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工作考核、宣传教育等)(1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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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43974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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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工作考核、宣传教育等)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明确责任,落实煤矿的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加强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促进煤矿的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各级领导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有效的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各2、项措施,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员工施工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从项目部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项目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四条 建立以行政正职为主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本项目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当人员有变动时及时予以调整。第五条 各部门都必须负责本项目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的技术人员,并推选出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各工种队、班组应配有兼职安全员。第六条 每年初要有层层签订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办法,并严格考核,奖惩兑现。第一部分3、 项目部领导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项目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对本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第二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第三条 组织制定和审批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第四条 保证煤矿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以有效措施推动各项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第五条 领导和支持职能管理部门工作,赋予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权力,定期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督促、检查本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件、事故隐患。第六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生产副经4、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负责掘进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掘进工作面支护、设备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完好情况,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第三条 负责职责范围内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止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行为。 第四条 负责落实掘进系统隐患整改措施,督促生产单位按照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落实掘进作业场所综合防尘措施。 第五条 参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条 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5、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七条 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第八条 严格落实项目部带班下井制度。 第九条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机电副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负责编制机电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编制掘进工作面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第三条 监督检查机电运输岗位人员接受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用具使用情况。 第四条 负责掘进运输系统和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五条 负责掘进运输设备6、和主要皮带运输机、耙矸机、压风机、排水泵等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运输、供电系统技术改造方案;组织制定大型设备安装、拆除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组织制定机电运输设备大修计划。 第八条 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第九条 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第十条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安全副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组织制订(修改)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第二条 根据项目部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第三条 制订项目部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第四条 直接领导7、本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第五条 组织对本项目部干部、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操作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第六条 经常检查项目部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第七条 经常听取各部门、区队、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病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第八条 对项目部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第九条 对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技术副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8、任制第一条 对本项目部职业病防治技术负全面责任。第二条 认真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难题,负责审核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方案和运行控制措施。第三条 组织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工程设计的图纸审核,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以及架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考虑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第四条 经常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水平,增强职工做好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防护工作的能力。第五条 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应列为9、科研项目,组织力量攻克技术难关。第六条 组织制定特殊施工工艺。在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第七条 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第二部分 各职能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办公室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及时传达国家及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做好职业病防治专项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第二条 参与研究和制定相关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并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区队调查了解职业病防治开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第三条 积极配合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学习,提高员工职业病防治能力10、。第四条 配合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参与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大检查,做好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第五条 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及上级和项目部有关职业病防治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及项目部职业病防治规定。负责项目部调度全面工作。第二条 日常调度工作中要重点掌握的职业病防治情况,对一些重大职业病隐患要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汇报,负责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职业病防治规定的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整改。第三条 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井下现场情况,掌握职业病防治动态,及时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的突发11、事件,做好调度室规定的各种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的记录统计。第四条 全面掌握井下职业病隐患,对威胁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要重点关注,妥善处理,并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汇报。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要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工作,并及时向各级领导汇报。在事故发生后,要详细汇报事故情况,并通知有关单位。第六条 负责落实雨季“三防”、冬季“四防”工作。第七条 发生事故时,及时与矿医院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危重伤员的抢救情况,及时向上级调度汇报。第八条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制订各项管理制度。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第一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及项目部职业病防治12、规定。第二条 对发生的职业病隐患,立即通知有关领导和专业科室,同时积极指挥现场人员处理,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三条 当掘进工作面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协助值班主任,在领导的统一指挥下调动一切力量,积极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并做好记录。第四条 对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通知、指示及基层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信息及时传达。第五条 坚持深入一线,帮助基层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六条 努力学习职业病防治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第七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安监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认真学习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及项目部职业病防治规定13、,现场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治各项规定落实情况。第二条 安监工必须对本工作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本人是工作现场职业病防治监管的直接责任者。第三条 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第四条 发现危及员工职业健康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制止施工,督促现场人员处理后方可施工,现场处理不了的,要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及时向调度汇报。第五条 监督井下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对佩戴不规范人员要及时纠正整改。第六条 督促施工现场人员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及时制止不规范操作行为。通风技术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协助项目经理搞好本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对项目部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二条 认真贯彻14、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有关政策并结合项目部实际参加制订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有关技术措施。第三条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向领导汇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解决。 第四条 参加编制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总结改进工作。第五条 搞好业务技术学习,在分管业务范围内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及先进经验,不断改进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水平。第六条 认真完成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以及领导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生产技术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对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有关政策并结合项目部实15、际参加制订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有关技术措施。第三条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向领导汇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解决。 第四条 参加编制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总结改进工作。第五条 搞好业务技术学习,在分管业务范围内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及先进经验,不断改进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水平。第六条 认真完成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以及领导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机电技术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协助机电副经理搞好本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对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有关政策并结合项目部实际参加制订职业病防16、治方面的有关技术措施。第三条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向领导汇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解决。 第四条 参加编制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总结改进工作。第五条 搞好业务技术学习,在分管业务范围内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及先进经验,不断改进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水平。第六条 认真完成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以及领导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财务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负责职业病防治经费管理,必须专款专用,满足以下支出需要:第一条 职业卫生培训宣传费;第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监护费;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费;第四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维护费;第五条 职业17、病危害因素检测设备购置费;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设施及物品购置费;第七条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购置费、防暑降温费;第八条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费; 第九条 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等。第十条 提高思想,充分认识建立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第十一条 有关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采购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负责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验收、储存保管、发放、报废等环节管理工作,编制年度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第二条 制定和完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验收、保管、发放、更换、报废管理制度;第三条 负责对各单位防护用品保管、发放、使18、用、报废等环节的业务检查指导,加强对各单位自购防护用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负责制定个体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第三部分 基层区队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队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本项目部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对本队管辖的工程项目、生产活动的职业病防治负直接责任。第二条 负责实施本施工队的危险源、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和控制,组织落实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并做好记录。第三条 对所负责的施工现场环境防护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确保一切防护设施齐全、有效,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四条 组织所属员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冒险19、作业。第五条 在布置生产任务时,把职业病防治工作贯穿到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去。第六条 对新进员工、调换工种的员工和较长时间离岗后复岗的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岗前教育,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护环境,文明施工。第七条 对发生伤亡、火灾、爆炸等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根据需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跟班副队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负责本班职业病防治工作,是本班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严禁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做好事故抢救工作。第二条 组织开好班前会,做好安全确认和工作安排,协助队长组织好本单位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 第三条 班20、前、班中、班后要向值班人员汇报当班的职业病防治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第四条 对本班组发生的事故要追查责任,分析原因,吸取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第五条 与工人同上同下,及时排除隐患,严格按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组织施工。第六条 完成项目部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班组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贯彻执行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领导本班人员文明作业,对本班组人员在作业工程中的职业健康负责。第二条 必须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过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条 根据本班任务、环境和本组人员技术、体力等特点,合理安排任务,交代职业病防治安全注意事项。在生产21、过程中,经常检查本组的环境因素、危险源控制状况,做到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讲评,并做好交接班工作。第四条 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对新职工和调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现场职业病防治教育,并制定专人负责指导,达到要求后才能上岗操作。第五条 班前要对本班使用的工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对本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六条 善于总结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工作,积极提出对职业病防治有利的建议。第七条 发生工伤要及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质量验收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贯彻执行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规22、定,严格工程质量管理,为员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第二条 必须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过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条 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上班的工作质量严格进行再验收,对于不合格品工程必须责令其返工,否则,拒不接班,强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第四条 对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和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始终保持优良品。第五条 班前要对本班使用的工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对本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六条 班中督促本班员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治防护设施,做好综合防23、尘工作。第七条 发现危及员工职业健康隐患时,立即阻止施工,处理后方可施工。皮带、刮板输送机司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自觉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条 必须经过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自觉遵守各项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认真检查设备各部位是否完好,各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可靠,严禁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上级报告。第三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四条 在输送机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操作人员必须正常使用各机头转载点的喷雾装置。第五条 发生事故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施救,保护好24、现场,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立即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第六条 积极参加职业病防治各种安全活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对预防职业病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维修电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自觉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条 必须经过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自觉遵守本岗位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第三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四条 熟悉矿井电气设备维修工具、器具、仪表的使用方法,并能正确使用。第五条 井下电气设备不准带电搬迁检修,定期检查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如有问题及时处理或更换设备。第六条 25、要根据地质情况和操作规程规定正确操作,确定炮眼方向、深度,以达到良好的爆破效果,爆破后及时喷雾降尘。第七条 处理电气设备故障时,严禁带电作业,停电要挂警示牌,并严格执行开盖作业顺序。第八条 积极参加职业病防治各种安全活动,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对预防职业病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皮带、刮板输送机检修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自觉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条 自觉遵守本岗位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指令。第三条 必须经过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条 严格执行安全确认制26、度。检修前必须对煤尘、瓦斯浓度等进行安全确认。第五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和敲帮问顶制度。检修设备前必须维护好顶板及煤帮,搞好自主安全。第六条 严格按“四检”制内容对所分管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检修,对输送机检修质量负责,保证本人包机范围内设备的完好。第七条 积极参加职业病防治各种安全活动,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对预防职业病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第八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爆破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自觉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条 自觉遵守本岗位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指令。27、第三条 必须经过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 工作前先检查发爆器是否完好、灵敏可靠,发爆器钥匙要随身携带,严禁转让他人;放炮线有无破损、断裂,长度是否符合规定。第六条 严格执行放炮“三人连锁放炮”、“一炮三检”制度,按规定执行停、送电及撤人、设岗警戒制度。做好放炮前、后的洒水降尘工作。第七条 装好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第八条 爆破作业结束后,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整理好。第九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清退单。当班剩余爆炸材料要交回爆炸材料库,严禁私藏。第十条 积极参加职业病防治各种安全活动,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对预防职业病有28、价值的合理化建议。掘进机司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自觉定期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条 自觉遵守本岗位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指令。第三条 必须经过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 熟悉本岗位工作标准及操作顺序,并严格对照执行,能熟练准确的操作。第六条 开机前要检查顶板、瓦斯、通风等情况,确认掘进机周围没有人员及电缆设备等影响时,方可开机,掘进机运行前做好综合防尘工作。第七条 积极参加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各种安全活29、动,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对预防职业病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小水泵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认真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条 自觉遵守本岗位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指令。第三条 必须经过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 负责水泵的操作运转工作,熟悉所在排水点的排水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构造,并能熟练操作。第六条 保证排水设备的完好,各连接部件不松动,联轴器与电机间隙应满足窜量要求,防护罩安全可靠,填料和密封件松紧适度,润滑30、油质、油量符合规定。第七条 发现水泵有异常杂音,及时停止运转,开启备用水泵,联系维修工处理后,方可使用。第八条 认真填写运行日志,负责将设备状况和存在问题向本单位值班领导及时汇报。管路维护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认真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条 自觉遵守本岗位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指令。第三条 必须经过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 负责水泵的操作运转工作,熟悉所在排水点的排水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构造,并能熟31、练操作。第六条 保证排水设备的完好,各连接部件不松动,联轴器与电机间隙应满足窜量要求,防护罩安全可靠,填料和密封件松紧适度,润滑油质、油量符合规定。第七条 发现水泵有异常杂音,及时停止运转,开启备用水泵,联系维修工处理后,方可使用。第八条 认真填写运行日志,负责将设备状况和存在问题向本单位值班领导及时汇报。打眼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认真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条 自觉遵守本岗位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指令。第三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四条 必须经过项目部职业病危32、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五条 不准在残眼内继续钻眼,缺水或停水时,应立即停钻。第六条 打眼过程中,若出现瓦斯涌出或透水征兆,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汇报处理。第七条 打眼时要做好综合防尘工作。必须保证供水正常,不准干式打眼,积极参加职业病防治各种安全活动,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对预防职业病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无轨胶轮车司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认真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条 自觉遵守本岗位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指令。第三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四条 必33、须经过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五条 必须了解运行路线中路况、巷道断面、坡度情况及基本安全情况,掌握各种安全标志和信号的有关规定,以便做好出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必须熟悉所驾驶车辆的结构、性能、参数及完好标准,并会一般性的检查、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 第七条 胶轮车启动前后,均要对其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通过目测、耳听进行判断,确认设备操作系统、安全系统、消防设施等方面完好后方可上车操作。 局扇司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认真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条 必须经过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34、作业。自觉遵守本岗位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指令。第三条 按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四条 司机必须专职、专责,熟悉通风机一般构造、工作原理、技术特征、各部性能、供电系统和控制回路,掌握风机房各项规章制度,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五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持巡回检查制度,保持机器清沽卫生,及时检查和检修通风机消音系统、供电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确保风机正常运转。第六条 积极参加职业病防治各种安全活动,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对预防职业病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瓦斯检查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必须经过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35、可上岗作业。第二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第三条 对管辖范围内的通风、瓦斯检查等工作负责。第四条 入井前,必须对所带仪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灵敏准确。 第五条 认真检查所辖范围通风设施、巷道状况、局部通风、喷雾降尘、安全监测装置等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汇报。第六条 完成领导交办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其它工作。通风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 必须经过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条 认真学习,熟悉掌握矿井有关局部通风的要求,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第三条 按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要求敷设和维护风筒,保证风筒吊挂“两平一直”,无死弯,36、无节漏,无破口。第四条 根据掘进工作面的进度延接风筒,保证风筒出风口到掘进迎头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延接的风筒要及时悬挂风筒管理牌,备用风筒数量充足,每天清点,与值班瓦检员交接清楚,集中码放整齐,不乱扔乱放。第五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要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消音器安装合理符合要求。第六条 定期检查、维护矿井通风设施,确保通风设施完善可靠。第四部分 地面各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机修车间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落实上级职业病防治规定。第二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力争杜绝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第三条 落实车间内各项职业病防37、治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四条 加强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培训教育,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条 落实本部门职工职业病防治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操作技能。第六条 监督落实检修制度。机修车间气焊(割)工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第一条 必须经过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条 工作前,焊(割)工必须穿戴好各种必备的劳动防护物品,以防烫伤,伤目,触电等事故。第三条 施焊前应检查工作场地10米周围是否有易燃物品及影响安全的物品,并加以清除,检查焊(割)柜,皮管接头及气瓶附近等是否良好。第四条 不准将气瓶放在强烈阳光下,高温处及容易受电38、击的地方,搬运时禁止滚运和撞击。第五条 氧气、乙炔瓶要放置牢固,严禁沾染油脂,装拆减压器及开启瓶阀时,禁止用金属物体敲击连接螺母和阀门,开启阀门时,身体不要对着出气口。第六条 氧气瓶、减压器等均应该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该用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木棒敲打解冻。第七条 焊接前,应检查皮管有无磨损扎伤,刺伤,老化,裂纹等情况,并及时修理和更换。第八条 点火时,先稍开氧气,再开乙炔,面部和手应该离开焊嘴,防止火焰喷出伤人。第九条 发生回火或鸣爆,应立即将乙炔和氧气关闭等焊(割)柜冷却后再开氧气,吹掉焊柜内黑灰,再点火操作。第十条 不准在带点设备和有压力的液体和气体及易爆易燃,有毒物品的39、容器上焊接,焊接容器时要有出气孔,有油类物体要洗净后才能焊接。第十一条 气瓶中的气体不准全部用光,至少保留0.1Mpa压力的气体。第十二条 皮管穿过通道要加盖保护物,焊割柜和皮管紧固夹头要经常检查,防止松动滑脱。第十三条 不要把焊(割)柜放在热工作物上,工作时要防止火焰喷到氧气上,乙炔瓶和易燃易爆物上。第十四条 操作自动切割机时,要做好防止触电等防护措施。第十五条 高空作业时,要遵守有关的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地面应有熟悉气焊(割)操作的工人的配合。第十六条 离开工作场地时,应收皮管,关掉氧气,乙炔阀门,并检查场地周围熄灭火种。机修车间铆焊工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第一条 必须经过项目部职业病危40、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条 工作前,焊工必须穿戴好各种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防烫伤,伤目,触电等事故。第三条 施焊前检查工作场地10米周围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焊机所用电气系统的导线绝缘是否良好等,防止触电、失火、爆炸等事故。第四条 电焊机上不准放导电物品,开启焊机时,要迅速将闸力推足。等运转正常后才可操作,离开时应关掉焊机。第五条 在四周有人的地方操作,应该设置防火屏,防止弧光伤眼。第六条 在容器内焊接,要有绝缘垫及用低电压照明,鼓风或油风设施并需有人在外监护。第七条 严禁焊接密闭及带有压力和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容器,必要时留有出气口,并将容器清除干净,才能操作。第八条 登高焊接41、时,必须站稳后方可操作,高空作业时应遵守有关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第九条 移动电线时,要防止割坏,碰坏,电线穿过通道,应在线上加保护物,电焊机移动时,应先切断电源。第十条 工作结束后,将电缆盘好,清理场地,熄灭火种,并将焊机及有关工具等放回适当位置。机修车间钳工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第一条 在制作和维修设备时,必须严格掌握质量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产品合格使用。第二条 必须经过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按照工作要求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第三条 发现图纸有问题时,要及时与相关技术人员联系,便于处理问题。第四条 拆卸的设备零部件要妥善保管,禁止乱扔乱放,影响机械设备组装。42、第五条 下班时必须将使用工具进行整理和清点,并统一保管。第六条 工作时,使用的图纸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使用后要交回主管技术人员。第七条 工作时间,不干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并制止闲杂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从事与钳工无关的工作。机修车间钻、刨工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第一条 必须经过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条 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上班前不准喝酒,不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第三条 遵守劳动秩序,听从领导安排,完成各项任务指标。第四条 应经常保养自己所管辖的钻床、铣床、刨床和清理水路和油路,保证油路、水路畅通,文明操作。第五条 应熟悉掌握各种机床操作性能,不准违章操作机床。第六条 43、对自己的工作岗位应尽职尽责,认真搞好各项工作。机修车间机修工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第一条 认真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第二条 严格设备检修标准,认真做好设备拆检工作,做到设备检修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决不能出厂,对于出厂的设备做到台台达到完好标准。第三条 必须经过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按工作要求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第四条 积极完成项目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如无特殊情况,必须保质保量无条件完成,否则按有关设备检修考核条例进行处罚。第五条 机修班班长是机修班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机修班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机修车间起重工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第44、一条 必须经过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条 应具备机械和电器操作知识,熟悉电动葫芦结构使用性能。第三条 吊挂前应认真检查钢丝绳是否良好,不准超过绳索的最大允许负荷吊运货物。第四条 货物应捆绑吊挂牢固,绳索不准打结或扭曲,在锐利的棱角处应垫上木板等衬垫物,并使绳索受力均匀,使用钢丝绳时应戴手套。第五条 起吊前应先选好通道和卸货地点,精准的估计货物重量,严禁超负荷起吊,歪拉斜吊及起吊固定在地面或其它设备上的物体。第六条 起吊时严禁将手放在绳索与物体中间,起吊或卸下货物的地点不准无关人员停留,吊运中应有专人统一指挥,严禁重物从人头顶上通过。第七条 货物应先吊起200mm,检45、查无异常时再起吊,必须保持货物的平稳,对钢丝绳使用夹钳时,夹钳应不少于4个,走吊较长的货物时,应用绳索拉住,禁止用身体的重量来保持货物的平衡。第八条 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并严格检查脚手架的牢固程度,下面不准站人。第七条 积极参加职业病防治各种安全活动,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对预防职业病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为了搞好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一、指导思想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全面落实项目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46、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性中毒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工健康。二、目标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井上下粉尘、有害气体、噪声、温度不超标,不危害;确保不发生一起职业危害事故。其中:1、确保建设项目中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三同时”要求,达到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标准。2、 防尘管路完全按照“六大系统”的供水施救系统规定设置,安全可靠。在生产过程中,随掘进进度的变化,随时增加供水防尘管路和设备,直到工作面。3、 继续加强作业场所降尘的工作47、力度,实现粉尘浓度明显低于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控制标准。4、筹措资金购置部分粉尘监测设备, 淘汰旧的监测仪器,确保监测准确、可靠,及时促进降尘工作的成效。5、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6、最大限度安排培训时间,使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7、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100%。8、年内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三、措施1、明确管理职责 规范规章制度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责任制,项目部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标准化人员监督、管理并考核项目部的职业卫生工作。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前期预防(1)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48、理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2)防护设施及用品的管理做好防尘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物供部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49、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3)作业场所监控、防护管理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每月在掘、回风和运输转载点测量总尘、呼尘浓度,并记录在册;每月向全项目部公布50、测量结果;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4)班组防护制度每日每班入井前由班组长负责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对不佩戴防护用品的人员进行罚款,累计3次不佩戴者停工培训。(5)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51、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的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条例及同煤集团职业卫生工作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生产岗位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品使用52、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6)救援模拟演练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年内组织本项目部进行至少一次的应急模拟演练,同时进行总结和记录。3、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的应对办法(1)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或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矿上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信息,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通风部门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2)定期53、整改治理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并由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整改。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3)现场监护作业时使用防护用品。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安监工有权及时纠正或制止违规、违章行为;生产过程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调查,并会同有关部54、门提出防治措施;4、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本年2月-4月加强员工职业病防治培训,开展职业病防治培训月活动,组织职业病相关知识考试;5月重新排序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缺失相关内容的档案进行补充,退休人员档案重新归类摆放;6月-7月组织标准化、安监、通风等职能部门对掘进巷道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进行统一检查,并责令相关部门整改;8月-9月安排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体检,严禁未体检人员在体检结束前予以安排工作;10月-12月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安排在岗员工参加2018年在岗职工职业健康体检,对不参加体检人员个人罚款500元,责任单位1000元。5、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例会55、。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项目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排查等情况。四、保障条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1、经费保障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项目部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安全费用中据实列支。2、机构保障(1)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56、做好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2)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项目部不得终止解除原劳动合同。(3)体检保障项目部应在年内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人力资源部根据职防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置并为其诊断、治疗等;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标准化科(职业病防治科)反馈给57、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4)职业病诊断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项目部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项目部报告;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项目部有关规定执行;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5)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58、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五、考核监督1、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2、工会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3、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六、奖罚办法1、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项目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项目部对此类行为给予奖励。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59、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项目部要及时制止和整改;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2、项目部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职业病危害防治实施方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国家安监总局令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60、,强化职业病危害防治“三个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项目部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各专业分管部门是本专业、本系统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主体,标准化部门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综合监管主体,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本专业、本系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井下及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四条 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保障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顺利进行,项目部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组 长:项目部经理常务副组长:安全副经理副 组 长:生产副经理 机61、电副经理 技术副经理 成 员:技术员 掘进队长 机电人员通风人员 标准化人员 安监物供人员 财务室 瓦检员 后勤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科办公室主任:技术副经理第五条 领导组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全面负责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2、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齐专职管理人员;3、定期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4、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投入和培训教育工作力度;5、督促、检查、指导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6、组织制定并实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向矿方及上级主管部62、门报告职业病事故。第六条 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领导组织下,各成员单位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划分如下:(一)标准化人员1、负责项目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管,协调、监督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2、完善落实项目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等,参与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3、负责组织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4、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审查、验收和上报工作;5、参与职业病事故调查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查;6、督促开63、展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7、参与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8、对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销毁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9、承办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二)通风人员1、是项目部井下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主体,负责本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具体监管;2、负责编制、审定项目部井下有关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负责组织编制本专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4、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三)生产技术人员1、是项目部井下采、掘系统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主体,负责采、掘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具体监管;2、64、负责编制、审定生产工艺过程中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计划、方案、工艺措施,并监督其实施;3、负责组织编制本专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4、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四)辅助运输管理科1、是项目部井下运输系统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主体,负责运输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具体监管;2、负责编制、审定运输过程中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计划、方案、工艺措施,并监督其实施;3、负责组织编制本专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4、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五)机电人员1、是机电系统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主体,负责机电系统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具体监管;2、负责编制、审定本系统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负责组织编制本专业职业病危害事65、故应急预案;4、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六)后勤1、是非煤系统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主体,负责地面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具体监管;2、负责编制、审定非煤系统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负责组织编制本系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4、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七)物供人员1、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招投标、采购等环节管理工作,审核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计划;2、负责对投标的生产、销售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单位资质进行审核,负责检验中标单位生产、销售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资质。3、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验收、储存保管、发放、报废等环节管理工作,编制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采购计划;4、制定和完善职66、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验收、保管、发放、更换、报废管理制度。5、负责对本项目部防护用品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环节的业务检查指导,加强对本单位自购防护用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节 工作职责第七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按照项目部的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项目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2、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3、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4、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提取充足、专款专用。5、制定职业67、病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6、按照规定配齐各类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监测及评价制度并组织落实;8、组织检查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9、从源头入手,牢牢把握源头防治、过程防范、个体防护三个环节,降低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按周期监测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数据,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10、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障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三岗”检查到位,建立完善劳动者监护档案。11、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和在68、岗期间的定期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12、组织建立并实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3、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不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二节 机构建设第八条 项目部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项目部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标准化部门是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按照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齐专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第三节 制度及档案建设第九条 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69、业病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五)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六)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一)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三)职业危害警示标示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十四)职业病防治基金专项制度;(十五)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十六)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十七)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第十条 70、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名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71、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基本情况、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各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72、业病诊断、鉴定的,各单位要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第四节 职业卫生“三同时”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7242号)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监督、督促整改,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第五节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第十三条73、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程序,将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向矿上有关部门申报。第六节 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第十四条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时,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项目部职业卫生档案,并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第十五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74、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项目部职业卫生档案。第十六条 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七节 职业病危害公告第十七条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75、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第八节 职业病危害76、告知第十八条 项目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应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第九节 从业人员的保护第十九条 从保护从业人员出发,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77、护设施;(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第二十条 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到位。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执行如下标准要求:粉尘种类 游离 Si 含量( %)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mg/m 3) 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煤尘 10 4 2.5 矽尘10 50 1 0.7 50 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尘 10 4 1.5 粉尘: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粉78、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高温:矿井必须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和机电设备硐室设置温度传感器,当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0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降温设施。噪声:作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79、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对产生噪声的接害地点,必须至少半年进行一次监测并记录。化学毒物: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第二十一条 在职业健康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上,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组织健康检查,受检率必须达到95%以上,且不得以常规健康检查代替职业健康检查。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如下: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检查周期煤尘(以煤尘为主) 在岗人员 2 年 1次观察对象、 期煤工尘肺患者 每年 1次岩尘(以岩尘为主)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 期矽肺患者 噪80、声 在岗人员 高温 在岗人员 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接触粉尘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面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体检按每年 1次执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项目部承担。组织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第二十二条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二十三条 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81、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二十四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第二十五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82、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要有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七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要有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要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83、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第二十八条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三十条 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第三十一条 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需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第十节 职业病84、危害防治培训第三十二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项目部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危害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三条 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进85、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4学时。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标准化部门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时,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内容:成员单位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方法依据同发东周窑煤业有限项目部职业86、病危害防治考核办法。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要求1、检查前应明确检查负责人,确定参检人员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参检人员学习有关规章制度、专业知识,确保检查质量。2、检查人员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如实填写处理意见书。3、检查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要与被检单位进行“三定”落实,提出处理意见。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考核第三十七条 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考核范畴,制定考核办法,完善考核体系,促进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常态化、科学化。根据同发东周窑煤业有限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考核办法严格进行考核奖罚。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第三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87、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四类。1、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2、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3、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4、特别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第三十九条 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88、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执行。第四十一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项目部标准化部门(职业病防治科)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单位(外委队组)承担所需费用。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89、第四十二条 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矿方标准化科(职业病防治科)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考核办法为加强我项目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升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水平,降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新增职业病人数,切实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2018年我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区队。 二、考核依据煤矿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及煤矿职业卫生标准化评分表,地面单位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90、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按照动态考核内容进行现场检查考核。三、 考核方式采取每季度依据矿井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表对全项目部进行集中考核;每月对一些不作为管理和不规范行为,进行动态考核,现场给予处罚。四、考核奖惩为扎实有效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对下列行为之一的,现场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1、现场每有一员工不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的,罚责任者200元、责任单位500元;2、静压水管每有一处不到位的,罚相关责任单位2000元;3、未按规定周期监测粉尘(包括总尘、呼尘、粉尘分散度、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噪声、化学毒物(包括硫化氢、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的,每缺一处罚责91、任单位1000元;4、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有一处缺失或损坏未及时更换或维修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5、掘进机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大于2Mpa,外喷雾压力大于4Mpa,每有一处达不到要求罚款责任单位500元;6、炮掘队组未安装放炮喷雾装置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7、炮掘巷道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水炮泥,放炮前后冲洗井壁巷帮,放炮时必须开启放炮喷雾和净化风流装置,每有一处不达标,罚责任单位500元;8、掘进巷道中未安装净化风流装置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9、转载点、漏煤眼、放煤口每有一处未安装洒水喷雾装置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10、每一喷雾装置雾化效果不好的,罚责任单位500元;192、1、未按规定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配齐各类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每缺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12、未按规定在掘进回风巷、回风流侧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每有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13、不安排、不组织、不落实标准化科(职业病防治科)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或各类报表不按期报送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14、标准化部门(职业病防治科)根据项目部实际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考核细则对涉及单位进行动态检查考核。职业危害防治其他不作为管理和不规范行为以及其它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可比照以上条款予以处罚。15、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做到源头防治达标、过程防范达标、个体防护达标、现场防93、控达标的区队及外委队组,予以酌情奖励。五、附则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解释权属温州建峰同发东周窑项目部。井下作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一、掘进防尘操作规范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一)机掘作业的防尘1、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2、掘进机上喷雾系统的降尘效果达不到本标准的要求时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等高效防尘措施。3、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时,应对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以阻止截割粉尘向外扩散。工作94、面所形成的中央并列式式通风应符合规定。(二)炮掘作业防尘1、钻眼应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以0.3MPa左右为宜,但应低于风压0.1MPa-0.2MPa,耗水量以2L/min-3L/min为宜,以钻孔流出的污水呈乳状岩浆为准。2、炮眼内应填塞自封是的水泥炮,水泥炮的装填量应在一节级以上。3、放炮前应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清洗。4、放炮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10m-15m地点安装压气喷雾器或高压喷雾降尘系统实行放炮喷雾。雾幕应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5min以上。当采用高压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5、放炮后,装煤(矸)前必需对距离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和装煤(矸)95、对洒水。在装煤(矸)过程中,边装边洒水,采用铲斗装煤(矸)机时,装岩机应安装自动或人工控制水阀的喷雾系统,实行装煤(矸)喷雾。(三)掘进其他防尘操作规范1、距离工作面50m内应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2、距离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至少冲洗一次;20m以外的巷道每旬至少应冲洗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三、转载及运输防尘操作规范(一) 转载点防尘1、转载点落差宜小于或等于0.5 m,如超过0.5m,则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2、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或采用除尘器除尘。3、在装煤点下风测20m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二)运输防尘运输巷内应按要求设置风流净化水幕。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为了96、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规定,依据国家相关的法规、规章、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预防为主、生产和工人健康齐抓共管”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三、本制度规定从项目部领导到各部97、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执行过程中,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有违本制度执行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目的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全项目部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告知的内容:1、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2、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3、提供的职业危害98、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5、职业危害知识培训教育;6、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7、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二、培训告知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三、合同告知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四、重要场所告知公布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标准化部门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全体员工相关职业危害的有关内容。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五、宣传告知标准化部门应当加大职业卫99、生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思想认识,增长员工职业卫生知识,加深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六、体检告知标准化部门负责安排员工上岗前、在岗期、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在岗期接尘员工按照体检周期进行体检。如实告知员工检查结果,促使员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七、监督检查标准化部门及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八、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1、自觉遵守本项目部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危害操作规程;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一、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100、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二、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项目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制度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有毒、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三、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101、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中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102、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五、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六、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103、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 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二、本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三、通风部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104、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四、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在使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六、根据“谁产尘、谁灭尘”原则,按工作区域责任划分:(1)各掘进工作面区域的防尘工作由施工队组负责;(2)井下管路队负责所管辖区域的防尘工作;(3)配电室及其他地点的防尘工作由各自分管单位负责。各区域责任单位因故变更时,应提前通知通风部门,办理相关防尘设施移交手续。七、 物供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105、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八、通风部门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九、通风部门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十、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十一、要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十二、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106、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十三、处罚规定日常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部门、人员限期解决,限期内未完成的,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罚:1、各责任区域的防尘管路和设施以及掘进机组的喷雾装置要按规定和设计进行敷设与安装,防尘管路不按规定和设计敷设的,每缺少一米,罚责任部门或队组300元,喷雾装置每缺少一处,罚责任队长或班组1000元;2、开掘工作面采用干式打眼,且没有捕尘措施的,罚责任队组1000元;3、爆破作业不按规定使用水泡泥,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500元;4、爆破前后不进行巷道洒水的,发现一次,罚责任队组500元;5、对各自责任区域未按规定进行冲洗巷道的,罚责任队组500元107、;6、隔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的,罚责任队组500元;对隔爆设施日常维护、使用不到位的,罚责任队组500元;7、未经总工程师、通风区允许,擅自移动、拆除防尘设施的,罚责任队组或责任人1000元。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发放的原则,结合我项目部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一、严格执行GB/T 11651-2008标准和煤炭工业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108、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三、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转卖。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配戴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工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四、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五、对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1、所有享受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建立劳防用品管理台帐,实行规范化管理;2、使用者在2周时间内一旦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以给予更换;3、个别劳动强度大的岗位,生产单位开证明,由项目部分管领导签字,在审批发放的时间上可以缩109、短;4、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除消耗性劳保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5、耐用性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补领;6、大件防护品一律以旧换新;7、对职工反映劳动防护用品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和物供部反馈解决;8、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由项目部办事员统一开票领用发放;9、标准化部门、安监部及各部门应要求并督促检查职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六、对物供部内部的管理1、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三证一报告”110、,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和检验报告。物供部根据生产情况制定防护用品计划,由物供部统一采购的防护用品,必须满足生产需要;2、保管员根据对防护用品实物数量、外观进行验收;3、保管员对防护用品保管,按仓库物资储存管理办法执行;4、审批人员根据防护用品领用的时间限制,来确定审发;5、标准化部门要经常深入生产单位了解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向领导反馈使用信息。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特制订本制度。一、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111、状态,并定期向员工公布,二、井下必须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通风区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发现损坏时,及时予以更换。三、安全仪器监测工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加以防治,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四、通风区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按规定进行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五、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六、每月由通风区防尘工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监测,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报送标准化科(职业病防治科)112、备案。七、监测内容1、粉尘监测(1)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 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一览表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掘进工作面机械装岩、刷帮、挑顶、拉底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切割在工人作业地点锚杆打眼、打锚杆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转载点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回风侧510m处人工装卸料作业人员作业地点地面作业场所机修间等处工人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2)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采用个体方法进行。 粉尘监测周期一览表监测种类监测地点监测周期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掘进工作面6个月1次其他地点6个月1次粉尘分散度6个月1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6个月1次(3)粉尘113、监测人员及设备要求 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要求一览表测尘点数量测尘人员数量测尘仪器数量604人8台地面作业场所2人4台粉尘监测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达到合格的测尘人员。监测时必须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2、有毒有害气体监测(1)监测方法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检测采用定点长时间采样方法;毒物的短时间接触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以及毒物的超限倍数则采用定点短时间采样方法。(2)监测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地点。将空气收集器安装在劳动者工作时的呼吸带上。(3)监测频率在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内采样,采用低流量、长时间采样方法,计算出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在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时段进行短时间1114、5 分钟采样,取工作日中最高的浓度值作为该工作地点毒物的短时间接触浓度或最高浓度,同时计算该工作地点毒物的超限倍数。3、物理因素监测(1)噪声监测监测方法:固定工作岗位选用声级计;流动工作岗位选用个体噪声剂量计。监测点选择:工作场所声场分布均匀(测量范围内A 声级差别小于3dB(A)),选择3 个测点,取平均值;工作场所声场分布不均匀,则划分若干声级区,同一声级区内声级差小于3dB(A),每个声级区选择2 个测点,取平均值。监测频率:稳态噪声的工作场所,每个测点测量3 次,取平均值;非稳态噪声的工作场所,根据声级变化确定时间段,测量每个时间段的等效声级,并记录各时间段的持续时间。(2)手传振动115、监测方法:采用振动测量仪进行测量。监测点选择:人体和振源间界面处的振动处。(3)工频电场监测方法: 使用低频电磁场强仪测量。监测点选择: 测量地点应比较平坦,且无多余的物体。(4)紫外辐射监测方法:使用紫外辐照计进行测量。监测点选择:操作人员面、眼、肢体及其他暴露部位的辐照度或照射量;当使用防护用品时,应测量罩内辐照度或照射量。(5)高温监测方法:采用WBGT 指数测定仪进行直接测量。监测点选择:温度最高和通风最差的工作地点。工作场所无生产性热源,选择3 个测点,取平均值;有生产性热源选择3-5 个测点,取平均值;工作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环境或通风环境,每个区域设置2 个测点,取平均值。检测频率116、:常年从事高温作业,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从事室外作业,在最热月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 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 分别测1 次,工中测1次,取平均值。如在规定时间内停产,测量时间可提前或推后。作业环境热源不稳定,生产工艺周期变化较大时,分别测量并计算时间加权平均。八、对于井下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硅等其他无法完成的测定项目,委托有资质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测、分析和评价。九、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通风区在超标处设立警示标志及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十、每年由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117、服务机构对我项目部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十一、各生产队组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十二、通风区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功能正常运行。十三、监测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十四、职业病防治科对各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情况每月定期监督检查一次,按照每月标准化考核会进行考核奖罚。 十五、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一)粉尘测定制度及要求 1、粉尘测定工作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等各项国家和煤炭企业的规定进行工作。 2118、测尘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按照规定,认真操作和填写测尘内容,准确无误地做好统计,计算工作。如实地将测尘结果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有权监督井上、井下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对于违章作业者,有权及时制止,责令整改。 3、测尘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工作。 (二)项目部对生产性粉尘进行检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总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2、呼吸性粉尘: (1)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119、不得少于4个;(2)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三)噪声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 1 次。测定地点主要包括:绞车房、通风机等噪声较大的设备的场所。为预防噪声危害,需购置设备应优选低噪声设备,保证作业场所噪声不应大于85dB。并对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作业人员在大于85dB的作业场所工作时,必须配戴防噪声耳塞。当作业场所噪声大于90dB时,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四)对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取得的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对超标的危害因素,提出改进及120、预防措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规范我项目部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定本制度。一、认真学习贯彻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规定(晋煤劳发20111516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补充通知(晋煤劳发2012600号)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等文件,落实好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121、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1、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3、评审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批复。4、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核手续。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1、122、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2、煤矿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3、煤矿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直至拿到批复。4、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1、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123、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2、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3、煤矿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转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4、煤矿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5、煤矿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五、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124、案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我项目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预防职业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内容。二、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落实到位。三、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四、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六、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体检后,确诊尘肺病员工125、,由人力资源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危害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至不涉及其禁忌症的工作岗位;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七、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相应的工作。八、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九、职业健康体检由标准化科(职业病防治科)组织确定体检时间。十、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项目部承担。十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接触有害物质体检对象检查周期煤尘(以煤尘为主)在岗126、人员2年1次观察对象、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1次岩尘(以岩尘为主)在岗人员、观察对象、期矽肺患者噪声在岗人员高温在岗人员化学毒物在岗人员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岗前体检率100%、在岗期间体检率95%、离岗体检率100%,离岗人员在离岗前90日内体检。对不参加体检人员罚款500元,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十二、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标准化科(职业病防治科)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十三、标准化部门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职防院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进行复查以及医学观察。十四、标准化部门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127、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体检报告必须要有本人签字,要有职业史,建立1人1档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十五、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十六、标准化部门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七、员工有权无偿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加盖公章。十八、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十九、档案管理要求:1、归档资料应为原件,做到完整、齐全、系统准确。如原件无法归档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地并由提128、供者和提取者双方签名。归档资料纸张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书写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符合档案要求的材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蓝墨水、红墨水、涂改液等;2、归档资料编号、编目应规范有序,编制正确,符合资料档案管理要求,按时间、单位、体检类别、件号排列装盒,以便查找方便。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3、根据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档案保存、借阅、复印、利用、统计等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员工需要提供相关的档案资料时应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签章;4、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5、随时、129、定期地根据项目部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核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 11 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6、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键康档案资料,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7、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档案资料时, 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8、标准化部门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日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9、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10、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130、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11、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项目部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执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基本概念1、法定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我国法定职业病的种类我国法定职131、业病共有10大类115种,主要有尘肺病(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和其他职业病(5种)。二、标准化部门根据项目部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同煤职业病防治院进行健康体验。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为正常出勤。三、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及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项目部员132、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人力资源部提供。四、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各部门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10-11月向标准化部门报告,经标准化部门核实后,结合各部门实际制订体验计划并组织实施。五、人力资源部要及时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标准化科(职业病防治科)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六、应当如实为职业133、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七、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八、建立职业病人档案1、职业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年龄、性别、工作单位、既往史、接触史、住址、联系方式等。2、职业病人的各种资料、包括:(1)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4)职业病诊断证明;(5) 其他证明材料。九、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十、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134、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十一、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安监局、卫生局和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等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为了有效提高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一、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项目部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使用的全部过程,各单位严格按本管理制度实施、执行。二、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三、适用范围1、预防和治理职业病135、危害所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费用;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费用;3、职业健康监护费用;4、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卫生设施的更新和维护费用;6、职业卫生各种管理措施、制度的建立和检查费用;7、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运行之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以及职业卫生管理所需的经费,列入工程预算列支。四、职能科室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资金计划汇总,报至财务部门。五、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六、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要求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计划有计划科落实。七、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136、,伤残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项目部承担。八、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底要把下一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职业病人的工资、护理费等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为规范项目部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保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资料的完整、系统、准确和有效性,为职业病预防、评价、控制、治理、研究和开发职业病防治技术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职业健康137、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职业健康体检表;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10、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138、用品档案;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二、档案管理要求:1、归档资料应为原件,做到完整、齐全、系统准确。如原件无法归档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地并由提供者和提取者双方签名。归档资料纸张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书写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符合档案要求的材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蓝墨水、红墨水、涂改液等;2、归档资料编号、编目应规范有序,编制正确,符合资料档案管理要求,按时间、单位、体检类别、件号排列装盒,以便查找方便。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3、根据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档案保139、存、借阅、复印、利用、统计等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员工需要提供相关的档案资料时应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签章;4、随时、定期地根据项目部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核和补充档案,各表卡每年 11 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5、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6、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 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7、职业病防治科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日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8、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140、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9、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10、管理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11、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1、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防止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扩大141、和迅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控制矿井潜在的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二、事故汇报1、生产现场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接报后应及时向值班领导和总经理汇报。并通知安监、生产和医疗等部门。2、接到重伤以上和一级非伤亡事故报告后,在两小时内,调度室必须向矿方调度室汇报。 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4、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142、有关人员的责任。5、凡工作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构成工伤级别,均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安监部,并在24小时内到安监部登记。超过期限的按照故意迟报、瞒报处理。三、 应急处理措施1、井下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的性质、地点及遇难人员情况,调度室接到电话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和公司总调度室汇报。2、调度室接到井下发生职业危害的报告后,按救灾指挥部电话顺序进行通知。值班人员在总(副)指挥来到之前,会同熟悉井下通风系统的同志,同救护队、通风区长和发现灾情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抢救灾区人员和处理灾害的措施。 3、要判明地点、性质和规模。救护队员对事故地点进行全面的侦察,并查143、明:(1)事故的地点、性质和规模;(2)灾情的蔓延速度、影响范围;(3)风流方向情况;(4)寻找接近事故地点的消防水源和遇难人员的撤退路线,将侦察情况迅速向指挥部报告。4、确定通风状态和撤退灾区人员。(1)事故发生后,灾区人员积极采取自救与互救措施,灾区及波及区的人员要尽快撤离。(2)救灾指挥部在指挥救灾时,首先采取有效的措施抢救遇难人员,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3)当事故发生在掘进工作面时,受灾人员要立即就近向新鲜风流方向撤退,直至撤离至地面。(4)如果由于冒顶严重撤不出来时,首先要把自救器佩戴好,并协助重伤员在较安全地点待救。(5)当附近有独头巷道时,可进入暂避,并尽可能用木料、风筒等设立144、临时避难场所,把矿灯、衣物挂在显眼处,静卧待救。5、受灾害波及地点的人员,一旦无法撤离时,严禁乱跑,并按照如下要求进行避灾自救:(1)迅速转入独头巷道(支护完好),关闭局扇,切断风筒,堵住入口,防止有毒气体侵入。(2)暂时躲在安全地点,在巷口处挂一风障,防止有害气体进入。(3)避灾地点若有压风管,可打开管路,为避难人员输送新鲜空气。(4)避灾时,遇险人员在班组长的带领下,按照避灾路线迅速撤离危险区,在避灾过程中要服从指挥。撤离时,应两人以上编组同行。要互相帮助,互相照顾不准单独乱跑,撤退中要注意风流方向,要取捷径尽快进入新鲜风流区域。(5)在改变通风系统、砌临时挡风墙前,要检查灾区附近瓦斯涌出145、量,防止造成瓦斯积聚引起爆炸事故,同时注意气体的流向,防止有害气体进入工作区域。6、为防止事故扩大,要及时组织人员执行如下救灾措施:(1)切断灾区电源,防止处理事故中救护人员触电;(2)处理顺序应从灾区外温度低的地点开始,逐渐接近灾区,救灾人员要处在进风流中;(3)严密注意巷道其它的变化情况,防止因顶板塌落伤人和造成风流风量的变化。下井抢救人员必须经指挥部批准,每人必须佩戴呼吸器,以救护队为主进行抢救。7、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井下受灾人员依照避灾路线要求进行避灾自救。8、事故处理完毕,恢复生产时,应严格按照如下步骤操作:(1)详细检查事故地点有无隐患;(2)检查井下巷道硐室和采掘工作面的有害气146、体含量,若超过规定,要按相关的安全措施处理;(3)检查通风系统是否;(4)检查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不能出现失爆,经瓦斯检查符合规定,可按顺序送电。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设置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一、在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二、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147、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四、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五、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保持功能完好。六、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2、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害的图形文字符号;3、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5、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148、援分隔的线带。七、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蓝色圆形;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5、提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八、向我项目部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供货方,我项目部应派专职人员进行验收方可入库、使用,并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为了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149、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项目部实际,特制订本制度。一、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由职业病防治科会同有关领导审批,财务部统一支出、集中管理。二、合理编制财务预算。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三、计划使用资金。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四、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杜绝白头票入帐。各种设备应及150、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五、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计划不足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追加以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七、财务部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项目部实际,特制订本制度。一、工作时间我项151、目部井下采用“三八”作业制,即每天三班作业,其中二班生产,一班检修,每班工作8h;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特做如下规定:1、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 (A)。大于85dB (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同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并缩短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2、井下掘进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掘进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3、在产生粉尘、煤尘等其他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例如;皮带运输、掘进工作面应采取相应的灭尘措152、施,作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浓度较大时应缩短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时,立即停止作业。4、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得让员工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下加班加点。二、休息休假执行轮休制度,保证工人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遇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能休息时,节后调休。三、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延长工作时间: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带薪年休1、在项目部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按规定享受休假;2、员工在本项目部连续工作满一定时间,按下列规定给予休假153、;(1)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者十天;(2)五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天,最多不超过二十天;(3)如有其它安排者,另行协定。3、休假最小额度为一天;4、休假不得跨年度累计;5、员工休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五、处罚规定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劳动者可随时向人力资源部、职业病防治科举报违反规定的现象,一经查实。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是安全教育培训系统工程,同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154、,必须纳入我项目部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培训教育长效机制。二、坚持办班授课与开展讲座相结合,把预防措施、保健知识、操作技能、创新工艺、现场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纪律、安全文化作为讲座内容,集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融为一体。三、培训内容:1、职业危害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危害基本知识; 3、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四、职业卫生培训对象:新进员工、转岗工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事井下现场施工接触粉尘、有害气体及与危害人身健康的场所的工作人员。五、教育培训形式:利155、用办班、讲座、班前班会、自学与集中辅导进行讲授,同时利用信息网络、宣传栏、广播广泛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竞赛活动,在员工中开展职业卫生调查问卷,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方法进行教育培训,使职业卫生、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成为员工遵章守纪、自保互保的自觉行动。六、培训时间:1、新职工在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2、在岗期间培训不少于2学时;3、职工在调动岗位时,也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4、培训中心建立健全培训人员档案,并保存。所有的职业危害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考试成绩、培训老师156、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5、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为做好项目部职业健康统计工作,及时准确统计职业健康信息,掌握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项目部职业健康监督监察提供科学依据,项目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级相关法规,制定并执行项目部职业健康统计报表制度。一、根据同煤安监局提供的报表统一格式,报表的主要内容有: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煤矿井下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因素日常监测情况、粉尘监测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经费投入情况、职业危害申报情况、尘肺病例等情况。二、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157、,认真做好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按照山西省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的要求统计汇总,报职业病防治科,职业病防治科汇总整理后统一上报安监局。三、填写统计报表应严肃认真,书写端正,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统计数字要规范地填写在表格中三分之一以下的部分,不能顶格和出格。四、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索取各种统计报表的,必须凭正式文件或说明,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送。五、为了确保统计报表的正确、及时,各部门要由专职的统计人员(或专门指定的兼职人员)填报,人员要相对稳定。六、统计人员必须根据职业健康统计报表的填报规定填报报表,对填报时发生的统计数字差错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七、所有统158、计报表的原始依据必须是最原始的凭证或是正规的有填报人签字的报表,要做到统计报表的所有数字都有据可查。八、各项数字必须坚持如实填报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随意纂改数字,每张报表在报出前要严格审查和核对。九、统计基础数据必须设置统计台帐统计台帐、原始凭证的数字不得随意涂改,要保持统计台帐、原始凭证整洁,装订整齐,不得随意夹放。十、统计报表必须保密管理,并妥善保存,保存年限按项目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一、粉尘防治制度在煤矿生产和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岩矿微粒统称为煤矿粉尘,主要是岩尘和煤尘,它是在矿井生产如钻眼、爆破、切割、装载、落煤及运输和提升过程中159、,因煤岩被破碎而产生的。不同的矿井由于煤、岩地质条件和物理性质及采掘方法、作业方式、通风状况和机械化程度的不同,粉尘的生成量有很大的差异;即使在同一矿井里,产尘的多少也因地因时发生着不同的变化。一般来说,在现有防尘技术措施的条件下,各生产环节产生的浮游粉尘比例大致为:掘进工作面产尘量占20%38%;锚喷作业点产尘量占5%10%;其他作业点占2%5%,各作业点随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矿尘的生成量也将增大。为了保障煤矿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制定本制度。1、项目部应对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作用场的粉尘危害因素进行预测且落实好防治粉尘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掘进工作面等有粉尘危160、害的作业场所要落实好综合防尘措施。工作面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矿井掘进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按规定设置净化水幕。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并要保证喷雾装置能正常使用。2、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1)掘进机作业时使用内、外喷雾,内、外喷雾的压力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2)炮掘工作面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及出煤时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3)距工作面50米左右处安装风流净化水幕并保证风流净化水幕能正常使用。3、加强个体防护。锚喷工人要佩戴送风口罩或压风呼吸器,机组司机、钻眼工、放炮员、移支架工、回柱放顶工、皮带司机等要佩戴防尘口罩。二、161、噪声防治制度1、噪声是公认的一种严重的环境污染,它损害听力,干扰通话,引起烦躁,造成疲劳,降低效率,对人在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煤矿大型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并且影响比较严重,因此应采取以下措施:按照声源的不同,噪声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由气流的振动引起的汽动源噪声。第二类是由固体的撞击、振动摩擦引起的机械振动源噪声。我们控制声源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安装消声器。消声器就是利用声音的吸收、反射等特性达到消声目的的一种装置。(2)吸声处理。为防止声源传播,使用各种吸声材料和结构,达到吸收声能和控制噪声的目的。如在集中控制室墙壁安装吸声板。(3)减振、隔振处理:减振是把振162、动能量转换为热能而被吸收。(4)控制噪音传播途径:如利用改变方向和设置屏障等措施。(5)设备及机器零部件的改造:材料改造:如加固被碰撞的平板,或用缓冲板和缓冲材料来减振;附着耐磨橡胶或塑料套以吸收刚性撞击。木器的密封:当不可能防止和降低由生源发出的噪声时,则须将整个机器密封起来,具体措施:在其外表面采用密封材料;在其内表面采用吸声材料;在每个冷却空气出入口安装消声器;对检查窗进行密封,但需要易于打开。结构声的衰减:用密闭或独立机身隔绝机器的振动。在稳定的机座上放置机器,并采用弹性垫层,例如橡胶块或钢弹簧;对于很重的机器不能有效隔绝振动,则放置在与建筑物完全隔绝的特定机座上;振动与机器面板隔绝,163、以尽量减少结构声的辐射。设置隔音室:建造隔音性能好的控制室、监视室和休息室; 选择密封性能好的门窗。三、瓦斯及有害气体防治管理制度1、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接近各煤层时,必须按有关地质资料预计煤层的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探明煤层赋存状况,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石井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构造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2、项目部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1)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工、掘进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164、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2)进入基岩段后,所有掘进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3)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2次。掘进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掘进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4)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165、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或变化异常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5)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区域,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6)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7)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报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3、炮掘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进工作面的工作,采取措施处理瓦斯,只有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166、以下时,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工作面入口都必须有专人警戒。4、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5、掘进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或以上,体积达到0.5m3),瓦斯超限时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 6、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处理;7、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167、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8、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9、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方可恢复掘进巷道正常通风。10、瓦检员必须熟悉通防业务,对现场的通防工作负责全面监督。瓦检员到岗、离岗都必须向通风区值班室汇报现场的通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方炮后检查瓦斯)和“三人联锁放炮”(即: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当班班组长,由班组长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派人警戒、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检查瓦斯和煤尘情况、将放炮许可证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令后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升井时三牌统一回交瓦检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