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及责任项目管理制度(8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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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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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及责任项目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安全会议制度4安全目标管理制度7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3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8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25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30安全监督检查制度36安全技术审批制度38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44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48事故应急救援制度58安全奖罚制度66入井人员管理制度69安全举报制度72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74安全操作管理制度78安全责任追究制度80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2、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理念,落实和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根据煤矿建设五个标准、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落实、监督、考核和完善进行管理。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第三条 煤矿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和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各种安全管理(技术)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遏制事故的发生。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对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员工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它是贯彻安3、全生产方针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管生产必须首先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具体措施,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手段。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分级负责制。煤矿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机构。安全监管中心统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制度、目标的制定、落实、监督、考核、完善和改进;安监站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各级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是安全生产业务保安责任人,负责执行、落实煤矿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分解目标,并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各队、班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从而形成层次分明、分级管理、监管4、有序的管理架构。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六条 各级领导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第七条 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员工要认真履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 为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各级人员进行定性考核,形成架构严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体系,考核办法适用于煤矿各个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及各类员工。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第十条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伤亡事5、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行政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煤矿各个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及各类员工。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监站负责监督、落实。安全会议制度第一条 煤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地点定于矿调度室,时间定于每月28日16:00(具体情况另行通知)。煤业公司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第二条 煤矿安全会议由矿长主持召开(矿长因公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正常主持召开会议时,会议召开可由安全生产副矿长组织召开或召开时间另行通知)。煤矿安全会议由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管中6、心各业务处室负责人及下井人员;煤业公司各科(队)长(下井人员除外)、班组长、安技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因出差或其它事由不能参加安全会议的,必须向煤矿安全监管中心请假。煤业公司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由班组长、科队长以上人员参加。第三条 会议议程:1、通报上月及近阶段安全工作情况。2、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领导的重要指示、安全工作会议及有关安全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部署安全管理重点。3、各参会领导对下月安全工作做建设性指导意见和具体安排。第四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作好充分准备,会议要抓住重点,有议有决,讲究实效。具体内容包括:1、传达、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领导的重要指示和7、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实施意见;2、听取各单位、部门对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汇报;3、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事故隐患,研究制定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和办法,按照“五定”的原则,落实到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并按期完成;4、讨论、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确定年度、季度和阶段性安全生产计划,对安全生产投入、培训、制度建设、考核奖惩等工作做出安排;5、对发生的死亡事故和各类重大事故,及时做出应急救援处理安排,并于事后进行分析,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和应汲取事故8、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6、指导、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的专业管理、业务保安和安全监察工作;分析和预测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和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作出决策并督促实施。第六条 相关要求:1、煤矿安监站要认真做好安全会议记录。并在次日形成会议纪要,由安全生产副矿长审核后,于两日内下发至各单位、部门执行。2、自安全会议纪要下发之日第3天起,安监站利用3天时间,对煤矿各单位安全会议内容贯彻学习及领导安排重点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会议期间不许窃窃私语,谈论与会议无关的事情,手机必须设到关机或震动状态,若有特殊情况者、请示后方可到外面接听电话。49、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严格落实会议上安排部署的工作。第七条安全会议实行签到制(会前五分钟签到完毕),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照要求的会议时间、地点准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最迟在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向组织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第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旷会或不按规定进行签到的人员罚款100元,对迟到、早退的人员罚款50元,会议期间发现手机铃响的罚款100元。第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煤矿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各科科长、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被召集的需要参加安全会议的人员。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站处负责监督、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建10、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创新安全管理,卓有成效地搞好安全目标管理,实现我矿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治久安,依据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目标必须根据煤矿下达的安全指标和安全生产发展水平,结合生产计划制定,充分体现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三条 煤矿每年根据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工作要点。第四条 各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目标,要进行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形成自下而上一级保一级的安全保证体系。第五条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目标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制订规划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第六条 安全目标考11、核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包括安全控制指标和安全工作目标两部分:(一)安全控制指标1、各煤业公司杜绝死亡事故,杜绝瓦斯、煤尘爆炸、水害事故;2、重伤事故率控制在0.07人次/万吨以内,奋斗目标为零;3、地面单位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4、杜绝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二)安全工作目标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自我检查、自我考核、自我激励、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2、把安全工作列入本矿12、的主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对安全工作有目标、有重点、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3、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掌握本矿安全动态,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针对措施予以解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4、加强基础工作,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5、结合本矿实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发生事故后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积极组织抢救,协助事故的调查处理;6、完成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按规定组织各级人员的安全培训,实现全员持证上岗;7、抓好安全整治工作,加强领导,针对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把安全专项整治引向深入;8、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文化植13、入安全管理之中,通过安全理念渗透和安全行为养成,内化思想,外化行为,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9、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保卫、家属等各级组织和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10、针对安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实际,调查分析,不断总结和提炼蕴藏在群众安全生产实践中最本质、最具有代表性和规律性的好思路、好做法、好经验,并把它升华为理论,推动安全管理工作创新。11、完成煤矿下达的其它工作任务。第七条 保障措施:1、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月度安全工作计划,确定安全工作目标、思路和重点,加强月度考核兑现,指导安全生产。2、根据季节和节14、假日等阶段性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竞赛、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和冬、夏季“三防”工作,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3、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抓安全工作的原则,逐级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业务部门、群监组织和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4、保证安全投入,坚持“装备、管理、培训”并重原则,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等活动,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5、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重点演练,坚决遏制重大事故,15、努力控制一般事故,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第八条 煤矿安全目标的考核、奖励1、煤矿安全监管中心、安监站每月组成考核组,按年度对各单位完成安全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2、考核总分包含安全控制指标实得分和安全工作目标实得分,总分在90 分以下的,比90分每低分,扣减单位200元。3、对完成年度安全控制指标和安全工作目标的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未完成年度煤矿安全控制指标中,在实施行政责任追究的基础上给予通报批评。附件:XXXXXXXX煤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目标考核评分表第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第十16、一条 本制度由安监站、总调度室负责监督、落实。XX煤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目标考核评分表考核单位: 考核时间:项目考 核 内 容标准分实得分简要说明安全控制目标1、杜绝一次3人及以上重特大死亡事故;152、原煤百万吨死亡率为零或全年无死亡;153、重伤控制在公司分解指标以内;154、杜绝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55、千人负伤率控制在2人以下;35、杜绝重大道路交通、火灾事故;46、最大限度地降低粉尘浓度,职业病检查率达85以上。36、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和单项业务培训计划37、按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技措费用,不得挪作它用。3安全工作目标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17、律、法规及规章,对本单位安全负责全面责任。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42、把煤矿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主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对安全工作有目标、有重点、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33、各级干部能深入基层,掌握本单位安全动态,对重大事故隐患能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34、加强基础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35、原煤生产单位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贯彻落实“一通三防”管理规定。3安全工作目标6、结合本18、单位实际,制定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积极组织抢救,协助事故调查处理。37、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技措工程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保证安技措项目按时完成。38、完成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和单项业务培训计划,按规定组织各级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实现全员持证上岗。39、抓好安全整治工作,加强领导,针对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把安全专项整治引向深入。310、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文化植根于安全管理之中,通过安全理念渗透和安全行为养成,内化思想,外化行为,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及精细化管理水平。19、311、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保卫、家属等各级组织和职能部门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各种宣传陈地、专栏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312、针对安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实际,调查分析,不断总结和提炼蕴藏在群众安全生产实践中最本质、最具有代表性的和规律性的好思路、好做法、好经验,并把它升华为理论,推动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创新。313、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其它工作任务。3合 计100单位负责人: 考核负责人: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一章 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投入管理,保证我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的有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健全煤矿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使用办法,满足安全、生产和技术改造的需要,依照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及煤矿维简费管理使用两部分。第三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及煤矿维简费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为煤矿各级行使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第四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煤矿按原煤实际生产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提取标准依据煤炭生产安全费21、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确定,提出标准为15元/吨煤。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是指公司按原煤实际生产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提取标准依据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确定为吨煤6元。第六条 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第七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及煤矿维简费由煤矿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制度。第八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第九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22、出;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10、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条 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第十一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矿井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项目,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矿井技术改造;2、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3、矿区生产补充勘探;4、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5、矿井新技术的推广。第十二条 安全费用的管理1、煤炭生产安23、全费项目按生产系统划分:机电安全、运输安全、一通三防、顶板管理、矿井水防治、安全监测等。2、煤矿维简费项目根据使用范围分为:矿井技术改造、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固定资产零星购置项目、矿区生产补充勘探项目、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项目、矿井新技术推广项目等。3、煤炭生产安全费及煤矿维简费的使用要按照上述项目归类进行划分还要分清固定资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并严格投资项目管理,对费用性支出项目严格按计划指定的用途和范围进行使用和核算。4、煤矿必须专人负责安全费用项目的管理,建立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及煤矿维简费的统计工作制度及使用管理台帐;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企管处、财务处下月安全24、费用使用计划(备案)及上月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者,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第十三条 煤矿提取资金全部上交财务处,月度需用资金由煤矿各相关部门提出使用计划,企管处汇总后交财务处统一向煤矿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煤矿审批拨款后由企管处统一安排在计划内使用,保证专款专用。第十四条 每年煤矿安监中心编报下一年安全费用计划的通知下达一周内,公司各单位按照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将下一年度本单位安全费用项目列表报送企管处,要求内容项目齐全。企管处根据各单位报送计划,按照安全费用范围及实际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并经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审核后统一汇总编制计划,并提交煤矿讨论,确定正式报送矿长批准后再25、行上报。第十五条 年度安全费用资金计划下达后,企管处按批准的计划安排使用,并纳入全面预算,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投入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季度、月份安全费用的计划编制上报和监督落实,负责办理结算、编制统计报表。在生产过程中,凡计划内项目,由煤矿安监中心负责逐月监督实施;计划外需要投入的安全支出,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生产、机电相关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经企管处审核后报送安全生产副矿长、矿长批同意,提报煤矿财务处申请安全资金计划。第十六条 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应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编制,应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安全生产急需26、的重大和关键问题。第十七条 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安全费用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公司审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合同签订、采购订货、付款及财务结算等。第十八条 计划外追加项目所增资金不超过本单位年度计划的,可自行处理,但须报集团公司企管处、财务处备案;超过年度资金计划的必须报公司批准后执行。安全生产急需项目,可先实施,后报批。第十九条 安全费用考核及奖罚1、各单位必须按时上报安全费用计划、完成情况等资料,每推迟一天罚单位负责人100元。2、 安全费用计划、完成情况等资料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上报,数量、规格型号、用途等都要详细,有漏报、错报的罚填报人50元/处。3、全费27、用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费用使用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费用使用范围进行列支,安全费用列支错误的罚填报人50元/处。4、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及煤矿维简费的考核。集团公司将采用动态考核的方法实施全过程管理,每一季度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年底对全年上述两项费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奖罚情况通报。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XX煤业有限公司企管处、财务处负责监督、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在全国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28、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及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结合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为不断巩固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地位,实现安全高效型、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目标,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安全管理方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管中心是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下发通知、检查人员组织、检查情况通报以及表彰奖励等。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 集团公司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安全生产副总 总工程师成 员:安监 通风 机电 生产技术 调度 地测防治水等处室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办29、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中心安监处。办公室主任:生产副总(兼)办公室成员:监管中心成员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职责1、负责组织迎接上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根据规定与验收挂钩,兑现奖罚;负责验收问题的落实整改工作。2、负责汇编年度和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资料,汇总和上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资料。3、监督检查各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与省局标准的符合性,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差的专业或单位,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4、负责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工作。第五条 专业组职责1、各专业组内部制定出年度和季度、月度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及内部检查评比奖罚办法。2、根据现场实际,每季度制定本专业安全30、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每季度牵头组织一次专业内亮点工程验收评比工作。3、负责月度内本专业的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工作,填写评定表(内部保存管理),并根据检查评比结果提出奖罚意见。4、组织本专业组成员迎接上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5、逐月填充专业内的图纸资料,季度结束以前修订一次规定的图纸资料。6、编写月度、季度和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第三章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第六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参加评级的专业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综合等7个,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在计入矿井总分时,分别乘以下列系数后(31、保留两位小数),累加计算矿井总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安全综合系数均为0.12;通风系数为0.30;地测防治水系数为0.10。第七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三个等级。一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9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一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综合6个专业中达到一级的专业不低于4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二级。二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8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二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综合6个专业中达到二级的专业不低于4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三级。三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70分及以上,且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综合7个专业中没32、有不达标的专业。第八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实现安全目标:凡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事故的矿井,取消当年评级资格。2、采掘关系正常,生产布局合理。3、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4、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建立健全安全监控和防灭火系统。5、矿井内部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的相关制度、规定。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实行分级检查考核。煤矿以动态检查为主静态检查为辅,动态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静态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进行内部考核评比;集团公司每季度进行动态(2次)、静态(1次)检查,计分为100分(其中动态每次占30%,静33、态占40%),进行考核评比;各专业组(部门)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纳入重要日常工作,每月对各煤业公司自行组织进行1次动态检查。集团公司及各煤业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检查记录要规范,并及时存档管理,作为季度奖罚和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第十条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办法。1、动态检查为加大动态检查的力度,公司每月对各煤业公司进行动态检查,参检人员由各专业部门组织确定;各专业部门每月对各煤业公司自行组织进行一次动态检查,检查地点由检查人员到被检单位后临时确定,被检单位不得干预。(2)集团公司月度动态检查的覆盖面要达到60以上,半年内要达到100%;矿月度自检的覆盖面要达到100。2、静态(季度)检查(134、)集团公司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后10日对各煤业公司进行一次检查验收。(2)检查地点由检查人员临时确定,煤业公司不得干预。(3)集团公司进行静态(季度)检查时,将从各煤业公司抽调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安全综合等专业各一名副科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并自觉服从公司专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分组(检查本矿时回避)。3、被检单位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检查人员客观、公正地检查和评分。否则,集团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第十一条 奖罚标准1、经集团公司每月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结果,集团公司对照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及安全处罚条例分别给予奖励与处罚。35、2、对动态、静态检查及各专业主管部门日常发现的一般隐患问题的罚款,对照安全处罚条例执行。第十二条 为不断完善系统、树立样板,鼓励先进,特设立精品工程奖。1、精品工程奖在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5大系统中设立,每半年评选一次,每个专业系统每次评选出一个精品工程(可空缺),每一个精品工程奖励米业公司10000至20000元。评选工作由各专业部门会同各煤业公司专业人员参评,具体评价标准由各专业制定。2、考核年度内不得重复获奖。3、制定精品工程示范区。各煤业公司根据生产实际,每季度对采、掘、机、运、通等专业,各制定12个精品工程,主要包括:副斜井、主皮带巷、轨道下山、皮带上下山、开掘巷道、回采工作36、面、机电硐室、通风示范区等,并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划。4、精品工程要做到验收一个,巩固一个,凡出现下滑的给予对等处罚。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1、公司标准化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3人左右)每月随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组一并检查,重点检查技术、管理、岗位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采取点、线抽查的方式进行,每发现一个点(工位、工序环节作业)不符合程序文件规定或不按标准施工,或不按规程作业,罚款1000元。2、各单位工作场所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作业及管理均要制定精细化流程图及管理制度,并切实履行。公司各专业组及公司标准化办公室每季度与安全质量标准化一并检查,发现一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作业无精细化流程图及管理制37、度,罚款2000元;发现一处不按管理精细化流程图及管理制度操作,罚款1000元。3、对于动态、静态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整改要做到“五定”。4、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所需奖励资金,由公司专项审批,从各单位工效工资中列支。5、各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集团公司备案。6、各专业管理部门必须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评分,同时,不得出现并列名次。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等情况,集团公司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7、对弄虚作假、敷衍了事,有问题查不出的检查人员,造成所检查地点7日内发生事故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该检查人员500-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各职38、能部门每季度必须按公司要求安排人员参加动、静态检查,对参检人数不足和擅自缺席、早退的部门,公司将给予经济处罚。8、本办法的综合考核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管中心负责组织进行,并报公司批准后执行。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确保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努力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煤矿职工的各项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安全质量标准化知识,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实现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的经济39、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全体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第二章 培训原则第四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坚持“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归口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和“教考分离、严格考核”的原则,加强管理,强化监督,落实责任。第三章 培训方式第五条 培训方式可以采取脱产、半脱产的形式举办,实行集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全员培训和特殊培训相结合、内部学习培训与上级培训相结合、40、理论与现场相结合、科技创新和参观学习相结合。第六条 采用课堂教育、岗位教育、实物教育、事故案例、模拟试验等方法进行。第七条 对技术较强的工种采用请进来或送出去的方法进行培训。第八条 与大专院校结合对安全生产系统管理人员进行理论强化学习,取得相应资质,以适应现代化矿井发展的需要。第四章 培训对象、时间、内容第九条 在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再培训。(一)三项岗位人员(煤矿六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必须参加年度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对考试不合格者,再培训一切费用全部自理。(二)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三)特种作业人员在41、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资格操作证后,每年接受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第十条 新工人必须进行煤矿安全知识培训,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下井作业。招收新工人时,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入矿手续办理,安监处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新工人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办理入矿手续。新工人下井,必须在老工人带领下实习3个月,经鉴定考核合格后换发上岗证,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第十一条 职工转岗后与原工种不同或差别较大的,必须进行不少于48学时的岗位培训,重点学习新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过程中的可能风险,应急救援知识。经考核合格后,登记(或变更42、)培训档案,换发上岗证,方可持证上岗作业。第十二条 安全培训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培训、学习参观等,必须经矿长签字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概不负责。第五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正职对本单位的培训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培训工作负责。第十四条 各单位接到培训通知后,必须认真组织并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安监站。每期培训人员不得低于20人,每期培训的第一天,各单位培训负责人必须按上报名单带领参加培训人员参加培训。所有参加学习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制度。 第十五条 煤矿各科队、班组等必须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及岗位练兵活动。每43、月以班组为单位组织学习,时间不得低于8个学时。每次学习必须有记录,详细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学习人数及学习人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安监站不定时对各单位学习情况进行抽考,一般工种,合格率不得低于9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操作知识、避灾自救知识达100%。 第十七条 安监站对各工种进行定期考核或不定期岗位抽查,督促各岗位人员养成自学提高自身技术素质的良好风气。对于考试或岗位抽查不合格的人员,自学一星期后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停班待岗。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职工培训档案。每次培训或举办的安全活动,安监站都要建档,详细登记培训的岗位、时间、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内容、授课教师、考试试卷等。44、 第十九条 特殊工种必须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或复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不得调换持有操作证人员的岗位。 第二十条 入井前30分钟班前会安全教育,由科队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学习记录,做好保管、存档。第二十一条 安监站按照上级规定的培训教学大纲、安全技术培训教材,制定教学年度计划。第二十二条 安监站按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学习。第二十三条 根据培训岗位的需要,安监站可抽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授课,被抽调授课的人员在合理安排工作后应做好备课、授课,不得无故推托。第二十四条 学员的考勤册、成绩登记、学员考勤、电子信息档案管理由安45、监站培训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考核合格后的证件建档工作由安监站负责。第六章 培训实施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实行考核登记制度。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没有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师资配备。安监站可根据情况在煤矿干部和员工中挑选所需的教师,凡被选中的教师必须接受教学任务,遵守培训有关制度,写出教案。教案必须阐明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教案纸张统一采用A4纸,并提前3天送安监站审核,授课后教案交安监站存档备案。第二十八条 每期学习结束,由安监站和聘任教师命题、出卷,学员考试由安全生产系统等单位进行监考。第二十九条 在职46、干部、职工外出学习,按照矿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报销学费。第三十条 证件管理。对于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由煤业公司安全科负责人统一管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监站负责监督、落实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煤矿所有从业人员。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保障矿井生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结合集团公司实47、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班子成员成 员:副总工程师 安监处 机电处 生产技术处通风处 机电中心 供应处 办公室 后勤处 企管处 财务处 劳资处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中心,生产副总(兼)办公室主任。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矿井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上报等日常业务。领导小组职责:1、总经理对全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48、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2、总工程师对全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负责。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编制、制定整改治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3、分管经理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的一般事故隐患整改。4、专业副总对专业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专业事故隐患的整改。配合总工程师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和应急预案。5、安全经理负责全公司事故隐患的管理、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工作。6、业务部门配合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专业事故隐患排查,并负责隐患的整改落实、49、隐患建档、复查和隐患分析、上报等工作。第三章 隐患排查分级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大隐患的认定是依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一般隐患:除重大隐患外的其它安全生产隐患。1、一般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D四级:A级:难度大,各煤业公司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科队解决不了,须由各煤业公司解决的隐患;C级:由科队单位业50、务部门解决的隐患;D级:班组现场能解决的隐患。2、主要排查内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失误、设计的缺陷、通风、抽放、安全监测、机电、运输、防治水、顶板、调度指挥应急反应等生产安全系统、采掘接替、劳动组织、安全装备、设备运行状态、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六大系统”、“五大”灾害方面的不安全因素,重点是系统管理。第四章 隐患排查与报告第五条 煤矿每月要进行一次综合排查,由安监站组织,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隐患排查会议,对排查要有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六条 每月由煤矿主要领导组织分管领导、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管理、提升运输、防治水等51、系统进行评估排查,填写重大隐患排查表,由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是否有重大隐患,报安全监察部。第七条 煤矿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由分管副职负责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由煤矿行政正职组织一次安全隐患等级的确认工作。第八条 排查出的A、B类安全生产隐患,由安监站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煤矿安全监管中心。安全生产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隐患整改完成。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第九条 煤矿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考核管理制度,对安全隐患规范化管理,跟踪落实,闭环管理。每次排查隐患工作结束,都必须做好详细记录。第十条 对严重违章行为和习惯性违章现象列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之列一并排查。第十52、一条 重大隐患、A类隐患由公司、煤业公司共同研究处理方案,煤矿落实整改,安全监管中心督促整改。公司安全监管中心对A、B类隐患和重大隐患实行闭环管理,跟踪落实。第十二条 煤矿相关科室对重大隐患和A类隐患的落实整改负有责任,对B类隐患要经常检查、督促整改,对各单位A类隐患整改方案的现场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及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汇报,并组织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第六章 隐患责任追究第十四条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的A、B、C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A、B、C级隐患未建立档案、未制定计划、未按照53、要求期限整改的,严格按照事故给予以下责任追究:1、煤矿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或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重大隐患,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条;查出主要隐患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条。2、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不予整改或虽经督促仍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A类事故隐患: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大小,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罚款、警告或记过处分。 B类事故隐患:由分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区队正职或科室负责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必要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C类事故隐患:由各单位给予负有责任的区队正54、职、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重大隐患: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大小,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等处分:1、对重大事故隐患掌握不清的;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未采取监管措施的;3、对编制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及时审批的。第七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落实。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55、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煤矿正常安全生产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与综合检查相结合”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方式:由煤矿安全监管中心组织,矿领导及各业务科室配合参加。综合性安全检查日期:每月不少于3次。第四条 安全监督检查以现场为主,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文件、会议贯彻落实情况。2、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工人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3、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情56、况;。4、机电设备和生产系统的各类保护、仪器仪表、监测装置及各类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5、工作现场文明生产及环境状况、职工个体劳动防护佩戴、使用状况。6、安全专项费用使用和计划进展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习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8、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9、各类事故分析处理及汇报情况。10、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情况。11、矿级领导下井带班落实情况。12、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第五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任单位按“五定”整改表进行整改闭环,相关处室负责复查落实。第六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组织的安57、全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被检查单位不予配合甚至拒绝、阻挠的,或单位负责人拒绝整改签字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追究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第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各类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为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矿井安全技术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职 责第一条 总工程师负责审批范围内的设计、规程和措施的批准。第二条 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会审采掘、“一通三防”的设计、规程、措施,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地测防治水处负责组织会审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各类防隔水58、煤(岩)柱的留设设计,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第三条 机电处负责组织重大机电设备检修措施和重点机电运输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第四条 生产技术处、基建处负责组织会审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把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材料、及材料代用安全关。第五条 安监站负责组织会审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参与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和重大安全措施的会审,并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第六条 各分(子)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会审、上报煤矿审批范围内的设计、规程、措施并贯彻实施,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本单位审批范围内的设计、规程、措施。第七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单项工程技术员编制。特殊的或重要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单项工程技术员59、要先组织讨论,然后编制措施。 第八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严格遵循“一工程一措施”的原则。编制前必须了解现场情况,符合工程设计及有关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第二章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第十条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必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度以及标准,充分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第十一条 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设计部门(或矿委托的设计院)和生产、通风、机电、地测、基建等部门负责编制采区方案设计、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及其它涉及全矿性的重大技术设计。第十二条 作业规程、措施由各作业单位、部门编制(施工单位五技术60、员的由矿生产科技术员编制)。没有有效的作业规程或措施不得开工生产作业。如因地质条件变化或与现场等不符合时,要及时修改补充规程或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第十三条 规程编制内容要覆盖整个作业环节的所有工种。措施编制内容要覆盖措施涉及到的各个作业流程。第三章 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第十四条 各单位审批范围如下:1、所有报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2、首采工作面作业规程;3、采区设计;4、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等作业规程;5、改变原作业规程的工艺过程或规格质量;6、遇有地质变化或特殊情况,需补充有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7、施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单项工程,又无复杂地质构造及特殊措施的工程;8、巷道局部整修61、与旧巷大修措施;9、矿井主要扇风机停风30min以下的安全措施,改变主扇转速、叶片角度的措施;10、消防工程措施;11、采用特殊施工方法的工程;12、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及采区以下通风系统措施;13、一次串联通风安全措施;14、月、季、年度水情水害预报;15、不良钻孔封闭、报废水文地质钻孔重新启封措施; 16、井田内中、小型断层和老塘、老硐探放水设计;17、井下水文地质物探设计;18、检查和穿透老空的安全技术措施;29、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20、采煤工作面遇顶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硐等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21、综采工作面放炮措施;22、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23、用放炮处理溜煤眼卡堵62、的安全技术措施;24、井下烧焊安全技术措施;25、地面要害场所烧焊安全技术措施;26、重要机电设备检修措施;27、两米以上高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28、其它风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五条 审批范围如下:1、采区方案设计和有重大修改的采区方案设计;2、新采煤方法、新采区、新煤层中第一个工作面;3、刀柱开采,前进式开采以及其它非正规采煤方法;4、在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的“三下”采煤工作面;5、新的掘进施工方法;6、水体下严重破碎带和冲击地压地带的巷道工程;7、放水工程;8、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涉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属于公司审批权限者;9、采区地质说明书;10、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设计63、;11、矿井边界煤柱设计、开采上限煤柱的变更;12、大型断层、主要含水层的探放水设计;13、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以及单项试验设计; 14、改变一个采区以上的通风系统;15、矿井反风演习计划;16、火区启封和注销报告;17、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18、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19、主提升系统(包括电控)的更新改造;20、立井井筒设施的改造、更换及大型检修;21、主扇风机(包括电控设备)的更新改造、主要部件的更换; 22、主排水泵的改型改造;23、主空压机的改型改造;24、井下中央变电所高压馈电设备的更新改造;25、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建设、改造;26、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属于公司审批权限者;2764、其它需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等。第四章 设计、规程、措施的实施第十六条 已批准的设计、规程、措施,由各单位负责传达贯彻,凡未学习或需考试但不合格者一律不得进入生产现场作业。应急措施和补充措施必须在开工前传达贯彻。第十七条 各作业单位严格按批准的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组织施工,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施工过程中,出现现场与原设计变化大时,应对设计、规程、措施及时修改。安监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现场与设计、规程、措施不符合时有权停止作业,并通知有关责任部门或有关领导进行处理,隐患消除后方可再施工。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管中心随时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批准的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第五章65、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专业副总和参加编制、预审的所有单位和责任人。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监管中心负责监督落实。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维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执行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适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矿用其他辅助设备及材料的管理,由各煤业公司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矿用设备、器材的采购,统一由供应处进行。各单位需上报需用设备及材料计划。 第四条 严禁采购和使用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准用证书”的产品,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矿用设备、器材采购到货后,必须按规定组织验收,填报验收报告,发现部件缺损或质量问题,要及时向66、生产厂家反馈信息及索赔。 第六条 应结合本制度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矿用设备、器材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完善管理台帐、领用、发放及消耗记录,定期编制相关报表。 第七条 矿用设备及器材在使用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互相交接时,应进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购置的矿用设备及器材到货并经验收后,应及时进行安装调试、投入使用。暂时不使用的设备、零部件等必须入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保养,防止日晒、雨淋、锈蚀、损坏和丢失,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九条 各煤业公司必须加强对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维护和检修,确保矿用产品的完好状态及使用性能。 第十条 大型设备及关键采掘设备(采煤机、掘进机、强力运输67、胶带机、大功率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等)的安装调试必须在生产厂家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 设备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随时作好各种原始记录及各种技术参数,并注明是否符合安装标准。需要进行质量认证的设备,必须及时收集并填报各类质量保证资料。 第十二条 设备安装完毕,必须填报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内注明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可否进行试运转。安装完毕后,应由安装、使用、安全监察、设备管理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经招标采购的设备及器材出现质量问题,应由集团公司招投标主管部门责牵头组织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使用单位与生产厂家联系处理68、事宜。 第十四条 因设备及部件质量问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供应厂家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此条必须在供货合同中注明)。 第十五条 所有设备都必须按照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 第十六条 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由主管技术人员详细研究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技术资料,特别是设备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告,制定出操作(使用)维护规程,组织操作工人、维修工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学习熟悉后,才能交付使用。在使用初期,主管技术人员,应经常检查其运行情况,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反馈信息。 第十七条 设备的管理必须坚决贯彻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设备谁使用、谁维护。 第十八69、条 所有设备必须建立健全设备包机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设备定期检修制、交接班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使用中的设备必须定期检查试验,做好各种记录,确保防爆设备不失爆,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防护设施齐全,动作可靠,随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合格的设备不准使用。 第二十条 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 和定期保养(维修)制度,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一条 矿用大型设备的大修,必须委托具有设备检修许可证或相关资质的企业承担检修任务。 第二十二条 矿用设备器材的日常检修、一般检修所需费用,直接摊70、入生产成本,设备大修理费用由设备大修理资金列支。 第二十三条 各煤业公司要认真组织好矿用设备、器材维修配件的生产和供应,并认真做好配件保管和质量控制,建立健全配件的质量验收制度,严禁使用质量低劣的配件进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 各煤业公司应指定矿用设备及器材管理的相应责任部门,并按需要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备的技术管理和帐务管理。各区(队)车间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设备器材管理员。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煤矿各施工单位。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煤矿瓦“一通三防”、水、顶板、和机电运输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现根据煤71、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并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管理制度第二条 顶板灾害预防制度1、广泛开展普及防治顶板事故的基本知识的教育,特别是生产一线领导和技术人员要掌握顶板事故的防治技术要领,并要求将顶板事故防治理论在班前会进行学习,提高职工的抗灾应变能力。2、严格日常生产技术管理,明确煤业公司、科、队各级责任人职责,加强顶板事故防治管理,健全相关防治顶板事故的现场管理规定、技术文件和顶板管理档案。在采区、工作面设计时做好对该采区、该煤层以及工作面危险性综合评定工作,严格日常生产技术管理,选择合理的采煤工艺。3、加强现场监测管理,要求相关矿井加强现场监测管理,对危险区域、压力大、应力集72、中区,应采取有效的观测防治方法,掌握煤体中应力集中程度,分析应力变化情况与趋势,达到预测预报的目的, 4、制定预防顶板事故的专项设计,要求对顶板事故危协较大的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以及现场管理,严格按照顶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5、圈定重点区域、采取针对性措施,要求各井工矿根据煤层地质情况,针对相应区域研究制定适宜的开采工艺、巷道布置方式和开采顺序,危险区域掘进及回采期间应制订针对性措施。6、合理控制采掘关系,为避免采、掘过程中产生的应力叠加,应选择合理的采掘回采间隔和时间。7、制订顶板预测预报与解危技术措施,要求煤矿针对本矿地质条件,危险区域,进行顶板管理危险性综合评定,必要时采取以煤体松动爆73、破和煤层注水以及其它防治方法相结合的解危技术措施。 第三条 “一通三防”事故预防管理制度1、加强通风系统的管理,每一生产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2、矿井通风系统调整必须履行报批手续。3、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4、通风设施建筑质量、位置符合要求,确保系统稳定、可靠。5、加强主要扇风机供电管理和日常维护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转。6、各矿井必须建立通风安全监测监控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监控知识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配足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监测监控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及时处理,在74、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7、煤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编制监测监控装置的装备计划,报集团公司批复后实施。 8、矿井各级管理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和安检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对所到地点的瓦斯进行检测。必须制定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使用、维护、发放制度,不合格的仪器严禁入井。 9、必须加强监控系统的维护和调校,确保监控信息准确、断电控制可靠。每月应对各监控传感器、分站和中心站计算机的监控信息组织1次全面的查对,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和处理。系统中井下设备和电缆的巡检周期不得超过2天,瓦斯传感器的调校和断电试验周期不得超过7天,其他传感器也应按75、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10、矿井必须有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制定安全措施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11、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若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和第114条规定的串联通风,严禁出现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 12、矿井的通风系统必须按设计进行构建,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组织生产。 13、煤矿每年必须按实际的供风量核定通风能力,并根据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计划产量,计划产量不得大于通风能力,矿井生产过程中按月计算实际产量也不得大于通风能力。矿井要进行需要风量计算,并根据计算76、结果安排采掘工作面,同时制定风量分配计划报煤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采掘工作面实际供风量必须大于需要风量,严禁风量不足组织生产。 14、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通风设施必须可靠,构筑质量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严禁通风设施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组织生产。 15、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不得使用局部通风机向采煤工作面供风(停止生产处理局部瓦斯积聚时除外)。 16、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的规定,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井巷的通风断面,风速超限时不得组织生产。17、认真落实煤矿防治瓦斯“十二字”方针。18、贯彻执行瓦检员交接班、巡回检查、“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77、炮”、盲巷管理、瓦斯排放、矿长和总工程师审签瓦斯日报、巷道贯通等瓦斯管理制度。19、及时排除或封闭积聚的瓦斯,杜绝瓦斯超限作业。20、采取各种防、降尘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21、加强巷道冲洗,防止粉尘堆积和飞扬。22、加强隔爆设施管理,减小爆炸波及范围。23、杜绝各类火源的产生,防止引起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24、加强预测预报与检查,及时了解井下煤炭自燃隐患情况。25、采取各种预防煤炭自然发火的措施,杜绝煤炭自然发火事故。第四条 水灾预防管理制度1、煤矿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2、煤矿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78、时整改。3、煤矿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有“探、防、堵、截、排”的综合措施。4、地面防治水:(1)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3)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4)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5)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5、井下防排水制度:(1)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79、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2)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能力要符合设计;(3)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6)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7)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6、井下探放水制度:(1)井下探放水80、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3)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4)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第五条 预防机电运输事故制度1、采用双回电源线路。双回路电源应满足下面要求:(1)当任意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外一回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2)双回路电源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3)正常情况下,如果采用一回路运行方式,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4)10KV及其以下的架空电源线不得共杆架设;(5)电源线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2、下面各地点不得少于两回路供电线路,并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2)主排水泵房;(3)下山81、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4)主要通风机房;(5)提升人员的绞车房。注:(1)、(2)、(3)要求:当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的供电;(4)、(5)要求: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条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3、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压,不应超过10KV;(2)低压,不应超过1140V;(3)照明、手持式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4)远距离控制的额定电压,不应超82、过36V;(5)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电压时,低压电器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起动器、检漏继电器)上,应明显的标出其电压额定值。4、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5、电气作业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时,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6、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7、电气设备可能被人所触及的裸露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8、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任务的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和送电。83、9、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力设备布置图,并及时修改。10、所有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11、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1)每一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2)铠装电缆应每隔100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接线盒时也要接地。1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1)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2)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几台设备的接地线串联连接;(3)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的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484、)无电缆金属外皮可以利用,应另敷设接地干线;(5)主接地极应设在水仓或积水坑中。主接地极不应少于两组;(6)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7)每一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8)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9)当高压系统的单项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A;(10)接地电阻每年应测定1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雨季进行。13、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点的人行道都应设有照明。14、在380/220v的照明线路中,中性线不应装熔断器或开关。15、85、井下电气信号必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不宜超过127v。16、为防止非防爆设备或失爆电气设备入井,矿井应实施电气设备入井证制度,由机电防爆检查组办理。17、编制与实施安全运输(行车、提升)的技术组织计划,应用系统工程理论解决运输薄弱环节。18、编制与实施线路、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从技术上把住安全关,严禁不符合防爆规定的设备入库。19、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进行各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试验、测定工作,提出结论性的技术结果报告,参与设备选型、改造和鉴定。20、贯彻执行质量标准,组织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从技术上解决质量、隐患问题,并参加工程验收。21、开展安全技86、术培训、技术讲座、交流推广安全新技术。第三章 附则第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所属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并在发生事故时能正确启动山西XXXX集团有限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地处理事故,阻止事故范围的进一步扩大,迅速抢救人员和恢复矿井正常生产秩序,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煤矿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领导小组组 长:矿长副组长:煤矿班子成员成 员: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管中心、办公室、财务处、劳资处、后勤处负责人。应急救援指挥中87、心设在总调度室,负责应急预案工作及监督整改落实工作。第三条 山西XXXX集团有限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通风、采掘、机电、地质、技术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并邀请专业救护队进行指导。第四条 山西XXXX集团有限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编制完毕,并报总经理批准。第五条 为保证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在每季度开始前15天,由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应修订和补充完善一次。遇条件变化或重要人事变更,要随时修订、补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第六条 职责组 长: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工作。副组长:组织实施88、应急预案,协助制定抢险方案和落实应急处理计划,带领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抢险救援指挥部,对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协调。成 员: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监督落实。负责应急救援预案实施过程中所必需人员的待命组织工作,及时调整救灾所必须的材料准备,严格控制进入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第三章 贯彻和执行第七条 已批准的预案由总工程师负责贯彻执行。第八条 已批准的预案应立即向全体职工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各专业队应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并进行考试。没有学习或考试不及格,不熟悉避灾路线和预案相关内容的人员,不准下井工作。预案如有修改和补充,还应组织职工重新学习。第九条 已批准的预案应89、报送上级有关领导及部门、救护队。第十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纠正。第十一条 已批准的预案连同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分别送交安监站、生产技术科、机电科、总调度室、通风科各一份。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经常或定期检查预案的贯彻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的单位和人员名单。(1)安检部门(2)各职能科队负责人(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领导小组成员(4)安监局局长(5)安监局有关负责人(6)救护队联系人(7)定点医院联系人(8)其他联系人第十三条 上报时限:发生死亡事故,10分钟内报至总经理,1小时内报至主管部门并报安监、公安、保险、工会等部门;发90、生轻、重伤事故,10分钟内报至总经理,24小时内由总经理报至县安监局和保险公司;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同死亡事故报告程序。第十四条 上报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死亡人数、受伤人数。未从井下撤离的人数和位置。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人数和位置。事故性质的初步判定。第十五条 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组织措施(1)发生火灾时:迅速查明并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积极组织矿山救护队抢救遇难人员。同时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发火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瓦斯向有人员的巷道蔓延。切断火区电源。根据已探明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制度。无论是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及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等都必91、须:a不致造成瓦斯积聚、煤尘飞扬;b不致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c不使超限的瓦斯通过火源或不使火源蔓延到瓦斯积聚的巷道内;d有助于阻止火区扩大,抑制火势,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e在火灾初期,火区范围不大时,应积极组织人力物力控制火势,直接灭火。直接灭火无效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并规定为隔离火区而建筑的密闭墙的位置和建筑顺序。封闭火区时,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爆炸;f必要时应将排水管和压风管路临时改为消防管路。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其他分管经理及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及灾情启动山西XXXX集团有限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2)发生瓦92、斯爆炸、煤尘爆炸事故时:迅速组织撤退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全力以赴抢救遇难人员,组织矿山救护队探明事故地点和范围。为了防止二次爆炸,发现火源立即扑灭,并切断灾区电源。迅速恢复被破坏的巷道和通风设施,以恢复正常通风,并规定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的储存数量和存放地点。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其他分管经理及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及灾情启动山西XXXX集团有限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3)发生透水事故时:撤出灾区人员,及时关闭水闸门,并规定关闭顺序;在现有排水设备能力不足时,应增设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临时排水管);针93、对具体情况进行阻水;在有流砂涌出时,应建筑滤水墙,并规定滤水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必须保护排水设备不被淹没,其中,当水和泥砂威胁到泵房安全时,在下部水平的人员撤出后,应将水和泥砂引入下部巷道;在有瓦斯从水淹区域涌出的危险时,应制定排放瓦斯的措施;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机电副总任副组长,其他分管经理及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及灾情启动山西XXXX集团有限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4)发生顶板事故时:探明冒顶区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积极恢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如一时不能恢复时,可利用水管、压风管等对被埋压、堵截的94、人员输送新鲜空气;在处理中,必须始终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顶。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遇有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时,可使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机电副总任副组长,其他分管经理及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及灾情启动山西XXXX集团有限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5)发生突然停电时:迅速制定抢险方案,指挥和协调相关单位正常开展工作;组织事故抢险人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及时完善调度指挥系统和通讯系统;紧急调拔救援物资;负责矿井发生停电事故后供电系统的停送电指95、挥和协调联系工作。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机电副总、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其他分管经理及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及灾情启动山西XXXX集团有限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第四章 预防灾害和处理事故过程第十六条 预案应根据各级干部和职工岗位责任制以及职能部门业务安全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在预防灾害事故中的任务和职责,使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都能落实到每个人身上。第十七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总经理是负责处理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总经理未到前,由煤矿负责人指挥。第十八条 处理事故过程中,各有关人员的职责:组长: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有关人员96、和矿山救护队队长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签发抢救事故专用的入井特别许可证。副组长:协助总经理进行抢险救援,负责抢险救援时的技术指导工作。成员:负责召集处理事故所必需的待命工人,保证调集救灾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和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矿山救护队队长:领导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援救和事故处理;有关采区的跟班队长、班长:负责查明留在本采区或工作面内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撤退到安全地点或直至地面;将在现场所见到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详细报告矿总调度室,并随时接受总经理的命令,完成有关抢救任务;灯房负责人:97、根据灯牌号码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及其姓名,并迅速报告矿总调度室,对没持有经总经理签发的特别准入证的人员,一律停止发给矿灯;材料供应负责人:及时准备必要的抢救器材,并根据总经理命令,迅速发运救灾地点;机电副总:根据总经理的命令,负责改变主要通风机的运行方式,并掌握停送电工作和完成其它有关任务;运输队队长:负责将遇难人员及时运往井上,保证救灾的人员和器材能及时运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值班调度员:接到总调度室的事故通知后,发出事故信号,并按照预案中所规定的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时按顺序通知所列各单位的人员到总调度室报到待命。安全奖罚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98、针,保证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安全法规、法令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结合我煤矿实际,特制订本细则。第2条 各单位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第3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第4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99、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条 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第6条 要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第二章 奖励第7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单位推荐,安监站审查,安全会议批准,分别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1、发现事故征兆,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2、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或安监站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3、制止或举报“三违”,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第8条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推行先进经验,经采纳后安全生产有明显效果的,奖励300100、元。第9条 在季度或年度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奖励。第10条 煤矿实现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奖励。第三章 处罚第11条 处罚按照煤矿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进行。第四章 附则第12条 安监站是具体办理本细则奖罚手续的执行部门,有权按本规定对煤矿实施奖罚。首先及时出示罚款通知单给受罚单位,月末统一汇总交企管处、财务处执行。第13条 由于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安监站及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第14条 本规定奖罚金额专款专用,单独设立帐户,作为安全基金统一支配使用。第15条 安监站要尽职尽责,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101、,敢于坚持原则,大胆工作,否则追究安监处的责任。第16条 办公室、劳资处、工会办等部门,协助做好对“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第17条 对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三违”行为,安监处有权根据情节给予500元以下的罚款。第18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上级规定执行。第19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煤矿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第20条 本制度由安监站负责监督落实。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井上下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煤矿正常的安全生产,达到员工人身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为目的,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行业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第二条 凡出入井人102、员,必须接受井口检查人员检身。第三条 井口20m范围内严禁吸烟或有烟火,严禁闲杂人员在此逗留。第四条 入井电钳工必须将工具放入工具包内,其他人员必须将带的长柄工器具及材料放入工具车内下井。第五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佩戴安全帽、携带矿灯。入井人员严禁喝酒,严禁携带烟火和易燃物品,劳动保护必须穿戴整齐,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第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汽油、煤油或松香水等危险品者,必须持业务部门审批证明,方可入井,用后要及时带上井。第七条 出井人员严禁携带炸药、雷管以及其它生产资料。第八条 必须每班在井口设一名专职检身人员,配备酒精探测仪等检身仪器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检身。第三章 出入井人员清103、点制度第九条 入井人员清点1、班前清点:各基层单位必须实行班前职工点名签到制。班前会结束后,由各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或当日值班领导负责向矿调度室汇报当班入井人数和工作地点人员分布情况。2、灯房清点:矿灯房负责入井人员领取矿灯和自救器的清点工作。矿灯房当班值班人员应在矿灯、自救器发放完毕后,及时进行清点,接班2小时后向矿调度室汇报清点数量,并作好记录。3、井口登记:每个入井人员应在井口经行入井登记,出井后在井口登记。井口验身员做好入井、出井人员统计工作,并汇报矿调度室。4、井下清点:各基层单位跟班队长或当班班长到达工作面后,必须将本班出勤人数报矿调度室,调度室对各单位当班出勤人员做好统计。5、调度室104、对班前、灯房、井口、井下汇报的入井人数进行核对,并同人员定位系统进行对照,发现人数不对应时,及时通知值班矿领导、基层单位,查明原因。第十条 升井人员清点1、离岗清点:各基层单位跟班副队长或班组长,在井下工作结束离岗前必须点当班人数,核对无误后,向矿调度室汇报,方可带队集体升井。2、升井清点:下井人员升井后,在井口登记,然后到本单位签到,跟班副队长及班长应对升井签到人数进行清点,经单位值班领导核准无误后汇报矿调度室。如发现有人在升井时间内没有签到,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并分别采取相应措施,直至查明原因。第十一条 上级领导、来客人员入井须由矿领导陪同人员在井口考勤登记后方可入井,升井后由陪同人员在105、井口考勤登记。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所有单位。第十四条 本制度煤矿具体落实,安监站、总调度室监督执行。安全举报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零打碎敲事故,严厉打击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举报范围:煤矿所辖范围的人、单位均列入举报范围,广大职工可随时向煤矿安监站、单位安全部门进行举报。第三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举报:1、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或对事故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2、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上级有关规程、规定要求的。3106、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4、生产现场有重大事故隐患或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5、人为破坏安全设施,危害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及职工人身生命安全的。6、其它违反上级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四条 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凡举报事项一经查实,公司将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并对举报者姓名、举报内容等给予保密。第五条 各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大安全执法力度,接到举报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查处。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部受理举报电话: 430551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促进煤矿领导深入井下了解安全生产状107、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煤矿所有领导。第三章 下井及带班下井指标第三条 煤矿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0个,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个,且中、夜班各1/3。第四条 副矿级领导、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5个,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0个,且中、夜班各1/3。第四章 带班具体要求第五条 矿领导带班实行“三八制”,分早、中、夜三班,必须保证井下每班至少有一名副总及以上的公司领导带班。第六条 矿领导带班表由煤矿每月排定一次,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管中心备案。第七条 矿领导必须坚持轮流现场带班,并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带班下井的工作时间早班8:108、0016:30,中班16:0000:30,夜班00:008:30,保证井下24小时有公司领导带班。第八条 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领导带班入井、升井时要在井下填写交接班记录,带班期间必须至少向矿调度室汇报三次。第九条 当班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单位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条 对无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第十一条 领导无论因公因私造成不能正常带班时,调度室主109、任或值班领导安排副总以上人员替班,并由调度室做好记录。第十二条 领导带班期间根据所分管的范围进行督查,并重点关注安装、拆除、大型设备回撤、防治水重点头面、贯通、初采、收尾或其它重点区域,特殊安排的由调度室另行通知。第五章 带班任务及职责权限第十三条 领导带班要结合自己职责仔细排查现场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协调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和消除不安全隐患,切忌走过场。第十四条 领导带班升井后在调度室填写入井带班记录,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第十五条 领导入井带班记录所查隐患,由各矿安全科负责收集,根据填写内容下发隐患整110、改通知单进行落实。第十六条 领导带班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第十七条 领导带班要对当班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井下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遇到险情时,带班领导必须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迅速采取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第十八条 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区队管理人员按时上岗和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及时发现和111、制止“三违”人员。第十九条 负责当班事故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第二十条 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第六章 监督考核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矿举报。第二十二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在井口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监督。第二十三条 每月底前将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的完成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煤矿工人的技术操作水平,实现操作技术标准化,操作行为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煤矿生产建设必须遵循的“三大规程”之112、一,是每位职工从事生产活动的准则。第三条 各工种上岗条件、操作前的准备、操作步骤(程序)、操作注意事项、收尾工作等均执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之规定。第四条 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补充和完善1、新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编制,经矿长审批后实施。2、原安全操作规程需要修改时,修改工作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编制,经矿长审批后实施。第五条 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和考试1、新增加的工种必须先编写临时安全操作规程,等到正式安全操作规程出台后执行正式安全操作规程。2、特殊工种离职半年以上要重新学习并考试才能重新上岗。3、新职工入井前要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学习,并与其它入井安全知识一起学113、习、考试合格后才能入井。4、转岗工人必须学习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5、安全操作规程每年重新学习一次,并考试合格。6、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检查各单位组织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考试。对考试不合格者,干部不能担任职务,工人不得上岗操作。第六条 各工种上岗前必须通过操作规程考试,掌握操作规程,否则一律不准上岗;凡是安排没有通过操作规程考试职工上岗的管理人员,一律免职;安监部门定期检查操作规程的掌握、学习和考试情况。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煤矿于各工种岗位人员。第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监管中心负责监督落实。伤、亡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 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事故追查处理114、,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第三条 依照本规定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是指对造成事故或因工作失职、不作为,对事故的防范和落实整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对事故肇事者或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经济处罚由安全监管中心执行,行政处分由劳资处、办公室执行。第五条 各单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必须立即如实报公司安全监管中心。重伤事故由煤矿安全监管中心负责,相关部门参加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115、由煤矿分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轻伤事故由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必要时煤矿安全监管中心组织调查。第六条 矿井单位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科队正职,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大小,给予罚款、警告或记过处分。性质特别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第七条 矿井单位发生人死亡责任事故,给予事故科队正职撤职处分,并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大小,给予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分管领导责任的单位副职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正职追究相应责任。第八条 矿井单位发生一次人死亡责任事故,给予单位分管负责人撤职处分,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大小,给予单位业务科室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正职给予警116、告、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九条 矿井单位发生一次人(含3人)以上重持大死亡责任事故,给予单位正职撤职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 地面单位发生人重伤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车间正职撤职处分,并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大小,给予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分管领导责任的副职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正职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一条 地面单位发生人死亡责任事故,给予单位分管负责人撤职处分,并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大小,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正职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第十二条 地面单位发生一次人(含2人)以上死亡责任事故,给予单位正职撤职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117、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凡管理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由此引发死亡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安监部门安全监察意见的;5、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6、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7、对职工反映的安全隐患不安排、不处理的;8、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强制培训直至118、开除。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2、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3、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第十五条 煤矿业务部门对发生重大死亡事故负有责任时,由煤矿对相关处室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在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煤矿对各单位可同时给予其经济处罚。第十七条 发生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决定的建议,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报公司安全监管中心备案。必要时,煤矿直接对重伤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