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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课件(144页)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课件(144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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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件
上传人:正*** 编号:827827 2023-12-01 144页 1.05MB
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 则,1.1 目的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1 总 则,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注1-1)下使用的、公称容积为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2、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等及其附件。新兴能源装备开发的720外径长管拖车已经投放市场,容积超过3000L。,1 总 则,本规程也适用于下列气瓶:(1)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设计、制造;(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含置于独立托架上的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的设计、制造;(3)气瓶集束装置参照本规程及相关标准进行安全管理。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关产品标准见附件A。注1-1:车用气瓶及消防灭火用气瓶的温度范围,按相应标准的规定。,1 总 则,1.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本规程1.2范围内气瓶的附件,除3、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车用气瓶,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1 总 则,1.4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间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1 总 则,1.5 与标准和管理制度关系本规程规定了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气瓶产品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制订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气瓶设计超出现行国家标准(或4、者行业标准)范围的,可由制造单位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采用或者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经过中国气瓶标准化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以下简称为,经评审的企业标准),中国气瓶标准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为,气瓶标准化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附件A明确气瓶的品种代号。,1 总 则,1.6 不符合本规程的特殊处理规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型式试验报告和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行业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的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试制品所遵循的产品标准应当符5、合本规程1.5的规定。,1 总 则,1.7 引用标准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注1-3)如下:(1)GB15383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2)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装置;(3)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4)GB l6804气瓶警示标签;(5)GB141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6)GB11638溶解乙炔气瓶;(7)GB 13591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8)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注1-3:本条款中引用标准是指除附件A所列产品标准外的其他引用标准。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6、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1 总 则,1.8 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 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气瓶型式试验规则(TSG R7002)的规定,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结果应当作为设计文件鉴定的依据。对首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气瓶制造单位或者需申请增项的气瓶制造单位,必须在所涉及的气瓶产品通过了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后,方可进行制造许可评审。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气瓶制造单位,其新开发的气瓶产品在批量制造前也必须通过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对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相应标准规定应进行型式试验的气瓶附件,应当在相应附件通过所要求的型式试验后方可进行相关的气瓶型7、式试验。,1 总 则,1.9 进口气瓶及其附件进口气瓶及其附件除符合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本节要求。1.9.1 制造许可 进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并满足本规程1.8的要求,进口气瓶及其气瓶阀门的型号及规格应当在型式试验报告的覆盖范围内。,1 总 则,1.9.2 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其标准境外气瓶制造单位设计、制造的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气瓶,应当符合如下规定:(1)按照中国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1 总 则,(2)对于中国国家标准没有包括的气瓶品种或者气瓶依据的标准与中国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其所依据的气瓶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8、文件应当经过气瓶标准化机构技术评审,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用于气瓶产品的设计、制造。对涉及气瓶安全性能的关键技术要求及试验项目,若与本规程及相关中国标准(含经评审的企业标准)的要求不一致,应当由气瓶标准化机构提出附加要求。(安委会审查时有委员建议删除原下划线部分,我进行了修改,倾向保留为好,对国内企业有利,请各位专家给出意见),1 总 则,1.9.3 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所有进口气瓶应当经口岸地或使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9.2的规定,其中进口气瓶的制造标志、检验标志、出厂文件还应当分别符合本规程19、.15.1、1.15.2、4.9的规定。,1 总 则,1.9.4 临时进口的境外气瓶使用境外制造的气瓶,无论是在境内充装后出口,或在境外充装后进口并在瓶内气体用完后再出境的气瓶,都属于临时进口境外气瓶,应当符合如下规定:(1)应当使用由取得了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生产的气瓶;(2)办理临时进口境外气瓶的单位,应当向进口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地区)官方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1 总 则,(3)由口岸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临时进口的境外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如入境时无法实施安全性能检验,应当在气瓶内气体用尽后再10、对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有效期为1年;因气体特性等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气瓶,进口单位应当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应在该气瓶所依据的相应标准或规范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确认其有效后可仅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安全性能检验或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不合格的气瓶,不得再进口;,1 总 则,(4)符合本条(1)、(2)、(3)要求的气瓶出境或再次进口时,只要具有有效的气瓶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可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对仅进行了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的气瓶,再次进口时应当按照本条(3)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检验11、。(5)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督促涉及临时进口气瓶的企业,建立临时进口境外气瓶档案。,1 总 则,1.10 出口气瓶出口气瓶除应当符合出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本节要求。1.10.1 制造许可 制造出口气瓶的单位,应当取得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1.10.2 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其标准对出口气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规范或产品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监督检验。出口气瓶被用于中国境内的,必须满足本规程1.5和1.9有关境外气瓶产品的标准批准、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的要求。,1 总 则,1.11 瓶装气体介质瓶装气体介质分为以下几种:(1)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12、临界温度(Tc)低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亦称永久气体;(2)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下加压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Tc)在-5065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Tc)高于65的低压液化气体;,1 总 则,(3)低温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Tc)一般低于或者等于-50。亦称为深冷液化气体或者冷冻液化气体;(4)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溶剂中的气体;(5)吸附气体,在压力下吸附于吸附剂中的气体。,1 总 则,1.12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1)对于盛装压缩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20)下,瓶内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压力;(213、)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3)对于盛装溶解气体的气瓶,系指瓶内气体达到化学、热量以及扩散平衡条件下的静置压力(15);(4)对于焊接绝热气瓶,系指在气瓶正常工作状态下,内胆顶部气相空间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应当符合本规程3.6的规定。,1 总 则,1.13 气瓶分类 1.13.1 按照公称工作压力划分气瓶分为高压气瓶、低压气瓶:(1)公称工作压力大于8MPa的气瓶为高压气瓶,一般设计为无缝结构;(2)公称工作压力小于8MPa的气瓶为低压气瓶,一般设计为焊接结构;(3)公称工作压力等于8MPa的气瓶即可设计为无缝结构,也可设计为焊接结构14、。,1 总 则,1.13.2 按照公称容积划分气瓶分为小容积、中容积、大容积气瓶:(1)小容积气瓶,12L以下(含12L);(2)中容积气瓶,12L以上至150L(含150L);(3)大容积气瓶,150L以上。,1 总 则,1.14 气瓶专用要求 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或相应标准规定的其他标记方法)一致的气体。不得更改气瓶的用途、标记或者颜色标志,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或加入添加剂。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必须按照气瓶标志确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的混合气体,不得改装单一气体或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1 总 则,1.15 气瓶标志(由于气瓶标志内容增加,因此从制造部分前移到总则15、部分)气瓶标志包括制造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制造标志通常有制造钢印标记(含铭牌上的标记)、标签标记(粘帖于瓶体上或透明的保护层下)、印刷标记(印刷在气瓶瓶体上)以及气瓶颜色标志等;定期检验标志通常有检验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检验标志环以及检验色标等。,1 总 则,1.15.1 气瓶制造标志1.15.1.1气瓶的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或印刷标记气瓶的制造标志是识别气瓶的依据,标记的排列方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B 以及相应标准的规定,单位代码及制造单位代号(如字母、图案等标记)应当向气瓶标准化机构备案。,1 总 则,制造单位应当在每只气瓶上做出永久性标志,包括对钢质气瓶或铝合金气瓶打印钢印标记、缠绕气16、瓶采用标签标记、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采用印刷标记、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焊接绝热气瓶采用铭牌标记等,其他不能采用上述方法进行标记的产品,应当采用符合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标记方法。鼓励制造单位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增加电子标签,制造单位可根据用户需要,在气瓶上为用户预设电子标签的位置。,1 总 则,1.15.1.2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充装单位和气瓶编号;对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盛装不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或未列入国家标准规定的气体和混合气17、体的气瓶,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方案应当由相关单位报气瓶标准化机构备案。,1 总 则,1.15.2 气瓶检验标志气瓶的定期检验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检验标志环和检验色标,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B的规定。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逐只打印检验合格钢印或在气瓶上做出永久性的检验合格标志并承担检验责任。无法辨识有效气瓶检验合格钢印或检验合格标志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注1-4:对用于出租车或日充装次数与出租车相当的其他车辆所用的压缩天然气气瓶或氢气气瓶,应当在气瓶定期检验后,由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在钢质气瓶上打印或在缠绕气瓶上粘贴永久性的表示出租车的TAXI标记。,1 总 则,1.16 监督18、管理(1)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使用、检验,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2)气瓶设计、制造、充装、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2 材 料,2.1 通用要求(1)气瓶材料的选用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工艺性能及与所充装气体的相容性;(2)气瓶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气瓶材料的选用还应当满足相应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限定要求;(注2-1)注2-1:本规程中所提及的相应标准,是指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19、经评审的企业标准。,2 材 料,(3)气瓶材料制造单位应通过气瓶标准化机构的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气瓶主体金属材料有制造许可要求时,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记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对有制造许可要求的气瓶用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2 材 料,(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6)气瓶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气瓶用材料20、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选用的气瓶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2 材 料,2.2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2.2.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如境内相应气瓶材料标准或产品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境内该标准的规定;,2 材 料,(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材料标准中相近牌号材料21、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同时应当不低于本规程和中国相应气瓶标准的规定;(3)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4)使用境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相应产品制造工艺要求进行工艺试验(如冷热加工工艺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2 材 料,2.2.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境外牌号的材料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满足本规程2.2.1的要求。还应当通过气瓶标准化机构的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2.2.3 可以直接纳入产品22、标准的境外牌号材料对已有成熟使用经验并已在境内广泛使用的境外牌号材料,经气瓶标准化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后,可直接纳入相应气瓶产品标准。,2 材 料,2.3 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2.3.1 基本要求(1)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进行审核,应当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力学性能验证检验(钢管、钢坯等由热处理最终确定材料力学性能的不要求);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低倍组织验证检查;,2 材 料,(2)无缝钢管制造厂必须在出厂前对无缝钢管进行100%超声波无损检测;(3)各项检验和试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423、)用于制造气瓶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2 材 料,2.3.2 性能要求2.3.2.1瓶体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当满足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要求;2.3.2.2钢质气瓶瓶体及缠绕气瓶钢质内胆用材,应当是电炉或氧气转炉冶炼的无时效性镇静钢;2.3.2.3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钢质气瓶用材,应当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大于880MPa;2.3.2.4盛装氢气或致脆性气体的钢质气瓶用材,应当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大于880MPa,当实际屈强比不大于0.9时,若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20MPa,允许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提高到950MPa;,2 材 料,2.3.2.5车用压缩天然气24、钢质气瓶或钢内胆用材,以及盛装压缩天然气的钢质无缝气瓶用材,当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大于880MPa时,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在严格限定材料硫、磷含量条件下,若能通过相应标准规定的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应力环法),则允许该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大于880MPa,但不得大于950MPa;(2)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的试验结果应当纳入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作为制造过程中控制该材料实际硫、磷含量和实际抗拉强度的依据,该材料实际硫、磷含量以及淬火-回火热处理后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得大于经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所确定的值;,2 材 料,(3)该材料应是材料加工单位使用同一来源坯料生产的同一牌号材料,若改变坯料25、来源或材料牌号,应重新进行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4)材料加工单位有责任向气瓶制造单位提供所用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2 材 料,2.3.2.6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或内胆)用材(1)盛装氢气、天然气和甲烷等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其材料热处理后的实际抗拉强度应当不大于880MPa,屈强比应当不大于0.86,断后伸长率(A50mm)应当不小于20;(2)盛装本规程2.3.2.6(1)以外其他气体的,其材料热处理后的实际抗拉强度应当不大于1060MPa,屈强比应当不大于0.90,断后伸长率(A50mm)应当不小于16;,2 材 料,2.3.2.7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缠绕气瓶钢26、内胆用材,热处理后的力学性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2.3.2.8铝合金气瓶瓶体及纤维缠绕气瓶铝合金内胆用材,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2.3.2.9用于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当适合压力加工;2.3.2.10用于焊接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2 材 料,2.3.2.11钢质气瓶用材的低温冲击性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2.3.3 材料相容性(1)所有与盛装气体接触的金属或非金属气瓶材料应当与其所充装气体具有相容性;(2)盛装氯、溴化氢、碳酰二氯、氟化氢、氯甲烷、溴甲烷气体不得采用铝合金气瓶;(3)盛装一氧化碳的气瓶一般应当采用铝合金气27、瓶或不锈钢气瓶。若采用碳钢气瓶盛装,则在20时的限定充装压力应不大于其公称工作压力的50%,且应保证所盛装的一氧化碳不含有水分和二氧化碳;(4)盛装氟和二氟化氧的气瓶应当采用钢质无缝气瓶。,2 材 料,2.4 新材料的使用采用气瓶相应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或新研制的材料试制气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全面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履行技术鉴定和批准手续,该材料方可允许使用。,3 设 计,3.1 瓶体厚度确定气瓶瓶体厚度所采用的设计公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气瓶瓶体壁厚计算所依据的内压力为水压试验压力。纤维缠绕气瓶的瓶体设计应当采用应力分析设计方法。,3 设 计,3.2 气28、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压试验压力(1)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当相应标准对试验压力有特殊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2)对不能进行水压试验的气瓶,若采用气压试验,其试验压力按相应标准的规定。,3 设 计,3.3气瓶的气密性试验压力气瓶的气密性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当相应标准对气密性试验压力有特殊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3.4 气瓶的实际爆破安全系数气瓶的实际爆破安全系数(实际水压爆破试验压力/公称工作压力),应当大于等于表3-1的要求。,3 设 计,表3-1 气瓶的实际爆破安全系数(注3-1),注3-1:表3-1中未列入的气瓶品种按相应标准确定;注3-2:为实际爆破压力/试验29、压力。,3 设 计,3.5 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设计气瓶时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当选用材料标准规定的下限或者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的设计选用值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当不大于表3-2的规定,对超出表3-2范围的,按相应标准的规定。,3 设 计,表3-2瓶体金属材料屈服强度的设计选用值与抗拉强度的比值,注3-3:对于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或大容积缠绕气瓶钢内胆)按相应标准的规定。,3 设 计,3.6 公称工作压力3.6.1 一般规定气瓶设计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一般应当优先考虑整数系列。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3-3及表3-4规定,对用于特殊需求30、的气瓶,允许其公称工作压力超出表3-3及表3-4的范围,但应当满足本规程3.6.2的规定。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常用气体的公称工作压力见表3-4;表3-3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表3-4 消防灭火用气瓶常用气体的公称工作压力,3 设 计,3.6.2 特殊规定(1)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在规定充装系数下,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所充装气体在60时的最高温升压力,且不得小于8MPa。盛装低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所充装气体在60时的饱和蒸气压并不得小于1MPa;盛装剧毒危害的低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应在60时饱和蒸汽压值之上再适当提高;,3 设 计,(2)低压液化气体31、60时的饱和蒸汽压值按附件C或相应气体标准的规定,附件C或相应气体标准没有规定时,可按得到气体制造商或供应商正式确认的相关数据;(3)盛装低温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应大于等于0.2MPa,且小于等于3.5MPa;(4)盛装氟和二氟化氧的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5MPa;,3 设 计,(5)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应当根据混合气体的物理及化学性质、充装压力及用途,选取适用的材料;对低压液化气体的混合气体,应当根据相应气体标准确定混合气体在60的饱和蒸气压;对用于消防灭火系统的压缩气体与低压液化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其公称工作压力应当不小于相应标准规定的灭火系统在相应温度下的32、最大工作压力。,3 设 计,3.7 缠绕气瓶内胆与缠绕材料(1)缠绕气瓶内胆可选用钢或铝合金等金属材料;缠绕材料可选用玻璃纤维、芳纶纤维或者碳纤维;(2)缠绕气瓶承载层应采用单一纤维环向缠绕或者全缠绕,不允许采用两种以上类型的纤维混缠;(3)内胆材料或缠绕材料超出上述范围规定的,应当按本规程1.6的规定执行。,3 设 计,3.8 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容积范围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应当采用本规程1.13.2所规定的大容积气瓶。3.9 设计使用年限制造单位应当明确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将其注明在气瓶的设计文件和气瓶标记上,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表3-5的规定,如制造单位确定的设计使用年33、限大于表3-5的规定,应当通过设计计算和型式试验进行验证。表3-5 推荐的常用气瓶设计使用年限(注3-5),3 设 计,3.10 瓶体结构3.10.1 通用要求(1)高压气瓶的瓶体及缠绕气瓶的金属内胆应当采用无缝结构,低压气瓶的瓶体应当采用焊接结构;(2)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方式,焊接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应当采用焊接方式。,3 设 计,3.10.2 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型式和尺寸,除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2)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34、的连接应圆滑过渡。,3 设 计,3.10.3 焊接气瓶瓶体结构钢质焊接气瓶的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采用不锈钢材料制造的焊接绝热气瓶除外)。瓶体焊缝(包括纵向和环向焊缝)的接头形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3.10.4 高压气瓶用于充装低压液化气体时,气瓶设计要求和气瓶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标准对高压气瓶的规定。,3 设 计,3.10.5 除车用气瓶、以集装方式固定于运输车辆上的车载气瓶(包括气瓶集束装置、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小容积呼吸器用气瓶以及经气瓶标准化机构技术评审,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气瓶外,其他气瓶不得采用缠绕结构。(安委会审查时有委员建议删除,是否保留请35、各位专家给出意见),3 设 计,3.10.6 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气瓶与走行机构或者集装箱框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结构,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瓶体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周向转动和轴向移动;(2)气瓶之间的支撑和固定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刚性,同时应避免瓶体热胀冷缩对瓶体受力产生不利影响。,3 设 计,3.10.7 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均不允许装设有自增压功能的外置式汽化器。(安委会审查时有委员建议改为“设计装设有自增压功能的外置式汽化器的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必须按照本规程1.6条规定执行。”建议仍保留现在的表述为好),4 制 造,36、4.1 制造许可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按照许可的项目制造气瓶。4.2 气瓶的分批与批量4.2.1 分批气瓶应当按批制造,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无缝气瓶,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同一热处理规范同炉或者连续进行热处理的条件分批;,4 制 造,(2)焊接气瓶,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热处理的条件分批;(3)纤维缠绕气瓶,金属内胆按本条第(1)项规定分批;成品瓶按同一规格、同一设计、同一制造工艺,同一复合材料型号、连续制造为条件分批;(4)焊接绝热气瓶,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同一绝热工艺为条37、件分批;(5)乙炔瓶的瓶体,按本条第(1)或(2)项规定分批;乙炔瓶按同一设计、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制造工艺,连续制造为条件分批。,4 制 造,4.2.2 批量(1)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0只加用于破坏性试验的数量;(2)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0只加用于破坏性试验的数量;(3)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加用于破坏性试验的数量。产品标准有特殊规定的,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4 制 造,4.3 管制瓶收底与收口采用管制收底的钢质无缝气瓶应当进行工艺评定,在收底成型过程中不得添加金属。对相应标准规定可以不做气瓶整体气密性试验的管制瓶,应当在收口前以立式方式进行底部气密性38、试验。,4 制 造,4.4 气瓶焊接与无损检测(1)焊接瓶体的纵、环焊缝,应当采用自动焊;瓶阀阀座与瓶体的焊接,应当尽量采用自动焊;(2)焊接气瓶瓶体焊缝的无损检测应采用X射线胶片照相检测或者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方法。检测比例和合格级别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采用局部无损检测时,制造单位也应当对未检测部分的质量负责。,4 制 造,(3)钢质无缝气瓶的无损检测应当采用在线超声自动检测(相应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保证探头的扫查范围覆盖全部可检部位,其检测灵敏度应达到相应标准的要求,不能进行在线超声自动检测的气瓶肩部过渡段部分应当采用磁粉检测。无损检测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4)气瓶的焊39、接工作,应当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4 制 造,(5)制造单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无损检测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且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6)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考试合格,取得相应项目的焊接资格。(7)从事气瓶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能承担与资格证书的种类和等级相对应的无损检测工作。,4 制 造,4.5 气瓶热处理(1)气瓶的热处理,应当采用整体热处理并能自动记录热处理数据;(2)制造单位应当进行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热处理工艺40、规程和重新热处理工艺要求,且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3)对需通过热处理保证瓶体材料力学性能的气瓶,其热处理工艺应当保证瓶体不同部位性能的一致性;(4)经消除应力热处理的焊接气瓶,如再施焊,应当重新进行热处理。,4 制 造,4.6 纤维缠绕气瓶4.6.1 纤维缠绕气瓶的固化(1)纤维缠绕气瓶应当进行固化制度或者固化工艺的评定,并制定出固化工艺规程,且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2)经型式试验确定的树脂体系及固化制度不得随意更改;(3)对铝合金内胆气瓶,其固化温度和时间不得影响内胆的性能。4.6.2 纤维缠绕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内胆的能力,一般不得使用外购的内胆生产缠绕气瓶。,4 制 造,441、.7 溶解乙炔气瓶的填料和溶剂4.7.1 对填料的要求(1)应是整体式结构,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或产生损害;(2)孔隙率、体积密度、抗压强度、孔洞、与瓶壁总间隙等技术要求,应满足相应标准的规定。4.7.2 对溶剂的要求(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填料、乙炔、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得影响乙炔的产品质量;(2)溶剂的品质,必须保证溶解乙炔瓶在充装了规定量的溶剂和乙炔的条件下,通过型式试验验证,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4 制 造,4.8 制造质量的检验检测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与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经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的规定,并且满足下列要求:42、(1)各种试验装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2)水压爆破试验应当采用自动采集和记录数据装置,绘制出压力一进水量曲线;,4 制 造,(3)无缝气瓶(小容积气瓶除外)及金属内胆缠绕气瓶应当采用外测法(或称水套法)进行水压试验,并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对试验系统进行校验,校验所使用的标准瓶应当标定后方可使用。其他气瓶可以采用内测法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应能自动记录瓶数和试验结果。(4)对于主要检测设备(在线超声自动检测、X射线数字成像、外测法水压试验装置等),应经过气瓶标准化机构进行标准符合性评定。(安委会审查时有委员建议删除,是否保留请各位专家给出意见),4 制 造,4.9 出厂资料 气瓶出厂时,制造43、单位应当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应当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上应当有制造单位的检验责任工程师签字或盖章。产品的质量记录、检验报告、批量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文件应当按规定期限保存。对于车用气瓶一般应不少于15年,其它气瓶应不少于7年。鼓励制造单位采用电子信息技术使出厂文件可追溯。,4 制 造,4.10 产品制造监督检验所有气瓶产品应当在制造过程中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经监检合格的气瓶按批出具气瓶产品制44、造监督检验证书。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使用。,5 气 瓶 附 件,5.1 气瓶附件范围 气瓶附件包括气瓶瓶阀、安全泄压装置、液位计、紧急切断和充装限位及限流装置、瓶帽、防震圈、焊接绝热气瓶的调压阀等。气瓶附件除符合本规则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5 气 瓶 附 件,5.2 气瓶附件设计5.2.1 瓶阀5.2.1.1 瓶阀结构结构设计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瓶阀设计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应当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保证密封可靠性;,5 气 瓶 附 件,(3)瓶阀出气口的连接型式和尺寸,应当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45、用,一般盛装助燃和不可燃气体瓶阀的出气口螺纹为右旋,可燃气体瓶阀的出气口螺纹为左旋;对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应按GB15383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的规定确定瓶阀出气口的连接型式;(安委会审查时有委员对混合气体的表述有意见,是否保留请各位专家给出意见)(4)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瓶阀应当设计成不可重复充装的结构,并且与气瓶的连接采用焊接方式。,5 气 瓶 附 件,(5)公共场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应设计液位限定装置或电子标签识读装置,保证在达到规定的液位前关闭瓶阀或只能对可以识读的气瓶进行充装。(6)车用天然气瓶充装枪应具有电子标签识读功能,保证只能对可以识读的气瓶进行充装。(安委会审查时有46、委员提出修改意见,是否可行请各位专家给出意见),5 气 瓶 附 件,5.2.1.2 瓶阀材料瓶阀选材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任何与气体接触的金属或非金属瓶阀材料应当与气瓶内所充装的气体具有相容性;(2)盛装腐蚀性气体用瓶阀,应当选用与所盛装气体相容并耐其腐蚀的材料制造,确保在一个定期检验周期内瓶阀不因腐蚀发生金属断裂或密封泄漏;,5 气 瓶 附 件,(3)凡与乙炔接触的瓶阀材料,应选用含铜量小于70%的铜合金(质量比);(4)易燃气体气瓶阀门的手轮,应当选用阻燃材料制造;(5)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瓶阀非金属密封材料,应当具有阻燃性和抗老化性。,5 气 瓶 附 件,5.2.247、 安全泄压装置气瓶专用的安全泄压装置类型有:易熔塞装置、爆破片装置、安全阀、爆破片易熔合金塞复合装置、爆破片安全阀复合装置。气瓶安全泄压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等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5 气 瓶 附 件,5.2.2.1 安全泄压装置的设置原则(1)车用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溶解乙炔气瓶、盛装低温液化气体的焊接绝热气瓶、盛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集束装置、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应当装设安全泄压装置;(2)盛装剧毒气体的气瓶,禁止装设安全泄压装置;(3)液化石油气钢瓶及液化二甲醚钢瓶,原则上不装设安全泄压装置。其他气瓶是否装设安全泄压装置由48、气瓶制造单位在设计文件上做出规定并经型式试验确定。(安委会审查时有委员提出修改意见,是否可行请各位专家给出意见),5 气 瓶 附 件,5.2.2.2 安全泄压装置的选用原则(1)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不应当单独装设安全阀,其中盛装高压有毒气体的气瓶应当装设爆破片装置,不允许单独装设易熔合金塞装置,盛装低压有毒气体气瓶允许装设易熔合金塞装置;(2)盛装溶解乙炔的气瓶,应当装设易熔合金塞装置;(3)盛装易于分解或聚合的可燃气体的气瓶,宜装设易熔合金塞装置;(4)盛装液化天然气及其它可燃气体的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应当装设两级安全阀,盛装其他低温液化气体的焊接绝热气瓶应当装设爆破片和安全阀;,5 气 49、瓶 附 件,(5)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瓶,应装设带安全阀的组合阀或分立的安全阀;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及车用氢气气瓶应当装设爆破片易熔合金塞串联复合装置;安全泄压装置上气体泄放出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使泄放气流指向气瓶瓶壁一侧;(6)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应当装设爆破片装置;(7)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应当装设爆破片或爆破片易熔合金塞串联复合装置;(8)在非泄放状态下,爆破片易熔合金塞复合装置或爆破片安全阀复合装置中的爆破片应当被放置在与瓶内介质接触的一侧。,5 气 瓶 附 件,5.2.2.3 安全泄压装置设计、材料选用和装设部位的基本要求5.2.2.3.1 设计要求(1)额定排量和50、实际排量气瓶安全泄压装置的泄放量及泄放面积的设计计算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其额定排量和实际排量均不得小于气瓶的安全泄放量;(2)爆破片装置的公称爆破压力爆破片装置的公称爆破压力为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5 气 瓶 附 件,(3)安全阀的动作压力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小于气瓶水压试验压力的75%,也不得大于气瓶水压试验压力;安全阀的额定排放压力不应超过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其回座压力不应小于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温升压力,且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4)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应当符合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装置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用于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和车用氢气气瓶的易熔合金塞51、,其动作温度应为1105;,5 气 瓶 附 件,(5)装置的结构应当与使用环境与使用条件相适应,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6)在安全泄压装置打开时产生的反作用力不应对气瓶产生不良影响;(7)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装置的结构与装设都应当使所排出的气体直接排向大气空间,不会被阻挡或冲击到其它设备上。,5 气 瓶 附 件,5.2.2.3.2 材料选用要求(1)制造安全泄压装置的材料,其化学成分与物理性能应当均匀;(2)所有可能接触瓶内介质的部件或零件,其材料与介质应具有良好的相容性和耐腐蚀性能;(3)爆破片应当用质地均匀的纯金属片(镍、紫铜)或合金片(如镍铬不锈钢、黄铜、青铜)制造;52、(4)易熔合金塞用易熔合金宜采用共晶合金,其配方应当符合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装置及相关标准的规定。,5 气 瓶 附 件,5.2.2.3.3 装设部位要求(1)不应妨碍气瓶的正常使用和搬运;(2)对无缝气瓶,应当装设在瓶阀上;(3)对焊接气瓶,可以装设在瓶阀上,也允许单独装设在气瓶的封头部位;(4)对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应当将爆破片直接焊接在气瓶封头部位;(5)对溶解乙炔气瓶,应当将易熔合金塞装设在气瓶封头部位或瓶阀上;(6)对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集束装置上的气瓶,应当装设在每个气瓶上,其连接总管上是否安装安全泄压装置,应当按相应标准的规定。,5 气 瓶 附 件,553、.2.2.3.4 安全泄压装置标志每个安全泄压装置都应当有明显的标志,注明其使用的技术条件及制造单位。5.2.3 其他安全保护装置气瓶上若安装压力表、液位计、紧急切断装置、限充限流装置等附件的,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所用的密封件不得与所盛装的介质发生化学反应。,5 气 瓶 附 件,5.2.4 瓶帽和保护罩(1)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钢质无缝气瓶及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升的钢质焊接气瓶(含溶解乙炔气瓶),应当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帽一般应当为固定式结构,保护罩一般应当为不可拆卸结构;(2)瓶帽应当有良好的抗撞击性;(3)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瓶帽。,5 气 瓶 附 件,5.2.5 底座瓶底不能自行直立54、的气瓶,应当配有底座(呼吸器及采用固定支架或集装框架的气瓶除外)。5.2.6 端塞(1)端塞用材料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冲击韧性,并且与充装介质相容;(2)端塞用材料应采用与瓶体材料相匹配的锻件,并应当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5 气 瓶 附 件,5.3 瓶阀质量与安装要求5.3.1 瓶阀保用时间瓶阀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其瓶阀产品至少安全使用一个气瓶检验周期。气瓶定期检验时应更换新瓶阀,不得对瓶阀进行拆解、更换内部元件或修理。5.3.2 瓶阀安装应采取适合的方法安装瓶阀,并且应当防止任何异物落入气瓶。安装时应当用适当的安装工具将瓶阀紧固在气瓶上,使用力矩扳手时,力矩大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5 气 55、瓶 附 件,5.4 安全泄压装置的安装与维护气瓶安全泄压装置的安装与维护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气瓶安全泄压装置与气瓶之间,以及泄压装置的出口侧不得装有截止阀,也不得装有妨碍装置正常动作的其他零件;(2)气瓶充气前,应当认真检查安全泄压装置有无腐蚀、破损或其它外部缺陷,通道有无被沙土、油漆或污物等堵塞,易熔塞有无松动或脱出现象,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可能导致装置不能正常动作时,不应当充气;,5 气 瓶 附 件,(3)应当定期对气瓶上的安全阀进行清洗、检查和校验;(4)爆破片装置(或爆破片)应定期更换(焊接绝热气瓶除外),整套组装的爆破片装置应当成套更换。爆破片的使用期限56、由制造单位确定,但不应当超过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5)应当由专业人员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气瓶安全泄压装置的调整、更换或变动。5.5 瓶帽和保护罩除有特殊要求外,气瓶应当配带固定式瓶帽或保护罩。,6 充装和使用,6.1 充装许可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的要求,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6.2 气瓶使用登记气瓶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的要求及时办理气瓶使用登记。,6 充装和使用,6.3 固定充装制度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以及当地57、质监部门同意的除外),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自有并且已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应在充装完毕验收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标签,标签上至少应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和电话、气体名称、充装日期和充装人员代号,无充装产品标签的按照“三无产品”予以处罚。,6 充装和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和使用期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安委会审查时有委员提出修改意见,是否可行请各位专家给出意见,有委员建议删除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一句)被暂停充装或者因自身原因无法充装等有特殊情况的充装单位的气瓶,由所在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持有相应充装许可证的单位58、充装,并且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6 充装和使用,6.4 充装基本要求6.4.1 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的充装单位负责在自有产权气瓶瓶体上涂敷充装站标志,并应当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充装单位有责任对气瓶及瓶装气体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安全宣传和指导,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对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气瓶进行安全管理。,6 充装和使用,6.4.2 气瓶档案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等出厂资料、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使用登记资料、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等。气瓶的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6 充装和使用,6.4.3 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59、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相应的气瓶充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充装气瓶。对无相应气瓶充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经过气瓶标准化机构技术评审和备案。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特别是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并且定期演练。,6 充装和使用,6.4.4 警示标签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自有产权气瓶上粘贴警示标签,气瓶警示标签的式样、制作方法及应用应当符合GB l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规定。,6 充装和使用,6.4.5 充装前后检查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气瓶充装标准的规定,在气瓶充装前、充装后,由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按气瓶充60、装标准的要求做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相关标准对记录保存时间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标准没有规定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充装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可追踪的充装记录,可以采用手工或电子记录,鼓励充装单位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及其充装、使用进行安全管理。,6 充装和使用,6.5 充装特殊规定6.5.1 充装压缩气体充装压缩气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压缩气体的充装装置,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或防止不相容气体的错装;(2)严格控制气瓶的充装量,充分考虑充装温度对最高充装压力的影响,气瓶充装后,在20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6 充装和使用,(3)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61、度,设置自动测定氢、氧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并应定期进行手动检测;当氢气中含氧或者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当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置;(4)充装氟和二氟化氧的气瓶,应当符合本规程2.3.3(4)和3.6.2(4)的要求,且最大充装量不得大于5kg,在 20时的充装压力不得大于3MPa。瓶阀出气口上应当设置密封盖。,6 充装和使用,6.5.2 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采用逐瓶称重、充装同时进行的方式充装,禁止无称重直接充装(车用瓶除外);(2)配备与其充装接头数量相等的称重衡器;(3)称重衡器必须设有超装警报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62、(4)逐瓶复检(设复检用称重衡器),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站并应及时处置;(5)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及检定周期符合GB141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规定;(6)称重衡器的采用符合相关规范及标准的规定。,6 充装和使用,6.5.3 充装低温液化气体及低温液体充装低温液化气体及二氧化碳、氧化亚氮等临界温度(Tc)虽高于-50,但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而呈液态的低温液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应当对充装量逐瓶复检(车用焊接绝热气瓶除外),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站并及时处置;(2)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当为气瓶充装后质量的1.53.0倍。应当每年至少对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检定,每班63、至少用标准砝码校正一次。,6 充装和使用,6.5.4 充装溶解乙炔气体充装溶解乙炔气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乙炔瓶的乙炔充装量及乙炔/溶剂质量比符合GB11638溶解乙炔气瓶的规定;(2)充装前,应当按GB 13591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溶解乙炔气瓶补加溶剂后,对瓶内溶剂量进行复核;,6 充装和使用,(3)充装容积流速小于0.015m3/hL;(4)充装过程,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5)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8h;(6)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及校验期符合GB 13591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的规定;(7)乙炔的充装量和静置8h后的瓶内压力符合GB 13591溶解乙炔64、气瓶充装规定的规定。,6 充装和使用,6.5.5 充装混合气体充装混合气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混合气体的充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2)充装混合气体的气瓶进行预处理;(3)气体充装前,必须掌握所要充入的每一组分性质。同时,必须注意充入组分的先后顺序;(4)在气体充装过程中,充入每一种组分之前,对配制系统管道用待充气体进行置换;,6 充装和使用,6.5.6 禁止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6.5.7 禁止向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添加液化二甲醚气体。6.5.8 禁止在出租车、家庭用车、面包车等所有能够进入地下停车场或封闭建筑物内停车场(库)的中小型车辆上安装、使用车用液65、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6 充装和使用,6.6 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见附件C。未列入附件C的其他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充装系数按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的规定。临时进口气瓶在境内充装时,充装系数参照附件C的规定。,6 充装和使用,6.6.1 充装系数的确定原则6.6.1.1 低压液化气体(1)充装系数应当不大于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液体密度的97;(2)在温度高于气瓶最高使用温度5 时,瓶内不满液。常用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不得大于附件C的规定,其他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不得大于由公式(6-1)计算确定的值。,6 充装和使用,Fr=0.97(1-C/100)(6-1)式中:Fr低66、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kg/L;低压液化气体在最高液相气体温度下的液体密度,kg/L;C液体密度的最大负偏差,一般情况,C取03。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液化气体混合组成的气体,应当由试验确定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液体密度,并按式(6-1)确定充装系数的最大极限值。,6 充装和使用,6.6.1.2 高压液化气体 常用的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应当按附件C的规定。其他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可按公式(6-2)确定其最大极限值。Fr=PM/ZRT(6-2)式中:Fr高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kg/L;T气瓶最高使用温度,K;M气体分子量;R气体常数,T8.31410-3MPam3/(kmolk);Z气体在压力为、温67、度为时的压缩系数;P气瓶许用压力(绝对),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取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MPa。,6 充装和使用,6.7 气瓶的安全使用常识培训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瓶装气体经销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要求的气瓶,并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利用签订合同、办培训班,制作光盘、印发小册子和招贴画等方式对瓶装气体经销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存放、使用等知识培训和宣传,培训或宣传内容至少应包括如下事项:,6 充装和使用,(1)气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指派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使用气瓶,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2)经销68、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者应当经销、购买和使用有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充装的合格瓶装气体,不允许使用超期未检验的气瓶;(3)使用前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同时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不得改变充装介质;,6 充装和使用,(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严禁用任何热源对气瓶加热,夏季防止曝晒;(5)气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采取防止气瓶倾倒的措施;(6)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7)开启或关闭瓶阀的力矩不应超过相应标准的规定;,6 充装和使用,(8)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压缩气体、溶解乙炔气气瓶的剩余压力69、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低温液体气瓶应当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9)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应当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10)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6 充装和使用,(11)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12)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实瓶,应当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当避开放射线源;储存乙炔实瓶的仓库室内温度不得超过40,否则应当采用喷淋等冷却措施;(1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70、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实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实瓶,应当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储存实瓶的仓库室内温度不得超过40,否则应当采用喷淋等冷却措施;,6 充装和使用,(14)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的安全管理 a.使用液化天然气作为燃料的车辆,不得进入地下停车场或封闭建筑物内的停车场;b.液化天然气车辆必须实行集中管理,车辆的个体拥有者应挂靠到能够实行液化天然气车辆集中管理的单位;c.拥有液化天然气车辆的单位,应对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的安全使用进行统一管理,管理内容应当包括充放气操作规范、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日常维护、应急处置等方面。,6 充装和使用71、,(15)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与充装单位联系。注6-1:气瓶出厂或定期检验后相关单位向气瓶内充装压力低于0.275MPa(21时)的氮气等保护性气体的气瓶,按空瓶进行管理。,7 定期检验,7.1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的要求,取得气瓶检验核准证。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对气瓶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7 定期检验,气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从事气瓶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考核,取得72、相应资格证书后,方能承担与资格证书的种类和等级相对应的无损检测工作。,7 定期检验,7.2 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应检气瓶、超期未检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其它符合本规程7.4规定的气瓶送取得核准证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检验。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按核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气瓶定期检验工作,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7 定期检验,7.3 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各类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不得超过表7-1的规定。焊接绝热气瓶、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不实施定期检验,原则上由用户根据气瓶绝热性能及使用状况确定是否应当送专业机构或制造厂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对焊接绝热气瓶,如73、果有明显外部损伤的,应当及时送专业机构或制造厂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7 定期检验,气瓶使用期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报废。对用于出租车或日充装次数与出租车相当的其他车辆所用的气瓶,当使用期达到其设计使用年限的一半时应当报废。(注7-1)对焊接绝热气瓶,如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应报废。对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按本规程表3-5给出的设计使用年限。(安委会审查时有委员建议删除下划线部分,是否保留请各位专家给出意见,我倾向保留为好,特别建议保留“对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按本规程表3-5给出的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因为大量以前生产的气瓶没有明确设计使用年限,都是根据定期检验标准规定的报废年限,74、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将以前在定期检验标准中规定的报废年限移到本规程中。)注7-1:若报废年限不是整数,向上圆整至整数年,如: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的气瓶,若用于出租车,其报废年限应当为8年。,7 定期检验,7.4 提前检验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1)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2)纤维缠绕气瓶缠绕层有严重损伤的;(3)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启用前;(4)车用气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重新投用前;(5)车用气瓶移装前;(6)气瓶定期检验标准中规定需提前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发生时;(7)检验人员或充装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775、 定期检验,7.5 气瓶检验前处理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前,瓶内气体(特别是毒性、可燃气体或不明气体)的回收和处理工作,原则上应由充装单位负责,检验单位仅对瓶内残余气体进行回收和处理。应当按下列要求对气瓶进行处理:(安委会审查时有委员提出修改意见,是否可行请各位专家给出意见),7 定期检验,(1)毒性、可燃气体气瓶内的残余气体应以环保的方式回收处理,不得向大气排放;(2)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3)可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钢瓶需经蒸汽吹扫或采用其他不损伤瓶体材料、不降低瓶体材料性能的方法进行内部处理,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7 定期检验,7.6 76、检验项目和要求7.6.1 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未制订定期检验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可由定期检验机构参照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国内相关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经过气瓶标准化机构技术评审和备案。7.6.2 气瓶定期检验应当逐只进行。发现气瓶瓶体进行过挖补、焊接修理的应予报废。7.6.3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能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当报废。,7 定期检验,7.7 检验记录和报告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填写检验记录,检验结束后应当对检验合格或报废的气瓶及时出具气瓶检验报告77、(格式见附件D)。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7 定期检验,7.8 去功能处理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有责任对报废的气瓶进行去功能处理,以避免报废气瓶被重新使用。气瓶定期检验机构不得将未经去功能处理的气瓶交还送检者或转卖他人。气瓶去功能处理方式应是破坏性且不可修复的,宜为压扁或将瓶体解体,但不得采用钻孔或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进行处理。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将去功能处理的气瓶登记造册并每年向所在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8 附 则,8 附则8.1 解释权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8.2 施行日期 本规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12月31日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78、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和原劳动部1993年10月1日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锅字(1993)4号)同时废止。,附件A,附件A 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 A1 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A1.1 介质分组 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包括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1)第一组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附件A,释义:压力容器涉及的易燃介质包括易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目前尚没有严格的易燃气体定义。国内有关标准规范(如GB 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HG2079、660-2000压力容器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等)中,易燃液体的定义差别也较大,难以统一。99版容规易燃介质的定义: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其实质是易爆介质的定义。鉴于上述情况,本次修订将易燃介质更名为易爆介质,相当于HG20660标准中的“爆炸危险介质”。液化气体常温下为气体,通过加压、降温液化,即使是非危险介质(如空气、氧气、氮气、CO2等),一经液化存储,其容积率极大,一旦泄漏,会突然改变周围大气状态,造成大面积窒息,也是十分危险的,故将液化气划为第一组介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附件,GB150.1-2011压力容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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