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治安、消防、出入井等)(4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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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治安、消防、出入井等)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第一部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3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5第三章 相关制度规范7第九条 重点人口管理制度7第十条 帮教制度7第十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奖惩办法8第十二条 内部治安保卫制度8第十三条 矿区门卫人员管理制度10第十四条 办公楼门卫保卫人员管理制度11第十五条 外来人员登记制度12第十六条 单位来访、外来车辆管理制度12第十七条 巡逻保卫人员管理制度13第十八条 治安巡逻制度14第四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与考核标2、准15第十九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奖惩制度15第五章 附则19第二部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0第一章 总则20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22第三章 相关制度规范及内容24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4第三十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25第三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26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28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28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29第三十六条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29第三十七条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31第三十八条 安全检查制度31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制度32第四十条 重点防火部位管理制度33第四十一条 重点防火部位3、人员管理制度34第四十二条 重点防火部位安全措施34第四十三条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办法35第四章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37第四十四条 煤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37第五章 附则39第三部分 煤矿出入井制度39第一章 总则39第二章 制度规范40第五十条 检身员管理制度40第五十一条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40第五十二条 出井人员清点制度41第五十三条 入井、升井许可登记制度41第三章 附则42第一部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惩治违法行为,维护我矿生产、生活秩序及稳定,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我矿各项生产任务的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4、安综合治理的规定和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结合我矿实际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全矿员工的自身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为我矿的建设和发展保驾护航。(二)负责做好我矿内部的治安预防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各部门保障矿区资产的安全和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三)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做好调研工作,及时掌握矿区内外的各种信息,主动提出建议,当好我矿领导参谋,确保矿区内部的安全稳定。(四)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我矿一般治安、刑事案件。(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组织指导各部门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做好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和管5、理,检查火情隐患,适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做好义务消防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六)负责对我矿门卫的管理工作。(七)做好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的教育、监改工作。(八)负责维护我矿生产、生活秩序,严格管理机动车辆,确保安全。(九)履行我矿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责,定期召开治保会议,通报我矿治安情况。(十)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检查治安责任书落实情况,年底对矿区综合治理工作做出总结。(十一)配合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十二)配合有关部门了解和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发现不安定因素及时汇报,妥善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事调解。(十三)完成领导和上级部门临时交办6、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名词解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国家解决社会、企事业单位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也是预防和治理犯罪的正确而有效的途径。它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政法机关为骨干,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行政、教育、文化等各种手段,惩罚犯罪,改造罪犯,教育挽救失足者,预防犯罪,达到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幸福生活,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本矿是在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我矿综合治理委员会为骨干,依靠单位部室及各方面力量,分工合作,综合运用制度、条例、奖励、惩戒、教育、文化等各种手段,惩罚我矿违法犯罪行为,教育职7、工,预防违法犯罪行为,达到维护我矿治安,保障职工安全工作、幸福生活,保障我矿建设生产顺利进行的目的。“两劳”:是指劳教和劳改。劳教全称叫劳动教养。劳改全称叫劳动改造。 第四条 综治管理业务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原则;(二)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职部门的职能作用,同时也要动员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制度化、法律化。我矿各部门和各区队,都要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结合本身业务,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认真抓好本系统8、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切实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四)坚持矿区内部管理原则,遵照我矿管理机制落实管理工作,需适应本行业和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在保证执行国家有关制度的前提下,制订适合于我矿的具体制度和实施办法,以促进改善综合治理的工作效率。(五)坚持“综合治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原则;(六)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煤业我矿各单位,要求各单严格执行。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六条 我矿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并设立社会治安综9、合治理办公室。第七条 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监督、督促、考评我矿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责(一)当好矿领导参谋,根据上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拟定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向领导提供有关综合治理的信息,对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综合治理办事机构健全,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认真按照我矿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主动找准位置,增强参与意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和主观能力。(三)针对矿区基本情况对本矿各部门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检查督促,总结推广综合治理典型经验。 (四)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特点,提出综合治理工作要10、求,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逐级完成责任书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五)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工作网络,落实“人防、技防、设施防”措施,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自防互防能力,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六)组织有相关部门开展群防群治活动、法制宣传、缓解矛盾和帮教轻微犯罪人员的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抓好职工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七)年终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提出奖惩意见。第三章 相关制度规范第九条 重点人口管理制度 为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教育、管理、挽救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维护矿区治安,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制度。(一)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11、重点人口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做到“四知道”。即(1)、知道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职业、犯罪性质,处理情况;(2)、知道家中经济状况;(3)、知道平时经常交往的人员;(4)、知道现实表现情况。“六熟悉”即(1)熟悉体貌特征;(2)熟悉犯罪同伙;(3)熟悉姓名、外号;(4)熟悉作案手段;(5)熟悉活动规律;(6)熟悉着装的变化。(三)作好动态积累,发现可疑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及时履行情况报告制度,以做好妥善处理。 (四)建立重点人口公开帮教和秘密监控工作网络,对每一个重点人员要有专人监控,并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五)经常对重点人员进行分析、研究,根据不同重点人员采取不同的帮助12、和监控形式,力争达到好的效果。 第十条 帮教制度一、为加强“两劳”人员教育,维护矿区稳定,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二、帮教制度必须巡以下原则:(1)、帮教者和被帮教者平等原则;(2)、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原则;(3)、宽严结合、区别对待原则三、帮教制度规定(一)各基层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帮教对象做到摸清底数,对实施帮教对象组织、人员、措施三落实。 (二)对帮教对象定期组织谈话,并根据表现情况,该解除帮教的应及时解除,该继续帮教的应重新列订计划,继续帮教,直到改好为止。 (三)依法保障刑释、解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生活、劳动和接受再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对假释保外人员要落实监13、控,进行跟踪帮教,并将表现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 (五)建立帮教谈话记录。(六)经常对帮教对象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第十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奖惩办法为了促进各基层单位更好地开展工作,使综治的各方面内容落到实处,各尽所能,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特制本办法。(一)综治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基层单位的综治工作。(二)综治办公室每季度组织综治办相关人员对各基层单位的综治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年终进行一次考核评比。(三)综治办公室严格依照每年签订的责任书,对各基层单位进行考核评比,对综治工作先进单位,按章奖励;对综治工作不合格的单14、位,建议矿综治委实行“一票否决”,并限期整改。第十二条 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一)为加强我矿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矿区生产、施工、经营秩序和内部稳定,保护矿区集体资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家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定。(二)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治安保卫宣传教育,发动和依靠职工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做好防火、防爆炸、防盗抢、防破坏、防诈骗、防窃密、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预防和制止职工违法犯罪。2、及时发现、调解、处理职工中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3、做好要害处所和重点防范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建立健全防范措施,安装技术防范设施。4、执行国15、家关于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储存、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制度。5、加矿区单身宿舍、澡堂、职工食堂、商店、和文化娱乐、体育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建立门卫、值班、巡逻等制度。6、执行消防管理法规,开展安全防火教育,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训练,制定和落实扑救方案,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严格火源、电源、消防器材及设施管理。7、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察破案查明原因。8、做好门卫管理、车辆及涉外巡查的治安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危害矿区安全的行为。9、参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16、他治安保卫任务。(三)内部治安保卫坚持的六项原则:1、坚持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原则;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3、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原则;4、坚持依法管理原则;5、坚持确保重点原则;6、坚持专群结合原则。(四)本规定适用于矿区各单位、外施工单位及承包商。(五)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1、依法监督矿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检查矿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治安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内部单位消除治安隐患。3、监督、指导矿区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工作情况。4、加强对矿区周边治安秩序的治理。5、指导矿区单位制定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得预17、案,并组织必要的演练。6、针对矿区社会治安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防范措施。7、总结和推广矿区治安保卫工作先进经验。(六)、制度规范内容1、加强安全保卫工作,要定期对矿重点部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各种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2、针对冬夏两季发案率高的特点,保卫科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案情、事故易发生地点进行检查,督促值班人员、门卫认真负责,加强巡逻,对发现的可疑人员,认真盘查,将事件控制在最低范围。3、在节假日期间,在加强普遍安全检查的同时,定时或不定时的采取突击安全检查,对进入我矿的可疑车辆及人员进行盘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夜晚值班人员、门卫要认真负责,不定时地对矿各个部位18、进行巡逻检查,并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立即上报科值班领导或矿调度室予以处理。第十三条 矿区门卫人员管理制度为加强矿区门卫管理,有效改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单位。(一)门卫上岗人员按规定着装,不准警便混穿、警容不整;举止要端庄,说话要文明,接待要热情,搞好室内外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爱护责任区内公共财产。(二)门卫执勤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做到当面交接,对班中的各项事宜及当班时发生的情况,处理结果交接清楚。(三)门卫执勤人员在工作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脱岗、岗上不睡觉,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值班室,19、不准酒后上岗、岗上饮酒。(四)门卫执勤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科内各项规章制度,无出入证手续的各种车辆与可疑人员严禁出入我矿,严格检查出入我矿的各种车辆、行人、摩托车箱、手提包,并做好登记记录手续,保管好堵获物品,严禁各种车辆乱停乱放。(五)门卫值勤人员严格执行站岗制度,每天早六点四十至七点为站岗时间。站岗时要保持立正或跨立姿势,不许与他人闲谈。遇到上级部门领导和矿、厂主要领导,出入大门时必须立正敬礼。(六)门卫执勤人员要做到严禁任何流动小商小贩以及非法收购人员进入矿、厂区及办公室区域。(七)门卫执勤人员要忠于职守,对监守自盗、里应外连盗窃矿山物资者,从严从重处理,性质严重者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20、(八)门卫执勤人员在当班期间,发现偷盗、拿摸、损坏公物或偷运转移盗窃公物嫌疑人,不追捕、不扣押、不报告,私自处理盗窃嫌疑人的,一切后果由当班责任人负责承担。(九)门卫执勤人员因对工作不负责任从大门流失出去矿山物资的,一经发现将给予当班责任人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办公楼门卫保卫人员管理制度为加强矿区门卫管理,有效改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仅适用于煤矿。(一)值勤人员上岗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整洁,不准警便混穿,使用文明语、热情接待,搞好值班室内外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爱护责任区内的公共财产。(二)执勤人员要严格执行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制度,认真履21、行自己的职责,对进入办公楼的来访人员进行详细登记,遵照请示制度,维护好办公楼内的正常办公秩序。(三)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必须在登记本上填写清楚当班时发生的情况并及时处理结果,把遗留问题交代清楚,双方在交接本上签字,禁止不交离岗、不接上岗。(四)值勤人员在工作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准擅自调班、不串岗、不脱岗、岗上不睡觉,严禁与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不准酒后上岗、岗上喝酒。(五)按照科内管理制度,门卫执勤人员要做到严禁衣着不整人员进入办公室。(六)执勤人员在岗期间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办公楼内外要经常进行巡视检查,确保办楼内不发生物品被盗事件,确保办公区域的安全。(八)执勤人员在当班期22、间,负责管理好进入办公楼责任区内的各种车辆停放工作,保证各种车辆停放到指定位置,严禁乱停乱放。第十五条 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为确保矿区的安全,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有效实行外来人员登记管理,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订本制度,本制度仅适用于煤矿。(一)统一印制外来人登记簿。登记的内容为姓名、年龄、单位、事由、进入时间和离开时间等。(二)对于正常入内的外来人员予以放行,非正常入内的立即阻拦。(三)对进入办公楼的外来人员登记后,用内线电话询问被访人员是否接待;如被访人员拒绝接待或本人不在,要阻止其进入。(四)遇到可疑情况,要设法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果断处理。第十六条 单位来访、外来车辆管理制度为确23、保矿区的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外来车辆管理,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订本制度,本制度仅适用于煤矿。(一)外来车辆进入我矿,需接受门卫安全检查,司机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外来机动车辆登记薄,由门卫指定车辆停放处。(二)进入我矿内的车辆需按我矿内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三)送设备和材料等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第一次进入矿(厂)车辆由相关人员领入。(四)出租车禁止进入我矿,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放行。(五)物资运输车辆在厂里行驶必须防泄露、防粉尘飞扬、防散落。(六)车内载有物资设备的,出我矿大门时,须出示矿调度出具的出门证,特殊情况(重要物资、设备等)还必须出示24、由分管领导签字的书面材料,门卫人员核实清楚后方可放行,并由门卫上交办公室。第十七条 巡逻保卫人员管理制度为加强矿区安全防范,有效预防、制止无关人员进入,防范违法犯罪分子破坏偷窃活动,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订本制度,本制度仅适用于煤矿。(一)巡逻值勤人员要严格按规定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酒后上岗、不岗上饮酒,按时参加科内组织的各项活动。(二)外出巡逻执勤时,要按规定统一着装(特殊情况除外),对在工作中不按规定着装,发生意外的事故责任自负。在工作中遇到重大事件时要做到及时请示汇报科领导。(三)在巡逻堵卡中对截获拿摸、偷盗矿山物资的人员要及时做好谈话笔录和物品的详细登记。25、(四)在巡逻堵卡中,对截获的物品要如数上交科内,不得私自处理。(五)在巡逻时,发现嫌疑车辆及人员对其不继续盘查、追捕、扣押、汇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当班人责任。(六)巡逻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重点、要害部位和重要路段经常进行巡视检查和堵卡守候,对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结果要详细记录清楚。第十八条 治安巡逻制度为加强矿区安全防范,有效预防、制止无关人员进入,防范违法犯罪分子破坏偷窃活动,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订本制度,本制度仅适用于煤矿。(一)实行昼夜24小时巡逻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自离岗或私自让他人替岗,严禁进行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任何活动26、。定时对自己负责的范围进行巡逻,细致地检查每一个角落。认真做好巡逻记录。(二)值班巡逻人员要按时到岗,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到不漏岗,不脱岗,保证值班巡逻工作正常、连续运转。未处理完的当班事务,要给接班人员交待清楚。(三)做好全天我矿的巡逻工作,特别加强对我矿重点部位的巡逻查看。下班时间巡逻,要注意查巡各楼层、各部室的门窗、用电设备的关闭情况,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公私财物不受损失。白天巡逻的主要任务是维护我矿正常秩序,清理我矿内的无关人员,严防社会闲散人员及小商小贩推销人员入内。夜晚巡逻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好各重点要害部位的公共设施、财产和物资的安全,保护好员工宿舍区、生活区的安27、全。在巡逻中,密切注意盘查、询问各种可疑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科领导。(四)值班巡逻人员必须具备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会妥善处理本岗位的险肇事故,会报警。(五)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危险时刻挺身而出,勇于同违法人员做斗争,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或处理,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保卫科及有关领导。(六)随时完成矿、科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七)对在值班巡逻期间擅自外出、玩忽职守,发生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我矿将追究其本人责任。第四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与考核标准第十九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奖惩制度为加强煤业内部治安综28、合治理工作,维护我矿治安秩序,保护职工人身和单位安全,预防各类案件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炭生产加工和其他各项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煤矿所属单位(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队(科部室)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综合治理的责任人。(二)综合治理办公室要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结合各区队(科部室)的实际情况,要求各单位对机关、要害及重点防火部位、财务室、炸药库、油库、物资库、文件、资料、档案、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29、等危险品;电脑、广播影像器材、精密仪器等贵重物品;公寓楼、联合建筑班中餐,废旧物资回收、门卫、巡逻、值班等内部治安复杂场所,进行管理监督与检查,并相应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三)做好单位内部“三类”人员,轻微违法行为人的帮助教育、转化工作,及时调解职工中发生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对容易激化矛盾的事件及时做好疏导教育、消除矛盾、保障安全。(四)综治办公室负责对矿所属各区队(科部室)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区队(科部室)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违反企业内部综合治理有关规定的区队(科部室)或责任人进行处罚。(五)凡发生在煤矿所属单位内部违反综合治理行为30、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办法执行。(六)违反内部治安综合治理的处分、处罚分为下列四种: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留用)2、经济处罚:内部罚款、降级3、赔偿:赔偿额为损失的全部,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原值的百分之三十,一次偿付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偿付,但不得超过半年。对所发生案件隐瞒不报的,区队(科部室)对责任人加重处罚。4、各区队(科部室)内部发生重特大案件、重特大事故,当年不允许评先进文明区队(科部室)。(七)对内部治安综治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区队(科部室)领导、保卫人员、综治人员、职工给予奖励。煤矿综治考核组每年根据考核评比,对各区队(科部室)综治31、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区队(科部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八)有下列违反炸药、雷管、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管理规定之一,经指出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对各区队(科部室)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爆炸物品: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存放、运输、装卸、使用保管,销毁各个环节,不执行管理规定,乱存、乱放、乱借的;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不设专库、专柜、专人保管;性质相抵触的不分室存放;不采取防爆、隔离、密封,严禁烟火措施;库房、门窗不坚固、无防盗、防火、报警设施的;3、其他违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管理规定的32、。(九)有下列违反物资库、炸药库、油库、要害部位、防火部位、贵重器材,精密仪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经指出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火险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对区队(科部室)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批评教育、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仓库无防护措施,门窗不坚固、无防盗报警装置、无防火器材的;2、携带火种或无关人员随便入库,管理人员离库不关窗、不锁门、不切断电源的;3、应该入库的物资露天堆放的;4、缺少严禁烟火、非有关人员不得入内的警示标示的;5、门卫、夜勤人员、岗位人员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出入检查、登记制度的;6、贵重物品、精密仪器、稀有金属材料无专人管理,房屋、门窗不坚固、无防33、盗报警设备的;7、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部位,不制定应急方案的;8、私自将库房物资送给他人的;9、其他违反各种仓库、贵重器材、精密仪器管理规定的;(十)有下列违反公寓宿舍、食堂、联合建筑浴室、治安管理之一,经指出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对区队(科部室)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将炸药、雷管等危险物品带进浴室、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的未造成后果的或被管理人员发现而不加制止的;2、将雷管、炸药存放在更衣箱、工具箱等其他不安全场所未造成后果的,如造成后果的从重处罚;3、现金贵重物品存放在更衣箱内的;4、公寓宿舍,容留外人住宿、男女混住、卖淫嫖娼、赌博、酗酒滋事、打架斗34、殴的;5、公寓宿舍、食堂、联合建筑楼,不配备消防器材,消防通道不畅通的;6、对公寓宿舍服务员未进行消防知识技能培训的;7、其他违反公共场所内部治安管理制度的;(十一)有下列违反治安安全防范行为之一,经指出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对区队(科部室)和直接负责人处以批评教育、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1、不按规定配备门卫夜勤人员,不执行区队长轮流带班、值班制度的;2、各区队(科部室)值班人员迟到、早退、脱岗、酒后上岗、岗上喝酒、聚众玩耍,发现隐患和险情不及时报告处理的;3、雇佣外来人员担任夜勤的,或不适应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担任夜勤的;(十二)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经指出或接到隐患整改通35、知书后不按期整改,对区队(科部室)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1、故意阻碍消防车通行或者扰乱火灾事故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3、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4、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搭棚、盖房影响消防通道的;6、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防栓、水泵、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指出不加改正的;7、有重大火灾隐患,经指出通知不加改正的;(十三)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对区队(科部室)和直接责任人36、予以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盗窃电缆,未造成后果的;2、盗窃生产设备,影响生产的;3、故意损坏公私财务的;4、其他盗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十四)违反本办法造成下列危害之一,对直接责任人或区队(科部室)加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认真执行本办法,忽视安全保卫工作,内部治安混乱,连续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2、对重大隐患或治安管理混乱,经指出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整改,因而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严重事件的;3、违反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造成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的 37、;4、流氓滋事,扰乱企业生产及正常办公秩序的;5、对发生的各类案件、事故、隐瞒不报的;6、私自把国家、集体物资赠送给他人造成一定损失或监守自盗,里勾外联、团伙盗窃的;7、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缆及其他重要生产配件,造成一定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8、破坏生产设施,影响生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9、聚众赌博,传播淫秽录像的;10、经多次教育,屡犯不改的;11、抢夺公私财物的;(十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队(科部室)综合治理工作人员、保卫人员和其他人员,由矿综治考核组给予奖励。1、严格执行治安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各类案件、重特大事故或经努力使各类案件明显减少38、的;2、勇于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见义勇为行为的;3、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有立功行为的;4、对职工进行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法纪教育、帮教、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5、预防、制止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成绩显著的;(十六)凡违反本办法的处罚规定,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执行。(十七)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本办法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行政处罚、罚款、赔偿可同时进行。(十八)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各类案件、事故的不予处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解释权:本制度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生效日期及版本说明: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部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39、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矿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保卫科主要负责全面管理我矿的消防安全工作,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到有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保障我矿的消防安全。第二十四条 相关名词解释消防设施:一般包括,消防给水系统,例如室内消防栓、室外消防栓及地下消防栓。移动式灭火器材,例如干粉灭火40、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防烟、排烟设施;电气与通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蒸汽灭火系统;其他灭火系统,例如消防架(锹叉斧桶);安全疏散标志。消防用电设备:一般包括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备、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卷帘、阀门及消防控制室的各种控制装置等的用电设备燃烧体:用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如木材等 爆炸下限: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41、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甲类液体、易燃液体闪点28的液体;乙类液体可燃液体闪点28到60的液体;丙类液体闪点60的液体; 沸溢性油品,含水率在0.3%4.0%的原油、渣油、重油等。高层工业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厂房、库房。重要的公共建筑: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公共建筑物。我矿机关办公楼,职工食堂等 。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安全疏散标志、安全出口:凡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 充实水柱:由42、水枪喷嘴起到射流90%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cm圆圈处的一段射流长度。防火水幕带:能起防火分隔作用的水幕,其有效宽度不应小于6m,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 L/s,喷头布置不应少于3排,且在其上部和下部不应有可燃构件和可燃物。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谁主管哪项工作,谁就对那项工作中的消防安全负责,即一个地区、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由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负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是当然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和各业务部门,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车间、班组领导,要对本车间、班组的消防安43、全工作负责。(二)依靠群众的原则。消防工作是一项具有广泛群众性的工作,只有依靠群众,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才能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做好群众工作,要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向群众普及消防知识,提高群众消防意识和防灾抗灾能力;要组织群众中的骨干,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防火、灭火工作。(三)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就是单位的领导和主管或职能部门依照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事务进行管理。要依照法规办事,加强对职工群众的遵纪守法教育,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和火灾事故责任者严肃追究,认真处理。消防法规不仅具有引导、教育、评价、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44、而且具有制裁、惩罚犯罪行为的强制作用。因此,任何单位都应组织群众学习消防法规,从本单位的实际处罚,依照消防法规的基本要求,制定相应的消防管理规章制度或工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消防安全管理走上法制的轨道。(四)科学管理的原则。科学管理,就是运用管理科学的理论,规范管理系统的机构设置、管理程序、方法、途径、规章制度、工作方法等,从而有效的实施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消防安全管理要实行科学管理,使之科学化、规范化。消防安全管理首先要依照客观规律办事,才能富有成效。首先必须遵循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要知道火灾发生的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技术领域的扩大和物质生活的提高而45、增加的规律;火灾成因与人们心理和行为相关的规律;火灾的发生与行业、季节、时间相关的规律等。其次,要学习和运用管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并与实践经验有机地结合起来。还要逐步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以取得最佳的管理效果。(五)综合治理的原则。消防安全管理在其管理方式、运用管理手段、管理所涉及的要素以及管理的内容上都表现出较强的综合性质。消防管理不能单靠哪一个部门,只使用某一种手段,要与行业、单位的整体管理统一起来;管理中不仅要运用行政手段,还要运用法律的、经济的、技术的和思想教育的手段进行治理;管理中要考虑各种有关安全的因素,即对人、物、事、时间、信息等进行综合治理。第六46、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各单位。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二十六条 组织体系为进一步推进我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防火工作力度,消除火灾隐患和杜绝火灾案件的发生,深化平安矿区建设,确保我矿的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和财产安全,应组建防火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条 管理模式 矿区防火委员会负责安排、监督消防工作,保卫科负责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47、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组建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确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48、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三章 相关制度规范及内容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为加强我矿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全矿职工的消防理论水平,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制度。本制度仅适用于煤矿。(一)责任主体明49、确:我矿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牵头,保卫科负责落实。(二)保卫科负责落实人力资源部拟定的我矿全年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分期、分批对单位员工进行消防复训,同时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培训活动。(三)我矿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的要求,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在单位自行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上,每年不少于一次邀请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派员到单位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知识讲座。(四)教育培训的内容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防火基础知识、火场逃生与疏散知识、灭火基50、本知识,消防设备器材的种类、性能、使用方法及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物资管理防火常识,同时结合其日常岗位的特点,提高员工“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疏散自救、会扑救初期火灾”的“四会”能力。(五)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在每次教育、培训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上如实记录培训、授课、考试等情况,并由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六)我矿每年消防安全宣传日为1月19日和11月9日,在同日内通过组织开展大型消防宣传、演练等活动,利用班前会、广播、板报电子屏等宣传消防法律知识,并张贴标语,加大宣传力度,是提高职工防火安全意识。(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考勤情况及考试、抽查成绩结51、果与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挂钩,并实施奖惩。(八)积极配合参加上级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活动。第三十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而制定。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各单位。(一)防火巡查的内容。用火、用电和禁止烟火的作业场所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消防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的在岗情况;其它消防安全情况。(二)防火巡查的部位。办公楼、公寓楼、食堂、联合建筑、供应材料库、机电动力部仓库、绞车房、回风立井、变电所、空压机房及各车间、原煤储煤厂、油库、配电室等。(52、三)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或及时组织扑救。(四)防火巡视检查必须每日进行,由本单位消防责任人进行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五)防火检查。(1)、防火检查的内容: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和禁止烟火的作业场所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和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53、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以及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2)、防火检查的部位除包含防火巡查的部位外,还包括消防检查记录、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3)、防火检查分为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两种,按下列规定执行:(4)、内部防火检查每月进行3次,可与每月的定期安全、设备检查一并进行。检查记录可与定期安全、设备检查一并记录,但属于火灾隐患的,必须向责任班组(人)下发专门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或通报。(5)、在夏季和冬季防火期间,必须进行专门的防火检查并填写专门的防火检查记录。(6)、当月所有消防安全检查的结果均可记录在消防检查记录内,但是要注明属于何时、何种检查、有何种情况。(7)、我矿组织消防检查每月进行2次,与矿其54、他安全一并检查,发现问题一并记录、一并整改,记录和整改情况留存。第三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流程,使之有章可循,更好地做好安全工作,以确保生产,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人身安全、生产安全以及我矿财物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管辖内的所有生产车间、仓库、储罐区、办公、生活场所(员工公寓、餐厅)等。(一)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各车间(区队)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由保卫科组织负责。(二)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55、(三)严禁带火种、火源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四)易燃易爆危化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储罐区、专用场所或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到以下七点:1、严禁我矿内部和外部在未经申请情况下带入明火源。2、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存放。3、严格控制储存场(仓库,储罐区等)的温度和湿度,储罐区在盛夏时,要进行喷淋以降低温度。4、严禁超期超量存储。5、严禁违规操作。6、每天至少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矿内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进行的保养、检查和维护并留有记56、录。7、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废弃危险化学品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六)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为规范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57、,有效保障矿区安全生产,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人身安全、生产安全以及我矿财物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各单位。(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严禁摆放各种物品。(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严禁在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拦、覆盖。(四)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要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五)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为加强火灾隐患整改管理,保58、障矿区安全生产,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人身安全、生产安全以及我矿财物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各单位。(一)我矿存在的火灾隐患,由专门人员和部门人员予以清除。(二)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及时将火灾隐患向主管领导进行书面报告。(三)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需将危险部位停止一切活动,并立即进行整改,落实整改期的安全防范措施。(四)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五)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书。(六)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将整改59、情况记录备份存档。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一)消防设施责任人员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二)消防器材是扑灭初期火灾的有效工具,任何人不得私自移位和进行数量、品种上的变动,使用过后必须放回原位。按照“谁使用、谁报告”的原则报告保卫科备案。(三)消防设施责任人员应熟悉辖区内消防器材定点、定位、分布情况,对本辖区消防器材定点、定位、器材品种、性能、使用方法要了如指掌。(四)干粉灭火器应放置在被保护对象的附近和取用方便、安全的地方,不可放在日照、火烤或易受潮、受腐蚀的地方,要防止剧烈震动和碰撞。发现低于使用压力红线或重量低于标明量十分之九时,应重新充气、灌药。(五)做好60、二氧化碳灭火器称重检查,每季需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六)消防栓:检查消防栓出水口是否完整无损,启动杆是否灵活,必要时应加注润滑油。开启消防栓,检查供水情况,放净锈水后关闭消防栓查看有无漏水现象。检查并清除消防栓周围杂物。(七)灭火器每年进行一次年检,由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各使用单位配合。第三十六条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仅适用于煤矿各单位车间部室。(一)预防短路:一是根据负荷大小和环境不同,合理选择导线,导线的截面应根据负荷量选定。在潮湿、高温或有化学腐蚀性的场所、部位,应使用相应的61、导线;二是在安装时,导线与导线、导线与墙壁、顶棚、金属结构以及固定的绝缘体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三是定期测量线路的绝缘状况,如绝缘电阻达不到规定数值,应立即更换;四是在线路上安装合适的熔断器和保护装置。(二)防止导线过负荷:一是合理选择导线的截面;二是不得在线路上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三是根据导线的负荷大小,安装合适的熔断器和保护装置;四是定期测量导线的电流大小,如有过负荷时应换用相应截面积的导线或者减少用电设备。(三)防止接触电阻过大:一是导线与导线、导线与开关、电器设备的连接应牢固;二是大截面导线或大小截面导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法或压接法,铜、铝导线相接时,可采用铜、铝线过渡接头。(四)预防62、照明灯具发生火灾,应做到照明灯具与可燃物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灯泡上不能用布或纸等可燃物材料作灯罩,在灯具下不宜堆放易燃物品。日光灯的振流器不准安装在可燃建筑物件上,在潮湿的场所或露天安装的电灯,应采用防水灯头。有大量可燃粉尘的地方,应采用防尘灯具。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场所,应安装防爆型照明灯具。(五)预防电热具(如电炉、电熨斗、烘烤箱等)发生火灾,必须做到:使导线的截面积符合电热器具功率的要求,工业生产用的电热器应采用单独的线路;在有爆炸物品、可燃气体、蒸汽和粉尘的车间、库房内,不可安装使用电热器具。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电源接通后,一定要有人看管,使用时不能直接放在可燃物上,用后必63、须拉闸断电,停电时也要切断电源,并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六)预防用火发生火灾必须做到:安放火炉的地方要加强安全管理,火炉周围的墙壁应用非燃烧材料修建,烟囱与可燃物件应有一定的距离,通过天棚、屋顶部分应砌抹严密,火炉口要用铁皮制作的围栏围住,对火炉、烟囱定期进行检修,防止裂缝滋生;在靠近火炉的地方不准堆放易燃物,烧火时不准离人,做到人去火灭;执行严格的交接班制度,炉灰要待火熄灭后倒在安全地点,防止死灰复燃;需用氧焊切割的车间,库房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作业现场要清扫干净,要专人负责,有安全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第三十七条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一)义务消防队由各个(区队)车间推荐组合。(64、二)派专人负责组织义务消防队的定期消防知识授课和训练,义务消防队每年进行一次业务学习和训练。 (三)义务消防队队员须知火警电话、报警方法及该工作区域内疏散预案,会使用灭火器材,能扑救初起火灾,能宣传消防知识;(四)义务消防队员应当能协助所负责区域的消防工作及灭火器材的管理检查,制定合理的防火制度、宣传防火、灭火知识。 (五)认真执行本岗位、本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有责任督促本岗位其他职工群众共同遵守各项安全制度,主动积极向岗位群众宣传消防知识。(六)义务消防队一般应每年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向全矿人员公示,调整岗位或体弱的要及时调整补充,以保证队伍基本人数和拥有基本骨干力量。(65、七)义务消防队每年年末应组织一次该年度工作总结。第三十八条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是检查各项安保制度落实执行情况,发现和堵塞漏洞,消除不安全因素,维护安全稳定的一个重要手段,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各单位车间及部室。(一)安全检查必须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明确检查内容和方法,促进各项防范措施落实。(二)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每月由保卫科组织检查、抽查,达到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的目的。(三)安全检查要做到三结合,即白天检查和夜间检查相结合,重大节日检查和平时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和普遍检查相结合。(四)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汇报,对重大隐患要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66、整改。(五)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详细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由检查负责人和隐患部位负责人签字。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制度为了保障消防器材完好,能够正常使用,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本制度,本制度仅适用于煤矿各单位区队部室。(一)消防器材每月由保卫科定期检查三次,可与矿内安全检查一并进行,并填写检查记录。(二)消防器材每四天由责任人检查一次,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办公室,同时做好检查记录。(三)消防器材主要检查内容1、消防器材架:器材架是否完好、有无锈蚀、消防架上悬挂的消防斧、钩、桶、锹是否齐全完好。2、沙箱:沙箱是否完好、箱内箱子是否充足67、。3、应急灯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及各类消防安全标识是否齐全、完好、有无遮盖损毁。4、灭火器:灭火器瓶体漆是否完好、各种检验标识是否齐全、喷嘴铅封是否完好、手柄坚固、压力是否正常,二氧化碳灭火器还应每季度做一次称重检查。5、消防栓(室内外)水龙带无破损、潮湿、接头垫圈是否完好、连接是否坚固、水压是否正常、阀门转动灵活、不漏水、消防栓箱内无杂物及锈蚀。第四十条 重点防火部位管理制度为加强重点防火部位管理,保障矿区正常生产经营,防止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一)重点防火部位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68、法及其实施和有关法规、文件,上级要求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二)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十项标准,要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制,措施要用镜框、牌板挂在醒目的工作之处,悬挂刷写“严禁明火”大字及警示牌,防火标志要醒目。(三)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兼职防火安全检查员,负责本部位日常监督检查、消防器材的管理保养。(四)对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检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采取“三定”“三不放过”的原则。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发现隐患不放过、本单位整改不了不放过、整改不彻底不放过,本单位整改有困难,在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的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助整改。(五)重69、点防火部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必须达到“三落实”即组织落实、活动计划落实、制定灭火预案,每年至少一次,提高义务消防队员灭火技能,有效扑灭火灾。(六)重点防火部位工作人员要做到“四懂、四会”即懂得火灾的危害性、懂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懂得应该怎样防火、懂的逃生和引导疏散的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报警、会扑灭初期火灾、会逃生和引导疏散。(七)重点防火部位要保持清洁,不准有油污易燃物,不留火种。(八)严禁在物资仓库、油库、炸药、雷管库、配电室、绞车房、及其它禁止烟火的场所进行焊接和使用明火。室内空气流通、照明线路、避雷装置、接地线要符合规定要求,定期检查。因工作需要焊接、动用明火,单位必须申报主管业务部70、门,经审查安全措施,在专人监督下进行作业。(九)易燃、易爆场所的电器设备、线路、取暖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布线合理,专线专用。严禁超负荷运转、乱拉乱接、以物代物的隐患存在。(十)严禁外来人员进入防火部位,如因工作需要进入的要进行登记,应讲清防火要求,防止带入火种。(十一)根据防火、灭火需要,配齐配足灭火器材,保持完好无损,对于无故损坏灭火器材者要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 重点防火部位人员管理制度(一)重点防火部位人员要使用责任心强、业务技术熟练、懂得消防知识、身体健康的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二)重点部位的人员必须建卡存档,做到情况名明、底数清。(三)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他们了解71、自己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和危险性,确保部位的安全。(四)重点部位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做到来人登记,自觉遵守部位上的规章制度,对擅自脱离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造成事故者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五)认真做好当班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汇报,能够及时处理必须在当班时处理,不得延误,如因延误造成事故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六)不准将闲杂人员留在部位,更不准带酒上岗或在岗上饮酒,违者给予相应处罚。第四十二条 重点防火部位安全措施(一)重点防火部位应建立健全防火组织,确定兼职防火干部和兼职防火检查监督员,明确职责,并应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要使安全防火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达到抓的住、管的严。(二)认真负责落实安全72、防火制度,使防火制度变成每个职工的自觉行动,并把防火制度做到牌板化,防火标志醒目,违反制度要从严处理。(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防火十项标准”,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防火工作,以十项标准来衡量防火工作。(四)坚持自查自检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上级检查指出的隐患在限期内整改,达到整改不了不放过,整改不彻底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力不放过。(五)安全防火工作要做到群防群治,调动一切力量搞好防治工作,使安全防火警钟常鸣。(六)重点防火部位要配备齐全足够灭火器材,定期保养维护,并要妥善管理,对于无故损坏者视情节处理。(七)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和定期组织学习、考核和实地演练,提73、高自防能力和适应灭火战斗的需要。(八)重点防火部位严禁随意动用明火和乱拉乱接电线,如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增接输电线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在采取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方可动用及接线,否则按违反制度论处。(九)门卫夜勤人员要做到勤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自己处理不了的及时汇报,如因不负责任而造成火灾,视情节予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突出预防,保障重点,逐级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二)矿长是单位74、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业务督办室负责全矿的消防工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保卫科对全矿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全矿每位干部职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都有组织、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五)充分利用电教设备、板报、专栏等工具做好消防教育工作。要针对自身部门的特点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 (六)各责任区责任人为本责任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安全责任人。各责任区要根据涉及的工作场所、工作性质和工作要求,建立75、明确的岗位防火责任制度,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并制定相关的内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抓好落实,防患于未然。(七)重点防火部位和场所,要设立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柴油库、油脂库、变电所、绞车房、动力库、餐厅、供应及基层各库房、空压机房,档案室、调度中心机房、集控中心机房、及各车间等重点要害部位实行无烟区管理。 (八)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凡配备的消防器材、设备,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检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所有消防器具和设施不得用于非防火事宜。 (九)各部门都要成立义务消防队员。全矿组建义务消防队,并根据本矿消防工作的需要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和灭火76、训练。(十)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加装和拆卸电源及电器设备。电器管理部门应经常对线路和电器进行检查,防止电器火灾的发生。(十一)凡下班时间或节假日,各部门人员都要检查工作场所是否有火源,非工作电源是否关闭。(十二)禁止在重要场所、重要部门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由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十三)建立健全全矿的防火档案,各责任区当班人员每天利用交接班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巡查,保卫科每月消防检查不少于三次,矿里统一每月组织二次专项检查,重要节假日重点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每年定期组织开展77、全矿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活动。(十四)对违反消防法和本单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或交有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第四十四条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矿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促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煤矿所属单位(一)成立由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为组长、保卫科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人员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二)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单位消防安全目标管理工作进78、行考核一次。(三)消防安全考核工作与单位经济利益挂钩,考核结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评。(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况给予奖励: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的。3、发现初起火灾并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火灾损失的。4、在扑救初起火灾工作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的。5、积极参加我矿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在消防业务理论、技能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6、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其他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的。(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罚: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消防安全工79、作造成影响的。2、擅自使用管辖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3、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消防通道摆放物品的。4、不会使用灭火器材、消防设施的。5、无故不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六)将在年终工作总结按考评情况,填写消防安全工作奖惩记录表予以奖惩。(七)消防处罚细则1、未经许可把消防设施挪作它用或损坏消防设施者,罚款100-500元,并负责赔偿。2、未经许可擅自动用明火者,罚款100-300元;凡在禁烟区吸烟或乱丢烟蒂者,罚款100-200。3、未经许可擅自改动消防设施、电源线路、煤气管道或乱接电源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并处200-1000元罚款。4、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处及电站门前乱堆乱放杂物80、有碍消防安全者,罚款100-300元。5、因违章作业、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火警、火险隐患,影响正常要作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并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6、防火制度不落实,玩忽职守、渎职,发生火警、火灾不报警或不组织抢救、或隐瞒不报者,罚款1000-50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7、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灭火器丢失、损坏、挪作它用等,罚款100-500元。8、消防组织不健全,消防工作不落实,消防火险隐患不积检极上报整改的,罚款100-1000元,并通报批评;逾期不整改火险隐患的,罚款500-2000元;拒不整改者,将按消防法规予以重罚;因此造成火警、火81、灾,引致损失的,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9、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罚款1000-2000元;情节严重,财产损失较大的按有关规定处理。10、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而发生火警、火灾,造成损失者,追究其法律责任。11、谎报火警造成工作秩序混乱的,罚款100-2000元;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12、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罚款1000-5000元;情节严重的按消防管理条例追究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解释权:本制度由保卫科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生效日期及版本说明: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部分 煤矿出入井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七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82、,防止煤矿事故发生,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检查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所属各单位及附属施工单位(承包商)。第四十九条 检身员职责(一)检身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清本职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检身工作。(二)烟火严禁带入井下,酒后禁止入井,检身员必须严格把关。(三)坚守岗位,有时是交接班前10分钟必须在岗位上履行到职责。(四)对每班入井人员必须登记,出井人员要作好记录。对交班后仍未出井的人员要查明原因,及时向生产矿长报告。(五)对入井人员的矿灯要严格检查,严禁失爆矿灯下井。(六)检身制度不仅是只针对下井必须遵守,任83、何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遵守,不得为难检身员。第二章 制度规范第五十条 检身员管理制度(一)当班检身员必须对出入井人员进行搜身检查,严格执行职工出入井的有关规定。 (二)检身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得擅离职守,要严把出入井安全关。(三)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出入井人员,检身员有权制止其入井作业,并依据情节轻重按章处罚。(四)检身员不得营私舞弊,要坚持原则,严于律己,礼貌待人。(五)检身员必须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认真登记,对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的数量实行动态管理。(六)检身员违反以上和科内其他规定的,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五十一条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为加强煤矿入升井人员的管理,根据84、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主动填写入井人员登记表。乘车入井的人员要站在车辆行人侧接受检查。(二)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三)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1、未戴安全帽的、未系安全帽带子的;2、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3、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未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5、穿化纤衣服的;6、酒后入井、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7、无矿方职能部门或矿领导陪同的参观者、非本矿或与施工无关的人员。(四)工作认真85、,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衣裤口袋及上身至灯带处有无违禁物品。第五十二条 出井人员清点制度为加强煤矿升井人员的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的规定,现制定煤矿出井人员清点制度。(二)出井人员的清点工作由井口检身人员负责。(三)每班由当班井口检身人员把出井人员情况登记清楚,若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调度室报告。(四)当矿井出现停电、撤人等情况时,负责将出井人员清点清楚,并向调度室准确汇报。(五)井口检身严把井口关,严禁其他闲杂人员在井口附近逗留。(六)当班井口检身人员认真填写出井人员登记本,并妥善保管。第五十三条 入井、升井许可登记制度为加强86、煤矿入升井人员的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井口要建立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台帐,并设专人负责。(二)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台帐必须按单位统计,随时掌握井下各单位人数。(三)所有员工下井前必须进行入井登记,上井后继续进行出井登记。(四)凡是有外来人员入井,由调度室统一指挥管理,并统计。(五)在规定上下井时间过后,灯房、自救器管理室要详细清点当班发出的矿灯、自救器数量,详细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调度室。(六)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出入井人数,按要求填入台帐,并将入井人员报表送交有关单位。(七)从井下带公物升井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八)井口检身员必须在值班室交接班。(九)人员入井必须按矿灯牌号领取矿灯和自救器,上井后及时交灯换牌。(十)严禁上井不交灯或私自留作他用,没有灯牌者必须持调度室的证明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准下井,如有违者,经查实,将追究考勤值班人员的责任。发现有延迟升井又没有向本单位汇报的,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要立即采取措施或派救护队员入井查找。第三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考评和奖惩参照人员不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制度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解释权:本制度由保卫科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生效日期及版本说明: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