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培训讲义ppt(38页).ppt
下载文档
上传人:q**
编号:755972
2023-09-22
38页
546.54KB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培训讲义,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及意义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坚持安全第一。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2、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是我们党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爱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对于捍卫人的生命尊严、构建安全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3、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的方针又有了新的内涵,即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具体地说,就是促进安全文化建设与社会文化建设的互动,为预防安全事故打造良好的“习惯的力量”;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三同时”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等等,依靠法制的力量促进安全事故防范;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把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上;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问责制,创新安全生产监管体制,4、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健全和完善中央、地方、企业共同投入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投入水平,增强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实施综合治理,是由我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形势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对待安全生产的态度和行为差异很大,需要因情制宜5、综合防范;安全生产涉及的领域广泛,每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又各具特点,需要防治手段的多样化;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从文化、法制、科技、责任、投入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治;安全生产法律政策的落实,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有关部门的合作以及全社会的参与;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既存在历史积淀的沉重包袱,又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带来的挑战,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就必须实施综合治理。从近年来安全监管的实践特别是今年联合执法的实践来看,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最有效手段。因此,综合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针对性,是我们党在安全生产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6、展。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7、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从实践中看,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3点: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这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管理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经营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装备是矿工实施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也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培训后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许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无证上岗、无岗前8、和岗中培训,致使法规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专业技术知识造成的。只有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才能真正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1985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10个标准,其中多条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如:1、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2、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3、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4、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5、建立和9、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6、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7、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执行、安全指令和文件;8、思想政治工作要贯穿到安全生产全过程;9、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等等。在当今安全生产等各项法规逐渐完善、生产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形势下,这些标准还应不断充实完善。,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以下各项措施:一是要强化安全法律观念。要有依法行事、依法治理的观念,出了事故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党纪责任,而且要有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涉及到方方面面,是一个多环节、多层次的系统10、工程,某一个层次、某一个环节的失误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而必须严把每一环节、每一层次、每一人员的安全生产关,这就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每一岗位、分解到每一个人员。,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三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矿山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作为矿山企业中灾害最为严重、作业环境恶劣、危险因素多的高危企业,若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或专门的人员去管理、检查、监督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和责任的落实,要想实现安全生产只是一句空话。四是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明确规定:煤矿企业要进行经11、常的、定期的、监督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日常安全巡回检查,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五是要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要做到从严执法,公正执法。依据、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对不具备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坚持依法整治,做到该取缔的取缔,该关闭的关闭,该整改的整改,绝不姑息迁就;要强化对持证上岗和相关业务技能培训的监察,切实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六是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这是搞好安全工作的基础和主要内容之一,是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重要途径。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本矿安全现状、本12、矿安全措施、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教育。开展矿长、总工、区队长、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使全体职工懂法、熟知安全技术知识、掌握操作技能、自觉遵法遵章,以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七是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做好事故预防,要求职工对矿井环境、自然灾害因素、事故隐患、生产过程中不安全问题事先了解和熟悉,从管理角度研究,从安全措施上预防控制事故,把预防放在主要位置,预防在先、处处谨慎、措施得力、项项落实,以达到防止灾害、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八是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发生事故后,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要坚持13、四个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九是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依法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以起到惩罚本人、警示他人的作用,并营造一种对安全工作不力、失职即被追究的氛围,使人人重视安全,人人都从本职工作做起,搞好安全工作。,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主要有四个部分:一是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14、产的行政法规;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法律有、等。(2)行政法规有、等。(3)地方性法规有、等。(4)部门规定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等。,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1.立法的目的与意义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同时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命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其意义是四个需要,即: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15、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的主要内容该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历经21年,它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具体内容共有七章9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主要包括:(1)16、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5)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6)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因为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上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行为保证17、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1)在作业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获本单位负责人汇报。(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1.立法的目的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江泽民以第65号命令发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18、法。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健康发展。,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的指导思想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产责任制。,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3.的主要内容该法共八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从矿山企业的设计开采、施工生产、日常管理等各方面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19、安全保障等方面做了法律界定和要求,无疑对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起到保障作用。,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1.立法的目的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签发第75号命令,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立法的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的主要内容该法共八章8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四)1.的20、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制定有三个背景: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三是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制定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的主要内容该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命令颁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共有五章50条。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检查制度、权力、地位、职责、检查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自己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的空白,对于依法治21、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五)1.(以下简称)制定的目的、依据及其意义于2004年11月13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其制定依据是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其意义就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的主要内容共有四编751条。第一编总则,规定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22、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第二编井工部分,规定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第三编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第四编职业危害,规定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六)(简称)1.立法的目的及适应范围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23、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主要内容共有6章78条,主要包括:总则,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及附则,其中行政处罚共有9种,分别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七)(以下简称)1.制定的目的及使用范围于2004年1月7日由国务24、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1月13日由温家宝总理签发命令实施。制定的目的是,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的主要内容共24条,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明确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以及国家、省级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发证权和管理权;提住了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对生产许可证管理、监督和使用做出了规定,对行政处罚明确了权力机关。这是一个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25、安全事故的法规,使煤矿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加强法治管理、科学管理的有力武器。,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生产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制裁(一)违法与法律制裁、犯罪及其特征1.违法与法律制裁违法是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做出的法律禁制的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必须是一种行为,只有违法的思想动机而未见之于行为不构成违法;必须侵犯了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违法的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或依法设置的法人;必须是行为者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方面缺少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违法。违法可分为:刑事违法,构成犯罪;民事违法,包括违反民法、婚姻法等,给国家机关、社会26、组织或公民个人造成某种利益损失的行为;行政违法,即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根据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实施的惩罚性制裁措施。按照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触犯法规的不同,法律制裁可分为:刑事制裁,是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国家对刑事违法者给予制裁。民事制裁,是指国家对民事违法者,根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的强制性制裁。行政制裁,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的违法者给予的制裁。行政制裁有: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违法27、违纪和违章所进行的处分。,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犯罪及其特征凡是违反刑法危害社会而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称为犯罪。在我国,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破坏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侵犯集体或国有财产,侵犯公民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受到的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根据犯罪的主观心态,犯罪可分为两种: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发生这种结果的,只有法律规定的过失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犯罪有三个特征: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一切犯罪的的客观属性;刑事违法性,即违反刑案例事法律的禁令;应受惩罚性。案例 案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