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监控、粉尘防治等)(5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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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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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监控、粉尘防治等)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通风系统3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3二矿井主要通风机及装置检查、维修管理制度5三矿井风量测定及管理制度6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8五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9局部通风9六局部通风管理制度9通风设施11七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1瓦斯管理12八矿井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12九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13十瓦斯排放管理制度14十一瓦斯超限分析上报及追查处理制度15十二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16十三瓦斯检查员请示报告制度23十四矿井瓦斯巡回检查制度242、十五 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24安全监控25十六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维护、调校、检定管理制度25十七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保管、维修和校验制度26防灭火27十八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27十九电气焊管理制度29二十井下火灾防治管理制度30二十一煤层自燃预测分析预报制度32二十二井下火区管理制度33二十三防灭火灌浆制度35二十四灭火器保养、管理制度36二十五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37粉尘防治37二十六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37二十七矿井粉尘测定制度39二十八矿井定期冲刷巷道制度40二十九预防和隔绝煤层爆炸管理制度41三十煤场防尘管理制度42井下爆破43三十一“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43基础管理43、4三十二“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44三十三通风技术措施审批制度46三十四通风瓦斯分析制度47通风系统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一、矿井各用风地点的所需要风量,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八条配风原则和煤业有限公司矿井风量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并保证矿井井下空气成分、空气温度、巷道风速应分别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必须建立测风和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制度,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根据测风结果,合理进行风量调节。二、矿井每年在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三、矿井必须采用4、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四、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所有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五、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对于串联通风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进行管理。六、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审批。七、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5、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八、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煤业公司。九、矿井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有记录可查。十、矿井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十一、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和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十二、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6、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通风科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十三、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矿领导在现场统一指挥,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三条巷道贯通规定。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十四、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构建密闭,全部封闭采区。十五、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7、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十六、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时,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十七、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十八、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十九、井下个别临时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8、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二十、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在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巷道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二矿井主要通风机及装置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一、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当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二、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三、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并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9、风量40%。四、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反风设施的检查工作应由矿机电、通风、安环等部门共同实施。检查项目包括:主要通风机和启动电气设备,所有地面闸门和风门,电控设备、防爆门以及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道之间的正、反向风门等。五、每年或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和措施报煤业公司批准、备案。六、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10、现异常,立即报告。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七、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八、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调度员必须立即通知井下各作业点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根据情况迅速决定全矿井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到地面。九、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主司机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十、矿井主要通风机每3年或者矿井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风机性能测试,测试风机在当前时期的负压、风量情况下的风机性能和稳定性。十一、矿井必须安装套同等能力11、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三矿井风量测定及管理制度一、每10天进行一次全矿井风量测定。因井下增、减通风设施,发现巷道漏风严重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测风工要随时测风,根据用风地点的需要,及时对井下风量进行调整。二、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使用局部通风机需测定全压供风量、吸风量、风筒出口风量。三、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年测定1次。五、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通风科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六、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原始记录表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发现12、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七、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板。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巷道的风量、风速、断面、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每次都要如实填写在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八、测风时如发现风速不稳定,应查明原因将问题处理后重新测定,查不出原因或不能处理,应及时汇报通风科主办。九、发现实际风量与配风量计划差别较大时要及时分析原因、检查系统,并及时调整设施状态,巷道中13、风速必须经过验算,严禁存在无风、微风巷道。十、测风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人员担任。十一、通风科主办要随时掌握矿井风量变化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矿井的风量测定结果,报矿总工程师审阅,通风月报表报煤业公司备案。十二、通风科主办必须参加矿井月(季、年)度生产计划会,根据生产计划情况,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保证采掘工作面风量分配合理、满足生产要求。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一、生产科应对贯通的巷道及时测量,一般掘进巷道同其他巷道在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报告,并通知通风部门。报告应包括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定性以及水文地质14、等情况。二、贯通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且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发现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三、通风科要根据生产科提供的贯通资料,有针对性的编制通风贯通安全措施。贯通安全措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编写,明确贯通前通风部门应做的准备工作和贯通时的工作注意事项以及贯通后的风路调整、风量测定工作,明确采掘部门在贯通前、贯通时、贯通后工作要求及预防各种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贯通措施必须经矿总工批准后方可进行。四、贯通时,必须由值班矿领导或通风科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每次掘进前应当检查通风、瓦斯,出现异常15、情况应先处理后掘进。各部门、各工种要密切配合、协调,确保巷道贯通过程中的安全。五、巷道贯通后,通风管理人员应对通风和瓦斯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风流稳定、风量充足,确认瓦斯在1%以下时方能进行作业。并做好贯通记录等相关工作。六、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安环科要组织分析,对相关的人员进行处罚和通报。五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一、由专职瓦检员每班对专用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至少检查2次。二、每月由通风科组织生产、安环等部门检查专用回风巷巷道完好情况,发现巷道失修时,由生产科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批准后及时组织人员维修,严格执行措施。要保持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三、专用回16、风巷内严禁用于运料、安设电器设备及铺设电缆等。四、进入专用回风巷检查或维修防尘管路时,必须报告调度室。由当班瓦斯检查员陪同检查,严禁1人单独作业。五、严禁将杂物和材料堆放在专用回风巷内,确保回风系统畅通。由巷修队负责专用回风巷日常管理检查维护,做到安全畅通。六、采区专用回风巷要设置避灾路线、岔道标示等安全标识。各采区专用回风巷必须建筑测风站,定期测风,风速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规定;按要求安设甲烷传感器。七、采区专用回风巷要布置完善的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保持完好。每月定期对专用回风巷进行冲洗,不得有煤尘堆积。局部通风六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一、局扇下井使用前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确保性能完好,17、无失爆。二、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使用中队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三、局部通风机设备要齐全,应装消音器,吸风口要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要有衬垫。局扇安装地点必须选择支护良好的位置,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局部通风机离地面高度应大于0.3m。四、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中,距离供风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扇的吸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之间满足最低风速要求。五、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每15天进行1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的巷道,必须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18、动切换,每天进行1次主备风机的自动切换试验。六、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与监测系统联网,每月定期进行瓦斯电、风电闭锁实验。九、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矿通风科提出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停风安全技术措施。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前,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十、因停电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停风的,必须立即撤出该局扇供风巷道内的人员,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同时,向调度室和通风科汇报。十一、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瓦斯排放。十二、风筒使用19、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吊挂平直,软质风筒逢环必挂,风筒不得被摩擦,挤压。接头严密,无破口,软质风筒接头应反压边。拐弯时要使用弹簧风筒,异径风筒接头要有过度节,不准花接。有破口要及时补上。保证风筒出口的风量满足作业规程的设计要求。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十三、禁止在风筒上乱开口和乱脱开风筒接头。因特殊原因,需临时中部脱开风筒接头的,必须报告矿调度室,经通风科同意并采取措施。十四、安装局扇风机的,必须由通风科下达局扇安装通知书。使用单位如需搬移或更换局扇,必须报告通风科同意,制定措施后方可搬移或更换局扇。十五、对破坏风筒、乱脱风筒、乱停电停风、乱开局扇的行为均按“三违”20、严肃处理。通风设施七通风设施管理制度一、井下通风设施由巷修队负责施工,施工前必须组织学习通风设施施工设计及安全措施。施工设计要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和煤业有限公司通风设施建设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施工设计。二、过车风门的固定装置必须可靠,风门前后必须有阻车器,执行煤业公司矿井过车风门安全措施,风门旁边必须有该措施。三、通风设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保证及时完善通风系统。施工现场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在通风设施上设明显标记“密闭(风门、风窗等)前后5m范围内严禁存放杂物”的字样。四、施工结束后由通风科按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立即进行整改。五、任何人不得随意破21、坏通风设施,两道风门之间必须联锁,对于两道风门同时敞开、随意调节风窗的断面、私自进入栅栏内等,按“三违”处理。六、通风设施应挂牌管理,统一编号,每道通风设施有规格统一的施工说明及检查维护记录牌。责任到人,每10天组织1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建立通风设施日常检查及维修记录台账。七、各区队推车过风门时,必须用人工开风门,严禁用矿车撞开风门,否则,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运送较大设备通过风门时,应先量好设备尺寸,确定风门不受损坏后才能通过,严禁强行通过。凡不注意保护风门而造成风门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给予责任区队带班队干罚款200元,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八、通风设施5米范围内,要求支22、护完好,无片邦、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发现设施附近有堆积杂物和材料的,必须限期整改,并对责任区队罚款200元。瓦斯管理八矿井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一、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检员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二、每月通风科要做好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并报矿总工审批。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三、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23、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调度室。四、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瓦斯涌出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检查,每班至少检查3次,并安设甲烷传感器。五、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六、瓦检员每周必须检查1次密闭内、外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压差等的变化情况,每天注意观察在回风巷等地方吊挂的一氧化碳传感器。七、通风科长每天必须审阅通风瓦斯日报表和安全监控日报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及时进24、行处理。通风瓦斯日报表和安全监控日报表每天必须送矿长、矿总工审阅。九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一、矿井采掘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盲巷的产生,因技术设计或地质测量原因造成的,须追究生产技术科测量人员的责任;因施工管理不当造成盲巷的须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二、掘进过程中因故暂时停工的巷道一律不得停风,如果停风要立即断电撤人,在停风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栅栏口有害气体浓度至少每日检查1次。停工区内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停风1个月以上巷道必须进行永久性封闭。三、盲巷、窒息区封闭时25、,必须将其巷内管路、电缆等导电体断开,巷内吊挂的管路要放下。在墙前距巷口2米处设置栅栏、警标和牌板、墙体建筑质量按公司通风设施建筑质量标准施工。四、每周对密闭内外的有害气体浓度、墙体质量进行检查,并建立台帐进行管理。密闭墙前如缺氧或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过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密闭墙损坏要及时修复。五、启封密闭前,必须由通风科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报煤业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实施。实现正常通风后,各种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它人员方可进入。六、风量不足形成窒息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调风措施消除窒息区或进行封闭管理;其它窒息区,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26、处理,防止人员误入。七、盲巷或窒息区要挂“禁止入内”警示牌,任何人不得进入。十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一、瓦斯排放实行三级排放管理。二、对停风时间不长的巷道,瓦斯浓度在1.5%以下时,经通风科长请示矿总工程师同意,采取措施后,可由瓦检员和安监员一起负责排放。三、瓦斯浓度达到1.53%时,瓦斯排放必须由矿通风科制定排放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四、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的,必须由矿通风科制定专门排放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报煤业公司审核,由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按批准的措施组织排放。五、排放瓦斯措施的内容应包括:(一)瓦斯排放的具体地点与时间安排;(二)计算排放瓦斯量,预计排放所需时间;(三)明确风流27、混合处的甲烷浓度,制定控制送入独头巷道风量的方法,严禁“一风吹”;(四)明确排放瓦斯所流经的线路,标明通风设施、电气设备的位置。(五)明确撤人范围,指定警戒人员位置;(六)明确停电范围和停电地点及断、复电的执行人;(七)明确必须检查瓦斯的地点和复电时的瓦斯浓度;(八)明确参与排放的人员及责任;(九)必须附有排放瓦斯示意图,明确通风设施、机电设备、风流经过路线、警戒人员及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都应在图上标明,不能遗漏,做到图文齐全、清楚、准确。十一瓦斯超限分析上报及追查处理制度一、瓦斯超限汇报制度(一)现场瓦斯检查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撤离、断电,并向矿调度室汇报。(二)矿调度室接28、到汇报后,必须通知灾区人员撤离并向井下带班矿领导汇报,及时通知通风科、监控中心、安全环保科负责人、矿总工、矿长等有关领导到调度室安排处置,认真记录。(三)经矿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的处理,在8小时内还不能消除瓦斯超限隐患的,必须立即报告煤业公司总工程师。二、瓦斯超限分析追查与处理制度(一)凡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矿安全环保科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分析,并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煤业公司安全环保处。(二)凡有瓦斯超限事故不追查者,罚安全环保科责任人200元;事故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不参加事故追查会者,各罚100元。(三)各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1、矿总工程29、师或安全副矿长负责主持追查瓦斯浓度在3.0%以下(含3.0%)的瓦斯超限事故分析会。2、矿长负责主持追查瓦斯浓度3.0%以上的瓦斯超限事故分析会。3、矿值班领导负责对当班出现的因掉顶、漏顶、片帮或遇构造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因进行现场调查,以便给予追查提供可靠的依据,制定有效的针对性防范措施。4、矿安环科负责通知、组织追查会,并形成追查分析报告。参加追查会的人员应包括:当班带班矿领导、当班瓦斯检查员、当班采掘班队长、当班调度员、现场主要人员、通风科、机电科、调度监控室、生产科科长等有关人员。5、安环科负责落实追查处罚决定及通报工作。6、通风科负责落实瓦斯超限处理的方案,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形成记录。十30、二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文件精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控制瓦斯超限,以瓦斯实现零超限为目标,加强瓦斯零超限制度建设,促进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坚决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遏制较大瓦斯事故、减少一般瓦斯事故,特制定本制度。一、指导思想从两个方面落实安全生产年工作要求。一是围绕建立“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工作十二字体系这个重要核心,着31、力解决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二是强化煤矿瓦斯治理,严格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二、工作目标(一)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工作十二字体系。在“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三个方面下功夫。通风管理要达到系统合理、风量配置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瓦斯管理要做到各生产环节瓦斯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确保监控系统有效,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管理方面要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奖罚严明、督查到位的长效机制。(二)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对瓦斯超限现象,严格32、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瓦斯超限。三、组织机构为了确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和将严厉查处瓦斯超限事故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矿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科长、安环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机电科科长、调度主任、及各采掘中队队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主任由总工程师担任。四、治理内容(一)一通三防管理方面:1、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和完善通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通三防”管理的业务工作。设立专门的通风科、巷修队,配备足够的通风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职瓦斯监33、控中心。2、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基本制度:一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二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及完成情况处罚制度。三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灾害等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四要建立健全重大隐患问题督办制度。3、规范工作体系按照“通风可靠”的标准,严格落实“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措施。(1)所有采区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可靠稳定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分区通风,设立专用回风巷,严禁无风、微风和串联通风;要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掌握通风阻力分布情况,分析和优化通风系统的合理性。(2)要保持风门、密闭、风窗等井下通34、风设施的完好,加强通风设施质量管理,明确通风设施设置、施工、标准和验收程序,建立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构筑永久通风设施,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3)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风量必须满足生产安全的需要;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4)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实行专人负责,挂牌管理。严格执行每10天定期测风制度,并根据采掘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施工生产作业时必须保证系统和各用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按照“监控有效”的标准,严格落实“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35、处置迅速”措施。(1)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分站的传感器等设备必须齐全,安装设置必须符合AQ1029-2007行业标准,系统运作必须不间断、不漏报。(2)建立瓦斯监控中心,健全完善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维护调校等规章制度,完善图纸台账,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传感器必须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要准确,真正起到报警、断电功能,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真实信息;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报警、断电和复电值进行设置,及时维护、定期调校,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3)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36、,距顶板不得大于300,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4)监控系统按要求设置风速、风压、一氧化碳、温度、烟雾、设备开停、风门开关等传感器。(5)严格执行各作业点和其它必须检测瓦斯的地点同时实现“瓦检仪、报警仪、瓦斯探头”三同时管理。(6)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和校正。甲烷检测设备、甲烷传感器及报警仪每15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光学瓦检仪必须每月检校1次。每15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7)矿井必须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设置T1、T2甲烷传感器,工作面回风隅角设置T0甲烷传感器。T1甲烷传感器设置于工作面上出口,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37、m,T2甲烷传感器设置于距工作面回风上山1015m处。(8)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必须保证瓦斯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中心站必须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和地点,当采、掘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传感器声光同时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9)严格落实监控中心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明确值班人员的责任。当瓦斯超限或异常时,要迅速反应,做好记录,正确应对,及时上报和处置,形成闭合式管理体系。(10)建立、完善和落实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措施,完善监控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及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38、用。按照“管理到位”的标准,严格落实“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措施。(1)要细化、分解和落实各科室、生产区队,作业班组和每个职工的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职责。(2)要根据井下条件变化和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充实、完善瓦斯防治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各项措施,使瓦斯管理工作常抓不懈,科学有效。(3)要坚持和落实矿级领导现场跟班带班作业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瓦斯治理规章制度,认真规范指挥行为、作业行为,确保管理到位。(4)要持续开展“一通三防”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督查行动,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一通三防”管理及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得到全面贯彻和认真落实。4、加强通风系39、统日常管理(1)矿井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主要通风机,巷道断面、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场所的配风量,满足安全生产的需求。(2)完善矿井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通前,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3)矿井通风阻力合理,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矿井有效风量不低于85;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三分之二。(4)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5)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并保持完好。(二)、供电系统方面1、机电科40、每月组织人员对矿井上下供电系统进行1次全面检查。及时处理供电系统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可靠。2、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3、必须制订对突发停电事件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停电,必须立即撤出停电影响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4、必须严格执行矿井停送电和用电制度,不得无计划停送电,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生停电、停风,必须立即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矿井恢复通风、排除瓦斯时送电的安全措施,只有在恢复通风后,所有安装电气设备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内瓦斯浓度降到规定范围内,方可开启送电。(三)、现场管理方面1、健全瓦斯治理工41、作机构。必须按规定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3、必须正常开展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4、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加强现场劳动组织管理。5、瓦斯巡检必须正常运行,瓦斯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牌板和瓦斯日报表数据一致)管理。6、瓦斯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规范填写交接班记录。7、凡瓦斯浓度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瓦42、斯积聚区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排放。五、责任追究处罚制度(一)因无计划停风或损坏风筒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的由安环科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并处罚责任人500元。(二)凡发生瓦斯超限,安全监控系统报警后,监控值班员没有及时通知值班调度员的,每发生一次,罚款100元。(三)凡值班调度员接到监控值班员瓦斯超限通知,记录不清,或无记录的处罚责任人100元,没有及时通知当班跟班队长、班长、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以及相关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班后进行瓦斯超限分析的,出现一次罚款100元。(四)凡是当班人员接到调度室告知瓦斯超限时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或班后不参加组织分析的、对当43、班人员各罚款200元(五)凡是接到瓦斯超限分析通知的人员,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罚款100元。(六)瓦斯检查员、安全员、放炮员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200元。(七)对监测设备维护、检修不及时,瓦斯监测探头不能按时调校的,造成瓦斯监测探头或系统故障发生多次或大面积故障断电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十三瓦斯检查员请示报告制度一、瓦斯检查员要严格瓦斯检查制度,发现异常的向调度室报告。二、三、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中,发现“一通三防”方面问题和其它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调度室报告,请示处理意见。四、瓦斯检查员每天对管辖范围内的传感器进行数据校对,误差超过传感器允许的及时汇报。五、瓦斯检查员发现44、瓦斯超限和积聚的工作面,有权立即停止该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入口处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然后报告调度室,采取措施排放。六、瓦斯检查员发现局扇停止、运转异常、掘进面风量不足、无风或微风作业、风机吸循环风等情况要立即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七、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异常、通风系统紊乱、煤炭自燃、火灾等情况要立即报告调度室,请示处理。八、采掘工作面发生突然片帮、冒顶,位移等动力现象时,要立即报告调度室,请示处理。九、瓦斯检查员对井下发现问题不汇报、不请示、脱岗、空岗,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300500元,出现事故的严重处理。十、瓦斯检查员对重大事故隐患,请示汇报及时、措施得力、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45、要给予5001000元奖励。十四矿井瓦斯巡回检查制度一、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规定进行检查。二、瓦斯检查员必须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和管辖范围内的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设施,能够正确填写瓦斯记录牌板、瓦斯检查手册和日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三、循环检查瓦斯的次数: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每班检查2次,有甲烷浓度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不少3次。四、井下机电硐室、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五、通风科根据矿井实际生产情况每月制定瓦斯检查线路,瓦斯员按检查路线进行巡回检查,同一地点时间间隔不小于2小时46、。六、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瓦斯后,必须用光学仪器在相同位置对检查区域的瓦斯探头显示浓度校核,误差较大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其测量数据暂以显示值较大的为准,调度监控室及时安排调校,且必须在8小时内完成。七、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八、瓦斯检查员要尽职尽责,发现假检、漏检的给予300500元处罚。十五 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一、交接班地点: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各作业点兼职瓦斯检查员的交接班地点在该工作面悬挂瓦斯牌板处。二、交接内容:交待清楚当班的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情况及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认真作好记录,记清。三、交接班要求:(一)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47、的时间进行交接班。(二)交接班要做到“手指口述”,把遗留的问题交接清楚,双方签字。(三)填写“交接记录”要字迹清晰,交接时间、地点、交接人、现场存在问题等要填写清楚。四、凡不按规定要求交接班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安全监控十六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维护、调校、检定管理制度一、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调校、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二、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风筒的另一48、侧。三、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的调试校正制度。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四、安全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每15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5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五、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的,必须升井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经矿总工49、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六、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辖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甲烷检测仪器与甲烷传感器对照进行,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调度室。瓦斯检查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认真填写检查记录。七、设在现场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由所在生产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护和使用。生产单位的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1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协助处理。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只许生产单位的班组长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否则要追究有关50、人员责任。对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要严肃查处。八、安全监控设备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九、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十七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保管、维修和校验制度一、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是指国家强制送检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测尘仪、风速表、光干涉瓦斯检测仪等。二、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由矿通风科统一管理,主要负责人为通风科科长,直接责任人为通风科技术员。(一)负责建51、立各种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管理台帐,掌握全矿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的完好情况和检测日期。(二)通风技术人员每月必须对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进行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办,对严重违反仪器、仪表使用规定或因个人行为造成仪器、仪表损坏的,对使用人员作出100500元的处罚。(三)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由通风科主办指定人员严格按规定送检。三、矿安环科负责监督矿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测、维护及调校工作,发现不按规定送检或不按时调校的,对通风科人员进行处罚50100元。四、矿总工程师对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负管理领导责任,每月要定期检查并审核相关报表。五、矿通风科必须在每月5日前向煤业公司通风管52、理部门报送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月报表,每迟交一天由煤业公司通风管理部门罚矿通风主办100元。六、各种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的检测规定: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测尘仪、光干涉瓦斯检测仪、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每年进行1次检定;风速表每半年进行1次检定;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5天进行1次调校;光干涉瓦斯检测仪每周进行1次检查和药品的更换。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干涉瓦斯检测仪在入井使用前必须归“0”调试。防灭火十八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一、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二、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53、。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三、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四、进风井口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五、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都采用不燃性材料。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六、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及携带烟草,不得携带点火物品,需要带点火物品或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的,54、严格执行电气焊管理制度。 七、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者硐室内。八、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当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当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者主要运输大巷中,并装备消防车辆。(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有关要求,至少每3个月检55、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九、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当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十、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内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必须及时清理旋转部位杂物和皮带下浮煤。十一、井下电缆和机电设备等必须选用取得“MA”标志的矿用产品,电器设备整定合理,保护齐全有效。严禁使用非阻燃性皮带、电缆和风筒。十九电气焊管理制度一、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56、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当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当清理或者隔离焊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点应当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57、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应当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1h,发现异常,立即处理。二、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二十井下火灾防治管理制度一、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二、必须开展自燃发火监测工作,确定煤层自燃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三、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58、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四、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燃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五、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以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燃发火措施。六、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59、煤柱破坏区自燃发火的技术措施。当井下发现自燃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七、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八、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对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检测分析1次,并建立台账。应当及时构筑各类密闭并保证质量,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九、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当60、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十、矿值班调度员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当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区域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当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必须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十一、封闭火区时,应当合理确定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61、人检查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十二、工作面回采期间应采取进回风隅角退锚杆(锚索)、堆砌沙袋、设置挡风帘等措施减少采空区漏风。十三、当工作面停采或生产不正常时要制定防灭火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严格执行。十四、如果工作面停产超过5天时应合理减小工作面风量;上下隅角必须用沙袋进行封堵;超过最短自燃发火期时,应采取注浆、洒石灰等防灭火措施。十五、应合理分配风量,通风阻力应满足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要求,通风阻力超标的,必须采取降阻措施。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采62、用独立通风。十六、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当敷设到采掘工作面,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当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时,应当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二十一煤层自燃预测分析预报制度一、矿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具体业务由通风科负责组织实施。二、采用一氧化碳气体作为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性气体,其临界值为0.02%。三、通风科每周安排专人对井下采煤面的回风隅角、回风巷和采空区回风密闭及其它可能发热的地点进行1次全面观测。观测的参数包括:现场的气体63、成份(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气温、水温、其他火灾征兆等;在防火墙封闭时间长、温度异常和有自燃倾向的区域内的回风风流中要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四、每月要对预测预报地点总结分析,发现有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向矿有关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对于已有发火危险或已出现发火征兆的地点,检查周期缩短到每班1次,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同时,矿领导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火灾灾情的分析并制定处理对策。五、监控人员必须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设计和安装一氧化碳、温度、烟雾等传感器,对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实行连续监测,工作面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六、调度监控室必64、须根据工作面数量及矿井实际配备满足需要的一氧化碳报警仪、一氧化碳检定管、光学瓦斯测定仪、氧气报警仪、甲烷报警仪和测温仪(温度计)等仪器,正常开展人工检测预报工作,检测参数为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和温度等。七、加强防灭火检测装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数据监测准确、预报及时可靠。八、防火密闭如出现气体温度升高、有一氧化碳出现、或水温升高等现象,必须立即报矿总工程师,并采取措施防止自燃火灾的发生。二十二井下火区管理制度一、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65、。二、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个密闭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二)每周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三)每周检查密闭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密闭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五)矿井做大幅度风量调整时,应当测定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六)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闭墙都应当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七)密闭墙的质量符合煤业有限公司通风构筑物标准。三、封闭的火区,只有经检测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者注销。火区同66、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者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者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1个月以上。四、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时,应当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浓度和风流温度。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五、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67、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六、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编制启封报告,启封报告包括启封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煤业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执行。启封火区报告内容应包括:火区位置、发火日期及原因、火区鉴定资料及依据、火区基本情况、启封安全措施(包括重新封闭方案)、火区侦察顺序与防火墙启封顺序、启封火区图(注明火区位置、防火墙位置、通风系统等)。七、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火区启封后应进行启封总结,编写启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一)启封经过。(二)火区68、火源位置及发火原因分析。(三)火区破坏情况及火灾后果分析。八、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需要进行采掘作业的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二十三防灭火灌浆制度一、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黄泥灌浆系统,按计划采取灌浆、喷洒石灰、打钻、堵漏及施工防火密闭等防灭火措施防止自然发火。二、要充分利用地面注浆系统和移动注浆设备开展注浆工作,设备维护、保养由通风科负责,注浆人员由巷修队组成。三、对采空区面积大、遗煤多、有自然发火隐患的,且无法利用地面注浆系统进行注浆的地点,可采用井下移动注浆的方式实施预防性注浆。四、通风科负责注浆防灭火业务管理,包括编制年、季、月注浆工程计划,检查工程实施情69、况,总结分析注浆防灭火效果,制定注浆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内容。五、矿井防灭火使用的的高分子材料,必须符合安全性和环保性要求,取得MA认证。六、注浆防灭火系统必须完善、可靠,满足以下要求:(一)矿井注浆系统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在各密闭巷口或有着火预兆的地点设置三通和阀门,采煤工作面注浆管路必须敷设至回采工作面巷口。主管径不小于100mm,工作面灌浆管支管径不小于50mm。(二)管路的铺设应尽量减少拐弯,要求平、直、稳。(三)注浆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四)必须建立注浆设备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五)定期对注浆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七、在采取注浆防灭火措70、施前,必须提前编制注浆安全技术措施,并应包含注浆前疏水和注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八、矿井要完善注浆防灭火基础资料管理,包括:注浆防灭火系统图、注浆记录等。九、安排生产计划时,应当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必须按规定绘制防火灌浆系统图,图上必须标明管路尺寸、注浆地点、灌浆站位置、火区和封闭墙位置等。二十四灭火器保养、管理制度一、灭火器放置处,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筒体受潮腐蚀。应避免强辐射热,以免影响灭火器正常使用。二、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再充装或更换。三、灭火器经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必须进行维修,严格落实灭火器报废管理。四、通风科和安环科71、必须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建立“灭火器台帐”。五、通风科每月灭火器检查至少1次;检查内容包括: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保险销和铅封是否完好,否在有效期内等。二十五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一、按有关规定配备矿用自救器,及时更换过期或失效的不合格的矿用自救器。二、下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并能正确使用。三、强化对从业人员进行自救器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正常使用自救器能力,确保在遇到危险时自救互救能力。四、自救器由通风科负责管理,建立台帐,做到实物与台帐相符。具体发放、保养、回收等工作由充电房管理人员负责,每班发放与回收数量必须一致,并有记录。五、通风科每季度对自救器的完好情况、72、数量等情况全面检查一次,发现漏气失效,及时予以报废,能维修的仪器尽可能维修好,并做好记录。六、每班使用后,由井口大堂管理员负责回收、清理干净,严禁使用高压水枪冲洗仪器,违者每次处罚100元/人。七、自救器使用人员应自觉爱护领用的自救器,不到危险情况下不得随意使用或损坏,交还时如有损坏,应由领用人全额赔偿,恶意损坏的,一经查出,将处以同等器材双倍的处罚。粉尘防治二十六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一、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条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二、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当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储水池必73、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 的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二)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 值在69范围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三)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应当过滤。三、采煤工作面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可不采取注水防尘措施。四、采用放炮的作业地点,应当采用湿式钻眼、冲洗煤壁、水炮泥、出煤洒水等综合防74、尘措施。五、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六、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当安设风流净化水幕。七、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八、井工煤矿掘进机作业时,应当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掘进机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九、在煤、岩层中钻75、孔作业时,应当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不能采用湿式钻眼(孔),可以采取干式钻孔(眼),并采取除尘器除尘等措施。十、井下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煤场、破碎机、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十一、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并配备除尘装置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距离喷浆作业点下风流100m 内,应当设置风流净化水幕。二十七矿井粉尘测定制度一、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二、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三76、)粉尘中游离SiO2 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三、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表1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采煤工作面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工人作业地点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掘进工作面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工人作业地点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其他场所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工人作业地点地面作业场所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四、测尘员经测尘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测尘工作。五、测尘员严格执行测尘规程、操作熟练、记录详细,粉尘浓77、度要准确无误。对弄虚作假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六、测尘人员必须认真进行矿井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对粉尘危害严重的高产尘点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七、测尘人员及时整理测定数据、填写测尘记录,并报通风科长和矿总工程师审核。二十八矿井定期冲刷巷道制度一、将所有可能积尘的巷道、硐室、作业点根据各责任单位管辖区域分配给各责任单位,明确各责任单位的粉尘防治责任范围。二、采掘巷道每天早班冲刷洒水巷道两帮、底板,清扫水管、电缆粉尘1次。采煤机、掘进机应安装使用内外喷雾装置,要严格执行“开机开水,停机停水”制度。三、矿井总进、回风巷和各联络巷等公共巷道,由巷修队负责每5天进行1次冲刷除尘。四、皮78、带中队对责任区域内所有皮带运输巷每5天进行1次进行冲洗除尘。五、机电中队负责责任区域内对各条人车道、硐室设备进行每5天进行1次除尘。六、运输中队负责责任区域内各轨道巷进行冲洗除尘每5天进行1次。七、各转载点喷雾须全部覆盖煤流,水压充足,雾化程度好。各区队转载点30米范围内每班由当班司机负责洒水一次。八、凡检查发现巷道粉尘堆积超限现象或水幕处附近巷道底板积尘的,给予当班相关区队负责人罚款100元/次。九、巷道积尘厚度超过2mm、长度超过5m且不按期洒水的,各转载点不使用喷雾降尘的,接班时转载点附近不进行洒水的,给予管辖范围内区队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十、巷道内球阀手柄、喷雾所使用的高压软管、喷79、头等被私自拆除的,给予管辖范围内区队负责人罚款100元/次。二十九预防和隔绝煤层爆炸管理制度一、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二、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掘进煤巷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隔开。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冲洗沉积煤尘;应当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三、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组织实施。应当80、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要求。四、矿井的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当安设隔爆设施。五、隔爆棚应设在直线巷道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要保持5070m,与风门的距离大于25m。六、隔爆水棚必须按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AQ1020-2006)要求进行安设,要设专人负责并实行挂牌管理,保证隔爆水袋无破损、无短缺、无堆渣。隔爆水棚的管理说明牌要标明安设地点、巷道断面水棚类型、棚区长度、水袋数量、水袋容量、设计水量、实际水量、管理单位、管理人员。七、主要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30m,辅助隔爆81、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按巷道的断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水棚的用水量大于400L/m2,辅助隔爆水棚的用水量大于200L/m2。三十煤场防尘管理制度一、煤场管理员应根据出煤量及优劣合理安排卸煤地点,科学划分,分区存放,对各区域煤的堆放、卸车、装车、倒运、调度等环节进行管理和指导;严格控制大风扬尘天装卸煤,做好煤场防尘工作;二、捡矸人员进入作业区域,必须先佩戴好安全帽、防尘口罩、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安全帽必须贴有反光条。根据需要严格对煤场进行洒水降尘。三、煤场管理员必须每班安排人员负责清洁煤场内的公共卫生,及时洒水清理地面粉尘,保证路面整洁,避免车辆行驶产生扬尘。四、铲车司机必须服从煤场82、管理员的管理,听从指挥。装卸煤过程,动作连贯柔和,尽量减少扬尘。五、铲车在煤场应注意观察行人、作业人员情况,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减少扬尘。六、煤场周围必须安装防尘管路,对煤场进行适当洒水降尘工作。七、煤场带式输送机转载点、笼筛、破碎机和卸载点等地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八、按要求给煤场作业人员发放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并做好发放记录。井下爆破三十一“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一炮三检”制度“一炮三检”就是在采掘工作面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由瓦斯检查员(蹲点瓦检员)检查瓦斯、二氧化碳等情况。当瓦斯浓度低于1%、二氧化碳浓度低于1.5%时83、方可装药、放炮;爆破后瓦斯浓度低于1%、二氧化碳浓度低于1.5%时方可进行施工;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不准装药、放炮;放炮后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处理。“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及执行程序一、“三人联锁放炮制”就是爆破工、班队长和瓦斯检查员(蹲点瓦检员)三人必须同时自始至终参加爆破工作的全过程,并执行换牌制。爆破作业前, 爆破工持“警戒牌”、 班队长持“瓦斯检查牌”、 瓦斯检查员(蹲点瓦检员)持“放炮牌”。二、执行“三人联锁放炮”,执行换牌制,应按下述程序进行:(一)放炮前,爆破工在检查雷管脚线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队长。(二84、)班队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上下出口、风量、阻塞物等爆破准备工作无误,达到爆破要求条件时,负责布置警戒,组织撤出人员到规定的安全地点躲避。班队长必须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规定距离的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班队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将自己携带的“瓦斯检查牌”交给瓦斯检查员(蹲点瓦检员)。(三)、瓦斯检查员(蹲点瓦检员)接到“瓦斯检查牌”后,在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煤尘符合规定后,将检查的瓦斯、煤尘等情况汇报给班队长,并将自己携带“放炮牌”交给班队长。(85、四)、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汇报爆破作业地点的瓦斯 、煤尘、支护等情况,经矿调度室同意后,向爆破工递交“放炮牌”。(五)、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才允许将放炮线母线与联接线进行联接,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在通风良好、安全的规定地点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 (六)、爆破结束后,爆破工、班队长和瓦斯检查员(蹲点瓦检员)必须共同检查放炮地点,若通风、瓦斯、煤尘等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爆破效果达到预期目的,顶板与支护情况完好,三块牌各归原主保管,否则,必须立即处理,处理完好后,方可三块牌各归原主,完成一个“三人联锁放炮”循环。基础管理三十二“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一、根据集团公司文件要求,按照吨86、煤不低于15元为标准提取我矿安全费用,按照当月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并逐月提取专款专用。二、“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一)瓦斯治理费用;(二)“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尾巷、热害、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和改进矿井的供电系统安全设施;(四)通风仪器、仪表、设备检测检验支出、隐患整改、安全评价等;(五)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六)开展“一通三防”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87、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七)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一通三防”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其他与“一通三防”直接相关的支出。三、使用原则(一)必须用于煤矿与“一通三防”直接相关的支出,月度结余资金,结转下月使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提取的“一通三防”安全费用不能满足需要时,超支部分直接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二)重点保证“一通三防”设备更新、风机改造、瓦斯治理、粉尘治理、防灭火等设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一通三防”设施完善。四、实施程序及管理(一)每年编制一通三资金使用计划,与生产计划、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同时编制、同时审批、同时下达计划执行。88、(二)所有用于“一通三防”安全投入范围内列支的费用,均需经过通风科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到财务科办理入账核算手续。真实反映“一通三防”安全投入实际状况。(三)矿生产、通风、机电、安环、调度等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的跟踪、监督管理,所有项目要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四)对形成固定资产的计划外项目,须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采购。(五)计划内设备、材料、配件的采购,必须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招投标办法执行。五、监督管理(一)安环科对“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安排、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检查。(二)“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的使用要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广大员工群众的监督。(三)建立管89、理台帐。三十三通风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一、通风技术措施审批内容(一)矿井实施通风系统改造、改变矿井主要通风系统和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通风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报煤业公司总工审批。(二)矿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报告、通风能力核定报告报煤业公司审核,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现场核查后,修改定稿。(三)矿井必须制定主扇停电停风应急预案并报煤业公司。(四)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报煤业公司备案。(五)矿井年度反风演习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报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六)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采区,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组织实施。(七)排除封闭的瓦斯尾巷、情况不明的巷道、老空区、火区等90、处的瓦斯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实施。(八)主扇需停机检修等情况需要停风时,必须提前编制主扇停风措施,经矿总工审批后执行。(九)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煤业公司备案,并组织学习和落实。(十)其他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十一)通风设施构筑必须要有施工设计方案,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和煤业有限公司矿井通风设施建设标准进行编制。二、规程措施编制与审批规定(一)重点工作、施工必须做到“一施工一措施”。(二)设计方案、措施审批前,技术员应积极收集现场资料,结合现场实际,征求各部门意见,力求91、符合实际,有操作性。(三)措施编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客观条件,内容齐全,图文清晰。(四)各项工作施工前,必须事先完成措施的编制审批,及时下发学习。(五)措施上涉及到生产、机电、安环等部门的,必须要有部门主管签字,最后由安全副矿长和矿总工审批。(六)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总工外出时由矿长或安全副矿长审批,部门主管外出时由副主管审批。(七)设计方案、措施审批后,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三十四通风瓦斯分析制度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通风瓦斯分析:(一)采掘工作面发生无风、微风、循环风时;(二)通风、瓦斯异常的(指在正常情况下,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现92、突然停风、风量不稳定和瓦斯浓度变化幅度较大等现象)。(三)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经常处于超限临界值时;(四)采掘工作面爆破后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五)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存在其它瓦斯涌出异常情况。二、分析内容(一)通风系统情况:主(局)扇运行、风量变化、通风设施情况等;(二)地质构造情况:煤层赋存、地层产状、构造形态等;(三)采掘工艺情况:采掘方法、循环进度、落煤量等;三、分析方法(一)成立以矿总工程师为组长,通风科、生产科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分析小组,对瓦斯异常信息进行分析,查找出问题原因,制定预防、整改措施,并做好分析记录、建立瓦斯异常涌出分析台帐。(二)瓦斯数据分析方法采取即时分析和定期分析两种。即时分析法:人员检查或监测数据出现瓦斯异常时,要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小组成员参加,对瓦斯数据异常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原因,并制定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定期分析法: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每月开展一次分析会议,对月内出现的通风、瓦斯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制定防范措施。(三)在矿井瓦斯地质图上标注瓦斯异常点,标明瓦斯浓度、瓦斯涌出量,在分析台帐上记录异常原因、发生异常时的生产活动情况及处理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