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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项目管理制度(通风调度、审批等)(63页)
煤矿生产项目管理制度(通风调度、审批等)(6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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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40894 2023-12-15 63页 137KB
1、煤矿生产项目管理制度(通风调度、审批等)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通风调度管理制度3通风系统隐患排查分析管理制度6通风设施管理制度7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制度9自救器管理制度14自救器集中发放管理制度17火工品管理制度19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22防尘设施管理制度23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25矿井风量测定制度28配风、调风制度30串联通风审批、管理制度31巷道贯通管理制度32矿井瓦斯管理制度35瓦斯检测仪器的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38瓦斯排放管理制度40盲巷管理制度45井下爆破作业管理制度46矿井综合防尘管2、理制度50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54通风干部值班管理制度56通风调度管理制度1、通风调度值班人员按照平均分配原则,每月月底自由协商并排出下月出勤及轮休表,如有急事必须休班时,必须请假。2、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汇总井下汇报资料,并整理进班会所需材料。3、值班人员自行安排入井,但入井不得低于3小时,否则无工,月底根据汇报记录核定井下出勤。4、每天瓦斯日报表有零点班值班者进行报批,周六、周日瓦斯日报累积至周一报批,其他时间必须正常报批,报批瓦斯日报每张奖10元。5、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交接班,迟到罚款20元,旷工罚款50元。6、八点班值班人员必须开进班会,迟到者罚款10元,不开者罚款20元。7、值班期间,不准3、脱岗、空岗,有事时必须向值班队长汇报(电话通知),特殊情况向值班队长汇报后,有值班队长临时指派负责人,否则造成脱岗、空岗一次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全部承担责任。8、值班期间受到的文件、通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通知单,要及时通知值班队长、队长审阅并及时登记。9、当班施工作业措施当班下必须贯彻,进班会后送到的措施,必须电话贯彻,如果贯彻不及时影响生产时,罚当班调度员20元。10、连续性施工措施必须交代下班值班者进行贯彻,否则影响生产时,所有罚款责任人一人承担。11、贯彻措施时,必须在进班会点名前,将贯彻措施签名册准备好,由班长开始签,进班会所有职工必须签字。12、各种记录必须填写完整,不完整4、者一次罚款10元。13、井下职工汇报记录必须记录详细,凡发现记录不详者,一次罚款20元,井下汇报的隐患需在下一班处理的,必须向下一班接班者交代,否则造成工作被动者,罚款50元,影响生产者。所有罚款一人承担。14、井下交接班汇报时,值班人必须记录清楚交班地点电话、交班人、交班时间,如果交班人不在规定地点交接班的或没有交班人的必须记录清楚,记录不实者,罚款20元,弄虚作假者,罚款50元。15、瓦斯日报必须由零点班值班者报批,凡发现报表出现错误者,队长对责任人罚款20元/次。16、值班人必须参加安全会等队里会议,否则一次罚款10元。17、所有人员不得关手机,否则影响工作一次罚款10元。18、上班期间5、,取文件时,八点班通知四点值班人员。19、交接班时,必须认真交代下一班重点工作,否则出现问题后果自负。20、交班后必须打扫值班室、会议室卫生,一次不合格罚款10元。21、严格执行轮休制度,准时休班,休班到期必须及时上班,逾期者按旷工处理。通风系统隐患排查分析管理制度1、井下采掘通风系统隐患排查工作由瓦斯员不间断进行。地面和矿井系统局部区域的通风系统隐患排查工作由安监站的安全员通风科测风员进行。要求每旬排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通知矿调度室。 2、通风部门下井人员下井时随时对通风系统进行排查,向通风科长反馈井下通风系统隐患排查问题及处理措施。 3、通风科每月至少组织二次对全矿通风系统重点隐患排查工6、作。 4、通风科每天召开所属队长碰头例会,对矿井通风系统隐患进行分析和处理。 5、通风科每月对通风系统隐患问题进行一次汇总分析,提出隐患问题的整改措施,并跟踪监督处理。 6、通风科每季度组织一次风量平衡会,由矿长技术员主持,安全矿长参加,对矿井通风系统的风量进行分析和调整,把需要生产部门配合的问题提交矿领导。 7、对排查出的通风系统隐患问题要及时召开通风专题会,研究对策,安排隐患排除,并组织人员现场监督和验收工作。通风设施管理制度通风设施的质量、管理是矿井通风系统能否正常稳定运行,发生灾害时抗避灾能力的主要构筑物。现将管理制度制订如下: 1、井下所有需要构筑的通风设施统一由通风科根据采掘部属实7、际需要确定其构筑质量标准,标定构筑地点:2、所需要构筑的通风设施依据各采煤、掘进、维修队组的所辖范围由通风科提出后,调度室统一指挥安排其队组具体负责构筑。3、构筑通风设施前,一律到通风科依据通风设施的类别标准,领取“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对照施工。4、施工过程中,通风科派下属队组或专职人员实行跟班督查。确保安全作业。5、施工完毕后,由施工队组提出申请,通风科协调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永久密闭、永久风门、永久风窗、临时密闭、临时风门、由安全科通风科负责验收;永久风桥由生产科、通风科负责验收)。6、验收不合格与否均由验收单位出具验收依据转工资结算单位(生技科)作为工资结算依据;验收不合8、格,除对施工负责人给予一定处罚外,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整改7、通风管理员负责对所有构筑通风设施的操作程序、验收卡的发放、收取统一分类归档。8、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要爱护通风设施,不得随意拆除、调整改变,更不得故意损坏,否则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9、遇有风门需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时,必须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10、调节风门一般设在工作面回风的末端。11、在需要通车或行人隔断风流的巷道内构筑风门不应少于两道并连锁。12、采空区砌筑的永久闭墙前或其它巷道内砌筑的临时密闭前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每班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9、13、砌筑通风设施时应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巷道内尤其闭墙两砌筑点不能形成盲巷。14、矿通风科要定期组织检查通风设施,根据其质量状况进行必要的维护。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制度1、加强通风系统管理,杜绝出现微风、无风巷道,确保各地点通风系统合理、巷道风量充足。2、加强通风瓦斯管理,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巡回检查各类气体,特别是高冒区瓦斯浓度不得超限,确保各地点不出现瓦斯积聚。3、加强爆破工作管理,严禁放明炮、糊炮和浅眼爆破,严格“一炮三检”和“爆破三连锁”制度及爆破采用水炮泥、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消尘制度,以防爆破引起煤与瓦斯燃烧。4、加强主要通风巷特别是电车运输大巷和集中皮带巷有可燃性支护和裸10、露巷道的管理,其前后20米范围内的洒水管路必须设置三通阀门,以防大巷着火急用,并对存在可燃性支护巷道和裸露的煤巷逐步进行喷浆,以减少大巷可燃性支护和裸露煤体的范围。5、针对11#煤自然发火规律,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用隔绝均压、辅助注凝胶、快速密闭等技术手段;采取配备专职火区工、专职瓦检员人工检查的措施,进行综合防治自然发火。(1)从设计着手,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衔接,采区开采应采用后退式。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山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明确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开采时间应控制在自然发火期内。(2)11、采区巷道沿煤层布置时,必须布置在上层,巷道见岩石顶板。综放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必须由上层向下层过渡,顺槽口到变坡点的距离必须大于12米,但进、回风顺槽不得一开口就找下层,必须按设计巷道高度沿上层掘至变坡点时再找下层,以防止人为加大断面影响封闭质量。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变坡点前必须沿顶板掘进,变坡点前留闭墙位置不得小于12米。(3)工作面间隔煤柱不小于10米,隔离火区不得小于20米,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回收时,闭墙位置以里10米保留原支护,并且打木柱,闭墙以外至少留6米巷道,以备加闭闭墙。严禁在回采面切割巷端与采区进、回风构通。(4)加强15#煤已采区封闭闭墙的管理回采工作面结束后一个月内(综放面最多12、不得超过45天)必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封闭。闭墙施工质量:所有与已采区隔绝闭墙必须做到挖底、两帮掏槽并见实帮实底;闭墙厚度采区巷道不低于2.5米,顺槽巷道不低于2米;墙内黄土要捣实。所有闭墙质量必须符合标准,否则重新返工。所有与已采区隔绝的闭墙(包括回采工作面结束后的闭墙)都必须进行喷浆,具体由矿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由生产技术分部牵头组织完成。在发现有自燃征兆或发生煤层自然发火的火区封闭闭墙也必须进行重新喷浆。(5)加强火区闭墙日常管理通风工区在所有已采区闭墙往外2-5米处设全断面栅栏,揭示警标,非火区观测人员严禁入内。严禁生产队组在闭墙处堆积杂物,严禁将巷道积水疏放到闭墙处,严禁损坏闭墙栅栏13、,严禁擅自进入盲巷栅栏内,每发现一处材料堆积或疏放积水至闭墙处,对责任队组集体处罚1000-5000元,并根据后果严重程度追究有关领导的管理责任。一旦发现闭墙和栅栏损坏,通风工区三队负责及时进行修复、维护。火区观测工在检查火区闭墙时,要一边走一边检查,严禁直接进入闭墙前,以防一氧化碳等气体浓度超限,发生中毒窒息熏人事故。15#煤下层采掘工作面要求瓦检工在检查瓦斯的同时,必须检查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温度等参数,尤其掘进巷道的冒顶处,每班不得少于一次,通风工区配备专职瓦检工,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加强对火区和已采区及12#煤排放口、高抽巷的气体取样化验分析,要求每个月对以上地点至少进行一次取样分14、析,对新火区要求每周不少于1次,对异常区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取样次数。(6)加强火区通风系统管理动用通风设施必须有严格的审批手续,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或设置闭墙。合理布置防灭火通风设施,确保本煤层间压力平衡,尽量不采取层间调压方法,对12#煤已采区必须进行调节的如竖井五下山应适当控制并调整15#与12#煤层间压力,尤其排放口的层间压力,具体数据由主任工程师或矿总工程师决定,确保已采区同层与12#煤煤层间压差合理稳定。通风工区对火区、回采面等地点要定期进行测压,规定每月不少于一次,测压数据要详细准确。6、严格落实防灭火安全责任制,通风安全副区长负责定期防灭火检查,检查内容有:各地点是否有瓦斯积聚,火15、区闭墙完好情况、闭墙支护情况、闭墙前杂物及挂牌情况、栅栏完好等,查出问题及时进行处理。7、严格落实防灭火技术责任制。由通风主任工程师负责,建立健全火区观测检查分析考核制度,观测日报、周报要及时审批上报。8、井下一旦发现CO超限或煤与瓦斯燃烧等突发性事故时(1)首先要立即汇报通风调度或矿总调分部,立即通知矿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指挥抢险救灾,组织研究预防发生自燃事故的技术管理措施。(2)一旦发生煤层自燃或瓦斯燃烧时,必须立即将火源下风侧的人员全部撤离。其它需要撤人和停电的范围,由矿总工程师或矿值班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以防止事故扩大。(3)以矿长为总指挥的防灭火领导组,要及时研究灭火方案,组织灭火工16、作;根据着火情况,应首先采用直接灭火法,如用水扑灭、挖除火源、注胶等。直接灭火不能起到效果时,为防止火势发展,应采取封闭隔绝灭火。并严格做到:封闭火区前,必须根据火区的瓦斯、一氧化碳等气体变化慎重决定通风方法和封闭程序。封闭闭墙时,必须保质保量,闭墙上埋设供下一步灭火和火区观测的各种管路,施工期间,加强气体检查,闭墙收口时,由救护队员进行,同时必须统一指挥密切配合。火区封闭后,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危险区域,并在各通道口设警戒,观测24小时后方可进入检查和加固闭墙。封闭后应采取闭墙喷浆和均压通风等措施,减少火区漏风。如火区内氧气、一氧化碳、温度等参数没有下降趋势,矿总工程师要立即组织分析查找原因,采17、取补救措施。9、矿井必须保证地面消防水池水量充足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畅通。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10、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它用,井下消防库由通风工区落实,矿安监部。自救器管理制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自救器监督监察工作的18、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7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为确保自救器的规范管理和正确使用,制定本制度:一、一般规定:1、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自救器的配备必须满足所有入井员工每人一台,并保证有不少于10%的备用量。2、矿设置专门的保管和收发场所,每天专人检查自救器的完好情况。3、检查、维修自救器的工作场所应清洁,以避免粉尘、油脂等进入自救器。4、检身室必须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对于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的人员有权禁止其入井,并汇报安全科按“三违”进行处理。二、自救器的采购:1、需采购自救器时,由矿通风科作出计划,经矿长审核后报公司采购部。2、采购的自救器必须有煤安标志、检验合格证、使用说19、明书等相关证件,由验收人员负责把关。三、自救器知识培训:1、每一入井人员和自救器收发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自救器使用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能在30秒钟内正确佩带,方可发证上岗。2、矿培训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自救器使用知识的全员培训,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应责令其脱产培训,直至考试合格为止。四、自救器的保管与收发:1、自救器的保管与收发由仪器发放室负责。2、自救器收发员在发放和收取自救器时,必须及时予以登记,并检查自救器的外壳是否完好,否则不予发放。收取时如发现损坏或丢失现象,书面报告通风科(按损坏现象和损坏程度,给予30100员的处罚,丢失照价赔偿)。3、仪器发放室必须建立自救器台帐,对自救器20、的总数量、损坏数量、新增数量,必须如实上报通风科。五、自救器的领用:1、入井人员在领取自救器时,必须检查其外套、封条、外壳是否完好,否则应要求自救器收发员予以更换。2、入井人员必须爱护自救器,严禁私自拆卸,另作他用或随意损坏。3、新到货的自救器投用前需进行气密性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时,严禁投入使用。六、自救器的检测:1、矿井必须配备自救器检测仪器。2、自救器的检测由监控中心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并有记录可查。七、自救器的报废:1、自救器收发员必须经常检查自救器的完好状况,发现损坏和到期,应及时予以报废。2、凡封条破坏或已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时间长短,都应报废。地面仓库存放超过5年或井下携带超过21、3年的,应予以报废。3、对于报废的自救器,应及时通知公司库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八、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救器集中发放管理制度为严格自救器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矿井抗灾能力,确保职工安全避灾,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职责划分:1、灯房负责自救器的发放、更换、检查、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每月核实补充一次,自救器及配件的具体补充数量由机电一队上报经营办执行。2、机电科负责根据灯房的上报结果每月对自救器及配件更新或补充一次,并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新到的自救器进行验收。3、通风科负责自救器的使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自救器使用计划的上报工作。二、22、一般规定:1、自救器实行集中管理,专人专用、统一编号上架、下井凭牌领取、升井交回的收发制度。自救器的配备数量应按下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实现专人专用,并有不少于10%的备用量。2、过滤式自救器的有效期,库存为5年,佩带使用为3年;超过有效期的要及时报废。3、每台自救器必须登记造册,并建立自救器管理台帐、修理、校验等记录,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出厂重量、出厂编号、使用日期、使用人、报废时间、报废原因、管理人等,并实现自救器编号、台帐编号两对照。4、自救器维修室应配备气密检查仪和自救器专用称重仪,自救器专管人员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性检查和称重,并做详细记录。5、我矿装备的隔离式自救器严禁复用。6、每23、月由通风队组织有关人员对自救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要立即分析追查,进行整改。7、自救器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要通风良好,温度应在045之间;与矿灯共同存放时,要保持矿灯完好,无失爆、无漏液;自救器发放室应配备点焊机、气密检查仪和自救器专用称重仪。自救器检验维修室一定要与矿灯充液检修室隔开。8、新到矿的自救器必须在1个月内进行验收,到矿日期与制造出厂日期相差最长不应超过3个月。三、使用和维护:1、入井职工凭自救器牌领取自救器,佩戴自救器人员要爱护保管好自救器,严禁无故打开自救器,携带中要避免碰撞,严禁敲打、当坐垫,无故开启或损坏自救器的要照价赔偿。2、入井24、前,自救器携带人员与发放人员要对自救器的外观进行检查,发现损伤时,应及时更换修复;升井后,携带人员应立即将自救器交还发放室,发放人员应认真检查有无损伤,并擦拭干净放回原处。3、自救器在使用、检验、维修过程中,均不得接触酸性液体,防止外壳受腐蚀漏气。4、机电科负责对自救器每季至少进行一次气密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气密检查要求在5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秒压力下降值不超过300Pa为合格,对检查性能不合格的自救器必须及时报废、注销、更换。火工品管理制度一、火工品的存放 火工品、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必须有专用仓库存储,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25、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账物相符。2、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不准将易燃易烧,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带入仓库,禁止在炸药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4、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项目部安全科。5、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安全科并到公安机关备案,按公安机关指定的安全地点妥善销毁。6、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验各种手续,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7、经常保持库区,库区的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26、效,做好防盗,防洪,防破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二、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1、火工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按时交回。2、火工品发放必须是专职火工品发放员,任何人不得代替。3、火工品领取时必须是爆破员或指派人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签字方可领取,其它人员不得代替。4、发放火工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锁具是否完好,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装箱上锁。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器材。三、火工品的使用 1、火工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扔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2、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3、现场班27、组长与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不得徇私。4、在现场使用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四、火工品回收制度 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2、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消退。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3、保管员对消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五、火工品的贮存1、火工品必须专库存放,按规定储存,不准超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品要分库存放,严禁和其它物品混存。2、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账目清楚,帐目相符,做到先进先出,保证库存28、物资不变质。3、过期的和失效的火工品,要及时反映,请示有关领导,报公安机关批准妥善处理。4、保持库内安全设备齐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搞好卫生,保持库共,库内清洁,通风良好。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设置井下消防材料库,按有关规定备齐必备的消防材料。2、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3、每季度对消防材料库的器材设置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4、严禁将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挪作他用,确保材料、工具齐全完好。5、定期更换灭火器材,严禁将过期或失效的灭火器存放在消防器材库内。6、消防器材库内应保持清洁,材料、工具摆放整齐。7、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29、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 防尘设施管理制度1、通风队负责编制专门防尘安全技术措施,按标准要求设置好防尘设施。采煤、机电、掘进等各部门都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对粉尘防治工作负责。重点是:各部门必须管好、用好其管辖区内的防尘设施。2、井下各地点的防尘、防爆设施的设置、挪移、维修等工作由通风队负责。各地点防尘设施的使用由其责任区队组负责,并附有看护责任。3、井下防尘用设施即一寸防尘管路、三通、阀门、隔爆棚、净化风流水幕、转载点及溜子头、溜煤小眼下口喷雾,水炮泥水针等由通风工区安装;2寸(含2寸)以上管路由机电科安装,安装完工后,由技术科组织安全、生产、通风及使用单位验收合格签字后交付使用单位管理、正常30、使用。4、机电科和通风工区要及时安设防尘管路设施,按标准安装三通阀门及喷头等。5、当各地点的防尘设施(如:供水管路及三通、闸阀、连接过道的软管等)需要更换或出现故障及其他原因致使防尘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负责使用的作业人员必须及时通知矿调度室或通风队。6、当供水水压、流量不稳定或水压、流量不符合要求时,由通风队负责调整水压和流量。7、加强管路检查,保证管路供水正常,管路漏水、阻塞不畅等,责任单位要及时处理,使管路恢复正常。8、加强责任区内防尘设施管理和保护,严禁任何人故意破坏综合防尘设施,本单位责任区内防尘设施损坏后,必须及时通知通风工区修复,更换材料费由使用单位支付,属保管不好、被偷盗的及人为31、损坏的,按设施2倍价格兑现处罚,经查实到人的,除加倍赔偿外,另加罚100-300元。9、井下各采掘、喷浆、巷修和其它作业地点供水防尘管路及其附属的闸阀、三通的延接和安设由通风队负责。10、井下所有地点的防尘设施由通风队防尘工定期进行巡回检查维护,采掘地点每圆班不少于一次,行人较少的巷道每星期不少于两次。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一、建立完善、稳定、合理的通风系统1、矿井制定年度采掘作业计划时,通风部必须核定矿井年度通风能力,按照实际年度通风能力确定矿井年度产量计划;同时通风部还必须按季度、月度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每旬对全矿井配风量进行一次核算。通风部每月对各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并进行风量核算,生产32、技术部根据风量核算结果编制每月的采掘衔接计划,严禁月度超通风能力、超计划组织生产。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本着“降低通风阻力、简化通风系统、保证通风系统的合理可靠”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优化设计。通风部、 生产技术部部门负责矿井通风系统优化设计工作,从设计及施工组织安排上优先考虑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性。矿井、盘区、工作面、生产计划、衔接安排必须充分考虑“一通三防”工作,由生产技术部组织通风、安监等相关部门会审或经通风部门审核予以完善后,方可发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3、生产水平及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每个盘区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盘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否则不得进行相关的采33、掘作业。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基建矿井必须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盘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安设电器设备、运料或者作为行人通道。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或者采空区严禁与外界沟通。4、回收边角煤、残采过程中必须有正规的通风系统,严禁以掘代采。5、采、掘、开工作面必须采用独立通风,在没有构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相关的采、掘作业。对于回采工作面在揭露的构造需要打绕道以及其它必须施工临时工程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时,由通风部(队)编制串联通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逐级审批后34、可以进行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串联通风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在瓦斯涌出异常的区域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6、通风部必须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矿井所有通风设施(风门、风桥、密闭等)构筑质量必须合格,通风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通风安全的需要。7、对于废弃巷道和采空密闭区的管理: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及时组织进行永久性封闭,并且对相应废弃的联络巷道进行隔断、封闭或优化通风系统,要求做到使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各密闭均在45天内完工。8、通风部负责组织矿井通风系统的检查维护工作,除每周安排专人对回风系统进行检查外,每月要组织一次全矿井通风系统的彻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维修处理。9、若出现“一35、通三防”设施设备(风门、风筒、密闭、瓦斯传感器、防尘设施、防火设施等)损坏必须及时组织进行处理,并且由安监部和通风部共同组织严肃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二、井下调改风工作1、井下调改风工作必须有专门的措施。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初采初放、过地质构造、工作面缩短延长等特殊工作(环节)必须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必须有通风部门干部现场跟班协调指挥。2、执行调改风任务单审批制度,调改风工作必须提前通知调度室及各个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必须协助完成调改风工作。对于巷道贯通、改变盘区通风系统、影响采掘工作面正常生产等大型调改风,必须停止盘区内的一切作业。调改风过程必须由通风部、队干部现场指挥,保证作36、业安全。每次调改风必须对整个盘区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测定结果报矿总工程师、通风部及有关单位。(三)通风部必须按季度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巷道的风流、风向、风量、及通风设施。(四)通风部每三年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每五年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试,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运前必须进行性能测试工作。(五)机电队加强主要通风机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主要通风机的正常运转。出现异常时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在10min内启动。矿井风量测定制度矿井测风是矿井通风管理中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建立测风制度如下:1、测风员从事矿井通37、风瓦斯工作具有两年以上的工龄,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理论水平和一定的操作技能、安全技能,方可担任矿井测风此项工作。2、矿井测风由测风员严格按照测风员操作规程执行,每次测风均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协助监护,确保测定数据的准确性,测风操作的规范性和测风操作期间的安全。3、矿井每10天对主要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其它各用风点进行全面定期测风,每月5、15、25日进行。遇有停电、停风、停产等特殊情况经请示批准,方可作相应的推延、调整。4、遇有矿井通风系统调整,局部通风系统调整,各类贯通,矿井总风量调节,局部风量调节,矿井主扇、局扇性能测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38、等工作进行时,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随时测定。5、矿井主要进、回风巷的测风,必须在测风站内进行。其它地点也应在其相应的测风站点内进行,每次测风必须量取巷道断面核准测风断面,以确保测定数据的准确性。6、每次测风均应按照测风记录表中的要求,认真规范操作填写,并于当日根据测定结果,确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经审核无误,方可更换井下测风牌板,填报相关报表,及时审签报送各有关单位和领导。7、测风员应根据各井巷的风速、风量,选用相关的高、中、低速风表,以防损坏仪表或造成数据失真。8、测风员要妥善保管测风仪表,并根据其有效检定期限,及时送检有关部门进行检校,确保测风仪表的准确性。9、本制度要求相关人39、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配风、调风制度 1生产技术科在编制采区及工作面设计时,必须根据该地区瓦斯情况编制出相应的通风设计。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各硐室的配风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的要求。 2通风科负责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风量管理,当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或其他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配风量,保证安全生产。 3井下通风系统或重大的风量调配工程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07条规定,由通风科制订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4改变通风系统后,通风科必须对相应区域的风量进行测定,发现问题在现场及时处理。 5调风以后的48小时,通风科必须加强值班,随时了解井下调风区域的瓦斯、风量变化情40、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负责,及时检查和汇报井下通风瓦斯情况。串联通风审批、管理制度 1因井下生产衔接安排必须实行串联通风时,应由通风科编制详细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措施执行。措施未批准以前,不得实行串联通风。 2串联通风安全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串联区域概况(串联工作面名称、瓦斯涌出量、通风系统及全风压供风量等)。 对串联通风的队组在风机运转、瓦斯管理、综合防尘、防灭火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对被串联通风队组在进风流瓦斯检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串联通风的时间要求及其它安全措施。 严禁出现二级串联。串联通风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114条41、的规定进行管理。 4调度室电话班必须保证串联工作面的通讯畅通、可靠,以便突发事故时相互联系。 5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将串联通风时间和范围缩小到最小限度。巷道贯通管理制度巷道贯通是一通三防管理的关键环节,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规定。现将有关制度制订如下: 1、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项措施。一般巷道的贯通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部门有关人员现场指挥进行贯通;与已采区(包括联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的贯通措施。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2、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当两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机掘工作面相距50米)前,地测部门、通42、风部门必须制订贯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调度室负责组织贯彻落实。通风部门必须提前做好系统调改等准备工作。3、巷道贯通都必须汇报通风部门、调度室,每班必须掌握贯通距离等有关情况。4、平行巷道(正付巷)与横贯贯通执行下列规定:、一个头超前另一个头的距离不得大于横贯间距。、横贯与巷道(或巷道与横贯)贯通相距20米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检员到对方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一切工作进行处理,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正付巷和横贯必须由同一队组施工,只允许配备一名放炮员、一条放43、炮母线、一台放炮器。、正巷、付巷和横贯不得同时装药放炮。每次装药放炮都必须执行正付巷同时停电撤人,并设置警戒。、贯通后,对后一横贯应立即临时封闭,并随即进行改道移风机。抓紧时间密闭后一横贯。、贯通工作由通风部门有关人员现场监督措施落实,进行贯通。5、对掘(或相交)巷道的贯通执行下列规定:、通风部门接到巷道贯通通知或措施后,必须掌握贯通距离,达到规定距离时,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 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等情况,只44、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必须按放炮“三人联锁”的有关规定,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负压通风地点的进风侧设置专人警戒。、贯通时,要有一名通风有关人员现场指挥进行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6、回采工作面切眼与上一工作面尾巷贯通在构成备用工作面时。若尾巷内存在冒顶、积存瓦斯、积水时,必须做到情况清楚。创造条件进行整巷、排水、排瓦斯,只有尾巷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才能贯通,通风员现场把关。如尾巷情况不清,又无条件整巷、排水、不能提前排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专项贯通措施,报45、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协助,矿总工程师亲自指挥贯通。7、回采工作面顺槽巷掘进至切眼位置后,必须向下一个回采工作面切眼巷方向掘2米盲峒,并且用黄土或煤粉充填捣实,以备下一回采工作面切眼巷贯通。8、回采工作面遇无炭柱或断层等地质构造,需打绕巷与回采工作面贯通时,必须做到:、贯通前,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贯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绕巷掘进与回采工作面相距20米以内时,掘进放炮或回采工作面在贯通位置附近20米内放炮时,掘进和回采工作面都必须同时撤人,并切断掘进面盲巷内电源。、若绕巷掘进按计划不与工作面贯通,在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绕巷掘进,保持正常通风。瓦检员每班对盲巷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浓度检查46、不少于三次。、由通风员现场指挥落实工作面进行贯通。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保证回采工作面和绕巷正常通风。9、生产采区的采区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矿井的主要总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补打横贯,如确因需要非打不可时,在贯通前,必须砌筑完成永久通风设施,严禁使用临时通风设施。此种贯通,除必须有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外还需要有明确的岗位分工,特别是贯通后通风系统受影响的地区,必须有专人检查瓦斯,停电撤人,设置警戒。10、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任何巷道与已采区、老窑和情况不清巷道贯通,一旦打透,要按重大事故追查处理。矿井瓦斯管理制度1、本矿必须按晋安监煤字20033号文的要求,在每年79月份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47、碳涌出量进行1次鉴定工作,填写山西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书,一式4份报公司通风部门审核报批。 2、凡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t或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所圈定区域及其以下水平区域为高瓦斯区,高瓦斯区的采掘面必须制定专项瓦斯管理措施。 3、采掘面在采掘前,必须对采掘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进回风巷净断面8m2以上,经抽采瓦斯(抽采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仍存在瓦48、斯超限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0,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其它规定。 5、专用排瓦斯巷的瓦斯风流必须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并保证混合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没有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在采区回风巷中距专用排瓦斯巷口下风侧15m处设置瓦斯传感器,当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超过0.8时,能够立即切断其回风流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6、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49、;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2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7、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应按采煤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8、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9、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矿井必须制定停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10、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50、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11、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瓦斯抽采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12、新水平、新采区、石门揭穿煤层、有瓦斯突出预兆的采掘面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否则不准作业。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瓦斯检测仪器的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2、仪器发放范围:全矿队级以上下井51、干部、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电机车司机、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监控工、瓦斯检查员。3、通风科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4、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5、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收发、充电及维护。6、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示值,至少使用的标气进行检测,检查仪器的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52、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7、仪器检修人员对光学瓦斯检查仪每半个月校验一次,每季度校正一次,对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0.5、1、2)和空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并做好记录。同时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8、所有仪器每年必须接受省技术质量监督局强制检定一次,保证仪器在强检有效期内。9、相关单位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本办法仪器发放范围的要求提供本单位应配仪器的职工名单及相关工种的变化情况,通风科按名单核发或撤回仪器领用牌,使用人员凭牌领用。10、相关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瓦斯检查仪器,当班领用当班交回,正确53、使用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丢失仪器领用牌要立即到仪器收发室挂失,并交工本费由通风科补办仪器领用牌。11、标校仪器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12、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13、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矿井停电是停风造成矿井瓦斯隐患的主要源头,恢复通风、送电排放瓦斯是矿井通风瓦斯管理的关键所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现将管理制度制订如下:一、基本要求:1、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2、恢复临时54、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3、停风区瓦斯浓度可根据传感器显示浓度确定。确需进入停风区域检查瓦斯时,必须两人以上同行,一前一后,且必须携带化学氧自救器和氧气检测仪,一旦出现瓦斯浓度超过1.5%、氧气浓度低于20%或其它气体不符合要求时,立即退出。4、排放瓦斯措施中必须明确排出瓦斯风流所经过55、的区域(巷道),撤人、断电、警戒范围、指挥人员、操作监督及其注意事项等。二、排放瓦斯责任划分:矿总工程师:负责各类排放瓦斯措施的技术把关、审查及排放密闭的尾巷瓦斯、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等处的瓦斯时的现场组织排放。通风副矿长: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时亲自指挥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5%应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通风科长(副科长):参与组织任何情况下的瓦斯排放工作。负责长期停风巷道、启封密闭的盲巷及瓦斯浓度超过3%时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瓦检队队长(副队长):负责瓦斯排放措施的贯彻学习及现场组织瓦斯浓度在3以下或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检员:负责临时性停风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瓦斯排放。56、临时性停风时间30分钟至8小时或虽未超过30分钟,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达到1.5%时,由瓦检员电话汇报通风科、调度室,由瓦检队长或通风科值班人员提出口头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巡检员、瓦检员)进行排放。三、一般情况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停风后,预计在短期内瓦斯会超限通风科应在巷道开始施工时就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排放瓦斯措施。现场发生变化时通风科要及时对措施进行更改、修订并审批。排放瓦斯措施应在通风科保存。2、发生无计划或者有计划停风后通风科、瓦检队当班值班人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积极组织瓦斯排放工作。3、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由排放瓦57、斯现场负责人汇报调度室,安排机电一队指派专人将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内全部设备断电(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断开),并由现场机电人员看管并设置警示牌。现场安全员及机电一队跟班队长或分队长负责核实排瓦斯沿途电器设备断电情况,证实完全断电后及时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准备排放瓦斯。4、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停止排出瓦斯风流经过区域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员、设置警戒警标,严禁人员入内。5、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检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6、排出瓦58、斯量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可采用拆开停风巷道口外第一节风筒(人为造成漏风)、用绳子捆扎风筒、控制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或调整三通(预先装好)风量等控制风流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浓度,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控制瓦斯浓度。7、排放瓦斯过程中,通风科、瓦检队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检员必须随时检查排出风流及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以后的瓦斯情况,及时调控排出瓦斯量,并详细记录。8、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瓦检队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59、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9、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排放人员必须使用现场就近处电话向通风科及矿调度汇报排放工作情况,得到许可后方可出井。10、排放瓦斯记录本上的记录内容应包括:排放瓦斯日期、地点、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排放开始和结束时间、排放过程瓦斯浓度等。三、特殊情况瓦斯排放制度1、串联通风区域进行瓦斯排放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逐级排放制度,首先从进风方向的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上一级排放完毕后才能进行下一级排放,严禁跳级排放。2、矿井因故障停电,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开启主要通风机后,通风科应安排专人检查瓦斯,只有在总回风(一翼回风)巷,瓦60、斯浓度降到0.75以下(含0.75),且稳定30分钟后,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方可结束。3、利用全风压排放采煤工作面瓦斯时,必须采用短路掺新的办法,控制瓦斯排出量,保证排出风流与掺新风流汇合后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4、出现局部积存瓦斯时,由瓦检员汇报通风科、调度室。通风科长提出口头排放瓦斯措施,瓦检队指定专人进行排放。四、排放瓦斯措施的制定、审批及贯彻:1、一般情况下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科起草,报通风副矿长、技术总监、安全总监、生产总监审查,矿长批准后,由调度室、瓦检队、机电一队及其他涉及队组贯彻执行。2、排放长期停风区域密闭的盲巷内瓦斯时(不包括联通已采区的),由通风科提出书面措施经通风61、副矿长、矿技术总监、安全总监、生产总监审查,矿长批准后,由通风科科长(副科长)贯彻并现场指挥进行排放。3、排放密闭的尾巷瓦斯、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通风科提出书面措施经通风副矿长、矿技术总监、安全总监、生产总监、矿长、公司技术部审查,报公司技术总监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贯彻并组织人员现场指挥进行排放。4、全矿井或一翼有计划停电,事先应制定详细的排放瓦斯、恢复通风的安全措施,由通风科起草,报通风副矿长、技术总监、安全总监、生产总监审查、矿长批准,由调度室贯彻学习,安全科监督执行。五、排放瓦斯时的注意事项:1、排放停风时间较长或密闭巷道、连通采空区巷道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或瓦斯、氧气62、两用仪。2、排放瓦斯时,排出的瓦斯在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严禁超过1.5%。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 ,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所有电源(除本安型监测设施外),并设警戒。3、排放已密闭区、瓦斯尾巷、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上述巷内无风筒)的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加风筒,控制风量、瓦斯浓度向外排出。确保排出的瓦斯在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风流中瓦斯不超1.5%。4、矿井任一主扇停止运转,必须立即切断井下所有非本安型电器设备电源,核实停电原因及时启动。不能及时启动时,应立即关闭风机蝶阀或闸门。如蝶阀或闸门不能关闭时,应将另一台主扇停止运转,63、待故障排除后方可启动进行排放瓦斯。任一主扇停止运转时很可能因风流紊乱造成东南副巷内瓦斯超限,此期间东南副巷内严禁行人。 5、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6、任何地点瓦斯排放前,必须向通风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统一指挥,排放过程中及结束后向通风科、调度室汇报。六、本制度由通风科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盲巷管理制度为了搞好“一通三防”确保我矿安全生产,规范开采,进一步完善通风系统,强化安全管理,望有关人员认真学习1、凡长度超过6米的不通风巷道称为盲巷。2、井下应尽量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盲巷。3、盲巷口有应设置栅栏、并悬挂警示标志禁止人 员入内。4、盲巷口必须悬挂瓦斯检查牌,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检查瓦斯,每64、班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5、如检查栅栏内1米处的瓦斯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允许浓度时,必须在24小时内用不燃性材料密闭。6、盲巷口附近10米内,严禁进行机电、回收作业。7、停风巷道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向矿调度室报告。8、恢复停工区域盲巷生产作业时,必须制定排除瓦斯及有害气体的安全措施,只有当瓦斯浓度达到要求时方可恢复通风、机电、生产作业。井下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为加强爆破作业管理,杜绝爆破事故。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现将管理制度制订如下:一、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放炮合格证。二65、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三、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四、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明接头。放炮器要随身携带。五、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每班在采掘工作面实际消耗,要由当班瓦检员核实清楚。剩余炸药要在当班全部退交火药库或火药发放点,做到领取、消耗、退还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炸药。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领用。六、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66、接。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七、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严禁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严禁放糊炮、明炮,严禁使用盖药、垫药。八、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只有当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小于1%才准装药放炮。每次必须将检查瓦斯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记录内,由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核实签字后,才准进行装药放炮工作。严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九、放炮严格执67、行“三人连锁”放炮换牌制度。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的回采工作面,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由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三人联锁,其它地点也可由放炮员、安全员和班组长三人连锁。放炮前:放炮员持警戒牌,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瓦检员持放炮牌。放炮员必须亲自连母线,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停盲峒电源,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确认上述任务完成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经检查瓦斯、煤尘符合规程要求时,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予放炮员。放炮时: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后,必须吹哨,至少停5秒钟,才可放炮。放炮后,等炮烟吹出盲巷后,至少停5分钟,班长、放炮、瓦检员68、(安全员)才可同行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检查是否有瞎炮,处理顶板活矸,确认无问题后,放炮员将放炮牌交予瓦检员,换回放炮命令牌;再交给班组长,换回警戒牌。即可撤除警戒恢复生产。十、放炮撤人执行下列规定:1、回采工作面不得小于30米。(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必须回风锁门,人员全部撤至进风顺槽距机头50米外的安全地点。)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直线):煤巷掘进不得小于75米,半煤岩巷掘进不小于100米,岩巷不小于150米,并有掩体。有拐弯巷道时,总距离不小于50米,拐弯后不小于10米。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人员撤至防突风门外不少于20米的安全地点。3、正副巷同时掘进的工作面,正巷放炮,正副巷都要撤人;副巷放69、炮,正巷可不撤人。4、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十一、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回采工作面放炮,必须停工作面及回风电源;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停盲峒内电器设备电源;正副巷掘进,正巷放炮正副巷盲峒及回风必须停电,副巷放炮只停副巷盲峒及回风电。(煤与瓦斯突出掘进工作面放炮,防突门以内(包括正副巷及回风)电源全部停电。)十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放炮,坚持执行拉槽、刷帮和压顶“分打、分装、分放”和“放一次炮、出净一次浮煤、检查一次瓦斯”的规定。禁止使用毫秒雷管“一茬齐”放炮。要一次装药一次引爆,禁止70、一次装药分次引爆。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放炮的数量。十三、回采工作面放炮落煤采用平行作业时,装药距钻眼距离不少于5米,装药距割煤的距离不少于5米,装药距放顶距离不少于15米。十四、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1、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接,并以明显标志保护;2、处理瞎炮,应视作一次放炮,同样要先出浮煤再联响瞎炮;3、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重新连接放炮;4、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中拉出雷管。5、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6、在瞎炮处理完毕71、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7、发现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十五、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消尘制度。十六、排除放炮母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特别是严禁在盲巷内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十七、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条巷道前后或同一通风分区中多头作业、固定母线和多台发爆器放炮。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加强煤矿综合防尘工作,防止煤尘爆炸事故,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现将管理制度制定如下:一、矿井综合防尘工作72、由生产矿长负责,总工程师 负责防治粉尘技术管理工作。矿井要成立综合防尘领导组。通风部门要有专门防尘队伍。综合防尘工作必须齐抓共管,明确生产井区沉降、生产队组专业队伍的防尘责任和范围,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严格进行考核。二、每个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静压洒水系统,地面建筑永久性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立方米。三、井下防尘管路(包括主管、支管)的管径选择,要满足生产和防尘洒水的需要,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溜煤眼、翻罐笼、运输机转载点、回采工作面回风道。井下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上下山及正在掘进的巷道中所敷设的防尘洒水管路上,每隔100米应安设一个三通、阀门,以供清洗巷道使用。回73、采工作面的进、回风顺槽敷设的防尘洒水管路,必须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皮带机头必须设三通并安阀门。四、防尘用水水质,要达到下列要求:1、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2、悬浮物粒度不得大于0.3mm;3、水的PH值在69.5范围内。水质必须每季测定一次。采区巷、裁决工作面巷道管路中,都要安装过滤器,每月要冲洗一次过滤设施。五、回采工作面防尘措施:1、煤层注水:2、喷雾洒水设施:回采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管路系统,顺槽管路按百米一处(皮带巷每50米一处)标准设置三通阀门,每三天冲洗一次巷道,严禁巷道煤尘堆积。各种喷雾设施要符合下列要求:进、回风顺槽口以里50米、安全出口以外2050米范围内74、安装一道水幕,水幕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出煤期间要正常使用,专人看管。若使用机组,外喷雾必须使用加压泵,喷雾水压必须达到0.81MPa。 切眼内挂一趟防尘软管,每隔10米设一个自动喷雾设施,喷雾总水量30L/min,水压达到0.81MPa。各转载点喷雾要设施就位,使用正常,必须采用喷咀型结构。各种喷雾洒水设施在工作面投产时必须一步到位安装齐全。坚持谁受益,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包保合同,其完好使用率达95%以上,失修率在5%以下。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防尘工。六、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1、掘进工作面防尘系统管理完善,三通阀门齐全,必须采用湿式钻眼、水炮泥、放炮喷雾、冲刷井壁巷帮、装岩(煤)洒水和75、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净化水幕安设两道,开口抬棚以里30米处一道,距掘进面2050米范围安装一道,其中岩巷掘进要安装压气喷雾器。2、掘进工作面使用机组必须内外喷雾降尘,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 MPa。七、运输巷道防尘措施:主要运输大巷每半年冲洗一次,每年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每半年冲洗一次采区上下山巷道每季冲洗一次。主要运输大巷4Km以上时,必须配备洒水、喷浆和,冲洗刷白巷道。主要运输大巷底卸仓,小井煤仓绕道等处,连通的采区巷上部车场绕道,全部安装自动喷雾洒水装置降尘。运输系统的防尘,由运输队负责,通风科配合。八、隔爆设施:生产矿井每延深一76、个新水平、新采区,要由公司组织一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凡鉴定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并符合粉尘防治规范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有关规定,其中:1、凡采区以上巷道必须设置主要隔爆水棚,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小于400L/m,水棚排距1.23m,棚区长度30m,在采区巷口以里5070米巷道内设置。2、采掘工作面隔爆水袋,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小于200 L/m,水棚排距1.23m,棚区长度20米,在进、回风顺槽口、掘进巷开口抬棚以里5070米范围内设置,并距风门大于25米。3、隔爆设施要实行挂牌管理,牌板标明:地点、水袋、棚区长度、水量、断面、棚距等参数,水棚检查77、每半月一次,要经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由通风科负责。九、粉尘测定:矿井必须按粉尘防治规范要求,配备专职测尘员,进行粉尘测定工作,粉尘测点布置按公司统一要求执行。规定次数要符合要求:1、井下每个测尘点粉尘每半月测定一次,测定全尘,同时测呼吸性粉尘。2、综采、综掘工作面每季度进行一次,全工班连续粉尘测定。3、粉尘分散度每季测定一次。4、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粉尘测定要采用常规粉尘采样器和连续粉尘采样器两种。粉尘测定结果要每月上报矿总工程师和通风科一份。十、矿组织对采煤工作面验收时,防尘系统设施不完善,不予验收。综合防尘管理制度执行中的分工,检查与考核办法参与月度经济责任制考78、核。矿要定期检查矿井防尘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结合矿井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化,每季进行一次检查定级。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火灾是矿井五大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其中之一,结合我矿所开采的11#煤层无自燃倾向性的实际情况,重点以防治外因火灾制定防灭火管理制度如下:一、矿井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理。1、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及明火入井。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5、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6、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执行。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二、矿井都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79、可燃物管理,必须符合规定。1、严格限制易燃物品下井,确需下井时,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2、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3、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4、 在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5、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6、井下皮带机应采用不延燃皮带。三、矿井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各自工作区域内灭火器的设置地点,每月组织人员对矿井消防水供水系统、反风系统、消防器材设置和消防材料库等进行全面检查。四、任何人发现井80、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部门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五、扑灭电气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电源切断前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后灭火源。水量不足时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注意发生煤气爆炸。六、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井下风流稳定;在火源范围小,可燃物温度已降至70C以下,无复燃危险时可采取直接控除火源方法灭火。七、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风波范围应计量缩小。封闭应采81、取在火源的进、回风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的,可采用“先封闭火源进风侧,后封闭火源回风侧” 的顺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回后进的封闭顺序。八、封闭有火灾气体和沼气爆炸危险时,必须采用防爆墙,在封闭过程中,必须随时检测风流中的气体含量,判断其爆炸危险性,无有效措施时,必须将全部人员撤至安全地点。通风干部值班管理制度1. 值班期间不能缺岗,不能喝酒,不能打游戏、上网。2.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上下联系畅通,做好值班记录。3. 值班人员要及时处理来电和突发事件,并及时与有关领导联系。对因处理不及时,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4. 值班人员负责机关内安全和值班室内的卫生工作,交接班时要认真检查,严格交接手续。 5. 值班期间,因公外出或因事请假,必须提前自行调换,并告知分管矿长,不得由一般工作人员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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