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职业危害管理制度(防治宣传教育、专项基金等)(3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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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43089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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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公司职业危害管理制度(防治宣传教育、专项基金等)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申报制度8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0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12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13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14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6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18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19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21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23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25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2、理制度2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32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公司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职业危害告3、知制度;(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九)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十一)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企业还必须建立健全下列四项制度:(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二)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四)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4、计报表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5、“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6、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公司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公司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公司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7、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8、。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9、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百盛煤业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公司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公司不得因从业人10、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百盛煤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百盛煤业承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11、印件,公司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一、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一律由百盛煤业财务部统一支出、集中管理,不搞帐外资金,不12、设“小金库”。经检查机构验证属于在本公司患上职业病者,全部治疗由集团公司及保险公司全额承担。(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治疗、检查费用一律由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承担。(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二、合理编制财务预算。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13、,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三、计划使用资金。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检查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四、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杜绝白头票入帐。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五、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14、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15、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高平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16、续。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为规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真正认17、识到预防职业危害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预防职业危害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制定本办法。2、人教科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4、各级1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5、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6、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综合办要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7、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8、各部19、门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9、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20、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10、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11、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学时。12、通风科要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并长期保存。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21、。一、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一律由矿安全部审批,财务部统一支出、集中管理。 二、合理编制财务预算。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的编制工作。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 三、计划使用资金。 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体检费用的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 四、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杜绝白头票入帐。需添置设备、物品时,22、必须经矿长批准后购置,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五、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 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六、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我矿实行三班八小时工作制度。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特做如下规定:1、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23、(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并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2、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3、在产生粉尘、煤尘等其他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灭尘措施,工作人员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浓度较大时应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4、任何领导和组织都不得让员工在职业危害的工作24、场所下加班加点。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一、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25、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二、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三、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四、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设备上警示说明书的26、内容包括:该设备的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27、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十二、要求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厂家,同时提供中文说明书,并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十三、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十四、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保持功能完好。十五、所有应该设置警示标识的设备及工作场所,由其使用单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负责统计上报通风科,通风科和质标办按规定要求统一设置。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要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28、康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检查周期按下表执行;接触有害物质检查对象检查周期煤尘(以煤尘为主)在岗人员2年1次观察对象、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一次岩尘(以岩尘为主)在岗人员、观察对象、期矽肺患者噪声在岗人员高温在岗人员化学毒物在岗人员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例的,应当通知本人。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诊断应到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29、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要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的真实资料。本矿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时,本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对于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本矿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如本矿职工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障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本矿30、承担。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为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管理,预防职业危害,充分发挥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立足现有条件,做好职业健康统计工作,为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二、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及归档制度,为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可靠奠定基础。三、按照上级要求以文件形式明确分管领导和本单位要有明确的统计工作人员。其基本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本矿职业健康工作统计人员,认真贯彻统计法,执行和落实31、统计调查任务。(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责统计报表的催报、送审和报送工作。(三)在工作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四)熟悉统计分类、指标含意、计算方法、统计编码,负责承担统计工作的咨询、指导。(五)开展统计分析,为预防职业危害提供有决策依据的统计资料。四、要认真贯彻执行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准确、及时地完成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上报和统计分析任务,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拒报。五、统计报表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核实,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方能上报。六、对经主管领导核准的统计数据,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如果发现错报、误报,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和统计人员进行核32、实订正。七、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核定和同意。八、统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广大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及其相关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1、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 公司人事和安全管理部门与已进、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安全协议(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外部施工人员)时,应将生产(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进行告知,并在劳动合同33、(安全协议)中注明。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事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向员工告知现在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告知补充合同。4、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要在生产(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工职业病检查结果及突发职业危害事故内部(社会)报警电话。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34、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6、按照“三同时”规定进行新、改、扩建或“四新”工程结束后,涉及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要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岗位员工进行告知,并在职业卫生公告栏中进行公布。7、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本告知制度的落实。9、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全员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控知识的培训、考核,逐步提高职工职业安全思想和职业危害自我防护意识,使广大员工尽快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为企业安全生产健康、有序进行奠定坚实基础。10、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3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为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危害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实施,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3、各专业部门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时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36、标准和卫生要求。4、采供中心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5、各专业部门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6、安监员、各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8、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9、职业安全健康管37、理办公室及施工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10、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使用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知道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12、凡是违背本规定,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效率,合理供应、使用和管理劳保用品,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实用范围:凡38、在王报煤业人力资源部注册的所有职工。三、术语:劳保用品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穿戴的个人随身用品,是一种辅助性安全措施。如:工作服、工作鞋、劳动手套、防护口罩、防噪声耳塞、防护眼镜等四、职责:1.安委会是全矿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决策机构。2.生产技术科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下发以及监督执行。3.生产技术科负责劳保用品的进购、验收、保管、发放、回收和建帐。4.劳资科负责提供全矿职工工种明细(包括兼职)。5.各队、科室指定专人负责领用和管理。6.职工在工作中正确使用、保管和爱护个人劳动保护用品。7.工会行使维护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的监督权。五、工39、作程序:1.生产科根据国家、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相关规定和我矿实际使用情况制定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将制度发到各相关单位。各单位接到后予以执行本制度。2.劳资科及时向设备能源部提供职工工种变更名单,生产技术科根据变更及时、合理发放劳保用品。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购和发放。3.岗位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厂配备的劳保用品。对需要回收的劳保用品旧品,生产科必须严格、妥善收存。当职工退休(包括内退)或调离本单位时,办公室通知离、退人员将工装交回设备能源部厂劳保库。4.职工因工种变更需改变劳保用品时,需要变动的品种应按新工种标准立即予以发放,不需变动的品种则按新工种领用周期发放。如果原工种劳保用品保护性能超过现40、工种,则到期后再执行新工种标准。4.兼职职工的劳保用品应对照发放标准保证按时发放。5.集体或个人因特殊任务需要领用劳保用品时,需由主管矿领导审批发放。6.岗位职工因意外原因(包括特体)领用时,须由队长(科长)核实、签字确认后予以发放。7.对长时间不从事使用劳保用品工作的职工,劳资科可建议生产技术科酌情减低发放标准。8.对在用发放标准与实际使用不相符的情况,各队、科负责人应及时向生产科反映,生产科核实后,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9.每一位职工有权向工会组织反映各级人员在劳保用品管理中的不合理现象。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公司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根据矿41、山安全法职业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和仪器。1、粉尘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制判定标准表:粉尘的种类游离SIO2 含量(%)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煤尘55.0岩尘5102.510301.030500.5500.2水泥尘101.5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表:类别生产工艺测尘布置点回采工作面采煤机42、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事作业回风侧1015m处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在工作作业的地点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在回风侧35m处掘进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低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喧、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在工人作业地点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事作业距离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锚喷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距作业地点回风侧310m处转载点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回风侧510m处翻罐笼司机和43、放煤工人作业、人工作卸料作业人员作业地点井下其他场所地质刻槽、维修巷道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在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地面作业场所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露天煤矿钻机钻孔、电铲作业下风侧35m处钻机司机操作钻机、电铲司机操作电铲司机室内地面作业场所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粉尘监测人员及监测仪器配备表:测尘点数量测尘人员数量测尘仪器数量201人2台20402人4台40603人6台604人8台露天煤矿和地面工厂2人大于等于4台 粉尘监测周期。粉尘检测周期表:监测种类监测地点监测周期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44、掘(剥)工作面3个月1次其他地点6个月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1个月1次粉尘分散度6个月1次游离SiO26个月1次高温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 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去平均值。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份45、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份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有毒有害气体日常监测。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机构。配备专人和专用仪器,按规定开展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煤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限值如下:化学毒物名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0.002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二氧化碳CO20.5硫化氢H2S0.00066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的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46、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氮氧化合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合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然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2、 噪声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机构,配备或聘请有资质的部门开展噪声监测工作。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天至少监测1次。煤矿作业场所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检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管理制度1、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47、本公司的实际,公司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与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2、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3)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48、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4、人力资源科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49、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6、“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7、“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8、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9、“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10、职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企管部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50、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11、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企管部应如实地提供。12、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13、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14、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15、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51、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16、本规定解释权归百盛煤业。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17、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一、职业健康监护目的为规范我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百盛煤业有限公司所有在岗职工。三、内容及职责1. 生产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年度计划。2. 人教科配合厂办公室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52、. 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3.1 人教科将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名单通知生产科,由生产科向体检机构提出上岗前、离岗和转岗健康体检申请。3.2 对体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体检机构体检结果和劳资科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休等手续。4. 在岗期间体检:4.1 根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安排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到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单位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对在体检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应向劳资科进行书面说明,并在补检时间内组织安排体检。4.2 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生产科、劳资科,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组织诊断资料,报矿职业病诊断机构。对确诊的职业病病人纳入职业病管理,并进行康复治疗。5. 应急性体检在应急情况下,应向体检机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危害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相关体检机构进行应急性体检。6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7. 考核内容对违反制度人员,酌情考核100-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