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项目炭化料加工车间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4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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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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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项目炭化料加工车间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炭化料加工车间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18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26第四章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事故的特别规定39第五章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7第一节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9第二节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51第三节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51第四节 安全检查制度52第五节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制度53第六节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54第七节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54第八节 安全投入保障2、制度55第九节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6第十节 事故报告制度57第十一节 安全生产表彰制度59第十二节 电缆线管理制度61第十三节 变压器管理制度62第十四节 吊车管理制度63第十五节 停、送电管理制度66第十六节 各种生产资料汇总上报制度67第十七节 生产资料库存及报检制度68第十八节 机电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69第六章、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70第一节 各岗位共同职责70第一条、各岗位共同职责70第二节 安委会部门及各成员岗位责任制71第二条、安委会部门责任制71第三条、安委会主任岗位责任制72第四条、安委会副主任岗位责任制72第五条、安委会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72第三节 矿领导办各成员岗位责任制3、73第六条、矿长岗位责任制73第七条、副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73第四节 作业队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74第八条、作业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74第九条、作业队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74第十条、作业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75第五节 带班班长岗位责任制75第十一条、带班班长岗位责任制75第六节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75第十二条、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75第七节 技术人员责任制76第十三条、工程技术人员责任制76第十四条、采矿技术员责任制76第八节 安全部门岗位责任制77第十五条、安全部门岗位责任制77第十六条、安全科科长岗位责任制78第十七条、安全员岗位责任制79第九节 生产科岗位责任制794、第十八条 生产科岗位责任制79第十九条、生产科科长岗位责任制80第十节 其他相关岗位责任制81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岗位责任制81第二十一条、爆破员岗位责任制82第二十二条、爆破材料管理员责任制83第二十三条、电工岗位责任制84第二十四条、司炉工岗位责任制84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安全责任制84第二十六条、办公室安全责任制85第七章 、安全操作规程85第一条、间断工艺、连续工艺系统一般规定85第二条、电工操作规程87第三条、铲车操作规程88第四条、铲车辅助工操作规程90第五条、推土机操作规程90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操作规程93第七条、穿孔机(钻机)操作规程96第八条、空气压缩机操作规程97第九条5、装载机操作规程98第十条、热水锅炉作业规程98第十一条、机械维修、安装安全操作规程103第八章 采剥作业规程118第一条、一般规定118第二条、台阶及工作面120第三条、 采装122第四条、交接班制度128第五条、检修规程129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34第七条、车辆行驶规定136第八条、车辆停放规定138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38第十条、露天矿边坡管理办法139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举报制度143第九章、附 则145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6、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7、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8、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9、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10、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11、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12、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技术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13、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14、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15、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16、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矿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17、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技术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技术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18、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19、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20、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21、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技术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22、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23、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4、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25、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26、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27、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28、,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技术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29、,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30、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31、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节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32、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33、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3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3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36、,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37、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38、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矿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39、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40、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1、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技术,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42、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43、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节附则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44、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45、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技术与惩处相结合。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46、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第二节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第九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47、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第十二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第十三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48、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49、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50、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第三节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51、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第二十六条52、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第二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一)未依法建立安全53、生产责任制的;(二)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三)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五)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六)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三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54、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55、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第三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安全监察证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来不及书面通知的,应当随后补充书面通知。第四节 罚 则第三十五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三十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56、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57、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条 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58、方可恢复生产。第四十一条 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二条 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59、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四十五条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60、,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第四十六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61、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节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62、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第三条 国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发展矿山安全技术,鼓励矿山安全开采技术、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设备与仪器的研究和推广,促进矿山安全科学技术进步。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63、予奖励:(一)在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抢险救护有功的;(三)在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改进矿山安全设施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四)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五)在改善矿山劳动条件或者预防矿山事故方面有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效果显著的。第二节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五条 矿山设计使用的地质勘探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技术资料:(一)较大的断层、破碎带、滑坡、泥石流的性质和规模;(二)含水层(包括溶洞)和隔水层的岩性、层厚、产状,含水层之间、地面水和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的潜水位、水质、水量和流向,地面水流系统和有关水利工程的疏水能64、力以及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三)矿山设计范围内原有小窑、老窑的分布范围、开采深度和积水情况;(四)沼气、二氧化碳赋存情况,矿物自然发火和矿尘爆炸的可能性;(五)对人体有害的矿物组份、含量和变化规律,勘探区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数据;(六)地温异常和热水矿区的岩石热导率、地温梯度、热水来源、水温、水压和水量,以及圈定的热害区范围;(七)工业、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质;(八)钻孔封孔资料;(九)矿山设计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六条 编制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应当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的编写要求,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65、。第七条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审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应当征求原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六十日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第九条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矿66、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条 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二)每个矿井有独立的采用机械通风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足够的风量;但是,小型非沼气矿井在保证井下作业场所需风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自然通风。(三)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67、装、维修及施工需要。(四)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五)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柱。矿山井巷布置留有足够的保障井上和井下安全的矿柱或者岩柱。(六)露天矿山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能满足安全作业和边坡稳定的需要。船采沙矿的采池边界与地面建筑物、设备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七)有地面和井下的防水、排水系统,有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和露天采场的措施。(八)溜矿井有防止和处理堵塞的安全措施。(九)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十)矿山地面消防设施符68、合国家有关消防的规定。矿井有防灭火设施和器材。(十一)地面及井下供配电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十二)矿山提升运输设备、装置及设施符合下列要求:1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以及保险链有足够的安全系数;2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之间及两个提升容器之间有足够的间隙;3提升绞车和提升容器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4电机车、架线、轨道的选型能满足安全要求;5运送人员的机械设备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6提升运输设备有灵敏可靠的信号装置。(十三)每个矿井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所有产生粉尘的作业地点有综合防尘措施。(十四)有瓦斯、矿尘爆炸可能性的矿井,采用防爆电器设备,并采取防尘和隔爆措施。(十五)开采放射性矿物69、的矿井,符合下列要求:1矿井进风量和风质能满足降氡的需要,避免串联通风和污风循环;2主要进风道开在矿脉之外,穿矿脉或者岩体裂隙发育的进风巷道有防止氡析出的措施;3采用后退式回采;4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十六)矿山储存爆破材料的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十七)排土场、矸石山有防止发生泥石流和其他危害的安全措施,尾矿库有防止溃坝等事故的安全设施。(十八)有防止山体滑坡和因采矿活动引起地表塌陷造成危害的预防措施。(十九)每个矿井配置足够数量的通风检测仪表和有毒有害气体与井下环境检测仪器。开采有瓦斯突出的矿井,装备矿测系统或者检测仪器。(二十)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70、设施和通讯设施。(二十一)有更衣室、浴室等设施。第三节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一条 采剥作业应当编制作业规程,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在情况变化时及时予以修改和补充。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应当有下列图纸资料:(一)地质图(包括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二)矿山总布置图和矿井井上、井下对照图;(三)矿井、巷道、采场布置图;(四)矿山生产和安全保障的主要系统图。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开采,禁止越层、越界开采。第十四条 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一)71、采剥、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二)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三)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四)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五)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72、业。第十六条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第十七条 井下采剥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剥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73、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第十八条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一)有瓦斯突出的;(二)有冲击地压的;(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清出采场浮尘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74、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分。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剥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第二十二条 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采剥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75、防护措施。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第二十四条 矿山的爆破作业和爆破材料的制造、储存、运输、试验及销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地面陷落区、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的检查和维护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第二十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关闭矿山,对关闭矿山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76、防措施。关闭矿山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剥范围及采空区处理情况;(二)对矿井采取的封闭措施;(三)对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处理办法。第四节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十九条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一)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二)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77、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六)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七)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八)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第三十一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事项,接受民主监督:(一)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二)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三)职工78、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四)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五)重大事故处理情况;(六)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二)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三)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二)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三)接受安全技术和培训;(四)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第三十四条 矿山企业工会有权督促企业行政方面加强职工79、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素质。第三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一)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四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二)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三)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四)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技术、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二十小时。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期间,矿山企业应当支付工资。职工安80、全技术、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第三十六条 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二)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三)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四)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五)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六)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七条 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81、受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二)矿山安全知识;(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四)矿山事故处理能力;(五)安全生产业绩。第三十九条 矿山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是经过签订和检验合格的产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每年编制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在每季度末,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及时进行修改,制定相应的措施。矿山企业应当使每个职工熟悉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并且每82、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第四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当建立兼职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外,还应当与邻近的有专业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的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和急救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矿山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应当有固定场所、训练器械和训练场地。矿山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的规模和装备标准,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83、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三)职工的安全培训;(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百分之二十比例具实列支。第五节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山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具有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矿山安全检查工作。矿山安全监督证件和专用标志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第四十四84、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有关会议,无偿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测机构对矿山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仪器、器材进行抽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第四十五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矿山安全监督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六节 矿山事故处理第四85、十六条 矿山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四十七条 矿山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八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或者一次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报各自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第四十九条 发生伤亡事故,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在消除现场86、危险,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五十条 矿山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第五十一条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束;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矿山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第七节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四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87、款;(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第五十六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有下列88、行为之一,造成矿山事故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不执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令或者不采纳有关部门提出的整顿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节 附 则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修订或者制定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八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石油工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89、日起施行。第四章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91、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剥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92、,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93、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矿控系统,或者瓦斯矿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94、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剥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95、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96、罚款。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97、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98、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99、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100、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101、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培训或者经技术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102、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103、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第二十条10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105、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106、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当107、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保障全体干部、职工的人身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煤矿经营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劳动保护法规等规定,结合煤矿(煤矿)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全体干部、职工及108、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本制度。第四条、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负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第五条、煤矿必须设立安全机构,应按规定配备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领导及专、兼职安全员,班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在上级机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六条、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矿区安全监督、检查,行使以下权利;1、有权随时进入本矿区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2、有权参加安全措施的审查;3、有权监督安全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4、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109、动纪律等现象,并行使违章罚款权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5、对查出的安全检查的隐患,有权要求限期整改;6、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作业场所,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第七条、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职工有权参与煤矿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2、安全生产监督权;干部、职工有权对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3、安全生产知情权;干部、职工有110、权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有权要求交代作业地点安全情况;进入作业面前,有权要求跟班领导或带班干部(班组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4、参与事故整改权;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有权停止作业。6、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权;未经安全培训、技术,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杜绝上岗作业权。7、抵制违章指挥权;领导、带班领导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有权制止;当班领导擅自离岗,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8、紧急避险权;在生产过程中,出现111、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9、反映举报权;有权向煤矿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上级组织、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10、投诉上告权;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有权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投诉、控告和起诉;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负责人提出控告。第八条、各单位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煤矿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取得相关证书,具有领导生产和处理重特大事故的能力,并112、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第九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第十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应急预案由矿长负责实施。第一节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十一条、矿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新工人入矿,必须由煤矿安全科组织进行对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培训技术,技术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经考试合格后、分配到作业岗位,在师傅的带领下,4个月后方可独立操作,同时,每年对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不少于20课时113、,(从业人员由安全科组织培训考试)。2、作业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纳入 “三课”技术、由技术科负责、安全科协助组织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等培训,培训不少于40课时,考试合格后,分配到作业队。3、生产、机电、安全等业务部门,配合矿区对重点专业工种和要害部位工种,执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技术和有关规章制度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 ,方可独立操作。第十二条、矿区安全技术培训制度。1、对新招收的职工、新入矿的人员要结合岗位、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采用传、帮、带的形式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再次考试合格后,分配到岗位、允许独立操作。2、矿区每月必须对作业人员114、进行一次安全操作规程、生产技术,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反事故技术或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技术。3、负责组织,对重点专业工种、主要设备操作工以及使用新设备、新工艺等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及规程培训。4、矿区每季度召开一次干部、职工安全技术课。第十三条、作业队班组安全教育制度1、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分析一周的安全生产情况,对本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学习作业规程及安全文件,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总结、评比一周的工作、交流经验。2、作业队根据本单位工种进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规程等知识的安全技术培训,每月集中技术不少于两次。3、作业队调换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操作规程115、培训技术,考试合格后,方可到新岗位作业。4、班前、班后技术,主要是接受生产任务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技术,检查、总结当天本班任务的完成情况和违章情况,做好评比、技术记录。5、发生事故进行分析,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罚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找出原因、明确责任、吸取教训。6、离岗三个月以上或采用新工艺的作业人员,必须重新培训,培训课时执行第十一条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节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根据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和行业116、主管部门安全目标管理规定,制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考核指标。2、年初矿长与各作业队、科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单位第一责任人与本单位带班班组长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带班班组长与本班组作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班组签订互保责任书,采剥队同样与各级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3、各作业队、科室根据煤矿安全指标考核,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第三节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第十五条、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煤矿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矿区、科室、作业队安委会议,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听取本季度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决策重大安全生产问题。2、煤矿每月组织召开一117、至两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参加并主持,矿区、科室、作业队第一责任人、单位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参加,主要分析本月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安全办公会议精神,由安全科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各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对单位本存在的隐患,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安全科,安全科负责复查各单位隐患整改情况,并在隐患整改复查表中签署意见,谁复查谁签名。3、矿区每月初和月底组织召开单位安全分析会议,由矿长主持,各科室、作业队领导参加,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布置安全生产任务。4、各生产科室、作业队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议,由单位第一责任人或分管生产118、安全的领导主持。5、安委会会议,煤矿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三召开安委会会议,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主持,煤矿各领导、科室、各作业队、安全科工作人员人参加。会议内容:各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安委会汇报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下一季度的安全工作计划;安委会总结本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下一季度安全工作部署要求,会议精神由安全科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上报,并督促落实。第四节 安全检查制度第十六条、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分专项检查、法定检查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为根据煤矿活动开展的安全检查,法定检查为每月二次全矿性安全大检查,日常检查为职能科室监督检查。(一)专项检查根据煤矿安全工作要求进行119、,由职能科室制定检查内容、分管领导组织实施。(二)每月15日和30日煤矿开展二次全矿性安全大检查,由煤矿分管领导组织,分管领导不在时、由指定的煤矿领导组织;职能科室根据检查组人员分配任务,明确安全检查内容,下发安全检查表,各组人员负责检查,并将查出的隐患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表,为确保检查真实性,检查人员必须亲自在检查表中签名。(三)日常性安全检查由职能科室工作人员每天深入生产一线检查,查出的隐患由检查员填写隐患检查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领导签名,整改结果由谁检查、谁负责复查,未整改的报科室处理。第五节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制度第十七条、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制度1、单位或部门,在编制年、季、月生产、技术基建120、财务等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明确规定期限和负责人。2、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材料、物资、设备应列入计划,保证实施。3、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编制安全技术计划及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生产工具发展需要所采取的安全技术与工业技术措施。5、安全技术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项目。6、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主要项目:(1)、单位和工作场所(2)、措施名称;(3)、经费预算与其来源;(4)、措施内容和项目;(5)、负责设计、施工单位和负责人;(6)、开工日期、竣工日期;(7)、措施执行情况及效果。7、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范围包括(1)、改善劳动条件(指影响安全与健康的);(2)、防121、止伤亡事故的(包括设施、设备、交通、火灾等);(3)、预防职业病和职业病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4)、灾害预防(如洪水、滑坡、垮塌);其措施不得与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混淆。(5)、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大于20%,用于安全技术措施,或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专款专用,所需的材料、物资、设备应列入计划,保证供应;(6)、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矿长办公会议审批,各级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技术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如需改动,需经分管理领导批准。第六节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现生产工122、艺、管理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2、严格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标准、严肃采剥工艺、严格安全检查制度标准,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3、执行产品、生产工序质量分析会,对生产质量不合格的进行分析,反馈信息;4、组织质量标准体系现场实施工作,安全管理目标逐级分解管理;5、生产过程的各种原始记录及统计工作、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追溯性;6、制定有质量否决权的经济责任制,并认真贯彻执行。第七节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第十九条、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根据地质说明提出采剥方案,编制作业规程报总工程师、主管领导审阅,批准后方可下达生产任务;2、根据地质报告、矿井设计有关图纸,结合实际编制生产123、计划、作业规程,如在实际生产中不符合时,应立即纠正、并及时对作业规程进行修改或补充,报总工程师、主管领导审阅,批准后方可作业;3、定期将测定的数据填图,服务与生产,并及时报送总工程师、矿长审阅;4、在施工中遇到地质条件变化与设计不相符时,及时报告总工程师、矿长,与设计院沟通修改设计。第八节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二十条、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根据矿山安全法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规定,按原煤实际产量吨煤按6.5元提取,作为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其费用主要用于;1、煤矿防火、防尘、防水、机电设备、供配电、运输设备等系统设124、施支出;2、煤矿技术改造;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4、煤矿生产补充勘探;5、劳动保护用品购置、安全培训等支出。6、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要的经费,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7、煤矿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第九节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原则,防止火灾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管理顺利进行和人身财产安全;2、本单位职工和外来人员必须遵守防火规定;3、宿舍内任何人不准用电炉、煤气炉、汽油炉等炉具,不准乱拉乱接电线;4、保125、持电开关、照明设备附近的清洁,及时清除废纸、杂物等易燃物品;5、禁止任何人将易燃品及雷管、炸药带进公共场所、宿舍;在禁止烟火的区域里不得吸烟、动用火种;6、严禁在寝室、走廊、厕所内焚烧废纸等杂物;7、禁止在宿舍内鸣放鞭炮。8、不准随意关拉电源总闸和分闸;9、不得使用电炉子、电褥子取暖。(一)、防火安全技术制度1、新入矿的干部、职工、由煤矿安全科、技术科进行安全防火教育;2、外来人员和本矿宿舍内人员,必须对其进行防火安全教育;3、遇到发生火灾,在场人员必须立即组织救火;4、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春季、夏季、冬季防火安全教育;5、每年普及一次消防常识教育;6、以墙报或其它形式大力宣传防火工作的先进单位和126、个人。(二)、防火安全检查制度1、坚持“三级”检查制度。煤矿每月组织安全大检查一次、各单位每周安全检查一次、班组坚持每班对本岗位防火安全检查一次;2、节日前各单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3、油库、配电室、各单位车库、修理间等重要场所必须备有防火砂、消防揪、消防桶等设施。(三)、防火安全奖惩制度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奖励和表彰消防先进工作的单位、个人条件:1、及时发现火险火情、报警、避免火灾发生者;2、勇敢顽强、积极扑救火灾者;3、发现有重大火险隐患,并积极建议整改取得效果者;4、重视防火工作,积极宣传教育群众,熟练掌握防灭火知识,消防工作成绩显著者;5、敢127、于检举破坏消防设施的人和事者;6、在消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按照煤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十节 事故报告制度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制度一、事故规定范围:1、凡在生产劳动、交通运输和与之相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称为事故;2、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死亡;(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在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的伤害;(2)、重伤:小于等于105工作日,大于6000工作日的伤害;(3)、死亡:发生工伤事故在30天内死亡的为工伤死亡事故。3、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只有重伤128、没有死亡的事故;(3)、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大于等于10人的事故。二、事故报告:1、任何单位、部门发生任何事故或伤亡事故时,当事人和知情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受伤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逐级上报,报告要说明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情况,说明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职能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报告煤矿领导,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若抢救受伤者需移动现场的,必须做好明显标记;2、事故报告时限,伤亡事故必须在发生事故后10分钟内报职能科室。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在24小时内报职能科室。发生伤亡事故在24小时内由煤矿向129、上级主管单位汇报,事故单位小时内向职能科室报基本情况;3、发生事故后在90天内分析结案,报上级机关。三、事故调查1、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原因,分析、划分事故责任,明确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提出预防措施,整改意见,做好文字记录;2、轻伤事故由作业队负责调查、处理。3、重伤事故由安全科负责调查,煤矿根据情况派相关部门人员参加;4、发生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科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5、事故处理必须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矿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节 安全生产表彰制度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表彰制度一、表彰称号及评比范围1、矿区所属外委作业队、各职能科室;2、评选安全生产先进班组;3、在设备操作、维修人员130、和管理人员中评选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班组、先进个人。二、评比条件1、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条件:(1)、完成煤矿下达的生产任务;(2)、全年不发生轻、重伤、死亡、火灾、大交通事故;(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事故隐患整改,落实责任制;(4)、安全基础工作扎实,资料齐全。2、安全生产班组评选条件:(1)、年内无各类事故(无轻伤、重伤、死亡、无重毒、火灾、爆炸和人为机械责任事故);(2)、严格班组内各工种岗位“三大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每个作业人员做到“知、会、干”,对事故隐患具备处理能力,岗位危险点有标志,有控制措施、有责任人;(3)、班131、组安全教育活动日制度化,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效果、有记录;(4)、班组不断完善和做到作业程序化、生产操作标准化、工具摆放规范化、个人防护用品制度化。实行安全自查、互检和专项检查制度,能充分发挥本班组安全网络。3、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比条件:(1)、模范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煤矿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文明生产和安全管理中,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在防止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2)、发现事故苗头,立即采取预防措施并及时报告;及时制止“三违”现象,因而避免了事故或减轻了事故的危害程度;(3)、在抢险救灾或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使人身免受伤亡、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或减轻损失有突出贡献者;(4)、在安全132、生产中,善于总结、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技术革新、发明创新、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有效促进和推动本单位安全生产发展有重大贡献者;(5)、在工作中一贯忠于职守,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勇于同“三违”现象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有显著成绩的。三、评比程序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由安全科评比推荐,报呈煤矿批准;先进班组、先进个人由各单位评比推荐报安全科审查后,报呈煤矿批准,采剥队等各外委作业队由本单位评比并奖励。四、评选比例、奖励标准1、安全生产评比表彰工作在全年度总结大会上公开表彰;2、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按20%;先进班组按15%;先进个人按10%比例评选;3、凡被评为安全生133、产先进集体的单位1000元奖励;安全生产先进班组500元奖励;安全先进个人100元、4、颁发荣誉证书奖励。第十二节 电缆线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电缆线管理制度1、所购置电缆必须是阻燃、有 “煤安标志、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书”;2、生产单位领用必须申请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使用地点和安装设备及负荷等内容,报职能科室核实、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领用;3、电缆敷设的最小弯曲半径为:橡套电缆为电缆半径的6倍,铠装电缆为15倍;4、电缆悬挂应适当的松弛度,并在意外受力时能自由坠落,不得损坏电缆、不准承受机械拉力或用任何机械拖拉电缆线;5、电缆与风、水管路在同一条线路时应当摆放异侧并保持一定的距离敷设,134、如电缆同风、水管路在同一侧敷设时,不应紧靠或缠扰在风、水管路上,不得浸泡在水里;6、当电缆线需横穿运输道路时,应采取安全措施,挖沟敷设(深不得少于0.5)、底面要平,同时用直径相符的钢管保护电缆,保证电缆横过道路后不影响运输安全,运输也不会因碾压造成电缆损坏;7、露天煤矿放炮前必须将电缆线移到安全距离以外,即:深孔爆破为40米、浅孔及二次爆破为50米,小于此距离的应停电拆除;8、使用中的电缆不得有破皮、漏电等现象,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发现隐患采取化学冷补或热补的方法处理,不得有“明接头、羊尾巴、鸡爪子”;9、电缆的使用应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维护其完整性,反对乱接、乱截、任意损坏和超负荷运行135、的做法。10、凡发现有超负荷运行,电缆发热的,要立即停电检查整改、更换,不得强行使用;11、电缆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其接头处理、电缆保护埯埋、摆放及接头在原来的基础上是否增多等现象;12、各电缆使用单位(暂时不用的电缆),要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库房,盘曲整齐、干净卫生,长期不使用的电缆必须上交库房;13、因生产需要调动电缆线,生产单位管理人员与交接单位双方人员现场对电缆情况检查、测量长度,按照实际检查情况及测量长度现场登记、签名、办理交接手续;14、电缆使用中发现有下列之一的,根据煤矿有关规定处罚:(1)、电缆在使用中如发现直接埋压、扒电缆、故意乱截损坏、报废、丢失的;(2)、发现有被砸伤、炮崩、136、剥皮等现象的;(3)、处理不符合规范,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漏电等现象的;(4)、乱截电缆;16mm2以上电缆截断一处。第十三节 变压器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变压器管理制度1、变压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先做好架子(高度不得低于1.8米),将变压器放在架子上,并加设安全防护栏及警示标志(其内容为:高压危险、非操作人员严禁进入、禁止攀登);2、变压器油面、油质符合标准要求;3、保证其额定量,不得超负荷使用变压器;4、保持变压器外表清洁散热,每月保养一次;5、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1)声音大、(2)渗油漏油、(3)温度过高、(4)接线处打火花。6、使用过程中不得强行带故障使用,因强行137、使用导致变压器损坏的,按煤矿有关规定处罚;7、所有变压器,低落保险以外的电气设备一律由电厂负责管理,每季度保养一次检查;8、职能科室建立变压器档案,对所有变压器统一编号管理。9、变压器调动、更换必须报职能科室,经分管领导批示后、方可动用。第十四节 吊车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吊车管理制度一、吊车维护保养制度1、各润滑部位经常保持充分的润滑,每天工作前检查润滑情况,使用50小时必须对各部件进行检查润滑;2、使用前检查全车紧固件的松紧程度,特别是回转支承的紧固螺栓;3、经常检查钢丝绳的损坏情况,如发现损坏应及时更换;4、经常检查试验起升机构制动器是否正常,以保持制动安全可靠;5、经常检查各仪表是否工作138、正常;6、经常检查各操纵手柄位置是否正确,并应灵敏可靠;7、每半年检查一次吊臂滑块磨损情况,必要时应更换;8、经常检查钢丝绳套是否牢固可靠;9、绕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一定要排列整齐;10、液压系统的各调节阀,一般情况下不准调整,在检查或排故障过程中,必须调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操纵台处的溢流阀和操纵室内中的溢流阀的调定压力分别为18MPa和20Mpa;(2)、变幅油缸、伸缩油缸、起升机构,限速锁启开压力为2.94MPa4.9Mpa;(3)、回转机构背压阀调整压力为1.47MPa-1.96Mpa。11、起重作业时发动机转速为每分钟1650/分。二、起重吊车使用管理1、起重作业前必须选择平整场139、地,按水平仪调整支腿,调整后轮胎必须全部离地;2、起重作业时,起重臂下严禁站人;3、起重重物后,禁止收缩架;4、吊起重物调整幅度时,一定在起重值允许的幅度内进行,绝不允许超出起重值允许幅度;5、起重物后,严禁调整流器支腿,需调整支腿时,应将重物放下收回臂架;6、吊起重物时严禁调整支腿,需调整支腿时,必须将重物放下再调;7、吊钩提升超高,操纵室内讯响器发出警报后应立即停止起升;8、落放臂架时,当操纵室内讯响器报警后,应缓慢落臂;9、禁止起重量超过本设备的额定负荷;10、当起重物超过18.5吨时,吊钩钢丝绳应换成8倍,当吊重在12.5吨到18.5吨之间,吊钩钢丝绳应换成6倍,吊重不超过12.5吨时140、,吊钩钢丝绳应用4倍率;11、起重机行驶前应收紧支腿,长途行驶中应定期检查支腿松紧程度;12、起重机连续作业,应注意液压温度不超过75度;13、吊重物作业只允许在车的后方及两侧方进行;14、要定期检查吊车安全装置,发现失灵时,要立即消除,不得迁就使用;15、吊钩和吊环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更换:(1)、表面有裂纹、破口;(2)、危险断面用钩颈有永久变形;(3)、挂绳处断面损坏超过原高度10%;(4)、片钩衬套损坏超过原高度50%,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16、禁止使用两台起重设备共同起吊一重物,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两台共同起吊一重物(只限于吨位相同的的起重机械)时,应采用可141、靠安全措施,要有专人指挥、方可起吊;17、起重机械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不准从事检查维护工作;18、起重机指挥人员维修人员必须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和吊具,以保证安全运行;19、露天作业,当风力大于6级时禁止作业,不工作时,必须将起重机大臂落到位;20、驾驶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做好详细记录及运转情况;21、起重机驾驶员必须做到“十不吊”:即(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3)、吊索和捆帮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5)、歪拉斜挂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有爆炸性物不吊142、;(8)、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绳磨损或割断)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吊;(10)、违章指挥时不吊。22、起重机驾驶员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23、吊车必须配备3名驾驶员(保证两名在岗),其中,一名操作机械、一名指挥。24、本单位内部使用吊车的经设备单位领导批准使用;25、非本单位使用吊车时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26、外单位使用吊车的一律按规定(每小时480元)标准收费。三、吊车操作人员要求1、吊车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1)、未经培训、考试不合格、无证的;(2)、双眼视力在0.8以下、色盲;(3)、听力有143、障碍;(4)、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包括癫痫);(5)、低血压、高血压或贫血;(6)、心脏病。驾驶吊车人员必须设有专人驾驶,严禁非驾驶人员操作吊车;2、专职人员一定要经过审验合格,在有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实习一年以上,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操作证的,方可独立操作;第十五节 停、送电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停、送电管理制度一、停电:1、作业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随意停电,确需停电处理的,作业队与矿区必须做好停电联系。2、作业队需停电处理时提前10分钟通知矿区,并报告职能科室,待作业队按规程停机、断开设备电源后停电。3、作业队接到矿区停电通知时,必须及时关闭运行设备电源,回复矿区。4、作144、业队需请求停电时,由主要带班人员负责通知矿区,由矿区负责通知同一条线路的其它作业队做好停电准备,回复后停电;无论那个环节未遵守规程,工作推诿,造成事故的按规定处理。二、送电:1、矿区送电前必须与作业队及同一路作业队做好送电联系,做好作业队回复人员姓名记录。2、作业队接到送电通知必须由专人负责通知各电器设备操作人员离开电器,以防发生触电事故。3、不得执行约定“送电”时间。第十六节 各种生产资料汇总上报制度第二十八条 各种生产资料汇总上报制度为保证指挥部、矿区生产部门及时掌握生产情况,提高办公质量充分发挥生产资料报表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1、根据矿区实际生产情况,当班调度班长每日向调度室上报生产报145、表,由调度室负责审核、汇总上报生产副矿长。2、采剥队、采煤队每日向生产技术科上报生产日报表。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审核、汇总上报生产副矿长并做好对指挥部的上报工作。3、每月末生产副矿长向矿长上报各种生产资料。由矿长向指挥部上报。4、由调度室、生产技术科将上报的各种生产资料报表汇总并归档留底。5、其它临时性的生产报表按时间要求由相关负责人及时上报相关领导不得拖延。6、各种生产资料报表必须填写规范、数据准确,不得发生谎报、虚报、瞒报、迟报的现象。第十七节 生产资料库存及报检制度第二十九条 生产资料库存及报检制度为保证矿区生产设备正常运转,采购的生产材料能正常使用,防止不合格品入库特制定本制度。1、材料申146、报由申报人填写材料申购单,主管领导审核,矿长批准后由采购人员购买。2、购买回的材料到货后由库管员填写报检通知单,通知申报人及主管领导验收,并填写报检通知单,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3、不合格品交采购部门进行处理,生产部门拒收。4、各部门制定备品备件合理库存标准,规定各种材料上、下限数量,当库存小于下限数量时,库管员应通知使用部门及时申报,及时采购。5、生产材料无库存,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由使用部门负责。6、申报材料未及时购买影响生产顺利进行由采购部门负责。7、采购的材料不合格致使矿区生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的损失由采购部门负责。第十八节 机电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机电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为加147、强矿用设备、器材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器材正常使用,保证矿区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定了本制度。1、经常检查矿用设备及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解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督促整改。2、每月组织一次全矿设备、器材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当场指出,限期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3、发生机电事故及时组织追查处理,并写出事故报告,对人为损坏设备现象要及时追查,根据设备的损坏情况,由当事人按有关文件规定赔偿。4、严格执行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新增设备、器材的验收、发放、调拨、停用、鉴定、报废、修复、配套等制度。5、严格执行矿区设备的投入、回收制度,回收的设备按指定的地点存放,避免丢失148、。6、按时准确地填写各类报表。7、矿区的设备巡检工作,每天在交接班时,由矿区设备维护班及生产设备使用人员共同进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第一节 各岗位共同职责第一条、各岗位共同职责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煤矿的每个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设备,严格按作业规程作业,完成生产任务,对所操作设备当班安全负责;3、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服从领导和安全人员的指挥、调派,不违章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4、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上岗。上班时间不许吹牛闲谈,不许看书报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必须149、集中精力操作,严禁带孩子上班,严禁在工作地接待亲友,上班时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衣着整齐,不准穿高跟鞋、拖鞋上班;5、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6、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有关人员密切配合,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并努力为下班安全生产创造条件;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应急演练,认真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按规定或领导要求制定单位及个人安全生产措施或保证,并切实贯彻执行;8、在工作中,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当发生事故时,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做好记录,随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努力改善劳动150、条件和作业环境;9、不准在煤面上生火,严禁在皮带上行走休息,通过公路时必须注意避让来往车辆;10、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和无关人员在工作场地逗留或扳弄、操作设备、设施,学徒工操作时,师傅必须在旁认真指导,教好、带好学徒工;11、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切实管好、用好、保养好设备、工具、配件,未经领导批准,所有安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准拆动,也不准闲弃不用,若检修需要拆动时,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12、不准乱拉接电线、电缆和通讯线,不准在电缆和通讯线上晾衣物和悬挂任何物件;13、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二节 安委会部门及各成员岗位责任制第二条、安委会部门责任制1、坚决贯彻执行党151、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评比工作时,同时布置、检查、评比安全工作;2、监督下级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保证安全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的决议、决定顺利实施;3、及时研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4、深入现场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不良行为,做到防患于未然。第三条、安委会主任岗位责任制1、安委会主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将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行政正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152、,并与之签订安全生产责保证任书。3、主持召开每季度一次安委会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标、命令、决定,听取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布置下一步安全工作;4、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审定审批煤矿安全规章制度,煤矿灾害防治计划、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5、主持调查、分析、处理死亡事故和重大机电设备事故。 第四条、安委会副主任岗位责任制1、在安委会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主持每月一次安全检查和安全办公会,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命令、决定、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153、题,布置下一步安全工作;3、组织职能科室做好安全业务指导、日常安全检查工作;4、主任不在时代行主任工作,对煤矿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安委会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委会各项决议;2、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3、定期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4、负责协调、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大问题;5、参加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事故调查处理。第三节 矿领导办各成员岗位责任制第六条、矿长岗位责任制1、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把安全工作纳入154、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三同时”制度,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行政正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并与之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3、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标、命令、决定,听取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布置下一步安全工作;4、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审定审批煤矿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5、主持每季度的安全办公会,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听取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布置下一步安全工作;6、主持调查、分析、处理死亡事故和重大机电设备事故。 第七条、副155、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在矿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积极参加安全办公会议,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布置下一步安全工作;3、组织职能科室做好安全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4、矿长不在时代行矿长对煤矿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四节 作业队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第八条、作业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组织干部、职工及学习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召开安全会议,听取汇报,对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者及时给予批评教育。2、不定时的对执行规章制度、设备运行、作业现场的安全以及设备维修、安全设施、防护用品使用156、和保管情况进行检查;3、对当班发生的事故,除按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外,还应分析事故原因、责任,并提出防范措施,开展事故教育。第九条、作业队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在主要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2、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督促检查岗位劳动现场的安全生产,查安全隐患和作业人员劳动纪律,3、参加各类安全事故分析,组织排查、隐患整改;4、主要领导不在时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十条、作业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好上级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2、对分管工作认真负责,组织好每天的安全检查和现场作业人员遵守安全规程情况的督促检查157、;3、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监督带班组长做好班前安全教育、班中检查、班后讲评,做好每月两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五节 带班班长岗位责任制第十一条、带班班长岗位责任制1、负责本班级人员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技术,组织本班组人员做好事故预防;2、熟悉本班组生产环节作业规范程序,掌握各工种人员的生产技术熟练程度,正确指挥班组安全生产;3、认真开展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教育和班中巡回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和冒险作业。4、参与组织本周安全日活动,认真听取安全员(安全网络员)的汇报,认真研究处理好本班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布置总结本班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和不安全行为;第六节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二条、总工程师安158、全生产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及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2、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指导业务技术部门实施。3、制订、修改和审批各种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参与组织全矿安全大检查,组织研究解决查出的事故隐患。4、参加煤矿安全办公会议,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布置安全技术工作。5、在矿长领导下,组织对死亡和重大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制订防范措施。第七节 技术人员责任制第十三条、工程技术人员责任制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负责,从技术上保证安全159、生产。2、在设计或施工项目工程时,必须同时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常督促实施,发现违反安全措施规定时,应立即纠正。3、编制并贯彻年、季、月灾害预防措施计划、安全技术计划、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编写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业务技术指导。第十四条、采矿技术员责任制1、认真执行技术规范和规程,制订并督促实施采矿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对采矿安全技术负责;2、参加编制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拟订有关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组织编制贯彻执行设备检修计划;3、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机电设备大检查,对查处、存在的隐患,要认真研究予以解决处理;4、参加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从技术上提出160、处理办法和防止同类事故再度发生的措施。5、编写生产技术教育培训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对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考试。第八节 安全部门岗位责任制第十五条、安全部门岗位责任制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标准,在主管领导的带领下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2、负责对新工人安全技术,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定期考核;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技术;3、组织制定、修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协助计划部门组织汇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4、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专业性、季节性的专161、项安全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5、参加审查工程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监督实施;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环保评价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和年度、季度采剥计划的审查;6、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调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7、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矿内机动车司机、驾驶员的考核审批,经常监督检查用火制度,消防制度,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8、负责人身、交通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和工伤认定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主管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死亡事故162、的调查处理。9、抓好环保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职工安全卫生、劳动保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10、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1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12、在矿长(副矿长)主持下,组织开展安全办公会议。13、协助财务部门审批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了解本单位年度安全费用支出情况。第十六条、安全科科长岗位责任制1、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及工作计划,依据安全规程做到安全生产;2、参与煤矿长期开采规划、年度开采计划和月度开采作业计划的编制;3、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条例和本矿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执163、行,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重大问题并及时报告矿长处理;4、经常深入作业现场检查事故隐患,并在矿长领导下组织定期的专业性安全大检查,提出改善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5、制止、纠正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6、负责组织人员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7、制定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矿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8、负责编制煤矿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安全员岗位责任制1、认真执行和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条例和劳动保护制度等,监督检查本矿的安全生产;2、参加制订、修改和审批各类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措施计划,监督各164、类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3、参加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解决;4、参加安全办公会议,提出对安全工作的意见及改进方法。参加安全办公会议,收集情况,听取汇报,并指导开展业务工作;5、参加各种事故调查分析,总结事故发生原因及规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处理办法,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再度发生的措施;6、参加编写安全生产教育知识教材,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作好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工作。第九节 生产科岗位责任制第十八条 生产科岗位责任制1、根据本煤矿整体发展规划,拟定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季度生产计划,基本建设规划设计图并组织实施;2、负责本煤矿所属各单位生产工艺方案的设计,图纸的165、制作,按月制定生产作业计划图,分期分批对部分人员进行生产技能培训,并经常深入生产作业现场进行技术指导;3、收集、整理本煤矿各生产单位的油材料消耗,工时定额,辅助物料消耗及劳动力的使用等原始资料,进行考核统计,作好台帐记录存档;4、对生产计划的完成率及原材料消耗投入产出,每月作出完整的考核比较,定期组织召开生产研讨会,进行分析 ,并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或提出改进方案;5、负责本煤矿生产地域勘探,测量基础工程的设计,并对矿区地质变化情况和煤量储存向有关单位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6、定期对本煤矿进行环保矿测和煤质标准的化验,确保商品煤的使用质量;7、根据生产需要和实际情况 ,合理地、科学地设计166、穿爆工程和按时对生产采剥量测量、统计,并作出详细,准确的采剥比例图,按月报出实际生产报表;8、负责基建工程的筹备工作,准备各类资料、图纸、工程分析报告,编制各类基建项目的立项说明书。拟定项目报告。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基建项目立项审批手续;9、设计和绘制简易基建工程图纸,负责编制各类工程预、决算表,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审计备案;10、按程序办理建筑用地,产权证的申请等有关手续;11、负责本煤矿各单位配套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基建工程施工,监督工程质量,配合质检部门对建筑施工质量进行检测;12、协助有关部门编制设备管理和维修计划,并根据工艺设计要求,制订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生产科科长岗位167、责任制1、在矿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对煤矿的各项政策、指示、规程、依据采矿规定做到安全生产。2、负责编制煤矿年、季度、月生产计划、同时编制本月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贯彻执行。3、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的验收,对采剥工程质量和煤炭质量的检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措施。4、加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并从生产方面提出处理意见和防止事故再度发生的措施。5、参加安全大检查,对生产单位存在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6、配合有关科室编制煤矿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7、参加机电设备安装,施工工程的验收和运行工作,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质量要求的要坚持原则,并提出改进意见。8、负责168、编制防尘,环境保护等技术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节 其他相关岗位责任制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岗位责任制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交警和各级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操作规程,热爱本职工作; 2、爱护车辆,做到“三勤”(勤检查、勤保养、勤维护),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 3、出车前必须检查机油、燃油、水、电、气以用各传动皮带琏条的张紧程度,检查各部连接螺丝的紧固情况,轮胎、铜板有无破损等情况,并做好日检查记录; 4、起步前查看车辆四周有无障碍物,车门、车箱是否关好,开左侧转向灯,鸣号起步;5、车辆行驶中,要经常注意观察各仪表和车辆的工作情况,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有169、关领导,停车检修。制动器、转向器等发生故障时,必须修复后方可行驶,严禁带故障行驶。6、为了确保汽车的使用寿命,驾驶员应根据道路质量情况,选择适合的车速行驶,严禁超速行驶;7、正常行驶要注意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在湿滑道路上必须保持50米的跟车距离;8、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确认受伤者需要移动事故现场,应做好明显的标记、标线,及时按事故报告制度报告;9、在行车途中不得随意停车、紧急刹车,确因需要停车时要选择道路宽直、视线良好,打开右转向灯,紧靠行驶道路的右侧平稳停车,停车时应选择不防碍其它车辆行驶及行人通行的地段;10、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场或指定的地点,严禁在生170、活区、交叉路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单行道,隧道及有关矿舍等繁华路段停车、容易发生事故的路段乱停车;1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 按所驾车辆的工作时间和行驶里程严格执行各级维护保养制度;12、严格私自乱拉乱跑,出车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对车辆所用的油料、配件、随车工具必须妥善保管;13、机动车驾驶员不得驾驶与证照不相符的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在驾驶车辆时用移动电话、吸烟、饮食、闲谈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14、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驾驶安全设备不安全的车辆;15、驾驶员有拒绝违章指挥,并有权报告反映情况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爆破员岗位责任171、制1、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爆破材料管理规定,对爆破中的安全负责;2、遵守易燃易爆物品领退制度,保证爆破材料不得丢失;3、遵守押送制度,保证沿途安全;4、设置爆破区警戒,确保放炮安全;5、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6、负责排除瞎、残、拒爆事故。7、雷管、炸药按规定堆放,20米以内严禁烟火及带电物品,严禁无关人员在作业区逗留;8、禁止在打雷、大雨、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和夜间进行放炮;9、炮眼必须充填封口,充填物的粒度不准大于5公分;10、爆破前15分钟后,爆破员进入爆破区,检查确无瞎炮,才能解除警戒,有瞎炮时要及时进行处理,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做出明显标记172、,将雷管线拉掉,并报告有关部门;11、对爆炸性物品的领、用、退必须按规定做好详细记录。第二十二条、爆破材料管理员责任制1、检查、验收、核实新入库的爆破材料,严格执行入库手续;2、发放、收回、统计和保管爆破材料,帐目清楚准确;3、对雷管进行编号和导通,参加爆破材料的销毁工作;4、参加爆破材料的库存清点和检查实验工作。5、参加爆破材料消防、防静电、雷电安全设施的检查;6、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规程条例规定,对无权提货单或无证人员不得发给爆破材料,犯人不准进入爆破材料库房;7、经常性检查和核对爆破材料的库存情况,包括数量品种和规格。第二十三条、电工岗位责任制1、必须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173、了解有关事故发生预兆,学习事故预防和应急知识,学习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方法;2、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不准带电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对每个工作面所用的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风机、煤电钻等设备每班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工作面的设备安全运转负责;3、按规定对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对煤矿供电系统,防爆设备,煤电钻综合保护,电缆及各种电气安全保护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4、电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防爆标准要求的设备应拒绝使用,对电气工作中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制止;5、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第二十四条174、司炉工岗位责任制1、认真做好锅炉的维护保养工作,使锅炉经常处于良好状态;2、经常检查锅炉的运行状况,查看安全阀是否灵敏可靠,压力表、水位表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如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报告领导处理;3、搞好锅炉和操作场地的清洁卫生。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安全责任制1、在编制、检查经济计划工作的同时,编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2、按规定提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劳保经费。3、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纳入经济活动分析内容。第二十六条、办公室安全责任制1、掌握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对安175、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2、组织落实干部值班制度。3、负责对临时来矿参观学习、办事人员检查登记和进行矿的安全教育。4、搞好所管辖单位的安全工作,制订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5、在安排、检查、总结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第七章 、安全操作规程第一条、间断工艺、连续工艺系统一般规定1、全系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尽职尽责,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2、系统工作人员,在进入生产区域时必须戴上安全帽。3、各机操作司机必须持证上岗,见习司机必须在司机的指导下方可进行操作;4、各机操作司机不得私自将自己操作的设备交与他人操作;5、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内,更不176、能进入操作室和配电室,外来参观人员必须有专人带领,联系好后,方可进入工作区域,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操作室和配电室;6、禁止带病、酒后、穿拖鞋或高跟鞋、过度疲劳人员上岗,更不得操作。严禁做与本工作无关的事;7、保持操作室、配电室、转动部位、走台、梯子清洁卫生,严禁在操作室、配电室、走台上、梯子等处存放工具、材料和零件等任何物品;8、严格按信号开机、停机,违反安全原则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拒绝原因;9、操作各种形状、手柄、按钮时不能用力过猛,停机后必须将手柄回到零位;10、每次启动前,司机必须检查各开关是否处于正常位置,各指示仪表是否正常,观察本机转动部位及其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并与机组人员177、和指挥人员取得联系,确认可以安全开机时,方能开机;11、每次开机时,必须发出音响信号,振铃时间不得少于30秒,以便清扫、维修及其它人撤离现场;12、设备运行过程中,司机要矿视仪表显示及其它信号是否正常,是否有异响,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13、设备运行过程中禁止人员靠近转动部位,不允许清扫、调整、坚固和润滑转动部位,不允许检查狭窄区域和危险区域;14、连续工作方式的电动机(各种胶带电机)不允许频繁起停,两次启动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分钟,多次起动必须打开散热风机;15、正常停机后或交班前,不再开机,应断开油泵、制动、控制等不再使用的开关,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16、紧急停机开关、按钮等必须在将发178、生重大设备事故危及人身安全时才能使用;17、机械发生重大故障时必须向职能科室和指挥人员汇报,严禁擅自处理故障,并乱拆配;18、修理人员排除故障前,必须和司机、工作班长、地面指挥人员做好联系,排除电气故障或机械转动部位故障时,应断开相应的控制开关并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牌或派专人看守。排除故障后,方能取下标牌,谁挂谁取;19、禁止移动设备在危险区域内行走、工作或停放。第二条、电工操作规程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与高压维修电工相同。2、工作前,应穿戴好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严格检查各种工具、仪表、绝缘材料的可靠性,不合格的一律不准用。3、应详细了解工作内容、周围环境,再选择安全位置进行工作179、。4、维修线路时,要采用必要的措施,在开关手柄上或线路上悬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告牌。在架空线路进行检修前,首先要停电,验明无电时,挂好接地线,以防发生意外。5、电工操作时,集中思想,头脑清醒。6、电器、线路在未验明无电前,应视为“有电”,不能用手触摸。使用测电笔时,要注意测试电压范围,禁止超出范围使用。带电的线头应包好,以防发生触电。7、在200伏以上的线路上,禁止带电操作。8、如工作中途因故停止,当重新工作时,必须详细检查设备的变化,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工作。9、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要亲自检查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所有材料、工具、仪表等是否已收好,并搬离工作场地,待一切检查、清理工作结束后180、,人员方能撤离工作场地,如要进行送电试验,一定要和有关人员联系好,以防发生意外。第三条、铲车操作规程1、禁止醉酒或有病的人员操作铲车。2、做好挖掘作业前的检查准备工作,按操作程序和作业规程正确操作设备。3、在启动铲车各机构前,司机必须观察周围并和机上人员作好联系,确认铲车进行方任何危险,按规定发出开始运转的音响信号,其音响信号是:开始运转:一长声停机信号:三短声-开始行走:四短声-装车完了:两短声-、-故障:一长一短、4、铲车应在平地进行工作,严禁在危险的工作区域工作和停放,采剥工作面台阶高度和平台宽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1)、2m3铲车工作面台阶高度不得超过9m;(2)、采剥工作面必须严格按181、照规定的技术要求采剥,严禁挖伞岩,应做到邦齐底平;5、装车时,必须均匀松闸,避免勺斗压、碰车辆及其它设施。装卸高度,勺斗底板距车箱0.2-0.5m。大于勺斗容积的物料,不得用勺斗强行装车,勺斗落地钢绳不得过松,避免钢绳卡死损坏设备。6、严禁上下台阶的铲车在同一线作业,必须采取防范措施;7、严禁用勺斗抬、顶、拉、扒车辆和其它物件,在吊起重物和铲斗满载时、不得移动铲车或改变大架子角度,放大架子不得吊着勺斗以免损坏设备。8、在挖掘过程中,禁止操作回转及行走机构,以防止勺杆伸臂变形和损坏其他零部件;9、严禁用勺斗从侧面托起重物,吊挂与提升重物,必须垂直,以防损坏铲车作业部分;10、铲车各机构在工作时,182、禁止清扫、紧固、调整、润滑任何运转部位和检查狭窄及危险区域,铲车在运行时,禁止上下人,以防伤人事故发生;11、铲车停止工作后,地面工作人员必须征得司机同意,才能清理铲斗及周围场地,以免发生事故。12、铲车移动时,应松开车抱闸,实行回转制动,伸臂应置于前进的中心线上,保持平衡,须先检查行走路线的质量情况,以及是否压着电缆,铲车最大爬坡度不得超过19度,下坡最大坡度不超过20度。13、铲车的回转范围内,禁止人员逗留或作业;14、铲车停止工作后,铲斗中不许装有重物,不得把铲斗保持在悬空状态。15、勺斗前伸后缩时,严禁碰保险及连接筒,下放勺斗时,不得碰履带板并避免碰缓冲木,上升时,提轮不得碰天轮。16183、铲车回转时,禁止突然刹车,回转时勺斗必须离开工作面和地面。回转中不得碰工作面、地面和汽车等。17、不准用勺斗横扫工作面。不准横挖或用一边牙啃。18、装车时,必须待车辆停稳后,才能向装车方向回转,禁止勺斗从汽车驾驶顶上越过。19、回转台的走道及梯子要经常保持清洁,擦净油污。20、禁止把易燃物质(润滑油及其它)放在回转平台或机棚、操作室;21、一切必须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不得放在上面或人行道上,必须装箱放在一定的位置,以免落入传动部位损坏设备。22、夜间工作时,铲车和场地周围应设有充分的照明。第四条、铲车辅助工操作规程1、辅助人员拉高压电缆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如绝缘靴、手套等,并将电184、缆放置安全地点,跨路部分进行深埋处理,避免电缆被过往车辆碾压。2、注意观察工作面,如有塌方等危险迹象或不安全情况时,立即通知铲车司机消除隐患后方可作业。3、配合铲车司机指挥汽车安全停放、装载,协助铲车司机处理故障,劝阻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地。4、铲车运转装载时,辅助人员不得与其它人员交谈,不准在大石头底下乘凉、睡觉,严禁擅自离开岗位,铲车停止工作后,需移动电缆或清理铲斗及周围场地时,必须征得铲车司机同意方可作业。第五条、推土机操作规程1、推土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后,才能单独驾驶;2、对新车的使用:、在操作前,首先应普遍检查一次,看看在运输中是否有损坏、零件丢失及联接松185、动现象,如有应及时解决;、启动时,必须先进行发动机空转,然后进行由低速到高速各档次的无负荷动转,再进行小负荷与半负荷动转;、在试运转磨合当中,需特别注意对机器的润滑和仪表的检查保养工作,对发现的异常声响和其它故障,一定要查明原因及时排除并作如实记录;3、推土机出车前的准备工作:、对发动机进行认真检查;、对传动系统,工作装置等部位分别进行检视与润滑。、清除空气滤清器的积尘;、检查整个机器有无漏水、漏油、漏气(包括气管、冷却水、润滑油和液压系统等)部位,发现渗漏和损坏,应及时找出原因并排除;、检查并调整各操作杆和制动踏板的行程范围,间隙和可靠性;、检查推土机铲刀片的磨损情况和机器各部位之间螺栓松紧186、程度,尤其是刀片螺栓和拱形架轴座固定螺栓更需仔细检查,发现松动应及时拧紧;、检查蓄电池的充电量,电气线路和照明设备情况;4、推土机在行驶和作业中必须注意安全驾驶:、发动机启动前必须将离合器“分离”,变速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必须等发动机温升到适当温度(水温55度,油温45度)后,在慢慢“结合”主离合器,起动前,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通知其他工作人员;、推土机作业或行驶时,均应避免不适当的高速和急转弯;、行驶作业中,应经常注意有无异常的音响和“三漏”现象,以及仪表指示是否正常;、运行时,推土铲刀不宜提升过高,距地面一般400mm左右为宜;、在陡坡或悬岩上作业,无论从高处向下推土还是集料推装时,一定187、要有人指挥作业,要时刻注意安全操作;、在推土机下面排除故障时,发动机一定要熄火,并放下推土铲(或垫上推土铲)严禁用推土换向阀封闭位置支撑;、推土机开动时,驾驶室内不准堆放任何物件和非操作人员乘坐,以免影响操作或碰撞操纵杆造成事故:、对推土机加油和检查燃料系统时,应注意防火;、通过电线和交叉路口时,必须听从指挥,认真观察,在确无危险时,才准通过;、各操纵杆扳动位置必须正确啮合,以免接合一半造成事故;、推土机坡行角度30,故此应避免大角度坡行,也应避免横向坡行。越过障碍物时,必须低速缓行;、推土机在水中行驶时,注意使托链轮露出水面,以免发动机风扇搅溅水花;、推土机在坡上停车时,必须将右侧制动踏板踏188、死,同时将制动掣子锁紧,防止由于车身自重下滑;、当推土作业中遇到大阻力不能动作,履带产生打滑或发动机减速时,应立即停止铲土,严禁强行作业;5、推土机使用停车后,必须做好以下工作:、检查各部的螺栓、螺母有无松动与丢失,如有应及时拧紧或补齐;、清除机器各部的附泥、尘土等物;、夏季补充冷却水,冬季应放水;、检查有无漏油、漏水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将柴油箱加足柴油;、必须将车停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停车熄火前,必须将推土铲放置于地面上。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操作规程1、根据矿山自卸车辆情况,对路面及采排工作面硬度、平整度、宽度要求高的特点,了解施工现场情况;2、驾驶员要认真学习本车型驾驶说明书,189、了解和掌握所驾驶车辆的技术状况和机械性能。熟练掌握车辆正常的油压、气压和油温、水温的工作范围;3、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做到安全行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并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驾驶车辆,违反本操作规程,将视为违章行为。按凯源煤矿矿区车辆管理规定从严处罚;4、爱护车辆,管好、用好随车装备,做到“三勤”:勤检查(出车前检查、行驶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勤调整,勤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严禁踩踏引擎盖板;5、出车前应做好车辆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中间有无夹石;检查各部件连接螺栓的紧固情况;轮胎、钢板有无破损等情况;6、启动发动机前,应认真检查机油、燃油、水、电、气以及各传动皮带190、的张紧情况;7、起步前应查看车辆四周有无障碍物,车门、车箱是否关好,开左侧转向灯,踏下离合器,将档位挂入一档(重载)或二档(空载),松开手制动,鸣号后方能起步。夜间,浓雾天气及视线不清时,打开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8、冷车启动发动机,怠速15分钟,热车启动时不许加大油门或使发动机加速至转速超过每1000转分。直到油压表上显示出正常的发动机怠速油压值,气压表上显示安全气压为止;9、发动机高速运转一段时间熄火前,必须走怠速1min后方可熄火。无论何种情况,严禁让发动机走怠速超过5min;10、必须按各车工作时间和行驶里程严格执行各级技术保养,按车辆工作的规定时间清洁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燃油滤清191、器,正常情况下不得超越规定时限。夜班到时限的,由次日白班保养;11、车辆行驶中,要经常注意观察各仪表和车辆的工作情况,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停车检修。制动器、转向器等发生故障时,须修复后方准行驶。车辆行驶中严禁对故障部位进行检修。发生故障,不得私自处理,更不能强行继续行驶。严禁驾驶带故障的车辆,夜班出的不影响安全和生产的一般性故障,次日白班驾驶员必须处理好后方可出车;12、为了确保汽车的使用寿命,驾驶员应根据道路质量情况,选择适合的车速行驶。重载时不准超过25km/h;空载时不准超过km/h;13、在行车途中不得无故随意停车、紧急刹车,确因需要停车时要选择道路宽直、视线良好,打开右转向192、灯,紧靠行驶道路的右侧平稳停车。停车时应选择不妨碍其它车辆及行人通行的地段;14、新车走合期间、发动机大修后磨合期间,只能承载额定载重量80的货物,重载时时速不准超过25km/h;空载时不准超过45km/h;15、正常行驶,要注意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在湿滑道路上必须保持50m的跟车距离;16、车辆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停车、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确因抢救伤者需移动事故现场应作好明显的标记。及时按事故报告制度报告;17、车辆停放,必须停放在停车场或者指定地点。严禁在生活区、集市、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单行路、隧道以及机关、学校、矿舍、车队等门口或交通繁华路段、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193、乱停乱放。车辆临时停放,必须选择宽畅、视线良好、不影响其它车辆通行的地段,拉紧手刹,挂入适当档位(下坡路挂倒档,上坡路挂一档),紧靠道路右侧停放。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灰尘较大时,须开示宽灯、尾灯。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18、车辆停驶时,必须停放在车库、停车场或者指定地点。车辆停放好后,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刹,挂入排档,垫好车轮,锁好车门;19、倒车时,驾驶员必须将左侧门玻璃放下。在排土场倒车时,集中精力,注意观察,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保证车辆后轮距码口边有1m的安全距离;20、卸料时,首先确认车辆是否停置平稳,然后注意观察指挥人员的手势。194、举升车斗不得用大油门。当左、右后轮高差超过20cm时,严禁起斗;21、在工作面装载物料时,车辆必须停置平稳,听到装完信号后缓慢驶离。严禁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22、在排土场遇有车辆倒车时,起步车辆严禁从倒车车辆的尾部绕行;23、剥离车驾驶员应经常察看车斗粘料情况,粘料较多时必须及时清理;24、非经领导批准,严禁搭载本单位以外的任何人员,剥离车除驾驶室外,其它部位严禁乘人;25、遇较软工作面和排土场,驾驶员应谨慎驾驶车辆,注意观察,不得冒险驶入,以防车体倾翻;26、由于矿山自卸车辆转弯角度大,在操作时尤其是坡道上转弯时一定要小心谨慎;27、严禁服药后驾驶车辆;严禁驾驶不具备安全或机件失灵的车195、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在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吸烟、饮食、闲谈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28、加油时要注意观察油量,避免溢出和泄漏;29、认真填写交接班本,做好交接班工作。第七条、穿孔机(钻机)操作规程1、班前司机要检查方向、制动器、润滑系统、提升系统、各种电表、按钮、开关、手柄等是否完好灵敏,电压低于360V停止起动。2、炮眼工检查钻头、钻杆、锁子、锤子、锄头、水桶是否齐全完好,若钻机上的部件不完好灵敏,危害安全生产时,应停止作业,并报告领导。3、行走时,钻杆不能装在钻机上(取下钻杆),司机先按起动电钮,变速手把换到低速档,脚放在刹196、车板上,炮眼工负责指挥行走,查看码口稳定,拉电缆,严禁高速、中速行走。4、钻孔:、两配合,对准设计的孔位,先把手柄扳动顺转位,按起动电钮,手握提升手柄,掌握土质软硬程度,下钻速度,接头位置。、连接钻杆,必须待转动停止后,用锤子或木棒将钻杆卡稳,插上销子并固定好,人站离钻杆50cm外,司机才能作业。、刮钻灰时,禁止靠近钻杆刮,严禁用手刮。、土质松软钻灰不出来时,沿钻孔位灌水一至二桶,再用锄头打压严整,然后下钻。、取钻杆,钻杆提不动时,立即按下停止电钮,把手柄扳到倒转位,然后按起动电钮,进行正常作业(停稳转速,拔销子,挂钩)。、当天不爆破的炮眼,必须盖好,以防其它物件落入孔内。5、作业时,马达温度197、超过65C或听到电机出现异常声音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并把查出来的情况报告领导。6、下班前,要把钻机开到离码口5m以外的安全区,把钻头钻下1m左右,关好开关,切断电缆电源,收好钻杆和工具,打扫司机室内卫生,锁好机门。第八条、空气压缩机操作规程1、起动前,应检查设备各部是否正常,各部位螺栓有无松动,传动皮带和其它动力皮带松紧度是否适度,电动机情况是否正常,空压机和电动机的各种保护装置是否灵活可靠,各仪表指示是否良好。2、压缩机进入正常运行后,操作手严禁擅离岗位,每隔一小时检查一次机械部的声音震动情况,观察有无“三漏”现象,检查压力调节器工作是否正常,机体各类仪表、指示、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拆除。3198、空压机运行中汽缸、储气罐有压力的情况下,禁止敲击和碰撞,并禁止在运行中注油,紧固等保养活动。冬季停机和长时间停机时应将冷却器内存水放净,并放出气缸存留的空气。4、空气压缩机的气压表、安全阀和压力阀调节器等均应良好可靠,每年要校验一次,安全阀校验后应查封,压力调节器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限定的压力,每次使用前应试验一次,高压表如超过规定的压力,压力调节器仍不起作用时,应停止工作检查原因。5、空气压缩机的气压引起安全阀不停地工作时,应停止空压机的工作,多余的空气可用储气罐的放气开关放出。6、绝对禁止用汽油或煤油来洗刷压缩机的曲轴箱滤清器或其它空气通路的零件,以免引起爆炸。7、储气罐的放水开关每个工199、作后须打开放水一次。8、储气罐内外,必须保持清洁,每月至少将罐内油质等物清除一次。9、安装输送管时,须避免急污,并须有承受因受冷受热而伸缩变形的装置,如果输送管过长,可在使用的一端附近加装储气筒或分水器。10、禁止任何人员面对压风机出气口工作,更不准用压缩空气吹人。11、不准在储气罐附近进行烧焊及其它加热工作。12、在放气或开关气门时,应以信号通知使用处,输送管未装妥时,不得放气。13、停止工作时应减低负荷再行停机。第九条、装载机操作规程1、装载机出车前,检查油管、水管及各部位附件密封性,检查仪表指示,照明设施,喇叭、制动工作情况;2、工作前应清理作业场地,作业中必须通过规定的信号与车辆取得联200、系,装车时必须待车辆停稳后方可进行装载,随时注意工作面情况,严禁在危险区工作和停放;3、装载机严禁在长距离运行中运输重物或当推土机使用;4、停机时必须将铲斗落地,并停放在平地处,严禁在坡道上停机,非停机不可时必须在前后轮胎处打保险橛;5、严禁用铲斗抬、顶车辆及其它的物件,禁止闲杂人员在装载范围内逗留,夜间作业时,必须有完善的照明设施,并保证制动系统的良好;6、运行中水温应保持在80-90度之间,严禁空挡滑行。第十条、热水锅炉作业规程一、锅炉生火前的准备工作1、检查锅简、锅胆、炉管等部分有无严重腐蚀或其它损坏等情况,水垢是否清除彻底,有无工具和其它物件遗留在炉内,经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关闭孔盖;201、2、检查烟道是否畅通,闸板是否良好,操作机构是否灵活;3、检查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排污阀、给水逆止阀及总汽阀等附件是否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操纵是否灵活,各管路须牢固畅通,各阀门须处于适当的开闭状态;4、检查水源管道储水塔等给水设备是否正常;5、检查炉排的活动部分及固定部分间隙是否合乎要求,转动部分机构是否灵活。经检查确定可以运行的锅炉,方可向炉内给水。给水时光开起锅炉上的放空气阀(无此阀者可开起安全阀或压力表放水阀),然后向炉内给水达到最低水位线即止;6、生火前炉膛和烟道须通风,自然风烟道的闸门和灰箱门须开启,如发现通风不畅,应及时排除。二、生火:1、生火时火力及通风须微弱,主汽阀应关闭,202、空气阀就应开启(如无空气阀时开安全阀);2、当空气阀或提升安全阀内冒出蒸气后,即可将其关闭,同时加强通风和风力;3、锅炉生火后,司炉工应矿视水位,检查所有附件是否正常,当锅炉汽压升到0.51kg/cm2时,应进行冲洗水表、压力表工作;4、拧紧松动过的入孔盖和平孔盖的螺栓时,应在汽压升到1kg/cm2表压力时,拧紧运螺栓时不得用强力;5、当锅炉汽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检查安全阀是否灵敏、准确,然后加封;6、在锅炉投入正常运行前,对所有安全附件和仪表进行一次检查和校对。三、锅炉运行:1、锅炉运行时应检查水位是否正常并保持正常水位。水位表的开关和验水塞门应严密灵活;2、锅炉和管道上的一切阀门、塞门均应203、缓慢地开起和关闭;3、矿视压力表及安全阀门的作用,压力指针不得超过最高许可工作压力的红线,当压力表指针达到安全阀排汽压力时,安全阀必须自动开启放汽,若不能自动放汽时,应用人工开启放汽并及时检查;4、在低气压时,用汽水冲洗水位表,每班至少一次,试验安全阀每半月至少一次,排污的次数根据水质确定。5、在添煤后应注意将炉门关严,炉膛内应保持负压,防止火焰喷出。烟囱入口温度不应超过35;6、锅炉运行时。严禁对锅炉进行捻缝、焊接、敲击等;7、如负荷风压和烟气温度正常时应立即进行检查;8、拌煤及投煤时,应注意燃煤内是否有爆炸物等危险品掺入,以免发生事故;9、司炉工的操作应遵循“三勤、三快、二好、一稳定”的方204、法:三勤是:勤上水、勤加煤、勤打灯;三快是:投煤快、清炉快、拔火快;二好是:炉前卫生好、炉灰好;一稳定:压力稳定。四、锅炉运行检查:1、锅炉运行中应加强给水质量的检查,禁止用不清洁或含有大量泥沙的水源;2、锅炉运行时必须随时检查锅炉进水管中,阀门及储水塔中的浮筒阀门是否灵活,水源是否通畅,发生故障应及时采取措施修理。五、锅炉运行操纵:1、锅炉给水,直接取用生活用水系统和水源时,运行中给水要勤,以达到正常水位标准,不得降至最低水位以下或升至最高水位线上,根据锅炉负荷大小随时拧动给水阀门调整水量,直接采用附设锅炉储水中的水源时,属自动给水系统要随时矿护储水塔自动给水情况,防止锅炉给水中断造成事故;205、2、热面吹灰,对锅炉受热面必须经常进行吹灰,专一用途的吹灰器,通常是用蒸汽或压缩空气来吹灰的,也可用蒸汽混合物来吹灰,吹灰工作应在锅炉负荷较低压力稳定的情况下进行;3、锅炉排污,一般锅炉每天都要排污,每次排污量必须使水位下降2550mm,排污在在输出蒸汽或负荷较低时进行,锅炉水位必须处于正常或稍高时才能进行排污。排污时须注视水位降至标准线时,即停止排污,使锅炉给水,保持其适当水位,在开启排污阀门时,须缓慢而谨慎,若发生振动或排污阀故障时,应停止排污,严禁使用铁锤敲击,可用杆杠加力开启排污阀门;六、停炉:1、停止向炉内供给燃料,禁止用水浇或湿煤压火等方法压灭火;2、锅炉的水应接近最高水位,同时继206、续输出蒸汽。3、锅炉温度降低时,清除炉内的炉渣和烟道内的烟灰渣,停止引风,关闭烟道闸门和灰箱门,开起炉门隔断输出热水管路及总管路;4、停炉时,锅炉各部须慢慢冷却,炉水温度降到20以下时,才可能把炉水水完全放出,放水后,立即开起入孔清除水垢,以免过时水垢难除,同时做好保养工作,以免停用后受腐蚀;5、每6个月停炉一次,洗水垢,并检查有无裂痕,腐蚀各阀门仪表的检查,校验压力表;安全阀(开汽安全压力2 kg/cm2)。七、紧急停炉:遇有下列情况时,应紧急停炉,并报告有关负责人员:1、锅炉汽压超过允许工作压力,经减弱通风,增加给水安全 阀门喷汽,压力继续上升时;2、锅炉缺水,经纷给水(关闭炉简上水位表的207、蒸汽阀门)尚看不到水位时;3、锅炉水位迅速下降,虽向锅炉加强给水,仍不能制止其下降时;4、给水设备全部失灵时。5、水位表、压力表或安全阀,其中有一种失灵时;6、锅炉满水,水位上升超过最高许可水位,经放水后仍不见下降时;7、锅炉受压部件损坏,对设备和人身有危险时;8、锅炉由于有其它原因,危及设备或人身安全时。八、紧急停炉时必须作下列事项:1、停止添煤、送风,并减弱吸风;2、熄灭炕膛内燃煤时,在迅速灭火的情况下,可将沙土或湿炉灰压在燃煤上进行灭火;3、熄灭后将炉门和闸门打开;4、将锅炉与总汽管及热水管完全隔断,由安全阀或紧急排汽门逐渐排汽;5、如遇缺水事故时,严禁给水,或提升安全阀或变动出汽阀门等208、任何调整工作,以防止锅炉受到急骤的应力变化而扩大事故;6、锅炉房失火时,工作人员应迅速报告单位负责人员,并采取一切灭火措施,不得放弃对的管理;7、如失火危及锅炉而又无法迅速扑灭时,应紧急停炉,并加强给水,排出热汽;九、暂时停炉:锅炉暂时停火(浴室锅炉)并需要在短时间内使用者,可施行埋火(亦称压火)停炉,其步骤是:1、保持水位最低安全水位2cm处;2停炉前适当停止供给燃料,逐渐减弱通风;3、继续开起蒸汽阀,并矿视汽压水位,若蒸汽压有回升,可向炉内加水并进行少量排泄;4、排出炉渣,将燃料刮向炉排中部,聚集一起,在燃料上部压以湿煤,使之达到严密程度;5、停止引风,关闭风闸挡板、灰门及炉门(无挡板的打209、开炉门;6、在锅炉低压期间,应随时注意锅炉水位和汽压变化情况,并检查炉膛,以防止复燃或熄灭。十、恢复暂停锅炉运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首先排污5cm(指水位表中水位下降5cm)可排沉积物;2、向锅炉给水,使水位升高到最安全水位以上,并吹洗水位表一次;3、开起风闸挡板和灰门,开始通风;4、将炉排上燃料推开,逐渐添加新煤,开始正常燃烧,恢复正常运行;第十一条、机械维修、安装安全操作规程一、车工1、车床工必须了解所操作车床的构造、原理、技术性能和维修保养知识,严禁超负荷使用;2、车床工在操作时必须穿紧身防护,袖口不要敞开,长发要戴防护帽;操作时不能戴手套;3、开车前,应先把各手柄、闸把打到空档位置210、,用手搬动车头,查看有无障碍卡阻,同时清洁各处润滑部位,加润滑油,然后低速试车;4、试车开车后,必须立即检查油窗是否上油,如不上油,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确无问题的方可正式开车;5、车床导轨面、刀架上,严禁存放工作、工具、刀具等物品;6、使用卡盘、花盘时,必须擦净上油,上好保险卡,以免因吃力过大将卡盘、花盘背的过紧不好拆卸,或反转时将卡盘、花盘甩下,损伤人员和器具;7、装卸卡具和较大工件时,必须在床面上垫木板,防止卡具或工件掉落砸伤床面。使用吊装用具时,吊装用具必须牢固可靠,并严格执行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8、在车床卡大型工作物找正时应先带上压板;卡中心空的工作物,可以穿上管子或铁棒,防止附211、落;9、加工长、大工件时,吃刀不能过猛,刹车不能过急。后端伸出过长时,应设支撑架和安全防护设施;10、切削时,必须夹紧工件,紧固好刀架和刀具。变换车速与进刀量时,必须停车,防止打坏齿轮;11、自动走刀时,必须将刀架推至与底座一样齐,以免刀刃未到而刀架底座碰到卡具;12、高速切削时,应使用活顶针,顶针伸出不能超出尾座芯子的13。严禁使用死顶针;13、加工有碎片或火星飞溅的金属工件时(如黄铜、青铜、生铁、淬火钢),应设挡板;14、加工偏心工件时,必须加平衡块,并要装夹牢固。开车、刹车不能过猛;15、车床运转欲打反车时,必须先停车,待车停稳后再打反车。严禁用反向制动停车,不准用手扶卡盘帮助刹车;16212、切削中,应及时清除床面上的切削,防止切削掉在丝或光杆上,长铁屑应及时处理,防止伤人;17、加工过程中,不准用棉纱擦工件,不准用手直接清理切屑,不准使用卡尺测量工作尺寸;18、不准使用无柄锉刀。使用锉刀时,应右手在前左手在后,不准隔着车床传递工件、工具和其它物品;19攻丝或套丝必须专用工具,不准一手扶攻丝套(或扳牙架)一手开车;20、车床地面上放置的脚踏板,必须坚实平稳,应随时清理脚踏板上的切屑,以免滑倒伤人;21、车床电器发生故障,应找电工排除,不得强行开车或擅自处理,修理、维护保养车床时,必须切断电源;22、车床在运转切削加工过程中,车床工不得离开操作位置。当班工作结束,车床工离开车床时,213、必须将各操作手柄打到空档位置,尾座、中托板、溜板箱移倒后位,并切断电源;23、当班工作结束后,不将车床的切屑、污物等清理干净,并在车床导轨及其它传动、润滑部位加润滑油;24、认真做好本班的各项记录工作;需要交接班的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二、铣工1、铣床工必须了解所操作铣床的构造、原理、技术性能和维修保养知识,严禁超负荷使用;2、开车前应先试车。试车时应注意观察油窗是否上油、机床有无异常声音,操作手柄是否灵活可靠;3、上铣刀时,必须详细检查铣刀规格与图纸要求是否相符,并将刀杆及轴套擦干净,不得混入铁屑;4、不得将铣刀硬行打上刀杆,以免涨裂铣刀或损坏刀杆。5、铣床各导轨面严禁存放工具、零件等物,防214、止损坏机床;6、铣床运转中,不得在铣床的转动部位或危险部位上油和进行修理;7、铣削加工时,严禁用手摸刀刃和切削部位,不得用棉纱擦试工件或测量尺寸;8、高速切削时,必须戴眼镜;铣铜、铝、铸铁工件时戴口罩;9、铣刀若无机动冷却,需用人工加冷却液时,必须从铣刀前方加入,毛刷应离开刀具。切勿从铣刀后方加冷却液,防止伤人;10、使用分度头挂轮时,必须注意来往人员,切勿把手放在挂轮架上或衣服靠近挂轮架,以防发生事故;11、变换转速时,必须停车,防止损坏齿轮;12、加工牙轮或多角形工件时,需用铣刀先在工件上轻轻划上刀痕,检查齿数、角度是否正确,铣刀是否正常;13、铣刀自动进刀时,限位开关必须可靠,并将手轮拉215、开,弹手轮螺丝及垫圈必须上紧,防止震动脱落伤人;14、进刀没有停止前不得停车,如需停车应在停止进刀后铣床空转数周再停车;15、如需2人以上起落较重的夹具或工件时,应有人指挥,动作配合协调;16、松、紧工件用的扳手,必须符合要求,不得过大或用力过猛,以免滑落伤人;17、铣床电器发生故障要立即断电,并找维修电工排除,不得私自处理或强行开车;18、铣床在运转加工过程中,铣床工不得离开操作位置。工作结束,需要离开铣床时,必须将铣刀离开工件,各操作手柄打到空档位置,并切断电源;19、工作结束下班时,应将机床上的切屑、灰尘、污物等清除干净,在各滑动面和润滑部位加润滑油,将各操作手柄打到空档位置,工作台放在216、中间位置,并切断电源。三、钻工1、钻床工必须了解所操作钻床的构造、原理、技术性能和维修保养知识,严禁超负荷使用;2、工作前要对钻床和工、夹具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方可作业。工作中严禁戴手套;3、在钻台上固定工作物时,必须事先清理工作台上的杂物,以免损坏设备或造成质量事故;4、更换钻头、夹具及装卸工件时,必须停车。钻头、夹具安装必须牢固;5、紧固工作物的螺丝、螺帽不得滑丝脱扣,压板不得凸凹不平或有裂纹,紧固用的扳手应符合要求,不可太大或用力过猛;6、钻孔时,必须将工件压紧压牢,严禁用手拿着工件钻孔。钻透孔时,工件下应垫上木板,防止损坏钳台或工作台;7、使用自动走刀时,要选好进给速度,调整好行程限217、位块。手动进刀时,逐渐增加压力或逐渐减少压力,以免用力过猛造成事故;8、钻床加工工件时,禁止用嘴吹钻屑,清理铁屑、钻屑应用刷子或其它工具;9、钻床周围在其摇臂转动范围1.5m的距离内,不准堆积工件或物品;10、取下工件(特别是较大的工件)时,应检查所用紧固工件的螺丝、压板是否全部松开,待排除移动工件的障碍后,方能取下或吊运工件;11、钻床开车时,钻床工不得离开操作位置,因故需要离开时,必须停止加工、抬起钻具、停车并切断电源;12、工件结束时,将横臂降到最低位置,主轴箱靠近立轴,并且都要卡紧;13、运转中发生故障应及时切断电源,由维修工检查处理后方可使用。钻床工不得任意拆卸处理事故;14、当班工218、作结束后,要清理铁屑、灰尘脏物,切断电源。四、磨工1、磨床工必须了解的操作磨床的构造、原理、技术性能和维修保养知识,严禁超负荷使用;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各操作手柄、手轮是否在适当位置,砂轮、垫圈、螺帽是否松动,各种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3、开车前用手搬动砂轮,检查是否有卡阻、裂纹或松动;正常时再启动开车运转,并注意各润滑部位是否有油,待砂轮空转几分钟后,再进行磨削;4、开始磨削时吃刀应慢,以免冷态的砂轮温度升高太快而产生裂纹;5、工件必须装夹牢固,装卸沉重的工夹具时,应先垫好木板及其它防护装置,防止碰伤机床、地轨和人员;6、使用砂轮必须安装防护罩;安装砂轮应谨慎小心,砂轮孔与轴应配合,严禁用力219、使劲敲打装入,以免震裂砂轮,紧固砂轮时要垫好厚纸垫,紧至砂轮不能滑动为宜,不得用力过大;7、更换新砂轮必须经检查,砂轮规格必须符合磨床转速要求,砂轮应无裂纹,声音清脆;8、砂轮装好后,操作人员应站在侧面,先把气体排出,试车几次,空转5min,确认可靠后再使用;9、装卸、测量工件和调整机床等工作必须停车;10、顶磨时,卡箍应夹紧,防止工件脱落。采用合金顶尖,应经常检查是否有裂纹,普通顶尖应注意检查是否有磨损,装夹工件顶尖孔必须加油;11、加工表面有花键、键槽或扁圆的工件时,不能吃刀过大过猛。走刀应缓慢;12、砂轮快速行进时,位置必须适当,注意防止与工件相撞;工作台快速移动时,砂轮必须退回;13、220、使用冷却液磨削时,停砂轮前应先停供液,待砂轮略转一会儿后再停砂轮,以免冷却液残留在砂轮中造成不平衡发生事故;14、无心磨在工作时,不得用手在两砂轮中间抚摸工件,单件送料时,不准用金属棒,必须时用竹杆或木棒;15、用磁力台磨工件时,工件长度或宽度超出磁力台时,应另加支柱铁。开车前应检查工件确实吸牢,装好防护档板后再开车;16、磁力台不得磨削过高过小的工件,必要时,应用卡具或夹具将工件夹固进行加工;17、磨床工应按规定加油、换油、维护保养,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保持工作区整洁;18、磨床工在工作时应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因故离开时,应停车并切断电源;19、磨床电器发生故障时,应由电工检查维修,不得221、强行开车或任意拆卸;20、当班工作结束,停车后将各操作手柄打到空档位置,工作台放在中间,然后切断电源。五、砂轮机操作工1、安装砂轮前认真检查砂轮是否符合使用要求,砂轮是否受潮,有无裂纹或碰撞伤痕,中心孔铅封套是否松动,轴孔配合是否符合要求;2、在砂轮两侧夹盘必须是钢质材料,且直径应相等;不宜小于砂轮直径的13,夹盘端面应平整。砂轮与夹盘之间必须加厚度均匀的12mm的弹性纸垫圈;3、砂轮机的防护罩和排尘装置应完好无缺。防护罩的保护角度应240度,砂轮中心线以上的开口角度不应65度。防护罩与砂轮圆的间隙应在2030mm之间;4、砂轮机支持工件的托板与砂轮外圆的距离为35mm,并位于砂轮水平中心线以222、下3mm为宜。砂轮使用磨损后,托板与砂轮外圆的距离应随时调整;5、安装好的砂轮或砂轮机使用前,必须进行35min的空转试验检查,无明显震动或其它问题时,方可使用;6、在砂轮机上工作时,戴口罩及防护眼镜,操作者严禁戴手套;7、砂轮旋转方向应与轴头螺丝旋向相反,正对砂轮不准站人,操作者应站在砂轮回转线外侧;8、砂轮机必须就近控制开停,不得用远离砂轮机的开关操纵砂轮机的开停;9、除修整刀具刃面外,一般不宜用砂轮机的侧面磨削,厚度小于20mm的砂轮,禁止使用侧面磨削。砂轮的外圆表面不规整时,应及时修整;10、磨削时,工件应拿稳握牢,缓慢拉近砂轮,不得撞击,磨削时用力不可过猛。不准两人同时在一个砂轮上磨223、削;11、细小工件,必须用工具夹持,不准直接用手拿着磨削。禁止在砂轮上磨削铅、锡、铜材质的工件或木材、塑料等;12、砂轮使用磨损其外圆和夹盘相近时,应及时更换;13、公用的砂轮机由所在班组长负责维护管理,使用者应做到人走关机。六、司锤工1、司锤工应熟悉所操作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会维修保养和排除一般故障;2、司锤工开机前应认真检查设备,特别是检查锤头、砧块、楔子是否紧固;操纵系统是否灵活可靠,位置指示是否正确;各部螺丝有无松动,油路是否畅通;防护装置是否牢固齐全等,确无问题后方可作业;3、开锤前,必须按规定润滑注油;4、操作时应按顺序开启各有关控制设施,正式锻工件前,应溜锤5min,但严禁空224、击重锤;5、司锤工应熟悉锻件的锻打加工工艺。操作和掌钳者密切配合,听从掌钳者的指挥;6、锻件没放正、没放稳,司锤工不得开锤。工件放好后,司锤工应轻锤空击检查工件位置,再按掌钳者的指挥开锤锻打;7、锻打角、楞工件时,锤击要轻;冲孔时,锤姿应尽量低势,严防冲头带水;8、在克料、剁头时,必须将剁刀放正,并注意周围人身安全,否则,司锤工不得开锤;9、冬季锻打工件时,司锤工应集中精力,眼不离工件和掌钳者的指挥,手不离操纵手柄,发现气缸有异音和摩擦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检查处理;10停锤时,应将锤杆升入气缸内,将锤头可靠的支起。当班结束后,应清理设备及其周围环境卫生。七、钳工1、工作前严格检查各种工具是否225、完好,不得有裂纹、飞边,锉刀、刮刀、手锤、大锤等工具应装有牢固的木把,否则不能使用;2、使用钻床(台钻、立钻、摇臂钻)时,应遵守钻床操作规程,不准开着车用手紧钻卡,不准手持工件钻孔,钻下的铁屑不准用嘴吹;3、用錾子剔工件时应戴防护镜,对面不能有人,应设置必要的防护网。工具顶部不能有凸起毛刺,以免打飞伤人;4、使用电压在220v以上的手提砂轮、手提电钻时,必须戴绝缘手套;5、使用三角刮刀时,必须一手握把,前手的手心向下,防止被刮刀刺伤;6、用台钻夹工作物时,应找好工件的重心,较长的工件要用托架支撑牢固。防止脱落伤人;7、合研工件时,手不得接触研面,防止挤伤手指;8、用汽油清洗零部件时,在周围3m226、范围内严禁明火,操作人员机上吸烟;9、在更换皮带、调整齿轮等转动部位时,严禁他人任意转动机器;10、部件组装、整机装配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机器内不得留有异物,以防试车时发生事故;11、机器设备检修或装配完毕试车时,必须详细检查各部确无问题,方可试车。试车时必须遵守该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12、工作进行中或告一段落时,各种零件应存放整齐,不得乱丢乱放,防止丢失;各种有锋利刃口的工具如刮刀、划规、划针等用完后应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将尖刃暴露在人易碰着的地方;13、下班后应切断工作电源,清理好工作现场,放置好工具和材料。八、电焊工1、电焊机必须有单独的开关控制,电焊机应放置在易于散热的地方,其温度不得227、超过70;2、电焊机外壳及其二次线圈必须妥善接地,其接地电阻4 欧姆;3、电焊机的一次电源线路与二次线路(即把子线)必须完整易于区别辩认,线路绝缘及截面积应符合规定要求;4、电焊钳手把必须完整无破损,并有可靠的绝缘;5、电焊工工作前应检查电焊机是否可靠,需用工具是否齐全,同时应排除周围的不安全因素及围观的闲散人员;6、高空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和保险绳;7、在金属容器内焊接时,外面必须有专人矿护,容器内应有足够的通风;8、不准焊接、切割受力构件及内有压力的容器。如焊割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时,应事先将容器清洗干净,并将容器的所有盖子打开,口向上方,经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工作;9、在焊接工作场所内228、,不准存放煤油、汽油或其它易燃易爆品。操作工要穿绝缘胶鞋,戴绝缘手套和防护罩,在清除溶渣铁锈时要戴眼镜;10、下雨天气,不得在露天场所进行电焊作业。严禁光脚、湿衣服、湿鞋或穿短裤进行工作;11、非电焊工不经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进行电焊工作;12、电焊钳用完后不准任意乱丢,应放在安全地点,下班时,必须消除一切火种,切断电焊机的电源。九、氧焊、气焊工1、气焊工必须经身体检查、专门培训和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可独立工作。学员必须有合格气焊工指导矿护;2、气焊工使用的工作服,上衣不得掖入裤内,裤角不得卷边,脚护罩不得扎在裤角外;3、气焊场所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各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有足够的照明和良229、好的通风;4、氧气瓶、乙炔瓶周围10m范围内,禁止烟火。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10m;5、每根乙炔气管必须有回火装置;6、氧气瓶、乙炔气瓶、胶管接头、阀门的紧固件应紧固可靠,不准松动、破损和漏气。氧气瓶及其附件、胶管、工具上禁止沾油;7、检查设备、气瓶、附件及管路漏气时,可用肥皂水试验,周围不准吸烟和有明火;8、开启氧气和乙炔阀门时,禁止撞击,防止产生火花;9、对受压容器、密封容器、各种油桶、管道及沾有可燃液体的工件,必须事先除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解除容器的密封状态,再进行工作;10、在焊接、切割密封空心工件时,必须留有出气孔。在容器内作业,外面必须设有人矿护,并有通风措施。禁止230、在已刷好油漆或喷过塑料的容器内焊接;1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车间、场所或煤气管、氧气管、乙炔管附近焊接时。应取得安全部门同意,并有可靠措施;12、在水泥地板上切割铁板或其它材料时,应加铁板垫,防止铁水与水泥地接触爆炸伤人;13、工作结束,应及时关紧氧气阀和乙炔气阀,不准将焊炬放在容器内或工作台下。需要离开作业现场时,必须检查场地,灭绝火种,关闭气源后方可离开。十、汽车修理工1、工作环境应干燥清洁,不得堵塞通道。多人操作的工作台,中间应设防护网,对面方向操作时应错开;2、清洁用油、润滑油脂及废油脂,必须按指定地点存放,废油废棉纱不准随地乱丢;3、扁铲冲子等尾部不准淬火,出现卷边裂纹时应及时处理,231、剔铲工件时,应防止铁屑伤人;活动扳手不准反方向使用;打大锤不准戴手套,在大锤甩转方向上不准有人;4、用台钳夹工件,应夹紧夹牢,所夹工件不得超过钳口最大行程的23;5、车辆解体,需用支架,应架稳垫实,有回转机构者需卡死;6、使用千斤顶时,必须用支架垫稳,不准在发动了的车辆下面操作;7、架空试车,不准在车辆下面工作或检查,不准在车辆前方站立;8、试车时应随时注意各种仪表、声响等,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车;9、轮胎解体前需将胎内空气放尽。装胎打气时要检查胎身是否完好无裂纹,钢圈小压条是否确实卡入圈槽内,并将弹簧板片穿入钢圈孔内,以防打气时压订崩出伤人。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钢圈;10、修理自卸车升降油泵232、时,一定要顶好安全杆,加固垫木方能操作。十一、行车司机1、行车工的身体必须定期检查,视力、听力、心脏、血压等正常,以适应工作需要。行车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独立工作;2、行车工必须坚守岗位,操作中集中精力,不做与工作无关分散精力的活动;3、开始工作前,行车工应详细检查行车专用的吊具、绳索等用具,不合格的严禁使用;4、行车的安全防护装置(缓冲器、限位器、制动装置等),必须灵敏、可靠、有效。无限位器的行车严禁使用;5、启动行车应先鸣铃示警,被吊运物件离地高度一般不超过1m;6、吊运工作物必须平稳,不得摇摆;7、严禁吊运工件从人头顶上越过;8、不准吊着工件进行机械加工;9、不准233、吊着重物长时间停留在空中,如确有必要,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10、行车驶至接近轨道两端时,必须减速慢行,至少距限位器0.5m前停下,防止发生越轨;11、行车检修时,应先停电后工作,严禁任何人触动已停电的电源开关。行车运行中禁止检查、清扫设备或给设备注油;不准打开电阻器、控制器的防护罩开车;12、行车工对不符合行车技术性能或安全操作规程的使用要求,有权拒绝执行。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行车工不得开车:、吊动重量超过行车的允许能力;、信号不明或多人乱指挥;、被吊运工件上面站人;、吊动工件捆绑、吊运不牢,有散、落的可能;、被吊动工件与其它物体相连,没分离或埋地;、用麻绳或三角皮带等捆绑吊动工件;、散装物料234、堆积超出容器。十二、汽车起重机司机1、起重机司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后,方准单独操作。严禁无证人员单独动用起重机;2、起重机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3、作业前,必须对工作场地环境、行驶车道、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将地面处理平坦放好支腿,调平机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时,禁止作业。4、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声示意;5、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中间传递信号指挥人员,或采取其它有效联系办法进行指挥;6、起重机有负荷时,严禁伸缩臂杆,接近负荷时,235、应检查臂杆的挠度,回转不得急速和紧急制动,起落臂应缓慢。操作时,应锁住离合器操纵杆,防止离合器突然松开;7、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重物下面严禁任何人停留;8、物件起吊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放下垫子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9、不得超载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10、使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重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车升降速度要保持一致,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车允许的起重总和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的最大起重的80;11、在进行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12、起吊重物严236、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应用手刹或脚刹控制缓慢下降;13、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直吊;14、起重机在起吊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10cm左右停止提升并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提升。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15、起重机不应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线路附近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规定值;16、起重机在输电线下面通过时,应先将起重臂放下;17、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机件;18、如遇大风、大237、雨、大雾时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机露天作业;19、起重机工作完毕收腿、回转不得同时进行;20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保险杆的挂历钩上,并将钢丝拉紧。十三、起重指挥人员1、吊运指挥人员必须是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8以上,无色盲症,听力能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身体健康;2、指挥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安全技术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3、指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标准,与起重机司机联络时做到准确无误;4、指挥人员必须熟知起重机械安全规程;5、指挥人员对所指定的起重机械,必须熟悉技术性能后方可指挥;6、指挥人员不得干涉起重238、司机对手柄或旋钮的选择;7、负责载荷的重量计算和索具吊具的正确选择;8、指挥人员负责对可能出现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9、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和特殊颜色的安全帽;10、指挥人员在发出吊钩或负载下降信号时,应有保护负载降落点的人身、设备安全措施;11、在开始指挥起吊负载时,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0200mm时,停止起升,进行试吊,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用正常起升信号指挥重物上升;12、指挥起重机在雨、雪天气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检验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常的起吊作业;13、在高处指挥时,指挥人员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14、指挥人员选择位置时:、应保证与起重机司机之间视239、线清楚;、在所指定的区域内,应能清楚地看到负载;、指挥人员应与被吊物体保持安全距离;、当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见起重机和负载时,应站到能看见起重机司机的一侧,并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第八章 采剥作业规程第一条、一般规定1、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必须设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端设置防护栏。2、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必须走人行通路或梯子。、因工作在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避让车辆时,必须到安全地点。、横过矿山公路时,必须止步了望。、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3、未经煤矿允许,闲杂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生产作业区。4、采场内有危240、险的水区、老空区等地点必须充填或设置防护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必须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必须加锁,并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爆炸材料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等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交通安全标志;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5、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6、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波危险区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7、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横过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按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8、电气设备必241、须安装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并灵敏可靠。9、采剥、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10、在大雾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11、作业人员在2m的高空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带或设安全网。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二条、台阶及工作面1、单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大于最大挖掘高度;、需爆破的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上装车时台阶高度不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和卸载242、安全高度之和的差。、液压反铲采装松软表土台阶或有泥灰岩大块的台阶时,司机需多,谨防台阶滑移或垮塌造成设备损伤。2、露天采场最终台阶的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对松软表土等不稳定台阶,台阶高度视台阶稳定情况设置。3、采场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剥和运输设备、供电和电信线路、水管、排水沟等的安全运行和正常布置。4、工作面质量标准、帮齐底平在采剥作业中必须做到帮齐底平,帮齐就是工作台阶坡面要整齐,采完后的台阶面30m内凸凹不得超过23m;底平就是按规定标高采剥,工作平盘要平顺,每30m为一点,高低差不得超过0.3m。、不留伞檐在采剥完的台阶坡面上,要消除浮煤悬岩,不许留有突出1m243、的伞檐。、工作面整洁工作面平盘要求无矸石、废料和其它杂物,待运或待用的物料必须在不影响工作面正常作业的区域分别堆码好,不能装车的大块放到台阶底根部或采剥工作线以外,保持工作面的整齐、清洁、美观。、工作面设备整齐工作面的水管、电缆要按设计及有关规程要求铺设整齐,与道路交叉时,必须采取措施,以保证车辆正常运行,避免水管电缆免受损坏。、工作面防护措施为了避雨遮日,工作面可以设置活动工棚,工棚设置的位置不准影响工作面的正常作业。、工作面排水工作平盘在采剥过程中,必须设置2的纵向流水坡度,或者设置平盘排水沟,以保证工作平盘无积水和淤泥。、工作面防尘、灭火旱季工作面灰尘大时,必须采取洒水防尘措施;工作面有244、自燃点时,要及时采取清采或浇水措施消灭,以保证煤层无明火、不冒烟,严禁在采煤工作面上生火堆。、位移矿测点、测量站点、疏干井等重要设施的保护工作面上的位移矿测点、测量站点、疏干井等重要设施必须重点保护,因采剥生产发展非要破坏的,报请职能部门备案审批后才能进行。5、采剥工作面的生产准备、计划生产的采剥工作面由生产部门在季度采剥中安排,季度采剥设计要控制在煤矿年度规划设计的范围内,由生产部门审查实施。、计划生产的采剥工作面,生产前必须放预测线,采剥完进行实测收方。(3)、接通运输道路:工作面生产前必须按设计要求修好工作面与主干线之间的联络运输道路。斜坡道按8坡度设计,连接平台按40m设置。(4)、架245、设电源及照明线路:工作面生产前必须按设计计划的需要架设好动力电源及照明线路并经试运行达到安全可靠方能生产。(5)、超高台阶处理:工作面台阶高度若有超过技术规程规定高度的为超高台阶,超高台阶生产,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使其台阶高度符合规程要求,才能进行生产。(6)、夹矸及硬岩的处理:煤和岩土工作面,若遇上夹矸及硬岩,应单独处理,避免影响煤炭质量和正常生产接替。(7)、清煤面工作:对于煤岩交界的工作面,大面积规则岩土混入,必须进行分采。小面积不规则岩土混入,则采用爆破、人工凿削拣矸等方法,尽量避免矿石的贫化损失。第三条、 采装一、采装作业1、挖掘机操作司机接班后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保养设备,做好运转246、的准备工作,同时要认真了解台阶高度、工作面的煤垛性质,工作平盘的平整状况,工作面沿头有无裂缝、伞檐、浮煤悬岩、火烧空峒、滑坡等危险,若有不安全因素立即排除,一旦有危险情况马上向带班人员报告,经处理确认安全后才能进行作业生产。2、挖掘机采剥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采剥设计放线采剥,按设计高程进行,不许随意抬高或降低平盘标高,采剥后台阶及工作面做到帮齐底平、无伞檐、无根底,达到采剥工作面技术规格要求。3、台阶坡面或运输设备与挖掘机尾部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挖掘机停止作业时,司机室必须位于工作面相反一侧。二、挖掘机向汽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一定要与汽车载重相适应;2、单面装车247、作业时,挖掘机司机发出信号,汽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后发出装车信号,挖掘机方可装车;双面装车时,正面装车时汽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时由勺斗引导汽车进入装车位置。3、汽车进入采剥工作场地时,汽车距离挖掘机在下列范围内挖掘机不得回转:出车为20m,进车为30m。4、机械铲采剥工作面必须设专人拉电缆及其它辅助工作,使采挖工作能正常进行。严禁挖掘机跨电缆装车。5、装载第一勺时,不准装大块。卸料时要避免勺斗压、碰车厢,要尽量放低勺斗,其插销距车厢底板最大不得超过0.5m,最小不得超过0.2m;严禁高吊勺斗装车。6、要保证装车质量,不得偏装一侧,要做到四角平衡,并按核定数量装车。7、装车时遇有煤岩大块248、时,纵向长度超过1m的不得装车,装煤时块度必须控制在0.5m以内,剥离汽车一般以勺斗漏下为准,若遇到大块硬石等物,可抬放到台阶脚待二次爆破或破碎的再进行装车。大块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信号。8、装车时严禁勺斗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三、挖掘采装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停止工作,并退到安全地点,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处理:1、发现台阶崩落或有滑动迹象,危及挖掘机安全;2、工作面有伞檐或大块物料,可能砸坏挖掘机;3、暴露出未爆炸药包;4、有冒落危险的空洞或火区;5、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6、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其它不明障碍物。四、操作铲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运转中严禁维护249、保养;2、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剥工作面,严禁跨越或接触电缆线;3、在回转和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4、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5、严禁在不符合机器性能的纵横坡面上工作;6、严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设备;7、挖掘机在作业时,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将废铁道、废铁管、勺牙等金属物和拒爆和火药、雷管等装入车内;8、正常作业时,天轮距高压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距回流线和通信线的距离不得小于0.5m;9、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半径以内。五、在困难条件下,两台以上铲车在同一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汽车运输时,两台挖掘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要制定安全措施;2、250、当两台机械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二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人员安全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六、铲车行走和升降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行走前认真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是否正常;2、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电铲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3、铲车应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4、升降段和行走距离超过300m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5、铲车行走过高压线等障碍物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6、铲车升降段爬坡时,不得超过铲车说明书中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升降251、段之前必须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7、采剥工作面放炮时,铲车司机必须服从放炮人员指挥,撤离到安全地点,并把窗门关好,将机身尾部转向爆破方向避炮,工作面一切操作人员均要服从放炮员指挥撤到指定区。七、采装作业1、各操作司机接班后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保养设备,做好运转的准备工作,同时认真了解台阶高度、工作面的煤岩性质工作平盘的平整状况、工作面沿头有无裂缝、伞檐、浮煤悬岩、火烧空峒、滑坡等危险,若有不安全因素立即排除,一旦有危险情况马上向生产调度报告,经处理确认安全后才能进行作业。2、挖掘机采剥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采剥设计放线采剥,按设计高程推进,不许随意抬高或降低平盘标高,采剥后台阶及工作面做到帮齐底252、平、无伞檐、无根底、达到采剥工作面技术规格要求。3、采剥工作面应配备辅助和设专人负责平整道路、拉电缆及其它辅助工作,以保证正常作业。4、采剥工作面放炮时,各机必须服从放炮人员指挥,撤至安全地点,并把窗门关好,将机身尾部转向爆破方向避炮,工作在一切操作人员均要服从放炮员指挥撤到指定区。八、运输一、汽车司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严格执行国家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和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在矿山道路上运行时,必须服从现场生产管理人员、安检人员和放炮警戒人员的指挥;3、汽车在倒车时,必须事先认真了望,确认无人员和障碍时方可后退,同时要连续发出声响信号;4、禁止溜车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中严禁空档滑253、行;5、正常情况下不准在坡道上停车。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或故障在坡道上停车时,必须使用停车制动,并使前轮和后轮靠在安全土堤上,与坡道方向形成一定夹角。长时间停车要在车轮下放置制动楔;6、在运输道路上,夜间因故障停车时,车前、后必须设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并在车体前、后采取防护措施;7、禁止在正常行驶中落车斗;8、矿用汽车在矿山道路上行驶时,除避让正在作业的养路机械外,其它车辆必须让行。九、运输干线养路质量标准1、路面宽度按设计规定宽度不得小于5m;2、路面平整度:不允许出现长1m、宽0.1m的坑包;3、横向坡度:横向坡度保持在1.5%;4、磨耗层:磨耗层保持在5-15mm之间;5、排水沟:保持畅通;254、6、路面整洁:无积水、无冰雪、无浮土、无杂物、无落石;7、安全土挡:高度不小于汽车轮胎外径的25。十、排土1、汽车运输排土场,推土机排弃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排土场卸载区,必须有连续的安全土挡,其高度不低于运输汽车轮胎直径的25。特殊情况下,按具体情况制定安全措施。、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必须有35的反坡。、必须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机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卸土时,汽车必须垂直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土挡;推土时,严禁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推土时,严禁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排土场必须保持平整,无积水。2、当出现滑坡征兆或其它255、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制定安全措施。3、推土机排土质量标准、帮齐:沿排土坡顶线方向凸凹不得超过0.5-2m;、顶平:排土作业区内每25m长起伏不超过0.3m;、平盘宽度:最小平盘宽度不得小于40m;、工作面沉降:排土段沉降率不超过5;、安全土挡:高度不小于汽车轮胎外径的25;、工作面整洁:排土场各种材料堆放整齐;、照明:排土场照明齐全。第四条、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是上、下班之间交清情况、保证生产连续进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交接班人员均应以维护设备、积累经验、搞好生产为基本原则,相互为他人提供方便,认真负责地做好交接班工作。一、一般规定1、 各班人员在下班前应做好交班准备工作,将本256、班机器现状、存在问题等情况填写到交接班记录上。2、当班人员应完成下列工作后方可交班:(1)、按安全操作规程完成操作;(2)、各机械部分应完好无损,并进行例行保养,各部位润滑良好,各仪表、信号灯、铃、操作按钮、开关等完整可靠,电气部分动作准确、可靠,温升正常;(3)、操作台各手柄、开关均应处于“0”(或空档)位置;(4)、设备各部及工作室内外清洁整齐;(5)、按规定准备及配备的备品、工具、保安作品齐全完整、干净、放置整齐;(6)、交清本班设备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领导指示注意事项等,确实不能在本班完成的工作,经生产调度核准同意后,方可移交给接班人员,但应把问题发生时间、在场人员、事故现象、初步分析257、及处理意见、已处理完的工作和遗留工作等内容详细写入工作记录,并介绍给下班接班人员。3、接班人员均应充分了解上一班工作情况及设备情况,并把遗留问题核实清楚后向生产调度(或班组长)报告。4、接班人员必须面对面对口交接,必要时应共同完成单机主要动作的空负荷操作,同时认真检查各种指示仪表,其显示应正常。不许搞信用交接班。5、必须做到四不离岗:即接班人员不到不离岗;未交接清楚不离岗;凡本班发生的故障未处理好不离岗(生产调度同意除外);因交班不清楚,接班人不同意不离岗。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交班人负责。6、接班人应按交接内容逐一检查核对,符合实际情况即可接班,不得无理刁难或无故不接,由于接班人检查核对不周引258、起的后果,由接班人负责。7、交接班工作遇到困难时,应及时报请生产调度处理。8、交班人可提前15分钟打扫设备、工作场地及周围的卫生,认真填好交班内容,签字负责,并延长15分钟交待完毕后方能下班,接班人应提前15分钟到岗位做好接班工作,交接班时间为30分钟。第五条、检修规程一、矿山生产设备安全检修规程(一)、电器部分、电气检修时,最少检修人员不得少于2人,以便救护。、检修时,应有本机司机配合,清楚检修项目。、检修高压部分时,必须断开电缆车的高压隔离开关,并在斗轮高压室用高压验电棒验电,确认高压已断,同时派专人矿护或挂上警示标志牌“正在检修,不能送电”,并严格遵守6kv高压电停送电安全规程。、高空作259、业时,必须系上安全带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检修低压电器部分时,禁止带电操作,必须断开电源。切断电源要有明显的断开点,并在断开点处挂上警示标志牌“正在检修,不能送电”。、检修完毕送高、低压电前,必须注意检查确认相关电器部分是否正常,操作台上各开关是否处于“零位”,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送电。(二)、推土机1、推土机进行检修作业时,推土机应尽量停放于平整硬地,严禁于斜坡上停放。2、推土机因特殊故障不得不在斜坡上停放检修时,应使车头趄下坡方向,并锁紧制动踏板,同时使铲刀轻微铲土以防车体下滑。3、推土机在夜间进行检修作业时,作业地带应有足够的照明措施保障,严禁摸黑检修作业。4、检修中需要用钢索拖动260、推土机时,严禁钢绳周围人员靠近,以防钢绳因故断裂打伤人员。5、通常情况下,推土机检修应在运转停机后进行,严禁行车时检修。6、推土机需要在发动机运转状态下检修时,必须做好防范措施,同时应有辅助人员配合、矿视,以确保安全。7、对发动直接带动的旋转部件进行检修作业时,必须先停止发动机运转后才能进行。8、推土机正常检修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检查驾驶室各操作手柄是否在工作“零”位位置,各启动开关是否在“关闭”位置。、检查铲杆是否已降至地面位置。、检查工作场地是否符合检修安全规定,是否有影响检修工作安全不利因素。、检修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检修工作的要求。9、在推土机底盘部位或车底下部检修时,应在司机室261、及周围环境作出本子记录或采取防范措施,以防他人误操作推土机。10、进行铲刀部位检修时,必须先将铲刀降至地面;若需升起铲刀检修,必须先用牢固物体可靠地垫稳,同时将有关操作手柄进行相应闭锁。11、需要使推土铲着地抬起车辆前部进行检修时,必须闭锁其操作手柄,并且在履带下方用牢固物体可靠垫稳。12、对推土机液压系统进行注油、排油及检查前,必须先进行排压。13、进行水箱或冷却系统检修时,应待水温正常时进行,以防热水喷出烫伤人员。14、进行电气系统检修时,应使用安全的电工工具,并按电工检修规程进行。15、不准将火种靠近蓄电池,不允许用电池插头或线路以触及金属的方法来检验电池的充电状态。16、不允许使用火焰262、来代替照明灯工作。17、检修工作中,应收好检修工具或物件,以防工具或物件落入机器内部造成事故隐患。18、推土机检修时所添加的油类和水应与设备说明书的规定相一致。19、检修中应仔细检查所换用的零件,发现不合格零件应及时报告,并且不得使用。(三)、穿孔机(钻机)1、钻机现场修理必须在安全开阔平整的场地上,固定好钻机,方可进行。2、进行钻机电器设备维修或电缆包扎时,必须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挂“正在检修,严禁全闸”的警示牌。3、更换提升钢绳或调正立柱时,必须用人字梯或可靠攀升物使高处作业人员安全上下,保证作业时身体稳靠支撑。4、提升钢绳缠绕打结,钻机工作装置不能下放时,必须用手拉葫芦把下钻工作装置吊263、稳后,方可剪断钢绳。5、进行轮胎打气或补胎、换胎时,必须用千斤顶顶起,并用小枕木垫稳,方可进行作业。6、工作现场进行润滑、紧固时,必须在停机状态时进行,把下钻工作装置放在最低处,关掉机上电源总开关。严禁边作业边保养。7、工作现场进行焊接处理时,固定、掩好钻机,电焊机只能接在电源总开头下桩头。8、调整提升离合器和制动器时,司机必须认真配合,把操作感觉反馈给修理工。9、钻机进行长距离转移工作面或拖回修理房大修时,必须采用推土机或车况良好的汽车拖拉,并认真检查拖拉挂架装置是否牢固、可靠,电缆挂架上不可缠绕太多的电缆。10、进行大修或项目大修时必须拖回修理房进行,涉及起吊、电工、电氧项目时,分别由专业264、修理工进行。11、用柴油、汽油清洗减速箱、后桥箱时,必须严禁火源。12、钻机的转向装置、制动装置和提升装置的零配件必须选用质量好、可靠性高的,并认真安装调整。(四)、汽车1、汽车必须按规定进行检修;2、汽车检修工作必须由专职检修人员进行,严禁非检修人员对汽车进行检修;3、汽车检修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4、检修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检修设备、工具,检修用的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5、汽车的检修工作应在指定的场地上进行,检修场地应保持安全清洁;6、检修场所内严禁无关人员、车辆逗留;7、检修车辆应清洗干净,车辆检修时应停放平稳,保证车辆不会移动(特殊情况应采取防265、护措施);8、发动机附近严禁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9、电瓶上面及周围严禁摆放金属物件;10、在处理燃油系统时,必须按规定处理,保管好油料,远离明火,关闭发动机,禁止吸烟和进行焊、切割工作;11、在对汽车进行焊、割改装工作时,必须消除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准备工作,确认安全才准进行;12、在检修过程中,应避免身体接触高温、高压的油料、气体、液体和机件;13、检修汽车的系统时,必须做好升降、伸缩、转动等部件的撑垫、固定工作,堵塞相应的元件、接头;14、检修过程中检修人员必须按规程操作,禁止随便拆检、扳动、转动其它无关机件,不准将手伸进转动、移动机件内或用手找正对孔;15、拆卸、吊装汽车的机件,必须选择266、安全的位置拴挂,拴挂应平稳、牢固,吊装工件下面严禁有人;16、汽车的电气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由检修电工进行检修,防止造成汽车相关功能错乱;17、在汽车的检修过程中,必须保证用电安全;18、在检修过程中,要求零、部件装配要到位、紧固,秩序正确,以防机件脱落、损坏、失效;19、修理、更换的零部件,材料要符合安全使用规定和要求;20、在检修过程中,检修工作人员应从安全的地方上下车辆,严禁跳上跳下;21、检修汽车试车前,必须由专职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由专职人员试车。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一、一般规定1、为加强凯源煤矿矿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保证煤矿良好的生产、生活267、矿区秩序,以适应矿区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凯源煤矿矿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2、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煤矿自有公路、生产专用线、生活区域的车辆通行便道和行驶路线。车辆是指在矿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以及在矿区道路上行驶的其他工程机械。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煤矿指定机动车驾驶人员。3、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行人路边走、车辆靠右行的原则。4、凡在矿区道路行驶的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5、凡在矿区道路行268、驶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6、在矿区道路行走的行人、队列应靠路边行走,横过公路时,应观看两侧有无来车,确认安全后尽快的直行通过公路,长列队在必要,可以暂时中断通过。严禁在矿区道路上停留、打闹、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学龄前儿童在矿区道路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7、在矿区道路进行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戴醒目的标识并在道路的两侧放置警示牌,注意来往车辆,确保安全;车辆临近时,严禁在路中进行作业。8、本规定由煤矿安全部门负责实施。违反本规定的处罚,由煤矿安全部门裁定执行。9、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269、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级。二、车辆驾驶员17、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2)、严禁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或持私证的人驾驶;(3)、严禁相互转驾车辆。更换车辆和驾驶员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原车驾驶员应向接车人交代车辆技术状况;(4)、严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5)、严禁私拉乱跑,出车实行派车单制度,外出车辆,属矿区的须持有经矿区主要领导签字的派车单,属煤矿行政办公室的须持有经相关领导签字的派车单。(6)、对车辆所用油料、配件、随车工具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馈赠他人或盗卖;(7)、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8)、严禁酒270、后驾驶车辆;(9)、严禁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10)、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11)、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12)、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13)、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14)、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15)、不准在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吸烟、饮食、闲谈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16)、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驾驶煤矿生产辅助和后勤车辆。第七条、车辆行驶规定1、机动车行驶前应查看车辆周围有无障碍物,车门、车箱是否关好,鸣号后方能起步。2、机动车在矿区道路行驶,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271、下:(1)、小型客车为0km。(2)、大型客车、货车为0km。(3)、载人货车最高时速km。(4)、煤矿小型客货车为Km。(5)、二轮、侧三轮摩托车为km。3、在矿区道路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4、在矿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夜间必须开近光灯,同向行驶的后车不准使用远光灯;雾天必须开防雾灯。5、在矿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遇有行人横过公路时须注意避让,遇有列队横过公路必要时应停车相让。6、在矿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1)、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2)、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大型汽车让小行汽车先272、行;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货车让客车或拉人的车辆先行。(3)、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空车让重车先行。(4)、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让行车车辆须停车或减速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7、车辆行驶中,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准人工直接供油;下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8、在矿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楼),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2)、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273、3)、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4)、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5)、行经交叉路口、漫水路、漫水桥或有行人、队列横过公路时不准超车。9、机动车行驶中,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不准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10、机动车倒车时,洗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交叉路口、弯路、桥梁、陡坡、交通繁华路段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倒车。 11、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停车检修,制动器、转向器等发生故障时,必须修复后方准行驶。车辆行驶中严禁对故障部位进行检修。第八条、车辆停放规定 1、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停车场或者指定274、地点。严禁在生活区、交叉路口、弯路、桥梁、陡坡、单行路、采剥断面下、台阶边缘、隧道以及机关、矿舍等门口或交通繁华路段、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乱停乱放。 2、车辆停驶时,必须停放在车库、停车场或者指定地点。车辆停放好后,必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刹,挂入排档,垫好车轮,锁好车门。 3、车辆临时停放,必须选择宽畅、视线良好、不影响其它车辆通行的地段,拉紧手刹,挂入适当档位(下坡路挂倒档,上坡路挂一档),紧靠道路右侧停放。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灰尘较大时,须开示宽灯、尾灯。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长期停驶车辆,必须支架起来,妥善保管,不准随意拆卸零部275、件。 5、车辆指定停放点,须有专人负责看管。如有车辆零部件、油料被盗或车辆损坏事件发生,由看管人负责。不按规定停放者,发生问题后果自负。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一般规定(二)、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三)、 遵守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其它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四)、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五)、煤矿安全部门对全煤矿的276、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生活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六)、煤矿各安全、宣传教育部门必须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煤矿职工的消防意识。(七)、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负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十条、露天矿边坡管理办法一、一般规定(一)、边坡滑坡是露天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之一,露天矿边坡的稳定与否,是直接到煤矿能否正常生产的重要前提。露天矿边坡研究与治理工作是煤矿技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了加强露天矿边坡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根据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二)、露277、天矿边坡管理的基本任务1、开展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查明影响边坡稳定的各种地质条件及其它因素。2、为露天矿采剥工程设计提供可靠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每年对已经出现的边坡滑落和变形预报提出整治方案,并做好施工中的管理工作。3、不断总结露天矿边坡管理经验,搞好露天矿边坡管理工作。(三)、边坡管理的职能部门1、成立露天矿边坡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每季度作出边坡矿测分析报告,报有关部门。2、定期进行地下位移矿测,掌握第一手资料,应用计算机进行边坡位移分析。3、督促健全边坡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按期进行边坡观测,及时提供观测数据。(四)、边坡管理作为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生产)1、把边坡278、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管理,负有业务保安责任。2、年度、季度、月度采剥设计、计划必须提出确保边坡稳定的技术措施。3、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工作面必须放线开挖、排土,严禁出现超高台阶,加强工作面的管理,如发现不按设计施工或违反规定以及出现滑坡险情时,有权责成采区及时处理,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有滑坡险情或险情危及区域的生产或施工作业,以保证安全。(五)、边坡滑落作为煤矿重大灾害事故之一(安全)1、把边坡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监察工作,负有业务保安责任。2、督促检查采区落实年度采剥设计、计划提出的边坡稳定技术措施。3、在安全检查中,如发现不按设计施工或违反规定以及出现滑坡险情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在紧279、急情况下,有权停止有滑坡险情或险情危及区域的生产或施工作业,以保证安全。二、地质测量1、根据露天煤矿边坡不同区段的软弱结构面(包括软弱层面、节理面、断层面等)发育程度、含水情况及与其空间关系,每年划分一次边坡类型。(一)、型:稳定型1、以坚硬岩层为主,软弱结构层(面)不发育,有很少的软弱结构层(面)或层间距很大(30m)。2、软弱结构层(面)倾角大于采场最终边坡角,小于软弱结构层(面)的内摩擦角。3、软弱结构层(面)走向与采场最终边坡走向的夹角接近。4、岩体构造简单,含水性差,透水性强,不影响边坡稳定。(二)、型:基本稳定型1、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多或层间距280、较小(1530m)。2、软弱结构层(面)倾角等于或大于采场最终边坡角。3、软弱结构层(面)的走向与采场最终边坡走向的夹角大于30。4、岩体构造不复杂,含水性中等,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三)、型:不稳定型1、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极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很多或层间距很小(15m)。2、软弱结构层(面)走向与采场最终边坡角,大于软弱结构层(面)的内摩擦角。3、软弱结构层(面)倾角小于采场最终边坡角,大于软弱结构层(面)的内摩擦角。4、边坡岩移的观测工作,应采取多种方法进行,搞好地质测量矿测配合,注意引进新技术,研究新方法,采用测量方法观测,其方法、精度要求执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测量规定281、的规定。5、在雨季前,对有滑动迹象的边坡,要提出预报和处理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及地面大型设备或固定建筑物,有严重威胁的滑坡与滑坡迹象地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报上级部门。6、对已出现的滑坡、有滑坡迹象及预计滑坡的危险区,必须进行岩移矿测,矿测工作采取专业小组与采区矿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型采场必须设专门小组进行长期岩移矿测工作,及时提供信息,不断总结经验。7、露天矿的长远设计、阶段性设计或改造设计都应包括边坡设计内容及其费用,各级领导审批设计时,应一并审批相应的边坡设计。8、年度采剥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必须保证边坡稳定,特别对、型边坡有关的各项工程,都必须有完整的工程设计,设282、计要包括边坡稳定计算和分析。如不稳定则应做出必要的防滑工程设计,其工程费用要列入工程总概算中。9、边坡稳定验算、边坡稳定计算方法需经主管领导批准,方能计算稳定系数值及其参数。10、凡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严格履行会签手续,不经主管领导批准的,一律不准施工。如需修改已批准的设计,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重新进行稳定性计算分析,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11、排土场设计应根据排土工艺和对边坡稳定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边坡稳定性分析,尤其是排土机排土场。三、施工(一)、对于、型采场,与边坡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在施工前下发必要的图纸,严格按设计规定的程序、境界和方法施工,在实际施工中注意分析283、研究边坡稳定状态,工程竣工后提交竣工图,竣工报告中应写明边坡稳定状态分析意见,经会签后存档,并报工程审批单位备案。(二)、凡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根据设计的要求,提前或同时进行防滑工程施工。(三)、临近采场最终边坡或到界台阶的最后一个采幅的穿孔,爆破和采隙工作应做出单项设计或技术措施。露天矿都要研究适合本矿条件的爆破参数,推广一些比较先进的爆破技术或其它减震措施。(四)、工程施工测量应严格执行煤矿测量规定,保证测量精度。四、整治(一)、水是造成边坡滑坡的主要因素。对于地下水威胁边坡稳定的区域,需进行必要的疏干工作,如挖开疏水沟或拦截水沟,钻孔放水及群孔抽水等。(二)、在采场、排土场周284、围,建立完整的防排水系统。每年雨季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三)、为维护边坡完整,防止边坡滑落,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到界边坡上乱挖乱采,如遇因此而发生的边坡滑落,要追究当事者个人责任。(四)、对矿坑内的明火,应采取必要的灭火措施予以消除,保证矿坑无明火。(五)、对局部不稳定的边坡,必须采取弱层爆破、削坡减载、边坡加固(护坡、挡墙、抗滑桩、表面喷水泥砂浆)等措施,或采取不切弱层、预备防滑煤壁的方法进行处理。(六)、台阶到界后,要清扫浮石,将台阶修整好,具体要求按到界台阶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为了充分调动煤矿干部、工人和社会各界依法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严肃处理违规285、违章生产行为,规范煤矿及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举报人凡在煤矿及车间内从事煤炭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关心、关注、支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的各届人士均可举报。二、举报对象煤矿及车间内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干部、职工、各作业队、生产作业人员。三、举报内容对在煤矿及车间安全工作上,有下列问题的均可举报:1、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或对事故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2、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全、工作不到位的。3、对存在安全隐患被下发限期整改的单位,未按期整改的。4、对安全工作不重视、重生产、轻安全,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危害安全、损坏集体利益,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行为。5、管理人286、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6、矿井防灭火、防治水等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7、生产现场有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行为。8、领导未按规定跟班带班作业、检查问题的。9、矿工违规作业的现象和问题。10、煤矿及车间内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各单位安全督查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问题。四、举报、投诉地点和方式1、举报、投诉地点分别设在各单位和安全科。2、举报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举报,也可直接到安全科举报。 3、举报电话: 五、奖励办法举报人必须署名,矿区对举报者必须保密,凡对举报问题一经查实属实的,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适当奖励。第九章、附 则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未列出的医务和后勤服务等其它行业工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制度规定不符时,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