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培训课件(125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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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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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一部分 条例的背景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第三部分 总则与法律责任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第五部分 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第六部分 经营安全与法律责任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第八部分 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与法律责任第九部分 附则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解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一、我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状况二、修订前条例的由来三、前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四、修订前条例的起草过程,第一部分 条例的背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一)化学品应用基本情况(二)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三)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现状,一、我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状况2、,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2004年,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执行情况的检查。2005年,起草条例 的(国务院令第344号)修订意见及说明。2005年底,对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规定进行论证。2006年,再次提交条例 的(国务院令第344号)修订意见及说明。2007年,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修订工作进入国务院立法议程。,二、修订前条例的由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不科学,危险化学品目录编制的依据没有规定。(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的负责单位没有明确。(三)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职责分工规定不清楚、不全面。(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设立的行政许可执3、行难。(五)禁止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不符合化学品的应用实际。,三、前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中没有明确。(七)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评价频率不合理,安全评价内容不全面。(八)实行内河禁运剧毒化学品的范围不科学,实行禁运剧毒化学品的内河范围不符合实际需要。(九)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制度重复,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内容不明确,需要登记的单位范围不合理。(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重复建设的抑制在法律层面缺失。,三、前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一)指导4、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四、修订前条例的起草过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二)基本原则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以条例为基本框架,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落实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借鉴和吸收国内外成熟先进的经验和做法,解决条例在执行中5、遇到的问题。逐步与国际接轨。以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联合国公布,2008执行)为基础,根据我国国情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实现分类(定性)、危险程度(定量)管理。全面深入研究重要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整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和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四、修订前条例的起草过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三)修订形式原则上按照修正案的形式,研究、形成条例的修订意见稿。此外,在条例的修订工作中,可根据条例实际需要修订的内容,研究、确定条例的修订形式。,四、修订前条例的起草过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四)主要任务收集、整理并6、研究国内外有关危险化学品资料,特别是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研究、分析有关方面针对条例施行后遇到的问题,提出的条例修订意见,并就重要问题进行国内外调研;研究、提出条例修订意见及其说明,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审定条例修订意见及其说明后,提交国务院审议;条例修订意见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组织进行修订后条例全部内容的英文翻译和诠释(释义)。,四、修订前条例的起草过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一、化学品化学品chemical 是指各种化学元素和化合物以及混合物,无论其他天然的,还是人工合成的。(引自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化7、学品chemical 是指化学物质,无论是物质本身、物或是配制物的一部分,是制造的或从自然界取来的,还包括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引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化学)物质substance 是指以天然状态或通过任何生产过程得到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包括为了维持产品稳定性所需的任何添加剂以及所采用生产过程衍生出的任何杂质,但不包括可以被分离出来而不影响物质稳定性或改变其组成的任何溶剂。(引自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定,2003年),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一、化学品化学物质chemical substance 是指天然存在的8、或通过任何化学反应过程获得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包括为保持产品稳定性所加入的必要添加剂以及所使用生产工艺中产生的任何杂质,但不包括能够被分离开而不影响物质的稳定性或改变其组成的任何溶剂。(引自欧盟理事会关于对统一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与标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指令的第7次修正令(9232EEC)物品articles 是指在制造过程中形成特定形状、表面或设计构型,其最终使用功能整体或部分地取决于其形状和设计构型,并且在最终使用中其化学组成不发生变化或者仅有不脱离其商业目的的组成变化的产品。(引自欧盟现有商业化学物质名录报告指南),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二、危险化学品危险化9、学品hazardous chemicals 是指具有以下性质的化学品:1)经急性、重复或长期暴露,能导致健康风险的极高毒性或毒性、有害性、腐蚀性、刺激性、致癌性、生殖毒性、能引起非遗传的出生缺陷以及致敏性;2)燃烧和爆炸危险性,包括爆炸性、氧化性、极易燃、高度易燃性;3)危害环境特性,包括对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和生物蓄积性。(引自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职业安全与健康信息中心(ILO/CLS)和联合国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IPCS)1998年出版的化学品安全培训模式),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二、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hazardous chemicals 是指根据170号公约第10、6条被分类为危险的或者有适当资料表明其为危险的任何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具有的特性包括:1)毒性,包括对人体各部分的急性或慢性健康效应;2)化学或物理特性,包括易燃性、爆炸性、氧化性和危险反应性;3)腐蚀性和刺激性;4)过敏和致敏效应;5)致癌效应;6)致畸和致突变效应;7)对生殖系统的效应。(引自国际组织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及其177号建议书),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二、危险化学品危险物质dangerous substances 是指爆炸性物质、氧化性物质、极易燃物质、高度易燃物质、易燃物质、极高毒性物质、有毒物质、有(损)害物质、腐蚀性物质、致敏物质、致癌物质、11、致突变物质、生殖毒性物质以及对环境危险物质。(引自欧盟理事会关于对统一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与标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指令第7次修正令(9232EEC),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二、危险化学品有毒物质toxic substances是指业已证明通过作业场所中的任何途径接触可能危害人类生命;造成短期或长期疾病基身体伤害;对健康造成有害影响;在人体和实验动物体上诱发癌或其他肿瘤作用;引起人和实验动物母体的后代性格的可遗传变化;造成发育中的人或实验动物的胚胎出现身体缺陷的物质。(引自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研究所(NIOSH)对有毒物质的解释说明)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12、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引自条例),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三、危险货物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 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以某种其他方式对人类、动物或环境造成损害的物质和物品。其中的环境包括在运输中的其他货物、车辆、建筑物、土壤、公路、空气、水路和自然界。倒空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由于可能残留某些盛装过的危险化学物质或产品也应当视为危险货物。(引自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职业安全与健康信息中心(ILO/CLS)和联合国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IPCS)1998年出版的化学品安全培训模式)13、,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四、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5)将常用危险化学品分为八大类,即: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四、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识制度(GHS)(按照化学品危险性分类)(1)物理危险(PHYSICAL HAZARDS)1)爆炸品(Explosives)2)易燃气体(Flammable gases)3)易燃气溶胶(Flammable14、 aerosols)4)氧化性气体(Oxidizing gases)5)压力下气体(Gases under pressure)6)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7)易燃固体(Flammable solids)8)自反应性物质和混合物(Self-reactive substances and mixtures)9)发火液体(Pyrophoric liquids),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四、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识制度(GHS)(按照化学品危险性分类)(1)物理危险(PHYSICAL HAZARDS)10)发火固体(Pyrophoric 15、solids)11)自热物质和混合物(Self-heating substances and mixtures)1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Substances and mixtures which,in contact with water,emit flammable gases)13)氧化性液体(Oxidizing liquids)14)氧化性固体(Oxidizing solids)15)有机过氧化物(Organic peroxides)16)金属腐蚀剂(Corrosive to metals),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四、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全球化学品统一16、分类和标识制度(GHS)(按照化学品危险性分类)(2)健康危害(HEALTH HAZARDS)1)急性毒性(Acute toxicity)2)皮肤腐蚀/刺激(Skin corrosion/irritation)3)严重眼损伤/眼刺激(Serious eye damage/eye irritation)4)呼吸或皮肤致敏作用(Respiratory or skin sensitization)5)生殖细胞致突变性(Germ cell mutagenicity)6)致癌性(Carcinogenicity)7)生殖毒性(Reproductive toxicity)8)特定目标器官系统毒性 一次性接触17、(Specific target organ systemic toxicity Single exposure)9)特定目标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Specific target organ systemic toxicity Repeated exposure)10)吸入危害(Aspiration hazard),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四、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识制度(GHS)(按照化学品危险性分类)(3)环境危害(ENVIRONMENTAL HAZARDS)1)水生环境有害物(Hazardous to the aquatic environment18、),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五、危险货物的分类 联合国TDG 第1 类:爆炸品,第2 类:气体,第3 类:易燃液体,第4 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 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 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 类:放射性物质,第8 类:腐蚀性物质,第9 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1986)将危险货物分为九大类,即: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杂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19、 基本概念,五、作业场所危险的划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修订版)(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五、作业场所危险的划分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中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五、作业场所危险的划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修订版)(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五、作业场所危险的划分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中20、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五、作业场所危险的划分 在原劳动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中,将爆炸危险场所分三级。即: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一般危险场所。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较小,储存的数21、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六、安全设施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与减少事故影响设施等3大类。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所谓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22、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所谓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所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所谓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一、23、第一条规定了做什么和要达到的目的。做什么:一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二是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目的:一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二是保护环境。,第三部分 总则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二、第二条从行为角度,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三部分 总则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三、第三条第一款,从定性的角度,给出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分别描述的目的:为以后条款描述的依据。第二款,规定了编制、调整和公布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部门和编制依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指的什么?,第三部分 总则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四、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24、全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具备的安全条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条件,有资格要求的岗位人员的条件。,第三部分 总则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五、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第二款,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需要做的事项:确定并公布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法律责任:违反禁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处理(见第七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三部分 总则与法律责任,危险化25、学品安全管理讲义,六、第六条和第七条第六条,规定了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主要部门的职责。第七条,规定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的权力和条件。被监督检查单位的义务。法律责任: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见第九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不配合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执行监督检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罚(见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部分 总则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七、第八条第一款,给出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的法律依据和职能。第二款,规定了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26、责的部门相互配合和协作的义务。法律责任:没有规定。,第二部分 总则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八、第九条给出了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权利人。规定了对举报事项处理的权限,并体现了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和协作的规定。法律责任: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见第九十六条)。接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见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部分 总则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27、义,九、第十条给出了推广应用“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和降低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经营风险的模式”的法律依据。,第三部分 总则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从危险化学品固有危险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角度,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和布局入手,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进行管理。第二款,确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和布局的实施部门。第三款,在城乡规划中,要包涵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的适当区域。法律责任:对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责任不确定;对第三款的法律责任,参见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章。,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28、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二、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设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查制度,并明确了实施部门。目的:从源头角度,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安全进行管理,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第二款,一是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法定工作,并引入了第三方工作机制;二是明确了审查工作程序;三是规定了审查工作时限;四是确定了审查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的制定部门。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法律责任: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见条例第九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监管部29、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二、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具体办法体现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30、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安监总厅危化200762号),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提示、警示和定期检查、检测。第二款,对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规定了施工单位的告知、预防义务和时限,同时也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所属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指导义务。与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关系?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31、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衔接。第二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衔接。第三款,规定了行政许可信息共享,也是条例第八条规定实现途径之一。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见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五、第十五条第一款,给出了危32、险化学品危险性信息和安全防护措施信息传递(告知义务的体现)的方式、方法和形式要求。第二款,赋予了危险化学品制造(生产)者需要不断认知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和安全防护措施信息、告知义务,并修正传递信息形式。是“社会责任”和“责任关怀”义务的具体体现。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六、第十六条一是提出了“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这一概念;二是规定了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33、信息的报告义务;三是确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释放?(有组织和无组织)法律责任: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见条例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规定的企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七、第十七条第一款,一是确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要求形式;二是条例笼统采信了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三是隐涵了制定规章和标准的意图。第二款,确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物理性质与包装34、相适应的关系。目的是;使危险化学品在人们应用过程中处于可控状态。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八、第十八条第一款,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衔接;二是确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的第三方检验;三是确定了第三方检验机构,并隐涵了第三方检验机构认可部门,四是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出厂、销售前检验合格,隐涵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执行。第二款,对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了排除规35、定,一是排除范围,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二是执行的规定,即:应当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三是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认可部门,即:经海事管理机构。第三款,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复使用的检查、隐患处理、记录及其记录保存期。目的:一是使危险化学品在人们应用过程中处于可控状态;二是为事后监督(包括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信息依据。(本款宜放在第十七条规定中),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八、第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36、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九、第十九条第一款,确定了实施重点保护的场所、设施、区域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需要一定安全防护距离的意图;给出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限制性,即引出了重大危险源概念。第二款,一是溯及以37、往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二是对以往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三是明确处理部门和政府。第三款,从自然灾害的影响角度,确定了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地址。吸取已经发生的自然灾害中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教训。(本款宜放在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中)第四款,给出了重大危险源的定性定义。法律责任: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见条例第九十六条)。不以现行法律规定追究以往的法律责任,但企业要承担现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第二十条38、第一款,一是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采取安全设施及其维护、保养的义务及目标;二是通过罗列式给出了安全设施的范围;三是规定了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方式、方法,即: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经常性?第二款,规定了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告知义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是本款规定的延伸。(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宜放在本条规定中,并结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对本条规定进行完善。),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第二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39、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 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一、第二十一条从处理不安全状态的装置、设施角度,强制性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联络、告知措施和目标。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40、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一是引入了安全评价制度;二是引入第三方评价的机制,并确定了第三方机构的资质;三是确定了安全评价制度执行时限;四是确定了安全评价的范围;五是规定了安全评价结果的处理要求。年?第二款,一是确定了安全评价结果处理情况的报告制度;二是明确了报告的受理部门(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部门),即: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二、第二十二41、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 第八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公共安全角度,一是引出了“易制爆危险化学42、品”的概念;二是确定了对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记录制度;三是规定了企业管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涉及公共安全的原则措施和目标,即: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四是规定了丢失或者被盗后的报告义务及受理部门。第二款,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设置和配备治安保卫机构和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维护公共公共安全,人人有责。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企业43、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四、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便于可控角度,规定了管理设施(措施),即:专用仓库和专人管理,特别设置了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实行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第二款,一是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二是采信了国家标准、规章(即国家有关规定);三是隐涵了制订国家标准、规章的意图。,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四、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44、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部分内容)和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部分内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45、,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五、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企业风险管理角度,设置了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第二款,从社会风险角度,设置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告制度,并分类确定了报告受理部门(即: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46、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前部分)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后部分),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是确定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建设、管理的要求;二是采信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是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告知义务;47、四是从公共安全角度,规定了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五是隐涵了制定规章和标准的意图。第二款,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处于可控状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检验。,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六、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48、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二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前部分)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49、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后部分),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七、第二十七条从生产经营安全和公共安全及环境保护角度,一是对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单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规定了装置、设施和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要求,即:妥善、不得丢弃;二是隐涵了规定单位制定处置方案和报告的义务;三是明确了报告的受理部门,即: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四是规定了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检查结果的处理时限要求和实施部门,实施部门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50、,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七、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责令改正51、,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 第二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部分 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一、第二十八条一是笼统规定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条件;二是采信了标准;三是隐涵了制定标准;四是明确了从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危险性、数量和使用方式等方面来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五是确定了目标(也是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即:安全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法律责任:在条例中,没有确定。,第五部分 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设立了危险化学品使用行政许可制度及其范围、取得许52、可的形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化工企业?第二款,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标准的确定和公布部门,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农业部。公安部、农业部?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见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部分 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三、第三十条规定了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条件。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见条例第二十八条);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符53、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第五部分 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四、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是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人及提交的申请材料;二是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实施部门,即: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是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办理时限,即:45日内;四是再次规定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形式,即: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书面通知。第二款,从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角度,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信息共享。也是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具体体现。,第五部分 使用安全与法律责54、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四、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实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见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部分 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五、第三十二条本条采取得是类比规定形式。一是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同样承担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的报告义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企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五部分 使用安全55、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五、第三十二条二是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同样有采取安全设施及其维护、保养的义务及目标。法律责任: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只能从储存危险化学品角度,可间接确定:使用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 第八十条第二项)。使用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56、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第五部分 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五、第三十二条三是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同样要有联络、告知措施和目标。法律责任: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只能从储存危险化学品角度,可间接确定:使用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部分 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五、第三十二条三是使用剧毒化学品57、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同样要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记录制度,管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涉及公共安全的原则措施和目标(即: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防止丢失或者被盗),丢失或者被盗后的报告义务。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部分 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五、第三十二条四是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同样有危险化学品使用装置、设施和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义务。法律责任:使用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采取有58、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使用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 第二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部分 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五、第三十二条五是使用59、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同样要进行安全评价。法律责任:使用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 第八十条第三项)使用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部分 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60、理讲义,一、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是设置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二是附加了行政许可的范围,即:经营活动和经营仓储设施活动。第二款,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排除范围,即:排除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厂销售活动。目的避免重复行政许可。第三款,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排除范围,即:排除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活动。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发,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第六部分 经营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二、第三十四条设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具备的61、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部分 经营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一是规定了申请人及提交的申请材料范围;二是分类设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实施部门,即:设区的市和县安全监管部门;三是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时限,即:30日内;四是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形式,即:危险化学品经营62、许可证或者书面通知。第二款,从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角度,规定了信息共享的责任。环保部门、公安部门。第三款,从行政许可关系角度,明确了经营许可与工商登记之间的关系。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见条例第九十六条),第六部分 经营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四、第三十六条一是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中的储存危险化学品活动进行了类比规定;二是区分经营活动形式,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中的储存危险化学品活动进行了排除规定,即: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63、品。法律责任:一是违反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只对港口经营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部分 经营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四、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后部分)规定,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64、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部分 经营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五、第三十七条从合法性角度,对采购(买)进行限制性规定,即: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法律责任:违反本条(前部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65、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见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条例本条(后部分)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部分 经营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六、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一是确定了具有危险化学生产、使用、经营和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企业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权利;二是避免重复取得行政许可。第二款,一是设立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制度、实施购买许可的范围、实施机关(即: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66、实施形式(即: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二是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人和提交的申请材料(即:合法用途说明)。第三款,对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进行了排除规定。对个人加以限制。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宜单设规定),第六部分 经营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七、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的申请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67、的身份证明。第二款,规定了购买许可证的实施时限(即:日内)、形式(即: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书面通知)。第三款,确定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实施办法制定的部门(即:公安部门)。,第六部分 经营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八、第四十条从公共安全角度,一是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活动查验合法性的义务,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二是否定性确定了销售对象;三是确定了销售品种、数量。第二款,确定了销售活动中禁止对象,即:禁止向个人。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68、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见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部分 经营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九、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公共安全角度,一是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的法定义务;二是确定了记录和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目的:公共安全的社会责任,便于公共安全事件的调查)第二款,一是设立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后的信息报告制度和时限及(即5日内)及其受理机关(即: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二是明确了受理机关对信息69、报告的处理方式。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部分 经营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第四十二条从公共安全角度,一是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后行为加以限制,即:不得出借、转让;二是对一些被迫的经营活动进行了排除,即: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活动;三是对排除的活动设定了出借、转让的范围;四是设置了出借、转让后的报告制度。法律责任:违反本条(前部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70、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后部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部分 经营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一是补充给出了取得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许可,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二是明确了道路、水路运输许可与工商登记的关系。第二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二、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71、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三、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72、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四、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五、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73、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六、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七、第四十九74、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八、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75、的证明文件;(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九、第五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76、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第五十二条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一、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77、舶运输。,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二、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三、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78、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四、第五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五、第五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79、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六、第五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80、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七、第五十九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八、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81、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十九、第六十一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82、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二十、第六十二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二十一、第六十三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83、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二十二、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二十三、第六十五条84、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七部分 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一、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法律责任:二是,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只对港口经营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部分 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二、第六十七85、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法律责任:二是,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危险化学品86、储存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只对港口经营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部分 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三、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责任:二是,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只对港口经营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87、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部分 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四、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责任:二是,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只对港口经营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88、部分 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五、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法律责任:二是,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只对港口经营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部分 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89、管理讲义,六、第七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法律责任:二是,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只对港口经营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部分 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90、,七、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91、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法律责任:二是,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只对港口经营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部分 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八、第七十三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法律责任:二是,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只对港口经营人)责令停止建92、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部分 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九、第七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第八部分 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一、第九十七条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燃93、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九部分 附则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二、第九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九部分 附则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三、第九十九条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94、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第九部分 附则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四、第一百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第九部分 附则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五、第一百零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九部分 附则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六、第一百零二条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法律责任:二是,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只对港口经营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部分 附则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谢谢!,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