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有限公司安全操作、管理红线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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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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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有限公司安全操作管理红线规章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山西xx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 采掘方面1、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2、采掘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制定措施并实施,或措施不落实继续进行作业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2、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3、采煤机、掘进机等采掘机械非安全范围内有人而开机作业的。4、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上下3米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5、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不及时断开掘进机电源开关的。6、采煤机司机停机时不及时断开采煤机电源开关的。7、采煤工作面两巷安全出口不畅通组织生产的。8、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够20米或不按规定支护的。9、掘进工作面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符合要求进行施工的。第三条 机电运输方面1、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3、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的。4、随3、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5、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6、明知供电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也不采取防控措施,带病运行的;7、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8、电气检修时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包括没有停电、验电、放电、挂牌、加锁、打短路接地线,工作时未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没有填写停送电操作票的。9、“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10、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11、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第三条 “一通三防”方面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4、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2、未按瓦斯排放措施排放瓦斯的。3、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4、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5、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6、煤矿瓦斯日常管理未按瓦斯防治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7、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瓦斯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8、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9、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10、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11、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5、标的。12、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13、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第四条 地测防治水方面1、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工作原则的。2、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的。第五条 其他方面1、值班带班空岗、脱岗,值班饮酒或酒后入井的。2、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3、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4、无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违规施工的。5、生产现场存在重大隐患、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第六条 对有上述任一严重6、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 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上级部门检查中提出,职工举报提出,由安监部界定确认并报安委会。对责任人的处分由矿规矿纪组、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对工人的留用查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报人力资源部,并由工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对因队长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第三章 安全管理红线第八条 采掘方面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经理办公会进行处理:1.1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1.2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的计划10%或月度生产计划超7、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1.3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1.4 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1.5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1.6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1.7 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的除外)。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生产部经理停职处分:2.1 采掘作业及巷道维修工作顶板管理出现漏洞的。2.2 巷道贯通和穿(跨)越巷道没有制定落实相应措施的。2.3 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3、凡出现下列8、情况之一的,给予总工办主任停职处分:3.1 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3.2 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未进行审批而组织生产的。第九条 机电运输方面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机电部经理停职处分:1.1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的。1.2 未按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检修的。1.3 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1.4 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1.5 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的。1.69、 矿井为单回路供电的。1.7 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机电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2.1 由于检修不到位造成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2.2 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的。2.3 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绞车提升系统、担负矿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计规范要求的。2.4 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次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2.5 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主要设备安装后无组织验收的。2.6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系统或系统供电不可靠,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10、的。2.7 一个月内矿井连续发生三次无计划停电停风(非本矿责任除外)造成瓦斯超限达3%以上的。2.8 矿井主要通风机、热交换机组、锅炉房等要害作业场所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2.9 辅助运输系统(架空人车、绞车运输)检修不到位或安全设施失效造成事故的。2.10 出现两次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的。2.11 倾斜井巷运输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打到常闭状态造成事故的(设备不完好)。3、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生产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3.1 倾斜井巷运输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打到常闭状态造成事故的(安全设施和轨道生产)。第十条 “一通三防”方面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风部经理及相11、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1.1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1.2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1.3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1.4 有下列情况之一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1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立方米/分钟。1.6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1.7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1.8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1.9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1.10 采区进(回)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12、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1.11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1.12 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甲烷电闭锁装置的。1.13 采煤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甲烷电闭锁装置的。1.14 通风系统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的。1.15 随意留设盲巷或人为造成盲巷的。1.16 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未在密闭前后米范围彻底切断的。1.17 所有盲巷及连通已采区的密闭前(扩散通风范围内)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开关、电缆,特殊情况需设置的,无措施或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13、的。1.18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1.19 局部通风系统、“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造成瓦斯超限的。1.20 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1.21 对井下无风、微风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1.22 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而进行采掘作业的。1.23 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1.24 未按照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1.25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执行不力,检查工作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而没有查出;现场安全监察出现严重失误的。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风井管理部经理停职处分:2.1 由于检修不到位造成主要通风机无计14、划停风的。2.2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3、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生产部经理停职处分:3.1 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3.2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4、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调度中心主任停职处分:4.1 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5、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供应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5.1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5.2 火工品管理不到位,发生丢失或爆炸事故的。第十一条 地测防治水方面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地测部经理停职处分:1.1 未按规定设置防治15、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1.2 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露断层、陷落柱的。1.3 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的。1.4 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1.5 矿井图纸资料不能正确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的。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地测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2.1 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2.2 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2.3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2.4 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的。第十二条 其他方面。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生产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1.1 在安全生产条16、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的。1.2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1.3 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的。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总工办主任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2.1 编制的规程措施不能正确指导现场作业或安全技术措施出现严重错误造成事故的。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生产部经理、总工办主任停职处分:3.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3.2 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即组织施工的。3.3 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3.4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3.5 建设项17、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4、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调度中心主任停职处分:4.1 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4.2 出现重大变化(险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值班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生产协调指挥及应急救援工作安排不到位的。5、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安监部经理停职处分:5.1 未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5.2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5.3 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5.4 安全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5.5 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控制制度执行不力,一个季度内发现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有一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监控18、执行不到位的。5.6 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应专业考核不达公司要求等级的。6、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安监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6.1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7、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人力资源部经理停职处分:7.1 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的。7.2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7.3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7.4 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没有提前安排培(复)训,造成持证上岗率不达100%。8、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人力资源部经理及相关区队正职停职处分:8.1 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19、从事特种作业的。8.2 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9、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企管部经理停职处分:9.1 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9.2 煤矿(含矿井)实行整体承包(含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9.3 整体承包方(含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9.4 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10、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办公室主任停职处分:10.1 煤矿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20、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10.2 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1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后勤部经理停职处分:11.1 特种设备(锅炉房等)安全控制设施未定期校验、私自调整整定值或随意甩掉安全控制设施组织生产的。1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供应部经理停职处分:12.1 供应材料、配(备)件不能按计划实施到位,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13、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停职处分:13.1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未按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的或弄虚作假的。14、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关业务单位正职停职处分:14.1 业务部门带领外单位人员入井,安全监护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14.2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没有制定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责任,不能按期整改的。14.3 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的。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各生产业务部室、区队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部室、本队组的“安全红线”,全面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对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向公司建议给予停职、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第十四条 “安全红线”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考核。第十五条 最终解释权归安全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