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培训课件(255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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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27798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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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 贯,一、修订过程 2008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瓶规)起草任务书,2008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瓶规起草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8年10月、2009年3月,起草组先后在北京召开了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瓶规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起草组在浙江上虞召开了第四次工作会议,2、对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2011年4月,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1119号文上网征求意见。2011年9月,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工作会议,对规程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修改意见。2011年12月,起草组根据第五次工作会议的精神修改并且形成规程送审稿。2012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4年 9 月 5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相关规程制修订情况。(见附件),2000年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颁布至今已十四年,十四年来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障气瓶的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3、国气瓶行业的大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这期间,原有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气瓶安全监察的需要,通过对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使其适应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同时需将原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整合入新修订的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本次修订重点对气瓶安全监察的一般规定,气瓶材料的基本要求,气瓶设计、制造、充装、检验等各环节的技术要求和规定,气瓶附件的基本要求和气瓶运输、存储、经销和使用等方面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符的或不适合的条款进行修订。,二、修订原则,同时,总体上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修订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新颁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协调、统一;对国家质检总局4、发布的如关于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5191号)中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要求重新确认并纳入。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制定程序,给出渠道,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总之,瓶规修订体现了以下原则:1、体现与气瓶国家标准协调统一和其他技术规范互相补充的原则 1)在气瓶术语、充装技术要求、气瓶设计使用年限、检验周期等方面条款,与现行标准和修订中的标准协调统一 2)在气瓶设计、型式试验、充装、使用登记、附件、车用气瓶等方面条款,引用已经颁布的规范。2、体现通过完善技术规范进一步提升我国气瓶产业竞争力的原则 1)气瓶安全技5、术参数规定的完善 2)气瓶制造环节的更高要求(各类气瓶制造的基本要求、气瓶制造质量检验的特殊要求,如水压爆破自动记录装置、外测法水压试验、在线超声检测要求),3)气瓶安全附件的规定(气瓶阀门的要求、安全泄压装置的设计、选用和装配规定)3、体现进一步明晰气瓶安全责任的原则 1)进一步明确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安全责任主体地位(包括气瓶充装安全、到期检验、日常维护以及对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等环节气瓶安全的宣传,与经销单位气瓶安全的协议管理)2)强化气瓶安全监管责任中的年度监督检查职责 3)取消经销、运输、储存等环节的规定 4、体现鼓励创新和科学监管的原则 1)有关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气瓶开发使用的特6、许条款 2)气瓶充装安全管理手段的创新(通过强化充装记录要求,鼓励气瓶电子监管手段的应用)3)混合气体气瓶的安全管理(气瓶标识)5、体现境内外统一的原则 1)进口气瓶的监管(制造标准、设计鉴定和型式试验等统一要求)2)临时进口气瓶的管理(必须经进口国检验合格),三、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本结构框架,1 总则2 材料3 设计4 制造5 气瓶附件6 充装和使用7 定期检验8 附则附件A 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现行产品标准一览表附件B 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附件C 瓶装气体的物性、饱和蒸气压和充装系数附件D 气瓶检验报告附件E 气瓶国家标准目录,(一)总则部分 共15条,分为目的、适用范围、适7、用范围的特殊规定、不适用范围、与标准和管理制度的关系、与本规程不一致时的特殊处理规定、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进口气瓶、出口返销气瓶、瓶装气体介质、气瓶公称工作压力、气瓶分类、气瓶专用要求、气瓶标志、监督管理。,四、主要条款修改说明,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释义:由于2000瓶规中提及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已经被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2009年颁布的修订部分所代替,产品质量法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又没有直接关系,本规程不再提及这两个法规。2013年颁8、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法是特种设备监察与管理的最高法律文件,也是制定本规程所必须依据的重要法规,因此将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列入本规程。,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容积为0.4L3000 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附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以及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或者盛装电9、子气体用大容积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按照本规程。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见附件A。注1-1:车用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环境温度范围,按相关标准的规定。,释义:根据条例和规定,修改为-公称工作压力从1.0 MPa30MPa改为0.2 MPa35MPa-增加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公称容积为0.4L3000 L,(没变),-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以下简称混合气体)-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等及其附件,按照新修订10、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及2000瓶规规定的范围,对本规程进行了修改,使其规定相互一致,对特殊情况也进行了详细说明。如气瓶使用的正常环境温度仍规定为-4060,但对车用气瓶及消防灭火用气瓶的温度范围,产品标准有特殊要求。例如GB24160-2009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规定工作温度为-4065,主要是考虑这类气瓶多安装于汽车后备箱之内,不利于通风和散热,其温度要高于正常环境温度。同时由于该标准的制订参照了ISO11439-2000气瓶车用天然气高压气瓶,因此工作温度范围与ISO11439一致。对用于消防灭火系统的气瓶,GB4351手提式灭火器、GB8109推车式灭火11、器、GB1666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25972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等标准规定以灭火系统在50或55或60时的最大工作压力作为公称工作压力,可见与本规程的规定也有偏差,因此本规程规定对用于消防灭火系统的气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本次修订还明确了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以及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或者电子气体用大容积气瓶的设计、制造按照本规程:(1)对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根据公安部目前对灭火器材的管理模式,本规程仅适用于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设计和制造,使用及定期检验仍按公安部的相关要求执行;(2)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12、出厂后的安全管理,因此本规程规定对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用大容积气瓶,仅设计和制造按照本规程管理。我国早期出现的长管拖车用大容积气瓶所依据的标准规范主要是美国DOT3AAX及ASME。国内企业生产的长管拖车用大容积气瓶目前行业内在使用的,除少部分是按照ASME规范设计制造的外,绝大部分都是按照长管拖车用大容积气瓶企业标准设计制造的,在设计制造的管理模式上也已经十分规范,对保证这种气瓶的安全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应当说明的是,目前国内外市场上有一种单只气瓶置于独立托架上使用的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是一种按照与长管拖车用大容积气瓶同样标准设计制造但容积较小的产品(也称吨瓶或Y瓶),主13、要用于电子行业盛装电子气体,其设计、制造要求与长管拖车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相同,但由于其用途与按GB5099设计制造的钢质无缝气瓶相同,因此其充装、使用和定期检验要求也与钢质无缝气瓶相同,气瓶检验站可按GB1300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对其进行定期检验与评定。这种气瓶在美国一般是按DOT3AA规范设计制造,水容积不大于1000磅(453L)。我国相应的企业标准一般规定水容积不大于450L。,1.3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本规程1.2适用范围内的气瓶附件,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F001)的规定;车用气瓶(注1-2),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车用气瓶安全14、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的规定。注1-2:本规程中涉及到的车用气瓶,是指用于盛装车辆燃料(如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氢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的气瓶。,1.4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释义:本规程进一步明确了不适用的范围,还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明确了对仅在灭火时承受瞬间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不适用于本规程。这种灭火器配备小无缝气瓶作为气源,大焊接气瓶用于盛装灭火材料,平时大气瓶内没有压力15、。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包括站用大容积瓶式压力容器以及按GB19158-2003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设计、制造的气瓶。由于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采用了与气瓶不同的设计原则、计算公式及试验要求、充装、使用、检验等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以及制造许可条件等也不相同,因此没有纳入本规程的范围中。,1.5与标准和管理制度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气瓶(含气瓶附件)的设计、制造、充装和检验应当符合满足本规程规定的相应标准。由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出现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超出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情况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16、准应当采用或者参照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制造、充装、检验、使用等相关单位和机构的意见。企业标准超出本规范规定的内容应当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标准评审,并按照本规程附件A明确气瓶的品种代号。,释义:虽然企业标准是企业内部使用的标准,但对特种设备而言,由于经标准评审的企业标准实际所起的作用是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一样的,特别是针对安全要求的强制性内容,标准评审起到把关定向、统一安全要求的作用。所以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企业标准所进行的标准评审就显得格外重要。本规程同时规定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根据本规程附件A明确气17、瓶的品种代号,以方便有关方面对气瓶品种的划分和识别。,1.6与本规程不一致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申报资料至少包括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以及经评审的企业标准及其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产品生产和型式试验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5的规定。,释义:参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其写法一致。随着技术的进步,应用于气瓶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出现。本条明确了新材料、新技术、新18、工艺或特殊情况等的出路和评审程序。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国家质检总局,因此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特殊情况的气瓶,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相关专业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评审,在认真进行技术评价的基础上审批,确保气瓶的本质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相关专业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进行必要的理论分析、试验测试、检验检测、型式试验等,并对其结果进行技术评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技术评审报告,提出这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否能满足基本安全的意见。,需要说19、明的是,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批准一事一议,批准只对申请单位有效,不同单位使用类似(或相同)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因此,批准只针对申请单位,不针对申请事项,不能推广。这也符合国际惯例。,1.7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 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气瓶型式试验规则(TSG R7002)的规定,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合格后其设计文件方可用于制造。气瓶上所配置的气瓶附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有规定的,应当先进行气瓶附件的型式试验,再进行气瓶型式试验。,本规程同时规定,对国家质检总局安全技术规范或相应标准规定应进行型式试验的气20、瓶附件,应当在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气瓶的相关型式试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气瓶型式试验的结果是建立在气瓶附件型式试验合格的基础上。特别是对瓶阀及安全泄放装置的型式试验与气瓶的型式试验相关时,如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1.8 进口气瓶 进口气瓶除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本节规定。1.8.1 制造许可 进口气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满足本规程1.7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1.8.2 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相应标准在中国21、境内使用的各类进口气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设计、制造符合中国的安全技术规范;(2)对于没有中国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或者其所采用标准的适用范围及技术要求等与中国国家标准存在差异时,气瓶产品标准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评审。,1.8.3 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进口气瓶应当经核准的具有监督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称监检机构)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并且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8.2的规定,其中进口气瓶的制造标志、出厂资料和文件还应当分别符合本规程1.14.1、4.10的规定。,释义:(1)对进口气瓶的境外制造单位,明确要求满足本规程1.8,需22、要注意的是进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型号及规格与型式试验报告的对应关系,不能张冠李戴。有关进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安全管理和检验部门一定要对进口气瓶或气瓶附件进行认真核对,保证其与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及型式试验报告的一致性。由于进口气瓶多半没有像国内那样由法定检验机构在制造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气瓶进行监督检验,在口岸进行的到岸检验和核对就显得尤为重要。,(2)对境外气瓶制造单位设计、制造的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气瓶,首先应选用中国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对于没有中国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或者其所采用标准的适用范围及技术要求等与中国国家标准存在差异时,气瓶产品标准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评审。本条款的23、目的是控制国外标准在中国的使用,使用国外标准前首先应由国家气瓶专业标准化机构对标准进行标准评审,确认国外标准与本规程和我国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没有重大冲突或根据国内具体情况提出附加要求后,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办书面批准,方可允许按国外标准设计制造的气瓶在我国使用。,1.8.4 临时进口气瓶 临时进口气瓶,是指进口到境内并且在境内充装后出口到境外,或者在境外充装后进口到境内并在瓶内气体用完后再出境的境外企业制造的气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办理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需要向进口地监检机构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文件;(2)由监检机构24、对临时进口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对需多次入境但入境时无法实施安全性能检验的气瓶,应当在气瓶内气体用尽后再对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因气体特性等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气瓶,进口单位应当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有效证明文件,经监检机构确认后可仅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检验(或者外观检查、壁厚测定)不合格的气瓶,不得在境内使用;,(3)在监检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气瓶,在出境或者再次入境时可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4)对仅进行了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的气瓶,再次入境时应当按照本条第(2)项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或者外观检查和25、壁厚测定;(5)涉及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应当建立临时进口气瓶档案。,释义:本规程明确规定,使用境外制造的气瓶,无论是进口到境内并且在境内充装后出口到境外,或者在境外充装后进口到境内并在瓶内气体用完后再出境,都属于临时进口境外气瓶。考虑到目前我国各地使用临时进口的气瓶越来越多,由于瓶内气体大多用于电子气,对气体纯度有很高的要求,一般无法对其进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对此类临时进口的境外气瓶,为了确保其在我国境内的安全使用,特要求其符合本规程1.8.4的规定,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因气体特性等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气瓶,进口单位应当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文件,26、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确认应符合如下要求:,-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是指该气瓶所依据的相应标准或规范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原则上气瓶在接受我国检验机构检验时,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应该处于有效期内。考虑到部分气体用户存在由于气体用量低而有可能导致气瓶的检验报告会在气体用完之前失效的情况,同时有些国外规范如DOT,要求气瓶在充装气体时应该处于有效期内,工作组认为只要气体用户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气瓶在充装气体时其报告是处于有效期内,检验机构可以认为该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是有效的。对新出厂的气瓶,如使用日期还没到需要首次检验的日期,只要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地区)官方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出27、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即可,不需要提供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关于国外检验报告的签字问题:检验机构应关注能证明报告真实性的证据,因此检验机构应要求看到履行检验工作的机构的签字。在无法得到原检验员签字的情况下,实际执行了检验工作的国外授权检验机构的代表的签字也可接受,但不应接受没有任何签字的检验报告。若在国外检验机构官方网站可以查询到有关气瓶检验信息,检验机构也可以将其作为报告真实性的证据。应当注意有些临时进口的气瓶是气体公司采购的二手气瓶,不能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明,对这样的气瓶应告知国内用户,不得再入境使用。应鼓励国内用户要求气体供应商尽量使用取得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生产的气瓶,这对保28、证临时进口气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安全性有好处,特别是无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的情况下。,-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有效期是按中国气瓶定期检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定检周期,只要在检验周期内,气瓶出境或再次入境时可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对仅进行了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的气瓶,一般情况下下次气瓶入境时还是无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因此每次气瓶出境都应当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有的检验机构在检验报告上写外部检验,但只进行外观检验,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还应进行壁厚测定。在无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时,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应该是最起码的要求。,1.9出口返销气瓶 出口气瓶返销中国境内使用的,其制造单位应当29、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并满足本规程1.5和1.8有关进口气瓶产品的标准评审、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的要求。,释义:由于目前发现进口气瓶中有外国厂家或经销商从中国采购气瓶与成套设备配套后(如消防灭火器用气瓶)进口中国的情况,这种气瓶往往未进行国外标准审批、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和气瓶型式试验。为保证这类气瓶的安全使用,特增加“出口气瓶返销中国境内使用的,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并满足本规程1.5和1.8有关进口气瓶产品的标准评审、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的要求。”的规定。,此条款也保证了相关管理规定的一致性。各口岸在遇到这类气瓶产品时应给予特殊注意,避免出现管理上30、的漏洞。气瓶制造单位在出口气瓶时,也有责任告知经销商或用户相关规定,避免出口气瓶被用于返销时,因不符合本规程要求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1.10瓶装气体介质(1)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Tc)低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也称永久气体;(2)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下加压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Tc)在-5065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Tc)高于65的低压液化气体;(3)低温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Tc)一般低于或者等于-50。也称为深冷液化气体或者冷冻液化气体;(4)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31、气瓶内溶剂中的气体;(5)吸附气体,在压力下吸附于气瓶内吸附剂中的气体。,释义:1、按GBl6163瓶装气体分类进行了修订;2、临界温度的界限改为-50和65;3、增加低温液化气体;4、增加吸附气体。5、增加溶解气体。,1.11气瓶公称工作压力(1)盛装压缩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20)下,瓶内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充)压力;(2)盛装液化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3)盛装溶解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瓶内气体达到化学、热量以及扩散平衡条件下的静置压力(15时);(4)焊接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气瓶正常工作状态下,内胆顶部32、气相空间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5)盛装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按照相应标准规定。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应当符合本规程3.6的规定。,1.12 气瓶分类 1.12.1 按照公称工作压力划分气瓶按照公称工作压力分为高压气瓶、低压气瓶:(1)高压气瓶是指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气瓶;(2)低压气瓶是指公称工作压力小于10MPa的气瓶。,1.12.2 按照公称容积划分 气瓶按照公称容积分为小容积、中容积、大容积气瓶:(1)小容积气瓶是指公称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2L的气瓶;(2)中容积气瓶是指公称容积大于12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50L的气瓶;(3)大容积气33、瓶是指公称容积大于150L的气瓶。,释义:(1)将高压气瓶、低压气瓶的界限改为10MPa,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划分高压容器和中压容器的界限相一致。(2)为适应企业面对市场的需求,取消容积系列的要求,但保留小容积、中容积、大容积气瓶的划分,考虑到国内气瓶的实际使用情况,将中容积、大容积气瓶的界限从100升调整到150升,以方便气瓶管理。,1.13 气瓶专用要求 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不得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及其用途,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或者加入添加剂。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必须按照气瓶标志确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注1-4)的混合气体,不得改装单一气体或者不同特性34、的混合气体。注1-4:气体特性是指毒性(T)、氧化性(O)、燃烧性(F)和腐蚀性(C)。,释义:气瓶专用不仅指单一气体,也包括混合气体。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必须按照钢印标记和颜色标志确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的混合气体,不得改装其他单一气体或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不能因为是用于混合气体的气瓶,就突破气瓶专用的原则,随意混装其他气体。根据ISO标准,明确了混合气体特性是指毒性、氧化性、燃烧性和腐蚀性,分别用T、O、F、C表示。,1.14 气瓶标志 气瓶标志包括制造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制造标志通常有制造钢印标记(含铭牌上的标记)、标签标记(粘贴于瓶体上或者透明的保护层下)、印刷标记(印刷在瓶体上)以及35、气瓶颜色标志等;定期检验标志通常有检验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检验标志环以及检验色标等。在用于出租车车用燃料的气瓶上,应当有永久性的出租车识别标志(注1-5)。,注1-5:对用于出租车车用燃料的气瓶,气瓶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或者定期检验机构在确认气瓶用途后,应当在气瓶标志的显著位置做出永久性的代表出租汽车的“TAXI”标志(钢质气瓶采用打钢印,缠绕气瓶采用树脂覆盖的标签粘贴等方法)。,释义:对用于出租车的车用燃料气瓶如压缩天然气气瓶或氢气气瓶,由于报废年限远远短于正常车辆所使用的气瓶,有必要设置永久性的出租车识别标志加以区分以避免混淆。因此本规程在注1-5中规定“对用于出租车的车用燃料气瓶,气瓶制造36、单位、安装单位或定期检验机构在确认气瓶用途后,应当在气瓶标志的显著位置做出永久性的TAXI标记(钢质气瓶应采用打钢印,缠绕气瓶应采用树脂覆盖的标签粘贴等方法)。”气瓶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或定期检验机构,不管是谁,无论在哪个环节上,只要能够确认气瓶是用于出租车的,就有责任作出永久性标记,特别是检验机构,是最后一个把关的机构,更有责任重视此项工作,这对出租车气瓶的安全使用十分重要。,1.14.1 气瓶制造标志1.14.1.1 气瓶的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或者印刷标记 气瓶的制造标志是识别气瓶的依据,标记的排列方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B及相应标准的规定,其中,制造单位代号(如字母、图案等标记)应当报中37、国气瓶标准化机构备查。,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在每只气瓶上做出永久性制造标志。钢质气瓶或者铝合金气瓶采用钢印,缠绕气瓶采用塑封标签,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采用瓶体印字,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采用压印凸字或者封焊铭牌等方法进行标记。不能采用前款方法进行标记的其他产品,应当采用符合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标记方法。制造单位应当在设计时考虑气瓶信息化标签(条码、二维码或者射频标签等)的安放需求。鼓励气瓶制造单位或者充装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实行全寿命周期安全管理。,1.14.1.2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符合GB 71438、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对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盛装未列入国家标准的气体和混合气体的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明确,并按照本规程1.5的规定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采用信息化标签进行管理并且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气瓶超过30万只需要使用专用气瓶的,专用气瓶应在上封头压制明显凸起的产权单位标识,产权单位应当制定专用气瓶颜色标识或者特殊结构形式的阀门及螺纹等企业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标准评审。,释义:为了鼓励达到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加强管理,本规程规定,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采用电子信息化标签进行管理且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气瓶超过39、30万只需要使用专用气瓶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其专用气瓶颜色标识或者特殊结构形式的阀门及螺纹等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明确,这一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1.14.1.3 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标志(1)充装液氧(O2)、氧化亚氮(N2O)和液化天然气(LNG)的气瓶,在外胆上封头便于观察的部位,应当压制明显凸起的“O2”、“N2O”或者“LNG”等介质符号;(2)产品铭牌应当能够牢固地焊接在不可拆卸的附件上;(3)瓶体上需粘贴与铭牌介质相一致的产品标签,标签的底色和字色应当与GB 7144中相应介质的瓶体颜色和字色相一致。,释义:针对焊接绝热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充装、使用等各个40、环节中发现的标志问题,如:焊接绝热气瓶的产品铭牌钢印上,其“充装介质”一栏内打有多种介质(例如同时打有LO2、LN2、LAr、LNG),这种钢印标识不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17条“气瓶专用”的规定。还有一些在用气瓶的铭牌已经发生脱落,根本无法辨认其产品型号及充装介质。另外调研中还发现瓶体上的产品标签的颜色、字体等基本一致,标注介质的字体太小,不能通过气瓶标签将充装不同介质的气瓶明显的区分开来。还有一些焊接绝热气瓶的瓶体上,根本没有标签。从外观上看,所有气瓶全是一个模样,没有个性特点。气体充装站操作人员,在气瓶充装前不查看、确认介质种类,出现用标有液氧、液氮、液氩介质的气瓶去充装LNG,导致气瓶41、错装、错用的情况发生。为改变这种状况,特在本规程中增加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标志的规定:,1.14.2 气瓶定期检验标志 气瓶的定期检验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检验标志环和检验色标,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B的规定。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逐只打印检验合格钢印或者在气瓶上做出永久性的检验合格标志。,1.15 监督管理(1)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2)气瓶(含气瓶附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使用等,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3)气瓶制造、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等,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及时将有关制造、使用登记、充装、检验等数据输42、入有关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释义:1、参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其写法一致。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划分了各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取消2000瓶规中有关气瓶运输、储存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内容,代之以对充装单位的要求,有利于落实责任主体。,(二)材料部分 共3条,分为通用要求、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材料使用和标志移植。,2 材 料2.1 基本要求(1)气瓶材料选用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工艺性能及与介质的相容性;(2)气瓶材料选用应当满足相应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限定要求,气瓶材料还应当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注2-1);(3)选用未列入国家标准43、的金属材料制造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材料的相关检测、试验数据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等;(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记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6)气瓶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气瓶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选用的气瓶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可追溯性与一致性负责。注2-1:44、本规程中所提及的相应标准,是指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评审的企业标准。,释义:参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表述方式与其一致。由于取消了气瓶材料制造厂许可制度,为了避免未列入国家标准的气瓶材料出现质量失控的情况,规定选用未列入国家标准的金属材料制造气瓶的主体材料,应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材料的相关检测、试验数据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等。,2.2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材45、料标准中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同时应当不低于本规程和中国相应气瓶标准的规定;,(2)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境内材料标准中相近牌号材料的使用规定;(3)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4)使用境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相应产品制造工艺要求进行工艺试验(如冷热加工工艺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且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5)对已有成熟使用经验的境外牌号材料,如果已在境内广泛使用,可直接纳入相应气瓶产品标准。,释义:参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6、,详细规定采用国外牌号的材料时的要求。同时规定对已有成熟使用经验的国外牌号材料,经气瓶专业标准化机构技术评审后可纳入相关气瓶产品标准直接使用。此规定为过去已有成熟使用经验但钢厂不愿主动提出技术评审的国外牌号材料找到解决办法。同时规定对已有成熟使用经验的国外牌号材料(如304、316不锈钢,6061铝材,4130X、34CrMo4碳素钢和合金钢无缝钢管等),如已在境内制造并得到广泛使用,可直接纳入相关气瓶产品标准,为气瓶产品标准直接引用国外材料牌号开了绿灯,扩大了企业的选材范围。,2.3 材料使用和标志移植2.3.1 基本要求(1)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进行审核,并47、且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力学性能验证检验(钢管、钢坯等由热处理最终确定材料力学性能的除外),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对无缝钢管,钢厂已进行100%超声波无损检测的除外)、低倍组织验证检查;(2)各项检验和试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3)用于制造气瓶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志移植。,释义:本规程与2000瓶规一样,仍要求按批号进行力学性能验证检验,但对钢管、钢坯等通过热处理最终确定材料力学性能的材料,不要求进行进厂材料力学性能复验。无损检测要求中,明确了钢厂已进行100%超声波无损检测的无缝钢管,气瓶制造厂可48、以不再进行超声波无损检测,避免了重复检测。,2.3.2 性能要求2.3.2.1 一般要求(1)瓶体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当满足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2)钢质气瓶瓶体及钢质内胆用材,应当是电炉或者氧气转炉冶炼的无时效性镇静钢;(3)铝合金气瓶瓶体及铝合金内胆用材,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并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4)用于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合金钢或者铝合金坯料,应当适合压力加工;,(5)用于焊接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6)钢质气瓶用材的低温冲击性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7)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介质的钢质气瓶用材,应当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大于880MP49、a;(8)盛装氢气或者其他致脆性介质的钢质气瓶用材,应当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大于880MPa;当实际屈强比不大于0.9时,如果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20MPa,允许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提高到950MPa。,释义:对于充装氢气或致脆性气体的钢质气瓶,国内的使用经验不足,对材料化学成分的控制也达不到欧洲的水平,为谨慎起见,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超过880MPa。当实际屈强比不大于0.9时,若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20MPa,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可提高到950MPa。,2.3.2.2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气瓶或者钢内胆用材,以及盛装压缩天然气的钢质无缝气瓶用材当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大于880MPa50、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在严格控制材料硫、磷等成分含量条件下,通过相应标准规定的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应力环法),允许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提高到950MPa,试验结果纳入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2)制造过程中,材料实际硫、磷等成分含量以及热处理后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得超出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报告中试样材料的硫、磷含量以及抗拉强度控制范围;(3)材料加工单位应当向气瓶制造单位提供由钢坯生产单位出具的所用钢坯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由材料加工单位出具的热轧管或者冷拔管质量证明文件;(4)改变材料的牌号、生产单位、冶炼方法、热加工方法等,应当重新进行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释义:考虑到车用压缩天然气钢51、瓶制造厂家及市场对材料实际抗拉强度超过880MPa的钢瓶的需求,增加了上述规定,突破了原GB17258的限制,定在950 MPa,对我国气瓶的发展以及将来国标与国际标准接轨都将有积极的意义。除此之外,现在的CNG环缠绕气瓶的钢直内胆强度上限有的是930,有的是950,经过这么多年的使用没有出现过因应力腐蚀而造成事故的问题,考虑这些实际使用经验,950 MPa 是可行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加大监督的力度。,释义:本规程的这一规定,是随着我国钢铁冶炼水平的提高的基础上提出的。2006年,在起草制定GB24160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时,有些专家建议与国际标准接轨,将钢质内胆的材料强度52、提高到950MPa,引起了另一部分专家的质疑。为此,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托合肥通用设备研究院等有关科研院所对材料的抗硫化氢应力腐蚀性能进行了试验,其中材料为30CrMo,硫含量为0.016、磷含量约为0.09%,在材料的抗拉强度为930MPa条件下,未能通过试验。在这一试验结果的前提下,GB24160中不得不将材料的抗拉强度上限控制在880MPa以下(与2000版瓶规一致)。几年来一些气瓶制造厂家,选择硫、磷含量较低的材料,将其抗拉强度提高到950MPa左右,通过了硫化应力试验。为适应市场对气瓶减轻重容比的需要,可以在限定硫磷含量并通过硫化应力的情况下,有条件的提高瓶体强度。然而实践证明53、,同样的材料牌号及硫磷含量,在同等强度下并不是所有厂家的材料都能通过硫化应力试验。因此,本规程对有关限定条件做出了相应规定。,2.3.2.3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2.3.2.3.1 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用材(1)盛装氢气、天然气或者甲烷等有致脆性、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其材料热处理后的实际抗拉强度应当不大于880MPa,屈强比应当不大于0.86,断后伸长率()应当不小于20;(2)盛装本条第(1)项以外其他气体的,其材料热处理后的实际抗拉强度应当不大于1060MPa,屈强比应当不大于0.90,断后伸长率()应当不小于16。2.3.2.3.2 缠绕气瓶钢内胆用材热处理后的力学性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54、规定。,2.3.3 材料相容性要求(1)所有与盛装气体接触的金属或者非金属气瓶材料应当与其所充装气体具有相容性;(2)盛装氯、溴化氢、碳酰二氯、氟化氢、氯甲烷、溴甲烷气体不得采用铝合金气瓶;(3)盛装一氧化碳的气瓶应当优先采用铝合金气瓶或者不锈钢气瓶,如果采用碳钢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有确保控制所充装介质的水分和二氧化碳含量的措施且保证在20时的限定充装压力不大于其公称工作压力的50%;,(4)盛装氟或者二氟化氧的气瓶应当采用钢质无缝气瓶;(5)盛装医用氧气的气瓶应当优先采用铝合金气瓶或者不锈钢气瓶。,释义:本规程参照ISO11622气瓶充装条件、ISO11114-1气瓶和瓶阀材料与充装气体的相容55、性 第一部分:金属材料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材料相容性以及适用性提出要求。由于现行标准中已明确对材料低温性能的要求,且与寒冷地区没有直接的关联,故取消了原有附录“寒冷地区的划分”。GB5099修订稿中也取消了寒冷地区标记H。,(三)设计部分 共9条,分为瓶体厚度、气瓶水压试验压力、气瓶气密性试验压力、气瓶实际爆破安全系数、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公称工作压力、纤维缠绕气瓶内胆与缠绕材料、设计使用年限、瓶体结构。,3 设 计3.1 瓶体厚度 确定气瓶瓶体壁厚所采用的设计方法,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纤维缠绕气瓶的瓶体设计应当采用应力分析设计方法。3.2 气瓶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压试验压力(156、)气瓶水压试验压力一般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当相应标准对试验压力有特殊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2)对不能进行水压试验的气瓶,若采用气压试验,其试验压力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释义:新增条款。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但对某些气瓶如呼吸器用缠绕气瓶,相应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为公称工作压力的5/3倍,因此本规程规定,当相应标准对试验压力有特殊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对不能进行水压试验的气瓶如工业用非重复充装气瓶,标准规定进行气压试验,其试验压力与水压试验压力不同,因此需按相应标准的规定确定试验压力。,3.3 气瓶气密性试验压力 气瓶气密性试验压力一般为公称工作压力,当57、相应标准对气密性试验压力有特殊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3.4 气瓶实际爆破安全系数 气瓶实际爆破安全系数为实际水压爆破试验压力与公称工作压力的比值,其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表3-1的规定。,表3-1 气瓶的实际爆破安全系数(注3-1),注3-1:表3-1中未列入的气瓶品种按相应标准确定;注3-2:为实际爆破压力/试验压力,释义:气瓶实际爆破安全系数是新增的内容,目的是更加明确的反映气瓶的最小安全裕度,提出基本设计要求。,3.5 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 设计气瓶时,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当选用材料标准规定的下限值或者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的设计选用值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屈强比),应当58、不大于表3-2的规定,对超出表3-2范围的,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表3-2瓶体金属材料屈服强度的设计选用值与抗拉强度的比值,注3-3:对于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钢质无 缝气瓶(或缠绕气瓶钢内胆)按相应标准的规定。,释义:瓶体金属材料屈服强度的设计选用值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当不大于表3-2的规定,反映了瓶规对气瓶设计时材料安全裕度的控制。,3.6 公称工作压力3.6.1 一般规定 设计气瓶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一般要优先考虑整数系列。盛装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3-3及表3-4规定,对用于特殊需求的气瓶,允许其公称工作压力超出表3-3及表3-4规定的压力等级,但是应当满足本规程3.659、.2的规定。,表33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释义:名称变更:相应气体类别中分类名称做了相应改变;增加了35MPa系列:介质为空气、氢、氮、氩、氦、氖等;增加了4MPa系列:介质为二氟甲烷(R32)、五氟乙烷(R125)、R410A等;增加了2.5、2.2、2.1MPa系列:介质为丙烯、丙烷、液化石油气;在2MPa系列中增加了两种介质:1,1,1,2-四氟乙烷、七氟丙烷;在1MPa系列中增加了两种介质:二氟甲烷、五氟乙烷、2,3,3,3-四氟丙烯。,考虑到氟介质的特殊性,参照国际标准,将氟介质从表中删除,单独对其进行描述,以增加对该介质的重视程度;删去了2010年停止生产和使用的气体:二氯60、二氟甲烷(R12)、二氯四氟乙烷(R114)、氯五氟乙烷(R115)以及氯三氟甲烷(R13)。,根据实际市场需要,修改表3(原规程表2)。由于市场上已出现许多新的压力等级的气瓶,而且不是整数系列,表3已经不能覆盖所有情况,因此修改此款。规定气瓶设计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一般应当优先考虑整数系列。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3-3规定,对用于特殊需求的气瓶,允许其公称工作压力超出表3-3的范围,但应当满足本规程3.7.2的规定。目的是既保持气瓶设计有一定的规矩,又体现灵活性,符合市场的需求。,表3-4 消防灭火用气瓶常用气体的公称工作压力,释义:消防灭火用气瓶常用气体的公称工作压力确定主要依据61、以下标准:GB16670-2006柜式气体灭火装置GB25972报批稿GA13-2006,释义:增加表3-4“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常用气体的公称工作压力”。表3-4中所列压力系列是目前市场上流行的压力系列,主要取决于制造厂为满足消防装置的性能要求所需达到的气瓶工作压力。,3.6.2 特殊规定(1)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在规定充装系数下,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所充装气体在60时的最高温升压力,且不得小于10 MPa;盛装低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所充装气体在60时的饱和蒸气压且不得小于1MPa;盛装毒性为剧毒的低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一般要参考附件C中LC50的大小62、,在60时饱和蒸气压值之上再适当提高;(2)低压液化气体60时的饱和蒸气压值按附件C或者相应气体标准的规定,附件C或者相应气体标准没有规定时,可按照气体制造单位或者供应单位所提供的并且经正式确认的相关数据;,(3)盛装低温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应当大于或者等于0.2MPa,且小于或者等于3.5MPa;(4)对低压液化气体的混合气体,应当根据相应气体标准确定混合气体在60的饱和蒸气压;对用于消防灭火系统的压缩气体与低压液化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其公称工作压力应当不小于相应标准规定的灭火系统在相应温度下的最大工作压力;(5)盛装氟和二氟化氧的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应当不小于1563、MPa。,释义:进一步明确公称工作压力的确定方法。将液化气体参数表移到附件C,按照瓶装气体分类、液化气体充装规定修改和补充了饱和蒸汽压及充装系数表。增加了对混合气体气瓶的要求。,3.7 缠绕气瓶内胆与缠绕材料(1)盛装可燃气体的高压缠绕气瓶内胆应当选用钢或者铝合金等金属材料;缠绕材料应当选用玻璃纤维、芳纶纤维或者碳纤维;(2)缠绕气瓶承载层应当采用单一纤维环向缠绕或者全缠绕,不得采用两种以上(包括两种)类型的纤维混缠。,释义:考虑到缠绕气瓶设计计算及制造工艺的复杂性,规定承载层应采用单一纤维环向缠绕或者全缠绕,明确不允许采用多种纤维混缠;鉴于塑料内胆全缠绕高压气瓶在我国的使用状况,目前仍有必要64、对其严加控制,所以仍然规定,盛装可燃气体的高压缠绕气瓶内胆应选用钢或铝合金等金属材料。但对低压使用的非金属内胆全缠绕气瓶如液化石油气气瓶,考虑到国外已经有成熟使用经验,国内也有企业进行过这种产品的研发,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因此今后如有企业开发出这种产品,只要满足本规程1.6的要求,应当是允许使用的。,3.8 设计使用年限 制造单位应当明确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将其注明在气瓶的设计文件和气瓶标记上,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当不小于表3-5的规定。如果制造单位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超出表3-5的规定,应当通过相应的型式试验、腐蚀试验进行验证,或者增加设计腐蚀裕量并且进行验证。,表3-5 推荐的常用气瓶设计使用65、年限(注3-5),注3-5:表3-5中未列入的气瓶品种按相应标准确定;注3-6:不包括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注3-7:不包括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溶解乙炔气瓶和车用气瓶。,释义:表3-5中腐蚀性气体是指盛装对特定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不同的气体对不同的材料,腐蚀性是不一样的,应区别对待。,释义:为避免出现设计使用寿命过短的气瓶,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并为气瓶报废提供依据,特增加此条款。对车用压缩天然气钢内胆玻璃纤维环缠绕气瓶和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将最小设计使用年限统一规定为15年。由于15年是按一年充装1000次设计的,平均每日不到3次,而出租车每天平均要充66、气45次,一年充装次数远超过1000次,接近2000次,实际上用不到15年,相当于8年左右。一般各地规定出租车8年左右报废。,本规程允许制造单位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超出表3-5的规定,但需要通过相应的型式试验、腐蚀试验或增加设计腐蚀裕量来进行验证,只要通过验证,就可以在设计文件和气瓶标志上标注出来。,3.9 瓶体结构3.9.1 基本要求(1)高压气瓶瓶体及缠绕气瓶的金属内胆应当采用无缝结构,低压气瓶瓶体采用焊接结构或者无缝结构;(2)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方式,焊接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应当采用焊接方式。,3.9.2 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 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型式和尺寸,除应67、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2)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圆滑过渡。,3.9.3 焊接气瓶瓶体结构 钢质焊接气瓶的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瓶体焊缝(包括纵向和环向焊缝)的焊接接头形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3.9.4 高压气瓶用于充装低压液化气体 气瓶设计要求和气瓶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标准对高压气瓶的规定。,释义:本规程重新确定了高压气瓶与低压气瓶的界限,并规定高压气瓶瓶体及缠绕气瓶的金属内胆应当采用无缝结构,低压气瓶瓶体应采用焊接结构。基本避免了同一压力等级出现不同结68、构的情况。但在8MPa这个压力级别上,消防灭火用气瓶既有焊接结构也有无缝结构。目前市场上有使用无缝气瓶(高压气瓶)充装低压液化气体的需求,为避免出现低压无缝气瓶,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增加条款3.9.4,允许用高压气瓶充装低压液化气体,但设计和标记均应当符合相应标准对高压气瓶的规定。,3.9.5 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气瓶与走行机构或者集装箱框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结构,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瓶体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周向转动和轴向移动;(2)气瓶之间的支撑和固定装置具有足够的刚性,同时避免热胀冷缩对瓶体受力产生不利影响。,3.9.6 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 应当采用69、本规程1.12.2所规定的大容积气瓶。,释义:为了避免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被用于出租车等可以进入停车库等封闭空间的小型车辆上带来危险,本规程规定“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应当采用本规程1.12.2所规定的大容积气瓶。”,(四)制造部分 共11条,分为制造许可、气瓶的分批与批量、管制收底与收口、气瓶焊接、气瓶热处理、纤维缠绕气瓶、溶解乙炔瓶的填料和溶剂、气瓶的无损检测、制造质量的检验检测、出厂资料、产品制造监督检验。,4 制 造4.1 制造条件 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中、小容积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生产流水线,大容积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的气瓶制造场地和设施70、。,释义:根据国内气瓶行业的发展情况,明确中、小容积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具备气瓶生产流水线,大容积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具备独立的气瓶制造场地和设施,对制造厂的资源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4.2 气瓶的分批与批量4.2.1 分批气瓶应当按批制造,气瓶的分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无缝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同一热处理规范同炉或者连续进行热处理为条件分批;(2)焊接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热处理为条件分批;(3)缠绕气瓶,金属内胆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分批;成品瓶按照同一规格、同一设计、同一制造工艺,同一复合材料型号、连续制造为条件71、分批;(4)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同一绝热工艺为条件分批;(5)溶解乙炔气瓶的瓶体,按本条第(1)或者(2)项规定分批;溶解乙炔气瓶按同一设计、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制造工艺,连续制造为条件分批。,4.2.2 批量(1)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一般不得大于200只加上用于破坏性试验的数量;(2)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一般不得大于500只加上用于破坏性试验的数量;(3)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一般不得大于50只加上用于破坏性试验的数量。产品标准有特殊规定的,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4.3 管制瓶收底与收口 采用管制收底的钢质无缝气瓶应当进行工艺评定,72、在收底成型过程中不得添加金属。对相应标准规定可以不进行气瓶整体气密性试验的管制瓶,应当在收口前以可靠的方式进行底部气密性试验。,释义:根据实际生产中发现的问题,为保证收底的质量,本规程明确要求,对相应标准规定可以不做气瓶整体气密性试验的管制瓶,应当在收口前以可靠的方式进行底部气密性试验。,4.4 焊接(1)焊接瓶体的纵、环焊缝以及瓶阀阀座与瓶体等承压焊缝,应当采用自动焊;(2)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当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3)制造单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且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4)从事气瓶施焊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73、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考试合格,取得相应项目的焊接资格。,释义:与2000瓶规基本一致。但根据制造厂设备能力的提高,为了更好地保证焊接质量,规定瓶阀阀座与瓶体等承压焊缝也应当采用自动焊。,4.5 热处理(1)气瓶的热处理应当采用整体热处理,热处理装置应当保证有效加热区温度分布的均匀性;(2)制造单位应当进行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热处理工艺规程和重复热处理工艺要求,并且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3)对需通过热处理保证瓶体材料力学性能的气瓶,其热处理工艺应当保证同一产品不同部位性能的一致性;(4)需经消除应力热处理的焊接气瓶,如果再施焊,应当重新进行热处理。,释义:在实际生产中发现74、,部分厂家的热处理装置或热处理工艺无法保证热处理的均匀性,结果造成瓶体不同部位机械性能有很大不同,俗称阴阳面现象。因此本规程要求对需通过热处理保证瓶体材料机械性能的气瓶,其热处理装置应保证有效加热区温度分布的均匀性,其热处理工艺应当保证瓶体不同部位性能的一致性。,4.6 缠绕气瓶4.6.1 纤维缠绕气瓶的固化(1)纤维缠绕气瓶应当进行固化制度或者固化工艺的评定,并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制定固化工艺规程;(2)不得擅自更改经型式试验确定的树脂体系及固化制度;(3)对铝合金内胆气瓶,其固化温度和时间不得影响内胆的性能。4.6.2 缠绕气瓶制造的特殊要求缠绕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内胆的能力,缠绕气瓶75、所用内胆性能应当与气瓶型式试验用内胆性能相一致,不得使用外购的未经许可和型式试验的内胆生产缠绕气瓶。,释义:新增条款。因为树脂配方的更改将影响缠绕层的力学性能,也可能影响气瓶相关型式试验的试验结果,所以经型式试验确定的树脂体系及固化制度不得随意更改。对铝合金内胆气瓶,由于其固化温度和时间控制的不好可能会影响内胆的性能,因此增加本条款。,释义:新增条款。考虑到纤维缠绕气瓶的制造单位外购内胆生产的缠绕气瓶,在各项性能上可能与进行了型式试验的样瓶不同,而且难于控制,因此本规程规定,纤维缠绕气瓶的制造单位,不得使用外购的未经许可和型式试验的内胆生产缠绕气瓶。深一层的意思是若气瓶制造单位使用外购的内胆进76、行生产,监检机构应关注外购内胆的制造单位是否取得制造许可以及纤维缠绕气瓶制造厂是否对用外购内胆生产的气瓶进行了型式试验。,4.7 溶解乙炔气瓶的填料和溶剂4.7.1 填料(1)应当是整体式结构,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或者附件发生化学反应或者产生损害;(2)孔隙率、抗压强度、表面孔洞、多孔填料与瓶壁的间隙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4.7.2 溶剂(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填料、乙炔、钢瓶或者附件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得影响乙炔的产品质量;(2)溶剂的品质,必须保证溶解乙炔气瓶在充装了规定量的溶剂和乙炔的条件下,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通过型式试验验证。,4.8 无损检测(1)焊77、接气瓶瓶体焊缝的无损检测应当采用X射线拍片或者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方法,检测比例和合格级别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采用局部无损检测时,制造单位也应当对未检测部分的质量负责;(2)钢质无缝气瓶的无损检测应当采用在线超声自动检测(相应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方法及检测灵敏度等要求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检测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可检部位,不能覆盖的部分应当采用磁粉检测;(3)从事气瓶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能承担与资格证书的种类和等级相对应的无损检测工作。,释义:为提高气瓶无损检测的水平,明确钢质无缝气瓶的无损检测应采用在线自动检测。进一步明确制造单位的78、质量责任,规定采用局部无损检测时,制造单位也应当对未检测部分的质量负责。,4.9 制造质量的检验、检测 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与要求,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满足以下要求:(1)各种试验装置(如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外测法水压试验等设备)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2)水压爆破试验应当采用能绘制压力进水量曲线的自动采集和记录数据的试验装置;(3)无缝气瓶(小容积气瓶除外)及金属内胆缠绕气瓶应当采用外测法(也称水套法)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的规定对试验系统进行校验,校验所使用的标准瓶应当经标定后使用;其他气瓶可以采用内测法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装置应当能实时自动记录瓶号、时79、间及试验结果。,释义:由于近年来各企业的技术进步,目前业内已普遍采用具有自动采集功能和记录数据装置的水压爆破试验装置,因此本规程规定水压爆破试验应当采用自动采集和记录数据装置,绘制出压力一进水量曲线;根据许可规则及目前国内气瓶行业的发展水平,明确无缝气瓶及金属内胆缠绕气瓶水压试验应采用外测法水压试验装置,这对控制整批产品的质量变差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表明,对于弹性膨胀量超差的气瓶,其水压爆破压力等综合强度指标,可能达不到设计要求。,外测法水压试验的关键,是整个试验装置系统的标定,以确保水压试验所测定的数据准确。然而在实践中发现,有些单位尤其是气瓶定检单位,不懂得如何进行系统标定,甚至有些单位根80、本就没有标准瓶,这使得外测法试验出现啼笑皆非的结果。由定检机构判定残余变形超标报废的气瓶,经制造企业复核仍是正常的完好气瓶,因此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其原因就是这些单位没有掌握外测法的试验方法和标准要求,如何提高这些单位的实际操作水平,使其完全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是今后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关于系统标定用的标准瓶,是外测法准确与否的重要保证之一,在其标定的压力范围内,只允许发生弹性变形。不允许有塑性变形。标准瓶的标定压力膨胀量,必须有精确的对应关系,以满足水压试验装置系统标定的精度需要。当标准瓶因瓶壁减薄等原因引起压力与膨胀量对应数值不符时,就应当对标准瓶进行重新标定。对标准瓶的标定,要求有严格的81、高精度的量值传递关系,一般由具有高精度标准瓶专用标定装置和标定能力的单位进行标定。,释义:对于主要检测设备(在线超声自动检测、X射线数字成像、外测法水压试验装置等),考虑到试验设备所产生的试验结果对气瓶质量的重要性,规定各种试验装置(如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外测法水压试验等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目前在线超声检测、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外测法水压试验等设备的制造质量参差不齐,操作者水平各异,且有些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其性能会随时间推移而劣化,因此对产品的质量检测会存在一些问题,造成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所变化,因此需要有关政府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制造单位共同给予关注,确保其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标82、准要求。,4.10 出厂资料 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和按批出具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应当注明气瓶和所安装的气瓶阀门的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并且经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签字或者盖章。产品的质量记录、检验报告、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文件应当按规定期限保存。对于车用气瓶一般不少于15年,其他气瓶不少于7年。鼓励制造单位采用信息技术建立可追溯性的出厂资料和文件档案及制造标志。,4.11 产品制造监督检验 气瓶产品的制造过程应当由监检机构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监检机构应当对经监督检验合格的气瓶83、按批出具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和充装。,释义:参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增加监检内容。,(五)气瓶附件部分 共4条,分为气瓶附件范围、气瓶附件设计、瓶阀质量与安装要求、安全泄压装置的安装与维护,5 气瓶附件5.1 气瓶附件范围 气瓶附件包括气瓶瓶阀、紧急切断阀、安全泄压装置、限充及限流装置、瓶帽等。,5.2 气瓶附件设计5.2.1 瓶阀5.2.1.1 瓶阀结构结构设计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瓶阀设计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与瓶体螺纹匹配并保证密封可靠性;(3)瓶阀出气口的连接型式和尺寸,设计成能够防止气84、体错装、错用的结构,盛装助燃和不可燃气体瓶阀的出气口螺纹为右旋,可燃气体瓶阀的出气口螺纹为左旋;(4)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瓶阀设计成不可重复充装的结构,瓶阀与瓶体的连接采用焊接方式;(5)公称容积大于100L的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的气相瓶阀,宜设计成带有液位限定功能或者带有电子防伪识读功能的直阀或者角阀,液相瓶阀宜设计成单向阀。,释义:本条款为修订条款,增加了对瓶阀出气口旋向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的连接只能采用焊接方式。,5.2.1.2 瓶阀材料瓶阀选材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任何与气体接触的金属或者非金属瓶阀材料与气瓶内所充装的气体具有相容性;(2)与乙85、炔接触的瓶阀材料,选用含铜量小于70%的铜合金(质量比);(3)盛装易燃气体的气瓶瓶阀的手轮,选用阻燃材料制造;(4)盛装氧气或者其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瓶阀的非金属密封材料,具有阻燃性和抗老化性。,释义:本条款对瓶阀材料与接触气体的相容性方面进行了修订;对涉及氧气或其他强氧化性气体瓶阀非金属密封材料,新增了“抗老化性”的要求;增加了“易燃气体气瓶阀门手轮,应当选用阻燃材料制造”的要求;增加了溶解乙炔气瓶的相关要求。,5.2.2 安全泄压装置 气瓶专用的安全泄压装置,有易熔合金塞装置、爆破片装置(或者爆破片)、安全阀、爆破片易熔合金塞复合装置、爆破片安全阀复合装置等类型。5.2.2.1 安全泄压86、装置的设置原则(1)车用气瓶或者其他可燃气体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溶解乙炔气瓶、盛装低温液化气体的焊接绝热气瓶、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集束装置、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应当装设安全泄压装置;(2)盛装剧毒气体的气瓶,禁止装设安全泄压装置;(3)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宜装设安全泄压装置。前款所列以外的其他气瓶是否装设安全泄压装置,由气瓶制造单位在设计文件上做出规定。,释义:本条款为新增条款,明确规定了气瓶专用的安全泄压装置的类型和安全监察的几个主要环节。气瓶专用的安全泄压装置类型有:易熔塞装置、爆破片装置(或爆破片)、安全阀、爆破片易熔合金塞复合装置、爆破片安全阀复合装置5种87、型式。安全泄压装置不是由设计而是根据使用需要来确定其类型。,5.2.2.2 安全泄压装置的选用原则:(1)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不应当单独装设安全阀;盛装低压有毒气体的气瓶允许装设易熔合金塞装置;(2)盛装溶解乙炔的气瓶,应当装设易熔合金塞装置;(3)盛装易于分解或者聚合的可燃气体的气瓶,宜装设易熔合金塞装置;(4)盛装液化天然气及其他可燃气体的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应当装设两级安全阀;盛装其他低温液化气体的焊接绝热气瓶应当装设爆破片和安全阀;(5)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瓶,应当装设带安全阀的组合阀或者分立的安全阀;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应当装设爆破片易熔合金塞串联复合装置;其他车用气瓶的88、安全泄压装置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安全泄压装置上气体泄放出口的设置不得对气瓶本体的安全性能造成影响;,(6)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应当装设爆破片装置;(7)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一般需要装设爆破片或者爆破片易熔合金塞串联复合装置;(8)爆破片易熔合金塞复合装置或者爆破片安全阀复合装置中的爆破片应当置于与瓶内介质接触的一侧。,释义:增加了瓶阀设计时应考虑的材料因素。腐蚀气体用瓶阀,应选用耐腐蚀的材料。盛装氯化氢气体的瓶阀应选用不锈钢以避免酸性腐蚀;盛装液氨的瓶阀不得选用铜以及铜合金以避免产生腐蚀性应力裂纹;盛装甲胺或甲硫醇的瓶阀不得选用铜以及铜合金以避免产生腐蚀。凡与乙炔接触89、的瓶阀材料,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以避免形成爆炸性的乙炔化合物。,5.2.2.3 安全泄压装置设计、材料选用和装设部位的基本要求5.2.2.3.1 设计(1)气瓶安全泄压装置的泄放量及泄放面积的设计计算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其额定排量和实际排量均不得小于气瓶的安全泄放量;(2)爆破片装置(或者爆破片)的公称爆破压力为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3)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小于气瓶水压试验压力的75%或者相应标准的规定,也不得大于气瓶水压试验压力;安全阀的额定排放压力不超过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其回座压力不小于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温升压力,且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90、(4)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应当符合GB 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装置及相关标准的规定;,(4)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应当符合GB 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装置及相关标准的规定;(5)装置的结构应当与使用环境及使用条件相适应,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6)在安全泄压装置打开时产生的反作用力不应当对气瓶产生不良影响;(7)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其安全泄压装置的结构与装设都应当使所排出的气体直接排向大气空间,不会被阻挡或者冲击到其他设备上。,5.2.2.3.2 材料选用(1)制造安全泄压装置的材料,其化学成分与物理性能应当均匀;(2)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任何与充装气体接触的安全泄压装置91、的材料应当与气瓶内充装气体具有相容性;(3)爆破片应当用质地均匀的纯金属片(如镍、紫铜)或者合金片(如镍铬不锈钢、黄铜、青铜)制造;(4)易熔合金塞用易熔合金宜采用共晶合金,其配方应当符合GB 8337及相关标准的规定。,5.2.2.3.3 装设部位(1)不应当妨碍气瓶的正常使用和搬运;(2)无缝气瓶,应当装设在瓶阀上;(3)焊接气瓶,可以装设在瓶阀上,也允许单独装设在气瓶的封头部位;(4)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应当将爆破片直接焊接在气瓶封头部位;(5)溶解乙炔气瓶,应当将易熔合金塞装设在气瓶上封头、阀座或者瓶阀上;(6)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集束装置上的气瓶,每个气瓶均应当92、装设安全泄压装置。,5.2.2.3.4 安全泄压装置标志 每个安全泄压装置都应当有明显的标志。5.2.3 其他安全保护装置 气瓶上如果装设压力表、液位计、紧急切断装置、限充及限流装置等附件,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所用的密封件不得与所盛装的介质发生化学反应。5.2.4 瓶帽和保护罩(1)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L的钢质无缝气瓶,应当配有螺纹连接的快装式瓶帽或者固定式保护罩;(2)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的钢质焊接气瓶(含溶解乙炔气瓶),应当配有不可拆卸的保护罩或者固定式瓶帽;(3)瓶帽应当有良好的抗撞击性,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5.2.5 底座 不能靠瓶底直立的气瓶,应当配有底座(采用固定支架或者集装93、框架的气瓶除外)。5.3 瓶阀制造与安装要求5.3.1 瓶阀制造许可和使用年限 瓶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瓶阀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其瓶阀产品至少安全使用一个气瓶检验周期,瓶阀制造单位以外的其他人不得对瓶阀进行修理或者更换受压零部件。5.3.2 瓶阀安装 应当采取适合的方法安装瓶阀,并且应当防止任何异物落入气瓶。安装时应当用适当的安装工具将瓶阀紧固在气瓶上,使用力矩扳手时,力矩大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5.4 安全泄压装置的安装与维护 气瓶安全泄压装置的安装与维护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气瓶安全泄压装置与气瓶之间,以及泄压装置的出口侧不得装有截止阀,94、也不得装有妨碍装置正常动作的其他零件;(2)气瓶充装前,应当认真检查安全泄压装置有无腐蚀、破损或者其他外部缺陷,通道有无被沙土、油漆或者污物等堵塞,易熔塞有无松动或者脱出现象,发现存在可能导致装置不能正常动作的问题时,不应当对气瓶充装;,(3)应当定期对气瓶上的安全阀进行清洗、检查和校验;(4)爆破片装置(或者爆破片)应当定期更换(焊接绝热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除外),整套组装的爆破片装置应当成套更换。爆破片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或者由制造单位确定,但不应当小于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5)应当由专业人员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气瓶安全泄压装置的更换。,释义:新增条款,增加了气瓶专用的安全泄压装95、置的类型,对气瓶安全泄压装置提出了设置和选用原则,同时还对气瓶安全泄压装置提出了基本要求(包括对设计结构、选用材料和装设部位的要求)、排量要求、标记要求、爆破片的公称爆破压力要求。由于全缠绕气瓶在火烧状态下瓶内的温度及压力都上升较慢,过长时间的火烧会严重损害纤维强度,使气瓶处于不安全状态,因此对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氢气铝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其压力泄放装置可以采用爆破片与易熔合金塞的并联组合结构装置。,(六)充装和使用部分 共7条,分为充装许可、气瓶使用登记、固定充装制度、充装基本要求、充装特殊规定、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气瓶的安全使用规定。,6 充装使用6.1 充装许可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充装96、许可规则(TSG R4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6.2 气瓶使用登记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的规定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6.3 固定充装制度 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充装本单位自有并且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以及托管气瓶除外)。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完毕验收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标签上至少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和电话、气体名称、充装日期和充装人员代号。无标签的气瓶不准出充装单位。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暂停充装等特殊情况,应当向所在市级97、质监部门报告,可委托辖区内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临时充装,并告知省级质监部门。,释义:本规程此次修订时,对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根据2000瓶规的实施情况,提出除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以及托管气瓶外,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自有并且已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针对近年来气瓶使用管理中出现的一些安全隐患,进一步明确了对充装产品合格标签的要求,规定标签上至少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和电话、气体名称、充装日期和充装人员代号。无标签的气瓶不准出充装单位,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6.4 充装基本要求6.4.1 涂敷标98、志 气瓶的充装单位负责在自有产权或者托管的气瓶瓶体上涂敷充装站标志,并负责对气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按照原标志涂敷气瓶颜色和色环标志。6.4.2 充装安全与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作为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报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定期检验,并且负责对瓶装气体经销单位或者气体消费者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指导,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充装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特别是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并且定期演练。,释义:本规程6.4.2是新增条款。明确对气瓶及瓶装气体经99、销单位或者气体消费者进行安全宣传和指导是充装单位的责任,充装单位可以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来实现对气瓶及瓶装气体经销单位或者气体消费者进行安全宣传和指导,如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对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气瓶进行安全管理等。明确气瓶充装单位也属于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自有气瓶申报定期检验,当然车用气瓶是不包括在内的,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应当由车辆拥有者而不是加气站负责申报。本规程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发展趋势,特别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特别是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并且定期演练。这一规定有助于充装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以及应急处置的能力。本规程还规定了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信息化管理数据100、库和气瓶档案,以便提高充装单位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明确规定气瓶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6.4.3 气瓶档案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信息化管理数据库和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出厂资料、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使用登记资料、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等。气瓶的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6.4.4 警示标签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自有产权或者托管的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警示标签的式样、制作方法及应用应当符合GB 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规定。,释义:本规程引用了新修订的GB l6804气瓶警示标签,使警示标签的使用更加方便,也更加符合实际。,6.4.5 充装前后检101、查与记录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在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由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气瓶发生事故后,充装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可追踪的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不能提供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应当依法追究气瓶充装单位的责任。车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鼓励其他气瓶充装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及其充装、使用进行安全管理。,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102、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103、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6.5 充装特殊规定6.5.1 气体充装装置(1)气体充装装置,必须能够保证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或者不相容气体的错装,无法保证时应当先进行抽空再进行充装;(2)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溶解乙炔气体时,所采用的称重计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及校验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6.5.2 充装压缩气体(1)严格控制气瓶的充装量,充分考虑充装温度对最高充装压力的影响,气瓶充装后,在20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2)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当制定严格104、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设置自动测定氢、氧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并且定期进行手动检测;当氢气中含氧或者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当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置;,(3)充装氟或者二氟化氧的气瓶,应当符合本规程2.3.3(4)和3.6.2(5)的要求,且最大充装量不得大于5kg,在20时的充装压力不得大于3MPa。瓶阀出气口上应当设置密封盖。,6.5.3 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1)应当采用逐瓶称重的方式进行充装,禁止无称重直接充装(车用气瓶除外);(2)应当配备与其充装接头数量相适应的计量衡器;(3)计量衡器的选用、规格及检定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且计105、量衡器必须设有超装警报或者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4)应当对充装量逐瓶复检(设复检用计量衡器),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站并且应当及时处置。,6.5.4 充装低温液化气体及低温液体应当对充装量逐瓶复检(车用焊接绝热气瓶除外),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站并及时处置。,6.5.5 充装溶解乙炔(1)充装前,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并补加溶剂;(2)乙炔瓶的乙炔充装量及乙炔与溶剂的质量比(炔酮比)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3)充装过程中,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充装容积流速小于0.015m3/hL;(4)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8h;静置8h后的瓶内压力应当符合有关106、标准的规定。,6.5.6 充装混合气体(1)充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应当采用加温、抽真空等适当方式进行预处理;(2)气体充装前,应当根据混合气体的每一气体组分性质,确定各种气体组分的充装顺序;(3)在充入每一气体组分之前,应用待充气体对充装配制系统管道进行置换;(4)相关标准对充装混合气体的其他要求。,6.5.7 其他要求气瓶充装还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禁止在充装站外由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进行充装;禁止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向其他气瓶倒装;(2)车用天然气瓶充装枪应当具有防伪识读信息化标签的功能,只能对可以识读的气瓶进行充装;(3)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站应当具备向气瓶充装蒸汽压不小于0.8107、 MPa的饱和液体的能力。,6.6 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 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见附件C,未列入附件C的其他液化气体或者混合气体的充装系数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临时进口气瓶在境内充装时,充装系数参照附件C。6.6.1 充装系数的确定原则6.6.1.1 低压液化气体(1)充装系数应当不大于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液体密度的97;(2)在温度高于气瓶最高使用温度5时,瓶内不满液。常用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应当不大于附件C的规定,其他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应当不大于由公式(6-1)计算确定的值。,式中:低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kg/L;低压液化气体在最高液相气体温度下的液体密度,kg/L;液体密108、度的最大负偏差,一般情况,C取03。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液化气体混合组成的气体,应当由试验确定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液体密度,并按式(6-1)确定充装系数的最大极限值。,6.6.1.2高压液化气体 常用的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应当按附件C的规定。其他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可按公式(6-2)确定其最大极限值。(6-2)式中:高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kg/L;气瓶最高使用温度,K;气体分子量;气体常数,8.31410-3MPam3/(kmolk);气体在压力为、温度为时的压缩系数;气瓶许用压力(绝对),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取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MPa。,释义:增加了充装压缩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体109、及混合气体内容。增加了充装系数的确定原则。,6.7 气瓶及气体使用的安全规定6.7.1 基本要求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和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要求的气瓶,并负责对其进行气瓶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要求遵守以下要求:(1)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及消费者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指派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管理气瓶,并进行应急演练;发现气瓶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与充装单位联系;,(2)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使用(车用瓶除外),禁止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使用盛装燃气的气瓶,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行业110、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3)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和消费者应当经销和购买粘贴有符合本规程6.3要求的充装产品合格标签的瓶装气体,不得经销和购买超期未检气瓶或者报废气瓶盛装的气体;(4)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使用场合,设备上应当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压缩气体、溶解乙炔气气瓶的剩余压力应当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低温液体气瓶应当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5)运输气瓶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朝向一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倾倒;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111、滚、碰、撞、敲击气瓶;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6)储存瓶装气体实瓶(注6-1)时,存放空间内温度不得超过40,否则应当采用喷淋等冷却措施;空瓶(注6-2)与实瓶应当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实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实瓶,应当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储存易起聚合反应或者分解反应的瓶装气体时,应当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存放空间的最高温度和规定储存期限。,6.7.2 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的特殊要求充装单位应当向车用气瓶使用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指导工作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应当在开放空间使用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2)在气瓶112、警示标签上的显著位置明确提示禁止驾驶者将使用液化天然气燃料的车辆驶入或者停放在建筑物内的停车场(库)等封闭空间;(3)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公交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具有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机构和人员,对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实施安全管理并且对其使用安全负责;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充放气操作规程、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日常维护、应急处置和演练等内容。注6-1:实瓶是指充装有规定量气体的气瓶。注6-2:空瓶是指包括气瓶出厂或者定期检验后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向气瓶内充入压力低于0.275MPa(21时)的氮气等保护性气体的气瓶。,释义:本规程明确了气瓶的安全使用责任在充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瓶装气体经销113、单位和消费者提供并落实安全培训责任,规定了培训内容,除了保留部分2000瓶规原有的规定外,本次修订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删减,还增加了一些重要内容,如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充装单位应向车用气瓶使用者宣传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本规程明确充装单位应告知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和消费者的事项,有利于厘清责任,并有助于气瓶的安全使用。,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规程注6-1规定:气瓶出厂或定期检验后相关单位向气瓶内充装压力低于0.275MPa(21时)的氮气等保护114、性气体的气瓶,按空瓶进行管理,主要目的是改变运输过程中有关管理部门将充有保护气体的气瓶当作有气气瓶进行管理的情况,这种局面给制造厂及运输企业带来很大困惑。虽然压缩氮气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货物编号:22005),但根据GB 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第2类货物系指的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1)临界温度低于50时,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1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2)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1.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reid vapour pressure)大于27115、4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因此,向气瓶内充装压力低于0.275MPa(21时)的氮气不属于危险货物,可按空瓶进行管理。,(七)定期检验部分 共9条,分为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检验工作安排、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提前检验、气瓶检验前处理、检验项目和要求、检验记录和报告、消除使用功能处理,7 定期检验7.1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116、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释义:本条主要明确了气瓶检验机构的责任范围,和气瓶检验人员的资质。与2000瓶规第67条相对应,与原文基本精神基本一致,主要区别有以 下两点:(1)取消了原文中“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GB12135-199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取得资格证书。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气瓶定期检验单位有效期满当年2月底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考虑到2003瓶规定中已涵盖上述内容,这里不再重复。,(2)增加了气瓶检验人员的资质要求。117、原文中要求“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资格考核,并取得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书”。考虑到焊接气瓶、车用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中都要求在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大容积无缝钢瓶要求定期检验中进行100%UT+100%MT检测,因此新条文中增加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项目的无损检测资格证书”的要求。,7.2 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118、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释义:新增条款,明确检验单位的职责。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119、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的规定,兼顾安全和节约资源,增加了“对超过本规程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7.3 检验工作安排 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其他符合本规程7.5规定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释义:规定检验机构只检验持证充装单位的气瓶,可以有效防止气体经销商篡改气瓶钢印扰乱使用登记,同时防止收购废旧气瓶检验后倒120、卖的非法行为。,7.4 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7.4.1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7.4.1.1 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7-1)、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盛装混合气体的前款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注7-1:不含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溶解乙炔气瓶、车用气瓶及焊接绝热气瓶。,7.4.1.2 溶解乙121、炔气瓶、呼吸器用复合气瓶 每3年检验1次。7.4.1.3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 每5年检验1次。7.4.1.4 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 每4年检验1次。7.4.1.5 车用纤维缠绕气瓶 按照GB 24162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7.4.1.6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按照GB 1953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7.4.1.7 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检验或者使用中发现存在影响绝热性能等问题时,应当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或者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维护或者修理。,释义:本条与2000瓶规122、第69条相对应,主要明确了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与2000瓶规对比,本条针对不同类型的气瓶明确了各自的检验周期,增加了溶解乙炔气瓶、大容积无缝气瓶、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的检验周期。对气瓶种类进行了合并,使本条款更加明确、简洁。,释义:1、无缝气瓶(除车用无缝气瓶),包括钢质无缝气瓶和铝合金无缝气瓶,引用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和GB13077-2004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氮气及六氟化硫是非常稳定的气体,六氟化硫常用作电器柜的绝缘气体,对气瓶根本没有腐蚀等不良的作用,气瓶的定检周期按5年执行。2、焊接气瓶(除液化石油气钢瓶、车用LPG气瓶外)123、,引用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3、对液化石油气或者液化二甲醚钢瓶的定检周期做了调整,规定每4年检验1次。GB8334将依据本规程进行修改。同时规定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对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进行消除功能处理。即按现行标准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最长可以使用12年。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单位有权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其使用期,安全评定应按照相应的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进行。安全评定合格的124、气瓶可以继续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然后再报废,不过检验单位须对继续使用气瓶的检验结论负责。若检验单位没有能力进行安全评定,超过设计使用寿命的气瓶应当报废。对按GB5248-1996生产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由于标准中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4、对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规定每3年检验一次。检验或者使用中发现存在影响绝热性能等问题时,应当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或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维护或修理。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的检验周期与2000瓶规一致,特别是2013年瓶标委进行调研的结果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推动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的定期检验。考虑到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125、的实际使用情况,规定每3年检验一次。检验或者使用中发现存在影响绝热性能等问题时,应当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或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维护或修理。5、溶解乙炔气瓶,为新增加条款,吸收了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对溶解乙炔气瓶的规定。,6、车用纤维缠绕气瓶及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的定检周期仍然按按国家标准GB24162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及国家标准GB1953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7.4.2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 气瓶使用期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时一般应当报废。出租车安装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期达到8年应当报废;车用气瓶应当随出租车一同报废。对焊接126、绝热气瓶(含焊接绝热车用气瓶),如果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报废。对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气瓶,应当将表3-5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气瓶报废处理的依据。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对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本规程明确规定气瓶使用期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时一般需报废。出租车安装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期达到8年应当报废;出租车报废时,车用气瓶随同报废。对焊接绝热气瓶,如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应报废;对设计127、使用年限不清的气瓶,应将本规程中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气瓶报废处理的依据。对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规定其检验周期应当按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这些规定覆盖了现有的所有气瓶品种,考虑到了几乎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使气瓶定期检验有章可循。,7.5 提前检验 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1)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2)缠绕气瓶缠绕层有严重损伤的;(3)库存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后使用的;(4)机动车发生可能影响车用气瓶安全使用的交通事故后重新投用的;(5)气瓶检验标准规定需提前进行定期检验的其他情况以及检验人员(或者充装人员)认为有128、必要提前检验的。,释义:新增条款。明确规定遇到条款中所列出的五种情况时要提前进行检验,以便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7.6 气瓶检验前处理 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前,应当对瓶内残余气体进行回收和处理。回收和处理至少符合以下要求:(1)盛装毒性、可燃气体气瓶内的残余气体采取环保的方式回收处理,不得向大气排放;(2)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3)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须经置换;盛装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液化气体的气瓶需经蒸汽吹扫或者采用其他不损伤瓶体材料、不降低瓶体材料性能的方法进行内部处理,达到规定的安全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释义:增加“或采用其他不损伤瓶体材料、不降低瓶体材129、料性能的方法进行内部处理”的内容,以便气瓶内部处理新技术的采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液化二甲醚钢瓶,目前很多气瓶检验站采用焚烧炉的方法进行残液和漆膜处理,由于焚烧炉的质量和温度控制难以得到有效监管,对气瓶质量的影响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始终没有被确认为标准认可的方法。本规程还是采用了与标准一致的规定:即采用其他不损伤瓶体材料、不降低瓶体材料性能的方法进行内部处理。,7.7 检验项目和要求:(1)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未制定定期检验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本规程1.5的规定进行;(2)气瓶定期检验应当逐只进行,检验时发现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130、拆解、翻新的气瓶或者瓶阀,应当予以报废;(3)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及气瓶阀门能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当报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到下一检验周期的气瓶阀门,应当更换。,释义:与2000瓶规第73条相对应,对检验记录和报告的要求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增加了气瓶检验报告样表,并将气瓶报废通知与之合并,方便检验人员使用。为了明确对没有定期检验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如何进行定期检验,本规程规定对未制定定期检验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可由定期检验机构参照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经过气瓶专业标准化机构标准评审。,7.8 检验131、记录和报告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填写检验记录,检验结束后应当对检验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及时出具气瓶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D)。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释义:与2000瓶规第73条相对应,对检验记录和报告的要求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增加了气瓶检验报告样表,并将气瓶报废通知与之合并,方便检验人员使用。,7.9 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处理由当地质监部门指定单位负责。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不得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承担气瓶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将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气瓶进行登记,并每年向所在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报废气瓶应132、当由气瓶产权单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注销手续。为避免报废气瓶被修理或者翻新后重新使用,禁止气瓶充装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将未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报废气瓶转卖他人。,释义:与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合并时,删除了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55条中“在乙炔瓶上打报废钢印”以及“对填料报废而钢瓶仍可安全使用的乙炔瓶,可只对填料进行去功能处理,但应作出标记,予以严格隔离。待累积到一定数量,造册向所在地的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再将钢瓶送乙炔瓶原制造单位回用”的规定,取消溶解乙炔气瓶回用的规定。为避免报废气瓶被重新使用,特别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处理的现象,本规程增加了由当地质133、监部门指定单位负责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处理,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不得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同时为避免报废气瓶被修理或者翻新后重新使用,明确规定禁止气瓶充装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将未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报废气瓶转卖他人。,(八)附则部分 共2条。,8 附 则8.1 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8.2 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12月31日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和原劳动部1993年3月27日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锅字(1993)4号同时废止。,释义:与溶解乙134、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合并时,删除了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55条中“在乙炔瓶上打报废钢印”以及“对填料报废而钢瓶仍可安全使用的乙炔瓶,可只对填料进行破坏性处理,但应作出标记,予以严格隔离。待累积到一定数量,造册向所在地的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再将钢瓶送乙炔瓶原制造单位回用”的规定,取消溶解乙炔气瓶回用的规定。,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应的产品国家标准一览表,附件A,注A-1:主要气瓶品种按其用途一般分为工业气体气瓶、医用气瓶、液化石油气气瓶、液化二甲醚气瓶、溶解乙炔(或者吸附气体)气瓶、车用气瓶、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非重135、复充装气瓶、低温液化气体气瓶、混合气体气瓶等。品种代号用于对气瓶品种分组,以区分气瓶产品标准对试验能力或者制造能力的不同要求,例如,B1表示相应气瓶产品标准对同组的钢质无缝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无缝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不锈钢无缝气瓶等产品的试验能力要求基本相同或者相近;B11表示相应气瓶产品标准对同组的钢质无缝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无缝气瓶、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产品的制造能力要求基本相同或者相近,适用于气瓶型式试验机构、气瓶制造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对气瓶品种及结构的区分。注A-2:所列产品标准为已实施的产品标准,未列标准号的,本规程颁布时的标准状态为经气瓶标准化机构评审的企业标准。对本表中未包括的新品种136、,应当由气瓶标准化机构明确品种代号。,释义:增加本规程所覆盖的气瓶品种,主要包括了国内现有产品,使本规程有关规定有出处,能够更全面地反映目前国内气瓶品种的发展状况。本规程增加附件A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应的产品国家标准及注A-1,目的是通过对气瓶结构和用途更清楚的描述,更全面地覆盖目前国内外出现的各种气瓶产品。参照目前特种设备目录对气瓶所进行的分级,本规程对目前国内外市场上出现的气瓶品种规定了品种代号,以B1、B2、B3、B4、B5分别代表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缠绕气瓶、绝热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五种结构,可以方便气瓶型式试验机构、气瓶制造单位或相关单位对气瓶品种及结构的区分。,附件B气瓶137、标记B1 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及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钢印标记焊接气瓶中的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除外。B1.1 基本要求(1)钢印标记应当准确、清晰、完整,打印在瓶肩或者铭牌、护罩等不可卸附件上;(2)应当采用机械打印或者激光刻字等可以形成永久性标记的方法。B1.2 标记方式B1.2.1 钢印标记位置气瓶的钢印标记,包括制造钢印标记和定期检验钢印标记。钢印标记打在瓶肩上时,其位置如图B-1(a)所示,打在护罩上时,如图B-1(b)所示,打在铭牌上时,如图B-1(c)所示。,图B-2(a)气瓶制造钢印的项目和排列(溶解乙炔气瓶及焊接绝热气瓶除外),图B-2(b)溶解乙炔气瓶制造钢印标138、记的项目和排列,图B-2(c)焊接绝热气瓶制造钢印标记的项目和排列(铭牌)图B-2 制造钢印标记的项目和排列,表B-1 制造钢印标记的形式和含义(注B-1、注B-2),注B-1:溶解乙炔气瓶及焊接绝热气瓶除外。注B-2:对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实际重量和实际容积可以用理论重量和公称容积代替;对无缝气瓶,实际容积可以用公称容积代替;对充装液化气体的气瓶,应打印液化气体最大充装量,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和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最大充装量以瓶体水容积的80%表示;对混合气体应在气体名称处打M字母加上混合气体的介质特性字母,有几种特性就加几个字母(例如毒性和氧化性气体为:MTO),介质特性139、字母分别为T毒性、O氧化性、F燃烧性、C腐蚀性,介质特性标记的排列顺序应当为T、O、F、C。注B-3:表B-1、表B-2、图B-2(c)、图B-5以及图B-7中,产品标准号为国家标准号或经评审的企业标准号,若使用企业标准对相应的气瓶产品国家标准进行补充或修订时,其标记方式应当为企业标准号加上(GBXXXX,MOD),例如:QBXXXX(GBXXXX,MOD)。,释义:自2000瓶规颁布至今,经调研发现实际执行中有些标记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修改。本规程注B-2规定,对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实际重量和实际容积可以用理论重量和公称容积代替;对无缝气瓶,实际容积可以用公称容积代替;140、对充装液化气体的气瓶,应打印液化气体最大充装量,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最大充装量以瓶体水容积的80%表示。本规程还增加了对混合气体的标记的规定,明确应在气体名称处打充装气体主组分(含量最多的组分)名称或化学分子式,后接M字母加上混合气体的介质特性字母,分子式及M之后用“-”隔开,介质特性字母分别为:T毒性、O氧化性、F燃烧性、C腐蚀性,介质特性标记的排列顺序应当为T、O、F、C。同时规定有几种特性就加打几个字母,例如,焦炉气的成分约为63%的氢气+25%的甲烷+6%的一氧化碳+4%的氮气+2%的二氧化碳,则可表示为H2-M-TFC,表示主组分是H2的混合气体具有毒性、燃烧性和腐蚀性”。本规定有利于141、解决目前混合气体标记比较混乱的局面。,针对许多企业对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情况制订企业标准的做法,本规程规定了若使用企业标准对相应的气瓶产品国家标准进行补充或修订时,其标记方式应当为企业标准号加上(GBXXXX,MOD),例如:QBXXXX(GBXXXX,MOD),解决了双标准的标志问题。本规程特别增加了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的铭牌示例,进一步规范铭牌的设置、设计和使用。,表B-2 溶解乙炔气瓶制造钢印标记的形式和含义,表B-3 焊接绝热气瓶铭牌上制造钢印标记的形式和含义,表B-4 缠绕气瓶制造标签标记的形式和含义,表B-5 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制造标记的形式和含义,B4 检验色标,附件142、C常用瓶装气体的饱和蒸气压、充装系数及物性 C1 低压液化气体 瓶装气体饱和蒸气压、充装系数及物性见表C-1,部分低压液化气体的混合气体饱和蒸汽压力和充装系数见C-2。,释义:附件C提供了目前中国市场上出现的绝大多数低压液化气体的60饱和蒸气压、公称工作压力、毒性、充装系数和充装系数的确定原则、高压液化气体在特定压力下的充装系数和确定原则、压缩气体及其在深冷状态下的物性。其中表3-1中序号1-42为已列入GB14193-2009中的低压液化气体,序号43-55为已列入GB16163中的低压液化气体);表3-3中序号1-15为已列入GB14193-2009中的高压液化气体,序号16-24为已列入143、GB16163中的高压液化气体;表3-4中的气体为已列入GB16163中的深冷液化气体,表3-5中的气体为已列入GB16163中的压缩气体。附件3的作用主要用于帮助气瓶设计人员、检验人员方便地了解气体性质并确定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并可为其他有关人员使用本规程时提供方便。,序号1-17气体充装系数和对应的公称工作压力来源于2000瓶规,60时饱和蒸气压、气体毒性和气体腐蚀性来源于GB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序号18-37气体充装系数和对应的公称工作压力来源于2000瓶规,60时饱和蒸气压、气体毒性和气体腐蚀性来源于GB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序号28溴甲烷和2144、9溴乙烯气体的充装系数由2000瓶规1.57和1.37分别修改为:1.50和1.28。(GB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中已经修改)。,序号38-42气体充装系数和对应的公称工作压力来源于2000瓶规,60时饱和蒸气压、气体毒性和气体腐蚀性来源于GB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序号43-45气体充装系数和对应的公称工作压力来源于2000瓶规,气体毒性和气体腐蚀性来源于GB16163瓶装气体分类(GB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中没有这三种介质)。序号1-45气体是2000瓶规中的介质,但删去了3个介质:2000瓶规中序号18二氯二氟甲烷(R12)、21二氯145、四氟乙烷(R114)、41氯五氟乙烷(R115)为联合国规定2010年停止生产和使用的气体。序号46-50为近年来常见的气体,气体毒性和气体腐蚀性来源于GB16163瓶装气体分类。,附件D 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气瓶充装单位或者产权所有者):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及国家标准(GB)、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号)的规定,你单位送检的(充装介质名称)气瓶共 _ 只,经我机构实施定期检验(安全评定),下次检验日期为 年 月。其中_只气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详见附表1),_ 只气瓶更换了由(阀门制造单位名称)生产的气瓶阀门,_只气瓶已判报废(详见附表2),并且按照规定实施消除使146、用功能处理。检验员:(签字)批 准:(签字)(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年 月 日,附表1 检验合格气瓶一览表,附表2 报废气瓶一览表,释义:考虑到报废气瓶也是气瓶检验报告中应有的内容,本规程此次修订,将定期检验合格气瓶一览表及报废气瓶一览表合并在同一个报告中。,附件:制定中的国家标准1、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2、液化二甲醚瓶阀3、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4、气瓶安全泄压装置5、车用纤维缠绕高压氢气瓶6、自闭式直型液化石油气瓶阀7、液化二甲醚钢瓶8、不锈钢焊接气瓶9、不锈钢无缝气瓶10、气瓶搬运、装卸、库存和使用安全规定11、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12、低温绝热气瓶用调压阀13、低温绝热气瓶用截止阀14、空气呼吸器用气瓶阀技术条件15、液化天然气气瓶用电容式液位计,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