前,不准撤回临时支柱。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48条 平行作业的距离、支柱与回柱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49条 架设防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50条 端头内的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在端头内空顶作业。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51条 采用长钢(板)梁支护的,长梁要交替前移38、,不得齐头并进。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52条 采用双楔顶梁支护的,双楔要成对使用齐全,反向插入打紧,伸出量要保持一致,伸出长度不得小于30毫米。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53条 端头支护与巷道支护间距不得大于0.5米。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54条 移动长钢(板)梁支护时要符合以下规定:(1)至少要有两人协同操作。(2)正常情况下,必须保持一梁三柱,移输送机时一梁二柱,移完输送机后必须及时补齐。(3)柱爪必须卡住梁牙。(4)支柱升紧后,必须拴好防倒绳。(5)支设工作完成后,必须对支柱进行二次注液。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0元。第155条 用双楔调角定位顶梁支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机窝爆39、破后要及时铺网、挂梁。(2)双楔必须齐全、打紧。(3)要自下而上回撤输送机头(尾)前一排支柱,将输送机推移到位,对号及时支设好输送机头(尾)的正规支柱。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0元。第156条 每班工作结束前,要将剩余的顶梁、背顶材料、失效和损坏的柱、梁等分别运送到指定地点。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57条 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设贴帮柱。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58条 顶板破碎、煤壁片帮严重时,应掏梁窝挂梁,提前支护顶板,提前支护方式按作业规程规定操作。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七节 乳化液泵站管理工作第159条 发现乳化液泵和浮化液箱处于非水平稳固状态、乳化液箱位置高出泵体不足100毫米或无40、备用泵时,应立即汇报、调整、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60条 开关、电动机、按钮、接线盒等电器设备无法避开淋水时,必须妥善遮盖。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61条 应坚持使用自动配液装置,必须保证浮化液浓度始终达到指定要求(单体液压支柱2-3%,液压支架3-5%),必须对水质定期进行化验,保证配液用水清洁,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62条 必须保证浮化液泵的输出压力,为单体液压支柱供液的应不小于18兆帕,为综采液压支架供液的应不小于30兆帕。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63条 检修泵站必须停泵;修理、更换主要供液管路时必须关闭主管路截止阀,不得在井下拆检各种压力控制元件,严禁带压更41、换液压件。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64条 严禁擅自打开卸载阀、安全阀、蓄能器等部位的铅封和调整部件的动作压力;在正常情况下,严禁关闭泵站的回液截止阀。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65条 供液管路要吊挂整齐,保证供液、回液畅通。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66条 须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修,并作好记录。(1)每班擦洗一次油物、脏物,按一定方向旋转过滤器1-2次,检查两次乳化液浓度。(2)每天检查一次过滤网。(3)每10天清洗一次过滤器。(4)至少每月清洗一次乳化液箱。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67条 操作时发现有异常声音和味道,温度超过规定,压力表指示压力不正常,乳化液浓度、液面高度不符合规定42、,控制阀失效、失控,过滤器损坏或被堵不能过滤及供液管路破裂、脱开时应立即停泵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68条 泵站司机不得擅自离岗。否则,罚款50元。第169条 停泵后要把各控制阀打到非工作位置,将泵站卫生清理干净。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170条 在现场向接班司机详细交代本班运转情况、出现的故障、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填写泵站工作日志。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八节 油脂管理工作第171条 矿油脂管理小组负责油脂计划审核、到货验收,监督油脂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定期取样化验。否则,罚款100元。第172条 井上油库应按不同牌号的油脂分类放置,并有明显标记,注明油脂牌号,生产厂家和进货日期。否则,罚43、责任单位100元。第173条 各种油脂的存放,必须注意存放有效期,超过一年的油脂必须经化验确定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74条 各类油脂存放必须防止日晒雨淋,应确保温度适宜。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75条 井下存放油脂,必须有专用油脂库,油脂库要设在进风巷,顶板完整,煤尘小,无淋水的地方,要用阻燃材料支护,并设专人管理。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76条 井下各种油脂的存放量不得超过一周的使用量。任何油脂在一桶未使用完之前,禁止开启使用另一桶。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77条 油脂库必须配备0.2m3以上的沙箱、灭火铲,并不少于两个灭火器。否则,罚责任单位144、00元。第178条 油脂库及周围必须保持无积水、无杂物、卫生清洁,油桶在油库内必须分类码放整齐,挂牌管理,标明油种牌号。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79条 油桶、油抽子等要戴帽上罩,不同种类的油脂使用不同的油抽子和油桶,禁止混合使用,使用阀式输油设施要保证阀的清洁卫生,严禁跑、冒、滴、漏。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80条 向工作面设备运送油脂应采用专用油桶,桶上应有明显标记并注明油种,应专油专用,严禁代用、混用,空油桶要及时上井。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81条 要按照设备润滑及使用说明书,绘制注油、润滑、换油图表,对每个加油点定期加油、换油,并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45、182条 设备在井下开盖检查时,设备上方要加盖布棚,防止污物进入机体内,周围应保持干净、整洁。要定期检查和清洗过滤器,损坏的及时更换。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83条 旧油、废油必须及时回收上井。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九节 运料工作第184条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的材料规程和质量下料,不准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工作面。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85条运料工不得操作刮板输送机。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86条严禁在顶板破碎、压力大、支护损坏或不齐全、巷道断面小、影响通风行人等处堆卸物料。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87条 装卸、运送单体时,应将柱筒内的乳化液放净,活柱收缩到位。否则,罚责任人50元46、。第188条 装拱形支架时,两边必须用木墩挤紧,防止滚倒。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89条 装车前,必须将车停稳,把车轮控制住,以防车自动滑行伤人。严禁使用损坏失修的材料车。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90条 人力推车运料,必须遵守推车工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91条 装运柱帽、楔子等小件物品时,应用绳索将其绑实,以防运送过程中丢失。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92条 搬运物料时,严禁放垛取料。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93条 运送不同长度的物料时,必须将长的物料放在底层,短的放在上面。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194条 卸料时砸坏水管、电缆、电话线等设施,按事故处理。第19547、条 堆放材料场地要保持清洁整齐,码放材料时按品种、规格分类码放,材料的外边沿距轨道不得少于.5米。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十节 回采巷道维修工作第197条 维修巷道每组最少两人操作,严禁单人作业。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198条 工作面上、下顺槽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所有支柱柱头必须拴好,防止倒柱伤人。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199条 在有两个安全出口的同一巷道内,最多只允许两组人员相向进行维修巷道工作,两组之间不得小于15米。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00条 凡巷道支架发生弯曲、腐朽、错口、破裂等现象都必须及时更换。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01条 维修时,须防止顶板落矸伤人,必要时打好48、临时支护,维修地点遇到大冒顶时,必须按措施要求立即处理和抢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202条 架设临时支架要牢固可靠,严禁一梁一柱。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03条 回撤棚腿和梁以及松动顶帮时,人员应站在支架完整牢固处。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04条 从原棚梁下打临时点柱开始,到新支架架设好之前,严禁人员通过。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05条 在刮板输送机道工作时,必须停止刮板输送机运转。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06条进行挑顶工作时,严禁空顶作业。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07条更换棚腿时,必须在所换棚腿一侧的梁下打上支柱,支护好顶梁后再换棚腿。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08条更换棚梁49、时,必须在棚梁的一侧架设好临时支架,并用材料将棚腿背好。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09条 架设和撤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终止工作。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10条 严禁使用顺槽刮板输送机拉撤棚、柱,使用回柱绞车时必须严格执行回柱绞车的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11条 严禁使用损坏、失效、变形、腐朽的支护材料。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12条 巷道内的各种材料和杂物收工前都要清理干净,按指定地点存放或运走,不得乱放。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13条 对维修地点的风管、水管、电缆、液压管路和防尘、通风设施、电器设备等都要妥善保护。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14条 清理好安全退路50、,发现折梁、断柱、片帮、冒顶等情况时,必须妥善处理。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15条 维修工作与其他工种工作交叉互相影响时,必须与班长及有关人员联系,妥善处理。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16条 卧底或挑顶需要爆破时,严格按规定执行。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17条 工作面超前支护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18条 使用木梁、金属支柱(单体液压支柱)架设超前支护,应一梁三柱并留有宽1米以上的人行道。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19条 铰接顶梁要挂平,方向要与巷道的方向保持一致,相互间要铰接好,梁轴的方向要便于回撤,悬空处要用材料填实背牢。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十一节 水采卡枪维51、修工作第220条水枪位置要适当,卡枪距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21条水枪固定要牢固,地梁不得少于4棵,中柱、压柱、护身柱、前腿、后腿、接口符合要求。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22条卡枪和维修时材质要符合要求。否则,每次罚责任人30元。第223条抬棚必须托四架以上完整小棚,如有旷帮空顶,必须腰实、接实。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24条维修巷道时,所下棚的断面不得小于现有断面。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25条卡枪撤除的东西,必须运到指定地点,码放整齐。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26条必须坚持“三不拉枪”制度,切实做到现场交接班。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27条拉枪前,验收员要对老塘52、有无浮煤、顶煤、老料等情况进行验收检查,确保原煤和坑木的回收率。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28条处理水枪被埋、空顶区、冒顶区时,必须先加固好周围的棚再进行工作,条件不好时,可退小枪掐枪,躲开空顶区。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29条卡枪时,必须打两棵护身中柱(含台棚中柱),护身柱与抬棚中柱并齐打牢。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30条回撤护枪抬棚时,一定要在棚子完整的情况下进行。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十二节 水采安装工作第231条要严格按质量标准铺设管子、溜槽、挡板。否则,罚责任人50元。禁止开高压水猛冲巷道,防止冲跨棚造成事故。否则,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第232条安装管路时,必须冲净管内的杂物53、,防止堵塞管路。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233条溜槽铺设应牢固,搭茬应严密,无损坏、变形,做到溜煤畅通,坡度一致,坡度大的地方要垫批子或大料,并用钉子、扒钉、铁丝固定牢固。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34条管路安装应沿底板,靠上帮不超过200毫米,拐弯处不超过巷道中心线,要垫实管子,不得抬、压、拉、堆高压管子。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35条阀门位置要适当,开关要灵活,避开三叉门。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36条挡板位置要适当,不窜水,柱子要牢固、有力,高度不小于1米。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37条工作完毕后,多余的物件要运到适当地点,并将现场清理干净。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38条管子不54、得与溜槽铺设在同一侧,管路跨越溜槽时,不准将管子与溜槽压在一起,要距溜槽沿200毫米。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39条架空的管子,应有牢固的吊挂或充填装置,坡度大的地方要设置固定装置。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40条拆除检修盖板(闸门)或换垫子时,必须先放水、放气。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241条抬运管子时,必须有人统一指挥,防止踩滑出现伤人事故。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42条铺设溜槽拐弯应拐成弧形,坡度大时,必须打护板,防止溅水影响行人。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十三节 水采生产工作第243条每班每台水枪必须配备正副司机各一人。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244条开水枪时严禁任何人到水枪前55、活动。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第245条水枪司机发现窝水超过3-5分钟或水枪被埋,要立即打开事故阀门,停枪处理。否则,罚款50元。第246条停泵、停枪或司机离开水枪时,必须及时关闭水枪阀门,停水枪后必须将水枪口朝下帮底板。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47条生产前必须对溜煤系统详细检查,对工作面支护、水枪、闸门、护枪抬棚要做好仔细检查,试压无问题后方可以进行生产。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48条水枪后20米内要将浮煤、杂物等清理干净,浮煤矸石要充填下帮,防止淤卡下部溜槽。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十四节 水采看溜槽工作第249条要认真查看本块段的管子、溜槽,发现溜槽脱节、窜水、变形、管路打垫子,56、要及时汇报处理。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50条看溜槽时,不得设置挡风墙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51条必须及时清理巷道浮煤杂物,确保溜槽畅通。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52条处理溜槽或挡板淤卡困难时,要及时通知采面人员停泵处理。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53条班中更换溜煤系统时,看溜槽工要及时按要求开停泵和开关闸门,检查溜煤巷道,确保安全生产。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三章 掘进管理第一节 掘进钻眼工作第254条 必须坚持湿式钻眼(特殊情况下,经总工程师、业务科室批准,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255条 严禁钻眼57、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继续钻眼。否则,罚当事人100元。第256条 钻眼前班组长应首先检查钻眼地点的安全情况,敲帮问顶、加固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257条 钻眼过程中,必须有人监护顶帮安全,并注意观察钻进情况。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5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钻眼,处理后方可作业。否则,每条罚责任人50元。(1)掘进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或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以及其它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2)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工作面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或风筒口距离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3)供水管内无水,防尘设施不齐全或防尘设施损坏58、失效时。(4)工作面拒爆、残爆没有处理完毕时(处理瞎炮时除外)。(5)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6)工作面有透水征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涌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异状)时。(7)掘进工作面应清理的浮煤、浮矸没清理干净或积水没有排除时。(8)钻孔突然与采空区或老巷相透时。(9)其它不安全隐患未排除时。第259条 发现有煤岩变松、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有压力水、水量突然增大,或出现有害气体涌出等异常现象时,必须停止钻眼,切断电源,钻杆不要拔出,并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听候处理,工作人员尖立即撤至安全地点。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60条 在倾角259、5以上的上山工作面钻眼时,应设置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工作台,必要时工作人员配戴保险带。巷道中须设置挡板,使人行道分开,帮部设置留绳,防止人员滑下和煤岩滚动伤人。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61条 严格按标定的眼位和爆破说明书规定的炮眼角度、深度、个数进行钻眼。凡出现掏槽眼相互钻透或不合格的炮眼,必须重新钻眼。否则,每个罚当事人30元。第262条 打眼前要做到“三紧”、“两不要”:即袖口、领口、衣角紧;不要戴手套,不要把毛巾露在衣领外。否则,每项罚当事人30元。第263条 打完眼后,必须把风水管、电缆和钻具盘放整齐。否则,每项罚当事人30元。第二节 人力装载工作第264条 装载中发现拒爆、残爆,应立60、即停止作业,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现未爆炸的雷管炸药要及时拣出,并交给爆破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265条 装载工必须在临时支护下进行(顶板不设支护的除外),严禁空顶作业,空顶超过规程规定时,应及时进行支护。否则,不得进行装岩作业;违反者罚款100元。第266条 斜巷装车时,矿车下方不得有人;人员要靠巷道两帮站,并注意上方煤矸滚动。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67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放炮前应先在溜放口和人行道设好挡矸(煤)卡。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68条 向矿车装矸(煤)时要适量,煤矸应和车上沿平,不得超出车61、帮及车上沿。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69条 提升期间,相关人员必须进入躲避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270条 装车前,平巷内要用木楔掩稳矿车,禁止用煤、岩块稳车;在使用绞车提升的斜巷内不准摘钩装车,装车时绞车司机不得离岗,工作前要检查挡车装置是否齐全、可靠。否则,每天罚责任人50元。第271条 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放炮后及时进行敲帮问顶、检查顶帮及支护情况,排除悬矸危岩,确定无安全问题后,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装车工作。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72条 装岩(煤)前必须洒水,进行综合防尘。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273条 使用刮板输送机运煤(矸)时,应在输送机运转时装煤(矸),以防62、压住刮板输送机启动困难。任何人不得站在输送机上或乘坐输送机。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三节 机载工作第274条 必须坚持使用装载机上所有的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责任单位1000元。第275条 在淋水条件下工作,电器系统要有防水措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276条 耙装机操作按钮必须悬挂在易开停的位置,不准落地。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77条 检修或检查装岩机械时,必须将开关闭锁,并悬挂有“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牌。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78条 司机接班后,要闭锁开关,并检查以下情况:(1)顶板是否坚实,支护是否牢固;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63、深与牢固程度,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导向轮、尾轮悬挂正确,安全牢固,滑轮转运灵活,禁止将尾轮挂在棚梁和作为支护的锚杆及其他支护体上。(2)机器各部件的清洁,无煤、矸压埋,保持通风,散热良好。(3)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机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4)钢丝绳应在滚筒上排列整齐,其磨损、断丝不得超过规定;耙装机、绞车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闸带间隙松紧适当。(5)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可靠,司机操作一侧至巷壁的距离必须保持在700以上。严禁在耙斗机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巷道移动64、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倾斜巷道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6)通讯、信号灵敏、清晰;耙装机照明良好。(7)机器各部位连接可靠连接件齐全、坚固;各焊接件应无变形、开焊、裂纹等情况;各润滑部位油量适当,无渗漏现象。(8)供电系统正常,电缆悬挂整齐,无埋件、折损、被挤等情况。以上情况都符合要求时,才准许工作。否则,每项次罚责任人或单位50元。第279条 遇有大块岩石或耙斗机受阻时,不可强行牵引耙斗,应将耙斗退回1-2米重新耙取或耙耙回回,或用大锤、风镐把大块矸石砸碎,以防断绳或烧毁电动机。否则,罚责任65、人30地;造成机械损坏的,按原值赔偿。第280条 不准在地渡槽上存矸,以防矸石被耙斗挤出或被钢丝绳甩出伤人。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81条 当耙斗机出绳方向夹角过大时,其他人员和司机应站在出绳的相对侧操作,以防耙斗窜出溜槽伤人。否则,罚司机及当事人各50元。第282条 耙装机至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283条 耙装机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时,必须停止,切断电源后进行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84条 工作面装药前,应将耙斗拉到溜槽上,切断电源,保护好电缆、操作按钮等;放炮后,将耙装机上面及其周围岩石清理干净后,方可开车。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285条66、 在耙装过程中,司机应时刻注意机器各部的运转情况,当发现电气或机械部件温度超限、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强烈震动时,应立即停止,进行检查和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元;造成机械损坏的,按原值赔偿。第286条 耙装机固定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中的规定,并严格执行。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287条 在上、下山移动耙装机时应遵循以下规定(所采取的详细措施必须写入作业规程):(1)必须采用小绞车牵移耙装机,并应设专职信号工和小绞车司机。(2)移动耙装机前,有关人员应对小绞车的固定、钢丝绳及其连接装置、信号、滑轮和轨道铺设质量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小绞车将耙装机牵引住之后,才允许拆掉卡轨器。(67、4)移动耙装机过程中,在机器下方及两侧禁止有人。(5)耙装机移到预定位置后,须先固定好卡轨器有辅助加固设备,方准松开绞车钢丝绳。(6)上山移动耙装机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止耙装机下滑的措施。否则,对责任人每条罚款50元。第288条 使用后应及时清除耙装机传动部和开关上的岩石、粉尘,保持机械及环境卫生。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89条 司机交接班,应将本班设备运转情况、发现的故障、存在问题向下班司机交接清楚,并将交接班情况填入记录。否则,罚责任人30元。和290条 必须有耙装机备用的钢丝绳,钢丝绳不准打结和断丝严重超限。钢丝绳打结或断丝严重超限未及时更换的,罚责任人50元。第四节 装载机维修工作第268、91条 必须先切断机器电源、闭锁开关,然后进行维修工作,并挂好“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292条 采掘单位应制定检修制度,凡不按检修制度执行的,罚责任人50元;因维修质量造成机械损坏的,按原值赔偿。第293条 维修工作中必须注意保护设备的防爆面不受损伤。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94条 拆装零件时,应注意保管好小零件。严禁将其丢失和掉入机器内部。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95条 经维修的装载机必须达到质量完好标准,交当班司机试运转,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罚责任人50元。因维修质量影响工作的,责任人应按实际影响进行赔偿。第五节 掘进机掘进工作第296条必须坚69、持使用掘进机上所有的安全闭锁和保护装置,不得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液压系统、雾化系统各部的压力应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97条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器控制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298条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299条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安全门前侧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00条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301条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70、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02条必须配备正副两名司机,正司机负责操作,副司机负责监护。司机必须精力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委托无证人员操作。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03条司机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班日志,对机器运转情况和存在问题要向接班司机交待清楚。无交接班日志的,罚责任单位50元,未填写的罚责任人20元。第304条切割头变速时,应首先切断截割电机电源,严禁在高速运转时变速。否则,罚当事人50元。第305条接班后,司机应配合班组长认真检查工作面围岩和支护、通风、瓦斯及掘进机周围情况,保证工作区域安全、整洁和无障碍物。否则,罚当事人50元71、。第306条开机前,对机器必须进行以下检查:(1)各操纵手把和按钮应齐全、灵活、可靠。(2)机械、电气、液压系统,安全保护装置应正常可靠,零部件应完整无缺。(3)电器系统各联接装置的电缆卡子应齐全牢固,电缆吊挂整齐,无破损、挤压。(4)液压管路、雾化系统管路的管接头应无破损、泄漏,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将所用延长的电缆、水管长度不得超过10米。(5)减速器液压油箱的油位、油量应适当,无渗漏现象,并按技术要求给机器注油、润滑。(6)转载胶带机应确保完好,托辊齐全。(7)切割头截齿、齿座应完好,发现有掉齿或严重磨损不能使用时,必须断开掘进机电气控制回路开关,打开隔离开关,切断掘进机供电电源,并在顺槽72、开关箱上挂停电牌后更换。(8)装载爬爪、链轮要完好。刮板链垂度应合适,无断裂丢销现象,刮板齐全无损,应拧紧防松螺帽,防止刮板松动。转载机的胶带和接口无破裂,胶带松紧程度适当。(9)履带、履带板、销轮、链轮保持完好,按规定调整好履带的松紧度。(10)水雾化(喷雾)装置系统、冷却装置、照明应良好。水质、水压、流量应符合规定,喷水管路、喷嘴应畅通。以上都符合时,方可开机。否则,每项罚责任人30元。第307条截割完后应及时清除机器上的煤块和粉尘,不许有浮煤留在机身上。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08条在淋水在的工作面,应采取确保机器不被淹的措施。在角度大的上、下山工作面停机时应采取防滑措施。否则,罚责任73、人100元。第309条掘进机割岩石时,岩石硬度不能超过所使用掘进机性能的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100元;造成综机损坏的,赔偿相应损失。第六节 掘进机维修工作第310条维修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作业。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11条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对机器进行润滑、维修保养,按规定进行注油、换油。否则,罚责任人30元;造成机械损坏的,按原值赔偿。第312条维修前必须认真检查掘进机周围的顶板、支护、通风、瓦斯情况,以确保工作区域安全。切断机器电源,将开关闭锁并挂停电牌。否则,罚责任人50元74、。第313条严格按规定对机器进行“四检”(班检、日检、旬检、月检)和维护保养工作。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14条润滑油、齿轮油、液压油牌号必须符合规定,存油量符合规定,存放地点有可靠的防水、防尘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15条机器要在井下安全地点加油,油口应干净,严禁用棉纱、破布擦洗,并应通过过滤器加油,禁止开盖加油。否则,罚当事人100元。第316条油管破损、接头渗漏应及时更换和处理。更换油管时应先卸压,以防压力油伤人和油管打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317条所有液压元件的进出油口必须带防尘帽(盖),接口不能损坏和进入杂物。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18条液压泵、马达、阀的检修和75、装配工作应在无尘场所进行,油管用压风吹净,再造册登记入库保管。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19条隔爆面要严加保护,不得损伤或上漆,应涂一层薄油,以防腐蚀。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20条电气系统防爆性能必须良好,杜绝失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321条维修工作结束后,应对掘进机进行全面检查,并参照出厂验收要求试车,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司机使用。因维修质量影响工作的,责任人应按实际影响进行赔偿。第七节 架棚支护工作第322条施工中不得使用下列支护材料及支架:(1)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2)腐朽、劈裂、折断、过度弯曲的坑木。(3)露筋、折断、缺损的混凝土背板。(4)严重锈蚀或变形的金属76、支架。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23条施工时,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采用前探梁支护或其他临时支护形式,严禁空顶作业。其支护材料、结构形式、质量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24条严禁将棚腿架设在浮煤浮矸上,应保证柱窝深度。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25条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修复支架前,应先找掉危石、活矸;扶棚或更换支架,应从外向里逐架依次进行。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26条在倾斜巷道内架棚,必须有一定的迎山角,迎山角值应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元。第327条架棚巷道支架之间必须安设牢固的拉杆或撑木。工作面10米内应安设防倒连锁器(或采取其他防止放77、炮崩倒支架的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28条在压力大的巷道架设对棚时,对棚应一次施工,不准采用补棚的方法,以免对棚高低不平,受力不均。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29条架棚后应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不合格时应进行处理。否则,每条罚责任人20元。(1)梁和柱腿接口处是否严密吻合;(2)梁、腿接口处及棚腿两端至中线的距离;(3)棚梁至底板的距离;(4)支架有无歪扭迈步,前倾后仰现象;(5)支架帮、顶是否按规定背紧、背牢。第330条背帮背顶材料要紧贴围岩,不得松动或空帮空顶。顶部和两帮的背板应与巷道中线或腰线平行,其数量和位置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梁腿接口处的两肩必须加楔打紧,背板两头必须超过梁(78、柱)中心。否则,每项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30元。第331条对工字钢棚支护的巷道,工字钢棚必须棚棚编号。否则,每棚罚责任单位30元。第332条架棚巷道三岔门开门时,严禁大拆大拉。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50元。第333条对木棚支护的巷道,三、四岔门附近5米均应打扒钉加固。否则,每少一处罚责任单位30元。第八节 砌碹支护工作第334条砌碹用砂浆配合比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砌筑时,砂浆要均匀饱满,无干瞎缝。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35条严禁使用腐朽、开裂、变形、折损的碹胎及模板;有特殊要求的碹胎及模板必须编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36条脚手板的厚度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79、人50元;严禁将脚手板直接搭在胎垛上或胎腿横梁上作平台使用。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37条砌碹前,要根据作业规程要求,按中、腰线检查巷道荒断面尺寸,保证砌碹壁厚。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38条应采用震动棒进行震捣,避免出现蜂窝麻面。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39条冒顶区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填实,随砌随充填,高冒区壁后充填层厚度不得小于0.5米。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40条砌碹拱时,必须从两侧起拱线向中心对封,使碹胎受力均匀,严禁非对称砌封。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41条应按规定时间拆除碹鼓,进行养护。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九节 锚(网)索支护工作第342条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80、(1)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锚杆和配套材料及严重锈蚀、变形、弯曲、径缩的锚杆杆体。(2)过期失效、凝结的锚固剂。(3)网格偏大、强度偏低、变形严重的金属网。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43条在支护前和支护过程要敲帮问顶,及时摘除危岩悬矸。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44条敲帮问顶应从有完好支护的地点开始,由外向里,先顶部后两帮依次进行,敲帮问顶范围内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45条严禁空顶作业,临时支护要紧跟工作面,其支护形式、规格、数量、使用方法必需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放炮前最大空顶距不大于锚杆排距,放炮后最大空顶距不大于锚杆排间距+循环进度。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346条锚杆81、眼的直径、间距、排距、深度、方向(与岩面的夹角)等,必须符合规定。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0元。(1)使用螺纹钢等锚杆,锚孔深度应保证锚杆外露长度3050毫米。(2)使用管缝式锚杆时,锚杆眼深度与锚杆长度相同。(3)对角度不符合要求的锚杆眼,严禁安装锚杆。第347条安装锚杆时,必须使托盘(或托梁、钢带)紧贴岩面,未接触部分必须楔紧垫实,不得松动。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48条锚杆支护巷道必须配备锚杆检测工具,锚杆安装后,不合格的锚杆要立即上紧;对锚杆锚固力进行抽查,不合格的锚杆必须重新补打。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第349条当工作面遇断层、构造时,必须补充专门措施,加强支护。否则,罚责任人182、00元。第350条要随打眼随安装锚杆。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51条铺设、联接金属网时,铺设顺序、搭接长度要符合规定;铺网时要把网张紧。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52条留顶煤采用锚喷支护的煤巷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53条锚索张拉紧力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锚索安装48小时后,如发现预紧力下降,必须及时补拉。张拉时如发现锚固不合格,必须补打合格的锚索。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54条打锚索应使用张拉千斤顶。无张拉千斤顶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并停头;不使用的,罚责任人200元。第355条锚杆严禁任意截短使用。否则,罚责任人5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应83、责任。第十节 喷浆支护工作第356条不得使用凝结、失效的水泥及速凝剂,以及含泥量超过规定的砂子和石子。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57条喷浆机运转时,严禁手或工具进入喷浆机内。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58条喷射混凝土时严禁将喷头对准人员。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59条喷射过程中,如发生堵塞、停风或停电等故障时,应立即关闭水门,将喷头向下放置,以防水流输料管内;处理堵管时,采用敲击法疏通料管,喷枪口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人。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60条喷浆时严格执行规程中的除尘及降尘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61条喷浆结束时,按先停料、后停水、再停电、最后关风的顺序操作。否则,罚责任人584、0元。第362条喷前必须进行冲刷巷帮,喷后应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洒水养护。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363条喷浆前受喷浆影响区段内的管线、风袋、设备等应遮盖。否则,罚责任人30元。喷浆结束后,应将巷道内管线、风袋、设备上的回弹料清理干净。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50元。第十一节 井下爆破工作第364条有关人员进入井下爆破材料库时,不得携带矿灯;爆破工应遵守爆炸材料领退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65条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爆85、炸材料必须分装在专用箱包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66条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367条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瓦斯浓度超限时,立即停止装药放炮,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处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368条严格执行火药管理制度,炸药要按当班用理领取,剩余的及时交回炸药;爆破工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86、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混装、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支架完整、顶板完好、避开机电设备、电缆、轨道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否则,每条罚责任人50元。第369条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出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70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电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87、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否则,每条罚责任人50元。第371条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扭结成短路,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器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0元。第372条炮眼封泥要用水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做炮眼88、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否则,每条罚责任人100元。严禁裸露爆破,否则,按事故进行处理。第373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3)炮眼深度小于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89、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否则,每条罚责任人50元。第374条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以下列规定:(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4)爆破前必须洒水。否则,每条罚责任人50元。第375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90、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2)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3)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否则,每条罚责任人50元。第376条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77条爆破前,必须对放炮影响到的机械和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或将其移出工作面;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91、警戒,境界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警告,至少等5秒后方可放炮。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0元。第378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使用过程中,绝缘层遭到损坏的必须进行绝缘处理。(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92、,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5)只准彩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否则,每条罚责任人50元。第379条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80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一般满足直巷100米,曲巷75米以外的有掩体的安全地点)。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81条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93、器。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82条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83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84条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85条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86条通电以后拒爆,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后94、,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87条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88条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残爆)炮眼。(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95、收集未爆的电雷管。(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否则,每条罚责任人50元。第389条放炮打倒的支架必须由外向里及时扶起,按标准支设。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90条透窝时,必须由地测科事先标明透窝位置,再按要求设岗爆破。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十二节 井巷维修工作第391条井巷失修率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392条如不及时维修或维修质量差造成事,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第393条独头巷道的维修应按由外向里逐步进行,严禁多茬施工,严禁维修地点以里有人进入。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94条每次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找净96、悬矸危岩,及时进行临时支护。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95条坚持使用前探支护,严禁空顶、空帮作业,严禁人员随意进入不支护完好的区域。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96条更换巷道支架时,在撤除原有支架前应先加固其临近支架,在撤换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97条旧井巷修复,只有在瓦斯浓度不超规程规定浓度时,方可作业。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98条独头巷道(入口距迎头大于6m)的维修,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并保持正常通风,如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399条倾斜井巷维修时,应停止行车,并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否则,罚责任人597、0元。第十三节 工程质量管理第400条锚(网)喷巷道严格按“三线”施工,否则造成所掘巷道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第401条加强光面爆破管理,眼痕率应达60%以上,每孔眼痕长度应在每孔深度的50%以上,每降低10%,每眼罚责任人20元。第402条加强巷道成型管理,钻眼前必须按中腰线画出巷道轮廓线,开拓巷道轮廓超欠挖0+100,超此规定,每处罚责任人30元。准备巷道轮廓超欠挖-30+150,超此规定,每处罚责任人30元。第403条喷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低于设计值的10%,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404条锚喷巷道墙的喷浆基础深度符合设计要求,无基础或低于设计值的10%的,每处罚责任单98、位50元。第405条各类架棚(工字钢、U型钢、木材)巷道所使用的材质、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任意使用、混用、错用不同规格质量的架型的,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第406条架棚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主要巷道净宽为设计值的-10+30,巷道净高-10+50,一处超此规定,罚责任单位50元;一般巷道净宽净高为-10+50,一处超此规定,罚责任单位50元。第407条水平巷道前倾后仰,在1m垂线不大于9,每超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第408条倾斜巷道迎山角,每6-8迎1,偏差+0.5,不得退山,每一棚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50元。第409条撑杆位置数量符合要求,每有一处达不到要求,罚责任单位10元。第4199、0条背板安设及数量符合设计要求。否则,每块罚责任单位30元。第411条棚腿柱窝深度符合设计要求,无柱窝的或深度不够的,每一棚罚责任单位20元。第412条棚梁接口必须严实合缝,严禁喝风亮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元。第413条架棚扎角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误差不得超过2。每一棚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20元。第414条砼配比及强度应符合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415条砼表面无明显裂缝、蜂窝、空洞、漏筋现象。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第416条砼碹支护主要巷道净宽、净高允许误差不超过0+30,一般巷道净宽、净高允许误差不超过0+50。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417条砼碹壁厚不小于100、规定的15,壁后充填严实,无明显的空帮、空顶现象。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418条钢筋砼碹支护中配筋、钢筋连接、搭茬应符合要求。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第419条砼碹支护巷道砌墙基础应做到这底,其深度不小于设计值。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四章 机电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420条必须建立机电工作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有关机电工作的例会、质量管理奖罚、安全质量检查和隐患排查等制度,每缺一项罚责任人20元。第421条必须配备齐全的机电管理机构、机电管理人员和机电维修、检查和运转人员,必须配备齐全相应的装备和设施,每缺一项罚责任单位20元。第422条机电工作各工种要经过安全技术培训,101、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不培训上岗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并按“三违”处理;上岗后不及时进行复训的,每次为责任人30元。第423条机电工作必须存有以下资料:(1)地面供电系统图。(2)井下供电系统图。(3)井下排水系统图。(4)井下压风系统图。(5)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6)采区迎头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布置图。(7)运输系统图。(8)各种开工、竣工验收资料。(9)各种设计资料。以上图纸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改,凡不及时更改的,一次罚责任人50元;由于图纸不及时更改造成重大机电事故的,追究责任人责任。第424条各硐室岗点职工应遵守以下行为原则:(1)上岗统一服装,着服整洁大方;(2)对参观、检查102、人员正确使用文明用语;(3)打电话主动问好;(4)及时、工整填写记录;记录摆放工整,无灰尘;(5)操作谨慎,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停车检查并汇报;(6)机房窗明机净,地板干净整洁,机器设备上无油迹、无灰尘;车房内无杂物。(7)按照巡回检查;(8)车房内各种工具、沙箱等物件摆放整齐、干净。否则,每项每次罚责任人20元。第425条机电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则:(1)上岗统一工作服,着装整洁大方;(2)维修房内清洁卫生,工具、配件及工具箱摆放整齐、干净;操作台上干净,物料摆放整齐;(3)按规定对所负责的机电设备进行日检和定期检修,检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4)及时填写各种记录,字迹清晰、工整,103、记录本摆放整齐,无灰尘、油迹;(5)无维修责任事故;(6)检修后及时清理现场卫生,使现场保持卫生清净;(7)机电硐室内使用工具、物件摆放整齐,无灰尘;(8)绝缘用具齐全,摆放整齐,校验合格;机、电工操作工具齐全,摆放整齐;(9)各仪表、继电器、电缆定期检查校验,标志牌、整定牌、校验牌清晰工整。否则,每项每次罚责任人20元。第426条在集团公司机电达标检查过程中,每扣1分罚责任单位500元。第427条设备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并设专人管理,资料每次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丢失档案资料罚责任人200元,并追究责任。第428条建立健全电气试验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设备定期检修制104、度、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活动制度、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设备包机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等规章制度,每缺一种制度或执行不好,罚单位50元,罚责任人20元。第429条大型机电设备不及时进行技术测定、探伤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由于设备不及时进行测定,造成的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430条所有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安全保护装置都要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不按规定进行校验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第431条不执行“五定”制度和不建立润滑卡片的,每次罚责任人30元;不做设备换油记录和油质监测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元。第432条特殊操作时,不按规程操作的罚责任人2105、00元。第433条发生机电事故,不及时对事故进行分析的,罚责任人100元;对造成机电事故的责任人按矿经济赔偿制度赔偿。第434条不建立机电设备履历薄和技术特征卡片的,罚责任人30元。第435条新设备使用前不及时制定操作规程的,罚责任单位50元;不按安全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维护保养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元。第436条机电硐室、变电所内消防器材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50元。第437条机电硐室、变电所内设备、开关、电缆摆放悬挂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30元。第438条机电硐室、变电所等要害场所不经有关领导批准,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的,罚责任人20元。第439条机电硐室、变电所内设备、开关、电缆等有灰尘的106、,每次罚责任人20元。第440条机电硐室和变电所内制度不全、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罚责任单位50元。第441条主要机电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不按时检查试验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元。第二节 设备管理规定第442条不配备专业机电设备管理人员、不建立设备台帐的,罚责任单位50元。第443条设备计划由设备租赁中心会同机电科及其它有关部门根据设计共同编制,经机电副总工程师和主管机电副矿长审批,大型或主要生产设备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执行。不按时报审设备计划的,罚责任单位200元,出现的责任由报审单位负责。第444条设备购置计划批准后,应由计划科汇总上报访华团公司组织招标。对生产应急来不及招标的设备报请集团公司107、批准组织比价采购。不经招标和比价采购擅自购买设备矿不予付款,并罚责任单位500元。第445条设备到货后,不及时验收的每次罚责任人20元;相应备件、工具、附件不及时交送使用单位的每次罚责任人20元。第446条报废设备折旧提出80%以上,单台设备原值不足3万元的报集团公司组织审批,其余值摊入成本。凡不经集团公司审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罚单位负责人100元。第447条报废设备凡未提出折旧,确需提前报废,单台设备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报集团公司审批。不经集团公司审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罚单位负责人100元。第448条待报废设备未批复前,如保管不善,造成设备丢失的,按设备余值的50%罚责108、任单位,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报废设备拆件不入库的,罚责任人50元。第449条库存设备编号不清、帐、卡、物不相符的,罚责任人20元。第450条不按期核对设备管理台帐的,每次罚责任人30元。第451条设备管理年、季、月度各类报表不准确、不齐全的,每次每项罚责任人20元。第452条设备不设卡、建帐的,罚责任人20元。第453条不按手续发放设备的,罚责任人30元。第454条停用设备及时回收上井,送交指定地点,凡不及时送交指定地点的,每台罚责任单位200元;接设备租赁中心通知后每迟交一天加罚100元;未交至指定地点的,交接验收前发生的设备丢失、损坏及交接验收存在设备损坏、零部件不齐全等,均按设备、零部件109、原值比例扣罚,并按100%罚责任人。第455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整机丢失、严重损坏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下数额的罚款:设备原值在1万元及以下的按设备原值的20%;设备原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按设备原值的15%;设备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原值的10%。第456条非正常使用造成的电动机烧坏的,按100元/KW罚责任单位。第457条非正常性磨损损坏设备其它部件的,按设备各部件的现行购买价格对单位罚款,并追究责任。第458条井上下所有设备严禁乱用及私自拆卸使用,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并限期追回,不追回的按拆卸原值罚款。第三节 设备维修管理规定第459条发现设备带病运行不及时进行处理的,罚110、责任人50元。第460条不及时对操作机构、指示信号及安全防护等进行检查的,每次罚责任人20元。第461条设备关键部位不定时加润滑油的,每次罚责任人20元。第462条大型设备每天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少于2小时日检。无故不进行日检的每次罚责任人20元。第463条不按时编排检查计划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第464条检查时不按要求记录检查记录的,每次罚责任人20元。第465条检修项目竣工后不验收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第466条每次检修开工前和竣工后必须汇报调度,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元。第467条检修项目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大的检修项目必须由检修技术负责人制定单独安全技术措施并上报机电处,否则每次罚责111、任人50元。第468条不建立设备检查、检修档案的,每次罚责任人20元;不按规定制定年度设备维检计划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第四节 矿灯管理规定第469条充电工必须把交接班后2小时未交灯人员的名单报矿调度室或车间值班人员,并及时填写记录,否则罚款20元。第470条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对不及时交灯影响充电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第471条因对矿灯违章使用损坏矿灯零部件,由责任人按原值赔偿,并给予30元罚款;随意拆卸矿灯零部件,罚款50元;在井下拆卸按“三违”处理,并罚款100元。第472条丢失矿灯钥匙,拿现金到充电室购买新锁,并罚款10元。第473条不经批112、准转借矿灯的,罚责任人20元。第474条丢失矿灯,必须由使用者持单位介绍信,到电管车间补办手续,并按矿灯原价赔偿并罚款20元,补办期间影响工作的责任由丢失者自负。第475条退休、调走、调出井下、病残等不用矿灯及调换工作单位人员,应及时办理停灯手续,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工资科不给办理退休或调离手续;如不交灯,工资科给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的,一次罚工资科100元;凡调出一个月内不办理退灯手续的,每拖一天罚责任人50元。第476条偷窃使用他人矿灯的每次罚款500元,并交还矿灯;毁坏他人矿灯的,按原价赔偿并罚款200元。第477条红灯率应低于0.5%,否则每超出0.5%罚责任单位20元。第五节 地面用113、电管理规定第478条发现无计划用电的立即停用,追缴电费,并罚责任单位500元。第479条不经用电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安装空调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480条使用中的电表擅自拆卸、故意损坏的,罚责任人200元,并赔偿电表。有窃电行为的,停止供电,追缴电费,并处电费5倍的罚款。停电后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肇事单位自担,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第481条督查小组成员每月至少要组织两次全矿范围内的大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每少检查一次罚款100元。第482条未经用电管理部门批准,私自外接搭火、偷电的用户,对搭火外转单位罚款500元,撤除外接搭接线路。第483条无供电合同、无审批手续,有关人员及单位仍给予114、搭火供电的,在停止供电的同时,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484条未经批准、私逢使用电炉子、电烤箱、电暖器、电热壶的,罚责任人200元,并罚单位负责人100元。室内有上述电器但没有使用的,罚款100元,并罚单位负责人50元。第485条使用的矿灯泡超出规定的瓦数,每次罚责任人50元。第486条矿工广照明不按时停电的,每次罚责任单位30元。第487条人走灯不灭的办公室、工作间、集体宿舍,每次罚责任人20元。第488条不听从电力调度指挥,随意在峰时开泵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第489条不听从电力调度指挥的变电所值班人员,罚款50元;情节严重、造成事故的,按矿有关规定处理。第490条不听从督查小组管理,谩115、骂和威胁督查人员的,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交保卫部门处理。第491条因用电单位责任事故造成仪表损坏或电量损失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赔偿损失。第六节 大型机电设备和主要供电设备管理规定第492条主提升绞车保护一项不灵敏可靠的,罚责任人20元。第493条主提升设备每出现一台不完好的,罚责任人200元。第494条箕斗提升严禁超载运行,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并按严重“三违”论处。第495条主井出现二次装载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第496条副井及井下提升机超负荷提升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第497条大型设备安全保护不执行一日一试验的,罚责任人20元。第498条不执行“一人开车,一人监护”操作116、制度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第499条不经批准擅自短接安全保护装置的,罚款200元,由此造成的事故由责任人承担。第500条不按时对钢丝绳日检并记录的,罚责任人50元。第501条不按规定对钢丝绳进行涂油处理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502条不按规定更换钢丝绳和液压油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503条大型机电设备记录不全、填写不及时或填写不工整清晰的,罚责任人20元。第504条压风机各项安全保护装置不灵敏可靠的,罚责任人20元。第505条压力表不定期校验的,罚责任单位50元;安全阀、释压阀不按规定做定期校验的,罚责任人50元。第506条抽风机各项安全保护装置不灵敏可靠的,罚责任人20元。第507条117、不按规定检查反风设施的,罚责任单位50元。第508条排水系统所配备的设施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509条水泵配电装置保护功能不齐全、不灵敏的,罚责任单位20元。第510条水仓不及时进行清理、无清仓记录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511条不及时巡回检查并记录的,罚责任人30元。第512条煤水泵运行时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堵煤水管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200元。第513条煤水泵轴承中润滑油油质差、未及时进行更换造成轴承发热的,罚责任人50元。第514条盘根漏水超过规定的,罚责任人20元。第515条轴承发热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造成轴承烧坏的,罚司机和维修工各100元。第516条更118、换轴承、盘根和轴承加油时,不按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的,罚责任人50元。第517条高压泵接到开泵信号后无故不及时开泵的,罚责任人30元。第518条泵、破碎机、皮带机、给煤机运行过程中,不及时观察电流,出现电流急剧上升不及时停车处理的,罚责任人50元。第519条发现有淤硐室或电动机被水冲洗或淹没等情况不及时向调度室或机电科汇报的,罚责任人50元。第520条往复式给煤机和破碎机被木头、铁器、矸石卡住不及时处理的,罚责任人50元。第521条不及时对皮带进行调整拉紧、造成皮带打滑的,每次罚责任人30元。第522条不及时检查吊筛轴承和电机温度,造成轴承烧坏的,罚责任人50元。第523条不及时将老料和木楔捡出119、造成卡给煤机的,罚责任人50元。第524条供电系统应设置(1)欠压保护(2)过电流保护(3)开关柜机械闭锁(4)反送电的开关柜加锁并有明显标志(5)变电所应有可靠的跳闸电源(6)高压配电板上应装设选择性的接地保护(7)电气工作票、操作票符合要求(8)有专用电话(9)高压隔爆开关应安装:欠压保护;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选择性接地保护装置;过电压保护以上保护不设置或不灵敏,每项罚责任人30元。第七节 井下防爆设备管理第525条防爆组查出的问题限期未整改的,每拖一天罚责任人50元。第526条经防爆检查员验收的设备、小型电器现场发现问题的,罚责任人50元。第527条防爆设备(含小型电器)入井前,不经防120、爆检查员严格检查,没有入井合格证的,罚责任单位200元并立即上井。第528条各类检查中,每有一台设备失爆,罚责任单位1000元。使用他人设备造成失爆的,罚责任人1000元。第529条非防爆电气设备不准进采掘迎头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由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立即上井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530条使用单位不按照安装标准、日检制度、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等有关规定检查检修防爆设备的,罚款50元。第531条防爆设备的性能检查每月1次,记录齐全并每月交机电科存档。否则袈机电队长50元。第八节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第532条井下各单位不经审批私自搭火用电的,罚款200元;违章指挥、强121、行搭火者,罚款500元。第533条不按照审批的内容搭火、任意更改审批内容的,罚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第534条不经审批和发放单位同意,乱用供电设施,随意变动使用位置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535条供电系统出现故障,责任单位推诿扯皮、不负责任、不及时进行处理的,罚款500元。第536条供电系统不合格强行送电的,罚责任人100元。第537条井下接地装置不符合“接地细则”要求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538条每季一次对井下接地装置进行摇测,并把摇测的结果上报机电科,不进行摇测、不及时报送摇测结果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539条井下使用的馈电开关,其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不122、经机电科批准任意调整的,罚责任人100元。第540条使用铁、铜、铝丝代替保险丝的,罚责任人100元。第541条检漏器检查一台一处不做试验的,罚责任单位50元。第542条检漏器停用造成事故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543条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不合格或不装设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544条煤电钻综保、照明综保、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漏电保护等继电保护不灵敏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545条一台综保只准代一台煤电钻。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第546条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上架的,罚责任人30元。第547条使用中的电气设备里有水珠、杂物的,罚责任人50元。第548条开关接线工艺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人30元。123、第549条带电搬移电气设备的,罚责任人100元。第550条井下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罚责任人100元。第551条井下电气设备出现锈蚀、脱漆等情况不及时进行处理的,罚责任人100元。第552条进下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正确使用绝缘用具的,按“三违”处理,并罚款100元。第553条检修井下电气设备不提前一天办理停电申请的,罚责任人30元;因检修设备需停上一级馈电开关,不在上一级开关悬挂停电牌并留人看管的,罚责任人50元。第554条电气设备与轨道间隙不足0.5米的,罚责任人50元。第555条私自停电罚责任人200元。第556条负荷变化时,不及时对供电设备调整整定的,罚责任人100元。第557条不进行124、每月一次的移动式电气设备检查的,罚责任单位30元。第558条不对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进行摇测记录的,罚责任单位50元。第559条井下供电线路不及时装表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安装机容量和工作天数追缴电费。第560条井下各采区变电所及配电点无计算和验算整定记录的,罚责任人30元。第561条井下各采区变电所及配电点无供电系统图的,罚单位30元。第562条井下电气设备摆放不整齐、标志不清晰的,罚责任人30元。第九节 电缆管理第563条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电缆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支付维修费用,并每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564条电缆组不按审批手续发放电缆的,每发一条罚款100元。第565条125、不按审批计划使用、私自调用电缆的,罚责任人100元。第566条供电系统调整后,闲置的电缆不及时回收上井交电缆组的,罚责任人50元。第567条各单位私自存放42及以上的电缆的,每100米罚责任单位100元。第568条每有一条电缆无标号(42以上)罚电缆管理组50元。(不含短节),编号不清楚的罚20元。第569条无故截断一条电缆罚责任单位200元,并追收截去部分。第570条电缆落地或不按规定悬挂的,罚责任人50元。第571条现场使用一条易燃电缆罚单位1000元,罚电缆组100元,罚责任人50元。第572条大巷电缆积尘的,罚责任单位30元。第573条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外部检查和悬挂情况不及时进行检126、查记录的,罚责任单位50元。第574条不及时对移动式橡套电缆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机电科的,罚责任单位30元;当班司机和专职电工不对电缆外皮有无损坏作专门检查记录的,罚款30元。第575条电缆悬挂间距不满足规程规定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576条电缆发现有一处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十节 小型电器管理第577条现场一台无号小电罚使用单位100元。第578条损坏或丢失一件小型电器,除按原介扣款外并罚责任单位50元。第579条小型电器超电压使用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580条供电系统拆除后,小型电器不及时回收上井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581条单位私自存放小型电器的,罚127、款50元。第582条小型电气检查帐、卡、物不符的,罚责任人30元。第十一节 井上下生产管路管理第583条井上、下生产风水管路出现跑、漏风、漏水严重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584条用水单位私自开关闸门的,罚款200元。第585条不及时关闭闸门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586条掘进及防尘水管路、风管路因碰撞及其它非正常损坏的,由责任单位负责维修,并罚款200元。第587条掘进机蜂鸣器和紧急开关不齐全完整的,罚责任人100元。第588条掘进机在非司机操作侧无紧急制动按钮的,罚责任人100元。第589条扒装机无卡轨器的或卡轨器不合格的,罚责任人50元。第590条扒装机照明装置不合格的,罚责任人50元128、。第591条扒装机防护栏不完整的,罚责任人50元。第592条扒装机下山使用时无防滑装置的,罚责任单位50元。第五章 运输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593条必须建立运输工作岗位责任制,每缺一项罚责任人20元。第594条必须健全运输管理机构,配齐运输管理人员、设备维修、检查、运转人员及相应的装备和设施,每缺一项罚责任单位20元。第595条必须存有运输系统图。图纸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改,凡不及时更改的,一次罚责任人50元;由于图纸不及时更改造成重大运输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第596条各硐室岗点职工应遵守以下行为规则:(1)上岗统一服装,着装整洁大方;(2)对参观、检查人员正确使用文明用语;(3)129、打电话主动问好;(4)及时、工整填写记录;记录摆放工整,无灰尘;(5)操作谨慎,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停车检查并汇报;(6)机房硐室空明机净,地板干净整洁,机器设备上无油迹、无灰尘;硐室内无杂物;(7)按时巡回检查;(8)硐室内各种工具、沙箱等物件摆放整齐、干净。否则,每项每次罚责任人20元。第597条运输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则:(1)上岗统一工作服,着装整洁大方;(2)维修房内清洁卫生,工具、配件及工具箱摆放整齐、干净;操作台上干净,物料摆放整齐;(3)按规定对所负责的机电设备进行日检和定期检修,检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4)及时填写各种记录,字迹清晰、工整,记录本摆放整齐,无灰尘、130、油迹;(5)无维修责任事故;(6)检修后及时清理现场卫生,使现场保持卫生清净;(7)硐室内使用工具、物件摆入整齐,无灰尘;(8)绝缘用具齐全,摆放整齐,校验合格;机、电工操作工具齐全,摆放整齐;(9)各仪表、电缆定期检查校验,标志牌、整定牌、校验牌清晰工整。否则,每项每次罚责任20元。第598条在集团公司和上级执法机关检查过程中,每扣1分罚责任单位500元。第599条设备技术内容、档案资料齐全,并设专人管理,资料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丢失档案的罚责任人200元,并追究责任。第600条建立健全操作规程、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设备包机制度等规章制度,每缺一种制度或执行不好,罚131、单位50元。第601条特殊操作时,不按规程操作的罚责任人200元。第602条发生运输事故,不及时对事故进行分析的,罚责任人100元;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罚款2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第603条新设备使用前不及时制定操作规程的,罚责任单位50元;不按安全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维护保养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元。第604条硐室、副井上下井口内消防器材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人30元。第605条硐室内设备、开关、电缆的标志牌、完好牌齐全,标志清楚。否则,每项罚责任人30元。第606条硐室、副井口操作室等要害场所不经有关领导批准,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的,罚责任人20元。第607条硐室内设备、开关、电缆等有灰尘的,132、每次罚责任人20元。第二节 副井口上下井口管理规定第608条井口和井底车场把钩工脱岗的,罚款100元。第609条井口周围20米内严禁烟火,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610条井口卫生清理不好,罚责任人20元。第611条超员、超载的,罚责任人50元。第612条上井候车时私自走进底车场的,罚款20元。第613条进入井口人员不载安全帽的,罚款20元。第614条人、物混提的,罚责任人50元。第615条井口内存放杂物、自行车、摩托车等,罚责任人50元。第616条井筒作业、提升大型设备和物料没有安全设施的,罚负责人100元。第617条上下井口应设置联动装置,每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第618条副井乘罐133、携带超长超宽物件的,每次罚责任人30元。第619条副井装卸物料或车皮时,碰坏罐道、罐笼设施的,除由责任单位支付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外,罚责任人500元。第620条上下大件不按实际重量进行正确配罐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所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承担。第621条不按秩序乘罐的罚款20元。第三节 胶带运输管理规定第622条不执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皮带巡回检查制、擅离职守的,每面罚责任人50元。第623条带式输送机司机、胶带维修工无证上岗的,罚款50元。第624条不建立设备包机制度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625条胶带不建立检修维护记录、巡回检查记录、交接班记录、运行记录,或记录填写不全者,每项罚责任134、人50元。第626条不建立胶带输送机技术资料档案、设备台帐的,罚责任单位50元。第627条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跨越点无皮带过桥的,罚责任单位50元。第628条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处浮矸严重并磨擦滚筒、皮带的,罚责任人100元。第629条运行中的皮带缺保护的,每项罚责任单位200元。第630条皮带机道杂物多影响行人和危及安全的,罚责任人100元。第631条胶带输送机设备不完好违反安全规定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632条无责任管理图牌板,罚款100元。第633条皮带运输煤中有大块矸石(300300),罚责任单位200元;特别巨大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634条用水冲洗机头、放仓滤嘴造成稀煤淤皮带机135、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造成停产的,按每小时2000元累计罚款。第635条运输煤流中携带杂物的,给予责任单位以下罚款:长料(道木、大料)每根500元竹芭每片100元枇子每块100元风袋每节500元管子、锚杆每根500元链子每条200元第636条皮带机不及时进行除尘清理的,罚责任单位30元。第637条运行中的皮带机磨机架的,每处罚责任单位30元;托轮不转动的每个罚责任单位20元。第638条无措施用皮带运送物料的罚责任人50元。第639条“H”架不进行编号的,每个罚10元。第四节 采区轨道管理规定第640条每有一组非标准道岔,罚责任单位100元。第641条采区有杂拌道的,罚责任人50元。第642136、条采区主要运输巷机车场发现有淤泥、积水或杂物的,罚责任人50元。第643条设备、物料与轨道间距小于0.5m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第644条轨道接头高低差、内外错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每项罚责任单位50元。第645条扳道器扣件不全,使用不灵活的,罚责任单位50元。第646条道岔开程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50元。第647条道板间距不符合要示的,每块20元。第五节 采区运输绞车及上下山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第648条未经审批领用小绞车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649条小绞车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650条小绞车不实行挂牌管理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651条小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137、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652条绞车安装不对向、爬绳,信号与绞车未分开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653条提升绞车基础固定及安装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300元;“四压两戗”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654条提升绞车的制动闸、护绳板、缠绳、压绳等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655条无声光报警,罚责任单位100元;声光报警不完好,未与绞车联锁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656条“行车不行人”警示牌未按要求安设,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657条未按规定安设挡车棍、不倒翁、手拉吊梁、自动吊梁的,每缺一项罚责任单位200元;安设方式、位置等不符合规定的,每项罚责任单位100元。第658条不正常使138、用运输安全设施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659条钢丝绳无绳谱,每条罚责任单位50元;主钩头及保险绳插接不符合要求的,每条罚责任单位100元。第660条运输斜巷不按规定安设地跑轮的,每少一个罚责任单位50元;不灵敏可靠的,每个罚责任单位20元。第661条斜巷内不按规定安装红灯的,每少一盏罚责任单位50元;有一盏不亮罚责任单位20元。第662条未使用防脱的每少一个罚责任单位50元。第663条小绞车双向提升的罚责任单位300元。第664条斜巷运输超挂车的罚责任人200元。第665条不带电松车的每次罚司机100元。第666条小绞车运行过程中,用手、脚和其它物件碰触钢丝绳的,罚责任人200元。第66139、7条运输过程中掉道,用小绞车硬拉上道的,罚责任人50元。第668条不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的罚款100元。第669条用代用品代替连接装置的罚款50元。第670条用矿车运送人员的罚款200元。第671条他人代替摘挂钩或发送信号的罚款50元。第672条用空钩头拖拉钢轨等物料的罚责任人50元。第673要提升时不使用保险绳的罚责任人100元。第674条提升钢丝绳断丝超限仍然使用的罚款100元。第675条绞车停运期间,钩头和保险绳放在地上不悬挂好或盘在滚筒上的罚款50元。第676条绞车绳磨底、磨帮;用钢钎、钢管、木料等物代替地轮、帮轮的,每项罚责任单位100元。第677条绞车不设司机座位的,罚责任单位1140、00元。第678条推车时放飞车,蹬、坐车滑行的,罚款100元。第679条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的,罚款100元。第680条在车场或错车道存在压道岔的罚责任人50元。第681条推车时用矿车碰撞风门的罚款50元。第682条在自行滑动的坡度上停放车辆时不用掩车器稳住矿车的,罚责任人50元。第683条装运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物料时,不使用专用车辆并没有制定专门措施的,罚责任人50元。第684条运料时刮碰支架和电器设备及管、线的,罚责任人50元。第六节 大巷运输轨道、道岔管理规定第685条轨道接头间隙超限、高低和左右错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第686条主要运输巷的拐弯处、三叉门处无明显标141、志的,罚责任单位50元。第687条道板间距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20元。第688条大巷中电机车顶车运行的,罚责任人50元。第689条电机车在车场顶车速度大于0.5m/s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第690条大巷运输弯道报警器不灵敏可靠的,罚责任人50元。第691条大巷运输中,矿车、销子或连接装置不合格的,罚责任人50元。第692条大巷中爬、坐矿车的,罚款200元。第693条大巷运输中,用其它物品代替销、环的,罚款50元。第694条运输大巷中因工程需要存放物料不整齐、突出部分与机车最大距离小于0.8m的,罚责任单位50元。第695条电机车灯、闸、铃、警铃和撒沙装置不完好的,每项罚责任单位50元。第142、696条电机车违章拉人的,罚款30元。第697条机车运行时,照明灯和经灯有一个不亮的罚责任人30元。第七节 矿车修理使用管理规定第698条矿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修理:1、碰头损坏或缺少,碰头弹簧损坏,螺栓断裂、松动。2、矿车底盘变形超限,底梁开裂或铆固件松动。3、轮轴弯曲变形,轮对摆动超限或不转动(俗称死轮)。4、矿车箱体有裂纹、破损或变形超限。5、连接器磨损超限或断裂,防脱装置损坏。6、连接螺栓、销轴等零部件损坏或缺少。否则,每项罚责任单位10元。第699条因故障必须在运输线路上修理矿车时,施工前应征得调度同意,在施工地点前后各60米处设置安全警戒。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700条不及143、时对矿车轮对、轴承注油,损坏的轴承、弹性挡圈等不及时更换的,罚责任人20元。第701条所有矿车不及时进行编号和建立检查、检修记录薄的,罚责任人20元;发现一台无号车,罚责任单位50元。第702条使用矿车出现压车、死车情况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703条将矿车掀倒后不及时上道的,罚责任人30元。第704条矿车运行中发现一处大车底(高度超过150),罚款50元。第八节 人行车管理规定第705条人行车缺少防护链的,罚责任人20元。第706条在行车区段内,开、停车的信号装置不灵敏可靠的,罚责任人30元。第707条超员乘车罚押车工50元。第708条乘车人员不听从押车工指挥的,罚款50元。第709条蹬、144、跳车或强行上下车者,罚款200元。第710条在车内喧哗、戏耍、打闹的,罚款50元。第711条携带危险品、爆炸品、易燃腐蚀性物品、长工具等大体积超规定物品乘车人员,罚款50元。第712条放炮员运送炸药乘人行车罚款200元;押车工不予纠正、制止的,罚款100元;如制止无效,将不予打点走钩,强行乘车者罚款500元。第713条人行车手闸定位不合格、工作不灵敏可靠的,罚责任人50元。第714条缓冲木滑痕深度超过规定、不及时进行更换的,罚责任人50元。第715条乘车人员在开车前未挂上防护链的罚款20元。第九节 地面运输管理规定第716条地面运输轨道与其它道路交叉口、道岔、坡度变化的地点未设醒目的标志牌的,145、罚责任单位50元。第717条地面牵引架子、矿车所用小绞车及绞车绳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50元。第十节 车辆管理规定第718条不积极参加交警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学习的,每次罚司机50元。第719条不经常检查车况,发现问题不及时送修的,罚责任人50元。第720条司机出车前不对车辆进行自检(应注意转向、制动、灯光、刮水器、后视镜五大部位的检查)的,罚款30元。第721条严禁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违章开车;谨慎驾驶,不开疲劳车;严禁把车交给无证的人驾驶。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班、调离原工作岗位等处理。第722条发生交通事故,按事故责任的大小追究当事人责任;出现重大恶性事故的146、,公安机关处理后,将当事人调离原工作岗位。第723条在一个月内连续出现两次交通事故的,将当事人调离原岗位。第724条矿私营车辆司机每年底不与矿签定私营车辆年度运营合同的,办公室一律不安排用车,合同每拖一天罚司机20元。第725条车辆到报废年限后,不经矿办公室批准私自购车的,罚款1000元,矿不予安排用车。第726条公务用车因司机过失造成损失或被盗,用司机承担一切责任。第727条公车正常出车出现事故的,由肇事司机承担交通部门判定责任的20%。第728条不经矿办公室同意私自出车的,罚款100元。第729条私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费用用司机自理。第730条公车擅自借给他人使用出现事故的,有原驾驶员承担147、一切后果,并罚原驾驶员500元。第731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派车:(1)司机饮酒;(2)车辆存在安全隐患;(3)不服从车辆调度中心管理;(4)车辆手续不全的;(5)不按国家或集团公司规定参加保险的。第732条调度值班车在值班期间不经调度同意擅自出车的,每次罚司机100元。第733条调度值班车司机值班期间不在小车半值班室值班、用车时找不到司机的,罚司机50元。第734条排矸司机不听从矿调度安排及时排矸的,罚款50元。第735条自卸车在矿山道路上不得拖挂其它车辆,否则罚款100元。第六章 一通三防管理第736条在编制或更改采区设计时,必须同时编制或更改通风、防治瓦斯、煤尘和自燃发火设计。否则,148、罚设计单位1000元。第737条安设风机、启封密闭、探放气体等业务时,必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738条回采结束后,预定设置密闭墙处前后5米巷道支护必须良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739条及时按设计、规程和计划要求设置通风设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740条井下主要进、回风巷及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有效通风断面少于设计的70%不及时维修或因设备、物料存放不整齐而影响通风,罚责任单位500元。第741条随意敞开风门不关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罚责任者50元。破坏通风设施,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元。第742条因通风设施维修不及时而影响通风,罚责任单位100元。第743条149、两道风门间及风门前后5米、密闭前5米内不得堆放物料,不得随意拆除井下栅栏。否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罚款500元。第744条局扇设置地点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745条损坏局扇等通防设备的责任单位除按原价值赔偿外,并对其罚款500元。第746条不得随意断开风筒、划破风筒、行车运料不得磨擦风筒、挤压风机、风筒。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747条风筒吊挂不平、不直,接头漏风,破口修被子不及时,发现一处罚责任人50元。第748条由于扒装、放炮等作业没掩护好风筒而使风筒损坏的,每节罚责任单位500元。第749条不得随意停、开局扇。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第750条150、喷浆后不及时冲洗管路、电缆、风筒上的喷浆料,每米罚施工单位20元。第751条有计划停风前,必须通知停风区人员及时撤出;突然停风时,由安监员、现场跟班人员负责组织撤出停风区人员。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752条非专职携带救护装置的救护队人员,不得进入无风区域内。违者,罚款500元。第753条密闭不及时或不合格,罚责任单位200元。第754条局扇或开关烧坏应在8小时内换好,每超1小时,罚责任单位200元。第755条无风作业,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756条采掘工作面凡不按规定携带便携式或便携式使用不正常的,罚责任人100元。第757条在局扇通风的巷道中开门时,必须事先下达施工通151、知单。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758条必须按要求设置瓦斯监测点。每少设1个罚责任单位200元。第759条瓦检员每漏检一次、空班一次,罚款500元,并给与行政处分;罚所在班的班长200元;罚所在单位的值班领导100元。第760条不及时填写井下瓦斯检查点牌板记录或填写不实,每次罚当班瓦检员100元。随意丢弃、破坏、涂抹瓦斯检查牌板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分别罚款100元和50元。第761条伪造测风、测尘、瓦斯数据,每发现1次罚责任人200元。数据报表汇报不及时的,迟报1天,罚责任人50元。班中汇报不及时的,每次罚款50元。第762条不正常使用洒水喷雾设施,一次罚责任人50元。少设一处隔爆设施,罚责任152、单位200元。第763条破坏或丢失综合防尘设施的,根据实际情况,除按原价赔偿外,罚责任单位200元。第764条保持井下所有隔爆水袋有足够的水量。每有1个水袋无水或水量不足,罚责任人20元。第765条上井不及时退交自救器和瓦斯便携仪,一次罚责任人50元;凡是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随身携带自救器。否则,罚款100元。损坏、丢失自救器和瓦斯便携仪按原价赔偿。第766条井下所有地点及井口房内严禁用木板或其它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休息间。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767条回采结束后45天(综采30天)内必须撤完所有设备物料,必须打好永久密闭,否则,每拖延一天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768条采掘作业工153、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769条分站、传感器、断电仪、监测电缆等由所在施工单位负责保管和使用,对保管不善、故意破坏及盗窃者,除按照原价赔偿外并罚款200元。第770条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等监测设施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771条安全监控装置撤除前,必须事先通知监测队。安全监控系统的拆除工作由监测队在使用单位电工协助下进行,严禁其它人员擅自拆除,否则,罚款200元。若由于擅自拆除,造成设备损坏者,除按照原价赔偿外并给予相应处分。第772条对管理154、不当、维护不力,擅自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有关联的电器设备者罚款500元。第773条各种传感器不按规定悬挂的,罚款50元。第774条安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及时处理,且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井下无法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775条井下皮带(溜子)运输巷防尘管路每50米安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100米安设一个三通阀门。否则,每少设一个罚责任单位100元。第776条采煤工作面两巷必须按规定由通防科负责安装、维修净化水幕,并移交采煤区队管理使用、挪移。否则,少设一道水幕罚通防科2155、00元,不使用罚责任人200元。第777条掘进工作面所有防尘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维修、管理使用。否则,每少设一处罚款100元,对不正常使用的罚责任人50元。第778条防尘管路在经过风门、三、四岔门时需设龙门架,严禁使用直角弯头或软管连接。否则,每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779条矿井各硐室及主干大巷的积尘应及时冲刷和打扫。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七章 安全管理第780条每月至少召开三次安全办公会议,有关人员不按时参加,罚款50元;会议精神不及时向职工传达贯彻,罚单位负责人100元。第781条未及时贯彻落实矿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会议精神、工作部署或未按时完成工作安排的,罚责任单位200元。156、第782条管理人员月度内按照规定少下1个井罚50元,少抓一个“三违”罚款100元,未完成罚款指标的按差额罚款;三项指标均未完成的,罚款500元,连续两个月未完成指标的加倍罚款。第783条各科室、区队每月要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未组织召开会议的,罚款200元,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第784条未制定月度安全生产规划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未向职工传达的,罚款50元。第785条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期间严禁喝酒,不准擅离职守。凡值班期间喝酒的,罚款50元,值班出现空岗的罚款100元。第786条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发现的隐患及安全质量问题必须及时落实整改,如所到之处24小时内发生轻伤事157、故,罚款200元,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按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787条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必须认真填写矿井管理人员安全质量检查汇报卡,单位、时间、班次、姓名、经过路线和到达地点必须填写清楚。否则,每少填写一项罚款20元。第788条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消除或落实整改安全质量及隐患问题每次不得少于3条,每少1条罚款50元。第789条按规定积极参加安全大检查活动,每有一次不按时参加罚款50元。第790条安全检查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检查不认真或现场存有严重问题没有查出的,罚责任人100元。第791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危险品问题必须做到问题、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四落实,每有一项不落实罚责任158、人100元。第792条安全检查要现场填写安全质量检查整改表,并负责复查。凡不按要求填写或不按期复查的,一次罚检查组每人50元,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的,罚责任人5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追究检查组组长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793条安全检查必须在现场召开“地头会”,凡不召开“地头会”的,罚检查组组长元。第794条对检查组查出的安全质量问题不积极落实整改的,罚班组长、跟班副区长、区长每人50元。第795条每处必须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处理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计划,否则,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100元。各专业必须在每年11月8日前提出并上报本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安技措工程、重大159、隐患排查治理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不按时上报的,罚分管副总工300元,罚专业科室技术主管200元,罚科室负责人100元。第796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每季修改一次,未进行修改的罚款200元,修改补充后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未组织反复学习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797条每月召开一次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会议,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单位、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并形成会议纪要。未按会议安排治理隐患的,罚责任人200元。第798条各专业、各区队未按规定时间,将本专业、本单位每周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上报安监处的,罚款100元。第799条发生人身事故48小时内必须向安监处160、提出报工伤申请,不按规定上报的,每拖后一天罚单位100元。第800元各单位必须建立事故管理台帐,未建立台帐的罚款100元,记录内容不全的,每项罚款50元。第801条教育培训中心及各基层单位必须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重点,否则,罚单位负责人100元。第802条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第803条特殊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的、持证不合格的,罚责任人50元。第804条各单位必须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并将职工培训档案卡随入人事关系一同转移。第805条凡不按矿职工教育培训中心通知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培训的,每少一人罚责任单位200元,参加培训人员经考试不及格的,罚款50元。第806161、条未按要求组织职工学习业务技术知识的,每次罚三大员各50元;未制定学习计划或未备课的罚单位50元。第807条周一安全活动不按矿要求进行组织的,每次罚三大员各50元;参加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少一人罚责任单位30元。第808条严格副职跟班制度,无副职跟班罚责任单位200元。第809条建立安全生产互保联保制度,班前未签定安全联保责任书的,罚值班人员100元。第810条井下各单位、各岗点的小班人员必须实行全员现场交接班,否则,罚跟班副职、班长各50元。交接班未在现场交接的,罚责任人50元。第811条班后会必须在现场召开,并建立点名册严格点名。否则,每次罚跟班区队长200元,罚班组长每人100元。第162、812条各采掘区队跟班区队长必须坚持一班三次汇报制度,每少一次罚款30元。第813条夜班无三大员之一跟班的,罚责任人100元。晚下井或早上井的,罚款50元。第814条各业务科室对所辖范围内的工作不负责任,存在的问题长期不解决或相互推诿扯皮的,罚责任人100元;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罚款200元,并追究责任。第815条对制止“三违”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500元,并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第816条无规程措施施工的,罚款500元;干部违章指挥的罚款200元。第817条采煤工作面设备安装完毕后,由生产矿长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安装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准生产。否则,罚施工单位1163、000元。第818条同一问题不按规定整改,重复出现的,罚单位三大员每人100元,罚承包该单位的安监员50元,对仍然重复出现的加倍罚款。第819条编制规程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相符的,罚编写与审批措施的人员各罚100元。第820条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未做到每月传达一次的,罚技术员100元。第821条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预兆未按规定汇报采取相应措施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822条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透窝、停头、开工、复工通知书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823条井巷工程贯通测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精度造成巷道报废的,罚款500元,并追究其责任。第824条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佩戴氧气呼吸164、器的训练,每季至少进行一次高温浓烟演习训练。否则,罚救护队长100元。第825条矿山救护队严格执行昼夜值班制度,每有一次电话无人接听,罚款300元。第826条矿山救护队人员听到事故召集后,必须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出动。否则,罚款500元。第827条矿山救护队对所有的技术装备必须坚持经常保养,专人负责,放置有序,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值班状态。否则,罚款200元。第828条矿山救护队要每月坚持一周的业务学习和训练,至少组织一次单项演习训练。否则,罚款200元。第829条矿山救护队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必须坚持请销假制度。对超过请假时间未返队或不请假外出的,罚款200元。第830条救护队员集体宿舍要做165、到清洁卫生,物品放置有序,床下无杂物,被褥叠放整齐。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831条安监员在现场发现隐患必须做到能当班整改的当班整改,当班不监督整改推给下班的,每次罚款100元。第832条安监员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禁早上井、晚下井和脱岗。否则,罚款200元。第833条安监员出现空岗的,罚款200元。第834条安监员不在现场交接班的罚款100元。第835条安监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不认真,有隐患没查出被上级部门指出的,每条罚款50元。第836条安监员监督检查不力,承包单位发生轻伤事故,罚款200元;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837条安监员有“吃、拿、卡、要”等违规现象的,罚款200元,并166、调离安监处。第838条安监处信息员对筛选出的安全质量及隐患未在台帐上登记的或登记不准确的,罚款50元。第839条安监处信息员对筛选的重要隐患未编写“安全信息日报”或未下达“通知单”的,每条罚款50元;对筛选的一般易解决暂不危及安全的问题,未直接通知有关单位处理或因工作不认真延误隐患处理的,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第840条隐患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后,未根据整改意见采取措施,安排人员按期处理的,每条罚款100元;隐患整改后未填写隐患整改反馈单及时反馈到信息中心的,罚款100元。第841条对安全质量整改通知单或安全信息日报通报的隐患问题,不整改或不签字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842条从167、事电焊人员未按烧焊措施执行的,罚款100元。第843条起重物下面严禁停留或通过,在起重物下面停留或通过,或在起重物上站立的,罚责任人50元。第844条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罚款100元。第845条锅炉在运行过程中缺水或满水的,罚责任人200元。第846条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的,用水淋浇轴瓦降温的,罚款100元。第847条往电气设备、电缆钩、电缆线路上乱丢油棉纱、木材及其它易爆物品,用水或泡沫来灭火器灭电气设备火的,罚款200元。第848条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罚款50元。第849条在焊接、气割地点安全距离内有易燃、易爆物作业的,罚责任人100元。第85168、0条工作现场不准生火取暖。否则,罚款100元。第851条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非专职人员随便挪移消防器材的,罚款50元。第852条进入容器内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未采取安全措施,未设监护人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八章 调度管理第一节 生产管理第853条调度室要不折不扣的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对生产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第854条调度室安排各有关单位的生产工作任务要及时落实、汇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对推诿扯皮、拒不接受任务的,罚款200元。第855条井下生产过程中凡出现事故,都要如实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第二节 安全管理第856条凡169、涉及到安全生产问题,各单位必须绝对服从调度安排。否则,罚单位负责人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857条值班调度员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指挥生产。凡违章指挥,一次罚款50元,造成损失给予行政处分。第858条当井上、下发现安全隐患,调度员必须会同当日值班领导、安监部门与施工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859条当井上、下发现一般性安全事故,调度员要根据情况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若因指挥失误而影响事故抢救,罚调度员50元。第860条当井上、下生产发生重大事故时,值班调度员要按照程序进行汇报,并根据人力、物力组织抢救。若汇报不及时或指挥失误,抢救措施不力,罚款100元;严重者170、追究行政责任。第861条值班调度员接到通知、通报等文件后,要根据处理程序及时送交有关领导签阅,并根据领导意见进行办理。若迟办,罚调度员50元;不能进退档,罚责任人100元。 第862条重点工程,施工单位领导要靠上抓,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进展情况。凡无跟班领导,一次罚款50元,不汇报一次罚款50元。第三节 日常调度第863条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制度,迟到早退,每次处以50元罚款。空岗一次罚款100元。第864条严格会议制度,调度室要要求做好各种记录,记录不全、不实、不清晰,每次罚款50元。第865条每个值班日至少有2名领导中、夜班下井,发现问题必须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并通报情况。否则,罚当天值班171、人员50元。第866条对值班日内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24小时内必须分析处理完毕,并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否则,罚值班领导100元。第867条值班人员对当日生产要做好值班记录,本班未办或待办的事宜都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并在调度会上通报。否则,罚值班人员50元。第868条矿值班领导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凡脱岗者,每人罚款50元。第869条凡上报的调主数据,必须经矿领导同意。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四节 微机管理第870条矿信息中心对全矿计算机系统软件实行统一管理购置。否则,罚擅自购买人100元。第871条不得在机器上运行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游戏等。否则,罚责任人100元。172、第872条矿信息中心应该及时对各单位所使用微机做到及时修理。在使用单位提出修理、维护时,在48小时内必须及时处理好。否则,罚信息中心500元。第873条矿信息中心确保地面电话的畅通。否则,出现一次20小时以上不通话事故,罚责任人200元。第五节 调度通讯第874条调度室依据工作需要,安排调度通讯组敷线、放号、安装,电话应安装在指定地点工距施工地点不大于150米处。否则,罚调度室100元。第875条通讯组安装前应对安装的通讯设施做好明确的记录,如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电话的型号,接线盒的型号、规格等,并对使用地点做好记录。否则,罚通讯组50元。第876条各单位对所辖范围内使用的通讯设施要妥善保173、管、正确使用,严禁随意串线、搭接、损毁,确保通讯质量和使用正常。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877条当使用单位变换工作地点交由另一单位使用时,须由原使用单位、现使用单位、通讯组三家明确专人,现场交接并填写交接单。否则,罚原使用单位200元。如无接收单位时,由调度室接收。第878条调度电话发生故障时,由使用单位向矿调度室台汇报。汇报中需说明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地点、故障电话号码等。否则,罚使用单位50元。第879条调度台接到故障汇报电话后,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通讯组安排人员排除故障。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880条通讯组接到故障电话通知后,组织人员及时进行抢修,生产关键电话维修应接通知后立即下井处174、理。否则,罚通讯组100元。第881条井下采掘工作面因工作需要向前延伸调度电话时,写出书面申请汇报调度台,由调度台安排通讯组解决,通讯组必须在24小时内解决。否则,罚通讯组50元。第882条井下采掘工作面随着采面推进或另开门,需向后挪移调度电话时,由使用单位自行安排,当通讯电缆撤至两通或三通接线盒时,必须向调度台汇报,由调度台记录并安排通讯组及时收回。不向调度台汇报的给予100元罚款,24小时内不回收的给予50元罚款。第883条调度电话撤除时,由使用单位提前二天汇报至调度台,由调度台记录并安排通讯组撤除。撤除时现场交接。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884条通讯组将所有设备全部撤除上井,做好记录,入175、库保管,该维修的应及时进行修理。否则,罚通讯组100元。第885条通讯组新安装的调度电话必须保证线路畅通,设备器材完好。交付使用时,每发现一处明接头、失爆点给予安设人员100元罚款。第886条交付使用后,因使用管理不善,造成明接头、失爆点每处罚使用单位100元。第887条出现私截通讯电缆,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丢失按原价的2倍赔偿。第888条因管理不善,造成电缆刮断、碾压不能使用,接线盒、话机等部件损坏,除按原值赔偿外,每项罚责任单位100元。第889条对新投入的通讯电缆必须保持90%以上的回收率,复用的保持80%以上。每一次达不到要求的,按设备原值的50%罚款。电话机、接线盒必须保持100176、%的回收率。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九章 计划管理第890条总工程师每月25日前必须组织召开月度生产作业计划会议,有关人员要按时参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第891条生产科、机械化科必须在每月25日前向计划部门提供下月份的生产及辅助单位的工作安排意见。提供不及时或内容不全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892条计划部门每月必须针对生产实际全面地做出月度生产作业计划,提交矿领导审查批准后,在每月30日前打印下发到矿属有关各单位及部门。出现错误或下发不及时,每次罚计划部门50元。第893条因施工现场发生变化时,机械化科、生产科及时向计划部门提出计划变更通知单。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50元。第89177、4条月度作业计划中的施工地点及各项技术参数的准确率应达到90%。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895条专用资金必须先计划后使用。凡未经上级计划部门批准而发生的项目资金费用,一律由使用单位承担。并罚使用单位负责人500元。第896条因客观原因必须发生的计划外工程,必须经过矿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方能施工。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897条对列入专用资金计划的矿、土、安三类工程的合同签订、工程验收,需经计划部门参加。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898条计划部门须对专用资金计划所列内容建立台帐,全面了解工程进度及费用情况。须将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认真分析、整理归类,按时向上级部门报送资料,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178、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899条有关单位必须每月按要求向计划部门上报有关资料和数据。违反下列之一,罚责任单位100元。(1)地测科每月提前一天对全矿区队收尺情况报给计划部门,每月2日前把采煤面的各项技术参数报给计划部门。(2)供应科每月1日将上月份各区队钢材、坑木、炸药、雷管使用情况报给计划部门。(3)洗运公司必须每月2日前将上月份洗选情况报给计划部门。(4)运销公司必须每月2日前将上月份煤炭销售数量情况报给计划部门。(5)工资科必须每月2日前将上月份全员工日数、回采工日数、掘进工日数报给计划部门。(6)各生产经营科室上报集团公司的月度报表,必须每月5日前报给计划部门。第9179、00条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安技措资金计划进度执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901条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实现原始记录系统化和统计数据台帐化。做到真实、完整、连续、清晰地填制和登记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到相互对应。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902条生产快报、综合统计报表、统计手册严格按时时间要求,准确无误地编制与上报。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十章 技术管理第一节 技术工作第903条按时完成矿井长远规划,开拓方案和各种施工方案及各种施工图的设计。否则,每拖一天对责任者罚款50元。各种设计、措施、图表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904条按规定时间搞好每年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否180、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905条认真做好设计文件、资料、图纸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不按时归档每拖一天罚款50元。每丢失一份资料,罚款100元。第906条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并做到规程措施与现场相符合。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必须保证接续计划按时兑现。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907条对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必须做到传达,学习,考试,签字手续齐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908条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并具有针对性。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第909条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10天编制完毕。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910条采掘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变化,过断层181、老巷等情况,随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贯彻每位职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911条每季度对作业规程必须重新传达、学习、考试、签字,每月必须对作业规程复查一次。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912条及时组织各种专业、技术例会,不及时组织的,罚责任人50元:不参加的,罚责任人50元。第913条各种生产报表必须经领导申阅,按时上报。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914条要建立健全金属支护用品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915条对采煤面的“三铁”每月清点一次,并及时上报。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916条严格管理制度,在丢失率内,每月丢失一柱梁,铁鞋,钢棚,对责任单位按原价处罚;超过丢182、失率按双倍处罚。并按每棵50元的标准罚支护组。第917条单位支柱和三用阀下井时,必须分开装运,单位阀孔要用堵盖封堵,三用阀要用专用箱装运。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918条井下三用阀必须用专用箱存放,严禁乱扔乱放。否则,每发现一个罚责任人10元。每丢失一个罚责任人100元。第919条工作面回撤的单体支柱、铰接顶梁、三用阀等物件必须按业务科室的要求,在规定地点码放整齐。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单位必须卸阀。否则,每发现一棵罚责任单位50元。第920条矿压组要按时编制全矿年、月度测压计划,按时观测,准确记录。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第921条认真分析原始数据,及时编制,上报延伸动态曲线图表。否183、则,每拖一天,罚责任人50元。第922条保养、爱护测压仪器,严禁非测压人员随意移动仪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923条综采面使用的综采支架测压表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否则,每丢失一块罚责任单位1000元;每损坏一块罚责任单位300元。第二节 地质测量工作第924条地质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矿井地质规程第三章要求进行观测,编录。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925条下井观测人员必须把观测到的资料当天汇报给绘图员,绘图员必须在三天内绘制到有关图纸。否则,每拖延一天罚责任人50元。第926条在井下遇到断层或其它地质异常现象时,应及时与生产业务科室沟通,因地质变化而影响正常施工时,应以业务联系书的形式,通知184、生产科及其它有关单位和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927条在井下掘进巷道遇到特殊地质构造或前方地质情况不清时必须提出查明地质构造的方案措施,报请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地测科100元。第928条要按规程要求,及时为采区、采掘工作面的设计提交“三书”。不按期提交或提交内容不全的,罚责任人100元。第929条按时完成年度、季度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和月度采煤工作面地质预报。不按时完成的,罚责任人100元。第930条水文地质情况必须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查明并提出防治措施。若因地测工作不到位淹了采掘工作面,罚地测科1000元。第931条做好探放水工作。必须有探水钻孔设计和技术措施。无设计和技术措施,罚地测185、科100元;有设计措施而不执行,罚责任单位500元。第932条加强对煤炭资源的开采监督。因监督不力而造成煤炭损失,罚责任单位500元。第933条必须做到矿井储量资料清楚,储量动态及损失报表数字真实准确。否则,罚地测科100元。第934条巷道调向、开门、停头复工时,生产科要提前1-3天及时将有关资料和开停复工通知单送地测科。否则,罚生产科100元;由于地测科的原因造成挂线不及时的,罚地测科100元。第935条测量人员要对施工巷道中的中线、腰线及时准确地延线,且各组中腰线间距不得超过40米。否则一处罚责任人20元;延线有误,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第936条施工单位对测量标志要妥善保护。如有破坏,罚186、责任单位200元。第937条掘进巷道贯通前,综掘巷道相距50米时,其他巷道相距20米时,测量人员必须下达贯通通知书,并标定透点,下达不及时或不标定透点,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第938条地测人员要搞好本专业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如上级部门检查不达标,罚地测科500元。第939条测量人员月底收尺应做到标记清楚,准确无误,不留尺,不借尺,不弄虚作假。否则,没发生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第940条地质测量点、中腰线点在现场要标记清楚,原始记录要清晰。否则,罚责任人20元。第941条测量人员要爱护仪器。如有损坏,除包陪损失外,罚责任人50元。第942条按测量规程和地质测量标准备齐各种矿图。图种不全,标记不清187、楚。图面有污损,比例尺不符合要求,符号不统一,填图不及时或错填,漏填,不清晰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第三节 科研、计量、环保、节能第943条单位必须及时制定本单位年度科技工作计划,并报给科技科。做到科研有目标,落实有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944条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已立项的科研计划,无故逾期完不成的,罚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为500元和200元。第945条对违反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我矿计量管理制度,拒绝计量监督检查或因违反规定造成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企业经济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每台(件)分别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按计量法追究责任。第946条对于新计量器具的丢失按原价赔偿,并罚责任人188、50元。第947条对于采购不合格计量器具人员,每台(件)罚责任人50元,另加5倍的的鉴定费。第948条凡发现私自涂改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的,除限期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外,罚责任单位800元。第949条计量人员在检查汽车衡使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或故意隐瞒实情,造成事故的,罚责任人200元。第950条检定不合格擅自使用或明知汽车衡存在过大计量误差,造成计量纠纷及其它事故的,罚责任人200元。第951条因汽车衡的工作环境不清洁,有异物存在,致使其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罚责任人100元。第952条因使用不当、随意乱动、乱调汽车衡和配套仪表的开关、锡封、电源及配套设备等189、,致使其损坏、发生故障的,罚责任人200元。第953条环保设施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罚责任人100元。第954条科技科有权检查各单位的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955条各单位配合科技科做好本单位污染和外单位对本单位的污染情况的调查,如情况严重,必须立即上报,以求尽快处理。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956条机电科、物业管理站、洗运公司、运销公司、供应科、运输科等单位按要求在每月4日前把环保、节能方面统计报表报送科技科,再由科技科在当月6日前汇总报集团公司。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957条环保、节能统计人员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原始记录和190、统计台帐。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958条环保、节能统计人员如实填报、不错报、不漏报、不虚报、不瞒报。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十一章 质量及文明生产管理第959条工程质量验收时,未进行选点和对所选的点进行标注的,罚验收人员各50元。检查验收时未动尺子、动量具、未在现场填写质量验收表的,罚验收人员各100元。第960条质量检查验收后,未将验收结果及时上报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961条复验等级与验收等级不符的,追究验收人员的责任,每人给予200元罚款。如有争议,由安全生产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第962条掘进巷道工程质量牌未标明施工单位、验收时间、验收区段、验收等级、参加验收人员的,罚责任单位10191、0元。第963条采煤面工程质量牌未标明施工单位、验收时间、质量等级和参加验收人员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964条凡验收后的工程没挂质量牌板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罚单位负责人各50元。第965条质量牌板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如有丢失或损坏,每块罚施工单位200元。第966条施工地点必须悬挂施工标志牌板,标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起始时间、服务年限等,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第967条管线、风袋必须责任明确,挂牌管理,吊挂平直符合标准,无积尘,无“跑、冒、滴、漏”现象。否则,每项罚责任单位50元。第968条各类材料必须分类、定点码放,挂牌管理,码放整齐、规则,该上架的上架,并指定专人192、负责。物料码放距轨道间距不小于500。否则,每项罚责任单位50元。第969条水沟按设计挖砌,确保畅通无淤堵;水沟沿上面平整,无积物;盖板不缺、不坏。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50元。第970条胶带运输机道,胶带两侧及转载点不得有积水,严禁淤埋皮带和托辊。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971条安全硐内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第972条主要运输巷及上下山、车场及各硐室通道无浮煤浮矸,无油棉纱、纸屑、枇子、竹芭等杂物,卫生区域内不准有大于50的块矸块煤。否则,每项罚责任单位50元。第973条主要运输大巷要确保水沟畅通,盖板齐全稳固,管线吊挂整齐,灯光明亮。否则,每项罚责任单位193、50元。第974条井下各单位及各施工地点都必须按照有关要求设立牌板,不按要求设立的,罚责任单位50元。第975条各类牌板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或损坏,按造价的2倍进行赔偿。第976条各类牌板悬挂位置要得当、规范、美观,各种标注要明确、清晰,符合要求。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第977条保持牌板清洁,发现牌板有污迹的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978条所有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附近无杂物、无积煤。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第979条所有设备配件必须上架并码放,液压管件、阀组要包扎好。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第980条对有可能损伤的所有备件要妥善保护。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981条采煤工作面无积煤、194、无积矸,两巷清洁卫生。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第982条所有巷道开门处,风水管路必须做龙门架,禁止用高压软管代替。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983条巷道最低处,必须做水池,水池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984条巷道淋水必须处理,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985条铺轨巷道底板应与枕木上面平,无轨道铺溜槽的,底板不得高于溜槽上沿。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986条扒装机两侧及后部无杂物,喷浆机用后及时清理干净。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987条综掘巷道的轨道铺设距迎头不准大于80m。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988条施工巷道严格按“九条线”管理:供风管路一条线;供水管路一条线;电195、缆吊挂一条线;风带吊挂一条线;临时轨道一条线;水沟、溜槽一条线;锚杆布置一条线、棚腿一条线;挂网上下对齐一条线、架棚撑杆一条线。否则每条项罚责任单位200元。第989条临时轨道铺设轨距误差不大于10,高低差不大于5,轨道接头间隙不超过10,内外错不大于5,轨枕间距不大于1米,误差30,构件齐全,坚固有效。否则,每条罚责任单位100元。第990条水冲巷道溜槽严格按巷道坡度铺设,接茬严密,无错茬,溜煤畅通。皮带运输巷道,皮带严格按中腰线安装且构件齐全,托辊转动灵活,无干磨现象。否则,每项罚责任单位200元。第991条在工作现场盗料的,每次罚款500元。第十二章 火工品管理第992条爆炸材料的运输必196、须使用专用的车辆。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993条装卸爆炸物品要轻搬轻放,严防冲击和震动,炸药和雷管必须分装分运,不得混装混运,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994条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载客,押运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火种,车辆要带灭火器,否则,罚责任人1000元。第995条井下运输火药时,必须使用专罐专车,雷管不得使用人行车和矿车运输,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996条在爆炸物品入井前,爆炸物品护送人员必须提前下到下井口,接收爆炸物品专用车,同时,上井口也必须留有专人看守,严防丢失或被盗。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997条运送火药雷管必须分开运送,应有专人看守将火药直接送到197、库房。禁止将火药存放在井口、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998条爆炸物品的装车高度不准超过车厢的上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999条交接班或人员集中上下井时,严禁运送爆炸物品。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000条井下爆炸材料库每个硐室炸药、雷管的贮存量不得超过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001条对导通导击的失效雷管、受潮变质的雷管和放炮员交回的废雷管必须在库房内设有专项登记并造册,前去脚线专门存放。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1002第井下药库24小时有专人值班,非有关人员禁止入内。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药库内。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003条不编号的雷管不198、准发放。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004条井下火药库发放台帐和库存台帐做到日清点,月盘结,帐物相符。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005条禽火药、雷管必须持有放炮员合格证。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006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1007条火药库房内禁止存放与火药、消防无关的物品。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十三章 煤炭洗运销管理第一节 原煤筛选第1008条动筛跳汰机司机要做到:(1)熟悉本岗位的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掌握跳汰机的构造、性能、工作原理、工艺流和及调整操作方法,提高技术操作水平,减少块煤损失。选矸中发现有大块煤流199、失的,罚当班岗位司机20元。(2)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洗水勤换,铁器、杂物及时捞出,严防大于350mm的大块进入机内。否则,因大块造成设备卡住和蹩紧,一次罚当班司机50元。(3)坚持使用好动筛跳汰机,确保混煤质量,无帮停机开动筛跳汰机,每小时罚款100元。第1009条筛分机司机要时刻注意观察筛分机、斗式提升机的运行情况,防止出现堵、卡溜槽现象。筛面破损要及时发现汇报调度,因发现汇报不及时,造成混煤产品超粒度、堵塞重介入选漏斗和卡住跳汰机排料,影响台时计入原煤车间,岗位司机承担台时费用的20%。第1010条手选司机拣矸石时要戴胶皮手套,对铁器、杂物、大块矸石要拣选干净。遇有特大矸石或矸石量特别多200、时,应停车集中人力快拣,并汇报调度和一道工序暂停给料。对大于300300mm大块矸石,要及时汇报调度和值班人员,以便和矿调度取行联系采取相应措施。因铁器、杂物和大块矸石进入跳汰机、破碎机,造成设备卡住、堵塞面影响生产,每小时罚手选司机200元。第1011条破碎机司机在设备运行中打开罩子或检查孔盖板,一次罚款10元;因超粒度造成跳汰机排料装置卡住或堵塞重介旋流器入料漏斗,影响生产台时计入原煤车间,岗位司机承担台时费用的20%。第1012条胶带输送机司机要做到:(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巡回检查,定期给设备注油润滑,确保皮带不咆、跑偏、不撒料、不倒料,保证皮带空载启动。否则,每次罚款20元。(2201、)有除铁器的,在开启皮带机的同时必须开启除铁器。否则,每次罚款20元。(3)因跑偏造成皮带撕裂,每次罚款200元;造成皮带撕断,每次罚款1000元。(4)因操作不当烧坏电机4KW以内的,罚款50元;超过4KW的,罚款100元。(5)清理皮带直廊的垃圾不得进入系统,撒落的煤要按品种分配至运输皮带,严禁向皮带上喷水、溅水,发现一次罚款20元。第1013条各岗位司机要搞好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认真填写运转日志,不得漏填、空缺、污损。否则,每处罚款10元。岗位配置的工具、通讯器材损坏丢失,按原价赔偿。第二节 原煤脱水第1014条原煤脱水分级筛、煤水泵和原煤离心司机应做到:(1)开车前后要仔细检查筛板202、筛篮有无堵塞或松动破损,三角带的张紧程度和油箱内的油位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注意观察电机电流高低、轴承温度,各管道有无堵塞,阀门是否灵活,刮板链条松紧是否适宜,大链有无磨损。若因检查不到位造成系统故障,每次罚款20元。(2)要密切注意井下煤水泵上料情况,根据煤水仓料位,及时联系各系统开启,避免发生漾仓事故,因工作不到位或非设备故障造成煤水仓漾仓,一次罚款100元。第三节 跳汰选煤第1015条301胶带输送机司机要做到:(1)根据调度统一指挥,组织好原煤落地、原煤入选,与机尾司机取得口径统一的联系,随时与跳汰司机、重介司机联系给煤量,与综采入选原煤皮带保持联系畅通,以便指挥给煤量的大小。否则,每次203、罚款30元。(2)跳汰入选和重介入选在开启皮带的同时,必须开启除铁器,原煤落地时可停开除铁器。凡是在精煤产品中发现有金属铁器或发现除铁器开启不正常(设备故障除外),一次罚机头司机50元。(3)岗位司机严禁脱岗、串岗、空岗,由此而引发的洗煤开车供不上原料煤,导致系统空运转,每小时罚款200元,耗电费用由车间承担。第1016条跳汰司机做到:(1)检查所属岗位相关设备如斗提机、中煤脱水分级筛、精煤脱水分级筛、刮扳机等是否处于集控位置,同时检查三联体的油质油量是否符合要求。不经调度同意,擅自就地开车,每台次罚款10元。(2)接到调度开车指令后,5分钟内将风阀运行情况汇报调度,在风阀正常后,5分钟内将风204、水及角锥底流泵联系开启,尽量缩短洗煤系统空运转时间。否则,每次罚款10元。若跳汰司机擅离职守,洗煤系统无法开车,自调度通知之时起,10分钟后每延误5分钟罚款10元。(3)定期清理床层,检查筛板、筛孔松动堵塞情况,进行紧固清理,至少每10天清理一次。发现未定期清理床层,每次罚款20元。(4)因系统故障需临时停车或紧急停车必须汇报调度。停止给煤的同时按下就地控制箱的停车按钮。否则,每次罚款10元。(5)在入洗原煤上浮物灰分低与洗精作业计划指标的前提下,洗精上浮物含量要保证大于96%。否则,在洗精班灰超出作业计划指标时,每个超标快灰罚款10元,每上升0.5%加罚5元;洗混煤上浮物含量超出作业计划5%205、时(内灰偏高除外),每个罚款5元,每上升5%加罚5元;洗矸含煤量超出作业计划时,每个罚款10元。外运精煤产品灰分超出合同规定,按内部市场化管理条例执行。(6)车间对跳汰司机操作水平实行全面考核,连续三个月跳汰选煤小指标考核最后一名,调离跳汰岗位。否则,罚车间100元。第1017条出口精煤拣杂工要做到:(1)严禁影响精煤质量的杂物入仓。否则,每次罚款20元。(2)每班所拣杂物放在各自的杂物筐内,当筐内杂物达到一定数量需清理时,要倾倒于矸石脱水筛前溜槽,大块杂物单独搬运至矸石堆。否则,每次罚款20元。(3)拣杂工脱岗、擅离职守,每次罚款20元。(4)因杂物含量超标,引发港口纠纷,罚责任人200元。206、第1018条未精煤刮板机司机要根据物料量,合理调整刮板分配口开度,给入量不能超过离心机的实际负荷,避免物料过大压住离心机。否则,每次罚款10元。第1019条离心脱水机司机应做到:(1)利用停车间隙冲好离心机,发现超粒度煤进入离心机要及时汇报调度找出原因,每发现一次不冲洗罚款50元;造成产品水分超标,根据分析结果审定处理意见。(2)要经常检查筛篮磨损情况,损坏的及时维修或更换,并保持润滑油的油质油量。若发现不及时或未进行常规检查,造成系统堵塞影响生产,台时计入生产车间,岗位司机承担台时费用的20%。(3)离心脱水过程中要注意检查离心液的粒度组成,发现有超粒度立即查明原因,汇报处理。否则。罚款10207、元。第1020条风机司机要做到:(1)保持良好的环境和设备卫生,做到室内整洁无物,严禁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灭火器、防火沙箱、沙袋和铁锨等消防设施要配备齐全,室外冷却水池保持周围无脏杂物,确保冷却用水整洁卫生。否则,每处罚款20元。(2)风机房内及周围严禁吸烟或有明火,因工作需要在风机房内电焊操作必须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岗位司机要拒绝与本岗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发现有吸烟者或其他人员进入,每次罚款20元。(3)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到文明生产。因操作不当引发设备故障,每台次罚款50元。(4)要及时加油,随时检查压力表读数和各级温度符合标准情况,保证冷却水供应。清除杂物、人工盘车、定期放水、维护保养等208、要严格执行规程。否则,每处罚款10元。(5)做好巡回检查,凡发现开车时间无人看守,罚岗位司机20元。(6)集中水池要按时排放,发现池满水溢,一次罚岗位司机50元。第1021条各运转岗位不得将杂物、垃圾混入产品中,尤其不得向精煤产品混入非精煤产品或杂物。否则,每发现一闪扣罚责任人50元。第1022条精煤仓司机对产品配仓负责,发现不按规定均衡配仓造成装车延时的,一次罚款50元。第四节 重介选灯第1023条合格介质泵司机要做到:(1)接到密度控制中心的开车准备指令后,要及时联系压风机岗位,并依次打开鼓风机阀门,对桶内介质进行鼓风10-15分钟方可开启介质泵,严禁未经鼓风即开泵。由此而造成介质泵堵塞、209、蹩死,每次罚款50元,影响台时计入生产车间。(2)停车时要先关闭鼓风阀门方可停泵,然后联系压风机停车。因先停压风机后关闭鼓风阀门导致悬浮液倒流,每次罚款50元。(3)扫地泵要保持池子空,精煤泥泵和中煤泥泵的开启以桶内液面不溢流为准。煤泥桶溢煤而未开泵,发现一次罚款20元。第1024条重介入选皮带司机必须根据密控中心的指令给料或停料,注意粒度组成,严防有大块物料(大于100)或铁器进入重介旋流器造成堵塞。给料前要先开启介质冲洗阀门,形成冲击水流后方可给料。因有大块物料堵塞旋流器,影响台时费用由原煤车间承担。第1025条重介司机(密度控制中心)要做到:(1)根据检测机构提供的密度指标和产品质量指标210、,做好密度控制。否则,罚款20元。(2)正确操作微机,爱护操作鼠标和键盘,若有损坏,按原价赔偿。(3)根据快速检查提供的选精快浮结果,适当微调密度级别,以保证最佳分选效果。若因密度调整不当造成选精快灰达不到作业计划指标,每个快灰罚款10元,每上升0.5%加罚5元。(4)脱价筛的喷水要适当,以筛面不跑介为准。停车后,孤形筛上无料即停介质泵,筛子无料后先停筛子再停喷水。否则,罚款10元。(5)密控中心严禁他人进入。否则,罚款20元。(6)密控室内禁止吸烟,违者罚当事人20元。第1026条磁选司机要做到“(1)矸石脱价筛一段喷水在无料状态下应关闭,待正常给料后再开启。否则,每次罚款20元。(2)要随211、时观察磁选精矿和磁选尾矿出料管,发现堵塞立即处理。因自身责任造成磁选机堵塞跑介,每次罚款50元。第1027条斜管浓缩池司机要做到:(1)确保循环水量,缺水时要及时补充。否则,罚款20元。(2)斜管池内煤泥刮板生产时必须连续运行,煤泥底流泵要连续打料,因刮板不连续运行导致煤泥压刮板,影响生产台时计入生产车间,岗位司机承担台时费用的20%。(3)滤水器每班至少打开一次排放阀门,每周必须抽出隔板进行除杂。否则,造成滤水器堵塞,罚款50元。第1028条重介质磁铁矿消耗的有关规定:(1)脱介筛的喷水压力应不少于0.08Mpa。否则,罚责任人10元。(2)保证磁选机良好运行,提高磁铁矿回收率,磁选机效率应212、保证在98%以上。否则,每降低1%罚款20元。(3)保持各设备液位平衡,做到设备、管道、溜槽不漏或堵塞。凡发现堵、漏未及时处理,罚相关责任人20元。(4)严格控制从重介系统外排煤泥水(磁选尾矿水除外)。否则,罚岗位司机20元。(5)要保持悬浮液质量稳定,保证磁铁矿粉的粒度小于325目颗粒含量大于90%。否则,罚相关人员100元/吨。(6)加强磁铁矿粉管理,防止泼散流失。否则,每处罚款50元。第五节 浮游选煤第1029条浮游选灯司机应做到:(1)掌握水洗煤泥和水采煤泥浓缩池耙子探试数据和加压过滤机工作状态,观察精矿池料位,确认是否开车,并和调度取得联系。因工作失误造成系统困难,罚款50元。(2)213、根据作业计划和入浮煤泥特性,制定科学的药剂制度,药剂消耗控制在标准范围内,否则罚款50元。(3)稀释水严重短缺、入浮浓度过高、尾矿跑粗时,应停车检查,处理完毕后方可运行。否则,罚款20元。(4)浮精班灰超过作业计划指标时,每个超标快灰罚款5元,每上升0.5%加罚3元;尾矿班灰低于作业计划指标时,每个不合格快灰罚款2元,每降低2%加罚2元。(5)车间对浮选司机操作水平实行全面考核,连续三个月浮选质量指标考核最后一名的,调离浮选岗位。否则,罚车间100元。(6)消防器材要配备齐全,无过期产品,防火沙箱无杂物,防火铁锨无缺损。严禁在浮选车间吸烟,发现一次罚款50元。第1030条加压过滤司机要做到:(214、1)加压过滤机运行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根据界定因素调整好各项参数,达到最佳配合,努力降低滤饼水分。因操作失误导致滤饼水分过高,每次罚款50元。(2)要经常检查各设备、阀门、滤布、间隙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定期冲洗滤布和内刮板,搞好仓内外环境卫生及附属设备卫生。否则,罚款20元。(3)要保持微机处于良好的工作环境,严禁利用工控机进行非法操作,一经发现,对操作司机罚款50元。(4)加压过滤机控制严禁闲杂人员入内或吸烟。否则,罚款20元。第1031条浮精刮板司机要经常利用停车间隙清理积煤,防止煤泥淤积垫链。清理积煤时要停电或者专人监护控制箱,防止误操作出现伤人事故。否则,罚款50元。第六节 煤泥水处理第215、1032条为保证选煤用水、密封用水和高压用水,煤泥水处理系统应做到:(1)各浓缩池司机每个小班,在交接班和班中必须探试浓缩池煤泥深度和浓度,并及时汇报调度,探试误差不得超过0.4m。否则,罚岗位司机10元。(2)各浓缩池、斜板池司机要及时观察溢流水变化情况,发现池内积聚要及时汇报调度、当班班长和带班主任,并加大煤泥处理量。因自身原因造成压耙子,罚生产车间500元。(3)水采浓缩池、水处理浓缩池、水洗浓缩池和尾矿浓缩池司机要加强责任心,开停泵要及时,严防各循环池、洗涤池漾水。因自身原因造成漾水,每次罚责任司机20元,出矿水水质超标罚款100元。(4)斜板池司机要勤探试池内浓度,每小班要在接班后和216、交班前两小时排放。无故不排放者,一次罚款20元。(5)净水器司机要保证矿井密封用水,根据井下密封用水量的大小调整循环水入悬空池闸门。密封水池报警而井下不上水时,要及时汇报调度。否则,每次罚款50元。(6)各加药点严格执行加药规定,根据循环水池溢流水浓度,调整加药量的大小。因失职造成高压用水超标的,一次罚责任司机30元;造成密封用水超标的,一次罚责任司机50元。第1033条加药是保证高压用水、密封用水水质的主要手段,要做到:(1)水处理浓缩池下搅拌桶内干药量一般控制在每桶0.8-1kg,不得多加或少加干粉。否则,罚责任司机10元。(2)水处理循环浓缩池加药量要控制在200-500L/h,斜板池加217、药量要控制在100-300L/h。岗位司机无故不加药,一次罚款10元;造成水质差,一次罚款30元;影响矿井生产时,一次罚款200元。(3)要经常观察水质情况,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加药量,因司机责任造成水质差的,一次罚款10元;影响矿井生产时,一次罚款50元。(4)岗位司机要在搅拌桶放空时,及时加药搅拌,对无故不及时搅拌的,一次罚款10元;因缺药剂影响生产时,一次罚款100元。(5)要定期清理搅拌桶和药剂池。否则,一次罚款10元。(6)药剂制度改变时,司机要及时学习并执行新的药剂制度。否则,罚款20元。第1034条水泵的管理规定如下:(1)水泵司机要熟悉岗位设备的机械性能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安218、全技术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违者罚款30元。(2)各泵房工作现场应保持整齐清洁,地面做到“四无”,设备做到“五不漏”。否则,罚款30元。(3)泵房司机负责维护保养承包机台,每隔5日加油一次,特殊情况要随时加油。如发现油坏、油箱缺油或未按时加油,一次罚岗位司机20元;因缺油造成设备故障,罚责任司机100元。(4)盘根填充水泵由承包司机负责填加,其它班司机应正常维护保养,做到盘根滴水不成线。否则,一次罚责任司机20元;造成轴承磨损的,一次罚责任司机50元。(5)机械密封水泵要保证油箱油位,凡达不到的,罚当班司机20元;若因交班司机未加油而擅自离岗的,罚责任人50元。(6)双台泵必须按219、规定换台使用,正常情况下每班至少换台一次,并做好记录。无特殊情况不换台、不记录的,一次罚当班司机20元。(7)水泵填充盘根不按规定造成丝母滑丝损坏,罚责任人20元。(8)水泵严禁空运转,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电机烧毁的,一次罚款200元。严禁水泵频繁开停,以免造成设备损坏。否则,罚款200元。(9)泵房污水坑内煤泥深度不得超过池深的1/3。否则,罚款20元。第1035条压滤脱水系统要做到:(1)严格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否则,罚款20元。(2)根据各处煤泥积聚和煤泥浓度,合理调配给料量,因给料失控造成浓缩机压耙子事故,压滤机承担罚款数额的60%。(3)当耙式浓缩机煤泥量大有积聚时,要及时组220、织压滤脱水,若发现仍停车清理卫生,对所有卸料人员罚款30元。经常检查滤板、滤布损坏情况,并汇报调度及时更换。否则,罚款30元。(4)压滤机工作40-60个循环或尾板倾斜4-5时,要彻底冲洗滤布一次。否则,罚款30元。(5)卸料时要将所有板框卸净,未卸滤板超过1/5的,每多一块滤板罚卸料司机5元;当班司机要实事求是上报循环数,每多报一个循环的,罚生产车间5元。第七节 产品储装运第1036条产品装仓储存要按照调度下达的指令,不同的产品入存不同的产品仓,并做到均衡仓。否则,罚款100元。第1037条运销调度要根据不同煤种的仓库和生产情况及运输流向,及时请车。因请车不及时而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50元,221、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要认真审查过磅单是否准确无误,装车过磅单出现差错,罚当班调度员20元。运销调度员上报厂调度、矿调度数据要一致,若出现偏差,罚当班调度员20元。第1038条商品煤的外在质量与清扫车辆有很大关系,车辆清扫管理规定:(1)车辆进矿定位前,装车人员必须进入车内打开车门进行认真清扫,不留死角。对于车厢联结处车皮外部、车帮必须清理干净,防止用户卸车时污染煤炭产品。否则,每处罚款20元。(2)对于混装其他货物的空车,如水泥、石灰、砖石等,清扫不净的情况下,必须用水冲洗或用气枪冲洗,车厢内不得留有明水。否则罚款20元。(3)对于车帮损坏且不能报黄牌车的,须用竹蓖子、木板堵漏,铁丝固定,不得222、使用草苫、草袋、编织袋等代替,以防引起商品煤的二次污染。否则,罚款20元。(4)对于清扫车辆不干净、不彻底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对于使用草苫、草袋、编织袋等堵漏洞的,罚款20元。第1039条铁路提速后,装车工要做到:(1)明确所装商品煤的品种,按时到达指定岗位,做好装车前的准备工作。否则,罚款20元。(2)车辆进矿定位后,装车人员首先按照官桥站报的超期车个坏车进行拣车,并做好记录,把拣下的车皮号报运销调度备查。否则,罚款50元。(3)装运车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报停坏车,每发现一次严肃处理,并罚车间100元。(4)装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大小车门关闭情况,并且用铁丝扎好,已损的车门要加固。否则,在223、孙岗站查处问题,一切费用有当班人员承担,并罚车间200元。(5)装车结束后,清理工作环境卫生,设备应无积尘、无油垢。否则,罚岗位司机10元。(6)正在装车过程中,如接班人员未到而交班人员擅自离岗的,一次罚款20元;接班人无故迟到的,一次罚款20元。第1040条司磅计量员要做到:(1)严格按车辆标重装车,装车吨位准确,装载重量均衡,不偏装、不超载。否则,每处罚款50元。(2)计量误差不得超过+50Kg,更不允许出现负差。否则,罚款50元。(3)正确使用微机,做到车车打印,无故漏打、反打一次罚款50元。发现微机出现故障要及时向调度汇报,不得私自修理。否则,罚款50元。(4)注意观察和检查轨道衡的灵224、敏和准确性,发现问题及时分析,检查原因,进行处理。否则,罚款50元。(5)及时清理衡器基坑内的积水、积煤及衡器上的积煤、杂物,搞好装车线上的卫生。否则,罚款30元。(6)室内不准存放任何工具及杂物,严禁闲杂人员入内,微机、门窗玻璃、地板必须保持清洁。否则,每项罚款10元。第1041条货车的加固清扫规定如下:(1)正确使用平车器,装车后平整良好,做到煤炭顶面不超出车帮。否则,罚责任人20元。(2)装车后,及时将车帮、闸台及车辆两端横梁上的煤炭清扫干净,并调整空重阀。否则,罚责任人20元。(3)所有到位车辆均采取加固措施,包括大门上部门销推拉杆、下部门销、侧门搭扣。否则,每处罚款30元。(4)车门225、有向外扭曲倾向是,应使用木板横拦与车门,用双股8号铁丝拉向对侧大门拧紧,以确保运行中煤炭不外涨。否则,罚责任人30元。(5)车辆缺少上部门或下部门销,加固使用铁棍或坚实的木塞楔入槽后,用双股8号铁丝穿槽拧紧。否则,罚责任人50元。(6)缺少侧门搭扣,加固使用三角木塞和8号铁丝。否则,罚责任人40元。(7)门销推拉杆仅有一部分时,用双股10号铁丝栓结推拉杆穿过大门折页拧紧。否则,罚责任人20元。(8)车体上有面积不大的破洞时,须用木板或竹笆遮挡。否则,罚责任人30元。第八节 媒质检测第1042条井下采样工采样时,要严格执行井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根据车间安排带相应的采掘工作面采取样品。否则,视为226、严重“三违”,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第1043条商品煤采样工要做到:(1)认真学习采制样规程和业务知识,采制样操作要规范,布点要准确,子样重量必须达到标准。否则罚款50元。(2)制样时,必须分清煤种,破碎设备专样专用,不得混用。发现混用破碎设备的,每次罚款20元,并重新制样。(3)采样人员必须穿胶靴工作,并上车采样。凡采样时不穿胶靴的,一经发现罚款10元,并责令其整改。(4)子样重量必须达到要求,凡抽查总重量低于规定重量,每公斤罚2元。(5)保管维护好所属岗位设备器具,因自身责任损坏、丢失的,按原价2倍偿。第1044条生产过各中煤炭产品的快速检查和销售产品的选题检测,必须严格严格执行国标及227、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所有岗位设备仪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借。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凡使用有关设备做饭、洗晾衣物的,每次罚责任人20元。第1045条浮沉室、化验室严禁闲杂人员入内,化验工作室内严禁吃饭、聊天、喝水、抽烟、存放杂物等。否则,每次罚款20元。第1046条化验数据要妥善保管,做好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数据或提供化验记录,更不准擅自检测外徕煤样。否则,罚款1000元;造成损失的,加倍外罚,并给予行政处分。第九节 机电维修第1047条洗选加工系统所属机电设备除由矿机电部门统一管理外,要做到:(1)建立与矿财务科固定资产台帐相一致的设备台帐,做到数量清、帐目明。否则,罚款20元228、。(2)技术科要及时组织检验收新到设备的配套情况、技术性能,并且将设备的说明书、安装图、易损件图纸等资料存档管理。否则,罚款20元。(3)技术科每月要组织进行一次设备完好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转。否则,每闪罚款50元。(4)机电车是应做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否则,罚款50元。(5)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并在岗位运轩日志上详细记录设备的运转情况。对不记录或不全的,罚款10元。(6)长期闲置设备要妥善保管,并做好防蚀、防雨工作。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048条设备转动部位润滑管理规定:(1)全厂所有设备的油杯、水泵、离心机、压风机、破碎机的油箱,229、各种传动链、齿轮均由岗位司机负责加油润滑;减速机、电机、电动滚筒、皮带耦合器及其它设备转动部位,由机电维修工负责加油润滑。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一次罚款10元。(2)转动部件润滑每旬第一天必须加油。否则,罚款10元。(3)所加润滑油种类必须符合润滑规定,加油后必须清理卫生。发现设备非润滑部位及工作现场有油污,一次罚责任人10元。(4)要及时处理设备漏油,并按标准加足润滑油交当班岗位司机。不及时处理的,每次罚10元。(5)设备缺油不及时加的,一次罚当班司机10元;加缺油造成设备损坏,一次罚包机人员100元;油杯短缺或损坏,一个罚责任人10元;加缺油造成设备转动部分温升超标,一次罚责任人10元。(6230、)水泵油箱由岗位司机定期清洗,离心机等设备油箱、轴承由包机维修工定期清洗。示及时清洗的,一次罚责任人10元。(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若发现设备油位达不到上述要求,不予接班,并对责任人罚款20元。(8)安装的新设备由技术科负责向岗位司机及维修工讲授操作规程及润滑规定。不讲授的,每次罚款10元。第十节 选煤调度第1049条选煤生产调度员要做到:(1)调度员正确行使职权,准确指挥生产。因工作过失或指挥不当影响生产及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2)调度员必须熟练掌握集中控制系统的应用和生产工艺,根据矿井生产情况,合理安排生产。开停设备时,凡设备空运转超过15分钟,每次罚款10元。(3)大231、小班机电修,凡示经调度同意私自停送电,影响生产或出现安全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罚款100元,影响生产台时费用由机电车间承担。(4)调度员向各车间或岗位传达上级批示时要及时准确,各车间要认真贯彻执行。否则,罚款20元。(5)调度台帐和记录要真实可靠、填写规范。否则,罚当班调度员20元。(6)调度员要深入现场了解实际情况,正确组织和指挥生产。否则,一次罚款20元。(7)当班调度员交班前,必须将产量、质量、仓存、车运、任务完成情况及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记录不全,每次罚责任人30元;交接不清的,罚责任人50元。第1050条调度室内严禁吸烟、大声喧哗和闲杂人员进入,除调度员外任何人不准在232、调度室内就餐。否则,罚款10元。第1051条本厂使用调度会议室必须经厂领导和调度主任批准,外单位借用调度会议室必须经厂长或书记批准。否则,罚款20元。第十一节 汽运销售第1052条地销煤炭发运要做到:(1)现场管理人员要大胆管理,确保良好的外运秩序。因秩序混乱而影响外运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2)现场人员上班后,要做好发煤前的准备工作。因准备不足影响发煤的,每次罚款30元。(3)空重车要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凡制止不力的,每次罚款20元。(4)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发煤现场。否则,罚现场管理人员20元。(5)坚决杜绝混装现象的发生。否则,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6)要廉洁自律、克己233、奉公,严禁吃、拿、卡、要。否则,每次罚款5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第1053条统计人员要保证发煤数据准确无误,做好统计台帐,并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各种销售数据。否则,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加倍处罚。第1054条司磅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计量标准操作,坚持微机打印,严禁出现手写数据。否则,罚款50元。第1055条监磅人员要认真检查衡器,及时打扫,防止杂物垫磅;对运煤车辆要认真检查,要做到空车过磅车上无人及杂物、重车过磅完全对位上磅。否则,罚款50元。第十四章 物业管理第一节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1056条工广保洁区内要实行动态保洁,达到“六无”标准,即无垃圾、无烟头、无纸屑、无积水、无痰迹234、无杂物,每有一项达不到标准,罚保洁责任人10元。第1057条搞好办公楼走廊、楼梯间、扶手、墙裙等部位的日常保洁,做到无浮尘、无烟头、墙壁净、无杂物、无痰迹、无纸屑、无蜘蛛网,楼层痰盂、垃圾桶每天清理两次,每有一项达不到标准,罚保法责任人10元。第1058条工广及生活区内树木、草坪、花池要定期浇水、修剪、清理杂物、培土、冲刷,保持干净、无垃圾。否则,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10元。第1059条垃圾箱要于每天早八点前清理干净,箱体外观干净,无强烈异味,无蚊蝇聚集,达不到标准,每次罚责任人20元。第1060条从办公楼清理下来的垃圾要运送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乱倒,沿途不得有撒落。否则,每次罚责235、任人10元。第1061条工广及生活区的厕所及办公楼卫生间内无蝇蛆、无臭味、无尿垢、无便迹,墙壁、地板、门窗干净整洁,下水道畅通,动态保洁,定期消毒,达不到标准,每项罚责任人10元。第1062条工广及生活区内的排水沟必须保持畅通,无溢水现象,损坏的盖板要及时更换。否则,每项罚责任单位50元。第1063条生活区内乱堆乱放的物品和房屋外墙乱贴乱写的小广告,要及时组织清理。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20元。第1064条严禁将塑料袋及一次性木筷扔进洗刷间、卫生间、公而及排水沟内,违者罚款50元。第1065条严禁从办公楼往下扔垃圾、杂物、叶痰、泼水,违者罚款50元。第二节 标准化宿舍管理制度第1066条保持236、宿舍楼楼层走廊、房间、楼梯间地面干净,墙角无蜘蛛网,卫生间无臭味、无积水、无污物,墙壁、水池无污迹,下水道畅通。每有一项达不到标准,罚责任人10元。第1067条宿舍内公配物品齐全完好,干净整洁,摆放规范有序,按时洗换床上用品,叠放规范整齐。每有一项达不到标准,罚责任人5元。第1068条保持室内干净,窗明几净,墙壁无尘,地见本色,无蜘蛛网,空气清新,安静舒适。每有一项达不到标准,罚责任人50元。第1069条注意自身形象,衣着整洁、服务规范、言行得体,不准在房间内与住宿职工嬉戏打闹,进行娱乐活动。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1070条住宿职工必须服从公寓服务公司人员的管理,到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准私237、自调换床位或占据房间拒绝安置他人,违者罚款50元。屡教不改者,取消其居住资格,责令其搬出标准化宿舍。第1071条住宿职工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保持室内整洁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室内的公共物品,做到合理、有序地摆放,不准转让和带出房间。损坏、丢失按原价赔偿,并罚款50元;故意损毁加倍赔偿,并罚款100元。第1072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搬出宿舍,必须到公寓服务公司办理物品移交手续。否则,由工资科从其工资中扣除物品所值款额,其所交住宿押金不予退还。第1073条职工公寓不准住职工家属,严禁男女混住,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个人床铺不得随意转让他人,违者罚款50元。第1074条住宿职工不得私自更换房间门锁或在门上加238、锁,门锁损坏或钥匙丢失,要及时报告管理人员,修理或更换门锁的费用由该房间人员均摊。严禁私配房间钥匙,违者罚款10元,如因钥匙丢失导致房间被盗,责任自负。第1075条住宿职工要遵守公共道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准随地叶痰、丢果皮纸屑,不准向楼下、室内、走廊泼水、扔垃圾,违者罚款50元。第1076条不准在室内酗酒、划拳、赌博、大声喧哗,违者罚款50元。第1077条不准在室内墙壁上乱砸钉子、乱拉铁丝、绳子等,不准涂抹墙壁、门窗,违者罚款30元。第1078条职工公寓内严禁使用电炉子和超过100W的照明灯,不准私扯电线、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电暖器、电饭煲、电褥子等),不准在室内设置炉灶生火做饭。否则,罚239、款200元。第1079条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在室内,违者罚款100元;屡教不改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治安保卫部门处理。第1080条住宿职工严禁在室内饲养家禽、宠物等,室内不准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生产工具及其它物料,违者罚款50元。第1081条住宿职工要自觉配合职工公寓管理人员的工作,如不服从管理,辱骂管理人员,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治安保卫部门处理。第三节 食堂、餐厅管理制度第1082条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否则罚款20元。工作期间严禁嬉戏打闹,不准班中喝酒及酒后上班,违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停班处理。第1083条爱惜使用一切炊事用具、用品,凡故意损坏或蓄意浪费240、者,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50元。第1084条各班要确保饭菜质量及花样品种,确保24小时有热菜、热饭、热汤。否则,罚当班负责人50元。第1085条努力搞好食品卫生,严禁采购和出售腐烂变质的饭菜,做到生熟隔离,生熟案分开使用,餐具、炊具严格消毒。否则,罚款100元。第1086条售饭必须使用仪器夹,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饭菜。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第1087条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及卫生“五四”制,确保就餐人员的饮食卫生,杜绝食物中毒现象。否则,视情节严重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罚款、开除矿藉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1088条工作人员上岗前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衣着整洁干净,保持个人卫生。否则,每人次罚款1241、0元。炊事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必须持健康证上岗。第1089条各班要搞好交接班,做到地板无杂物、无油迹,下水道无淤泥垃圾,灶台炉口周围整洁干净无油迹。否则,每项罚录班人员50元。窗户玻璃每天保持无尘,否则每块玻璃罚款10元;墙壁每周检查两次,发现污迹每处罚款20元。第1090条搞好灭蚊蝇及灭鼠工作,落实好防护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第1091条窗口服务员必须遵章作业,热情服务,礼貌待人,严格按照核定的价格出售饭菜,收款、计量准确,不得缺斤少两。否则,罚款20元。第四节 澡堂管理制度第1092条澡塘工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搞好更衣室、浴室卫生,做到衣橱摆放整齐,橱体整洁干净,窗明地净,242、地见本色,墙壁无浮尘蛛网,下水道畅通,实行动态保洁。每有一项达不到标准,罚责任人5元。第1093条保持浴池水清池净,温度适宜,按时按量投放药剂,净化水质;24小时淋浴不间断,设施完好,水量充足。每有一项达不到标准,罚责任人10元。第1094条当班人员要坚持班中巡视,注意防火防盗,发现隐患及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否则,罚责任人20元,并视情节轻重再作相应处理。第1095条洗衣工要做好职工公管工作服的编号、发放工作,做到收发工作服准确无误,洗净烘干,缝补及时,保证下井职工每班都能穿上干爽的工作服。每有一项达不到标准,罚责任人5元。第1096条来宾澡塘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及时刷243、洗胶靴、工作服等公用物品,对有关物品要做消毒处理,保持清洁卫生。每有一项达不到标准,罚责任人10元。第1097条进入澡塘更衣、洗澡者,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遵守澡塘管理制度,爱护公物及洗浴设施,如有损坏,当事人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视其情节加罚50-500元。第1098条职工进入更衣室、浴室,不得随地抛洒污物,不准在浴池内洗衣物、刷胶靴、吐痰、大小便。否则,罚款50元。第1099条严禁将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危险品带入澡塘、更衣室,存放在更衣箱内。否则,罚款500元,并移前治安保卫部门处理。第1100条更衣箱内不得存放超过10元的大额现金及手机等贵重物品。否则,丢失物品,责任自负。第1244、101条更衣室及浴室内严禁吸烟,否则罚款50元。第1102条严禁将自行车、生产工具及狗、猫等动物带入澡塘、更衣室,否则罚款50元。第五节 水电暖维修管理制度第1103条负责工广办公、生活用电的管理,搞好线路、照明设施、电表的敷设、安装、检修、维护等工作,避免对办公、生活用电造成较大影响。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104条负责污水处理站、污水泵房的运行及污水处理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安装等工作,提高设备完好率,减少设备故障,确保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转。如发生较大事故,影响污水处理,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105条按照矿供暖管理规定,搞好责任范围内的供暖系统的维护、维修、拆除、安装等工作,确保245、冬季供暖系统正常运行。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106条搞好工广地面的供排水,确保供水及时,排水畅通。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107条加强供水管理,搞好供水卫生及供水安全,确保饮用水质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108条做好水表、电表的抄表统计工作,统计数据要准确无误,及时上报。如统计数据不准确,视情节罚责任人10-30元。第1109条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对水电暖方面的突发性故障进行应急处理。如发生水电暖故障,值班人员不及时处理,罚责任人50元。第六节 社区管理制度第1110条做好垃圾分类、袋装、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246、。第1111条消灭旱而,实现水冲化,厕所内清洁、无异味。否则,罚责任单位30元。第1112条消灭泥水路,达到路面硬化、平坦、流水畅通。否则,罚责任单位30元。第1113条照明线、通讯线、电视线、太阳能管线悬挂整齐、安全美观。否则,罚责任单位20元。第1114条严禁违章建筑,房顶、楼道禁放杂物,杜绝挤占绿地、挤占道路现象,消除视觉污染。否则,罚责任单位30元。第1115条减少社区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光、油烟等污染,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第1116条薛城物业管理站负责搞好薛城基地南北院、清泉、洪洼、福泉四个生活区水、电、暖、煤气的供应及管理,抓好设施的维护、费用的收缴等工作247、。明确专人负责每月生产、生活用电、用水的抄表、统计工作,每月25日到次月5日前,要完成水、电、煤气的抄表工作,每月6日到10日要完成水、电、煤气用量的统计汇总,并将各住户上月水、电、煤气的消耗量及费用张贴上墙。否则,罚责任人20元。第1117条明确专人负责各类水、电用户的费用收缴,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每月10日到18日集中收缴,对不按时交纳水、电、暖、煤气费的用户,要采取停电措施,待其补交所欠费用后再予以送电。否则,罚责任人20元。第1118条负责搞好水、电、暖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偷电、偷水、私放暖气水管,给予停电处理,责令其补偿损失,并罚款100元。第十五章 非248、煤产业规范化管理第一节 建筑安装第1119条施工现场或工程危险地段应设防护措施或危险标志。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由此导致事故者,除承担损失外,一次罚2000元。第1120条机械挖土或吊运土方时,在机械运转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工作。否则,罚安全员或责任者200元。第1121条砌筑、挂瓦前应检查并做到环境条件符合安全要求,道路畅通,机具安装牢固,安全设施、防护用品齐全、合格,有一条做不到,罚责任人100元。第1122条脚手架安设要经过严格验收,且不得随意改变。否则,罚安全员和责任人各100元。第1123条参加高空作业者必须经过体格素质检查,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必须停止作业。否则,罚责任人和安全员各249、100元。第1124条现场或楼层上的炕、洞处应设置护身栏杆,必要处设备夜间红灯。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1125条上层顶时不得穿硬底及易滑鞋,层面坡度于1/4跨度时,应设置25以上的活动挂梯,否则,罚款100元。第1126条严禁搭设临时飞跳板,不得在水、电管线、窗台、门口上钉横木和搭设脚手架。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1127条使用伸出式脚手架进行两层以上的外墙抹灰时,应设置两道护身栏杆。否则,罚安全员200元。第1128条起吊材料时,下面不得有人过往或滞留,严禁坐吊篮上、下人员。否则,罚责任人或安全员200元。第1129条严禁在高压线下作业。安装及拆除基础模板时,应先检查四周土方有无坍塌250、危险,如不可靠,应先支撑加固妥当。否则,罚200元。第1130条加工钢筋应在规定的地点进行,铺好垫板,将四周围起,无关人员不得入内。拉直盘圆时应设置栏杆设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131条高空或地下作业,施工前应做到:脚手架、工作平台和马道绑扎牢固。卷扬机安装牢固、接地可靠并试运转正常。井字架风缆线固定可靠,滑轮灵活可靠,起重索具合格。浇灌地下混凝土前,检查槽帮的土坡有无问题。否则,每条罚责任人100元。第1132条从事上下交叉作业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在坡层面危险睡要带安全带,夜间施工要有足够的照明。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133条一切电气设备要安装接地保护,以防触电。否则,罚责任251、单位200元。第1134条所有配电盘都要安装总控制开关和保险,所有电器设备维修拆换工作均要由电工操作。否则,罚100元。第1135条建安公司施工的工程必须保证质量优良,凡质量不合格者,接收方有权拒付施工费。质量达不到优良品,扣除施工费用的10%,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每拖延一天罚200元。第二节 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第1136条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每月底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五为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检查日,如发现漏检,罚分管安全经理200元,罚有关人员100元。第1137条公司各生产厂点要做好月度安全生产记录,安全生产月度统计报表于次月2日前上报,对未按时上报或资料记录不全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252、任人50元。第1138条工作现场发现有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者,每次罚100元。第1139条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每次罚50元。第1140条工作现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码放整齐,放在指定地点。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50元。第1141条工作现场应按规定的区域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小型汽车、货要要停在停车带内。否则,罚责任人20元。第1142条登高作业超过3米,应佩戴安全用具,并禁止多层次作业。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143条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维修质量每月检查发现一次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正职200元,罚副职100元,扣除责任班组工资总额的5%,罚责任人150元。第1144条因产253、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罚责任单位2000-10000元,罚单位正职800元,副职600元,验收员600元。第1145条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退货的,每次扣除生产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5%,罚责任单位正职400元、副职200元、验收员200元。第1146条因用户反映、举报查实产品质量问题,罚责任单位正职300元、副职200元、验收员200元,生产班组每人罚100元。第1147条为矿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期交货,每拖一天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148条机械加工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凡违章作业者,一次处以50元罚款,因违章作业导致机械、人身事故者,一次罚5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第三节254、 机电设备管理第1149条施工作业现场供电线路不按规定要求敷设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150条高低压配电盘柜箱或支架上的仪表、继电器等配电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电器安装规程。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151条所有配电装置周围不得堆放乱物,并保持通道畅通。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152条保险丝的容量大小要符合规定要求,如发现用铜条、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第1153条严禁小型配电装置露天安装。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154条高低压配电室、配电装置要有明显的警界栏和警示牌,并由专人负责。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第1155条一切机255、械设备转动部位,必须符合安全规定防护设施要求,防护设施不齐全不牢固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156条一切电器机械设备必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如发现带病超荷运转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157条电线、电缆严禁老化,破皮或出现明线。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50元。第1158条临时照明动力线严禁违反规定随意搭接。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50元。第1159条一切水管、气管、油管及润滑电器,如发现漏水、漏气、漏油现象,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20元。第1160条设备、电缆、小型电器不得乱摆、乱放。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161条地面各单位、厂点进行机械、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制订256、安全措施,坚持停送电制度,无措施不得施工。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50元。第四节 易燃易爆及防火管理第1162条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资应有各种警告、警示宽线标,并按规定存放。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50元。第1163条距易燃、易爆危险物资存放点10米内发现明火,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第1164条防火、消防器材要配备齐全,不得超期使用,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165条不准在有压力(液体或气体)带电设备及装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室内进行焊接。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50元。第1166条氧气瓶、乙炔气瓶10米内严禁烟火和焊接、焊割257、,工作现场摆放氧气瓶、乙炔气瓶相距应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50元。第1167条对受压、密封油桶、压力容器、管道及沾有可燃液体的工件的焊接,必须先清除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解除压力、消防密闭状态;在容器内焊接,外面必须设专人保护,并有通风设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给予行政处分。第1168条焊接场地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备有消防器材,有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100元。第1169条有蒸汽、粉尘、潮湿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否则,发现258、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五节 化工部分第1170条厂区、仓库等易燃、易爆车间禁止吸烟。严禁明火照明、取暖、烘烤物品。否则,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1171条严禁私自取用各种化学物品。否则,一次罚责任人50元,如因此造成事故,加倍处罚,并追究行政责任。第1172条安全保护、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如检查达不到要求,每项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173条凡进行酸、碱等对人体有害物质作业时,必须穿戴齐全劳保用品。否则,罚责任人20元。第1174条禁止带压拆卸法兰、阀门、管路。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第1175条化工、炼胶车间内,严禁随意使用电、气焊。确需使用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否则,罚259、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100元。第六节 招待所管理第1176条招待所服务人员要热情待客,服务周到,保持客房清洁卫生,遭客人投诉,罚责任人50元。第1177条招待所服务人员不准私开房间,偷用空调,在标准间洗澡。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第1178条拾到旅客丢失的钱、物、手机等贵重物品要及时上交。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179条如发现接待室漏登、不开发票或私自安排住宿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七节 幼教管理部分第1180条幼儿园所有保教人员对儿童要做到关心、耐心、细心、有爱心、不歧视、不体罚幼儿。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第1181条保教人员要按时上班,幼儿接不完不得下班。否则,每人260、(次)罚10元。第1182条搞好幼儿园室内外卫生和幼儿用具的消毒工作,如检查一次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第1183条没有通过教育质量、福利达标检查验收,一次罚幼儿园负责人200元。第1184条必须按规定合理收费。否则,除退回多收取的费用外,每次罚幼儿园负责人200元。第1185条幼儿园班中餐必须保证质量,做到科学配比、价格合理,严禁购买劣质食品。否则,每发现一次幼儿班中餐价高质差、短斤缺两,罚幼儿园50元,罚责任人20元。如因食用劣质变质食品导致儿童发病,除由园承担医疗及由此发生一切费用外,每人(次)罚50元。第1186条保证入托儿童安全。入托儿童如发生轻伤,每人(次)罚幼儿园200元;发生重261、伤,每人(次)罚1000元,并承担受伤儿童的全部医疗费用。第十六章 物资供应管理第一节 材料计划管理第1187条矿属各用料单位根据生产实际消耗,每月25日前由单位技术人员编制出月度用料计划,同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材料采购中心。每迟报一天罚单位负责人50元。第1188条各单位对所报计划的准确率和领用率要达到90%以上,每少领1%罚单位负责人10元。第1189条各单位申报的材料要在货到入库7日内及时领用,每拖延一天罚单位100元,罚单位负责人50元。第1190条以急用追回的材料、配件计划,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采购中心。每月15日前追报两次(16号以后追加的并下下月月度计划)262、。因计划不周影响生产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第1191条对月度、年度检修坟墓:矿属各用料单位提前15天申报检修用料计划,报矿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采购中心。货到入库后3日内领用,每拖一天罚用料单位三大员各100元。第1192条因工程作业计划变更,使用单位要在2日内通知采购中心,立即变更材料计划。否则,罚单位负责人200元。第1193条各单位要对所报用料(包括月、季、年度或检修)坟墓负责,确保计划的准确性、严肃性、合理性。如造成库存积压,按其原值的50%扣减材料费,对急用追加的材料到货入库后3日内不领用的,按原值的100%扣减材料费,并罚用料单位党政负责人各100元。第二节 物资采购管理第1194条263、根据材料、配件采购计划,按时矿经济管理合同及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否则,罚采购人员100元,罚采购中心负责人100元。第1195条采购员不按计划盲目采购或私自采购,按其所购物资原值的10%罚采购员。第1196条采购员不按规定标准或图纸要求采购,罚采购员200元。第1197条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不准收受他人贿赂、接受加扣、以次充好。否则,罚责任人500元,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第三节 物资验收管理第1198条验收小组验收时,必须认真细致,严格把关,所到物资随时验收,杜绝不验收物资入库。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199条参加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查验各种有关物资所附的合格证及相关资料,在认真做好外观检264、查的同时,要把好数量、质量关,严禁弄虚作假和私自收货。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200条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验收人员不负责任,验收不及时或验收不认真,造成短斤少两、假冒伪劣物资流入生产且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赔偿外,罚责任人200元。第1201条物资入库必须认真履行验收手续,无手续或超过手续范围的物资不予验收,仓库拒绝收货。否则,罚验收人员每人100元;如因手续不全,不能及时进行验收影响生产的,罚采购员100元。第1202条重要物资的验收必须提供质量证明书、生产许可证、技术图纸等相关资料。如证件不全进行验收的,罚验收人员100元。第1203条经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的物资,采购人员认真填写材料验265、收入库单(一式四份),同时验收人员必须全部签字,并注明验收的依据,加盖验收章后,才能由仓库保管员按照物资名称分别登记入库上架。对未加盖验收章的材料验收入库单,不许入帐结算。否则,罚当事人100元。第1204条物资验收结束后,仓库保管员必须及时填写材料到货登记录表,以便备查。否则,罚仓库保管员50元。第四节 物资入库管理第1205条对库存器材,应按不同材质、规格、性能进行分区分类,做到“五五化存放、四号定位”。上盖下垫,妥善保管,并定期清查,保证帐、卡、物、资金四相符。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206条标识要鲜明,品名要相符,规格型号不串,数量准确。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207条物资入库后266、,要及时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年度结转。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208条入库后的物资,特别是长期不用或用量少的,要及时清点核实,做到盈余有原因、损坏有报告、调整有依据。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209条库存器材合理布局,适当安排,充分利用库容面积,物资要摆放整齐、清洁。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五节 物资发放管理第1210条严禁白条或便条提贷。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211条为保证生产一线用料的需要,仓库保管员应坚持24小时发料制度。因无故离岗、脱岗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100元。第1212条发料时要认真核对实物与领料单所列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相符。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元。第121267、3条严格进出库物资计量手段,计量器具要精确、齐全,并定期进行校验。否则,罚单位负责人50元。第六节 物资维护保养管理第1214条库存物资要进行定期检查,要达到不锈、不潮、不冻、不腐、不霉、不变、不坏、不混、不漏、不暴。否则,每发现一样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第1215条对新到的物资做到有锈必除、强制保养方可入库上架,库存配件、轴承及其他金属材料一旦生锈,应根据物资的锈蚀程度进行必要的除锈处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七节 木场管理第1216条坑木到货后,应积极组织专职检尺人员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不得弄虚作假。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217条验收后的木材要按照材种、径级等分别归类上垛,做268、到码放整齐,垛距、垛高要符合规定要求。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218条木材垛要实行挂牌管理,建立明细台帐,设置活动牌板,标明垛号、材质、规格等,保持帐、卡、物、资金、牌板“五对口”。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木场负责人100元,罚责任人50元。第1219条对木材的加工要按照规定的规格、尺寸进行改锯。改锯后的木材要达到出材率和规定要求,不得造成浪费。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1220条消防设施要齐全,严禁吸烟,严禁用火炉取暖。同时,要保持清洁卫生、无杂物,并加强门卫管理,防止被盗。否则,罚单位负责人100元。第十七章 劳动工资管理第一节 劳动用工管理第1221条需调入、调出我矿的职工,须经主管矿长269、批准。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222条对新分配的职工除成建制调动外,两年内不准借用和调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223条凡不经工资科办理调动手续,私自调出、调入的。每人每天罚100元(含各种用工)。第1224条因工负伤和患病未愈长期不能继续在原岗位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必须经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报主管矿长批准方可办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225条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工资料,由工资科向矿提出用工报告,经矿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人员增补手续。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226条工资调配员对要求调入、调出人员的档案要严格审查,凡档案材料不全, 资、工种变动过270、程不清的一律不予办理调动手续。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227条各单位需要调动人员时,工资科要下发工作调令,并注明报到时间。对拖延报到时间或不服从调动的,每拖延一天罚当事人50元,并按旷班论处。第1228条对工资科签发的工人调令,各用人单位要在最短时间内通知本人,凡对延误通知时间或不服从调动的单位,每拖延一天罚单位负责人50元。第1229条任何单位不经工资科办理手续,不准私自招收临时工。否则,每发现一人罚责任人5000元,并责令退回。第1230条包工队人员增减变动必须经工资科审查批准,否则罚责任单位5000元。第1231条买工卖工人员一律清退,并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第二节 工资管理第123271、2条对工资、奖金及实物的发放,要严格按照国家工资政策和矿有关规定计发,严禁虚报冒领、弄虚作假。否则,除退回冒领部分外,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100元。第1233条职工易岗易薪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人为调整岗位达到提薪目的或调至低岗不报的,每发现一人罚责任人1000元,罚工资员500元。第1234条各单位的工资分配表必须按时上墙公布,并做到党政负责人、工会主席“三签字”。否则,罚党政负责人及工会主席各100元,罚工资员50元。第1235条各单位要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将工资报表及时上报工资科。否则,每拖延一天罚责任人100元。第1236条承包单位的内部分配,应先将内部分配方案上报工资科,经批准后272、方可执行。否则,罚单位负责人100元。第1237条对执行比例收入的人员(三大员、区队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经例系数执行。否则,除责令更改外,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单位党政负责人各100元。第1238条基层单位更换工资员时,必须经工资科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工资员。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1239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工资发放及兑现办法,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截留、克扣工人工资和私设小金库。否则,除全部没收外,罚单位党政负责人各500元,罚工资员200元。第三节 劳动定额管理第1240条定额管理人员要不断地组织现场测时、写实、积累资料,按时(半年、年终)向集团公司提供写实和统计资料分析。否则,273、罚责任人50元。第1241条定额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劳动定额统计台帐,分析在定额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242条定额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个班次,否则,每少一次罚款20元。第1243条定额管理人员每月按照生产计划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依据统一劳动定额标准编制出月度定额计划。如编制不实、不及时,罚定额组100元。第1244条每月末由定额管理人员与有关单位对当月发生的与生产实际不相符的定额计划进行调整。调整中有弄虚作假的,罚责任人100元,并扣除虚假部分结算额。第四节 劳动力市场管理第1245条凡符合规定的待岗人员,由原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分274、管领导同意,经矿研究批准后,方可进入劳动力市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246条职工待岗后,由工资科负责注册,并把待岗职工的基本情况分别进行登记。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247条职工接到待岗通知后,超过三天不到工资科报到者,半年内不分配工作,连续超过15天不报到者,按时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1248条待岗人员必须服从劳动力市场的管理,遵守劳动力市场的规章制度。否则,罚当事人50元,并按旷班论处。第1249条待岗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不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每次罚200元,并不予安排工作。第五节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第1250条工资科应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填写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活页卡片,做好记275、录。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251条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发现质次、假冒伪劣的,罚采购中心负责人500元。第1252条供应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保管、发放,不合格品不得入库。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253条职工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工资科审批手,方可到供应科领取。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254条临时性公用防护用品(雨衣、衩裤等),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审批发放。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255条对身兼多职的工人,只按一个主要工种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调动工作或工种变动时,按变动后的工种发放。对使用期不满的不予发放。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256条职工因伤、病、休假时间在三个月以276、上或连续缺勤一个月以上的,停发或延长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257条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间,对故意损坏或丢失者按以下规定处理:(1)使用期未满四分之一时间者,按全价赔偿;(2)使用期未满二分之一时间者按全价的75%赔偿;(3)使用期未满四分之三时间者,按全价的50%赔偿;(4)必须配备的公用防护用品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损坏的,对单位或责任人按其双倍的价格罚款;(5)对调出我矿的职工,使用时间未满二分之一时间的,按全额的50%交款。第六节 职工请销假管理第1258条个人申请年休假、探亲假、探母假和丧假,请假条必须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到工资科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277、假(特殊情况除外)。否则,每天罚当事人50元,并按旷放论处。第1259条请婚假、产假、育儿假的职工休假前,必须持矿计生办出具的证明,到工资科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否则,每天罚当事人50元,并按旷班论处。第1260条事假必须写出书面假要,三天以内需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十五天以内必须经工资科审批,十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需矿分管领导审批。否则,每天罚当事人100元。第1261条病假必须持矿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并提前将病假条(特殊情况除外)交到单位后方可休假。否则,罚当事人50元,并按旷班论处。第1262条工伤假必须有医院、安监处共同出具的证明方可休假。否则,罚当事人50元,并按旷班论处。第12278、63条工资科对各类假期休假人员要建立专门台帐,及时进行登记,作为职工休假依据。否则,罚责任人20元。第1264条职工要按规定的时间休假,如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时间内,必须重新续假。否则,对当事人每天罚50元,并按旷班论处。第1265条对于未向单位、工资科请假而无故缺勤的或超过审批权限批准的休假,一律按旷班处理。并对越权审批人每天罚50元。职工连续旷班15天,一年内累计旷班30天者,经矿研究后,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第七节 劳动保险管理第1266条劳动保险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办理职工退休手续,凡不按规定办理的,每人(次)罚责任部门100元。第1267条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要求,279、本矿职工必须按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否则,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1268条对全矿伤、病、残人员,应按照上级规定要求按时组织好伤、病、残鉴定。否则,罚责任部门100元。第1269条经上级部门组织鉴定可以上班的伤病人员,自接到上班通知之日起,必须按时到岗。否则,每拖一天罚30元,并按旷班论处。第1270条劳动保险部门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掌握保险政策,认真审核上年度全矿职工工资总额,准确计算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271条严禁隐瞒工伤不报,否则,每人次罚三大员各500元,一切后果由行政主管负责。第八节 劳动纪律管理第1272条各单位按照矿有关规定,严格280、考勤制度,做到“日考公开,不涂改”。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30元。第1273条各单位每月按照规定时间,将考勤薄随同工资表报送工资科。凡迟交一天,罚责任人30元。发现弄虚作假,每人(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第十八章 财务管理第一节 现金第1274条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确保现金的完全完整。(一)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遵守已下几项规定:(1)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寸银行,当日送寸有困难的,由开户行确定送寸时间;(2)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要事先报开户行审查批准,并定期向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3)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要写明用途,由总会计师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经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281、现金;(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方便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如有违犯上述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50元。(二)现金的使用范围:(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2)个人劳动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3)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的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如有违犯上述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50元。(三)出纳人员在现金收付工作中,坚持“九不准”规定,即:不282、准以白条顶替现金;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人借用公款;不准单位之间套换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的名义存储;不准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保留帐外现金私设小金库;不准以任何票据代替人民币;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否则,每条罚责任人50元。(四)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1)出纳员负责现金的收付和库存现金的保管,严禁会计员兼任出纳工作;(2)出纳员不得经管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帐薄的登记,不得负责收据、发票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3)严格现金收支的审批手续,出纳员必须根据审核人员签证的收付凭证所列金额收会现金,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付)讫章;(4)每日要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做到帐款相符,283、严禁“白条”抵充库存现金;(5)库存现金盘盈入帐归公,盘亏由出纳员赔偿;(6)出纳员应及时将当日超出库存的现金存入银行。如有违犯上述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20元。第1275条现金的核算(1)除按规定设置现金帐户外,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数和结余数,并以帐面结余数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日结。(2)根据当日的收付款凭证,填写现金收支日报,以及收付款凭证的起止号数,并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3)出纳员填制的“现金收支日报”交付款凭证填制人复核后,分别签章,以确保收付凭证传递责任。如有违犯上述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20元。第二节 银行存款第1276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1)矿与284、其他单位之间的一切收付事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2)在办理结算中,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3)财务科向银行领用的所有支票,应由银行出纳本人保管,并按顺序编号签发。空白支票不得提前加盖印鉴保存;(4)办理结算,由于填写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以及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操作,由单位及经办人员负责。如有违犯上述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50元。第1277条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1)银行出纳员不得经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薄的登记。不得负责收据、发票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2)留存银行备查的各种印章不得由银行出纳员一人管理,应285、由两人及以上人员收执;(3)空白票据的收、发、存在及时登记加强保管,严格手续;(4)银行出纳员必须根据审核人员审核后的会主凭证办理银行结算手续,如有手续不全或违犯有关规定的,有权拒绝办理。如有违犯上述规定者,每项罚20元。经1278条银行存款及核算(1)按照要求设置“银行存款”帐户及银行日记帐,并按各开户银行和帐号设置明细帐户进行核算;(2)“银行存款日记帐”由银行出纳员负责登记,具体比照现金日记帐登记;(3)银行出纳员定期与银行存款对帐单进行核对,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帐”结余数应与银行存款对帐单余额栏对应相符,如有差额,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有违犯上述规定者,每项罚责286、任人20元。第三节 会计原始记录管理第1279条原始记录的填写要真实、完整。否则,每项罚责任人20元。第1280条自制原始凭证、外来的原始凭证,其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人20元。第1281条原始记录必须按有关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做到手续齐全、合法。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四节 票证及印章管理第1282条票据管理(1)各种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对外收款的收据、发票统一由财务科负责印制、购买、发放、注销、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否则,罚责任人200元;(2)负责收款的单位应明确专人领取,其收入及时上扩矿财务科,严禁坐收坐支。否则,罚责任人100元;(3)票据287、实行交旧领新制度,管票据的人员要严格把关,人员交班时,票据及收入应同时交回财务科,以便明确责任,否则,罚责任人50元。(4)收据、发票开据时应一次填完整,防止大头小尾,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否则,罚责任人100元。(5)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财务科统一保管、开具,其时间、范围、要求等要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6)银行空白支票、对外付款委托书应由出纳专人保管,连号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章后妥善保存。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283条印章管理(1)银行预留印鉴、空白银行票据应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否则,罚单位负责人50元。(2)财务专用章等特288、殊印章使用应建立登记薄,以便备查。否则,罚责任人50元。(3)对外担保等特殊业务需要盖章的,应报矿主管矿长同意后,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办理。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五节 会计科目的使用第1284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罚财务科100元,罚责任者20元。第1285条会计人员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否则,罚责任人20元。第六节 会计凭证的填制第1286条原始凭证的内容填写要齐全。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元。第1287条各种原始凭证的取得要符合规定要求。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1288条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289、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1289条收回职工借款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1290条记帐凭证的内容填写要完整。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元。第1291条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否则,罚责任人20元。第1292条各种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1293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使用原始凭证或需要复印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罚责任人20元。第1294条会计人员要按照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否则,罚责任人20元。第1295条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其他290、方式代替记帐。否则,罚责任人20元。第1296条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1)登记帐簿是,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否则,罚责任人10元。(2)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否则,罚责任人10元。(3)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合余额后,应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现金日记由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否则,罚责任人10元。(4)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1297条登记帐薄发生错误时,不准291、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否则,罚责任人20元。第七节 会计报表的编制第1298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主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任何人不得随意篡改会计报表数字。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299条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该相互一致。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300条各个的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031条个中会计报表中所规定的补充资料,都要填到齐全、完整,不得遗漏。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032条会计报表应由主管矿长、总会292、计师、财务科长等人员审阅。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033条月度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4月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集团公司规定时间报出。凡不按期上报的,每拖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20元。第八节 会计档案管理第1304条会计人员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负责保管一年。满期之后,财务科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编制清册,全部移交矿档案室统一管理,防止丢失损坏。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305条保存的会计档案,要严格调阅手续。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306条对保管期293、满的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307条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有总会计师指定财务科的档案室共同派员监制,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九节 会计交接管理第1308条会计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营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309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的事面要写出书面材料294、;(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帐表、公章、现金、支票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以上四条有一项未完成,不得办理移交手续。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0元。第1310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否则,罚单位负责人50元。第1311条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具体规定为:(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帐薄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薄余额一致,才能办理移交。如发生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会计凭证、帐薄、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税。如有遗漏,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3)银295、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4)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相符,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并取得必要的签证;(5)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也必须交清楚。以上五条有一条不实,接替人员不准办理交接手续。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0元。第1312条会计主管人员工作移交时,要把重大财务收支情况和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有关遗留问题,应书写书面材料。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313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闪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否则,罚交出人、接替人、监交人各50元。第1314条接替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薄,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296、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十节 其他规定第1315条财会人员凡违反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的,每次罚100元;私自伪造、变更帐证的,罚责任人1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第1316条各单位必须接受财政、税务、银行、审计机关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否则,罚单位负责人100元,罚责任人50元。第1317条凡我矿外出学习、出差人员,必须执行矿有关规定。否则,财务科一律不予报销。如财务科违反规定滥报销的,除追回所报款项外,罚财务科200元,轻车熟路责任人50元。当事人返矿后,须在一周内持凭证到财务结算。否则,每拖一天罚10元。第1318条严格控制工程款项支出。凡要办理工程款项支出,必须经主297、管矿长审批后执行。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罚单位负责人500元。第1319条一切财务款均由主管矿长或总会计师审批。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320条矿属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变动,要及时登记;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上报财务科。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321条按规定计提折旧基金。随意变更者,罚责任人100元。第1322条加强流动资产管理,减少储备量,加速资金周转。凡流动资金储备和周转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1323条加强流动负债的管理,及时交纳税金。如有违反,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324条所有罚款必须统一使用矿财务科印制的收款收据,其收入要及时上交矿财务298、科。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325条定期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财务科于每月10日前提供财务分析。否则,罚单位负责人50元。第十九章 合同管理第一节 合同的签订、履行第1326条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严肃认真,不得签订有危害本矿利益的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包赔损失外,罚责任人500元。第1327条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328条订立合同时,各单位应统一使用集团公司法律服务台心印制的合同文本。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329条合同订立后,承办员持合同文本到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禁止使用其他公章代替。否则,视为无效合同,并罚承办员100元。第1299、330条矿属各单位未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不得为矿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否则,罚单位负责人200元。第1331条订立合同时,应当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凡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不明的,不得订立合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332条合同签订后,不得因承办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333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承办人员不得接受贿赂、吃回扣。否则,罚责任人500元,情节严重的并追究刑事责任。第1334条符合下列其中之一的不得订立或履行合同。否则,罚责任人500元。(1)虚构主体资格、盗用和假冒他人名义或荣誉称号。(2)隐瞒无货源或者无货款等实际履300、约能力;(3)制造或者利用虚假的建筑工程、加工定做物、信息、广告等;(4)使用不能兑现或者不能完成兑现的票据、抵押物、债权文书作为合同的对价或者担保;(5)利用无法履行的合同条款或者根本不能履行的合同;(6)利用其他欺诈手段。第1335条签订的合同应严格按照合同文本的要求和有关规定逐项填写。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二节 合同主要内容的审查第1336条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1)对法人资格的审查,要审查是否属于法人组织、有无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活动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注册资金等有关资信证明。凡内容不全不实的,不予签订。否则,罚责任人100元;(2)对集体、个人经济、私营经济301、联营经济等审查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否独立承提民事责任,如不具备不予签订。否则,罚责任人100元;(3)代订合同,审查代理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凡内容不实,不准签订合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337条对合同内容的审查(1)合同标的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生产、流通、经营的范围;(2)审查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内容;(3)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有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以上内容,凡不按规定审查,出现纠纷的,每项罚责任人100元。第1338条签订后的合同正本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到合同管理办公室,以便于合同监督履行。迟交一天罚责任人50元。第302、1339条严格合同结算手续,凡手续不全,不准结算。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三节 合同的变更、解除第1340条合同依法成立,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1341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允许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342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的问题(1)主体变更应征得合同双方同意;(2)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求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印章;(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签订的合同,在变更、解除合同协议前,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4)经过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应报原签证或公证机关备案;(5)联303、营、承包、租赁经营、技术合作、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凡不按上述规定办理,每项罚责任人300元。第四节 合同纠纷的处理第1343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发生纠纷应按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和办法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1344条合同对方出现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全面实际履行,应当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345条合同管理人员有权对合同纠纷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应予已配合。否则,罚单位负责人100元。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1346条无合同收货、付款,出现质量问题或使货款无法收回,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赔款损失外,罚304、责任人1000元。第1347条合同管理人员、承办人员,玩物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包括损失外分别罚责任人1000元,视其情节,将追究行事责任。第1348条代理人超越权限签定合同或以本单位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定合同,使本企业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除包赔损失外罚责任人1000元。第1349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罚责任人15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1)签定合同前,不了解对方签约资格和资信情况盲目签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2)未经授权或越权代理,私自签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3)不按合同规定进行验收、查询和反馈信息,或对于对方305、违约行为有意偏袒、隐瞒、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4)对与对方的违约行为不及时报告,不积极追究,以侄延误申请仲裁和起诉时效,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5)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本单位违约而支付对方违约金、赔偿金的;(6)故意隐瞒真相,与对方恶意串通,欺骗合同审查人员,骗取企业资产,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7)不负责任,错定合同或购进伪劣产品,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8)利用订立合同之机,索贿、受贿及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二十章 档案管理第1351条档案工作应例如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有矿档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否则,罚矿分管领导200元。第1352条每年组织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员学习档案306、法和山东省档案条例及国家有关档案法规 、标准规范。否则,罚矿分管领导和档岸室负责人各100元。第1353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档案法和上级及矿有关规定做好档案整理、接受、归档、利用、鉴定、保管、销毁、统计等工作。凡上级检查不合格的,罚档案室工作人员100元。第1354条认真做好档案的保管工作,按照“九防”(放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污染)要求,管好库房、橱具和档案资料。否则,罚档案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各100元。第1355条档案管理人员离开库房或阅览室时,要随时关门上锁,下班前要检查门窗关闭情况。否则,罚责任人20元。第1356条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华人们共和国保密307、法,严格遵守保密守则,切实保证档案的安全管理;凡查阅密级的档案,应按保密规定掌握使用,严格控制保密范围;对案卷内容不准随意谈论或摘录、外传,不准以通信或任何方式泄露档案机密;不得任意将案卷带出出库房,不得私自外借档案;个人办公桌上不得随意堆放档案材料,严禁任何人将档案带到住宅或公共场所;到期应销毁的案卷、资料,按手续报经领导批准,由二人监销处理。违反上述任何一条,罚款50元,并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第1357条借阅档案必须持有单位证明,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否则,对档案员罚款50元。借阅绝密的文书、科技、财会档案、领导会议记录等重要资料、底图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否则,罚档案员100元。第308、1358条借出档案时,必须对借阅人收取100元抵押金,归还档案时退还抵押金。不按规定收取抵押金,每次罚档案工作人员50元。第1359条档案借阅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保证借阅档案的安全、完整,严禁在档案上圈划、批注、涂改或污损、撕毁、拆散和私自复印等。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对矿造成重大损失的另行处理。第1360条档案原则上不予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档案,必须提出申请,并说明用途,经档案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复制技术档案,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制经济档案,须经矿总会计师批准后,相应部门负责人办理;复制文书档案,须经档案主管部门同意,报相关领导批准;复制其它保密档案也要严格把关,严禁失泄密现309、象的发生。违反上述任何一条,罚责任人100元,并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第1361条借阅档案要在7天内归档,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还,应续办借阅手续。否则,每迟还一天罚款20元。第1362条丢失档案者,罚款300元,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档案丢失必须立即向档案室、保卫科汇报,并到档案室填写“档案遗失报告书”。第1363条凡调离我矿人员,必须经档安室签字。示经签字而调离并带走档案的,对工资科或组干科罚款200元,并由责任单位追回档案。第1364条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按规定交接,交接不清不准办理调离手续,如丢失档案或资料,罚款3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外罚并给予行政处分。第1365条本矿封建、安装等工310、程的竣工验收,新购置的重要设备、仪器和引进项目的验收,工程创优、科研成果评奖活动,均必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前通知档案人员参加验收、签字、盖章,并收回有关图纸、图样资料、说明书及其它文字材料。一次不通知,对有关单位罚款100元。通知到而档案人员不参加,每次罚款100元。资料收回不全,罚责任人50元。第1366条工程施工、技术改造、设备安装过各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在完工后两个月内交档案室归档。否则,罚单位负责人及网络员各200元。第1367条大型设备开箱验收,示经档案工作人员同意,擅自拿走随机技术文件资料的,罚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各200元,并追交有关材料。第1368条凡本矿领导、各部门或单位人员311、外出考察获取的文件、资料,均应交矿办或党办文书登记存档。一次不交,罚50元,并追交有关材料。第1369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符合归档要求,如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书定,或字迹草、用纸不统一的,每项罚科室负责人及档案网络员20元,并退回原科室反革命整改,以确保归档质量。第1370条各种图纸的归档,应按照图纸目录及图号排列,少一张图罚科室负责人及网络员50元。第1371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按照会计管理制度装订成册,编写顺序页码、保管清册、移交清册,少一项罚科室负责人及档案网络员100元。第1372条音像档案的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扫映矿井发展面貌的重大会议或活动,在办理完毕两周内,交档案室归档;音像312、材料必须图像清晰、声音清楚,应用方案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空和责任者;照片档案必须底片与照片相符,并有相应文字说明(时间、地点、内容、摄影者);必须有规范的移交目录。以上每缺一项罚科室负责人及档案网络员50元。第1373条实物档案(奖旗、奖杯、荣誉证书、产品样)应及时归档,有规范的移交目录,否则,罚单位负责人及档安网络员各50元。第1374条在每年的2月底前,各单位应向档案室移交上年度文件资料,移交目录必须远东、清晰、明确,移交资料必须完整。否则,罚单位负责人及档案网络员各200元。第1375条对工作玩忽职守,不及时整理、移交档案材料,制约煤矿建设发展、造成经济损失的,罚责任313、单位负责人及档案网络员各300元。第1376条按照档案法规定,各单位该归档的重要档案拒不归档,私自留存,擅自外借转让,给矿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十一章 治安保卫管理第1377条治字保卫人员须严格执法,文明服务,每了现一次不文明行为罚款20元。第1378条治安保卫人员在岗期间必须按标准执勤,不准空岗、脱岗、看报纸、刊物以及说笑、打闹,否则每次罚款50元。第1379条治安保卫人员须按要求着装上岗,仪表端庄,否则罚款20元。第1380条治安保卫人员责任心不强、执行各项制度不力,工作失职的,每次罚款50元。第1381条治314、安保卫人员与外部人员串通,给矿造成经济损失的。罚款不少500元;性质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矿籍。第1382条外来车辆进科矿大门必须进行检查,否则罚值班人50元。第1383条不要求外来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的,罚保卫人科值班人员20元。外来人员出入矿大门按要求输出入牌的,罚保卫科值班人员20元。第1384条外来人员进入矿办公楼应经值勤人员许可并登记,无正当理由不准进入办公楼,否则罚值班人员30元。第1385条本矿职工出入大门需佩带工作证,否则罚款20元。第1386条本矿职工严禁穿背心、拖鞋千方百计和,否则罚款20元。第1387条禁止各类货车从南大门进入,否则罚值班人员30元。第1388条严禁自315、行车、摩托车进入矿内,否则罚款20元。第1389条各类出矿物资应手续齐备方机放行,否则罚值勤人员100元。第1390条本矿职工酗洒闹事、打架斗殴的,每人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外理。第1391条因工作原因条击报复他人的,罚款500元,并开除矿籍。是领导干部的加重处罚,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1392条招引社会人员来矿闹事的本矿职工,罚款500元,并一律除名。第1392条职工个人偷盗物品价值在300元以下的,罚款300元,并给予记大过处分;价值在300600元的,罚款600元,并进入人力资源市场;价值在600元以上的,按其偷盗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罚款,开除矿籍。第1394条各单位内部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内外携手行窃的,一经查实,一律开除矿籍。第1395条损坏公共财务的,除照价赔偿外,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元。第1396条在本矿内聚众赌博的,除没收赌资、赌具外,每人罚款1000元,并给予开除留用之处分。第1397条参与、观看、传播淫秽物品的,每人罚款500元,并处罚当事人所在单位500元。第1398条参与男女鬼混、卖淫、嫖娼行为的,罚当事人3000元,并进入人力资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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