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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管理制度(177页)
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管理制度(17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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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01054 2023-11-14 177页 1.02MB
1、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1 电气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42 手持电动工具管理规定 163 移动式电动机具管理规定 184 漏电保护器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225 动力照明配电箱管理规定 256 电气设备接地接零管理规定 297 临时电源管理规定 328 安全带使用管理规定 369 脚手架使用管理制度 3710 移动梯台管理规定4211 高处作业和交叉作业管理规定4512 物资仓储管理规定4813 起动设备管理规定5314 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安全管理规定6515 电梯管2、理规定6916 电焊机管理规定7617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7818 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管理规定8819 移动式空压机使用管理制度9320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9521安全帽管理规定10022 Sf6开关设备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规定10123 密闭空间缺氧、有毒气体管理规定10724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1025 重点防火部位管理制度11226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1527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12928 消防设施管理办法14229 现场孔洞沟盖板管理规定15030 高温作业管理规定15231 厂房通风空调设施运行管理规定15432 防汛工作管理规定15533 治安保卫管理规定1593、34 警卫保安管理制度16635 生产现场外来人员准入管理规定172 电气安全用具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气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气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气安全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电气专用工具和器具。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电气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在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4、 安监部是电气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安全工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有关电气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部门水电厂应遵照该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每年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购置和配足电气安全工器具。第八条 安监部应设电气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负责电气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的实施。第九条 发电部管理职责:(一)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二)设电气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或兼职)人,对各水电厂电气安全工器具工作进行协调和安排,指导各水电厂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规范电气安5、全工器具的管理。(三)全面掌握各水电厂电气安全工器具状况,审核各水电厂上报的电气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和定期检验计划。(四)每季对各水电厂安全工器具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奖惩建议。(五)布置各水电厂运行人员电气安全工器具知识的培训工作,并检查培训的开展情况和培训的实际效果,提出改进建议。第十条 各水电厂管理职责:(一)明确专人负责电气安全工器具管理,根据发电部要求建立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二)搞好电气安全工器具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工器具,应停止使用。制定安全工器具的购置、报废及检验计划。(三)搞好运行人员的安6、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电气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电气安全工器具。(四)每月对电气安全工器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第十一条 设备部部管理职责:(一)落实电气安全工器具的购置资金,负责选型、选厂(在上级公布的名单内选择)。(二)负责落实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等工作。(三)每季度对各水电厂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四)协调电科院做好定期检验工作,协调生产厂家做好技术服务工作。第三章 购置及验收第十二条 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7、要求。第十三条 公司对电气安全工器具实行入围制度。(一)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每年公布一次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二)对于没有使用经验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围试用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评价后,方可参与招标入围。(三)对入围产品,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安监部门反映,查实后,将取消该产品入围资格,并向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通报。第十四条 必须在上级公布的入围产品名单中,选择业绩优秀、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且在本公司系统内具有一定使用经验、使用情况良好的产品,采取招标的方式购置所需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第十五条 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8、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一)必须对制造的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四)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安全工器具的备品、备件。(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其同类产品的推荐资格。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安监部门派人参加,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者方可入库或交使用单位,不合格者坚决予以退货。第四章 试验及检验第十七条 各类电气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进行出厂试验和使用9、中的周期性试验。第十八条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十九条 应进行试验的电气安全工器具如下:(一)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电气安全工器具;(二)新购置和自制的电气安全工器具;(三)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电气安全工器具;(四)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安全工器具;(五)出了质量问题的同批安全工器具。第二十条 周期性试验及检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一)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02777号);(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10、;(四)94年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五)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六)GB2891-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七)GB2892-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24-1996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九)电力行业标准 DL/T846.6-2004 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第二十一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合格后,必须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第五11、章 检查及使用第二十二条 检查及使用的总体要求:(一) 定期统一组织电气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培训,凡是在工作中需要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定期接受培训。(二)电气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94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等规程和产品使用要求。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三)电气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四)对电气安全工器具的电气性能发生疑问时,应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五)绝缘安全工器具使12、用前应擦拭干净。(六)使用绝缘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第二十三条 绝缘手套(一)绝缘手套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有发粘、裂纹、破口(漏气)、气泡、发脆等损坏时禁止使用。(二)进行设备验电,倒闸操作,装拆接地线等工作应戴绝缘手套。(三)使用绝缘手套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内。第二十四条 绝缘杆(一)使用绝缘杆前,应检查绝缘杆的堵头,如发现破损,应禁止使用。(二)使用绝缘杆时人体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注意防止绝缘杆被人体或设备短接,以保持有效的绝缘长度。(三)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罩的上口应与绝缘部分紧密结合,无渗漏现象。第二十五条 绝缘隔板和绝13、缘罩(一)绝缘隔板只允许在35kV及以下电压的电气设备上使用,并应有足够的绝缘和机械强度。用于10kV电压等级时,绝缘隔板的厚度不应小于3mm,用于35kV电压等级时不应小于4mm。(二)绝缘隔板和绝缘罩使用前应检查表面洁净、端面不得有分层或开裂,绝缘罩还应检查内外是否整洁,应无裂纹或损伤。(三)现场带电安放绝缘档板及绝缘罩时,应带绝缘手套。(四)绝缘隔板在放置和使用中要防止脱落,必要时可用绝缘绳索将其固定。第二十六条 电容型验电器(一)电容型验电器上应标有电压等级、制造厂和出厂编号。对110kV及以上验电器还须标有配用的绝缘杆节数。(二)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验电器的工作电压应与被测设备的电14、压相同。(三)非雨雪型电容型验电器不得在雷、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使用。(四)使用电容型验电器时,操作人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鞋),手握在护环下侧握柄部分。人体与带电部分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五)使用抽拉式电容型验电器时,绝缘杆应完全拉开。(六)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如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验电,不接地不能指示者,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可在验电器绝缘杆尾部接上接地线。第二十七条 核相器(一)核相器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二)核相器绝缘杆部分的使用与本规定“绝缘杆”中的要求相同。第15、二十八条 绝缘靴(一)绝缘靴使用前应检查:不得有外伤,无裂纹、无漏洞、无气泡、无毛刺、无划痕等缺陷。如发现有以上缺陷,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二)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筒内,并要避免接触尖锐的物体,避免接触高温或腐蚀性物质,防止受到损伤。严禁将绝缘靴挪作它用。(三)雷雨天气或一次系统有接地时,巡视变电站室外高压设备应穿绝缘靴。第二十九条 绝缘胶垫绝缘胶垫应保持完好,出现割裂、破损、厚度减薄,不足以保证绝缘性能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换。第三十条 接地线(一)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长度应满足工作现场需要;接地线应有透明外护层,护层厚度16、大于1mm。(二)接地线的两端线夹应保证接地线与导体和接地装置接触良好、拆装方便,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在大短路电流通过时不致松动。(三)接地线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绞线松股、断股、护套严重破损、夹具断裂松动等不得使用。(四)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感应电触电。(五)装设接地线,应先装设接地线接地端;验电证实无电后,应立即接导体端,并保证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接地线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连接。(六)设备检修时模拟盘上所挂地线的数量、位置和地线编号,应与工作票和操作票所列内容一致,与现场所装设的接地线一致。(七)个人保安接地线仅作为预防感应电使用,不17、得以此代替安规规定的工作接地线。只有在工作接地线挂好后,方可在工作相上挂个人保安接地线。(八)个人保安接地线由工作人员自行携带,凡在110kV及以上同杆塔并架或相邻的平行有感应电的线路上停电工作,应在工作相上使用,并不准采用搭连虚接的方法接地。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应拆除所挂的个人保安接地线。第三十一条 梯子(一)梯子应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二)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需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切实卡住或绑牢并加设支撑。(三)梯子应放置稳固,梯脚要有防滑装置。使用前,应先进行试登,确认可靠后方可使用。有人员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应有人扶持和监护。(四)梯子与地面的夹角应为65度18、左右,工作人员必须在距梯顶不少于2档的梯蹬上工作。(五)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六)靠在管子上、导线上使用梯子时,其上端需用挂钩挂住或用绳索绑牢。(七)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八)严禁人在梯子上时移动梯子,严禁上下抛递工具、材料。(九)在变电站高压设备区或高压室内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梯子,禁止使用金属梯子。搬动梯子时,应放倒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第三十二条 SF6气体检漏仪(一)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二)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入口处若无SF6气体含量显示器,应先通风1519、分钟,并用SF6气体检漏仪测量SF6气体含量合格。第六章 保管及存放第三十三条 电气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第三十四条 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580%的干燥通风的工具室(柜)内。第三十五条 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第三十六条 绝缘杆应架在支架上或悬挂起来,且不得贴墙放置。第三十七条 绝缘隔板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或垂直放在专用的支架上。第三十八条 绝缘罩使用后应擦拭干净,装入包装袋内,放置于清洁、干燥通风的架子或专用柜内。第三十九条 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盒或绝缘安全工器具存放柜内,置于通风干燥处。第四十条 核相器应存放在20、干燥通风的专用支架上或者专用包装盒内。第四十一条 橡胶类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封闭的柜内或支架上,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件,更不得接触酸、碱、油品、化学药品或在太阳下爆晒,并应保持干燥、清洁。第七章 报 废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一)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第四十三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第四十四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安监部门备案。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新电公司组织制订。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新电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21、。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附件一:电气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序号器具项目周期要求说明1电容型验电器A起动电压试验1年起动电压值不高于额定电压的40%,不低于额定电压的15%试验时接触电极应与试验电极相接触B工频耐压试验1年额定电压(kV)试验长度(m)工频耐压(kV)1min5min100.745350.995661.01751101.32202202.14403303.23805004.15802携带型短路接地线A成组直流电阻试验不超过5年在各接线鼻之间测量直流电阻,对于25、35、50、70、95、120mm2的各种截面,平均每米的电阻值应分别小于0.79、0.56、0.22、40、0.28、0.21、0.16mW 同一批次抽测,不少于2条,接线鼻与软导线压接的应做该试验续表 序号器具项目周期要求说明2携带型短路接地线B操作棒的工频耐压试验4年额定电压(kV)试验长度(m)工频耐压(kV)试验电压加在护环与紧固头之间1min5min10453595661751102202204403303805005803个人保安线成组直流电阻试验不超过5年在各接线鼻之间测量直流电阻,对于10、16、25mm2各种截面,平均每米的电阻值应小于1.98、1.24、0.79mW同一批次抽测,不少于两条4绝缘杆工频耐压试验1年额定电压(kV)试验长度(m)工频耐压(kV)1min5min23、100.745350.995661.01751101.32202202.14403303.23805004.1580续表 序号器具项目周期要求说明5核相器A连接导线绝缘强度试验必要时额定电压(kV)工频耐压(kV)持续时间(min)浸在电阻率小于100Wm水中108535285B绝缘部分工频耐压试验1年额定电压(kV)试验长度(m)工频耐压(kV)持续时间(min)100.7451350.9951C电阻管泄漏电流试验半年额定电压(kV)工频耐压(kV)持续时间(min)泄漏电流(mA)101012353512D动作电压试验1年最低动作电压应达0.25倍额定电压6绝缘罩工频耐压试验1年额定电压(24、kV)工频耐压(kV)时间(min)610301358017绝缘隔板A表面工频耐压试验1年额定电压(kV)工频耐压(kV)持续时间(min)电极间距离300 mm635601续表 序号器具项目周期要求说明7绝缘隔板B工频耐压试验1年额定电压(kV)工频耐压(kV)持续时间(min)610301358018绝缘胶垫工频耐压试验1年电压等级工频耐压(kV)持续时间(min)使用于带电设备区域高压151低压3.519绝缘靴工频耐压试验半年工频耐压(kV)持续时间(min)泄漏电流(mA)1517.510绝缘手套工频耐压试验半年电压等级工频耐压(kV)持续时间(min)泄漏电流(mA)高压819低压225、.512.511导电鞋直流电阻试验穿用不超过200h电阻值小于100kW手持电动工具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XXXX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水电厂手持电动工具(包括手提电焊机、小台钻等携带式用电设备及工具,以下简称工具)管理,预防人身和火灾以及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水电厂。第二章 工具的选择第三条 选择具有3C认证的合格品。第四条 一般场合应选用类产品,该类设备具有双重绝缘,使用相对安全。第五条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场所工作,应选用类或类产品。第六条 在金属容器、管道等狭窄场所工作,应选用类产品。第七条 如确需26、使用类产品,应按安全要求采取必要的其他安全措施,如安装漏电保护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 第三章 工具的管理第八条 工具的使用单位均应设专职(兼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熟悉工具的管理规程,不准将不合格的工具发放使用。 第九条 工具的使用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的工具登记册,所有工具应登记入册,记录检验、检测情况。第十条 工具的定期检测由水电厂电工负责。有关电工至少每季度对工具进行一次绝缘电阻的测定,超过测定周期而未进行测定时,工具应停止使用。对绝缘电阻的要求是:类不低于2兆欧;类不低于7兆欧;类不低于1兆欧。第十一条 安全负责人应对工具绝缘电阻测定结果定期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7、第十二条 工具的使用人员在领取工具时,应认真进行外观检验,严禁将不合格的工具领到使用,否则视为在使用过程中损坏。 第十三条 工具退库时,保管人员应认真进行外观检验,凡不合格的工具,要做记录,待检修合格后方准发放使用。第十四条 外单位人员借用工具时,由借出人员告知使用者本规定,并监督其遵守本规定。第四章 工具的使用第十五条 手持电动工具应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使用。使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第十六条 每次使用前使用者要进行外观和电气检查。外观检查包括: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紧固件是否齐全有效;软电缆或软电线是否完好无损,保护接零(地)是否正确、牢固,插头是否完好无损;开关动作28、是否正常、灵活、完好;电气保护装置和机械保护装置是否完好;工具转动部分是否灵活无障碍,卡头是否牢固等。电气检查包括:通电后反应正常,开关控制有效;通电后外壳经试电笔检查应不漏电;信号指示正确,自动控制作用正常;对于旋转工具,通电后应观察电刷火花和声音是否正常。第十七条 工具与电源连接符合要求,电源处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铜芯多股橡胶套软电缆或聚氯乙烯护套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工具原有的插头不得随意拆除或改换,当电源与作业场所距离较远时,应采用移动电闸箱或电源盘解决。严禁不用插头直接将电线的金属丝插入插座。第十八条 不过载及超正常使用范围使用工具。使用时应注29、意声音和温度,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送专业人员检查。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拆卸和修理工具。第十九条 高空使用工具要有监护人。在高空(高度大于1.5米)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下面应设专人扶梯,这样在发生电击时可迅速切断电源。第二十条 避免发生机械损伤。使用过程中,要防止电线被转动部分绞缠;防止工具的工作端对人体造成机械伤害;工具使用完毕,必须将电源断开,妥善保管。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地点禁止使用。在易燃易爆工作场所不要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以免电动机的电刷发出的火花酿成火灾。第二十二条 使用者注意保管,不得人为损坏或丢失,否则照价赔偿。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设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30、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移动式电动机具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XXXX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移动式电动机具的购置、使用和日常管理,保障作业过程中人身和设备安全,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等规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移动式电动机具包括移动式抽水泵、砂轮切割机、液压式升降平台、压力(真空)滤油机等。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管理的水力发电厂。第二章 购置与管理第四条 计划与购置(一)移动式电动机具及其附件的采购计划由各水电厂编制,并上报公司设备部。计划的编制必须注明型号规格及有关的技术规范。(二)设备部应严格审查需31、购置的移动式电动机具的采购计划、选型、生产厂家,并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三)物资管理部门根据批复的计划表负责订货及购置的具体工作,安全监察部、设备部负责监督、验收。第五条 管理职责(一)安全监察部1.监督制定各类移动式电动机具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及其落实执行情况。2.监督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查、试验工作,并规范记录。3.检查移动式电动机具是否有规范、统一的编号。4.经常检查现场使用的移动式电动机具是符合安全要求,检验标志是否齐全。(二)设备部1.督促水电厂按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并建立完善、规范的检查、试验、维护记录。2.检查水电厂所管辖的移动式电动机具编号是否规范、检验标志及清册是否规范32、齐全。3.检查现场所使用的电动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杜绝不合格或带有严重缺陷的移动式电动机具出现在生产现场。4.督促、检查按规定使用漏电保护器。5.监督执行各类移动式电动机具安全操作规程、规定。(三)水电厂1.负责建立规范完整的移动式电动机具清册(清册内容格式见附表一)。2.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并建立规范、完整的检查、试验、维护台帐。3.严格执行相关的操作安全规程、规定。4.做好移动式电动机具缺陷管理台帐。5.负责保存设备技术资料。6.负责将不合格或带有缺陷无法修复的移动式电动机具及时地向设备部申请报废,并在设备台帐中注明原因,清册中注销。7.负责对全厂移动式电动机具进行电动机绝缘电阻测量工33、作。8.负责建立移动式电动机具检测的记录台帐。9.负责对全厂移动式电动机具统一规范编号(白底红字)。10.对检验发现不合格或有缺陷不能修复的移动式电动办理报废手续。第三章 检查及试验第六条 各水电厂移动式电动机具的检查、试验工作由水电厂兼职电气专责工程师负责组织进行。第七条 各水电厂每月进行一次移动式电动机具电气和机械部分的检查维护工作,并规范记录(检查记录内容格式见附表二)。第八条 每月定期检查项目:(一)有无统一、清晰的编号。(二)定期试验合格标志清晰、醒目且未超期使用。(三)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现象。(四)电源线是否完整无损。(五)电源开关(按钮)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损、破裂。34、(六)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液压部分有无渗油现象。(七)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八)连接部分是否牢固可靠。(九)升降机构是否牢固完好、升降灵活,液压操作机构是否完好、无缺陷。(十)机具电动机转子、定子部分及机械部分应紧固无松动。第九条 移动式电动机具应每半年进行一次电动绝缘电阻的测量和其它电气部分的检查工作,检测时间定为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检测记录内容格式见附表三)。定期检测内容:(一)电气部分绝缘电阻符合要求(不低于0.5兆欧;额定电压1000伏以上的机具,应使用1000伏兆欧表)。(二)电源线使用多股铜芯椽皮护套电缆或护套软线,且单相设备采用三芯电缆,三相设备使用四芯35、电缆。(三)软电缆或软线完好,无破损。(四)保护接地(零)线连接正确,牢固。(五)电源开关(按钮)动作正常,灵活,无破损。第四章 使用与保管第十条 移动式电动机具统一编号规则:单位名称(简称拼音字母头一个字母,如LM代表龙马水电厂)机具名称(拼音字母头一个字母,但不应超过四个字母,如QGJ代表砂轮切割机)序号(两位数字,如01)。第十一条 电动机具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同每月定期检查项目),确证完好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改变机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第十三条 长期搁置不用的电动机具在使用前必须侧量绝缘电阻36、,如果绝缘电阻小于GB3787-93技术规程的规定,必须进行干燥处理或维护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四条 机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开裂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非专业人员不得自行拆卸和修理。运行中的电动机具,严禁进行维修工作。第十五条 电气机具的电动机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按GB3787-93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和绝缘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试验不合格和不能修复的应报废销帐。第十六条 使用、保管注意事项:(一)机具存放地周围要保持清洁和通风良好,防止有害物质进入电机及转动、传动部位。(二)严防电动机受37、潮或进水。(三)线圈引出线的连接螺丝连接要可靠,防止运行中发热损坏。(四)运行中遇临时停电或停止使用后,须立即将电源开关切断。(五)机具运行中需调整位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做好电源线的保护措施后方可移动。(六)机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者,将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考核。第十八条 各水电厂应根据本规定及GB3787-93技术规程要求制定各移动式电动机具的具体安全操作规定和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设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漏电保护器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38、公司各水电厂、维护队及生产单位。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的标准(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运行)。第三条 本规定对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使用管理作了明确要求。第二章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第四条 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的设备和场所(一)手持式电动工具;(二)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气设备;(三)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四)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五)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六)喷水池的水中照明设备;(七)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八)其他需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场所。第五条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要求(一)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应符合生产厂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二)漏电保护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短路分断能力、额定39、漏电动作电流、分断时间应满足被保护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要求;(三)漏电保护器严格按厂家说明书正确安装接线;(四)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必须由经技术培训考核合格的电工负责进行;(五)各类移动式线轴断路器应配置漏电保护器。第六条 漏电保护器安装后的检验项目(一)试验按钮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二)带负荷分合开关3次,均不应有误动作。第三章 漏电保护器的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 漏电保护器在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应建运行记录(运行记录样式见附录)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八条 漏电保护器投入运行后,每月需在通电状态下,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可靠。第九条 发生不明原因使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作检查。第十条40、 漏电保护器动作后,经检查未发现事故原因时,允许试送电一次,如果再次动作,应查明原因找出故障,必要时对其进行特性试验,不得连续强行送电;除经检查确认漏电保护器本身发生故障外,严禁私自撤除漏电保护器强行送电。第十一条 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特性由制造厂整定,按产品说明书使用,使用中不得随意变动、拆卸。第十二条 检修电源箱及其它设备上安装的漏电保护器不得随意拆卸或更换。第十三条 新安装或改造的电源盘等有关负荷回路应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第十四条 自用漏电保护器的运行记录及台帐由使用单位负责;公用电源箱由水电厂部负责。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41、漏电保护器的维护管理规定。附录:漏电保护器的运行记录:漏电保护器运行记录安装地点安装日期型 号相 线 极额定动作电流mA制造厂出厂日期额定电流试验情况动作情况运行情况记录日期试验项目及情况试验人日期动作情况调查人 专责管理人:动力照明配电箱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动力、照明配电箱的使用管理工作,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防止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发生,以确保安全使用动力、照明配电箱为目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动力、照明配电箱的使用规定。第二章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第三条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42、。室内总配电屏的装设应符合规定。室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简称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下同),如无特指,合称配电箱。第四条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第五条 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第六条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或,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第七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43、须作特殊防护处理。第八条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第九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第十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第十一条 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金属板与配电箱箱体应作电气连接。第十二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44、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第十三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第十四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第十五条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 接线端子板连接。第十六条 配电箱、开关箱配有必须的防雨、防尘装置。第三章 电器装置的选择第十七条 配电器、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第十八条 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45、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第十九条 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它仪表。第二十条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第二十二条 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必须能在任何46、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第二十三条 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装设应符合有关要求。36V及36V以下的用电设备如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第二十四条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第二十五条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标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第二十六条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47、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第二十七条 漏电保护器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连续使用一个月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查其特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二十八条 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第二十九条 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第三十条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48、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第三十一条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第三十二条 动力配电箱、照明箱由检修部负责管理和维护。(一)动力配电箱1、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2、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3、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5、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49、须按照下述操作顺序;6、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7、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8、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整洁;9、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10、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11、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二) 照明箱。1、内部器件安装及配线工艺符合安全要求;2、各路配线负荷标志清晰,熔丝(片)容量符合规程规定;3、保护接地(零)系统连接符合安全要求;4、箱体应接入接地网。单独接地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欧姆;5、引进、引出50、电缆孔洞封堵严密,且不应存在快口与电缆接触;6、箱门完好,内部无杂物;7、室外电源箱防雨设施良好;8、电源箱上的插座相线、中性线布置符合规定;9、中性线、相线接线端子标志清楚;10、开关外壳、消弧罩齐全;11、禁止将临时线接在刀闸或开关上口;12、禁止用铜丝代替保险丝(管)。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第三十三条 在日常维护和大、小修中,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联查。大、小修中每周检查一次,日常维护每半月检查一次。第三十四条 对查出的问题,以整改通知单形式下发到有关单位,请认真的、迅速的进行整改,并按违章积分管理办法进行考核。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51、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电气设备接地接零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定规范了XXXX电力公司所属水电厂的电气设备接地(接零)的要求、检查与考核等。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XX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属水电厂电气设备接地(接零)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为: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公司设备部是电气设备接地(接零)管理的主管部门,并对安全使用负责。第五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电气设备接地(接零)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各水电厂是电气设备接地(接零)的运行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安全运行。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第七条 电气设备下列金属部分应52、接地(接零) (特殊情况除外)1、电机、变压器和高压电器、固定安装的电动工器具及手持式移动电动工器具等的底座和外壳;2、电力设备传动装置;3、互感器的二次绕组;4、发电机中性点柜外壳、发电机出线柜和封闭母线的外壳等;5、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接地端子;6、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7、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和钢筋混凝土架构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8、交、直流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和电缆的外皮、穿线的钢管等;9、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10、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气设备;11、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53、-2根屏蔽芯线及电缆桥架等;12、油库内的有些设备虽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架构上,但必须安装接地装置;13、运行在中性点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低压电网中的设备,不允许单纯采取保护接地措施,而应采用接地又接零的方式;14、在中性点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低压电网中,不允许有的设备采用接零,有的设备又采用保护接地而不接零;15、不允许零线回路中装设开关、刀闸和熔断器;16、在不接地的电网中,除了采用保护接地外,还应把电网中的中性点或者某一相经击穿保险与大地连接。第八条 电气设备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或接零(另有规定除外)1、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4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440V及以下54、的电力设备外壳,但当维护人员可能触及电力设备外壳和接地物件时除外;2、在干燥场所,交流额定电压1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10V的电力设备外壳;(爆炸场所除外);3、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它低压电器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险电压的绝缘子金属底座等;4、安装在已与接地网相连接的金属架构上的设备,但应保证设备接地的部分与架构之间有良好的电气连接;5、额定电压220V及以下的蓄电池内的支架;6、安装在金属基础上,且其基础与接地网(或接地体)有良好地电力连接,此类设备(变压器冷却风扇、冷却油泵等)外壳。(爆炸危险场所除外)。第九条 对接地55、装置的要求1、设备在实施保护接地时应分别直接与接地装置相连接(有接地干线时,可与接地干线连接),切忌串联连接;2、接地装置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一般采用截面50平方毫米;厚4毫米的扁钢;3、设备与接地干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抗腐蚀有镀锌层的钢制件,其露出地面的部分应用油漆涂成黄绿相间的斑马纹;4、设备与接地干线之间的连接应可靠牢固,与接地干线之间的连接不允许搭接、压接或仅靠绕缠连接,而应采用焊接,且焊点应进行防腐处理;5、接地线应装设在既不易被人触碰,又便于检查的地方。第四章 附 则第十条 本制度由XXXX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临时电源管理规定第56、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XXXX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水电公司)各水电厂临时电源管理,预防人身和火灾以及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水电公司及所属水电厂。第二章 临时电源的接入申请第三条 凡是临时使用而接入水电厂厂用电系统统归为临时电源。第四条 使用临时电源必须办理临时电源接入申请。第五条 设备维护、检修需要拉接临时电源,使用单位需要提前1天与水电厂进行联系,并填写临时电源申请表。第六条 计划大小修需要拉接临时电源,使用单位需提前10天与水电厂联系,并填写临时电源申请表。第三章 临时电源的接入审核、批准第七条 在检修电源箱、墙壁插座上接入的临时电源57、申请由水电厂专工审核,厂长批准。第八条 需从380v段内拉接的临时电源申请由水电厂审核批准,报发电部和设备部备案。临时电源容量超过40KW及以上时,由专工审核方案并报发电部和设备部备案。第九条 严禁将运行机组控制盘柜上的插座作为临时电源使用。第四章 临时电源的接入安装第十条 直接由插头接入的临时电源由水电厂维护人员带领使用单位到指定的插座处使用。第十一条 需拉接电缆、接线的临时电源,由水电厂维护人员安装,必须办理工作票。第十二条 若拉接的临时电源,涉及保护调校等问题时,由设备部出具技术方案。第十三条 临时电源盘或电气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运至申请表中的指定地点。第十四条 临时电源盘或电气设备绝缘性58、能由水电厂维护人员负责进行检验,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规定。临时电源的接地线和接零线要符合要求。第十五条 临时电源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的规定。导线选用绝缘性能良好的胶皮线或电缆,导线接头处要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并接触良好。第十六条 导线需架空敷设,不得置于地面,否则须穿金属管和阻燃塑料进行保护。架空高度要求:室内大于2.5米,室外大于4米,跨路时应大于6米。严禁将导线不加绝缘捆绑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第五章 临时电源的维护与使用第十七条 临时电源全部接好后,盘柜由使用单位监管并负责维护。如发生故障,联系水电厂维护人员进行处理解决,临时电源所用保险丝严禁使用金属59、丝代替。第十八条 临时电源设施应完好、整洁,不得挪作它用。电源箱应保持清洁,不得有积尘,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第十九条 若临时电源内未配置漏电保安器。使用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自备漏电保安器串接至电源,再与电气设备连接。第二十条 使用临时电源插接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插头,严禁使用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中。电源插头、插座要安全可靠,损坏的不能使用。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以电源允许负荷为限,不准超负荷用电和随意增设电气设备,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保安装置。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电动设备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停止60、使用,及时向水电厂汇报,检修电源开关跳闸后,应及时查明原因,待故障消除后,再送电。第二十三条 严禁非水电厂维护人员拆装挪移临时电源。第六章 临时电源的拆除第二十四条 临时电源的使用是限期使用,如确需延期使用的,应重新填写临时电源申请表。第二十五条 临时电源的拆除由水电厂维护人员负责实施。第七章 检修电源箱管理第二十六条 检修电源箱要保持整洁,内部接线安全、正确、规范;设备功能正常完好;设备标志明确。第二十七条 机组检修前,水电厂应全面检查生产现场检修电源箱,发现缺陷及时处理,确保检修电源箱状况良好。检修中,应定期检查检修电源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负荷过载、绝缘不良等异常现象并果断采取措施;水电厂61、维护人员有权断开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气负荷。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发现检修电源有异味、过热等异常现象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并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停电;由水电厂维护人员处理。第二十九条 检修中临时增加的检修电源箱,检修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并由所属单位妥善保管。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各(责任)单位使用的电气工器具等电气设备,应按规定进行电气试验,禁止使用电气试验不合格或超出试验周期的电气设备。第三十一条 外单位人员使用水电厂检修电源,由委托责任单位告知本规定,并监督其遵守本规定。委托责任单位负管理责任。第三十二条 XX水电公司设备部电气专业负责专业性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XX水电公司发电部和设备部负责解62、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附表:XXX水电厂临时电源申请表申请单位:事由:电源明细负荷名称负荷电压/容量安装位置使用期限负责人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水电厂电气专工签字水电厂厂长签字设备部电气一次 设备部电气二次发电部运行主管 设备部主任(副主任):发电部主任(副主任):采取的保护措施(技术方案):安全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水电厂、维护队及有关生产单位。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编制。第三条 安全带是高处作业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安全带对防止发生人身摔跌事故,在高处作业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确保人身安全因此,加强安全带的维护和正确使用,特制定本规定。63、第二章 安全带维护和正确使用管理要求第四条 安全带是重要的个人安全保护用品,严禁做为它用。第五条 安全带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和入网证,严防假冒伪劣产品。第六条 安全带和绳必须用锦纶、蚕丝料。电工围杆带可用黄牛革。金属配件用普通碳素钢和铝合金钢。第七条 按照安监部管理规定,各水电厂和维护队的安全绳、安全带定额配备,统一管理。使用时向水电厂或维护队安全员借用,用后归还安全员。安全员负责安全带的管理检查。第八条 安全带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尖锐的坚硬物体,也不准长期暴晒。第九条 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对变形、破损和金属配件缺、损的安全带严禁使用。第十64、条 在工作中必须按照安规中高处作业有关条款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第十一条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第十二条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第三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脚手架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脚手架是建筑工程中和电力企业安装、设备大、小修、日常维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临时安全设施,为了规范生产场所脚手架搭拆工作,保证脚手架在搭设、使用、拆除过程中的牢固、可靠和人身安全,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结合XXXXXX流域水65、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脚手架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XXXX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各生产场所脚手架搭拆工作。第二章 脚手架的搭设与验收第三条 搭设脚手架所用的杆柱可采用木杆或金属管;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或其他坚韧的硬木,禁止使用腐朽、折裂、枯节、有裂纹、虫蛀以及机械损伤、易折断的木杆;金属管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连接部分要完整无损;木制脚手架踏板的厚度不应小于5厘米,中间不应有大的结疤、断痕、腐朽、裂纹、虫蛀以及机械损伤等。第四条 脚手架或吊架必须有足够承受工作人员和物品重量的能力。第五条 脚手架要同建筑物连接牢固,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搭设66、吊挂在不牢固的构件或机构上;必要时立杆或支杆的底部要埋入地下或绑设地杆,防止立杆或支杆底部滑移。第六条 脚手架之间,脚手架与脚踏板之间应连接牢固;横杆搭设的间距及数量,应保证木板在踩踏时不会有明显的上下弹力;脚踏板禁止在跨度间有接头。第七条 金属管脚手架的接头,应用特制的铰链搭接,各个构件的铰链螺栓,必须拧紧;脚踏板应固定在金属管脚手架的横梁上。第八条 脚踏板要铺满于架子横杆,高度超过1.5米的脚手架应在外围和斜道设1米以上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cm以上的护板。第九条 脚手架应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和运送物品。第十条 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第十一条 悬吊式脚手67、架和吊篮使用钢丝绳及大绳的直径和强度,应留有足够的安全系数。吊物的安全系数不小于6,吊人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4,禁止使用麻绳。第十二条 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使用的钢丝绳或大绳,应保证不与构件棱角、硬边缘直接磨损。第十三条 禁止将脚手架的机构与活动装置(起重装置)相连接。第十四条 禁止在脚手架和脚踏板上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荷重的物品。第十五条 严禁随手利用木桶、木箱、砖及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架。第十六条 严禁在脚手架上乱拉电线,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应做好固定及防触电措施。第十七条 临近脚手架之间严禁跨越通过,悬吊式脚手架之间严禁在中间用跳板跨接使用。第十八条 在工作过程中,严禁随意改68、变脚手架的结构,确实需要改变时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第十九条 搭设脚手架时,应有专人监护,做好防止高空坠落的安全措施,下方禁止行人通行或站立,禁止将工器具或材料上下抛掷。第二十条 特殊形式的脚手架,应由技术部门专门进行设计,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 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持有关部门发放的合格证的人员。第二十二条 各种类型的脚手架在搭设完使用前,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单位(水电厂、项目部)人员及搭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使用。根据脚手架的高度验收工作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第二十三条 一级验收,脚手架高度在5米(不含5米)以下的,由搭69、设单位班组级(正、副班长或技术员、安全员以上)以上人员及公司各单位安全员级以上进行共同验收。第二十四条 二级验收,脚手架高度在5米至15米(不含15米)之间的,由搭设单位车间级(正、副队长或技术员、安全员)以上人员及水电厂厂长助理(项目部副总工程师)以上人员进行共同验收。第二十五条 三级验收,脚手架高度在15米至30米(不含30米)之间的,由搭设单位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公司设备部、安全监察部高级主管以上人员、水电厂厂长助理(项目部副总工程师)以上人员进行共同验收。第二十六条 脚手架高度在30米以上的,由搭设单位及公司设备部、安全监察部及各单位人员验收完后,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以上领导进行审批。第二70、十七条 凡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脚手架,应由搭建单位负责整顿,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第三章 脚手架的使用与拆除 第二十八条 脚手架堆放材料和设备零部件必须整齐平稳,不能过载。登高作业上下时,都应从规定的扶梯上走,禁止利用脚手架或绳索上下爬登。 第二十九条 在脚手架上多层作业时,上下作业的位置要岔开,或铺设安全防护挡板、防护网,把几层作业面隔开,正在工作的部位下方地面或平台处必须设置安全围栏,并设置禁止其他人员逗留和通行的警告标志,防止落物伤人或高处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 第三十条 不得在脚手架上使用梯子或其他类似的工具来增加高度。 第三十一条 脚手架上工作,在带电体附近操作时,应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71、工作。 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应对所有杆件、脚手板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杆件是否绑扎结实牢固。检查脚手板是否有大木节和斜度太大的木纹,有无裂纹、腐朽和其他缺陷,如发现异常或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通知搭设单位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 脚手架使用人员每天上架使用前,必须检查脚手架是否完好。在使用期间,应经常进行检查维护,特别是在暴雨、承受重物之后更应认真检查,检查脚手架有无倾斜和偏离,连接件有无松动或损坏,地基有无塌陷或下沉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脚手板必须满铺并绑扎结实,不允许存在浮板;斜道板、跳板应及时清扫,并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三十五条 禁止使用生锈的钢制脚手架;禁止在脚手架72、上安装滑轮,将脚手杆作为承重部位起吊重型设备及施工材料。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改变脚手架的结构或移作他用,如遇脚手架妨碍工作需改变结构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三十七条 工作现场的脚手架在工作结束时,应立即拆除。 第三十八条 在需要拆除脚手架的周围应设围栏、悬挂警告牌并设专人监护。第三十九条 拆除脚手架之前,应先拆除敷设的临时电线等。第四十条 脚手架的拆除过程应与搭设过程相反,防止拆除过程中发生脚手架倾斜、倒塌等现象。第四十一条 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拆下的构件用绳索捆牢,并用起重设备、滑车或卷扬机吊下,不准向下抛掷。拆除脚手架时不准采取将整个脚手架73、推倒,或先拆下层主柱的方法。第四十二条 脚手架的栏杆与楼梯不应先行拆掉,而应与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同时配合进行。第四十三条 在脚手架拆除区域内,禁止与该项工作无关人员逗留。第四十四条 在电力线路附近拆除脚手架时,应停电进行。不能停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和打坏线路的安全措施。第四章 考核管理第四十五条 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必须经过搭设单位及公司有各部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应悬挂验收合格证。第四十六条 搭拆脚手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认真做好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搭设人员到达现场后,工作负责人应向搭拆班搭拆成员交代现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第四十七条 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安全的现象和74、问题时,工作班组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通知搭设脚手架的原单位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 脚手架拆除后,应保证工完料尽场地清。第四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按照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进行考核。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表1: XXXXXX脚手架验收单项目名称搭设时间搭设单位工作负责人搭设位置搭设单位验收意见班组验收意见签名:日期:公司单位验收意见单位验收意见(一级)签名:日期:车间验收意见签名:日期:单位验收意见(二级)签名:日期:单位(部门)意见签名:日期:单位验收意见(三级)签名:日期:设备部意75、 见签名:日期:安监部意 见签名:日期:公司领导意 见签名: 日期:脚手架高度5米以下( )5至15米( )15至30米( )30米以上( )详细检查下列项目是否安全,符合要求栏杆剪刀撑梯子立杆的垫板横杆脚手板立杆安全通道扣件踢脚板与建筑物连接其它备注:移动梯台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移动梯台的使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在移动梯台使用过程中发生人身触电、机械伤人和火灾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职工、外协人员、承包队伍和临时工在公司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所有使用各类移动梯台的工作。第三条 使用移动梯台的人员除严格执行本规定外,同时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6、(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以及移动梯台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依据移动梯台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9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水力发电厂部分)制定。第二章 移动梯台的购置和保管第五条 移动梯台及其附件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认证并附有安全认证标志,方可购进。第六条 购入的移动梯台必须附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有移动梯台的参数、允许使用范围、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移动梯台使用前应着重检查的项目和部位,并有独立的章节说明移动梯台使用时的安全要求,其内容应包括必77、须注意的事项,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预防措施等。第七条 由移动梯台所有权单位负责,必须建立移动梯台管理台帐,管理台帐应包括工具的保管、使用、检验、维修等内容。第八条 移动梯台及其管理台帐和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并负责监督工具的定期试验和维修工作。第九条 凡所有权归属XXXX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管辖的各水电厂的移动梯台必须有统一、清晰的编号。第十条 移动梯台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或腐蚀性物质的场所。第十一条 保管人员在发出或收回移动梯台时,必须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并做好记录。第十二条 移动梯台指移动梯子、平台、高凳。在我公司移动式梯子主要指轻金属单梯、两节轻金属拉伸梯和移动式轻金属折梯(人字梯78、)。移动式轻金属折梯是由铰链连接两部单梯组成,底端等开时,能自支撑的轻金属梯。两节轻金属拉伸梯是由滑轮、绳索连接的两部单梯。移动式高凳包括生产中使用的高度大于1.5米的所有凳子。移动式平台包括所有用于检修、维护等作业的可移动的平台。第十三条移动梯台的保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部门或水电厂的移动梯台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二)专责人应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移动梯台按规定进行统一编号、建立清册;(三)移动梯台必须分类存放。将已损坏、报废与合格备用的移动梯台分开存放,防止误拿使用;(四)专责人在工具借出或归还时要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对不合格的或无合格证的工具不准借出使用;(五)梯子的使用应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79、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十三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移动梯台的检验和维修第十四条 部门安全员负责移动梯台定期检查及记录。定期检查周期为每月一次。定期检查内容如下:(一)移动梯台组件完整,无缺损,无伤残;(二)移动梯子与高凳金属组件无严重锈蚀,无严重变形;(三)防滑装置(金属尖角、橡胶套)齐全可靠;(四)移动式轻金属折梯铰链牢固,限制开度撑杆锁固可靠;(五)装有平台的移动式轻金属折梯,平台必须与梯子连接牢固;(六)如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为检查不合格。第十五条 水电厂安排专人负责移动梯台定期试验及记录。定期试验要求如下:(一)移动梯台应按照规定每6个月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二)移动式轻金属80、折梯应进行抗压试验。试验方法为:将折梯放在水磨石地面上呈现工作状态,然后在顶部加300公斤的载荷,持续1分钟后再加至400公斤,保持2分钟后卸载,梯子没有明显的损坏和变形为合格;(三)两节轻金属拉伸梯应进行倾斜载荷试验,试验方法为:拉伸梯呈工作状态,梯子与地面呈75度,踏板与地面平行。在梯子靠近中点的踏板上沿铅垂方向加300公斤的载荷,持续1分钟后再加至400公斤,保持2分钟后卸载,梯子不得有损坏和变形为合格;(四)高凳应进行抗压试验。试验方法为:将高凳放在水磨石地面上呈现工作状态,然后在顶部加300公斤的载荷,持续1分钟后再加至400公斤,保持2分钟后卸载,高凳没有明显的损坏和变形为合格;(81、五)通过试验,合格的应有检验合格证,如在试验中发现有不合格或有损坏的,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或班组停止使用或申请报废。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高处作业和交叉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XXXX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水电厂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人员行为及施工场所的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处作业,是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交叉作业是指在同一工作面进行不同的作业,或者是在同一立体空间不同的作82、业面进行不同或相同的作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水电厂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高处及交叉作业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第五条 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第六条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第七条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83、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第八条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第九条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第十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84、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第十一条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第十二条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进行拆除工作。第十三条 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第三章 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第十四条 支模、粉刷、砌墙及设备安装和检修等各工种进85、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第十五条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第十六条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第十七条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第十八条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86、透的双层防护廊。第四章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第二十条 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第二十一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三)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第二十二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二)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三)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四)扣件87、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五)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第二十三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物资仓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XXXX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水电厂物资仓储管理,保证仓库和库存物资的安全完整,更好地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一)根据本制度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并使物资储存、供应、销售各88、环节平衡衔接;(二)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据实登记仓库实物帐,及时编报库存报表,经常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帐、卡、物相符;(三)积极开展废旧物资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协助做好呆滞物资的处理工作;(四)做好仓库安全保卫、防火及卫生工作,确保仓库和物资的安全,保持库容整洁;。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水电厂所购一切物资材料,严格履行先入库、后领用的规定,如属直提使用部门或场所,亦必须事后及时补办出、入库手续。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水电厂物资管理。第二章 入库管理第五条 产品入库须有产品采购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库管人员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经手人及库管人员双方核对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名89、,一联保管员留存作为登记实物帐的依据,一联经手人带回做产量统计依据,一联交财务部作为成本核算和产成品核算的依据。第六条 采购物资抵库后,库管员要按照已核准的“订货单”或“申购单”和“送货单”仔细核对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发票相符。核对无误后,请申购部门及品管部协同验收材料质量,对需检验的材料要附相应的来料检验报告。仓管人员接收合格报告后,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记于“订货单”或“申购单”,同时开具“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第七条 对于物资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现象,库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业务部和财务部经理处理。如采购部要收下该物资时90、,库管员要于单据上注明实际收货情况,并会签采购部。第八条 物资抵库但库管部门尚未收到“订货单”或“采购申请单”时,库管员应先洽询采购部门,确认无误后始得办理入库手续。第九条 因生产需要直接进入生产车间的材料物资,应填写直提单。(即同时办理入库出库手续)第十条 发生退库或退货产品时要认真审核“退货单”或有关凭证,核查批准手续是否齐全,认真记录退库或退货产品数量、质量状况。退库或退货产品要单独存放,如可重新销售应优先出库。对于使用单位退回的物资,库管员要依据退库原因,研判处理对策,如原因系由于供应商所造成的,要立即通知采购部门。第十一条 入库时要认真查抄入库号码,填写入库号码单。每日业务终了,及时91、将入库号码单报至统计员处输入计算机。第三章 出库管理第十二条 办理材料物资的出库,库管人员要填制出库凭证,由库管人员、经手人双方同时签字,由经手人持一式三联的凭证送经手人主管审核,经手人持主管审核签字后的凭证到财务部门由会计审核,经审核过的凭证留下第二联做记帐依据,第一联由经手人留存,持第三联到仓库办理材料的出库。第十三条 办理出库时要认真审核“出库单”或“领料单”,核查出库批准手续是否齐全,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库管人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业务部和财务部经理处理。第十四条 发放物资时要坚持“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的原则,发货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货、四92、减数。同时坚持单货不符不出库、包装破损不出库、残损变形不出库。对贪图方便,违反发货原则造成物资变质、大料小用、优材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库管员负经济责任。第十五条 优先保证自提商品,及时准确交给货主并当面点清,并严格依据所列项目办理出库,核签有关单据。第十六条 出库时要认真查抄出库号码,填写出库号码单。每日业务终了,及时将出库号码单报至统计员处输入计算机。第四章 物资储存保管第十七条 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合理有效使用仓库面积。保证仓库材料物资定置摆放,合理有序,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存方便。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用货架93、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四号定位编号。第十八条 物资堆放的原则是:(一)本着“安全可靠、作业方便、通风良好”的原则合理安排垛位和规定地距、墙距、垛距、顶距;(二)按物资品种、规格、型号等结合仓库条件分门别类进行堆放,要做到过目见数、作业和盘点方便、货号明显、成行成列、文明整齐。第十九条 建立码放位置图、标记、物料卡并置于明显位置。物料卡上载明物资名称、编号、规格、型号、产地或厂商、有效期限、储备定额。第二十条 对于易燃、易爆、剧毒等物资,应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标志。第二十一条 经常进行盘点,做到日清月结,按规定时间编报库存日报和库存月报。每月必须对库存物资进行94、实物盘点一次,并填报库存盘点表。发现盈余、短少、残损或变质,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呈报上级和有关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帐。积极配合财会部门做好全面盘点和抽点工作,定期与财会部门对帐,保证帐表、帐帐、帐物相符。第二十二条 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预防内容包括:防火、防盗、防潮、防锈、防腐、防霉、防鼠、防虫、防尘、防爆、防漏电。第二十三条 确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闲人进入库区。建立和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对因工作需要出入库人员按规定进行盘查和登记。第二十四条 确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库区内严禁吸烟、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作业。对库区的电灯、电线、电闸、消95、防器具、设施要经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排除,不得擅自挪动或挪用消防器具。第五章 库存控制与分析管理第二十五条 掌握和应用现代仓储管理技术与abc分析法,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abc分析法指按成本比重高低将各存货项目分为a、b、c三类,对不同类别的存货采取不同的控制方法。第二十六条 库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财会、采购、业务等)协商制订合理采购批量和库存安全量,降低存货总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第二十七条 做好仓库与采购、销售环节的衔接工作,在保证经营供应、管理需要等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物资的利用、积压产品的处理提出建议。第二十八条 定期进行96、库存物资结构与周转分析,及时上报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报损、报废和呆滞物资的处理工作。第六章 库管人员工作要求与纪律第二十九条 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对无效凭单或审批手续不健全的出、入库作业请求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反映。第三十条 妥善保管出入库凭单和有关报表、帐簿,不可丢失。第三十一条 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第三十二条 库管员调动工作时,一定要办理交接手续,由上级监交,只有当交接手续办妥之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单,要列出清单三份,写明情况,双方与上级签字,各保留一份。第三十三条 监督做好文明安全装卸、搬运工作,不可倒置,保证物资完整无损。第三十四条 做好仓库的安全、防火和卫97、生工作,确保仓库和物资安全完整,库容整洁。第三十五条 切实做好仓库所使用的工具、设备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库管人员切实做到每天四“检查”,如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一)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二)下班检查是否已锁门、拉闸、断电及是否存在其他不安全隐患;(三)必须经常检查调整库内温度、湿度,保持通风;(四)检查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特殊物资是否单独存储、妥善保管。第三十七条 严格遵守仓库工作纪律:(一)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动用明火;(二)严禁酒后值班;(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四)严禁未经财务总监同意涂改账目、抽换帐纸;(五)严禁在仓库堆放杂物、废品;98、(六)严禁在仓库内存放私人物品;(七)严禁私领、私分仓库物品;(八)严禁在仓库内谈笑、打闹;(九)严禁随意动用仓库的消防器材;(十)严禁在仓库内私拉乱接电源,临时电线,临时照明。第三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办理物资入、出库手续而造成物资短缺、规格或质量不合要求的和帐实不符,库管员要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其上级负领导责任,并视情节按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相应条款进行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起重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X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起重设备管理工作,严格规范执行起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保证99、维护和检修工作过程中,起重设备使用和操作的安全。依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国务院第373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目前公司与生产有关的电动起重设备型式有双梁桥式起重机、移动式卷扬启闭机、台式卷扬启闭机、单梁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等。起重设备具体包括:起重设备的起升机构、运行机构、电器装置及其附属设备。起升机构包括:起升电动机、减速器、卷筒装置、吊钩装置。运行机构包括:电动小车、运行电机、运行减速器、从动小车等。电器装置包括:电器控制箱、按钮开关、限位器及连接导线等。 第三条100、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水电厂。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设备部职责:1 建立健全XXXX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起重设备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管理;2 负责生产起重设备的定期点检和日常管理,并按要求做好台帐记录;3 负责建立健全生产起重设备的台帐;4 负责新增、改造生产起重设备的全过程管理;5 参与与生产起重设备有关的招投标、参与承包单位签定技术协议、验收等;6 组织并下达生产起重设备维护、消缺任务;7 组织制定重大生产起重设备大、小修项目的技术和组织措施。8 及时办理已完成并经验收起重设备大、小修项目及所发生维护备件的相关手续。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职责:对公司各水电厂生产及基建项目期间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101、执行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进行考核。第六条 发电部职责1 参加起重设备的安装、调试、消缺、检修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2 配合人资部做好操作人员培训及取证工作;3 指导并督促水电厂搞好起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水电厂的职责1 负责生产起重设备的日检、月检和年检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检查记录;2 负责生产起重设备维修、维护和缺陷的消除工作;3 负责生产设备检修、设备消缺、机组检修、事故抢修等的起重设备配合工作;4 负责生产起重设备的文明生产治理;5 负责生产起重设备的反措、技措、节措、安措的落实完成;6 负责生产起重设备的安评整改、安全检查、经济性评价等整改项目的落实102、;7 负责生产起重设备外包施工的管理、工作票办理、现场监护管理等工作;8 负责建立健全生产起重设备的基础台帐并认真记录、及时提交、按时存档;9 参与重大生产起重设备项目技术和组织措施的制定,并严格执行;10 发生较大的生产起重设备缺陷时,要及时向设备部机械点检员汇报反映;11 操作起重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XXXX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的各项安全使用规定,对操作人员无证操作起重设备或因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直至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水电厂有权责令其停止工作并报告安监部进行考核;12 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拆除的由水电厂监督,使用单位103、填写拆除安全装置申请表并由相关领导和部门签字后方可进行拆除并做好安全措施。(拆除安全装置申请表见附表1)。第三章 起重设备检查、维护保养及检修第八条 起重设备必须经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起重机械检查周期及项目1 试车检查:新安装、经过大修、闲置时间一年以上重新使用的起重设备,使用前应根据有关安装试车规定由使用单位的专职操作人员进行试车检查;2 日常检查:起重设备的日常检查由水电厂的操作人员进行。(日常检查项目及要求见附表2)(1)在起吊物件之前,必须对起重设备进行吊前检查,在完全确认起重设备正常,可以运行后才能对起重设备进行操作;(2)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在起吊大型物品104、(长度超过5米,宽度和高度超过3米的为大型物品)、重物(重量超过起重设备额定荷载80%以上的为重物)和主要附机以等设备时,要通知起重设备维护人员一起到现场进行检查,按起重设备起吊作业前检查项目验收表所列项目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起吊作业。(起重设备起吊作业前检查项目验收表见附表3);3 月检查:根据起重设备各部分结构在安全运转上的重要程度、使用频繁程度以及是否易损件来确定检查周期,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每月必须检查一次;二级:每三个月必须检查一次;三级:每六个月必须检查一次。(月检查项目及要求见附表4);4 年检查:正常工作的起重设备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105、查。(年检项目及要求见表5)。第十条 钢丝绳维护保养:为确保起重设备的可靠性与寿命,必须对起重设备进行定期润滑和维护保养。钢丝绳的使用、保养和报废:1 钢丝绳是起重设备起升机构的关键组成部分之一,它直接影响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常因磨损、断裂而报废。因此必须始终处于良好的润滑状态,并定期检查其末端的固定情况;2 当钢丝绳达到GB5972-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标准中“2.5”条规定的情况时应予以报废,或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以报废,并及时更换新绳;3 发生密集断丝或有一个整根绳股断裂;4 即使是没有明显断丝现象,但钢丝绳直径磨损或腐蚀达到公称直径的7%时;5 钢丝绳一捻距内的106、钢丝折断数达到附表4规定时应予以报废。第十一条 起重设备维修在日常检查、月检、年检中,凡不符合要求的均应立即维修,调整或更换零部件。维修应作到以下要求:1 维修时更换零配件应与原件材料、性能相同;2 结构件需焊接时,所用的材料、焊条及焊接质量等均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质量标准;3 起重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不许进行保养作维修;4 主要易损件有导绳器、密封圈、制动环、运行电机轴端高速小齿轮等。第四章 生产起重设备的维护、消缺工作程序第十二条 一般生产起重设备缺陷的处理程序1 发现生产起重设备缺陷的运行人员、机械点检员或其他人员,可以通过下缺陷单、电话通知等形式,向维护人员或设备厂家下达生产起重设备的维护107、消缺任务;2 维护人员接到生产起重设备缺陷通知后要积极组织按时保质完成;3 起重设备维护、消缺需更换备件时,水电厂要将备件的数量、规格型号详细报到设备部,由设备部统一购买补充。第十三条 较大生产起重设备缺陷的处理程序:新增、维修、改造的起重设备费用在2000元及以上的项目,执行以下程序:1 项目申请部门填写生产起重设备(设施)项目申请表,由水电厂厂长、机械点检长、设备部部长审批。(生产起重设备(设施)项目申请表见附件6);2 设备部水机点检人员、水电厂研究讨论确定技术方案;3 确定施工单位及项目费用;4 设备部水机点检员进行费用申请;5 D7i系统进行外委审批;6 设备部与施工单位签订技术协108、议;7 签订合同;8 委托水电厂进行项目监理(签订委托协议书);9 水电厂负责办理工作票;10 进行项目施工,设备部水机点检员负责技术质量过程控制;11 设备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12 超过2000元的生产起重设备维护、消缺项目,由设备部水机点检人员组织验收,水电厂有关人员参加;重大项目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生产起重设备项目招投标管理第十四条 起重设备项目招投标要严格执行XXXX电力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XXXX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XXXX电力有限公司外委工程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1 由总经部组织招标,设备部的有关人员参加;2 保证投标单位为两至三家;3 招标程序参照XXXX109、电力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4 评标人员评标,采取不记名式投票表决方法;5 中标单位根据投票结果的排名确定。第六章 其 他第十五条 对未按本规定进行的生产起重设备维护、改造工作,设备部有权进行考核并拒办验收、结帐等手续;所发生的维护、改造费用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专项的起重设备项目,也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十七条 对于事故抢修等需要紧急进行的生产起重设备外包项目,经安监部同意、公司生产副总批准可以先施工,在施工后48小时内履行有关手续。但必须做好安全措施。第十八条 对于事故抢修等需要紧急进行的生产起重设备项目,经设备部部长同意,可以全权委托水电厂负责落实。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110、 本规定由公司安监部制定并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表1: 起重设备拆除安全装置申请表设备名称安装位置拆除安全装置称拆除安全装置时间拆除安全装置通知人恢复安全装置时间恢复安全装置通知人拆除原因安全措施:设备使用人签字: 年 月 日水电厂签字: 年 月 日设备部水机点检员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监察部签字: 年 月 日生产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项目申请表审批后交使用人备查,工作结束后交起重设备维护负责人存档。附表2: 起重设备日常检查项目及要求序号检查项目标 准1作业地点在操作者步行范围内无障碍物2运行轨道由地面观察轨道上不应有异常3按钮装置(手电门)起升、下降、左右111、运行动作应灵敏、准确;同时按动一组按钮,起重设备不得动作。4限位器空载吊钩上升至极限位置时,限位应准确可靠。5吊钩装置吊钩在圆周360与垂直180范围内应转动灵活,滑轮转动时无卡阻和磨擦,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无异常,钩口闭锁装置正常。6钢丝绳钢丝绳无断股、严重变形现象。7钢丝绳压板无变形及金属疲劳现象。8制动器起升、下降及运行的制动应灵敏可靠。9导绳器及其它安全装置动作正常,安全可靠,连接部位不得松动,无异常声音。10各种紧固螺丝应牢固可靠11电气设备吹灰并检查各个触点、线路老化及绝缘情况12设备本体卫生清洁见本色附表3: 起重设备起吊作业前检查项目验收表设备位置检查时间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使用112、人签字维护人签字1运行轨道及作业环境2吊钩装置3制动装置4钢丝绳及导绳器5起升及行走限位6过流、舱门及行车间防撞保护7电气控制装置及电源线路8控制手柄及控制线9设备紧固螺丝备注:1. 检查结果中合格画“”,不合格画“”。2. 检查项目验收表交使用人备查,工作结束后交起重设备维护负责人存档。附表4: 起重设备月检查项目及要求和等级检查项目标 准等级运行轨道工字钢运行范围内障碍物运行范围内与建筑物及其它设备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00mm一级轨道端部止档及连接螺栓焊接或焊缝轨道端部止档不准有变形、破损等缺陷,其连接螺栓不得松动,采用焊接连接焊缝不得有裂纹。一级固定轨道的连接螺栓螺栓不得有松动。三级轨道接113、头焊缝焊缝不得有裂纹等缺陷。三级轨道磨损轨道与车轮踏面及轮缘接触处不得有局部异常变形及磨损。三级吊钩装置滑轮滑轮槽不得有异常磨损,轮缘完整不得有损伤。一级外观滑轮罩壳不得有损伤,挡轴板挡圈及销不得有松动,钩口闭锁装置应动作正常。一级工作状态滑轮回转应平滑、灵活。三级平衡滑轮外观滑轮不得有损伤,装配连接牢固。三级墙板连接螺栓不得有松动三级车轮踏面和轮缘不得有异常的磨损和伤痕三级钢丝绳绳端固定状况钢丝绳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不得有异常。一级外观不得有扭结、灼伤及明显的松散、腐蚀等缺陷,绳上应有润滑油脂。一级使用的安全程度(报废标准)按GB5972中-2.5.11条的规定执行。一级齿轮齿轮润滑状况开114、式齿轮润滑表面应定期加油脂,闭式齿轮应定期加机油。二级电缆外观电缆不得有外伤、异常的弯曲或扭转、老化等缺陷。二级装配状况电缆与开关的连接不得有松动,中线环不得脱离滑道;支撑钢丝两端不得有松动。三级集电器工作状况集电滑轮回转应灵活,不得有明显磨损。二级外观连接螺栓不得有松动,绝缘体不得松动和破损,弹簧不得失去弹性。三级附表5: 起重设备年检项目及要求检查项目标 准运行轨道工字钢踏面清洁度不得有附着的油污及大量的灰尘。倾斜度不大于1/1000。接头焊缝及轨道不得有裂纹,上下及两侧偏移量不得大于1mm。磨损状况踏面磨损量不大于原尺寸的10%,宽度磨损量不大于原尺寸的5% 。车轮轮缘轮缘厚度的磨损量不115、得超过原厚度的50%,轮缘与轨道侧向总间隙应小于车轮踏面宽度的50%。踏面按踏面直径测量磨损量应不大于原尺寸的5%,踏面直径差应小于公称直径的1%,圆度差应小于0.8mm。外观不得有裂纹、损伤。制动器按月检要求重复检查。钢丝绳按月检要求重复检查。齿轮起升机构齿轮的磨损第一级齿轮允许磨损量应小于原齿厚的10%;其它齿轮应小于20%。运行机构齿轮的磨损第一级齿轮允许磨损量应小于原齿厚的15%;其它齿轮应小于25%,开式齿轮应小于30%。齿面缺损检查齿部不得有裂纹、断齿;齿面点蚀损坏不得大于齿合面的30%,且深度不得超过原齿原的10%。吊钩外 观表面不得有裂纹、螺纹部分,危险断面及颈部不得有塑性变形116、,缺陷不得补焊。危险断面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尺寸的5%开 口 度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0%扭 转 变 形不得超过10滑 轮轮槽不均匀磨损小于3mm。轮槽壁厚磨损量小于原壁厚的20%,轮槽底部磨损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不得有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轴齿轮轴的磨损磨损量不得超过原轴颈的1%其它的轴的磨损磨损量不得超过原轴颈的2%卷 筒不得有裂纹,筒壁磨损量小于原壁厚的10%键键与键槽连接不得有松动和变形以及异常磨损花 键不得有异常磨损及变形滚 动 轴 承不得有破损及裂纹油 封配合面不准有裂纹电 缆按月检要求重复检查集电器,开关按月检要求重复检查回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5M 带电体与接地螺钉间电阻不得117、大于0.1附表6: 起重设备(施设)项目申请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安装位置型 号数 量预计费用D7i项目编码D7i任务名称项目立项原因及基本要求申请人: 年 月 日申请部门意见部门主管领导: 年 月 日设备部意见主管点检员: 年 月 日主管点检长: 年 月 日部门主管领导: 年 月 日公司领导意见年 月 日备注:项目申请表审批后交生产部机械点检员。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XXXX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水电厂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杜绝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118、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水电厂内吊篮使用的安全监督。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三条 公司外委队伍必须租赁取得营业执照的出租单位的合格吊篮,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第四条 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时,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一)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六条 吊119、篮的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二)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三)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四)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第七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120、位审查,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产权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第九条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 安装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验合格后,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第十121、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三)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二)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三)监督使用单122、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四)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每班作业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第十四条 产权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证明后方可操作吊篮。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第十六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123、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第十七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第十八条 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校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第二十条 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当124、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第二十一条 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第二十二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首层除外)。第二十四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125、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二十六条 发现安全隐患时,施工单位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电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电梯的日常管理,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结合XXXX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管理的水力发电厂。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一、公司安全监察部是电梯归口管理部门126、,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监督、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二、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四、组织水电厂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日常检查维护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五、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第四条 公司设备部一、公司设备部是电梯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及电梯安全操作规程;二、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三、组织、督促、联系有关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四、负责组织对水电厂电梯安全管理、日常检查维护人127、员的培训取证工作;第五条 发电部和各水电厂一、各水电厂是电梯的具体使用和现场管理部门,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二、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三、负责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协助定期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四、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与故障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部报告,不使用故障电梯。第六条 电梯安全管理员一、电梯安全管理员由水电厂安全员担任,负责本电厂所用电梯的日常性事务管理和督促、协调对外联系电梯管理有关工作;二、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三、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四、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128、护保养计划,报公司设备部。第三章 电梯运行操作规程第七条 电梯行驶前的检查和准备一、开启层门进入轿厢之前,需要注意轿厢是否停在该层;二、轿厢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三、层门关闭后,从层门外不能用手拨启,当层门、轿门未关闭时电梯不能正常启动;四、平层精确度应无明显变化,保持电梯内外清洁。第八条 电梯在行驶中注意事项一、不得超载使用电梯,各水电厂电梯不允许作货梯使用;二、不允许装载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厂长同意和批准并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后才可装运;三、严禁在层门开启的情况下,启动或保持电梯检修和正常运行状态;不允许用检修操作来代替正常电梯运行操作;四、电梯的厅门、层门电气开关等安全装置不129、能短接,也不可用其他物件塞住,使其失效而不能起到应有的安全作用;五、不允许利用轿顶安全窗、轿厢安全门的开启,来装运长物件;六、电梯在行驶中,人员勿倚靠在轿厢门上;七、轿厢顶上部,除电梯固有设备外,不得放置他物;八、当电梯运行时不得对电梯进行擦油、润滑等工作或对电梯部件进行修理;九、当发生以下故障时,电梯应立即停用,并报电梯管理人员并及时联系委托单位进行修理 (一)层、轿门关闭后电梯不能正常行驶;(二)电梯速度显著变化时;(三)层、轿门关闭前电梯自行行驶时;(四)行驶方向与选定方向相反时;(五)发觉有异常噪声,较大振动和冲击时;(六)当轿厢在额定载重下,有超越端站位置而继续运行时;(七)接触到电130、梯的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时;(八)发觉电气部件因过热而发出焦热的臭味时。第九条 电梯发生紧急事故时的操作(一)因电梯安全装置动作或外电停电而中途停机时,一方面不要惊慌,严禁拨门外逃,一方面通过电梯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通知外界前来救助;(二)电梯发生事故,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移动的现场须设好标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听候处理。第四章 电梯日常检查维护安全操作规程第十条 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不包括对电梯故障的修理工作。涉及电梯故障修理工作由委托的有电梯安装、维修资格的专业单位人员担任。第十一条 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主要是指对整机部位的润滑,部件的检查、调整、清洗,负责营救被困在电梯轿厢内的131、人员等工作。第十二条 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必须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 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作业时必须穿带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十四条 电梯在开始进行检查和维护时,应在电梯每层厅门口设置好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和防护栏。第十五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三角钥匙的保管和使用,不能将三角钥匙转交他人。使用三角钥匙开启层门时应看清轿厢是否停靠在本层站。第十六条 电梯在作检查和维护或在试车过程中,不得载客,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检查区域。第十七条 电梯在进行检查、维护、清洁工作时应把机房内的电源开关断开,并切断轿厢内的安全开关。第十八条 电梯在检查、维132、护时所用便携式照明灯具必须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且应有防护罩。第十九条 在对轿底装置和底坑进行检查和维护时,应首先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切断底坑内电梯的安全回路,方可开展工作。底坑、机房、轿顶不得同时作业。第二十条 电梯维护和检查时必须设监护人。监护人员的职责是采取措施保护检查人员的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切断电源,呼救;工作完毕后负责清理场地,不准留下工具零件。第二十一条 在轿顶作业应合上检修开关。在轿顶须停车较长时间保养时应断开轿顶急停开关,严禁一脚站在厅门口,一脚站在轿顶或轿内长时间工作。严禁开启厅门探身到井道内或在轿顶探身到另一井道检查电梯。在轿顶作检查或维护时电梯只能作检修运行。第二十二133、条 严禁保养人员拉吊井道电缆线,以防止电缆线被拉断。第二十三条 电梯保养注意事项:一、非保养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作业,保养时应谨慎小心;二、工作完毕后要装回安全罩及档板,清理工具、不得留工具在设备内;三、 离去前拆除加上的临时线路,电梯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四条 紧急救助措施一、当有人员被关在电梯轿厢内时,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应先判断电梯轿厢所在位置,然后实施紧急救助。营救工作必须要有两人协助操作;二、电梯在开锁区内故障停机,可用三角钥匙直接打开厅门后营救被困人员;三、电梯停在非开锁区域时(一)因外界停电、电气安全开关动作造成的停机应在机房实施救助。首先断开总电源开关,告诉被困人员在轿厢内不134、要惊慌,不能擅自拨门外逃,然后,一个人用电梯专用工具打开制动器,一个人用盘车手轮根据就近停靠,轻便停靠的原则将电梯慢慢地向上或向下盘车(若出现电梯不能控制的现象应立即使制动复位),至电梯开锁区,然后用三角钥匙打开厅门,营救被困人员;(二)因电梯安全钳动作造成的停机,首先应告诉被困人员在轿厢内不要惊慌,不能擅自拨门外逃,然后断开电梯的总电源,打开电梯停靠处上层的厅门,放下救助扶梯,打开电梯轿顶的安全窗,将被困人员从安全窗救出来。第二十五条 日常检查与保养完工后应做好相应的记录。第五章 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电梯常规检查分日检、月检、年检和不定期抽查四种。第二十七条 电梯常规检查由电梯安全135、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并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年检。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负责具体日检和月检工作。第二十八条 电梯常规检查应填写好检查表,并由负责检查的主持人签字。第二十九条 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的内容、项目参照电梯产品随机文件所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第三十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就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第六章 电梯维修保养制度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分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专业性的维护保养。第三十二条 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证的水电厂电梯检查维护人员承担,专业的维护保养由有电梯维护保养资格的专业保养136、单位进行。第三十三条 电梯每次进行维护保养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电梯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电梯档案的内容。第三十四条 日常性维护保养记录由水电厂电梯检查维护人员填写,每月底将记录内容报送电梯安全管理人保管、存档。第三十五条 电梯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内容应按照电梯产品随机文件中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专业性维护保养按照签订合同的内容、周期进行。第三十六条 电梯重大项目的修理应有经资格认可的维修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七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在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137、人员或外委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第七章 电梯定期报检制度第三十八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第三十九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第四十条 电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第四十一条 电梯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公司生产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138、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第四十二条 申请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电梯管理档案保存。第八章 紧急救援演习制度第四十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的实施。第四十四条 电梯发生意外事件或事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告,发生一般事故(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和严重事故(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139、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第四十五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确定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小组成员,并报水电厂厂长批准。第四十六条 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演习,成员人员都必须参加。第四十七条 演习内容、时间、排险方法、急救预案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拟定,水电厂厂长批准后实施。第四十八条 演习结束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将该次演习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并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在下次演习中进行调整、修改。第九章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公司档案室负责电梯档案的存档、保管工作。第五十条 电梯技术档案的种类:一、电梯随机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140、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电梯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装箱单、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电梯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件目录);二、电梯开工申报单;三、电梯安装施工记录;四、 竣工验收报告;五、质量技术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电梯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六、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七、 运行情况记录;八、 事故及故障记录;九、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十、 同意注册的登记表。第五十一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档案、资料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事宜,为电梯的安全运行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第五十二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141、员应监督电梯作业人员作好各种记录,及时将各种记录移送档案部门保管。第五十三条 电梯管理人员每月应将各种记录送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第五十四条 有关人员部门需借用电梯资料的应经电梯管理人员同意签署意见后向档案管理部门借阅,并按规定作好借阅登记手续,按时归还借阅资料。第五十五条 电梯的各种资料应按年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装订成册。第五十六条 电梯相关资料的销毁应经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允许才可进行。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设备部、发电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电焊机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电焊机作为一种带电使用的机电设备,在使用时存在着一定的人身安全隐患。142、为了切实保障电焊机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和电焊机的正常运行,在电焊机的操作、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电焊机的操作、使用、维护的规章制度。第二章 电焊机使用规定第二条 持有电焊操作特殊工种证的人员方可使用。第三条 电焊机使用采取定点定位的方法,使用完毕必须放置规定地点。第四条 使用电焊机的人员负责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第五条 电焊线使用完毕必须回收并由使用者保管。第三章 定期检查规定第六条 每季度必须对所使用的所有电焊机进行检查及维护。第七条 检查维护及试验由使用人员组织进行。第八条 试验内容严格按规定执行。第四章 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第九条 使用前,应检查并确认初、次极线接线正确,输入电压符合电焊机的铭143、牌规定。接通电源后,严禁接触初级线路的带电部分。 第十条 次级抽头连接铜板应压紧,接线柱应有垫圈。合闸前,应详细检查接线螺帽、螺栓及其它部件并确认齐全、无松动或损坏。 第十一条 多台电焊机集中使用时,应分接在三相电源网络上,使三相负载平衡。多台电焊机的接地装置应分别由接地处引接,不得串联。 第十二条 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电焊机。当焊接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十三条 野外作业时,电焊机应放在避雨、通风较好的地方。 第十四条 焊接时,不允许用铁板搭接的代替电焊机的搭铁第十五条 电焊机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电焊机的一次与二144、次绕组之间,绕组与铁芯之间,绕组、引线与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均不得低于0.5兆欧。 第十六条 电焊机应放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焊机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交流弧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米,电焊机二次线电缆长度应不大于30米。第十八条 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第十九条 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第二十条 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须先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第二十一条 在密闭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必须可靠接地、145、通风良好,并应有人监护。严禁内容器内输人氧气。 第二十二条 焊接预热工件时,应有石棉布或挡板等隔热措施。 第五章 电焊设备的保管要求第二十三条 各水电厂负责保管各厂的电焊设备,并且要求:1.操作人员必须是持证人员;2.负责定期检查试验工作;3.负责检查试验结果记录;4.负责检查试验报告编写。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或给予其他处分。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械加工设备的使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人146、身触电、机械伤人和火灾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XX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职工、外协人员、承包队伍和临时工在公司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所有使用各类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种类及名称详见附件2)的工作。第三条 使用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人员除严格执行本规定外,同时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以及电动机械加工设备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依据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9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制定。第二章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147、购置和保管第五条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及其附件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认证并附有安全认证标志,方可购进。第六条 购入的电动机械加工设备必须附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有设备的参数、允许使用范围、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使用前应着重检查的项目和部位,并有独立的章节说明使用时的安全要求,其内容应包括必须注意的事项,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预防措施等。第七条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所有权单位负责建立电动工具管理台帐,管理台帐应包括工具的保管、使用、检验、维修等内容。第八条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及其管理台帐和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并负责监督工具的定期电气试验和维修工作。 第九条 凡所有权归148、属公司管辖各单位的电动机械加工设备必须有统一、清晰的编号。第十条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或腐蚀性物质的场所。第十一条 保管人员在发出或收回电动工具时,必须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应包括以下项目:(一)外壳、手柄不得有裂纹和破损;(二)电源线或软线绝缘完好、无破损和带电部分外露; (三)电源插头完好、无缺损、无破裂;(四)电源开关动作正常、灵活、无缺损、无破裂;(五)转动部分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六)保护接地线或接零线必须连接正确、牢固;(七)电气保护装置完好、动作正常;(八)机械保护装置完好、动作正常。第十二条 不准用汽油、酒精、甲苯以及含氯酸基的油或溶剂擦拭电149、动机械加工设备的塑料部件,可用沾有皂水的软布擦拭。第三章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检验和维修第十三条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正常情况下于每年 1 月份、 7 月份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定期检查试验内容除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由电气试验单位的专业人员定期进行绝缘电阻测量试验,定期检查试验结果必须记录在台帐内。电气绝缘试验用 500V的兆欧表测量。如果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值达不到表1规定数值时,必须进行维修处理。表1:绝缘电阻试验标准测量部位绝缘电阻( M )类工具类工具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271第十四条 遇有机组大修和较大项目的工程,需要频繁使用电动机械加工设备时,必须在机组150、大修或工程项目开工前和竣工后分别增加一次电气绝缘试验。第十五条 长期(时间超过半年)搁置不用的电动机械加工设备,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表1 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或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在湿热环境等恶劣条件下使用的电动机械加工设备,在使用前应增加一次绝缘电阻测量试验。第十七条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如有绝缘损坏、电源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座开裂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第十八条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修理必须由专门指定的维修单位或维修人员进行,同时应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不得任意改151、变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第二十条 在维修时,电动工具内的绝缘衬垫、套管不得任意拆除或漏装,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调换。第二十一条 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加注润滑剂和更换电动机械加工设备内部的附件(如电机的碳刷等),并定期对工具内部的旋转部分进行清洁。第二十二条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分别按表 1 和表2进行绝缘电阻试验和绝缘耐压试验。 表2:绝缘耐压试验标准试验电压的施加部位试验电压( V )类工具类工具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仅由基本绝缘与带电零件隔离由加强绝缘与带电零件隔离9502800380备注:波形152、为实际正弦波,频率 50Hz的试验电压施加 1min,不出现绝缘击穿或闪络。试验变压器应设计成:在输出电压调到适当的试验电压值后,在输出端短路时,输出电流至少为200mA。 第二十三条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仍达不到应有的安全技术要求,则必须办理报废手续。第四章 使用、保管、检验、维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四条 由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所有权单位负责,对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使用、保管、检验、维修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 未经使用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人员与不熟悉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得擅自使用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电动机械加工设备前,操作者应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和153、本管理规定,详细掌握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并根据说明书的安全要求、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预防措施等,进行危险点分析,提出安全措施。第五章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使用人员的服装和劳动保护条件第二十七条 使用电动机械加工设备人员的服装不应有可能被工具的转动或移动部件绞住的部分,工作时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禁止穿宽松拂袖的衣服,禁止穿破损的鞋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第二十八条 使用各类电动机械加工设备时,在按第46条规定配置漏电保护器的同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用橡胶制成的厚度 5mm 以上,表面有防滑条纹,最小尺寸不得小于 800mm 800mm的绝缘垫上(或穿154、绝缘鞋)。第二十九条 使用电动机械加工设备时,必须戴防护眼镜。第三十条 凡使用易产生粉尘物的电动机械加工设备时必须戴防护口罩。第三十一条 使用噪音较大的电动机械加工设备(如往复锯、电锤、冲击钻、切割机等)时,应戴防噪音耳塞。第六章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使用的环境要求第三十二条 遇有雨雪天气,在没有遮蔽雨雪措施的情况下,禁止在露天使用电动机械加工设备作业。第三十三条 环境的空气相对湿度超过90%时,禁止使用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第三十四条 禁止攀登在金属梯子上使用电动机械加工设备,其他高处作业场所使用电动机械加工设备时,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采取防止工具坠落伤人的措施。155、第三十五条 在存放易燃易爆液体和可能产生爆炸气体的区域(如制氢站、轻油泵房、油罐区、加油站、煤气站、油脂库等)使用电动机械加工设备,必须经可燃气体浓度检验合格并办理明火工作票手续。第三十六条 使用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场所照明必须充足,若工作场所的原有照明不足,必须加装临时照明,否则不得使用。第三十七条 使用电锤、冲击电钻、切割锯、往复锯、拉铆枪等工具钻凿墙壁、天花板、地板时,必须首先确认钻凿部位有无埋设的电缆或管道等。第三十八条 使用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场所或工作台面必须保持清洁,严禁乱堆乱放物品。第七章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电气安全要求第三十九条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156、。当电源距离工具操作点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一定要采用专用的延长导线线轴联接电源。第四十条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单相(220V电源)电源延长导线必须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三相(380V电源)电源延长导线必须使用四芯软橡胶电缆,电源延长线的截面积应符合要求。第四十一条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电源线应配备专用插头,电源延长导线应配备专用插座,接线时电源电缆护套应穿进电源箱的接线盒内,并予以固定。电源线中间不得有接头,应采用专用插头、插座联接进行联接。第四十二条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更换。严禁将电动工具导线上的插头拆掉后,将裸露的电源线头直接插在插座上。第四十三条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157、的插头、插座中的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联接保护线。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接起来。第四十四条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电源线在穿入金属容器、金属管道等部位时,电源线穿入孔应与进人、进物孔分开,否则在电源线穿入孔处应加防止硬物碰伤电源线的保护护套。第四十五条 联接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电源箱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并按规定装设漏电护器(详见第四十六条),电源箱和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金属外壳应装设接地线,保护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 。严禁同一开关或插座同时接两台及以上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第四十六条 、类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电流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 15毫安,动作时间不得158、大于100毫秒;电压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压不得大于36伏。第四十七条 在一般作业场所工作时,应尽可能使用类电动机械加工设备;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工作时,应尽可能使用类电动机械加工设备,使用类电动机械加工设备时,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同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垫上。第四十八条 在金属容器、金属管道内等作业场所工作时,应使用类电动机械加工设备,必须使用类电动机械加工设备时,在使用漏电保护器、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垫上同时还必须设专人在上述设备的外部不间断的监护;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插头或控制电源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漏电保护器、电源联结器、电源控159、制箱等必须放在作业场所的外面。第八章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使用前的检查第四十九条 超过电气试验定期检验周期的电动机械加工设备不准使用。第五十条 使用人员在使用电动机械加工设备前,必须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并合格,检查应包括以下项目:(一)外壳、手柄不得有裂纹和破损;(二)电源线或软线绝缘完好、无破损和带电部分外露;(三)电源插头完好、无缺损、无破裂;(四)电源开关动作正常、灵活、无缺损、无破裂;(五)转动部分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六)保护接地线或接零线必须连接正确、牢固;(七)电气保护装置完好、动作正常;(八)机械保护装置完好、动作正常。第五十一条 使用前必须对电动机械加工设备所配套使用的漏电保护器160、试验钮进行试验且动作正常。第五十二条 在联接电源时,必须确认电源电压与设备铭牌或使用说明书上所标示的电压相同。第五十三条 在接通电源以前,必须检查刀具、刃具或钻头等旋转部分必须用专用工具卡牢,调整刀具、刃具或钻头等旋转部分的工具以及固定用的扳手从工具上取下。第五十四条 在接通电源前(将插头插入电源插座前),必须要确认电动工具的开关必须在“关”的位置。以防止工具突然转动造成人身伤害。第五十五条 使用切割机、无齿锯、砂轮机、角磨机时,操作前必须仔细检查砂轮片有无裂纹或破损,有裂纹或破损的砂轮片不得使用。第五十六条 砂轮机、切割机、无齿锯、角磨机等工具的防护罩必须牢固完整,防护罩的开口角度必须小于1161、80。第五十七条 在电动机械加工设备通电后开始使用前,应在安全区域空载进行试运转,转动部分不得有摇摆或晃动,以确认装配是否正确无误以及是否存在明显缺陷。一般空载试运行时间1至3分钟。第五十八条 使用润滑剂或冷却剂的电动机械加工设备,在使用前必须检查润滑剂或冷却剂储量是否符合要求,润滑剂或冷却剂管路是否畅通。第九章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使用中的要求第五十九条 设备的手柄随时保持干燥清洁,不得沾有油污。第六十条 湿手不得触摸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电源开关和外壳。第六十一条 在操作电动机械加工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紧握工具的手柄和侧柄并站稳脚跟,保持合适的站立姿势,只有用手拿起工具后方可打开工具的开关。第六十162、二条 在设备达到铭牌规定转速(最高转速)前,设备的旋转部分不得接触工件。在设备接近工件时应缓慢用力,不可用力过猛,防止转动部件突然发生崩裂。第六十三条 小型工件必须用台钳卡牢,不得直接用手拿着工件加工,大型工件必须放置稳固,并确保工件不会因工具转动或冲击发生移动。使用无齿锯时,必须将工件卡牢固,所有人员必须站在锯片的侧面。第六十四条 使用设备时操作者必须精力集中,身体疲劳时不得使用电动机械加工设备。 第六十五条 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不可脱手放开正在转动的设备。遇有设备故障、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第六十六条 使用中应检查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电源线及插头163、不得有过热现象。第六十七条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电源线不准接触热体、油脂、腐蚀性物质以及尖锐的金属边缘,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源线上;在通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平台处必须悬空(电源线距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0米),以免妨碍通行。 第六十八条 电动机械加工设备使用中如有绝缘损坏、电源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座开裂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第六十九条 使用或移动电动机械加工设备时,不准提着设备的导线或转动部分。第七十条 为了保证电动机械加工设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设备的盖罩和螺钉等附件不可随意拆卸。第七十一条 不可用小型工具或附件去加工本应使164、用大型工具或附件加工的工件,不可用于工具规定用途以外的作业。第七十二条 在电动机械加工设备旋转或移动过程中,人体或其他物体不得进入旋转或移动半径范围内。第七十三条 禁止在电动机械加工设备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更换零部件、清理工件或工具。切断电源时,必须将电源插头拔下或将控制开关拉开,如果控制开关拉开在检修(或其他)电源箱内,则还必须在拉开的控制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第七十四条 多人配合工作使用电动机械加工设备时,必须明确一名有实际经验的人员指挥,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命令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在没有得到指挥人员命令时不准操作。其他人员无权指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第七十五条 使用电165、钻、电锤或冲击电钻时,禁止将钻头对准工作现场的任何人员,以防止钻头飞出伤人。第七十六条 使用电动设备时,操作人员的身体不可接触接地的金属体(如金属管道、金属构架、设备的金属壳体等)。 第七十七条 禁止使用砂轮机、切割机、无齿锯等砂轮或锯片的侧面研磨工件。第七十八条 使用磨、切、削种类的电动机械加工设备时,必须观察火花飞溅的方向,必要时应装设围栏或挡板,以防止火花飞溅到操作人员、周围人员或易燃易爆物体以及附近的电气设备上。第七十九条 使用电钻、电锤、冲击钻、往复锯等电动机械加工设备在墙壁或控制盘上开孔,如设备操作人员观察不到另一侧,则应设专人监护。第八十条 磁力吸盘电钻的磁盘平面应平整、干净、无166、锈,高架使用磁力吸盘电钻或进行侧钻、仰钻时必须使用安全链,以防止失电后钻体坠落伤人或造成设备损坏。第八十一条 使用电扳手时,应将反力矩支点靠牢并确实扣好螺帽后方可开动。第八十二条 工具停止转动后,不可立即用手去触摸工具的旋转部分和工件的被加工的部位,防止烫伤皮肤。第八十三条 工作中不再使用电动机械加工设备或工作结束收工前,必须切断电源。第八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进行考核。第十章 附 则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由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常用电动机械加工设备分类1、金属削切类包括:电钻、磁座钻、电铰刀、电刮刀、电冲剪、电动锯管机、167、电刀锯、往复锯、无齿锯、型材切割机、攻丝机、焊缝坡口机、多用工具;2、砂磨类包括:砂轮机、角向磨光机、盘式砂光机、平板摆式砂光机、带式砂光机、抛光机、车床电磨、模具电磨、气门座电磨;3、装配类包括:电扳手、定扭矩电扳手、螺丝刀、拉铆枪、自攻螺丝刀、胀管机;4、林木类包括:带锯、电刨、电插、木工多用工具、修枝机、截枝机、开槽机、电链锯、电木铣、电圆锯、修边机、木工刃磨机、木钻;5、建筑道路类包括:电锤、冲击电钻、地板抛光机、混凝土振荡器、大理石切割机、电镐、夯实机等。附件2:电动机械加工设备按触电保护方式分类1、类: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168、方法是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已安装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连接起来,以这样的方法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成为带电体。2、类: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类工具分绝缘外壳类工具和金属外壳类工具,在工具的明显部位标有类结构符号“回”字。3、类: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法规,规范和加强XXXXXX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169、(以下称公司)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条 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的目的是:建立高效、通畅、快速反应的技术管理网络,确保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确保上级有关技术管理指令畅通无阻,发挥管理职能作用,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尽快解决问题,提高发电设备安全可靠性,保证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安全、可靠、经济、环保运行。第三条 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关口前移、闭环控制”的原则,实行技术管理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闭环控制、专业归口170、的原则,实施对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从初步设计审查、设备选型与监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备、技术改造中的技术性能检测和设备退役鉴定的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管理。第四条 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依据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利用计量、检验、试验等手段,建立全方位的技术管理体系。依靠技术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管理的专业水平。第五条 本规定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规程编制。第二章 技术管理范围第六条 公司所属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171、的生产用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的技术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第七条 公司所属盛装永久性气体和液化气体的气瓶及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气瓶)以及以蒸汽为能源的常压换热容器的技术管理工作。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压力容器:(一)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1、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2、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二)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72、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025m3;P代表设计压力,Pw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圆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器、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容器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按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173、,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0.025m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第三章 机构设置第九条 公司成立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的生产及生活用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受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的领导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第十条 日常对外办事机构设在设备管理部,并设专(兼)职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师(简称锅监工程师)负责本公司压力容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各水电厂成立相应的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领导机构,设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本水电厂的生产及174、生活用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的技术管理工作,接受公司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第四章 职责标准第十二条 公司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二)对所管辖的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按规定进行技术管理,及时掌握本单位设备的运行情况、存在的缺陷和发生事故的情况;对于发现的设备缺陷要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要提出具体防范、改进措施;对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进行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做好有关技术分析和定期检验工作;检查试验方法的正确性,审查技术管理的工作报告;重大设备问题及时上报;(175、三)组织本单位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提出反事故措施并督促落实;(四)参加本单位相关新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技术管理和质量验收工作;(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监控管理水平;积极开展本单位内部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六)结合年度大、小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制定本单位的技术监控管理工作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按时完成技术管理工作总结;(七)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管理工作会议,落实技术管理的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技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技术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八)建立健全本单位设备台帐等管理档案。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是公司压力容器176、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其职责为:(一)负责落实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二)负责公司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的技术管理工作,对于发现的设备重大缺陷进行监督;重大设备问题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受委托进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的单位;(三)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对提出的反事故措施督促落实;(四)参加公司相关新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技术管理和质量验收工作;(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监控管理水平;负责开展新余发电公司内部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六)结合大、小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制定177、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工作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按时完成技术管理工作总结;(七)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管理工作会议,落实技术管理的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技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技术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八)建立健全公司设备台帐等管理档案;(九)组织完成每年一次的压力容器外部检验及安全阀放气试验工作。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专责工程师职责:(一)负责收集、落实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审查和参加制定现场规程(运行、检修、施工等规程)并监督执行;(二)主要负责全公司生产用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的技术管理工作,对发现的178、设备重大缺陷进行监督;重大设备问题及时报告公司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领导小组;(三)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对提出的反事故措施督促落实;(四)参加各单位相关新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技术管理和质量验收工作;(五)监督检查焊工、无损检测、检验、化验人员及运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六)对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所有材料的入库验收、保管、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七)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监控管理水平;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内部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八)结合年度大、小修和技术改造工程,编制全公司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工作计划,并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179、,按时完成年度技术管理工作总结。在用压力容器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安全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安全等级为3级的每3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阀每年至少检验1次;爆破片应定期更换;压力表和温度表等应按计量部门有关规定定期校验;(九)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管理工作会议,落实技术管理的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技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技术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十)建立健全公司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管理档案。每台锅炉压力容器都要建立技术登录簿或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锅炉承压元件及压力容器的有关运行、检修、改造、事故等重大事项;(十一)负责联系办理公司压力180、容器及压力管道使用证。第五章 定期工作第十五条 各水电厂按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计划完成检验、检查工作。第十六条 各水电厂每季将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检查情况报设备管理部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工程师。第十七条 各水电厂每半年将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检验报告和工作总结报设备管理部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工程师。第十八条 设备管理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工作会议。第十九条 设备管理部及时组织分析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频发事件的分析工作,并制定防范措施。第二十条 设备管理部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工程师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本年度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技术管理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的制181、定,并上报集团公司和受委托进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的单位。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移动式空压机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止在生产及非生产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电力系统(含厂用电系统)发生故障时,对人身及设备进行有效地保护,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生产及非生产所用移动式空压机。第二章 具体要求第三条 凡属电气一次设备的外壳都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地引下线必须与设备所在地的接地网相连接。第四条 移动空压机采用专人使用,专人挂牌维护保养,管182、理的制度。第五条 移动空压机的检修,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第六条 不熟悉移动空压机性能的人员,不得使用移动空压机。第七条 移动空压机的性能,应符合厂家提供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第八条 存在缺陷及附件不全的移动空压机,严禁投入使用。第三章 维护保养第九条 移动空压机的维护保养由基层拥有单位负责。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第十条 移动空压机厂家应提供易损易耗部件清单,各拥有单位据此备足备品备件。第四章 档案管理第十一条 移动空压机自购置之日起,就应建立档案,包括编号、调试记录、厂家、购置日期等。第十二条 各次维护保养事故都必须记录归档。第五章 事故及报废第十三条 移动空压机由183、于非正常损坏造成不能正常出力,应按性质程度划分事故等级。第十四条 移动空压机出现事故后,应按原因追究责任人,并作分析记录,对责任人按责任大小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移动空压机在主要部件(电路)损坏不再有修复价值,或无法恢复作用的,应提出报废,由专工和设备部审核后报公司批准。第六章 安全操作第十六条 移动空压机外壳应可靠接地,并不得多台串联接地。第十七条 移动空压机接电源开启时必须严格按移动空压机使用操作规程执行,并站于侧向操作。第十八条 移动空压机外壳与电路可靠绝缘。第十九条 移动空压机搬运不得乱扔乱撞,防止损坏移动空压机。第二十条 移动空压机接线长度不得超过5m,如需超过时,必须架空布设,架空高184、度不得低于2.5m。第二十一条 移动空压机布置尽量远离严重粉尘,防止焊机电路损坏。第二十二条 移动空压机作业时要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罚 则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监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XXXX电力有限公司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结合XXXXXX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水电厂、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全体员185、工。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不是员工的福利待遇,而是为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由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必需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公司应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实用、经济”的方针,使劳动防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的作用。第二章 发放原则第五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按照本办法劳动防护用品标准执行。公司存在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表(附件1)未涵盖的工种,其发放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第六条 根据不同工种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发放的依据,任何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186、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变更劳动防护用品的数量、质量,也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第七条 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应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确实不能适用,则可以另发给其所必须的防护用品,以作为备用。第八条 日常劳动防护用品每季发放一次,各单位主管人员根据本单位季末在岗人员,按照发放标准,填报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审批表(见附件2),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核定审批后,方可发放,并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审批表留人力资源部备查。财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部门审187、批的额度予以报销。第九条 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而改变工种,应从下月开始按新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同时停止原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临时借调到其他岗位工作的员工,凡满二个月以上应按所在岗位工种发放防护用品,不应再按照原工种发放防护用品。第十条 由于突击、抢修等一次性劳务,需加发劳动防护用品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动条件和时间掌握批准。第十一条 为了抢救国家财产而发生劳动防护用品损毁,不能再继续使用者,应由本人提出原因和经过,并经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可补发。新补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从发放日期开始计算。第十二条 员工在上岗前培训期间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确因需要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视188、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发给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后其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相应顺延。第十三条 由于劳动防护用品不是员工的福利待遇,因此,员工脱产一个月以上者(包括学习、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以及待岗等全月不在岗期间等),脱产期不计算为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原防护用品使用期应当顺延。第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或调入人员,第一次可发给一套工作服,但使用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 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种,禁止发放化纤类劳动防护用品。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第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发放的综合统筹管理,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办法和发放189、标准,不断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和遇到的问题。第十七条 凡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国家或省级批准生产和认定的,并且具有XX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入网证的产品。特殊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进行质量鉴定后购买。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安全监察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购置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所需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会计核算过程应单独反映劳保费用使用情况,按月提供给人力资源部;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制度,由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并监督其正确使用,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可靠。第十九条 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并定190、期进行检查。第二十条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各单位专人负责保管。建立帐目、登记发放、回收日期、品种和数量,保管人调动工作时应办理物品及帐目移交手续。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护用品只能用于生产工作中,禁止以任何方式出售或交换商品。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更换和报废的劳动保护用品,要及时做报废处理,不得与在用的混放在一起。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及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实施监督。第二十四条 凡因劳动防护用品质量问题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视其情节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国家财产,员工应精心保管,节约使用,不得丢失或人为地破坏,对无故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191、,应给予批评教育,并令其修理或赔偿。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第二十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是保护劳动者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的重要保证,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规定穿着、佩带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加强个体防护,未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应视为违章作业。第二十七条 每季度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等相关部门组成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小组,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的,对其本人及单位负责人进行考核。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不断强化员工自我防护意识。要教育员工妥善保管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任意损坏或另作它用。第二十九条 如果因劳动192、防护用品使用不当导致工伤事故、职业病例发生,单位负责人要承担管理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附件1:XXXXXX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表序号 防护用品名称 使用期限(月) 工 种防护用品辅助防护用品防雨用品防寒用品防护服防护鞋防护镜安全帽夏 装春秋装手 套毛 巾肥 皂香 皂洗衣粉洗发剂浴 液护肤膏雨 衣雨 鞋棉防寒服棉安全帽棉手套棉皮鞋套双付顶套套付条块块袋瓶瓶瓶套双件顶付双1水轮发电机组值班员2412361212231113363636363612482水电站(厂)机械维护工1812243612121311123193、63636363612483水电站(厂)电气维护工1812361212131123363636363612484生产管理人员3618361818331223363636363612485其他一般管理人员24243123336606036备注:防寒用品北方水电站配备。附件2: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审批表单位(部门): 年 季度序号名称姓名单位防护用品辅助防护用品防雨用品合计金额防护服防护鞋绝缘鞋安全帽夏装春秋装手套毛巾肥皂香皂洗衣粉洗发剂浴液护肤膏雨衣雨鞋套双双顶套套付条块块袋瓶瓶瓶套双123456789101112131415合计单位申报审核: 制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人力资源部审批:194、 年 月 日 备注:安全帽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水电厂、维护队及生产单位。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编制。第三条 安全帽是生产劳动过程中个人重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对防止人身伤害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加强安全帽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安全带维护和正确使用管理要求第四条 安全帽是重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不得随意做为它用。第五条 安全帽购置须经安监部认定,生产厂家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和入网证。第六条 安全帽每个职工一顶,按规定颜色和编号,由水电厂统一登记发放,由个人保管固定使用。第七条 安全帽不应存放在酸、碱、高温、日晒、潮湿等处,更不195、可和硬物放在一起。个人注意保管,摆放整齐。第八条 使用前应对安全帽进行检查,帽壳、帽箍、帽衬带等应完好,帽箍的围度调到适宜位置,帽衬与帽壳之间的距离40mm至50mm,安全帽出现破损和断裂时严禁使用。第九条 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任何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并系好帽带。第十条 人员由于岗位变化调离本部门,应将安全帽交回原单位并登记,严禁私自送人。对拒不交回安全帽者,由原单位报安监部进行罚款。第十一条 凡因职工个人原因造成安全帽丢失的,应由本人负责。第十二条 对外委工程施工人员和临时工,应认真遵守厂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工作人员必须使用规定的合格安全帽,安全帽由安监部负责提供,交纳使用金196、,工作完工后交回安监部。对损坏的安全帽应进行赔偿。第十三条 对领导视察指导工作,安全帽由总经部负责,用后收回。第十四条 对新配置安全帽由部门填写领料单,安监部批准后统一领取。第三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SF6开关设备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XXX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水电厂SF6设备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SF6开关设备是指以SF6气体作为灭弧或绝缘介质的电气设备,主要包括组合电器(GIS)、SF6断路器、SF6负荷开关等设备。第二章 运行基本技术要求第三条 运197、行人员经常进入的户内SF6设备室,每班至少通风一次,换气15分钟,换气量应大于3-5倍的空气体积,抽风口应安装在室内下部;对工作人员不经常出入的设备场所,在进入前应先通风15分钟。第四条 运行中GIS对于运行、维修人员易触及的部位,在正常情况下,其外壳及构架上的感应电压不应超过36V。其温升在运行人员易触及的部分不应超过30K;运行人员易触及但操作时不触及的部分不应超过40K;运行人员不易触及的个别部位不应超过65K。第五条 SF6开关设备巡视检查,运行人员每天至少一次。巡视SF6设备时,主要进行外观检查,设备有无异常,并作好记录。内容包括:一、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接地开关的位置指示正198、确,并与当时实际工况相符;二、 现场控制盘上各种信号指示、控制开关的位置及盘内加热器是否正常;三、通风系统是否正常;四、各种压力表,油位计的指示值是否正常;五、断路器、负荷开关、避雷器的动作计数器指示值是否正常;六、外部接线端子有无过热情况;七、有无异常声音或异味发生;。八、各类箱、门的关闭情况是否良好;九、外壳、支架等有无锈蚀、损伤,瓷套有无开裂、破损或污秽情况;十、各类配管及阀门有无损伤、锈蚀,开闭位置是否正确,管道的绝缘法兰与绝缘支架是否良好;十一、有无漏气、漏油(液压油、机油)现象;十二、接地是否完好;十三、压力释放装置防护罩有无异样,其释放出口有无障碍物。第六条 对液压机构应每周打开199、操动机构箱门检查液压回路有无漏油现象。夏季高温期间,由于密封件质量不过关易发生泄漏的,应特别加强定期检查工作。做好油泵累计启动时间记录,平时注意油泵起动次数或打压时间,若出现频繁起动或打压时间超长的情况,需要及时与维修人员联系进行处理。第三章 维护、检修基本技术要求第七条 SF6设备维护、检修包括:定期维护检查(小修)、临时检查(临修)及大修。第八条 SF6设备维护、检修原则:国产SF6断路器,除临时检修外,一般情况下每隔1-2年进行机构小修维护,每隔5-6年机构大修一次;对同类型、同一时期出厂的SF6断路器,每隔 10-13年对灭弧室进行抽样解体(与制造厂协商),视状况确定检修范围。中外合资200、(设备主件进口)、进口SF6断路器,按制造厂说明书规定进行检修。只有当运行时间较长(10年以上)且生产厂家有明确规定需要时,或运行中出现事故、重大异常情况时,方考虑进行解体大修。第九条 SF6设备定期维修检查(小修),除操动机构外,不对SF6设备进行分解工作,内容包括:一、对操动机构进行详细的维修检查,清扫设备本体,处理渗漏点或某些缺陷,更换某些零部件;二、检查辅助开关;三、检查或校验压力表、压力开关、密度继电器或密度压力表;四、检查传动部位及齿轮等的磨损情况,对转动部件添加润滑剂;五、断路器最低动作压力与动作电压试验;六、检查各种外露连杆的紧固情况;七、检查接地装置;八、必要时进行绝缘电阻、201、回路电阻测量;九、油漆或补漆工作;十、清扫GIS外壳。第十条 SF6设备临时性检查(临修):断路器达到规定的开断次数或累计开断电流值时;当发现有异常现象或GIS内部发生故障时;GIS处于全部或部分停电状态下,对断路器或其他设备进行的分体检修,其内容与范围应根据运行中发生的问题而定,这类分解检修宜由制造厂负责完成。第四章 SF6气体的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SF6新气的质量监督一、SF6新气到货后,应检查是否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气瓶编号、净重、生产日期和检验报告单;二、SF6新气到货后,充入设备前应按GB12022新气质量标准验收。抽检率为十分之三。同一批相同出厂日期202、的,只测定含水量和纯度;三、对国外进口的新气,亦应进行复检验收。可按IEC376及GB12022新气质量标准验收;四、SF6气体在储气瓶内存放半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充气于SF6气室前,应复检其中的湿度和空气含量,指标应符合新气标准。第十二条 使用中的SF6气体的监督和安全管理一、凡充于电气设备中的SF6气体,均属于使用中的SF6气体,应按照DL/T5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二、SF6电气设备制造厂在设备出厂前,应检验设备气室内气体的湿度和空气含量,并将检验报告提供给使用单位;三、SF6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在投运前(充气24h以后)应复检SF6气室内的湿度符合要求;四、设备通203、电后一般每三个月复核一次SF6气体中的湿度,直至稳定后,每13年检测湿度一次。发现气体质量指标有明显变化时,应报技术监督检测单位复核,证明无误时,应制定具体处理措施并上报技术监督检测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处理;五、对充气压力低于0.35MPa且用气量少的SF6电气设备(如35kV以下的断路器),只要不漏气,交接时气体湿度合格,除在异常时,运行中可不检测气体湿度;六、SF6设备补气:如遇不同生产厂家的气体需混用时,符合新气体的质量标准的气体均可以混合使用;补气时应注意接头和管路的干燥。在运行或检修中,若发现SF6设备内部的SF6气压有异常降低或报警(经温度变化曲线校正后),应首先查明漏气点并将204、缺陷处理完毕后,方可补充SF6气体,并作好记录;七、SF6气体泄漏检查(检漏试验):泄漏测试可分为定性、定量检漏两种方式,定性检漏仅作为判断试品漏气与否的一种手段,是定量检漏的预检。原则上优先推荐采用定量检漏(包括挂瓶法、局部包扎法),其标准为年泄漏率小于1%。若生产厂家有明确保证不必定量检漏,则可用灵敏度不低于106毫升/秒的定性检漏仪测试,若有报警现象,则必须采用局部包扎法进行定量检漏;八、SF6气体湿度检测(微水试验):SF6断路器、负荷开关内部(有电弧分解的气室),SF6气体含水量标准为:交接和大修后不大于150ppm,运行中不大于300ppm;其他设备内部(无电弧分解的气室),SF6205、气体含水量标准为:交接和大修后不大于250ppm,运行中不大于500ppm。委托技术监督检测部门试验中须特别注意连接管路和接头的干燥,以防止将潮气带入设备内部。同时填写记录时须注明试验当时的温度、使用的仪器型号,因为环境温度不同、使用仪器的不同,对同一台设备测试的结果会产出一定的差异。第十三条 设备解体时的SF6气体监督:一、设备解体大修前,应按IEC480电气设备中SF6气体检测导则和DL/T5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要求进行气体检验,设备内的气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二、设备解体大修前的气体检验,必要时可由技术监督相关部门复核检测并与我公司生产部共同商定检测的特殊项目及要求。第十四条 运206、行中设备发生严重泄漏或设备爆炸而导致SF6气体大量外溢时,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按SF6电气设备制造、运行及试验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第十五条 SF6电气设备内的干燥剂、密封配件等的管理按GB/T8905-1996SF6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电气试验第十六条 GIS出厂试验项目一、外壳压力试验;二、接线检查;三、辅助回路及控制回路绝缘试验;四、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机械试验和机械操作试验;五、电气、气动的辅助装置试验;六、主回路导电电阻测量;七、密封性试验(SF6泄漏试验,空气泄漏试验);八、局部放电试验;九、主回路及辅助回路耐压试验;十、终207、检。第十七条 SF6断路器和GIS交接时预防性试验项目一、SF6气体湿度试验及气体的其他检测项目;二、SF6气体泄漏试验;三、辅助回路及控制回路绝缘电阻测量;四、主回路耐压试验;五、辅助回路及控制回路交流耐压试验;六、断口间并联电容器的绝缘电阻、电容量和tg;七、合闸电阻值和合闸电阻投入时间;八、断路器的分、合闸速度特性若制造厂家有明确质量保证不必测量速度,则现场试验可免测分、合闸速度);九、断路器分、合闸不同期时间;十、分、合闸电磁铁的动作电压;十一、导电回路电阻测量;十二、分、合闸直流电阻测量;十三、SF6密度监视器(包括整定值)检验;十四、压力表校验(或调整),机构操作压力(气压、液压)208、整定值校验,机械安全阀校验;十五、操动机构在分闸、合闸、重合闸下的操作压力(气压、液压)下降值;十六、液(气)压操动机构的泄漏试验;十七、油(气)泵补压及零起打压的运转时间;十八、液压机构及采用差压原理的气动机构的防失压慢分试验;十九、闭锁、防跳跃及防止非全相合闸等辅助控制装置的动作性能;二十、GIS中的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和避雷器试验;二十一、测量绝缘拉杆的绝缘电阻值;二十二、测量断路器分、合闸线圈的绝缘电阻值;二十三、GIS的联锁和闭锁性能试验。第十八条 大修后试验项目应为第十六条全部项目,其中九、十、十五、十八适用于机构大修后。第十九条 定期检查维护试验项目为第十六条一、三、六、七、十209、十一、十六、十七项。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密闭空间缺氧有毒作业管理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窒息、有毒气体中毒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1 总 则1.1 本规定中的缺氧、有毒作业的工作部位是指各水电厂内的GIS室、压力容器、封闭的电缆竖井及地沟、厂房及大坝的渗漏、检修集水井等容易发生缺氧、产生毒气的部位。1.2 本规定适用于XXXXXX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各部门、单位(水电厂、项目部),及在公司内参与维护、施工的外委单位。1.3 210、进入有限空间易发生有毒、缺氧的部位进行工作前,应充分分析各方面危险因素并做好相应的安全准备措施。2 管理规定2.1 GIS室内工作进入GIS室内工作时,首先对室内进行适当时间的强制通风,如启动轴流风机进行通风或开启窗户。 进入GIS室内工作,同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做到在工作中能够相互监护。 当GIS室内发生六氟化硫电离事故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处理或检修时,应先对室内进行通风再进入室内工作,或佩戴防毒面具进行工作。 GIS设备解体检修前,必须对六氟化硫气体进行检验,根据有毒气体的含量,采取相应的措施:首先对检修设备电气回路进行完全隔离;设备内的六氟化硫气体用专用回收装置进行回收,并确保设备内六211、氟化硫气体压力为零;检修现场准备好湿布和清水,保证六氟化硫气体泄漏时应急使用;检修人员需穿防护服,并佩戴好防毒面具;打开设备封盖后,检修人员应暂离现场30分钟。 使用回收装置进行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和充气时,首先确保阀门位置正确,防止装置运行时管路破裂而引起六氟化硫泄漏。 GIS设备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应洗澡,把用过的工器具、防护用具清洗干净。2.2 压力容器内工作 进入容器内的工作人员身体状况要良好。进入大型容器内工作,为防止工作人员在内部发生缺氧窒息,应保持不间断对容器内进行强制通风。容器外要设专职监护人员,监护人员要保证对容器内的通风,同时还要随时观察容器内工作人员的身体状况和安全工作情况。212、 严禁用氧气对容器内进行通风换气。 容器内进行动火作业时,按工作票制度办理动火工作票,并认真执行危险点分析和安全防范措施,并不准同时进行电、气焊作业。 保证工作现场照明充足,容器内部照明应使用安全矿灯或12伏以下的安全灯具(行灯变压器应放在容器外面),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 工作人员不得在半封闭的容器内连续工作超过3小时,应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后撤离容器至室外,进行休息、行走活动。2.3 封闭的电缆竖井及地沟、厂房及大坝的渗漏集水井、检修集水井等部位工作 进入上述等部位进行工作前,先保证对其井内的强制通风时间,并且要保持工作过程中强制通风,保证工作部位的安全作业条件。213、 在渗漏集水井、检修集水井内工作前,将集水井内的积水排干,并准备好应急排水泵,定期排干集水井内的积水。 针对工作部位的具体情况,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工作前制定可行的应急措施。 进入内部的工作人员身体状况要良好,并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人员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对于较深的渗漏集水井或较长的地沟,要在工作前确定好有效的联系工具或方式,保证内部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正常联系。 严禁用氧气对封闭场所进行通风换气。 保证工作现场照明充足,照明应使用安全矿灯或12伏以下的安全灯具,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 外部监护人员应及时联系,监视内部工作人员的身体状况和安全工作214、情况,随时采取应急措施。2.4 生产区域某一空间(部位)发生有毒气体泄漏或电缆着火产生有毒浓烟等情况时,本区域内人员应立即撤离,到现场处理或救火人员必须佩带防毒面具或正压式空气消防呼吸器,否则严禁进入事故现场进行相关工作。3 附 则3.1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3.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车辆使用及管理,节约费用开支,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管理职责到位,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车辆。第二章 职能及日常管理第二条 在公司总经理及分管领导的指导下,总215、经部负责管理全公司车辆,审核所有车辆费用开支,核定车辆油耗。第三条 总经部负责小车队车辆日常管理。主要服务于领导用车,生产、经营、管理和接待用车。第四条 各水电厂负责所属车辆日常管理。经领导批准,总经理工作部可应急调用。第三章 司机职责第五条 司机不得私自调换车辆,未经公司领导或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人同意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造成车辆事故、损坏、丢失,均由个人承担。第六条 司机应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执行长途任务时,必须做好例行检查,因忽视造成车辆损坏,给与考核。第七条 司机不得酒后开车,行车时不与乘车人员交谈,以免分散精力,若有违反,视情况给以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第八条 司机应按指定地点停放车216、辆,因乱停乱放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考核司机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第九条 司机不得私自允许他人搭车,造成不良后果,一切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第四章 责任目标第十条 强化车辆、人员安全管理,确保年内无重特大交通事故、无设备损坏责任事故发生。第十一条 落实安全责任,定期组织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公司内部准驾证年审,对经常性违章及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交通安全相关规定,避免各类交通违章现象的发生,坚决杜绝各类违章。第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报告、抢救伤员,不得逃逸。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准驾证制度,杜绝机动车驾驶证和内部准驾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217、驾驶机动车。第五章 保证措施第十五条 各部门坚持组织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提高全体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第十六条 建立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安全学习、车辆维修、交通安全事故档案及奖惩制度。第十七条 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对不符合上路条件的车辆应及时检修,做到不让“病”车上路行驶。第十八条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全体驾驶员综合素质,培养讲究职业道德、办事雷厉风行、服务优良的工作作风。第六章 奖 罚第十九条 全年无违章、无交通事故、无设备损坏事故奖励驾驶员500元/人。第二十条 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0元;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罚款3000元,并吊销内部准驾证。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违章或超速,交通218、管理部门罚款自理,每年违章或超速两次以上的,每次罚款300元。第二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除承担公安机关追究的全部责任外,罚款2000元,并吊销内部准驾证。第二十三条 私自出车或搭人造成交通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每次罚款1000元,考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第二十四条 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责任人罚款1000元,考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300元。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司其他规定,按相关制度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点防火部位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消219、防工作方针,加强XXXXXX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基建与生产安全局面稳定,保证人员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及水电厂。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三条 重点防火部位指火灾危险性大,着火后人员伤亡大,经济损失大,政治影响大的部位。第四条 下列部位定为重点防火部位(一)控制室、计算机房、档案室、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公司认定的其它重点防火部位和场所。(二)各单位(水电厂、项目部)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除水电厂大坝,其余都要列为重点防火部位。 第五条 重点防火部位220、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配置消防器材,制定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并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第六条 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内容为: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第七条 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岗位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防火安全技术培训。第八条 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工作票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根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不同性质、规模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第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考核、录用、管理的规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报221、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见附表)。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必须专人负责,制订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性地进行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第十三条 防火安全职能部门会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所属部门应加强防火安全检查和督导,并进行严格的考核,提出奖惩意见。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三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 表: 重点防火部位登记表名 称建筑耐火等级面 积(m2 )高度(m)职工人数222、防火责任人性别年 龄文化程度消防培训防 火 部 位 示 意 图火部位示意图火 灾 危 险 性预 防 措 施扑救扑 救 措 施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了加强XXXXXX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消防工作,保障生产安全,预防和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12 公司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13 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职工均适用本规定。各水电厂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和完善本水电厂的各级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223、 消防组织和防火责任制21 总经理是我公司防火第一责任人,我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的防火委员会,其职责是:21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1.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21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21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生产操作规程。21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21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217 组织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22224、 生产副总经理是总经理确定的我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生产副总经理是我公司防火委员会副主任,主持防火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221 拟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22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22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22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22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22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227 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22225、8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23 公司各水电厂厂长是本单位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各水电厂分别成立以厂长为主任的防火领导小组,其职责是:231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防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232 组织制定和贯彻本单位防火责任制和消防管理规定。233 部署和组织本单位防火宣传教育工作。234 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本单位的火险隐患。235 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组织义务消防队,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工作条件。236 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的配置、维226、修、保养和管理工作,特别是落实本单位的自动消防系统的检修维护工作,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237 对本单位的火灾积极组织扑救,并负责调查处理。238 按规定做好新建设施的消防验收工作。24 各部门、基建安装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防火职责是:241 认真执行上级各种消防法规和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的防火制度和责任制。242 利用各种形式经常向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贯彻和落实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要做到责任到班组,责任到个人。243 根据不同季节和生产工作情况,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消除。244 加强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定期组织消防学习培训活动。227、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245 组织本单位安全员和班组安全员做好二级动火现场的动火监护工作。246 负责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所配备的消防器材的检查、管理、维护工作。按照本单位的防火责任制,把本单位的灭火设施、器具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需维修、更换消防器具的,与消防队联系解决,确保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247 发生意外火灾时,及时组织职工进行扑救,并立即向公司消防队报警,负责保护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25 安监部是全厂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消防主管是全厂具体消防工作的监督人,其主要职责是:25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负责全厂消防228、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252 负责制定和落实全厂性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负责组织全厂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负责全厂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的监督管理。253 指导和督促发电部、设备部、水电厂等单位落实防火措施,整改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254 负责对全公司及消防安全进行考核。255 负责全公司消防安全协调工作。负责动火工作票的审核。256 负责组织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257 参与新建设施的消防验收工作258 完成公司防火委员会交办的其它消防工作。26 各水电厂专职(义务)消防队是水电厂主要消防队伍,其主要职责是:261 负责昼夜消防备勤和全厂消防重点部位灭火预案的制订,定期组织灭火演练,及229、时扑灭发生在本厂内的火灾。负责对公共生产部位(机房、电缆夹层、电缆隧道)配备的消防器具的管理。262 按照电力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和安监部的要求,负责对全厂配备的灭火器具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高低压消防水系统最不利部位水压的定期监测,协助有关单位定期更换泡沫灭火和气体灭火装置的药剂、及时更换和维修失效的灭火器具,使全厂的灭火设施和灭火器具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263 每日要对全厂的灭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进行检查,建立巡查记录,发现缺陷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发现重大隐患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安监部消防主管。并按安监部的要求督促和协助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险隐患,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264 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230、理。265 负责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对各单位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266 参与动火工作票的审核,负责一级动火现场的监护工作。267 协助安监部完成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健全防火档案。268 做好生活营地消防安全工作。269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消防工作和抢险救灾任务。27 义务消防队。各水电厂全体人员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其主要职责是:271 义务消防队应定期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272 努力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熟悉各种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负责维护和管理本岗位的消防器材。273 掌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会自救、会逃生。274 带领职工严格遵守各级的防火制度和规定。275 下班前负231、责检查清理现场及班组内的易燃物品,注意关闭电器电源,灭掉火种。276 发生火灾时立即扑救,并及时报警。3 消防教育31 消防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增强职工的防火意识,使职工自觉地遵守消防法规和严格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遇有火警能及时有效地扑灭,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32 消防宣传教育的内容是:321 国家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的消防法规。322 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323 掌握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防火知识,特别要熟悉消防四懂四会内容,熟悉各种灭火器具的使用。324 学习本岗位配置的各类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的原理、操作和维护保养方法。325 教育职工人人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定,堵塞漏洞232、,严防坏人的纵火、破坏行为。33 消防教育的方法:331 公司培训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教育纳入职工培训内容。332 思政部要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333 专(兼)职消防队和各单位义务消防队教育和培训要制度化,采取学习、演练和竞赛等多种方法来提高职工的防火意识和技能。334 发电部、设备部及其它各单位根据实际,每年组织二次消防知识和技能的培训。335 全公司每年要组织一次全厂性的消防知识教育或消防演练。4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41 现场消防器材的管理411 消防器材是专为灭火准备的,是灭火作战的武器,严禁任何人擅自挪做它用,特殊情况需要动用消防水的,报安监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使233、用后要将水带、水枪等恢复原样,有损坏的通知消防队维修或更换。412 全厂生产、工作、生活场所配置的消防设施、消火栓、灭火器具、防火门、防火墙等,按单位管辖范围由所属单位管理,要定期检查,发现缺陷要及时通知维修单位进行修理,保证消防设施和器具处于良好状态。公共生产场所(机房、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的消防器具由保安公司消防队负责管理,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维修。413 配有消防器具和消防设施的单位,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用过的消防器具要及时通知消防队,消防人员要在24小时内补充更换。414 专用消防器材的购置由安监部和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做出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234、施,有关部门按安监部的要求负责全厂灭火器材的配置和监管工作。415 严禁埋、压、占和损坏消防器具及设施,严禁堵塞道路、出入口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的停运要事先通知消防队。42 空气呼吸器管理制度421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以下简称呼吸器)是供消防人员或抢险救护人员在浓烟、毒气或缺氧的环境中进行灭火、抢险和救护工作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器具。为管理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使其处于临战状态,特制定本制度。422 全公司的呼吸器由安监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每月亲自或委托专人检查一次。检查内容主要是:4221 贮气瓶外观有无异常现象,贮气压力低于28兆帕时应及时补充。4222 托架、背带完整好用,压力表、报警器、减235、压器附件齐全正常。4223 面罩完整、清洁,供给阀灵活好用。4224 建立台帐,每次检查后进行登记,发现缺陷应及时消除。423 新购买的呼吸器进厂后满三年,应到普洱市劳动局压力容器检测中心进行第一次压力检测检查,以后每满三年进行一次检测。424 中控室配备的空气呼吸器,各水电厂要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检查。防止发生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附件丢失。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消防车上配备的空气呼吸器,由消防队明确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保证良好的技术状态。425 空气呼吸器充填泵,由消防队明确专人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充填泵工作正常,能够及时地对缺气瓶进行补充。426 配备空气呼吸器岗位的人员,要熟悉呼吸器的使236、用方法,对新增人员要及时进行培训。消防队和消防班的人员每月演练一次,水电厂及有关单位人员每半年演练一次。43 消防水系统的管理431 各水电厂维护队对生产厂区消防管道、截门、消防栓、消防栓箱的维护检修。同时负责生活区、办公区消防水管道、截门、消防栓、消防栓箱的维修。432 维护队负责生产厂区、生活区、办公区等地下消防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地下消火栓每年的5月份进行一次试水试验。433 消防队负责对全厂的室内消防栓监督检查,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水龙带、水枪。检查中发现水枪、管牙接口、水龙带、水枪有缺损时应及时配齐或更换。发现消防栓箱体损坏,消火栓关闭不严漏水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维修。5 重点防237、火部位和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51 重点防火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及场所。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经领导批准确定我公司重点防火部位的有:中控室;计算机、继电保护和通讯房;(3)变电站及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贮油间及油路管道;高压配电室;物资仓库;资料室、档案室以及公司认定的其它重点防火部位和场所。52 动火工作票制度 521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如:油区及油系统、主机房、主控室、蓄电池室、电缆沟道、各种易燃易爆物库房、通讯楼、档案资料室等。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238、,以及禁止明火区。522 动火审批权限522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公司安监部负责人、消防主管或消防队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总工程师或水电厂厂长批准。522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公司安监人员、消防员或兼职防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5223 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公司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523 动火的现场防火监护523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239、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有效,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5232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5233 二级动火时,动火单位的安全员或班组安全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5234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5235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工作票申请单位的工作负责人,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524 动火消防监护人的责任:240、5241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具。5242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5243 监督有关人员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符合安全要求。5244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生失火负责组织扑救。5245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保证无残留火种。525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5251 油车停靠的区域;525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525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5254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5255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526 办理动火工作票要一事、一地办理一份动火工作票,不可兼办。6 防火检查制度6241、1 厂专(兼)职消防员每日要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是:61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生产岗位员工的守纪及精神状态情况。61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是否完好。61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61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开关控制是否好用,防火卷帘下部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61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616 其他未述及的安全情况。617 防火巡查人员如发现违章用火、用电等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妥善处置火灾危险异常情况。无法当场进行处置的,应当立即向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242、立即向消防队报警并及时进行扑救。618 每日的防火巡查都应当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字。62 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季节变化、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有针对性地经常开展综合性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621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62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623 室内外消防水源及消防车通道情况。624 灭火器材配置及火灾报警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有效情况。625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626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627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628 消防值班情况和灭火设施运243、行、记录情况。629 消防队的防火巡查情况。6210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6211 其他未述及的消防安全相关检查内容。6212 防火安全委员会在防火检查中遇有能当场拍板解决的火灾隐患,应立即设法当场解决,不能一时解决的应当在防火检查完毕后,召开专门会议商讨解决方案。防火检查后,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参加检查的人员和被检查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63 火灾隐患整改。对于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分门别类及时予以处理。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631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244、632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633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部堆放有物品影响使用的。634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635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电源的。636 违章在火灾危险场所吸烟、烧水、取暖或使用电热器具的。637 违章动用明火作业的。638 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可以当场改正的。对于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的情况应当作记录并存档备查。639 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245、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6310 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7 一般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71 防火措施711 全公司各单位的生产和工作必须按国家、上级和本企业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规程、制度执行,并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消防培训。712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已经投产的工程或项目,若不符合现有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713 生产和生活区内的道路应保持畅246、通。凡占道而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应履行占道断路审批,经企划部批准后方可断路,断路前应通报消防队,并保证环形通道的畅通。714 按“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在全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在各主控室各配备二套空气呼吸器,全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移作他用,确因工作需要的要经安监部主管领导批准,并事先通知消防队。715 消防设施和器具的管理要各负其责,确保完善好用。716 重点防火部位禁止吸烟,并有明显标志,其它部位不准流动吸烟,吸烟应有指定地点。717 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非工作需要禁止使用电炉,需要使用电炉时,必须经上级主管批准报安监部备案,并加强管理。718247、 充油、储油设备、油管道不应渗、漏油。排水沟、电缆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发现上述问题责任单位应立即排除,并清理干净积油。719 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严禁存放超过安全规定数量的工作用油,生产现场需使用的油类应盛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柜、箱内。7110 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7111 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用过的擦试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7112 生产现场不应漏煤粉。对热管道、电缆等部位的积粉,应制定清扫周期并及时清扫。7113 在高温设备248、管道附近应搭建金属脚手架,搭建竹、木脚手架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工作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单位消防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意。7114 各水电厂的具体防火措施,各单位可参照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并根据本水电厂的实际情况制定。72 一般灭火规则721 全公司职工应熟悉常用灭火器材及本岗位配置的灭火设施的性能、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722 发现火情必须立即扑救,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火灾报警要点:火灾地点;火势情况;燃烧物和大约数量;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723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报告当值值长和有关生产值班人员,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249、隔停措施。724 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防止引起爆炸。725 电气设备上灭火时应防止人员触电,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发生火灾时,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726 一旦发现火情,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a、运行设备发生火灾时由当值值(班)长担任; b、其它设备发生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临时灭火指挥人应戴有明显标志。727 各级领导、防火负责人、保卫、安监部门和保安公司负责人,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728 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250、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负责人指挥灭火。729 灭火剂的选用原则: a、灭火的有效性; b、对设备的影响; c、对人体的影响。8 化学危险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81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化学危险物品一定要做到安全储存、运输、使用。82 化学危险物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潮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83 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需要办理许可证时,应到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84 凡是有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制定切实251、可行的规章制度,建立台帐,完善领取手续,责成专人负责,堵塞漏洞,做到万无一失。85 化学危险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照明、通风条件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规定。86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符合下列要求:861 化学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862 遇水、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86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864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252、一储存室内存放。87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88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89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保管人员必须知道所保管物品的性质和灭火方法。810 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8101 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8102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8103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811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加253、强值班看护,防止丢失、破坏事故发生。9 特殊消防系统管理制度91 为了保证机组运行消防安全,我公司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11、1301气体自动灭火系统、雨淋阀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泵远动控制系统。特殊消防设施的安装,提高了机组安全运行系数,为机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了可靠的消防保护。92 为保证特殊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依据设备部对设备责任划分的管理规定,各水电厂务必做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雨淋阀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理和维修。93 各水电厂运行人员负责、监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机,发现设备报警后应立即确认,如果是火情出现,在报告值长的同时,迅速启动灭火系统投入灭火,迅速报火警(电话:254、5119),消防队迅速出车灭火。 运行人员负责对特殊消防设施的巡检,发现缺陷时,要运用消缺通知单的形式,分别通知设备维护部门,做到及时消缺,使特殊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94 设备部和维护队要建立设备台帐,对设备的维修、检查做好登记。要按火灾自动报警、灭火各系统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调试,以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和无故障使用。在接到运行人员的消缺通知单后,应立即派人消缺。95 设备部和安监部负责对全厂特殊消防系统设备停运进行考核。10 火灾统计101 火灾分类1011 特大火灾: 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烧毁财物损失五十万元以上。1012 重大火灾: 死亡255、三人以上(含本数);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烧毁财物损失五万元以上。1013 一般火灾:特大、重大火灾事故以外的火灾事故均为一般火灾。1014 火情:无财物损失的燃烧现象。1015 设备着火事故(不按火灾统计): a.机电设备本身故障引起燃烧,而没有烧毁其它设备; b.电缆自身故障引起燃烧,燃烧长度不超过5米。1016 发生重大以上火灾或设备着火事故,在报警的同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专(兼)职消防队应按月统计向公司安监部书面报告全公司火灾和火情发生情况。11 消防档案111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111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1112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256、防安全责任人;1113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14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1115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装备情况;1116 灭火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1117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1118 消防设施定期测试、检查、维修保养记录;1119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11110 设施防雷、防静电检测记录;11111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记录;11112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11113 火灾情况记录;11114 各级防火责任书或承包合同书;11115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上述规定中的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及人员等;第8、9、10、11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257、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12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112 消防档案是消防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凡涉及以上内容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对于档案要求统一管理的项目,原本交厂档案室统一管理,消防档案必须留有副本,有利于防火工作的开展,消防档案由消防专(兼)职人员管理。12 奖励与处罚121 有以下突出贡献者,报请公司领导和有关上级批准后,可以授予荣誉称号、记功、物质奖励(可合并使用)。1211 检查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1212 在灭火救灾战斗中,积极勇敢,表现突出的。1213 在消防工作中,事迹突出、成绩卓著的。1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258、单位和个人处以50500元罚款或根据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1221 消防组织不健全,消防责任制未落实的;1222 重点防火部位未落实防火措施的;1223 未经批准把消防设施、器材移作他用的;1224 管理检查不到位而使器材、设施失去作用的;1225 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整改或临时安全措施不落实的;1226 违犯XX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1227 发生火灾后,隐瞒不报,破坏火灾现场的;123 对一般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处以505000元以下罚款或按经济责任制考核,可并处行政处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的按经济责任制考核,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消防安全操作259、规程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XXXXXX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保障我公司的生产、设备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程。12 本规定实用于我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水电厂,全公司职工应按其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自觉遵守本规程。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纳入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与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13 进厂工作的承包商、施工队、临时工要严格执行本规程,并自觉接受主管单位和防火、安全监督部门的管理。14 对260、认真执行本规程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对违反或不执行本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2 一般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21 防火措施211 全公司的生产和工作须按国家、上级和本企业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执行,并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全厂职工应熟记消防工作“四懂四会”, “四懂四会”的内容如下: 四懂:(1) 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2) 懂得火灾预防措施;(3) 懂得火灾扑救方法;(4) 懂得疏散逃生方法。四会:(1) 会报火警;(2) 会使用灭火器材;(3) 会扑救初期火灾;。(4) 会组织自救逃261、生。212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已经投产的工程或项目,若不符合现有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213 厂内的道路应保持畅通。凡必须占道的应进行审批并通报消防队,应保证环形通道的畅通。214 按“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在各水电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在各中控室配备二套空气呼吸器,全公司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移作他用,确因工作需要的要经安监部主管领导批准,并事先通知保消防队。215 消防设施和器具的管理按公司分工,各负其责,确保完善好用。216 重点防火部位禁止吸烟,并有明显标志,其它部位不262、准流动吸烟,吸烟应有指定地点。217 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需要使用电炉,必须经上级主管批准,并加强管理。218 充油、储油设备、油管道不应渗、漏油。排水沟、电缆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发现上述问题应立即排除,并清理干净积油。219 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严禁存放超过安全规定数量的工作用油,生产现场需使用的油类应盛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柜、箱内。2110 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2111 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用过的擦试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并263、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2112 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单位消防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意。22 一般灭火规则221 全厂职工应熟悉常用灭火器材及本岗位配置的灭火设施的性能、配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222 发现火情必须立即扑救,并通知有关部门和领导。 火灾报警要点: (1)火灾地点; (2)火势情况; (3)燃烧物和大约数量; (4)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223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报告当值值长和有关生产值班人员,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224 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225 电气设备264、上灭火时还应防止人员触电,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226 一旦发现火情,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1)运行设备发生火灾时由当值值(班)长担任;(2)其它设备发生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临时灭火指挥人应戴有明显标志。227 各级领导、防火负责人、安监、发电、设备部门负责人,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228 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负责人指挥灭火。229 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1)二氧化碳灭火器265、二氧化碳灭火器由筒身(钢瓶)、启闭阀、喷筒及吸管组成。二氧化碳成液态灌入钢瓶内,在20C时钢瓶内的压力为6Mpa。使用时液态二氧化碳从灭火器喷出后迅速蒸发,变成固体雪花状的二氧化碳,又称干冰,其温度为-78。固体的二氧化碳在燃烧的物体上迅速挥发而变成气体。当二氧化碳气体在空气中的含量达到30%-35%时,物质燃烧就会停止。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V以下的电器及油脂等的火灾。但不适用于扑灭某些化工产品(如金属钾、钠等)的火灾。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为手提式,分为手轮式和鸭嘴式两种,大容量也有推车式。使用鸭嘴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一手拿喷筒对准火源,一手握紧鸭舌,气266、体即可喷出。使用手轮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一手拿喷筒对准燃烧物,一手拧开梅花轮,气体即可喷出。二氧化碳是电的不良导体,但超过600V时,必须先停电后灭火。二氧化碳灭火器怕高温,存放地点的温度不得超过42。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不要用手摸金属导管,也不要把喷筒对着人,以防冻伤。使用时还应注意风向,逆风喷射会影响灭火效果。钢瓶内的二氧化碳重量要定期检查,如二氧化碳重量比额定重量减少十分之一时,应进行灌装。一般规定每季检查一次。(2)干粉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主要由盛装粉末的粉桶、压力表、喷粉导管、握把和保险销组成。干粉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可燃气体和电器设备的初起火灾。使用干粉灭火器时,应先打开保267、险销,把喷管喷口对准火源,另一手紧握握把,干粉即喷出。干粉灭火器应保持干燥、密封,以防止干粉结块。同时要防止日光暴晒,应定期检查干粉是否结块,气压是否充足。压力表的指针应指向绿区,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一般为45年。干粉灭火器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两种。(3)1211灭火器1211灭火器主要由筒身(钢瓶)和筒盖两部组成。钢瓶内装满1211灭火剂,筒盖上装有压把、压杆、喷嘴、密封阀、虹吸管、保险销等。1211是卤化物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的代号,是卤代烷灭火剂中使用较广的一种。1211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油类、精密仪器设备、仪表电子仪器设备及文物、图书、档案等贵重物品的初起火灾。使用时,先拔掉保险销,然后握紧268、压把开关,压杆就使密封阀开启,1211灭火剂在氮气压力的作用下,通过虹吸管由喷嘴喷出。松开压把开关,喷射即终止。1211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受日照、火烤的地方,但又要注意防潮,防止剧烈震动和碰撞。要定期检查压力表,发现低于使用压力的十分之九时,应重新充气。同时要定期检查重量,低于标明重量的十分之九时,应重新灌药。1211灭火器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两种。(4)强力水系灭火器强力水系灭火器主要是由筒体、手提握把、压力表、保险销、喷射导管组成。它适用于扑救固体可燃物的火灾。使用时拔出保险销,将喷射导管对准火焰根部,向下握紧压把,强力水系灭火剂即喷出灭火。强力水系灭火器的使用环境温度是-10+40,每半年应269、检查一次,压力表到红区时应及时补充压力到绿区。(5)消火栓消火栓是连接消防水系统的阀门装置,分室内消火栓和室外地下消火栓两种。通过内扣连接水龙带和水枪头取消防水灭火。水龙带平时应卷好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防止腐烂。水枪的作用如下:a.直流水枪(每个消防栓箱配置一个)是用来喷射密集充实水流的水枪。b.开花水枪(消防队配置)是用来喷射密集充实水流的水枪,它还可以根据灭火的需要喷射开花水,用来冷却容器外壁、阻隔辐射、掩护灭火人员靠近着火点。c.喷雾水枪(消防队配置)是在直流水枪的枪口上安装一只双级离心喷雾头,使水流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将压力水变成水雾。它适用于扑救油类火灾及油浸式变压器、多油式断路器270、等电器设备火灾。2210 灭火剂的选用原则: (1) 灭火的有效性; (2) 对设备的影响; (3) 对人体的影响。3消防水系统的管理和使用规则31 设备部负责消防设备的管理,运行人员应坚守岗位,按规定的运行方式开启消防泵,并定期倒换,发现消防设备缺陷及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处理。扑救火灾时遵照值长或救火现场指挥的命令开启各类消防泵。必要时分离或切断生活用水保障灭火用水。32 高低压消防水管道和截门、消防栓、消防栓箱由各水电厂维护队及时维修,并做到消缺不过夜。33 各水电厂每周应坚持对消防水系统进行检查,发现消防栓和水管道漏水、水龙带和水枪头损坏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维修。34 各水电厂结合271、月度安全检查工作,对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进行全面检查,对消防水“最不利点”的压力进行测试,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处于健康良好状态。35 消防水系统是扑灭火灾的专用设施,禁止挪作它用,生产或其他工作必须动用消防水设施的,应报安监部主管批准,用后立即恢复原状。36 用消防水扑救设备火灾时要在现场指挥或熟习设备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特别要注意对设备的影响,不要用水直接喷射高温设备。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操作规则41 公司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责任单位是设备部,维护责任单位是水电厂和维护队。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管理维护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管理维护人员应掌握本系统的工272、作原理和维护操作规程,应对本系统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熟悉,对火灾报警系统的报警部位和现场编排对应清楚。43 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确维护管理人员的职责。44 责任单位应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并做好维护记录。日常和定期检查的内容是:441 每日检查。维护人员每日应通过外观检查和手动检查装置,检查火灾报警控制系统的各项功能,如火警、故障、复位、消音等功能是否正常,有无指示灯损坏等。维护人员应将检查和处理情况记录在日检登记表上;442 每周检查,每周进行一次主、备电源自动转换试验;443 每季检查与试验:(1)按厂家说明书要求,采用加烟或加温等试验器分期分批273、地试验探测器的动作是否正常,确认显示是否清晰,发现有故障的探测器应及时维修或拆换;(2)试验火灾报警器的声、光显示是否正常,在实际操作试验时,可全部进行试验,也可部分进行试验,试验前应作通报;(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管网上的指示器、压力开关等电动报警装置,应对报警功能试验信号显示是否正常;(4)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5)检查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加烟、加温试验器等是否齐备,并处于安全无损和适当保护状态;(6)巡视检查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指示装置是否正常。444 年度检查与试验:(1)按生产厂家说明书要求,用加烟、加温试验器对安装的所有火灾探测器分期分批进行检查试验,不得274、漏检漏试;(2)对季度检查中的项目进行检查和试验;。(3)试验火灾事故广播通讯功能是否正常;(4)检查所有接线端子、感温线是否松动、锈蚀、破损和脱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4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应每隔3年由专职人员全部清洗一遍,清洗后应作必要的功能试验,不合格的应及时用原型号探测器替补交换。446 为了及时维修故障和进行日常检查试验,责任单位应配备有维护所必需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试验器具。447 责任单位要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间断地连续安全运行,严禁擅自关闭、停用。5 自动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操作规程5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511 责任单位应设置专业维护管理人员,275、应制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和各部位的操作规程,维护管理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上岗,熟悉自动喷水系统的工作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512 维护管理人员每天应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和消防水管道截门进行外观检查,并对消防水的压力进行监测,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513 电磁阀应每月检查一次,并作启动试验,动作失灵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514 每个季度应对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供水试验,验证系统的供水能力。515 系统上的所有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损坏时应及时修复。516 进水管道上的阀门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防止出现锈蚀现276、象,核实其处于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517 每月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其数量不少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个。518 填写检查、维修记录,实行24小时全天值班。52 气体灭火系统维护操作规则。521 气体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上岗。责任单位应制订各气体灭火装置的维护管理制度、操作、测试规程。522 每月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两次检查。检查内容有:对灭火剂贮存容器、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阀驱动装置、管网与喷嘴等全277、部系统进行外观检查。系统组件应无变形或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药剂贮存容器的压力不应小于设计贮存压力的90%。523 每年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两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有:(1)防护区的封闭情况、喷嘴孔口应无堵塞;(2)灭火剂贮瓶间设备、管道、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3)高压软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应对每根高压软管进行强度和气压严密性试验;(4)对灭火器贮存容器逐个进行检查,灭火剂重量不应小于设计量的95%;(5) 灭火剂的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应对其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524 每年对每个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278、试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则应对相关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喷气试验。52.5 建立值班制度,并要有操作、检查、维修记录。6 中控室消防设施运行操作规则61 消防控制设备主要由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防烟、排烟系统、消防通讯和消防远动控制装置组成。62 中控室消防控制及显示功能是:控制消防设施的启动、停止,显示其工作状态;自动或手动控制消防水泵、防烟排风机启动停止;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显示保护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案;显示系统电源的工作状态;控制和显示火灾报警装置与应急广播,并在发生火灾时,按程序启动等功能。63 中制室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过专279、门培训,持证上岗,能熟练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上岗值班必须坚守岗位,面对控制监视器,密切注视各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动态反映,保证消防系统全天候、全方位、全功能地良好运行,有效地发挥各种消防设施的作用。64 设备出现故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及时通知负责维护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设备检修停运期间,运行值班人员要加强值班巡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65 发生火灾时运行值班人员要及时向值长和消防队报警,同时按照操作规程启动有关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隔离、疏散和扑救,消防队到现场后,应积极配合做好救人、灭火工作。7 水轮机和柴油机系统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71 所有油系统必须杜绝渗漏现象,发现渗漏应及时280、处理。72 滤油机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脱离现场,发现渗漏现象应立即处理。73 运行人员应经常巡检火灾报警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应定期对报警和灭火装置进行检测和维护,保障火灾时发挥作用。74 发生火灾时,应设法切断油源,立即用“1211”、干粉等灭火器灭火,使用消防水灭火时应尽量避免直接喷射高温热体。75 柴油机房应装设固定通风排气装置,应配齐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具。76 检修时,要采取防火隔离措施,要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防止火星溅落引起燃烧。8 发电机、变压器、电缆、蓄电池室的防火措施及灭火规则81 厂所有的电机马达应经常检查机温,凡温度异常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修复处理。82 当发电机失火时,281、为了迅速限制火势发展,应迅速与系统解列,并立即进行扑救,但不得用泡沫灭火器或干沙灭火。83 当运行中的电动机发生燃烧时,应立即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尽可能把电动机出入通风口关闭,然后用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进行灭火,也可用水喷雾灭火,禁止使用泡沫灭火器及干沙灭火。84 变电站内要制定人员进出管理制度,明火作业要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变电站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85 联变和主变压器的储油坑应及时清理,保证卵石层不被淤泥、灰渣积土堵塞,要经常检查油路管阀,防止变压器油渗漏以及变压器受潮、变质、绝缘降低等现象发生。86 室外变压器和有隔离油源设施的室内浸油设备着火时,可用水灭火,无放油管路时,则282、不应用水灭火。87 变压器火灾报警和水喷雾灭火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使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装置灭火。88 防止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混放,应设置层间耐火隔板,所有电缆的孔、洞、竖井处必须用合格的防火堵料,严密封堵。在封堵的两头涂刷防火涂料。维修或新敷设电缆时必须补做相应的防火措施。89 电缆的责任单位应对所管电缆及时进行检查和测温,发现异常及时处理,防止电缆放炮着火。810 电缆廊道内的防火隔段不大于60m,应经常保持完好。811 电缆与油管道净距应尽可能增大,净距动力电缆不应小于1m,控制电缆不应小于0.5m,严禁临时拉电缆靠近油管道和蒸汽管道。812 电缆夹层、隧道、竖井、沟道283、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严禁积油。813 电缆夹层、隧道的自动感温灭火弹,消防队应3个月检查一次,保障灭火性能完好。814 扑救夹层和隧道内的电缆着火应戴上空气呼吸器及防护手套和绝缘鞋。815 防止电缆火灾延燃的措施有:封、堵、涂、隔、包、水喷雾和其它等。816 蓄电池室内严禁烟火,通风装置应完好,排风机的防爆措施应完好。817 当蓄电池室受到外界火势威胁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并继续开启排风机,抽出室内不良气体,蓄电池室失火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并用1211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9 控制室、计算机房、通讯楼、档案资料室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91 控制室、计算机房、通讯室、档案资料室内严禁烟火,室内284、严禁存放腐蚀、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介质,禁止使用电炉或明火取暖。92 机房维修必须用各种溶剂如汽油、酒精、丙酮、甲苯等,应采取限量办法,每次带入室内不超过100克。93 在控制室、计算机房、通讯室、档案资料室内,使用的测试仪表、电烙铁、吸尘器等电器用毕后及时切断电源,并放到固定的金属架上,室内空调在运转时,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结束后离开室内时,空调机必须停用。94 控制室、计算机房、通讯室、档案资料室严禁乱拉临时电线,按规定配足1211或二氧化碳灭火器。95 控制室、计算机房、通讯室、档案资料室外一旦发生火灾报警,应查明火源,加以消除。若已发生火灾,则应切断交流电源,开启直流事故照明,285、关闭通风管防火闸门,采用“1211”、二氧化碳等灭火器进行灭火。10 其他部位防火措施及灭火规则101 电焊和气焊101. 1 焊工作业应严格执行如下“十不焊”制度: 不是电焊、气焊工不能焊割,无合格证焊工不得单独进行焊割 ,必须在有证焊工指导下工作。 重点要害部位未办理动火工作票不能焊割; 不了解焊割地点周围情况不能焊割; 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 有可燃材料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不能焊割;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286、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在禁火区内未经消防、安监部门批准不能焊割;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工种在作业不能焊割.1012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设备和工具。1013 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线应牢固地接在被焊物体上或附近,防止产生电火花,严禁将焊接导线搭放在氧气瓶、乙炔瓶、乙炔发生器、煤气、液化气等设备和管线上。1014 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不得把重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严防软管和接头漏气。1015 乙炔气瓶禁止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离明火10m以上,使287、用中应与氧气瓶保持5m以上的距离。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要避免受阳光曝晒。1016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防火性能,仓库周围10m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明火作业,不得吸烟。1017 乙炔瓶上要安装阻火器、薄膜安全阀,使用前应检查,发生漏气要及时修复,不准带缺陷工作。1018 电焊机冒烟和着火时,应首先断开电源,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灭火。电焊软线冒烟、着火,应断开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水沿电焊软线喷洒灭火。1019 氧气瓶、乙炔气瓶发生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或石棉布进行灭火,灭火后应迅速关闭气瓶或将气瓶设法移到安全地方。102 汽车库及汽车修理场所10288、21 汽车库及汽车修理场所严禁烟火。1022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槽车的车库及修理场所,应保持通风及电气防爆设施的完好。1023 汽车库内不得存放罐装、桶装的汽油、柴油。汽车装有罐装或桶装的汽油、柴油时均不得进入车库内停放。1024 不得在车库内向汽车油箱加油或从油箱内吸取汽油。1025 不宜用汽油清洗零部件。1026 车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禁止使用各类电器。1027 车库内或汽修场所着火时,以泡沫灭火器为主进行扑救,也可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地面上起火时可用干沙或石棉布覆盖灭火,如火势危及油箱,应及时采用水喷,对油箱进行强迫降温冷却,防止油箱爆炸,扩大火灾事故。103 材料设备库10289、31 材料设备仓库要保持良好通风,货架整齐,标签齐全,堆放整洁,消防通道畅通,安全门无堆放物。1032 库房内严禁烟火,在库房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等,不准乱接乱拉电线。1033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区必须悬挂明显的“严禁烟火”“无关人员禁止入内”的告示牌,进入危险品库的人员严禁带火种。1034 仓库内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切实做好防火措施后方可进行。1035 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遇水、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害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1036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1037 化学290、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1038 大型库房应安装红外报警器。仓库发现火灾应根据着火物品的种类选择灭火器具立即扑救。油类和可燃金属火灾不准用水扑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XXXXXX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检查、维护、管理责任,提高我厂消防管理水平,保障生产安全,预防和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按照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检查、维护、管理工作。2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分类2.1 消防水系统:包括消防水泵、管道,室内消防291、栓,地下消防栓等。2.2 灭火器具和灭火用具。2.3 各重点防火部位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及灭火系统。3 机构与职责3.1 安监部 安监部是全厂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负责指导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各水电厂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防火措施的落实和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并对全厂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安监部的消防监督主管负责监督检查全厂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现场存在的火险隐患,并督促做好整改工作。3.2 专职(义务)消防队 负责全公司公共部位、公共生产场所(机房、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灭火器具的管理; 负责消防水系统最不利部位每月一次的定期水压292、监测; 协助责任单位定期更换泡沫灭火和气体灭火装置的药剂; 对责任单位报修的灭火器具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或更换; 每日要对全厂的灭火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建立巡查记录,定人、定路线、定部位、责任到人,确保每具消防器具的检查周期不大于6个月。 发现缺陷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发现重大隐患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企划部消防高级主管。 负责按照企划部的要求督促和协助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险隐患,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3.3 其他责任单位全公司各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由本单位负责(灭火器有无过期、用过、压力不足的;保持灭火器、消防箱内清洁卫生),确保每具消防器具的检查周期不大于6个月。责任人293、为本单位的安全员。各单位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设施器材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要按照责任分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建立消防设施检查、维护、管理记录。4 消防器材的管理4.1 消防水及消火栓等器材是专用于灭火作业,严禁任何人擅自挪作它用,生产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要动用消防水的,报企划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后要将水带、水枪等恢复原样,有损坏的通知综合维修车间维修或更换。4.2 全公司生产、工作、生活场所配置的消防设施、消火栓、灭火器具、防火门、防火墙等,按单位管辖范围由所属单位管理,要定期检查,发现缺陷要及时通知维修单位进行修理,保证消防设施和器具处于良好状态。4.3 配有消防器具和消防设施的单位,要294、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消防器具和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用过的消防器具要在8小时内通知安监部,安监部安排有关人员在24小时内补充更换。4.4 专用消防器材的购置由安监部和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做出计划,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4.5 严禁埋、压、占和损坏消防器具及设施,严禁堵塞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的停运要事先经安监部批准并通知消防队。5 空气呼吸器的管理5.1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以下简称呼吸器)是供消防人员或抢险救护人员在浓烟、毒气或缺氧的环境中进行灭火、抢险和救护工作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器具。全厂的空气呼吸器由实业公司安监处消防班负责管理,每月检查一次。5.2 检查内容主要是:295、贮气瓶外观有无异常现象,贮气压力低于28兆帕时应及时补充;托架、背带完整好用,压力表、报警器、减压器附件齐全正常;面罩完整、清洁,供给阀灵活好用。5.3 建立台帐,每次检查后进行登记,发现缺陷应及时消除。5.4 新购买的呼吸器进厂后满三年,应到张家口市劳动局压力容器检测中心进行第一次压力检测检查,以后每满三年进行一次检测。5.5 中控室配备的空气呼吸器,水电厂要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检查。防止发生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附件丢失。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安监部进行处理。5.6 消防车配备的空气呼吸器,由消防队明确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保证良好的技术状态。5.7 空气呼吸器充填泵,由消防队专人进行维护管理,保296、证充填泵工作正常,能够及时地对缺气瓶进行补充。5.8 配备空气呼吸器岗位的人员,要熟悉呼吸器的使用方法,对新增人员要及时进行培训。消防队的人员每月演练一次,运行及有关单位人员每半年演练一次。6 消防水系统的管理6.1 运行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按规定的运行方式开启消防泵,并定期倒换,发现消防泵房设备缺陷及时通知责任单位维修。扑救火灾时遵照值长或救火现场指挥的命令开启各类消防泵。必要时分离或切断生活用水保障灭火用水。6.2 消防泵平时可替换开启,运行人员应根据用水量及时调整运行工况,保消防水系统出口压力满足要求。6.3 消防水管道和截门、消防栓、消防栓箱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消缺不过夜。6.4 每周应297、坚持对消防水系统进行检查,及时对损坏的水龙带、水枪头进行维修和更换。发现消防栓或水管道漏水,通知有关部门及时维修。6.5 消防水系统是扑灭火灾的专用设施,禁止挪作它用,生产或其他工作必须动用消防水设施的,应报安监部主管批准,用后应立即恢复原状。6.6 用消防水扑救设备火灾时要在现场指挥或熟习设备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特别要注意对设备的影响,不要用水直接喷射高温设备。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操作规则7.1 我公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责任单位是设备部,日常维护责任单位是水电厂和维护队。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管理维护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管理维护人员应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维护操作规程,应对本系统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熟悉,对火灾报警系统的报警部位和现场编排对应清楚。7.3 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确维护管理人员的职责。7.4 责任单位应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并做好维护记录。日常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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