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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培训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讲(127页)
金属非金属矿山培训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讲(127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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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件
上传人:正*** 编号:828870 2023-12-05 127页 10.83MB
1、第一章 安全生产方针与相关法律法规,沂水县祥龙安全技术培训服务中心2013年,目 录第一节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拉萨中国黄金集团甲玛矿区山体滑坡83人被困,安监总局:“十一五”期间非煤矿山事故下降4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在2012年8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安监总局开展的非煤矿山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十一五”期间,非煤矿山事故的起数、事故的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45%、47%。黄毅表示,非煤矿山是指金属、非金属矿产,包括铁矿、金矿、磷矿、石膏矿等,据统计,现在2、全国非煤矿山总数接近10万座,而且95%是小矿山。这些小矿山规模比较小,技术含量比较低,设施比较简陋,工艺比较落后,安全保障能力也比较低,所以发生事故的几率也比较高。黄毅称,针对这种现状,安监总局将借鉴煤矿整顿关闭小煤矿的经验,打一场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的攻坚战,并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要在“十二五”后三年加大这项工作的力度。现在各地正在编制后三年整顿关闭小矿山的一些方案和规划,我们也要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一些必要的政策来推动这项工作的进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安全3、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电监会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11月4日,通知(国办发201254号),通知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持续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整顿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全国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7%和45%。但是全国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基础差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通知指出:矿山整顿重点(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4、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通知指出:矿山整顿重点(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2.技术装5、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6、统的;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通知指出:矿山整顿重点(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7、2013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号)部署,制定了2013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作目标: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900人以内,事故总量继续降低。2.整顿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5000座以上。3.非煤矿山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50%的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所有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4.完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三等以上尾矿8、库在线监测系统建设。5.基本完成中央财政支持的153座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培训学习的目的,安全生产 责任重于泰山,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的由来:2002年在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中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定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俗称为安全生产八字方针。2005年10月11日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把将我国安全生产发展和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俗称为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1)坚持安全第一。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9、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是我们党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爱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对于捍卫人的生命尊严、构建安全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2)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10、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的方针又有了新的内涵,即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具体地说,就是促进安全文化建设与社会文化建设的互动,为预防安全事故打造良好的“习惯的力量”;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同时”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等等,依靠法制的力量促进安全事故防范;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把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上11、;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问责制,创新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健全和完善中央、地方、企业共同投入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投入水平,增强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3)坚持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实施综合治理,是由我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形势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12、利益主体对待安全生产的态度和行为差异很大,需要因情制宜、综合防范;安全生产涉及的领域广泛,每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又各具特点,需要防治手段的多样化;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从文化、法制、科技、责任、投入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治;安全生产法律政策的落实,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有关部门的合作以及全社会的参与;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既存在历史积淀的沉重包袱,又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带来的挑战,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就必须实施综合治理。,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13、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基本方针三方面的辩证关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14、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我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主要分为7个层次:宪法、安全生产方15、面的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安全生产标准、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一、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一)宪法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如: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2.专门法律如: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相关法律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等。(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16、面的规定、条例等。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如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五)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六)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大致分为:设17、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防护用品类。(七)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有23个,其中11个是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一)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经历了21年的历程。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进程中新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常务委员会通过,同年11月1日颁布施行。,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的地位:1.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18、的综合性基础法律。2.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3.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4.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发展,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共分7章97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19、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二)矿山安全法 1992年国家主席第65号令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520、0条.立法目的: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矿山安全法相关规章:原劳动部1996年第4号令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已于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三)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国家主席第60号令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经过十年的施行,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21、过,同日由国家主席第52号令公布施行。原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第79条,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90条。,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圳农民工尘肺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贵州施秉县群发尘肺事件,深圳百余名农民工维权 尘肺病困扰多2:16.Wmv,张海超 开胸验肺第一人(1:28),贵州施秉县群发尘肺事件,195人得矽肺病,污染企业咋成了好典型?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195名工人不久前被确诊为矽肺病,这一数字创下了企业一次性检出矽肺病人数全省之最。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家高污染企业竟是当地“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典型。(2010-06-28新华网22、)有一组数据能非常直观地说明“好典型”污染的严重性:恒盛公司目前在岗在册和部分已离厂的工人共计1337人,最终诊断竟有195人为矽肺病人,占总数的14.5%,且还有261人X胸片有不能确定的尘肺影像学改变。而当地村民称,工厂只要生产,就无法看清天上有没有太阳,厂区飘出的粉尘就如同下雪一样。,为避免开胸验肺式的悲剧重演,适应已经到来的职业病集中爆发期需要,酝酿已久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于2011年12月31日修正 此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有针对性地解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可能遇到的困难。,聚焦职业病防治法修改:打破受理“垄断”,扩23、大职业病诊断机构范围;强化举证责任,倒逼用人单位履职防病;发病只报告“冰山一角”法律应厘清关系与定位,(四)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 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1996国家主席第74号令矿产资源法(修正)共七章53条。,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四)矿产资源法与矿山有关的主要规定:1.(3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24、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2.(5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6条)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四)矿产资源法与矿山有关的主要规定:3.(15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25、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18条)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4.(23条)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27)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28)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四)矿产资源法与矿山有关的主要规定:5.(29)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26、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34)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四)矿产资源法与矿山有关的主要规定:6.(35条)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27、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四)矿产资源法与矿山有关的主要规定:7.(36条)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28、联合经营。(37条)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8.(3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四)矿产资源法与矿山有关的主要规定:9.(39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29、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四)矿产资源法与矿山有关的主要规定:10.(40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11.(42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30、。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四)矿产资源法与矿山有关的主要规定:12.(43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13.(44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31、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五)劳动法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老公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立法目的: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五)劳动法中有关安全生产卫生的内容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52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32、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五)劳动法中有关安全生产卫生的内容3.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57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33、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五)劳动法中有关安全生产卫生的内容5.对劳动者的培训:(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6.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二节 金属34、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六)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刑法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至2011年,李静八次修订。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等规定,做了补充和修改,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六)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1.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35、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这样修改,使得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加,最高刑由过去的7年提高到15年。(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六)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2.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36、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修正案主要是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一些构成要件作出了修正,场所的扩大:原法条所界定的犯罪场所主要是工矿企业,而修正案则没有对场所进行限制。修正案取消了“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这一要件,强调只要因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规定而导致事故出现,就可以定本罪了。主体的扩大。原条文本罪的主体只局限在直接责任人员范围内,而修正案则强调主体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六)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3.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37、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本条修正案是一条完全新增的条文,,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六)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38、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七)消防法消防法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实行。2008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消防法与农药油漆的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方针和原则,消39、防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消防工作原则,1.政府统一领导2.部门依法监督3.单位全面负责4.公民积极参与,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七)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40、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七)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41、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八)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令第4号发布,共八章59条。当前,由于矿山安全法与 矿山安全法实42、施条例颁布的时代背景发生了很大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在不断涌现,如管理体制、工作方式、执法主体、监管对象、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后,该法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亟待修改和完善。,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于 1984年1月6日由国务院发布。共分九章45条,包括总则、爆破器材的生产、爆破器材的储存、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爆破器材的运输、爆破器材的使用、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惩处、附则。立法目的: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43、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其中与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的内容有:1.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2.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44、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其中与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的内容有:3.第五条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4.第六条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5.第十三条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第十四条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45、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其中与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的内容有:6.第十六条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四)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7.第46、十七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其中与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的内容有:8.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厂矿企业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严禁自由买卖,严禁企业自销,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它物品。第十九条县级以下厂矿企业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47、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9.第二十二条运输爆破器材,应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第二十三条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其中与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的内容有:10.第二十五条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因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二)货物包装应牢48、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三)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四)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五)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49、和时间通行。(六)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加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其中与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的内容有:11.第二十七条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12.第二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厂矿企业的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进行考核。考核合50、格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作业证。13.第二十九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其中与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的内容有:14.第三十一条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15.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51、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其中与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的内容有:16.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厂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52、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公布施行,全文共24条,对安全许可证的使用、申请与颁发、有效期及管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立法目的:严格53、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十一)工伤保险条例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7月起草了工伤保险条54、例修正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第58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前的全文共8章64条,修改后的全文共8章67条。,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35条,包括总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罚则,附55、则。立法目的: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十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安监总局第44号令: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全文共八章52条,包括总 则、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安全培训的考核、安全培训的发证、监56、督管理、法律责任、附 则。,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十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立法的目的: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全文共6章68条,包括总则、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57、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附则。,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十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本办法是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第18号令公布自2005年2月1日施行的。立法的目的: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全文共6章36条,包括总则、安全评价、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罚则、附则。,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十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新修订的小型露天58、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全文共5章43条,包括总则、安全生产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立法的目的: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十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5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新修订本规定全文共7章43条,包括总则、尾矿库建设、尾矿库运行、尾矿库回采和闭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立法的目的: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十八)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60、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全文共7章51条,包括总则、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受理、审核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罚则、附则。,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十九)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定,规定了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除外)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非煤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统称非煤矿山安61、全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另行制定。立法的目的:加强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除外)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规程GB 164232006,2006-06-22修订 2006-09-01实施。本标准代替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62、安全规程、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和排土场安全管理规则。本标准与GB164231996和GB1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1)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洪水频率、防跑车装置、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2)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4.5);,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规程 3).增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见4.7);4)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见5.3.1.15);5)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63、关内容(见5.2.7.1、5.2.7.2);6)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4.2.1、5.4.2.2、5.4.2.3、5.4.2.4、5.4.2.12、5.4.2.13、5.4.2.14);7)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见5.5);8)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见5.6);9)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见5.7);10)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见6.2.2.12,6.2.2.13);11)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见7.1.9);12)增加了健康监护(见7.2)。,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十一)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本规程于 2005-164、2-07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06-03-01 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尾矿库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它是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重要规范,是预防和减少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保证。本规程规定了尾矿库在建设、生产运行、安全检查、安全度、闭库、再利用、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尾矿库、氧化铝厂赤泥库。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和干式处理的尾矿库可参照执行。,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十二)爆破安全规程 本规程GB6722-2011属国家标准,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65、B6722-2003 GB6722-86 本标准与GB6722-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补充了必要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爆破工程分级标准;修改和补充了爆破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强调了爆破安全评估、监理的必要性;补充完善了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规定;强调了起爆网路的设计和试爆的要求;补充了拆除爆破预处理的规定;补充和完善了特种爆破的内容;完善了爆破对环境影响的安全控制标准;补充了现场混装设备安全操作要求;删除了被淘汰的爆破器材品种、爆破方法和爆破工艺。,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十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66、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 2号,以下简称决定),指导全国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十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 本考评办法及标准包括5部分:1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试行)、2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安全管理考评标准、3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地下开采系统考评标准67、4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露天开采系统考评标准、5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尾矿库考评标准,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设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处罚的力度(罚款幅度除外)最大。,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68、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第69、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70、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4种:(一7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职责。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72、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6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第三节 安全生73、产法律责任,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74、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鉴于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它的实施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因此在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下,它的执法主体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75、权。行政责任的追究是采用最多的法律责任形式,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手段。具体地说,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专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就是本法主要的行政执法主体。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之外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决定。这是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手段的需要。,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76、,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法针对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三)公安机关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为了保证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主罚主体的一致性,77、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拘留的,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单位和公民,都无权擅自抓人。,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四)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某些行政处罚权力的,主要有公安、工商、铁道、交通、民航、建筑、质检和煤矿安全监察等专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机构,他们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范围内,有权决定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78、,(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2.未按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3.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1)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重大劳79、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规定 安全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81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当按照刑法第135条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80、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3)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83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81、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3)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 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82、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照刑法第135条规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4)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84条规定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条犯罪是指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依照刑法第136条规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83、,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85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本条犯罪是指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依照刑法第136条规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84、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88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犯罪是指构成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关于危险物85、品肇事的犯罪和第139条规定的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的犯罪,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条犯罪是指构成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86、拖延不报所构成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91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条犯罪是指构成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的犯罪,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77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87、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本条犯罪是指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 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对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二、其他涉及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88、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79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条犯罪是指构成刑法第229条规定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 依照刑法第229条的规定 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刑法第231条的规定 单位犯第229条规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29条的规定处罚。,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二、其他涉89、及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所构成的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条犯罪是指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 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二、其他涉及违反90、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77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照该条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第31、32条规定,对于公务员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91、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或者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78条针对这两种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违法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92、,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违法犯罪中具体实施违法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按以下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罚款: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93、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这是一种资格罚。,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 首先应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整94、顿: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2.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81条规定 对于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首先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95、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自受处分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对有关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安全生产法第82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9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36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有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同时,还可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7)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以下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97、的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83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9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7)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98、全生产保障的以下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对于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99、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责任的协议,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89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90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100、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1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91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应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1994国有企业厂101、长(经理)奖惩办法第18条规定 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行政处罚包括:降职、撤职、辞退或解聘。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7种。2.对于发生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1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102、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是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12)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24、28、29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103、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第93条规定 对于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予以关闭;同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吊销采矿许可证等等。吊销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部门执行,吊销采矿许可证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执行,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的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95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104、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因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而给要求出具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报告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人造成了损害,要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3)生产105、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受损方可以要求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95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106、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 第95条规定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107、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 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 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等。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平安健康快乐,蛇年大吉,好运连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健全和完善责任体系健全和完善管理机构健全和完善基本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监控预警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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