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安全生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汇编(36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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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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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公司安全生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煤业有限公司制度管理规则1第一篇 管理机制23一、公司治理23(一)公司章程23(二)矿领导办公会管理办法32第二篇 发展战略33二、社会责任3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33第三篇 运营管理37三、经营规划37年度经营计划管理办法37四、全面预算42全面预算管理制度42五、安全生产47(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7(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47(三)采掘工作面质量验收制度48(四)“一炮三检”制度49(五)探放水管理制度50(六)物探工作管理制度53(七)2、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54(八)调度室制度58(九)“一通三防”责任制度65(十)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69(十一)矿井瓦斯管理制度70(十二)矿井测风制度71(十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72(十四)安全生产技术审批管理办法74(十五)安全目标管理办法74(十六)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管理办法74(十七)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办法75(十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管理办法76(十九)安全检查管理办法76(二十)安全生产处罚连带管理办法77(二十一)安全办公会议管理办法78(二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79(二十三)事故追查分析办法83(二十四)隐患排查管理办法84(二十五)矿早会隐患通报管理办法853、(二十六)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办法86(二十七)安监员交接班管理办法86(二十八)安监员管理办法87(二十九)爆破员管理办法88(三十)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办法88(三十一)上下井人员清点管理办法89(三十二)煤矿入井检身管理办法90(三十三)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管理及跟踪处理管理办法90(三十四)安全预控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93(三十五)安全操作管理办法94(三十六)火工品管理办法100(三十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员定量管理办法108(三十八)民爆物品安全检查管理办法108(三十九)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办法109(四十)民爆物品领用清退管理办法110(四十一)民爆物品巡守安全管理办法111(四十二)4、地质、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111(四十三)矿井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112(四十四)重大水患及时撤人管理办法115(四十五)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管理办法116(四十六)探放水作业优先管理办法118(四十七)探水钻孔工程量计件管理办法119(四十八)探放水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20(四十九)探放水图牌板管理办法121(五十)探放水考核奖励管理办法123(五十一)探放水定额管理及考核奖励管理办法125(五十二)水文地质观测作业操作规程及管理办法127(五十三)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139(五十四)探(采)掘管理办法142(五十五)地质测量工作质量、事故分析管理办法143(五十六)测量导线计算本标准化管理5、办法144(五十七)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办法145(五十八)监测监控系统值班管理办法146(五十九)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日报管理办法147(六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148(六十一)瓦斯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办法148(六十二)瓦斯、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办法150(六十三)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上报管理办法151(六十四)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管理办法152(六十五)调度会议管理办法152(六十六)生产协调会管理办法153(六十七)生产调度会管理办法154(六十八)月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专题汇报会议管理办法154(六十九)巷道贯通管理办法155(七十)防治水预测预报管理办法156(七6、十一)各生产区队向矿调度汇报管理办法156(七十二)井下大型设备检修管理办法157(七十三)事故汇报管理办法158(七十四)调度室保密管理办法160(七十五)通风设施管理办法156(七十六)矿井防火管理办法161(七十七)防治煤炭自燃发火管理办法162(七十八)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办法165(七十九)隔爆设施管理办法166(八十)综合防尘管理办法167六、资产管理170(一)机电设备管理制度170(二)供用、停送电管理制度171(三)防爆电器检查管理办法176(四)存货管理办法176(已删除)(五)防爆设备入井安检验收管理办法180(六)机电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实施细则180(七)设备定期强制7、性检修管理办法181(八)矿灯管理办法183(九)电气试验管理办法184(十)矿用电缆管理办法185七、销售管理188 (一)销售科管理制度.188 (二)磅房管理制度188(三)煤质管理办法193八、采购管理199(一)物资采购管理制度199(二)物资计划管理办法201(三)供应商管理办法199(四)物资发放与验收管理办法204(五)手工工具管理办法208九、工程建设210工程项目管理制度210十、综合运用218(一)材料管理办法218(二)修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221(三)工程预决算管理办法226(四)统计管理办法227第四篇 管理支持230十一、人力资源230(一)劳动用工管理制度2308、(二)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232(三)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33(四)岗位轮换管理办法237(五)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39(六)领导干部、员工管理办法242(七)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管理办法244(八)奖励与惩罚管理办法246(九)人事调配管理办法248十二、财务管理251(一)财务管理制度251(二)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分析评价制度252(三)会计核算管理办法256(四)银行存款和账户管理办法259(五)库存现金管理办法260(六)备用金管理办法264(七)收付款项管理办法266(八)票据管理办法268(九)债权债务管理办法271(十)财务印鉴管理办法274(十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75(十二)9、资产减值管理办法278(十三)会计人员岗位轮换管理办法282(十四)成本费用管理办法283(十五)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294(十六)纳税管理办法296十三、法律事务297(一)合同管理制度297(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304十四、职业健康309职业健康管理制度309十五、行政管理312(一)档案管理办法312(二)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316(三)文件管理办法317(四)员工管理办法321(五)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管理办法325(六)车辆使用管理办法326(七)印章管理办法327(八)办公用品管理办法336(九)保密工作管理办法339煤业有限公司制度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山10、西灵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度管理体系,规范公司制度管理工作,提升制度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制度”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组织目标、维系其组织稳定,针对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权利义务并存的行为准则。本规则所称“制度管理体系”是指公司为实现制度管理规范化、体系化目标,保证制度对业务运行的有效支撑而搭建的一系列管理内容、方法及工具,包括制度管理的组织体系、管理框架、管理机制与流程及制度模板等。除非特指,以下所称制度、部门名称、相关事项均指公司。第三条 制度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 体系化原则:各项制度层级、边界清晰,相互11、协调,有机统一;(二) 规范化原则:严格遵循制度管理流程、履行制度管理职责;(三) 标准化原则:统一应用制度管理框架、制度模板及其他相关规范。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制度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公司的制度管理决策者、制度管理归口部门、制度主责部门。 第六条 制度管理决策者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公司领导。制度管理决策者负责制度的审批及制度管理的决策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是公司制度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公司制度管理体系的规划、建设与优化;(二)负责制度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与总结;(三)负责单体制度的规范性审核;(四)负责制度执行检查的督导12、;(五)负责制度规范化工具的管理与优化;(六)负责制度管理信息化的规划与建设;(七)负责制度管理工作评价与考核;(八)牵头制定制度管理相关的组织激励方案;(九)负责其他制度管理日常工作。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是本业务领域的制度主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业务领域制度的建设与优化;(二)负责本业务领域制度管理计划的编制、实施与总结;(三)负责本业务领域相关制度的专业性审核;(四)负责制度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工具的应用与反馈;(五)组织、配合各项制度检查工作;(六)协助进行本业务领域制度管理体系的规划、建设与优化;(七)负责本部门其他制度管理日常工作。第三章 制度管理框架 第九条 制度管理框架是13、对制度进行分类匹配的体系化管理工具,可通过管理维度的组合对制度进行结构化管理。公司制度管理框架是由业务领域维度与制度属性维度构成的二维框架。第十条 业务领域维度是基于组织能力和业务流程对制度进行分类的标准。 公司业务领域维度划分为四项一级业务领域:管理机制、发展战略、运营管理和管理支持。并进一步细分为15项二级业务领域(详见附件1:制度管理框架业务领域维度说明)。 第十一条 制度属性维度是基于制度内容和可操作性对制度进行分类的标准。公司制度属性维度分为3类:纲领类、原则类、实施类。纲领类制度是针对公司全局的管理定位、性质、形式、机制、宗旨等内容所提出的核心性、根本性、基础性的管理要求。原则类制14、度是为贯彻某项管理工作,在特定范围内提出的原则、目标、执行标准等管理要求。实施类制度是针对某项具体工作或业务活动而制定的细化的程序、方法、步骤和措施,为各项业务提供具体的指导或支持。 第十二条 制度管理框架根据组织层级的不同,自上而下逐层延伸使用。公司单独使用制度管理框架进行制度匹配、分析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制度管理框架的建设,并根据公司战略以及各部门的反馈建议,定期对制度管理框架进行回顾、优化和完善。第四章 计划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对制度实施计划管理,包括制度年度计划的编制、发布、执行与总结。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于每年年底拟订本业务领域的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于次年1月底送交公司15、办公室。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制度管理计划执行情况、制度建设与变更情况、制度回顾情况、制度培训情况、制度执行自查和检查情况、制度管理成效,以及下年度制度新增、修订和废止计划、制度回顾计划、制度培训计划、制度执行检查计划等。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汇总、分析各部门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结合制度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及制度管理框架,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年度计划,经公司制度管理决策者审批后发布。第五章 制定与发布第十七条 制度制定与发布工作包括制度起草、审核与审批、发布与备案以及培训。第十八条 制度主责部门按照本部门制度管理年度计划拟定制度草案,并须满足制度模板和编写规范(详见附件2:标准制度模16、板、附件3:制度编写规范)的要求。若为跨部门制度,制度主责部门须与其他相关部门集中讨论、充分沟通,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九条 制度主责部门将制度草案送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分别进行规范性审核、合法性审核和风险审核,相关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一)规范性审核是指从单体制度是否符合制度管理框架要求,与已有制度的勾稽关系、与标准制度模板及编写规范的符合情况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制度符合标准规范;(二)合法性审核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制度内容与现行的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发生冲突,并满足制度合法合规的要求;(三)风险审核主要从制度内容17、能否覆盖所规范业务的主要控制点、是否能有效控制风险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制度能够满足内部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条 制度主责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后,在施行范围内征求意见。相关部门收到制度草案后,须就制度内容所规范业务的具体条款与本部门已有制度进行联合分析,避免制度内容出现交叉界定、内容重复或冲突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制度主责部门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公司制度管理决策者审批。 第二十二条 制度提交审批时,须一并提交制度信息总览表(详见附件4:制度信息总览表),用于记录制度关键信息。 第二十三条 制度须至少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18、发布。涉及公司章程审批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涉及公司治理、薪酬、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内控风险管理(风险评估、财务控制等)的制度须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四条 制度主责部门需启动计划外的制度新增工作时,应符合制度管理体系要求,并于启动前向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制度通过相关审批后,统一由办公室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发布。涉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工作机制的相关制度,可由董事会通过后予以执行。 第二十六条 制度发布后,制度主责部门须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一)制度主责部门提出制度培训需求,人力资源科制定培训计划、协调培训资源,制度主责部门负责培训的组织工作并承19、担具体培训任务;(二)新制度首次培训工作须在制度发布后3个月内完成;(三)制度主责部门须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制度相关培训的成效,员工在培训后须签署书面确认,声明其将遵守制度并承担违反制度的后果;(四)新员工入职后,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科根据职能的不同分别开展相应的制度培训工作。第六章 执行监控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须严格履行制度的各项条款及要求。制度主责部门负责督促本业务领域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制度执行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问题,可向制度主责部门或办公室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度主责部门或办公室对意见和建议应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并根据需要对制度内容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制度主责部门20、须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根据制度所辖业务的周期及风险控制要求,确定各项制度监控活动的周期或关键监控点。 第三十条 制度执行检查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综合检查2种形式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指办公室按照监管的要求,每年度执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通过自我评价,发现制度设计缺陷,并对执行有效性进行检查,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意见。制度综合检查是由制度主责部门针对本业务领域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的检查工作。综合检查可采取巡查与抽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系统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十一条 制度主责部门根据制度的控制目标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并作为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的一部分,由21、办公室审核、汇总。 第三十二条 制度主责部门根据年度检查计划,按时进行制度检查。对新发布的制度,制度主责部门须在制度生效后6个月内进行首次制度检查。执行单位须积极配合相关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制度主责部门完成制度执行检查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报告,并送办公室备案。检查报告可包括检查形式、检查内容、被检查单位的制度执行情况、违规情况、整改要求等内容。若问题情节严重,且需要对相关责任人、组织进行处罚,制度主责部门应将相关处罚办法纳入检查报告,在提交制度管理决策者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存在执行问题的部门须根据检查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于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撰写整改22、报告,并交由总部制度主责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制度主责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送公司办公室备案。若制度主责部门认为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管理要求,则应出具书面反馈意见,要求被检查单位继续整改。第七章 回顾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 制度发布后,制度主责部门须定期对制度进行回顾,根据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业务发展的情况,归纳出制度须修订的内容,并将制度回顾情况纳入制度年度工作报告中。制度回顾周期应至少一年一次。 第三十六条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且所规范业务以后仍存在时,制度主责部门需要对制度进行修订:(一)因有关法律法规的订立、修正或者废止而引起制度合法合规性问题的;(二)相关业务的管控模式、管23、理职能等发生变化涉及制度变化的;(三)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或制度相互间存在冲突的;(四)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在回顾过程中若发生修订需要,由制度主责部门对制度进行修订,并根据需要在相关范围内征求意见,同时将修订稿送办公室、法律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别进行规范性审核、合法性审核和风险审核。制度修订时须一并更新制度信息总览表(详见附件4:制度信息总览表)。 第三十八条 制度主责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制度修订稿,经相关部门和审核部门会签后,提交公司制度管理决策者审批。审批通过后予以发布,并于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送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制度修订时,无论修订内容多少,都视为整个制度的修订,并须即时发布24、制度的最新完整版本。 第四十条 制度管理归口部门须于制度修订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办公室备案。第八章 版本管理与制度废止 第四十一条 制度具有试行、暂行、正式三种版本,在存续期内具有同等效力。“试行”意为尝试施行,强调试验性,通常在某一项制度正式发布之前,使用试行版本作为一种过渡状态,并根据施行过程中收集的意见进行修订,为正式施行做准备。原则类和实施类制度在“正式”版本发布前,原则上须试行1-2年,具体期限由制度主责部门根据业务管理需要以及制度执行情况确定。“暂行”意为暂且施行,强调时效性,是在某一时间阶段内施行的管理制度。暂行版本的施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具体期限由制度主责部门根据实25、际业务需要确定。超过暂行期限且没有进行暂行延期申请的制度将自然失效。每次暂行延期申请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暂行期限与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正式”意为正式施行的版本,可以是从“试行”版本优化修订而来的原则类和实施类制度,也可以是直接发布的纲领类制度。 第四十二条 新增制度发布时,须根据发布目的及适用时效判断作为“试行”或“暂行”版本发布。除纲领类制度外,某业务领域的新制度原则上不得以正式版本形式直接发布。试行制度在试行期结束后应进行修订,而后发布正式版本。 第四十三条 制度的新版本发布时,制度的旧版本从新版本生效日起废止。制度的版本变更及修订信息须记录在制度附则和制度信息总览表中。 第四26、十四条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且所规范业务以后不再存在时,制度主责部门须启动制度废止流程:(一)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更;(二)相关外部监管要求发生重大变更;(三)公司的体制、机制、机构或相关业务的管控模式、管理职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四)其他触发制度废止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除由于制度版本变更引起的原制度废止的情况外,其他制度废止情况出现时,须由制度主责部门向办公室提交制度废止申请,经审批通过后予以正式废止。废止申请须包含制度废止时间、废止原因等信息。第九章 制度管理工作评价与考核第四十六条 制度管理评价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持续改进的原则。第四十七条 办公室根据制度主责部门的制度管理年度工作27、报告、制度执行检查情况和制度管理评价标准,对制度主责部门的制度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评价。 第四十八条 制度管理评价涵盖制度管理全过程的“源”、“立”、“行”、“查”、“改”、“废”6个环节,以制度的规范性、合法性、执行有效性、管理及时性、业务契合性等标准为评价依据。具体评价标准参见附件5:制度管理工作评价标准。 第四十九条 评价结果提交制度管理决策者审批后,反馈给制度主责部门,并纳入年度组织绩效考核。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制度管理框架业务领域维度说明2标准制度模板3制度编写规范4制度信息总览表5制度管理工作评价标准附件1制28、度管理框架业务领域维度说明制度管理框架的业务领域维度划分为:管理机制、发展战略、业务运营和管理支持四大业务领域,并进一步细分为十五项的具体业务领域,详细定义如下:表1 管理机制业务领域维度说明业务领域业务领域释义公司治理主要涵盖公司章程、矿领导办公会的制度表2 发展战略业务领域维度说明业务领域业务领域释义社会责任主要涵盖企业环境保护制度表3 运营管理业务领域维度说明业务领域业务领域释义经营规划主要为年度经营计划制定、审核、执行、调整及考核等内容全面预算主要涵盖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财务活动等预算管理、实施与调整、考评管理与激励等内容安全生产主要涵盖煤炭安全生产的制度,主要包括:生产执行、生产29、监控、安全组织、教育培训、隐患排查、事故处理及应急预案等业务领域的制度资产管理主要涵盖机电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销售管理主要涵盖公司煤质管理做出规定采购管理主要涵盖物资及采购管理业务的制度,包括采购计划管理、供应商管理、物资验收管理等内容工程建设主要涵盖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原则性制度,制度内容对涉及项目招投标及项目计划管理、质量控制、工期管理、竣工决算等做出原则性规定综合运营主要涵盖废旧物资、统计管理等业务领域的制度表4 管理支持业务领域维度说明业务领域业务领域释义人力资源 主要涵盖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制度,包括员工招聘、劳动合同管理、考勤管理、机关部门绩效考核、员工福利待遇、培训考核等内容财务管理30、 主要涵盖财务管理业务的制度,如库存现金管理、会计核算管理、票据管理、纳税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等制度法律事务主要涵盖合同管理等业务领域的制度职业健康主要涵盖职业健康业务领域的制度行政管理 主要涵盖后勤保障服务类制度,包括对车辆与交通、文件管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办公用品管理等后勤服务的管理制度附件2标准制度模板煤业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订立该制度目的和依据第二条 制度规范的主要业务内容第三条 关键名词术语解释第四条 制度所规范业务的管理原则第五条 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人员或适用情况等阐述适用情况时,须根据该制度所规范业务的管控力度,明确制度的适用范围,说明该项制度是否需要各部门按此31、严格执行,或需要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第六条 其他需说明的制度内容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七条 组织体系第八条 管理模式第九条 部门职责第条第三章第条 明确制度规范的相关业务流程、业务活动内容与管理要求第章 检查与考核第条 明确制度涉及的监督与检查对象、考核方法、标准与奖惩办法第章 附则第条 一般名词术语解释第条 所属单位实施说明: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第条 本制度由 负责解释。第条 生效日期及版本说明: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名称(发文号)废止。附件:1相关流程等2相关表单等3相关报告模板等附件3制度编写规范第一条 32、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体制度。制度起草时须严格遵循规范进行起草,公文印发时的制度附件也须符合本规范。制度汇编或单行本的印刷版式、打印设置、装订要求须遵照公司的印刷要求进行排版、印刷、装订,此处不另行规范。第二条 制度编写总体要求(一)依法合规:制度应正确体现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公司上位制度要求,不得与上述规范性文件存在矛盾或冲突;(二)全面具体:制度应将所涉及到的业务逐一阐明,制度内容尽量细化,明确流程,体现闭环管理的思想。对所规定的适用范围、操作步骤、评价标准等要具体、明确;(三)严谨规范:制度撰写时应严格依照制度模板进行撰写,符合格式规范。制度的行文用语应尽量准确,不使用弹性语言和模糊性描33、述。第三条 制度标题规范(一)制度统一按照“适用范围+制度内容+体现制度属性的名称”进行命名。“适用范围”是指该制度施行时所涵盖的范围,一般使用简称,如“公司”等;“制度内容”是指该制度针对哪些内容做出了规范,如“煤矿安全管理”等;“体现制度属性的名称”指基于制度属性对该制度的命名,如“章程”,“纲要”、“办法”、“细则”等;根据属性,不同制度应使用不同名称。纲领类制度使用章程、纲要;原则类制度使用制度;实施类制度可使用办法、细则、规范、机制。(二)制度的“试行”、“暂行”等版本说明,以括号括起来放在标题下方。如无,则说明是正式版本。制度的生成和修订记录等修订历史信息应记录在制度关键信息表中,34、并于每次修订时更新。第四条 制度索引规范每项制度均应标注一个索引号,以便于未来的信息化管理。索引号的编排规则为:“YTNY组织机构代码+发布年份+编号”,其中组织机构代码应能覆盖全公司,发布时间具体到年,编号为当年发布的所有制度按发布时间顺序排列的流水编号。如“YTNYXXXX-2010-0001”。制度索引号是适用于公司全局的统一编码,由公司办公室统一按照规则对单体制度编制索引号。YTNYXXXX-2010-0001流水编号发布年份组织机构代码第五条 制度结构规范(一)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第一章为总则,说明制作本制度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执行原则、关键名词术语解释等,当同类业务或事项35、下存在若干小的实施类办法、细则等,可以在上位制度中描述总则,其他管理办法中可以简化,只进行业务内容的程序性编辑;2.第二章为组织与职责,说明业务相关的组织体系、管理模式以及相关组织和部门的职责等,当同类业务或事项下存在若干小的实施类办法、细则等,可以在上位制度中描述组织与职责,其他管理办法中可以不再重复描述;3.关于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以及相应的考核、奖惩等内容是制度的关键内容,一般应独立成章,置于附则之前,实施类办法、细则或规定等,如果存在相同业务的上位制度,本章在上位制度中编辑,实施类制度可不编辑该项内容;4.最后一章为附则,说明一般名词术语解释、所属单位实施说明、生效日期、解释权、修订记36、录等未尽事宜。不编辑章节的简单制度无需附则;5.除上述四章之外,中间各章制订具体的业务流程、执行标准、管理措施等;6.附则之后,给出制度的附件列表。 (二)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制度的层级结构可依次分为“章”、“节”、“条”、“款”、“项”、“目”。1.“章”是制度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以中文数字配合文字依次表述,如“第一章”、“第二章”。编号应从“总则”章开始直到“附则”结束;2.“节”是章的细分,以中文数字配合文字依次表述,如“第一节”、“第二节”。每章中至少需包含两节。单独一节不能成章;3.“条”是节或章的细分,每章或每节中至少需包含有两条。单独一条不能成章或成节;4.“款”是条的组成部分,37、表示一个独立的内容,或对前一款内容的补充。款可以独立适用。“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不编序号;5.“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含有项的条目,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项”前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示,如(一)、(二)、(三)。标识(一)、(二)、(三)后不加标点,直接跟文字。6.“目”是“项”的内容细分,是制度层级结构的最小单位。“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阿拉伯数字后加全角的圆点标识与文本间隔开。 (三)幅超过一百条(含)的制度可用“章”、“节”、“条”、“款”、“项”、“目” ;篇幅少于一百条超过三十条(含)的制度可38、使用“章”、“条”、“款”、“项”、“目”;篇幅少于三十条的制度,可使用“条”、“款”、“项”、“目”; (四)为使制度结构清晰易读,避免内容层级嵌套过深,应尽量限制“目”的使用。严格禁止“目”下的下一级细分标识的使用; (五)制度的中间章节,可按照制度所涵盖内容的业务种类、执行环节、所涉及业务的关键因素、管理对象等划分,但应保持划分逻辑的一致性。章节划分应做到不重不漏、均匀连贯。条目划分方式与章节划分类似; (六)章节标题和条目标题应能够言简意赅地体现本章节的内容主旨。章节必须有标题。若条目内容不便归纳,或仅是操作性说明,则可不撰写条目标题,直接撰写条目内容。使用细分标识的条目,则必须使用条39、目标题对内容进行归纳,使文档更加清晰; (七)制度应与相应业务流程进行关联(纲领类制度除外)。如出台的制度已有相对应的流程,则须在制度中说明相关的流程,并将流程做为制度附件;如尚未制定相关流程,则应按照统一的流程规范绘制流程,并做为制度附件。第六条 制度格式规范 (一)制度正文及文本类附件的页面设置采用A4,纵向,左侧装订;页面设置为上27mm,下边距25,左边距27mm,右边距20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制度的图、表类附件,如需要可使用A3幅面,但装订时须折为A4大小;(二)页眉页脚设置:公司LOGO+公司全称+制度汇编,右侧对齐;页脚仅包含页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40、,小五号宋字体,居中。(三)正文格式(一) 制度名称:仿宋,小二,居中,加粗,行间距1.5倍,其他格式无。与正文之间空1行;(二) 章标题:仿宋,小三,加粗,居中,段前间距1行,段后0.5行,行间距1.5倍,其他格式无;(三) 节标题:仿宋,小四号,加粗,居中,段后间距0.5行,行间距1.5倍,其他格式无;(四) 条标识:仿宋,小四号,加粗,行间距1.5倍,首行缩进2字符,其他格式无。编号后无标点符号,与正文之间隔一个空格。条目直接延续上章的条目编号,不重新编号;(五) 项标识:仿宋,小四号,行间距1.5倍,首行缩进2字符,其他格式无。编号名无标点符号。各条目下的项应在本条目内重新编号;(六)41、 目标识:仿宋,小四号,行间距1.5倍,首行缩进2字符,其他格式无。各项下的目应在本项内重新编号;(七) 正文:仿宋,小四号,行间距1.5倍,首行缩进2字符,两端对齐,其他格式无。款格式同正文。正文中数字及英文表述均应使用小四号仿宋字体。文中所有标点符号使用仿宋字体。(四)其他需说明的规范1. 未作特殊说明制度中文字颜色均为黑色;2. 电子版格式的制度目录采用自动生成的方式;3. 关键术语可加粗表示;4. 附件中的内容(附表、附图或其他附件)须在制度正文中提及,并给出索引;5. 符号、代号、缩略语须在正文中予以说明。第七条 附件规范附件是对制度内容具有解释性、参考性、指示性的图、表、文本,以及42、业务相关的标准、规范等。附件与制度正文具有同等效力。附件清单中的附件名称应与制度正文中提及的附件名称按照文中出现顺序一一对应。附件清单置于制度正文之后,空一行,在“附件:”后,以“阿拉伯数字+半角句点”顺序列出附件名称,数字编号需对齐。如附件名称超过一行时,下面的文字应缩进并与第一字对齐。格式如下所示:附件:1.附件名称2.附件名称各附件应按附件清单顺序逐一附在制度正文后。附件与附件之间应以分页符间隔开,并于每页页面左上角以 “附件1”、“附件2”的格式顺次说明所附内容。附件标识格式为仿宋,小四号,行间距1.5倍,其他格式无。(一)附件中表的规范1. 同一个附件中若有多个表,则需要对表进行编号43、。表的编号采用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编号,如:“表1”、“表2”、 。表的编号与表题之间应空一个汉字的间隙。表的编号与表的标题置于表上方,居中。若同一附件中只有一个表,则不再对表编号,直接书写表的标题。2. 表的标题、数字和字母为小4号仿宋字体,行间距1.5倍,其他格式无。英文语句首字母须大写。3. 表内文字为五号仿宋,数字和字母为五号仿宋字体,单倍行距,文字垂直对齐方式设为两端对齐,其他格式无。4. 如某个表需要转页接排,设置为“允许跨页断行”,“在各页顶端以标题行形式重复出现”。表头跨页,在随后的各页上应重复表的编排。编号后跟表题(可省略)和“(续)”。5. 表单需附注文字说明时,附注写在表44、的下方,与表之间空一行。所附表单的整体说明在表后附注中的第一条进行描述。表中只有一个注时,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表中有多个注时,在“注:”后加“阿拉伯数字 + 半角句点”表示,数字编号需对齐。每个表的注应单独编号,并采用如下规范:文字、数字和字母为五号仿宋字体。单个附注超过一行时,下面的文字应缩进并与第一字对齐。具体如下所示:注:1.附注2.附注6表的外框线及表内框线均为黑色实线,宽度0.5磅。(一)附件中图的规范1. 同一个附件中若有多个图,则需要对图进行编号。图的编号采用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编号,如:“图1”、“图2”、 。图的编号与图题之间应空一个汉字的间隙。图的编号与图的标题45、置于图上方,居中。若同一附件中只有一个图,则不再对图编号,直接书写图的标题。2. 图题应明确简短,用小4号仿宋加粗,数字和字母为小四号仿宋字体,居中,行间距1.5倍,其他格式无。英文语句首字母须大写。3. 图内文字、数字和字母为五号仿宋。 4. 图应具有“自明性”,即只看图、图题和图例,不阅读正文,就可理解图意。5. 图需附注文字说明时,附注写在图的下方,与图之间空一行。图的附注规范同表的附注。(二)文本附件规范文本格式的附件采用与制度模板相同的文本格式的规范。若文本附件中某些名词需要加以注释,则将该名词的注释以脚注的形式展示。脚注按照需要解释名词的出现顺序,使用阿拉伯数字顺次排列,不重复标号46、。单独一个注释以星号表示,不编号。相应解释附在附件正文文末左下角,按照顺序对相应的名词进行解释,格式规范为五号仿宋。第八条 其他规范任何数字均应从小数点符号起,向左或向右每三位数字为一组,组间空一个英文半角的空格,但表示年号的四位数除外。如23 456;2 345;2.345 6;2010(年号)。表示公式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多于一行的表示形式,乘号使用“”,除号应使用“”。公式示例:式中: 坐标 角频率表示物理量的数值时,应使用后跟法定计量单位符号的阿拉伯数字。附件4制度信息总览表制度名称关键词适用范围主责部门审批机构制度属性业务领域上位制度下位制度关联制度替代制度其他相关部门(跨部门制度填写47、)会签部门修订历史记录年 月 日经审议通过,于 年 月 日起施行。年 月 日第一次修订,经审议通过,于 年 月 日起施行,原版本同时失效。年 月 日第二次修订,经审议通过,于 年 月 日起施行,原版本同时失效。注:1上位制度、下位制度:基于相对效力对制度进行的划分,如:某一制度B是根据制度A制定的,则A称为B的上位制度,B称为A的下位制度。2关联制度:制度中某些章节须引用到别的制度条款,常见“详见规定第章”的形式。3替代制度:新制度发布或修订时替代掉的原制度或制度的旧版本。附件5制度管理工作评价标准制度管理环节工作内容“源”内部制度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司适用)按时提交符合要求的制度管理年度48、工作报告。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完整,计划与下年度业务工作重点、方向一致。对体系建设提出符合业务发展情况和相关管理要求的建议和需求。按时完成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中计划部分的各项工作,计划执行良好。“立”制度要件完整、格式规范,制度之间不存在冲突制度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冲突,满足制度合规要求。制度内容满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按照制度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完成制度培训。严格履行制度制定流程。(公司适用)“行”严格执行其他部门制度。(公司适用)严格执行本部门制定的制度。(公司适用)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良好,无违规情况。“查”按计划完成制度检查,检查认真、细致、彻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按要求整改49、。严格履行制度检查流程。(公司适用)“改”定期进行制度回顾,对需要优化的制度进行及时修订与优化。严格履行制度修订流程。(公司适用)“废”按照制度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废止制度。严格履行制度废止流程(公司适用)注:1每项工作内容的评分为0至5分,制度管理工作综合评价得分为各项工作评价得分之和,满分为100分。2“源”、“立”、“行”、“查”、“改”、“废”这六个环节概况了制度管理的全过程,分别指制度的体系管理及计划管理、制度新增及发布、制度的执行、制度执行检查、制度的修订与优化、制度的废止。第一篇 管理机制一、公司治理(一)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50、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山西灵石煤业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静升镇土黄坡村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煤矿筹建相关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管理局核准为准。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第八条51、 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020万1020万51%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980万980万49%第九条 股东应于公司登记之前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并于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第十条 公司成立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第十一条 公司变更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时,须由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后,按原有出资比例变更。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一节 股东会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5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 修改公司章程;(十一) 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法人股东盖章)。第十四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53、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54、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节 董事、董事会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55、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委派董事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委派,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选派董事三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选派董事二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从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56、选派的人员中选举产生。董事长对公司股东会负责,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矿级领导及其报酬事项;(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57、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58、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节 监事会第三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59、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其中,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选派监事一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选派监事二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从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选派的人员中选举产生。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财务;(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懂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60、正;(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61、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章 股权转让第三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三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四十62、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定投发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续存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63、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由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选派;设财务经理一人,由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选派。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送交各股东。第四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64、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第四十五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第四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65、需要解散;(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五十条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五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五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66、和财产清单;(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 清理债权、债务;(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券。债权人申报债券,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券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67、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五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五十八条 清68、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六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挪用公司资金;(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 违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69、供担保;(四) 违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 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六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 修改章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后,章程规定70、的事项与修订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 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十章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六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下列职责: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71、施;4、 保持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六十六条 投入公司安全生产相应的资金,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技术员、仓库保管员,每天实地检查安全情况向领导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从业人员每月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六十七条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公司矿井及有关实施需要建设,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生产。附则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二)矿领72、导办公会管理办法第一条 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具体时间为每月二十日,会议地点在矿视频会议室。第二条 会议要形成纪要,安监科要及时下发到各部门学习落实。第三条 会议主持人会议由矿长主持第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一)矿副总及其以上领导;(二)工会主席、各队队长;(三)地面单位负责人;(四)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第五条 会议内容(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会议及文件精神;(二)通报全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总结安全生产经验;(三)研究、部署下月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六条 本办法由行政人事科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篇 发展战略二、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73、 为贯彻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结合矿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防止和治理煤炭资源开采、储运、加工利用过程中带来的废水、废渣、废气、噪声等污染,创造清洁生产环境,把煤业建设成为环保绿色新型能源基地,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企业。第二条 环境保护方针:预防为主、超前预防、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化害为利。环境保护的任务:主要是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防止污染,促进生态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即经济与环保双赢。第三条 为落实煤矿环境保护责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 矿长是公司环保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在矿长的领导下环保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具体主管环保工作,总工办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全矿环保管理工作。副矿长74、各业务科室和队组行政领导分别将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纳入自己管理范围,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科研、设计、更新改造、生产计划中去,坚持生产、环保一齐抓。第五条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部门都必须积极主动地对本部门所管辖的污染源(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加强管理,做好防治工作,将污染隐患消除在生产过程中。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有环保内容,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杜绝新的污染源产生。第七条 凡本矿现有的环保设施和设备各分管部门必须认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和运转,充分发挥其效力,不得任意拆除或停用,需拆除或停用必须申报矿总工办,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批75、准后做出处理。第八条 不断加强科学技术培训,组织企业内部之间技术交流,提高业务水平,保持企业内部职工素质稳定。第九条 重视群众监督作用,提高企业职工环境意识,鼓励职工及外部人员对生产状况提出意见,并通过积极吸收宝贵意见,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第十条 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第十一条 环保设施要固定操作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设备维护保养制和操作规程。使设备完好率、开机率达到100%。第十二条 各环保设备必须建立设备台帐和运行记录。第十三条 井下生产污水和地面生活污水必须经矿井污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外排,化验人员做好日常监测,发现问题及时76、汇报总工办。尽量提高水资源复用率,满足复用要求后少量外排。第十四条 锅炉房废气经TXD型陶瓷多管除尘装置处理,确保烟尘和SO2排放浓度符合国家大气排放一级标准,对除尘设备定时检查,定时维护,保证除尘设备正常运转。第十五条 对道路和车辆运输过程中造成粉尘的无组织排放进行有效治理,采用道路洒水和车辆限量不超载、上蓬布围护处理。第十六条 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的噪声,首先从整体设计考虑,尽量将噪声源与人群密集的场所远离,在厂界周围、高噪声车间、办公楼周围、及厂区道路两侧种植乔木、灌木和林带绿化,设备须安装减振基础,布置在厂房内,人员操作应设隔音操作室。第十七条 加强排矸场的管理,严防矸石自燃和经雨水冲刷77、而流失,对矸石沟周围进行绿化,积极开展矸石、渣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工作。第十八条 对首采区开采要设站进行地表移动变形观测,总结本矿的地表移动变形规律,影响范围、程度和特点,以便用于以后矿井生产和煤柱留设的科学性及可靠性,提高保护效果。第四章 环境监测管理第十九条 为保证矿井的环境保护措施处理效果,日常运转工作提供科学、可靠的数据,公司设立了化验室对污水处理进行日常监测。第二十条 矿井污水、生活污水的日常监测由后勤队化验室承担,每季度监测一次。第二十一条 锅炉房烟气每年至少监测一次。第二十二条 粉尘、噪声每年至少监测一次。第二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后勤队负责余氯的日常监测,总工办负责委托灵石县卫生监督78、所对公司生活饮用水质每季度监测一次。第二十四条 环保办管理人员要对监测结果做认真的分析,当污染物排放发生较大变化时,环保办与生产部门共同查找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如不能解决问题要及时向环保处汇报,防止污染事故扩大。第五章 环境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锅炉房除尘器:锅炉烟气达标验收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时段标准,烟尘小于200mg/N m3,so2小于900 mg/N m3。第二十六条 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污染物TSPPM10SO2单位1小时平均0.50mg/Nm3日平均0.300.150.15年平均0.200.79、100.06第二十七条 生活污水站、矿井水处理站水质验收:指标要求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一级标准,SS(悬浮物)20 mg/l、CODgr60 mg/l、 BOD520 mg/l、PH在69之间。第二十八条 生活饮水: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6)中的标准:细菌总数小于100mg/L;总大肠菌数3个/L;游离余氯在与水接触30min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应低于0.05 mg/L。第二十九条 压风机房、锅炉房鼓引风机、洗煤厂机电设备等设施噪声:执行工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标准,昼间6080、Leqdb(A)、夜间50Leqdb(A)。第三十条 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处理规定。第六章 环境保护考核第三十一条 总工办要加强对全矿污染防治工作的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三次,其中每月有一次由总工办环保组组织有关领导、科室对各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好的给予表扬,差的给予批评,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完不成者对部门行政主管给予经济处罚。第三十二条 奖励为了强化环境管理,提高全员环境意识,对在以下环保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年底给予表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济奖励。(一)对环保设施严格管理,保证正常运行,未发生事故的;(二)对环保设施81、进行重大改造、革新,效果显著的;(三)积极研究推广新型环保设施,为防治环境污染做出突出贡献的。第三十三条 惩罚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对本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罚款100500元,性质严重给公司造成不好影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一)有污染治理设施而不正常运行或擅自拆除设施者;(二)拒报、谎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者;(三)行为影响环保设施正常运行造成环境污染者;(四)不认真填写环保设施运行记录或记录不全者;(五)阻挠环保检查人员检查工作或以过激行为报复环保检查人员者;(六)不积极配合环保工作,扯皮、推诿者;(七)拒绝或妨碍环保部门对防治污染设施进行检查,管理不善造成污染82、事故的。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篇 运营管理三、经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西灵石煤业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加强公司经营管理的计划性,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进行总量调控和目标管理。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三条 经营科是公司经营计划的管理部门,审核公司各科室的工作计划和经营计划,提出调整意见。第四条 经营科的职责(一)根据规划及实际下发编制年度生产经营建议计划通知;(二)听取各科室对公司经营计划草案的反馈意见;(三)负责监督落实公司年度经营83、计划的执行,并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实施的偏差进行分析并向公司上报。第五条 各科室职责(一)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或年度经营计划草案;(二)协助公司制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三)负责执行公司经营计划,并定期就计划执行结果向公司汇报,就公司计划执行偏差进行分析和说明;(四)年终就公司经营计划的总体执行状况进行分析汇报。第三章 经营计划内容与信息第六条 年度经营计划是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资源管理、调控开发规模、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管理措施,是保证公司资产运营安全、经营管理有序、效益稳步提高的重要手段,也是考核各级管理者的重要依据。第七条 本计划是公司在计划年度中经营计划的书面报告,其内84、容不仅要包括目标,而且应该包括制定目标的主要依据和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以及对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预测和相应对策阐述。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仅指年度经营计划。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经济、政策、行业、市场、竞争环境及其变化预测,重点在于分析预测变化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二)年度自身资源状况分析和主营业务所需关键成功因素分析,主要针对业务所需关键成功因素对自身进行衡量和评价;(三)经营管理方针和目标。经营管理方针主要包括:基本方针、开发、销售方针、成本、利润方针等。年度经营管理目标是根据公司经营方针而制定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应该完整、具体,包括对公司经营月、季、85、半年/全年成果的定量和定性描述;(四)主要经营管理目标。关键经营管理指标的选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财务指标以年利润和项目利润回报为核心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财务费用率、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净现金增加额、投资收益、资金回笼率、总资产周转率、经济增加值等;2.市场目标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区域市场开发数等;3.内部管理指标产品质量、产品标准化个数、战略供应商开发个数、工程安全、董事会督办次数、综合管理满意度、部门协调满意度、内部服务支持满意度等;4.客户指标客户满意度、客户投诉率、投诉处理率、客户解约率等;5.学86、习成长指标员工满意度、员工流失率、员工人均培训时间等;6.主要经营管理目标选择和目标确定的依据和过程说明。(五)为确保经营计划实现,而采取的工作思路和主要经营管理举措,以及相应的计划:1.经营计划及举措:项目投资计划及举措、项目开发计划及举措、工程施工计划及举措、销售实现计划及举措、其它经营计划及举措;2.年度业务收入计划及构成:主营业务收入计划及说明、其他收入计划及说明、年度成本费用计划及构成;3.年度主营业务成本构成及说明:年度营业费用构成及说明、年度管理费用构成及说明、年度财务费用构成及说明、年度营业外支出的构成及说明、年度开发成本费用控制的主要措施;4.财务收支计划及构成:年度现金收支87、计划及说明、年度投资计划及构成说明、年度融资计划及构成说明、年度应收账款回收计划及举措、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及说明;5.人力资源计划及举措:年度人力资源需求分析及招聘计划、年度薪酬福利计划及举措、年度考核激励计划及举措、年度培训开发计划及举措;6.管理提升和制度建设计划及举措:策划管理、工程管理、销售管理、客服管理等制度完善计划及举措;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完善计划及举措;其它管理制度完善及举措;其它计划及举措。(六)年度公司风险分析及相应对策准备1.战略风险及对策;2.市场风险及对策;3.经营风险及对策;4.财务风险及对策;5.人才与组织结构风险及对策;6.信用风险及88、对策。(七)其它1.需要董事会提供的支持和帮助;2.需要其他资源提供的支持和帮助;3.其它内容。第九条 编制年度计划要广泛收集并研究有关信息,以求数据来源有依据。其中:(一)经济政策信息。所在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区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煤炭行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二)市场信息。包括区域市场行业现状及发展变化趋势、价格变化趋势、竞争情况;(三)公司系统内部信息,包括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内部历史信息等。第四章 经营计划的编制说明第十条 经营计划编制的主体范围:山西灵石煤业有限公司第十一条 经营计划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准,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计划编制的原则(一)各项业务发89、展目标都要对照“三个水平”进行。即本公司历史最好水平、本年实际水平、地区同行业水平;(二)做好综合平衡。全面分析与处理各方面经营活动及各环节的内在联系,突出做好能力与资源需求之间的衔接与平衡;(三)在全面计划管理的指导下,各部门均要依据公司主要经营管理目标总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计划,并将指标分解落实。第十三条 经营计划编制的依据和基础(一)战略规划、战略目标是公司远景发展纲要,是年度经营计划的指导性文件;(二)中期发展规划是分析阶段落实长远发展战略规划的中间环节、是指导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三)年度的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竞争环境、行业趋势以及自身资源的分析预测是整个经营计划90、编制可行性的理论依据。第十四条 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制定程序(一)根据公司下发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年度生产经营建议计划通知;(二)各科室根据通知编制本部门建议计划;(三)经营科汇总平衡编制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四)将汇总平衡后的生产经营计划下发至各科室征求意见;(五)根据反馈意见拟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建议稿;(六)矿分管领导审批后下发执行。第五章 经营计划的管理监督与调整第十五条 在实行计划管理时,坚持“权责分明,监督集中”的原则。第十六条 经营科是经营计划各种报告信息的归总部门,是对经营计划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管理、监控和分析的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各单位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经营管理信息以及计划91、执行信息,各科室应将月(季)度计划和执行结果数据进行比较统计,形成月(季)度经营分析报告,经营管理部应对各科室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以督导各单位更好地完成年度经营计划和目标。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计划执行分析与调整程序(一)各科室执行下发经营计划;(二)定期召开计划执行分析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调整建议;(三)组织召开专项会议,对科室上报的调整建议进行研究,提出是否调整建议;(四)根据矿分管领导审批下达批复;(五)各科室继续执行原计划或执行调整后的经营计划;(六)对科室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营科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92、起施行。四、全面预算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的财务监督,规范公司全面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二章 全面预算管理的涵义及一般原则第三条 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公司内部各科室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第四条 公司全面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公司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公司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公司经93、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五条 财务预算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共同构成公司的全面预算。第六条 围绕公司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编制公司财务预算,公司财务预算主要以财务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第七条 公司财务预算一般按年度编制,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分季度、月份落实。 第八条 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将财务预算作为制定、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编制财务预算,按照内部经济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二)坚持积极稳健原则94、,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三)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经营战略实施。 第三章 公司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对财务预算的管理工作负总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为预算管理的执行机构,公司财务科负责财务预算管理事宜,并对公司董事长负责。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审批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向经理办公会提交,组织预算考核与监督。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科具体负责组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查、汇总、上报、下达、报告等具体工作,跟踪监督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95、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异及原因,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制定公司财务预算调整方案,考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完成财务预算目标。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涉及的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控制等工作,并配合资金财务科做好公司总预算的综合平衡、协调、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公司财务科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现金流量、经营成果和各项成本费用预算、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控制、分析工作,接受公司的检查、考核。其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财务预算的执行结果承担责任。第四章 全面预算的形式及编制依据第十六条 全面预算的编制是根据发展战略96、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考虑预算期内经济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年度全面预算。第十七条 公司编制财务预算按照先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后财务预算的流程进行。(一)业务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公司可能形成现金收付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预算,一般包括销售或营业预算、成本预算、期间费用预算、营业外收支预算和所得税预算等;(二)资本预算是公司在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和债券投资预算等; (三)筹资预算是公司在预算期内需要新借入的长短期借款、经批准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对原有借款、债券还本付息的预算,主要依据公司有关资97、金需求决策资料、经批准发行股票债券的文件、期初借款余额及利率等编制。 第十八条 财务预算主要以现金预算、预计资产负债表和预计损益表等形式反映。 (一)现金预算是按照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内容编制的反映公司预算期内一切现金收支及其结果的预算。它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和筹资预算为基础,是其他预算有关现金收支的汇总,主要作为公司资金调控管理的依据;(二)预算资产负债表是按照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的综合反映预算执行单位期末财务状况的预算报表。一般根据预算期初实际的资产负债表和销售或营业预算、成本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等有关资料分析编制;(三)预算损益表是按照损益表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的反映预算执业单位在预98、算期内利润目标的预算报表。一般根据成本预算、期间费用预算、其他专项预算等有关资料分析编制。 第五章 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和方法第十九条 各部门编制预算,要以本部门业务预算为基础,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一)下达目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预算期经济形势的初步预测,在决策的基础上,一般于每年10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公司财务预算目标,包括销售或营业目标、成本费用目标、利润目标和现金流量目标,并确定财务预算编制的政策,由财务管理部下达各预算执行部门。 (二)编制上报。各预算执行部门按照公司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和政策,结合自身特点以及预测的执行条件,提出详细的本单位99、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公司财务科。 (三)审查平衡。公司财务科对各预算执行单位上报的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在审查、平衡过程中,公司经理办公会应当进行充分协调,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调整的意见,并反馈给有关预算执行单位予以修正。 (四)审议批准。公司财务科在有关预算执行单位修正调整的基础上,编制出公司财务预算方案,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对于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或者财务预算目标的事项,公司经理办公会应当责成有关预算执行部门进一步修订、调整。在讨论、调整的基础上,公司财务科正式编制公司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每年12月10日前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公司董事100、长批准。 (五)下达执行。公司财务科对报上级公司审批后的下一年度预算,于每年年底以前,下达各预算执行部门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预算应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分别采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进行编制。 第六章 全面预算的执行与控制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面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部门就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以全面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各预算责任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将年度预算分解为季度计划或月度计划,原则上在每季度初8日内或月度初5日内下达,以确保年度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 强化现金流量的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101、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控制支付风险。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预算外的项目支出,须报经公司董事长书面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努力完成利润指标。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公司有关部门须及时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季度分析报告制度,各预算责任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预算执行分析报告送公司财务科。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公司财务科责成有关预算执行部门查找原因,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公司财务科全面分析每季度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财务负102、责人提请经理办公会审议。第七章 全面预算的调整第二十六条 公司正式下达执行的全面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全面预算执行部门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全面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调整全面预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内部的弹性预算机制,对于不影响预算目标的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之间的调整,可以按照内部授权批准制度执行,鼓励预算执行部门及时采取有效的经营管理对策,保证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部门调整各项业务预算,应逐级向公司财务科提出书面报告,阐述业务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目标造成103、的影响程度,提出预算的调整幅度;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科对预算执行部门的财务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长批准,然后下达执行。 第八章 全面预算的考核第三十条 公司全面预算执行考核是公司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结合年度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进行,与预算执行部门负责人的奖惩挂钩,并作为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参考。第三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由经营科会同行政人事科、财务科依据全面预算完成情况和全面预算审计情况对预算执行部门进行考核。第三十二条 经各科室负责人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通过,并上报的全面预算执行报告为公司进行财务考核的基本依据。第三十三104、条 公司全面预算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全面预算完成情况以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准。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五、安全生产(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条 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二条 矿长要按照党和国家对于安全生产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具体情况,建立劳动组织和职能机构。第三条 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 要将单位、部门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第五条 我矿全员要按照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履行安全生105、产职责,发生事故时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追究责任。第六条 本制度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一条 矿长是安全投入保障第一责任者,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设施长效的投入机制,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资金的可靠投入。第二条 安全矿长是安全投入保障监察者,发现未按计划安全投入时,行使强制执行、停产整顿权利。第三条 编制矿井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106、间和责任人。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公司财务、供应计划。第四条 财务部门必须按国家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并按安全投入计划保证支付费用。供应部门必须按安全投入计划购进安全材料和设备等。第五条 安全设施施工必须与工程项目同时开工、同时竣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投入不足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第六条 安全投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第七条 全矿各单位、各部门对安全投入的材料、仪器仪表、设施、设备要纳入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投入发挥效益,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第八条 本制度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107、之日起施行。(三)采掘工作面质量验收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矿采掘工作面煤炭质量验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验收制度。第二条 验收时间:每月对采掘工作面质量进行一次验收,验收时间定为每月25日。第三条 验收人员:矿生产、技术负责人,工队负责人。验收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接受矿其他人员监督。第四条 验收办法:(一)由矿验收成员拉尺,工队监尺,以当月工程量进行验收;(二)采掘工作面每5米设一个验收点,量取其高度、宽度,计算时取其平均值;(三)当月验收完后,要做好下月验收起始点,并向工队交代清楚;(四)验收结束后、所有参加人必须在验收表上签字。第五条 煤炭产量计算:根据实际验收108、情况,合理确定采掘工作面煤炭回收率,回采在煤炭回收率95%,掘进工作面煤炭回收率不低于98%。由技术员验收结果进行计算,将最终计算结果一式三份,分别存于财务、工队、技术员处。第六条 其他规定:(一)凡未设计要求施工的巷道不予验收,并按有关工程技术管理办法予以处理;(二)支护巷道不按规定进行支护不予验收;(三)工作面浮煤必须清理干净,否则按实际损失煤量予以扣除;(四)矸石必须堆放在规定地点,否则,本条巷道不予验收。第七条 本制度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一炮三检”制度第一条 为了本矿生产的安全进行,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采掘工作面在装药前由本班109、班组长负责,班组长、爆破工和瓦斯检查员必须都在场,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相反,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第三条 采掘工作面在装好药放炮前,同样由本班班(组)长负责,班组长、爆破工和瓦斯检查员同时在场,由瓦斯检查员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放炮。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在放炮后,要第三次检查瓦斯浓度,由当班班组长负责,班组长、爆破工和瓦斯检查员同时在场,由瓦斯检查员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瓦斯浓度,如果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其它做业;如果瓦斯浓度在1%以上时不准110、进行打眼等其它做业,要加强通风。第五条 如果在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放炮地点附近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要采取措施加强通风,使瓦斯浓度降下来,同时不准在放炮地点附近进行其它做业,避免引起火花。第六条 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是为了加强放炮前的瓦斯检查,防止漏检,避免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放炮。第七条 每次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员三次检查瓦斯浓度必须做好记录,不得漏检、漏记。第八条 班组长、爆破工和瓦斯检查员要认真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随时作好记录。矿安全员要加大检查力度,安全员负责每天检查“一炮三检”的执行情况,并检查每天的记录,如发现不按本制度执行的情况要及时上报矿相关领111、导,由矿领导做出严肃处理。第九条 本制度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五)探放水管理制度第一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本着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的原则,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掘后采”的原则,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的措施。第二条 巷道掘进之前,必须采用钻探、物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技术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掘进工作。第三条 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等情况,防治水部门要写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县局,经县安监局及防治水机构会审批准后方可回采。发112、现充水时,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留设防水煤柱,否则,不得开采。第四条 沿断层防水煤柱边缘布置的工作面,在煤柱附近开切割眼时,必须先探后掘,随时对防水煤柱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如不符合规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开切割眼。探查后,所有钻孔必须封孔。第五条 对小窑老空区充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老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区,都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工作面图上。开拓掘进工程到达警戒线,并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开拓掘进工程到达警戒线时,必须先探后掘,严格掌握钻孔的超前距离,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时,113、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拨出钻杆,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六条 在安装钻孔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二)清理巷道浮煤,挖好排水沟;(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四)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应由施工技术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方位、倾角和钻孔布置数目以及钻进的深度;(五)在预计水压大于1.0MPa的地点探水时,应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应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必须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特别危险114、的地区,还应预先掘安全躲避洞,规定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员人人皆知;(六)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高压充水断层、含水层及陷落柱水。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水,或根据水压等情况,按本条五款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探老空水,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平面图上呈现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二)探放断层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第八条 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第九条 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115、度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探放小窑老空积水和本矿老空积水的超前钻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二)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严格按防治水规定表5-1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第十条 煤层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时,必须防探顶板水。 第十一条 采前应编制探放水设计。先期探放水孔,一般从开切眼起,可按30、50、100米的间距布置。往后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孔位应尽可能结合地质构造布设在疏水效果好的部位。第十二条 当涌水量较大可能影响正常生产时,应布设底板专门排水巷。第十三条 查明有无漏填,错填的积水老硐、老塘和废弃井巷。在采掘工程图上标明积116、水区及其洼点的具体位置和积水外缘标高,并外推60米用红色圈出积水老空区和警戒线。第十四条 以平面图、剖面图确切反映积水区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关系,对于缓倾斜、近水平复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回采空的上覆采空区,应绘制小等高距的采空区底板等深线图,以表明积水区的构造和形状。要分析其主要的充水因素,预计可能的积水量和动水量。第十五条 掘进工作进入积水警戒线后,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在距积水实际边界20米处停止掘进,进行打钻放水,在确证积水已被基本放净后,才允许继续掘进。 第十六条 探放水钻孔必须具有孔口探水装置。探放大范围老空水或工作面上方的老硐水时,应预计各种水孔的最大放水量,以供生产部门合理组织排、泄水使用117、。 第十七条 探放老空积水时,要制定预防有害气体溢出伤人的专门措施。第十八条 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或裂隙含水层(组)时,必须预防底板突水或岩溶泥石流涌出。采掘前,必须具备勘探或补充勘探资料,水文地质条件要基本清楚。第十九条 全面整理已有勘探、生产资料,分析研究含水层(组)的含水性特征和已采掘区的突水规律,并在采掘地质说明书中,对可能发生的水害及其预防措施提出建议。第二十条 预测有突水可能的危险区。预计最大涌水量,并建议相应扩大排水能力。第二十一条 底板隔水层厚度达不到安全开采要求时,原则上必须进行疏水降压开采。有条件时,也可采取在加强排水能力前提下的分区隔离开采。第二十二条 在可能有岩118、溶泥石流突出的地段采掘时,应加强前兆观察和探放,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第二十三条 防探断层水(一)应核准(包括补钻探明)断层产状、位置,分析断层带的富(导)水性,并在平面图、剖面图上确定断层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几何关系;(二)井巷通过导水或导水可能断层时,必须超前探水,探水线(探水起点)至断层交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水压大于0.2MPa时应按比例增大;(三)当井巷通过含(导)水断层时,要严防来压冒顶突水或滞后突水(突泥砂),并及时建议采掘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如加强支护、砌旋、注浆封闭等;(四)对与强含水层连通的导水断层,必须按规定留设隔水煤柱。采掘工作面接近断层煤柱前,要复查119、煤柱的可靠性。第二十四条 开拓下山防探水 (一)下山开拓前必须充分调查、分析研究下山所在地段的地质构造和含水层位的富水性,绘制开拓下山地段的预想水文地质剖面图;(二)下山顶、底板存在高压富含水层或充水构造带时,应在开拓之前沿下山轴线一侧,进行必要的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查清含水层或充水构造的富水性及下山可能承受的水压,保留一定数量的勘探钻孔,进行动态观测;(三)预计下山的最大涌水量;(四)在揭穿下山前方含水层或强充水构造带时,应提出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如:疏放降压、预注浆等。第二十五条 防钻孔水 (一)为防止钻孔突水,应于年初对本年采掘范围内所有穿越煤层顶、底板富含水层的钻孔,核查其封孔报告书120、或资料,分析判定封孔质量;(二)对查出的封闭不良的钻孔,要建立台帐,并根据不同情况,在与采掘工作面前相遇前,分别采取扫封孔、井下探水,留设隔水煤柱等措施。第二十六条 走向长壁工作面防探顶板水回采工作面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时,应做到以下各点:(一)采前要查明充水因素,提出防探顶板水的措施意见,并预计涌水量;(二)应特别注重提前做好下列地段或部位的探放水工作:1.新井,新水平,新区的首采工作面;2.充水断层或向斜、背斜的扭曲部位;3.地表水、老塘水、老硐水、老窑水对回采有可能充水的地段。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六)物探工作管理制度第121、一条 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先采用瞬变电磁探测仪对工作面上方及内部进行探测,对物探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实现对工作面回采前的“精细”探查,确保工作面安全顺利回采。第二条 井下掘进必须执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方法,巷道每掘进70米进行一次超前探测,保留30m物探超前距,对有物探异常区的地方进行钻探验证。第三条 生产技术科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每周五对公司物探队上报下周物探计划,物探队根据公司计划安排下周工作,特殊情况由矿方直接联系施工物探。第四条 各种物探一起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保管与维护,制定专人负责,做到各种一起设备齐全、完好、无损,保证物探工作能正常开展。下井前必须对物探仪器进行检查122、,看其电量是否充足、轻点其配套是否完全。进行物探是,必须准确丈量探测点的位置。在操作仪器钱,操作人员不准离开仪器,对物探仪器要做到轻拿、轻放。操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随时检查现场瓦斯浓度,当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所有人员。操作中发现仪器有问题,应及时反馈,禁止带病作业。第五条 井下探测完毕后物探队及时向矿方提供探测成果报告和指导性建议,保证井下开采安全正常的进行。矿方对巷道内的物探异常区应结合该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分析,认真的编制物探、钻探实施方案,有针对的开展检查工作。同时对施工单位下发物探联系单,通知施工单位掘进期间的注意事项和填写井下物探牌版。第六条 矿方建立物123、探成果台账,对每一个物探异常区必须做到认真的收集资料,进行对比验证,生产结束后填写物探验证表。对每次物探成果进行存档备查,在工作面形成后,要有一整套“实施方案、结果验证、资料对比、分析报告”的成果资料。第七条 建立物探工作惩罚奖励制度。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因工作失误(不及时汇报)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第八条 加强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物探技术水平。第九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七)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 切实加强对矿井监测监控工作的领导,项目部经理、项目部技术副经理对矿井监测监控工作全面负责;通风副总协助公司总工程师、项124、目部技术副经理,负责安全监测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条 矿井监测监控机构设置:(一)监控中心负责全矿安全监测设备装置的安装、维护及安全监测日常管理工作;(二)安全监测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安全监测人员必须经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安全监测工作,未经培训或无证者不得工作;(三)监测队伍应保持稳定,监测人员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及项目部技术副经理的同意。凡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随意调动。第三条 监测装置安装使用一般要求:(一)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报警及断电点、断电范围,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等做出明确125、规定,监控部门应派技术人员参加会审;(二)在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供电系统图中要明确标注安全监控的断电开关及型号,并在通风系统图中标明监控断电开关和传感器的安设位置。使用部门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三)监控装置使用前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校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四)监控主机及井下分站必须有保证在停电状态下能连续工作不小于2小时的备用电源。中心站必须使用双回路供电和防雷电保护。监控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运到地面进行检修。每126、年在雷雨季节前应对防雷击装置和所有接线盒进行一次检查维护,严防接头松动和进水;(五)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离巷道底板不低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六)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风速、压差、CO差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实际测值的地点;(七)监控装置应使用专用不延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或动力电缆等共用,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规程、措施的有关规定。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八)凡需要安设监控装置的地点,开工前必127、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安全监测装置安装申请单,分送监控部门和机电部门,监控部门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监控装置所需要的电源线及被控开关的控制线,协助监测人员安设断电装置。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安设及断电范围:(一)距工作面上出口10m的回风流中设瓦斯传感器T1,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2%,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二)距回风巷第一汇风点以里1015m处设回风瓦斯传感器T2,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8%,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工128、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有切眼联巷的工作面在每个切眼联巷以里1015m处加设一瓦斯传感器T2,其报警点、断电点及断电范围同T2);(三)距工作面上风巷帮和老塘侧充填带均不大于8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mm处安设上隅角传感器T0,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同T1;(四)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有钻机工作的钻场内分别设T4、T5,报警、断电浓度均为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均为钻机和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安设及断电范围:在掘进工作面距迎头小于5m的巷道中设迎头瓦斯传感器T1,报警浓度1.0%,断电129、浓度1.2%,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第六条 其它地点瓦斯传感器的安设及断电范围:(一)矿井采区及一翼总回风道设总回风瓦斯传感器,其报警点为0.75%;(二)其它需要临时增设瓦斯传感器的地点由矿总工程师或项目部技术副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 其它传感器设置要求:(一)矿井一翼总回风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安设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的地点(测风站位置);(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必须设置CO传感器;(三)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开停传感器;(四)井下主要风门应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五130、)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断电开关必须安设被控开关状态监视传感器,分站及采掘面T1传感器必须实现故障闭锁功能;(六)矿井主要通风机的风峒内应安设风速和负压传感器。第八条 监控装置现场管理要求:(一)炮掘工作面放炮时,由施工班组长负责将传感器后撤悬挂到安全地点(煤巷2030m,半煤岩3050m,岩巷5075m)的风流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恢复工作前随即按要求挂好;(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传感器由采煤队负责挪移和悬挂,瓦检员和安监员监督,在移架、封堵和改棚支护期间须对传感器及电缆加以保护;(三)监控电缆原则上沿巷道顶板吊挂,并保持平直稍有驰度,掘进工作面迎头传感器电缆应保持足够余量,以便传感器及时跟进。131、多余电缆应盘好挂在巷帮,严禁随意截断;(四)瓦检员、放炮员、安监员发现瓦斯传感器安设、吊挂及瓦斯电闭锁不符合规定时,立即停止该地点一切工作,向调度室汇报。(五)监测工在做断电实验或实施放炮断电后应汇报调度室,现场施工班组长负责核实实际断电情况,并向调度汇报,如被控制区域不能断电,调度室应立即责令被控制区域内停止作业、人工切断电源,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恢复正常后方可作业。第九条 监控中心站管理规定:(一)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情况,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接到报警信号后,应立即通知调度室、公司和项目部值班和有关部门,并做好记录;(二)每天打印安全监测重132、点日报,报总工程师、矿长审签;(三)炮掘工作面,放炮前班组长必须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监控中心站对被控制区域实施断电。调度值班员和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要通过终端观察放炮期间瓦斯变化情况。放炮后验炮完毕由调度室通知监控中心解除闭锁。第十条 传感器调校及断电试验:(一)瓦检员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按瓦斯检查的规定次数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将校对的数据汇报通防科调度。当传感器和便携仪检测误差超过规定时,应以读数大者为依据立即通知监控部门,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二)监控部门必须经常对瓦斯传感器进行调校,以保证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并有记录可查。每台传感器的调校周期不得超过七天,每七天至少对瓦斯超限自动断133、电功能进行测试一次;(三)监控部门对采掘工作面每天必须至少进行一次断电功能试验,确保瓦斯超限自动断电,其它地点视具体情况进行,一般不得超过七天;(四)井下调校监控装置必须事先与地面中心站联系,并向调度室汇报。第十一条 监测装置检修、故障处理:(一)使用单位若需要改变或拆除与安全监测设备有关联的电气设备、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调度室及监控部门,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二)因检修停电影响到监控装置使用的,必须有矿或项目部值班人员批准的停电申请单,并提前通知监控部门和通防部门;(三)监控装置发生故障时,监控部门及时向调度室、通安科汇报,井下监测值班人员134、应立即进行处理。监测人员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小时内更换。在故障处理期间要加强人工瓦斯检测,受影响区域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四)在井下更换监控装置、整理或延、撤监控电缆时,必须提前填写监控工作申请单并由矿总值班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二条 其它规定(一)下井工作人员都必须了解安全监测知识。新工人培训必须包括安全监测内容;(二)所有使用的传感器都必须悬挂安全监测牌板进行管理;(三)监控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运到地面进行检修;(四)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将传感器按规定及时后撤和恢复,否则罚款500元。综掘工作面迎头传感器必须135、随掘进机前移,并将电缆按规定挂好,吊挂不符合规定的罚1000元;(五)回采面工作面传感器由生产单位负责挪移,距工作面保持10m,发现一次位置不符,罚款500元。上隅角传感器应按规定吊挂并加以保护,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六)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其距顶、帮距离符合要求,否则罚款500元;(七)未与监控部门联系,擅自拆除与监控装置关联的设备的每次罚款500元,并追查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责任人离岗培训。擅自甩开设备开停传感器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01000元;(八)放炮、运送材料、洒水或改棚未对监测装置加以保护而损坏装置的,每次罚款2000元,影响安全生产的要从重处理;(九)传感器的安装率保136、证在100%,每少安装一台罚款1000元,不按期校验,每台罚款500元;(十)采掘工作面正常使用的传感器,无论什么原因使传感器不能反映现场实际值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擅自调节监控传感器的监测值和甩开瓦斯电闭锁,否则对责任人离岗培训三个月,并罚责任单位5000元。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监控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八)调度室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完成矿井全年原煤产量和掘进总尺度以及各项指标,规范调度管理程序,充分发挥调度室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有序进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于全矿调度、安全、生产、经137、营管理。第二章 调度室管理第三条 调度室工作是煤矿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是协助领导组织日常安全生产的指挥部,是联接各生产环节和各职能部门的枢纽,规范调度室管理程序,充分发挥调度室的职能作用,确保实现安全生产有序、高效、顺畅进行,是实现现代化管理的重要环节。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按照“三大规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指令、命令、电文组织安全生产,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下达调度指令,并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处理,搞好各类事故的组织抢救和分析处理工作。第五条 按照生产作业计划,负责日常生产的组织和指挥,及时掌握生产动态,严肃认真地按班、日、旬、月检查138、对照生产计划完成情况,有针对的提前采取措施,消除可能出现的影响生产的因素和困难,实现均衡高产高效。第六条 深入现场,深入井下,熟悉生产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生产动态和发展趋势,并广泛收集安全生产的信息,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切实做到信息畅通,运转有序。第七条 认真细致的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信息畅通,令行禁止,对领导的指示、工作安排、紧急命令或上级通知通报及时地、不折不扣的下达。认真做好记录,对基层汇报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值班公司领导和部门汇报,按领导指示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解决,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项项有记录。第八条 按照作业计划安排,负责做好日常的生139、产准备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抓好矿井接续、采掘衔接、设备检修、安装拆除等重点工程,协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矿井停产和季节性工程的统筹安排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程的实施进展情况,确保各类工程按质按时完成,实现总体平稳,纵横协调,均衡生产。第九条 负责召集有关调度会、生产会、协调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督促检查各单位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凡涉及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有权对同级业务部门进行统一调度,行使调度职权,并根据领导指示,对执行不好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第十条 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按时填写台帐,图表、牌版、调度资料要定期归档保管。第十一条 不断加强调度业务建设、调度标准化建设、调140、度信息化建设,实施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全面提高调度工作水平。第三章 调度员值班管理 第十二条 调度室是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安全生产的核心,调度员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值班调度员执行八小时工作制。每班配置2人,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不得脱岗、睡岗和做与调度无关的事情,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第十三条 调度指挥中心担负着公司生产、安全、经营活动的组织、指挥、监督和控制四大职能,值班调度员要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信息灵”。依据生产作业计划,指挥、协调各生产环节,利用一切可能与途径完成公司每天安全生产计划。第十四条 值班调度员必须熟悉本矿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各单位的业务和分141、管范围,熟悉矿生产经营流程,对与矿生产、安全、经营活动信息相关的生产和辅助环节的运作程序要了如指掌,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第十五条 值班调度员必须掌握所辖范围内的生产、运输、通风、供电、供排水等各大系统的基本情况;熟悉主要生产环节和生产岗位的基本要求;熟悉生产过程和工艺流程;熟悉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各系统图,熟悉矿井灾害预防计划、事故应急预案。第十六条 按照煤矿“三大规程”遵章指挥。发生事故后,要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和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领导和科室进行汇报;随时掌握事故现场变化,及时下达领导指示,做好调动人力、物资,抢救的准备工作(视事故性质,下达相应的指令)。对事故、处置过程以及结果要做好详细的记142、录(包括事故分析情况和处理意见)。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矿领导和安全生产业务科室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对领导下井现场提出的问题和工作安排要认真及时落实,详细记录过程和结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通报办理进展。第十八条 对基层部门汇报的情况,在认真接收的同时要弄清楚并加以分析,在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及时处置和向有关领导汇报,要做到不留死角,不主观臆断,有理有据。第四章 调度室交接班管理第十九条 接班调度员应提前半小时到岗,了解当班重点工作,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和注意事项。第二十条 交班调度员必须认真分析总结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填写调度员交接班记录。第二十一条 交接班交叉时间不少于半小时,对生产、工程进度、事故、指示、通143、知及特殊事项必须一一交清,具体做到“五交清”。即:交清上级领导指示、命令执行情况;交清当班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并说明超、欠原因;交清各单位联系事项;交清各类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处理进展情况;交清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第二十二条 接班调度员要仔细阅读交接班记录,并根据交接班内容和事项逐一询问、核实,保证生产指挥的连续性。第二十三条 坚持文明上岗,树立良好形象;上岗人员要衣冠整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态度和蔼,礼貌待人,文明用语,提高调度工作质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上岗时间不准会私客,严禁室内大声喧哗。第五章 矿领导调度值班管理第二十四条 值班矿领导干部的组成由副总以上的矿领导、144、及生产系统科室副科以上干部组成。第二十五条 调度值班的矿领导负责指挥当日的生产和安全工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做到全面完成当天的安全生产任务。必要时亲临现场指挥,以保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棘手问题,尽快组织恢复正常生产。第二十六条 值班领导必须按时参加早调会和生产平衡会,及时掌握生产区队生产计划安排,根据前一天的生产情况,强调本日的注意事项。第二十七条 必须了解当日井下安全生产情况以便于全天协调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第二十八条 综合分析全面准确地在早调会上通报值班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第二十九条 值班期间发生较大事故时,在主要领导来到调度室之前,全权负责事故处理的临时指挥工作145、。第三十条 对基层请求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对当班未办完的事宜,对接班人员交待清楚。第三十二条 所有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离矿,不得脱岗,临时离开调度室的必须向调度员说明去向和联系方式。第六章 电子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 要求调度生产班组将日常运行日志内容全部纳入电子信息系统。每日每班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将原煤产量、掘进进尺、开拓进尺、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等输入计算机系统。第三十四条 调度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必须由专业人士进行维护和管理,包括系统安装、设置、核对数据等工作,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和损害系统数据。第三十五条 要求调度统计人员要定期查阅、146、核对生产数据信息,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及时配合专业人员对系统数据进行录入和更新工作,并做好统计工作。第三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和其他重点工作录入时,要特别关注和谨慎,时间、地点、人员和现状要及时准确录入,并对重要信息采取加密措施。第三十七条 对本系统所有硬件、软件设施要由专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及时上报并进行更换或做出相应处理。第三十八条 在没有得到相关领导允许时,与信息管理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查看信息内容。第七章 调度逐级汇报管理第三十九条 日常业务汇报管理(一)班、日生产汇报制度:调度室要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逐级向上一级调度室汇报当班、当日作业计划完成情况,生产动态和下一班的147、产量预报。如遇有特殊情况要随时汇报; (二)当班向矿调度室汇报:要求当班跟班队长(班长),每班按班初、班中、班末三汇报。班初汇报当班出勤人数、现场安全状况、当班计划;班中汇报安全生产和设备运行情况;班末汇报当班生产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 (三)矿调度室向公司调度汇报:要求每班按班初、班中两汇报。班初汇报上一班的产量、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本班的工作安排;班中汇报安全生产和设备运行情况;每日18:00汇报当日安全生产汇总数据;(四)月度生产汇报:每月末矿调度室向公司调度汇报月度安全生产完成情况;(五)调度专题汇报:当遇有特殊情况、季节性或临时性工作,上级调度可责成下级调度做专题汇报。汇报前先148、由上一级调度下达汇报提纲,指令下一级调度室主任负责并指定专人汇报。第四十条 各类事故汇报管理(一)需要汇报的事故类别; 1.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2.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露天场区滑坡、火灾、水灾、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等险情和事故;3.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设备、停电、供排水供暖等影响正常生产、外运等各类事件;4.自然灾害对生产、生活、服务、社会公共设施造成重大威胁和损坏的各类事件;5.和本矿有关的其它对生产、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造成重大威胁和影响的各类事件;6.群体性上访、闹事等各类影响生产、外运事件等。矿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值班公司领导、调度室主任,副主任、分管矿长,协助领导组织安排、149、处理事故工作。影响正常生产超过两个小时以上的事故立即向公司生产技术部汇报。(二)人身事故汇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事故现场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清楚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性质、概况和汇报人姓名。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汇报值班矿长、调度室主任、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分管矿长、同时通知救护队、医院,并汇报公司生产技术部;(三)若发现不按以上制度执行者,或存在谎报、瞒报不报的行为,视情节程度,给与相应的处罚。第八章 调度室档案管理第四十一条 档案实行专人管理,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便开启档案柜。第四十二条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摘录、擅自为他人查阅档案,不得向外传播和介绍档案、资料内容及存放位置等情况。第四十150、三条 科学管理档案,档案查阅完毕,随时归还原处;档案按保管期结合年代排列存放,资料按类别排列存放。第四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扩大档案利用范围,不得泄漏档案内容。第四十五条 严格档案借阅制度,健全手续,做到万无一失。第四十六条 坚持做好档案资料统计的基础工作,做好平时原始数据登记工作。第四十七条 根据档案的性质和利用价值,档案保管期限列为永久保管、长期保管和短期保管。第四十八条 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理交接手续。第四十九条 每年对全部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并做详细记录。第五十条 逐步实现统计工作完整性,统计分类标准化,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第五十一条 如151、有故意泄漏调度内部档案、保密文件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与相应的处罚。第九章 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第五十二条 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第五十三条 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第五十四条 安全副矿长或安监处长对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销号,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第五十五条 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每旬由调度室人员收集后,妥善存档保存。第五十六条 调度室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统计按月装订存档保存。第五152、十七条 历年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统计档案一律不得擅自销毁,必须执行上级相关规定并报分管公司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行进。第十章 调度业务质量标准化检查管理第五十八条 为使调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再上新台阶,特制定调度业务质量标准化检查制度,并成立领导小组。第五十九条 调度室工作质量标准化执行精细化管理。各种报表、调度记录、台帐作到详细准确,加强对调度监控系统的维护保养。第六十条 调度室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对本系统的工作每月组织一次检查、评比考核,对工作质量不合格人员不定期组织学习培训,以适应本单位的工作。第六十一条 积极参加矿上组织的各种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以适应153、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结合本系统的实际工作,每月组织一次问卷考试。第六十二条 利用牌板刊登党和国家各种法律、法规、条例,每半月对质量标准化学习内容进行更换。第六十三条 随着高技术监控信息装备的大量投入,调度室全体员工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业务,提高专业素质,加强责任心做到一专多能,提高指挥应变能力。第六十四条 调度室全体员工不定时下井到各工作地点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坚持工程质量上尺上线,质量标准化抓严抓细,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坚决制止,同时做好各施工队的服务员、监督员、协调员和管理员。 第十一章 生产调度室业务保安管理 第六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第六十六条 负责矿日常安全生产的154、协调和调度指挥,随时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动态,协助有关领导抓好日常工作。第六十七条 负责接收和传达矿领导和地方政府、调度部门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指令和布置的工作,并检查落实情况。第六十八条 组织生产调度会,参加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对会议安排的工作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对不按期完成的单位组织分析追查原因,拿出处理意见。第六十九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要求,做好重大事故的调度处理工作。第七十条 深入现场,熟悉了解矿井的通风系统和生产系统,正确及时地安排、指挥处理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隐患。第七十一条 对危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解决。第七十二条 参加各类生产事故的分析,追查和155、处理。第七十三条 负责向上级调度部门和领导汇报安全生产情况第十二章 附则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调度室负责解释。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九)“一通三防”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切实体现“大通防”意识和“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意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我矿的“一通三防”管理,防止“一通三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切实加强对以瓦斯与防灭火治理工作为中心的“一通三防”工作领导,确保矿井“一通三防”各项规章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应当成立煤156、业公司“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条 本制度对“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工作分项作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具体的考核办法,矿各科室及区队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第四条 加强“一通三防”管理,防止“一通三防”事故,各级领导干部、各部门都有责任,应牢固树立“大通防”意识,全面落实“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第二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第五条 矿总经理(一)矿总经理是“一通三防”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二)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方针、政策、法规和决定,安排、布置“一通三防”工作,解决“一通三防”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问题;(三)定期检查“一通三防”工作,分析存在问题,采取措施,保证“一通157、三防”工作正常进行;(四)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专题会议,总结前期“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布置近期“一通三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一通三防”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五)每年组织一次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演习、反风演习。第六条 矿总工程师(一)矿总工程师是“一通三防”工作的技术责任人,直接负责“一通三防”工作;(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颁发的有关“一通三防”技术政策,制定“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等;(三)负责瓦斯与防灭火治理专项工程的设计、规划,组织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把好设计、生产布局关,为“一通三防”工作创造条件;(四)负责组织审批“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事故处理和原因分析,组织科研攻关158、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五)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定期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会议;(六)每日审签通风瓦斯调度日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并检查落实情况;(七)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矿井事故应急预案,每季度末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第七条 项目部生产副经理(一)矿各分管副矿长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二)在安排布置各自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要首先考虑“一通三防”特别是瓦斯与防灭火治理工作,必须做到一切工作服从于“一通三防”、服务于“一通三防”;(三)对各自分管部门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检查与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八条 项目159、部安全副经理“一通三防”责任制负责对“一通三防”各项设计、计划、安技措工程、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项目部机电副经理“一通三防”责任制(一)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相关规定,负责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机电设备的管理;(二)负责制定主通风机的运行和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三)负责监督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系统和闭锁装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通风副总工程师在项目部技术副经理领导下,负责全公司“一通三防”各项技术工作;(五)负责瓦斯、防火治理计划、措施的编审和组织实施,制定综合治理阶段性方案;(六)负责编制“一通三防”安技措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组织矿井通风系统调整、主扇性能鉴160、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瓦斯与防突技术参数测定等重要基础技术工作;(七)每日审签通风瓦斯调度日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并检查落实情况。第十条 分管副总工程师(一)项目部其他各分管副总工程师在项目部技术副经理领导下,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责;(二)在安排布置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工作的同时,必须首先考虑“一通三防”工作,做到一切工作服从于“一通三防”、服务于“一通三防”。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各生产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教育职工履行岗位职责,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执行“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各项规定,必须牢固树立“大通防”意识,高度重视“一通三防”工作161、,保证“一通三防”所需人、财、物及时到位,落实好“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第十二条 通风科(一)通风科是“一通三防”业务具体承办、实施和管理部门。在项目部经理和技术副经理领导下,负责落实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煤炭自燃发火、煤尘、放炮等事故,积极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二)负责对项目部“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助技术副经理平衡、管理“一通三防”工作,制定矿井“一通三防”技术设计、规划和规定;(三)负责矿井的通风、瓦斯管理、防尘管理、防火管理;(四)负责防尘、防灭火等钻孔施工;(五)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对“一通三防”工作中环境参数及主要通162、风设施状态的监测、预报,对采掘等主要机电设备的开停、断电状态进行监测,并实施断电控制;(六)切实加强“一通三防”监督检查。督查井下瓦斯超限的追查和处理情况,督查“一通三防”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复审和贯彻情况;(七)负责督查上级机关、部门所查“一通三防”问题的整改,对存在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实施停止作业;(八)发现“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汇报。第十三条 调度室(一)调度室负责掌握矿井生产过程中和“一通三防”有关的工作动态,做好信息的收集与传递,解决出现的问题;(二)负责“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处理的统一协调指工作,保证机电运输和人员调动及时到位,保证通讯163、畅通。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科(一)负责在工程设计、巷道布置中满足“一通三防”需要,合理布置巷道,从设计源头上为“一通三防”工作创造条件,避免因设计失误造成“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的出现;(二)负责“一通三防”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抓好施工中分管的“一通三防”业务;(三)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时,要充分考虑“一通三防”特别是防灭火综合治理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采掘作业规程中应包含“一通三防”技术措施。第十五条 机电科(一)负责做好矿井安全供电,保证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良好,杜绝电气火花引爆瓦斯;(二)负责做好采掘安全系列装备、胶带输送机和电煤钻综合保护;保证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和164、其它机电设备正常运转;为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创造条件。第十五条 供应科(一)负责“一通三防”所需的仪器仪表、设备、材料、配件及时到位;(二)为“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处理提供物资保障。第十六条 劳资科(一)负责按要求设置“一通三防”机构,配齐“一通三防”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二)根据“一通三防”工作难度和责任重大的实际情况,合理考虑“一通三防”职工的待遇。第十七条 综合科(一)负责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一通三防”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大意义、作用,强化职工“一通三防”安全意识;(二)宣传我矿为“一通三防”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三)负责教育全矿团员青年充分发挥青年165、安全监督岗的职能作用,努力做好本职“一通三防”工作;(四)负责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宣传工具、宣传形式,对广大职工进行“一通三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安能力。第十八条 财务科负责根据“一通三防”工作需要及时解决“一通三防”所需要的资金。第三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通风科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矿井用风、供风条件正常,确保各项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166、和项目部技术副经理批准。第三条 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巷道净断面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要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井下巷道检查,对失修巷道要按计划组织修护,对影响通风系统的巷道要及时安排抢修。按期填报巷道维修报表。角联巷道要采取措施保持风流稳定。不得利用采空区或冒顶区通风。第四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第五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要按规定形成报告,并上报公司。第六条 应从巷道布置设计167、着手,杜绝串联通风。第七条 本制度由通风科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一)矿井瓦斯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瓦斯检查工作,减少矿井瓦斯灾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一般规定:(一)通风科每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由项目部技术副经理审查、签字。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二)石门揭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或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以及措施明确要求的地点应设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三)瓦检员负责用光学瓦斯检定器(以下简称光瓦)校核工作地点悬挂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便携仪)及甲烷传感器显示值,相168、差超过0.1%时要及时向矿调度汇报;(四)在巷道布置、技术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避免产生肓巷。一旦出现盲巷,必须及时封闭。超过1个月的盲巷要实行永久封闭。废弃巷道要及时永久封闭;(五)通风科必须对钻机窝、绞车窝等峒室采取措施,保证有足够的风量,防止瓦斯积聚。第三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管理:(一)采煤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的上、下风巷,净断面不得小于6m2,距工作面20m以外的上、下风巷断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否则,必须停产整顿。通风部门要合理配风,保证风量满足设计要求;(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必须悬挂便携仪,由施工单位负责携带、悬挂和管理。采煤机司机必须随身携带便携仪,随时检查采煤机附近169、瓦斯浓度;(三)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防漏顶造成瓦斯积聚或超限,工作面易漏顶的地方要及时使用超前棚管理;(四)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必须及时回收旧料,锚网支护工作面上、下端必须及时拆卸锚杆螺帽,确保上、下隅角及时冒落。不能及时冒落时必须进行严密充填,并挂风幛处理局部积聚瓦斯。施工单位不按措施执行,瓦检员有权停止作业,责令整改。不进行整改的,给予责任人、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损坏风幛等设施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瓦斯管理:(一)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悬挂便携仪,由施工单位负责携带、悬挂和管理。(二)掘进工作面风筒到迎头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要求170、,防止迎头瓦斯积聚。风筒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五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一)通风科负责编制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和项目部技术副经理批准后在鉴定月内实施。(二)鉴定工作在矿井生产正常的条件下进行,鉴定月选择在每年的七月或八月份,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分三个班进行测定工作。(三)测定前必须做好班组分工和仪器仪表校正等准备工作。(四)测点应布置在矿井总回风巷、各水平、各煤层、各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内。第六条 本制度由通风科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二)矿井测风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保证矿井安全,制定本制度。第171、二条 在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内设置永久测风站,在采掘工作面设置临时测风站。永久测风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在巷道直线段,测风站长度不小于5m,前后10m范围内巷道无拐弯、分岔,断面无变化。测风站所在5m范围内巷道断面规范、周边平整;(二)测风站巷道段周边刷白,前后作明显标记,实行挂牌管理;(三)测风站不得放置任何设备材料,巷道不得安设任何悬吊物。临时测风站也应设置在巷道的平直段,前后10范围内无拐弯、分岔和断面变化,测风站两端作明显标记,实行挂牌管理。第三条 每10天对矿井进行1次全面测风,测风工作由测风员进行,必须用检定合格的风表测风,确保数据准确。每次测风结果及时记录在测172、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实测风量与实际需风量不符时,应立即汇报通风科,制定方案及时调整。及时抄录主要通风机运行工况和水柱计读数,结合井下实测风量及时完成矿井通风旬报、月报和季报,经审阅签字后及时上报。第四条 矿井各用风地点风量,严格按照配风计划配置。第五条 测风员要按季填绘矿井通风系统图,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设地点,并按月补充修改。同时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以上图件经矿总工程师和项目部技术副经理审签后及时上报公司。第六条 本制度由通风科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173、强化我矿“一通三制”管理工作,明确通风管理方面的职责范围,杜绝无风、微风作业、瓦斯煤尘事故等,从我矿实际出发,依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通风设施、设备、风流路线工程、风机安装供电及现场生产等方面经常出现的问题,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第三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每季由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和项目部技术副经理和机电副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对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反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174、作专项记录。第四条 矿井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进行反风演习的,必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公司批准。反风演习要编制演习计划、演习方案和安全措施。反风风量不得低于正常时的40%,反风演习结束后应编制反风演习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第五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每五年必须进行一次性能鉴定,每三年要对矿井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每年至少要对主要通风机进行一次外部漏风率测定,外部漏风率不应大于5%,否则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六条 主要通风机检修维护:(一)机电部门应加强主要通风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至少每月对主要通风机的运行状况全面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175、时,必须制定专项停风措施。主供电停电必须提前将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和通防科,以便制定矿井主要通风机停风措施;(三)矿井主要通风机停风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造成风流紊乱、无风、微风等被影响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恢复通风、恢复送电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第七条 主要通风机控制室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严禁主要通风机控制室兼作它用;主要通风机、电控室周围50m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得堆放易燃物品;安设可靠的防雷电装置;(二)室内安设的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应保持完好、显示正常;(三)室内要有反风操作系统图、主要通风机司机岗位责任制、主要通风机司机操作规程;176、(四)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是经过培训的专职司机,持证上岗;(五)控制室内要有主要通风机运转记录、领导检查记录、来宾登记记录等,运转记录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记录工整清洁、数据齐全准确;(六)控制室内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生火做饭,不得用电炉取暖。第八条 本制度由通风科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四)安全生产技术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 井下所有的工作地点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二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规程及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第三条 作业规程及措施由矿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第四条 作业规程、措施,必须根177、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最后报矿总工审批。第五条 施工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六条 本办法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五)安全目标管理办法第一条 矿领导班子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安全生产具体条件和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状况等,年初确定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以达到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第二条 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确定安全考核指标,并进行逐级分解,直至分解到科、队。第三条 年初矿与科、队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队与班、段及每位职工签订安全生产包保合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做到责任分明,落实到人,形成自178、下而上一级保一级的安全保障体系。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目标管理负全面责任,制定保证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全面实现。第五条 矿每年要根据生产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第六条 安全目标必须与经济利益挂钩,使安全目标在经济承包中占重要比重,矿要做出详细规定。第七条 各单位年末要做好安全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六)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 每一工作地点和工程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审批制度,不经审批的不准开工。第二条 监察各工作地点和工程的安全技术是否完善,不完善不准开工。第三条 各工作地点和179、工程开工后,因工作面情况变化,必须及时补充完善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停工。第四条 对于要求停工的工作地点和工程,必须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第五条 对于安全生产上采用的新技术,必须经过安全鉴定后方可试用,试用单位必须收集相关数据资料,试用期必须安排技术人员进行追踪监督,并做出报告。第六条 本办法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七)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 井下爆破工作心须由爆破员担任,爆破员心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爆破作业。第二条 每一爆破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岗。第三条 当班需用的炮药、电雷管由当班爆破员持证限量领取,爆破员要严格执行爆破物品清退领用180、制度。第四条 爆破员领取炸药、电雷管后,直接将炸药、电雷管安全运送到工作地点,不得乱丢乱放。第五条 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按照爆破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第六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的,严禁装药爆破。第七条 如工作面来压,棚架损坏,伞檐超过范围,堵塞巷道不畅,出现透水征兆或者工作面风量不足的,严禁装药爆破。第八条 爆破前,班组长中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第九条 对于爆破距离,拐弯长度不得小于90米,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20米。第十条 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爆破拉接线中,181、不得与任何电缆或导体接触。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第一条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经主管部门审核领证,方可上岗从业,持证上岗。第二条 每一特种作业人员,属于哪一级培训部门培训的,所在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送培。第三条 培训部门因其它原因暂时不安排培训的,可委托下一级培训部门代培、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临时证可以上岗作业。但以后有培训安排时必须及时送培。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一律进行全脱产培训。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刚上岗的一段时期内,不准单独上岗作业,必须由有一定182、实践经验的该工种人员带班,直到能熟练操作为止。第六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复训,复训合格办证后方可继续上岗。第七条 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专项档案,妥善保存。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九)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为了排查矿井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每月定期由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安全矿长不在矿时,由安监科长责权组织)每十天组织一次全矿性的安全大检查。第三条 下列人员必须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矿级领导、安监正副科长、生产技术科正副科长、机电科正副科长,通风科长183、外包队负责人、保卫科长。第四条 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大检查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元。第五条 除了参加公司级以上会议的人员外,原则上把其它工作暂缓来参加安全大检查,因事参加不了安全大检查的人员,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请安全大检查组织者批准后方能有效,否则,按不参加安全大检查处理。第六条 各单位的正职因事不能参加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指定副职参加,否则,对该单位正职每次罚款50元。第七条 对参加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各单位的正职必须认真按质按量及时组织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该单位的正职按每条 1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由于不按时整改隐患而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追究184、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确因按时整改难度大的项目,该单位必须书面把情况汇报安监科,否则,按无故逾期不整改进行处罚。第八条 对整改不安全隐患所需的工具、材料,各级领导予以重视,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供应,不能以任何借口来推诿,否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九条 本办法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十)安全生产处罚连带管理办法第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员工和员工或员工与班组之间、班组与连队之间的安全协议,对员工个人的安全生产状态与其他员工和所在单位的经济连带关系做出明确规定,达到全体员工自保、互保、联保的作用,对安全生产事故连带处罚责任。第二条 月内一次一名轻伤的连带处罚(一)发生185、轻伤事故时,要按“安全协议”的约定来处理;(二)采区各队发生一人次轻伤事故;取消事故队单位及其分管区长当月安全奖,减发事故队全员月绩效收入的15%;(三)选运区、检修区、销售科发生轻伤事故,取消全区当月安全奖,减发事故单位全员月绩效收入的30%;(四)对发生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8000元;对间接责任人每人、每次罚款5000元;对带班队干、当班班组长每人每次罚款3000元;其他队干每人、每次罚款2000元。第三条 月内,队级单位发生两次轻伤事故的连带处罚(一)辅助队发生两次轻伤事故,取消事故区区干、事故队队干的当月安全奖,减发事故队全员月绩效收入的30%;(二)采掘队发生二次轻伤事故,取消区分管区186、长、事故队队干当月安全奖,减发事故队全员月绩效收入的15%;(三)发生轻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每次罚款3000元,间接责任人每次罚款1500元。第四条 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的连带责任(一)对造成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5000元,间接责任者罚款3000元;(二)取消事故采区班子成员及事故队队干当月安全奖,减发事故队全员月绩效收入的30%;(三)取消矿机关责任科室的当月安全奖。第五条 发生重伤事故的连带处罚(一)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罚款16000元,间接责任着罚款8000元;(二)取消事故采区当月安全奖和季度奖,减发事故队全员月绩效收入的30%;(三)取消矿机关当月安全奖。第六条 发生死亡事故的连带处罚(187、一)减发事故采区全员月绩效收入的30%;(二)全矿取消当月安全奖。第七条 本办法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十一)安全办公会议管理办法第一条 煤矿必须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总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办公会议由矿长组织召开,副矿长、负责工程师、各业务科室、生产区队、技术员、安全员等人员参加会议。第二条 安全办公会议要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落实各级检查时所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安全措施并分解给具体人员,对于未按期完成任务要追究责任。第三条 听取与会人员的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落实任务与责任。第四条 强调抓管理,抓安全、抓质量,值班人员要跟188、班作业,现场指挥,有问题就地解决。第五条 研究全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倾向的问题,议定相应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第六条 总结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安全生产计划,分析思想状态,议定开展安全活动及思想教育工作,讨论决定奖惩事宜。第七条 做好会议记录。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有效地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二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业公司管辖范围的采区可能发189、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包括:(一)矿井瓦斯、煤尘特大爆炸事故;(二)矿井特大透水事故;(三)矿井特大火灾事故及特大顶板事故;(四)爆炸材料特大爆炸事故。第二章 实施细则第四条 矿范围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坚持以矿为主体,抢险救灾工作一般在矿直接领导下进行,对专业性较强本矿难以应对的重特大事故,由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向县煤管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求援。采区范围内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向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第五条 根据辩识标准,本矿重大危险源主要是水灾、火灾、瓦斯、煤尘爆炸和顶板事故。(一)水灾采区主要分布于+310-+337水平以下各含水煤岩层、采空区、灌浆区190、。(二)火灾采区井下所有井巷及工作面、硐室及井口房。从发火物质上分煤炭火灾、皮带火灾,以皮带火灾威胁最大,处理最困难。(三)瓦斯爆炸瓦斯爆炸是主要灾害之一,分布于井下各地点。(四)煤尘爆炸煤矿煤尘爆炸指数45%,具备爆炸危险性,主要分布于采掘工作面及回采两道和所有煤炭运输井巷。(五)顶板事故煤矿煤层围岩为典型软岩,易膨胀破碎。矿压显现大,在采动影响下,容易造成支护破坏,形成顶板事故。其分布于井巷、硐室、工作面。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第六条 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由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两个采区救援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组成。第七条 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191、为矿长,副总指挥由总工程师及副矿长担任。矿长不在时,总指挥由总工程师或其它副矿长担任。成员包括救护队、安全质量部、通风科、生产部、机电运输部、物资供应公司、生活服务公司、医院、派出所负责人。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责:(一)统一协调、指挥全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工作;(二)组织全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定;(三)组织检查各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的工作情况;(四)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紧急调取各类物资、设备、人员。第八条矿应急救援内设机构及职责(一)应急救援办公室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调度人员履行办公室职责。办公室主任由调度主任兼任,成员由调度员组成。办公室职责是:1.办公室是应急救192、援的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2.落实各级指挥系统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备案工作;3.调指挥中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4.负责接受并向指挥中心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二)抢险救援组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组员:救护中队长、事故单位负责人抢险救援组职责:1.负责对事故现场的抢险抢修工作;2.组织对被困人员和物资的转移。(三)医疗救援组组长:救护中队队长、医院院长组员:救护队员、医护人员医疗救援组职责:1.协调和指挥、处理事故发生地伤亡人员的救护工作;2.由医院组织实施抢救。(四)事故调查组组 长:安全矿长副组长: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质量部及有关专业部室负责人组 员:安全质量193、部及有关专业部室人员事故调查组职责:配合上级事故调查工作,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现场勘察工作,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五)专家组组长:总工程师组员:专业部室负责人专家组职责:1.对事故抢险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2.对事故现场提出控制灾害损失的有效方案。第九条应急救援设备与设施应急救援设备与设施由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调用。(一)矿救护中队使用的抢险救护车辆和救护器材、设备、装备以及救护队员个人使用的救护设备、装备必须时刻保持完好并处于临战状态;(二)个人防护使用的装备、设备以及井下矿工随身携带的自救器由矿负责按规定配备齐全并保持完好;(三)救护设备:医疗救护车、担架、药品等由医院负责。第四194、章 物资、经费保障第十条经费使用矿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资金,要对矿应急救援给予足够的资金投入,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正常运转。第十一条物资保障(一)井上下非常仓库必须按规定储备一定的救灾材料;(二)物资供应公司、各区队要备用一定数量的救灾设备材料;(三)保证应急救援车辆和救护队及队员的装备齐全;(四)配齐井下工作人员的自救器,并定期检验,保证完好。第十二条事故后的恢复(一)终止应急救援的条件1.事故危险源已经排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2.事故伤亡人员得到有效救护;3.事故核心区的危险、危害得到解除。(二)有保护事故现场的措施。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195、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三)终止应急进入恢复阶段由应急救援总指挥决定;(四)恢复事故现场作业: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执行。第五章 培训与演练第十三条 培训(一)组织井下工作人员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学习,使每位职工都知道各种灾害发生时的自我防护措施。贯彻学习要有记录及本人签字;(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知各种灾害发生时的避灾路线。第十四条 演练(一)定期对井下工作人员进行事故预防演习;(二)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三)对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生产条件的变化,每年都要重新修订,使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196、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 各矿区要立即成立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并报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十三)事故追查分析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各类事故发生,规范我矿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及时地报告、抢救事故,准确地调查事故,正确地处理事故,吸取各类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特制定事故追查分析办法。第二条 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同时积极组织抢救事故,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人员调查。第三条 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并通知安全部门和有关领导。死亡事故要于2197、4小时内向晋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度室、晋中煤矿安全监察站汇报。第四条 安监科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事故的原因和经过。第五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事故调查人员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的经过,对不协助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第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于当天写出事故经过,报安监科备案,由安监科出具工伤证明到医院治疗,否则不以工伤对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况紧急,可先治疗后补手续。)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隐瞒、虚报或故意延迟报告事故,否则,除责成其补报外,给予单位负责人500元的经济处罚。第八条 安监科和有关部门应组成事故调查组,参加人员为安监科有关人员、有198、关部门负责人、责任队队长和技术员以及现场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员。所有参加人员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本着从快、从严、从重的原则及时组织追查分析。第九条 分析处理事故时,必须严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第十条 应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的人员无故不到,或不按规定时间到,影响事故调查分析正常进行的,由安监科按严重“三违”或失职给予处罚。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由安监科和有关部门根据调查分析的情况写出事故报告。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由安监科下达罚款通知单,财务科执行罚款,各类罚款199、进入安全基金,财务部门要建立专门台帐,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对在抢救事故过程中的有功人员要给予通报表扬或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第十四条 其他人员发现发生事故的单位有隐瞒不报的,要及时与安监部门取得联系,安监部门可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落实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发生,若半年内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将按照标准加倍处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十四)隐患排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矿安全生产,使安全管理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制定隐患排查制度。第二条 安全隐患的检查(一)每一职工都有义务发现隐患,并及时报告当班班组长,安全员和200、调度室,由调度室督促处理,不能处理的,由调度室负责人向安全部门反映,以“整改单”的形式指派专人负责处理;(二)安全大检查所查问题,现场不能处理的,由各组长填写“整改单”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三)生产科室管理人员发现的隐患,由各科室负责向安全科反映,填写“整改单”,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四)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A类隐患问题需要各部门协调处理的,报公司领导,负责处理。 第三条 隐患的落实及信息反馈(一)采、掘、开工作面现场隐患的处理监督,由安全员现场监督,并将处理结果按时反馈到安全部门;(二)机电方面的隐患由机电部门有关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并按时反馈,比较重大的隐患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由机电部门专人负201、责协调落实,并按时反馈到安全部门;(三)“一通三防”方面的隐患,由瓦斯员负责信息反馈,重大隐患由通风部门组织实施,并按时反馈到安全部门;(四)生产调度室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隐患,要把处理结果向有关领导反映,重大隐患填写实施结果验证;(五)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难题,由技术科或工程部配合承包方写出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检验实施效果。第四条 责任(一)发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汇报,给予责任者305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要严肃处理;(二)各承包方及有关部门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整改单”要求落实者,未按规定填写实施情况交安全科备案者,由安全科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30100元罚款,造成事故者加倍处罚;(202、三)安监员、瓦斯检查员、调度员、机电维修人员、及有关科室人员,未严格履行监督职责,未按规定填写实施结果验证,由安全科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30100元罚款。第五条 本办法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十五)矿早会隐患通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各类事故发生,规范我矿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分析处理,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早会前由安监科把前一天所发现的问题以“隐患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到各区队。第三条 区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并把隐患整改单按时反馈到安监科,区队在收到“隐患通知单”时有疑问可以在会上提出。第四条 在收到区队的反馈单后安监科组织人员到现203、场进行验收。验收情况在早会通报。第五条 认真开展大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检复检制度,利用多种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第六条 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各采掘队负责人,必须经常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及时发现和查处本区域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要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第七条 本办法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十六)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办法第一条 每班必须有1名矿副总以上的矿领导带班。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第二条 必须严格执行8小时跟班制度,和工人同上同下。第三条 每班跟班领导如有公出、休班等特殊情况,可联系其他跟班领 导换班,事情处理完204、毕后,再换回。第四条 根据安全生产重点和难点,合理选择带班地点,带班期间要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五条 跟班领导必须坚持向调度室每班“三汇报”(入井前、班中、升井前半小时内);发现现场有重大隐患或急需矿上协调解决的问题,随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第六条 带班下井领导填写记录要真实,带班时间要确保,履行职责,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格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严肃查处。第七条 本办法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十七)安监员交接班管理办法第一条 安监员必须执行煤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205、不早升井、不晚下井,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第二条 安监员必须在井下进行交接班,接班人不得拖延接班时间,做到接班人不到位,交班人不离开工作岗位。第三条 交清接明当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隐患所存在的地点,便于下一班正确处理。第四条 接班后要及时安排组织处理上一班遗留的问题,并做好本班次的安全巡查、排查、处理工作。第五条 交接班时除当面口头交待外,还必须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写清时间、地点、交接班人姓名等有关隐患排查处理内容。第六条 对于存在重大隐患问题的,接班人员可以拒绝接班,并上报给当日值班领导和主管领导。第七条 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必须同时参查看隐患现场,盲目交接班,流于形式的,接班后发现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206、。第八条 正确对待交接班制度,对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的予以调离本岗位。第九条 本办法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十八)安监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认真抓好各项安全监督工作。坚持对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按操作规程作业不放过,发现隐患、整改不了不放过的三项原则。第二条 认真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在爆破作业时,坚持做到:一要事先安排好警戒力量,确保爆破区安全无误;二要再爆破时和爆破员一起核实炮数,如发现残炮拒炮,要和爆破员一起按规定排除残炮拒炮;三要在爆破后,确认安全无误,才能撤除警戒力量。第三条 依照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现场爆破记录,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做到炮数207、准确,消耗数字清楚,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填写退库单,严禁剩余爆炸物品私拿、私用或赠送别人。第四条 依照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搞好安全监督:一要持证上岗;二查验爆破员的一切准备工作;三要查验爆破母线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四要检验爆破器材是否齐全有效;五要查验瓦斯的瓦斯测量记录,如发现不安全因素,不准发放爆破信号。第五条 积极协助分管领导搞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办法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十九)爆破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爆破规定,落实爆破前的安全预防措施,坚决不违208、章作业,做到没有安全爆破器不开炮,炸药和雷管失效的不开炮,工人没有撤出安全地方不开炮,瓦斯超过规定不开炮,没有指挥信号不开炮,爆破母线达不到规定不开炮。第二条 要做到持证上岗、严格领用、退库登记。当日使用剩余雷管和炸药不准私藏、私用、不准转借、转卖他人。第三条 要严格按章作业,特别要记清装药数量,爆破时要登记响炮数量。对于残炮拒炮要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安监员。采取措施排除残炮拒炮。如违章排除残炮拒炮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爆破员的责任,排除的残炮拒炮要交回保管员,不准乱放、乱丢。第四条 不准将爆破作业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无证人员不准进行爆破作业,更不准他人代替爆破。如发现借证或请他人代替爆破的,要吊销爆破209、作业许可证,取消爆破资格。造成伤亡事故的首先追究爆破员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积极参加本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技术操作、安全管理培训,考试合格方能成为爆破作业。在工作中出现违章情况,不能从事爆破工作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爆破作业许可证。第六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爆破员IC卡,严禁将IC卡转借他人使用。第七条 本办法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十)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对爆破材料一定要包装严密,专车运输,不得混装其他物品。出库时要严格清点验证,入库时也要当面核实,发现短缺,变质等问题,要当即追查。第二条 装卸爆品要轻装轻放,火药雷管要分车装运。车辆必须由专人押送,210、严禁烟火,防止意外爆炸。第三条 爆品的储存仓库要设在安全地点,库区设置围栏、排水沟和消防装置、避雷装置、报警装置、防爆装置、防盗、防洪、防爆。第四条 库内要保持通风干燥,温度适应,不得存放其他易爆物品。第五条 库存量不得超员要求,不得超贮,爆品要摆放整齐,不得乱扔乱放,经常验库,入库出库按产品时间依次定期轮库,防止变质。第六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禁止在库区使用烟火,禁止库内外附近爆炸使用火药。第七条 井下使用的雷管、火药必须由爆破员亲自携带爆破证和出库单领取,保管员随时登记入帐,否则保管员拒付。第八条 火药雷管必须直接带到工作场地,分别装入火药箱,雷管箱内,放在避开电器设备,顶板稳定的安全211、地点,不得随意乱放。第九条 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体的工作地点进行,严禁坐在导电物体上。第十条 装炮药时,无关人员退出现场,专由爆破员操作,必须严守操作规程,爆破时要把剩余爆品按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所有人员隐蔽好后,由爆破员按规程起爆。第十一条 卷线爆破,爆破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第十二条 每班爆破后,由爆破员、安监员、班长负责清点,雷管、炸药当即登记入帐,有余办退库。第十三条 安监科每月检查一次火药库,警报器、消防器材和出入库退库情况,帐目手续等。第十四条 仓库保管员负责火药支领。我矿安监科监督检查,发现情况向公安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监科负责解212、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十一)上下井人员清点管理办法第一条 井口要选派责任心强的把钩工负责上下井人数清点工作。第二条 在井口设置上下井人员登记簿,记录上下井人员的工种、人数。第三条 交班人员未能全部上井时,必须查明人员走向,原因不明的要立即报告。第四条 信息办在交接班完毕后,将出勤人数、上下井人数、领矿灯的数进行核对,做到三对口。第五条 如果出现出勤人数、上下井人数、领矿灯人数不相符合时,要立即核对,直到查清为止。第六条 在每次换班两小时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给值班矿长。第七条 本办法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十二)煤矿入井检身管213、理办法第一条 检身员由把钩工担任,按时执行,入井检身制度。第二条 检身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循私情,要做到入井人员人人必检。第三条 所有人员都必须接受检身员的检查。第四条 检身员有权对违章或扰乱阻挠检身员工作的人员进行处罚。第五条 检身员必须做到考勤人数、入井人数和领灯人数三对口。第六条 检身员要耐心细致地对待本职工作,决不准许任何人将烟草、点火物品等一切易燃品带入井下,更不能将雷管、火药带到井上。如发现有上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追究检身员的责任,按惩处规定处罚。第七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监科负214、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十三)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管理及跟踪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管理第一条 矿领导下达公司对安全生产的要求,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对安全质量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各专业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管理资料。第二条 矿每月底由领导小组组织矿管理人员对矿井六大专业分别进行评估。第三条 各专业负责人必须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考核评分,并整理各专业的原始记录台帐。第四条 各专业考核结果必须有记录和考核评分人员的签名。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办法管理。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矿长为第一责任215、者,安全矿长为直接责任者,统管全矿安全生产;下设技术科、队、班、组,实行分级负责,层次管理。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系统:矿设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矿设安监科、井口设安全小组,设安全监员,形成安全生产监察网络体系,对全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监察工作。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系统:以矿委会为主体,矿设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井口设监督员,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网络体系,对全矿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第九条 安监科,是矿和“矿委会”的具体管理职能机构,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的监察指挥组织,指挥全矿安监系统和检查全矿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十条 班组安全员负责本班组的安检工作,监督执行安全规216、程,检查不安全因素,组织全班人员及时妥善处理,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一条 安全工作,要专人抓,要层层抓,全员都把关,全员都有责,全员都要抓,互相监督,共同抓好安全生产。第三章 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记录。区队设安全生产记录,记录要记清,写明执行规程情况,有无隐患,险情和事故,采取哪些安全措施方案,和作业场所安全状况等。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记录。安监科设安全检查记录,在日常检查中,分别抽查和集中大检查时,把检查项目,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写清。第十四条 安全会议记录。包括安全工作会,安全专题分析会和事故调查处理会等,写明议题、意见和决议等内容。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档案。轻伤填“轻伤登217、记表”,写明伤者情况,受伤部位,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或结果等;重伤以上事故档案,要有事故调查报告,诊断证明,事故处理报告和事故处理决定等。事故处理档案由矿安监科或矿组织的专职人员搞好,办公室存档管理。第四章 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把安全工作列为头等大事,都要把安全工作贯彻在一切工作之中,并坚持始终。第十七条 贯彻安全法规,上好安全课,搞好安全教育,个个都知道安全法规、制度、规程、条例,处处都做安全工作,尤其新工人不经安全教育不上岗。第十八条 每月25日召开安全办公会,专门检查安全工作,讲安全工作,研究安全工作,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改变安全工作中的不足。第十九条 安全工作218、立足于防,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必须加强日常的检查,督促工作,工作要实,要求要严,发现隐患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排除,不留隐患,不能拖延,处理不了的,立即报告,并负责催办,解决为止。第二十条 认真执行“法规”、“规程”、“制度”,执行要严,惩罚严明,发现问题,追究责任,该罚的罚,以严纪保安全。第二十一条 不断完善安全制度,按“规程”、“制度”严格执行。还要发现问题,分析情况,研究政策,结合需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加以制约,予以防范,从而不断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使其更完善、适用。第二十二条 安全工作要问责,问题发生在哪里,就由哪里负责,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给予经济处罚或下岗。故意造成损失的追其刑事责任。第219、五章 安全事故跟踪处理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立即按系统登记,报告,各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必须认真处理不得拖延。第二十四条 搞好抢救工作。发生事故首先要救人,必须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护理和治疗,同时做好灾区治理防范工作,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第二十五条 搞好事故调查,凡是发生事故,都要及时进行调查,必须把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因和责任查清。从实际出发,准确、搞实、搞清,写出调查报告。第二十六条 搞好事故分析,进行安全教育,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凡发生事故,查明情况后,都要在一定范围内,搞事故分析,讲明事故经过,原因,找出防范措施,使大家都能从中得到教育,责任人得到处理,防范同类事220、故反复出现。第二十七条 搞好事故现场处理,事故现场的恢复。按批准权限进行,批准后并制定安全措施,确保生产安全,无安全措施,不得生产。第二十八条 搞好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应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结论。特别是对可预见事故严惩责任人。第二十九条 事故处理,按轻重分级管理。轻伤由安监科,区队长会同医院处理。重伤则由矿安监、生产技术科等单位处理。重伤以上事故,上报公司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十四)安全预控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 不安全行为的检查第一条 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包括对不安全行为的检查(互检、221、自检、抽检)、观察预警、识别研究、评审等。对不安全行为的责任追究执行矿安全问责制度。第二条 安监科作为矿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全矿井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管理。矿、区队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均负有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现场作业中首先要确保个人按章作业,同时也要互相监督提醒其他人员不违章作业。第三条 检查执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原则上每旬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检查频率时具体调整;动态检查由安检员、带班领导、检查及查岗人员实行24小时不定时的对各作业点进行巡回检查,检查要覆盖生产全过程、全方位。第四条 定期检查每旬与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管理体系222、检查相结合,具体由安监科及各专业检查组组长召集,检查线路、人员安排由安监科及专检组组长安排。第五条 动态检查除矿领导及各业务部门、专检人员日常随机进行检查外,还要以“小分队”的形式组织突击抽查,“小分队”的检查具体由安监科负责牵头组织,检查成员根据检查范围和专业由组织人随时召集有关业务部门人员机动性的组合。第六条 不定期检查要重点突出中夜班的检查,“小分队”检查频次原则上每旬组织一次。第七条 检查必须对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措施、岗位标准、岗位责任制等进行,要高标准、严要求。第八条 检查要把重点放在采掘、“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运输、辅助运输和承包方现场管理上,对于井下重点工程和搬家倒223、面、打眼放炮工程、大型器材长距离运输等易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作业环节进行重点监控。第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应现场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提出经济处罚、待岗培训直至行政处理意见,并要及时通报。第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工、停产或者停止一切作业活动。第十一条 各单位每周由单位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一次定期的针对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巡查工作,巡查要覆盖所管辖区域生产作业全过程、全方位。第十二条 带班队长负责对每班人员的作业行为不定时224、的进行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的岗位、关键的作业环节要采取重点监控。对本单位不安全行为人员要给予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要上报安监科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区队要建立自检记录,要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存在问题、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区队要建立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台帐,对不安全行为要有分析改进计划。第十四条 班组长为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随时了解掌握本班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察觉他们工作中的情绪变化。不定时对全班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抽查,不时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超前控制不安全行为和事故的发生。第十五条 班组成员要相互关照,发现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时要进行强行制止225、。班组作业岗位各自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又相互制约,必须形成无隐患、无缺陷、无违章的作业氛围。第十六条 每周班组要在区队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开展一次安全活动,组织讨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日常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班组成员要客观的指出,力求今后工作中杜绝。第十七条 各单位每月召开一次不安全行为管理分析会,对本单位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从制度、岗位职责、人员家庭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防范措施。第十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等日常检查要使用文明用语,检查要遵循平等、尊重员工的原则,不能给被检违章人员造成心理压力,避免因心理因素引发二次违章造成事故。第十九条 各部门对每次检查出的人员不安226、全行为要上报安监科,由安监科建立台帐,具体要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违章时间、违章情况、处理结果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第二章 员工不安全行为观察与预警第二十条 健全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机制,通过观察及预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纠正不安全行为,降低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率。第二十一条 针对新上岗、经常出错、喜欢冒险等容易出现不安全行为的员工,各单位要制定作业任务观察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第二十二条 由单位的管理人员按照规程、任务工序对观察对象的作业全过程进行观察。第二十三条 观察时要根据编制的观察表进行,确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并详细记录。第二十四条 观察结束后,与作业人员进行沟通和227、交流,将观察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控制措施和处理意见。第二十五条 班组要按拟定的控制措施进行分解落实,限期纠正,对于当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第二十六条 在不安全行为管理例会上,对发生频率高、危险性高、涉及到多工种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重点通报,明确不安全行为的纠正焦点,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扭转不安全行为频发的趋势。第二十七条 通过征集和民主讨论,掌握易于操作、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断改进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员工不安全行为识别与研究第二十八条 行为痕迹主要是看不安全行为发生后是否可追溯。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人员发生不安全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会留下一定的行为痕228、迹;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只有在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而不会留下可追溯的痕迹。第二十九条 针对不安全行为痕迹的特点,对于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控制必须要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不安全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第三十条 对于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各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的行为痕迹后,要立即通知当班安检员、施工单位跟班人员到现场进行责任认定。第三十一条 安监员到现场后,要及时联系责任区域带班队长到现场,根据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痕迹,落实具体的责任人及责任区队。对于痕迹的认定存在技术难度的,要通知矿技术科、机电科、通风队等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认定。第三十二条 对于一般的不安全行为,按照不安全229、行为处罚条例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处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及重大以上机电运输事故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落实,并下发通报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 采掘、机、运、通各专业检查人员,必须对所管范围进行经常性抽查,及时准确进行不安全行为痕迹识别,对易发生事故地段要重点监督,对有不安全行为迹象的人员进行特别关注,反复提醒警告。第三十四条 对不安全行为的痕迹识别主要管理部门为安监科,要建立“不安全行为”及事故管理台帐,划分不安全行为类别,通过对不安全行为的研究,找出不安全行为发生的规律,制定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第四章 员工不安全行为评审第三十五条 安监科每月对各单位员工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汇总,分析230、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及规律,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第三十六条 通过每月召开的安全例会及每周安监科针对不安全行为情况的动态分析等管理审查,寻找工作上的差距,提出具体的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第三十七条 每年底对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进行研讨,找出不安全行为引发的心理状态,掌握发生的规律,为制定控制措施提供依据。第三十八条 安监科每年底对全矿不安全行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于管理制度、措施、检查考核等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修订完善和改进。第三十九条 日常员工安全行为规范按照员工岗位行为规范及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各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要不断进行补充完善。第五章 员工不安全行为积分考核办法第四十条 为了激231、励员工自觉做出安全行为,对员工不安全行为实行扣分积分考核。(一)扣分标准 员工基础安全分为10分/月。根据员工主要不安全行为表现及其分类,对各类不安全行为进行量化考核,每发生一人次可能导致特大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扣5分;每发生一人次可能导致重大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扣4分;每发生一人次可能导致中等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扣3分;每发生一人次可能导致一般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扣2分;每发生一人次可能导致低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扣1分。(二)扣分方式按照扣分标准和不安全行为性质,对责任人进行累计扣分考核,动态监查。凡出现不安全行为,除罚款、待岗培训处理外,根据违章情况进行考核扣分。(三)不同分值等级相应处罚标准1.对于扣1分的232、不安全行为,对责任人并处100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50元;2.对于扣2分的不安全行为,对责任人并处200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100元;3.对于扣3分的不安全行为,对责任人并处300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200元;4.不安全行为扣分累计达到4分人员定为“一类不安全人员”,并处500元的罚款,停止工作,离岗培训7天,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300元;5.不安全行为扣分累计达到5分人员定为“二类不安全人员”,并处800元的罚款,停止工作,离岗培训15天,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500元;6.不安全行为扣分累计达到69分人233、员定为“三类不安全人员”,对责任人并处1000元的罚款,停止工作,离岗培训30天,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600元;7.不安全行为扣分累计超过10分,上报公司行政人事科给予不安全行为人员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四)不安全行为扣分考核方法1.矿不安全行为积分管理由安监科统一负责。安监科建立不安全行为人员档案,专人负责积分登记,每月公布一次扣分积分情况;2.计分情况同时记录在个人入井安全资格证的扣分记录内,对达到警戒线的个人立即进行强制培训;3.扣分结果与个人安全风险抵押挂钩,月扣分达到3分、4分、5分的人员,在返还安全风险抵押时按10%、20%、30%的比例扣除,累计扣分在67分、234、89分区间的,在返还安全风险抵押时按50%、70%的比例扣除,如扣分累计超过10分(包括10分),扣除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4.连续一年未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井下作业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5.对于年度每发生一次以上不安全行为的人员,全年安全奖按30扣除兑现;6.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考核计分周期为逐年连续考核记取。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十五)安全操作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编制依据:(一)现行的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规程等;(二)山西煤炭部门和公司有关235、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三)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工作原理资料以及设计、制造资料;(四)曾经出现过的危险、事故案例及与本项操作有关的其他不安全因素;(五)作业环境条件、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六)其他有关要求。第三条 编制内容(一)明确适用范围;(二)行为和工种要求的一般规定;(三)该工种的安全规定;(四)操作前的准备,包括:操作前做哪些检查、机器设备和环境应该处于什么状态、应该做哪些调整、准备哪些工具等;(五)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应该和禁止穿戴的防护用品种类,以及如何穿戴等;(六)操作的先后顺序、方式;(七)正常的操作程序;(八)操作过程中机器设备的状态;(九)操作过程需要进行哪些236、测试和调整,如何调整;(十)操作失员所处的位置和操作的规范姿势;(十一)操作过程中有哪些必须禁止的行为;(十二)特殊操作内容;(十三)异常情况处理要求;(十四)收尾工作;(十五)其他要求。第四条 对照工种作业标准,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人员操作规程和各工序操作标准。第五条 建立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学习制度,聘请有经验的老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讲课,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同时要在企业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中,将安全操作规程列为重点学习内容,保证安全操作规程的全面落实,每次学习结束后,要组织对职工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六条 推行职工持卡上岗管理制度。制作关键岗位危险源告知卡,告知卡上注明237、岗位危险源、后果、标准及措施要求等。第七条 严格安全操作规程检查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监督检查、班清班结,使每一位从业人员均能明确自己所从事的岗位应当如何做,做什么,怎么做,不应做什么。第八条 加大对安全操作管理的监督考核力度。对不熟悉操作标准的上岗人员,要立即进行停工培训。第九条 特殊工种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要熟悉本岗位操作标准。对现场抽查应知应会差者或违反操作标准作业者,责令其下岗培训,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 强化对各岗位、各工种人员操作行为的监督考核,形成闭环式的管理机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监督考核责任制,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确保职工规范操作。第十一条 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238、况的检查内容:(一)检查违章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中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常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范例,对重点设备、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同时,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二)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使用情况。检查是否使用本工程规定的防护用品,穿戴是否正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被拆除,或是否被错误使用。(三)检查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特种作业人员检查的重点是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及复审教育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有无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是是否有违章行为等。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四)检239、查员工对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第十二条 检查采用现场检查和笔答考试两种方法。现场检查的方法是让员工从头开始操作,直到这项工作结束为止,检查人员利用事先制定好的检查表,逐项进行打分,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检查结束后在现场给予纠正。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监科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十六)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煤矿安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本办法。第二条 火工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火工品库(发放所)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各火工品库(发放所)必须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严禁超过最240、大允许储存量。第三条 火工品库(发放所)内应通风良好,便于行走,火工品码放整齐稳固,搬运方便。火药硐室必须铺垫木板,雷管硐室铺垫橡胶板,所有硐室入口处应设置静电帘。要经常保持库内清洁卫生,设施符合规程规定,并建有齐全的规章制度。第四条 火工品必须分类存放,禁止将火药与雷管混存,火药、雷管储存的安全殉爆距离必须符合规定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硐室内。严禁发放变质的火工品。第五条 火工品库(发放所)内不得存放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必须建立外来人员登记簿,非本库工作人员进入时必须进行出入库登记并遵守相关规定。第六条 火工品保管员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可靠并经过专业培训、熟悉业务、掌握爆炸物品性能和安全储存常识的人241、员担任,并持证上岗。第七条 火工品出入库帐目清楚,帐、卡、物相符。严格执行批准手续和出库发放制度。第八条 火工品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做好安全四防工作。第二章 火工品库防火、警卫管理第九条 火工品库(发放所)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火工品库(发放所)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火器材,库房工作人员(警卫人员)必须熟悉业务,掌握消防火技能,了解爆炸物品性能和安全存储知识,严格管理,认真守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确保库房安全。第十一条 火工品库(发放所)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库房内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严禁堆放242、易燃物品,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火工品库(发放所)内严禁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第十二条 库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制度,对准许进入的人员,应详细登记姓名、单位、职务、入库目的、出入库时间,以备核查。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手续必须清楚。第三章 火工品装卸、运输管理第十四条 地面运输火工品必须配有专用汽车(经排气管改装、安装防火罩,两端插有“危险”字样黄旗标志的车辆)、专职司机(必须熟悉火工品性质,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具有5000km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专职押运员,并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运输。第十五条 运载火工品的车辆,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243、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运输的火工品应用帆布包装牢固严密,不超高(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0mm)超重,且一次只准运载单一火工品。严禁将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同车装运。禁止混装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搭载无关人员。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禁止在人多繁华的地方和道路交叉口停车,严禁在运输途中无故停车或驶入加油站加油。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通过路口时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交通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运输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详细检查,并按规定配有相应的消防器材。严禁使用其它车辆运输火工品。第十七条 运载火工品的车辆在能见度良好时车速不得超过40km/h,244、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较低时车速减半,冬季雪天地面结冰时,运输车辆必须采取防滑措施。司机和押运人员严禁随身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第十八条 装卸火工品要尽量在白天进行,由专人负责装卸,同时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地点。装卸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爆炸物品装卸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抛掷,必须保证原包装完好无损。第十九条 火工品运输到达地点后,负责押运人员必须按接收单位指定的地点卸货,认真清点,严格核实,施行三联单交接手续,互相签字盖章,做到到货与收货相符,严禁未经清点即行入库。第二十条 往井下运输火工品,必须用带盖、有木质板的专用车,车厢底板、245、周围均铺设绝缘胶皮板。严禁使用普通矿车运送火工品。第二十一条 运送火工品前,要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交接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送火工品。禁止火工品运输车辆在井口或井底车场及其它巷道停留。火工品运达井下后,应立即送进火工品库存放。第二十二条 井下用机车运输火工品时,应用空车把装有火工品的车厢与机车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装有火工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和工具,同时应在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运送火工品由火工品库负责人或火药保管员护送,严禁其它人员乘车。专职护送人员应座在尾车内,机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第二十三条 严禁用刮板运输机和胶带运输机等运输火工品。第二十四条 246、由火工品库向工作地点运送火工品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火药可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火工品性质和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运送火工品时,必须使用火药兜、雷管兜,严禁混装或将火工品装在衣袋内。第二十五条 领取火工品后,应直接运送到工作地点放入专用火工品箱内,并上锁。禁止乱扔乱放。运送火工品途中,严禁在人员聚积的地方停留。第四章 火工品管理奖惩第二十六条 火工品在储存、运输、发放、使用过程中凡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违犯火工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集体和个人,坚决予以制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降级等,对于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擅自拿到井上的电247、雷管,每发罚责任者100元;超过3发的,给予开除矿籍处理;超过20发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火工品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要立即逐级上报并报告公安部门,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及责任人所在单位有关领导责任并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火工品库(发放所)储存的火工品必须按公安部门核发的储存量储存,不得超储。如超出最高允许量,罚井(区)队长、保管员每人2050元。第二十九条 押运员、保管员、雷管导通编号人员、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没持证上岗罚款20元。第三十条 现场支领的火工品无论有无剩余,爆破工必须在班末将填写好的交回联经现248、场负责人核实签字后,交回火工品库。剩余的雷管未交回火工品库,罚值班队长、班组长、爆破工每人3050元,造成流失引起危害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现场负责人未在交回联核实签字的,每次罚1030元。爆破工未将交回联交回爆破所在单位的,罚爆破工每次1030元。第三十一条 火工品库发放员未分月保管好支领联火药票,罚发放员20元;火药票每少一联、每出现一张不符合手续的火药票,罚发放员10元;火工品库帐、卡、物一处不符,罚发放员3050元。第三十二条 火工品在运输、发放、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 对火工品管理不善、漏洞较多,严重违章的单位或个人,将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加倍处罚。第249、三十四条 采区的火工品管理由安全区长负全面责任,主管工程师协助业务管理。火工品管理必须制定现场奖罚办法并进入班组核算,每月制定消耗计划并按时上报。未进行班组核算、无消耗计划、无现场奖罚办法的单位,分别罚核算员及队长每人50元、安全区长30元、主管工程师20元。第三十五条 在井下火工品库(发放所)以外煤流中捡到一发雷管或一管火药,对责任单位分别罚款500元和50元,对直接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和10元;对捡到者分别奖励200元和10元;在其他地点捡到雷管或火药,对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和捡到者的奖罚减半执行。查不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对捡到者分别奖励50元和10元。第三十六条 对当班责任心较强的、250、从事本班爆破作业的爆破工,每工奖励3元。对维护和遵守火工品管理制度的集体和个人、对避免事故的有功人员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章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第三十七条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导通、刻编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熟悉各种电雷管的构造和性能,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八条 电雷管的编号必须刻写在雷管的安全部位,并保证号码清晰。第三十九条 电雷管在发放前必须进行全电阻检查、导通、刻编号工作。全电阻检查、导通编号人员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全电阻检查、导通编号作业时必须轻拿轻放、单发操作。禁止发放全电阻不合格、没编号或号码不清的电雷管。第四十条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导通、刻编号室必须有安全251、防护装置及安全措施。全电阻检查、导通的电雷管要有记录,作业台和地板要铺设软性绝缘材料。第四十一条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导通、刻编号人员不得穿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第六章 火工品发放、清退第四十二条 火药、雷管必须由当班爆破工持火药票领取。火药票一式三联必须由爆破工盖章、当班班长及值班队长审查签字,票面应注明计划数额并不得涂改,经发放员核定后按计划数额发放。火药票由爆破工持两联,发放员持一联。第四十三条 非专职爆破工、无火药兜、雷管兜、火药票不符合规定,发放员严禁发放。第四十四条 不导通、不刻编号、刻编号字迹不清的雷管不得发放;包装不合格的、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火工品严禁发放使用。第四十五条 火工品252、直接运到工作地点后,必须分别存放在当班专用的火工品箱内并上锁。每班都要有专用的火工品箱,严禁各班混用。所有施工地点开工前,火工品箱必须齐全,并整齐摆放在安全可靠、避开导电物体的地方。第四十六条 当班剩余的电雷管由爆破工如实填写在所持两联火药票上,经现场负责人(班组长)核实签字后,与电雷管同时交回火工品库,发放员要仔细核实清点,经爆破工和发放员共同在清退台帐上签字后,电雷管方可入库保存,发放员方可将两联火药票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升井后,要将两联火药票交回所在单位,由核算员在台帐上作好记录并保存好第二联火药票,第三联火药票交单位安检站保存,以便核实检查。发放员要做到支领票与发放台帐相符、清退票与清退253、台帐相符,核算员和安检站要做到交回联与记录台帐相符,并做到日查日清。严禁当班剩余的电雷管存放在现场火工品箱内。第四十七条 当专职爆破工未上班,需安排其他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临时爆破员时,必须经区值班领导批准,方可支领火工品及从事本班爆破作业。第四十八条 现场无专职爆破工时,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全部交回火工品库;放假或停工期间及倒面时,严禁现场存放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全部交回火工品库。第四十九条 火工品库要严格管理手续,每旬向使用单位反馈火工品使用情况,并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第七章 火工品销毁、处理第五十条 对报废的火工品必须定期销毁。库内存放报废火药不得超过100kg,雷管不得超过50254、0发。销毁报废火工品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被销毁火工品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时间及地点。销毁火工品要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五十一条 销毁工作必须在白天较好的天气进行,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进行,每次销毁数量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同时不得超过销毁场地所允许的最大数量。第五十二条 销毁前必须清除销毁场地四周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并设好安全警戒区,向各方向派出安全警戒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内。第五十三条 销毁前规定起爆位置、掩蔽地点。规定掩蔽、起爆、警戒解除及紧急停止起爆信号。销毁作业要设总指挥、观255、察员、警戒员、爆破工等。第五十四条 销毁起爆前,要发出信号,待一切人员掩蔽后方可起爆,每次起爆完毕后,需等待1015分钟后,方可到现场检查销毁情况。对爆炸后残存的火工品,必须集中起来,进行二次销毁。第五十五条 销毁火工品时,必须有公安、安监人员参加。销毁工作完成后要将销毁经过上报有关单位。第八章 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工作第五十六条 矿、采区、都要建立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火工品的储存、保管、发放、销毁、运输、使用等安全工作。第五十七条 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认真贯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批示和要求。第五十八条 256、负责组织火工品保管员、爆破工、押运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使之熟悉安全规程、操作技术和技术要领及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等火工品管理使用知识。对直接接触火工品的人员,必须严格审查,确保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技术上过硬。第五十九条 负责组织本单位火工品保管、使用情况的安全大检查,矿每月一次,采区每旬一次,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或定期落实整改。第六十条 矿、采区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必须每月召开一次专业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及时总结本单位火工品当月使用消耗情况,分析超、降原因,同时布置好下月的工作任务。第九章 井下爆破工工作管理第六十一条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悉257、各种火工品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并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证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无证人员担任井下爆破工作。第六十二条 井下爆破作业时,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掘进组长、采煤班长必须亲自或指定专人对爆破工负责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警戒工作。凡是通往爆破地点的所有巷道都要设置警戒人员,并要拉警戒绳,挂警戒标志牌,禁止任何人员进入爆破地点。禁止警戒人员做与本职无关的工作,未得到解除警戒通知,警戒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第六十四条 爆破工要随身携带发爆器钥匙,从事爆破工作时,258、必须自装、自连、自查、自放。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爆破工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鸣笛或大喊三声:“放炮啦!”,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第六十五条 炮眼必须掏净,爆破必须使用水泡泥,炮眼封泥量要符合要求,严禁用煤粉、硬矸石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第六十六条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专用爆破母线进行爆破,严禁用其它电源替代起爆。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双线。采煤爆破距离不得小于45米,掘进爆破距离:直头不得小于75米,拐弯直角不得小于45米。爆破时,爆破工及其它 人员必须躲到警戒距离以外安全地点掩蔽好。第六十七条 处理瞎炮必须在班(组)259、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当班的瞎炮应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瞎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等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处理瞎炮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需爆破处理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30条的规定。第六十九条 爆破工必须把火药、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火工品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当班剩余的电雷管由爆破工清点数量,经班(组)长核实签字后送交火工品库保存。严禁爆破工将剩余的火工品私自存储或带至地面。第七十条 爆破工除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各规定。第十章 发爆器260、发放、使用管理第七十一条 发爆器由矿灯房统一集中管理,并指派专人维修保养。发爆器必须保证完好。不合格的发爆器严禁发放使用。第七十二条 矿灯房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爆破工名单配齐发爆器牌,保证专人专用。发爆器必须统一编号管理,凭牌发放。专职爆破工凭发爆器牌支领发爆器。严禁向非专职爆破工发放发爆器。严禁向同一爆破工发放两台及以上发爆器。支领手续不健全,矿灯房一律不予发放。第七十三条 发爆器钥匙要随发爆器一起支领和交回。爆破工要随身携带发爆器并妥善保管。严禁发爆器乱扔乱放。严禁非专职爆破工携带发爆器。第七十四条 发爆器在使用过程中严禁拆卸、敲打、碰撞,对损坏发爆器,罚责任人50200元。第七十五条 发爆261、器不得在井下交接班使用。矿灯房发现本班末发爆器未交回,要立即向使用单位领导报告情况,使用单位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查明原因反馈矿灯房。发爆器一经发现丢失,爆破工要立即汇报单位领导及矿灯房,矿灯房内丢失的,由专管人员汇报单位领导,单位领导接到汇报后要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对违反报告程序或隐藏不报的人员及单位按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一章 附则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十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员定量管理办法第一条 严格执行运输、库房、装卸定员、定量规定。第二条 运输车辆的载重量必须严格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行驶时,驾驶室定驾驶员、押运员二262、人。第三条 在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上警示标牌,内容包括库房名称、建筑物危险等级、定员、危险品名及数量、危害性。第四条 库房实行双人、双门、双锁制度,门锁钥匙应有双人 分别保管,开启时两人应同时在场。第五条 炸药库的储量不得超过核定存贮5吨,单个雷管库房的储量不得超过核定储量1万发。同一仓库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炸物品时,应按WJ9049执行。第六条 装卸人员同时进入单个库房的人数不得超过6人,手推车运输一次不得超过5箱。第七条 卸车搬运进库人员严禁穿化纤服装,严禁携带点火物品及电子物件。第八条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十八)民爆物品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 涉爆263、单位民爆物品安全检查由涉爆单位保卫科负责组织相关巡守员。保管员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工作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应留有安全检查记录。第二条 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隐患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及时上报单位领导限期整改。第三条 检查应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带队负责人和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案。第四条 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值班巡守员能否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二)各种登记簿册是否登记完整;(三)民爆物品存储库拿权防范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应急、警示设施是否完好;(五)保管员领取、清退登记是否完整;(六)爆破员是否是实名领取264、;(七)库存是否符合核定量;(八)其它需进行检查的内容。第五条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到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九)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 民爆物品必须专库存储,专用仓库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领取民爆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条 专用仓库须配备两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保管员。负责专用仓库的安全管理;收存和发放民爆物品;落实出入库检查、登记和信息录入上报制度。做到账目清楚,账务相符,帐机(手持机)一致。第三条 专用仓库应由保安公司指派专门的保安巡守人员进行看护,并建立相应的巡守管理制度和265、工作记录台账。第四条 库区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避雷设施(经消防、气象部门检验合格),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配备两条以上大型看护犬,且夜间应处于游走状态。第五条 库区应配备技防设施,有专业人员维护,确保运行正常,如有故障应采取有效措施并在48小时内修复。第六条 库区应设立报警值班室,并安装防盗门窗、配备防护设施和自卫器具,设有两种以上通讯设备,并保持24小时畅通。第七条 库房要实行双人、双门、双锁制度,门锁钥匙应有双人分别保管,开启时两人应同时在场。第八条 储存必须实行分库存储,并配备专用的存储保险柜,严禁超量存储。库内爆破器材应堆放整齐稳固,堆放高度不能1.266、6米,堆垛下应垫有大于0.1米高度的垫木,堆垛之间宜有0.6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堆垛与墙体距离应大于0.4米。第九条 库区应干净整洁无杂物,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静电、防鼠、防阳光直射的设施。第十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穿钉鞋、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携带手机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第十一条 民爆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及时登记造册出库,并上报公安机关(民爆大队)予以销毁。第十二条 民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十三条 办法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十)民爆物品领用清退管理办法第一条 认真执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严格遵267、守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好出入库手续登记及信息录入。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账机一致。第二条 领取民爆物品时,须根据当班使用数量向矿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专职爆破员持证,按照批准数量向保管员领取,并履行签字手续。第三条 保管员发现下列情况的不准发放:无领取手续的;未带爆破员证的;他人代领的;无炸药、雷管箱的;一人同时携带雷管、炸药的;炸药、雷管不上锁的;雷管未编号的;运输工具不合格的;民爆物品超期变质的;酒后领取的;违反规定的。第四条 爆破员领取民爆物品后,应有保安巡守押运人员押运至井口或地面作业地点。第五条 爆破作业完成后,由当班爆破人员本人将剩余爆破器材如数退回火药库。268、保管员对清退回的民爆物品要和爆破员当场点清,在双方确认无误后相互履行签字手续,存入民爆物品库房。第六条 坚持当班领取,当班清退,严禁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雷管箱,严格私自存放,转借或赠送他人,更不得私自买卖。第七条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十一)民爆物品巡守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 民爆物品库的巡守人员应年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嗜好;具备安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熟练掌握安全保卫设备的具体操作,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第二条 每周召开一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269、制度;经常性的对保管员、巡守员、等涉爆人员开展以防盗防抢为主要内容培训教育;并要留有记录。第三条 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检查制度,严格监督并执行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存储、领用、发放、清退、巡守的有关规定,做到手续齐全、登记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案。第四条 建立健全被盗(抢)等案件、事件、事故的登记、报告制度及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第五条 巡守人员必须严格执行3人以上24小时值班制度,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职,对每日值班、巡守情况要如实登记并进行台账,做好交接班记录。第六条 巡守员每天要对库区的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整改隐患,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第七条 巡守人员要熟记单位领导、调度室及公安机270、关的联系方式,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及公安机关报告。第八条 如实记录民爆物品进出库的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实物品的库存情况。第九条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十二)地质、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第一条 地测部门是矿井防治水业务保安部门,必须按照业务保安责任制度和有关的规程规定有计划的开展水文地质工作,为矿井防治水预防重大水患时事故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成果资料,并提出预测预报,地测部门对预防重大水患事故负业务保安责任。第二条 地测部门应根据本矿年、季、月采掘生产计划,分析预报各采掘工作面及周边受水害威胁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下发年度、季度、月度水文271、地质预报,年报应于2月10日前签发;季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签发,月报于每月5日前签发,在施工过程中,当井下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出现突(涌)水征兆、接近可疑水区或老空区时,地测部门必须及时发出临时地质预报,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文字和图纸。第三条 预报内容应包括地点、范围、对生产的影响及应采取的措施,预报结果应保证煤矿正常安全生产,勿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第四条 水情水害预报应包括月、季、年预报及总结,并按年装订成册,水害预报、图表相符,内容齐全,描述准确,定性,定量,措施有针对性,签字齐全。第五条 若当月生产计划变更,存在水害隐患,要提前56天发水害通知单。第六条 预报结果应保证煤矿正272、常生产,不出现因预报错误而造成透水事故现象。第七条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十三)矿井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水害预测预报是煤矿生产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地测防治水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充分发挥地质“尖兵”作用,超前、准确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矿井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地质测量)(一)负责水害预测预报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二)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及周分析,同时根据生产的需要,下发临时预报,273、按要求进行审批,并跟踪验证分析和总结;(三)负责督促施工队按照水害预测预报或临时地质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 技术措施;(四)负责施工单位超前探水、钻探、物探等资料收集、工程验收工作。第四条 调度室职责(一)负责井下开掘及回采过程中出现地质条件变化时信息的传递;(二)负责地质构造、探放水、物探施工的有关协调工作。第五条 施工队职责(一)根据水害预测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二)根据探放水要求,负责(配合)本单位作业头面超前探放工程的施工;(三)负责在掘进或回采过程中水文发生异常时,及时向地测部门汇报。第三章 预测预报的主要依据第六条 水害预测预报的依据(一)根据地质报告中已经查明274、的地质构造包括断层、陷落柱、冲刷带、褶曲、薄煤区,查明的水文地质情况等进行预测预报;(二)根据现有三维地震勘探查明的地质构造,主要是落差5m的断层、直径20m的陷落柱、褶曲、冲刷带、薄煤区和积水区等进行预测预报;(三)根据巷道在掘进、回采过程中实际揭露水文地质情况,利用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的规律,对相邻巷道或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四)根据井下物探及钻探结果,发现地质构造及富水区,进行临时水文地质预报;(五)根据充水性图等分析结果,对导含水断层、富水区(段)、老空积水等进行预测预报;(六)根据井巷施工过程中实际揭露巷道顶板涌水情况进行预测预报;(七)利用有关水文地质科研成果进行预测预报工作;(八)275、探查井田地质构造的导水性,总结地质构造的导水规律,预测预报矿井涌水情况。第四章 预测预报工作及程序要求第七条 预测预报工作要求(一)生产技术部(地测专业)按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要求,收集当月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原始资料,作为开展预测预报的基本工作内容;(二)生产技术部(地测专业)在年、季、月初根据矿生产衔接安排,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部门审核后经总工程师签字,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报送有关生产部门及矿领导;(三)生产技术部(地测专业)对上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进行总结,评价预报准确率,分析预测预报不准确的原276、因,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完成;(四)根据施工单位及调度室的反馈信息,施工现场出现地质构造、水文异常时,生产技术部地质防治水工程技术人员应及时深入现场,需编写临时预报应及时编写临时预报并发放施工单位及相关职能部室;(五)各施工单位生产技术员要认真参照水害预测预报,并纳入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及时向员工学习贯彻,使生产作业人员了解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情况;(六)相关施工单位在预报下发后要严格按水害预报执行,当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时,必须及时向生产技术部反馈现场情况;(七)地质人员必须跟踪收集水文地质资料,现场情况变化较大时,及时跟踪补充预报;(八)生产技术部要严格按地277、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及时收集编录原始地质资料、涌水资料,并分析总结规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预报的结果应能保证煤矿正常生产,不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九)生产技术部要积极与有关科研单位开展防治水科研工作,引进推广先进的技术装备和预测预报手段,提高预测预报的水平及准确度;(十)水害预测预报必须在综合分析各种资料的基础上提出,要做到及时、准确,能够有效指导生产;(十一)水文条件简单的采掘头面的“水害预报”可与“地质预报”合并,但重点防治水头面必须单独预报。第八条 预测预报内容要求(一)基本预测预报内容1.采掘工作面(巷道)名称,现采掘位置,下月(季)计划采掘范围;2.顶底板岩性,顶板裂隙发278、育程度;3.地质构造情况;4.对影响采掘的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积水区、富水区等水文地质构造要进行专门临时预报;5.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二)断层预报预测内容断层位置、性质、产状、落差、影响范围、导水性和处理意见。(三)陷落柱预报预测内容陷落柱的位置、形状、大小,陷落柱体与围岩接触部位的充填物性质和特征,陷落柱内岩块的性质及充填物的密实程度,陷落柱裂隙和导水富水情况。(四)冲刷带、火成岩预测预报内容冲刷带的位置,冲刷变薄带方向和范围,冲刷带切割深度、范围。火成岩侵入区的层位、厚度、富水性等。(五)其它内容充水因素分析:预测积水范围、积水量;预测涌水范围及涌水量大小。第五章 奖279、惩和其它第九条 未按规定提供水害预测预报,罚相关责任人100元。第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向生产技术部提供相关资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200元。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害预测预报编制或补充完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技术员罚1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100元。第十二条 对施工单位在探放水或钻探地质构造过程中推诿扯皮、不配合物探及钻探施工的、不创造施工条件延误工作的对责任人罚1000元。第十三条 对在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十四)重大水患及时撤人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建280、立防治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预防机制,完善分级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水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防治水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险性不大、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险性较大、发现后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列入治理计划或局部停产治理以及依靠企业自身力量难以完成整改消除的隐患。第三条 抢险救灾组织机构:总指挥:总经理 矿长副总指挥:各副矿长 总工程师 成员单位:防治水科 生产技术科 调度室 通安科 保卫科等有关科室第四条 救灾撤人程序:(一)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水害隐患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281、业,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发出报警或通知,按避灾路线撤离;(二)调度室接到汇报后,依次通知如下单位及个人:值班领导矿长 、矿长、总工 、有关副矿长、有关副总、有关科室、公司(三)值班领导在接到电话后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调度室,并电话通知所有受灾害威胁地点的全部人员,撤出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按工作面避灾路线、采区避灾路线撤离。同时通知医院、矿山救护队等机构;(四)总经理、矿长、矿总工程师、有关副矿长、有关科室负责人在接到调度通知后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建立抢险指挥部,组织抢险工作,协助矿山救护队制定救灾计划;(五)调度室负责保持与相关领导、部门和人员的联系,对救灾发挥其指挥协调职能,并作好记录;通安282、科负责查清撤退上井人员以及没有上井人员名单并汇报救灾指挥部;机电科运输人员负责将遇险人员及时运送上井;医护人员负责受伤人员的急救工作,做好伤员转运和住院期间的治疗工作,以及有关科室负责电、物质、保卫、 通讯、测量等工作;(六)将抢救过程和结果汇总报公司。第五条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十五)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方针,确保我矿探放水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探放水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探水作业措施实施。第三条 探放水孔由防治水科、安全科、探水队、采掘队队长等单位283、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探放水设计和质量标准严格进行,验收合格后验收人要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同意。未按规定验收,或在验收过程中弄虚造假的,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四条 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探放水孔应重新钻探直到合格为止。第五条 探放水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探水队负责人必须与防治水科联系。经防治水科现场确认,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钻孔参数时,由防治水科对设计参数进行变更,探水队按设计变更后的参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钻孔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不予验收,并对当班负责人284、罚款500元。第六条 探放水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班汇报。当班负责人必须做好每个钻孔的施工详细情况、钻孔进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探放水管理牌板,未完成钻孔施工记录和未填写各类牌板的,现场钻探负责人罚款200元。第七条 探放水钻孔施工中,如果出现抱钻、塌孔等现象,无法继续钻进,钻探队现场负责人必须通知防治水科,由防治水科现场确认。确认后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钻进的,验收时对钻孔进尺小于30m,不计入验收考核进尺,并要求重新补打,补打完毕后按要求进行验收。 第八条 探放水钻孔验收时,必须对其钻孔长度进行验收。验收时钻孔孔长度应不小于探放285、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中填写的钻孔长度。验收时如果发现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钻孔,且钻孔长度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中钻孔长度,钻探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0元,钻探队长罚款1000元。第九条 探放水钻孔验收,其钻孔倾角充许范围为1,钻孔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验收。第十条 为了杜绝水灾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物探先行、钻探跟进、探掘分离、不探不掘”的探放水原则,确保探放水工作到位,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为便于保证井下探放水现场管理规范,提高探放水工作的可靠性和连续性,进一步落实井下探放水责任制。特对井下探放水工作验收规定如下:(一)探放水设计必须合理、规范,在探放水286、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各部门领导审批之前,严禁擅自进行探放水作业;(二)在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各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按照设计的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每次钻探后要由防治水科负责探放水的验收工作;(三)探放水质量检查验收要严格根据探放孔设计认真检查核对并在探放水验收表上签字,提出合理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当场不能解决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负责复查,谁签字、谁落实、谁负责;(四)矿有关业务部门、科室对探放水地点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未按探放水设计及措施探水加重处罚;(五)验收内容以所批复的作业地点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为准。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煤矿安全规程中第六章防治水的一般规定和第三节井下防287、治水第259条27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十六)探放水作业优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夯实防治水管理基础,结合我矿生产管理现状和重并重组整合后生产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出现的情况、问题、变化,进一步强化我矿防治水工作,对探放水工作优先进行作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矿长和煤矿企业负责人为防治水第一负责人,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协助矿长负责本公司防治水工作决策、指挥和组织落实工作。第三条 以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为组长,防治水科科长为副组长对防治水设计编制、实施和业务保安工作,同时制定本矿区域防治水工作规288、划和本年度防治水计划,对相应水害型制定的规划和措施。第四条 以防治水技术员积极编制矿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信息,建立台账档案,采取地面调查、核查矿井资料,对重组整合的小煤矿采掘情况,进行走访老工人及当地群众、井上下物探、地面钻探验证方法,确实查清原有小煤矿开采情况,真实掌握矿区水害地点标高、采空区范围和积水量、巷道布置等情况,特别是可能越层越界开采的范围,做到采掘前水害预防措施到位。第五条 加强我矿防治水工作培训工作。所有参与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后勤管理人员和探放水工作人员都必须加强培训,未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六条 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各类人员防治水安全责任制、防治水管289、理运行制度、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第七条 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规定。建立满足生产衔接需要的专业化探放水队伍,配齐配足探放水设备。第八条 建立注浆专业队伍,负责注浆堵水工作。第九条 对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及时按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第十条 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水规定有关要求留设防隔水煤柱,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第十一条 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业探放水钻机,推广探水距离200米以上的探水钻,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第十二条 在防治水工作中要科学分析水压大小,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严格落290、实“有疑必停、有险和撤” 紧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第十三条 在每月初的生产计划中首先安排探放水计划。第十四条 所有采掘活动必须在已经完成探放水工作并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第十五条 采掘队进入之前必须履行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手续。第十六条 在开拓、掘进、回采封闭等设计编制及实施中,要有防治水机构的审查意见,以达到优先介入、优先施工的目的。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十七)探水钻孔工程量计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探放水队职工的积极性,真正做到“物探先行、钻探跟进、探掘分离、不探不进”,“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特制定本制度。第291、二条 探放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进行,或遵照防治水科出台的防治水规定、措施、方案来执行,否则,所做的探放水钻孔工程量为无效工作,不予考核。第三条 探放水工程应使井下采掘工作面不再受水害威胁,或根据探放水结果采取有效措施后,采掘工作不再处于危险之中,否则,所做的探放水钻孔工程量为无效工作,不予考核。第四条 要保证钻孔质量,方位、倾角、长度、深度等参数必须符合探放水设计、规程的规定,否则,所做的探放水钻孔工程量为无效工作,不予考核。第五条 探放水作业应保证一定的速度,掘进工作面全断面探放水钻眼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否则按平均工资一倍金额处罚所有执行作业、指挥作业人员。同时应考虑特殊水文地质条292、件对探放水作业的影响,制定相应的探放水计划,对探放水作业进行比较符合实际的考核。第六条 探放水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维护,由于缺乏保养、维护或工作人员不爱护设备、硬干、蛮干而造成设备损毁,造成误工的按平均工资一倍金额处罚所有执行作业、指挥作业人员。第七条 根据采掘计划,由防治水科制定月探放水工程量。由防治水科验收当月探放水队工程量。第八条 探放水工程量,以m为单位进行计量。由经营科出具上年井下工人月平均工资,考虑探放水队工人平均工资为上年井下工人月平均工资的2倍。第九条 探放水队工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参与工作的人数,为探放水队的计件工资总额。第十条 防治水工作奖罚在计件工资之外考核。第十一条 293、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十八)探放水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条 水害事故发生后,除积极组织救援外,应由现场负责人向生产调度室、防治水科、技术科、驻矿安检站汇报。第二条 组织有关人员全面调查事故的整个经过,收集有关证据,掌握第一手资料。2小时以下事故由探放水队队内组织追查,事故报告由防治水科留存,已备检查。2-4小时事故由防治水科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科领导审核批准后,矿通安科留存。4小时以上探放水事故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矿领导审核批准后,矿通安科留存。第三条 事故追查参加单位:一般事故由探放水队组织,通安科、防治水科、技术科、事故单位参加;重大探放294、水事故由防治水科组织、通安科、技术科、事故单位参加;特大探放水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及矿领导小组进行分析、追查、处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第四条 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不得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第五条 对事故的追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对责任者未经处理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第六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罚款处罚标准:一般探放水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1000-5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100-5295、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100-500元;重大探放水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5000-10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200-10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特大防治水事故的处罚,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结果,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要加倍处罚。发生事故后,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以便其它单位共同接受教训。第八条 举一反三,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防治水专项知识培训。第九条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十九)探放水图牌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公司探放水图牌板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我296、矿的探放水工作,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探放水图牌板管理办法。第二条 探放水图牌板实施流程(一)探水队队员对掘进工作面前方进行超前钻探,并根据钻探结果填写现场钻探图牌板;(二)钻探施工人员填写“有掘必探”汇报单并报防治水科;(三)防治水科根据“有掘必探”情况汇报单的钻探情况编制允许掘进通知单并审签后下发到相关单位;(四)施工队组根据允许掘进通知单每班施工作业结束后要填写允许掘进图牌板,真实反映允许掘进的剩余距离,以指导工作面生产作业人员正常作业;(五)按照以上探掘循环作业,保证掘进、开拓工作面在超前距的范围内生产,确保安全。第三条 探放水图牌板管理要求(一)凡防治水科指定要求进行探掘循环作业的297、工作面必须执行探放水图牌板挂牌管理;(二)开、掘工作面探放水图牌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该巷道施工的队组进行管理,队长、书记为图牌板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三)防治水科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格式编制探放水图牌板填写说明,并对负责日常管理探放水图牌板的队组技术员或验收员进行培训和监督;(四)施工超前探测钻孔的负责人必须及时填制“有掘必探”情况汇报单并每日上午10点以前汇报地测科(不准隔日汇报);(五)防治水科自收到“有掘必探”情况汇报单后两小时内编制完成允许/停止掘进通知单,并经防治水科长和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及总工程师审签后一小时之内下发到施工队组;(六)施工队组收到允许/停止掘进通知单后,由技术员或验收员严格298、按照通知单的要求填写允许掘进图牌板;(七)探放水图牌板必须悬挂在上帮侧距离工作面迎头30米的范围内;(八)施工队组的队长对图牌板进行日常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图牌板吊挂的位置、填写项目是否齐全以及填写内容是否正确,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九)防治水科全面负责开掘工作面水文地质安全分析评价,结合“有掘必探”情况汇报单做出正确判断,决定探放水孔的设计和下发写允许/停止掘进通知单;(十)防治水负责井下探放水工作的抽样验收、队组探放水台帐的检查、指导以及工作面图牌板的随机检查、指正、考核;(十一)安全科负责按照有关会议、文件、规程、规定的要求对进行的探放水及图牌板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罚299、。第四条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五十)探放水考核奖励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促使我矿防治水管理技术人员积极学习理论,钻研业务,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他们的创新、进取精神,在全矿范围内树立典型,营造“人人钻业务、个个争先进”的浓厚氛围,同时加强技术后备人才的储备,激励更多的优秀技术人员脱颖而出。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成立考评领导小组组 长:总工程师成 员:安全副总、地质副总、生产技术科长、防治水科科长。考评办公室设在防治水科,具体负责日常考评工作。第三条 参评条件(一)我矿在册的防治水工程技术人员、探放水队、采掘一线生产单位300、技术管理人员;(二)实行一票否决制:在技术工作、生产施工中出现明显失误且造成严重后果者,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考核参评资格。第四条 考评内容:按要求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所得分数为基本分数,按80分及格,90分良,100分优秀考核。具体为:(一)工作作风(满分为10分)工作态度端正、爱岗敬业、能积极进取、刻苦钻研、有执行力及团队协作精神。(二)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满分为64分,每小项8分)1.防治水相关作业规程、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贯彻、考核及落实情况符合要求;2.能够根据打钻结果或迎头(工作面)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超前分析评估;3.根据评估分析内容提前准备措施;4.跟踪落实措施实施301、情况并进行效果评价,不符合现场实际或操作性不强的能及时调整变更措施;5.各种防治水技术资料管理符合规定;6.防治水牌板符合要求;排水管路符合要求;按要求参加防治水会议并对会议安排工作认真落实;7.积极吸收运用新技术、新知识,创新意识、创新能力较强,且取得一定成绩的;8.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措施及设计施工。(三)业务水平(满分为16分)能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本专业要求所具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深入现场,擅于解决现场出现的各种技术难题。(四)业务学习(满分为10分)主要包括参加单位定期安排的防治水学习;业余时间积极进行自学,善于钻研专业技术知识,综合业务能力不断提高。(有记录可查)(五)附加302、分:1.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发现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技术问题并积极处理的(要求有联系单,队长签字确认),奖励5分/次;2.防治水相关作业规程、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结构紧凑合理,图文正确,无错字、别字,版面清晰且结合现场实际,有有针对性,逻辑性。奖励10分;3.在工作中有改造、革新项目的,奖励2分/次;4.严格按防治水专项措施和设计施工的,奖励5分/次。(六)处罚部分:1.相关单位技术人员无故不参加防治水会议的,罚5分/次;迟到或早退罚2分/次;履行请假手续但没有落实其他人员参加会议的,罚3分/次;2.对防治水会议安排的工作,责任单位无故不按要求落实兑现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5分/次;3.施303、工单位技术人员必须至少提前1天与生产技术科联系规程措施会审约定时间。生产技术科必须至少提前半天通知有关会审人员因没有按时、缺席影响规程措施会审的,给予责任人处罚5分/次,并处罚款20元;4.防治水作业规程、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过程中有错别字、病句,图文不正确、不结合现场实际、操作性不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2分/处;5.凡发现无作业规程(措施)或有作业规程(措施)但未贯彻而施工的,除责令停工外,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处罚20分;凡因职能部门业务联系单或施工图纸不到位而影响施工的,对责任人及分管负责人根据情节给予20分处罚;6.规程措施会审结束后,施工单位技术或管理人员务必在2天内将规程措施送达各有关304、单位,否则给予责任人10分/次处罚;7.施工单位不按作业规程或规定施工,随意更改施工参数或要求,对技术负责人给予20分/次处罚,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8.防治水相关作业规程、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图牌板在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对施工单位负责人按10分/处处罚,并处罚款50元;9.采掘单位没有按要求及时向生产技术科反馈生产信息的,罚单位负责人10分/次;10.防治水科等职能部门下发给各施工单位的业务联系单,各单位无故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执行、完成的,给予单位负责人10分/次处罚,情节严重的另行追究责任;11.其它违反钻孔验收制度的,除按制度给予处罚外,每次给予相关人员10分/次处罚。第305、五条 评比步骤(一)每季度评出2名优秀防治水技术或管理人员。具体为防治水系统一名,掘进系统一名;(二)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由防治水科负责整理统计出3名候选人并提交考评领导小组;(三)考评领导小组根据候选人的分数及平时表现确定最后人选。第六条 激励机制(一)被评出的优秀防治水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每人奖励500元;(二)对于连续3次未达标(不及格)单位和个人,给予每人或单位500元罚款。第七条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五十一)探放水定额管理及考核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保证探水队能顺利进行探放水作业,在施工过程中与生产区队不发生推诿扯皮现象,306、保证探放水钻机完好、钻杆及配件齐全。第二条 为保证探放水管理有效提升,特制定探放水考核管理办法。第二章 日常管理第三条 探水队必须保证钻机完好、钻机及配件齐全,以便于在各生产队组开工前能保证正常打钻。第四条 如遇生产区队搬家倒面,探放水钻机由生产区队一并移至新的工作头面,并保证搬迁过程中钻机的完好性。第五条 如果要对钻机进行大修或更换,由生产队区队自行负责钻机的上、下井运输工作。第六条 钻机、钻杆日常由生产队区队进行保管,不得丢失或损坏,以保证超前探测的顺利进行。每轮打钻前后,由生产区队与探水队现场交接,并在探放水记录本上签字确认钻机是否完好、钻杆数量等。第七条 钻机备品配件、钻杆、钻头等由探307、水队统一进行领用、更换,必须保证备品、备件充足;钻机备品配件、钻杆、钻头等领用、更换由探水队建立专门的记录台账。第八条 钻探施工由生产技术科安排生产区队在指定班次把钻机运至施工地点,同时探水队安排专人稳好钻机并查看钻机是否完好、钻杆是否齐全(以上工作必须在一个台班内完成),进行钻探工作。第九条 探水队负责钻机的日常维护及检修工作,探水队人员发现钻机有较大问题无法处理时,及时通知机电科进行协调维修或更换。第十条 施工完毕后由探水队、生产区队及现场验收人员对打钻的进尺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单,然后探水队配合生产区队将钻机运至安全地点。第十一条 钻头、筒套由探放水队负责更换、保管。第十二条 在钻孔施工时308、,若钻杆断在孔内无法打捞时,通知生产技术科现场作好标志,丈量好现场实际位置,建立专门台帐。第十三条 生产技术科负责在地面建立探放水设备台账,记录探放水设备实用地点、时间、数量等。第三章 定额管理及奖励考核第十四条 如出现钻机不到位;钻机人为损坏;钻杆及配件不全等情况,影响探放水队打钻的,酌情给予生产区队5002000元罚款,设备人为损坏和丢失的,除按价格赔偿外,酌情给予生产区队2005000元罚款。第十五条 施工前探放水队发现钻机出现问题后,未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导致探测工作延误,根据情况酌情给予探水队5002000元罚款。第十六条 探水队在煤巷钻孔施工期间要保证一个台班不低于50m,岩巷按0309、.5系数考核;如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班任务的,罚当班探水队施工人员50100元、探水队5001000元。第十七条 月末钻杆考核由经营科在材料考核中一并列出。第十八条 探放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进行,或遵照防治水科出台的防治水规定、措施、方案来执行,否则,所做的探放水钻孔工程量为无效工作,不予考核。第十九条 探放水工程应使井下采掘工作面不再受水害威胁,或根据探放水结果采取有效措施后,采掘工作不再处于危险之中,否则,所做的探放水钻孔工程量为无效工作,不予考核。第二十条 要保证钻孔质量,方位、倾角、长度、深度等参数必须符合探放水设计、规程的规定,否则,所做的探放水钻孔工程量为无效工作,不予考核310、。第二十一条 探放水作业应保证一定的速度,掘进工作面全断面探放水钻眼必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否则按平均工资一倍金额处罚所有执行作业、指挥作业人员。同时应考虑特殊水文地质条件对探放水作业的影响,制定相应的探放水计划,对探放水作业进行比较符合实际的考核。第二十二条 探放水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维护,由于缺乏保养、维护或工作人员不爱护设备、硬干、蛮干而造成设备损毁,造成误工的按平均工资一倍金额处罚所有执行作业、指挥作业人员。第二十三条 根据采掘计划,由防治水科制定月探放水工程量。由防治水科验收当月探放水队工程量。第二十四条 探放水工程量,以m为单位进行计量。由经营科出具上年井下工人月平均工资,考虑探311、放水队工人平均工资为上年井下工人月平均工资的2倍。第二十五条 探放水队工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参与工作的人数,为探放水队的计件工资总额。第二十六条 防治水工作奖罚在计件工资之外考核。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依巷道超前探钻孔施工及验收管理制度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五十二)水文地质观测作业操作规程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中各项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汇总水文观测资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严禁在水文地质观测、计算、资料汇总、统计中弄虚作假。第三条 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观测项目及有关规定,312、确定观测的内容、目的及观测方法。第四条 水文地质观测工必须备齐观测、记录用具。第五条 观测结果必须及时记录在专用的记录本上,记录本应统一编号、妥善保管。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的姓名。第六条 水文地质观测结果应及时复查、核实,确保提供的地质资料真实可靠。第二章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第七条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包括水文气象及地面水文地质点的观测。地面水文地质调查与观测的内容要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的要求。第八条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需要进行观测。第九条 对地面气象观测的要求:(一)根据我矿实际情况,参照中国天气网或电话联系当地气象部门;(二)矿井气象观测项目,与气象调查内容313、相同。第十条 地表水观测。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观测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第十一条 地下水动态观测应在下列地段网点进行观测:(一)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含水层;(二)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集中迳流带(构造破碎带);(三)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四)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五)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六)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七)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八)疏干边界或隔水边处。第十二条 观测点的布置,应尽量利用现有的钻孔、井、泉。第十三条 观测内容主要是水位、水温和水质,对泉水还应观测流量。第十四条 观测点应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观测点标高每年复测一次,如有变动,应随时补测。第十五条 地表水位观测站的建立,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观测站应建立在地基牢固、观测方便并具有代表性的地点;(二)根据我矿实际情况,仅观测地表水量或降雨后地表径流情况。第十六条 对地面井、泉、水文钻孔、河流、渠道、湖泊、水塘、水库及塌陷积水区等设立的观测站,要统一编号,所设置的固定观测标尺及测量坐标和标高,每年复测一次,发现有变化应随时补测。第十七条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同步进行,若达不到同步,则应按顺序在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