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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讲义PPT(111页)
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讲义PPT(111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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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
上传人:q** 编号:762200 2023-09-27 111页 617.54KB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讲义,一、基本概念,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层次体系,一层次:宪法。国家基本法,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定,构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础。二层次:法律。安全生产法、刑法、劳动法、消防法、建筑法、工会法和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等。三层次: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四层次: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五层次: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2、安全生产方面相关法律法规,(2、1)安全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2月26日国务院340号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发布,2008年元月1日起施行。(5)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安全生产方面相关法律法规,(6)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令352号发布,2002年5月12日施行。(8)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8月14日江苏省政府181号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发布,2006年3月1日施行。(10)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发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3、立法目的和特点,(1)现实的需要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目前全世纪就业总人数为27亿人,每年事故死亡人数约21万人(指劳动者工伤事故人数,不包括交通和职业病死亡),采矿4、业、建筑业和运输业是生产安全事故较弱的行业,先进工业化国家服务业比重高,工业和制造业、农业比重较低,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较少。,研究表明,安全状况的发展水平,大致可划分为4个阶段:一是工业化初级阶段,工业经济快速发展事故多发;二是工业化中级阶段。生产安全事故平稳;三是工业化高级阶段,生产事故快速下降;四是后工业化时代,事故下降,死亡人数较少。日本现在每年事故死亡人数1689人。,从全国情况看,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据2010年资料显示,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约63万起,死亡人数平均每天死于各类事故的人数约300人,年死亡人数超5000人的有十个省,这些省都是经济发达省份,江苏省的位5、次与经济总量在全国的位次相当,死亡人数近7000人。,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政复议法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2)和谐社会的要求,社会要稳定必须要依靠法律为基础,没有法律就不能稳定社会。我们国家现在是法制国家,依法治国。,(3)立法的目的,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是为了6、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应该说,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正在完善中,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有其现实的要求,是血淋淋的现实推动着立法的进程。,(4)立法的特点,以人为本核心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7、: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实行“安全优先”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当然不是说为了保证安全而将一些高危作业统统关掉,而是在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上“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这与“安全第一”是一致的。,预防为主方法,“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这些当然都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方面,对事故的预防也有亡羊补牢的作用。但8、更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综合治理治本,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石,是一项工作重点的所在。,制度保证措施,为了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有关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规定,总的一句话:政府全面负责;部门监督管理;企业主体责任;社会舆论监督;群众广泛参与。,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1)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9、;(2)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4)支持、监督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5)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6)及时处理重大事故。,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职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进行审批、验收;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监督指导、协调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4乡镇政府和街道办受市安监局委托承担相关工10、作5工会组织工会民主管理张民主监督6群众参与,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1、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1)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生产条件作出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高危行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主11、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国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2)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12、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安全警示标志规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三同时”规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5)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才可上岗作业。,(6)安全机构人员配备规定,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13、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起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当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特种设备规定,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产安全、危险性较大14、的特种设施一级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8)危险物品的处置,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行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9)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15、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建立运行监督档案;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10)危险作业规定,江苏省安全生16、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11)危险物品安全距离规定,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态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12)交17、叉作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统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13)项目、场所出租、发包规定,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18、,(14)法律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写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19、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20、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21、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22、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23、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事故的等级划分,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24、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事故报告时限,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2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事故报告内容,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事故调查分级,第十九条 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26、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5)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27、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6)法律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28、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29、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1)作业场所要求第十一条 用人30、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2)警示标识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31、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3)卫生服务机构,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兼职的职,(4)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32、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5)防护知识培训,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33、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6)生产装置检修,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7)进入密闭容器,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34、业卫生标准;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8)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35、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9)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36、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37、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第六十一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38、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第六十二条 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39、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40、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使用童工的。,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4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第六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42、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处罚种类第十五号令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拘留;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2)现场处理措43、施第十五号令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产经营和使用。本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3)法律责任第十五号令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44、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五号令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45、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第十五46、号令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第十五号令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47、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号令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第十五号令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48、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号令第四十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号令第五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49、,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1)主要负责人培训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50、的调查处理方法;、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51、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3)厂级培训内容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4)车间培训内容、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52、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6)罚则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53、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6、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1)劳动防护用品概念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2)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54、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制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4)罚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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