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5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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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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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实验室安全运行是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关系到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必须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安全工作。一、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一)安全检查内容1.查现场、查隐患。要深入实验室,检查实验人员的工作环境、仪器设备及其安防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现场人员有无违章操作,有无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言论。2.查思想。主要检查学院领导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学生是否重视实验室安2、全工作,是否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实验人员的警惕性高不高,安全意识强不强。3.查管理、查制度。主要检查实验室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教育、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检查记录情况等。4.查事故处理。主要检查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发生事故后对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二)安全检查形式及分工1.安全检查形式(1)定期检查:如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的每日安全巡查,实验中心主任、研究室负责人每周安全巡查等。(2)突击检查:是无固定时间间隔的检3、查。由学校领导、学院领导、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织检查组,对实验室进行突击检查。(3)专项检查:是对新设备安装,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可能带来的危险因素进行检查,以及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特种设备、通风设备、供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4)安全自查: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自己分管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5)安全互查: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学校职能部门邀请分管院长、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研究室负责人等开展的分组互查等。2.安全检查准备安全检查前要确定检查目的、方法,组织检查人员,安排检查日程;分析过去或外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资料4、,确定检查重点,把精力集中在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部位;设计、印制安全检查表格,以便按要求逐项检查,避免遗漏,使安全检查逐步做到系统化、科学化。3.安全检查总结(1)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开展安全巡查后,要做好巡查记录,建立检查档案。(2)学院、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要形成书面总结,妥善保存,作为下次检查时的参考。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敦促有关单位或人员尽快整改,必要时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下达整改建议书。(3)学院、部门应定期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4.安全检查分工教务处负责组织本科教学实验室、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实验室、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的安全5、检查。二、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一)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安全责任制度。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处代表学校,分别作为本科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研究生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全校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各学院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对本院的实验室实施监督检查,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防止推诿、扯皮。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姓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案,要在实验室内明显处公示。(三)各学院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实验室安全工作列入岗位管理目标进行考核,把安全工6、作业绩与职工的聘任、晋级、评优挂钩,对因失职、渎职引发的安全事故实施一票否决制。(四)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院长负责制。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长负责科研实验室和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分管本科教学实验室工作的院长负责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五)实验教学中心、科研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行中心主任、研究室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研究室主任对分管实验室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制定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六)实验室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人员作为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是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人,应对自己分管房间的安全负责,有权制止实验室发生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及言论。(七)学校7、实行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犯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实验室防火安全制度(一)总体要求1.各学院应建立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实验室防火实施细则。2.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教师应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让学生清楚实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实验室水、电、气总开关和灭火设备的位置以及紧急逃生通道等。本科生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不得离开实验室。3.实验室消防设备要指定专人看管,并保持良好状态,如配置不足,应书面报告学校上级领导予以补充;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8、,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4.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餐饮、住宿,火种要及时熄灭;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室内有无火种,切断水、电、气源,关闭门窗,疏通排水口。5.每间实验用房应设置总开关,以便及时切断电源、水源。实验室装修及电气、电路、水管改造维修,应报上级领导批准,与水电管理部门协商,防止因装修、改造、维修等引发安全事故。6.节假日期间使用的实验室,要按正常上班实施安全管理,并有批准使用手续和安防措施。节假日不用的实验室要安排值班人员,定时检查。7.各实验室过道、楼道、走廊要保持清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二)化学类实验室1.符合一般实验室的基本防火要求。有易燃易爆和可燃气体散发的实验室,电气设备要符合防9、爆要求。2.日光照射的房间必须挂有窗帘,在日光照射的地方,不得放置遇热易蒸发物品。实验台上不得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加热设备。3.利用可燃气体做实验,其设备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向容器中灌装大量易燃、可燃液体时要有防静电措施;实验性质不明或未知的物料,应从最小量开始先做小试验,同时采取安防措施,作好灭火、防爆、防毒等应急准备。4.实验剩余或常用的少量易燃化学品,应存放在金属柜中,由专人保管,严禁将不相容的化学品混放在一起,实验台上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存放数量。5.任何化学物品一经放置于容器中,必须立即贴上标签,如发现异常或有疑问,应检查验证或询问有关人员,不得随意10、乱放、乱倒。6.各种钢瓶要远离火源、热源,放置在空气流通处,钢瓶要指定专人管理,氢气、乙炔气、氧气瓶严禁混放在一起。7.因实验临时拉用的电气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电加热器、电烤箱等发热设备要做到人走断电,电冰箱内禁止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和低闪点易燃液体。禁止超负荷运转设备。8.建立健全蒸馏、回流、萃取、电解等各种化学实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品保管使用制度,并教育学生严格遵守。9.实验室要健全应急救援预案,配齐应急救援设备器具,应急预案上墙公示。(三)计算机房、制图绘画室1.房间隔断、顶棚、地板要用非燃或阻燃材料;通风、空调系统及其保温材料采用非燃或阻燃材料。2.电气设备安装、检查维修,重大改11、线和临时用线,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让有资质证书的电工操作,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3.维修设备必须先切断设备电源;维修使用的仪器仪表、电烙铁等用电设施,操作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存放到固定地点。4.实验室内严禁存放腐蚀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易燃品清洗带电设备。电气设备、供电线路周围严禁存有易燃物质。5.实验室使用电加热设备应经过领导批准;大功率灯泡、加热、烘烤设备应远离易燃物品;实验室内要确保电、水分离。6.工作人员必须掌握防火常识,能熟练使用各种灭火设备,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及技术安全制度和防火制度的执行情况。晚上下班后、节假日期间必须切断实验室总电源。四、实验人员劳动保护用品12、管理制度(一)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师生安全健康的必备护具,用于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的学生从事教学科研活动,不得作为福利待遇,发放现金。(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根据安全工作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配备。(三)病假、脱产学习、出国等离岗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不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四)师生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必须穿防护服,其他防护用品根据具体情况配备使用。(五)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标准,由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或研究室负责人根据实验项目、工作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经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执行。因劳动保护用品配置不当造成的人身伤害,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六)科研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从13、科研费中列支,教学实验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从教学实验材料费中列支,学生的防护服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七)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由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或研究室负责人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发放记录,以备查考。五、实验室准入制度(一)凡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安全知识、法规制度培训。培训内容由各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或研究室负责人组织制定。新招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前,应与导师签订安全保证书,保证书内容由导师制定。(二)从事传染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体检,由学院组织实施。体检指标除常规项目外还应包括与将从事工作有关的特异性抗原、抗体检测。体检合格后建立健康监测档案,不符合岗14、位健康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三)从事传染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设备技术性能。(四)从事传染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熟练掌握常规消毒原则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五)有下列情况的人员进入有传染性病原微生物感染风险的实验室特殊工作区,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身体出现开放性损伤;患发热性疾病;呼吸道感染或其它导致抵抗力下降的情况;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耐受;妊娠人员。(六)学生应掌握实验区内生物安全基本情况,了解所从事实验的生物安全风险,接受生物安全知15、识技术、个体防护方法等培训教育,熟悉实验所需消毒知识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七)外单位人员进入实验室参观、学习、工作,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规章制度。进入实验室的一般申请由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或研究室负责人批准;一个月以上的学习、工作及到重要部位学习、工作的需到科学技术处和公安处备案。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和公安处负责解释。大学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总 则(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二)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实验室突16、发安全事故,保证实验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护实验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三)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明确分工,依法规范。对突发安全事故反应迅速,科学处置。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一)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处、公安处、后勤管理处、发生事故的学院等。指挥小组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小组。各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发生事故学院的院长负责指挥、协调,具体成员由学院确定。(二)各学院实验教学17、中心、科研实验室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研究室负责人担任应急救援小组组长,负责制定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154 -(三)事故初起阶段,在研究室负责人、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现场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领导下,由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协同处置突发事件。实验中心主任或研究室负责人无法处置的安全事故,立即通知学院领导,由学院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学院无法单独处置的突发安全事故,已造成人员伤亡,或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突发安全事故,由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处置。三、运行机制(一)预防1.实验室工作人员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首18、先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2.加强实验室标准化建设,由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对实验设备配置、个人防护、应急设备器具、实验室安全行为、安全操作规程等做出明确规定。3.建立实验室病原微生物专库,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储存室。对传染性病原微生物样本,加热设备,压力容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剧毒、高毒、强酸、致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4.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5.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在实践中经常演练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155 -6.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研19、究室负责人要加强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二)预警1.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为各种危险品建立档案和使用记录,发现遗失、不当存放,立即处置。2.重视实验人员健康检查,发现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人员感染或伤害立即报告、处置。3.严格执行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消除隐患,对存在不安全行为的人员,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用品用具,及时发出书面预警通知,提醒相关人员提高警惕。(三)安全状态监测1.实验室日常工作中,与实验有关的所有人员均有义务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学院进行奖励。2.实验过程中,注意监控实验室内的状况,包括仪器主机、附件,特别是气体贮存容20、器及其主要连接件(管路、阀门等)是否正常;水、电、气状态是否正常;实验室内有无异常气味、响声;(非正常)火苗、火花;空气中有无不明烟雾,地面上有无不明液体、固体等。3.仪器设备检查由实验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包括对仪器设备电气性能的评估;对装载易燃气体钢瓶或其他容器的安全检测;对化学试剂存放使用的安全性检查;对实验室水、电、气运行状况的检查等。- 156 -(四)信息报告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在自救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汇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如经初步处理仍无法控制,要立即通知学院领导、学校公安处、地方应急处置单位等,请求协同处理。事故基本控制后,及时对突发事故进行侦测、调查,综合评估,控21、制危害蔓延。四、部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一)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传播应急处置1.实验室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接到传播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传播事故进行确认,并对传播的病原体性质及扩散范围进行充分评估。2.立即封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标本,防止微生物扩散。3.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并留取本底血清或相关标本。4.对造成污染的工作环境及污染物进行消毒。5.配合医院等有关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二)试剂操作安全事故应急处置1.强碱腐蚀。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2%醋酸溶液或饱和硼酸溶液清洗,然后再用水冲洗。若溅入眼内,用硼酸溶液冲洗。2.强酸腐蚀。先用干净毛巾擦净伤处,用大量水冲洗,然后用22、饱和碳酸氢钠溶液(或稀氨水、肥皂水)冲洗,再用水冲洗,最后涂上甘油。若溅入眼内,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碳酸氢钠溶液冲洗,严重者送医院治疗。- 157 -3.液溴腐蚀。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再用甘油或酒精洗涤伤处。4.氢氟酸腐蚀。先用大量冷水冲洗,再以碳酸氢钠溶液冲洗,然后用甘油氧化镁涂在纱布上包扎。5.苯酚腐蚀。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4 体积10的酒精与1体积三氯化铁混合液冲洗。6.误吞毒物。常用的解毒方法有:给中毒者服催吐剂,如肥皂水;灌水或服鸡蛋白、牛奶和食物油等,以缓和刺激,随后用干净手指伸入喉部,引起呕吐。注意磷中毒者不能喝牛奶,可用510 毫升1硫酸铜溶液加入一杯温开水内服,引起呕吐,然后23、送医院治疗。(三)仪器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1.金属外壳的仪器设备要有充分的接地保护,如仪器设备漏电导致人员触电,首先切断电源,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拉触电者,也不能用金属或潮湿的物品挑电线。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通知医院治疗。2.仪器使用中的容器破碎及污染物质溢出,立刻戴上防护手套,按照仪器的标准作业程序关机,清理污染物及破碎玻璃,再对仪器进行消毒清洗,同时告知其他人员注意。(四)火灾事故应急处置1.实验室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灭火毯、沙箱、消防栓等消防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消防器材的有效性并熟悉其操作规范,清楚安全通道24、所在位置。- 158 -2.局部起火,立即使用灭火器、灭火毯、沙箱等灭火;发生大面积火灾,实验人员已无法控制,应立即报警,通知所有人员沿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同时,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向学院领导报告,有人员受伤时,立即向医疗部门报告,请求支援。人员撤离到预定地点后,实验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学生干部立即组织清点人数,对未到人员尽快确认所在的位置。(五)污染事故应急处置1.实验室发生污染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尽快通知实验中心主任或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救助受伤人员,尽可能防止污染区扩散。2.实验中心主任或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接到通知后,迅速到达现场,指导相关人员实施25、紧急救援,如发现事故难以控制,要尽快通知分管院长,并请求相关部门援助。3.发生事故的学院领导应针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组织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处置方法科学有效。五、应急响应的终止在突发安全事故得到彻底控制,经突发事故处理指挥小组确定,终止应急状态。六、善后处理工作(一)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突发事故处理工作小组人员必须做好事故过程、损失及其他相关情况的整理、统计、记录工作。- 159 -(二)事故现场调查完毕,即可对现场进行善后处理并恢复其正常状态。(三)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好以后的防范工26、作。七、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保障(一)通信保障。当安全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同时上报相关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作好记录,保证应急处理信息的畅通无阻。实验室相关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手机应保证24 小时开通。(二)技术保障。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加强实验室规范化建设,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加强实验室安全监测与预警方面的业务培训,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能力。(三)预案管理。应急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完善修订。八、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公安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160 -大学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实27、验室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第二条 采购、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具备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第三条 学校设置剧毒化学品仓库,配备相应的人防28、技防措施,委托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实施日常管理,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双人用、双锁、双帐);剧毒化学品保管人每年年终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剧毒化学品采购、领用、库存情况总结。第四条采购剧毒化学品时,由使用人填写剧毒化学品采- 161 -购申请表、提交剧毒化学品安全使用保证书,经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或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签字,分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科技处或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公安处备案后,由化学实验教学中心组织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第五条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时,由使用人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经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或科研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科技处29、或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地方公安机关备案批准后,由学院组织采购,并指定专人负责验收、保管、发放,详细登记入库、领用、库存情况,有关记录至少保存3 年,以备核查。第六条实验室不得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特殊情况下必须采购时,由使用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准购手续,采购完成后,由所在学院指定专人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五双管理”。第七条学院应明确分管院长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制度要求的采购行为,拒绝签字报销。第八条采购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时,由科研实验室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或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学30、院组织采购。第九条学院分管院长负责审核危险化学品供应商的资质材料,相关资质材料的复印件及危险化学品采购档案,由分管院长或其指定人员负责保存备查。禁止从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或- 162 -个人处购买危险化学品;禁止实验室未经批准私自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最大采购量不得超过一个学期的使用量。第十条实验室不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要求供应商将危险化学品送到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下需要运输危险化学品时(不包括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需经分管院长批准,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承运商运输,并要求承运商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学生不参与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工作。第十一条托运危险化学品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31、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以及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第十二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禁止交寄危险化学品或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尽量降低危险化学品库存量。实验室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坚持随用随领,当日不用的随时退库或归橱、上锁,液体化学品放在底层32、,性质相抵触的分柜存放。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药品室中,并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药品室与办公室必须分设;存放在储存设备设施内的危- 163 -险化学品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保管人员要定期检查核对,确保存放安全、帐物相符,标签不清的及时更换。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分管领导负责监交,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交出人、接受人、监交人各一份,至少保存三年。需报废的危险化学品交学校统一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处置。第十六条 实验室不得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空容器,特殊情况下确需重复使用时,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禁止使用。需要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空容器应通知供应33、商及时收回。第十七条存放剧毒、易爆化学品时应根据其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储存、计量、监测、监控、报警、通风、防晒、防火、防爆、灭火、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备设施及用品用具,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第十八条使用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如实记录两类化学品的数量和流向,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丢失、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时,应立即向相关领导和学校公安处报告。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应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应熟悉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工作认真负责。危险化学品存放方式、方法应符合安全要求,注意性质不稳定、易分解挥发化学品的保存情况,发现问34、题及时解决。- 164 -第二十条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撤销、搬迁、调整时,应及时妥善处置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严禁私自处置、乱丢、乱倒。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禁止随意排放危险化学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禁止学生单独在实验室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禁止私自出借转让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第二十二条盛装、研磨、搅拌剧毒化学品的工具,实验后产生的废弃物、科研合成的剧毒化学品必须经过解毒、降毒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放。第二十三条从事危害健康或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化学品实验时,科研实验室负责人、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应制定实验人员劳动保护措施,35、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确保实验安全。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第二十五条学院主要负责人对本学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分管院长、科研实验室负责人、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对各自分管的实验室负直接管理责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对自己保管的危险化学品负具体管理责任。第二十六条各学院分管院长负责教师的安全法制教育;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负责本中心人员的安全指导监督;研究生导师、实验教师负责所指导学生的安全教育。第二十七条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责令限期整- 165 -改,情节严重的按校规校纪处理;未按规定建36、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没有落实的;未根据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在实验、存放场所配置安全设备设施,或未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在储存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方式、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制定应急预案的;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的;不按规定采购、领用、存放、转让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校规校纪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私自采购、保存、使用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从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购买危险化学品的;不如实记录剧毒、易制毒化学品数量37、流向的;发现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不立即向学校公安处报告的;实验室撤销、搬迁、调整时未妥善处置库存危险化学品的。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应急救援或不及时向学校办公室、公安处报告的,将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实验室发生化学品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报学校公安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166 -第二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第三十二条38、 学院应明确分管院长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负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采购行为,拒绝签字报销。使用特种设备的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标志应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必须由取得合法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维修完毕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存入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不得自己购买钢瓶做实验,应采用租赁方式从当地有资质的企业租赁钢瓶,只购买瓶内介质,由当地钢瓶充装企业承担钢瓶的注册、检39、验、检测费用及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资料;(二)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日常使用情况记录;- 167 -(四)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每次使用前进行自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尽快处理。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40、续使用。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维修价值,或使用期超过15 年的,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工作。第四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培训制度,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迅速向分管院长和特种设备安全41、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拖延、隐瞒、谎报。- 168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使用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未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42、做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八)直接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九)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169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或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导致设备损坏、人员受伤事故的,学校将根43、据实际情况,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 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第四十五条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学院要明确分管院长负责病原微生物的安全管理。本科教学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或研究室负责人)每周对病原微生物提取、使用、储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检查记录。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具备下列条件。禁止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实验室采集、使用、保存病原微生物样本。(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二)具有掌握相44、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感染的措施;(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第四十七条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 170 -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向原批准部门报告。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实验室申报或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八条 采集高45、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记录至少保存5 年。第四十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或研究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或研究室负责人)应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五十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向学校公安处备案,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46、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时,应立即向分管院长和学校公安处报告。第五十一条 实验室应建立培训制度,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 171 -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实验室新进工作人员的培训由研究室负责人或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组织落实。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二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时,应当有 2 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实验室的人员,应经过实验室47、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第五十三条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 年。第五十五条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对废液、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应急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第五十六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48、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省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172 -第五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体征时,研究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学院分管领导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将近期所接触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第五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扩散,同时向分管院长报告,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49、观察或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并及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汇报。第五十九条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停止有关活动,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学校将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的;- 173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50、;(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五)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六)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七)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51、,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174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已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第六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实验室工作人员未依照规定及时报告,或52、未采取控制措施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学校对实验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 实验室使用动物(或植物)做实验时,应首先对实验对象进行检验检疫,确保不会发生传染性病原微生物传播事故。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验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条件不具备时,及时向实验中心主任或研究室负责人报告,完善实验人员的个人防护。被传染性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要在实验教师的指导下,对病原微生物进行灭活处理,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传播。第四章 危险废物安全管理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直接排放会造53、成环境污染的实验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与销售公司签- 175 -订化学品容器、过期药品回收协议,及时将危险化学品空容器清理出实验室。第六十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或研究室负责人)每年对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尽量杜绝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确实难以避免的,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方案。第六十七条 实验废物处理技术知识应纳入实验教材、实验项目,并与其他实验内容一起考核;对缺乏实验废物处理知识、处置方案,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实验项目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第六十八条 日常实验产生的实验废物,凡直接排放会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排54、放标准后排放。实验室自己无法处理的,要装入密闭容器中,贴好标签,注明日期、名称、有害成分含量、收集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委托专业处置公司处理。对不相容的危险废物要严格分装、分存,置于安全处所,确保储存安全。本科教学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由教务处组织无害化处理。科研实验室、研究生教学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由科学技术处组织无害化处理。第六十九条 按照“谁产生,谁处理”的原则,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由所在学院承担全部处理费用。学校为鼓励学院积极处置实验废物,设立实验室污染防治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对全校实验室难以处理的危险废物,由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委托环保部门批准的专业公司处理,所需费用从学校55、污染防治- 176 -专项经费中负担50%,另外50%由学院本科实验经费或科研经费承担。第七十条 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均要在实验室日志上记录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产生废弃物的处置情况。严禁随意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或混入生活垃圾排放实验废物。对随意倾倒、排放实验废弃物的实验室,一经发现,首先追究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或研究室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再追究具体操作人的责任,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方式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学校鼓励实验室采用低毒、低害试剂代替高毒试剂,鼓励推广循环试验、微型化学实验,尽可能降低环境污染。第七十二条 各学院要56、明确分管院长负责本单位实验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实验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通报批评、缩减经费预算、限制项目申报。各实验教学中心(或研究室)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废弃物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并编制实验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器材。第五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第七十三条 学校禁止实验室使用半衰期大于 60 天的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坚持“现用现买,用多少、买多少”的原则,把购买量、使用量、库存量降到最低。本科教学实验室禁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177 -研究生教学实验室或科研实验室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时,由放射性57、同位素使用人员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经研究室负责人批准,分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长批准。由学院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一周内到学校公安处备案。第七十四条 申请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操作场所通过有资质的环评公司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费用从科研经费中列支);(二)操作人员取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作业证书;(三)放射性同位素存放场所、实验废弃物处置方式达到国家环保部门的要求。第七十五条 实验室应尽量避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做实验,积极探索寻找替代物品,降低实验风险。第七十六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58、装置的使用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由转入单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证后方可接受,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完成后一周内到学校公安处备案。交接档案至少保存10 年。第七十七条学校申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许可证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储存、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178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有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设备、设施;59、(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有确保放射性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许可证持证单位应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使用许可证:(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二)新建或改建、扩建使用设施或场所的。第七十九条储存、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应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和被污染的物质交回生产单位,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并在以上活动完成之日起20 日内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同时向学校公安处通报。第八十条 储存、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放射性同位素、射60、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二)对直接从事储存、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实验室新进工作人员的培训由所在实验室负责人组织落实;- 179 -(三)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储存、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四)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整改;(五)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八十一条需要终止储存、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应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61、物进行清理登记,做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安全隐患。第八十二条 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第八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应设单独的房间存放,不得62、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存放在一起,指定两人负责保管,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进行详细登记,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 180 -应采取严密的防火、防水、防盗、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应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第八十四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第八十五条发生辐射事故或被盗事故时,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应立即63、启动应急方案,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立即向分管院长和学校公安处报告,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禁止缓报、瞒报、谎报辐射事故。第八十六条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使64、用活动的;- 181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扩建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六)缓报、瞒报、谎报或漏报辐射事故的;(七)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第八十八条学校鼓励向公安处等职能部门举报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学校将给予奖励。第八十九条储存、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到65、制度上墙,责任到人,要明确实验室安全员并建立安全员日志。学院应明确分管院长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根据有关要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制度要求的采购行为,拒绝签字报销。第六章 附 则第九十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处、公安处等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实验室,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实验- 182 -室,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的监督、检查。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所有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具有类似职能的相关单位部门参照执行,如校医院、兽医院等。第九十二条 实验室因违犯国家法规或本办法规定,被国家机关查处或导致安全事故,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所在学院及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处、公安处负责解释。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