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释义培训课件(81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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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74628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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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释义培训,培训人:,一、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与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期施行。分为八章102条。简称国务院591号令。下面就具体的内容进行释义。,一、总则释义,本章共10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及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确定和调整机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及国家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鼓励政策等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2、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1、修改背景:1.12003年和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2次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一、总则释义,1.2从实践中看,危化品安全管理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1.3有关地方、企业、专家反映,现行调理的一些制度用以是好的,对你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或者不完全科学合理,达不到预期效果;1.4现行条例施行后,国家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如何与之衔接好,也需要统筹考虑。,一、总则释义,2、立法的目的:2.1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1.1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3、助燃等性质,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物质。分为八大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副腐蚀品。,一、总则释义,2.1.2安全管理的定义:指广义的管理,不仅包括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自身的安全管理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的安全管理还包括社会各个方面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2.2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总则释义,2.2.1危险化学品事故: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具4、体的事故分类标准参照2007年4月9日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一、总则释义,2.3保护环境。危险化学品中很大一部分具有毒害性、腐蚀性,制定的目的,除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一目的外,另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环境。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总则释义,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安全措施和管理方法各部相同,部可能在一个条例中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所有问题都5、作出规定。因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总则释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本条是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以及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确定和调整机制的规定。,一、总则释义,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6、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本条是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的基本方针、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本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释义,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方针:具体包括以下四个层面:4.1.1安全7、第一:是一种思想,一种理念,她体现的是对生命安全这一人类最高价值的充分尊重;4.1.2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体现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律和特点;4.1.3综合治理:是一种机制、一种手段、一种方法,体现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4.1.4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管理设计政府、企业自我管理、社会监督等多方面,但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根本和关键所在。,一、总则释义,4.2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4.2.1全面负责的含义:一是这姓责任必须承担,不能推托;二是这项责任不能分割,不能转嫁。4.2.2主要负责人的含义:危化品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虽然8、不在单位任职,但实际上控制、掌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控制人也术语主要负责人。4.3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本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职责,一、总则释义,4.3.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是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和前提。4.3.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是加强单位内部安全管理的基础,是明确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所必须的。4.3.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直接关系到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对提高9、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一、总则释义,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本条是关于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及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与原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原来规定: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uiji其它可能进入人民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当时的初衷是解决当时制售“毒鼠强”等剧毒灭鼠药的行为泛滥问题。后经过实际运行下来,不太切合实际。,一、总则释义,第六条对危险化10、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三)质量监督检验检11、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12、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13、行为。本条是关于富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一、总则释义,6.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6.1.1组织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6.1.2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包括市射洪长输送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6.1.3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6.1.4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6.1.5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6.1.6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一、总则释义,6.2公安机关的职责:6.2.1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6.2.2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6.2.3负14、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6.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6.3.1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大型固定式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6.3.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6.3.3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分类、安全标签、包装及技术说明书实施符合性检验。,一、总则释义,6.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6.4.1负责废弃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6.4.2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6.4.3负责新化学物质及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6.4.4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环境15、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一、总则释义,6.5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6.5.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批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和储存)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6.5.2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格神品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6.5.3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16、全管理。,一、总则释义,6.6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6.6.1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6.6.2负责组织、协调危险互相拼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6.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6.7.1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6.7.2查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6.8邮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一、总则释义,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17、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本条是关于富有危险化学品安全18、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才去的措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监督检查义务的规定。,一、总则释义,7.1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7.1.1实施现场检查:进入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单位的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时,应当如实说明;查阅、复制相关与监督检查闲逛的文件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7.1.2责令消除隐患: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根据情况责令消除隐患。对重大、紧急并且具有现实危险的隐患,可以责令立即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可以责令限期消除。7.1.3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检查中法相相关19、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一、总则释义,7.1.4查封、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这里所讲的“查封”是指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张贴封条或者采用其他必要措施封存起来,未经富有相关监管部门的统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或动用;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原料、运输工具,有权予以扣押。这里所讲的“扣押”是指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原料、运输工具予以扣留。这里所讲的“违法”是指不符合2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7.1.5纠正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一、总则释义,7.2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7.2.1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被检查单位对于对于有1名监督人员实施的检查,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7.2.2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7.3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7.3.1依法监督检查的含义:“依法”有三层含义:主体合法;措施合法;程序合法。7.3.2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范围既包括危险化学品单位及相关人员等与监督检查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虽然与监督检查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21、你需要监督检查予以配合的其他单位和个人。7.3.3关于配合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实施的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后两种行为在后果上会影响依法监督检查,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合为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便宜条件;拒绝不接受检查,使检查不能开展;阻碍对检查进行干扰、破坏,影响检查的顺利实施。,一、总则释义,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本条是这次修22、改新增加的内容,目的在于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政府监管力度。这一规定体现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规律,符合实际情况。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密切协作。,一、总则释义,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本条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本23、条是这次修改中新增加的内容。当前的三个关键是可靠性、先进性、新的配方。,一、总则释义,本章共17条,主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作了规定。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本条主要规定了3个层面的内容:11.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施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这是一项原则性规定。统筹是指通盘筹划、整体考虑;规划是指国家或地区的长24、远发展计划,对特定行业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法杖的指导性纲要;布局则是指科学、合理进行安排。11.2明确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行业规划和布局的部门。这是本次修改新增的内容,目的是将湖南工业规划和布局落到实处。11.3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理解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两点:结合本地实际;确保安全的原则。,二、生产、储存安全,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25、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本条是此次修改中的一项重点内容。主要规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2.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这既明确了责任部门,又规定了安全条件审查属于行政许可。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12.2安全条件审查的程序: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26、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二、生产、储存安全,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本条是保障危险化学管道安全的规定。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国27、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本条是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许可证的衔接性规定。参照2004年1月13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二、生产、储存安全,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28、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本条是关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管理规定。主要有以下两层内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及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提供;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处理。,二、生产、储存安全,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的内容,29、目的是为了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进一步落实保护环境的立法目的。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是指那些具有严重环境危害,需要从环境保护角度实施重点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不易降解且易蓄积在生物体内、长期接触可对人体产生危害作用的;极难降解且易易蓄积在生物体内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急性或慢性损害的;给予环保目的,需要重点管理的其他可能严重危害环境的。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本条是30、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安全制度的规定。,二、生产、储存安全,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31、不得少于2年。本条是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检验以及重复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所谓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是指同一件包装物、容器使用两次以上的情况。,二、生产、储存安全,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32、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33、地质灾害的区域。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化学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给出了9类78中危险物质的名称和临界量。,二、生产、储存安全,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3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谓安全设施、设备,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设置的设施、设备。包括预防事故、控制事故与减少事故影响三类。预防设施、设备:检测报警、安全防护、防爆、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控制设施、设备:泄压和止逆、紧急处理设施;减少、消除事故影响设施、设备:防止火灾蔓延、灭火、紧急个体处置、应急救援、逃生避难、劳防用品和装备。,二、生产、储存安全,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通信35、装置包括步话机、有线固定电话、无线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报警装置是指能够报告危急情况或者发出危急信号的装置。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2.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与36、原条例作了4点修改:将适用主体由“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明确修订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安全评价由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将评价对象由“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修改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统一并适当减少了对安全评价的频次要求。22.2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应当报有关部门备案。整改应做到计划、方案、措施、时间期限和责任落实。,二、生产、储存安全,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37、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剧毒化学品是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具体参见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收录的335种。易制爆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二、生产、储存安全,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38、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储存方式分为3种:隔离储存:在同一房间或区域内,不同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隔开储存:在同一房间或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禁忌物分开的储存方式;分离储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具体标准参见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二、生产、储存安全,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39、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本条规定了2项制度: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备案制度;理解注意点:只有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才需要备案;对备案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中要做到及时备案。,二、生产、储存安全,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本条是关于危险化学品专用40、仓库安全保障制度的规定。,二、生产、储存安全,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处置废弃化学品的基本要求:及时不能拖延;妥善、处置方式、方法要与处置对象的性质、特点相适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规范和要求。,二、生产、储存安全,本章是此次修改条例41、时专门单设的一章,共5条。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本条是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遵守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的原则性规定。,三、使用安全,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42、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本条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限制性体现在四个层面:必须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必须是化工企业;必须是使用数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工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三、使用安全,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本条是关于化工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43、条件的规定。申领许可证初必须按照第28条的规定外,还需要本条规定的4个条件。只有同时满足,方可。,三、使用安全,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本条是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44、请和颁发程序的规定。,三、使用安全,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本条是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衔接性规定。,三、使用安全,四、经营安全,本章共10条,自33条到42条,主要规定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经45、营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购买应当持有的证件、剧毒化学品后买许可制度以及销售、转让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等。,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46、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经营安全,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47、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48、的许可证件。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四、经营安全,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49、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50、安部门制定。,四、经营安全,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51、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第四十二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四、经营安全,五、运输安全,本章共23条,主要从危险52、化学品承运人资质许可及相关人员资格等作了规定。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这是本次新条例中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保障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53、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危险货物申报员:是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专门从事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申报其所运输的危险货物有关情况的人员;集装箱装箱检查员:是指对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过程进行安全检查的专门人员;实行上述两类人员资格制度。,五、运输安全,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54、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五、运输安全,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托运人是指与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委托承运人为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55、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5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五、运输安全,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57、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五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五、运输安全,第五十二条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58、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59、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五、运输安全,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第五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第五十七条通过60、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五、运输安全,第五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第五十61、九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在内河港口62、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五、运输安全,第六十一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第六十二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63、,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第六十三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64、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第六十五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五、运输安全,六、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本章共9条,主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等内容。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65、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次条例修改,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登记办理制度。一是增加了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不再规定储存企业和使用66、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要办理登记;二是增加了规定了登记的内容以更好地规范登记工作;三是明确规定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当发现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67、“凡事预则立”。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及时、高效、有效地预防处置事故,减少事故损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危险化学品事故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多种危害并存、社会危害大的特点,一旦救援不力,将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六、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本条确定了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主体,在应急方面负有68、重要责任,主要有4个方面: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每年至少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没半年至少一次。,六、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第七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69、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第七70、十三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第七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六、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本章共22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与原条例的规定相比,这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对违法行为实施出发的机关,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7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75.1本条确定了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普通主体,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违法行为的主体;75.2行为人误将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当作普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或者误将国家有限制性使用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当作普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并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七、法律责任,75.3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以罚款:20万50万;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还要求违法行为人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72、化处理,所谓“无害化处理”是指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将危险化学品销毁、封存或者转化为对环境、人体无害的物质。进行处理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2)、刑事责任:上述违法行为如果造成了重大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七、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73、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74、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75、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76、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77、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七、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78、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79、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七、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80、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81、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82、以处罚。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七、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83、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七、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84、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85、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八十五条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七、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86、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87、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七、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88、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七、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89、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90、,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七、法律责任,第九十条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91、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第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92、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七、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93、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法律责任,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94、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七、法律责任,第九十七条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95、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八、附则,第九十九条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第一百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第一百零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一百零二条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八、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