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个人中心
添加客服WX
客服
添加客服WX
添加客服WX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公众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
升级会员
升级会员
返回顶部
特大型发电企业集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314页)
特大型发电企业集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314页).doc
下载文档 下载文档
管理资料
上传人:正*** 编号:794495 2023-11-14 314页 2.27MB
1、特大型发电企业集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安全可靠发电,维护电网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2、生产目标的实现。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 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五条 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第六条 系统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等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机制,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第七条 系统各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3、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第八条 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九条 系统各发电企业要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第二章 目 标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二)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三)不发生集团公司系统电厂负责任的重4、大电网事故;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二)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三)不发生本公司系统电厂负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第十三条 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5、大设备和电网事故;(二)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第十四条 系统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确定自身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责 任 制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6、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六)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七)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八)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九)及7、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十)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第十七条 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多生产、基本建设、多种产业与多种经营等领域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第十八条 系统各企业、各部门和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子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8、公司通过董事会贯彻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相同。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系统接受委托管理的参股发电企业,或代管与集团公司无资产关系的发电企业时,必须签定代管协议,并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内部考核同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单位。第四章 安全监督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9、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由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决定是否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不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第二十五条 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的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行政副职主管;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安全监督机10、构由行政正职主管。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煤化工、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或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一)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11、告;(三)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四)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五)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问责、处罚的建议或意见12、;(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第五章 规程制度第三十条 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13、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三十一条 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三)发电企业要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网的调度要求,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其他多种产业企业14、要结合本企业的工艺流程的特点及管理要求,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消防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六)根据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第三十二条 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至少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15、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第三十四条 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根据企业的16、生产特点,制定并严格执行生产现场工作和操作及设备和系统缺陷管理等制度,确保现场作业安全,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治理。第三十五条 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根据企业的技术特点,明确各相关专业的技术监控的标准和要求,积极依托系统内外的技术力量,实施有效监控。第三十六条 煤化工企业要结合企业的实际,建立安健环管理体系,并有效运作,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三十七条 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年应编制并实施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17、划。第三十八条 发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第三十九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第四十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18、。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第四十一条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第四十二条 发电企业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第四十三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19、管领导汇报。第四十四条 发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教育培训第四十五条 新入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第四十六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一)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发20、电企业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进行仿真机培训。煤化工企业的运行、调度人员应进行仿真机培训,跟班实习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四十七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进行反事故演习;(二)离开运行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或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两个轮值,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21、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四)发电企业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五)煤化工企业在新装置开车前、重大工艺调整、新设备、新原料使用前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新危险化学品和MSDS数据、应急预案等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六)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第四十八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22、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从事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的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的培训,取得相应任职资格证书。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一)集团公司对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及直属发电企业,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对所管理发电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集团公司对直属煤化工、煤矿等高危企业,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对煤化工、煤矿等高危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一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23、规的考试。(二)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煤化工、煤矿等高危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三)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煤化工、煤矿等高危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及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24、试,并通报批评。第五十一条 发电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年应对生产现场工作及操作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有关责任人员名单。第五十二条 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五十四条 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可25、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时印发系统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应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第五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要加强对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集团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26、程。第八章 例行工作第五十七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第五十八条 安全日活动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车间领导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事故通报、分析本企业、车间和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岗位应急预案、岗位应急设施的使用等为主要内容。第五十九条 安全分析会集团公司27、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和各项工作的改进措施。会议由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第六十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集团)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发电企业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第六十一条 安全检查系统各有关企业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28、。定期检查包括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第六十二条 安全简报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出一期。安全简报的内容应包括企业违章考核、两票执行、两措计划执行、重大危险源评估及动态监控、星级考评、安全监督例行评估情况及分析。第六十三条 安全性评价系统各有关企业要以安全性评价为手段开展风险评估与控制工作,原则上安29、全性评价工作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月系统各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每年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和集团公司的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点是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第六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系统各有关企业每年一季度由总工程师负责,开展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实施针对性的监控措施。第六十六条 星级考评系统各有关企业要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开展星级考评工作,及时发现管理漏洞,消除管理短板,不断纠偏,持续改进,突破管理瓶颈。第九章 建设项目第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30、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第六十八条 集团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第六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第七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一)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和施工企业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二)决定工程31、建设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三)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四)聘任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第七十一条 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业通告。第七十二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于未通过的决议,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决议不得违反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第七十三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人员由项目公司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和监理公司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第七十四条 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向安全委员会负责32、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是:(一)监督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二)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三)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七十五条 安全委员会、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第七十六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必要时要及时报政府有关部门。第七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按委员会决议执行33、。第七十八条 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第七十九条 系统各企业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第十章 承发包工程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对外发包工程,严禁雇佣临时工。第八十一条 发电企业应建立承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第八十二条 发电企业对外承包和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34、第八十三条 发电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二)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35、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第八十四条 发电企业作为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上条所列条件。(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员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36、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承包方必须设监护人。(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做为附件。第八十五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四)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五)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六)对37、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胸卡的要求。第八十六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车间、班组或个人完成。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完成。第八十七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第八十八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第八十九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38、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九十条 发电企业作为承包方承包集团公司系统以外的工程,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二)要求发包方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提供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三)检查现场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安全设施,使之现场作业安全的要求。第九十一条 发电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监督管理到位,对于现场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影响人身安全的,安全监督部门要积极与发包方交涉,必要时要求本企业的现场工作人员停工。第九十二条 发电企业的车间、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39、。第十一章 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第九十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自上而下逐级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演练,配备相关应急救援物资,防止危急事件发生,保证危急事件发生后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的有序进行。煤化工、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须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九十四条 系统各企业的应急救援要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公共领域或影响公众的危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要积极配合电网经营和调度机构做好防止电网瓦解及大面积停电等保证电网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第九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40、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系统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九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第九十七条 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41、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调度、违章作业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第九十八条 安全工作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第九十九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予以表彰。第一百条 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每年至少一次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一百零一条 各发电企业和多种产业企业每年至少一次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一百零二条 集团公司对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42、行规定。第十三章 附 则第一百零三条 系统各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XX集团制200830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国家及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团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43、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第二章 体 系第五条 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分公司、上级单位对直属单位直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行使全部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第六条 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职能,对所管理的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第七条 对委托代管的企业和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部分,应按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同等对待。第八条 集团公司的分44、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第九条 系统各企业对长期在生产现场从事运行、维护工作的外委队伍(以下简称长期外委队伍)及其他发包工程队伍按照双方签定的安全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第三章 机 构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本企业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母公司和上级单位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如果有煤化工、煤矿等高危多种产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由其母公司或上45、级单位决定是否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不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二级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指该机构直接隶属公司和企业,不隶属于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第十二条 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须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工作直接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母公司和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第十四条 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应按本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到五配置,但不少于三人;煤化工、井工矿等高危多种产业企业不得少于五人。(二)专业搭配合理,分46、工明确,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三)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实施;(二)监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确定分、子公司及直属发电企业的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三)监督分、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两票三制”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四)47、部署集团公司系统的季节性及其他专项的各类安全大检查工作,组织进行抽查。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五)组织对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组织对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及直属发电企业的领导班子的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六)参加和协助集团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七)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48、的建议或意见;(八)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九)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等工作,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典型应急预案,监督各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监督集团公司系统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公司本身的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49、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制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确定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三)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两票三制”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四)部署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春季和秋季及其他专项的安全大检查工作,组织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五)组织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领导班子的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六)参加和协助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七)50、对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八)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九)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等工作,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典型应急预案,监督各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监督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第十七条 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一)监督企业各部门对各级政府51、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任务;(二)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三)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四)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五)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52、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六)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七)掌握使用本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八)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等。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九)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53、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落实;(十)积极推进“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十一)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十二)协助生产领导定期组织对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评估;(十三)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如锅炉、汽机、电气、热控、燃料等车间或分厂),包括长期外委队伍,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54、。第十九条 长期外委队伍必须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到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共同行使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外委队伍人数100人以上的派2名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00人以下的派1名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第二十条 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认可。发电企业的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认可;班组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上级车间安全员的认可。第二十一条 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各车间的专职安全员的业务管理及考核及由各企业55、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车间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车间安全员负责。第四章 人 员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二)熟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三)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度;(五)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国家规定的任职56、资格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资任职资格。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以下权力:(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或操作)、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57、二)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四)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待遇应与同级设备、运行生产管理职能(职权)部门相同,车间专职安全员的工资奖金待遇应与该车间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要求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积极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系统各企业要积极为安全监督人员创造条件,获取注册安全工程师称号。第二十七条 长期外委队伍派到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行使与企业安全监督58、人员同样的职权。其个人防护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场所由企业负责,日常工作由安全监督机构统一分配。第五章 制 度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行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应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分、子公司和直属企业在接到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给予答复。第二十九条 工作标准化制度。各发电企业要把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的工作标准化、表格化,规范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证书使用范围内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分一类和59、二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两类,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 一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有效,二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在本企业内有效。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取证工作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督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督任务时,必须佩带“安监”标志,着装整齐。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督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XX集团制20054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60、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第三条 对集团公司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责61、任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第五条 为贯彻执行本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以及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第六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等先进单位以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集团公司不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单位可随时申报,其中直属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申报,分支机构、子公司所属企业应通过其上一级企业向集团公司申报,由集团公司62、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章 处 分第八条 发生特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XX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公司,下同)籍处分;(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或开除厂籍的处分;(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同时给予200025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63、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八)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发生后果极为严重的重大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参照以上条款进行。第九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64、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XX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厂籍处分;(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65、罚;(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八)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九)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发生后果极为严重的一般设备、电网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参照以上条款进行。第十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66、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XX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并给予8001200元的经济处罚;(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八)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67、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九)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的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十一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XX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厂籍的处分;(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68、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罚;(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69、:(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3006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三)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第十三条 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及重大火灾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对事故单位、有关事故责任70、者进行处分外,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第十四条 发生设备误操作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对性质恶劣的误操作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对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三)对事故71、责任班组、车间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第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党委书记的处分和经济处罚,原则上与行政正职相同,由事故责任单位上级单位的党委会作出处分决定。对以上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可参照上述相应的条款执行。第十六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照事故责任的划分,对项目公司和项目公司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责任者,按上述标准给予行政处72、分和经济处罚。第十七条 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的处分: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2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3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上级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二)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处分: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2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3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上级公司的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三)如隐瞒事故的情况是由本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由上级公司发现73、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上级公司领导的责任。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第十九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单位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第二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要在15日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第74、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XX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第二十四条 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项目公司、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分按照本规定从轻处分。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事故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反映事故真相的有关事故责任者可从轻处分。第二十六条 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从重处分。第二十七条 对经安全性评价等检查已确认的事故隐患,由于整改75、不力,未能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设备异常运行,发生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从重处分。第二十八条 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进行处分。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应制定对一般设备事故、严重未遂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及异常情况进行处分的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三十条 受内部下岗处理的人员,其停止工作的时间及重新上岗可以根据事故情节、后果和本人的认识程度,由各单位在制定实施细则中做出具体规定。第三十一条 各基层企业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情况及时上报分支机构、子公司,并由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报集团公司备76、案。第三十二条 对安全奖励的说明(一)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管理的直属企业,对单位的奖励由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二)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研究后在工资总额中予以追加;(三)所有对个人的安全奖励,由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XX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XX集团制20054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77、确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职责,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第三条 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分三级:集团公司是集团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是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基层企业和项目公司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主体。各级责任主体按照职责的划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78、面的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各项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六条 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坚持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失职造成事故的,按照责任划分,进行追究和处罚。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其分工第七条 集团公司是集团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对分支机构、子公司,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对分支机构、子公司所管79、理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指导和协调的责任。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考核集团公司系统的落实情况;(二)制定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落实,监督下级单位分解目标并组织实施;(三)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四)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五)组织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80、施计划,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六)开展各类安全大检查,定期深入基层企业,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对基层企业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组织攻关,采取针对措施解决;(七)制定集团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监督直属企业或集团公司本部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负责做好直属企业新建项目生产准备工作,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新上岗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八)参与集团公司系统特大设备、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调查;组织直属企业重大及后果严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集团公司系统发生的典型事故,制定整改措施。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九)组织开展生产及基建的安全性评价,81、可靠性管理,技术监控,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防汛及大坝安全监察等工作,完善制度,培训队伍,构建管理体系,及时总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十)制定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生产信息管理网络,及时发布生产运行管理信息,指导各下属企业开展信息交流;(十一)负责审批直属企业年度机组大、小修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制定检修质量考核标准;监督更新改造项目的按期完成。负责制定直属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制度,优先安排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计划实施及资金使用;(十二)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十三)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82、准化,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探索安全生产新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十四)充分利用集团公司的管理平台,推动集团公司各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十五)组织并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全过程管理,为新建、扩建工程及时调配合格的各类生产准备人员,做好上岗前的培训组织工作;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十六)监督有关单位落实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使用,督促项目公司做好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第八条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直属企业是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上接受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对下对所管理企业生产及基建工程直83、接进行安全管理,承担直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本企业系统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考核落实情况;(二)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本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四)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重点问题和共性问题;(五)组织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组织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六)开展各类安全84、大检查,经常深入其所属基层企业,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对所辖企业存在的共性或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组织攻关,采取针对措施解决;(七)对本企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考核并按要求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八)制定本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所管理企业或本企业内部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负责做好所管理企业新建项目生产准备工作,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新上岗员工安全、技术培训;(九)对所管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指导新建、扩建工程做好生产准备工作;确保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规定的落实;(85、十)制定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企业系统生产信息管理网络,及时发布生产运行管理信息,指导所管理企业开展信息交流;(十一)负责审批所管理企业年度机组大、小修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制定检修质量考核标准;监督更新改造项目的按期完成。负责制定所辖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制度,优先安排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计划实施及资金使用;(十二)对本企业系统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处罚;(十三)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探索安全生产新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十四)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结合本企业系统实际86、,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危急事件管理、技术监控、可靠性管理、大坝安全、防汛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检查落实情况;(十五)参与所管理企业人身死亡及以上事故的调查;组织所辖企业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本企业系统发生的典型事故,制定整改措施;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十六)监督所管理企业落实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使用,督促本企业系统各类工程的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基层企业、项目公司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直接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87、理制度、要求。制定完善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等;(二)根据上级公司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的职能;充分发挥三级安全网的作用;实现安全生产四级控制;(四)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动态考核机制,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五)建立技术监控网络,开展可靠性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水平;(六)建立外包工程和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外包工程和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七)认真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每年应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88、施计划,并保证两措计划的落实;(八)开展生产、基建的安全性评价,对查评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做好整改工作;(九)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机制,组织预案演练;(十)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一)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十二)做好机组检修、技术改造、设备维护和日常消缺等工作,加强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十三)组织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月度安全分析会和基建工程安全委员会会议。查找安全生产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十四)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坚持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89、作的原则。监督“三同时”的落实。要保证施工队伍具有相应的安全资质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安全职责;(十五)建立安全奖惩制度,严肃安全考核,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十六)及时、如实向上一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避免事故频繁或重复发生;(十七)及时、准确和完整上报人身和设备安全情况、非计划停运次数等生产指标,及时反映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十八)努力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机制和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三章 奖惩规定第十条 对安全生产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物质、精神奖励。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直属90、发电企业之间,各分支机构、子公司与所管理发电企业之间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根据安全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给予相应企业的领导班子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发生特大事故时:(一)对集团公司领导的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做出。经济处罚按XX集团公司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执行。(二)集团公司内部,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处罚到相关总师及以下,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发生重大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一)集团公司有关分管领导的处分,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91、。(二)集团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处分,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所管理企业发生重大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处罚到分支机构、子公司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按照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给予处理。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十七条 92、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XX集团制200533号)1 总则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93、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1.5 本规程适用于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1.6 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1.7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企业上报各区域电力监管部门的事故,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定性,由集团公司认定之后方可上报。2 事故(障碍)定义和级别2.1 电力生产94、人身伤亡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95、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96、完整的记录;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5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6 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划分.1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97、亡10人及以上者。.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至9人,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3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其认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2.2 电网事故电网事故的分类、认定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2.3 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98、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3 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重大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1 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2 1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损坏,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燃气轮机组、供热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99、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3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修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a) 发电机组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b) 电网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发电机组容量100MW以上的发电厂。只有1条线路对外送电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100、相机的发电厂发电机全停,调相机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5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者。.6 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一般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1 发电设备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停运当时虽没有对用户少送电(热),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2 33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3 发电机组、35220101、kV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8小时。.4 发电机组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a) 虽提前6小时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淮,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b)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5 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6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7 发电机组、3kV及以上变电设备因102、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a) 一般电气误操作:1) 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2) 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b) 热机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c) 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d) 人员误动、误碰设备。.8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9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10 发电设备发103、生下列情况之:a) 炉膛爆炸;b) 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c)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d)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e)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f)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g)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h) 1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MW及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i) 100MW及以上发104、电机绝缘损坏;j) 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k) 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11 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1万元。.13 其他经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或发电企业认定为事故者。 设备一类障碍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1 10kV(6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2 发电机组、35220 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尚未构成事故者。.3 35110kV断105、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4 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5 其他发电企业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设备二类障碍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1 运行中的发电机组因主要辅助设备、公用系统故障,造成机组降出力,或退出备用超过48小时。.2 运行中的发电设备保护装置故障越级跳闸或无保护运行超过48小时。.3 运行中的发电设备参数异常,超出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值及时间,尚不构成紧急停机条件的。.4 其他由发电企业自行认定的二类障碍。各发电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障碍和异常标准。2.4 事故(含障碍)归属 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的生产性企业106、发生的人身、设备和电网事故,代运行管理的发电企业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代运行管理有运行责任的设备、电网事故,委托系统外企业代运行管理的企业发生的应有产权单位承担责任的设备、电网事故,汇总为集团公司的事故。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原则上汇总为生产管理单位的事故。代管协议明确规定的,则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a) 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b) 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发电企业投资、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107、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它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设备、电网事故,按照事故责任的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电网内其他企业发生事故,由于本单位的过失,使事故扩大,该单位定为一次事故。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等,造成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如果发电企业有过失,则定为一次事故。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1 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雷电、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造成的发电设备多台次掉闸可定为一次事故108、。.2 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定为一次事故。3 事故调查3.1 即时报告 发电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或电报等上报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还应上报企业所在地的电力监管机构、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接到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有关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发生设备事故、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或电报等向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报告。其中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各管理型子公司接109、到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b)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c)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3.2 调查组织 人身事故.1 特大人身事故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2 重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3 一般人身事故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动人事(社保)、工会等成员成立事110、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基建)、劳动人事(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电网事故电网事故的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发生电网事故,如系发电企业引起或与发电企业有关,视情况由发电企业、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或集团公司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设备事故.1 特大设备事故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集团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公司或授权部门组织调查。调查组由组织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111、安监、生技(基建)、发电企业的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2 重大设备事故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定性为重大设备事故的,由电监会组织调查。按照集团公司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定性为集团公司重大设备事故的由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组织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安监、生技(基建)、发电企业的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3 一般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调查组一般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112、工地)人员参加。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工地)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4 设备一类障碍设备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性质严重者,由发电企业的领导组织调查。一类障碍报告由企业或车间(工区、工地)技术人员填写。.5 设备二类障碍设备二类障碍的调查参照一类障碍的调查进行。3.3 调查程序 保护事故现场.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13、所规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2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3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收集原始资料.1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114、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3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调查事故情况.1 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电网或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115、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2 查明电网或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3 查明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4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116、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5 查明电网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6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分析原因、责任.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117、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2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3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4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a)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b) 规程制度不健全;c) 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d)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e)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f)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g) 违章指挥。 118、提出防范措施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b)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c)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3.4 事故119、调查报告书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负责提出。 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根据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按照两者相比从严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由集团公司系统组织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上报上级管理公司。 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a) 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表1)120、或电网、设备事故报告;b)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c)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d)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e) 物证、人证材料;f)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g)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h)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i)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j)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k)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l) 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4 统计报告4.1 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书a) 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1);b) 设备事故,填写121、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2)。c) 火灾事故,填写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3)。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但事故单位在接到地方政府批复事故结案后7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4.2 安全周报、月报 各发电企业应及时登录“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点击“安全监察”模块中安全事故统计菜单,按照要求录入安全周报、月报内容。 安全周报于每周一12:00之前录入;安全月报于每月3号12:00之前录入;一类障碍以上事件简况随时录入。4.3 月度报告、报表 所有事故和一类122、障碍报告、报表应分别按照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统计分析系统软件要求填写。 事故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录入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统计分析系统的事故及一类障碍报告、报表报集团公司。5 安全考核5.1 考核项目:安全考核项目按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执行。5.2 安全记录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的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6 附则6.1 本规程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6.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表:1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2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附表1: 人身伤亡事故123、调查报告书1事故简称:2企业详细名称: 业别: 3企业隶属关系:上级直接管理单位: 产权控股单位: 4企业经济类型:5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6企业成立时间: 年 月 日注册地址: 所有制性质: 执照情况: 经营范围: 7事故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8事故发生地点:9事故现场紧急救护情况:10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害情况:气温: 其他(晴、阴)11事故归属:12安全周期是否中断: 是( ) 否( )13事故等级(事故性质): 14事故类别:15本次事故伤亡情况: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16本次事故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124、损失):17危险作业分类:18事故发生时不安全状态:19事故发生时不安全行为:20触电类别:21事故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过程描述、主要违章事实和事故后果等):22事故报告、抢救和搜救情况:23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24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党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25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人(还包括从技125、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26调查组成员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所在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事故调查中担任职务签名27本次事故伤亡人员具体情况: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本工种工龄主管工作工种1工种2受过何种安全教育伤害情况伤害程度伤残等级附注28附清单(包括:事故现场平面图纸及有关事故照片、资料、原始记录、笔录、录像、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地质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诊断书、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文件、事故处理报告书、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单位及责任人的126、检查材料等):29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复印件事故单位负责人:填报人:报出日期:年月日附表2: 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1事故简称:2企业详细名称: 业别: 3企业隶属关系:上级直接管理单位: 产权控股单位: 4企业经济类型:5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6企业成立时间: 年 月 日注册地址: 所有制性质: 执照情况: 经营范围: 7事故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8事故发生地点:9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害情况:气温: 其他(晴、阴)10事故归属:11安全周期是否中断: 是( ) 否( )12事故等级(事故性质):13事故类别:14本次事故经济损失127、情况(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15事故前工况:16事故主设备情况(设备规范、制造厂、投产日期、最近一次大修日期等):17事故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过程、扩大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和处理情况等): 18事故报告、抢救和搜救情况:19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20事故暴露问题:21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事故后果,少发电量、减供负荷、损坏设备、对重要用户影响等):22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党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事故责任者(包128、括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23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人(还包括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24调查组成员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所在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事故调查中担任职务签名25附清单(包括事故现场平面图纸及事故照片、资料、原始记录、笔录、录像、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地质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文件、事故处理报告书、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处分决定129、和受处分单位及责任人的检查材料等):26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或复印件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签名:主持事故调查单位负责人签名:主持事故调查单位盖章:报出日期: 年 月 日附表3: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1事故简称:2企业详细名称: 业别: 3企业隶属关系:上级直接管理单位: 产权控股单位: 4企业经济类型:5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6企业成立时间: 年 月 日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执照情况:经营范围:7事故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8事故发生地点:9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害情况:气温: 其他(晴、阴)10事故归属:11安全周期是否中断: 是130、( ) 否( )12事故等级(事故性质): 13事故类别:14本次事故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15事故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过程、扩大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及影响和处理情况等):16事故报告、抢救和搜救情况:17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18事故暴露问题:19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党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20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131、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人(还包括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21调查组成员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所在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事故调查中担任职务签名22附清单(包括事故现场平面图纸及事故照片、资料、原始记录、笔录、录像、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地质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文件、事故处理报告书、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单位及责任人的检查材料等):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复印件事故单位负责人:填报人:132、报出日期:年月日XX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XX集团制20082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临时工。集团公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发、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133、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系统主业、多种经营等,隶属各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临时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外134、出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第四条 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第五条 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第六条 本规定中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企业。第二章 发包方的职责第七条 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135、二)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四)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第八条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136、录。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第九条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第十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137、和技术措施要求;(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第三章 承包方的职责第十一条 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第十二条 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第十三条 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要138、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第十四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配合完成。第十五条 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139、生产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第十八条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考核。第十九条 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第二十条 140、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所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症。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四章 发、承包工程的现场管理第二十一条 在承包方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方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入手续后,凭证件出入现场。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除长期外委队伍外,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141、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第二十三条 发、承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对本企业外出承包工程的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停运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第二十五条 遇有工程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施工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142、职责,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发、承包工程中发生生产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必须按照XX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报告。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订本企业发、承包工程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集团公司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管理办法(XX集团制200818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生产工作都存在着不同程度危及人身及设143、备安全的因素,凡进行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工作必须进行危险点分析。外来人员参与现场工作时,发电企业必须事先做好危险点分析与交代工作,并要求在控制措施的签字栏签字。第三条 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旨在不断提高员工对作业风险的认识,认真分析可能危及人身、设备不安全的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保证员工在作业全过程中的人身和发电设备安全。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基层企业。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的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集团公司有关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的规章制度;(二)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发电企业开展危险点分析与144、控制工作;组织推广先进的危险辨识方法和手段;(三)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的管理。第六条 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办法;制定公司自身的有关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监督指导所管理和所属发电企业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规范管理;(三)对所管理和所属发电企业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考核。第七条 发电企业的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企业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二)落实本企业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责任制;(三)规范管理本企业危险点分析与控145、制工作,抓好过程控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将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和工作票、操作票及现场作业指导书有机结合,指导现场作业;危险点控制措施票执行情况要随两票一起统计合格率,并进行分析、考核;(四)组织工程技术和安全监督人员,编制本企业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按专业编制成册,下发班组。组织培训工作,将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列入安全规程考试内容,并根据对工作经验的总结,不断补充和完善。第八条 有关人员的职责(一)工作票签发人的职责1审查工作票时,必须检查作业危险点控制措施是否齐全、正确。签发工作票的同时签发危险点控制措施票(见附表);2多班组配合工作时,负责组织各班组按照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手册,结合具体146、工作的特点,补充和完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多专业共同作业时要重点抓好结合部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以防止出现漏洞。(二)值长的职责1组织或指定单元长(班长)进行复杂的电气倒闸操作和热力系统操作的危险点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并进行审查。不得签发没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票的操作票;2在审查和办理工作许可手续时,要审查是否有与工作相应的危险点控制措施票。(三)班组长的职责1根据工作任务安排,组织班组工作人员按照本企业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认真分析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工作环境特点、参加工作人员的精神状况,对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进行补充和完善;2班前会,组织工作组成员学习,检查和督促每个成员了解和掌握具体工作的危险147、点。开工前,认真检查控制措施的落实;3班后会,要对当日本班组工作过程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的落实进行总结,不断提高危险点分析的准确性和控制措施的针对性。(四)工作负责人的职责1工作前结合工作内容,组织工作班人员进行危险点分析;2按照危险点控制措施票制定组织控制措施;3开工前,认真检查核实控制措施;4工作中,监护和检查工作班人员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5收工后,对本工作的危险点控制措施进行总结。(五)工作许可人的职责对没有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的工作票不得许可开工。(六)工作班成员的职责1工作前应学习安全工作规程、运行及检修工艺规程中与本作业项目有关规定、要求;2认真学习本企业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148、积极参加本班组危险点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在工作中认真落实;3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落实危险点分析所提出的控制措施,规范作业行为,确保自身和设备安全。(七)操作监护人的职责1认真组织开展危险点分析工作;2在操作过程中监督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票,对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的正确性负主要责任。(八)操作人的职责1认真进行危险点分析工作;2在操作过程严格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票,规范操作行为,对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票的正确性负责。第三章 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的程序第九条 各企业要成立以主管生产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本企业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对每项作业、每项操作结合以往的事故通报,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为指导149、,对各项作业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价,制定相应的措施。按照标准化作业的要求,每一张工作票、操作票都必须有相应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并与标准票一并存入标准票库。同时,以车间或专业为单元编制本企业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手册。第十条 各企业要不断总结班组在使用过程中补充和完善的措施内容,及时修订完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手册,并及时更新标准票库中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第十一条 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手册、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及对存在问题采取的对策措施、安全生产危急事故处理预案等作为企业向员工进行危险告知的必备材料。第十二条 由于每次作业时的工作环境、人员状况不尽相同,在使用危险点控制措施票时,必须结合作业的150、具体情况,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并补充完善。第十三条 危险点控制措施票要同工作票、操作票一起办理签发和许可手续。工作开始前,必须认真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危险点分析控制措施的准确性、严密性,提出改进措施,为下次作业提供经验。危险点控制措施随工作票、操作票一并保存。第十四条 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要实施动态管理。由于更改等原因,设备、系统发生变化后,要及时修定危险点分析和控制措施;时间跨度较长的检修工作,要分阶段针对作业方式的变化,组织学习和落实控制措施;如作业人员发生变化,也要及时组织学习预控措施。第四章 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的重点 第十五条 危险点控制措施的重点是:预防人身伤亡事151、故、误操作事故、设备损坏事故、机组强迫停运、火灾事故。应重点防范: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等发生频率较高的人身伤害事故。第十六条 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要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工作场地:如高空、立体交叉作业、容器内、井下、邻近高压管道、邻近带电设备等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险因素;(二)工作环境:如高温环境、大风、邻近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相关班组作业、照明等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险因素;(三)工具、设备:如电动工具、起重设备、安全工器具等可能给工作人员带来的危险或设备异常;(四)操作程序及工艺流程的颠倒、操作方法的失误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害或设备异常;(五)作业人员的身152、体状况不适、思想情绪波动,不安全行为,技术水平及能力不能满足作业要求等可能带来的危险因素等。工作负责人在组织作业时,要特别重视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思想情绪的异常波动,并作为首要的危险因素加以控制。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表:XX集团公司危险点控制措施附表:XX集团公司危险点控制措施序号危险点控制措施作业成员声明:我已掌握上述危险点预控措施。在作业过程中,我将严格执行。作业成员签字:XX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XX集团制20053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153、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基础,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系统内全面深入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为规范对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生产的副职组织实施,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包括发电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发电企业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和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性评价。第四条 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客观真实,重点是查评问题的整改。 第五条 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要与安全大检查、危险点分析、可靠性管理、标准化管理等工作相结合。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154、子公司和各发电企业。第二章 评价方式第七条 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电网经营企业的有关要求进行,由电网经营企业组织实施的,各发电企业应予积极配合。第八条 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XX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进行。第九条 发电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工作分为企业自查、专家查评、复查等几个阶段进行。第十条 企业自查是由企业自身按照评价标准组织企业内部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的评价,各发电企业的自我查评每年进行一次。第十一条 专家查评是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集团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组织专家组进行的查评。第十二条 复查是在企业自查和专家查评一段时间后组织的查评。企业自查的复查在当年内完成;专家155、查评的复查由集团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组织,原则上由原查评专家组在评价一年后进行。第十三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动态管理,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第四年开展新一轮的评价。第三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的工作职责(一)组织、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二)制订集团公司的专家评价计划,组织直属电厂安全性评价专家评价工作;(三)监督安全性评价重大及管理问题的整改工作,并进行考核;(四)组织研究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提出对策;(五)组织审查直属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中发现的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整改方案;(六)对集团公司系统内安全性评价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七)研究安全性评价标准156、的改进和完善。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工作职责(一)根据集团公司的安排,组织实施所管理发电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工作;(二)监督所管理企业安全性评价的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三)组织研究所管理发电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审查查评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整改方案;(四)对安全性评价标准的改进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的工作职责(一)根据集团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安排,成立安全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查评专业组,具体实施本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工作;(二)组织自查,积极配合专家组进行专家查评,组织本企业的有关人员对专家查评结果进行分析,制订整改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三)负责157、本企业安全性评价查评问题的整改工作;(四)对安全性评价标准的改进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五)积极向集团公司推荐安全性专家人选。第四章 查 评第十七条 企业自查(一)各发电企业要认真做好人员培训,逐步掌握评价项目、评分标准等;(二)发电企业的自查工作,由分管生产的副职牵头,按专业分组,认真组织检查和评价。生产设备部分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组织查评,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安全管理部分以安全监督部门为主组织查评。第十八条 专家查评(一)各发电厂根据安全性评价标准完成自查工作后,可以组织进行专家查评; (二)火电厂安全性评价专家组分为:锅炉(含燃料系统)、汽机、电气(含直流、通讯系统)、热工、化学、劳动安全158、作业环境、安全管理七个专业查评组;(三)水电厂安全性评价专家组分为:水机、电气、自动装置及计算机监控系统、水工建筑物、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安全生产管理六个专业组。第十九条 发电企业要积极配合专家查评工作,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二十条 专家查评组要按专业分工,根据自查报告和标准进行核实性检查。查评组长主持讨论查评结果,形成专家查评的专业报告。第二十一条 发电企业的自查报告和专家评价报告,要整理出重大问题和管理问题,把管理因素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分析,找出管理和责任制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上报。第二十二条 自查和专家查评要严格按查评依据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危险因素尚未消除或尚未159、彻底消除,都要按标准扣分。第五章 整 改第二十三条 整改是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重点。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各发电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查评问题的整改工作。第二十四条 在专家查评过程中,各专业组要积极与企业专业人员联系,交流查评结果,提出整改建议。第二十五条 专家评价完成后三个星期内,由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评价提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制定和下发安全性评价查评问题的整改计划。整改计划在下达的一个星期内逐级上报。第二十六条 对安全性评价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必须全部列入整改计划,做到整改项目、完成时间、资金、责任人、验收人五落实。第二十七条 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内要求安全性评价160、查评问题中的管理问题及重大问题的整改全部完成。第二十八条 评价条款及专家建议中,如涉及到设计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发生了改变,除已明确必须淘汰或改进的设备、设施外,其他设备、设施的整改按以下原则执行:(一)消除设备缺陷后,能够满足原设备、设施设计安全水平的,以消除缺陷为主。不能满足原设计安全水平的,必须进行整改;(二)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经发电企业及评价专家共同认定,则必须按现有标准进行整改;(三)现有设备、设施基本满足原设计安全水平,按现有标准改进后安全水平可显著提高,如费用不多,工作量不大,应按现有标准进行改进。第六章 专家查评复查第二十九条 专家查评复查前,各发电企业要做好准备工作,向专家161、组提供整改情况的总结,并按评价时的扣分记录填写整改的情况。第三十条 安全性评价复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对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专家组要认真核实整改的实际效果,准确把握安全性评价整改质量。第三十一条 需要在大、小修中解决的问题,如整改期内没有机组检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认定为部分整改,否则认定为未整改:(一)制定了防止问题引发事故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且相关人员熟悉并掌握;(二)制定了检修方案、工艺;(三)制定了备品、备件、材料的采购计划,且费用落实。第三十二条 复查完成后,专家组提出正式的复查报告,对新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方案要写入复查报告,并按要求上报。第三十三条 专家复查162、后,发电企业要进一步做好存在问题的整改,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将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整改取得实效。第七章 评价考核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完成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的情况进行考核。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按年度对各发电企业查评问题中重大及管理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三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可按集团公司的要求,细化对所管理的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考核。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安全性评价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出,在集团公司系统对该发电企业及管理该发电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给予通报,并加强考核。如弄虚作假的行为由相应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发163、现,则不对该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进行通报。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发电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XX集团制20082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避免、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电网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集团公司安164、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用于规范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各基层企业。第四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雷雨、冻雨、暴雪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第七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165、正职负责制,各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企业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第八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各基层企业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生产生活恢复的义务。第二章 责任制第九条 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二)制定集团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典型预案库,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三)制定集团公司的危急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演练166、,完成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到责任人;(四)检查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日常应急准备工作、组织演练的情况;指导、协调危急事件的处理工作;(五)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集团公司系统危急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六)危急事件发生后,部署、指导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七)对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第十条 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危急事件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关于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重大部署;(二)制定自身危急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各项规章制度,167、完成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组织演练,落实到责任人;(三)检查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危急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日常应急准备工作及组织演练情况,指导协调所管理企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和处理工作;(四)及时向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五)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发生危急事件后,部署、指导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六)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一条 基层企业的危急事件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二)制定企业自身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企168、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组织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险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第十二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着眼于预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于未然。第十三条 各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169、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第十四条 各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要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开展反事故演习,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防止事故扩大。第十五条 各企业要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对防火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监控,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投入,报警系统正常好用,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第十六条 对于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雷雨、冻雨、暴雪等自然灾害,各企业要根据170、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企业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水电站大坝、火电厂灰坝、主厂房等主要建筑物、主要设备和设施要及时进行加固改造,达到相关标准,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第十七条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企业要加强管理。做好生产现场和职工生活区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紧密依靠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第十八条 各企业要根据设备系统、运行方式、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认真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对可能发生的危急事件,建立“预案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定期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的补充和完善“预171、案库”内容,做好事故预想,制定应急行动计划和步骤,有计划的进行动态的、分类的实际演练。第十九条 建立危急事件预警报告制度。当企业的运行和设备状况、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发出预警信号时,有可能发生危急事件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第四章 应急预案及演练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三部分。各企业要针对自身情况制定本企业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完善预案体系。综合预案和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涉及到公共领域安全的专项预案,要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应急预案要及时修订,以适应情况和条件的变化。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172、内容:(一)综合预案:是总体、全面的预案,主要阐述企业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应的职责、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和程序,作为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和总纲。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概况及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分析;2应急工作原则及应急预案适用范围;3应急体系的构成情况:包括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4预防与预警:包括危险源监控、预警级别以及信息报告等;5应急响应程序及信息发布;6应急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及应急经费保障等;7应急培训与演练。(二)专项预案:主要针对某种特有或具体的事故、事件或灾难风险出现的紧急情况应急而制定的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包括:1事故概况:类型和危173、害程度分析;2组织机构及职责;3预防与预警:包括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信息报告程序;4响应程序及应对措施;5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三)现场预案:在专项预案基础上,企业结合现场实际而制定和实施的应急处理预案。应该具体、简单、针对性强。主要内容包括:1事故概况:具体的危险地点概况、主要危险源;2具体的应急人员及职责;3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4应急处置措施、流程。第二十二条系统各企业要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制定演练计划,即火电厂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22次;水电厂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19次;风电厂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6次。演练方式可以选择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其中的任何一种,但企业每年选择174、的全面演练方式不少于4次,其中消防类、防全厂停电类、防汛类应急预案演练必须纳入其中。第五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第二十三条 系统各企业必须成立危急事件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本企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在危急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处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各企业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报告至集团公司本部。构成企业安全突发事件的按照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突发事件即时报告工作的通知(XX集团办2007681号)办理。第二十五条 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和电网事故,各企业必须按照XX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175、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服从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发生以上事件,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或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领导应及时到达现场,指导事故的处理工作。构成特大事故或性质恶劣的,集团公司领导要及时到达现场,指导事故的处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发生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雷雨、冻雨、暴雪等自然灾害时,各企业在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工作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在水电站大坝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或其他情况导致大坝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集团公司本部和各176、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到达现场,指导协调大坝防汛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各企业应积极组织物资和人员调配,支援抢险救援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派人到达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第二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实施救援。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发生重大的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应立即派人到达事故现场,协调指导危急事件的处理。第二十八条 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雷雨、冻雨、暴雪等自然灾害以177、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企业根据属地关系,积极配合和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第二十九条 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各发电企业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第三十条 系统各企业对于危急事件后的生产、生活恢复要积极筹措资金,进行专门的立项,保证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的正常进行。各企业要按照上级的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178、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系统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集团公司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XX集团制200514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下简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79、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集团公司的生产实际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本规定中锅炉压力容器包括: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锅炉范围内管道;锅炉主要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锅炉主要承重结构;高压和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和附属管道;氢罐等非热力系统压力容器;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高压和低压旁路管道等压力管道及其附属管道、机炉外其他疏水、排汽、放水、仪表、180、取样小管等。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长期停用及重新启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 各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直属企业。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实行三级管理。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锅监委),统筹部署领导集团公司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181、全监察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等,制定集团公司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直属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指导锅炉运行人员、焊工等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业务上指导集团公司系统的焊工培训机构及其它相关培训机构;(四)组织集团公司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技术交流,组织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组织集团公司系统焊接等特殊工种的技术比赛、调考等;(五)参与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的调查和技术分析工作,制定相关的技术措施;(六)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和组织的联系工182、作,协调配合或受委托组织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事宜。 集团公司锅监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锅监委的日常事务。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成立本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统筹部署领导本公司系统范围内发电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等,细化公司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本公司系统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协调各管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配合或受委托组织进行锅炉运行人员、焊工等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和183、管理工作,业务上指导管辖范围内的焊工培训机构及其他相关培训机构;(四)组织研究解决锅炉压力容器方面存在的重要技术问题;组织本公司系统焊工等特殊工种的技术比赛、调考等。(五)参与管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的调查和技术分析工作,制定相关的技术措施;(六)负责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工作,协调配合或受委托组织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宜。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锅监委主任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第九条 各发电企业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184、业及上级公司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制定本企业的管理制度;(二)负责本企业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三)业务上归口指导本企业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检验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作,指导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机构的管理工作;(四)配合组织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相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五)配合组织解决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研究改进技术方案,监督方案实施。参与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六)积极协调配合解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其他管理事宜。发电企业185、的锅监委主任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副厂长)担任。各发电企业还应设专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锅监工程师),负责本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 各企业要充分发挥与集团公司签署技术监控协议的电力科研试验院所的作用,共同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新建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合同谈判中的设计审查;(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安全性能的监检管理;(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检管理;(四)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五)在役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管理;(六)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七186、)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及重新启用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新建锅炉压力容器合同谈判中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制造资质审查;设计总图审查;设计、制造所采用的标准;监造、验收的标准和要求;产品应提供的设计、制造资料。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我国安全法规基本要求的,应征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执行合同中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体系。第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进行制造质量安全性能监检。制造质量安全性能监检包括在制造厂现场监检和在安装工地现场监检,监检要委托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检结束后应出具监检综合报告,并对设备总体安全状况作出评价。第十四条 187、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检在安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委托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检工作结束后,应出具安装质量监检报告,对安装质量作出评价。锅炉机组整体水压试验前,监检单位应提出水压前缺陷整改清单,并提出水压试验前监检综合报告,对是否具备水压试验作出评价。锅炉机组整套试运行前,监检单位应提出整套试运行前监检综合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缺陷列出清单,提出整改意见,并对锅炉是否具备整套试运行的条件作出评价。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在投运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档案,并及时更新,实施动态管理;电站锅炉压力容器要按照有关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使用证。第十六条 在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188、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超水压试验。外部检验是在运行状态下实施的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外部检验可以有发电企业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专门的检验机构组织进行。内部检验结合每次大修进行,其检验内容列入大修计划的标准项目。内部检验必须委托专门的检验机构组织进行。超压试验一般每两次大修进行一次;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经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锅监委批准,可适当延长或缩短超压试验周期。超压试验列入大修计划的非标准项目。超压试验由发电企业组织进行。第十七条 在役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后,检验组织单位要提出检验报告和各分项报告,对设备安全状况作出评估,并提出整改建议。第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改189、造技术方案,如对受压元件进行重大修理或更换、受热面成组更换或汽包进行重大修理等,必须经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锅监委审查同意方可进行。重大修理改造完成后,必须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超压试验。第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停用一年及以上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如重新启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重新启用前必须按有关规程由专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并得到上级锅监委的许可。 第四章 日常管理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系统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运行、焊工培训实践指导教师、焊工、焊接热处理工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持190、证上岗。第二十一条 各级锅监委要加强电力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的检查,对严重威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发出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要对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责任、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锅监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分析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部署锅监工作。各火力发电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会议由锅监委主任主持,分析本企业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保障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锅监委要及时掌握分析各企业或技术服务机构191、上报的锅炉压力容器的信息,加强过程管理,不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交流。 第二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规章制度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集体和个人,要按责任制追究领导、职能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根据以上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锅监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集团公司防192、止人员误操作管理办法(XX制20081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热控运行、维护人员操作规范性管理,杜绝人员误操作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防止人员误操作主要包括防止电气误操作;防止电气、热控二次系统三误。电气误操作是指:误分、合断路器;误入带电间隔;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或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或断路器。其中后三类因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称为恶性误操作。电气、热控二次系统三误是指:继电保护、热控、电控、仪控二次系统中保护、测量、控制、自动回路作业时的误碰、误接线、误整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193、发电公司,各基层企业。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 集团公司职责(一)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系统防止人员误操作的管理制度、技术标准,监督检查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直属企业的落实情况;(二)及时通报集团公司系统有关情况,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开展专项反事故活动;(三)对在防止人员误操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职责(一)组织所管理和所属企业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防止人员误操作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二)保证所管理和所属企业防止人员误操作工作所需费用的落实;(三)组织所管理和所属企业落实集团公司开展的专项反事故活194、动;(四)及时向集团公司反馈防止人员误操作工作信息,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在防止人员误操作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基层企业防止人员误操作责任制(一)行政正职是本企业防止人员误操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防止人员误操作工作;(二)生产副职是本企业防止人员误操作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健全和完善本企业防止人员误操作管理责任制、防误闭锁装置维护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两票三制”的标准化作业、组织开展专项反事故活动;(三)总工程师是本企业防止人员误操作工作的技术管理责任人,负责健全和完善防止人员误操作技术措施,改进防误闭锁设施,对运行规程的正确性负责,加强人员培训,加强运行方式管理195、,审批特殊的运行方式;(四)安全监察部门是本企业防止人员误操作工作的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本企业防止人员误操作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监督“两票三制”标准化作业的实施;及时发现本企业防止人员误操作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考核、改进意见,监督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五)运行管理部门是防止电气误操作运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防止人员误操作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运行规程和标准操作票的正确执行负责,做好非正常运行方式及操作的危险点分析,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严格管理;(六)设备管理部是防止人员误操作工作的设备技术管理部门,负责防误闭锁装置的检修、维护管理,建立防误闭锁装置台帐,解决防误闭锁装置发生的缺陷,对防误196、闭锁装置故障失去作用而发生的电气误操作事故负主要责任。负责防止电气、热控二次误操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对防止电气、热控二次误操作制度制定和执行负责。第三章 防止人员误操作的运行管理第七条 正常运行方式的电气倒闸操作必须使用标准操作票;非正常运行方式下进行的电气倒闸操作,监护人、值班负责人等要认真审核操作票,防止因操作票填写的疏漏而引发误操作。第八条 进行电气倒闸操作的运行人员,必须经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本企业防误装置原理及使用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第九条 设备、系统或装置发生变化后,必须及时修订相关的运行规程、标准操作票、工作票,并对相关运行人员进行重新培训和考核。第十条 要197、定期组织运行人员开展操作票填写的培训和考试;所有运行人员必须学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第十一条 电气倒闸操作最少由两人进行。严禁无监护操作,严禁一组人员同时进行两项操作任务,严禁在操作过程中进行其他的检查、巡视等工作。第十二条 监护人必须由高一级岗位或对系统设备熟悉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严禁监护人参与操作。第十三条 涉及热力,机械停、送电的操作,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联系单制度。严禁口头、电话联系,严禁约时停送电。第十四条 万用表、绝缘摇表、高低压验电器在使用之前必须验证其完好无损;高、低压验电器使用前不仅要验证其声、光指示正常,还必须在相应电压等级带电部位验证其状况良好。万用表、绝缘摇表198、的极线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第十五条 如需要重复测量绝缘或更换测量人员,必须按一个新的操作项目对待,重新填写操作票,对设备进行重新查核,严禁无操作票直接进行测量。第十六条 进行现场操作的人员必须着装规范;与操作相关的工器具必须事先检查好并一次带全。严禁操作中途取工器具,严禁一人单独离开。第十七条 操作前的准备工作(一)根据操作任务调出标准操作票;(二)核对运行方式,确保标准操作票使用正确;(三)按电气倒闸操作前标准检查项目表(见附表1)的提示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四)模拟操作。模拟操作中发生异常,应立即停止操作。查明原因,处理完毕后,重新开始模拟操作;(五)参加操作的人员必须将手机等与外界联系的199、通讯工具放在运行值班室,可以使用专用通讯工具(不能与外界联系),进入保护室内的操作禁止使用无线通讯设备。第十八条 操作过程(一)操作中严格执行“唱票-复诵-操作-回令”步骤,复诵时操作人员必须手指设备名称标示牌,监护人确认标示牌与复诵内容相符后,监护人下“正确!执行!”令后,操作人方可操作。操作完毕后,操作人员回答“操作完毕!”;(二)监护人听到操作人回令后,在“执行情况栏”打“”,监护人检查确认后再在“”上加“”,完成一个“”;(三)发现疑问或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操作,报告值班负责人,查明原因。待疑问或异常消除后,方可继续操作;(四)中断操作的、再次操作前,应从第一项操作任务的复查开始,复200、查完一项,在操作票中“执行情况栏”再打一个“”;(五)接受电网调度命令的操作要做到六清:接受命令清、布置操作任务清、操作联系清、发生疑问要查清、操作完毕汇报清、交接班记录清。第十九条 一份操作票的操作任务完成后,由监护人在操作票上盖“已执行”章,由操作人按电气倒闸操作后应完成的工作项目表(见附表2),完成现场操作后的相关工作。第二十条 继电保护、热控、电控、仪控等二次系统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和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第二十一条 编制继电保护、热控、仪控工作标准工作票、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作业指导书,实行标准化作业。第二十二条 继电保护工作还要按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201、置检定规程以及所在电网的要求执行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第二十三条 工作中涉及到微机管理系统上的工作,在工作票中必须列出微机系统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必须注明逻辑回路名称、元件名称和地址码;涉及到现场的工作,工作票、安全措施票上,必须注明工作所涉及的端子排、继电器、压板文字标注或数字编号。第四章 防止人员误操作的设备及工器具管理第二十四条 已经投运的发电厂,要限期完成升压站和厂用电系统的“微机五防闭锁装置”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电气设备系统的“微机五防闭锁装置”必须与主设备同时移交生产。第二十五条 “微机五防闭锁装置”必须选用经过省部级鉴定,业绩良好的厂家产品。第二十六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202、防误装置技术资料、台帐,制定防误装置的设备管理制度和检修规程,指定防误装置管理专责人。第二十七条 确保防误装置齐全、有效(一)“微机五防闭锁装置”必须安全可靠,必须正常投入运行,停用时要经过总工程师批准,值长下令,并做好记录;微机五防闭锁装置存在的缺陷要由防误闭锁专责人负责,限期整改;(二)配电室、配电箱、配电柜的门及门锁应完好,窥视孔应清洁、透明、完好;(三)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刀闸位置、状态的机械和电气指示应准确、清晰;(四)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小车开关配套使用的移动小车;(五)电气设备的检修作业指导书中,必须包括防误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等内容,设置质检点。第二十八条 健全和完善N203、CS系统操作员站、热控工程师站、仪控操作员工作站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继电保护、热控、电控、仪控系统不得随意接入其他设备。需要与系统联网实现监视、数据采集等功能时,必须做好可靠的隔离措施。第三十条 保护管理机、工程师站、操作员站等重要微机设备不能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工作,要做好防病毒工作。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行软件升级工作。重要的软件和数据必须定期备份。第三十二条 两台及以上机组的继电保护、热工、仪控的管理机在同一房间布置的,要加装隔断,实现物理隔离;并在入口、操作台、微机上设置明显的标志。第三十三条 多台机组保护共用一台保护管理机的电厂,要利用大、小修时机进行技术改造,实现每台机204、组配备一套继电保护管理机。第三十四条 现场继电保护装置的端子排、继电器、压板等设备要有明确的文字标注或数字编号。第三十五条 在继电保护、热控、电控、仪控二次回路上的工作,必须制定防止三误的安全措施,并经相关专业负责人审核,总工程师批准。第三十六条 要做好保护定值、组态逻辑、参数的管理工作,确保传递的可靠性。相关参数修改后,必须进行传动试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第三十七条 微机五防解锁钥匙管理(一)各企业应建立微机五防闭锁解锁钥匙、配电室、刀闸把手、变电站等专用钥匙的管理制度;建立各类钥匙使用、借用登记本;钥匙要实行定置管理,按值移交,借用钥匙要进行登记;(二)五防闭锁解锁钥匙应现场封存,按值交接205、。使用时必须经值长同意,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并做记录;使用后,重新贴上封条,并在封条上注明年、月、日;(三)所有钥匙均应按规定使用;严禁非当班值班人员和检修人员使用解锁钥匙; (四)在检修工作中,检修人员需要进行拉、合断路器、隔离开关试验,由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检查措施无误后,经值长同意,可由运行人员使用解锁钥匙进行操作;(五)检修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配电室、配电盘、配电柜钥匙,应向运行人员说明原由,履行借钥匙手续。检修人员离开配电间时,必须立即将钥匙交回;(六)必须开锁才能操作的设备,操作前应准确核对设备编号、锁头和钥匙编码无误;如发生疑问,必须立即停止,汇报值长查明原因。第三十206、八条 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接地刀闸的管理(一)现场所有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必须编号;按电压等级对号入座,存放在指定地点,按值移交;(二)设备和系统的接地点必须有明显的标记,所有配电装置均应有接地网的接头;(三)现场使用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时,必须做到工作票、操作票、模拟图板、接地装置登记本完全对应;(四)送电操作前,必须查清相关设备和系统的接地线及接地装置,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五)装设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必须保证各部分接触可靠,室内配电设备接地线必须装设在指定地点;(六)接地刀闸进行检修时,必须另设携带型短路接地线;(七)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的导线、线卡、导线护套要符合标准,固定螺丝无松动,接地线标示牌、207、试验合格证清晰,无脱落。第三十九条 绝缘杆、绝缘隔板、绝缘手套、绝缘靴、验电器、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等安全工器具,要建立管理台账、定期试验。试验合格的要粘贴合格证,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保工器具的完好。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各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表:1.电气倒闸操作前标准检查项目表 2.电气倒闸操作后应完成的工作项目表附表1:电气倒闸操作前标准检查项目表操作票号: 序号检查内容核实情况备注1是否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放在集控室是( ) 否 ( )2是否有检修作业未结束是( ) 否 ( )3检查检修作业交待记录是208、( ) 否 ( )4所要操作的电气连接中是否有不能停电或不能送电的设备是( ) 否 ( )5所要操作的开关(刀闸)目前的状态(检修/试验/工作;合闸/分闸)检修( ) 试验( ) 工作( )合闸( ) 分闸( )6是否进行模拟预演是( ) 否 ( )7核实要操作设备的自动装置或保护投入情况记录与操作票填写一致( )与操作票填写不一致( )8操作对运行设备、检修措施是否有影响有影响( ) 无影响( )9操作过程中需联系的部门或人员10操作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11操作需使用的备品、备件(熔断器)12操作需使用的安全标志牌13是否进行危险点分析,采取预控措施是( ) 否 ( )14其他危 险 点控 制209、 措 施人员精神状况人员身体状况人员搭配是否合理人员对系统和设备是否真正熟悉设备存在缺陷对操作的影响温度、湿度、气温、雨、雪对操作的影响照明、震动、噪音对操作的影响相邻其他操作或工作对操作的影响(本栏及以下由各单位根据操作任务填写)参加操作人员声明:我已掌握上述危险点预控措施。在操作过程中,我将严格执行。签名:完成准备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附表2:电气倒闸操作后应完成的工作项目表操作票编号:序号内容落实情况备注1登记地线卡已完成( ) 无地线( )2登记绝缘值已完成( ) 无绝缘值( )3核实模拟图与现场状态一致已完成( ) 无模拟图( )4登记保护投退操作记录已完成( ) 未完成( 210、)5拆除的地线放回原存放地点已完成( ) 无地线( )6摘除的安全标志牌、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放回原存放地点已完成( ) 无标志牌( )无安全工器具( )7未用完的备品、备件(熔断器)放回原存放地点已用完( )无备品、备件( )8 如实做操作记录是( ) 否 ( )9向班长、值长汇报是( ) 否 ( )10操作录音文件保存是( ) 否 ( )11值长对照录音对操作过程进行检查是( ) 否 ( )12其他操作人: 监护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XX集团公司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XX集团制200820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发电企业运行管理,统一、211、规范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以下简称三制)管理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三制的标准化工作必须做到定时间、定线路、定设备、定标准,做到表格化,使各项工作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检查、责任到人。各发电企业要加强对“三制”标准化作业的管理,做到有检查、有考核、有监督,持续改进。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基层企业。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 集团公司职责(一)提出“三制”标准化作业的管理办法,总结集团公司系统的先进经验,改进管理,全面提高系统的管理水平。(二)对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直属企业“三制”标准化作212、业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提出考核意见。第五条 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职责(一)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部署,认真抓好所管理和所属发电企业“三制”标准化作业的落实;(二)对所管理和所属发电企业“三制”标准化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及时解决“三制”标准化作业中存在的问题;落实“三制”标准化作业的奖惩;(三)不断总结所管理和所属发电企业“三制”标准化作业的经验,向集团公司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和意见。第六条 发电企业“三制”工作责任制(一)行政正职作为本企业“三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三制”的标准化作业工作;(二)生产副职作为“三制”标准化作业的分管负责人,对“三制”标准化作业的组织管理和质213、量负责;(三)总工程师作为“三制”的技术负责人,对“三制”制度、标准的起草、制定和完善等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四)发电部作为“三制”的组织、管理、实施部门,负责“三制”标准化作业的制度、标准的起草牵头工作,负责“三制”标准化作业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对“三制”标准化作业的质量负责;(五)“三制”的标准化作业要实现计算机管理,并与运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整合;(六)安全监督部门对“三制”的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责任;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对“三制”标准化作业的技术管理、对设备的检修维护质量和消缺及时性负有管理责任。第三章 交接班管理第七条 运行交接班是指运行各岗位人员工作的移交和接替。发电企业运行岗位的214、交接必须保证生产过程的连续性。第八条 运行岗位的交接班必须做到严谨、周密、严肃认真、上下衔接,交接时必须进行整队交接。交接形式以书面文字为准,必要的口头交代必须语言规范、清晰、明确。第九条 各发电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出本企业的交接班标准及实施细则。(一)交接班标准要明确交接班前各岗位人员的检查时间、线路、项目、标准;(二)交接班过程要做到交接双方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三)交班前半小时、接班后15分钟内一般不进行重大操作和办理工作票,但异常处理、特殊情况除外。(四)交接班的内容:1运行方式及方式变动情况;2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部署情况,重点核对接地装置;3设备、系统缺陷和消缺情况;4全厂带215、负荷情况、潮流分布、负荷预计;5所辖设备的运行状况;6异常、事故及处理情况;7定期工作开展情况;8现场安全措施、运行方式与值班记录、模拟图的对应情况;9公用设施、台帐、器具及文明卫生情况;10上级指示、命令、指导意见。第十条 交班应做到:(一)交清运行方式及注意事项;交清设备运行状况和设备缺陷、异动情况;交清运行操作及检修情况;(二)对发生的缺陷按设备缺陷管理标准进行处理;(三)对设备运行的各种情况进行准确、详实、全面的记录;(四)对本班发生的异常情况按运行分析管理标准有关内容执行;(五)做好管辖区域、CRT及表盘的卫生清洁工作;(六)交清本班进行的定期工作,交清设备巡回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及处理216、情况;(七)说明调度、上级的指示、命令及下发文件;(八)对接班人员提出的疑问,交班人应做详实的解答;(九)对重要运行方式变更或设备缺陷、异动,交班人员应到现场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第十一条 接班应做到:(一)接班前的检查:查报表、日志记录;查各表盘、CRT画面设备运行情况;接班时主要运行参数及现场实际设备运行情况;(二)查管辖区域及表盘卫生应达到文明生产管理标准要求;清点公用材料、器具、图纸、仪表、台帐、钥匙、备品等;(三)接班后,做到“五清楚”,即:运行方式及注意事项清楚;设备缺陷及异常情况清楚;操作及检修情况清楚;安全情况及预防措施清楚;现场设备及清洁情况清楚;(四)对新投入运行的设备必须由217、班长安排专人进行接班前检查。第十二条 遇有以下情况不能交接班:(一)当班发生的异常处理不清及重大操作、事故处理未告一段落时不交接;(二)岗位不对口、精神状态不好不交接;(三)备用设备状态不清楚不交接;(四)设备维护及定期试验未按规定执行不交接;(五)调度及上级命令不明确不交接;(六)记录不全、不清不交接;(七)工作票措施不清不交接;(八)工作票终结后,安全措施无故不拆除不交接;(九)设备运行参数异常、缺陷记录不清不交接;(十)岗位清扫不干净不交接;(十一)工器具不齐全不交接。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交接班的规定(一)交接班时遇有重要操作或正在处理事故时,交班值长应领导全值人员继续操作或处理事故,接218、班人员应协助交班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并服从交班值长的指挥,直到操作告一段落或事故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交接班;(二)接班人员未按时到岗,交班人员应向值(班)长汇报,并继续留下值班,直到有人接班,方可进行交接班。若接班值(班)未到,应由交班值(班)长召开接班班前会并接班。接班人员精神状况不好,接班值(班)长必须找相应岗位人员代替,交班人员在代替人员到来之前不得交班。第十四条 交接班应正点进行,交接班以双方在运行日志上签字为准。自接班人员签字时起,交班后运行工作的全部责任由接班人员负责。在未办完交接手续前,交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第十五条 班前会内容(一)了解接班检查情况,说明本值的特殊运行方式;(二)219、设备、系统缺陷情况;(三)针对设备存在的缺陷需做的事故预想,布置事故预案的实施;(四)核对说明本值的负荷预计;(五)布置、说明本值的计划工作及注意事项;(六)布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本班工作重点及注意事项。第十六条 班后会内容(一)总结本值的工作;(二)总结异常情况的处理过程;(三)总结现场操作情况;(四)表扬好人好事,批评违章违纪;(五)对于构成异常的差错,组织分析,明确责任,总结教训,并制定防范措施。第十七条 交班班组管理流程(一)交班前2小时对设备按巡回检查路线进行全面巡回检查;(二)交班前1小时主值全面检查CRT画面及各表盘参数;(三)交班前30分钟前应完成的工作:1主值、副值向班长(机220、组长)汇报检查情况;2外围系统值班员向班长(机组长)汇报检查情况;3班长(机组长)向值长(单元长)汇报设备运行情况;4各岗位按分工审查表单、各种台帐,审查无误后在规定位置签字;5按各岗位专责分工,将各种公用材料、器具、图纸、仪表、台帐、钥匙、备品等清点齐全;6值(班)长填写完毕值(班)长日志,再发生的事件随时填写;7各岗位人员填写值班日志、设备定期工作等台帐,清扫专责区及表盘卫生;8.核对模拟系统图正确性。(四)交班时应完成的工作:1向对应岗位的接班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交代本岗位、本值(班)工作,尤其是运行方式变更、缺陷、工作票、操作票及其他异常情况。2得到接班人员准许,在运行日志上签字,正式交221、班。3交班后整队,值(班)长进行班后会总结。本值(班)发生异常情况,如不能分析清楚,必须在交接班完成后,立即进行专题分析。较大的异常情况,发电部应立即组织分析。第十八条 接班班组管理流程(一)接班班长(机组长、单元长或值长)负责人必须提前30分钟,到岗了解上值(班)生产情况,以便在班前会时介绍生产情况。(二)接班人员应统一服装,提前2530分钟进入现场、整队,由班(机组或单元)长介绍生产情况及接班检查的注意事项及重点项目。(三)散队后接班人员按巡回接班检查分工进行接班检查,检查现场设备、控制室检查CRT及表盘运行参数、日志、表单记录、管辖区域及表盘卫生,对应岗位进行交底。并由接班人员填写接班前222、检查表,填写接班前发现主要问题一栏。(四)班前会在接班前5分钟由接班班长(机组长、单元或值长)主持,各岗位汇报检查情况。接班班长(机组长、单元或值长)简要交待运行方式、设备缺陷、重要操作、安全措施、事故预想、上级命令等。(五)在无异常情况具备接班条件并接到班长(机组长、单元长或值长)接班命令后,方可进行接班。(六)在运行日志上签字,正式接班。第十九条 交接班运行数据的分析规定(一)运行人员应加强交接班运行数据的分析,接班人员应按各自岗位完成接班前检查表的填写,并按照参数合格范围一栏的参考值分析有关设备参数是否在合格范围内。如发现设备参数异常,应及时向值(班)长汇报。值(班)长应采取相应措施控制223、参数不超标。(二)接班值(班)长在接班后应审核本班接班前检查表,并对照上一值的接班前检查表,进行数据分析, 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和异常变化,并记录分析内容。(三)运行专责(主管)应每天检查分析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整理,形成专业分析报告。第二十条 各发电企业应加强交接班的动态检查,制定相应的检查、抽查考核制度,发电部必须每天抽查一次交接班质量并进行相应的考核。安全监督部门对运行交接班管理工作应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第四章 巡回检查制管理第二十一条 巡回检查制度是鉴定和掌握设备基本状况的重要手段,各企业必须以企业标准的形式颁布管理标准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巡回检查管理标准和实施细则的内容224、包括:(一)明确检查、监督、考核的部门及职责。(二)定岗位、定时间、定设备、定方法、定标准。做到每个岗位有详细的巡视路线、巡视时间、巡视设备、巡视方法和巡视标准。(三)明确每台设备的检查项目,明确项目的检查标准和参数,明确参数的预警值和报警值。(四)明确达到预警值和报警值参数的逐级汇报制度和处理流程。(五)明确巡回检查后参数、状态的管理方法、分析方法。 (六)建立设备的动态管理台帐,以利于及时抓住设备的劣化趋势;为设备的状况、寿命鉴定、检修等提供依据。(七)巡回检查技术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预警设备、报警设备及趋势变化的分析、采取的措施、事故处理预案。(八)明确特殊情况下巡回检查的条件、项目、内225、容及注意事项。第二十三条 巡回检查分接班前检查、班中巡回检查、检修人员的定期检查(点检)。第二十四条 各岗位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项目、内容及路线对所管辖的设备进行巡回检查,不得擅自更改路线和变更检查内容,不得漏项,特殊情况需做特殊检查,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第二十五条 如遇事故处理或重要操作,不能按时巡检时,可由值(班)长决定临时变更巡视时间或省略部分巡视项目, 同时应在值班日志中记录清楚,汇报运行专责(主管)。在交班时交待清楚部分未检查设备,要求下一值巡检人员重点检查。第二十六条 巡回检查必须由能独立值班的人员、设备专责、点检人员担任,并做到“四到”即:看、听、摸、嗅。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226、程的有关规定,及时、细致地对所管辖的设备进行检查,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巡回检查时不得从事检修维护工作。条二十七条 巡回检查时要配备手电筒、听针、测温仪和测振仪等必要的检查工器具。带相关的检查记录表,及时记录有关数据。第二十八条 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如机组、设备发生异常,相关人员应立即按本岗位职责进行事故处理。第二十九条 发电部对巡回检查的情况必须进行每日一次的不定时抽查,采取设立抽查考核牌等,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第三十条 巡回检查如发现一般缺陷,可在检查任务完成后汇报,并登录设备缺陷。如发现有威胁机组安全运行及人身安全重大缺陷,应立即汇报值班负责人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 设备停用或检修后,应进行每227、日一次的巡检, 重点检查安全措施有无变动,安全标志牌是否齐全,与运行部分是否有明显的隔离标志或措施等。第三十二条 巡检中如遇高压设备接地,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米以内;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巡检时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要随时保持与高压设备的安全距离。第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应加强巡回检查次数,同时对发现的异常参数及时分析、汇报。(一)设备存在一、二类缺陷,新投运的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失去备用时,要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至少每小时对其巡回检查一次。(二)雷雨、大风、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到来前、后,要对室外电气设备、煤场及其重点设备加强检查。(三)在夏季大负荷高温天气时,要重点加228、强变压器冷却系统、主、辅机各冷却设备及转动设备的轴承温度、凝汽器真空、水塔水位等设备、参数的巡回检查。(四)在冬季遇有寒流时,要对转动设备冷却水、油系统电加热、蒸汽伴热、室内外开关柜、开关箱内电加热装置、室外阀门井、水塔结冰等重点加强巡回检查。(五)新投产设备、大修或改进后的设备第一次投运时。(六)在设备启停过程中,特别是在设备启动过程中,必须进行就地检查监视,待设备运行稳定后方可离开。(七)机组处于异常运行、特殊运行方式。第三十四条 巡回检查人员衣着应符合规定。巡回检查过程中,尤其在夜间和异常气候时,应加强人身安全自我保护,防止摔跌、碰撞、烫伤、碾绞和触电等事故发生。第三十五条 巡检系统管理229、规定(一)使用巡检系统的企业可不使用巡回检查表,但在智能巡检系统中应参照巡回检查表中的有关要求,明确检查项目的标准和参数,明确参数的预警值和报警值。(二)发电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巡检系统的维护和软件修改。对长时间停用或检修的设备,应根据情况修改巡检计划或停用相应的巡检点。特殊情况下需加强巡回检查次数时,发电部应及时更改该巡检部位的巡检次数。(三)巡检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对应巡测点进行巡检和读卡,巡检结束后应及时将数据传输到主机。巡检系统有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要及时汇报,巡检系统故障期间各岗位按企业巡回检查制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进行设备检查。(四)发电部门应不定时抽查员工对巡检系统使用情况,每月月底230、对各岗位巡检率、巡检正确和到位率进行统计与考核。第五章 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管理第三十六条 定期轮换是指运行设备与备用设备之间轮换运行;定期试验是指运行设备或备用设备进行动态或静态启动、保护传动,以检测运行或备用设备的健康水平。定期轮换与定期试验统称为定期工作。第三十七条 设备定期轮换内容包括电气运行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工作、锅炉运行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工作、汽机运行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工作、部分安全门试验、循环水出入口门试验、热工定期试验、公用系统定期试验,定期试验应包括消防系统、压力容器等公用系统及设施的定期试验。定期工作包括每值、每日、每周、每轮值、每月、每季、每年的定期工作,以及不同季节、不231、同负荷和运行方式的定期工作。第三十八条 定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每项工作必须有标准的操作票。第三十九条 各发电企业应根据设备实际情况制定定期工作的项目,制定各类设备轮换与试验的方案、周期及合格标准。第四十条 在进行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前必须对被试验和被轮换(运行及备用)的设备进行检查,制定出检查内容和标准,确保试验、轮换安全、可靠。第四十一条 各发电企业应明确制定出每类试验方案、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及详细的审批人员清册。第四十二条 定期工作开始前,要认真开展危险点分析和采取预控措施,做好事故预想,确保操作安全。第四十三条 各发电企业要建立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台帐,完整、准确地记录设备定期轮换与232、试验工作的执行情况。第四十四条 对在执行定期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缺陷要认真分析, 记录在台帐上,同时填写缺陷通知单。第四十五条 根据运行、检修规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由专人负责进行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工作。工作内容、时间、试验人员及设备情况应在专用定期工作记录本内做好记录。第四十六条 由于某些原因,不能进行或未执行的,应在定期工作记录本内记录其原因,并必须由发电部相应专业人员批准。第四十七条 定期工作结束后,如无特殊要求,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将被试设备及系统恢复到原状态。第四十八条 进行重要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时,应规定相关管理人员现场监护,并做好事故预想。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时,并经总工程233、师或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可不进行定期试验和设备轮换,但必须将原因记录清楚。(一)设备有明显缺陷,如经试验将引起缺陷发展或导致运行工况恶化,影响机组安全、经济运行。(二)设备或系统运行方式处于不稳定状态或不具备试验条件,若经试验或轮换,可能造成设备异常或事故。(三)备用设备失去备用。(四)执行单机保安全措施,涉及主机安全及重要辅机安全的定期工作。(五)其他由有关技术管理部门明文确定暂时不进行的定期工作。第五十条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执行定期工作的,在条件具备时相应的班组要及时补做。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表:1. 发电厂接班234、前检查表2. 发电厂巡回检查表3. 发电厂特殊巡回检查项目表4. 发电厂定期试验工作明细表5. 发电厂定期轮换工作明细表附表: 发电厂接班前检查表岗 位检查路线设备名称检查项目参数合格范围发现主要问题值长(单元长)班长(机组长)主值副值助手(巡操工)附表2: 发电厂巡回检查表岗 位开始时间检查路线设备名称检查项目参数合格范围参数预警值参数报警值检查数据值长(单元长)班长(机组长)主值副值助手(巡操工)注:使用巡检系统的企业可不使用此表。附表3: 发电厂特殊巡回检查项目表岗 位开始时间检查路线设备名称检查项目注意事项检查数据值长(单元长)班长(机组长)主值副值助手(巡操工)附表4: 发电厂定期试235、验工作明细表序号试验项目试验日期执行岗位参数合格范围试验数据发现问题附表5: 发电厂定期轮换工作明细表序号设备名称轮换日期执行岗位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监督例行工作表(安生200573号)基层企业安全监督部门例行工作表序号项 目工 作 标 准1重要作业的现场监督1 掌握当日开展的重要运行操作及检修作业,进行重点监督。1.1 以下工作安全监督人员应及时到位监督: 机组非计划停运及检修后启动并网;1.1.2 110kV等级以上倒母线、停(送)电操作及母线设备清扫预试; 机组检修后锅炉水压试验及安全门定砣试验; 机组检修后,汽机试验(如:超速、甩负荷、调速系统试验及小汽机超速试验); 热控保护、DEH系统236、的技术改造后,第一次投运; 变电设备、继电保护、励磁系统等技术改造后,第一次投运; 大型设备(如:转子、缸体、受热面、变压器芯、线路穿墙套管等)的吊装; 特种工器具、设备(电梯、行车、龙门吊、斗轮机、翻车机)的检修后验收; 临时检修平台的验收; 锅炉打焦作业; 油区、制氢站等重点防火部位动火; 化学有毒物品装卸;1.1.13 3人及以上的高空作业; 带压堵漏; 其它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的作业;1.2 以上作业如为非计划性工作,相关作业单位应及时通知安监人员到位。1.3 安监人员应针对上述作业特点,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 检查“两票”的执行。 票面内容及办理程序符合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 237、安全措施的布置应符合操作或作业的要求; 现场不得出现超出操作票或工作票范围的工作; 监护人员应按照要求履行职责; 危险点分析及预控开展情况。应根据作业特点、环境和作业人员情况开具危险点分析措施票;应现场交待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由作业组人员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应掌握作业中的危险点和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 检查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内容配备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各类安全工器具; 作业中使用的电动和起重设备(工具)应合格; 制止并及时纠正操作或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相关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到位;1.4 安全监督人员应根据各项作业的特点,对重点作业步骤进行全过程监督。2安全检查抽查2 安全监238、督部门应根据企业各阶段的工作特点,通过查看厂(公司)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查看相关记录、报表,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安全检查。2.1 对特殊运行方式和重要缺陷整改前预控措施的检查。 检查在特殊运行方式下,是否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的针对性防范措施是否正确完善?相关人员掌握?执行是否到位?2.1. 2 检查在设备缺陷消除前,针对缺陷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是否采取了防范措施?措施执行是否到位?2.2 “三制”执行情况。 监督是否按照标准要求的时间、内容执行; 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2.3 检修作业和运行操作中“两票”的执行情况。 按照要求开票,安全措施应239、执行到位; 应开展现场危险点分析,作业人员应掌握;2.4 现场安全设施完善情况。 生产现场的照明和通风应满足要求; 安全警示和警告标志符合要求; 转动设备防护罩、设备标牌、色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生产现场的梯、台、孔洞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5 起重工器具、电动工器具、电气绝缘工器具、登高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具的试验、管理和使用工作。 是否按照要求定期试验并在合格期限内; 是否按照要求落实管理责任,实现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是否规范使用;2.6 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重点检查脱岗、串岗、在班睡觉等违章行为。3例行工作3.1 每月至少编发一期安全简报,召开一次由全体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参加的安全网例会。总结240、分析安全监督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安全监督的重点工作。3.2 每月协助安全第一责任人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3.3 组织开展安全月活动。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3.4 组织开展春、秋季安全检查及其它专项检查工作。制定检查项目及检查标准表,做到任务逐级分解,明确检查及整改责任人,实现问题的闭环管理。3.5 监督“五.一”、“十.一”“两节”、“两会”“迎峰度夏”等重点时期保电工作的开展。监督保电方案和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及相关人员的掌握情况,保电241、措施的执行情况。3.6 “两票”的管理和执行。 监督、指导各部门建立两票的标准票库,实现两票标准化; 将两票执行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不断规范两票的执行; 将两票执行情况进行月度总结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考核,采取措施不断完善管理;3.7 安全性评价工作。 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的自查工作,做好任务的分解、责任的落实、过程和整改结果的监督; 配合集团公司安评专家组开展检查,协助企业领导制定整改计划,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和奖惩制度;3.8 重大危险源管理。 组织开展企业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协助企业领导每年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制242、定整改计划和防范措; 对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要求,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9 发包工程和临时工。按照XX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杜绝使用临时工行为。3.10 安全培训。监督各部门按照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对外来人员培训规定的要求,抓好全员的安全培训工作。3.11 监督各级人员年度安全目标和保证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并对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3.12 组织人身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监督设备事故和障碍的调查分析工作;负责事故统计上报,监督“四不放过”的落实。3.13 会同劳动人243、事部门,协助相关企业领导制定企业安全措施劳动保护计划,并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3.14 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不断完善生产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3.15 监督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和检验工作。3.16 月度安全评估 安全监督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确定本人月度检查和安全评估工作重点,开展月度安全评估工作; 如实填写月度评估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措施,并将评估表上交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作为评价车间安全管理、指导下一步安全工作的依据。安全监督人员月度安全评估表安全监督责任人:评估单位:评估区域评估时段:评估日期:项 目改进情况1.244、1建筑物及防护设施 楼宇损坏 位置名称 平台护栏不牢固/踢脚板不全 位置名称 扶梯不牢固 位置名称 盖板缺损/遮盖不全 数量 1.2 照明 照明灯具 总数 灯具损坏 数量 光度不足 位置名称 1.3 人行通道 不安全(湿滑/不平) 位置名称 易碰头(绊脚、踏空)的地方无碰头(绊脚、踏空)警示 位置名称 通道阻塞1.4 机器护罩 机器护罩 总数 欠缺护罩 数量 护罩松脱、破损或不足 数量 无转动方向指示 数量 1.5 阀门、开关的标牌 应有标牌 总数 欠缺标牌 数量 标牌遗失/错误 数量 1.6 压缩气瓶 气瓶总数 数量 到期未经检验 数量 罩帽不全或颜色不当 数量 缺少防震胶圈 数量 欠缺压力245、计 数量 运输方式不当 数量 存放不当 数量 1.7 移动式电动工具(砂轮锯、空压机等) 工具总量 数量 未登记/无编号 数量 机械防护装置缺损 数量 电缆破损 数量 没有接地 数量 1.8 手持电动工器具(手电钻、手砂轮等) 工具总量 数量 未登记/无编号 数量 电缆线破损 数量 插头损坏 数量 未按照规定使用漏电保护器次数 1.9 身体保护(工作服/鞋、安全帽、护目镜、耳塞、手套等) 未有识别保护区/使用规定 数量 在需要时未提供或已损坏 次数 未按照规定使用 次数 1.10 安全工器具(验电器、安全带/绳、绝缘杆、绝缘手套、脚扣等) 没有提供 未有编号/登记/检查数量 未 按照规定使用 246、次数 1.11 安全警示标志 没有或缺少 数量 标志牌不合标准 数量 欠缺保养 数量 1.12 消防设备 消防栓/消防箱数量 数量 消防栓/消防箱没有标志或标志不合要求 数量 周围无警示线 数量 消防设备受阻 数量 灭火器没有编号或登记数量 未作每月检查/每年保养 数量 损坏 数量 1.13 起重工器具 起重工器具数量 数量 无证人员操作使用 次数 未有编号/登记/检查 数量 作业时未设专人指挥 次数 存在缺陷 数量 2.1 两票 本月两票 数量 票面不合格 数量 无票作业/操作 次数 措施执行不到位 次数 失去监护 次数 2.2 三制 没有规定/规定不符合要求未按照规定执行 次数 2.3 危247、险点分析及预控 未开展 次数 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 数量 工作人员不掌握 人次 2.4 问题管理(安评、两措、季节性检查、专项及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 本月应完成整改的问题 数量 已经完成整改的问题 数量 遗留下月的问题 数量 2.5 安全奖惩 奖惩制度不健全 按照制度应奖惩的问题 数量 未按照制度进行奖惩 数量 2.6 发包工程 本月发包工程 数量 安全协议未签 数量 未进行安全交底 数量 未进行需要培训 数量 查处违章 次数 2.7 违章管理 没有积分办法 本月违章次数 本月违章积分数 本月违章教育人次 2.8 设备 设备缺陷 数量 未消除设备缺陷 数量 3 问题分析(主要问题、产生的原因、下248、阶段整改措施)车间安全员例行工作表序号项 目工 作 标 准1重要作业现场监督1 掌握本车间每日开展的重要运行操作及检修作业,进行重点监督。1.1 与本单位有关的以下工作,车间安全员应及时到位监督: 机组非计划停运及检修后启动并网;1.1.2 110kV等级以上倒母线、停(送)电操作及母线设备清扫预试; 机组检修后锅炉水压试验及安全门定砣试验; 机组检修后,汽机试验(如:超速、甩负荷、调速系统试验及小汽机超速试验); 热控保护、DEH系统的技术改造后,第一次投运; 变电设备、继电保护、励磁系统等技术改造后,第一次投运; 大型设备(如:转子、缸体、受热面、变压器芯、线路穿墙套管等)的吊装; 特种工249、器具、设备(电梯、行车、龙门吊、斗轮机、翻车机)的检修后验收; 临时检修平台的验收; 锅炉打焦作业; 油区、制氢站等重点防火部位动火; 化学有毒物品装卸;1.1.13 3人及以上的高空作业; 带压堵漏; 其它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的作业;1.2 以上作业如为非计划性工作,相关作业人员应及时通知安监人员到位。1.3 到位监督应针对上述作业特点,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 检查“两票”的执行。 票面内容及办理程序符合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 安全措施的布置应符合操作或作业的要求; 现场不得出现超出操作票或工作票范围的工作; 监护人员应按照要求履行职责; 危险点分析及预控开展情况。应根据作业特点、环境250、和作业人员情况开具危险点分析措施票;应现场交待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由作业组人员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应掌握作业中的危险点和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 检查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内容配备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各类安全工器具; 作业中使用的电动和起重设备(工具)应合格; 制止并及时纠正操作或作业过程中的违章现象; 相关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到位。1.4 安全监督人员应根据各项作业的特点,对重点作业步骤进行全过程监督。2安全检查2 安全监督部门应根据企业各阶段的工作特点,通过查看厂(公司)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查看相关记录、报表,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安全检查。2.1 对特殊运行方式251、和重要缺陷整改前预控措施的检查。 检查在特殊运行方式下,是否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的针对性防范措施是否正确完善?相关人员掌握?执行是否到位?2.1. 2 检查在设备缺陷消除前,针对缺陷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是否采取了防范措施?措施执行是否到位?2.2 “三制”执行情况。 监督是否按照标准要求的时间、内容执行。2.2. 2 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2.3 检修作业和运行操作中“两票”的执行情况。 按照要求开票,安全措施应执行到位; 应开展现场危险点分析,作业人员应掌握;2.4 现场安全设施完善情况。 生产现场的照明和通风应满足要求; 安全警示和警告标志符合要求; 转动设252、备防护罩、设备标牌、色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生产现场的梯、台、孔洞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5 起重工器具、电动工器具、电气绝缘工器具、登高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具的试验、管理和使用工作。 是否按照要求定期试验并在合格期限内; 是否按照要求落实管理责任,实现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是否规范使用;2.6 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重点是发包工程的现场安全管理以及脱岗、串岗、在班睡觉等违章行为。3例行工作3.1 参加或抽查班组班前、后会,了解班组安全情况,对班前、后会的开展效果提出要求和改进意见,对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3.2 对车间月度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协助主任召开车间安全分析会。3.3 及时转发253、上级要求,安全通、快报,组织学习,并监督落实情况。3.4 监督和开展以下安全培训工作: 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防火负责人的培训。 全员防止人身伤害、防火和紧急救护知识的培训。 新入厂和转岗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监督其班组级安全教育的开展。 规范培训档案管理,根据个人违章情况采取针对性的培训。3.5 监督本车间安全标志和现场安全设施的完善情况3.6 监督安全工器具、劳动保护用品、起重工器具、电气工器具、电气绝缘工器具的配备、管理和试验工作。3.7 监督两票标准票库的完善和规范执行。3.8 月度安全评估 应根据评估表的要求,确定本车间月度评估重点,确定日常检查内容和检查路线; 应将254、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整改,并监督整改质量; 如实填写月度评估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措施,并将评估表上交上级安全监督部门和本车间负责人,作为评价和指导安全管理工作的依据。3.9 其它配合厂安全监督机构需要做的工作。XX集团公司新厂新制发电企业外委用工安全管理规定(XX集团制20072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减少生产现场用工多元化给安全生产带来的风险,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新厂新制发电企业。第二章 发电企业的职责255、第三条 发电企业必须按照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审查承包商的资质,主要包括:(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二)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要求;(三)承包商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商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第四条 发电企业必须与承包商签定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承包商的工作范围256、标准、责任和权利。第五条 发电企业要制定各外委岗位用工标准和考核标准,并组织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工作规程、相关现场规程考试,考核合格后留用。第六条 一个发电企业内长期从事运行、维护和设备检修等的承包商不得超过四个。按集团公司定员标准,发电企业正式员工人数与各承包商员工总数比例不得超过1:2。第七条 发电企业负责向承包商提供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及本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现场规程,并监督指导落实。第八条 发电企业应定期组织对承包商现场工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抓好作业过程的动态管理和考核。第三章 承包商的职责第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257、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条 承包商不得将所承包的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第十一条 承包商应成立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完善内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二条 项目部如需变动岗位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新更换或增加人员须经发电企业考试合格后方可更换。第十三条 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第十四条 项目部员工所配发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并执行发电企业所制定的标准,费用由承包商负责。第四章 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均包括各项目部,现场管理还应做到:(一)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发电企业安258、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委会主任,分管生产副职及各项目部负责人任副主任,发电企业有关部门及项目部有关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二)安委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制定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分工协作及交叉作业问题,杜绝安全管理盲区与死角。会议可以与发电企业安全分析会合并召开。(三)安委会设立安全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发电企业安全监察部主任任安监办主任,各项目部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加入安监办。项目部人数100人以上的派2人,100人以下的派1人,共同进行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安监办与发电企业安全监察部合署办公。各项目部委派到安监办的人员行使与发电企业安全专工同样的职权,个259、人防护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场所由发电企业负责,具体工作由安监办主任统一安排。(五)项目部委派到安监办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和项目部自身配备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通过集团公司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未取得集团公司专职安全监督上岗证前,发电企业所在分、子公司必须对其进行专门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六)项目部内部必须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项目部人数100人及以上的设2名,30至100人设1名,30人以下可以设兼职安全监督人员。项目部派出到安监办人员不得替代项目部内部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七)涉及所有项目部全员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如两票“三种人”的培训和考核、安全日学习、年度安全工260、作规程考试、应急预案的演练等工作,发电企业必须统一组织。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对有关现场作业人员实施现场准入工作的通知(安生200728号)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作业人员行为和现场工作秩序,集团公决定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启动对有关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实施准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入人员1. 多种经营企业需要进入生产现场工作人员; 2. 企业直接签订两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雇员;3. 新厂新制企业长期外委项目部人员;4. 承揽短期检修、维护工程的外委施工人员;5. 生产现场保洁人员。二、准入要261、求凡进入生产区域从事运行、检修维护的上述五类人员,均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经过运行、检修规程培训,并考试合格,明确工作岗位及可以进入的生产区域。生产现场的保洁人员实施定点作业,并指定通行道路。三、现场标志及人员准入标志1.按照集团公司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完善生产现场各类场所的名称标志。2.对审核通过人员换发新式胸卡,胸卡规格、底色见XX集团公司视觉识别手册。企业雇员、多种经营从事生产工作的人员换发蓝底色胸卡,外委项目部人员换发黄底色胸卡,临时外来承揽工程的人员换发灰底色胸卡,保洁人员换发白底色胸卡。胸卡应采用别、夹的方式固定。3.胸卡右侧色环内汉字为持卡人可以进入的现场名称,名称应与现场场所名称一262、致。中心汉字不能完全说明时,可以在色环内附加人员准入场所。如全厂通行,则可以标注为全厂。4.实施电子门禁止系统的发电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对人员进行授权,通过通行卡限制人员进入。 四、各单位对各类人员颁发的准入标志应进行公示,并加强对进入生产现场各类人员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请各分、子公司认真组织所属企业,在7月底前完成人员的准入工作。附件:生产现场准入标志生产现场准入标志一、场所标志名 型 称 及 图 形 符 号安全标志类别配 置 规 范 提示类1.参数:参见集团公司现场安全设施标准的禁止类标志,应与现场其他标志协调。色环宽度30-100mm 2.中心汉字为汉仪中黑简。 3.图例为263、升压站区域标志,区域名称按设计场所名称确定。二、胸卡1.图例-多种经营可以进入升压站人员胸卡XX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XX集团制20082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机组正常发电及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基层企业。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横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含厂房)、泄洪建筑物、引水隧264、道、通航建筑物、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这些建筑物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第三条 水电站大坝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从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全过程管理。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和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制度。第五条 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各级行政正职负责制,水电站的行政正职全面负责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和利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的力量,积极借助集团公司系统以外的技术力量。第七条 各水电企业必须配备具有熟练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专业工程师作为大坝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大265、坝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主要职责第八条 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的方针、政策及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法规,制定集团公司的水电站大坝管理制度;(二)审查直接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监督实施;(三)对直接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专项技术鉴定情况进行监督;(四)负责对直接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第九条 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的方针、政策及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二)审查各发电企业所管理水电站大坝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规划工作,并按规定监督计划的实施;(三)审查各发电266、企业水电站年度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并上报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四)对发电企业水电站的大坝巡查、大坝详查、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专项技术鉴定情况进行监督;(五)组织和监督做好对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除险加固项目、方案审查或审批工作;(六)审查或审批水电站大坝事故预防预案、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七)组织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审查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注册、大坝年度检查、安全检查等专题报告,报国家电监会大坝中心进行审查;(八)组织做好大坝安全运行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九)负责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考核工作。第十条 大坝运行单位的大坝安全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267、级单位的关于大坝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报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批准实施;(三)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度方案和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审批后实施;(四)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程和管理制度,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日常运行、观测、巡查、维护、检修,确保大坝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五)组织做好大坝日常检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等大坝安全检查,并按规定申报注册;(六)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等,制定年度演练计划,组织进行演练;(七)根据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批复的加固和改造工程(包括监268、测系统更新改造),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确保加固和改造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八) 组织分析异常现象和险情,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做好水电站大坝事故、抢险和救护工作;(九)实施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的检查、率定、校验、鉴定工作,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运行期的安全状况;(十)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的资料整理、分析以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归档保存,建立健全大坝安全技术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十一)组织协调做好本企业大坝安全运行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十二)负269、责做好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和破坏水电站大坝的正常安全管理工作;(十三)组织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和工作考核;(十四)按要求上报有关报告(异常)、报表、材料。第三章 大坝的建设管理第十一条 水电站大坝工程勘测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在各设计阶段,审批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大坝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洪水推算和设计洪水的确定;(二)坝址区工程地质条件及基础处理设计;(三)地震烈度的确定和建筑物设防要求,抗震设计及抗震措施;(四)库区的塌方或滑坡的预测和监视措施;(五)坝址、坝型的选择;(六)大坝的设计参数、各种荷载、设计方法和270、结构型式的合理选择,泄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设计;(七)大坝和地基的监测设计;(八)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调洪方案。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包括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第十二条 水电站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项目法人单位要委托监理单位对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管理。成立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表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项目法人单位在开工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三条 水电站大坝观测系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设计、专项检查271、。工程竣工后,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对观测设施不完备或观测项目不完全的大坝,应当限期整改,确保大坝施工期间的大坝观测系统正常运行。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做好大坝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监测和分析工作。水库首次蓄水和工程竣工前,应对工程进行安全鉴定,并将鉴定报告和专题报告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上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水库首次蓄水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经验收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及交付运行单位使用。竣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对大坝现状和工作条件是否符合长期运行要求做出评价,提出鉴定书,并收入验收文件。第四章 大坝运行管理第十五条 水电站大坝272、安全运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大坝监测、水库调度及防汛管理、大坝安全检查、安全注册及评级、大坝维护、加固和改造、大坝信息化管理、预险预警和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大坝运行必须执行批准的运行、维护、操作规程,以及防洪调度原则和批准的水工模型试验成果提供的闸门运行方式和开启程序。第十七条 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度方案进行。 第十八条 各水电企业要建立健全大坝防汛管理制度和防汛责任制,水电站防汛工作应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做到在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淹发电厂房,遇超标洪水有应急抢险措施,使损坏减轻到最小程度。每年汛前,273、水电站应当按照水电站防汛要求,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防汛设施(包括启闭设备、闸门、排水系统、通讯系统等)、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机电设备、孔洞封堵及水库上下游岸坡、防汛措施落实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转,确保设备完好、动力可靠、通信畅通、照明充足,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每年汛期,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每年汛期前后,水电站应对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应及时妥善处理。第十九条 水电站必须加强大坝安全监测的全274、过程管理。监测设计应保证监测项目布置合理,监测手段切实有效;各种监测设施的选型、埋设、安装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并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施工安装和观测。对监测设施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经常性维护。大坝首次蓄水,以及每年汛期,应事先提出专门的监控要求和计划。当出现地震、非常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征兆时,在加强巡视检查的同时,增加观测的次数,必要时还应增加观测的项目。对于运行中的大坝,如缺少必要的监测项目,或监测设施受损失效,无法满足安全监测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积极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安全监测的自动化。第二十条 大坝观测资料分析分经常性观测资275、料分析和长期观测资料分析两种。经常性的观测资料分析,水电站可结合日常观测资料整理、年度资料整编和年度详查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判断,确有问题的,及时处理并报告。长期观测资料分析每五年进行一次,也可结合大坝定期检查进行。长期观测资料分析应满足揭示观测量变化规律、评价大坝工作性态、指导安全运行的要求,并提出监控范围。长期观测资料分析须经过专家系统鉴定,鉴定结果及分析结果要备案。第二十一条 大坝运行单位每年开展对水工建筑物的设备评级工作;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分一类、二类、三类。大坝运行单位对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检查,掌握工作状况,发现隐患,消除缺陷,大坝运行单位应每年汛后组织对大坝进行评276、级,水工建筑物按照水电厂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进行评级,编写评级报告并备案。在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建筑物严重异常或重大缺陷处理后,由上级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组织有关设计、科研、运行等单位或专家及时进行评定和鉴定,编写评级或鉴定报告,报大坝中心备案。经评级为二、三类的,大坝运行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编制维修、消缺处理方案、措施进行处理,遇较严重缺陷或严重问题上报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审查、审批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要按照规定应做好大坝安全异常情况的报告。当出现大坝监测值异常、大坝出现严重裂缝、有较大漏水或透水、边坡护坡坍塌、水工建筑物不均匀沉陷或大坝出现险情277、征兆时,应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或工程措施,并根据严重程度及时上报。第二十三条 各水电站应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从事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对各层次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按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必须有上岗资质。第二十四条 各水电企业建立健全大坝安全档案。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的资料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和历次检查、鉴定记录及定期检查等相关报告,加固和改造设计及施工监理文件,险情处理记录等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档案应准确、完整。定期应收集、整编、整理和归档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大坝观测资料月、季、年度资料分析报表、分析278、报告;(二)大坝日常检查记录表、维护记录表、大坝监测自动化系统检查、维护记录、报告;(三)大坝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年报、有关会议纪要;(四)大坝缺陷处理、补强加固、改造等的申请批复文件、设计报告、图纸、施工方案、施工记录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验收报告等;(五)有关专项检查专题报告,包括注册复查报告、年度详查报告、专项检查、检测报告等;(六)上级单位及本单位大坝运行管理有关文件。第五章 大坝安全检查第二十五条 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各企业,必须建立大坝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大坝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大坝的异常现象、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并组织实施。第279、二十六条 水电站的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此外,根据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或机组检修情况组织进行专项检查。第二十七条 日常巡查由水电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坝进行日常性的巡视检查,发现异常迹象或变化要详细记录,并将检查项目及结果以图表方式记载保存。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报告。发生地震、大风、暴雨、暴雪、较大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要增加观测的次数和项目。第二十八条 年度详查是每年年未或年初由水电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坝进行的详细检查。其内容包括观测资料分析,审阅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对大坝各种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填报水电站280、大坝安全工作年报表和编写水电站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年度详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二)对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审阅;(三)对与水电站大坝安全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四)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及改造情况;(五)检查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处理意见。年度详查所进行的现场检查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检查表项目、内容进行检查。第二十九条 定期检查是由大坝中心或由大坝中心委托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组织实施。一般每隔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可根据大坝实际情况和大坝中心审定的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计划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工作281、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进行。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后进行。已运行40年以上的大坝,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应当结合定期检查进行全面复核鉴定;对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应当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时进行安全评价。 大坝中心组织定期检查,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大坝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水电站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水电站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大坝282、中心委托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组织实施的定期检查,由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提出专家组名单,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的组成,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并派人参加定期检查。专家组向水电站大坝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提出的定期检查报告,必要时对有关的专题报告复审,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第三十条 特种检查是在特殊情况下对大坝重大安全问题的检查。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大坝运行单位应当向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提出特种检查申请,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283、电公司审查确认后向大坝中心接到申请,申请同意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对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项目,由大坝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综合检查情况,提出特种检查报告。第三十一条 专项检查是指利用机组检修机会进行水下部分检查或大坝某一建筑物、设施的安全专项检查。大坝运行单位利用机组检修机会对机组过水流道,包括尾水管、蜗壳、钢里衬、闸门门槽、引水隧洞、压力钢管、调压井等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根据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上报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部门研究处理。第六章 大坝安全注册第三十二条 大坝安全资料、档284、案应可靠、完整,并妥善保存。水电站应保存大坝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文件,包括监测仪器埋设记录,运行、维护和历次检查、鉴定记录及报告,加固和改造设计及施工文件,险情处理记录等资料,并建立大坝安全档案。 第三十三条 新建水电站大坝竣工安全鉴定后一年内,或水电站大坝首次定期检查完成后半年内,大坝运行单位必须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施行细则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安全注册的水电站大坝,不得投入运行。第三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新建水电站大坝应当具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应当具有定期检查报告及评285、价意见;(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三)有健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各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第三十五条 已注册的水电站大坝,大坝运行单位在大坝安全登记证有效期到期的前三个月,需重新申请水电站大坝安全换证注册,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施行细则的要求填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审核后上报大坝中心进行审查。在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内,如果注册情况发生变化,大坝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第三十六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等级,考核评分为病坝的,不能注286、册,要求对病坝进行整改,整改后可再次提出申请。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级别,大坝安全注册等级是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绩考核评分表注册评分进行评定,大坝管理实绩考核的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大坝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二)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三)大坝安全工作人员素质和培训情况;(四)大坝安全检查、监测情况;(五)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健全情况;(六)大坝维护、缺陷处理及安全经费情况。第三十七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现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结合水电站实际运行情况和管理情况,编制年度287、大坝安全注册复查报告,按规定上报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复核后报大坝中心审核评定。第三十八条 经鉴定为病坝、险坝的,大坝运行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编制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方案、措施,上报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审查、审批后组织实施;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第七章 大坝的维护、加固和改造第三十九条 大坝在设计运用条件下的维护,包括结构物和设备的维护检修及对建筑物的局部修理,或者对结构物损坏处恢复到原有条件的修复。第四十条 大坝经分析检查、鉴定,确认为必须进行消缺、加固或更新改造时,水电站应及时列入相应年度计划。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对所需资金应优288、先予以保证,对已确认的险坝、病坝项目,运行单位要积极做好有关实施准备工作,确保大坝除险加固工程的实施。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检查和鉴定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水电站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加以整改,尽快对大坝进行消缺、加固处理。第四十二条 当可能在短期内发生破坏性事故时,水电站在及时报告的同时,有权采取紧急的除险加固措施。第四十三条 加固和改造工程,应根据加固改造计划提出项目任务书,采用招标的方式,由持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进行。第四十四条 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水电站进行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过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由上市公司、分公289、司、省发电公司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性评价和备案。第四十五条 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水电站监测项目或监测设施受损失效,无法满足大坝安全监测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积极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安全监测的自动化。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的更新改造设计应在完成原有仪器设备检验和鉴定后进行;大坝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大坝中心申报专项检查验收。第四十六条 大坝安全观测、检查、监控、设备更新290、大坝维护、消缺、加固和改造,以及有关大坝安全的科研和其它技术活动费用,经批准后,必须专项使用。第八章 大坝安全信息化管理第四十七条 大坝运行单位和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应做好大坝安全运行信息化管理工作,应结合大坝安全运行管理与监督的职责要求,建立本单位大坝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或大坝安全信息管理平台,以实现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管理。各大坝运行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并逐步实施大坝运行安全监测信息自动化采集、管理和报送。第四十八条 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分为一般项目和重要项目两类。一般项目是监测技术规范的大坝运行过程中应具备的基本监测项目;重要项目是针对大坝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根据291、大坝实际运行的特性和工作性态而确定的监测项目。对于重要项目,应当实施自动化监测,并保证相关设施全天候连续正常工作。不能采用自动化监测的,应当按照测次要求及时将人工测值录入数据库,以便上级部门远程采集到有关数据和信息。第四十九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要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大坝安全信息的报送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报送内容及要求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信息报送办法执行。第九章 险情预警和应急处理第五十条 水电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集团公司及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292、司备案。大坝运行单位应当配置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应明确险情预警的启动程序、方式。第五十一条 水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集团公司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照险情预警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抢险工作结束后,大坝运行单位应当将抢险情况向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及大坝中心报告。第五十二条 大坝运行单位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尽快制定修复方案,经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审查后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水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293、当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水电站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第五十三条 对大坝安全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要按责任制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由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大坝日常检查或大坝专项检查有关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完成大坝年度评查、注册复查,未提交年度评查、注册复查及年报表的;(三)对上报的大坝安全信息或相关报告、报表,并经核实常有“错、迟、漏”报的,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和时修订完善及大坝安294、全管理相关制度、细则、规程、预案的;(五)未按照规定组织进行大坝定期检查、安全注册的;(六)发现险情、重大隐患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第五十五条 对影响大坝安全,或导致大坝事故的,依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电监会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管理规定有关罚则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相关法律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第五十六条 大坝日常考核工作由大坝运行单位提出本单位的进行考核,并实施,同时上报备案;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出现大坝安全影响较大、重大的事故等情况,由主管直接进行考核。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基层企业要按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295、。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XX集团制20055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使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电力设备和设施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各发电企业。第三条 防汛工作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集团公司系统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所管理的水工建筑物、发电设备、设施安全度汛;坚持防汛、抗旱并296、举,确保防洪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抗洪抢险,做好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第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防汛工作实行各级行政正职负责制,各企业的行政正职全面负责本企业的防汛工作,并按属地原则接受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调度和指挥。第二章 防汛工作职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汛工作及大坝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其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实施;(二)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发电企业防汛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组织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三)及时掌握、报告汛情和防汛工作情况,接受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令,完成交办的防洪抢险救灾任务;(四)297、审查集团公司系统水电站年度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或审批;(五)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系统的防汛工作,参与重大防汛事故的处理工作,组织事故后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六)对集团公司直属发电企业的水工建筑物重大缺陷和观测异常报告,负责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七)对集团公司系统防汛工作进行总结、交流、检查和考核。第六条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职责(一)在集团公司和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做好发电企业的防汛组织工作;(二)组织制定防汛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并对所管理的发电企业的防汛工作进行检查;(三)负责对所管理的发电企业的水工建筑物、电力设备、设施的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鉴298、定,落实处理措施,及时向集团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四)审查所管理水电站年度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或审批;(五)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部署,汛前组织对所管理发电企业的防汛检查;汛期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所管理发电企业抗洪、抗台风、抗暴雨的抢险救灾工作和损失情况;汛后组织防汛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六)组织对所管理发电企业的防汛抢险工作和事故后的生产恢复工作;(七)对所管理电厂的防汛工作进行考核。第七条 发电企业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防汛组织机构。防汛组织机构主要有: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等;(二)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防汛规章制度。主要包括:防汛领导小299、组及防汛办公室工作制度,汛前检查和消缺管理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巡查、汇报制度,汛后防汛工作总结报告制度;(三)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防汛工作的要求;(四)负责做好汛前检查等各项例行工作。各企业按照上级部门确定防汛检查大纲的要求,进行自查;对于存在的隐患汛前及时整改;做好值班、巡查和报告工作;(五)做好防汛和抢险的物资准备;编制洪水预案,超标准洪水(暴雨、风暴潮)应急方案。发生险情时,全力抢险减少损失;(六)负责事故后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第三章 防汛工作的重点和要求第八条 水电厂防汛工作应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做到在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淹发电厂房;300、对于超标准洪水应有应急抢险措施,使损失减轻到最小程度;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泄洪闸门、起闭设备及备用电源必须保证可靠运行。第九条 火电厂防汛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灰坝、供水泵房、厂房及变电站的安全,要求做到遇设计标准暴雨、洪水时不发生灰坝垮坝,不发生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及生产生活设施。第十条 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工作按照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第四章 防汛工作的管理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的防汛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日常的防汛管理工作。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必须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的防汛领导工作。各发电企业应成立以行301、政正职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抗洪抢险队。第十二条 为保证防汛工作的正常开展,各企业在拟定年度财务计划时必须优先保证防汛经费及相关费用的落实。当年防汛物资、报汛和防汛管理经费列入财务预算。各发电企业对上一年度因洪水灾害而发生的抢险费用,应在当年的财务计划中列支。第十三条 汛前必须切实加强汛前检查。华南、华东、华中、西南地区的企业应在四月底前完成;华北、西北、东北地区的企业应在五月底前完成。第十四条 水电企业要严格按照水库调度工作汇报制度的有关要求及时向集团公司防汛值班室报告汛情信息。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要加强汛期防汛值班工作。汛前(4月15日前)应将各级防汛负责人名单、值班电话及防汛专用电子信箱逐级上报;汛后(10月31日前)将防汛工作总结逐级上报集团公司。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十六条 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第十七条 凡因违反本规定,洪水调度失误、防洪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正职领导和直接主管防汛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凡在设计标准(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内发生工程防汛重大事故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分析原因,吸取教
会员尊享权益 会员尊享权益 会员尊享权益
500万份文档
500万份文档 免费下载
10万资源包
10万资源包 一键下载
4万份资料
4万份资料 打包下载
24小时客服
24小时客服 会员专属
开通 VIP
升级会员
  • 周热门排行

  • 月热门排行

  • 季热门排行

  1. 2022城区自来水提质改造智慧水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199页).pdf
  2. 小区人员配置档案建立保洁绿化物业管理服务投标方案(593页).docx
  3. 陕西化学工业公司招聘管理与职业发展管理手册30页.doc
  4. 动火作业安全告知卡(1页).docx
  5. 高处作业安全告知卡(1页).docx
  6. 广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报告表格(24页).pdf
  7. 建筑工程外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悬挑式脚手架、落地式脚手架)(25页).doc
  8. 2020柏向堂房地产公司材料标准化手册3.0(143页).pdf
  9. 2021柏向堂房地产公司材料标准化手册4.0(108页).pdf
  10. 土建、装饰、维修改造等零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87页).doc
  11. 深圳装饰公司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管理制度【13页】.doc
  12. 工程变形测量之基坑监测培训课件(155页).ppt
  13. 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操作指引方案.pdf
  14. 新规下的户型增值秘籍.ppt(22页)
  15. 房地产开发贷款实操指南(5页).pdf
  16. 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总体规划方案(2017-203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3页).doc
  17. 规划兰园西路道路工程环境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89页).pdf
  18. 屋面圆弧形穹顶结构高支模施工方案(40米)(47页).doc
  19. 埋石混凝土挡土墙施工方案(23页).doc
  20. 重庆市五小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报告(64页).doc
  21. 厂区至矿区管网蒸汽管道系统扩容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05页).doc
  22. 超高纯氦气厂建设项目办公楼、变电站、水泵房及消防水池、门卫、厂房、仓库、配套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40页).doc
  1. 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减征申报表(首套填写)(2页).doc
  2. 2024大楼室内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投标文件(393页).docx
  3. 苏州水秀天地商业项目购物中心100%室内设计方案(158页).pptx
  4. 2022城区自来水提质改造智慧水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199页).pdf
  5. 龙港市专业市场布局规划方案(2023-2035年)(草案)(61页).pdf
  6. 小区人员配置档案建立保洁绿化物业管理服务投标方案(593页).docx
  7. 室内移动式操作平台工程施工方案(19页).doc
  8. 地铁6号线区间盾构下穿管线专项施工方案(30页).doc
  9. 矿山治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240页).docx
  10.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364页).doc
  11. 北京科技园公寓建设项目整体报告方案.ppt
  12. 建筑工程三级安全教育内容(24页).doc
  13. 新疆风电十三间房二期工程49.5mw风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表)(239页).pdf
  14. 土建、装饰、维修改造等零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87页).doc
  15. 四川凉山攀西灵山国际度假区小镇活力中心商业业态规划方案建议书(33页).pdf
  16. 埋石混凝土挡土墙施工方案(23页).doc
  17. 地下停车场环氧地坪漆施工方案(45页).doc
  18. 深圳装饰公司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管理制度【13页】.doc
  19. 地铁深基坑及钢筋笼吊装安全专项施工方案【98页】.doc
  20. 住宅定价策略及价格表制定培训课件.ppt
  21. 西安名京九合院商业项目招商手册(28页).pdf
  22. 2010-2030年湖北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32页).doc
  1.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专项施工方案(18页).doc
  2. 赣州无动力亲子乐园景观设计方案(111页).pdf
  3. 2016泰安乡村旅游规划建设示范案例(165页).pdf
  4. 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减征申报表(首套填写)(2页).doc
  5. 龙山县里耶文化生态景区里耶古城片区旅游修建性详细规划2015奇创.pdf
  6. 连云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文本图集(78页).pdf
  7. 850亩项目塑钢门窗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34页).doc
  8.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364页).doc
  9. 城市更新项目地价公式测算表.xlsx
  10. 房地产项目规划前期投资收益测算模板带公式.xls
  11. 存储器基地项目及配套设施建筑工程临时用水施工方案(40页).docx
  12. 铁路客运枢纽项目站前框构中桥工程路基注浆加固专项施工方案(19页).doc
  13. 室内移动式操作平台工程施工方案(19页).doc
  14. 装配式结构工业厂房基础、主体结构、门窗及装饰工程施工方案(83页).doc
  15. 地铁6号线区间盾构下穿管线专项施工方案(30页).doc
  16. 施工工程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13页).doc
  17. 老旧小区改造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365页).doc
  18. 新建贵广铁路线下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及评估监理实施细则(126页).doc
  19. 消防火灾应急疏散演练预案(12页).doc
  20. 矿山治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240页).docx
  21. 崖城站悬臂式挡墙施工方案(92页).doc
  22. 北京科技园公寓建设项目整体报告方案.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