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一通三防、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5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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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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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公司一通三防、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第一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4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4二 、主要通风机及装置检查、维修管理制度5三、局部通风管理制度7四、矿井风量测定及管理制度9五、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0六、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10七、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4八、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15九、通风调度管理制度16第二章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制度17一、矿井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17二、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19三、瓦斯排放管理制度20四、瓦斯报表审批制度23五、瓦检员井下交2、接班制度23六、瓦斯超限分析上报及追查处理制度24第三章 矿井防尘管理制度26一、综合防尘管理制度26二、定期冲刷巷道制度29三、测尘管理制度30第四章 矿井防火管理制度30一、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30二、井下烧焊管理制度31第五章 安全监测管理制度34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34二、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38三、监控系统定期审查制度39四、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40五、监控汇报制度41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制度41七、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的处理程序42八、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43九、瓦斯超限信息反馈制度44十、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45十一、安全监测监控室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45十二、安全仪3、表计量检验制度46第六章 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47一、“一通三防”例会制度47二、“一通三防”资料管理制度48三、“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49四、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51五、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和校验制度52六、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54七、一通三防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55第一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做到“系统合理、风流稳定”。1、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应制定通风系统设计和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2、矿井必须安装2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实行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保持连续运转,严禁停风。3、改4、变主要通风机转速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由通风部门提出风量计划,机电部门进行计算,制定调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调风后,应进行1次全面测风。4、水平、采区、一翼必须应采用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独立通风。5、采、掘工作面采用独立通风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且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必须安装瓦斯监测监控装置,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6、矿井、水平、采区应建立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7、应加强对通风巷道的检查维护,确保足够的通风断面。通风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得超过3%。8、风井应建立专门行人安5、全出口,不得利用风井进行出煤、出矸。9、矿总工程师每月应组织1次通风系统检查,排查通风系统安全隐患,对查出隐患应及时安排进行整改。第二条 必须坚持以风定产原则,做到风量充足。1、必须根据矿井通风能力决定矿井产量、采掘工作面个数、入井人数,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2、矿井应制定风量计算方法与分配细则,5年进行1次修定。3、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编制通风设计,计算所需风量。4、通风部门应按月编制风量计划,确保矿井、采区、工作面风量充足,风量计划应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5、应加强对测风的管理,建立测风管理制度,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6、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报表应上报总工程师审阅。第三条 必须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建立通风设施建设、质检、验收台账和检查记录,通风设施应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做到控风可靠。第四条 新井投产前应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测定,当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应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第五条 矿井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应制定反风演习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反风后,应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风量应不小于正常供风风量的40%。第六条 及时填制各类图纸、报表, 进行分析研究, 制定通风管理方案, 科学管理。二 、主要通风机及装置检查、维修管7、理制度第一条 矿井必须安装2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1台运行、1台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当运转的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要通风机应保证在10min内能够启动。第二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监测监控、防爆门、反风设施等附属装置,并安装有直通调度的电话,风机房必须张贴有操作规程、反风操作示意图、岗位责任制和供电系统图。第三条 主要通风机司机应由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且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第四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全天24小时连续运转。主要通风机的启动、倒换、反风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主要通风机司机应对主要通风机及附属装置运行、完好情况进行巡检8、,每隔1h记录1次工作参数(电流、电压、通风压力、轴承温度等)。第五条 主要通风机因检修等原因需计划停风时,必须编制停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对于其它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司机必须立刻报告矿调度室,由调度室报告值班矿领导,并根据停风及恢复通风的状况下达指令:切断受停风影响区域的全部电源,撤出停风区域的全部人员,主要通风机打开防爆风门,利用自然风压进行通风。第六条 主要通风机出现运转异常时,司机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机电部门,由机电部门做出处理意见。情况紧急时,司机可先停机运行,再启动备用主要通风机,同时将处理情况报告调度室。第七条 机电部门应定期对主要通风机进行检查、维9、护和保养,对主要通风机及装置的运转、完好情况,每月至少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检查应做好记录,禁止带病运转。第八条 机电部门应制定主要通风机检修计划和检修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修。第九条 改变主要通风机转速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由通风部门提出风量调整申请,机电部门计算,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十条 通风、机电每季度对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防爆门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矿井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应制定反风演习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反风后,应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改变方向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风量的4010、%。第十二条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性能测试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三、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第一条 局部通风机的管理规定1、掘进工作面应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内,距回风口不得少于10米;全风压供风量应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不得出现循环风。2、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应安设两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并能实现自动切换,主、备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应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3、局部通风机应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供电,并安装两闭锁装置(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4、局部通风机由矿机电队和通风队协同安装,安装前必11、须有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安装通知单。局部通风机由机电队负责检查维护,瓦检员每天早班进行1次自动切换试验,通风监测电工每15天进行一次两闭锁试验,每次试验必须做好记录。5、局部通风机必须挂牌,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具体由专职瓦斯检查员管理。局部通风机管理牌上应标明安装地点、局部通风机型号与功率、风筒长度、入风量、出口风量、管理负责人、周围瓦斯情况等内容。第二条 风筒的管理规定:1、局部通风机风筒由通风队负责安装和维护。必须使用阻燃、抗静电,取得“MA”标志的风筒。2、风筒吊挂应符合通风质量标准。风筒吊挂要两靠一直,环环吊挂,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异径风筒要使用过渡节,接头应反边,风筒应无破口和接头12、漏风。3、风筒穿过风门墙时,应使用铁风筒过渡。4、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中的规定。5、任何人不得损坏风筒。瓦斯检查员应对风筒完好与供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三条 局部通风机运行管理规定:1、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连续运转,临时停工不得停风。2、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局部通风机停风时,必须制定计划停风计划,编制停风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停风计划和停风安全措施应抄送调度室、通风科、掘进队等部门,必须严格按停风安全措施进行操作。3、凡事先未提出停风申请而造成的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均属无计划停风,对每一次无计划停风,都要由矿安全科组织追查,对构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及责任单13、位,应给予严肃处理。4、局部通风机停风时(计划停风或无计划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停风区域的作业,切断停风区域电源,撤出停风区域人员至全负压进风流处,并在停风巷入口处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禁止人员进入。5、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当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范围内甲烷浓度不超过0.5%,且停风巷道内甲烷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1.5%时方可恢复启动局部通风机,否则应按排放瓦斯程序进行处理。四、矿井风量测定及管理制度第一条 通风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测风工作,测风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和风量计算方法。第二条 矿井应配备足够的测风仪表,测风仪表应定14、期进行检定,确保精度。第三条 矿井、一翼、水平、采区的进、回风巷应建立测风站,测风站设置地点10m内应无风流分支、拐弯、断面变化和杂物堵塞,测风站应进行刷白,并有明显标示,应悬挂有测风记录牌和瓦斯检查牌。矿井、一翼、水平的回风巷还应安装风速传感器。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回风应设置测风点,测风点设置地点10m内应无风流分支、拐弯、断面变化和杂物堵塞,应悬挂有测风记录牌和瓦斯检查牌。第五条 矿井应坚持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应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填写在测风地点的测风记录牌上,并根据测风情况编制测风报表,报矿总工程师审阅。第六条 矿井每次通风系统调整、风量调整后,应15、对调整区域进行1次专门测风,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测风记录,对调整前、后的风量情况进行对比,报矿总工程师审阅。第七条 测风员在测风的同时,应同时检查测风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和温度,并对风流稳定情况、通风巷道断面情况、通风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进行处理。五、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 矿井通风部门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技术业务管理,建立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和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通风设施要及时标入矿井通风系统图中。第二条 要建立专门队伍进行通风设施的建筑和拆除。未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不得任意建筑、拆除、损坏通风设施。第三条 各类通风设施的构筑,应做到有规划、有布置。通风设施的建筑要符合矿井通16、风标准化评分表的要求,在建筑通风设施时应编制建筑设计及安全措施。第四条 通风设施建筑完成后要经矿通风部门的验收,不合格的通风设施要重新建筑,并建立验收记录。第五条 通风设施前后5米内不得堆放杂物。风门之间不应放置电气设备, 如果必须在风门之间放置电气设备时,必须按机电硐室配备风量,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六条 任何人都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对损坏通风设施的行为必须进行严惩。第七条 瓦斯员必须对自己责任区内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第八条 严格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每月对通风设施进行1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九条建立健全各类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做到台帐与实物相符,以备留档备查。六、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17、制度第一条 施工通风设施时,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通风设施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第二条 通风队对施工的通风设施每班设置专人验收工程质量,负责对施工的通风设施进行现场进度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验收,填写进度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单,并长期保存。第三条 对封闭采空区、老空区的密闭由矿总工程师不定期组织通风、生产、安检、机电等有关部门对通风队填写的进度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单进行检查验收,并到现场对通风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第四条 风桥由通风副总安排施工,竣工后,在风桥上下处于进、回风风流流动状态下,通风副总组织通风队、通风科、安全科进行验收。第五条 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单内容包括:名称、编号、18、地点、数量、施工时间、施工负责人、验收单位、验收人、验收时间等。第六条 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只有工程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和通风设施管理标准后,方可填写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单,并有验收人员签字。第七条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永久密闭: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墙体厚度不小于0.5m。密闭前无瓦斯积聚。密闭前5米无杂物、积水和淤泥。密闭前5米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无冒顶。密闭前要掏槽、剪网(岩巷、锚喷成巷处、砌碹巷道除外),掏槽深度不小于300mm,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并抹有不小于0.1m的裙边,剪网宽度为墙体及墙体前后各500 mm。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19、;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每周要对密闭的完好状况和墙前的瓦斯进行1次检查。墙面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混凝土墙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2)永久风门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的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矿井进风井间、主要进回风巷间、采区进回风巷间需设风门时必须设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或两道联锁的无压风门。风门能自动关闭,并实现闭锁,同一组风门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敞开(包括反向风门)。风门(包括卸压小风门)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20、光为准,通车门底坎除外)、门扇平整不漏风,根据风压大小,门框应朝顺风方向倾斜85左右。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墙垛周围边要掏槽、剪网、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岩巷、锚喷成巷处、砌碹巷道除外)。墙垛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混凝土墙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要设底坎、电缆、管路孔要堵严。风门前后各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按规定安设风门传感器、使用正常可靠。平衡通车风门可不设底坎但必须将风门底板硬化,风门底必须有挡风胶皮。(3)风桥用不燃性材料建筑21、。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为准)。风桥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巷道断面的4/5,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要填实、接实。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4)永久调节风窗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要设在墙体上方。风窗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设调节窗的墙体要掏槽、剪网(岩巷、锚喷成巷处、砌碹巷道除外),周边见煤、岩硬体。(5)临时密闭密闭设在顶、帮良好处、剪网、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剪网宽度为墙体及墙体前后各500 mm。密闭前5m内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密闭四周接触严密。木22、板密闭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密闭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不漏风。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检查牌。密闭前无瓦斯积聚。(6)临时风门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得小于一列车的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风门能自动关闭。斜巷运输的风门要有报警讯号,否则要设专人负责看守。风门设在顶、帮良好处,前后各5m内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门墙四周接触严密。木板墙要鱼鳞式搭接,墙面灰、泥满抹或勾缝。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与门框接触严密。木风门必须设底坎、挡风帘(运输机道风门也要需设挡风帘)七、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一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通风系统调整措施,一23、般巷道的贯通措施由通风科编制,经矿总工批准,通风科技术员第二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1、当两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对方工作面必须停止掘进,并保持正常通风。每次爆破前,班组长要和瓦斯员到对方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顶板等情况,只有双方工作面甲烷浓度均在1%以下并且顶板等情况完好,方可装药爆破。2、掘进巷道爆破前,班长必须安排专人到停掘巷道撤人,设置警戒。 第三条 贯通前后地测部门、通风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掘进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下达贯通通知书,同时发通风科、安全科、调度室、生产科、掘进队。通风部门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应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措施,并提24、前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准备。第四条 贯通时,通风科、生产科、安全科应安排专人现场指挥,一旦贯通,立即调风,进行测风,保证供风要求。第五条 贯通前后瓦斯检查的规定1、贯通前每一次爆破前,班组长要安排专人和瓦检员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只有当两条巷道的甲烷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爆破。2、贯通后通风部门调风,保证供风要求,瓦检员必须全面检查两巷道内的甲烷浓度,特别是贯通点的甲烷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八、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第一条 专用回风巷设置规定1、每个采区必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2、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25、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3、专用回风巷内不得有动力电缆及电器设备,否则,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4、矿井、水平、一翼、采区专用回风巷应设置测风站,每10天进行1次测风。其中矿井、水平、一翼专用回风巷应安装风速传感器和甲烷传感器,采区专用回风巷应安装甲烷传感器。5、专用回风巷内应安装防尘系统,防尘设施应齐全完好。第二条 专用回风巷巡查规定1、专用回风巷的巡查工作由通风部门负责,通风部门应每旬安排专人巡查专用回风巷,每次巡查时应至少2人同行。2、巡查人员进入矿井、水平、一翼或采区专用回风巷时,应提前报告矿调度室26、,并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隔离式自救器。3、巡查人员进入专用回风巷后,应对专用回风巷的风流、风量、巷道断面、巷道顶板与支护、巷道内积水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安排人员进行处理。4、瓦斯检查员每班对专用回风巷的瓦斯至少进行1次检查。5、除巡查及安全检查人员外,其它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专用回风巷。第三条 专用回风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在专用回风巷内进行巷道维修、防尘等工作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九、通风调度管理制度一、通风队应设立通风调度室,由通风队管理人员轮流值守。二、通风调度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组织指挥“一通三防”工作,对井下报告、矿调度转交的“一通三防27、”安全隐患及时安排进行处理。三、通风调度对井下反应的超出自己处理权限或本部门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矿调度或请示分管领导安排处理。四、通风调度对各种隐患的处理应进行跟踪管理。五、通风调度值班员应认真填写瓦斯检查台帐和通风调度日志。六、通风调度坚守岗位,不得脱岗。下班前应小结本班工作,把已办、待办的问题,领导的指示及下一班应重点调度的问题写在调度记录上,向下一班交待清楚后方可下岗。第二章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制度一、矿井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第一条 瓦斯检查必须由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的瓦斯检查员担任。第二条 瓦斯检查员检查员数量应配足,除保证每个采、掘工作面配备专职瓦28、斯检查员外,还应配备2名专职瓦斯巡回检查员。第三条 通风部门应根据矿井生产计划按月编制矿井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确定瓦斯、二氧化碳检查的地点、次数、时间及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地点。第四条 瓦斯检查员应携带光学瓦斯检定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查报警仪检查瓦斯(注:AQ1029-2007规定),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浓度;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查报警仪连续监测经过区域的瓦斯变化。第四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按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地点、次数、时间、内容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每次巡回检查时间(完成所有检查点检查的时间)不超过1小时,两次检查的间隔时间控制在2.02.5小时以内。第五条 瓦斯检查员完成每个检查点的瓦斯29、二氧化碳检查后,应立即将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检查记录牌上,在完成1次巡回检查后,应将检查结果及时向通风调度报告,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并由班长签字。第五条 当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斯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1、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时,严30、禁爆破。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6、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7、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第六条 瓦斯检查员检查内容包括:检查责任区内的甲烷、二氧化碳的浓度,通风系统、防尘系统、局部通风机、通风设施、安全监测装31、置,爆破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巷道失修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调度室和通风队,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第七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交班,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真正做到“他不来,我不走”,“交不清,我不走”,交接双方必须签字,严禁脱岗、漏岗、逃岗。第八条 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记录牌、瓦斯日报(台帐)记录的内容和数据必须一致,做到“三对口”。第九条 当矿井出现火灾,瓦斯、煤尘燃烧爆炸事故时,应由矿山兼职救护队负责检查灾区及回风流中的一氧化碳浓度。第十条 在有透老空区积水的区域应检查硫化氢浓度。第十一条 矿井内各种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32、对超限区封闭完毕。第十二条 通风副总、矿总工程师、矿长必须当日审阅瓦斯日报,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批示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处理完毕。二、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第一条 盲巷是指长度超过6米、且未进行通风的独头巷道,由于盲巷内可能积聚有高浓度的瓦斯、二氧化碳或其它有害气体,容易造成窒息、中毒等事故,必须加强对盲巷的管理。第二条 在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上应尽量避免出现盲巷,做到“一掘必通”,凡因地质、设计、施工、停风等原因造成盲巷时,必须在盲巷入口设置栅栏或密闭。第三条 对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的盲巷应设置密闭;已设置栅栏的盲巷,经检查瓦斯、二氧化碳33、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第135条规定又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第四条 采用栅栏管理盲巷时,栅栏应牢固并覆盖全断面,栅栏栏格间距不超过200mm,栅栏处应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同时应挂牌检查瓦斯,每班至少检查1次。第五条 采用密闭管理盲巷时,密闭应符合矿井通风设施质量的要求。第六条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而造成临时停风的地点,必须立即撤出停风区的人员,切断电源,并在停风区入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第六条 临时停风地点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内瓦斯不超过0.5%且停风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1.5%时,方可启动局部34、通风机恢复供风,否则,应按瓦斯排放制度进行管理。第七条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山兼职救护队负责进行排放。第八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及采面支护应按作业规程的要求及时回撤支柱,在尾巷口应设置栅栏,任何人不得进入采空区和尾巷。第九条 对废弃和报废的巷道应进行永久性密闭。第十条 矿井应建立盲巷管理台账和图板,定期开展盲巷专项检查。三、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第一条 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1)编制措施由通风副总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35、时间、积存量、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除瓦斯控制浓度的要求、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分工等。措施要经矿安全、生产、机电、救护等部门会审,最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2)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及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并绘制示意图。(3)明确断电和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所有通往此范围的巷道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设专人警戒(专人警戒位置要在新鲜风流中),禁止与处理瓦斯无关人员进入。排放瓦斯前的切断电源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并在变电硐室设专人看管。(4)明确控制风量排放的方36、法,禁止采用 “一风吹”,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出的瓦斯含量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规定。(5)排放后设专人检查瓦斯。在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完好,而且排放巷道的甲烷浓度低于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并要稳定30分钟后,甲烷浓度无变化时,方可指定专人人工复电。(6)明确责任范围,排放瓦斯工作要统一指挥,人员要明确分工。即受影响地点的单位负责撤人站岗工作,通风人员负责排放和控制浓度,机电部门负责停、送电,安监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救护人员负责值37、班或延接风筒等。第二条 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需采取措施的,应遵守下列规定:(1)排放瓦斯之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供电设备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确保其浓渡均不超0.5%,确保局部通风机不发生循环风时,才可进行瓦斯排放。(2)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在恢复通风前,经检查或计算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均不大于3%,且排放瓦斯回风路线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和地点时,应由通风部门采取控制风量的措施组织排放,现场可以由瓦检员在现场生产单位班队长和安全员的配合下,按通风部门制定的排放措施进行瓦斯排放。(3)巷道甲烷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38、由通风部门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生产、安全、机电、救护会审,最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三条 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项(1)参加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甲烷检定器等,要符合防爆要求。(2)如需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须由瓦检员、生产班组长或安全员两人进行。检查时,两人前后相距5米,并携带氧气浓度检查仪和甲烷检定器等气体检定器具,当氧气浓度低于18%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是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停止检查并立即撤出停风区域。若条件不具备且需检查瓦斯时,由矿山兼职救护队负责进行。(3)启封密闭的排放瓦斯工作,一律由矿山兼职救护队负责进行,通风部门负责排放瓦斯39、的浓度控制。(4)排放结束后,要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确无危险后,方可通知矿调度室和生产单位恢复工作。(5)为了加强排放瓦斯管理,应建立瓦斯排放台帐,每次排放都要登记,以便备查。第四条 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被串联的)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依此类推,排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四、瓦斯报表审批制度第一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按巡回计划图认真检查自己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情况,将检查结果填填入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检查记录牌,每完成一次巡回检查,应及时将检查结果报通风调度,40、通风调度应将瓦斯检查员报告内容填入瓦斯检查台帐。第二条 瓦斯检查员出班后,应将瓦斯检查手册交回通风队,由通风队安排专人将手册内容抄入瓦斯检查日报。通风队调度值班人员应对检查台帐、检查日报的数据进行核对,二者数据应一致。通风队干必须审阅瓦斯班报。第三条 通风队将三班检查数据全部填入瓦斯检查日报后,应对检查数据进行分析,如有瓦斯突然增高、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应分析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安排专人将瓦斯日报送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第四条 监测值班应按日打印瓦斯监测日报。瓦斯监测日报应送通风科、总工程师、矿长审核。第五条 通风科负责人、总工程师、矿长必须按日审核瓦斯检查日报、瓦斯监测日报,并对瓦斯异常情况41、进行分析,提出批示意见。通风队应认真执行批示意见。第六条 审签后的瓦斯检查日报、瓦斯监测日报应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存。五、瓦检员井下交接班制度第一条 井下交接班地点。采煤工作面在回风巷入口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局部通风机附近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通风科制定,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也可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第二条 交接班时间。早班:7:007:30;中班:15:0015:30;夜班:23:0023:30。第三条 瓦斯检查员应按时参加班前安全会,领受工作任务,准备好下井检查瓦斯的工具。排班后应立即前往指定的检查区域,不得在中途逗留。第四条 交班瓦斯检查员不得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第42、五条、交接班内容。交接班时,交班瓦检员要交清本班如下几个内容: 1、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火、爆破、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2、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3、分工区域内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4、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第六条 交接班要按手指口述要求,做到“他不来,我不走”,“上不清,下不接”。做到上不清下不接。双方交接清楚并确认后,应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确认。第七条 交班时,如果下一班接班的瓦检员未到岗,交班瓦检员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43、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检员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检员。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检现象。六、瓦斯超限分析上报及追查处理制度第一条 瓦斯管理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所有职工都应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工作,杜绝瓦斯事故发生。第二条 瓦斯检查员应携带光学瓦斯检查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查瓦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查瓦斯。任何人发现瓦斯超限时,都应立即采取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的安全措施,同时应将瓦斯超限与处理情况报告矿调度室。第三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等地点必须按AQ1029-244、007的要求安装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监测中心站值班人员应密切关注井下瓦斯等变化情况,当出现瓦斯超限、断电、馈电异常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和通风部门,查明超限原因,进行处理。监控值班人员应同时将瓦斯超限情况、超限原因、处理措施报告上一级监控平台。第四条 调度室值班人员在接到井下现场或监控中心站关于瓦斯超限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值班矿领导。值班矿领导接报告后,应作出停止现场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的指令,并责成通风等部门迅速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五条 通风部门接到瓦斯超限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制定处理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第六条 通风部门、井下瓦斯检查员、监控值班员在瓦斯超限处理完45、毕,甲烷浓度恢复到1%以下后,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和上级监控管理平台。第七条 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对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瓦斯超限和无计划排放瓦斯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责任追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第八条 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瓦斯超限时间、超限地点、甲烷浓度、采取措施情况、恢复正常浓度时间等。第三章 矿井防尘管理制度一、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第一条 明确防尘机构的设置:通风队设立专门的防尘队伍,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严格进行考核。第二条 建立防尘洒水系统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地面应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必须满足生产、防尘和防灭火的46、需要。2、井下所有通风行人巷道每隔5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并保持正常使用。3、各转载点和采掘工作面以及煤尘易飞扬等其它地方设置喷雾、水幕。 4、井下各巷道要定期清扫,任何地点都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米的煤尘堆积。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每月至少冲洗一次,掘进巷道每10天至少冲洗一次,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每10天至少冲洗一次,采煤工作面进风滞后段每周至少冲尘一次,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正向回风)每周至少冲尘两次,采煤工作面回风滞后段每10天至少冲尘一次,采煤工作面机头机尾附近20m范围内两巷每班至少冲尘一次。 5、在主要进回风风流中必须设置净化水幕,且灵敏可靠正常使用。 6、根据安全规程规定47、,合理调整风速,严禁因风速超限而造成煤尘飞扬。 第三条 规定回采工作面的防尘措施1、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距工作面50米范围内必须设置2道全断面水幕,工作面必须设有洒水管路,各转载点及机头必须设有喷雾,出煤期间正常使用并专人看管。2、巷道每5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3、采煤机有完好的内、外喷雾系统,雾化效果好,能覆盖滚筒,有效地抑制煤尘飞扬,并应做到开机先开水,无水不开机。4、所有装煤点,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合格的喷雾装置,控制管路和法兰盘必须便于开关。5、必须采取净化风流的措施,工作面的回风道要按规定安设不少于3道净化水幕,有条件的安装自动控制水幕。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1、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完善48、的洒水系统,距工作面30米范围内必须安装两道水幕,回风口安装两道,并且距工作面2030米处设置爆破喷雾装置,爆破前后工作面20m范围内必须洒水,洒水时间不小于10min。2、必须实行湿式钻眼。3、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原来无内喷雾的除外)并确保完好有效,实行开机先开水,无水不开机,掘进机喷雾必须能够有效地抑制煤尘飞扬,且机掘面使用湿式除尘风机。4、炮掘工作面必须使用水炮泥,爆破地点及其前后20m范围内,爆破前后必须冲洗煤(岩)帮,必须采用爆破喷雾措施,爆破净化水幕不得少于2道,喷雾装置安装的地点和喷雾的质量要符合规定,喷雾时能够有效地封闭巷道全断面,装煤(岩)时必须洒水灭尘。5、各装煤点和转载49、点都必须安装合格的喷雾装置,阀门安装地点必须便于开关。6、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冲刷巷道和洒水灭尘,50m范围内每日冲洗一次,外围所属巷道要定期冲刷,冲刷的间隔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并要保证巷道内没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第五条 运输巷道及转载点的防尘措施 1、主运输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采区及总回风巷道冲洗积尘由通风队决定,井下所有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2、运输大巷中应安装自控式净化风流的常开水幕。第六条 隔爆设施设置与规定隔爆设施主要采用隔爆水棚,隔爆水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两种。1、主要隔爆水棚的位置: 、矿井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各50、采区回风巷道。2、辅助隔爆棚的位置: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及专用回风巷。 、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 、采区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3、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采取集中式布置方式。 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保持5075m,与风门距离大于25m。 采掘工作面设置隔爆水棚应设多组水棚,每组间距不大于20m。 水棚的水量不小于400ml,主要棚区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水棚长度不小于20m,水棚相距1.23.0m,槽(袋)之间的间隙以及与支架或巷道之间之和不大于1.5m,水槽边与支架、巷壁、顶板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1m,水槽距离巷道轨道不小于1.8m,51、水槽保持同一高度。 水棚要挂牌管理,明确专人管理和维护。第七条 所有装载点,翻笼、皮带机头都要安设喷雾装置,控制煤尘飞扬。第八条 锚喷作业必须采用湿式喷浆。第九条 所有接尘人员必须采取个体防护措施。接尘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必须按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必须按照矿井综合防尘规范的要求建立测尘制度,配备专职测尘人员和足够数量的测尘工具,定期测量粉尘浓度。粉尘测定的内容和测定时间要符合规程的规定,测定结果要按时报矿总工程师和局通风处。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技术资料档案。各种记录、图纸、台帐等技术资料要齐全,记录要准确。二、定期冲刷巷道制度第一条 各队所划分区域的巷道必须严格遵守综合52、防尘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内容。第二条 各队必须对所辖范围内的巷道定期冲洗,不得有积尘。第三条 矿井每年对副井、主要运输巷进行一次刷白。第四条 通风队防尘组每月负责对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采区上山巷,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进行一次清扫,确保无煤尘堆积。第五条 掘进队距工作面50米范围的巷道,每班冲洗一次,50米至巷道口每10天冲扫一次。第七条 各硐室由机电队每班清扫一次,每半年刷白一次。第八条 各队月底前必须将防尘报表报通风科,以备后查。第九条 由通风科、安全科现场检查和查记录,发现问题除限期整改外,严格处理。三、测尘管理制度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一通三防的有关规定、指令53、政策等。第二条 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采掘工作面每三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地点每六个月测定一次,总粉尘每月测定二次,并且有记录可查,将每次的测尘的结果及时填报总工及有关领导。第三条 测尘工要经常检查井下各地点的防尘设施保证各设施能正常合理的运行。第四条 测尘工遇到煤尘堆集地方,各设施设备损坏或不能使用的及时向通风科报告以便决策处理。第五条 测尘工要对测尘仪器仪表爱护保管好,经常清洗干净。第六条 确保防尘管理系统健全,资料准确,汇报及时,处理良好。第四章 矿井防火管理制度一、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条 井下职工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的防灭火规定、命令、通知等。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井54、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第三条 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井下避灾线路,必须熟悉灭火器及自救器的使用,并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各种器械存放地点。第四条 井上下所设置的所有灭火器,保卫科负责每年换药一次,确保灭火器的正常使用。第五条 通风部门每旬对井上下消防器材库检查一次,发现存储的材料、工具损坏、丢失应及时补齐。第六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等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通风部门应负责检查使用情况。第七条 井下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洒在井巷和硐室内。第八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如确需时,都必55、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批准,同时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有效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调度室,根据火灾情况,及时上报县、市局,同时通知救护队,以便及时控制灾情,进行救灾。第十条 井口房和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或用火炉取暖。第十一条 井下机电硐室和皮带机头前后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二、井下烧焊管理制度第一条 井下烧焊地点的划分及要求井下和井口房不得进行烧焊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井口房、煤仓(包括地面和井下)上下口、矸仓上下口、瓦斯抽放站等地点进行烧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项56、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长批准,并由专职安检员、专职瓦检员及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井下所有采掘面严禁进行烧焊作业。煤巷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进行烧焊工作前,矿调度必须向公司通防处汇报,并做好有关记录备查。第二条 井下烧焊审批程序需烧焊单位首先提出书面烧焊申请,申请必须写明烧焊的原因,并经负责人签字。外来施工单位烧焊申请必须经该项工程牵头分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烧焊申请由矿长授权的矿领导审批,批准同意后方可编制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三条 审批烧焊专项安全技57、术措施的有关要求措施的编制人员必须是烧焊单位的主管技术员或主任工程师。措施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包括具体地点、烧焊物件、现场具体情况及烧焊的必要性。明确工程负责人、安全检查负责人、总工程师。实施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天。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内容。符合公司、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详细措施,即:a.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b.工作地点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并配备两个灭火器;c.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施焊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不燃性材料或设施接受火星;d.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58、内巷道顶部、支护背板后、锚杆锚索孔口处、煤仓内、矸仓内等地点无瓦斯积存时,方可作业;e.施焊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监护1小时,无异常后方可离开现场。措施会审人员为:机电科、通风科、调度室、安全科、生产技术科、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总工程师。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规程措施管理要求进行审批、下发、贯彻学习等。第四条 烧焊措施的执行井下烧焊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54条等有关规定。每次烧焊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专职瓦检员负责检查现场瓦斯,专职安检员负责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现场的安全工作。烧焊前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总工程师、瓦检员、安检员、停送电负责59、人必须落实现场安全状况,否则不准烧焊。如外来单位烧焊,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是矿牵头单位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安检员与瓦检员有权随时停止烧焊,。使用非防爆设备入井时,必须派专职电工。外来施工单位烧焊时除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外,牵头部门还需派专人现场跟班。本矿队组进行井下烧焊时,烧焊单位的项目、安全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跟班,协调落实措施执行情况。井下零星烧焊,牵头部门需派专人跟班。如果确需烧焊,每天烧焊地点不准超过两处,由调度室负责核定落实。烧焊工作必须由具备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第五章 安全监测管理制度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制定“矿井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60、,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第二条 安全监测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的同意。第三条 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安装的工作面,如果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第四条 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总工程师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61、的地点,应由通风科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五条 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第六条 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及控制线,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第七条 装备的设置标准;1、回采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回采工作面应在工作面回风流中和上隅角各设一个瓦斯传感器。(2)机尾传感器安设在回风巷距机尾10米内,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62、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3)回风传感器安设在距回风巷全负压10-15米处,瓦斯报警及断电浓度为1%,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4)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2、掘进工作面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双巷掘进工作面的正付巷口以里1015米,距煤头5m以内,双巷掘进总回风,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均为1%,断电浓度:煤头传感器为1.5%,工作面回风流传感器为1%,断电范围:正巷瓦斯超限,切断正付巷内部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63、小于1%。(2)单巷掘进工作面应在距工作面5米以内,巷道口以里1015m处,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1%,断电浓度:工作面传感器为1.5%,工作面回风传感器为1%,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3)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时,除按正常安设瓦斯传感器外,还需在串入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巷中再增设一个传感器,位于距回采面煤壁35m范围,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断电范围: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5%。(4)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在串联通风时,在所串入的局部通风机入风前35m范围内,再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均为0.5%,断电范围:被串入的64、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小于0.5%。(5)在大巷开口或某一采区口确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入的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断被串入区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报警断电点均为0.5%。3、回风井、回风巷独立供电运行的设备(包括水泵、绞车等)应安设瓦斯传感器,当瓦斯达到1%时,自动切断该地点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4、地面瓦斯抽放泵站机房内,应安设瓦斯传感器,当空气中甲烷浓度超过0.5%时,发出报警。5、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mm,要避开淋头水,顶板条件不好的地点,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甲烷浓65、度。6、凡应安设监测设备的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采掘队根据作业规程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安装,否则,不许开采作业。第八条 凡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第九条 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通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第十条 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缆及线均由该地区机电工负责,改线或移设备时,必须提前与通风科联系,与监测人员现场共同处理。第十一条 增加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15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便携式瓦斯检定器三者进行校正。调试完后,必须认66、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第十二条 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进行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处理。第十三条 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查、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第十四条 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超出限差时,监测人员应及时 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运装置,否则必须及时更换。第十五条 瓦检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并将核对仪器指示甲烷浓度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第十六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时,应按计划分67、批运到井上全部进行检修、清扫、调试、校对。第十七条 凡与装置无关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第十八条 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当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甲烷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第十九条 监测中心站必须保持24小时连续运转,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包括分站、传感器、运行状况),断电情况,及时打印监测班报表,并送通风科长,安全矿长,总工,矿长审核。第二十条 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终端机屏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情况,遇到报警情况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通风调度、矿68、调度。第二十一条 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维护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分站、声光箱,电缆等由使用单位的电工负责日常维护,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传感器移动由瓦斯员负责。第二十三条 采掘队、组不按规定移动传感器、声光箱、电缆或发生解脱,破坏监控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的制度,严肃追查处理责任者。第二十四 凡需停运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运者的责任。二、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第一条 安全监测系统及瓦斯抽放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甲烷传感器的69、调试必须根据AQ1029标准8.3条执行。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如不按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第三条 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的传感器必须一周调试两次,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一次,如未按要求对各类传感器进行按时调校的给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罚款。每周必须对断电功能做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未按要求进行测试或测试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第四条 调试传感器时必须与地面微机室联系,确认通气结果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时,调试方可结束。对于调试不准确、调试无法完成的和传感器出现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70、更换。第五条 每次调试传感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试记录,记录手册与巡检台帐必须填写准确、字迹清楚。第六条 瓦斯抽放监测系统调试传感器时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第七条 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必须每七天进行一次调试,如未按要求定期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200元罚款。第八条 传感器投入使用时必须联机运行48小时以上,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第九条 更换后的传感器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检修,确保监测传感器的备用量。三、监控系统定期审查制度1、为确保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矿每季由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对全矿井监控系统全面审查,对排查出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跟71、踪落实,并做好记录备查,凡未按整改时间完成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排查内容(1)装备齐全。检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图,查看中心站、分站、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的安装设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检查监控中心站,是否双回路供电,各类传感器设置是否齐全,主机能否显示所有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不间断电源,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等功能是否齐全;煤炭局调度室内有无主机或显示终端;井下分站是否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是否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检查矿井是否按规定绘制安全监控系统图,是否按规定打印报表并经领导审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有备用主机,主机72、和备用机之间是否能够自动切换。(2)数据准确。检查矿井相关管理制度,查看是否配备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及培训持证情况;监控主机显示传感器的信息是否能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数值或状态;井下检查传感器位置、地点和报警、断电浓度以及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定期调校,检测数据是否准确;安全监控系统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维护调校等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历史数据是否按规定保留,历史曲线是否有间断并有记录。(3)断电可靠。查阅矿井供电系统图,并现场查看,检查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是否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查阅安全监控系统测试记录,检查是否每隔10天测试甲烷超限断电73、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现场进行试验,检验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的声光报警、断电、闭锁等功能是否正常,中心站能否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及地点。(4)处置迅速。检查矿井是否建立监控系统非正常状态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得当。四、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第一条 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人员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对所有设备进行检查和交接,并履行签字手续。第三条 值班人员必须禁止非机房人员进入机房,对于前来参观的人员,要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第四条 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设置和属性,操作过程中禁止74、添加、拷贝、删除和卸载任何文件。第五条 值班人员不准随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回收。第六条 严禁值班人员自带光盘和软盘上机运行操作。第七条 严禁值班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游戏娱乐操作,确保系统软件不遭破坏。第八条 值班人员有权阻止任何人在主机上操作,并保持机房设备的整洁,卫生。第九条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监测日报表,并上报通风科及有关领导。五、监控汇报制度第一条 当瓦斯超限时,值班人员要立即打印有关数据,汇报矿调度室及通风科,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第二条 当机房设备出现问题,值班人员要立即汇报通风调度,矿调度。第三条 当与监测装置有关的设备停止运转时,地面值班人员要立即汇报通风科,由维护工75、立即下井修理。第四条 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填写在监测日报上,并送往通风科。第五条 井下监测维护工发现井下监测装置有损害或井下难以修理时,必须汇报请求通风科,升井维修。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制度第一条 维修人员对瓦斯监测系统的运行全面负责,完成系统分站,传感器的安装,调试和拆除工作。第二条 负责正常的设备维护,维修及故障处理,完成传感器的校验工作。第三条 维护人员要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当班出现的故障要及时下井处理。8小时内必须处理完,否则,立即更换设备,严禁甩开断电装置进行检修。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破坏监控设备,如发现严肃处理,进行设备安装维护76、时,必须编写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五条 维护人员完成监测数据,故障维修登记表的处理装订工作做好故障维护登记和设备仪表台帐的记录工作。第六条 维护人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不得擅自脱岗,离岗。七、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的处理程序第一条 监控室值班人员由声光报警接收到某一地点甲烷浓度超限报警后,必须首先用电话汇报调度室、通风科,然后汇报县安监局监控中心。汇报内容必须详细说明报警地点、该地点甲烷浓度。如果报警地点是掘进,则必须汇报局部通风机开停传感器显示情况。第二条 通风科接到汇报后,立即用电话联系井下该区域瓦斯员,详细了解该区域通风状态及甲烷浓度,且根据监控室汇报瓦斯的浓度采取相应措施:即停止生产、切77、断电源、撤出人员,由瓦斯员现场执行。第三条 通风科作出上述相应措施后,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进一步明确落实措施执行情况,坚决执行落实该措施。第四条 调度室接到监控室的汇报后必须通知通风科长、通风队长到达办公室着手处理瓦斯超限的问题,同时通知安检员到达现场进行该地区的安全监督。第五条 通风科(通风队)根据瓦斯员汇报及监控曲线与该地区通风风量等,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果是瓦斯员直接可以处理的,由该区域瓦斯员口头执行措施,立即着手处理;如果是难以处理的,由通风科立即下井依照方案进行处理。第六条 瓦斯超限问题处理完毕后,由处理问题的瓦斯员或通风科人员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室,汇报内容包括该区域甲烷浓度、78、瓦斯超限的原因、瓦斯超限处理的措施。第七条 监控值班人员在瓦斯超限期间,密切注视甲烷浓度变化规律。甲烷浓度下降至安全规程之下后,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室。第八条 通风调度接到监控室和井下处理人员汇报后,确定其甲烷浓度不超限后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下令恢复生产、开始正常作业。该区域瓦斯员、安全巡检员、安检员同时恢复正常检查。第九条 由于传感器或分站故障致使瓦斯报警,采取停止生产、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后,应立即安排监控值班人员入井进行处理。第十条 不论何种瓦斯报警情况,监控值班人员均应汇报县安监局监控中心,汇报内容必须说明瓦斯超限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八、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第一条 当监控室值班人员发现79、了无信号时,立即向通风科和调度室进行汇报,汇报时说明无信号的地点。第二条 通风科接到汇报后立即用电话联系井下该区瓦斯员和区域跟班巡检员。详细了解该区域甲烷浓度情况,先由瓦斯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监测。第三条 跟班巡检员得知无信号情况后,立即对该区域的监控装置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首先分析原因是线路故障还是分站故障,、传感器损坏、人为的把传感器甩开不用等原因,并立即进行处理。第四条 巡检员根据可能出现的问题逐一排除,若因分站不通导致无信号,在8小时内不能处理完毕时,24小时内必须更换。第五条 对线路故障,维护工负责检查并及时进行处理。第六条 对于传感器的损坏,若不能现场修复的,必须在24小时内更80、换,在此期间,区域瓦检员进行人工代替监控职能。安监站派安监员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第七条 在处理故障时,必须要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第八条 井下处理监测故障时,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认暂时停止装置停运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九条 监控室值班人员在监控系统故障期间密切注视显示情况,若监控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汇报通风科。第十条 跟班巡检员对无信号情况处理完毕后,及时向通风科汇报故障的原因。系统情况正常后值班人员做好记录,以备检查。九、瓦斯超限信息反馈制度第一条 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同时上报县局监控中心。第二条 上报包括报警地点、报警值、报警起始时间等相关内容。81、第三条 监控及调度值班将报警的有关内容做好记录。第四条 矿调度室接到报警通知后,由矿值班领导积极组织隐患的排查,并立即将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上报。第五条 在处理的过程中,每半小时和警报消除后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并备案。第六条 瓦斯监测系统值班人员收到上级管理部门和处理决定书要及时通知矿值班领导,并就处理情况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若情况消除则只报送结果。第七条 矿调度室将报警原因、处理措施、处理结果向监控值班室进行反馈。十、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第一条 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发现系统故障,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同时上报县局监控中心。第二条 上报包括系统故障地点、故障时间等相关内容。第三条 监控及调度值班将故障82、的有关内容做好记录。第四条 矿调度室接到故障通知后,由矿值班领导积极组织隐患的排查,并立即将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上报。第五条 在处理的过程中,每半小时和故障消除后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并备案。第六条 瓦斯监测系统值班人员收到上级管理部门和处理决定书要及时通知矿值班领导,并就处理情况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若情况消除则只报送结果。第七条 矿调度室将报警原因、处理措施、处理结果向监控值班室进行反馈。十一、安全监测监控室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第一条 安全监测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提前离岗。第二条 交班前,应提前对当班监控室内设备运行与完好情况、卫生情况、瓦斯超限报警处理情况、监控系统故障处理情况等进行83、总结分析,填入交接班记录。第三条 交班时,应将上条内容按手指口述交班法逐一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做到“手交手,口对口”和 “上不清,下不接”,得到对方确认后,交接双方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接班人员必须按交接班时间准点到达监控室。接班人员未到达且未完成交接班手续时,交班人不得离岗,必须做到“你不来,我不走”。第五条 违反本交接班制度的,严格按公司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十二、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第一条 安全计量器具的检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条 安全计量仪表必须送具有计量计量器具检定资格证书的检定机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检定机84、构。第二条 每年年初必须制定,计量器具年度送检计划,并上报企管科。年度送检计划的制定必须切实可行,不可因计量器具的送检而导致使用量不足。第四条 每次仪器检定后要及时作好记录,并建立相应的台帐,以备后查。第五条 每季度要将检定完成情况,及时上报企管科。第六条 将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回收不得继续使用,并做好相应的仪器报废工作。第七条 需要送检的计量器具必须按检定周期进行送检。第八条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必须在仪器送检前一周将仪器送至送检单位。第九条 通风仪器仪表专人负责管理,仪器仪表应设置专用存放时进行保管及保养。第十条 通风仪器仪表的领用应登记清楚,做到谁领用谁负责。第十一条 使用仪器仪表前应检查一85、次,查看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不得随意更改一起仪表各项参数。第十二条 所有仪器仪表应建立使用管理台账和设备管理卡,做到账、卡、物相符。第十三条 损坏的一起应及时修理校正,对到期送检的仪器应及时送检,严禁通风仪器仪表的外界或流失。第十四条 无故损坏或流失仪器仪表者,应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第六章 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一、“一通三防”例会制度第一条 每月月初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总工程师确定好具体的开会日期后,应提前通知各部门。第二条 参会人员包括通风、机电、生产、安全、采掘队、调度室等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负责人。第三条 “一通三防”例会的内容主要是分析矿井86、 “一通三防”工作现状及存在隐患;针对存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实整改单位、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资金;安排布署“一通三防”工作任务和计划;检查“一通三防” 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第四条 凡应参加“一通三防”例会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缺席。第五条 应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所有参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四、参加例会人员必须提前准备好例会记录本,并做好记录。二、“一通三防”资料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一通三防”文件、资料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1、通风科设立一名科员,负责科内部资料的管理;通风科技术员负责本区资料的管理;通风队下属班组长负责本组资料的管理。 2、必须严格按程87、序进行编制和审批资料,需要上报审批和备案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3、通风科科长负责当日所有文件、措施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接收,并在文件、措施接收登记本上签字登记,于次日分别发放给通防工区。4、各类“一通三防”文件、规章制度、措施、计划、图纸、报告、报表(旬、月、季、年)、记录、台帐、牌板、卡片等技术资料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填绘、变更、完善、上报、归档保存或注销,填写内容真实、齐全、准确、清楚。 5、通风科编制的“一通三防”相关文件、措施要报资料管理员一份存档,通风技术人员每月所做的各类图纸及报表要及时报通防管理科资料管理员一份存档,并自留一份。6、外单位或本单位内部人员需要借阅“一通三防”相关文件、资88、料及措施时,由本人到通风科科员处借阅,并在文件、资料借阅登记本上签字,使用完毕及时归还。7、上级领导或公司进行资料检查时,科资料管理员必须准备好资料陪检,保证及时提供资料。 8、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将“一通三防”资料借阅他人,查阅“一通三防”资料(包括书面和计算机资料),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9、“一通三防”资料要做好防霉、防虫、防火、防盗等工作,确保档案齐全。三、“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1、矿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技术责任。2、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体系,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设矿总工程师一名,通风副矿长一名,通风科设科长一名89、,下设通风队、监测组、防尘组;根据矿井瓦斯治理需要配齐各级工程技术人员;各生产区队技术员负责本区队“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3、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做到各级人员分工明确、到位、不错位、不越位。4、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会议,通知矿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通风例会要做好记录备查。5、各类“一通三防”工程的设计、方案、规程、措施、报告、制度、计划等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编制和审批。4、建立健全具有我矿特点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范,明确技术标准,技术管理程序,按既定的程序进行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的设计和编制。5、矿井生产过程中,必须90、保证“一通三防”技术工作的独立性,不能用管理代替技术,总工程师要独立协调、决策“一通三防”的技术工作,任何人不得干涉。6、根据矿井“一通三防”规划,超前进行矿井通风能力衔接建设,按照现有的瓦斯治理技术水平和设备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矿井生产规模,有效降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预防重大瓦斯事故发生,实现矿井本质安全型生产。7、对巷道贯通、系统调整、反风演习、阻力测定、瓦斯排放、瓦斯鉴定、备用主扇、备用监测主机系统改造检修等“一通三防”工程,必须成立以矿总工程师为具体负责人的领导协调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协调指挥。8、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论证,在通风系统可靠,瓦91、斯、火灾、煤尘防治技术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9、各类“一通三防”文件、规章、措施、计划、图纸、报告、报表(旬、月、季、年)、记录、台帐、牌板、卡片等技术资料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填绘、更新、完善、上报、归档保存或注销,填写内容真实、齐全、准确、清楚。10、各类 “一通三防”文件、规章、措施、计划、图纸、报告等技术资料按照规程措施要求贯彻学习,通风科科长负责本科内人员的贯彻学习,通风队队长负责本队人员的贯彻学习。11、矿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光学瓦斯检测仪、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测尘仪、风表等)的保管、发放、维修、调校、鉴定及使用的管理制度。光学瓦斯检测仪、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等92、仪器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检定,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12、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岗位人员的业务技术学习、培训、考核,开展技术比武、竞赛等,提高工作水平。13、积极组织进行“一通三防”技术改造、革新和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研究、试验、推广和应用,保证职工的生命和健康安全。监督检查各项“一通三防”规程、措施、计划、方案、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鼓励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和参与“一通三防”的技术创新、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14、规程措施的贯彻学习:1)通风科负责人指定人员向本单位人员贯彻学习有关 “一通三防”的规程措施,并组织考试。2)各生产区队分管负责人负责向本单位人员贯彻学93、习有关 “一通三防”的规程措施,并组织考试。四、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1、矿井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中规定的通风部份检查评定内容进行检查、评级,对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2、矿井应从设计和生产需求上考虑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施工,通风部门按要求及时上报需补充的通风工程计划。3、通风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本专业质量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动态、静态检查相结合,按月进行评比,对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双倍考核。4、通风部门每周召开一次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讲评会议,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对下月工作作出计划。5、通风副总工程师是本单位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牵头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通94、风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培训、考试、考核,按照标准进行现场标准化整治,通风科按季度组织进行考试,并根据标准化工作情况对个人、单位进行考评。6、各单位每旬对本单位责任区域一通三防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自检一次,并将自检整改结果上报通防管理科,凡自检问题按时整改的不纳入考核。对于上级部门下达的通风方面的标准化“隐患通知单”,应收集整理跟踪落实,三定问题要实现闭合,相关资料及时上报通防管理科,并存档,资料留存期限为一年。7、通风科负责牵头本专业上级部门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对检查结果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实现闭合管理;8、各单位可根据矿井实际情况提出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合理化建议,经通风部门审核采纳后在考95、核中定量加分,并对建议人适当奖励。9、通风科每月组织对通风质量标准化进行检查,提出考核意见。五、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和校验制度1、光学瓦斯检查仪(1)光学瓦斯检定器实行统一管理,由仪器修理工负责维修、保养、按时换药、定期校正。(2)仪器实行每班发放,发放时必须检查仪器的光路、气路、电路完好情况。使用人上井后必须立即交回。(3)仪器修理工必须做到每天正常检查一遍,若仪器发生故障,必须停止使用,立即修理。(4)光学瓦检器每6个月应按规定送交国家认定的检定单位进行一次检定,大修后的仪器也必须经过检验。2、便携式瓦斯检查报警仪(1)便携式瓦斯检查报警仪实行统一管理,由仪器修理工负责维修、保养、发96、放。便携式瓦斯检查报警仪应编号,固定人员使用。(2)便携式仪器发放前,应检查仪器电压、零点、精度等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对达不到使用要求的不能发放入井。(3)仪器使用人出井后,应立即归还发放室。发放人员应清除仪器灰尘,检查仪器是否完好,并及时充电。(4)仪器每10天应使用空气样和校准甲烷气样对零点、精度进行一次校正。每6个月送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检定。3、测尘仪、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1)测尘仪由测尘员检查维修、保养,重大故障由公司维修。(2)测尘仪要按规定及时充放电,保障电池的使用寿命,每天要对仪器外部擦洗一次。(3)测尘仪必须按规定送交国家认定的检定单位进行一次检定。(4)仪器的各项技术指标和精度97、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不得使用。4、风表、干湿温度计(1)风表、干湿温度计由测风员负责保管、使用。(2)如发现仪表不灵敏,数字不准确,应及时修理。(3)风表、干湿温度计每半年必须送交按规定送交国家认定的检定单位进行一次检定5、多种气体检定器 (1)由通风部门统一管理。 (2)使用前,要认真检查仪器是否完好,合格后方可使用。 (3)发现检定器有故障时,应及时送有关部门修理。 (4)多种气体检定器每年送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检定。六、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规范“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与审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矿总工程师是本矿安全技术管理和“一通三98、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第三条 “一通三防” 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风部门的技术人员编制,应首先由所在业务部门的领导审查签字,再送矿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最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经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才能有效,方可组织实施。第四条 矿井、水平、一翼通风系统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制定专项通风系统设计,报本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第五条 应建立安全技术技术措施月会审制度。矿总工程师应按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一通三防”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会审,根据现场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订。第六条 在试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编99、制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 以上涉及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审查过程中,应签上本人意见及姓名,原稿应留档备查。七、一通三防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矿财务科根据原煤产量按30元/吨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用中45%用于矿井一通三防安全工程。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按月提取,进入矿井生产成本。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应建立专门账户,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条 矿财务科对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应建立台帐,做到帐目清楚,当月结余的两费资金,允许结转下月使用,当年结余的两费资金允许结转下年使用。第五条 矿财务科应按月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报表,分送矿长和总工师审阅。第六条 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所需费用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费用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查后执行。第七条 以下项目费用应当予以保证,并列入“一通三防” 费用支出:矿井主要通风设备更新改造与检测维护;矿井通风系统的优化改造与调整;矿井安全监测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的完善与检测、维护;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改造与完善;矿井防灭火系统、综合防尘系统的改造与完善;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购置、检定、维修和校正;矿井瓦斯参数的测定、通风阻力测定、瓦斯等级鉴定等;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