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采煤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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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95976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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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公司采煤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以下简称作业规程)是现场施工的法规,是煤矿三大规程之一;安全技术措施是现场技术管理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第二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一工程、一规程、措施”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矿井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都必须遵守规程措施的各项规定,杜绝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三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要符合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2、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技术政策等的有关规定,同时体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第四条:该管理制度与上级的法规、文件及指令、指示等相抵触的,执行上级的规定。第二章 编 制第五条:作业规程编制前,必须由矿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召集施工单位、技术、地质、通防、机电、安监、科信、煤质等有关单位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超前研究,必要时,可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施工单位的意见,因地制宜的确定采煤施工方法、顶板管理、支护方式、通风防尘、防火注浆等安全技术问题。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时间(或技术科下发的联系书要求时间)提供可靠的技术资料。然后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员负责组织本单位3、技术人员进行作业规程编写。第六条:坚持谁施工谁编制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的原则,特殊情况下,一项工程在同一地点多单位协作施工时,由技术主管部门指定措施编制单位或人员,协作单位专门学习传达,不学规程、措施禁止施工,否则按无措施施工追究施工单位责任。第七条: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一个月编制完毕,工作面结束后规程即行作废。作业规程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编制完后,在开工前15天审批完;可预料的措施在开工前5天前编完,在开工前3天审批完;不可预料的措施在开工前12小时编完,在开工前6小时审批完。编审工作必须按时完成,影响生产将采取严肃处理。第八条:每个采煤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采煤作业规程。不许一个规程多面使用,在4、生产过程中作业规程与现场不符时,必须及时对作业规程进行补充和修改,如:过断层;过破碎带冒顶威胁安全生产时;过老空;煤层厚度、倾角发生较大变化时;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调面;回采煤柱;改变支护方法;撤面等。编制采煤作业规程应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编制样本,必须保证有以下内容:1、采煤范围内外及其上下的采煤情况及其影响;2、采煤范围内地质、煤层赋存情况:煤层的构造、厚度、倾角、硬度、生产能力、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顶底板岩石的性质、结构、层理、节理、强度及顶板分类、煤层瓦斯、二氧化炭含量及突出危险倾向性,自燃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危险性等;3、本煤层和邻近采区、工作面的矿压观测资料和工作面支护设5、计;4、采煤方法及采煤工艺流程:采高的确定,落煤方式(机采、炮采、水采或风镐落煤)、装煤及运煤方式、支护形式的选择、进回风巷道的布置方式等;5、顶板管理方法:工作面支护顶板管理图(包括采面支架、特殊支架的结构、规格和支护间距,放顶步距,最小控顶距和最大控顶距,上下缺口,上下出口的支护结构、规格),初次放顶措施,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特殊支护措施,分层开采时人工假顶或再生顶板的工艺图,回柱方法、工艺及支护复用的规定,上下顺槽支架的回撤以及距工作面滞后距离的规定等;6、采煤工作面的风量、风速、通风设施、通风监测仪表的布置等通风系统图;7、运煤、运材料的设备型号及其系统图(包括分阶段煤仓或采区煤仓的容6、量);8、供电设施、电缆设备负荷及供电系统图;9、洒水、注水、灌浆、充填、压风等管路系统图;10、通风、照明设施及其系统图;11、安全技术措施;12、煤质保证措施;13、劳动组织及正规循环图表;14、采煤工作面主要技术指标表;15、避灾路线。第九条:下列工程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1、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过老空、工作面安装和撤除,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停面复工(停面3个班次以上)等。2、大型机电设备的运输提升、安装、设备检修;井上、下电气试验等。3、巷修工程。4、11.4KW以上调度绞车基础、强力皮带基础施工等。5、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工程。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7、现场发生不可预见地质构造或现场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造成原作业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时。2、在作业规程范围内的新增工程。 3、各系统发生变化,与作业规程、措施不相符时。4、编制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审批人变更时。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办理规程复查意见: 1、采煤每月的复查,要求每月的3日前完成复查。2、现场条件发生变化后,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者,必须随时办理复查意见;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改变支护参数、支护形式、施工工艺或工序时,如果增大支护强度可用复查意见,但如果降低支护强度,必须用安全技术措施。 4、现场因地质构造影响正常施工或需对质量标准修改时。 5、地测业务。6、措施规定以外的其它情况。8、第十二条:作业规程要简明扼要、字迹端正、词语规范、通俗易懂、图表清晰、便于职工学习掌握。对于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一律返回重新编写,耽误时间由编制人承担,每耽误一天,罚款50元,依次累加,如影响生产,将严肃处理。第十三条:工作面(工程)结束后作业规程(措施)即行作废,施工单位将该工程竣工报告及所有施工联系书等资料整理后交技术科统一存档、技术科和安监处各留1份规程措施存档。第十四条:作业规程、措施和业务联系书的编制要做到语言简明、准确、规范,附图内容和标注齐全、比例恰当、图例规范、准确清晰,位置适中,统一使用A4纸微机打印(可正反面使用)。第十五条:要求页边距全部为2.3厘米,正文行间距为26磅9、,字号为4号宋体字,页码自正文开始编写,编号管理、字体统一。第三章 会审制度第十六条:作业规程在施工单位编制完以后,由施工单位技术员、主管技术员和行政正职审查同意(并签字)后,上报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接到施工单位上报的规程后,要在3日内审核修改完毕后,由编制人员修改后打印发各有关部门人员预审,由技术部门负责汇报总工程师组织会审,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签发。煤矿安全规程中有特殊规定的,由规定签发人签发。第十七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有冲击地压的煤层,三下采面,综采工作面,新煤层、新采区以及改变采煤方法的第一个采煤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呈报煤业公司审批。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10、组织会审,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召集,参加人员:分管副总、安监处主任工程师、技术科分管人员、机电科分管人员、通防分管人员、地测分管人员、煤质分管人员、科技信息有关人员、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等。关于规程会审时间确定为每周五下午14:30开始,上述有关人员按照要求到技术科采煤会议室进行会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参加,若分管人员不能参加时,由其单位领导派相应人员参加,不得缺席。否则每缺席一次按照100元进行罚款。审批意见要由参审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安全技术措施可由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关于措施的会审时间确定为每周一、三、五下午14:30开始,参加人员措施编制人员、技术科审核人员、机电科有关人员、地质有关人11、员、通风有关人员、安监处主任工程师、采煤副总工程师等,其余相关部门或单位,由技术科根据实际情况通知,若分管人员不能参加时,由其单位领导派相应人员参加,不得缺席。否则每缺席一次按照100元进行罚款。安全技术措施要由参审人员签字后生效。第十八条:由于不可预料因素急需使用的安全技术措施可以采用传阅方式进行审批签字。安全技术措施的传阅程序为:施工单位技术员编制完毕并签字后,先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再报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分管副总依次审查签字,特殊措施:如贯通、绞车提升能力验算、过老巷等需有关部门如通防、机电等审查签字。第十九条:所有编制、审查人员必须使用碳素笔或兰黑墨水钢笔12、签字,禁止打印或盖私章。第二十条:对编制不符合要求的规程、措施和联系书必须重新编写。第二十一条:规程、措施审批后一个月内尚未施工的,若现场或设计有变动时,需重新补充和审批,否则,视为无措施施工。第二十二条:对规程、措施的审查,参加审查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事项,必须提出全面的审查意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员整理后附在规程、措施内。第二十三条:作业规程(措施)审批程序为:1、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员负责编写,经施工单位另外一名技术员和区队长审阅签字后提交技术科,技术科采、掘技术员负责审核,技术科采煤分管科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各专业分管副总负责审批;并对编审过程存在的问题担负相应责任。凡不按照审批程序审批13、的,每次对技术员罚款50元。2、作业规程由审核完毕后,由总工程师牵头、分管副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科组织生产技术、地测、通风、机电、安监、煤质、科信等部门在三天内会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签字后生效。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请示总工程师同意,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签字后生效。在审批环节耽误施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视造成后果,酌情处理。3、作业规程审核必须由施工区队主管技术员编制并汇报,汇报时必须使用专业术语,必须对巷道工程区域内的地质情况及邻近区域开拓,回采情况进行详细汇报,并对影响巷道施工的地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4、各施工单位编制完成一本作业规程、措施之后,必须14、将定稿的规程措施发送电子版本,统一存放在技术部门。5、错别字规程10个、措施3个为一条问题;一道工序或工艺论述不清或前后颠倒或有严重语法错误的,按一条问题处理;违背规程、措施编审原则的任何施工工序、操作工艺以及语句等,每处均按一条问题处理。按照相应考核管理规定处理。第四章贯彻执行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区长是规程和措施在现场落实的第一责任者,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区长负责组织,技术人员负责提前五天(措施提前三天)向工区干部、职工传达贯彻,每次传达贯彻后,听取人必须在作业规程(施工措施)上签字,未听取的要进行补课,做到人人皆知,传达后要对工区干部、职工进行作业规程考试、措施抽查,15、不及格的停产学习,直到补考及格后方可下井工作。考试时必须独立完成,不准替考,不及格的停产学习,直到补考及格后方可下井工作;未参加考试的要注明原因,进行补考,在学习、考试记录表上注明补考字样。在工程开始前,施工单位将考试结果及签字复印一份送技术科存档,底稿由施工单位保管好,同时将考试卷提交技术科,每拖一天,对施工单位技术员罚款50元,依此累加。不按照规定组织规程和措施学习的,每发现一次对区队区长、技术员各罚款500元,组织规程和措施学习后,学习人员不签字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每人次对区长技术员各罚款20元。第二十五条:规程和措施在现场必须得到全面落实,任何人不得抵触,违反规程和措施指挥、操作16、。安监部门和技术部门是监督检查规程和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的主要部门,对不认真贯彻执行规程和措施的有权按“三违”处理,停止作业,限期整改,同时对违章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总工程师要组织人员定期检查作业规程贯彻、执行情况。同时对无规程开工或作业规程与现场不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矿井职能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作业规程贯彻情况,对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的有权按三违处理,停止作业,令其整改。并对违章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七条:每季度开始月份的6日,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牵头,技术科组织对规程贯彻情况进行检查、考试,凡有一名职工考试不合格者,罚款100元,停产学习。同时,对区长、技术员每人罚款217、0元,每增加一名加罚20元。第二十八条:考试成绩及签字分别登记在作业规程学习、考试记录表上,在规程有效期内,应由施工单位保管;同时将考试成绩及签字复印件交业务主管部门留存备查。第二十九条:所有的传达、贯彻,必须由施工单位行政正职组织、施工单位技术员传达贯彻,施工单位技术员出题进行考试。第三十条:作业规程学习、考试记录表必须有组织人、传达人、贯彻时间、听传达人的打印名字、本人签字和考试成绩;同时有应参加学习人数、实际传达人数、未参加学习人数(具体),注明未传达人员要补充传达。第三十一条: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前3日内传达贯彻、签字完毕。所有参加施工人员都必须参加安全技术措施的传达学习,参加学习人18、员和传达人必须签字,未听取的要补课后签字,并注明补课字样;签字分别登记在安全技术措施传达贯彻记录表上,在安全技术措施有效期内,应由施工单位保管;第三十二条:安全技术措施传达贯彻记录表必须有组织人、传达人、贯彻时间、听传达人本人签字;同时有应参加学习人数、实际传达人数、未参加学习人数(具体),注明未传达人员要补充传达,何时进行的传达考试。第三十三条:新转岗工人必须进行转岗培训,学习新岗位的操作规程与岗位基本知识及基本要求,并对他们进行作业规程、措施和业务联系书的传达、签字,作业规程要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三十四条: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和业务联系书一律实行编号管理,按月编号,按规定进行发19、放。发放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联系书必须建立发放接收台帐,由接收单位接收人员签字。第三十五条:采、掘作业规程发放单位为:技术科、质检科、安监处、人力资源科、经营管理科计划办及施工单位自存一份;安全技术措施发放单位为:业务主管部门、安全质量检查科、安监处、施工单位自存一份。 第三十六条:作业规程的审批意见、复查意见,要与规程一起进行传达、贯彻。工程施工时间超过三个月,要重新组织学习规程、措施,并进行考试、签字。第三十七条:现场人员必须熟悉规程、措施、业务联系书所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严格按作业规程、措施组织生产,严禁违章作业。第三十八条:各职能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规程、措施要求进行20、监督检查,严禁违章指挥。对现场抽查询问有关规程、措施内容时不熟悉或拒不回答者,要停止工作,重新进行学习补考。第五章 修 改第三十九条: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必须符合现场,凡因现场条件发生变化,与规程(措施)不符的,必须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并履行下述程序。否则视为无措施施工。如果现场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对规程和措施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时,必须遵循以下程序,工区技术员针对现场情况提出方案后,报到生产技术科,技术科审批后,报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而后报总工程师签批,在签批后贯彻执行。特殊情况下(如遇断层、破碎带、煤岩体节理发育、松散破碎、压力增大等)工区技术员有权先行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加强支21、护措施,然后再按上述程序对规程和措施进行修改。如区队根据现场情况需修改施工工艺的,必须按照要求编制补充措施,在补充措施审批完毕前,严格按照原措施施工。第四十条:对在用的作业规程、措施,施工单位技术员和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人员每月都要对照现场及时按程序进行规程审查意见的复查。各业务部门(如生产技术、地测、通风、机电、安监、煤质、科信等)所负责的相关范围内现场如有变化:如建筑通风设施、调整供电系统、调整监测系统等,致使现场与在用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时,各部门一是必须及时提前给工程施工单位下发修改后情况联系书,同时报技术科;二是在每月各部门、单位认真复查在用规程措施中,各部门、单位负责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22、发工程施工单位。三是各单位严格按照现场情况及时复查意见或补充措施,确保规程措施符合现场实际情况。每月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由各施工单位负责对照规程措施,结合现场进行初步复查,并形成复查意见,28日下午14:30在技术科采掘组,由总工程师主持,技术科召集,采煤分管副总、安监处主任工程师、技术科分管人员、机电科分管人员、通防分管人员、地测分管人员、煤质分管人员、科技信息有关人员、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对所有在用规程措施以及施工单位排查出来的复查意见进行会审、复查,确保规程措施符合现场实际情况。每缺席1人罚款100元。第四十一条:每次上级检查前,各施工单位技术员必须提前将迎检资料备齐。各业务部门对在23、用规程中所负责的相关的内容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现场实际,凡在各级检查中存在问题,均按照规定对应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第四十二条:在用作业规程(措施)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编制。第六章 奖 惩第四十三条:规程措施审核规定及处罚:1、技术科审核人员在审核规程和措施时,严肃认真审批,查找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对规程措施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编制规程措施的有关规定对区队编审人员进行扣分,做好记录。不按照样本要求编写,造成规程和措施缺项的,每次对技术员扣5分。2、区队编审人员对技术科审核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及时修改后,送技术科审核人员复审,无问题后送技术科分管科长进行审批,并将审核修改原本交24、给审核人员,一处未修改除加倍扣分外,罚款50元/条。3、技术科分管科长对规程措施进行认真审批,发现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给予技术科审核人员按管理规定扣分并做好记录。一般问题每条扣2分,重大技术原则问题,根据情况每条扣510分。4、区队编审人员对技术科分管科长审核提出的修改意见及时修改后,送分管科长复审,并将审批修改原本交给分管科长,一处未修改除加倍扣分外,罚款50元/条。无问题后送安监处和分管副总逐级审批。5、安监处和分管副总进行审批提出问题,给予技术科分管科长按规定扣分,并做好记录。6、区队编审人员对安监处和分管副总提出的问题及时修改后,按照要求送技术科审核人员复审,有一处未按要求修改除加倍扣25、分外,罚款100元/条,然后按照规定发放,并做好记录。7、由技术科对规程措施发放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发放和记录的每次扣5分,并责其补齐记录。规程措施的会审由技术科负责做好记录并归档。8、技术科审核人员和分管科长所扣分数为自己得分数,月末若得分小于扣分,其差分每分罚款10元;月末对区队编审人员所扣分数(包括未按要求修改的加倍扣分)每分10元罚款(与未按要求修改的追加罚款无关)。第四十四条:作业规程、措施和联系书文字叙述不清楚,层次不清晰,内容不完整、缺项,图表不齐全,计算有误,用词不准确,出现弹性语言,没有使用A4纸打印的,每次(处)扣相关责任人1分。第四十五条:凡无措施施工的,每次扣区队长、技术员、大班长各罚款500元。凡规程、措施和联系书出现下列问题的,每次(条)扣责任人10分。1、生搬硬套与现场不符的;2、编制不及时的;3、每次上级检查前,迎检资料准备不充分查出问题的;4、传达、贯彻未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的;5、规程审查意见未及时审批的。第四十六条:矿每半年组织一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评比,对评比取得第一、二名的分别奖励600元、400元,对评比倒数第一、二名分别罚款300元、100元,并对审核人员给予相应的奖惩。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给技术科,以便完善本制度。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在生产技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