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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生产技术监察规程培训课件(90页)
锅炉安全生产技术监察规程培训课件(9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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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
上传人: 编号:764793 2023-10-10 90页 721.57KB
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选讲内容(其他章节略,自学),修订原则主要变化总则设计(3.1,3.2)制造(4.1,4.3,4.4,4.6)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检验D级锅炉附则附件A 锅炉产品合格证附件B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修订原则,1、将锅炉相关规程合并为一个规程,原有的三个锅炉规程和局长令原劳动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6年颁布)、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1年颁布)、有机热载体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3年颁布)以及原国家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全部整合,形成新的锅规。2、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2、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3、连续性原则,对成熟和行之有效的条款予以保留。4、先进性原则,充分采纳新技术新方法,并为之预留出路。5、与国际接轨原则,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又适合我国国情。6、分类监管原则,将锅炉按照不同风险程度进行分级,并制定不同监管内容。7、充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减少审批程序。8、安全与节能并重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适应技术发展需要,调整简化过繁的检验要求,降低企业制造成本。目录,主要变化,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规定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增加了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加强了立式锅炉技术3、要求大量减少产品焊接试板增加了无损检测方法,总体减小了无损检测比例增加了锅炉重大修理的定义及内涵删除了锅炉房章节新增电站锅炉设计、安装(含调试、验收)和使用管理要求,增加和完善了对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燃烧器安全技术要求增加了锅炉水处理要求明确规定了锅炉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内容、范围及结论修订并大量增加了有机热载体、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的技术要求增加了铸铁锅炉的适用范围,完善了型式试验内容,降低了锅片最小壁厚调整了D级锅炉相关技术要求目录,总则,1.1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条款解释:修改4、条款 内容:1、目的;2、依据。,总则,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注1-1:固定式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是固定的。1.2.1 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总则,1.2.2 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锅5、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注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集箱的有关规定。目录,总则,条款解释1、固定式锅炉:指在运行时本体处于固定状态的锅炉。像运行时本体移动的船舶上的锅炉、火车机车锅炉,则属于移动式锅炉,本规程不适用。油田注汽锅炉等虽然为了运输方便,固定在车上,但使用时固定,也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2、承压锅炉:表压力大于零的锅炉。对于敞口的开水锅炉6、,锅炉运行时,锅内的汽与水不形成表压,视为不承压。汽水两用锅炉则承压。3、锅炉范围内管道:原来按照有无锅炉房两种情况界定,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中对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管道有200米的概念,此次修订按照电站锅炉和非电站锅炉明确规定。目录,总则,条款解释 锅炉范围内管道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锅炉主给水管道:锅炉给水泵出口到锅炉省煤器的管道;主蒸汽管道:锅炉主蒸汽出口阀(锅炉无主汽阀时,为汽轮机主汽阀)以内的承压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再热器进口前的减温减压器出口、汽轮机抽汽缸出口(有汽阀时,为汽阀出口)7、至再热器的管道,和再热器出口至汽轮机汽门以内的管道。工业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目录,总则,条款解释4、分汽(水、油)缸的管理问题:注1-2明确规定了分汽缸要按照锅炉集箱的技术要求(包括设计、制造)执行。(不属于容器,属锅炉部件)(锅炉房内、外)分汽缸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检验、使用登记问题?(待省局答复)5、余(废)热锅炉管理问题:按设备主要用途界定:凡是生产工艺流程不可缺少的8、设备均属于压力容器范畴,反之,以余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换热设备均属于锅炉范畴(主要结构形式为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热锅炉)。余(废)热锅炉制造见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制造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目录,总则,1.3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条款解释:修改条款。内容:1、明确了本规程的不适用范围;2、依据: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的规定。目录,总则,条款解释1、9、对蒸规第2条规定的修改,将不清晰的“水容量”修改为较明确的“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2、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锅炉”用语的含义3、条例第三条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4、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个体服装业中,水容量较小,压力较高,对于这种锅炉,难以达到完全符合本规程。5、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适用于固容规,不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6、有机热载体锅炉:没有设立管理下限,主要是考虑条例没有给出相应规定。目录,总则,1.4 锅炉设10、备级别 1.4.1 A级锅炉 1.4.2 B级锅炉 1.4.3 C级锅炉 1.4.4 D级锅炉目录,总则,1.4.1 A级锅炉A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3)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2.1MPa;(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6)中压锅炉,3.8MPap5.3MPa。目录,总则,1.4.2 B级锅炉(1)蒸汽锅炉,0.8MPap3.8MPa;(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t为额定出水温度,11、下同);(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1.4.3 C级锅炉(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2)热水锅炉,p3.8MPa并且t120;(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4.2MW。目录,总则,1.4.4 D级锅炉(1)蒸汽锅炉,p 0.8MPa 并且30L V 50L;(2)汽水两用锅炉(注1-4),p 0.04MPa并且D 0.5t/h(D为额定蒸发量,下同);(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t 95;(4)气相或液相有机热载体锅12、炉,Q 0.1 MW目录,总则,注1-3:p 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注1-4: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条款解释:整个1.4条是新增条款。内容:1、锅炉设备级别的规定;2、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分级,以利于实现更为科学的分类监管。(见“使用管理”、“D级锅炉”章节。目录,总则,1.5 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13、意;(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条款解释:修改条款。内容:有关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的规定。目录,总则,1.6 特殊情况的处理 有关单位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条款解释:修改条款。内容:为促进锅炉科学技术进步,对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提供解决问题的安全通道的规定。目录,总则,1.7 监督管理(1)锅炉的设计14、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3)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改造、修理和检验单位(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4)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条款解释:修改条款。内容:锅炉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目录,总则,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条款解释:修改条款。内容:规定了本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管理制度15、等的相互关系。1.9 章节关系说明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10、11、12、13章执行,并且优先采用。条款解释:新增条款内容:是本规程各有关章节关系的结构性说明条款。目录,设计,3.1 基本要求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可靠和节能的要求。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对其制造的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条款说明:本条款是修改的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锅炉设计的原则要求。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查中包括了设计能力的评审内容,且锅炉制造前要经过设计文件鉴定,不单独设立设计资质的评审和认定,因此取得锅炉制造证的单位应对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3.2 设计文件鉴定锅炉16、产品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条款说明:新增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锅炉设计文件的规定。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目录,制造,4.1 基本要求(1)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产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锅炉产品制造,锅炉制造单位对出厂的锅炉产品性能和制造质量负责;(2)锅炉用材料下料或者坡口加工、受压元件加工成形后不应当产生有害缺陷,冷成形应当避免产生冷作硬化引起脆断或者开裂,热成形应当避免因成形温度过高或者过低而造成有害缺陷。条款解释:新增条款 内容:对锅炉制造的基本要求。目录,制造,4.3 17、焊接 4.3.1 焊接操作人员管理(1)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在有效期内从事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条款解释:将焊工定为焊接操作人员的简称;将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改为现行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2)焊工应当按照焊接工艺施焊并且做好施焊记录;(3)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当打焊工代号钢印,对不能打钢印的材料应当有焊工代号的详细记录;(4)制造单位应当建立焊工技术档案,并且对施焊的实际工艺参数和焊缝质量以18、及焊工遵守工艺纪律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目录,制造,4.3.2 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NB/T 47014(JB/T 4708)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并且满足本条要求。4.3.2.1 焊接工艺评定范围 锅炉产品焊接前,施焊单位应当对以下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1)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焊接接头;(2)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者角接接头。条款解释:蒸规第64、71条,水规第43、51条,有机规第六条的修改条款。内容:评定依据和评定范围。目录,制造,4.3.2.4 焊接工艺评定文件(1)施焊单位应当按照产品焊接要求和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编制19、用于评定的预焊接工艺规程(pWPS),经过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合格,形成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制订焊接工艺规程(WPS)后,方能进行焊接;(2)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应当经过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存入技术档案,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焊接工艺评定试样至少保存5年。条款解释:蒸规第64条、蒸规附录第16条、水规第43条的 修改条款。内容:是对焊接工艺评定过程文件和其管理的规定。目录,制造,4.4 热处理 4.4.1 需要进行热处理的范围(1)碳素钢受压元件,其名义壁厚大于30mm的对接接头或者内燃锅炉的筒体、管板的名义壁厚大于20mm的T形接20、头,应当进行焊后热处理;(2)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照相应标准规定执行;(3)除焊后热处理以外,还应当考虑冷、热成形对变形区材料性能的影响以及该元件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热处理。条款解释:蒸规第77条、水规第56条的修改条款。内容:对焊后热处理范围的规定。目录,制造,4.6 出厂资料、金属铭牌和标记 4.6.1 出厂资料 产品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产品合格21、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见附件A)、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耐)压试验证明等;(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与设计文件不符的变更资料;(7)热水锅炉的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8)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介质流程图和液膜温度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产品合格证上应当有检验责任工程师和质量保证工程师签章和单位公章。目录,制造,4.6.2 A级锅炉出厂资料对于A级锅炉,除满足本规程4.6.1有关要求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者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2)过热器、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3)烟风阻力计算22、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4)热膨胀系统图;(5)高压及以上锅炉水循环(含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6)高压及以上锅炉汽水系统图;(7)高压及以上锅炉各项安全保护装置整定值。电站锅炉机组整套启动验收前,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完整的锅炉出厂技术资料。条款解释:蒸规第8条、第69条,水规第8条、第49条的修改条款,内容:4.6.1和4.6.2条是对锅炉产品出厂资料的规定。目录,制造,4.6.3 产品铭牌 锅炉产品应当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至少载明以下项目:(1)制造单位名称;(2)锅炉型号;(3)设备代码(见附件B);(4)产品编号;(5)额定蒸发量(t/h)或者额定热功率(MW23、);(6)额定工作压力(MPa);(7)额定蒸汽温度()或者额定出口、进口水(油)温度();(8)再热蒸汽进口、出口温度()及进口、出口压力(MPa);(9)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10)制造日期(年月)。铭牌的右上角应当留有打制造监督检验标志的位置。目录,制造,4.6.4 受压部件出厂标记 散件出厂的锅炉,应当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汽水)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者端盖上标记该部件的名称(或者图号)、产品编号。条款解释:蒸规第9条、水规第9条的修改条款。内容:4.6.3、4.6.4条款分别是对锅炉产品铭牌和受压部件出厂标记的规定。目录,24、安装、改造、修理,5.1 基本要求(1)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整(组)装锅炉,也可以修理改造本单位制造的锅炉,从事其他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证允许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工作。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增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锅炉安装单位安装资质的规定。整装锅炉:按照运输条件所允许的范围在制造厂完成总装整台发运的锅炉。组装锅炉:在制造厂内将整台锅炉分成几个装配齐全的大件,运输到工地后可将诸大件方便地组合而成的锅炉整(组)装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目录,安装、改造、修理,5.125、 基本要求(1)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整(组)装锅炉,也可以修理改造本单位制造的锅炉,从事其他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证允许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工作。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增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锅炉安装单位安装资质的规定。条例第17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04年颁布):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整装锅炉。一般来说,锅炉制造单位有能力修理改造本单位制造的锅炉。条例第14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经国家局许可;条例第16条:锅炉维修单位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山东省锅炉维修监督管理办法(20026、7年1月1日起执行)目录,安装、改造、修理,5.1 基本要求整装锅炉:按照运输条件所允许的范围在制造厂完成总装整台发运的锅炉。组装锅炉:在制造厂内将整台锅炉分成几个装配齐全的大件,运输到工地后可将诸大件方便地组合而成的锅炉整(组)装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2)锅炉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情况按照规定办理告知并申请监督检验后,即可施工。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增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锅炉安装告知的规定。制定依据:条例第17条目录,安装、改造、修理,5.2 安装5.2.1 安装位置 锅炉27、一般应当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锅炉的安装位置和锅炉房应当满足GB 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GB 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条款说明:本条款是蒸规第187条、水规第135条的修改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的安装位置和锅炉房的规定本次修订把锅炉房一章删除,直接引用建筑和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5.2.25.2.7略,关注5.2.7电站锅炉安装的特殊要求。目录,安装、改造、修理,5.3 锅炉改造5.3.1 锅炉改造的含义锅炉改造是指锅炉发生结构变化或者燃烧方式发生变化的改造。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增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改造含义的规定28、:因改变循环方式(指介质流动方式的改变),例如蒸汽锅炉自然循环改为控制循环,热水锅炉自然循环改为强制循环等,蒸汽锅炉提高锅炉额定蒸发量,或者热水锅炉提高额定热功率,蒸汽锅炉改完热水锅炉等原因而导致的锅炉结构的改变,包括锅炉受压部件锅筒(壳)、封头、炉胆、炉胆顶、集箱及受热面管子等受压部件、元件及其连接方式的改变,胀接改焊接等;改变燃烧方式,例如燃煤固定炉排改为机械炉排,层燃改室燃,燃煤改燃油、燃气。目录,安装、改造、修理,5.3 锅炉改造5.3.2 改造设计(1)锅炉改造的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锅炉制造单位进行;(2)锅炉改造后不应当提高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工作温度;(3)不应当将热水锅炉改为蒸29、汽锅炉。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增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锅炉改造的设计资质及不允许改造的项目的规定。增加锅炉容量、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的改造设计只能由有相应资质的锅炉制造厂进行。因为锅炉制造厂有相应的技术力量,有能力设计。绝不允许随意改造而提高锅炉额定工作压力、额定工作温度和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因为热水锅炉在设计、材料选取、制造工艺、检验要求等都比蒸汽锅炉要求低。目录,安装、改造、修理,5.3 锅炉改造5.3.2 改造设计(4)锅炉改造方案应当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设计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或者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还应当有水流程图、水动力计算书;安全附件、辅助装置和水处理30、措施应当进行技术校核。条款说明:本条款是蒸规第19条、水规第17条的修改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改造技术资料的要求。目录,安装、改造、修理,5.4 锅炉修理5.4.1 锅炉重大修理含义(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主要承压部件的修理)5.4.1.1 A级锅炉重大修理(1)锅筒、启动(汽水)分离器、减温器和集中下降管的更换以及主焊缝的补焊;(2)整组受热面50以上的更换;(3)外径大于273mm的集箱、管道和管件的更换、挖补以及纵(环)焊缝补焊;(4)大板梁焊缝的修理。(重要的承载部件,对锅炉安全运行影响很大)5.4.1.2 B级及以下锅炉重大修理(1)筒体、封头、管板、炉胆、炉胆顶、回燃室、下脚圈和31、集箱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挖补;(2)受热面管子的更换,数量大于该类受热面管(其分类分为水冷壁、对流管束、过热器、省煤器、烟管等)的10,并且不少于10根;直流、贯流锅炉整组受热面更换。条款说明:本条款是蒸规第17条、水规第16条的修改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是对锅炉重大修理含义的规定。目录,安装、改造、修理,5.5 竣工资料锅炉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应当将图样、工艺文件、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交付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条款说明:本条款是蒸规第12、17、20条;水规第12、16、17条的修改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是对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竣工后向锅炉使用单位交付技术资料的规定。锅32、炉安装单位应在总体验收合格后向使用单位转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含材质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水压试验证明);锅炉及其辅机、附件、管道、阀门等的安装记录;试运行记录或调试记录;安装设计变更联络单;锅炉、管道安装竣工图。目录,安装、改造、修理,本条款还规定了改造修理单位在竣工后向使用单位转交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经过改造后可能结构发生较大变化,技术资料与以前大不相同,包括:锅炉改造的计算资料、图样、改造工艺、施工质量证明(材质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水压试验证明等)文件等。转交的技术资料还应包括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后由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锅炉修理的技术资料包括图样、修理工艺、33、修理质量证明(材质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水压试验证明等)文件等。转交技术资料是为了满足锅炉登记的需要,也便于以后锅炉使用管理。对于锅炉运行后的管理很有益处,有利于锅炉安全运行,一旦发生事故,是分析原因的重要参考资料,所以必须存入锅炉技术档案。目录,使用管理,8.1.1 使用登记锅炉的使用单位,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规定到监部门逐台办理登记手续。D级锅炉 条款说明:本条款是蒸规第13条、水规第13条的修改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在用锅炉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1.根据条例第25条规定制定了本条款。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03年)中规定了管理登记时应该提供的技术文件:34、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目录,使用管理,8.1.2 锅炉安全技术档案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锅炉的出厂技术文件及监检证明;(2)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资料及监检证明;(3)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4)锅炉定期检验报告;(5)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6)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日常维35、护保养记录;(7)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增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在用锅炉安全技术档案的规定。根据条例第26条的规定,结合锅炉的特点制定了本条款。目录,使用管理,8.1.3 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作业.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D级锅炉条款说明:本条款是蒸规第14条、16条的修改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在用锅炉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规定。内容:1、制定依据 2、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目录,36、使用管理,8.1.4 锅炉使用管理制度锅炉使用管理应当有下列制度、规程:(1)岗位责任制,包括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2)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3)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4)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5)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6)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质37、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7)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的要求,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8)节能管理制度,符合锅炉节能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条款说明:本条款是蒸规第16条、水规第14条的修改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参照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目录,使用管理,8.1.5 锅炉使用管理记录(1)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2)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3)交接班记录;(4)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5)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检查记录;(6)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7)锅38、炉停炉保养记录。条款说明:本条款是蒸规第193条、水规第140条的修改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使用管理记录的规定。目录,使用管理,8.1.6 安全运行要求(1)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当做好各种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和运行,不应当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压火后应当保证锅水温度、压力不回升和锅炉不缺水;条款说明:本条款是蒸规第193条、水规第140条的修改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操作人员工作职责的规定。锅炉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认真检查,按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启动(曾发生此类事故),运行中做好调节和记录,不得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做好各种检查,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尤其是缺水、超压、超温事故39、,锅炉压火后要压住,防止锅炉温度、压力回升,保证锅炉不缺水。目录,使用管理,(2)当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质量严重恶化等情况时,应当停止运行。条款说明:本条款是蒸规第195条的修改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应当停炉的规定。列举了需要停止锅炉运行的几种异常情况,如果再继续长时间运行,情况会更趋恶化,不仅会延长锅炉停用检修时间,增加检修工作量,甚至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历史上曾经因缺陷发展而造成事故扩大,教训深刻,应认真汲取。所以在此类异常情况还没有达到立即威胁设备和人员安全的程度时,经请示汇报领导同意后,40、应将锅炉停下来,分析找出原因后进行处理。目录,使用管理,8.1.7 蒸汽锅炉(电站锅炉除外)需要立即停炉的情况(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时;(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时;(3)锅炉满水,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过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时;(4)给水泵失效或者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给水时;(5)水位表、安全阀或者装设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6)锅炉元(部)件受损坏,危及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安全时;(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8)其他危及锅炉安全运行异常情况时。条款说明:本条款是蒸规第194条保留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41、非发电蒸汽锅炉紧急停炉条件的规定。目录,使用管理,与8.1.6(2)不同的是紧急停炉不需要向领导请示,而由锅炉操作人员自己做出决定。因为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锅炉随时有可能发生事故,如果向领导请示很可能来不及,可能在请示答复过程中事故就发生了。说明: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水位表中已经看不到水位了。锅炉水位究竟在何处一时难以判断,如不立即停炉,很与可能水位低于最高火界,会使受热面烧坏。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水位继续下降,说明给水系统或水循环系统存在严重泄漏现象,必须停炉进行检查。水位表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放水仍见不到水位。一是水位过高,虽经放水,一时难以放至可见水位,如不立即停炉,42、将使蒸汽品质恶化甚至发生事故。二是水位表看不到水位,虽经放水仍看不到水位,是漏水超过了可见水位,还是缺水低于可见水位,有时判断困难,应立即停炉。给水系统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例如给水管泄漏,不能向锅炉给水。无法保证锅炉运行安全,应该停炉。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水位表全部失效,必须停炉更换水位表,否则无法监视水位变化情况下的运行,易发生缺水事故。全部安全阀失效将使锅炉处于没有超压保护的情况下运行,一旦发生超压现象,可能导致锅炉爆炸事故。安全阀失效后,锅炉在运行状态下无法修理或更换,必须停炉。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后无法监视锅炉压力时,应该停炉。锅炉受压元件损坏,危及操作人员安全时,为了保证43、锅炉操作人员的人身生命安全,必须立即停炉。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如不停炉,则锅炉也无法运行,所以必须停炉。其他异常情况,如锅炉发生二次燃烧造成烟道损坏,锅炉无法安全运行,也必须紧急停炉。目录,使用管理,8.1.8 锅炉检修的安全要求锅炉检修进入锅炉内作业的人员工作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之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电站锅炉可用阀门)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热水、给水、排污等管道可靠地隔开;用油或者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必须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2)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之前,应当将锅筒(锅壳)上44、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段时间,工作时锅炉外面有人监护;(3)进入烟道及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且与总烟道或者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可靠隔断;(4)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炉膛、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以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条款说明:本条款是蒸规第196条、水规第144条保留条款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锅炉检修时对进入锅炉内部的作业人员进行工作时应注意做好的安全防护工作的规定。目录,使用管理,8.1.9 锅炉水(介)质处理8.1.9.1 基本要求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45、TSG G5001)的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无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应当投入运行。条款说明:本条款是蒸规第198条、水规第147条的修改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锅炉搞好水质处理的规定。搞好水质处理的目的:一是为了防垢、节约能源,因为水垢的导热系数远远低于钢材的导热系数。二是为了防腐,延长锅炉使用寿命,因为锅炉给水如果不除氧,锅炉很容易腐蚀,尤其是热水锅炉。三是保证蒸汽品质,当锅水碱度超过规定值易发生汽水共腾,使蒸汽大量带水,既影响供应又会给锅炉安全运行带来一定的事故隐患。国家局于2010年11月4日颁发TSG G5001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对水处理工作做了明确规定,没46、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得投入运行。目录,使用管理,水处理系统运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保证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的正常运行,能够连续向锅炉提供合格的补给水;(2)采用必要的检测手段监测水汽质量,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严格控制疏水、生产返回水的水质,不合格时不能回收进入锅炉。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增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水处理系统主要工作内容的规定。8.1.9.2 锅炉的水汽质量标准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电站锅炉的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或者DL/T 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47、定。条款说明:本条款是蒸规第199条、水规第147条的修改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锅炉水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内容:由于锅炉蒸汽压力不同和用途不同,对水质的要求也不同。目录,使用管理,8.1.10 锅炉排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水水质确定排污方式及排污量,并且按照水质变化进行调整。蒸汽锅炉定期排污时宜在低负荷时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条款说明:本条款是蒸规第200条、水规第148条的修改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排污方式和排污量及蒸汽锅炉定期排污时机的规定。8.1.11 锅炉化学清洗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化学清洗。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48、并且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增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化学清洗的规定。锅炉的化学清洗:是使受热面表面清洁、防止受热面因腐蚀和结垢引起事故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提高锅炉热效率、改善机组水汽品质的有效措施。TSG G5003锅炉化学清洗规则、条例第27条规定 目录,使用管理,8.1.12 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停炉保养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蚀等停炉保养工作。条款说明:本条款是蒸规第197条、水规第146条的修改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备用和停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防腐保养的要求。8.1.13 锅炉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锅炉49、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包括组织方案、责任制度、报警系统及紧急状态下抢险救援的实施方案。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增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规定。根据条例第65条制定本条款。8.1.14 锅炉事故报告和处理锅炉使用单位发生锅炉事故,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条款说明:本条款是蒸规第211条的修改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锅炉事故报告与处理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和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制定。目录,使用管理,8.2 电站锅炉特别规定8.2.1 电站锅炉技术档案锅炉安装单位在总体验收合格50、后应当及时将主蒸汽管、主给水管、再热蒸汽管及其支吊架和焊缝位置等技术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管道和阀门的有关运行、检验、改造、修理以及事故等记录。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增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加强四大管道(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再热蒸汽管道高温段、低温段)技术档案管理的规定。8.2.2 电站锅炉燃料管理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燃料管理。锅炉燃用的煤质应当基本符合设计要求,燃料入炉前应当进行燃料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燃烧控制与调整。燃用与设计偏差较大煤质时,应当进行燃烧调整试验。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增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加强燃51、料管理的规定。目录,使用管理,8.2.3 电站锅炉启动、停炉(1)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设备结构特点或者通过试验确定锅炉启动、停炉方式,并且绘制锅炉控制(启、停)曲线;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增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通过试验确定锅炉启动、停炉方式,并且编制锅炉启、停控制曲线的规定。(2)电站锅炉启动初期应当控制锅炉燃料量、炉膛出口烟温,使升温、升压过程符合启动曲线,锅炉启停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锅炉各部位的膨胀情况,做好膨胀指示记录,各部位应当均匀膨胀,并且应当注意监控锅筒壁温差;条款说明:本条款新增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电站锅炉启动初期,启动和停炉52、停过程中的要求。(3)电站锅炉停炉的降温降压过程应当符合停炉曲线要求,熄火后的通风和放水,应当避免使受压部件快速冷却;锅炉停炉后压力未降低至大气压力以及排烟温度未降至60以下时,应当对锅炉进行严密监视。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增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电站锅炉停炉操作过程的规定。目录,使用管理,8.2.4 电站锅炉停止运行情况电站锅炉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应当停止向炉膛送入燃料,立即停炉:(1)锅炉严重缺水时;(2)锅炉严重满水时;(3)直流锅炉断水时;(4)锅水循环泵发生故障,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时;(5)水位装置失效无法监视水位时;(6)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主给水管和锅炉范围内连接管道爆破时53、;(7)再热器蒸汽中断(制造厂有规定者除外)时;(8)炉膛熄火时;(9)燃油(气)锅炉油(气)压力严重下降时;(10)安全阀全部失效或者锅炉超压时;(11)热工仪表失效、控制电(气)源中断,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时;(12)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制造单位有特殊规定的其他情况时。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增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电站锅炉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向炉膛送入燃料、立即停炉的规定。目录,使用管理,8.2.5 锅炉水汽质量异常处理锅炉水汽质量异常时,应当按照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或者DL/T 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水汽异常54、三级处理原则处理,做好异常情况记录,并且尽快查明原因,消除缺陷,恢复正常。如果不能恢复并且威胁设备安全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直至停止运行。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增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异常的处理规定8.2.6 锅炉检修的化学检查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检修时的化学检查应当按照DL/T 1115 火力发电厂机组大修化学检查导则对省煤器、锅筒、启动(汽水)分离器、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等部件的腐蚀、结垢、积盐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条款说明:新增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电站锅炉检修时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省煤器、锅筒、启动(汽水)分离器、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等部件的腐蚀、结垢、积盐等情况进行55、检查和评价的规定。目录,检验,9.1 检验机构与人员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锅炉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01条的修改条款,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的规定。9.2制造监督检验9.2.1 基本要求锅炉产品及受压元件的制造过程,应当经过检验检测机构依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验,未经过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及受压元件,不应当出厂或者交付使用。条款解释:此条款为新增条款,是对锅炉产品及受压元件的出厂或使用提出前置条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目录,检验,9.2.2 监督检验内容制造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对锅炉制造单位产56、品制造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锅炉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至少包括以下项目:(1)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及 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抽查;(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的核查;(3)锅炉产品制造过程的监督见证及抽查;(4)锅炉产品成型质量的抽查;(5)锅炉出厂技术资料的审查。9.2.3 监督检验证书经过制造监督检验,抽查项目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出具监督检验证书。条款解释:此条款为新增条款,是对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的出具做出原则规定。锅炉产品经过制造监督检验,抽查项目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时,制造监督检验单位应当及时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对证书要求,对报告无要求)目录,检验,9.3 57、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9.3.1 基本要求锅炉的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过检验检测机构依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验,未经过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不应当交付使用。条款解释:此条款为新增条款,是对锅炉的使用提出前置条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9.3.2 监督检验内容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内容,包括对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和对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项目:(1)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的资源配置的检查;(2)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工艺文件的审查;(3)锅炉产品出厂资料与产品实物的58、抽查;(4)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中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见证及抽查;(5)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质量的抽查;(6)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及调试情况的核查;(7)锅炉水处理系统及调试情况的核查。条款解释:此条款为新增条款,是对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的主要工作内容做出基本要求。目录,检验,9.3.3监督检验证书经过监督检验,抽查项目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出具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条款解释:此条款为新增条款,是对监督检验证书的出具做出原则规定。锅炉产品经过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单位应当及时出具相应的监督检验证书。9.4 定期检验9.4.1基本要求(1)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59、包括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锅炉在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01条、水规第149条的修改条款,明确了锅炉定期检验的种类。1.锅炉外部检验 锅炉外部检验,是指在锅炉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当前使用管理状况进行的检验。锅炉的使用管理包括三个主要方面,即锅炉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以及运行管理。2.锅炉内部检验锅炉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设备当前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目录,检验,3.锅炉水(耐)压试验锅炉水(耐)压试验,是指按照规定的压力、规定的保持时间,对锅炉的受压元件进行的一种压力试验,检查受压元件有无泄漏、变形等问题,以验证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刚60、度和严密性。(2)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制订检验计划。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01条的修改条款,明确了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安排、申请及检验计划等环节以及锅炉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1.明确锅炉使用单位是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的责任主体。2.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应履行相应职责。目录,检验,9.4.2定期检验周期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2)内部检验,锅炉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年6年进行一次;61、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检验周期,同时向锅炉登记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目录,检验,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02条、水规第150条的修改条款,是对锅炉定期检验周期的规定。1.外部检验从1992年10月,我国开始试行62、外部检验,当时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后来调整为每年进行一次。本次修订未调整。2.内部检验(1)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内部检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检修周期受系统运行的限制,与其它锅炉存在较大差别,故对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的内部检验周期进行单独规定,更符合实际情况。(2)电站锅炉内部检验电站锅炉检修周期受电网控制,与其它锅炉存在较大差别,故对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周期分别进行规定,更符合实际情况。(3)电站锅炉内部检验一般每3年6年进行一次 目前国内火力发电厂的检修分为A、B、C、D四个等级的检修。对于国内绝大部分火力发电机组而言,A级检修均控制在46年左右。故本次修订将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周期调整为“一般每3年6年63、进行一次”,符合实际情况。目录,检验,(4)提出“首次内部检验”的要求 锅炉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后的首次内部检验,与以后的内部检验的检验重点是不同的。3.水(耐)压试验 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放宽了进行水(耐)压试验周期的规定。4.对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提出结构原因的概念,避免检验的随意性。5.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的特殊规定(1)明确锅炉使用单位的责任(2)为确实存在停炉困难不能按期检验的发电企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供解决途径。目录,检验,9.4.3 定期检验特殊情况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64、。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03、206条、水规第150条的修改条款,是对特殊情况下应进行内部检验的规定。1.移装锅炉投运前进行内部检验是为了检查锅炉在移装前是否存在有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以及移装过程中是否产生新的缺陷。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进行内部检验是为了检查锅炉在停运期间的停炉保养情况,应以是否产生腐蚀等缺陷为检验重点。3.对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的要求已在本规程5.3.3以及5.4.3(1)进行了规定。同样原因,删除蒸规第206条 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进行水压试验的要求。4.在内部检验及外部检验中发现问题,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按照本规程第9.4.65、11.1(2)基本符合要求的结论,采取包括缩短检验周期、增加内部检验等措施,确保锅炉安全,故删除原第203条4。目录,检验,9.4.4 定期检验项目的顺序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在同一年进行时,一般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水(耐)压试验,外部检验。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02条的修改条款,是对在同一年进行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时次序安排的一般规定。将外部检验安排在内部检验之后,即是考虑先通过内部检验,检查锅炉运行中无法检查到部位的缺陷与问题并进行相应的整改,然后在锅炉运行状态下检查安全附 件、自控仪表等,以核查锅炉检修的效果。本条款为定期检验项目顺序的一般原则要求,66、并不完全排除在停炉检修期间处理或者消除外部检验发现的缺陷和隐患为目的的前提下,先进行外部检验,后进行内部检验的情况。增加了水(耐)压试验内容,更加全面。目录,检验,9.4.5 定期检验前的技术准备(1)审查锅炉的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2)检验机构根据被检锅炉的实际情况编制检验方案;(3)进入锅炉内进行检验工作前,检验人员应当通知锅炉使用单位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设备准备工作应当满足本规程8.1.8及其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4)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验工作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工作。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196条的修改条款,是对定期检验前的技术准备以及锅炉使用单位的配合职责进行原则规定。1.审67、查锅炉的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1)首次检验的锅炉的审查重点(2)非首次检验的锅炉的审查重点2.关于检验前的安全准备工作已纳入本规程8.1.8。3.增加关于锅炉使用单位配合职责的规定,以便保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录,检验,9.4.6 内部检验内容(1)审查上次检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2)抽查受压元件及其内部装置;(3)抽查燃烧室、燃烧设备、吹灰器、烟道等附属设备;(4)抽查主要承载、支吊、固定件;(5)抽查膨胀情况;(6)抽查密封、绝热情况。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04条、水规第151条的修改条款,是对内部检验的工作内容进行规定。增加了燃烧室、燃烧设备、吹灰器、烟道等附属设备,主要承载、支吊68、固定件,膨胀、密封、绝热情况等方面的检验工作,更加全面。目录,检验,2.检查重点(1)上次检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未进行消缺处理:缺陷是否发展 进行了消缺处理:是否重新产生(2)受压元件及其内部装置 受压元件的母材、焊缝、热影响区、弯头、易冲刷部位、应力复杂部位、应力集中部位、易腐蚀部位等。(3)燃烧室、燃烧设备、吹灰器、烟道等附属设备 燃烧室变形、结焦、耐火层脱落,燃烧设备烧损、变形、开裂、磨损,吹灰器喷嘴异常,烟道破损等。(4)主要承载、支吊、固定件 锅炉的钢梁、立柱、大板梁、支吊架系统及固定、加持等装置(5)膨胀情况(6)锅炉密封、绝热情况目录,检验,9.4.7外部检验内容(1)审查上次69、检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2)核查锅炉使用登记及其操作人员资格;(3)抽查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见证资料;(4)抽查锅炉本体及附属设备运转情况;(5)抽查锅炉安全附件及联锁与保护投运情况;(6)抽查水(介)质处理情况;(7)抽查锅炉操作空间安全状况;(8)审查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05条的修改条款,是对外部检验的工作内容进行原则规定。1.增加了上次检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锅炉使用登记情况、锅炉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锅炉操作空间安全状况、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情况等方面的检验工作,更加全面。目录,检验,2.检查重点(1)上次检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主要检查锅炉使用单位70、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整改。(2)锅炉使用登记及其操作人员资格(3)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见证资料 锅炉使用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落实情况。(4)锅炉本体及附属设备运转情况 锅炉本体及附属设备可见部位是否有变形、泄漏、严重结焦、结渣、漏烟、异常振动等情况;支吊装置是否承力正常;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超温超压;锅炉膨胀是否正常等。(5)锅炉安全附件及联锁与保护投运情况 安全附件是否正常,联锁与保护是否按照要求投运。(6)水(介)质处理情况、抽查锅炉操作空间安全状况及审查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目录,检验,9.4.8 锅炉外部检验时机锅炉外部检验可能影响锅炉正常运行,检验检测机构71、应当事先同使用单位协商检验时间,在使用单位的运行操作配合下进行,并且不应当危及锅炉安全运行。条款解释:此条款新增条款,说明外部检验时应注意的问题。1.检验是为了安全,不能危及安全。2.检验由检验人员进行,但对设备的操作是锅炉使用单位的责任。3.明确检验机构与锅炉使用单位间的职责。9.4.9水(耐)压试验水(耐)压试验应当符合本规程第4章和第5章有关规定。当实际使用的最高工作压力低于锅炉额定工作压力时,可以按照锅炉使用单位提供的最高工作压力确定试验压力;但是当锅炉使用单位需要提高锅炉使用压力(但不应当超过额定工作压力)时,应当按照提高后的工作压力重新确定试验压力进行水(耐)压试验。条款解释:此条72、款为蒸规第206、207、208条;水规第152条、153条、154条的修改条款,是对水(耐)压试验的规定。目录,检验,9.4.10 缺陷处理检验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按照合于使用的原则进行处 理:(1)对缺陷进行分析,明确缺陷的性质,存在的位置,以及对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危害程度,以确定是否需要现场对缺陷进行消除处理;(2)对于重大缺陷的处理,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定或者专家论证,以确定缺陷的处理方式;如果需要进行改造和重大修理,应当按照本规程第5章有关规定进行。条款解释:此条款为新增条款,是对缺陷处理原则的规定。不同的缺陷在保障锅炉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引入“合于使用”的概念73、,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并对缺陷的处理的程序及要求提出原则规定。目录,检验,9.4.11 检验结论9.4.11.1 内部、外部检验结论(1)符合要求,未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或者对问题进行整改合格;(2)基本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 题,需要采取降低参数运行、缩短检验周期或者对主要问题加强监控等措施;(3)不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9.4.11.2 水(耐)压试验结论(1)合格,符合本规程4.5.6.4的要求;(2)不合格,不符合本规程4.5.6.4的要求。目录,检验,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09条、水规第155条的修改条款,提出了内74、部检验、外部检验及水(耐)压试验的结论及依据规定。1.增加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检验、水(耐)压试验的检验结论分类及依据,使定期检验结论的规定更加规范。2.定期检验是国家规定的保障锅炉安全运行的必要措施之一,锅炉能否安全运行受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其结论应当是设备当前的安全状况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3.锅炉使用单位是保障锅炉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验单位的检验结论,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目录,D级锅炉,13.1基本要求(1)汽水两用锅炉和热水锅炉受压元(部)件可以采用铝、铜合金以及不锈钢材料,管子可以采用焊接管,材料选用应当符合相关标75、准的规定;其他锅炉用材料应当满足本规程第2章的规定;条款说明:本条款是修改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D级锅炉材料的规定。(2)汽水两用锅炉和热水锅炉的锅筒(锅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形连接结构;条款说明:本条款是小型规第27、35条的修改条款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D级锅炉可以采用T形接头的规定。目录,D级锅炉,(3)蒸汽锅炉的设计图样上应当标明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时的水容积;(4)在满足强度计算的情况下,锅筒(锅壳)、炉胆(顶)、管板(封头)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3mm;铝制锅炉锅筒(锅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4mm;蒸汽锅炉焊缝减弱系数取0.8;条款说明:本条款是76、小型规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修改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D级锅炉取用厚度及蒸汽锅炉焊缝减弱系数的规定。(5)锅炉禁止改造;条款说明:本条款是增加条款条款解释:D级锅炉制造成本较低,运行一段时间后再进行改造,经济上不划算,且改造施工水平低,易造成安全隐患。因此增加了D级锅炉不允许改造的规定。目录,D级锅炉,(6)额定热功率小于0.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只需满足制造许可的要求,其技术要求应当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条款说明:本条款是增加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D级有机热载体锅炉的特殊规定。由于D级有机热载体锅炉主要是小型电加热式炉型,本规程有机热载体锅炉部分的所有规定不可能都适用,因此本77、款只规定了该类锅炉由持证工厂制造,其余技术要求不再统一规定。13.2制造(1)锅炉制造过程中可以不做产品焊接试件;条款说明:本条款是小型规第三十六条的修改条款条款解释:在小型规第三十六条基础上,将免除制作焊接试件的要求由小型蒸汽锅炉扩大到所有的D级锅炉,主要考虑这类锅炉用材简单,焊接工艺要求不高,容易保证焊接质量,没有必要制作焊接试板,增加成本。(2)热水锅炉和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在锅炉制造单位保证焊缝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不进行无损检测;条款说明:本条款是小型规第二十三条的修改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D级锅炉无损检测的规定。降低成本。目录,D级锅炉,(3)锅炉制造单位78、应当在锅炉显著位置标注安全警示,其中汽水两用锅炉的警示内容至少包括禁止超压运行、缺水和禁止水封装置装设阀门等;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增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锅炉制造单位必须在锅炉本体显著位置上标注安全警示的规定。具体警示的内容由制造企业根据产品特点标注,如禁止超压使用、禁止烧干进水等增加此条是针对D级锅炉的使用者的使用特点,由制造者提示使用者安全使用锅炉。(4)蒸汽锅炉应当在其铭牌上标明使用年限要求,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条款说明:本条款是小型规第四十条修改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D级蒸汽锅炉使用年限的规定。在原规定小型锅炉使用年限为8年的基础上,增加了在产品铭牌上标明的要求。考虑到小型蒸汽锅炉产79、品成本及使用管理等方面原因,对此类锅炉使用年限进行强制限制。目录,D级锅炉,13.3安全附件及仪表13.3.1蒸汽锅炉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1)锅炉本体上至少装设一只弹簧式安全阀,其排放量按照本规程第6章要求进行计算,并且流道直径应当大于或者等于10mm;(2)锅炉至少装设一只压力表和水位计;(3)锅炉应当装设可靠的超压、低水位报警或者联锁保护装置,并且定期维护。13.3.2汽水两用锅炉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1)锅炉应当装设安全阀或者满足本规程13.3.3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2)锅炉至少装设一只压力表和水位计;(3)锅炉应当装设可靠的超压、低水位报警或者联锁保护装置,并且定期维护。目录,D级锅80、炉,13.3.3汽水两用锅炉水封式安全装置要求(1)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和压力确定,并且内径应当不小于25mm;(2)水封装置安装时,水封管下端应当高于最高火界50mm,其有效水柱高度不应当超过4m;(3)水封管上不应当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13.3.4排污管与排污阀连接除有机热载体锅炉外,其他锅炉排污管与排污阀可以采用螺纹连接。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增条款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D级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除外)排污管和排污阀可以采用螺纹连接的规定。内容:原小型规没有明确,根据实际情况,主要考虑要便于现场安装,放宽了连接方式要求。目录,D级锅炉,13.4安装(1)蒸汽锅炉、81、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可以不设独立的锅炉房,蒸汽锅炉安装位置应当与非操作人员有效隔离;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增条款条款解释:对于锅炉的安装位置,考虑到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炉结构尺寸很小以及实际使用方面困难,难以设立单独锅炉房。使用者应该合理放置锅炉,避免在人群密集地方使用。(2)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需要安装告知,并且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3)锅炉安装完毕后,制造单位或者其授权的安装单位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培训,培训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目录,D级锅炉,(4)锅炉经过制造单位或者其授权的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代表书面验收认可后,方可运行。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82、增条款条款解释:D级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炉结构尺寸很小,且使用量大面广,很多锅炉大量在农村或者城市郊区使用,安装监检不做要求。同时也是考虑到这类锅炉安装工作量少,只是接少量的汽水管路和整体就位,检验的必要性不大,安装质量应当由制造单位或安装的单位负责,由双方共同验收确认。对于操作人员,由于使用简单,由安装单位或制造单位对使用者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但必须有书面证明,以便进行责任追究。目录,D级锅炉,13.5定期检查汽水两用锅炉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其他锅炉由锅炉使用单位定期自行检查。条款说明:本条款是小型规第16、29、32、33、39,有机规第3条修改条款条款解释:保留83、汽水两用锅炉定期检验要求。见第9章。取消D级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炉的定期检验要求,由于这些锅炉很小,如果要定期检验的话几乎都是外部目视检查,因此对定期检验不做强制要求,如果使用者愿意,也可请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但对于汽水两用锅炉,虽然其额定压力低,但由于其吨位较大,因此保留汽水两用锅炉定期检验要求。13.6使用(1)汽水两用锅炉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其他锅炉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条款说明:本条款是小型规第十四条的修改条款条款解释:考虑到D级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炉的特殊性,可以不办理使用登记。目录,D级锅炉,(2)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锅炉使用说明操作锅炉,并做好锅炉的定期保养和检查,84、确保安全附件和仪表灵敏可靠;(3)锅炉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4)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操作人员不需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但应当根据本规程13.4(3)的规定经过培训。使用管理条款说明:本条款是小型规第十五条的修改条款。条款解释:(2)、(3)规定了使用单位的责任,(4)放宽操作人员持证要求的特别规定。对于小型锅炉落实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保证安全使用极为重要,使用单位或使用者应该对锅炉的安全使用承担以下责任:要严格按照锅炉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不得对锅炉进行私自改装,不得破坏锅炉所配置的安全附件和仪表。要经常对锅85、炉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故障和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请专业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在日常维护时应重点检查锅炉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安全阀是否正常起跳、水封管路是否堵塞、报警装置是否能正常工作、水位计、压力表、温度计谁否能正常工作等。目录,附则,14.1 解释权限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14.2 施行时间本规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9日原劳动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1991年5月20日颁布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及1972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 的通知”(劳锅字199774号)、1993年11月28日颁布的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同时废止。条款解释:本规程实施之日起,蒸规、水规、有机规同时废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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