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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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00615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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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长效机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产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安全消防与环保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2、的最高管理机构,根据委员会章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七条 各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制定安全管理考核指标。第八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一)审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3、并督促落实;(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四)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防范措施的制定、落实; (五)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六)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审核实施安全标准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管理方案; (八)讨论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第九条 各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四)负责管4、控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和重大危险源;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汇报;(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培训及统计存档工作; (七)安全管理部门安全职责及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 各公司必须依据国家规定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各公司依据有关规定,鼓励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注册,推进安全管理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 各公司必须制定各级管5、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做到“一岗一责”。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考核量化,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第十六条 各公司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第四章 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各公司必须建立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发布的与安全管理相关要求(以下简称法规及要求)的制度。第十八条 各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法规及要求的识别和获取,负责保证识别和获取的时效性,负责法规及要求的存档、备案6、及更新,负责法规及要求的培训及传达。第十九条 各公司必须依据法规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和修订(法规和要求发生变化时,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时必须立即进行修改),并编制评审报告,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第二十条 各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培训及传达,负责指导各部门(车间)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作业规程。第五章 安全技术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大技术改造7、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设立阶段、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规范管理。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必须选用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施工和检维修作业。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必须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对特种设备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提合理化建议8、活动。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必须建立检维修管理制度,强化检修前、检修中、检修后的验收、检查和过程控制,从源头消除隐患。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必须建立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对危险物品进行从入公司直至出公司的全程监控。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必须结合自身情况建立实施危险性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决杜绝违章作业。第二十九条 各公司应按相关标准,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在检维修、施工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第三十条 各公司必须制定工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在工艺管理中9、的职责,严格审批流程,杜绝工艺变更的随意性,确保工艺管理安全。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公司必须按相关标准要求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第三十二条 各公司必须按要求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提供给用户。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三条 各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进行监督管理,各公司环保主管部10、门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确定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区域。第三十五条 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公司,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储存设备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备定期检查、检测。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要求。第三十七条 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公司,应当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11、施、设备,并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八条 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公司,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使用状态。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执行“五双”管理制度。第四十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12、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仓库或者储存设施的停用、搬迁、拆除等工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由各公司安全和环保主管部门共同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第四十四条 各公司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13、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第四十六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第四十七条 各公司应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对进入厂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管理,划定限制通行的区域并限速行驶。第四十八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14、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第四十九条 监控化学品和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管理,依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执行。第七章 应急救援第五十条 各公司结合自身情况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五十一条 各公司应建立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保证应急救援系统通信畅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明确职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建立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台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第五十二条 各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在演练后及时15、进行演练效果评价。第五十三条 各公司应每三年至少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修订,并进行评审、备案,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急预案应当立即修订:(一)各公司因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第五十四条 异常发生时,现场人员应按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启动预案管理程序,展开处置,上报本公司安全主管部门,防止异常扩大,各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上报控股16、安全管理部和质量与综合管理部,由安全管理部进行组织处置。第五十五条 控股公司制定事故管理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制度的修订,各公司必须按控股公司发布的相关制度对事故进行处置。第五十六条 各公司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台帐,必须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及时公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决定,必须按时落实整改措施,必须对相关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第八章 安全培训教育第五十七条 各公司必须制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采取各种培训方式,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第五十八条 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副总和安全17、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五十九条 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新入公司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和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员工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一)公司级安全培训内容:1、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5、有关事故案例等。(二)车间级安全培训内容: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18、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安全培训内容: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六十条 各公司必须建立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强化对外来施工人员的源头管控,为安全运行提供保障。第六十一条 各公司必19、须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第六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第六十三条 各公司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必须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第六十四条 各公司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各公司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第六十五条 各公司20、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第六十六条 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强化在职员工的安全教育。第九章 安全检查第六十七条 各公司必须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运行。第六十八条 各公司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第六十九条 各公司必须建立以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相关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带班制度,并建立带班台帐。 第七十条 各公司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制定安全检查表,依据标21、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第七十一条 严格落实对违章的检查、监督和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违章行为必须按制度落实惩处,绝不姑息。第七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整改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第七十三条 各公司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22、危险源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控、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第七十四条 各公司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第十章 安全投入第七十五条 各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进行提取。(一)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23、按照0.2%提取。(二)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1、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2、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第七十六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第七十七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24、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25、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2、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3、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8、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七十26、八条 各公司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第七十九条 各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应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八十条 安全费用每年按规定提取后,由各公司财务部门建立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第八十一条 公司工会、安全、财务部门应对所提取的安全保障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二条 各公司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各公司安全管理部27、门组织编制,并组织计划的具体实施。第八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三)辅助房屋28、及设施: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四)宣传教育:为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第十一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八十四条 各公司必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八十五条 各公司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八十六条 各公司必须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第八十七条 各公司应29、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动火作业施工安全。第八十八条 各公司应加强培训室、休息室、交接班室、会议室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事故发生。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第十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九十条 各公司应加强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30、第九十一条 各公司应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强化驾驶人员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第九十二条 各公司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班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第九十三条 各公司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被采纳者及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按员工守则有关规定进行奖励。第九十五条 各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对于违反第二至第十二章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将按员工守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事故管理制度进行处理。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由控股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