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培训课件(94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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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晴
编号:764606
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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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治理隐患 防范事故,引言,事故来自于隐患。过去长时期认为“安全相对、事故绝对”。随着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对事故规律的认识,人们已逐步建立了“事故可预防、人祸本可防”的观念。实践证明,如果做到“消除事故隐患,实现本质安全化,科学管理,依法监管,提高全民安全素质”,隐患是可以治理,事故是可以防范的。今年是国务院确定的“隐患治理年”。防范事故的有效办法,就是要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类隐患,把工作做在事故发生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主要职责(第八至十四条),1、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岗位的责任制2、;2、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3、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按职责分工监控治理;4、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5、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并负责统一协调管理;6、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隐患排查范围,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2.道路交通、水3、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6.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7.近年来发生了事故的单位。,排查治理内容之一,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4、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5、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排查治理内容之二,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事6、故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排查治理方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工作以及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2.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安全监管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7、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3.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4.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隐患的基本概念及相关知识(一)什么是隐患?(16号令第三条定义)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8、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出的隐患。(二)常见的隐患:“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员)、超限(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负荷。,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单位而言,无证、无照、无资质就是非法。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再好,如果没有证照、资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就是非法,就是隐患。你不办证9、照,国家行政机关对你就缺乏监督,缺乏监督就可能违法,就不可能安全;对个人而言,该有的证没有,不管你的技术水平再高,也是隐患,也属违法行为。如:船级社是国际上都认可的一个协会组织,它发的电焊工证,也许能证明你的技术水平很高,但不能证明你的安全很强。因此,国家法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技术水平高,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以及产品在今后运行中的安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要求你有一定技能的同时,要求你掌握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两者不矛盾。,反三违,违章指挥大多是投资人为节省金费,心存侥幸。如:2002年九江学院坍塌事故、2006年滨江路塌方事故。违章作业大多是嫌麻烦,有时是10、习惯性违章,为了省事,冒险作业的大有人在,出了事还为自己找借口。比如,2006年供电公司触电事故、今年4月18日省建筑设备工程公司在赛得利的坠落事故。在银星造船厂检查时发现有的工人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强调没地方系,不是理由,无非增加投入或重新制定工作方案的问题)。,治理三超,企业超能力生产,如:港口集团外贸码头设计年吞吐能力为90万吨,2007年已达到150万吨,2007年5月、8月分别发生1起厂内车辆事故就是超生产能力造成的。超强度、超定员,如:土塘中学2007、11、18事故就是因超班额造成的严重后果;运输企业超载(超员)、超限(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负荷。举例:没有危险品货物运输证运输危11、险物品,属非法运输;驾驶人员超速,属违章作业;限装20吨的车辆,装了25吨的液化气,属超载。春节前南昌一液化气槽车翻在九江县高速公路旁,装20加4吨,分两次充装。,(三)隐患的表现形式 隐患在不同的载体上体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其载体包括人、物、作业环境和管理这四个方面。1、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违反安全规则和安全操作原则,使事故有可能或有机会发生的行为。(1)工人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等(四不动原则:不懂不动、不了解情况不动、机械不停稳不动、不是本人操作设备不动);(2)技术水平、身体状况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3)对习惯性违章不以为然,对隐患的存在抱有侥幸心理,如:高空作业不系安12、全带,电焊作业不穿绝缘鞋,高速旋转作业不戴防护镜,金属切削作业戴手套,有毒、有害作业不戴防毒面具等;(4)对报警声、故障指示灯麻痹大意,忽视、误解安全信号;(5)工人缺乏基本的安全技能,如急救基本知识、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火灾逃生自救等;(6)工人不正确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甚至放弃不用,如:不按要求佩戴安全帽(有期限,供电公司定期更换)、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在产生尘、毒的车间不佩戴防尘防毒面具等。,2、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使事故能发生的不安全物体条件和物质条件。(1)安全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不全或有缺陷(如:无防护罩、无保险、无报警装置、无安全标示、无护栏,带电设备未接地、绝缘不良、无13、漏电保护装置或损坏等。五有五比有原则: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杆、有扎口必有挡板);(2)设备、设施、设计存在缺陷(如:设计不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易引发工人误操作;设备超强度、超负荷运行,设备失修失灵等);(3)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体防护用品的质量存在缺陷,起不到防护作用;(4)设备、材料、工具没有按照指定位置存储摆放,存放处没有工具取用记录或记录不全;(5)消防器材不合格或已过期,特种设备已过检验期。,3、作业环境不良会使工人在操作中没有安全感、舒适感,容易引起工作情绪和心理的变化,从而埋下事故的种子。其隐患有如下表现:(1)厂房、车间、巷道内部建筑结构设计不合理,导致采光14、达不到要求、室内温度过高或过低、通风不良;(2)设备摆放、材料堆放不符合安全规程和防火要求;(3)在特殊工种作业中,没有安装防噪声、防辐射、除尘或消毒设施,工人也没有佩戴合适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4)各类安全警示、指示标志缺少、不明确或指示混乱;(5)作业场所不整洁,生产工具、成品、半成品、边角废料等随意丢放,占用消防通道和工作区域,影响生产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作业环境混乱,容易引发事故;(6)电气设备使用不规范,私拉、乱接电线现象普遍存在。,4、管理上的缺陷:如,责任不明确、作业标准不明确、制度不健全、生产组织不合理等。(1)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如: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安全操作15、规程不科学、应急救援预案不合理等(很多单位为应付检查制定应急预案,但从不演练,一旦发生事故,预案如同一张废纸);(2)管理者自身安全素质不高,或只重视生产而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监管不力;(3)员工因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而导致安全意识不强,无法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4)安全管理中不按制度办事、以人情、义气代替规章、原则;(5)安全员发现工人不安全行为时讲解不清、态度恶劣、语气蛮横,不仅不容易使工人认识错误,而且会让工人产生逆反心理,继续违章。,二、排查隐患(安全检查)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一)排查的基本原则:根据企业自身特点,排查工艺系统、基础设施、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硬件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16、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事故查处等软件的薄弱环节。(五查: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行为、查设备),(二)排查的基本方法:1、直观经验法。该方法是指依靠人员的观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评价对象的危险性和判断出可能发生的事故或职业病。2、基本分析法。对于某项作业活动,对照危害分类中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确定本想作业活动中的具体安全隐患。(安全评估)3、工作安全分析法。该方法是把一项作业分成几个作业步骤,排查整个作业活动每一步骤中的安全隐患。4、安全检查表法。运用已编制好的安全检查表,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排查出存在的安全隐患。517、安全质量标准法。安全质量标准化对设备、现场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进行打分考评,隐患的排查可以参照考评表进行,考评表中不合格的项目就是安全隐患。,(三)隐患排查(安全检查)的步骤:(举例:电力设施专项督查)1、安全检查准备(1)确定检查的对象、目的、任务;(2)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3)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的危险、危害情况;(4)制定检查计划(即检查内容、方法、步骤);(5)编写检查提纲或检查表;(6)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书写表格或记录本;(7)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等。,2、实施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检查就是通过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18、观察、仪器测量的方式获取信息的过程。(1)访谈。通过与有关人员谈话来查安全意识、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2)查阅文件和记录。检查设计文件、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等是否齐全、有效;查阅相应记录,判断上述文件是否被执行。(3)现场观察。对作业现场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的等进行观察,寻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等(4)仪器检测。利用一定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对在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状况及作业环境条件等进行测量,以发现隐患。,3、通过分析作出判断掌握情况之后,要进行分析、判断和验证。4、及时作出决定进行处理作出判断后,应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采取措施的决定,即提出整改意见和19、要求,包括要求进行信息反馈。5、整改落实存在隐患的单位必须按照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落实整改。检查组对整改落实情况要进行复查,获取整改效果的信息,以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闭环。,(四)治理隐患的基本方法治理隐患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技术控制是指利用技术手段消除或减少隐患造成的损失,其方法有:(1)消除隐患采用符合安全人机工程学的设备,实现本质安全化。(2)控制隐患采用安全阀、限速器、缓冲器等装置限制或降低隐患可能造成的损失。(3)防护手段包括设备防护和人体防护。设备可采用自动跳闸、联锁、遥控等手段;人员可佩戴安全帽、防护服、护目镜等劳保用品。(4)隔离防护危险性较大而又无法消除或控制20、时,可采用设置“禁入”标志、固定隔离设施以及设定安全距离等方法。(5)转移危险包括技术转移和财务转移。技术转移是将危险的作用方向转移至损失较小的部位和地方;财务转移可采用保险的方式转嫁风险。,2、管理控制是指严格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办事,公司上下各级管理人员切实肩负起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隐患并落实整改。3、安全文化控制(氛围、理念)(1)完善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2)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知识的培训与安全应急预案的演练,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3)厂区车间里和设备上的各种安全标志与警示标志要规范、完善;(4)安全员的督察工作要到位、细致、亲切、人性化,让员工切实体会到安全与他们时时处处相伴,培养员工21、主动要求安全的习惯,从而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五)隐患预防措施与排查治理注意事项1、预防措施:(1)企业内应根据生产工艺、工种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人员;按照相关安全法律、规程、标准,结合企业自身条件,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计划,并贯彻落实;(2)企业内主要负责人应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经费应及时到位,并将花费情况记录存档;采购质量合格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让员工正确佩戴,采购安全设施齐全或本质安全化的设备;(3)对企业基层员工,中层班组长、工段长以及高层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与其职务和业务范围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与考核;(22、4)采用合适的激励方法,建立实施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奖惩明确,责任清晰;(5)建立和是企业的应急救援体系,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对不足之处进行完善。,2、注意事项:(1)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建立建档(做了的要写、写了的要做),并在下一阶段工作中进行整改治理,整改验收完成后才可销号,即采PDCA循环法;(2)排查治理工作中应从细节着手,多听取一线工人的合理意见与建议,将他们好的经验经过科学加工成制度,不好的习惯要给他们分析原因讲明利害关系,逐一排查治理工作的方式方法,要人性化管理,切记强迫服从;(3)隐含的排查治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旧的隐患消除了,新的隐患还会产生;明显23、的隐患治理了,潜在的隐患还存在,不能一劳永逸,要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持续改进,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一、什么是安全生产?1、辞海中解释为: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2、中国大百科全书中解释为:旨在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的一项方针,也是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3、概括起来: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遭破坏的总称。,第二章 24、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二、什么是安全生产管理?1、基本概念:安全生产管理是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2、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安全生产管理3、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企业员工,涉及企业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全员、全面、全过程)4、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25、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档案等。,三、安全生产管理原理与原则1、安全生产管理原理:是指从生产管理的共性出发,对生产管理中安全工作的实质内容进行科学分析、综合、抽象与概括所得出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律。2、安全生产原则是指在生产管理原理的基础上,指导安全生产活动的通用规则。(一)系统原理1、含义:系统原理是现代管理学的一个基本原理。他是指人们在从事管理工作中,运用系统理论、观点和方法,对管理活动进行充分的系统分析,以达到管理的优化目标,即用系统论的观点、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处理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系统原理要求,要把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子系统,安全贯穿于生产活动的方方面面26、,安全生产管理是全方位、全天候且涉及全体人员的管理。,2、运用系统原理的原则(1)动态相关性原则。(2)整分合原则。(3)反馈原则。(4)封闭原则。(二)人本原理1、人本原理的含义在管理中必须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这就是人本原理。以人为本有两层含义:一是一切管理活动都是以人为本展开的,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客体,每个人都处在一定的管理层面上,离开人就无所谓管理,二是管理活动中作为管理对象的要素和管理环节,都需要人掌管、运作、推行和实施。,2、运用人本原理原则(1)动力原则。(2)能及原则。(3)激励原则。(三)预防原理。(四)强制原理。,2、运用系统原理的原则(1)27、动态相关性原则。(2)整分合原则。(3)反馈原则。(4)封闭原则。(二)人本原理1、人本原理的含义在管理中必须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这就是人本原理。以人为本有两层含义:一是一切管理活动都是以人为本展开的,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客体,每个人都处在一定的管理层面上,离开人就无所谓管理,二是管理活动中作为管理对象的要素和管理环节,都需要人掌管、运作、推行和实施。,三、事故、生产安全事故?1、现代汉语词典将事故解释为:多指生产、工作上发生的意外损失或祸害。2、国际劳工组织将职业事故定义为:由于工作引起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并导致致命或非致命的职业伤害。3、国务院第49328、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生产安全事故定义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工伤事故分为20类,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伤、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等。,四、什么是事故隐患?(见前面专题)五、危险、危险源、重大危险源?1、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2、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可以是一次事故、一种环境、一种状态的载体,也29、可以是可能生产不期望后果的人或物。3、重大危险源: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是为了对危险源进行分级管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提出的一个概念。安全生产法中: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六、安全、本质安全?1、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所谓“无危则安,无缺则全”;韦氏大词典对安全定义为:没有伤害、损害或危险,不遭受危害或损害的威胁,或免除了危害、伤害或损失的威胁”。安全生产:是指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2、本质安全:是指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30、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两个含义:一是指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和技术本身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功能;二是指设备、设施或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自动转为安全状态。本质安全是“预防为主”的根本体现,是安全生产的最高境界。,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二)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四)定期检查安全状况;(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31、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释义本条是关于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的规定。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并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是能量从哪里传出来或爆发的地方。危险源存在于特定的系统中,不同的系统范围,危险源的区域也不同。因此,分析危险源应按系统的不同层次来进行。危险源应有三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32、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等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并跟踪整改情况,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等安全问题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明确专人负责;对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应当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33、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劳动生产现场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不得听之任之,而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由有关负责人处理。有些问题先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难以解决的,也应制定计划,限期解决,必须做到人人有着落,件件有交待,从而促进劳动条件的改善,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为便于追究责任,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等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等安全问题进行登记建档,评估分级,迅速治理和跟踪监控,同时要明确专34、人负责,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有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消除事故隐患等安全问题,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第二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学校、幼儿园的房屋、场地,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将教学场地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35、所的安全距离内。,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校园安全,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保护文成年人的规定。危险性劳动之一切接触危险物品、或者处于危险环境中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幼儿园是育人的真谛,师生安全、校园安宁是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前提。为此,该条禁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学校、幼儿园的房屋、场地,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教学场地作为机动车停车场,学校应当划分教学场地、生活场地,机动车只能停放在生活场地。本条还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学校、医院、集36、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主要考虑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此已有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37、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条也对此作了类似规定。,第二十七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释义本条是关于旅游安全管理的规定。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和经营者一是要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38、管理人员;二是要切实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程度评估,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三是要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涉及人员安全的旅游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监测、检验和维修;四是根据自身情况和特点,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五是要做好女友预测预报工作,特别是对旅游高峰期的旅友预测预报工作,要及时公布,同时要积极做好游人疏导工作,确保游人生命财产安全。,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提倡生产经营单位为高空、井下、高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对煤矿39、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合谷著作人保险的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二、根据煤炭法、建筑法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性工作的人员按时、足额缴纳意外伤害保险。三、国家提倡生产经营单位为高空、井下、高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有利于40、防范风险和化解风险,增强抗灾避险的能力,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善后工作的负担。,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年度考核。各市、县(41、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安全生产或者综合性先进单位。,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煤矿、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活动(43页)。,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42、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除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外,应当互相配合,采取连个检查的方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解个记录在案。,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和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登记,下发整改通知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有关设施、设备;重大事43、故隐患整改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审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其中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书面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44、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审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46页)。,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承接的服务项目转让、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承担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坚守评价工作;(三)对本机构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四)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证明;(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47页)。,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生产经营单位指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第三45、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登录制度,在安全生产网上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有关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询。,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纠、政46、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因生产经营规模和安全风险较小,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与相关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47、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包谷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调查处理,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么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调度。,第四章 48、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调查处理,第四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调查处理,第四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向死亡者家属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发生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性质严49、重的典型重大事故及时予以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三)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抢救的;(四)阻碍或者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五)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生产中50、介机构服务的;(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等。,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非法开采煤矿、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活动查处失职、渎职的,由上级任命政府给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7页),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51、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学校、幼儿园的房屋、场地,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52、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53、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延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予以关闭期间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扣押,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54、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赔偿的规定一、赔偿范围是生产安全事故中造成的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突发性地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二、赔偿义55、务主体是事故发生单位,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两个以上单位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连带责任。三、赔偿的对象是在事故中死亡者家属。死亡者既包括从业人员,也包括非从业人员。四、死亡赔偿金的基本概念。死亡赔偿金是指因侵权而造成他人死亡,依法支付的一定的金钱。五、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向死亡者家属一次性支付,标准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省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551元,按照这个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19万余元。今后我省安全生产死亡赔偿金统一按此标准计算。,六、关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56、定,侵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所以,本条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仅指对死者家属的补偿,并不包括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但事故发生单位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第三人责任险,或者为死者办理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可冲抵死亡赔偿金,释义 从2004年开始,国务院向我省下达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省、市两级分别结合实际进行了层层分解,这对于量化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有着重要意义。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因此,不得被评为为安全生产先进,也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工作先进单位。本条第二款在57、执行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所称“有关部门”,包括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二、所称“先进单位”,包括先进单位、优秀单位等一切荣誉称号。三、所称“综合性”工作,是指任何涉及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除包括全面的综合性工作外,还包括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综合性方面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评选综合性先进单位时,设计安全生产方面的考核应当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为准。,释义本条是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职责的规定。,本条在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是高危企业,都应到制定应急救援预案,58、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二、原则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都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例外情形是,上述企业因生产经营规模和安全风险相对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是应当与相应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当进行监督检查。,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时限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59、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方法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江西省人民政府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一般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也分别作了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刑法的新一轮修订,新修订的刑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处理的力度。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分为以下几种:(1)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行为的规定。在生产作业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60、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2)关于安全生产设施与条件的犯罪行为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行为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重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61、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4)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同志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决策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6种:(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位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62、产管理职责的。(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的。(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为实施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6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投入;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下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重伤事故或1-2人死亡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发生3-9人死亡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64、产停业整顿: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划分: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65、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注明:“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情况紧急时,66、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报告的事故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现场的保护: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67、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68、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69、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